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二受阴。此下开一心法为四阴也。前三即遍行心所。行阴即思。后一仍合八识心王。略开为四耳。今此受者领纳为义。唯识云。领以为境。令生觉受。数不出三。谓对违顺双非之境。而生苦乐舍之三受焉。又分为三。巳一举喻合法。又二。午一举喻。又二。未一依于本无
阿难。譬如有人。手足宴安。百骸调适。忽如忘生。性无违顺。
此就自法为喻也。以所用即身识领受触尘。但事出假设。受局一识。故得为喻耳。无违顺。但无苦乐二受。忘生。正是舍受。喻故浅言。
未二起成有相
其人无故以二手掌于空相摩。于二手中妄生涩滑冷热诸相。
本无外尘触之。而妄觉涩滑等也。
午二合法
受阴当知亦复如是。
以其喻即自法。故不必法喻配合。但当了喻之妄。而会法之妄也。夫藏性无受。如人晏安。迷生诸受。如摩觉涩等。
巳二就喻详辩。又复分二科。午一标非二处
阿难。是诸幻触。不从空来。不从掌出。
四阴皆心。众生认为己灵。不同色阴。计从内外。但计实有。今亦以二处无从。显其虚而非实耳。或以根尘分配亦可。思之。
午二分文各破。又二。未一非从空来
如是阿难。若空来者。既能触掌。何不触身。不应虚空选择来触。
未二非从掌出。又三。申一约出破之
若从掌出。应非待合。
此不待合与下不同。盖言掌能出触。则孤掌即出。何须待合乎。
申二约入破之
又掌出故。合则掌知。离则触入。臂腕骨髓。应亦觉知入时踪迹。
反显既不觉入。自然非掌出也。
申三出入破
必有觉心知出知入。自有一物身中往来。何待合知。要名为触。
此触之自体既能往来。则无时而不可出。何须待合乎。此约出入。故不同上。
巳三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受阴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准前可知。受阴已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