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障碍依处:谓于生、住、成、得事中,能障碍法;即依此处,立相违因,谓彼能违生等事故。十五、不障碍依处:谓于生、住、成、得事中,不障碍法;即依此处,立不相违因,谓彼不违生等事故。】
此明最后的两种依处。所谓障碍依处,就是对于生、住、成、得的四事果法中,能够为它们的障碍,使它们不生乃至不得等,所以就依这障碍法立为相违因。所谓相违,就是此法与彼法不相随顺,而有违于生、住、成、得的果事,所以名为相违因。第十五,不障碍依处,与前十四障碍依处刚刚相反,就是对于生、住、成、得的四事果法,让它自由发展,毫不为它障碍,所以就依这不障碍法立为不相违因。所谓不相违,就是此法与彼法的相互随顺,而有利于生、住、成、得的果事发展,所以名为不相违因。
【如是十因,二因所摄:一、能生;二、方便。菩萨地说:牵引种子,生起种子,名能生因;所余诸因,方便因摄。此说牵引、生起、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中,诸因缘种,未(P693)成熟位,名牵引种,已成熟位,名生起种。彼六因中,诸因缘种,皆摄在此二位中故。虽有现起,是能生因,如四因中,生自种者,而多间断,此略不说。或亲办果,亦立种名,如说现行,谷麦等种。所余因谓初二五九,及六因中非因缘法,皆是生熟因缘种余,故总说为方便因摄。非此二种唯属彼二因,余四因中,有因缘种故;非唯彼八,名所余因,彼二因亦有非因缘种故。有寻等地,说生起因,是能生因,余方便摄。此文意说,二六因中现种是因缘者,皆名生起因,能亲生起自类果故;此所余因,皆方便摄。非此生起唯属彼因,余五因中,有因缘故;非唯彼九名所余因,彼生起因中有非因缘故。】
如是像上所讲依十五处而建立的十因,实际以二因就可把它摄尽无遗了。那二因呢?第一是能生因,第二是方便因。对这二因的相摄有两种解说的不同,现在先依第一家说。此师引《瑜伽师地论》的菩萨地说:凡是属于(P694)牵引的种子、生起的种子都叫能生因,所有其余的诸因都属方便因摄。于中先解能生因:这是说十因中的第三牵引、第四生起、第六引发、第七定异、第八同事、第十不相违的六因中,所有的一切因缘种子在未得业种增上熏习,尚未到达成熟的阶位,都叫做牵引种子;假使已得爱水熏习,而已到达成熟的阶位,都叫做生起种子。怎么知道的呢?因为在那六因之中所有的诸因缘种都有它的能生性,所以皆摄在这牵引和生起的二位中。虽也有现行能熏种子,是能生因,亦属于因缘所摄,如四因中的现行能生种子,但因它不能如种子一样的恒时相续,所以这里就略而不说它是能生因了。或者这个现行能够亲办自果,亦可名为种子,属于生起种摄。为什么现行亦得名种?举例来说,如假说现行谷麦等的种子,是一样的道理。能生因如此,方便因怎样呢?所余的初言说因、第二观待因、第五摄受因、第九相违因及前六因中的非因缘法,都是属于前说未润生位,已润熟位的二因缘的种子之余,所以总说这四因全六因少分为方便因所摄。依照此师的意思,菩萨地所说,未必都是尽理的。因实际上说来,非此牵引、生起二种的种子,唯独是属彼十因(P695)中的牵引、生起二因的,为什么呢?因在所余的引发等四因中也有因缘种子的关系。反过来讲,也不能说除生起、牵引二因外,其余的八因完全唯是属于所余诸因,为什么呢?因在生起、牵引的二因中也有非因缘种子的关系。这么说来,所以不能偏执一边,这里只不过是各就其殊胜点说一说而已。其次我们再看《瑜伽》第五卷的寻伺地文是怎样说的。依照有寻有伺等地说:唯有第四生起因,是属于能生因摄,其余的所有诸因都是属于方便因摄。根据这个文的意思,是说于六因中,不论是现行,抑或是种子;不论是已润,抑或是未润,只要它是互为因缘的,皆名生起因,全属于能生所摄,因为这现行、种子、已润、未润都能亲自生起自类果的。于此六因中除了因缘种外,所有其余的四因全部以及六因的少分都是属于方便因摄。大体分别虽则是这样,但就道理建立,我们也不能说此生起因,唯独属于十因中的第四生起因,因为牵引等的余五因中同样有现行和种子的因缘法的;假定不摄,那就未免太狭,况且果真唯一生起因,生起因中又有非因缘法;假定摄尽,那又未免太宽。反过来讲,也不能说除生起因外,其余的九因唯名所余因。因为(P696)在彼生起因中也有非因缘法的,假定方便定摄九因,那五因中有因缘者亦是方便所摄,那就未免有太宽的过失;假定方便不摄生起业种,就又不免有太狭的过失。这么说来,我们知道,有寻等地所说,也是约其殊胜点而言的。
【或菩萨地所说牵引、生起种子,即彼二因;所余诸因,即彼余八。虽二因内,有非能生因,而因缘种胜,显故偏说;虽余因内,有非方便因,而增上者多,显故偏说。有寻等地,说生起因是能生因,余方便者,生起即是彼生起因。余因应知即彼余九。虽生起中有非因缘种,而去果近,亲显故偏说;虽牵引中亦有因缘种,而去果远,亲隐故不说。余方便摄,准上应知。】
这是第二师的解说。或有以为菩萨地所说的牵引、生起的两类种子,就是那十因中的牵引、生起的二因,所余诸因就是那十因中的其余八因所摄。虽说牵引、生起的二因内,也有属于非能生因的成分,但因二因中的因缘种子具有亲办自体与受果无尽的两种殊胜功能,所以从显特别说为能生因。虽(P697)说其余的八因内,也有属于非方便因的成分,但因四因全、四少分中增上者特别多的关系,所以从显偏说它为方便因。至于八因中的四因少数因缘种子,于此就隐而不谈了。有寻有伺等地所说生起因是能生因,其余属于方便因者,当知他说的生起因,就是那十因中的第四生起因,余因是指十因的其他九因。虽说生起因中也有业种等,不是属于因缘种所摄,但它被滋润了以后,距离得果已经很近,所以从其亲显而偏说为生起。虽说牵引因中也有因缘种,应该是属于能生因,但因没有被润,望于生起尚远,加以其貌相隐,所以不说其因缘种子。余因是方便所摄,虽则余四因中亦有因缘,而四因全,五因少分是方便摄,准上应知由于增上者特别多的关系,所以偏说。
【所说四缘,依何处立?复如何摄十因二因?论说因缘,依种子立;依无间灭,立等无间;依境界,立所缘;依所余,立增上。此中种子,即是三、四、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六依处中,因缘种摄。虽现四处,亦有因缘,而多间断,此略不说。或彼亦能亲办自果,如外麦等,亦立种名。或种子(P698)言,唯属第四,亲疏隐显,取舍如前。言无间灭境界处者,应知总显二缘依处,非唯五六,余依处中,亦有中间,二缘义故。或唯五六,余处虽有,而少隐故,略不说之。论说因缘,能生因摄;增上缘性,即方便因;中间二缘,摄受因摄。虽方便内具后三缘,而增上多,故此偏说;余因亦有中间二缘,然摄受中显故偏说。初能生摄,进退如前。】
前面所说的四缘在十五处中是依于那一处建立的呢?又,此四缘与十因二因相摄,是怎样的呢?这是我们进一步所应了知的。据《瑜伽师地论》第三十八说:因缘是依第四有润种子依处立的,依于第五无间灭依处建立等无间缘,依于第六境界依处建立所缘缘,依于所余的依处建立增上缘。然而此中所说的种子就是十五依处中的第三习气、第四有润种子、第十一随顺、第十二差别功能、第十三和合、第十五不障碍。合此六依处中,除去它的现行,其他皆是因缘种子所摄。换句话说,依于六依处中的因缘种立为因缘。除了第三、第四的两依处,在其余的四依处中虽说亦有现行,是属于因(P699)缘的,但由于它多间断的关系,所以这里就略而不说。或者这四依处中的现行亦能亲办它的自果,所以如外界的谷麦等,亦可立为种子之名。或者有人这样说:所谓种子,唯独是属十五依处中的第四有润种子依处,于此有润种子依处中虽则也有非因缘,但因距离果法亲显,所以这里偏说它是种子。至于其他习气依处中,虽则说有因缘种,但因距离果法疏隐,所以这里略而不论,这种取舍的不同如前摄于二因是一样的。其次,所要说的无间灭依处和境界依处,应知这是总显等无间缘与所缘缘的二缘依处,并不是专指第五无间灭依处、第六境界依处,因为在其余的依处中,也有中间的等无间缘和所缘缘的二缘的意义。或者有人这样说:二缘的依处,唯彼第五、第六两种依处,不是就其余的依处说的;虽则说是余三也有这二缘的依处,但因其相隐而又极其微少,所以此中略而不说。明白了四缘依于什么依处而立,进一步来说明四缘与十因二因的相摄。据《瑜伽师地论》第三十八说:因缘是属于能生因所摄,增上缘性是属于二因中的方便因摄,中间的等无间缘及所缘缘的二缘是属于十因中的摄受因摄,其余的九因为因缘、增上缘所摄,准此可(P700)知,所以论中不说。虽则说是方便因内,亦具后面的三缘,如等无间及所缘缘,皆方便摄,不唯限于增上缘,然而由于增上缘摄因较多,所以特就其偏胜而说。虽则说是其余的领受、摄受、同事、不相违的四因中,也有中间的等无间缘及所缘缘的二缘,然而由于摄受因中具有二依处的名体,其相特别显现,所以特就其偏胜而说。至于最初因缘是属能生因摄,这能生因或说是六因,或说是二因,进退取舍,如前菩萨地及有寻等地所说。依菩萨地说。通取六因,名之为进,唯取二因,名之为退;依有寻等地说,若取六因,就叫做进,唯取一因,就叫做退。
【所说因缘,必应有果。此果有几?依何处得?果有五种:一者异熟,谓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相续异熟生无记;二者等流,谓习善等所引同类,或似先业后果随转。三者离系,谓无漏道,断障所证善无为法。四者士用,谓诸作者,假诸作具,所办事业。五者增上,谓除前四,余所得果。】
前面所讲的十因四缘必定有它所应得的果,然而这果究竟有几种呢?(P701)依于那一依处而得那一种果呢?此中先来解答果有几种。由因缘所感得的果大体约有五种:第一是异熟果,这乃由于有漏的善法及不善法,所招感到的八识自体相续的异熟生无记。这里的有漏是简别无漏的,自相续是简别他身以及非情的。第二是等流果,这乃由于所熏习的善、不善、无记三性种子所引生的同类果法,如第八识中的有漏种子就生有漏现行,无漏种子就生无漏现行,而有漏种中的善种生善的现行,不善种生不善的现行,无记种生无记的善,或者由于相似的先业,后果就随先前的业力而转生。如杀人者令他人短命,自己将来也就因杀业而招短命果,是为先业的同类,这完全是由自业所招感,所以叫做等流果。第三是离系果,离系就是离去烦恼的系缚,此乃以无漏圣道断去烦恼、所知的二障,然后所证得的善无为法。如以唯识的六无为言,这就是不动、想受灭、择灭的三性真如。第四是士用果,士是士夫,就是这里所说的作者,诸有作者,假诸种种的作具,完成他所办的种种事业,都名为士用果。第五是增上果,此果是很宽的,除了前面的四果外,其余的所得果不论有漏无漏,不问有为无为,只要为前四果所不取者,都摄(P702)在这增上果中。
【瑜伽等说:习气依处,得异熟果;随顺依处,得等流果;真见依处,得离系果;士用依处,得士用果;所余依处,得增上果。】
此下是解答依处得果,于此先引《瑜伽》等文来说。依照《瑜伽》第五及《显扬》第十八说:因十五处中的第三习气依处而得异熟果,因第十一随顺依处而得等流果,因第十真实见依处而得离系果,因第九士用依处而得士用果,因所余的依处而得增上果。怎样知道的呢?下面有二师解释其依处得果的理由。
【习气处言,显诸依处感异熟果一切功能;随顺处言,显诸依处引等流果一切功能;真见处言,显诸依处证离系果一切功能;士用处言,显诸依处招士用果一切功能;所余处言,显诸依处得增上果一切功能。不尔,便应太宽太狭。】
依于第一师的意思解说,所谓习气依处,是显示于十五依处中,就第三(P703)习气、第四有润种子、第十二差别功能、第十三和合、第十五不障碍的五依处内,所有能感异熟果的一切功能而言。所谓随顺依处,是显示于十五依处中,就第三习气、第四有润种子、第十真实见、第十一随顺、第十二差别功能、第十三和合、第十五不障碍的七依处内,所有能感等流果的一切功能而言。所谓真见依处,是显示于十五依处中,就第十真见、十一随顺、十二差别功能、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碍的五依处内,所有能证离系果的一切功能而言。所谓士用依处,是显示于十五依处中,就第二领受、第八作用、第九士用、第十三和合、第十五不障碍的五依处内,所有能招士用果的一切功能而言。所谓所余依处,是显示于十五依处中,就第一语言、第六境界、第七根、第十四障碍的四依处全以及其余依处内的少分,所有能得增上果的一切功能而言。假定不是像前这样解释的话,那就不免有前四果太狭、第五增上果太宽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