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体章名相别考 戒体章名相别考21
    周尺考

    南山律尺量皆用周尺。今考周尺一尺二寸当唐尺一尺。事钞谓唐朝用尺、五种不同。必以姬周尺秤以定。官市衡量、无事不平。资持记释云、五种者、旧云南吴尺、短周二寸。姬周尺十寸为定。唐尺、加周二寸、尺二为尺。山东尺、加唐二寸、尺四为尺。潞州罗柯尺。加山东二寸、尺六为尺。国家不禁、致此多别。至于公用、还准周尺。参看资持记第十册第十九卷二十一页及下附古今尺略图并周尺别形。

    (略)

    受十善戒法南山三大部中不载。唯丙山晚年所撰释门归苟仪中、略明。

    归苟仪云受十善法者、谓身三口四意三善行。此之十业、戒善之宗。今多依相、罕有受者。今谓不然。先须愿祈不造众恶、依愿起行、有可承准。若不预作、辄然起善、内无轨辖、后遇罪缘、便造不止。由先无愿、故造众恶。大圣知机、故令受善。

    又云。次明受法。有师从受、无师自誓。如上三归已、口自发言、我某甲尽形寿于一切众生起慈仁意、不起杀心。如后九善例此、而不复繁文。

    案受十善戒者、别有受十善戒经委明。今未及检寻、且依归苟仪文酌定受法如下。其示相文、依灵峰选佛谱十善文录写。可暂承用。俟后检寻受十善戒经、再为改订可耳。

    我某甲。归依佛、归依法、归依僧、尽形寿、受持十善戒法。三说

    我某甲归依佛竟、归依法竟、归依僧竟、尽形寿受持十善戒法竟。三结

    我某甲。尽形寿。救护生命、不杀生。

    我某甲。尽形寿。给施资财、不偷盗。

    我某甲。尽形寿。遵修梵行、不淫欲。若在家人、改为不邪淫。

    我某甲。尽形寿。和合彼此、不两舌。

    我某甲。尽形寿。善言安慰、不恶口。

    我某甲。尽形寿。作利益语、不绮语。

    我某甲。尽形寿。常怀舍心、不悭贪。

    我某甲。尽形寿。恒生慈愍、不嗔恚。

    我某甲。尽形寿。正信因果、不邪见。

    已上各一说

    回向。如常可知。

    南山律谓、意三者、大乘初念即犯、成宗次念乃犯。次念者、所谓重缘思觉、即是后念还追前事也。今初心受持者、宜先依成宗次念之例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