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划)47
    【所知障】二障之一,为‘烦恼障’的对称。谓众生由于根本无明之惑,遂迷昧于所知之境界,覆蔽法性而成道种智的障碍,故称智碍。《成唯识论》卷九、《佛地经论》卷七等皆谓,所知障是以执著遍计所执诸法的萨迦耶见为上首,谓所有见、疑、无明、爱、恚、慢等诸法,其所发业与所得之果,悉摄于此中,皆以法执及无明为根本,故此障但与不善、无记二心相应,凡烦恼障中必含摄此障。

    【所依】为‘能依’的对称。含有被依的意思。在唯识学中,将诸八识心、心所生起时所依止仗托者,称为所依,计有三种,即:一、因缘依,又作种子依。指诸有为法生起之因,亦即一切诸法各自的种子。二、增上缘依,又作俱有依。指心、心所法起转之所依,即指内六处。三、等无间缘依,又作开导依。指心、心所法现起之所依,即‘前灭’之意。又《成唯识论》卷四、在阐明诸识之俱有依时,分别依与所依两种,认为‘依’乃通于一切生灭之法,如王与臣子互相依等。‘所依’即内六处,限于五根及意根,而必具有决定、有境、为主、取自所缘等四义,始得称为俱有所依。而作为诸八识之俱有所依,于前五识有同境依(五根)、分别依(第六识)、染净依(第七识)、根本依(第八识)四种,第六意识则有第七识、第八识二种,第七末那识唯有第八识一种,第八阿赖耶识亦仅有第七识一种。以上复有共依、不共依之别,共依,即共通之所依;不共依,即独自所依之意。见《成唯识论述记》卷四。

    【所诠】诠是显的意思,依经文而显其义理,故经文云能诠,义理云所诠。《大乘法苑义林章》一曰:‘所说法者,所诠义也。名句字者,能诠文也。’

    【所遍计】为‘能遍计’的对称,遍计所执之法,虚妄的分别心识,对所缘境周遍计度,分别执为实我实法,此被分别的事事物物,即是所遍计。《成唯识论述记》卷九曰:‘此即心外非有法也,即是由有能计心体计有物也。’所遍计并不是说心识之外有实境,而是此能遍计之心,误将幻有的事参当作真实。

    【所熏四义】《成唯识论》卷二载,在熏习义中,能熏的是七转识,所熏的是第八阿赖耶识。所熏的第八识也要具备下列四个条件,始能受熏。四个条件是:一、坚住性:所熏者要始终一类相续,没有变易,且能摄持种子,始能受熏。七转识有生灭变易,不能摄持种子,所以不能受熏;唯第八识是坚住的、唯以无记一类相续,故能受熏。二、无记性:无记性是不分善恶,兼蓄并容。第八识性为无覆无记,法体平等,无所违拒,故能受善恶法之熏习。清净法的佛果不能受熏,染污法的七转识不能受熏,唯第八识始可受熏。这好比沉麝不能熏成臭的,蒜薤不能熏成香的,因为它本身的气味已经固定了,唯中容无味者始可受熏。三、可熏性:这是指受熏处性非坚密,有隙可乘,而其体自在者,始可受熏。真如坚密常住,不能受熏;心所法、名言施设的假法,依他而起,体不自在,不能受熏。这好比金器玉器体性坚密,不能受熏,棉麻衣服体性虚疏,可以受熏。四、与能熏共和合性:这与能熏四义的第四义相同,即所熏与能熏者同时同处,和合相应,始能受熏。参阅‘熏习’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