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项犯相
犯相中分为二支┬一列缘
└二随释
第一支列缘
▲事钞云“四缘。一是非时、二非时想、三时食、四咽咽犯。”见事钞记卷二十三
第二支随释
▲事钞云“律云。时者、明相出乃至日中。非时者、从日中乃至明相未出。僧祇。日正中时、名时非时、若食亦犯。时过如一瞬一发、食者正犯。”资持释云“云至中者此明极限、食必中前。正中亦犯故知受食必在中前。经中食时、乃当辰巳。故德卯斋、护之弥急。有闻诸佛日中食、便谓中前非盖不知教也。”
日中之义、如附录中日中考委明。
前列缘中、云时食者、如疏钞所谓豆谷乳酪饼果饭菜及米汁粉汁等、从明相出至于日中、圣教所许、故名时食、非时不许妄服。若清澄之果、及蜜等、并一切碱苦辛甘不任为食之药如胡椒黄□等、以上三类不名时食、若有病者、和合、非时开服。
△事钞云“五百问云、食已、用杨枝、若灰嗽口。”已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三
第三项不犯
▲事钞云“律不犯者。若作黑石蜜、和米作。有病者、煮麦令皮不破、漉汗饮。若喉中吐出、还咽不犯。善见、出喉还咽、犯。”资持释云“黑石蜜者古记云、用蔗糖和糯米煎成、其坚如石。虽兼时食、过中开服。有病开麦汁者以清澄故。开文不显、故引论决之。”见事钞记卷二十三
▲事钞云“僧祇、一切豆谷麦、煮之头不卓破者之汁。”资持释云“豆等头不破者若破、非时不得饮。”见事钞记卷三十三
准此、非时开饮、不唯麦汁、兼及豆谷。煮之须皮不破、漉汁清澄、病者开饮。若皮微破、汁稍浓浊、即属时食。慎之。
第三节高大床
▲事钞云“律云、高如来八指。多论、高大悉犯、俗人八戒亦同。八指者、一指二寸。姬周尺一尺六寸、唐尺一尺三寸强。”资持释云“初引律示量。多论明高广俱制、大即是广。高量如下、广者准业疏方三肘者不合坐。五尺四寸疏文又引阿含八种胜床俱不合升。金银牙严饰故胜佛师父母从人故胜。八指下定尺数。周一尺二寸为唐一尺、其余四寸以三寸六分为三寸、余四分在故云强也。”见事钞记卷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