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在佛教界中,尚是一个未经讨论的问题。根据佛教的基本原则来说,只要不犯堕胎杀生戒,节制生育是不必反对的,为了子女的教养及生活的负担,节制生育是道德的。
正因为佛教严禁堕胎,佛教以堕胎与杀人同罪,不论被堕的胎儿已经成形,或尚未成形,凡是堕胎,便犯杀人罪。所以佛教反对以堕胎作为节制生育的手段。
因此,应当考察节制生育的技术问题。
佛教相信:中阴身(从死后到生前阶段中的灵体)的进入母胎,是在父母和合的当时,见了父母和合的情态,便起颠倒想──爱父的入胎则为女婴,爱母的入胎则为男婴,并且执取父亲射出的精子及母亲的卵子为‘我’。比照‘发生学’来推想,这个‘我’的观念,应该是在精子进入卵子之时才起作用,才是受孕,未必就是父母性交的当时。若今日的人工受孕,也不合这一解释,故此仅作因缘的方便说明。
那么,如要节制生育,所应处理的阶段,须在精子尚未进入卵子之前,否则即成堕胎的杀人罪。房事之前,先服避孕的药物,或先在阴道或子宫内安置避孕具及药物,使精子接触不到卵子,或使精卵失去效能,这可能是道德的,但是确切地有把握不是杀死已经受孕的胎质才行,否则如果没有更安全的方法,最好不要节制生育,若想节制生育,那就只有一个办法,也是佛教最赞成的一个办法──节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