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二十一(经文卷四之五) (经文卷四之五)4
    卯二申一六由妄。此答问中后二义。如何惟令入一。如何便能解六。为答此问。故说此科。又曲分为六科。辰一双以征起。

    今汝且观现前六根。为一为六。

    辰二别破二计二。巳一破计一。

    阿难。若言一者。耳何不见。目何不闻。头奚不履。足奚无语。

    既言体一。即当用通。则计之为定一者。真妄计非实也。

    巳二破计六。

    若此六根决定成六。如我今会与汝宣扬微妙法门。汝之六根。谁来领受。阿难言。我用耳闻。佛言。汝耳自闻。何关身口。口来问义。身起钦承。

    若言体六。即当用不相随。今既相随。则计之为定六者。亦妄计也。

    辰三承明上义。

    是故应知。非一终六。非六终一。终不汝根元一元六。

    非一二句开说。非一终六。则一不可定也。非六终一。则六不可定也。且非一两字。断定之辞。终六者。即用不相通之意。此二字释上非一之故。言由用不相通。所以决定非一也。非六两字。亦断定之辞。终一者。即用乃相随之意。此二字释上非六之故。言由用乃相随。所以决定非六也。末二句结定双非。以并遣一六之惑。切不可更添双亦以成矫乱之过也。

    辰四推原由妄。

    阿难。当知是根非一非六。由无始来颠倒沦替。故于圆湛一六义生。

    此根既非六而又非一。众生惑之为六为一者。果何故哉。推究而言。根之本体。元非一六由无始来云云。颠倒即惑业。当论中三细五粗。沦替。即苦果。当论中第六粗也。圆则用具而本非一。湛则体一而本非六也。一六义生者。谓博地凡夫执之为六。浅解学者执之为一。而曾不达圆而非一。湛而非六之本真。复何一六之可得哉。

    辰五判示当机。

    汝须陀洹。虽得六销。犹未亡一。

    约孤山所引金刚经不入色声香味触法。此但六尘消歇。然根以了尘为用。尘既不入。则根之六用已即不行。又此但说用之不行。非即体尽。四果方能体尽。按后观音圆通动静不生。即此六销。闻所闻尽。方当体尽。犹未忘一者。约孤山释为执有涅槃不差。然不止初果。四果亦然。以彼道成。尽晦六用。为灰断涅槃故也。此正所谓浅解学者执之为一也。然所以说此者。以凡夫执六。人皆知之。二乘执一。人或未达。故此判属示之。以见与凡夫执六者。同一妄而非真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