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讲话(卷四) 第三章
    好像身行的出入息虽然是灭息了,然而,身法还是照样的存在,那里要一定意识的心王,要跟受想的心所一起灭呢?

    如果照你这样说,那末,语行的寻伺灭了,言语应当不灭,你们为甚么又不允许呢?(P309)

    你们要知道,“行和法”有遍和不遍两种分别,不可儱侗而论。设若是“遍行”灭了的时候,那这个“法”一定是随它而灭;设若是“非遍行”灭了的话,那这个“法”或者照常的还可以存在。“非遍行”好像“出入息的身行”,它虽然是停止了,然而“身法”还照常的存在,因为它是属于“非遍行”啊。至于“寻伺的语行”,它是属于遍行所摄,所以寻伺灭了的时候,语法一定是没有了。“受想的心行”它也是属于遍行所摄,好像我们大家赞成的触、作意、……思、欲、胜解、念、定、慧,这八个大地法的心所,它们如果统统都罢工了,而老板自己难道照常的去做工吗?还不是跟着他们工人一齐休息。

    所以我们就可以知道,如果“受想的心行”灭了的时候,那“心法的意识”一定要随受想而灭的,怎样可以说“受想虽灭,而意识还是存在”呢?

    【又许思等,是大地法;灭受想时,彼亦应灭。既尔,信等此位亦无。非遍行灭,余可在故。如何可言有余心所?既许思(P310)等,此位非无;受想应然,大地法故。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亦应有触。余心所法,无不皆依,触力生故。若许有触,亦应有受,触缘受故。既许有受,想亦应生,不相离故。如受缘爱,非一切受皆能起爱。故触缘受,非一切触皆能生受。由斯所难,其理不成。彼救不然,有差别故。谓佛自简唯无明触所生诸受为缘生爱。曾无有处简触生受。故若有触,必有受生;受与想俱,其理决定。或应如余位,受想亦不灭。执此位中,有思等故。许便违害心行灭言。亦不得成,灭受想定。若无心所,识亦应无;不见余心,离心所故。余遍行灭,法随灭故。受等应非大地法故。此识应非相应法故。许则应无所依缘等。如色等法,亦非心故。】

    触、作意、受、想、思、欲、胜解、念、定、慧,这十种心所的性质,不专属纯善,也不专属纯恶,它是非善非恶中庸性。然而作善作恶,都是先(P311)要经过它们的许可,然后才能够去作善或作恶。这十种心所在《大乘百法论》说前五种叫遍行,后五种叫别境,是分为二类。而在小乘论上它是不分,总名叫做“大地法”。例如“大地”好人和坏人都要走的。这十种,作善作恶,都要“经过”它们的“地方”,所以叫做“大地法”。

    还有,你们允许“思等十种”同是大地法所摄,那末,受想灭的时候,思等八法应当一齐同灭,因为都是“大地法”。如果真是这样,那善恶等心所在灭尽定位也是没有了。你不可以说“受想的心行虽然是灭了,而善恶的心所,还可以照常的存在”,那就非讲蛮理不可。所以,受想二心所灭掉了之后,其余的思等以及善恶心所在灭尽定位中决定是不能存在的。

    如果你们又许可思等心所,在灭尽定位还是有的话,那受想两个心所也应当是有的;因为十个人同是大地法,要有大家有,要无一齐无才对啊。又,灭尽定中设若还有“思”等的话,有思一定先要有“触”。甚么原因呢?因为以下一切的心所法,都是依托触的力量才会生起的。设若允许有触,那就应当有受;在十二因缘的教理上说,“触缘受故”。既然许可有受,那又应(P312)当有想;因为“受和想”向来是不离开的。

    小乘救:好像十二因缘中也说“受缘爱”,并不是说一切受都能够生起爱;所以“触缘受”也是一样,并不是说一切触都能够生受。由这种道理,你们前面所难我的话是不能成立的。

    大乘破:你这种救法是不对的,因为“触缘受”和“受缘爱”这两种意义是有差别的,你不能儱侗的一起拿来说。因为佛自己亲口就简别说过了:唯有“因无明触所生的受才会生爱”,没有听见说“因无明触才会生受”;所以,受生爱倒是不一定,而有触一定有受,有受那就一定有想啊,这种道理是决定无疑了!

    不然的话,灭尽定和其余的有心定是一样,也有受想两个心所了。你们执着灭尽定中还有思等心所,如果真是这样,那就违背了经上说的“受想心行灭”这句话;同时,既然还有受想,那灭尽定也就不能叫做“灭受想定”了。

    设若没有心所,那心识也应当没有;没有看见过其余的心识,而离开了(P313)心所。好像其余“寻伺的语行”灭了的话,那语法也跟随它灭了;这样,“受想的心行”灭了,而第六识的“心法”当然也一起灭了。设若还存心王,但没有心所,那受等心所就不能叫做大地法,因为不能够遍一切心王。照你们说“心所灭,而心王独存”,那就不能叫心所是相应法。设若赞成意识和受想是不相应,那意识应当就没有心所;那论上为甚么说:“心王和心所是同所依的根,同所缘的境,同一个时候,同一件事。”那同无知的色法一样,怎样可以叫做心所呢?立一个比量:

    宗——此灭尽定识应无所依所缘

    因——亦非心故

    喻——如色等法

    【又契经说:意法为缘,生于意识。三和合触,与触俱起,有受想思。若此定中有意识者,三和合故,必应有触。触既定与受想思俱,如何有识,而无心所?若谓余时三和有力,成(P314)触生触,能起受等。由此定前厌患心所,故在定位,三事无能,不成生触,亦无受等。若尔,应名灭心所定,如何但说灭受想等?若谓厌时,唯厌受想,此二灭故。心所皆灭。依前所厌,以立定名。既尔,此中心亦应灭,所厌俱故,如余心所。不尔,如何名无心定?又此定位,意识是何?不应是染,或无记性。诸善定中,无此事故。余染无记心,必有心所故。不应厌善,起染等故。非求寂静,番起散故。若谓是善,相应善故,应无贪等,善根相应。此心不应是自性善,或胜义善。违自宗故。非善根等,及涅槃故。若谓此心,是等起善,加行善根所引发故。理亦不然。违自宗故。如余善心,非等起故。善心无间,起三性心,如何善心由前等起?故心是善,由相应力。既尔,必与善根相应,宁说此心独无心所?故无心所,心亦应无。如是推征,眼等转识,于灭定(P315)位,非不离身。故契经言:不离身者,彼识即是此第八识。入灭定时,不为止息,此极寂静执持识故。无想等位,类此应知。】

    还有在契经上说:意根和法尘两种东西做助缘,中间能生意识。由根、尘、识三种和合,所以生触。与触同起的有受、想、思。设若灭尽定中还有意识,那末,由根、尘、识三和合的原故,必定应当有触。触既然决定同受、想、思俱起,那怎样可以说“有意识而没有心所”呢?

    设若你又说:“不是入灭尽定,其余的时候,根、尘、识三和合有力,所以能够成就触而生起触;有了触,所以又能够生起受想等心所。因为这样在灭尽定以前,讨厌这个心所,所以到了灭尽定的时候,根、境、识三事的能力就失掉了,所以不能生触,当然也没有受想。”

    设若照你们这样说起来,那应当叫做灭心所定,为甚么但说灭受想定呢?

    设若你又说:“因为在定前加行的时候,是单单厌离这受想两个心所,如果受和想灭了之后,其余的心所也统统灭了;不过是依据在前面加行的时候,他所讨厌的但是受想,所以才安它叫做灭受想定。”

    既然是这样,那不但是受想灭,意识也应当同时而灭。甚么原因呢?因为厌受想,同时也厌心,所厌是同。受想灭,其余的心所都灭;那末,受想灭,意识也应当灭。如果意识不灭的话,怎样可以叫无心呢?

    又,灭尽定中如果有意识的话,试问这定中的意识,是甚么性质呢?灭尽定中不应当是恶性或无记性,因为凡是善定,决定没有恶及无记。如果有染和无记,那就应当有二十六种烦恼心所,也有遍行、别境、不定等心所了。既然称它是善定,那就不应当厌善而生起染污;也不可以说,求禅定的人,反过来还生起散乱吗?

    设若你说:“灭尽定中的意识是善,那一定是相应善,因为意识本身不是善,要和信等十一种善心所相应,所以叫做相应善。无贪、无瞋、无痴这三种是一切善法的根本,所以叫做善根。”(P317)

    要知道:意识的本身并不是自性善,也不是胜义善;因为自性善是惭心所和愧心所,它们的自性就是善。胜义善就是涅槃常乐我净。因为你们小乘人自己也赞成意识是相应善,如果现在又说“意识也是自性善或胜义善”,那岂不是矛盾吗?因为意识不是有为的三善根和无为的涅槃法,所以不是自性善和胜义善。

    设若你又说:“意识虽然不是自性善或胜义善,但是可以叫它是等起善,或由加行善所引起发生的好不好呢?”在道理上说起来也不对。甚么原因呢?因为你们小乘人自己既然已经赞成意识只有相应善,不是等起善及加行善;你现在如果说意识是等起善或加行善,那岂不又是矛盾吗?因为等起是前后同等而起,加行是由加功用行而引起。意识是三性互易,有时候是善,然有时候又是恶,也有时候是无记,灭尽定中怎样可以说是等起善和加行善呢?

    因此之故,如果说意识是善的话,那只可以说是相应善。既然是这样,那意识必定要和无贪、无瞋、无痴三种善根相应,才可以叫做善。这样一来,(P318)在灭尽定中的意识也有善心所和它相应,那还叫甚么灭尽定呢?怎样可以说灭尽定中但有意识而没有心所呢?

    你如果赞成我说的“灭尽定中是应当没有心所”,那也应当赞成灭尽定中决定有意识。

    照上面这许多道理说起来,眼等前六识在灭尽定中一定是离开身的,所以经上说:“不离身的识,那只有这第八识才可以。”就是入灭尽定的时候,这第八识还没有停止休息;因为灭尽定是最极寂静,能够执持这第八识。灭尽定中有第八识,无想定、无想天、睡眠和闷绝的时候是一样,前六识虽然是停止了作用,然而,第八识还照常的在那儿微细的流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