律学概要 南山律苑随讲别录
    南山律苑随讲别录

    一、余弘律之因缘

    初出家时,即读《梵网合注》。续读《灵峰宗论》,乃发起学律之愿。

    受戒时,随时参读《传戒正范》及《毗尼事义集要》。

    庚申之春,自日本请得古版南山、灵芝三大部,计八十余册。

    辛酉之春,始编《戒相表记》。六月,第一次草稿乃讫。以后屡经修改,手抄数次。

    是年阅藏,得见义净三藏所译《有部律》及《南海寄归内法传》,深为赞叹,谓较旧律为善。故《四分戒相表记》第一、二次草稿中,屡引义净之说,以纠正南山。其后自悟轻谤古德,有所未可,遂涂抹之。经多次删改,乃成最后之定本。

    以后虽未敢谤毁南山,但于南山三大部仍未用心穷研。故即专习《有部律》。二年之中,编《有部犯相摘记》一卷、《自行钞》一卷。

    其时徐霨如居士创刻经处于天津,专刻南山宗律书,费资数万金,历时十余年,乃渐次完成。徐居士始闻余宗有部而轻南山,尝规劝之。以为吾国千余年来秉承南山一宗,今欲弘律,宜仍其旧贯,未可更张。余因是乃有兼学南山之意。尔后此意渐次增进。至辛未二月十五日,乃于佛前发愿,弃舍有部,专学南山。并随力弘扬,以赎昔年轻谤之罪。

    昔佛灭后九百年,北天竺有无著、天亲等兄弟三人。天亲先学小乘而谤大乘,后闻长兄无著示诲,忏悔执小之非,欲断舌谢其罪。无著云:“汝既以舌诽谤大乘,更以此舌赞大乘可也。”于是天亲遂造五百部大乘论。余今亦尔,愿尽力专学南山律宗,弘扬赞叹,以赎往失。此余由新律家而变为旧律家之因缘,亦即余发愿弘南山宗之因缘也。

    二、略述律学之派别

    ┌(一)化教

    化、制二教─┤

    └(二)制教(亦云行教)

    依大乘律宗之说:以大小二乘若道若俗当守之戒律,皆属制教。经论所言理观等,乃名化教。

    依小乘律宗之说:制教唯是道众当守之戒律,局于小乘。以外悉为化教。

    今且依大乘律宗之说。

    ┌(一)密教律如唐《善无畏三藏禅要》,及《大日经》

    制教中分二─┤并一行禅师《疏》、《义释》广明。

    └(二)显教律如下所明大小二乘律是。

    ┌(一)大乘律如《梵网》、《善戒》等。

    显教律分二─┤《瑜伽论戒本》,宗于《菩萨善戒经》。

    └(二)小乘律如《四分》、《十诵》等。

    小乘诸律分部┌(一)旧律家之说如今所述。

    有二说───┤

    └(二)新律家之说如唐代义净三藏《南海寄归

    内法传》所述,今不录出。

    旧律家传小乘律分五部佛灭百年后,第五祖优婆毱多

    (异说最多,新律家云四部)尊者之下,有五弟子,同时于

    有二说─┐律藏分五部派别。

    ┌────┘┌(1)昙无德部《四分律》───────┐

    ├(一)依├(2)萨婆多部《十诵律》│

    │《大集经》─┼(3)迦叶遗部但传戒本,即《解脱戒经》├《僧祇律》

    │├(4)弥沙塞部《五分律》│即是根本部

    │└(5)婆粗富罗部未传─────────┘

    │以上五部,皆由彼部主依此《僧祇律》,契同己见者,集为一部。

    │

    └(二)《义钞》所引三藏口传及《遗教法律经》──此说无婆粗富罗部,即

    (《拾毗尼义钞》)(即《舍利弗问经》)以《僧祇律》列入五部。

    古师多谓《僧祇本律》

    即婆粗富罗者,非也。

    附:律论─┬《善见论》(《见论》)────┬─四分

    依南山├《毗尼母论》(《母论》)───┘

    律所引├《萨婆多毗婆沙》(《多论》)─┐

    用者录├《萨婆多摩得勒伽》(《伽论》)├─十诵

    ├《五百问论》─────────┘

    └《明了论》────────────正量部

    (南山三十五岁往学,仅一月即故。)

    ┌(一)相州日光寺法砺——─相部律

    此土四分律宗三大家─┤(“州”称“部”者,《僧传》之语例。)

    (甚多,举大)├(二)终南山道宣——───南山律

    └(三)西太原寺东塔怀素——东塔律

    四分南山宗下二派─┬(一)宋钱塘昭庆寺允堪亦称天台律师

    └(二)宋钱塘灵芝寺元照

    《八十诵律》即根本之《律藏》也。如来灭后,结集三藏之时,优婆离尊者于一夏九旬之间,八十番诵出之,故名《八十诵律》。佛灭后百年内唯有此律。

    始分二部佛灭后,结集之时,即有上座部、大众部,窟内(上座)、窟外(大众)之异。但此时犹非宗义之别称。而“上座”与“大众”之名,实起于此。逮佛灭后百年,始分宗义为二部,即用昔名而分。五部、十八部等,亦即依此而分也。

    僧祇“僧祇”翻为“大众”。但即窟内上座部也。(《僧祇律》者,此根本二部中之窟内上座。因“大众”之名,通二部故。)

    三、此土流传之次第

    曹魏时,始译《僧祇戒心》、《四分羯磨》。斯二部,初传洛阳,是为大僧受戒之始也。

    (此据南山所传。若约他家传述,汉灵帝以后,北天竺有五沙门,创与此方五人受戒。所诵戒本,即古戒本是也。)

    其时比丘尼唯从一众边受。至刘宋文帝时,有西尼来,乃足十数。是为比丘尼于二部中受戒之始也。

    姚秦弘始六年至八年,译《十诵律》。

    姚秦弘始十二年至十五年,译《四分律》。以上二种,译于关中。

    东晋安帝义熙十四年,译《僧祇律》。

    刘宋景平元年,译《五分律》。以上二种,译于江左。此四种,所译时代略同也。

    唐天后久视至睿宗景云时,译《根本说一切有部律》。此律南山未见。

    江南、岭表,《十诵》先盛。关中(陕西)诸处,多承《僧祇》。《四分》虽译于姚秦,而至元魏孝文时,法聪乃始弘扬。法聪本习《僧祇》,因考受体,遂弘《四分》。五传至智首,智首传于南山,四分一宗乃大盛焉。

    《五分》罕有弘通者。南山尝称其文胜,而伤叹也。

    《根本说一切有部律》,翻译最为完密。但译布稍后,适在《四分》盛行之时,故未传布。

    四、示今所宗

    今所宗者,为四分南山宗。依灵芝诸《记》而修习焉。斯宗妙义,赞莫能穷。今略举之:

    (一)创明圆体

    ┌(1)实法宗即萨婆多部。《十诵律》。当分小乘教。

    《羯磨疏》中│(有宗)

    分判三宗─┼(2)假名宗即今所承昙无德部。《四分律》。过分小乘教。

    │(空宗)(虽通大乘,非全大教,盖分通也。)

    └(3)圆教宗依《法华》、《涅槃》二经之意,决了权乘同归

    实道。终穷大乘教。(既开显大解,依小律仪即

    成大行。以大决小,不待受大。故云圆教也。)

    灵芝《戒体章》云:“问:此与天台圆教为同为异?答:理同说异。何名理同?以下《疏》中,引《法华》文,用《法华》意,立此圆体。但彼教统摄,此局一事。何名说异?今此为明戒体,直取佛意,融前二宗。自得此谈,非谓取彼,但名相滥。是故异也。”

    此为南山律之枢要,最宜穷研。具如《行事钞》、《业疏》及《记》广明。

    (二)包含精博

    以《四分》为主,兼采它部,具备众长。故灵芝云:“贯摄两乘,囊包三藏。遗编杂集,攒聚成宗。”斯宗崛兴,独盛当世。自是九代诸师之作,蔑如无闻。殁后数百年间,沛然莫御。非四依大士垂示像季者,其孰能至于此哉!

    南山、灵芝诸撰述,自宋以后,多佚不传。明季灵峰蕅益大师,宝华三昧、见月诸律师等,虽有重兴律宗之意,而诸家撰述佚失,无由承禀。近今三十年来,中土古德佚著乃自东瀛取返,复显于世,盖佚流海外已近千年矣。学者得是希有难逢之宝典,宜如何欢欣而踊跃耶!

    附:南山律典目录

    据现今流传者。先后次第,依灵芝录。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十二卷,六册。天津版(以下皆同)。

    《四分律拾毗尼义钞》四卷,二册。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二卷,一册。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四卷。会入《羯磨》文十二卷,六册。

    《四分律含注戒本》三卷,二册。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四卷。会入《戒本》文十二卷,六册。

    《四分律删定僧戒本》一卷,一册。

    《四分律比丘尼钞》六卷,三册。

    《量处轻重仪》二卷,一册。

    《释门章服仪》一卷,与《释门归敬仪》合册。

    《释门归敬仪》一卷。

    《律相感动传》一卷,一册。

    《教诫新学比丘行护律仪》一卷,一册。

    《关中创立戒坛图经》一卷,一册。

    《舍卫国祇洹寺图经》二卷,与《戒坛图经》合册。

    《净心诫观法》一卷,与《新学比丘行护律仪》合册。

    附:灵芝律典目录(皆天津版)

    《行事钞资持记》四十二卷(与《钞》合会),二十册。

    《羯磨疏济缘记》二十二卷(与《疏》合会),十二册。

    《戒本疏行宗记》十六卷(与《疏》合会),十六册。

    《芝苑遗编》五卷,二册(内附载他文)。

    《删定尼戒本》(今附刊《四分律比丘尼钞》后)。

    《章服仪应法记》一卷。

    《道具赋》一卷,一册。

    《佛制比丘之物图》一卷,一册。

    《遗教经论住法记》二卷,二册。

    五、此次讲律之学程

    《四分律含注戒本》:《含注》择讲,其不讲者,于下学程讲《随机羯磨》时补讲之。

    《戒相表记》:全册皆细讲,唯警策语等略讲之。

    六、所用之讲授法

    参用新讲授法,务期明了易解。唯依文释义,无有发挥。如“三宝”、“七佛”,乃至“涅槃”等义,讲释义略。难解之文言,及律学专门名词,必不得已乃用之,用时随即略为解释。

    教材极为简单,罕有增加。唯增加下记数种:

    讲解之前,先略说律学派别等。

    《灵峰宗论》及《毗尼事义集要》中,遇有警策之文及问答等,酌为选录,随时附讲。

    讲广教别序后,略说篇聚名义等。

    盗戒依《戒疏》、《事钞》增之。

    注释文义,皆宗南山、灵芝之说。凡有新律家所释,与旧说大异者亦附及之,以备参考。(南山《钞》、《疏》,有时所说不同。盖《钞》文犹宗昔解,《疏》文乃改易也。)

    七、问答遣疑

    问:常人皆谓学律者应偏重行持,未审然否?

    答:解如目,行如足。行持固重,而不知解义为尤要焉。若于律义未能十分了解,而以臆见率尔行之,执非为是,谤是为非。他人不知,群起仿效,坏乱正法,其罪极大。古人谓“恶紫夺朱”,即此意也。若于律义果能十分了解,虽行不足,亦可对众宣扬,续佛慧命,以正知正见接引后学。彼虽不行,而其学者或能行也。昔鸠摩罗什法师,为姚主所逼,受女十人,不住僧房,别立廨舍。每至讲说,常先自云:“譬如臭泥,中生莲华,但采莲华,勿取臭泥。”所谓依法不依人也。由是观之,解义而行持不足,犹可弘护正法。虽行而解义未彻,不免误入歧途。故曰解义为尤要也。

    问:破四重戒仍可说法,出于何律?

    答:《十诵律》。众中羯磨诵律无堪能者,学悔比丘开作说戒自恣羯磨,亦听众中诵律。此且约制教而言,虽听秉法,犹名破戒。若约化教,如《涅槃经》云:“犯四重者,若披法服,犹未舍远,常怀惭愧,恐怖自责。其心改悔,生护法心,建立正法,为人分别。我说是人,不为破戒。”

    问:俗谓不知者无罪。今若不学戒律,愚无所知,虽或犯戒,以不知故,能无罪否?虽或有罪,能减轻否?

    答:若约未受戒者,虽犯而无破戒之罪。若已发心受戒,即应依律修学,尽力行持。倘因不学而破戒者,于其应得正罪之外,更加不学无知诸罪。宁复有轻减耶?若畏破戒而恐惧者,唯有退戒返为白衣耳。

    问:戒相繁多,具持非易。值兹末法,最低持戒者,以何而为标准?

    答:《律藏五百结集法》云:佛涅槃后,诸阿罗汉集法之时,阿难白大迦叶言:“我亲从佛闻,忆持佛语:‘自今已去,为诸比丘,舍杂碎戒。’”当时阿难愁悲忘失,未问何者是杂碎戒,制限莫定。询诸比丘,言各不同。迦叶乃命仍依佛世旧制,而具学之,不复弃舍。

    当今之时,末法钝根,人畏其繁,具持非易,幸有舍微细戒遗教犹可依行。制限多寡,人各随力。且约最低标准而言:止持之中,四叶、十三僧残、二不定法,悉应精持。作持之中,结僧界、受戒、忏罪、说戒、安居、自恣等,亦易行耳。

    八、未来之希望

    余于初出家受戒之时,未能如法,准以律义,实未得戒,本不能弘扬比丘戒律。但因昔时既虚承受戒之名,其后又随力修学,粗知大意。今欲以一隙之明,与诸师互相研习,甚愿得有精通律仪之比丘五人出现,能令正法住于世间,则余之弘律责任即竟。故余于讲律时,不欲聚集多众。但欲得数人发弘律之大愿,肩荷南山之道统,以此为毕生之事业者。余将尽其绵力,誓舍身命而启导之。

    学者约分数学程:

    第一学程:《四分含注戒本》、《戒相表记》,如前所述,共二册余。

    第二学程:《随机羯磨》一册。

    以上二学程学毕,即能了知律学大纲。《戒本》、《羯磨》皆须读诵。

    第三学程:《行事钞》择讲《资持记》。自阅《比丘尼钞》及其它。

    第四学程:略讲《戒本疏》。自阅《义钞》及其他。

    第五学程:略讲《羯磨疏》。

    若能尽力研习,中人之资约四、五年即可学毕。但须有恒心,决不间断。又须心思精细,决不粗浮者,乃可能圆满成就也。

    余于前年二月,既发弘律愿后,五月居某寺,即由寺主发起欲办律学院。唯与余意见稍有不同,其后寺主亦即退居,此事遂罢。以后有他寺数处,皆约余往办律学院,因据以前之经验知其困难,故未承诺。唯于宁波白衣寺门前存一“南山律学院筹备处”之牌,余则允为造就教员二、三人耳。以后即决定弘律办法:不立名目、不收经费、不集多众、不固定地址等。

    去年春间在某寺,有数人愿学律。余为讲四重、十三僧残,后以他故中止。夏间居某寺,有数人来愿学律,道心坚固,行持甚严。乃不久彼等即与寺主有故,遂往他处。以后在此寺有旧住者数人,谆嘱余讲律。本拟于八月开讲,而学者于七月即就职他方。故此次在本寺讲律,实可谓余弘律第一步也。

    以上略述余发心弘律后所经过诸事。余业重福轻,断不敢再希望大规模之事业。唯冀诸师奋力兴起,肩荷南山一宗,高树律幢,广传世间。此则为余所祝祷者矣!

    九、此次讲解之程度

    初学——求解文义。

    宿学——参考讲授法。

    ┌止持┬─《含注戒本》

    佛学院普通佛学课程中律学讲义┤└─《戒相表记》

    └作持──《随机羯磨》

    简要显明每周二小时,一学年讲毕,约八十小时,即可了知律学大要。所以今讲义立酌中标准。若在他处预讲时间更多者,即可再增加教材。若在戒期内讲,预定时间仅四十小时左右者,即可减少。

    备笔记簿三册:

    Ⅰ余所编之讲义草稿,将来即可依此转授初学。

    Ⅱ听时写录。

    Ⅲ问答:笔问笔答,有四利益——

    (一)问词与答词皆能详细说明。

    (二)问者与答者皆起郑重之心,决不潦草,各负责任。

    (三)所问之义随时记录,以备讲授时参考。

    (四)于问答文中,选择精要者列入书中流传。

    以后口问,恕不答复。不合处乞正。讲中气弱暂停。

    (1933年2月讲于厦门妙释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