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因缘[1]果报[2] 陆、因缘[1]果报[2]3
    陆、因缘[1]果报[2]3

    [2]我所:我所有的简称。有我见的人,对于身外之物都认为我所有,叫做我所。

    [3]性:实体之义。‘性心’名心性。心性本来不二,不过有真妄、动静、昏明的不同。性就是本性,也就是未动心前的心,它譬如水;心就是心念,也叫妄心、幻心,包括各种感受、印象、思维、认识等思想现象,它譬如波。水与波同是湿性,本来不异,但波是动相,水是静相,波动则昏乱,水清则月现,这样水与波又是不一。所以心与性是不一不异。‘性分’指诸法差别的自性。‘性相’1.性就是诸法永恒不变的本性,相就是诸法显现于外可资分别的形相。2.无为法为性,有为法为相。

    四、缘起法者,非我所作,亦非余人作,然彼如来出世及未出世,法界[1]常住。(杂.三三七)

    [1]法界:详见第115页法界条。

    五、眼、色缘,生眼识,三事和合触,触俱生受、想、思。此四无色阴、眼、色,此等法名为人。于斯等法,做人想。耳、鼻、舌、身、意,缘意、法生意识,三事和合触,触俱生受、想、思。此四无色阴、四大,士夫所依,此等法名为人。(杂.二八四)

    六、犹如因木材、泥土、水草覆裹于空,便生屋名,当知此身亦复如是:因筋骨、皮肤、血肉缠裹于空,便生身名。内眼处及色,眼识知外色,是属色阴,若有觉(受)、想、思(行)、识,是觉、想、思、识阴,如是观阴合会。若见缘起便见法,若见法,便见缘起。(中.三0)(象迹喻经)

    七、如此之琴,有众多种具,谓有柄、有槽[1]、有丽[2]、有弦、有皮、巧方便人弹之;得众具因缘,乃成音声,非不得众具而有音声。前所闻声,久已过去,转亦尽灭,不可持来。如是,若色、受、想、思、欲,知此诸法无常,有为,心因缘生,而便说言是我、我所,彼于异时一切悉无。(杂.二六三)

    [1]有槽:弦乐器上架弦的格子。

    [2]有丽:指弦乐器上的装饰。

    ※佛陀举例一位国王沉迷琴声:国王听了美妙的琴声后,不断沉迷其中,要求大臣‘取彼声来’。大臣将演奏的琴拿来了,国王不悦的说:‘我不要琴,把刚才美好的音声拿来。’大臣非常为难,只好为国王分析说:‘刚才那样优美的琴声,是由琴的柄、槽、皮、弦以及善巧的演奏师、配合典雅的曲目等,许多因缘条件的成就,才产生的。国王刚才听到的声音,已经消失了,不可再闻,无法拿来给您了。’国王听了,心想:‘咄!何用此虚伪物为。’因缘条件所组成的一切。分析起来,总是支离破碎,没有核心主体。而人们却希望在其中,找到可依靠或拥有的体相。想想看,佛菩萨的教诲并非情感的依靠与寄托,请检查一下自己的动机,有没有与因缘法相违背的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