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戒释相概略问答
绪言
问:以何因故,编辑是卷耶?
答:昔尝发愿编辑《南山律在家备览》,以卷帙繁重,未可急就。故先撷取盗戒戒相少分,辑为《问答》一卷,别以流通。
问:何故先辑此盗戒耶?
答:道俗诸戒中,以盗戒戒相最为繁密。《僧祇律》释盗戒文,有五卷。《十诵律》,四卷。《善见律》,三卷。南山、灵芝诸撰述中,述盗戒者,亦有三卷。盗戒戒相既如是繁密,若欲护持,大非易事。南山律中颇多警诰之文,今略引之。
《行事钞》云:“性重之中,盗是难护。故诸部明述,余戒约略总述而已,及论此戒,各并三卷、五卷述之。必善加披括,方能免患。”又云:“盗戒相隐,极难分了。有心怀道者,细读附事,深思乃知。”
《戒本疏》云:“此戒人多潜犯,不谓重罪,但是粗心。故《善见》(律名)云:‘此第二戒事相难解,不得不曲碎解释。其义理分别,汝当善思。’《论》文如此,临事可不勉耶!”
圣教明文,谆切若是。故先辑此戒相,亟为流通。俾未受者,应知慎重,必须预习通利,乃可受持。(受盗戒后,一刹那顷,若有犯者,即结重罪。不以其未及学习,而加曲谅。故须预学也。)已受者,急宜细读深思,勉力护持,未可潜犯。
问:古德亦有专辑盗戒,别以流通耶?
答:有之。南山云:“有人别标此盗,用入私钞。抑亦劝诫之意。”惜此私钞,久已佚失不传耳。
问:今辑是卷,依何典籍为宗耶?
答:专宗南山《行事钞》及灵芝《资持记》,并参用南山《戒本疏》及灵芝《行宗记》。南山《钞》与《疏》有互异者,今且专据《钞》文。
问:今辑是卷,何以仅及概略,未能详尽耶?
答:今为初机,且举少分,粗示其概,以为着手研习之初阶。若详明戒相,广引文证,纸数当十余倍此。将来别辑《南山律在家备览》,广明其义。学者幸进而披寻焉。
问:下文所云“掌理三宝物”等,应唯属于道众。今辑是卷,既专被在家,云何复列是等诸缘耶?
答:近今在家居士,亦有暂管护寺院者;又有任寺中会计、庶务诸职者。故应列入,以资参考。
问:南山律义,虽云分通大乘,然教限正属小乘。若依小教,受五、八戒者,固应奉此行持。若别受菩萨戒者,或可不拘是限耶?
答:唐代贤首《梵网戒疏·释初篇盗戒·第六种类轻重门》中,广陈犯相,与南山《行事钞》文大同。彼《疏》自设问答云:“问:凡此所引,多是小乘,云何得通菩萨性戒用?”答:“菩萨性戒共学,《摄论》明文。故得用也。”准是而言,若受菩萨戒中盗戒者,亦应奉此行持也。
释相
问:何谓盗戒耶?
答:盗戒本有数名。或名曰“劫”,强力直夺故。或名曰“偷窃”,畏主觉知故。或名曰“不与取”,谓主不舍故。今名曰“盗”,非理侵损于人故。
前之二名,名则公私不同,义则两不相摄。若“不与取”,虽是名通,然于义中有非盗之滥。故废前三名,唯标曰“盗”。既能该括“劫”与“偷窃”,复无非盗之滥也。“盗”是所观之境,“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举,故曰“盗戒”。
问:今释盗戒戒相如何分门耶?
答:南山《行事钞》,分为三大科:一、所犯境;二、成犯相;三、开不犯。今依此科,分为三门如下。
第一门所犯境
问:何谓所犯境耶?
答:凡六尘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护者,皆谓之犯境。《戒本疏》中随文别释,至为繁广。今不详举也。
第二门成犯相
问:成犯相中,依何而释相耶?
答:南山《行事钞》,先总列六缘,后随释五种。先总列六缘者: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盗心;四、是重物;五、兴方便;六、举离处。后随释五种者,依前列犯缘,次第解释,唯不释第五“兴方便”,故仅有五种也。今依此科,分为五章如下:
第一章有主物
问:有主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钞》,分为三科:一、三宝物;二、人物;三、非人及畜牲物。今依此科,分为三节如下:
第一节三宝物
问:掌理三宝物,应须如何人耶?
答:南山《行事钞》引《宝梁》、《大集》等经云:“僧物难掌,佛法无主。我听二种人掌三宝物,一阿罗汉,二须陀洹。所以尔者,诸余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为知事也。更复二种:一、能净持戒,识知业报;二、畏后世罪,有诸惭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无疮疣,护他人意。此事甚难等。”
《钞》又云:“若不精识律藏,善通用与者。并师心处分,多成盗损。”
问:盗佛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望守护主边,结重罪。无守护主者,望断施主福边,结重罪。
问:盗法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与盗佛物同。望守护主边,或望断施主福边,结重罪也。
问:旧经残破,应焚化耶?
答:若焚化者,得重罪,如烧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轻。南山《戒疏》云:“有人无识,烧毁破经,我今火净,谓言得福。此妄思度。半偈舍身,著在明典。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灵芝《资持记》云:“古云:‘如烧故经,安于净处,先说《是法因缘生偈》已焚之。’此乃传谬,知出何文?引误后生,陷于重逆。必有损像蠹经,净处藏之可矣。”
问:借他人经而不还者,应犯何罪耶?
答:若因未还,令主生疑者,中罪;若心决绝不还者,重罪。
问:盗僧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若有守护主,余人盗者,望守护主边,结重。若主掌之人自盗者,亦犯重。若无守护主,余人盗僧物者,亦犯重。
问:盗僧物者,与盗佛物、法物同结重罪,然亦有所异耶?
答:南山《行事钞》云:“盗通三宝,僧物最重。随损一毫,则望十方凡圣一一结罪。又《方等经》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灵芝释云:“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舍弃也。”)
问:于三宝物,若互用者,应有罪耶?
答:律中,互用有种种,结罪亦有轻重。今略举一二。如寺主互用三宝物,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谓言不犯;但依律应结重罪。若当分互用者,如本造释迦,改作弥陀;本作《般若》,改作《涅槃》;本作僧房,改充车乘,应结小罪。
问:白衣入寺,应与食耶?
答:若悠悠俗人,见僧过者,应与食物。若在家二众,及识达俗士,有入寺者,须说福食难消,非为悭吝。
第二节人物
问:盗别人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钞》中,约二主分为七种。文义甚繁,今不具举。
问:物主有财物,令他人守护,为作护主。若此财物,被贼所窃,应令护主为偿还耶?
答:若护主谨慎不懈,贼来私窃,或强迫取,非是护主能禁之限者,物主不应令护主偿还;若强征者,物主犯重。倘护主懈慢,为贼窃者,护主必须偿之;若不偿者,护主犯重。
问:手执他人之物,不慎而误破者,应令其偿还耶?
答:不应令其偿还。若强征者,犯重。
问:贼取财物已,物主应可夺还耶?
答:此事大须审慎。若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无论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或未作弃舍心,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此物已属贼故。若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无论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或未作决定得物想,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先已舍,即非己物故。必须物主于己物未作弃舍心,盗者未作决定得物想,乃可夺还也。
第三节非人及畜牲物
问:盗非人物者,应犯何罪耶?
答:有守护者,望守护主边,结重罪。若无守护者,望非人边,结中罪。
问:盗畜牲物者,应犯何罪耶?
答:轻罪。
第二章有主想
问:若欲详释此章,应依何显示耶?
答:应依境想、阙缘等,具如南山《钞》《疏》中诸文广明。文繁义密,初机难解,今且从略。将来别辑《南山律在家备览》,当于此义详述之也。
第三章有盗心
问:前云寺主以好心互用三宝物而结重罪。是岂有盗心耶?
答:律列十种贼心,一曰“黑暗心”。愚教互用,正属此类。灵芝《资持记》云:“望为三宝,故言好心。若论愚教,还是贼心。”
第四章是重物
问:何谓重物耶?
答:依律,盗五钱,或值五钱物,结重罪。是为结罪之分限。
问:何谓五钱耶?
答:诸释不同。南山律谓,摄护须急,即以随国通用之五钱为准。如此土今时,应以五铜圆为准也。
第五章举离处
问:何谓举离处耶?
答:欲盗物时,若所盗之物未离本处,属己不显。故须于离处时,结其正罪也。
问:亦有物未离处,即结犯耶?
答:盗戒成犯,虽约离处。然其离相,不必物离。故律中,明离处义,以十门括示差别。今且略举:
文书成明离处,约作字判断即犯。
言教主明离处,约口断即犯,以言辞诳惑取者是。
移标相明离处,即今丈尺度量之物。
堕筹明离处,若计数筹、若分物筹是。
异色明离处,若破、若烧、若埋、若坏色,皆属此类。
转齿明离处,以盗心移转赌具。
如是等,皆统名曰离处也。
第三门开不犯
问:何谓不犯耶?
答:律有五种,皆谓无盗心也。一、与想,意谓他与也;二、己有想,谓非他物也;三、粪扫想,谓无主也;四、暂取想,即持还也;五、亲厚意,无彼此也。
问:何谓亲厚耶?
答:律有七法:一、难作能作;二、难与能与;三、难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护藏;六、遭苦不舍;七、贫贱不轻。能行是七法者,是善亲友也。
盗戒释相概略问答竟。
后跋
发心学律以来,忽忽二十一载。衰老日甚,学业未就。今撷取南山、灵芝撰述中诠释盗戒戒相少分之义,辑为《盗戒释相概略问答》一卷。义多阙略,未尽持犯之旨。后此赓续,当复何日!因录太贤、蕅益二师遗偈,附于卷末,用自策励焉。岁次己卯残暑,沙门一音,时年六十,居永春蓬峰。
唐太贤法师偈
勇士交阵死如归,丈夫向道有何辞?
初入恒难永无易,由难若退何劫成!
丈夫欲取三界王,当挥智剑断众魔。
吾于苦海誓无畏,庄严戒筏摄诸方。
明蕅益大师偈
日轮挽作镜,海水挹作盆,
照我忠义胆,浴我法臣魂。
九死心不悔,尘劫愿犹存,
为檄虚空界,何人共此轮!
(1939年8月作于福建永春普济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