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社会的辨别
假定从社会学的观点,来说明我们历史文化上的社会史迹,也有把我们过去的氏族宗法关系,叫它作“宗法社会”。严格地说来,这还是有问题的。因为社会,是基于共同利益,或共同目的、集体合作的一种组织。我们祖先的宗法社会,只是一种民族精神所系的代表和象征。它以不忘民族的本来源流,传承继续先人的祖德,要求后世子孙的发扬光大;它既不是有一种群体法定的组织,犹如西方的社会一样;更不是为了一种共同的利益,达到一个政治或经济上的目的。宗法,只能说是传统文化中心的“礼”的表现,这个札,具有相似于宗教性的,人情昧的特点,是人类文化精神的升华,而且是性情和理法并重的。重性情,所以推崇天然,轻视人为的组织。重理法,便讲礼义,裁定性情,使它合于人伦群体的活功。它与西方社会的只注重组织,是大有出入的。我认为人世间最高的组织,是由于人与人之间真感情的结合,所谓至性至情的流露。其次,才是如宗教一样的信仰,所州崇拜的服从。冉其次,才是法律和规范。至于从利害相关的集合,用权位生杀来范围,那是等而下之,等于市场的交易而已。凡事之不近于灭然法则,违反人之性情的,没有不失败的道理,以社会学理的历史来讲,利害相关的组织,可能在社会史上,暂时占去时代的一页,但决不能争取千秋。
至于我们所史上的宗法社会,它的基本单位,就是家庭的家族。由家族和家族之间的结合,就是宗族。由宗族和氏族之间的结合,就是国家的礼稷和宗庙。社稷、宗庙和宗祠,就是介乎人和天神之间的象征代表,贵为天子,还须畏惧天命,所以便当敬重社稷宗庙和山川神祇。如是普通的平民,不敬重宗族和宗祠,从礼仪为法律的中心观点而论,已经犯了大不敬的罪行,以传统文化思想的观念而论,便是获罪于天,得罪了祖宗神祇,应该是罪无可逭,无可祈祷之处了。可是它在礼义传统的风俗习惯上,和国家的法律观点上,虽然有此成法,但是并不同于西方和现代社团似的社会组织。汉唐以后的祠庙,后来通称为各个宗族之间的祠堂,那也并非是一种社会的组织,只能说是民族精神的中心所系。它相近于宗教性质,平时并无社会活功的作用,每逢岁时,便由族长率领同族中的人们,共川致祭于自己的祖先。族长虽由一族中辈份最高的出任,但是也不是由法规的组织产生,那只是由传统文化礼的观念,人为地自然推崇。如遇族中的子孙们犯了违反传统礼义的行为,由族长召集全族的人们,开祠堂门,拜祖宗,禀请祖先以宗法来评理,评定一事或一人的是非罪恶,也必须合乎天理、国法、人情。这也只是秉承礼义的安排,但不同于法规纪律的性质,或是组织的制裁。乡里之间的里正和保正,或者社董,那是清代沿用唐宋以来地方自治保甲的名称,等于现在的乡里长。社仓,是宋代以后为地方储备饥馑赈济的福利事业,后来也有叫作“义仓”的。社学,是明代以后实施的乡村国民教育。这些都如众所周知,不能与“社会”这个名辞,混为一淡。再推溯到秦汉以上,讲到社会政治的关系,更为简单,那时的文化思想,政治和教育,本来不能太过于划分。所谓“作之君,作之师,作之亲”,在精神上,几乎还保有上古质朴的观念,还是三位一体的。能够影响地方社会之间,也只有从礼义的传统上,自然的敬老尊贤,秦汉时代的“老”和“公”,只是一种尊崇敬重的称呼,更不是社会领袖的职衔。例如《左传》所称的“三老”,据服虔疏引:“三老者,工老,商老,农老。”古天子有三老五更,以父兄之礼养之。据《汉高祖纪》所载:“举民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长三老。”宋祁说:“乡有三老,掌教化,秦制也。”两汉都沿用这种制度,所以在我们的历史文化上,真难找出真正如西方社会组织的一种社会。初有社会的规模的,只有先秦的墨道,才略具有特殊社会的风规。其次,就是开始于唐代佛教禅宗的丛林制度,它影响元、明、清以后的历史和社会,以民族革命为宗旨的帮会组织。但是丛林制度,它既不同于西方的宗教社会,又不同于西方宗教的教育中心的神学院。至于帮会的组织呢?以传统的侠义精神,和政治活动相融会,说它是为了当时革命性的反正集团,确实很正确。如果比之西方社会或流氓集团,推原它的初衷,当然也颇有出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