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新修大藏经第43册No.1830成唯识论述记
No.1830[cf.No.1585]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一(本)
沙门基撰
窃以。六位精微。资象翼而筌理。二篇玄妙。藉蒙.列以探机。况乎非有非空。息诠辨于言蹄之外。不生不灭。绝名相于常寂之津。至觉迥照其宗。将圣独甄其宰。无言之言风惊。韬邃彩而月玄。非有之有。波腾。湛[泳-永+幽]章而海𤀹匪属具体邻智渲赜钓深。则空性了义几乎息矣。唯识三十颂者。十支中之一支。天亲菩萨之所制也。白虹飞祲。素豪销景。线华奥旨舛凤讹风。贝叶灵篇乖鱼谬日。顾惟法宝斯文行坠。诞兹融识秀迹传灯。晦孤明于俱舍。示同尘而说有。解惠缚于摄论。表纵圣而谈空。鉴洽智周。穷神尽睿。研精此颂用标玄极。释文未就归真上迁。义繁文约。泉源重秘。爰有护法等十大菩萨。澄情七啭。激河辨而赞微言。游神八藏。振金声而流妙释。净彼真识成斯雅论。名曰成唯识论。或名净唯识论。义苞权.实。陵鹫巘而飞高。理洞希夷。掩龙宫而腾彩。总诸经之纲领索隐涵宗。括众论之菁华掇奇提异。风飞三量而外道靡旗。泉涌二因则小乘乱辙。故以。仪天地而齐载。孕日月而融明。岂只与潢河争流。雷霆竞响而已。在昔周星閟色至道郁而未扬。汉日通晖像教宣而遐被。译经.律义继武联踪。多觌葱右之英罕闻天竺之秀。音韵壤隔。混宫宇于华.戎。文字天悬。昧形声于胡.晋。虽则仿佛糟粕。未能曲尽幽玄。大义或乖微辞致爽。鸿疑硕滞雾拥云凝。幽绚屡彰其详可略。惟我亲教三藏法师玄奘。含章拔萃。烛榑景于灵台。蓄德居宗。涌谈漪于智沼。骛三轮之宝躅。迥晋金沙。澄八解之真波。辽清玉井。忘躯殉法委运祈通。冥契天真微假资习。匪摛灵而显异。固蕴福而延祥。备践神踪穷探秘府。先贤未觌咸贯情枢。曩哲所遗并包心极。誓志弘抚言旋旧邦。德简帝心道延天藻。遂此宝偈南赞。金牒东流。畅翳理于玄津。荡疑氛于缛思。颖标三藏殚驾一人。擢秀五天陵掩千古。讵与夫家依骧誉空擅美于声明。童寿流芳徒见称于中观。云尔而已矣。斯本汇聚十释群分。今总详译糅为一部。商搉华.梵。征诠轻.重。陶甄诸义之差。有叶一师之制。成唯识者。举宏纲旌一部之都目。复言论者。提藻镜简二藏之殊号。成乃能成之称。以成立为功。唯识所成之名。以简了为义。唯有识大觉之旨隆。本颂成中道之义着。唯谓简别遮无外境。识谓能了诠有内心。识体即唯持业释也。识性识相皆不离心。心所心王以识为主。归心泯相总言唯识。唯遮境有。执有者丧其真。识简心空。滞空者乖其实。所以。晦斯空有长溺二边。悟彼有空高履中道。三十本论名为唯识。藉此成彼名成唯识。唯识之成以彰论旨。三摩娑释依士立名。苏漫多声属主为目。论则宾主云烈旗鼓载扬。幽关洞开妙义斯赜。以教成教。资教成理。即成是论持业释也。以理成理因理成教。是成之论依士释也。基。学惭融.恺。忝倍译以操觚。业谢颜.游。谬厕资于函杖。属诸雅吹诚事滥竽。顾异良工叨晖蕴玉。凡斯纂叙备受指麾。庶玄鉴来英镜详幽致尔(其此广释题目。及下所有别义。并如枢要一一别解)。
论云。稽首唯识性。满分清净者我今释彼说利乐诸有情。
述曰。初发论端略以五门解释。一辨教时.机。二明论宗.体。三藏.乘所摄。四说教年.主。五判释本文。
第一辨教时.机。于中有二。初辨说教时会。后辨教所被机辨说教时会者。如来设教随机所宜。机有三品不同。教遂三时亦异。诸异生类无明所盲。起造惑.业。迷执有我。于生死海沦没无依。故大悲尊初成佛已。仙人鹿苑转四谛轮。说阿笈摩除我有执。令小根等渐登圣位。彼闻四谛虽断我愚。而于诸法迷执实有。世尊为除彼法有执。次于鹫岭说诸法空。所谓摩诃般若经等。令中根品舍小趣大。彼闻世尊密义意趣说无破有。便拨二谛性相。皆空为无上理。由斯二圣互执有.空。迷谬竞兴未契中道。如来为除此空.有执。于第三时演了义教。解深密等会说一切法唯有识等。心外法无破初有执。非无内识遣执皆空。离有.无边正处中道。于真谛理悟证有方。于俗谛中妙能留舍。又今此论爰引六经。所谓华严.深密.如来出现功德庄严.阿毗达磨.楞迦.厚严。十一部论。瑜伽.显扬.庄严.集量.摄论.十地.分别瑜伽.观所缘缘.二十唯识.辨中边.集论等为证。理明唯识三性十地因果行位了相大乘。故知第三时中道之教也。如瑜伽论第七十六。解深密经广说其相。此约机.理渐教法门以辨三时。若大由小起。即有三时年月前后。解深密经说唯识是也。若顿教门。大不由小起。即无三时前后次第。即花严中说唯心是。初成道竟最第一说。此约多分。今论所明二种皆是。若对不定姓大由小起。即第三时教。若唯被菩萨大不由小起。即顿教也。此显顿.渐无别定教。入法界品五百声闻亦在坐故。如枢要说辨教所被机者。依瑜伽等有五种姓。一菩萨。二独觉。三声闻。四不定。五无姓。此论第三云。入见菩萨皆名胜者。证阿赖耶故正为说。又见道前。已能信解求彼转依故亦为说又云。无姓有情不能穷底。故说甚深。趣寂种姓不能通达。故名甚细。由此论旨。唯被大乘。及不定姓趣菩萨者。非被独觉.声闻.无姓三种机也。故所被机必唯上品。所显幽旨亦离二边。浩污包括难可详矣。依楞迦经被五种姓。依大般若被四种姓。庄严论等与此稍异。如枢要说。
二明论宗体。于中有二。初明论宗。后彰论体。皆如枢要说明论宗者。诸愚夫类。从无始来。虚妄分别因缘力故。执离心外定有真实能取.所取如来大悲以甘露法。授彼令服。断妄狂心弃执空.有证真了义。华严等中说一切法皆唯有识天亲菩萨。为利有情令法久住。依如上教制三十颂明唯识理。文义周圆离于广略后护法等。依上经论采撮精要广释颂文。名成唯识。故此即以唯识为宗。识有非空。境无非有。以为宗也。虽具明诸法。皆不离识也明论体者。依瑜伽论摄释分初第八十一说。经体有二。一文。二义。文是所依义即能依。由能诠文义得显故。龙军论师.无性等云。谓佛慈悲本愿缘力。其可闻者自意识上文义相生似如来说。此文义相。虽自亲依善根力起。而就本缘名为佛说。佛实无言。此若依本乃无文义。唯有无漏大定.智.悲。若依自识。有漏心现。即似无漏文义为体。无漏心现。即真无漏文义为体。此即如来实不说法。故大般若四百二十五.文殊问经等。佛皆自说我成佛来。不说一字。汝亦不闻。论说聚集显现为体。此即无性。佛地一师。作如此解护法.亲光等云。或宜闻者本愿缘力。如来识上文义相生。实能所诠文义为体。若依本说。即真无漏文义为体。故瑜伽论六十四卷。引叔摄波叶喻经云我未所说乃有尔所二十论说。展转增上力。二识成决定。是故世尊实有说法。言不说者是密意说。此论根本既是佛经。故出体者应如经说。此释虽二。然此论主无不说法。取后解也总论出体略有四重。一摄相归性。皆如为体。故经说言。一切法亦如也。至于弥勒亦如也。二摄境从心。一切唯识。如经中说三界唯心。三摄假随实。如不相应色.心分位。对法论说是假立故也。四性用别论。色心假实各别处收瑜伽论说色蕴摄彼十处全等上来第二.第四体讫。自识所变。则是第二摄境从心。并言佛说。乃是第四性用别论。闻者似法.说者真教。俱净法界平等所流。约本为言。此教亦以真如为体。此即第一摄相归性。能说.能听所有名等。声上屈曲。离声无体。故假从实体即是声。此即第三摄假随实。对法论云成所引声谓诸圣说。虽出四体所望不同。以理而言不相违背。今此论体。若从所闻有漏心变。或从能说有漏文义。唯属依他相.名等摄。无漏心变。或无漏说。正智所摄通圆成实。无漏有为通二性故。此所诠体。谓唯识境.正行.及果。若能诠体。即声.名等。经体虽二。今取能诠声.名.句等。正教体故问十八界中十五有漏。如何声等亦无漏摄。名.句.文三自性无记。如何可说通无漏善答依随转门.二乘等身。说十五唯有漏。名等唯无记。依今大乘。若唯如来后得说法声.名.句文。真善无漏。十地论说说者.听者俱以二事。一者声。二善字能断金刚般若论说我法唯善。汝唯无记此论第二云法.辞二无碍解。境有差别。法缘名等。辞缘于声又解深密经.及瑜伽七十八说。第九地断二种愚。一于无量所说无量名.句.字。陀罗尼自在愚下此论第九云无量名.句.字。是法无碍解又此论。及佛地。云十八界通无漏善。故为教体于理无违问若明教体一切唯识。如何乃言佛菩萨说答无性释云。彼增上生故作是说二十唯识天亲解云。展转增上力。二识成决定。谓余相续识差别故。令余相续差别识生展转互为增上缘故问过去.未来既非实有。非有为法生已便住。如何听教聚集解生答无性释云。随堕八时闻者识上。直.非直说聚集显现。以为体性谓八时中闻者识上。有直.非直二种言说聚集现故。如瑜伽论八十一说。诸行无常。有起尽法。生必灭故。彼寂为乐如言诸字。率尔心已必起寻求。续初心起。虽多刹那。行解唯一总名寻求。未决定知诸所目故。如瑜伽论第三卷说。又一刹那五识生已。从此无间必意识生故复言行时。由先熏习连带解生。有三心现。谓率尔.寻求.及次决定。决定知诸目一切行。故瑜伽说。寻求无间。若不散乱决定心生。若散乱时生即不定虽知自性然未知义。为令知故复说无字。于此时中有先三心。于无字上但有其二。谓率尔.寻求。未决定知无所无故。即从决定后却起寻求。论但定说率尔.寻求定无间生。寻求以后许乱起故复言常时五心并具。其义可解。由前字力展转熏习连后字生。于最后时方能解义。染净等心方乃得转。故虽无过.未。而教体亦成若新新解皆有率尔。四字之上皆定有二心。谓率尔.寻求。即于末后。有十二心一时聚集。第一有二。第二有三。第三有二。第四有五。故有十二。既于初字有率尔心。于后后字有寻求.决定。末后乃有染净等生。五心方具名为聚集。故唯识教其理成立。更有别义。如枢要说此中出体虽有四门。佛地论中唯有二种。一摄境从心。二性用别质。无性意取摄境从心。护法意说性用别质。教体即是能说声等。不尔教体便成有漏或染无记。三宝.真如亦应如是。故护法释善顺论宗不违唯识。能说法者识上现故。至下第十论自当解。
三藏.乘所摄。于中有二。初藏所摄。后乘所摄。藏所摄者。依瑜伽等说有二藏。一菩萨藏。二声闻藏。然独觉教少于声闻。从多为藏。名声闻藏。或说三藏。一素呾览。二毗奈耶。三阿毗达磨。或说六藏。菩萨.声闻各有三故。独觉更无别戒律等。故无三藏可得成九。此于二藏菩萨藏收。上乘摄故。三藏之中对法藏摄。研核推寻诸法相故。六藏之内菩萨藏中对法藏摄乘所摄者。或说一乘。妙法花等。或说三乘。一菩萨。二独觉。三声闻。处处经论皆同说故。无唯说二乘一者大乘二者小乘之教。或说五乘。三乘如前。第四人乘。第五天乘。前三摄定.不定种姓。后二唯摄第五无性。此论正是一乘所摄。三乘之中菩萨乘摄。五乘之内第一乘收。此对诸部。十二分教相摄分齐。如枢要说。
四教兴年.主。于中有二。一教兴年。二教兴主教兴年者。慧恺法师俱舍序云。佛灭已后千一百年。天亲菩萨出生造论依今所传诸部说异今依大乘。九百年间天亲菩萨出世造此颂本。真谛法师中边疏。亦云凡百年中天亲生也。同时唯有亲胜.火辨二大论师造此颂释。千一百年后。余八论师方造斯释。教兴主者。三十颂本。天亲菩萨之所作也。其别神德具如别记释此本颂有十论师。一梵云达磨波罗。唐言护法。此大论师。南印度境达罗毗荼国建至城中帝王之子。学乃泉于海𤀹。解又朗于曦明。内教穷于大小。声论光于真俗。外道.小乘咸议之曰。大乘有此人也。既犹日月之丽天皎皎而垂彩。亦如溟渤之纪地浩浩而无竭。天亲以后一人而已。制作破斥具如别传。年三十二而卒于大菩提寺。临终之日天乐霄迎。悲声恸城。空中响报婆罗门曰。此是贤劫之一佛也。故诸神异难以备言二梵云寠(瞿字上声)拏末底。唐言德慧。安慧之师。业冠前英道光时彦。芳声流于四主雅韵骧于五天。圣德神奇未易详举三梵云悉耻罗末底。唐言安慧。即糅杂集。救俱舍论破正理师。护法论师同时先德。南印度境罗罗国人也。妙解因明善穷内论。扇徽猷于小运。飞兰蕙于大乘。神彩至高固难提议四梵云畔徒室利。唐言亲胜。天亲菩萨同时人也。本颂初行先为略释。妙得作者之意。后德因而释焉五梵云难陀。唐言欢喜。胜军祖习。故于后卷新熏种子此师所说。造瑜伽释等大有制作六梵云戍陀战达罗。唐言净月。安慧同时。造胜义七十释。及集论释之论师也七梵云质呾罗婆拏。唐言火辨。亦世亲同时也。尤善文辞深闲注述。形虽隐俗而道高真侣八梵云毗世沙蜜多罗。唐言胜友九梵云辰那弗多罗。唐言胜子十梵云若那战达罗。唐言智月。此后三论师。并护法菩萨之门人也。或释瑜伽。或别注述。道名俱远。辞旨咸奥。神德既高难尽言也制此释者虽十论师。于中护法声德独振。故此论题特以标首。此师所说最有研寻。于诸义中多为南指。邪徒失趣正理得方。迥拔众师颖超群圣者。其惟一人乎。
五判释本文。于中有二。一判本文。二释本文。判本文者。此论本颂唯有正说。世亲菩萨临终时造。未为长行广释便卒。故无初.后二分文也。论其释文具有三分。初归敬颂。及次长行。是宗前敬叙分。云何世间及诸圣教下。正释本文。名依教广成分。此论三分成立唯识下。是即第三释结施愿分。此乃判彼释文有斯三分就初分中。此初一颂。彼护法等。归敬福田凭力求护。投诚述己彰释论因。次诸长行。即安慧等。明论本师为令含识得胜果等。制论本颂造论之由。此即分别不同科也然准释论之意。可知本师亦尔。不尔本师岂不令法久住。利乐诸有情也就初颂中。上之两句归敬福田。下之二句叙释论意释本文者。稽首二字显能敬相。次下八字彰所敬体若依俗释。稽者至也。首者头也。以首至地故名稽首。此唯身业。敬相不尽。今但举身义显意.语二业亦敬又依理解。起殷净心策殊胜业申诚归仰。敬礼之异名也。此通三业敬相乃周。瞿波论师云。三业礼者。欲显大师有天眼故以身业礼。有天耳故以语业礼。有他心故以意业礼又生三业圆满善故。以三业礼。如僧祇律中说。在明去远须以身礼。以可见故。在闇去近须以语礼。以可闻故。在闇复远须以意礼。不可见闻故又显敬礼三轮因故须三业礼。天亲摄论归敬颂。云故我至诚身.语.思。频修无倒归命礼。故知稽首理通三业。
次言唯识性满分清净者。显所敬体。言唯识性略有二种。一者虚妄。即遍计所执。二者真实。即圆成实。于前唯识性所遣清净。于后唯识性所证清净又有二种。一者世俗。即依他起。二者胜义。即圆成实。于前所断清净。于后所得清净。此释准下第九卷初唯识性解又言唯识相.性不同。相即依他。唯是有为。通有.无漏。唯识即相名唯识相。持业释也。性即是识圆成自体。唯是真如。无为无漏。唯识之性名唯识性。依士释也。唯内证净。为简依他故说识性。何故须简。有漏依他不可敬故。无漏依他亦俗谛故。非最胜故。非诸圣法真实性故。非所证故。非迷悟依故。或彼即是满分净故。略不敬也。又有别解如枢要说。若于识性。满净即者是持业释。净属人故。满净之者是依士释。净属智故。今取后释。此即如来智周德圆穷真如性。故称为满。澄鉴无垢二障都尽说名清净。澄鉴曰清。无垢名净。者即假者。意显如来证唯识理究竟圆极。名满净者于唯识性分清净者。分谓少分。净者同前。即诸菩萨分证唯识真如自性。觉未圆明名分净者。欲显师弟悟证不同。故于唯识说满.分净。于所归敬合有七释。三如枢要。今以理准四义不同。一者唯敬法而非人。法有二种。一教。二理。佛证唯识说一心经令依修学。既涅槃已教便散灭。由论本师造三十颂显唯识理。散灭之法令其集显。论文虽举满.分二人。意取二人所证所说识性教.理。满清净者于教为胜。本教主故。分清净者于理为胜。显理胜故。由于识性满.分净故。如来能说教。弟子能显理。故今归敬唯法非人何故但敬法而非人诸佛所师所谓法故。佛及弟子从此生故二者但敬人而非法。即是唯识本.释二师。本谓如来。于唯识性满清净者。释谓颂主。于唯识性分清净者。唯识性声境第七摄。是能差别。满分净者第四啭摄。是所差别。此梵本音。一切所敬皆第四啭故。此颂所举唯识性言显是所证。而意归敬能证彼人满.分净者。辨中边论天亲颂云。稽首造此论。善逝体所生。及教我等师。当勤显斯义。唯敬二师何故但敬本.释二师。如来是作者。论所依故。弟子是述者。起此论故。瑜伽论中六十四说。若欲造论先敬二师。恭敬法故敬论本师。恭敬义故礼开阐师。安惠杂集论初序云。此论所依。及能起故。佛薄伽梵诸法所依。一切教起所依处故。佛圣弟子依法随学。无倒依止而造论故。世亲虽是地前菩萨于唯识性决定信解。虽未证真亦随修学。分有所得名分净者三者双敬法之与人。法谓真如。诸法自性。即是此中唯识性是。人即此中满.分净者。能证唯识真如性故。何故双敬法之与人法可轨持。人弘道故四者归敬佛.法.僧宝。初唯识性即是法宝。以是佛师故先归敬。理.教.行.果四法不同。常恒轨则真如为本。要证真如余方有故。教.行.果三真实性故。三乘圣者之根本故。或说彼本即兼末故。不说余三但说理法。或唯识性能诠.所诠.能成.所成。如其次第。教.理.行.果四种法宝。言唯识性即摄一切四种法也。满清净者即是佛宝。证法正说唯如来故。次法后说。分清净者即是僧宝。能随佛教是佛之资。故次佛说一问何故论初三宝不次答师.资相因法先佛后。显.说相因佛先法后。故与常说三宝次第义各不同。所望异故。虽报恩经不许法在佛先所说。今以师.资之义亦无过失二问何故论初须敬三宝答有四义。一最吉祥故。故成实论说。言三宝最吉祥故。我经初说。二真福田故。论又说言堪受世间妙供养故。三有大力故。福德.智惠二种庄严。功德神通实难对故。四起希求故。说法之首先说三宝。令闻法者发胜心故。凭力请加方能造释三问三宝有二。一乘.三乘。此中所敬何者三宝答此中唯敬一乘三宝。说唯识性满.分净故。二乘不修唯识观故。显扬颂云。善逝善说妙三身。无畏无流证教法。上乘真实牟尼子。我今至诚先赞礼佛地论颂云。稽首无上良福田。三身.二谛.一乘众摄大乘等处处皆同。故此唯敬一乘三宝。证.解圆满。福.慧具足。有大力故。
或此通敬三乘圣者。二乘亦于人无我门。观见真如唯识性故。分净所摄。对法说云。诸会真净究竟理。乃至敬礼如是大觉尊.无等妙法.真圣众。通敬一切三乘三宝四问此中所敬三宝如何答法如前说。此中佛宝通摄三身。僧宝通摄除佛余圣问麟角独觉诸部不同。此于三宝何宝所摄答麟角善根僧种类故。许彼种类有多独觉同时出故。故麟角者亦僧宝摄五问三宝有二。同相.别相。此中所敬何者三宝答此中但敬别相三宝。何故但敬别相三宝。显敬有为.无为功德皆周尽故。又亦通敬同相三宝。唯识性中义兼说故。故涅槃云。若能见三宝常住同真谛。此则是诸佛最上之誓愿。论文虽举满.分二净。意取所证。同相三宝。皆常住故六问何故但敬三宝非余。答四缘胜故。一由如来性调善故。二所调.能调善方便故。三由如来具大悲故。四财供养时未以为喜。正行供时方欢喜故。由此如来.所说正法.及圣弟子。皆可归依。非余天等三宝.归敬.及二体性.并诸门义。三宝可敬。余不可敬。并如瑜伽第六十四.七十四卷.显扬第六.第十三卷.及胜鬘经.别章等说。此中第四亦得说敬非人.非法。法宝即非人。佛.僧非法故。虽有四义释上二句。正取归敬本.释二师。于境第七说唯识性故。第四声中说满.分净故。如枢要说。总是第一归敬福田凡造论者总有二缘。一令法久住。二为济含识。一自利。二利他。一由智德。二由恩德。一为生大智。二为生大悲。第三句云我今释彼说者。正显释论令法久住自利。由有智德生大智也。第四句云利乐诸有情者。述意所为济诸含识。利他由有恩德生大悲也。又有别解如枢要说我。即安惠自指己身。即是随俗五蕴假者今者。正显随其尔所释论之时。即事究竟时分今也释。谓解释开演之义。幽隐未显今说名开。先略难知广谈为演又约机说。为初机曰开。为久机曰演又释者。成立之义。安教立理名曰释也彼。谓世亲说。即本颂三十伽陀世亲所造。名为彼说。此即唯取彼所说教又说。即是能诠所诠若教若理。世亲所述总名彼说。如枢要中释论名义。此中意显我今释彼世亲所说三十唯识令法久住令法久住。略有六因。一欲令法义当广流布。二欲令有情随入正法。三令失没义重开显故。四为欲略摄广散义故。五为欲显发甚深义故。六以巧文辞庄严法义。令起爱乐生净信故。如瑜伽论六十四说令法久住。即自利也利乐有情。乃有多义。梵云萨埵此言有情。有情识故。今谈众生有此情识故名有情。无别能有。或假者能有此情识故亦名有情。又情者性也。有此性故。又情者爱也。能有爱生故。下第三云。若无本识复依何法建立有情。有情之体即是本识。言众生者不善理也。卉木众生。亦应利乐有情不同有六十二。如瑜伽论第二卷说。五趣。四姓。女.男.俱三。劣.中.妙三。在家等四。律仪等三。离欲等二。邪定等三。苾刍等七。习断等十九。异生等四。声闻等四。轮王为一。故今此论言诸有情。又教所被菩萨种姓。不定姓人。此类非一故言诸也。一利谓利益即是后济。乐谓安乐即是现济。二或现益名利。后益名乐。三或摄善名利。离恶名乐。四或翻此。五或出苦名利。与乐名乐。六或与智名利。与福名乐。七或与出世胜善名利与世胜善说名为乐。八或与小果名利。与大果名乐。九或利与乐一体异名。如佛地第一.显扬十三.诸论等说。十或利。谓十利。一纯利。二共利。三利益种类利。四安乐种类利。五因摄利。六果摄利。七此世利。八他世利。九毕竟利。十不毕竟利乐谓五乐。一者因乐。即顺乐受诸根境界。乐相应法。乐所发业。皆名因乐能有乐故。二者受乐。即是乐受。通有.无漏。有漏乐者。三界所系调畅身心皆名为乐。非唯遍行受数中乐。无漏乐者。通学.无学。是乐自性。三苦对治乐。谓因寒热饥渴等事暂息灭时。生起乐觉名苦对治乐。非必自性。四受断乐。谓灭受想定。粗动受灭故说为乐。五无恼害乐。此有四种。一出离乐。谓出家者。二远离乐。谓生上者。三寂静乐。谓即涅槃。四觉法乐。谓菩提。婆沙二十六有此四乐。最后二种是胜义乐。此十利五乐。如瑜伽论三十五说上之十种解利乐者。应说颂言。世.性.及苦乐。智福.出世世。小大.与名异。十利并五乐今释此论令法不灭。为与有情此利.乐故。即以二缘释彼论也或此颂中下之两句。明释彼说者但为诸有情。有情信学法便住故。菩萨所为本利他故依所具缘前解为本。约大悲说后解无妨然造论者名庄严经。略有五喻名庄严也。一者如莲未开。见虽生喜。不如已剖香气芬馥。二者如金未用。见虽生喜。不如用之为庄严具。三者如膳未食。见虽生喜。不如食已知其美味。四者如庆书未开。见虽生喜。不如披已知其庆事。五者如珍宝未得。见虽生喜。不如得已摄为己财。故今造论名庄严经又要具四缘方应造论。如瑜伽论六十四说。
次长行中明本论主造论之意。文势有三。一安惠等。欲显论主为令生解断障得果。所以造论二火辨等意。明论主令达二空悟唯识性。所以造论。三护法等。明造本论。破诸邪执显唯识理。然此三师并为人.法。虽三义别二意造论。
论。今造此论为于二空有迷谬者生正解故。
述曰。下显造论悟.断.得果。于中有三。初显悟。次显断。后得果。此即初也论言今者。正显论主造论之时造者。制作之义。叙理名述先来有故。作论名造今新起故。此上即是发端标举。简持。指斥于者即是境上第七。非依第七。所迷谬故一切异生诸外道等。此愚痴类彼于二空全不解了名为迷者。声闻.独觉.及恶取空。邪解空理分有智故名为谬者。不解。邪解。合名迷谬或但不解无明名迷。若不正解邪见名谬。痴.邪见人名迷.谬者为令于彼二空真如。有迷谬者生正解故。制斯论也。正解体通无漏真智。及有漏智不迷谬者。即令迷者解生。谬者正解为者所为。济益之义何谓二空。谓即生.法。先云人我今说为生。但说于人我不该余趣故。彼皆执有。此说为空。空即彼无。无别体也。智缘空起为所由门。显二真如名二空理。理体虽有离有离空非性是空。说为二空从能显说。梵言瞬若可说如空。名舜若多。如是空性。即是二空所显实性。故言空者从能显说。二空之性名二空性。依士释名。言真如空未善理故。
问证二空性生解为何。
论。生解为断二重障故。
述曰。此显证空生解所由。下即第二显其断也障言重者。毁责名也。由烦恼障障大涅槃流转生死。由所知障障大菩提不悟大觉。一者犹如金刚。难可断故。二者担此难越生死流故。三者押溺有情处四生故。四者堕坠有情没三界故。此上四义毁责过失故名为重。通二障解。五者或二障中我法二执。为障根本生余障类。但说二执名为重障。我法执之余末障皆轻故。此解正显二空所断。前四通取断诸二障。即根本沉下名之为重障谓覆碍。覆所知境令智不生。碍大涅槃令不显证。故名为障二障体.义。如下第九.佛地第七.别章等解。
问初四解重障义者。何故障理。但说二空空唯二执。生解。乃言断二重障即兼余法问第五解重唯二执。二障体断亦通贪等。何故但说我.法二空。
论。由我法执二障具生若证二空彼障随断。
述曰。此释但说二执所由。答解初问云。且烦恼障品类众多。我执为根生诸烦恼。若不执我无烦恼故。证无我理我见便除。由根断故枝条亦尽。此依见道.乃究竟位断烦恼说。余位不然。先离八品烦恼。第九品时方断我见故。第四地中我见亦尔。如第九卷资粮位中有其二解所知障中类亦非一。法执为本余障得生。证法空时法执便断。以根断故茎叶亦除正障二空谓我.法执。余障余惑是此等流。故于真理但说二空又总解之不须别说。以执为根生余烦恼。故由二执具生二障。无有少障不依执生。说具生言意在于此。本既尽已末随灭故。若证二空余障皆随断。障如从本但说二空。生解断除兼余烦恼。非余障惑证空不断。言执通取心心所法。随义答上二问所征。今此总四句答第二问。若初二句但释言二空。若后二句但释断重障。答第一问问烦恼障中品类非一。可言本断余惑不生。所知障中唯有法执殊无品类。何法为流。言根断时茎叶亦尽答六识执外五识等中法爱恚等。异熟生摄定下劣性能障定者。法执等流。所知障摄。故说根断茎叶亦除问定障是何答据实通取染污心.心所能障定者。随胜但取异熟生受以何为证杂集论说由受尽故得二无为。即其证也。此约离烦恼外异熟受。说得其无为。若烦恼俱者。与彼同断问既尔应断所知障品亦得无为下二障中自当解释。此受俱品虽亦定障受为本故但说于受。修禅定时受为胜障。领受下劣生爱味故更不进修下二障中皆当广说。
问为何断障。
论。断障为得二胜果故。
述曰。下显得果。
胜谓殊胜。果谓果利。即顺益于因。三劫修因所得顺益故。二乘二果非极圆满。果而非胜十地二法非已圆满。胜而非果。
究竟二果过出于彼。立胜果名。断二种障为得此果。
问虽言断障得二胜果。而未分别断彼二障得二果时。为总为别。故应分别。
论。由断续生烦恼障故证真解脱。由断碍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述曰。即显障.果别断。
别证。如瑜伽论五十九。说一切烦恼皆能续生。即是发业润生烦恼。今此论中并皆名续烦是扰义恼是乱义。扰乱有情故名烦恼。唯烦恼障发业润生。体是缚法。其所知障义即不然。故续生言但在烦恼言解脱者。体即圆寂。西域梵音云波利匿缚(去声呼之)𠲸(奴缄一反)波利者圆也。匿缚𠲸言寂。即是圆满体寂灭义。旧云涅槃音讹略也。今或顺古亦云涅槃。此有多名。如佛地第五。下转依中说。由烦恼障缚诸有情恒处生死。证圆寂已能离彼缚立解脱名。非解脱体即胜解数。解谓离缚。脱谓自在。障即烦恼名烦恼障。此持业释。障蔽涅槃令不趣证。凡夫所修诸行暂灭。外道苦行计证涅槃。乃至有顶诸惑暂断。所显之理执为圆寂。今说。彼是彼分涅槃。虽理名真。种不断故非真解脱。又二乘等虽得二灭。住此二中。非为不住。解脱非真以是假故。十地证如真非解脱。为简于彼言真解脱。假体择灭。实即真如。有.无余依灭所显故。又总别于外道.二乘所得解脱。言真解脱。彼唯是假。非不住故。即断烦恼别得涅槃言所知者。即一切法若有若无皆所知故。了所知智说之为解碍是障义。由法执类覆所知境。障碍正解令不得生言正解者。正觉异号。梵云菩提此翻为觉。觉法性故。末伽言道。游履义故。古云菩提道者非也由法执类覆所知境令智不生名所知障。此从所障以立障名。所知之障。依主释也二所障体即四智品。及四涅槃。下转依中自当广释异生虽作二种无我真如观等。大非菩提二乘之慧菩提非大又异生外道虽有少智。非大菩提。二乘.菩萨有无漏惠。菩提非大。今简于彼名大菩提。又但简彼二乘之智菩提非大。菩萨之智大非菩提。凡夫之智俱非二种故问此言二障各障一果。为定别障。为亦互通答此不定或别.或通。此中且说定胜障故。说各别障。至下当知又解为于二空有迷谬者者。是未入法时。有痴.邪见故生正解故者。入见道前资粮.加行二位之时。虽未能证。深信观心亦生解故。此即第一加行位也。所有资粮皆加行故。摄大乘中但说四位。胜解行地一向随闻生胜解故生解为断二重障者。显入见道。分别粗惑名为重障。此即第二通达位也由我法执至彼障随断。显于十地修道位中。所有二障二执为本。十地之中证空断障至究竟位。此即第三修习位也断障为得二胜果故者。显金刚心断烦恼障证真解脱。断所知障得菩提故。此即第四究竟位也前文本解。上来第一生解断障得二胜果。又有诸解。如枢要说。
论。又为开示谬执我法迷唯识者令达二空。
述曰。自下第二令达二空证唯识性。此即先叙所为外执开为初开。示为久示诸内外道俱起邪智不正知故。谬执我法于二空门。真俗二法唯识真理不能了达。无明所盲殊不正解名迷唯识。为令达空方乃造论者即假者。迷谬人也。
论。于唯识理如实知故。
述曰。此即正述达空所以。为外道等开显此文。为内道等演示此义。令于唯识如实了知。不生邪智谬执我法。或内外道我法邪知。示令正知故名为示。于唯识理全未能知。开晓令知故名开也智称正理名如实知。此约小乘.及外道解。若大乘中诸空见师。唯识亦名谬。影互显也。此中说有谬执我法。令谬不生。意在了空证唯识性。故与第一所说有殊又以真如名迷悟依。迷真如故谬执我法。除迷令悟故与前殊。又如枢要说。
论。复有迷谬唯识理者。
述曰。自下第三为破邪执造斯论也于中有三。初总举迷谬。次别叙邪执。第三总结。此即初也此四计中第一第四名迷唯识。全不解故。第二第三名谬唯识。邪分别故清辨计言。若论世谛心.境俱有。若依胜义心.境俱空。经中所言唯心等者。识最胜故。由心集生一切法故。非无心外实有境也德光论师先小乘学。造十地疏。释一心言。如言王来非无臣从举胜者故。非谓唯心便无境等。
小乘.外道虽多异执。总略胜者不过四种。
论。或执外境如识非无。
述曰。自下别叙邪执有二。初别叙四计。后例破余。此第一计。萨婆多等。依说十二处密意言教。诸部同执离心之境如识非无彼立量云。其我所说离心之境。决定实有。许除毕竟无心.境二法随一摄故。如心.心所。此皆依经说有色等。不能繁引。
论。或执内识如境非有。
述曰。此第二计。即学中.百清辨等师。依密意教说诸法空。便亦拨心体非实有彼立量云。汝之内识。如境非有。许所知故。如汝心外境。清辨俗谛外境许有。今就中道无自违失。又掌珍中依胜义谛。说有为.无为并是空等。皆如彼说。
论。或执诸识用别体同。
述曰。此第三计。即大乘中一类菩萨。依相似教说识体一。摄论第四说一意识菩萨计。一依远行.及独行教。游历诸境故说远行。复言独行无第二故。二依五根所行境界。意各能受教。三依六识身皆名意处教。四又解深密.瑜伽等。说如依一镜上有多影像教。五如依一水中有多波喻教。此恐违至教故说有一识有云。一意识。但说前六识为一意识理必不然。此说八识体是一故。
论。或执离心无别心所。
述曰。此第四计。即是经部.觉天等执。经部师说。佛说五蕴。故离心外唯有三心所。一受。二想。三思。更不说余心所名蕴。故离三外更无余所觉天所执亦依经故。经说三法和合名触。乃至广说。又说土夫六界。染净由心。故无心所。彼说唯有受.及想.行信思等心更无余法。随心功用立心所名。亦恐违至教。故说无心所如上所说四种计执。初之二种小大二乘。执境执心非无非有。后之二种大小二乘。执心执所非多非异然清辨计总拨法空。为违中道强立唯境。诸心所现即是唯境。有何心也顺世外道。亦立唯有四大种色若依此义四句分别。清辨.顺世有境无心中道大乘有心无境小乘多部有境有心邪见.一说都无心境。总是第一别叙计也又四句分别。有见无相。谓正量部师。不作相分而缘境也有相无见。谓清辨师相见俱有。余部及大乘等相见俱无。即安惠等又有别解如枢要说。
论。为遮此等种种异执。
述曰。第二例破余小乘外道等也。小乘.外道。不知唯识境离心无妄计便起。且外道中。于能所缘皆执我法。迷唯识故。如僧佉等。计思是我心有实体。即计能缘为我法也。如吠世等。别有我体。非即是思实有诸法。即于所缘计我法也其小乘中犊子等计。我为能知者。亦执有法。法藏部计心缘相应。化地部执缘俱有法。法救说心所体即是思。此等种类非唯是一。故今论言种种异计破境实有。在此卷末。及后卷初。下第四卷。第七卷中唯识处说。破心是无。诸识用别体唯是一。及执离心无别心所。皆如第七卷说。例破余计在此卷中.及后卷说。读者知之不能繁叙。此中皆应叙比量破。寻下叙之。
论。令于唯识至故作斯论。
述曰。此即第三结作论也深妙理者。唯识道理如实解者。正智生也。有漏.无漏解唯识智名如实解。如其境实正解生也。
上来长行及与初颂。合是第一文前敬叙。自下第二依教广成。科此本教有三种三。且一三云。前二十四颂宗明识相。即是依他。第二十五颂明唯识性。即圆成实。后之五颂明唯识位。即十三住。诸异生等无始时来。不能了知心虚妄性。执离心外有别实境。执离彼境有别实心。妄计二取为真为实。故颂说言唯识无境界。以无尘妄见。如人目有翳。见毛月等事。执我执法具生二障。冀诸智者授法妙药令障断除。小圣邪师智尚微阙解生迷谬。菩萨大悲为欲除彼我法执故。显离妄心无别二取说唯有识。是故最初种种方便。广分别说识相令知。遣生厌断。即依他起令除二取。虽知此心虚妄显现。而未了达真性是何。若未知真不了妄故。是故经言非不见真如。而能了诸行皆如幻事等。虽有而非真。是故次初明唯识性即圆成实。显如一味故一颂明。前世俗谛。后胜义谛。为除二取广说谛也。意令有情断妄成佛。如来功德殊妙无边。非少修行可能圆证。故次第三明唯识位。彼修行时经三大劫。总十三住。略为五位。谓资粮等。要无边因得无边果。故时长远修行断障。方能证得菩提.涅槃。今论所明意在于此。劝诸智者应勤修学。故为三分科释本文。下第九卷五位初。云如是所成唯识相.性。谁于几位如何悟入。即依彼文判颂意也第二三云。此三十颂分初中后。初一颂半。略标离心无别我法。以彰论旨辨唯识相。次有二十三行颂半。广明唯识若相若性。释诸妨难。后之五颂。明唯识行位大意同前。故第十卷论末说云如是三分成立唯识。即依彼文释为三也第三三者。虽无文说。准诸经论判此有三。初二十五颂。明唯识境。次有四颂。明唯识行。末后一颂。明唯识果。先观所知方起胜行。因行既备果德乃圆故为三也。此皆准释瑜伽.摄论故有此判。然初境中。有世俗谛有胜义谛。一切所知唯此二故且依第一判颂三分。初二十四颂明识相者。于中有二。初一颂半略释外难略标识相。余二十二颂半广明识相第二三分判其颂者。此一颂半即初分也。依境.行果科二谛者同初性相。判文可知。余如枢要然解第一一颂半中文分为二。初将发论端寄问征起第二举颂依义正答。
论。若唯有识至说有我法。
述曰。此即第一寄问征起。此意难云。论宗所明一切唯识。若唯有识无心外境。云何诸世间说有我法。此则世间相违。违理之失。及诸圣教中亦说有我法。此则圣教相违。违教之失。非彼兔角等可说为青等。以本性无不可说故。我法本无云何起说。夫立义宗要无九过。既有二失。唯识不成。此依因明世间.圣教二种相违故为难也言世间者。可毁坏故。有对治故。隐真理故。名之为世。堕世中故名为世间。由此灭.道或非世间。无对治故言圣教者。圣者正也。与理相应。于事无拥目之为圣。又契理通神目之为圣。又圣者正也。心与境冥。智与神会。名之为圣。此所说教名为圣教。世间.圣教皆依士释。所余文义下自当知然大般若第五百卷。以八啭声释世间等。今略叙之。是世间出故名世间。造世间故。由世间故。为世间故。因世间故。属世间故依世间故。名为世间。广如彼说。释问起因如枢要说。
从此颂曰。即是第二依义正答。然此一行半颂之内。依长行释。上之三句答难破执略标论宗。下之三句略辨识相彰能变体。三种科文释一颂半皆同无别(余如枢要)。
论。由假说我法至彼依识所变。
述曰。上之二句答难破执。下之一句意标论宗结归唯识。此中所说由者故也。因由之义假有二种。一者无体随情假。多分世间.外道所执。虽无如彼所执我法。随执心缘亦名我法。故说为假。二者有体施设假。圣教所说。虽有法体而非我法。本体无名强名我法。不称法体随缘施设。故说为假。因二起言称之为说。我法之相如论自释相谓相状转是起义相起非一故名种种。二句意言。汝所问云我法若无。世间及圣教云何说有者。非离识外有实我法自体性故。世间.圣教说有我法。但由二种假名言故。说有我法种种相转。应释颂言。世间圣教所言我法。由假说故。有此种种诸相转起。非实有体说为我法。此释顺下长行论文外复问言。有实我法可依假说。我法实无假依何立。第三句云。彼我法相。依内识等所变现相而起假说。我法诸相。非依离识实有我法。而起假说。但依内识所变相见而假说故。此但说识。义兼心所。若尔真如应非唯识。不离识故真如名唯识。非识所变故。不说为我法。若说为真如。亦心所变故。此中总显。由无始来横计我法分别心故。熏习本识。后后遂有相.见分生。愚夫不了此唯内识。依之妄计有实我法。我法实无。随彼妄情所执之相名为我法。故知世间所说我法是假非实。故经颂言。如愚所分别。外境实皆无。习气扰浊心故似彼而转。圣者依此内识所变若相若见。为起言论。断染取净引生真见。假为立名说为我法。法体实非若我若法。故知圣教所说我法。亦假说也。是故经言。为对遣愚夫所执实我法。故于识所变。假说我法名。此解二种我法之名。依识变立又第二解。世间所执我法体无。依识所变妄情为缘而起于执。妄情所执是世我法。然体无故以无依有。依内妄情说为我法。圣教所说我法二种。依识体上有我法义。义依于体别依于总。依有体法说为我法。即说所执能计之情。及所诠之法。皆识所变以为我法。此上二解。第一解云。说为我法而体是无随情说假。设体虽有不称名假。我法二假乃属于说。唯假言说以为我法。彼体都非第二解云。以无依有。世间说情以为我法。以义依体。圣教说体以为我法。假我及法不在于言。以所说为若我法故。此上二解皆护法释若安惠解。二种我法皆是别无。依于总无见.相二分施设假说。性非有故。自证离言非我法故。唯佛所证难陀复别。唯以所变相分。与护法解别。又解如枢要说既言我法依识所变。识有几种。
论。此能变唯三至及了别境识。
述曰。略辨识相出能变体。初句总举能变识数。因前所标今略举也。下之二句列能变名。乘前举数次列名也谓有难言。虽我法相皆依识变。而未了达能变一多。故答三种此者。即识之所变也。彼我法相依识所变此识所变之能变有三种。三法转相依也。一谓异熟识。即第八识。名有多义。一变异而熟。要因变异之时果方熟故。此义通余。种生果时皆变异故。二异时而熟。与因异时果方熟故。今者大乘。约造之时非约种体。许同世故。三异类而熟。与因异性果酬因故。然初二解无别论文。今依论文但取后解。若异属因即异之熟。若异属果异即是熟。异熟即识熟属现行。异熟之识熟属种子。故余能变不得此名二谓思量识。即第七识。思谓思虑。量谓量度。思量第八度为我故。又恒.审思量余识无故。余之二识不名思量。至下当悉。思量即识准前释也三了别境识。即余六识。二十论说。心.意.识.了名之差别。了是诸识之通名也。了别别境及粗显境唯前六故。对此六尘说六识故。然滥第七。应言此六了别粗境名了别境识。以了别相粗。简于七.八故。了别境即识。亦同前解此依胜义胜义。心.言俱绝。依第二.第三胜义。不可言一.多。真故相无别。依世间中可言八别。今以类同故有三种颂中唯言显其二义。一简别义。遮虚妄执。显但有识无心外境。二决定义。离增减数。略唯决定有此三故。广决定有八种识故。一类菩萨说识唯一。诸小乘等。执心.意.识义一文异。又复彼执识唯有六。则是减数。楞迦经说八九种种识如水中诸波。说有九识即是增数。显依他识略有三种广唯有八。离于增减故说唯言。楞迦经中兼说识性。或以第八染.净别开故言九识。非是依他识体有九。亦非体类别有九识。小乘根浅不知心.意.识三种体别。又未除所知障。不了依他故唯说六。然依根境别体相故。说十二处。十八界等。非唯六识。经部虽立有细意识。即是第六别位起故。如枢要说及亦二义。一合集义。六识合名了境识故。如后卷说。二相违义。即相违释。显三能变体各别故。即一及字贯通上下。谓应言异熟。及思量。及了境识。若不尔者。即有滥于余释之过。所以者何。但言异熟思量了别境识。不言及思量等者。一滥持业。恐言异熟即是思量了别境故。二滥依土。不言及者。恐言异熟之思量了别境故。三滥有财。不言及者。恐言以彼异熟而为思量了别境故。四滥邻近。不言及者。恐言异熟俱时思量了别境故。今显异彼故说及言。显三能变体各异故既尔何故颂中不言异熟及思量等。而颂乃言及了别境识显得二义故。若于异熟下方置及言。唯得相违不得合集。今合六识总名了境故。于思量下方置及字下一识字通三能变。欲显又略而义广故此三能变。初之一名唯未转位。后之二号亦通净名。何故尔耶。下自当悉。又诸识皆通异熟等名。何故第八独得名也。皆如下辨。恐厌繁文故不先述。
此举本颂答难标宗。次长行中依颂正答。二段如颂。何故本颂先首答难标论宗者。如枢要说然释本颂上三句中。文意有二。初略释颂答外所征。次云何应知实无外境下。广破外执显前颂义初略解中有二判文。第一合作二文科。初别解三句。后愚夫所计实我实法下。总解三句别解三句中。初别解第一句。彼二俱有种种相转下。别解第二句。如是诸相若由假说下。别解第三句。第二总作三文科。别解三句故。若由假说下。乃至亦胜义有。皆解第三句。
论。世间圣教至非实有性。
述曰。略释本颂答外征也。此释初句。别释其字如论易详。故不别举。双举世间。及诸圣教。皆说有我。及有法者。但由假立。非实有性。性者体也。
仍未了知我法二义。
论。我谓主宰法谓轨持。
述曰。我如主宰者。如国之主有自在故。及如辅宰能割断故。有自在力。及割断力义同我故或主是我体。宰是我所或主如我体。宰如我用法谓轨持。轨谓轨范可生物解。持谓住持不舍自相。一体有无对。二自性差别对。三有为无为对。四先陈后说对。前唯有体。后亦通无。瑜伽论五十二。说意不坏法现前。无亦名法。今者相分必有。似无名无。前是共相。后是自相。前唯有为。后通无为。前唱者名持。后唱者名轨。合有四对名为轨持。
论。彼二俱有种种相转。
述曰。释第二句颂。然彼我法二种。俱有种种差别。若名若义诸相转也。相谓相状。言种种者显非一义。
何谓种种。
论。我种种相谓有情命者等。
述曰。世间我种种相。谓我亦名有情.意生.摩纳缚迦.养育者.数取趣.命者.生者。此中但举三种。等后所说意生等五。合有八种。若依大般若说合有十三士夫.作者.受者.知者.见者等。若依世亲金刚般若论但有四种。约三世总别故。此即第一世间说有我种种相。
言有情者。谓诸贤圣。如实了知唯有此法更无余故。显有法性更无余物。情是性义。或复于彼有爱着故。爱是情义。能生爱故名为有情。乃至言生者者。谓具出现.起等诸法故名生者。此依瑜伽释。若依世间释。情谓情识。我有情识名为有情。色.心相续名之为命。者是主义。我有此命故名命者。准论释者。命谓第八现行。者谓假者。总者有别命名为命者。今取世间解。或有情即是第八现行。寿体即是第八种子。有寿和合故名命者。或命通是六识名命。有此命者名为命者今取世间不取正义。萨婆多等所说各异。宜应叙之。愚者不了谓实有情及实命者。释此名等。如瑜伽论八十三卷。及枢要说。
论。预流一来等。
述曰。圣教我种种相。预流.一来.不还.无学.二十七贤.十三住圣.三乘.十地。皆圣教中我种种相。此举二果等余贤圣。前预流向亦此所摄。不别简别向及果故预者言入。流谓流类。入圣之类故名预流。旧云流谓生死。此逆生死说名逆流。义乃非也。一于人.天往来。便得极果名为一来。决定已断三界见所断惑。或修至五品立预流果。决定已断三界见惑。修道六品或七.八品。立一来果。二向不定。如瑜伽论第二十六.对法十三显扬第三等广说彼相。此即圣教我种种相。世间圣教俱有我相。此二虽殊。而皆是我种种相也。
论。法种种相谓实德业等。
述曰。此即世间法种种相。如有外道名吠世史迦。立六句义。一实。二德。三业。四有。五同异。六和合。或立十句。如下当知。实者诸法体实德.业所依名之为实。德.业不依有性等故。德者道德业是作用。动作义也有数论者。立二十五谛。我是前门。法中但有二十四谛。此举吠世前三句义。等余三句。及诸师法。至下当知。
论。蕴处界等。
述曰。即诸圣教法种种相崇聚.生.因。是蕴.处.界义。等者等取缘起.根.谛.并处非处.余三善巧.或四善巧.及别别法。若依中边.菩萨藏经第十七卷。有十善巧颂曰蕴.界.处.缘起。处非处.根.世。谛.乘.有无为。是名十善巧皆圣教中法种种相。此蕴等相。如对法第一疏解。此上显示世间.圣教皆说我法。有种种相。若依他起。遍计所执。虽有.非有二性相别。今于此中总名我法。以假说故。
论。转谓随缘施设有异。
述曰。释第二句中我.法二种诸相转言言随缘者。随诸世间种种分别横计等缘。随诸圣教施设安立证得等缘。即施设为世间.圣教我法别相异者别也言施设者。安立异名即假说义。此意显示随诸世间横计种种我法等缘施设我法。随诸圣教证得种种无为等缘即施设为圣教我法转者起义。随彼彼缘起彼种种我法相故问世说我法率己妄情。圣说我法有何益用答由四缘故。一言说易故。二顺世间故。三者能除无我怖故。四有自他染净.信解.事业等故。如瑜伽第六.显扬第十说。
此上即解颂上二句。将释第三句寄问征起。
论。如是诸相至依何得成。
述曰。如是诸相。牒前我法种种相义。下二句难也。谓诸外道.二乘。世间闻说我法性相非有便作是难。若彼我法性相非有。假我法相。若计所执若依他者。二种我法依何得成。由彼识外二真无故。内识上二假依何立。要依彼真可说假故。
论。彼相皆依至而假施设。
述曰。释第三句颂。此中答意。彼世间.圣教所说我法相。虽无于真方可假说。然依内识之所转变。谓种子识变为现行。现行识变为种子。及见.相分。故名为变。依此所变而假施设为我法相。心变真如亦名为法。若实真如不可说为法与非法。非识所变故非彼依。后得变似皆名为法。故此但说近依他依。此即显示识所变者实非我法。而诸世间及诸圣教假说我法。言假设也。
释总句已。下别解识。及变二字。
论。识谓了别。
述曰。释识名义。今举行相显识自体。心.意.识了名之差别。故以了别释识之义。
问我法所依内能变相岂无心所。
论。此中识言亦摄心所定相应故。
述曰。隐劣显胜故。谓所与心非定俱起。如贪.信等时不现行。不可说所义兼于心。故说识言亦摄心所问遍行五所。心定相应。何不说彼而但说识答识为主故。能生彼故。彼五种类非定俱行。故但说识即摄心所问真如与识非如心所。何故此中亦不说有答识实性故。识俱有故。不离识故。非我法依。故但说识不说真如。
问前言识变。变义如何。
论。变谓识体转似二分。
述曰。此释变义。此论一宗总有二释。此即初释护法等云。谓诸识体即自证分。转似相.见二分而生。此说识体是依他性。转似相.见。二分非无亦依他起。依此二分执实二取。圣说为无。非依他中无此二分。论说唯二依他性故。此除真智缘于真如。无相分故。不尔如何名他心智。后得智等不外取故。此二广释。至下第七.及第十末。并二十唯识述记中说。
许有相.见二体性者。说相.见种或同或异若同种者。即一识体转似二分相用而生。如一蜗牛变生二角。此说影像相.见。离体更无别性。是识用故若言相.见各别种者。见是自体义用分之。故离识体更无别种。即一识体转似见分别用而生。识为所依转相分种似相而起。以作用别性各不同。故相别种。于理为胜。故言识体转似二分此依他起非有似有。实非二分似计所执二分见.相故立似名相别有种何名识变不离识故。由识变时相方生故。如大造色。由分别心相境生故。非境分别心方得生。故非唯境但言唯识。
此显能变.相见二分。用.体别有。何故说识似二分生。
论。相见俱依自证起故。
述曰。若无自证二定不生。如无头时角定非有。及无镜时面影不起。皆于识上现相貌故。故说二分依识体生。
此总显示依他起性。此上显示识之所变。问此依他起。如何说为我法二相。
论。依斯二分至无所依故。
述曰。依止依他相.见二分。施设遍计所执我法二实分也。依起执故。若离于此依他二分。彼无所依。故说依他为执依止。染分依故。此世间我法圣教我法。义依于体亦复如是。此显我法假说所由。上来总是护法解讫安惠解云。变谓识体转似二分。二分体无。遍计所执。除佛以外菩萨已还。诸识自体即自证分。由不证实有法执故。似二分起即计所执。似依他有。二分体无。如自证分相貌亦有。以无似有。即三性心皆有法执。八识自体皆似二分。如依手巾变似于兔幻生二耳。二耳体无。依手巾起。彼引世亲所造缘起论中末后决择。说无明支许通三性。故除如来皆有二分是计所执问此二体无。识体如何转似二分答相.见俱依自证起故。由识自体虚妄习故。不如实故。或有执故。无明俱故。转似二分。二分即是相及见分。依识体起。由体妄故变似二分。二分说依自证而起若无识体二分亦无。故二分起由识体有既有自体及此二分。依何分上假说我法答依斯二分施设我法。依此相.见计所执上。世间.圣教说为我法。此相.见之中皆说为我法。彼我法二离此相.见无所依故。故依所执相.见二分施设我法。世尊能知识自证分及真如等。法性离言非我非法。为除愚夫所执实我法。于彼识所变二分之上。假说为我法。方便诱引令知假说。非谓实有问前护法解。后安惠解。何故我法但依二分。不计自体以为我法答若护法说。据实亦计。且举所变二分为依。非无依于自体计也。略有三义所以不说。一二执遍。我执不依自证起故。二共许遍。今古大小皆不许有自证分故。三义已说。若计自体即能取摄。见分中收。但言二分摄能所取。非不依于自体分计。今显自证离见体无。故但说二见分中摄。显能所取摄法尽故若安惠解。凡是所执体皆是无。若执自体即说能取不异见分。故更不说为我法依。以自证分体是有故。或离言故。不可依说问护法云。相.见识所变。相.见名唯识。自证不言变。应非是唯识解若立三分。种所变故名为唯识。若说四分。三.四更互变名唯识。又即识体何故非唯问何故二师所说三分。义各有异今合为文答译者欲以文同义别文约义繁。所以合二师总为一文也。又如因明宗等多言名为能立陈那所说宗非能立。今举其宗意不违古文辞遣同。义取所等因一喻二以为能立。理即别也。此文亦然。文不相违所以合译义有乖返故为二释问真如非识之所变现。何成唯识。亦依真如执为实法。宁非染分之所依止答虽非识变。识实性故亦名唯识。真如离言。与能计识非一非异。非如色等可依起执。故非执依。此中不说又解深密经说亦为执依。然与依他稍不相似。依他之法与所计执。有少作用相状可同。随能计心新新而起。心上所现即是依他。是能计心之所亲取。真如不尔。故此不说。远望疏言亦可依执。诸末学者依起执故。解深密说亦不相违。真如既非识所转变。应非唯识。不以变故名为唯识。不离识故亦名唯识。此中且说依他唯识问依所变相执为我法。内道外道皆可了知。依所变见执法可尔。如何依见亦执我耶答如外僧佉执思为我。犊子部等我名能见。故依二分皆执我法。前叙计中已略叙说安惠已前诸古德等。皆说二分是计所执。护法已后方计三四依他分也。实有四分。今说三者隐而不说。以对他故。义准知故。顺陈那故。略叙宗故。非极研寻故且不说。第二卷中自当建立。
论。或复内识转似外境。
述曰。即是难陀。亲胜等义。依摄论说唯二义也。但立见.相以为依他。不说第三.第四分也。相分体性虽依他有。由见变为故名唯识。此相分体实在于内不离于识妄情执为似外境现。实在内也。即以依他似计所执。依此似外相分之上。世间圣教执说我法。见变似能取亦相分摄文虽有二。义即有三。或实说一分如安慧。或二分亲胜等。或三分陈那等。或四分护法等。此中护法但说三分。以证自证分别义建立义相犹隐。所以不说。
制作此论知见不同。或有一师假叙异执。种种研寻方于最后申了义说。于假施设中咸言有义。非多有义便谓多师。即护法等多为此释。如叙本有种子是也。以护月与同时故叙之此中破斥。或复诸师各说异理。故此论下多言有义。勿皆谓一师假设研究致多有义。然多释中为例非一。或初无有义后方言有义胜者在初。或于初后皆言有义胜者多后。或彼初后皆言有义。理等教齐任情取舍。此大文例非独此论。余新翻者皆准此知。谓前但解后说理征。此即一师所假说也。或前理广后理教略。初无有义此为胜也。或前理略后理教广。皆言有义而后胜也。或初后有义理教皆均。取舍难知。无偏胜也。今此亦尔。无偏胜故。
论。我法分别至变似我法。
述曰。依第二释三文科者。已别释字。后广分别。此中有三。初以法喻别解依他.遍计所执。或有.或无。二说所执及与依他。皆假所由。遮增减执。三依二谛摄彼二假。至下当知。此即初也。于中有二。初法后喻若护法.难陀等解。由无始来第六.七识横计我法。种种分别熏习力故若安惠解。七识相应诸心.心所皆名分别。能熏习故。即由分别熏习种生。熏者击发义。习者数数义。由数熏发有此种故后诸识起变似我法。护法释云。识自证分所变相.见依他二分。非我非法。无主宰故。无作用故。性离言故。圣教名我法者是强目彼。如世说火口不被烧。所说火言明非目火。世间凡夫。依识所变相.见二分依他性上。执为我法。此所变者似彼妄情名似我法。彼妄所执我法实无。非可说牛毛似彼龟毛。故不说似彼但说似情难陀等言。于识所变依他相分。诸圣者等愍诸凡类不知自识。方便假说我法二言。便于识变强名我法。令彼断除我法实执。方便解了离言法性。凡夫依此依他相分执为我法故说识变似我法言安惠解云。变似我法总有二解。一若世间圣教皆是计所执。世间依八识所变总无之上。第六.七识起执于我。除第七识余之七识起执于法。不许末那有法执故。如是总说。执为我法种种别相熏习力故。八识生时变似我法。六.七似我。圣教愍诸有情。说凡愚所计为假我法。亦依总无假说为别我法。由闻此熏习。八识生时变似我法又解诸识生时变似我法者。即自证分上。有似我法之相。体变为相但依他性。依此坚执为我法者方是二分。其似我法不名二分。以下约喻依他性有故。识所变似我似法是识自体。虽有二解后解难知。前解为胜然护法等云。第六.七识妄熏习故。八识生时变似我法。安慧释云。由七识熏习分别力故。八识生时变似我法。八识之中皆有执故。
论。此我法相至似外境现。
述曰。显法在内似外境现。此说所变似我法相虽在内识。而由六.七。或总八识。虚妄分别之力。实非在外似外境现准前诸解。即依他起缘所生法。名似我法二种相也。
论。诸有情类至实我实法。
述曰。诸有情类由无明力。无始时来缘此所变似我似法。执为实我实法自体。即依依他起遍计所执。不说依于圆成起计所执。亲不得故。如前已说。若安惠初解。以无依无。别依于总。
论。如患梦者至外境相现。
述曰。此意喻上我法分别以下论文。此对经部等。若对萨婆多此喻不成。梦等所见皆真实故。此上总显道理二性。自下重显二性有无如患热病损眼根力。所见青色皆以为黄。故觉爱论云。唯识无境界。以无尘妄见。如人目有翳。见毛.月等事。及如梦者颠倒缘力。所梦诸事皆谓真实。如大迦多衍那意愿势力。令婆剌拏王梦见异事。不应见境。彼境便生即患.梦缘。心似种种外境相现。体实自心。
论。缘此执为实有外境。
述曰。由患.梦力不了真虚。遂执所见以为实有。此喻喻上诸有情类以下论文。护法解云。如依他起。愚夫不了此是自心。缘之执为实有外境。外境即是遍计所执。前所变者依他起性。可说非无。若执为实体性非有。即解二性一有一无。此对经部。三释如前。
论。愚夫所计至都无所有。
述曰。依初二科。自下第二总解三句。下有三文。一显我法皆假所由。二遮增减执。三二谛摄。准义可知依第二三科。自下第二解其二性皆假所由遮增减执。此即先叙法体非有。以下之文唯是难陀.护法二说。无安惠解。以无内识所变我法故。护法.难陀二义准解。谓诸愚夫虚妄所执。实我实法都无所有。此但情有理皆无故若尔如何前说为假。
论。但随妄情至说之为假。
述曰。此显所执但随妄情而施设彼为我为法。故说所执。亦名为假。非彼体有可说我法二种假言。无体随情。无依于有。二假皆得。准前以释。此显世间假我假法。非必有体方说为假。但随妄情说为假故。
论。内识所变至实我法性。
述曰。此显依他我法名假。先显其体实非我法。内识所变似我似法。虽体依他缘起是有。而非是彼妄情所执实我法性。此缘起法。无主宰故。无作用故。
若尔如何诸圣教等说为我法。
论。然似彼现故说为假。
述曰。此正解假。即显圣教假我假法。有体施设.义依于体。二假皆得。由似我法能执妄情有主宰用现。说此依他为假我法。
论。外境随情至非有如识。
述曰。自下先叙心境有无。方言遮执。遍计所执心外实境。由随妄情施设为假。体实都无。非与依他内识相似。
论。内识必依至非无如境。
述曰。由内识体是依他故。必依种子因缘所生。非体是无如遍计境。彼实我法犹如龟毛。识依他有故非彼类。即显内识是依他有。心外实境体性都无。此中色等相.见二分内识所变。不离识故总名内识。由此真如是识性故。亦非非有。
论。由此便遮增减二执。
述曰。由此内识体性非无。心外我法体性非有。便遮外计离心之境实有增执。及遮邪见恶取空者拨识亦无损减空执。即离空有说唯识教。有心外法轮回生死。觉知一心生死永弃。可谓无上处中道理。此即第二皆假所由遮增减执。
问内境是有外境都无。皆依内识而说为假。彼及内识。为世俗有。亦胜义耶。
论。境依内识至亦胜义有。
述曰。此即第三依谛摄假。谓心外境其体都无。依内妄情假名我法。唯世俗者执有。胜义者说无。内因缘识相.见分等。假境所依依他性事。其世俗者说为非无。亦胜义者之所说有。此中色等内识相分。因缘所生从本名识。此约内境如识有义。即下第十三分俱实或缘过未。龟毛等法。虽识内变影像虚疏。如瓶.衣等唯世俗有。非如内识体少实故亦胜义有。下第十云。然相分等依识变现。非如识性依他中实。一切相分并非实故。虽有二解前解为胜。后解不依四胜义说。但殊胜义名为胜义。此即说有三分之义。若第二师唯有二分。释此少别。大意亦同。此第二释至下当知。此前初解依人二谛。已下问答依法二谛问此中二谛体别如何。所摄假境如何差别答如别章说。言二谛者道理难思。今于此中略示纲要。世俗谛者。世谓覆障可毁坏义。俗谓显现随世流义。谛者理也。或世即俗是持业释。胜义三种如第八卷。然则蕴.处.界名胜义者。胜之义故。如涅槃等。唯依士释真俗二谛各有四重。俗谛四者。一假名无实谛。谓瓶.盆等。但有假名而无实体。从能诠说故名为谛。或体实无亦名为谛。二随事差别谛。谓蕴.界等。随彼彼事立蕴等法。三证得安立谛。谓苦.集等。由证得理而安立故。四假名非安立谛。谓二空理。依假空门说为真性。由彼真性内证智境。不可言说名二空如。但假设故。此前三种法可拟宜。其第四谛假名施设胜义四者。一体用显现谛。谓蕴界等有实体性。过初世俗故名胜义。随事差别说名蕴等故名显现。二因果差别谛。谓苦.集等。知.断.证.修因果差别。过俗道理故名胜义。三依门显实谛。谓二空理。过俗证得故名胜义。依空能证以显于实故名依门。四废诠谈旨谛。谓一实如。体妙离言已名胜义。过俗胜义复名胜义俗谛中初都无实体假名安立。无可胜过故不名真。但名为俗。第四胜义不可施设。不可名俗但名为真。由斯二谛四句料简。有俗非真。谓最初俗。有真非俗。谓最后真。有亦真亦俗。谓真前三。俗后三谛。其第四句翻上应知。前四世俗如瑜伽论六十四中。显扬六说。名字虽别诸论亦有。其四真谛。若义若名非诸论有。唯此论释。如第九卷外境随情唯世俗者。即是假名无实谛摄。故说唯言。决定义故。实我法名如瓶盆等。唯初俗摄。体非实谛。以无法故。识境所依亦胜义者。是俗随事差别谛摄。复是体用显现真谛。故论言亦。不定义故真俗二谛今古所明。各为四重曾未闻有可谓理高百代义光千载者欤。真不自真待俗故真。即前三真亦说为俗。俗不自俗待真故俗。即后三俗亦名为真。至理冲玄弥验于此。广此二谛如别章说。
以上略明颂上三句。通护法.难陀二师所释然本唯是二分家义但难陀释。自下广释如是三句。于中有二。初广破外执成此三句。后第二卷有作是难下。略释外难重净此三句初复有四。第一总问。第二略答。第三别问别答。第四至第二卷如是外道下。别征总结或分为三。初总问答。次别问答。后别征结。至下当知。不繁预述。
论。云何应知至似外境生。
述曰。即初问也。多护法文。外道.小乘闻说唯识外道等曰。有作有受我体宁无。有碍有缘宁无法体小乘等曰。士夫用有。何为我无。依.缘积聚色等是有。得等成就行蕴非无。圣说无为。宁拨无法。岂离识时便无外境。云何知识似外境生。
论。实我实法不可得故。
述曰。此即第二略答外征。谓实我.法。现.比二量所不能成。名不可得。至下一一别破应知。法体实无然立五蕴。我体非实何法摄耶。法依作用故可立蕴。我无一常故不别立。又心变似法有多差别随五蕴摄。心变似我无多差别众同分摄。
自下第三别问别答。于中有二。初问答我。后问答法。我中有二。初问。次答。
论。如何实我不可得耶。
述曰。此即初问。犊子部师。及正量部。本经量部等。及外道等。咸作问言。大乘所说我法无者。且置于法。如何实我不可得耶。假我共成。非此所问自下答中文势有五。初叙三类计正破外道。二复叙三类计兼破小乘。三总破上二差别执我。四解释彼执分别.俱生伏.断位次五假设外征释诸妨难或分为四。初别叙两三破。二总叙诸执破。三解彼执分别俱生等。四假外征释外妨难或分为三。初破外我。次释彼执分别俱生。伏断位次。后假设外征释诸妨难初中有三。如前可解。或分为二。初破计我。次总解执。
论。诸所执我略有三种。
述曰。此即第一叙三类计正破彼执。此中有二。初叙三计。二别破三。外道虽多计执各异。种类而说莫过三种。
论。一者执我至量同虚空。
述曰。此谓数论.胜论等计。即是僧佉.吠世史迦义。如下广叙。我有三义。一者常。我体常住。无初后故。从过去来未来不断。现在相续。二周遍。五趣之中体周遍故。趣趣有身非定恒居一趣中故。三量同虚空。遍十方故。
论。随处造业受苦乐故。
述曰。此成遍因。何以同空。随处即能造种种业。受苦.乐故。即释第三执我同空遍十方界。欲破作.受但说造业受苦乐言。彼常遍义遂不开显。又此为二。一常。二遍。同空以下释前遍义。同空是喻。若准破中此解为胜数论执我体是受者。三德能作。转作法已我受用之。名受苦乐胜论执我实句义摄。体能作.受。故名造业受苦乐等。下破法中一一别叙。
论。二者执我至而量不定。
述曰。立不定宗。我体虽常大小不定。
论。随身大小有卷舒故。
述曰。显不定因。谓身若大我量便舒。身若小时我量便卷。如一牛皮日干水渍。日炙便卷。水湿便舒。此即无惭之类计也。谓尼虔子。今言昵楗陀弗咀罗。翻为离系子。苦行修胜因名为离系。露形少羞耻亦名无惭。本师称离系。是彼门徒名之为子。
论。三者执我至如一极微。
述曰。此立小宗。显我量小。至者极义。极小如极微量。
论。潜转身中作事业故。
述曰。显我小因。以我量小如一极微有自在用。小轻利故潜转身中。显胜自在所栖隐处作诸事业。显我胜用能为作者。此即兽主。遍出等计。谓有外道名播输钵多。翻为兽主。如一瞿声别目于牛。通名于兽。但言牛主未善方言。非但与牛而为主故。如伏牺等复有外道名波利呾罗拘迦翻为遍出。遍能出离诸俗世间。即是出家外道之类。今此总叙三计。五师所执之义。余九十种所计我等。不异三故。
即是第一叙三师计。自下次第一一别征。
论。初且非理。
述曰。下别破也。文三易解更不判之。且者。偏举未尽之义。非破初也。
论。所以者何。
述曰。既总非已。外人却征所言非理之所以者何者。是也。
下文有二。初破作.受。后难同异。
论。执我常遍至受苦乐等。
述曰。此破数论。此中第一破初。量云。汝所执我。是宗有法。应不随身受苦乐者。是宗之法。此二和合互相差别不相离性总名为宗也。一许常故。二许遍故。因也。如汝虚空喻也。有二比量。此破僧佉我为受者。文言执我意道汝执。文言常遍意亦有许。若不尔者。有法之我非自极成。常遍之因亦犯随一。或若大乘许我是有。即违自宗。若无即犯自所别过。因中亦有所依不成。大乘虚空虽无实体。就他宗说亦得为喻。故无喻中俱不成过。故说汝言。初一执字义通因.喻。许义同故。又于因中应加故字。义定顺故。又因.喻自许。此则不成。若唯他许非必是过。他比量故。文中有法在初。法居最后。中间因.喻。随文可知。性相为文故无次第。下文体例或有非次。皆准此知。解因明者许是事故。应审思准。
论。又常遍故至能造诸业。
述曰。此破卫世我作者也。此师之我虽亦受者。对彼僧佉但破作者。不尔前文兼破亦得。若立量云。汝所执我。应无动转。许常遍故。如虚空等。即有相符极成之失。胜论之我无动转故。不尔便与十句论违。彼说我实无动作故。由此应言。汝所执我。应不随身能造诸业。许常故许遍故。说喻如前文云汝我应不随身能造诸业。无动转故。如虚空等。此释即顺十句论我无动作也。今随文便于因之上置其应字。下皆准知此文但有其法。而无同喻。及与有法。以同前故不别出之。其应之字于法中置。文准前解。此中总有三比量因。
上来别破二师作受讫。次下双破作.受同异。
论。又所执我至为同为异。
述曰。此审定也。唯有异计。同是设遮。
论。若言同者至便成大过。
述曰。此破有情共同一我。执诸有情同一我故。若一有情作业之时。余诸有情亦应作业。即此一我作诸业故。受果解脱亦准此例。应立量云。且如余祠授等。于天授作诸业时亦应作业。我是一故。如天授等。然内真如既非是我。又无系属。亦不作受。故无不定返诘过失。受果.解脱二量亦然。总于此中有三比量。别破外道准义可知。又若一解脱一切解脱。便成大过。此三若尔便违世间。亦违教故。
论。若言异者至体应相杂。
述曰。下破有情我体各异。诸有情我既更相遍。体应相杂。由彼计执诸有情我。体是实有各各调然自相别故。量云。诸有情我。与天授我体应是一。许常.遍故。如天授我。论言相杂。意令相入成一物故。虽言更遍意言常遍。不尔更杂。便无同喻外返难言。且如同处不相离色。许多种色更互相遍。体非相杂诸根得时各各异故。其我亦然虽体相遍。然非相杂各有属故。斯有何失。此亦不然。彼执我体是真是实。有相杂失。然我色等是虚幻法。又同类业招非实之法。体相虚疏。设令相杂亦无过失。一切有情共果亦尔。其山河等同一处故又今以彼更相遍言。遂令相杂以成一物。未必须量。
论。又一作业至所作所受。
述曰。复以作业受果为难。作业受果者。与一切我处无别故。处谓处所。我之住处。量云。彼祠授等。于天授作业时。亦应作。以一切我处无别故。如提婆达多。受果比量亦准此知。不尔直责。如诸灯光。处无别故。一照一切照。我亦应尔。处无别故。一作一切作。有情共果虽处无别。然非一受即一切受。非一切我处无别故。又我一受即一切受。处无别故。非共果故。
论。若谓作受至理亦不然。
述曰。此即叙救总非之。彼意救言。如天授我但属天授。如众灯光各有所属。无有一作一切作失。论总非之。理不然也。
论。业果及身至不应理故。
述曰。叙其非理。一一诸业.及果.身三。皆与一一诸我和合。以诸我体相杂糅住。至于作.受唯属此我不属彼我不应正理。提婆达多作.受。亦应属他耶若达多我。许此业.果.身。与彼我合故。如耶若达多作.受。
论。一解脱时至一切我合故。
述曰。此又重责。如天授解脱余亦应尔。作业.受果.并各别身。与诸我合故。所修证法。彼此我合故。不可但说唯属此我非彼我故。一人解脱余不解脱。量云。且如天授一解脱时。余未解脱者一切应解脱。所修所证法一切我合故。犹如天授已解脱者所修者行。所证者理。此破初计。文各有十三比量。又以业.果.身为因。难解脱宗。亦得为量。
论。中亦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此总非破离系子计。彼复征已。
论。我体常住至而有舒卷。
述曰。此以常住难非舒卷。舒卷者盈缩不定之义。量云。汝所执我。应无舒卷。计常住故。如太虚空。
论。既有舒卷至应非常住。
述曰。此以卷舒难非常住。量云。汝所执我。应非常住。许卷舒故。如橐籥风。橐谓囊橐。排袋之类。以内含风起作用故。籥谓管籥箫笛之属。以内有风起声等故。此二中风。既随囊.管。有其大小卷舒之事。而非常住。我亦应然。
论。又我随身至我体一耶。
述曰。初之二句以随身故难可分析。后之二句以可析故难体非一。初比量云。汝我应可分析。许卷舒故。如橐风等。言随身者。有卷舒义。今以随身显事为难。不说同喻义准应知。若以随身为因。影为同喻故。后比量云。汝我非实一。以可析故。如瓶.盆等。以前难破令其可析。故得为因。或以随身为非一因。汝我非定一。许卷舒故。如牛等皮。此破第二有五比量。
论。故彼所言如童竖戏。
述曰。结非调之。童者小也。竖者奴也。如小奴等戏于沙土。虽甚劬劳无实可录。汝等所计实我亦尔。
论。后亦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此破兽主。遍出等计。彼却征已。
论。我量至小至大身遍动。
述曰。第一量云。汝所执我。于一刹那应不能令大身遍动。以极小故。如极微等。此中难意如何小我。一刹那中能令色究竟天万六千由旬大身动转。
论。若谓虽小至似遍动者。
述曰。叙彼救云。此我不能一刹那顷即遍动身。然次第而动。以迅速故。如旋火轮者。
论。则所执我至非常一故。
述曰。汝所执我。应非常一。有往来故。如火轮等。诸有往来皆非常一故。此有二量。一难非常。二难非一。合有三量破第三计。都合二十一比量破三类执。此中破三种我。并同广百论第二.第三卷说。
论。又所执我复有三种。
述曰。即是第二别叙三计。兼破小乘。于中有二。初叙计。后破斥。
论。一者即蕴。
述曰。此如瑜伽等四种计中。此即第一。有计我体体即是蕴二十句等。世间异生皆为此计。
论。二者离蕴。
述曰。即体非蕴。前说三计皆是此摄。离者异义。体异名离。不尔摄计便为不尽。瑜伽四计。即彼后三。虽住蕴中。或住蕴外。或不住蕴。亦非蕴外。并离蕴计。
论。三者与蕴不即不离。
述曰。筏蹉氏外道名犊子外道。男声中呼。归佛出家名犊子部。皤雌子部。女声中呼。即是一也。上古有仙居山寂处。贪心不已。遂染母牛。因遂生男流诸苗裔。此后种类皆言犊子。即婆罗门之一姓也。涅槃经说犊子外道归佛出家。此后门徒相传不绝。今时此部是彼苗裔。远袭为名名犊子部。正量部等亦作此计。然广百论第二.三卷唯有三种。对法第一。瑜伽第六.及六十四.显扬第十并有四种。然今此文列有三种。义宽于瑜伽。彼无第三非即离计。经部本计。我亦非离蕴。偏破犊子如俱舍论第二十九并三十说。然萨婆多等。叙外道计无离蕴者。以二十句等我见等中。唯即蕴故。如毗婆沙第八卷。问为有离蕴计为我耶。彼答言无。诸所执我一切皆缘五取蕴故。缘蕴外无不生心故。今者大乘。说有离蕴计为我者。如瑜伽等说。然亦释经一切皆缘五取蕴起。至下当知。此据影像相分为论。必须有故。所缘缘体非无法故。非据本质。本质诸蕴或复无故。然今大乘影像而言。缘无心不生。本质而说。缘无心亦起。萨婆多说缘有心生。无即不起。经部师说缘无心得生。不要于有。大乘一念即俱得缘。独无不生。俱无得起。故三宗别。
论。初即蕴我至非常一故。
述曰。破我体即蕴我应非我相。量云。我应非常。以即蕴故。犹如蕴性。彼宗所计我体即蕴。然体仍常。故为此破。破一比量亦准此知。然瑜伽等更有别破。此既无文不能具引。此总缘蕴而起我见。得为破也。
论。又内诸色至有质碍故。
述曰。自下别破二十句中五别计我。且破色我量云。内诸色处。定非实我。有质碍故。如外诸色。根及属色皆名内色。唯破内色我非计外我者。以外色无作.受用故。
论。心心所法至待众缘故。
述曰。自下破余四蕴不恒相续。是间断义待众缘者。籍缘起义。量云。心心所法。亦非实我。不恒相续故。待众缘故。喻如灯声此既二因。比量亦二。四蕴非色体类是同。合为量破。并如色蕴别破亦得。此破于蕴计为实我。说假我者亦不遮之。
前破心所即行蕴少分。行蕴少分中不相应行。既与心所别。故应别破之。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一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一(末)
沙门基撰
论。余行余色至非觉性故。
述曰。觉者觉察。心心所总名。心所法外余行.外处.及无表色。亦非实我。非觉性故。如虚空等。此中但合总为一量。行与色等各别为量。理亦不遮。因明之法遮他为论。言非觉性。不是翻显心.心所性是觉性故许为实我。此兼遮计。非必有执。合七比量破初计也。
论。中离蕴我至无作受故。
述曰。破僧佉等计也。量云。所计之我。应无作.受。蕴不摄故。如虚空等。文中但有宗及同喻。因如所标。故略不叙。文以一量破中计也。今助破云。所计之我。应非实我。蕴不摄故。如虚空等。此下准作一一应思。
论。后俱非我至非实我故。
述曰。破犊子等也。彼宗计我与所依蕴不即不离。然别有体。非常无常。如俱舍论二十九卷叙难依义。今解。依者依止。蕴上施设。不即离故。恐繁不述。量云。汝所执我。应非实我。因云。许依蕴立非即离蕴故。如瓶.盆等。
此中法言应非实我。简别真如。真如依蕴亦不即离。然非实我故无不定。因中言许无随一过。宗等次第准义释文。彼计瓶等依于四尘蕴等而立。然与四尘不即不离。故以为喻。
论。又既不可说至是我非我。
述曰。彼立五法藏。三世.无为.及不可说。彼计此我非常无常。不可说是有为无为也。今者论主直以我非我而为例也。应立量云。汝所执我。应不可说是我。许不可说是有为无为故。如龟毛等以二比量破第三计。若破俱句。他宗亦说我非俱句。不可说是我非我故犯相符过。又无同喻。今破是我兼说非我。应定说是蕴。不应说非蕴。又量云。汝所执我。于我非我聚义亦应不可说。许不可说故。如有为无为义今者文意不令随入我非我俱句。故无过失。
论。故彼所执实我不成。
述曰。此总结也。合十比量破此三计。
论。又诸所执至为无思虑。
述曰。自下第三总破上二差别执我。于中有四。初有思虑。无思虑破。二有作用。无作用破。三我见境。非我见境破。四我非我见境。我见不缘破。今总问前所执诸我故言诸也有思虑者。意问僧佉。彼说神我体是思故无思虑者。问吠世等。然僧佉计。神我体性常住。除自性外二十三谛体性虽常。仍有转变无常之相。今难彼我亦应同彼二十三谛。体性俱应转变无常。
论。若有思虑至有思虑故。
述曰。汝我体。应是转变无常。作用或有不起时故。如许大等。若不约用难令体亦转变。即无同喻。彼不许有灭无常故。若直难用。彼思虑用有时不起故犯相符过。虽自性体常。用是无常。无不定失。非共许故。又以体例用亦应无常。相即亦得。
论。若无思虑至亦不受果。
述曰。即破吠世等。文易可知。量云。汝等实我。应不能作业亦不能受果。许无思虑故。犹如虚空。作业受果二比量也。即除僧佉余计神我皆同此破。
论。故所执我理俱不成。
述曰。双结二也。
论。又诸所执至为无作用。
述曰。更重第二双破前说。此即问定也。
论。若有作用至应是无常。
述曰。诸师作.受计各不同。作用而言。作受作用并计是有。有用量云。我应无常。有作用故。如手.足等。若对数论。转变如手等。若对吠世等。灭坏如足等。文势虽合义意不同。虚空.真如此无作用。故无不定。
论。若无作用至二俱不成。
述曰。无有一我无作.受用。若数论师无作者用亦名无用。若动转作用势用作用。胜.数俱无。十句说故。离系子等我有动转。故是前门。余是后门。又诸所计得解脱时。我并无用无用。量云。所执之我。应非实我。无作用故。如兔角等。虚空亦得。无作用故。文言非实我。不言非实有。故彼真如非不定失。若尔宁言常乐我净。此非定实我。性离言故。言我者是假说也。此无用计诸执并非。无有一师计我无用。然破无动作.势用之用。故得为难或绮互破作.受之用。谓应量云。僧佉等我。应非实我。无唯作者用故。如虚空等吠世等我。应非实我。无唯受者用故。如兔角等此中遮无唯受者用。非许唯有受者用性便为实我。不尔本识及僧佉我应是实我。但言兔角无唯受者用。不言兔角有作.受用。故此非失。以因明者遮诠门故。文结易知。故不别释。
论。又诸所执至所缘境不。
述曰。此即第三亦总征前内外道也。
论。若非我见至知实有我。
述曰。破本计非我见所缘量云。汝所执我。应非是我。许非我见之所缘故。如色.声等又此量意云。汝能缘我心.心所法。应不知我。非我见故。如缘余心文虽无救。以理为之。如缘真如心.心所法。虽不定作真如之解。得成缘如。缘我之心亦同于彼。虽不作我解。何妨得缘我。缘如之心虽不作如解。真如仍名如心缘。我见虽不作我解。其我应名我见缘。故为此解助破彼失。
论。若是我见至如实知故。
述曰。破彼我是我见所缘。量云。缘我我见。应非倒见。如实知故。顺所缘故。如缘色等心外道小乘执有我者所信之教。皆许我见虽顺所缘是颠倒体。断之成圣。无我之心虽不称境。违于染故名非颠倒。如缘真心作有如解即是法执。若作无解。虽不称如仍因成圣。
论。若尔如何至称赞无我。
述曰。言至教者。至实教也。如二十抄。汝若言尔亦有我见非颠倒者。何故汝教中。我见染故断之成圣。要无我见能得涅槃。故毁我见赞无我也。此就他宗相违为难。
论。言无我见至沉沦生死。
述曰。汝宗自言。起我见者沉沦生死。以是染故。起无我见能证涅槃。以是净故。今就彼宗故得成难。
论。岂有邪见至沉沦生死。
述曰。此总结难。无我见是邪能证涅槃。不顺所缘故。我见是正翻沉生死。能顺境故。广百论中亦作此难。
论。又诸我见至如缘余心。
述曰。此下第四总破前师。不须别说染净之惠。但汝所说缘我之见。今皆破之。无相符过。应为量云。汝缘我之见。不缘于实我。宗也。有所缘故。因也。如缘我外色等之心。喻也。文有次第如是应知。然就彼计皆有我见不缘我生。如僧佉说吠世史迦作者我见。不缘实我生。是横计故。余计相望准知亦尔。故今此宗。应有分别汝等各别言非横计缘我之见方成有法。今大乘意。欲显但是缘我之见。皆不缘于实我生故。不须分别。此破能缘不缘我起。
次破所缘定非实我。
论。我见所缘至如所余法。
述曰。此中量云。我见所缘定非实我。宗也。是所缘故。因也。犹如所余色等诸法。喻也。宗中如前亦应分别。彼等各计有我见境非实我故。
论。是故我见至种种计度。
述曰。此曲结也。如瑜伽。显扬。十六大论。皆缘影像自心相分为所缘缘。无有一我是相分者故。是但缘识所变蕴。蕴各别故。故言诸蕴。即计此蕴种种计度。故与小乘所说有异。
论。然诸我执略有二种。
述曰。破我之中。自下第四。解释彼执分别俱生。若作三科此即第二也。于中有二。初别解二执。第二如是所说一切我执下。总解二执。初中有三。第一标执举数。二列执名。三别解释。此即初也总举有其二种。此中诸门如别章说。谓迷谛总别。诸识有无。伏断位次。九品所摄。伏与不伏。人法二执断位粗细。分别俱生二十句等。一一分别如下当知。虽一有情无二十句等。然说法界亦得有之。
言我执者。显非唯见。心心所法皆名执故论。一者俱生二者分别。
述曰。此列。差别与身俱起名曰俱生。后横计生名分别起。下别释之。
论。俱生我执至故名俱生。
述曰。自下别释。先释俱生。后释分别初中有三。初释俱生义。二显其差别。三明断位。唯藉内种起。与分别缘别恒身俱者。解其俱义而言转者。解其生义。余文易知。
论。此复二种至执为实我。
述曰。上总释俱生。下别解差别常相续者。显恒起义在第七者。显执所依缘第八者。显所缘境起自心相者。显缘第八不亲着也执为实我者。不称境知故执生也。未得无漏。第七识中我执恒起。名常相续。缘恒具故。非如第六意识中执。何故相续唯在第七。略有二义。一缘少故。谓眼.耳.鼻等。意.八.七识。或九.八.七.五.四.三缘少故。若加等无间。及俱有增上即更增之。所藉缘少故。第七恒续我执非余。如第七卷缘多少说。二由行相深。及相续故。第八续而不深。第六深而不续。五识不深不续。第七具有。故唯第七非余。此第七识本质。即以第八为境。由似一常。似实我相。故缘第八七我恒行。影像相中亦无实我。唯似第八。是第七识自心之相。若从见说名染无记。若从本说名净无记。以许染净故杂种所生。执此自心所变之相以为常一。不称境故名为执也不称本质名为执者。五识亦应名为有执。此约影像。依他为相。若约所执。当情显现亦名为相。缘第八者。即是本质。下准此知相亦有二。
论。二有间断至执为实我。
述曰。在第六识。显执所在。第六行相深远亦复间断。第七深而不断。五识断而不深。第八不深不断。故此我执唯六识中。
五取蕴者。彰此俱生我见之境不缘无漏萨婆多中一切烦恼皆名为取。蕴从取生。或能生取。故名取蕴今者大乘如对法说。欲贪名取。唯贪为体。染希五蕴。蕴能生取。蕴从取生。蕴立取名。缘蕴总别显执行相。总缘五蕴为我名总。别缘五蕴为我名别。非二十句等别我见也。二十句见唯分别故。第七识中唯缘别识蕴。行相常定我见一类。不可论其此总此别。故与此殊。第七唯托第八为相。举其本质言起自心相。此中所言五取蕴相或总或别者。是第六本质。起自心相者。是影像相。显缘不着妄生我解。
又第六本质。非定一法故不别言。其实亦有非无本质。是俱生故。故此所言五取蕴等皆起影像。
论。此二我执至方能除灭。
述曰。第三文也。显执细微断之所在。无始串习体相微隐。故十地云。远随现行故。不作意缘故是俱生义。故名为细。一非世道伏。二非初道断。初道断者即见道断。三非地未满修道能断。要第九胜道方断故言难断。初简修道不相应惑。第二简见道一切。第三显自行相细。胜道方除故唯修断。一识分别。第六数断非第七。二乘分别。第六识者二乘数断。非菩萨于六识中。三习分别。若菩萨数断习非种子。若二乘种数断非习。不数断者道数数修。若数断者断道俱数。于二乘中渐次行者。故唯修断。若顿悟者亦通见断。先世间道伴已伏故。菩萨不然。不障地故。无超越故。然初二果不能断之。有覆无记第九品故。断有二种。一断种。二伏灭。今论断种。第六识中。二乘入圣道暂伏灭。要离自地欲尽方断。于金刚心方究竟尽。菩萨初地暂能伏灭。四地永不行。金刚心位方究竟尽。第七识中。二乘入无漏心方暂伏灭。金刚心方断尽。菩萨七地已前入无漏心能伏。八地以上方永不行。金刚心方断顿尽。故言数数修道方能除断又总而论六.七。道数数修。断有数数.不数数义。二乘断彼第六识执种子。非习能数数断。菩萨数数断其粗重名数数断。其种子等道数数修。非断数数。以十地中皆不断故。第七识执要金刚心方能顿断。三乘修道道数数修方能除灭。非数数断此中二执行微名细。何故三心初断名细若言品类粗细。初断为粗。难易粗细。先断名细。此中言品类。修道下品名细。三心约难易故。初断名细。亦不相违。以界第九品断名细。品类细故。有难断不名细。即三心中第二三品。有名细非难断。即三心中初.中品等。有名细亦难断。如九品中下下品等。此中所说二我执故。三心约难易以分粗细。九品约行相。以分粗细理不相违。此显所断以作二解又能治所治以分粗细。九品中从所治行相名细。三品中从能治行相名细。亦不相违。唯言生空断者。一通三乘。二以行相而说。其实菩萨亦法空断。胜生空者。简异有漏。及游观生空心。断彼不能故。此说无间非解脱道。
论。分别我执至故名分别。
述曰。此释分别。文亦有三。内缘必藉。兼藉外缘。故于外缘说于亦字非与身俱以来。显异俱生要待以下。显分别义言分别者。谓邪教分别。及邪思分别。一分别言通二处也自下别解分别之执。余文可知。
论。唯在第六意识中有。
述曰。显执所在。间断粗猛故有此执。余识浅细。及相续故。不能横计起邪分别。邪分别者必有间断。及粗猛故。以第八识浅而不间。五间而又浅。七二俱无故唯在六。
论。此亦二种至执为实我。
述曰。第一即是即蕴计我。二十句等。自心相等如前二解。
论。二缘邪教至执为实我。
述曰。离蕴计我。余义如前。心所变相众同分摄。随其所应依何法变。或以名教而为本质起自心相。二重如前。不说二境总别之相如枢要说。
论。此二我执至即能除灭。
述曰。显执相粗断之所在。违见道故道生便灭。相见道中不断之故。故论言初又真见中有无间.解脱。无间道断。异解脱名初。此依种子又解脱道能断粗重亦名为初。此约一心若三心者。准法执说。虽有三品断。望俱生者总名为粗。行相猛名为粗。初圣道除名为易断。此依二乘.及行相说言生空断。菩萨亦通以法空断。
论。如是所说至或有或无。
述曰。此下第二总释二执。合说本质之有无也。于中有二。初解所依有无。后然诸蕴相下。解蕴我有无合有三解。一七.六有无。二修.见有无。三即.离有无。随义应说。从粗至细展转推故。即是他人及于己身以为本质。并是此摄。能缘缘不着。皆名心外故。第七计我心外唯有。第六计我心外之蕴。或是于无。如吠世等。我无所依蕴故说为无。俱生定有。分别或无。即蕴计我本质是有。离蕴计我本质是无。
论。自心内蕴一切皆有。
述曰。亲所缘也。不问即.离计为我者。影像必有故无少法能取少法。唯有自心还取自心故皆缘蕴。此上总辨我所依也。
论。是故我执至妄执为我。
述曰。结成前义。影像相分必是蕴故。缘此为我。义显大乘亲缘。于无心不生也。成所缘缘必有法故。
论。然诸蕴相至决定非有。
述曰。自下第二解内心相对我有无。内相依他缘生故有。外境横计故定是无。
论。故契经至说五取蕴起。
述曰。恐义无由故。引经证内心相有言沙门者。息恶之义婆罗门者。净行种也。四姓之中一姓等余三姓。或等所余若天若魔若梵等也。此等总是能起计人所有我见。是能执惠五取蕴起。所计境也。余文易解。
论。实我若无至恩怨等事。
述曰。自下第五假设外征释诸妨难。若三段科第三文也。此中难云。若无实我谁能记忆曾所更事。亦能了知一切境界。诵持经书。温习文史。恩济于彼。怨害于此。贪爱是财嗔怒个物。种种事业。犊子部我亦能记忆。与外合问。应立量云。一切有情。应无忆识等事。以无我故。如太虚空下辨外救有三问答。初文有五。文相可知。答中论主初皆却质。
论。所执实我至是事非有。
述曰。且如冥性未变为大等时。我未受用境。后大等生我方受用。前无是事无受境用。后有是事有受境用。若是常者破之。量云。汝之实我。后起受用时亦应不起用。以前与后体无别故。犹如前时。即难我体有变易也。
论。前应如后至体无别故。
述曰。此中叙计准前可知量云。汝之实我。前无受用事时应有受用事。即后体故。如后位时。以后与前体无别故者。通前及后二难之因次外人救。
论。若谓我用至理亦不然。
述曰。此牒计非次显非理。
论。用不离体至应非常故。
述曰。此中二难。体用相例。量云。用应常有。许不离体故。如体。体应非常有。许不离用故。如用。外人计体不离于用故为此因。
论。然诸有情至非于我宗。
述曰。由第八识与一切法更互为缘宿熏习力。有忆识等事故无失也更互为因等。能所摄藏也。义显前作已熏种本识中。后从本识生诸识等起忆念等。下广当辨。
论。若无实我至谁受果耶。
述曰。此第二段。文有其三。叙外人难。若无实我无实作.受。既无作.受法体应空。应立量云。一切有情。应无作.受以无我故。如龟毛等。
次论主质。
论。所执实我至应是无常。
述曰。此有二量。我既常有谁能作.受。言变易者。是体改转无常之义。量云。汝我。应不能作业受果。许无变易故。许体常故。如虚空等。诸执我常皆无变易。今设遮计亦得。若用转变令体无常亦得。若用有变易。汝所执我应体无常。许用变易故。如色声等若破僧佉。令体亦转变。或随卷舒名为变易故应无常。或是设遮。
论。然诸有情至于理无违。
述曰。此叙正义。文易可知心心所法因缘力等者。谓由七识熏习种子因缘力故。阿赖耶识生于诸趣相续无断。六识造业。此并第八亦能受果。于理无违又心心所。即第八识。自许种子因缘力故。其现行识相续无断。即此六识有时造业。并与第八亦能受果。于理无违。又八识等心.心所法。各自种子因缘力故。诸趣五蕴相续无断。即此假者。六识作业。六.八受果。于理无违。除第七识。
外人又难。
论。我若实无至求趣涅槃。
述曰。第三段。文有其四。外人难。若有我者可有厌舍。我既实无。谁生生死及得涅槃。既无此事便为大失。无厌舍故。此中二问。应立量云。一切有情。应无生死亦不求涅槃。以无我故。如虚空等。
论。所执实我至常为自害。
述曰。论主质云。我性既常。何能生死。量云。汝我。不能轮回生死。计无生灭故。如虚空等既非苦恼。应不能厌苦乐求涅槃。以是常故。如空无为。既执我常复沉生死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为自害。总结彼非。
论。然有情类至求趣涅槃。
述曰。叙正义也。然有似我唯蕴所摄和合假者。身心相续诸生不断。起烦恼已复生诸趣。深厌此苦便求涅槃。故无实我。
论。由此故知至妄执为我。
述曰。总结前非述正义也。其文易解。
就破外计文总有四。其第三段别问答中。上来第一已破我讫。自下第二次破执法。于中有二。初破计。后解执或有三。初总问答。次广别破。后解法执或分为四。第一总问答。第二别问答破。第三合破小乘.外道。第四解彼二执或分为五。初外道.小乘略共为问。征法非有。第二略答法体是无。第三外道.小乘别问别破所取非有。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无。第五解彼法执分别俱生伏断位次。
论。如何识外至不可得耶。
述曰。此即第一外道.小乘略共为问。征法非有。前所计我识内识外皆体是无。但应总问云何实我不可得耶。今者彼法识内可有。有似法故。但识外无。为简他宗计识外有故今问曰。如何识外实有诸法不可得耶。
论。外道余乘至理非有故。
述曰。此即第二略答彼问。法体无也。亦答识外不答识中。
论。外道所执云何非有。
述曰。为五段中。自下第三外道.小乘别问别破所取非有。于中有二。初是外道别问别破。第二小乘别问别破。就初外道别问破中。初问次破。此即问也。
论。且数论者至二十三法。
述曰。自下破也。于中有二。初别破一十三种大外道计。第二总束九十五种为四句破。于初别破十三计中合为六破。至下当知。此即第一破数论也。文势有三。初叙计。次破执。后结非。其间子细至文方科谓有外道名劫比罗。古云迦毗罗讹也。此云黄赤。鬓发面色并黄赤故。今西方贵波罗门种。皆黄赤色也。时世号为黄赤色仙人。其后弟子之中上首。如十八部中部主者名伐里沙。此翻为雨。雨时生故即以为名。其雨徒党名雨众外道梵云僧佉。此翻为数。即智惠数。数度诸法根本立名从数起论。名为数论。论能生数亦名数论。其造数论及学数论名数论者。此师所造金七十论。谓有外道入金耳国。以铁鍱腹。顶戴火盆。击王论鼓求僧论议。因诤世界初有后无。谤僧不如外道。遂造七十行颂申数论宗。王意朋彼以金赐之。外道欲彰己令誉。遂以所造名金七十论。彼论长行天亲菩萨之所造也。下第四卷更当广述。依金七十论立二十五谛。总略为三。次中为四。广为二十五。彼论云略为三者。谓变易。自性.我知。变易者。谓中间二十三谛。自性所作名为变易自性者冥性也。今名自性。古名冥性今亦名胜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为自性。若生大等便名胜性用增胜故我知者神我也中为四者。一本而非变易。谓即自性能生大等故名为本。不从他生故非变易。二变易而非本。一说谓十六谛。即十一根。及五大。总十六谛。又说但十一根。唯从他生名为变易。不能生他是故非本。三亦本亦变易。一说谓七谛。即大.我慢.及五唯量。又说并五大合十二法。谓从他生复生他故。四非本非变易。谓神我谛广为二十五谛者。一自性。二大。三我慢。四五唯。五五大.六五知根。七五作业根.八心平等根.九我知者。于此九位开为二十五谛问自性云何能与诸法为生因也。
答三德合故能生诸谛。三德者。梵云萨埵此云有情。亦言勇健。今取勇义。梵云剌阇此名为微。牛毛尘等皆名剌阇。亦名尘坌。今取尘义。梵云答摩此名为闇。钝闇之闇。三德应名勇.尘.闇也。若傍义翻。旧名染.粗.黑。今云黄.赤.黑。旧名喜.忧.闇。今名贪嗔痴。旧名乐.苦.痴。今言乐.苦.舍外人问曰。此我知者作受者耶。答是受者。三德作故。问既非作者用我何为。答曰为领义故。义之言境。证于境也。我是知者。余不能知。又从冥性既转变已我受用故。次第生者。自性本有无为常住。唯能生他非从他生。由我起思受用境界。从自性先生大。大者增长之义。自性相增故名为大。或名觉。亦名想。名遍满。名智。名惠。从大生我执我执者自性起用观察于我。知我须境故名我执。初亦名转异。亦名脂腻。有说我慢生五大.五唯十法。五大者谓地.水.火.风.空。别有一物名之为空。非空无为。空界色等。五唯者谓声.触.色.味.香。有说慢但生五唯。五唯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为我受用先作五唯。量者定义。唯定用此成大.根等。若约此说。色成于火大。火大成眼根。眼不见火而见于色。声成于空。空成于耳。耳不闻空而闻于声。香成于地。地成于鼻。鼻不闻地而闻于香。味成于水。水成于舌。舌不得水而尝于味。触成于风。风成于身。身不得风而得于触。此中所说约别成义。有说五唯总成五大。五大总成五根者也。五作业根.心平等根亦皆总成。为用五唯须十一根。十一根不能自有。藉五大成。佛法所造是彼能造。故十一法变易非本。顺此后解。即今西方犹有二诤次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五知根者。谓眼.耳.鼻.舌.皮。次生五作业根。五作业根者。一语具.二手.三足.四小便处.五大便处。此中语具。谓语所须口舌等是。此中手足。即分皮根少分为之。前取总皮。今取支故。又此男女大遗根等。有别作用故别立也。次生心根。金七十论分别为体。有说。此是肉心为体。神我以思为体。故因明说执我是思。三德是生死因。由所转变扰乱我故不得解脱。知二十三谛转变无常生厌修道。自性隐迹不生诸谛。我便解脱。今破彼法显三德体非是能成。二十三谛非是所成。不破彼我前已破故。故言三德所成二十三法。
论。然大等法至现量所得。
述曰。二十三谛由萨埵等三事和合以成自体。皆是实有。无灭坏法。但是转变。称为无常。初从自性转变而生。后变坏时还归自性。但是隐显。非后无体灭名无常。体皆自性。更无别体。是实非假。此等皆是现量所得。我所受用。此显二义。一实。二现量得。
论。彼执非理。
述曰。自下破也。破中有三。初总非。次返问。后别破。此总非也。
论。所以者何。
述曰。此返问也。
论。大等诸法至应假非实。
述曰。自下别破破中有三。初总破所成二十三谛。第二萨埵等三下。别破本事三法能成。第三又三是别下。合破能所成二十四谛。初破有三。此即初也大等者等中间二十二法。第一量云。大等诸法。应假非实。因云。许多事成故。喻云。如军林等然彼宗中许军林等是假非实以多法成不同瓶等。瓶等虽亦多法所成。能成多法皆不相离。如大等谛。故皆实有。军林相离多法而成。故假非实。然体非是灭坏无常。分析之时还归自性。即是彼许世间有假。故得为喻。然彼所计大等诸法。一一皆依三德所成。三事和合能成大等。此言所成不言所生。不违彼宗。然余处中假说言生者。成生之生。非生起生。此生起生后有灭故。故大等因言多事成。若言三德所成为因。无同喻过。今但总言多事成故。因无过也若尔五唯自宗亦说为多事成。岂不违宗若据三假等说。相续假中所收。故无违教。亦非多事所共成故。以皆生故。
又彼宗计大等诸法多事所成。是现量得。以得色等时亦得于大等。军等多事成。然非现量得。
论。如何可说现量得耶。
述曰。难非现量得大等法。第二量云。汝之大等。亦非现量所得。多事成故。或是假故。如军林等。前已破假。故得为因若尔即有一分违自宗失。此许五大中四大并五唯量。皆多事成。现量所得此亦不然。彼执是常。宗言汝执故无过失。又文中少。应改前宗。云大等非实有境之现量所得。即简自宗四大五唯非实有境现量所得。彼宗军林等。亦非实有境现量所得故。故得为喻。彼宗现量。即五知根。心平等根。然非彼宗军林等物是实有境现量所得故。今但遮实有现量之所得故。真如离言故无有失。
论。又大等法至非三合成。
述曰。第三总破二十三谛。量云。大等二十三谛。应非三事合成。许实有故。如本自性。此中论文。宗有前后。因不简略。准前应知。文言略故。
上来三量总破所成二十三谛。此下第二总破本事能成自性。
论。萨埵等三至亦三合成。
述曰。于中文有其八。量有其十。此中量云。萨埵等三。应三合成。许即大等故。犹如大等。彼宗大等即是萨埵等三。萨埵等三即是大等。萨埵等三是本法故。不从他成。大等不尔。故以三德例从大等多法而成。
自下第二。
论。转变非常为例亦尔。
述曰。又破自性。由此三事即大等故。应如大等转变非常。故立量云。萨埵等三法。应转变无常。即大等故。如大等法。恐有能别不极成过。及无同喻过。故以转变之言简也。
论。又三本事至能体一故。
述曰。自下第三以体例功能。量云。萨埵等三事体。应各有多。即是功能故。如彼功能功能多者。一一上有多功能故。即生大等诸功能也。体唯各一。例能亦多。以能为量亦尔。就彼所执故以为喻。
论。三体既遍至体无别故。
述曰。自下第四第五以体一分例余一分。量云。萨埵等三。一分转变成法之时余之一分亦应转变。此体即是彼萨埵等体无别故。或云。许体遍一切故。如一分转变者此二比量。一体无别因。二遍一切因。若许一分变余一分亦变。即此三事无不变时。便违宗失。彼计此处变为山水。彼处即不变。自性之体仍遍一切故。
自下第六彼计三种体相各别。仍说和合共成一相。以彼三体例成一相。
论。许此三事至共成一相。
述曰。此中遮总合成一相。彼宗自许三体相别故。立量云。三事和合所成之相。亦应有三。许即三体故。如体。
论。不应合时至体无别故。
述曰。第七比量也。汝言此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之时。应不能成一。三体各别故。或前与后体无别故。如不合时相实有三变合成一。彼计三事有不和合。即是未成大等法时。故得为喻返为量云。汝之三事未成大等时。应亦能成大等。前与后体无差别故。如后成时。
第八彼言三体有异其相是一。即救前难故为此计。
论。若谓三事至体相是一。
述曰。此违自宗。体即相故。以体与相同异。量云。汝本三事。体应无别。说体与相无差别故。如所成相或相。应三别。与体无别故。如三本体。以许相一而事有三。故违自宗。自宗三体即是相故。不应三一。由违自宗故为一难。
自下第九.第十量云。
论。体应如相至三合成一。
述曰。此乃体用更互相即难量有二。文有两宗。因云体即相故。相即体故。更互为喻其理可知。
第三合难二十四谛。唯除我体。前已破故。于中文有其五。第一难其总别。
论。又三是别至应非一三。
述曰。又三是别。各别体故。大等是总。是一法故。非谓三成其大遂异。此即乘前一相为难。三事和合成一大等。大等名总。虽总别不同。而性定是一。如金转为环。非离环外别有金故。以本三事从大等难。量云。汝许别三事。应是一非三。因云。性即总故。如总大等。以总大等从三难云。大等总法。应是三非一。因云。体即别三故。如三别性。此中论文更互相非。谓总非一。别非是三。彼若转计言谁言所成大等诸法各是一耶。三合成故非是一相。其中诸相实各各别。合故似一。
论。此三变时至是一色等。
述曰。第二破转计非成一相此三变时者。谓三事转变成大等时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意说三体各变一相。即大等法体亦有三非一相故此上牒计。下正申难。应如未变三事本体。即应见三。如何见一。量云。三事和合所成之相。应见三别。许有三故。如见三相体未变时又若不和合但成一相。相中有三者。何故现见是一色等。世间现见色唯是一。而言但由三法成故色等三别者。即违现量及世间过。量云。色等诸法应各见三。体有三故。如汝三事。
此难三体成三相义。次下更难成一相义。前第一翻难相应三。或应非一。虽似同此难。此难若成一相失本三相及与本体。故与前失体性各别。
论。若三和合至体亦应随失。
述曰。此第三破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一相即大等。量云。汝根本三相共成一相时。根本三相应无三相。即一相故。犹如一相。相既失本。体亦应然。相体一故。量云。成相之时根本三体。应无有三。以相即体故。如所成相。
论。不可说三至如何见一。
述曰。此第四文。由彼复计根本三事各有二相。一总。二别。成相之时所成大等但见总一。根本三事即见三别。今破于此。第一量云。大等总法。应非是总。即三体故。如三别相。以别从总为难亦尔又征。三事所有总相。若不是一亦应见三。相即体故。如三事体体应见一。即总相故。犹如总相三事总相。若有三种不应见一。有三种故。如本三事三事别相。不应见三。即三相故。如大等相。
自下第五彼复计言。三事之上各有三相。谓初萨埵有一自相。及剌阇.答摩二事之相。余之二法展转相望各有三相。相杂共成大等诸法。九相难了遂见一相。其实于中各有三相相杂而住。
论。若谓三体至故见一者。
述曰。此牒彼执。
论。既有三相宁见为一。
述曰。下有五难。第一既云各有三相。还应见三。如何见一。大等法中应见三相。相即体故。犹如三体大等诸相或应见九。即本相故。如三体上所有九相。各三相故不应见一。如前见色。此中一一更互为量准为之也。
论。复如何知三事有异。
述曰。第二比量。又此三中各有三相共成大等。如何知三事各有异也。三事比量各有一种。且为一量云。汝萨埵。剌阇二法。应非萨埵.剌阇。具三相故。如答摩或应此二。即是答摩。有三相故。如答摩。既尔如何知三事别。
论。若彼一一至待三和合。
述曰。自下第三更难三德一一应然。谓此三事一应能成诸法大等。何假须三。具三相故。如三事合。量云。萨埵一法。应成大等。具三相故。如答摩等合时。若言缘阙一不成者。何所阙少而待三耶。
若言要由三三相合能成大等。故一本事不能成大等。
论。体亦应各三以体即相故。
述曰。此下第四量云。又彼一一。应有三体。体即相故。犹如本相。一一为量。或总为量。
自下第五总难大等应无差别。
论。又大等法至应无差别。
述曰。量云。除大谛外余慢等法。应与大无别。三合成故。如大。以大望慢等无别既尔。以慢望大等无别亦然。二十三法展转合有二十三量。
汝若说言皆无别者。
论。是则因果至皆不得成。
述曰。总结违宗。是则大为因。慢为果。五唯量.五大.十一根无差别故。皆不成也。
论。若尔一根至一切根所得。
述曰。此显无别不成所由。违现量过。即无差别。一根应得一切境。或应一境一切根所得。无差别故。以互为喻宗亦复尔。此有二量。且以一根望非所得一切境界。应亦得之。以体无别故。如自所对境。境望于根亦有是责。然佛性论亦有此难。
论。世间现见至便为大失。
述曰。前违现量。此违世间。
论。故彼所执至计度为有。
述曰。总结彼非。如文可解。第三文也。此中数论。及与胜论。各有十八部异执竞兴。如别抄记。
自下第二破胜论义。成劫之末人寿无量外道出世。名嗢露迦。此云鸺鹠。昼避色声匿迹山薮。夜绝视听方行乞食。时人谓似鸺鹠因以名也。谓即獯猴之异名焉。旧云优娄佉讹也。或名羯拏仆。羯拏云米济。仆翻为食。先为夜游惊他稚妇。遂收场碾糠秕之中米济食之。故以名也。时人号曰食米济仙人。旧云蹇尼陀讹也亦云吠世史迦。此翻为胜。造六句论。诸论罕匹故云胜也。或胜人所造故名胜论。旧云卫世师。或云鞞世师。皆讹略也。胜论之师造胜论者名胜论师。多年修道遂获五通。谓证菩提便欣入灭。但嗟所悟未有传人。愍世有情痴无惠目。乃观七德授法令传。一生中国。二父母俱是婆罗门姓。三有般涅槃性。四身相具足。五聪明辨捷。六性.行柔和。七有大悲心。经无量时无具七者。后住多劫。婆罗痆斯国有婆罗门。名摩纳缚迦。此云儒童。其儒童子名般遮尸弃。此言五顶。顶发五旋。头有五角。其人七德虽具。根熟稍迟。既染妻孥卒难化导。经无量岁伺其根熟。后三千岁因入戏园。与其妻室竞花相忿。鸺鹠因此乘通化之。五顶不从。仙人且返。又三千岁化又不得。更三千年两竞尤甚。相厌既切。仰念空仙。仙人应时神力化引。腾虚迎往所住山中。徐说所悟六句义法。一实。二德.三业.四有.五同异.六和合。此依百论。及此本破。唯有六句义法后其苗裔名为惠月。立十句义。于中略以三门分别。一列总别名。二出体性。三诸门辨释。列总名者。一实.二德.三业.四同.五异.六和合.七有能.八无能.九俱分.十无说列别名者。实有九种。一地.二水.三火.四风.五空.六时.七方.八我.九意。德有二十四种。一色.二味.三香.四触.五数.六量.七别性.八合.九离.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觉.十三乐.十四苦.十五欲.十六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闰.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声。业有五种。一取.二舍.三屈.四申.五行。同体是。一实.德.业三同一有故。异体许多。依九实故。而数不定。或总实异。或别实异。九实一一有细分故。和合是一。有能.无能体许有多。实.德.业三得果之时。或共不共故。俱分亦多。实.德.业三各别性故。无说有五。一未生无.二已灭无三更互无.四不会无.五毕竟无第二出其体性。九实体者。若有色.味.香.触名地。以德显地也。若有色.味.触.及液.润名水。若有色.触名火。若有触名风。唯有声名空。别有空大。非空无为。亦非空界色。若是彼此.俱不俱.迟速。能诠之因。及此能缘之因名时。若是东南等能诠之因。及能缘因名方。若是觉.乐.苦等九德。和合因缘能起智相名我。若是觉.乐.苦等九德。不和合因缘能起智相名意此中以德显其实体诸德体者眼所取一依名色舌所取一依名味。鼻所取一依名香皮所取一依名触一实非一实诠缘之因名数。非一实者。二以上数量有五种一微性。唯二微果上有。如萨婆多轻不可称。若可称者但重相形。非是轻也。此微性亦尔。唯最微名微。下短性亦尔二大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三短性。唯二微果上有四长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五圆性有二种。一极微。谓不和合父母真实极微上有。二极大。空.时.方.我四实上有。以此四体遍周圆故一非一实等差别诠缘因。名别性二先不至物今至时名合。此意但取初合名合。此别有三。一随一业生。以手打鼓。手有动作所生之合。业是动作也。二俱业生。两手相合皆动作故。三三合生。如芽等生无有动作。与空等实合时所生之合也先二至物不至时名离。此亦有三。初二翻合如前可解。三是离生。先造实果由有他缘来离别之果实便坏与空等离。所生之离名为离生依一二等数时方等实。远觉所待名为彼性。此物是一彼物是二等故属于数。此时彼时故属于时。此方彼方故属方等此性翻彼应知其相觉有二种。一现。二比。谓至实色等根等合时。有了相生名为现量此宗意说。眼根舒光至于色境方始取之。如灯照物。声.香.味.触四境来至于根方始取之。故远见打钟久方闻声。声来入耳方可闻也。根与至境邻合之时。有了相生。此了相者是现量体。
比有二种。一见同故比。见不相违法。而比于宗果。如见烟时比有火等。二不见同故比。见相违法而比宗果。如见雹时比禾稼损。见禾稼损比有风雹适悦名乐逼恼名苦希求色等名欲损害色等名瞋欲作事时先生策励。此名勤勇。发动势是也坠堕之因名为重性地.水.火三流注之因名为液性地等摄因名润行有二种。一念因。二作因。现比智行所生数习差别名念因。即智种子。𥎞掷等业所生势用名作因。行是势用。十句多说作因名势用。念因名行法有二种。一能转。谓得可爱身因。即得生死胜身之因。二能还。谓离染缘正智喜因。即出世间之因。正智正因也能得生死不可爱身。苦邪智因名为非法耳所取一依名声五业体者。若于上下虚空等处。极微等先合后离之因名为取业舍业翻此远处先离近处今合之因名屈申业翻此有质碍实先合后离之因名行业同句体者。谓实.德.业体性非无。能诠能缘之因名同。此体即是旧大有性。诸法同有故名为同。俱舍论云总同句义也异句体者。常于实转。是遮德等心.心所因。是表实性心.心所因。但于实转。异实之物。实由有此异于德等。故名为异和合体者。能令实等不相离而相属。此能诠缘因名和合有能体者。实.德.业三或时共一。或时各别。造各自果。因定所须。因若无此者。应不能造果无能体者。实.德.业三或时共一。或时各别。不造余果。决定所须。因若无此者。一法应能造一切果。因由有此唯造自果。不造余果俱分体者。即实.德.业三种体性。此三之上总俱分性。地等色等别俱分性。互于彼不转。一切根所取。当旧所说同异性也。亦同亦异。故名俱分无说体者。初未生无。以实.德.业因缘不会而未得生之无为体。二已灭无。以实.德.业或因势尽。或违缘生虽生。而坏之无为体。三更互无。以实.德等彼此互无为其体性。四不会无。以大有性及实.德等。随于是处不和不合。如彼处人不于此合无为体性。五毕竟无。以无因故。三时不生无为体性。此五既无体不可说名无说也。
自下第三诸门辨释。于中有五。一十句相望一多分别。大同.和合二唯一物。德.业.及异.有能.无能.俱分.无说七唯多物。实句一种亦一亦多。空.时.方.我.意五是一物。地.水.火.风四是多物第二十句相望常无常分别。大同.及异.和合.有能.无能.俱分六句是常。非所作故。业唯无常。说是能作.所作事故。实.德.无说亦常无常。九种实中五是常。四分别。地.水.火.风非所作者常。父母极微非所作故。所作者无常。子微以去皆无常故。余五是常。二十四德中觉.乐.苦.欲.嗔.勤勇.法.非法.行.离.彼性.此性.声.香十四德是无常。其香唯地上有。设是极微上有亦是无常。如下引文。故十四德唯无常也。余十或常。或无常。色.味.香.触若地所有唯是无常。因门中言。火合为因。若地所有色.味.香.触等。同类为因。从前同类为因生故。由此准知。香唯无常。唯地有故。液性地.火所有一切是无常。数中二性等数。别性中二别性等。量中大性.微性.短性.长性唯是无常。圆性定唯是常。并余色.味.触.一数.一别性.液性.润.重性.及合。随所依实若常无常此等亦尔。总有十法通常无常。五无说中。三常一无常。一亦常亦无常。初未生无一向无常。与实.德.业生相违故。此若生时。无便灭故。已灭无.更互无.毕竟无三。唯是常性。不违实等故。不会无有常无常如地等实。觉乐等德。不相应故一向是常。若自许德与自许实虽未相应。当必相应。一向无常。如常无常所作.非所作亦尔。三有质碍.无质碍分别。德.业.和合.有能.无能.俱分.无说七句唯无质碍。实句九中四无质碍。谓空.时.方.我。余五有碍。说意是微如二微果许大而亦有碍。有性及异虽文不说。亦是无碍。合九句无碍也四现量境非现量境分别。此宗现量德句中觉。故彼论言。觉有二种。一现二比。其业.有性.并俱分。皆现量得。论自说为诸根得故。无说句义。非现量得。论亦自说唯比境故。和合句义。唯识说为非现量得。实句之中地.水.火.风.父母极微。非现量得。子微以上是现量得。下破顺世及胜论中云。极微聚集足成根.境。何用果为。故知耳也。余空.方.时.我.意。亦无文说。今解非现量得。德句之中声唯现境。其觉.乐.苦.欲.嗔.勤勇。是我现境。文不说重今解亦唯现境。重具德中水火德故。总有八德唯是现境。法非法全行少分二德半。唯非现境。此行即是行中念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色.味.香.触.数.量.别性.合.离.彼性.此性.液性.润.及势用十三德半。并通二种。此中势用即行作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其异句义。有能.无能。虽无文辨并非现得。异但是差别实因。非如俱分是实性故。有能无能因之所须。亦非现得。总言业.有.俱分三唯现得。异.及和合.有能.无能.无说五非现得。余二通二五常无常中生果不生果分别。唯识唯难常生果故。虽有六句一向是常。三通常无常。一唯无常。实中四种地.水.火.风父母极微。常能生果。有能是常。亦能生果。是作果时定所须故。余五句全.空.时.方.我.意五实。虽常不能生果。论自诚说。德句准有能中说有得果所须。十通常德亦能生果。随其所应。业虽生果而体无常。非此所说。无说虽亦有常。不能生果。非根本故。此中所辨唯识所须。其余诸门实。由几德名为有德。乃至广说。几是所知。非此所要。略不繁述。如十句说。
论。胜论所执至现量所得。
述曰。破中有三。第一叙宗。第二正破。第三结非。此即初也。今叙有二。一叙是实有。二叙现量得。若叙实有破其六句。六句皆实。今言多者显非一法。三法以上皆名多故。若破十句九句实有。第十是无。多分实有故实言多。现量得中若破六句。准下论文五现量得。说实等五现量所得。唯言和合非现量得。故说多言。若破十句总句而言。异.及和合.有能.无能.无说非现量得。余五现得。然多实有中。五现得四非现得。故言多是现量所得。即一多言通实现得。然说六句既是本计。故百论等不破十句。此论亦尔。然兼破十句。于理亦无违。
论。彼执非理。
述曰。自下第二正破他非。于中有三。初且总非。次外返问。三为别破。此即初也。
论。所以者何。
述曰。外返问也。
论。诸句义中至如所生果。
述曰。此别破也。于中有五。一总破诸句。二别破实.德。三又总破诸句。四者别破大有等三。五者总结破诸句义或分为三。初总破诸句。二别破有等。三结破诸句。初中有三。一总破。二破实.德。三复合破若准五段科。初中有二破。一破常诸句。二破无常诸句。破常中有二。一难生果。二难不生。此即初也。体是常住能生果者。父母地.水.火.风。及德中十种通常者。并有能句常能生果。破此量云。此等亦应体是无常。许能生果故。如所生果子微已去皆能生果。体无常故。又宗如前。许有生果之作用故。如所生果。
或总相言。诸句义中能生果常者应是无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
论。若不生果至如兔角等。
述曰。此难不生果诸常住者。谓大有.同异.和合.无能.俱分五全是常。空等五实常者。皆不能生果。除无说句。以为喻故。又体是无非所破故。今以唯识难之。不可以无作用难。真如虚空为不定过。无作用故。量云。此等实常不生果者。应非离识实有自性。许是常住不生果故。如兔角等彼宗毕竟无是常住故。以为同喻。因不言常有不定失或余句无常者虽不生果。大乘不许有实体故。设许有体亦非离识故无不定。然彼觉等既不离识。应犯相符。今言常住即除觉等。觉等摄在异喻中故。又不言常除觉等。以为同品亦得。文中宗等准理应知。又兔角等亦非离识。彼此共成。真如空等亦不离识。无不定过。
论。诸无常者至非实有性。
述曰。下破诸句体无常者。于中二破。一难有质碍者。二难无质碍者。此难有质。实句中五地.水.火.风.意皆有碍。意全四本父母极微是常。非此中破。今破四子微等。此中二量。一云汝此四种无常有碍者。应可分折。有方分故。如军林等唯得有质碍为宗。简别他句无碍无常者无方分故。彼许军林体有方分然可分折多虚疏法成军林故。子实等不然。以体实有坚密一处不可折故。军谓四军。林谓竹树等。二云此等诸法。应非实有。有方分故。如军林等。父母极微有圆量德合故无方分。其子微等上有方分。意虽有碍量如子微。然无方分。体是常住非此所破。无不定失又以可分折故为因难非实有。为第三量。已破之宗得成因故然以理观唯此非实一句为宗。方分可折是二别因。彼宗理许可分折。故如斧等断成多分故。便.应二字文便故来。非则宗法或有质碍为因亦得。
论。若无质碍至有实自性。
述曰。此难无碍量。后之九句全是无碍。实句之中空.时.方.我四是无碍。今破无常无质碍者。即德句十四全.十少分.及五业全。除无说句中一全.一少分。谓未生无全.不会无少分。非离识故。今破彼云。汝宗此等无常无碍法。除觉等外应不离心.心所有实自性。无质碍故。如觉.乐等诸心.心所彼心.心所即德句中觉.乐等摄。无常无碍。故得为喻。然无相符极成之失。简觉等故。彼宗说为非离心等故。彼说。意实是有碍摄。亦非是心。形如芥子。我所须具。非谓心也。设若是心。其喻即有能立不成。无质碍因此不转故。同品亦非定是有性。以非心故。无过失也。然此文略。故无简别。
论。又彼所执至如坚湿暖动。
述曰。自下第二别破实.德。初总相对以破实.德。后总结非坚.湿等别。此即初也初中有二。初以德例实。实非实摄。地.水.火.风实句所摄。性是有碍。坚.湿等法是德句中触德所摄。而是无碍。俱身根所得故。今翻覆为量破之。以实地等即德坚等。量云。地.水.火.风。非有质碍实句所摄。身根取故。如坚湿等。
此中身根亦得大有.同异。并在喻中。若但言非有碍。不言非是实句所摄。即有违宗失。有碍之言简无碍实句所摄。彼不说为无碍实故又对无碍坚.湿等故。故举有碍。下德句等无碍等言亦准此释。
论。即彼所执至如地水火风。
述曰。此以坚等例于地等。如文可知。宗等如次。此暖言等。等取动.触.数.量.别性等十一法。彼说身根得十一德。一触.二数.三量.四别性.五合.六离.七彼性.八此性.九液性.十润.十一势用。即行作因。其地等四皆身根得。皆有触故。色德但在地.水.火三。风中无色。彼以假实地等俱名地等。故眼所见。
论。地水火三至准此应责。
述曰。即以地等例于青等。眼见为因返覆为量。然不可言地非地摄。违自宗故。应言汝所执地非有质碍实地所摄。非如所执实有自性实句所摄。故不违宗。彼眼亦见十一种德除触取色。为量可知。
论。故知无实至实地水火。
述曰。此总结非彼地.水等与坚等异。大乘之地即坚等故。会申正义。然不可言色即是地。今只可以彼此相例非实非德地等非见。又言地等非别坚等地等非见。不可说色离地等无。文言虽总意显别也。又应言地等。非眼所见。实句摄故。犹如风等。此中文略。亦非地等。是此意也。彼不说地等耳等三根所取。故于此中但破见.触。
此下第三重破实等。
论。又彼所执至应是无常。
述曰。实句义中有碍常者。即地.水.火.风父母极微及意。彼为碍故。此等五法应是无常。皆有碍故。如粗地等。粗地等法彼自计执为无常故。宗因喻等如文可知。
论。诸句义中至如地水火风。
述曰。下破诸句无质碍法色根所取者。即德句中色.味.香.触.声五。及数等十种。业.及大有.俱分三。色等性故。皆色根取。此无碍法。应皆有碍。许色根取故。如地等四此中许言。明大有等我宗不许体性是有。及色根取。彼论说。根有五。鼻根即地。舌根即水。眼根即火。皮根即风。耳根即空此于诸句何法摄耶由此正解。即实句空取声之时。于身起作用名空耳根也。且十一德对其自根一一简略皆有一量。若二二合。若三三合。乃至总对诸根说量。其义其多。此中文总无简略故。
论。又彼所执至如石女儿。
述曰。此十句中除实句外余八句。义皆是非实。然此唯取有体句者。意明唯识。翻返为量。且欲除实破余八句量云。非实及觉乐等余德等八有体句。应非离识有别自性。汝许除心等非实句摄故。如石女儿石女儿无法。彼此不许识外有性。除心等言。简觉等者。恐犯一分相符过故。文略不简也然佛法真如即识性故。亦非离识。无不定过。虚空.择灭等理。非心外然假为喻。就他宗比量。又此中宗应云汝执。为简所别不极成过。又因虽有他随一过。谓实中火等非异德中触。而就他宗为论。故无此过。故因简略。应云汝许非实摄故。明自不许也。即是非实为因。破余八句。一一别除为八比量。
次以非有为因破余八句。
论。非有实等至如空花等。
述曰。不以非德等为因。以非有为因此中示方隅令知多法一法不离于识。又有等是实等自性。故便举之也。量云。非有性及觉乐等外余实等句。应非离识有别自性。许非有性之所摄故。如空花等。文略不简觉.乐等也。此中简略如前应知。此但除一有八比量。若二二除。若三三除。乃至除八句比量可知。前实等等多体法。今有等等一体法。又应别破九句。然多体法中以实为首。一体法中以有为初。例示余也。
次下第四别破有等性。
论。彼所执有至如实德等。
述曰。于中有三。一破大有。二难同异。三破和合初中有四。此即初也。彼计实等有法之外。别计有一大有之性能有诸法。法若无此即体非有。如龟毛等。故今破之。彼宗所执大有性者。应离实等八句之外无别自性。汝宗许是非无法故。如实.德等。等取业等。不言八句有不定过。或但言离三句亦得。其异句等非两共成。无不定失。或遮决定相违。说八句胜。非无之因唯彼许于有性上有故。许言简自随一过。实等许非无离实等外无别有。有性许非无。应实等外无别有。难令实外无别有性。
又逐令离实等外即非有性。
论。若离实等至如毕竟等。
述曰。此中总因。若异二异三异四五乃至异八皆得。若异八一一有八比量。其二三等随自计取。量云。若离实等八句之外。应非有性。汝许异实等故。如毕竟无等。等未生无等。彼宗除实以外。德等八句。及龟毛等。皆名异实。且以毕竟无为喻也。又今以八句义为有法。唯但以无为同法喻。
更复难令有性之上更应立有性。
论。如有非无至有别有性。
述曰。如有性非是无法有性无别有性有。实等亦非无如何别有有。立量云。汝有性。应别有有性。许非无故。如实.德等此中因有不定。同异亦许体非无。不许有有故。彼非极成故无不定又总取所难之中。此中简过如前应知。已下所有比量简过皆准可知。更不繁指。
次更逐令无法之上别有无性。
论。若离有法至有别无性。
述曰。无性体非有。无上不立无。有法体非无。何须别立有。彼若言有法虽非无。不自有故须有有。亦应无法不自无。无法之外别立无。此责恒齐何方遣难。量云。汝第十句无法之外应别立性。因云。除大有.同异.和合等六句之外有无二法互相违故。如实.德业。
因中不言除大有等者。即有不定过。为如实.德等。与无互违故。无法之外更别立性。为如大有等。无法互违故。无法之外不别立性。故今简言除有等六。
论。彼既不然至唯妄计度。
述曰。总结非之。彼无既更不别立性。然者有性应不尔。故彼有性唯妄计度。
子段第二难同异性。彼执同异是诸实.德等体性。非即实等此是多法故今破之。
论。又彼所执至如德业等。
述曰。实.德.业之性即是同异性。离实.德.业理定不然。勿者莫也。莫此同异性亦非同异性。总立量云。汝所执实.德.业性。应非实.德.业性。异实.德.业故。如和合等。
此中无有自言相违。以宗中言汝执简故。非我许有实等之性。而今复言非实等性。今欲违此故无此过然今宗中实.德.业三。其举喻中复以德.业等而为喻者。此中应别简云。汝之实性。应非实性。异实句故。如德业。汝德性。应非德性。异德故。如实业。业亦应然。准可知也。更互为喻。然此有别而无总量。二合有三。三合有一。为量可知。此中所言实.德.业者。即是各别当句为宗。言实等性者。即是同异性故别也。文言如德.业。但举实句之喻等取德喻。谓实.业等取业喻。谓实.德。
次又令实非实。德非德。业非业。
论。又应实等至如德业实等。
述曰。便破实等。非正所明。量云。实应非实。异实性故。如德.业。德.业更互相望为量如实可知。文言如德.业.实等者。举实喻。谓德业于德喻中但举于实等取业句。及等业喻。谓实.德也。文中宗等言皆简略。但言实等应非实等。异实等性故。二三等合准前可解。
论。地等诸性至准此应知。
述曰。汝言地性。应非地性。异地故。如火等。火等一一相望亦尔。实中九种各各相望有九比量。德有二十四。业有五种。合三十八。返覆有七十六。各二二合三三合者乃有无量。第二准量云。地应非地。异地等性故。如火等。然岂不有违自宗失。何乃言地非地等耶。今者不然。此则应言汝所计地应非实地言简别之。我宗之地。非实地故。是假立故。又非实句之中地故。彼计火等亦非实句地。无不定过。前量应简别。文言略故也。
论。如实性等至无别实性等。
述曰。难令离实等无同异性。量云。实等之外。应无同异性。非唯一故。如同异性。如实性等无别实等性。实等亦应无别实性等。等德等性遮令同异有同异性。其实等性应更有实等性。非一法故。如实等法实性者同异性也。然实等各异。义相似实等之外别立实等性。实等之性相似亦非一。应更别立实等性。相似之言简不相似。此即以性同实等例。若总.若别皆有比量。此中但有总而无别。别数如前。然文唯有以性同实例。无以实同性例。若破六句义即无违。若破十句有不定失。异.有能等非一相似。无别性故。今者亦以为所立中。应令别有性。例同于实等亦无过也。又非极成法。无不定失。
论。若离实等至有非实等性。
述曰。自下又以非实例实等难。谓离实等外别有实等性。应离非实等外立有非实等性。且如除实.德.业以外并名非实.非德.非业。即余六句.及无法是。有体法者唯六句是。今言七句应有非实性。异实性故。如德.业。德.业相望亦尔。又虽知德等皆名非实。其性即是非实性摄。然合八句皆非实性及与无法。无别有一大非实性总该九法故为量也。量云。除实余九。应别有一总性。实非实中随一摄故。如实句此量虽成。然可直例不令立实性。何须令立非实性也。便违自宗。若不尔者。即一德上他说亦有非实性。故犯相符过。非德等性例亦应然。故论言等。
论。彼既不尔至唯假施设。
述曰。总结非也。彼非实既不尔。更无非实性。实等云何然。更有实等性。故同异性。唯假施设。
论。又彼所执至如毕竟无。
述曰。自下子段第三破和合句义。我佛法中法不相违假立和合。然彼所执别有一法。是实。是常。能和合法。能令实等不离相属。相离不相属。即不和合故破之。量云。如彼所执和合句义。定非实有。许非是有性及非实等八句诸法摄故。如毕竟无。即兔角等。体是一法举非有为因。体是多法举非实为首。故因中言非有实等。又性体别故。此中宗因皆有所简如前可知。
有彼本许六句义者。前之五句现量所得。十句义中实.德.业.有.俱分现量所得。其此和合非现量得。故今破之。
论。彼许实等至而可实有。
述曰。彼计实等现量所得。分明证故。如前征诘。尚非实有。牒前所非。况彼自许和合句义非现量得。不分明证。可是实有。
虽复非有遭此难已若复说言。
论。设执和合至亦非实有。
述曰。若执和合亦现量得。如前实等道理破之亦非实有。量云。和合性。非实有。实等十句随一摄故。如实.德等。实德等前已破故。故得为量。此破转计亦现量得。
上来总别破讫。自下结归唯识之门而复总破。
论。然彼实等至如龟毛等。
述曰。自下第五总破六句。然彼计无非离识有。故但破九。初破实等离识自体竟不可得。次破缘实等智。非是缘实等现量智。初比量云。彼计实等。是有法也。非是缘离识实有自体之现量所得。是法也。合名为宗。汝许是所知故。如龟毛等此无异喻。彼宗计此实.德等句。是缘识外实有自体现量所得。故今非之。现量者能缘也。此中遮非是缘离识外境自体现量智之所得。非是缘不离识境假有自体现量所得。义虽是缘不离识境心等所得。非必现量所得故。其实等句义。彼宗说是离识有体。能缘彼心是名现量。彼实等句是此现量所得。谓实等句义。是离识实有自体之现量所得。今者非之。复言缘者恐滥持业释。言其离识实有自体。即是现量。若以离识实有自体。属其能缘现量者。即彼此二宗一切心.心所法。亦非离识实有自体。觉等即是心.心所故。犯违宗过。为简此过故说缘言显依士释。缘显能缘。非离识有体实等句义之现量得。又若不言缘即无所简。其觉.乐等亦入法中。即有一分相符之失。彼亦说为不离识现量得故。由此应合实等句义总为二分。谓彼觉等心.心所法总为一分。除此以外法为一分。其能缘法总为三分。一唯缘实等非心心所法。二唯缘觉等心心所法。三合二为境。若论说言然彼实等非唯缘离识实有自体现量所得。为简德中觉等不离心故。恐犯违宗及相符故。说唯字者。简别缘实等。可置唯字通缘二者。即简不尽。以觉.乐等亦从实等。是离识实有自体。现量所得。实等亦从觉等。是不离识。实有自体。现量得故。今为简尽但应总言非缘离识等。其总缘者亦所简故。为简如是种种过失。故但说缘不言唯等。此中总为但有一量。准能缘智各别有九比量。若二二.三三合义准应知。
论。又缘实智至如德智等。
述曰。第二量云。缘实之智。非缘离识实句自体现量智摄。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彼计缘实智生之时。假合生者。谓缘九实.及大有。及异随所有德。同异等实性。发生此智。然德智等皆假合生。亦缘多法假合生故。即非缘实现量智摄。缘实之智亦假合生。应非缘实现量之智。若作此解。无独缘德等智可以为喻。必合缘故。有及和合等必有所有及所合故。不作此解。缘大有和合之智非假合生。由是理故今更解。先假合生者显藉多法。藉因托缘智方生故。谓如意缘实时。藉我及合德法非法行等因缘。方生缘于实句。其德智亦尔。有及和合亦尔。许有别缘有及和合以为境者。然不要与实.德等境合方能缘之。以能缘智藉多法起。名假合生无过失也。前解境必有多方能生智。后解境可唯一。藉多缘生。名假合生。彼家所计。缘实之智。即是缘于离识之外实之现量。今正非之。此智非是缘离识之实现量智义也。
论。广说乃至至如实智等。
述曰。此为例破。如文可知。此破六句故至和合。义及九句一一为之。并前有九。若二合等准前应思。前破境实非缘离识现量所得。今意正破缘离识实等智非现量智。意明前实是非缘离识境之现量所得。后实智非是缘离识境之现量智摄。其眼识等虽缘多色假合而生。非缘实智。无不定失。前说和合非现量得。今遮现量者意。故不相违。准此知。境六皆现量得又解境据本计破五非现量所得。智据末计破六非现量智。影互显也。
论。故胜论者至妄所施设。
述曰。此即第三总结非也。意明唯识心所变作故。是妄情之所施设。
自下第三破事大自在天等执。即不平等因计也。若言莫醯伊湿伐罗。是大自在天。若长言摩醯伊湿伐罗。是事大自在天者。如言佛陀是觉者。若言抱徒憨是事佛者。今破事大自在天者执。彼计此天法身遍常。身如空量。无别居处。其变化身别有住处。
论。有执有一至能生诸法。
述曰。此中有二。初叙。后非。大自在天。一体实有。二遍一切。三是常住。四能生一切法。如此类计西方极多。初叙计也。
论。彼执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论主总非。他返征已。
论。若法能生至非真实故。
述曰。自下别破有二。初破本宗。后难救义。初有五量。第一立量破其常住。从下向上为因为宗。或以义取。如理应思。量云。大自在天。决定非常。是能生故。如地.水等。余能生他者必从他生故。此中所说能生他因。得下贯通遍.实二宗。然下即以所破讫法。而为因故。相乘为论。不然即有随一不成。以彼不许大自在天非常等故。大自在天决定非遍。以非常故。如瓶等物。又非真实。以不遍故。如盆等物。今此既以非真实为法。即简心.心所等法。是虚幻有。非真有故。真如等不尔故许遍也。
论。体既常遍至顿生一切法。
述曰。更重破也。体既遍而且是常。遍故何不于一切处。常故何不于一切时能生诸法。如彼现生处及时等。遍故。常故。即二因也。此中二量前三为五。
论。待欲及缘至违一因论。
述曰。此违自宗。汝复若谓体虽遍常。以待乐欲并及缘故。诸法不一切处。及一切时生者。今汝宗言唯大自在一法为因。复言更待诸众生欲及诸法缘。即多法为因。岂不便违一因生论。
论。或欲及缘至因常有故。
述曰。大自在因一切时有。以是常故。何不众生欲。及缘一切时顿生。量云。汝言无欲及缘起时欲.缘应起。许自在天体恒有故。如余起时。此同瑜伽第六.七说。不能繁引。
自下第四合破七外道计。准上应知。
论。余执有一至虚空我等。
述曰。梵即梵王。此事梵王者计。此下皆从所执所事以立其名。乃至事我者亦尔。有外计此是常是一。能生一切法。或计有一时是常是一。能生诸法。有计方亦尔。是一是常能生万法。此破能生别有一计。上破实有胜论等计故不同也。本际者即过去之初首。此时一切有情。从此本际一法而生。此际是实是常。能生诸法。古人云。诸部有计。时头众生。与此同也自然者。别有一法。是实是常。号曰自然。能生万法。如此方外道。亦计有自然是一是常能生万法。虚通之理名不可道之常道也。稍与彼同。虚空亦然。别有一法一切有情皆因而有。其我亦然。别有一我能生万法。前破实有。今破能生。故前后别。宿作因等非一故论言等。
论。常住实有至皆同此破。
述曰。以上诸法皆是一物。是实常住法。具诸功能生一切法。与大自在义相似故。合例为破。然以不如数.胜论等。别有炽盛多部类故。不标其名各各别破。然勘瑜伽第六.七卷.显扬十一.十二.十六.大论中.及广百论。方知此等外道名计。
自下第五二声论师合一处破。初叙二计。后正非之。
论。有余偏执至表诠诸法。
述曰。明论声常。是婆罗门等计。明论者先云韦陀论。今云吠陀论。吠陀者明也。明诸实事故。彼计此论声为能诠定量表诠诸法。诸法揩量。故是常住。所说是非。皆决定故。余非揩量。故不是常。设有少言称可于法。多不实故亦名非常。梵王诵者。而本性有。然声性非能诠。下破之中彼无同喻为不定过。
论。有执一切至方有诠表。
述曰。待缘显者。声显也待缘发者。声生也发是生义。声皆是常。然有时闻及不闻者。待缘诠故。方乃显发。此有二类。一计常声如萨婆多无为。于一一物上有一常声。由寻.伺等所发音显。此音响是无常。二计一切物上。共一常声。由寻.伺等所发音。显音亦无常。如大乘真如万法共故。唯此常者是能诠声。其音但是显声之缘。非能诠体。此通破声显.声生计内计外全分一分。如因明疏叙。今不繁述。今破计一切。少分亦自破。或少分一切摄诸计尽。
论。彼俱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总非他失。他还返征。
论。且明论声至如所余声。
述曰。破初婆罗门等计。量云。汝明论声应非常住。许能诠故。如所余声余声即是非明论外余一切声。以彼声性非是能诠故无不定。
论。余声亦应至待众缘故。
述曰。破第二师也。此言余者有二义。一计余。是前明论者计之余也。二声余。前计少分。今计全故。又前破明论声计。今破彼声外之常声。故云余声亦应非常声体。待众缘故。如瓶盆等然彼所计声性与声别。声性即是所发音响声之体。故今总言非常声体。若破所发音声。言非常声。若破声性言非常声体。声及声性合名声体。若但言非常声。他以声性例所发音为不定过。若言非声。即违自宗。故但总言非常声体。又简真如。虽待缘显。非常声体故。因云。待众缘者。若言待缘显。即声显成自生俱不成。若言待缘生。即自生成显不成。为对二宗自无有过。故但总言待众缘故。若言待众缘生显故。文繁无用故不具述。
自下第六破第十三外道计也。
论。有外道执至而体实有。
述曰。于中有二。初叙计。后破之。此初也。即是顺世外道所计。此唯执有实常四大生一切有情。一切有情禀此而有。更无余物。后死灭时还归四大。其胜论所计父母极微。此亦兼破。然此胜论更许有余物。顺世不然。执实执常。执能生粗色此是因也。又胜论师及此顺世。执所生之色不越因量。量只与所依父母本许大。如第三子微。如一父母许大。乃至大地与所依一本父母许大。本极微是常。子等无常。亦是实有。色是德句。极微非色。今言色者。以自宗义说彼法体。然只地.水.火.风四有极微。余无极微。谓色.声等。
论。彼执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初论非云彼非应理。彼次返诘所以者何。
论。所执极微至体应非实。
述曰。下破有三。一破能生四大。二破所生粗色。三合破二。初有三量。一有方非实难。顺世极微及与卫世。皆无方分。唯有圆德。然今设破。若有方分。即立量云。所执极微体应非实。有方分故。如蚁行等。彼许蚁行有方分非实有。故以为喻。文中非次。准量应知。又以佛法义征可有拟宜之方分故。如蚁行等。此即破实。
次第二无分不生难。
论。若无方分至生粗果色。
述曰。又汝根本执无方分者。量云。所执极微应不共聚生粗果色。无方分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亦不共聚生粗果色。故以为喻。此即有分。及无分难。
次第三能生非常难。
论。既能生果至极微常住。
述曰。汝之极微应非常住。许能生果故。如所生果果即子微等。
上来初有方分难父母实有。次无方分难能生粗色。后能生果难父母常。总破能生父母本极微竟下破所生果。于中有二。无常极成。故不须破。次下第一难所生之果。不粗于因量。至下文言既多分成应非实有。第二方是难果实有。初中有四。一合破顺世.胜论本计果量同一因微。第二量德合下。唯破卫世粗德合救。第三合破顺世.卫世遍在自因之救义执。第四合破顺世.卫世果多分合故成粗救。
论。又所生果至不名粗色。
述曰。此中量云。所生之果色应不名粗。与本极微等故。犹如本极微。又应返难极微应是粗。量云。所执极微应不名细。与粗量等故。如粗果色又彼执。地等所生粗果。眼根等色根所取。父母极微非色根取。以极微细。非色根取故。
论。则此果色至便违自执。
述曰。自下破粗果色应非色根取。量云。所执实粗果色应非色根所得。与极微量等故。犹如极微。若不言实色根所得。即违自执。自执许色根得诸粗色果故。
论。若谓果色至色根能取。
述曰。此下第二唯胜论师计。彼转计言。所生果色与量德合。即德句中量德有五。即微量大量也。有量德合。故虽与极微量等非粗。似粗色根能取。然本极微非粗德合故。
论。所执果色至无粗德合。
述曰。今为量云。此所生果色。应无粗德合。与本极微体量等故。如本极微。
更返难之。
论。或应极微至处无别故。
述曰。此中量云。或应本极微有粗量德合。与粗果色处无别故。如粗色果以量既等即一处住体相涉入。名处无别。文无别因。意说相入。相入即是量等子微之义。子微今以量无别为因。显父母亦得。父母以处无别为因。显子微亦得。互影显也。
论。若谓果色至可名粗者。
述曰。此下第三子段。合破胜论.顺世二师。谓彼救言。前言果色等于因量。谁谓所生一色之果。唯与一个极微量等。今云等者。等如二个父母极微。遍在二因之中。因既有二。果等于彼。故可名粗。
论。则此果色至处各别故。
述曰。此正述难。极微所生一果色体应非是一。如所在因父母极微。处各别故。如父母极微此但应言如二极微量。以三微果等因非极微故。但可总相相即言如因量。又文中少。此意欲显一子微居父母二极微之中。即在此者非彼。在彼者非此。云如所在因处各别故。量云。所生色果。体应非一。在此东者非西。处各别故。如所在因父母极微。
论。既尔此果至色根所取。
述曰。既子微为二。如父母极微还不成粗。由此粗色如父母极微。亦非色根所取。此中二量如次前说。
论。若果多分至何用果为。
述曰。下子段第四合破救义。若彼遭难复设救言果色一一细分之时即非是粗。多果色合故成粗者。今难之云。即多父母因极微合时。足得成粗。及足成与色根为境。更用子果粗色何为。彼执父母极微众多虽合。仍不成粗。果色不然。合即粗故。今立量云。多父母极微合应不成细。量等粗果故。如粗果色果色多合应不成粗。量等极微故。如父母极微彼说父母极微设和合时。亦非根之境。粗色相合即成根之境。今令父母极微合成根之境故。言足成根境又立量云。多极微合亦应成粗。许多合故。如粗果色彼许多极微虽合不成粗故也多极微合应成根境。许多合故。如粗果色。
论。既多分成至前后相违。
述曰。此下第二破所生果体是实有。果既多分成粗应非实有。多分成故。如军林等又汝所执前后相违。前言果色子微一物虽粗。仍量等彼一因之微。既被难已云量德合。又复转言量等二因微。乃至今言。多分所成粗元非一物。又多分成复称实有。故是前后相违转执。
论。又果与因至如二极微。
述曰。自下大文第三。合破父母及子。又粗果色与因极微俱有质碍。亦应不得同一处住。如二极微。二极微有碍。即不得同处。如何因果二色俱有碍遂得同处。同处者即相涉入义。谓所生果色涉入因极微中。故为此破。上来意尔。此中比量虽非次第。如文具有。量云。粗果。与因父母极微。应不同处。许有碍故。如二极微。
论。若谓果因至药入镕铜。
述曰。若彼救言因果相受入。如一沙受水。鍮石之药入于镕铜。沙得水而不增。铜得药而不长。即水入沙腹中。药入铜里。因极微得果色因不增大。如沙受水等。故无违者。牒彼计也。
论。谁许沙铜至非一非常。
述曰。今破之云。谁许沙.铜体受水.药。此即不许沙体受水。但入二沙中间空处。不入一沙体之中也。亦应果色入二极微中间空处。不入一极微之体中。谓药入铜亦复如是。即是造金鍮石是也。谓药于铜中安。变成金时。药但入铜之空隙处。非入极微之中。是此宗义。此显不入义下就宗难。若果色入因极微中。应如沙受水而离。谓水入沙中。二沙即相离远。不是水微入沙之中。一量云。汝宗水入沙。应离非一。许水入中故。如二沙中间二或子微入父母极微腹中亦应离非一。许入中故。如水入沙三又二微相触。如粗物相击体不相受遂即离散。汝何言果色入因极微之中。因极微体应离散。为果微所触故。如粗物相击。又药入镕铜。入其间隙。二极微不相入。虽居间隙。药令铜极微变为金者。量云。果色设许入因极微之间。亦应变彼因极微异本。许入极微腹中故。如药变铜也故论言应离变者是也。水入沙而离。或相击而离。药入铜而变也。沙离故非一。药变故非常。汝极微亦应尔。非一非常。如铜.沙等。
论。又粗果色至彼应如此。
述曰。此中二十论言。一应无次行。俱时至未至。及多有间事。并难见细物。破卫世计。今亦同之。果色是一。如得此一处一分时。一切处一切分亦应得。以彼此一故。彼应如此。论虽为比量但举一边。亦应言此应如彼。大乘以理。无实一物。乃至一极微亦无实一。是假立故。无不定失。今破实一也。
论。不许违理至虚妄计度。
述曰。不许违理者。谓若不许得此即得彼。即违彼此是一体之比量理也。若许便违世间之事。进随自宗得。违事不成。退随他不得。违理不成。此即近结。若远结者。进从于他。便违自教。退随自教。有违理失。故是所执进退不成。但是妄情所计度也。结归唯识。
论。然诸外道至不过四种。
述曰。就破外道中。上来别破十三外道法讫。已下第二总摄为四种。于中有二。初总后别。此总举讫。
论。一执有法至如数论等。
述曰。此即僧佉自部之中分为十八部。故今言数论等。或他外道等非一。彼说。胜论所执大有同异。我自宗中不离有体法外别有此二性。二性即法体。法体与此一故有等性者。等同异性也。不言同异言等性者。显有等是彼性故。又等同异显类别故。以是法性。故别破之。
论。彼执非理至体无差别。
述曰。此非之也。第一违比量。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是一无差。汝既执有体法即是有性。但是有体法有义不殊。皆是有故。故有体法应无差别。今立量云。汝唯量等。应无差别。即有性故。如诸法非无诸法非无。即是有性。有性皆无别。其有性既无差。法亦应尔。故以为喻。
论。便违三德至诸法差别。
述曰。此违自教及违世间。汝宗二十三谛。自望虽无别。以体即自性故。而许三德及我四法有别。故论中言三德及我。又汝三德及我四法。皆应无差。即有性故。如二十三谛。二十三谛体无别故。若言一切悉皆无差。岂不自违宗意又我等者。等二十三谛差别体相。又违世间现见可知。此破大有即有三违。一比量。二自宗。三世间。
次难同异性。
论。又若色等至青黄等异。
述曰。但言色性。即一切色无有差别。一切色法皆有变碍为色性故。诸人共许。今立量云。此青.黄等色应无差别。即色性故。如色性色性一切色是一。诸色皆色性。故以为喻问破一切法即大有同异。今佛法岂离法外别有大有等耶答曰。我但破汝之非。非我即为定也。
论。二执有法至如胜论等。
述曰。胜论自部亦有十八。故复言等。计前已叙。
论。彼执非理至体不可得。
述曰。此总破也。汝大有外一切法体应不可得。非有性故。如已灭无。即举五无之中一也。
论。便违实等至现见有物。
述曰。若体不可得。便违自执实等是有。违自宗也。亦违世间现见有物。三失如前。此破大有。
次难同异。
论。又若色等至非眼等境。
述曰。难色若非色性。应如声非眼境。量云。汝色应非眼境。非色性故。如彼声等。此中色等言。即等取自所依三大。及余眼境者。恐有不定过故。又更互作法。等一切法。故后言等问若难色非眼境。岂不违宗.世间.现量等过答彼所执色通常无常。是无碍德句收者。佛法不许。有法既言汝所执色。以别其宗。故无违教.现量等过。
论。三执有法至如无惭等。
述曰。即是尼揵子。今正翻云离系。亦云无惭。即无羞也。离三界系缚也。以其露形佛法毁之曰无惭。即无惭羞也。言等者。种类非一故。其有等如共相一切法体不无。体皆同故。法如别相。相状异故。如共故非一。即别法体故非异。不是别计有大有等。而说亦言。同异性亦尔。一切色同一同异故。此表成俱。其第四师遮即违此说。义亦同故。
论。彼执非理至一异过故。
述曰。一同初过。异同第二过故。
论。二相相违至俱不成故。
述曰。一异既相违。如苦乐体异。一异体应别。二相违故。如苦乐等一异体同俱不成者。一异不应同体。相相违故。如苦乐等一即非一。体即异故。如异异即非异。体即一故。如一言俱不成。一异二法俱不成故也。
论。勿一切法皆同一体。
述曰。汝一切法应皆同体。许相违法得同体故。如一异相违。一异相违许同体故。一切法成一体也。
论。或应一异至理定不然。
述曰。一故一切法同体。异故诸法体不同。如杌似人牛说为人牛。是假非实。而义说故。此中量云。汝一异应假非实。二相违法一处说故。如似人牛。
论。四执有法至如邪命等。
述曰。如邪命等者。即是阿时缚迦外道。应云正命。佛法毁之。故云邪命。邪活命也。此执非一故亦言等。
论。彼执非理至同异一故。
述曰。谓若言非一。同前异过。若言非异同前一过也。彼若复言不须别言若非一同前异破。别言若非异。同前一破。应一时言非一非异。
论。非一异言为遮为表。
述曰。此问定也。
论。若唯是表应不双非。
述曰。双非非表。故如云石女无儿无女。双无之言无所表故。
论。若但是遮应无所执。
述曰。量云。汝应无所执。但遮他故。如言石女无儿女等。
汝所执法即是所表。云何言遮都无所表。无所表故应无所执。以无执故何所竞耶。
论。亦遮亦表应互相违。
述曰。若遮时无表故。若表时无遮故。此二相违如何言一。汝之表.遮应非体一。相相违故。如水火等。
又此言表即同第一。若言遮者即同第二。
论。非表非遮应成戏论。
述曰。何所名目。但是戏论。俱无所成。
论。又非一异至决定实有。
述曰。即违世间有一异物。谓青是一。与黄为异故。以双非故。即无有法。便违自宗色等有法决定实有。一异相违非实有故。如何非一异。岂色与色非一。与声等非异。
论。是故彼言至勿谬许之。
述曰。总结非也。此唯矫诈复苟避过。诸有智者勿谬许之谓为中理。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一
大正新修大藏经第43册No.1830成唯识论述记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二(本)
沙门基撰
自下第二别破小乘。于中有三。初总问。次略答。后广破。
论。余乘所执至如何非有。
述曰。即总问也。大乘之余即小乘也。若言异识大乘亦成。色异心故。今言离识简违宗过。
论。彼所执色至理非有故。
述曰。即略答也。心心所等稍同大乘。故且未破。
论。且所执色至非极微成。
述曰。下广破也。于中有三。初破色。次破不相应。后破无为。以心.心所是能取故。体即识故。稍相近故。后总破内方始破之破法之中总有十一部。显义别破。谓萨婆多.经量部.正量部.大众.一说.说出世.鸡胤.上座.化地.饮光.法藏等计。自余九部宗类皆破就破色中有三。初总叙外执色之类别。次别牒破之。后总结非有。此即初也对有三种。谓即所缘.障碍.境界。初所缘有对。谓心.心所于自所缘。次障碍有对。谓十色界自于他处被碍不生。如手碍手等。后境界有对。谓十二界法界一分诸有境法于色等境初后别者。心.心所法执彼而起。彼于心等名有所缘。若于彼法此有功能。即说彼为此法境界。如俱舍第二等广说其相。然此中说。对谓对碍。取障碍有对。十处名有对。法处名无对。彼此共成。除胜定果。余宗无故。
论。彼有对色至非实有故。
述曰。牒有对破也。于中有三。初破有对。次破无对。后双破之初中有二。先破诸部有对不成。后结有对不成破有对中有三。初破能成有对极微不成。次破所成有对眼等不成。后申正义破能成中。初总非。次别破。后总结。此总非也能成所成根微等义。至文当知然经部等极微随眼.色等十处所摄。然非是假。非眼识等得。成和合色为眼等境故。以理而论唯意识得。应法处收。以实从假色等处摄。以假揽此实法成故。正理论中与经部诤。法处不许别有色故。非法处摄也萨婆多极微随色等处摄。即和.集色等。细从粗摄故大乘极微法处假色。不能成眼等积集色故由此应作四句分别。经部十处粗假细实。大乘世俗粗实细假。萨婆多等粗细俱实。一说部等粗细俱假。以经部师.萨婆多等所计极微各疏远故。今破之也然诸部计全疏远者。因言叙之。近者不述。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者。总立宗非。正对萨婆多。若对经部非彼所许。欲难不极成所成有对故。不作此解言对经部者。犯相符极成。彼说所成有对非实有故能成极微非实有故者。总立因非。然此因有随一不成。
下文有二。初破有碍无碍。后破有方分无方分。
论。谓诸极微至是假非实。
述曰。自下别破萨婆多师.经部等计。皆说极微是实有故。皆是碍性。三有对中障碍有对。有对名碍。萨婆多极微是碍若有方分名碍。萨婆多非碍。唯经部有。已下随应。量云。此应是假。许质碍故。如瓶等物。
五根.五境亦摄在中。无不定过。此是经部方分质碍。及萨婆多本计。
自下设遮。
论。若无质碍至成瓶衣等。
述曰。恐有异计亦说极微无碍。故今设破。又无方分名为无碍。萨婆多等亦名无碍量云。汝之极微。不能集成瓶等。以无碍故。如非色法无为.不相应.心心所等。皆摄在喻中。亦无不定。若对萨婆多。因应改云无方分质碍故。不能一一。可寻比量。正彼论文子细分段亦准可知。
论。又诸极微至便非实有。
述曰。此中量云。所执极微。应可分析应非实有。有方分故。如粗色等。此二比量破经部师诸计极微有方分者。然方即分。更无有分故。二十唯识云。极微有方分。理不应成一。
论。若无方分至承光发影。
述曰。下难无方分。略有五难。此第一极微无方分应无光影难。无方分者是萨婆多计。彼以极微等即是和合色。和合色外无别极微。极微外无和合色。以理难云。汝和合色。应无方分。体即极微故。如汝极微成和合色无方分已遂立量云。汝和合色等。不能承光发影。无方分故。如非色等。
论。日轮才举至光影各现。
述曰。此叙理也。如日轮举照柱等时。东处承光。西边发影。故言各现。
论。承光发影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正难也。承光发影东西不同。故知极微定有方分。如日照一柱。其中极微无方分者。应日照东处西边有光。无方分故。应无所隔。汝之极微。应有方分。即和合色故。如和合色。东处非西。明有方分。
论。又若见触至必有方分。
述曰。此第二极微无方分见触无差难也。即事申理。若执极微都无方分。眼见壁等。及手触时。唯得所见.触之此边。不得所不见.触之彼分。此和合物即诸极微。极微无方分。见触此边之时。应亦得于彼分。此即彼故。彼如于此。为量同前。粗色方分既即极微。故知极微定有方分。
论。又诸极微至共和集义。
述曰。此第三极微有中表。一应成六分难。又若无方分。即不能或和或集。和对古萨婆多师。集对新萨婆多顺正理师。极微。应不和.集成粗大物。以无方分故。如虚空等然经部师说有方分。今难无方分便非和者。故知唯古萨婆多师义。不然因有随一不成。随所住处。设许汝不相触着。相拟宜时必有上下及四方差别。所拟东边既非西边。明有方分。东若非东。西应非西。便为非色非谓极微。
论。或相涉入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第四极微无中表微聚不异难。若无所拟东西等方。所有极微应相涉入合为一体便不成粗。二十颂云。极微与六合。一应成六分。若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初半是前。后半是此。由此极微定有方分。故俱舍云。触与不触皆应有分。
论。执有对色至应无障隔。
述曰。此第五极微即粗色。应无障隔难。汝有对粗色应无障隔。即极微故。犹如极微汝执有对色即是极微。极微之外无有对色。极微若无方分。粗色应亦无方分。无方分故亦无障隔。如非色等。为量同前。二十颂云。无应影障无此障无也。
论。若尔便非障碍有对。
述曰。若无障隔。便非障碍有对所摄。量云。汝之十处。非障碍有对。无障隔故。如心.心所。
论。是故汝等至定非实有。
述曰。由此汝极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折。可分折故定非实有。二十颂云。聚不异无二。
论。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述曰。此结非也。能成极微既非实有故。所成有对之色实有不成。
上来破能成极微不成讫。下破根.境所成有对不成。
论。五识岂无所依缘色。
述曰。自下第二明所成有对不成之中有二。一问。二答。此问也。小乘问曰。若无能成实极微故。无所成有对色。汝大乘五识。岂无所依.所缘之色。
下答有三。初申正义。第二破眼等内处不成。第三别破外处不成。
论。虽非无色而是识变。
述曰。即申正义。此中虽言义兼德失。色义片同。意显识变不同他色。即论主答。虽有所依.所缘之色。而是识所变现。非是心外别有极微以成根.境。
论。谓识生时至为所依缘。
述曰。此解识变。谓八识生时内因缘种子等力。第八识变似五根.五尘。眼等五识依彼所变根。缘彼本质尘。虽亲不得。要托彼生。实于本识色尘之上。变作五尘相现。即以彼五根为所依。以彼及此二种五尘为所缘。五识若不托第八所变。便无所缘。所缘之中有亲疏故。以上是总初申正义。
论。然眼等根至非外所造。
述曰。自下第二别破五根。色等五尘世间共见现量所得。眼等五根非现量得。虽第八识缘。及如来等缘是现量得。世不共信。余散心中无现量得。以但能有发识之用。比知是有。此非他心及凡六识现量所得。唯除如来。如来小乘计亦为现量得。非世共许故不为证。此但有功能。非是心外别有大种所造之色。此功能言即是发生五识作用。观用知体。如观生芽用比知体是有。观所缘论亦作是言。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以用比知体性是有。由此说根唯是种子。二十颂云。识从自种生。似境相而转观所缘论不言现色。言功能故然今此义诸说不同。大众部等说。五种色根肉团为体。眼不见色。乃至身不觉触。以经说言根谓四大种所造各别坚性等故是肉团。肉团不净故不见色。稍胜余色故名清净萨婆多师别有四大生等五因。为其因缘造根.尘等。大唯身触。根虽积集。离心之法。仍实有体成实论师名师子胄。本于数论法中出家。因立彼义云。由色.香.味.触四尘以造四大。是无常法。此中四大总得成根。为五根体经部五色根.境。虽体并假。实极微成说假部通假实。蕴.处门中摄各别故一说部说。唯有其名都无体性顺世外道计即四大吠世史迦。四大俱是实句所摄。坚.湿.暖.动德句所摄。眼唯得三。但除风大。身根得四。亦得坚等。然彼宗说。眼根即火。耳根即空。鼻根即地。味根即水。皮根即风数论师自性生大。大生我执。我执生五唯。即色.声.香.味.触。此五是我所受用物。受用物时必有用。根谓十一根。不能自起。必待五大。待五大故从五唯复生五大。五大生已方成十一根。是能受用具故。有说色造火。火成眼。声造空。空成耳。耳无碍。声亦无碍。香造地。地成鼻。味造水。水成舌。触造风。风成皮。心根有二说。一说是肉团。一说非色。非色者不说造。是色者说造。或说唯地造。或说五大皆能造余根。亦有说五大通能造之然今大乘一解。内自种子为其因缘。心内所变现行相分四大为增上缘。造根.境.色。故此论说。非是心外实大所造二解云。根即种子。名功能故。名种子故。引教如前。于中三说。至下当知。体既非色。非是外处四大所造三解云。五根据实皆通现.种。然论多据现色名根。此中造义诸门分别。如对法疏。
论。外有对色至内识变现。
述曰。且萨婆多五尘离识皆有实体虽缘积聚仍体实有。经部师说。实极微成。五尘体假。说假部计。若在处门以缘积集说之为假。若在蕴门五尘体实。故五尘体总通假实。若成实论师体是实有。仍是能造一说部说。唯有假名无实尘体。数论师说。五尘体常。仍是碍性。能造所摄。胜论师说。声.香唯无常。色.味.触通常无常。五皆无碍。顺世外道计即四大。
大乘之中有以过去五识相分为五尘。有以现在大种。及所造为五尘。然有假实。如色中二十五种。四显色实。余色皆假。响声假。余声实。触中所造假。四大实。不见香.味通假之言。心外有对前已遮破。故此诸根但是内识之所变现所缘论云。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论。发眼等识至生眼等识。
述曰。然虽识变作用有别。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为依故生眼等识。勿谓识变但是色者皆无差别。此即结根及解根义。
然且依常徒义释此文者。以现行清净色为五根。诸处但言四大所造净色名根。若约观所缘论。陈那即以五识.种子名为五根。或以五尘种子名根。第四卷中护法救义。五识业种名为五根。对法第一云眼界者谓曾现见色及此种子。又瑜伽决择分等。皆以现行.种子二法为眼根等然唯种家。释对法等者。由本熏时心变似色。从熏时为名又即识之种子现有生识用故假说为现行色根。若唯说现行为根。释唯种子文者。如下第四卷.及观所缘论。释通现.种文者。实唯现行是根。以大所造说净色故。对所生之果识。假说现行为功能。实唯现色。功能生识之义。大小共成。举之以显。体实有无。彼此竞故不说。以圣教言根谓净色故。其实种子非五根性俱用之家如下第四自当广释。不能预述唯种子者。陈那等义。以二十唯识说五色根皆是种子。如第四卷引。唯现行者无别师说。此中但约诸处教文显相义说。即护法等通用现.种为根。根既然境亦尔。且助陈那故言业种亦是根体。可寻下第四.及观所缘.二十唯识.对法第一等。不能繁引。
上来第二别破根讫。自下第三破所缘缘。
论。此眼等识至为所缘缘。
述曰。下破所缘缘。大文有三。初标识变定所缘缘义。次正破执。后归正义。此标识变也。内识所缘不离心之境我亦许有。然心外所缘缘决定非有。外人执他身心聚等一切外境能生心者皆所缘缘体。故今非之。即总非十八部。然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鸡胤部。亦缘自心。亦缘心外法。今非一分故无过也。故宗轮云诸预流者心.心所法能了自性。至第二卷当知。
论。诸能引生至此所缘缘。
述曰。以上总文。谓色.心等能为引生。缘似自色.心之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耶。此即总牒共许所缘缘义。下欲别破。此对除正量部以外夫识缘法。法必有体能生识故是缘义。无法即非缘。识上必有似境之相。是所缘义。若无此相名所缘者。即眼根等应眼识所缘若尔即镜所照亦具二义。面等望镜应是所缘缘此亦不然。此镜非为能虑托故。至下第七卷四缘中广解。然此大小二乘共许。非唯自宗。其似境之相即是行相。大小乘别。如第二卷末.及观所缘论。不能烦引。如色为缘发生眼识。眼识缘色时。有似色之相。即是行相名似自识。
论。非但能生至所缘缘故。
述曰。下正破执。于中有四。一破正量。二破经部。三破古萨婆多。四破新萨婆多。此中唯破正量部。正量部识不立似相。直取前境即名为缘。吠世史迦眼舒光至境缘。余尘至根方缘。下既别破萨婆多故。此初破正量部也。正量不许具二义名缘。但能生识即是所缘。何假似自者。今难之云。以能生识故是所缘缘者。其因缘等应是所缘缘。等者等取等无间.增上缘等。对立量云。且汝眼识现缘色时。眼识所有因缘等应是眼识所缘缘。宗也。但能生眼识故。因也。如现色等。喻也或翻遮色等非所缘缘。如眼根等但能发生无似相故。经部师等。因缘等者。种子等也。萨婆多等。因缘等者。同类因等也。彼并非眼识所缘缘。故今非地。又与能生识是所缘缘。为不定过。且望一色处作法。汝此色处为如声等能生五识故。是五识中随一所缘缘摄。为如眼等增上缘同类因等。能生五识故非是所缘缘。因缘等法既非所缘缘。心外色等应知亦尔。此破亲所缘缘。然小乘等共计。他心等法为自识亲所缘缘。即是心外取法。故今破也。此等亲疏所缘缘义。分行相事等。如第七卷说。若不遮心外法为疏所缘缘。即是第八为质。余识托之而变。观所缘缘论说。过去色识是现五识所缘缘。二十唯识等。并如下第四卷。不能别叙。
上来第一破正量讫。自下第二破经部师。
论。眼等五识至似彼相故。
述曰。此牒经部师计。自下并同观所缘缘论。彼说实有极微非五识境。五识上无极微相故随彼彼处所摄众多极微共和合时。总成一物名为和合。如阿拏色等以上方为五识境。和合是假。依实微立。即五识上有和合相故。名五识似彼相也。
论。非和合相至定不生故。
述曰。此下正破。量云。其和合相。非异极微有实体。即极微故。如极微此犯相符。经部不说和合有体。故今牒定也。说和合相既非实有。方显非是五识缘故。非汝经部师其和合相。异本真实极微有实自体。分折彼和合时。能缘假和合相识定不生故。
论。彼和合相至是五识缘。
述曰。和合既假说许是所缘识上有相。不许是缘。以假无体故。
论。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
述曰。举月为难。应立量云。汝和合色处。设许是眼识之所缘非是缘。以彼都无实体性故。如第二月。第二月彼计亦是假不生五识。唯意识所缘。观所缘缘论颂云。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经部第二月亦非五所缘。今以为喻者意取少分。谓和合于五识是有法。非缘是法也。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但以义纵和合设为所缘故。文中云设。非第二月亦许所缘。此中但遮有其缘义。不说彼为五所缘故。又第二月依瞿波论师略有二解。一解云。唯意识得。此中为五识喻。非缘义等故无过失。以五识是有法所收。同喻无有无所立失。又以义减文。于有法之中须除五字直言和合于识设所缘非缘为宗。是意所缘故。或除设所缘字。但言和合于识非是缘。为宗亦得二解云。第二月空花等相。即眼识等所缘。于中执实等方是意识。若依此义。空花等色便无本质。亦非法性故前解胜。护法同前。又所缘是境义。有无俱成。彼文既正。不须减加。其经部师。亦不说五识缘第二月故。论文之中宗.因.及喻准量应知。今不许彼实是所缘故言设也。五识缘长等假法。应有不定过。今释之言。唯取五识一向缘实故无违也。然触处中涩等。即四大分位差别名之为假。身根所得。不同长等聚集假摄非眼识等得。说为色处以明了取依眼为门故。若说五识亦缘假者。此是识内。不同他宗。如缘命根等亦是所缘缘。别变为相。依他摄故。或兼实缘。汝之和合识外无法不可为例。如对法抄。
论。非诸极微至各作所缘。
述曰。此第三牒本萨婆多毗婆沙师义。如经部师。极微和合所成是假。不能为缘发生五识。今和合时一一极微有和合粗相。各能为缘发生五识。以有实体能为缘故。然别极微相五识不得故非之也。
论。此识上无极微相故。
述曰。此中量云。色等极微设许是五识缘。非是所缘。五识上无彼极微相故如眼根等。眼根等为缘发生五识。五识不缘故以为喻。二十唯识亦作是说。极微各别不可取故。观所缘缘论颂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
论。非诸极微至无此相故。
述曰。彼设救言极微各别之上有和合相为五识所缘。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于本极微。用不离体。体既实有。成所缘缘。或为本计义亦无妨。今亦非之。量云。极微和合时。应无别和合相。体即本极微故。如未和合时。此中意云。非诸极微上别有和合相。不和合时无此相故。故此亦非是所缘也。
论。非和合位至体相有异。
述曰。此重成破。非是和合位与不和合位此诸极微。若体若相二俱有异。和合之位可作所缘。
论。故和合位至非五识境。
述曰。由如是理。极微和合位。亦非五识境。量云。汝不和合时极微。应是五识所缘。体即和合极微故。如和合极微。又返例和合之相非五识所缘体即不和合时极微故。如不和合时极微。此论文中有二意也。思准可知。若彼救言不和合时。亦有和合之相。以微隐故相难知者。又应破云。不和合时极微。应生和合觉。体即和合极微故。如和合时。返难和合如不合时。准量亦尔。非五识境总结之也。
论。有执色等至为此所缘。
述曰。此第四叙众贤论师新萨婆多义。为前非破色等法极微是缘非所缘。以五识上无彼相故。便救之言。其五识上亦有极微相。色等虽有多相。一分是现量境。此诸极微共和集时。展转相资各有粗相生。如阿拏色七极微相资。皆有阿拏色许大微相。如经部师阿拏色是假法。萨婆多云。彼和合故非五识境。五识必依实法生故。今者所说此相相资。各别极微能生五识。一处相近名和。不为一体名集。即是相近。体各别故。是实法故有力生识。以相粗故识有此相。故所缘缘理具足有。
今者非之云。设许有体不诤缘义。不许彼有相资相故。故论但言为此所缘。今所缘义是所诤故。彼执不然下破之也。如观所缘有六义破。皆有比量。不能具述。
论。彼执不然至体相一故。
述曰。下难有五。一二位无差难。极微和集相资之时与不和集不相资时其体是一。如何相资能为大故发生五识。立量云。汝相资极微。应不与五识为其所缘。即极微相故。如不相资集时所缘论颂云。和集如坚等。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
论。瓶瓯等物至应无别故。
述曰。二量等相齐难。所缘论云瓶.瓯等质觉相彼应无别故等。今云瓶.瓯二物极微之量等者。缘彼相识应无差别。瓶.瓯等者。等取盆等。极微等者。是相似义。且如俱以一俱胝极微作瓶.瓯。瓶.瓯应无别。以极微头数相资等故。今既瓶.瓯二相各别。故知不是相资量等为五识缘。量云。彼一俱胝极微为瓶等者。与此一俱胝极微所成瓯应无差别。有一俱胝极微相资相故。如此一俱胝极微所成之瓯境量既尔。心量准知。论文但有缘心无别。
彼若救言此瓶.瓯等微量既齐相资相应等。但由行位不同遂令见别。
论。共和集位至微圆相故。
述曰。三微相失本难。所缘论颂云。非形别故别形别非实故。乃至广说。更有一颂。今难之云。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应舍根本极微圆相。行烈既别相资亦殊。即是极微失本圆相量云。瓶等相资之极微。应非圆相。体即相资相故。如相资相极微本是团圆之相。今既不尔故失本相。由此又解。既无方分如何行位令其相别。相别唯在假瓶等上非极微故。此亦非由行位异令见异也。
论。非粗相识至缘余境故。
述曰。四识行相互通难。此中量云。缘大瓶等识。应即缘极微之心。彼执所缘即极微故。如缘极微心何故缘瓶等。但作瓶等解不作极微解。若言见微。微虽细相。瓶虽相粗。以体一故。彼缘瓶粗相之识。即是缘微细相之识。若许尔者。汝余声等境。其缘色境之识应亦得缘。许相违法得俱缘故。如粗细境。
若许即有世间相违。
又若许尔。
论。一识应缘一切境故。
述曰。五一心缘遍难。相相违法许俱缘故。缘此之识应亦缘余。应耳亦得缘于色等。比量应知。
论。许有极微至真实极微。
述曰。总结之。如观所缘广为征逐不能烦引。
论。由此定知至为所缘缘。
述曰。自下第三结归正义。于中有三。一显识变所缘缘义。二显顿变非积小义。三显极微非有实义。此显识变也。以自内识所变之色为所缘缘是依他性有体法故。不缘心外所执无法。所缘颂云。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此如何成。
论。见托彼生带彼相故。
述曰。显具所缘.缘义。若缘本质有法.无法。心内影像定必须有。此既有体见托彼生。即是缘义。然心起时带彼相起名为所缘。带是挟带逼附之义。由具二义与小乘别虽无分别缘真如时无有似境相。而亦挟带真如体起名所缘缘。如自证分。至下第七自当体解。相者是何。所谓体相。真如无遍计所执相名无相。仍有体相。故经言一切诸相共同一相。所谓无相问眼缘心上所变之色。有别影像不。若有者即应无穷。此是所缘故。若无者正量部心.萨婆多极微亦尔。何理不齐。我色近识可名挟带。定相随故。汝色不然。何得为难。识皆具不。如缘我等岂有相耶。五识亦缘过去识等。如此问答皆至下释。
问既无极微。大乘识等缘色等时如何缘也。
论。然识变时至合成一物。
述曰。自下第二显色顿变非积小义。自申正义。述能成所成根.尘等义。随其相分形量大小。其能变识顿现此相。非别变作众多极微。如萨婆多从小至大合成一物。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显扬第五.第十六.第十八皆广解之此中意说顺世.卫世极微本是常法。所生子微与因量等。仍名为粗。是无常法。子微聚集与量德合方成大量。萨婆多微随何色者。即彼处摄。七极微成微。乃至展转积小成大皆是实有。经部极微体是实有。积成大物。大物是假。实随于假十处所摄。大乘极微法处所摄。然是假法。其色处等形量大者。体是实有。折大成小极微故假。由此识变但随形量若大若小。不从于小以成大也。所言一相是假一相。形假似一。实非是一。不同卫世间如色等法形表等假。五识缘时为缘假实。若缘长等。即同经部应无缘义。若不缘者如何此中言随大小。
又如何说长等假色色处所收答由此义故西方二释。一云五唯缘实。五识唯现量。明了缘自相故。如色处中唯青等实眼识缘之。五识同时意识明了取得长短等故。长等假色色处所摄。若以别根.境相对。长等法处收。唯意缘故。此中所言随大小者。随其显色大小顿变。眼识缘之无大小解。今谈之为大小等也。意识缘之作大小相。非五识能缘作大小解。即是假形。色处既尔。乃至触处亦不缘假。唯缘本实四大为境。不同经部第二师云。五亦缘假。以能明了照其自相。是处自相。非事自相。亦非自相自相。处者十二处。事者谓青.黄等各各别事。自相自相者。于一青中复有多微一一各别。或多分段各各有别。由如是理故名现量。非言现量皆是实法。无漏亦缘诸假法故。然假有二。一无体假。二相待假。前如忿等。后如悔等。以痴相说。长等但是相待假收。非如青等相待仍实。名之为假。体是有法。无如经部缘假之失。长等有体。依他法故。长等但是青等分位。其实五识得多青等名缘长等。无别缘也。唯意得之。名缘假者。五识亦缘青分位故。故瑜伽论第三卷说。识变色时随小大中由此长等本识亦变。此甚难解。前解为胜。如对法第一疏。
问若无极微佛何故说。
论。为执粗色至实有极微。
述曰。下第三显极微非有实义。即是为执实法实我是一是常故。佛说极微令其除执。而分折色。非谓有实极微体故佛说之也。然依他故。可说为实成所缘缘故。依所折色说故。然瑜伽论第五十四。由五缘故佛说极微问如何除折。
论。诸瑜伽师至假说极微。
述曰。言瑜伽者名为相应。此有五义故不别翻。一与境相应。不违一切法自性故。二与行相应。谓定惠等行相应也。三与理相应。安非安立二谛理也。四与果相应。能得无上菩提果也。五得果既圆利生救物。赴机应感药病相应。此言瑜伽。法相应称。取与理相应。多说唯以禅定为相应。瑜伽之师即依士释。师有瑜伽名瑜伽师。即有财释。若言瑜祇即观行者。是师之称。以假想惠。非谓实以刀等折之。于粗色相即是所折之色相也。半半破之渐次而折。除粗至细至不可折假说极微。不同小乘体无方分而不可折。
论。虽此极微至是色边际。
述曰。以此极微体即是分而体有方。故言极微犹有方分。
或复分者谓有二义。一方之分。二方即分。粗具二种。细唯后一。方即是分故无有失。若更折之便心相变似虚空现。不作色相现。所折之物即非极微。极微细故。故不可折。非如心等故有方分。方即分故非更有分。瑜伽说云极微有方无分者。更无细分故不相违。以此微相与空相邻故。诸经论皆说极微是色边际。边际者是穷尽义。过此更折便为非色。然此分别如对法第一瑜伽第三.五十四等说。五十四说。非肉天眼境。唯余三眼境。唯惠折之。非实有故。
论。由此应知至非极微成。
述曰。破有对中。此为第二结上明非。
论。余无对色至定非实色。
述曰。自下第二破无对色。即法处色。生起下文。此中二量。谓无对色。定非实有。许色所摄故。色种类故。如有对色。前已破讫故得为喻又量云。或此定非实色。以无对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非实色故。
论。诸有对色至真实色法。
述曰。牒有对非结无对非。此五外境或现在。或过去。或现行。或唯种。或通二。如下第三.第八。观所缘论等说。
论。表无表色岂非实有。
述曰。自下第三双破有对。及无对也。于中有二。初问。次破。此即初也。此外人问。有对.无对既说为无。表.无表色岂非实有。世尊说有业及戒故下初总非。
论。此非实有。
述曰。下别破也。于中有二。初破外计。后外人引经为难。初中有三。一总非。二却诘。三别破。此即初也。
论。所以者何。
述曰。次却诘也。
论。且身表色至以何为性。
述曰。此下第三别破诸部。于中有二。一破表。二例破无表初中有二。先破身。后破语先中复二。初破外计。次申正义。破外计中有二。第一总问诸部。言身者积聚义。谓诸根大造色和合差别为体。积聚多色以成身故。或依止义。为众多法所依止故。此义虽通。然唯身根别得总名。表谓表示。色处表色。以表依身故名身表。依身之表。依士释也。此唯假业。若思实身业。动身之业。能动身故。成业论中广释诸部业体。不能烦引。
论。若言是形至不可得故。
述曰。下第二别破诸部。于中有二。初破萨婆多实有形。故言非实有。可分析故。如瓶等物。前已破表色处无故。今更破无表。故非实有。以彼长等以相形故成于形色。岂长等是实。相待之时便失相故外人救曰。此实有性。有别长等极微性故。积集长性微即成长等。短等亦尔。故非表是假。若尔应失微本圆相。或应极微有别长形者。微本圆相。性虽是长而微不长。后此便变为其长等。岂非舍本微圆之相而成长等。若谓不然。应量破云。汝长极微。应无圆相。说是长故。如粗长等色或积长等微。应不成长等。微圆相故。如显色微长等极微不可得故。故表是假。宁为实有。
论。若言是动至无动义故。
述曰。次破正量部。彼计身业以动为体。如成业论.俱舍十三。别有一物。色等动时能动名身业。今言亦非实有。才生即灭无动义故。非谓才生即灭证非实法。心.心所法亦实有故。彼言动者是长时灭法。如有人行从初发至住。一期之间有此动故。初行名生。中间名住。乃至终尽位时名灭。今言生已即灭无有动义。非生即灭谓一切假。应云汝动生已应灭。有生法故。如心.心所。依论量云。诸法无实动义。才生即灭故。如心.心所。彼心.心所刹那即灭然无动义。
彼若救云谁言生已即灭。若如即灭可无动义。然此因有随一不成。今为成此即灭因故。
论。有为法灭不待因故。
述曰。量云。此动应生已即灭。因云灭不待因故。如心.心所。故知生已即灭或云。动应刹那灭。有为法故。如铃声等。彼说铃声等是念念灭法故。虽彼自宗色等是有为非念念灭。非极成故无不定过。彼复救言如萨婆多法灭待灭相不待外缘。我部色等灭待外缘及内相因。故不可以不待因为证。有随一故今复成之。汝灭应不待因。许是灭故。如无为灭但总言灭不须分别体之与相。若体若相皆应不待。此中总破相及非相。故有法之中须言有为。不然即有少分相符极成之失。
论。灭若待因应非灭故。
述曰。汝所执待因之灭应非是灭。以待因故。如生住等生违于灭灭待因而方灭。灭违于生生应无因而自生。返覆成之。生违于灭生待因而方生。灭违于生不待因而自灭。此破正量。以彼部计展转为救。故论连环展转破之。不尔从下向上成立亦得。先成灭不待因。既成已成有为法刹那灭。既成已成无动。菩萨地中四十六云。灭若有因应更生故。此如生难。谓灭应更生。以待因故。如生。
彼住等虽待因。然非是灭。又不极成。故非同喻。无不定失。
论。若言有色至理亦不然。
述曰。别有一物不是动等。心所引生能动手等说名身业。心等引生。简唇.口等。非心引故。此破日出论者。即经部本师。佛去世后一百年中。北天竺怛叉翅罗国有鸠摩逻多。此言童首。造九百论。时五天竺有五大论师。喻如日出明导世间名日出者。以似于日。亦名譬喻师。或为此师造喻鬘论集诸奇事。名譬喻师。经部之种族。经部以此所说为宗。当时犹未有经部。经部四百年中方出世故如成业论。彼云。有色非显非形。心所引生能动手等。是身业性。然不是动。理亦不然。总叙计非。
论。此若是动义如前破。
述曰。此非彼计。今设征云。能动手等。体应是动。同正量义。已如前破。
论。若是动因至不应名表。
述曰。若非是动是动因者。即应是风大。风大能动故。量云。汝身业。应即风界。许体是色能动因故。如风大等设许是风不应名表无表示故。如水火等。
论。又触不应通善恶性。
述曰。汝执此风设许有表。即通善恶。触法不应通善恶故。风非表业。触处摄故。如火.水等若无此物手等不能动。外草木等无此动因。云何能动。风定非此。非善恶故。如水等。若许风有善恶者。不然。触入摄故。如水等。
论。非显香味至定非实有。
述曰。汝此表色。亦非是显.及与香.味。无表示故。如触应知。复有香积世界之香虽有表示。即非此土。亦非彼许。此以音声为佛事故。然彼不许香是表故第二解云。又彼非表。但闻香时而自悟道。岂是由香表有善恶。此如见佛显色即念佛等。触物知善恶。岂以显等为表也。第三结云。故身表业定非实有。然今后解虽违下论破名等文。设为此解答外无爽。
外人问曰。何名身表。
论。然心为因至假名身表。
述曰。此述正义。大乘五尘皆无记性。然余处言色.声二处通善.恶者。一为随顺小乘等说。二为表示内心等说。实非善.恶。由加行心为等起因。显随心之善恶。简余香等扶根诸尘故。令内念念识之所变生灭之身。往趣余处表示心故。假名善恶说为身业言识变者。简萨婆多等。生灭相续。简正量部等似有动作。简譬喻师等表示心故。显其表义。此非业体表示其心。故名表业。香等无表示。不可名表。此上总破实身业已。
论。语表亦非实有声性。
述曰。此下第二破语业也。初破外执。次述正义。此即总非。大乘解云。假语业者。语谓语言。音声为性。语体即业。名为语业。持业释也。此能表了所欲说义故名为语表。故名语也或复语者字等所依。由带字等能诠表故名之为语。实业即思。发语之业。亦依士释。
论。一刹那声无诠表故。
述曰。此破一切有部。就彼宗除佛余一刹那声不能诠故。又以理征。设汝说佛一刹那声。亦不能实诠。如汝说极微大。于大乘者以粗心故缘之不着。如我极细一刹那声。汝宗不能有所诠表。故今总非。设就量云。语中汝除佛一刹那声。应许有实表业。以是有情语声摄故。如佛一念语今既说除佛一切声一念无表明非实表。一念实声不能诠故。又佛一念声言实能诠表。但汝自言。余人不了。故不能诠此违自义。大乘之中岂不许佛一念能诠。今诤是假。故宗法言有实表业。以简过失。乃不违宗。若说假时我亦许故。又言。汝佛一刹那声。无实诠表。许声性故。如所余声此遮实诠。无违宗失。
论。多念相续便非实故。
述曰。第二因破。或应此语多刹那声是实能诠者。理亦不然。多念相续便非实故。量云。多念语声。应不实能诠表。多念相续声故。如风铃等或因云。语声性故。如一念声。一念声诠。前已破故。得为喻也。
论。外有对色前已破故。
述曰。此中约前破有对色故今破之。量云。汝多念身表语声。应是假法。合多成故。如瓶衣等。又外有对色前已破讫。明声表业亦非实有。为量如前。
论。然因心故至于理无违。
述曰。此述正义。文相易知言因心者。简唇.口等。此时虽动然非语业。非因心故。心本不欲发于此故识变者。简经部。似声者。简萨婆多等。生灭相续。简声论者。彼计常故。
似有表示。简一切宗。彼皆实表故。
论。表既实无无表宁实。
述曰。第二例破无表亦无。于中有二。初破外执。次申正义。此破执也。汝无表色。亦非实有。色所摄故。如有对色前已破得为喻又汝无对色。应非实色。许无对故。如心.心所。若大众.法密部。别立无表色。谓身勇。身精进。若心勇等心所摄。上座胸中色物亦法处摄。今例破之。
论。然依思愿至理亦无违。
述曰。第二申正义也。此解无表如成业论末。已下大精稍有差别。谓依思是定道戒。愿谓散无表。或思起愿作善恶多小时节分限。或由异思。或由异缘未起已来。所造善恶时节分限。于此思上假立无表。此即总言。然中有别。
论。谓此或依至增长位立。
述曰。此无表色略有二种。一散无表。即是依发殊胜身.语善恶思种子增长之位名为无表。依谓所依。显假依实。殊胜思者。简下中思不发无表。身语者。显色义。发善恶者。显性非无记。恶者。不律仪业增长位者。简前及后。谓加行时种未增长。及后舍已种不增长。今有善恶戒时。种子增长刹那刹那七支倍倍即是种子念念体多。由现无依诸福业事。施主远处心虽不缘。受者用时。施主要期缘今具故。种子增长增长福业。故受戒时。第三羯磨虽住无心。由前邀期缘今时具。种子虽无现行熏习。亦得念念体性倍增。即作白前从僧乞戒时心所发故。阇梨作白以后。其受戒者或无心故。犹如遣使作杀生等。若新熏种念念种子体新倍生上立无表。若本有种。体虽不增而功能倍。若新旧合用者。唯取新熏种倍倍生时用增上说。不用本有。力不及新故。初熏种时旧亦生种。今所立无表。唯依新熏上立也然此新熏亦唯用增。而体不增为胜。既无现行如何种起。又定道戒体不增用增。此何故尔。此解为胜。约此祈愿思种子上。假立散无表色也又思种子者。显所依体而非现行。发身语者。简意业。不发身.语者是意业故。又远近二思名为意业。非第三思正发业者。今言正发简初二思。又简远近及与刹那。第三思是近因等起。故说发言又解此思为色所以发身.语善色故。或止身.语恶色故。显扬论说。诸律仪色依不现行法建立色性。此中善戒言发身.语者。彼说决定得色名因。定.道合说。此显差别。定.道不发业故。
论。或依定中至故是假有。
述曰。此中二无表。谓依定中止身.语恶现行思上立定.道戒。不约种子。此名随心转。故现行思可尔种子不尔。故止身语恶者。解名为色所由问定戒可尔。道共戒若现思者。即八道支正语.业.命以何为体彼皆表故以现思为体岂一现思亦表无表彼非是表但名无表又虽发身.语。而非表无表。如发身.语思又望不同。通于二义通表无表不尔八地已上菩萨。及如来身。应无表业等。又此唯用念念增长而体不增。非一刹那有二思并故。故知别脱用此解胜问曰别解脱种上立无表可尔。以无表示他故。何故定道戒。遂现行上立仍名无表耶。此应是意表答曰不然。此亦不能表示他故问曰若尔即散意识现行思应名无表。此亦不能表示他故答曰此定等中别有殊胜止身.语恶。先有祈愿别脱类故。不发善身语。于现思上假名定道无表。随心转故。散意不然。既非殊胜止身.语恶。及无祈愿等故不名无表。散意殊胜祈愿。即是别脱表戒。从他受得。缘外身.语与此不同。此大乘一支二支乃至多支皆发无表。祈愿胜故。尽形祈故。此意表业现行者名表。然无无表。如瑜伽第五十三.并枢要.及别抄等然今应说二种无表何大种造等。如五十四.及六十六等解。及如下第七卷抄解。三业无表皆假所以。如佛地第四.成业等解。定共戒与道共戒应明宽狭。此中言定中通明道者。明无漏戒亦名定戒。
论。世尊经中至岂不违经。
述曰。即第二段外引经难。初问。次答。此初问也。
论。不拨为无但言非色。
述曰。此总答。下别显。
若尔何者名身.语业。
论。能动身思至说名意业。
述曰。下文有二。一出体。二释名。近意之业。意相应业。名意业。邻近释。依意之业。依士释。此言三种思中第三思正发身.语者。是身.语业体也。前二审虑.决定思。与意俱故。作动意故。名意业。五十三云。不发身.语思名意表业。自有表知故。此二种思是发身.语远近加行。动发胜思正发身.语。是三差别问曰若发身.语思是身.语业。表无表中何者所摄。如言色.声假名表业。思种假名无表。此现行思名为何法答曰此正业体。而非表无表。不示他故非表。自表知故非无表。又不恒续故。以色例表假实相征如理思择由此应作四句分别。有唯名无表非表。谓别脱无表。有唯表非无表。谓散身.语。有亦表亦无表。谓定.道思。瑜伽说。意思自表知故亦名为表。即八地以去观中意俱思通二义故。有是业非表无表。谓身.语业思。
问曰何故名业及道。
论。起身语思至亦名为道。
述曰。此第三发身.语思有所造作。谓于境转造作于心。复能发身.语故名为业。道有二义。一者是前审.决二思所游履故。谓第三思。为前二思所游履故。即是所缘所引发义。如身.语是思所游等。二者或通生当来苦乐异熟故亦名道。思道名亦亦于业也。非唯名业。亦名道故又亦身.语二。非唯身.语名道。思但名业。即是身.语亦得名业。思亦名道。道者依止义。依之进趣生当果故。十业道中前七之思。为后三种业所履故。意业能生当异熟故。是其道义。
论。故前七业道亦思为自性。
述曰。非但意业以思为体。身.语二业体复是思。故论言亦又业道实体唯思是也。假名业道通身.语二。以实思业亦二假道。故论言亦。
论。或身语表至说名业道。
述曰。前解思业名为业道。此下第二正解身.语名业道义。思所造作。非能造作故。如文可知。
论。由此应知至变似色生。
述曰。自下第三此总结非。申正义也。
论。不相应行亦非实有。
述曰。自下第二破不相应。于中有二。初总破诸部。后别破异计。初中复三。一总非。二却诘。三量斥。此即初也。不相应者。简非色.心.及诸心所。不相似故。行简无为。
论。所以者何。
述曰。外返诘也。
论。得非得等至体相可得。
述曰。下以量斥于中有三。初难实有。别举体相及作用因。二合难体用。三别难实有初中有三。一举有法及难体因。二举难用因。三显其宗法以结于假。此即初也得非得等。是有法。下文云定非实有。法也。此初量云。得非得等。定非实有。非如色.心.及心所等现比二量有体可得故。如毕竟无俱舍云。非如色等现量可得。非如眼根等比量所得。既不如色等。故异色等无别体用。其无为等即色等性。举色.心等。以显无为如色.心等现可得故。无不定失。又择灭等非此所许。亦无不定。
论。非异色心至作用可得。
述曰。此难作用。其因有别。谓非异色.心.及心所等。现比二量作用可得故。宗.喻同前。真如与心等非一向异。亦无过失。
论。由此定知至分位假立。
述曰。举其宗法结归假也。至下当知。
论。此定非异至许蕴摄故。
述曰。即第二段合难体.用。此者即不相应法也。量云。此不相应。定非异于色.心.心所有实体用。许蕴摄故。如色.心等其真如等与色等不一不异。不同彼宗不相应行一向有异。无不定失。又非蕴摄。即成异品。况非一向异于色.心等也。许言简过准上应知。
论。或心心所至定非实有。
述曰。下第三段别难实有。有二比量。此第一也。有法同前。故文不说。谓不相应行。定非实有。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如毕竟无毕竟无者。即龟毛等。瑜伽思惠地有四种无。此即彼一。前言异等。真如与心等不一不异。故因不举无为。今言实有。为宗法。故举无为也。简不定失。
论。或余实法至非实有体。
述曰。有法如前。此中假法。共许瓶等。不共许忿等。今但总言。汝不相应行。定非实有。除假以外许余实法所不摄故。如余假法此中余言。显色心等所不摄也。不言许者随一不成。文外量云。汝不相应行名。非有此实体。此余心等所不摄故。如瓶.忿等。显扬十八具广破此。不繁广引。
论。且彼如何至有实体用。
述曰。下别破异计。于中有三。初破本萨婆多等说十四不相应者。第二破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鸡胤部.化地部计。第三例破成实论师无表戒等。正量部等所说不失增长。正理论师所立和合性等初破本萨婆多十四不相应中有六段。一破得.非得。二破同分。三破命根。四破二无心定.及无想异熟。五破四相。六破名.句.文身于中一一皆有四文。一问外人说有之由。二外人引有之教理。三以理教难。四申成正义。此即初也。杂心等说异生性狭。退不成就等无处摄故。俱舍立非得不说异生性。即非得摄故。以成不成相返而立故对问也文言且者。显简持义又言异者。显不离义。彼宗亦说不离色等别住有体色等俱故。
论。契经说故至十无学法。
述曰。外人引有之教理也。此显异生圣者俱有得经。
补特伽罗。数取趣也。即诸异生十无学法者。一无学正见。二正思惟。三正语。四正业。五正命。六正精进。七正念。八正定。九正解脱。十正智。此十法义如别章说。
论。又说异生至不成就烦恼。
述曰。此显异生圣者俱有。不成就异生等言。至下当释。此且引经证得等有。
论。成不成言显得非得。
述曰。结经证有。
论。经不说此至为证不成。
述曰。以教理难也。先皆总非。次方申难。此总非也。经说成不成。不别说言异色等有。故非成证。
论。亦说轮王至他身非情。
述曰。下文有二。先难得已。后例非得破得中有二。初以教为齐责。后教外别生征初中有四。第一以教为齐责七宝者。一象宝。二马宝。三主兵臣。四主藏臣。五女宝。六珠。七轮。此中前五他身有情。后二非情。此七宝义如别章说。既言轮王成就此七宝。岂成他身及非情也。彼宗不许成他.非情故。
论。若谓于宝至假说成就。
述曰。第二难宝假成。谓彼救言。轮王于宝有自在用。随欲转故假名成就。非谓有得同善恶等。
论。于善恶法至而执实得。
述曰。何故于宝即假说成非实有得。异生成就善恶诸法言有实得。量云。汝宗七宝。应有实得得。契经说有成就言故。如善恶等汝善恶法。应无实得得。契经说有成就言故。如七宝等又量云。善恶等法。应自在故名成就。经有成就言故。如七宝等此就他说。
第三例宝唯现。彼复救言。
论。若谓七宝至可假说成。
述曰。此牒彼计。七宝现在。可说自在名为成就。善恶之法理则不然。非必皆唯现在有故。
次论主难。
论。宁知所成至理非有故。
述曰。宁知善恶离现在有。离现之法非我许有。故今言现者。无为亦是现。今即有故。又现者现在。现在外皆非有。择灭等亦尔。而我真如与现在法不即不离。不可离现而说有故。故知唯有现在之法。即可自在故名成就。离现实法理非有故。故知决定不成过.未。而我真如不说实得得。而智证之故假说无妨。择.非择灭我无别体。亦非此证。
第四破外伏难。外人问曰。若无得者。未得.者未得已失。及无为法应永不成。
论。现在必有善种等故。
述曰。未得.已失现行之法。现在必有善.恶.无记诸法种子。后得生故。于现种子假名成就。已得真如者。有无漏种。须即缘故。
善种等言。摄恶.无记。及真如智。更无过失。
论。又得于法有何胜用。
述曰。自下第二教外别生征。于中有二。初总。后别。今总问彼。又此得等于所得法有何胜用。
论。若言能起。
述曰。毗婆沙中虽有二说。得于所得能起不失。婆沙本意取不失因。生能起法。非得能故。下难有二。此外人言能起诸法。起者生也。即生彼法义。
论。应起无为。
述曰。论主难云。应起无为。以有得故。如有为等。
论。一切非情应永不起。
述曰。一切非情即外具等。应永不起。以无得起故。如龟毛等彼宗不许外法非情有得得故。过去.未来已成就法应恒常起。以有得故。如现得法。
论。未得已失应永不生。
述曰。一切未得应永不生。已失之法更不应生。此中通说。未得之法及易界地等已舍之法。应永不生。无能生得故。如龟毛等。
论。若俱生得为因起者。
述曰。此设彼救。未得已失之法现虽无得。彼皆许有俱生得故后时能起。以俱生得为能起因故。今牒之云若尔者。
次论主难。
论。所执二生便为无用。
述曰。诸有为相应无用故。有俱生因及前后得故。此中所说大小二生更何所用。汝宗有情数法二生。应无用。许有能得故。如无为法。
论。又具善恶至应顿现前。
述曰。若法由有前后得等皆能生者。应一切时顿生三性。得恒有故。量云。汝善心起时余所未起善恶等法现有得者。并应亦起。以有能生得故。如现起善法更互为量准此应知彼复救云若虽有得。无所余因可和合故不俱起者。
论。若待余因得便无用。
述曰。所待之余自能生故。以前破文俱舍等有。
彼复救云。
论。若待于法至成就彼故。
述曰。此牒彼计。若无得者不成就彼。正理师救。
次论主难。
论。诸可成法至实不可得。
述曰。即是现在及真如等。皆不离有情。何须得成就。过.未无法。前已论故更不须成。离有情者实不可得。
论。故得于法俱为无用。
述曰。不离有情法。若离有情法。俱为无用。前何须故。后即无故。又得于法为因能起。或不失因。以理推征。俱无用也此中离言有二。一内有情数法名不离法。外无情法名离有情法。初可说有得。后不可说有得。二云识所变不离有情法。即非情法亦不离有情。无法名离有情法。初说有得后即无得。亦通非情说有得也。既说轮王成就七宝。亦得说成他身非情。故通取得他非情胜。又现行成就即一切法。非情现行宁即非也。故后解胜。
论。得实无故非得亦无。
述曰。以得无实故非得亦无。得有用而尚无。非得无用如何有。非得非有。得与非得相返立故。如得。
论。然依有情至三种成就。
述曰。申正义有二。初明得。后明非得也。然外非情。他身。过.未。皆非可成。然以轮王成七宝故亦许。大乘于他.非情许建立得。可有受用者许成就故。准下第二成他根不成以为二说。此言可成。谓五种姓互所无者名不可成。即自身中所有种子。及现行中可受用者。他身.非情名可成法。依此等上立成就.得。然今大乘都无文解得.成就别。准理及教。实体无别。如瑜伽论五十二说。云何得.获.成就。谓若略说生缘.摄受.增盛之因说名为得。彼复说言。当知此得略有三种一种子成就等故得.成就二无差别。
依何分位立成就也。
论。一种子成就至三现行成就。
述曰。五十二说。若所有染污法。诸无记法生得善法。不由功用而现行者。染法未为奢摩他伏。无记未为圣道永害。生得未为邪见损伏。如是名为种子成就。此等未损。行与不行皆名成就。故瑜伽言。于引发缘势力自在假立为得。即是一切见.修烦恼。三无记法任运起者。及生得善所有种子。皆此成就。从无始来此等种子数修习故。然五十六。对法第五。说种子成。如生欲界未离欲染。此诸烦恼及随烦恼名为成就。若离此地欲亦名不成就。彼依有体及与损害能生现行作用力故名成不成就。瑜伽唯约未为损伏能生用说。无不成就。亦不相违。对法论等。不说任运一分无记是种子成。生得善中文亦略也。然准彼论。自在成就言一分无记。其种子成就。理亦摄余一分无记。其生得善与瑜伽同。然准对法。亦应如彼烦恼。理说通成不成。以在他界不起他界生得善故。唯说成就同于瑜伽。以瑜伽中但依染法能生用说。其能治道说奢摩他。不说无漏道。以对法中。通说染体及用未灭名为成就。通无漏道名为能治。对法文尽。瑜伽少分。故知二论各据一义。此种成就唯取种子。如瑜伽说。对法论中但约染法。有体无体有用无用。名成.不成。生得有用名为成就。亦不说现行名种子成就。今依对法依体用有名成。约体用无名不成者。且依用说。如欲界染法为奢摩他伏。第七识中一向成。六识中名成不成。六识之中见道一向成。修道名成不成。修道中我见等不伏名成。贪.嗔等伏名不成。已伏者作用无名不成。未伏作用有名成。若无漏道。依染种体名成不成。义亦有别。离欲界染见道门者。一向不成。已断故。修道通成不成。修道中第七识一向成。金刚心方断故。六识一向不成。此依我见等离欲断说。不尔即通成及不成。其无记法。若有圣道望断缚。名成不成亦得。望体成佛名不成。不尔名成。若生得善法。有依用名成不成。未为邪见伏。生在此地名成。若邪见伏不生之地名不成。若依体说。若已成佛名不成。已舍故。若未成佛恒名成。对法中染法。有体及用名成不成。说有无漏对治道故。瑜伽唯有作用名成不成。以增盛种子方名得故。无记.生得善。唯瑜伽有约损用名成不成。无记体者。应互相准作成不成自在成就者。瑜伽论说。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无记。增盛种子名自在成。由加行力方得自在。又成此时名自在者。故说此等名自在成。对法论说。加行善法。谓世出世一切功德一分无记。谓工巧处变化心等。等言为显摄威仪心极串习者。唯除生得无记之法。若准对法染污等法说。其加行善等。若体若用。亦有成不成者。如断善根用不成。成佛之时体不成。有漏者已舍故。无记亦有用成及不成。离缚等故。若望成佛亦有体不成者。其无漏种亦尔。用有成不成。谓得胜舍劣。及退失现法乐住等名不成。已生现行者名成。有未起无漏现行位名不成。后起现位名成。其体亦有成不成。无种姓名不成。有者名成。有三乘决定所有姓名成。互所无名不成现行成就者。对法等说。诸蕴处界。若善.不善.无记现行。名现行成就。种若断损。现行亦不成就。现起时必名成。不起位名不成。前二唯种。此唯现行。三种成就皆通有漏。若无漏法唯后二种。若大乘位伏断有异。如枢要说问何故种分为二。现唯立一答以种隐而难知离之为二。现行显而易了合而为一又影显故。
论。翻此假立不成就名。
述曰。此显非得翻得而立非别有体。断体断善不成等皆此中摄。然今辨得聊以义门。一辨依处。今者通说依他.非情。自心变似皆自种子之所生起。通成他身。及非情法。不同小乘心外取法故。二辨差别直申正义。恐理不明。聊相对辨。萨婆多得依三种别。一属所得谓有为得。二属能得道。谓择灭得。通有无漏。三属所依。谓非择得。属所依众同分也今者大乘有为法得定属所得。择灭之得亦定属道。然唯无漏非择灭得略有三种。一属道。谓六行伏惑所得无为。非是择灭。不断种故。不属所依。世道得故。二属所依。所依谓第八识。如毕竟得非择灭法。及佛身中邪理不生等。三属种子。暂缘阙法。有种子在不属所依故或即属所依。种子即本识故。非心缘证。亦不属道。故但属种。然通有漏及无漏法。三性别等如对法说所非得法亦通一切。即前一切种子缘阙不生名非得故。非得唯有属于所依。通有无漏。或属种子。暂非得故。种犹有故。亦有义门。与小乘别。如余记说。不能繁述所成就有三。所不成就亦尔。前说不成即三非得。
论。此类虽多至名异生性。
述曰。五十二说三界见所断种子。唯未永害量名异生性。即通二障不善.无记二法之上假施设之。异生性者。或五四蕴成有情法。性唯染污。异生之性名异生性故。异有二义。一别异名异。谓圣唯生人天趣。此通五趣故。又变异名异。此转变为邪见等故。生谓生类。异圣人之生类名为异生。生者是总。性者是别。异生之性。并依主释。以变异名异。圣非异生。又如婆沙广解名字。
论。于诸圣法未成就故。
述曰。释其所以。唯依见断种子上立。此有四种。一无种姓。乃至第四如来种姓之所随逐。随所有姓二障种子即建立之。不唯约能障上立。无种姓人无别障故。应言未得见道二障上立。二乘断一分。名一分圣。俱句摄故。此等诸门及释难。如下第九十障中解。
论。复如何知至有实同分。
述曰。初问有由。次彼部答。
论。契经说故至乃至广说。
述曰。外人引经。
次论主非。
论。此经不说至为证不成。
述曰。经明不说别有自体。即依色.心之上说天人同分。故证不成。
论。若同智言至知实有者。
述曰。下有三难。初内外相同难。此牒外救。若无别实众同分者。即缘界.趣。及四生等。同言同智应不得生。以无能同相似法故。无不生心。要缘有故。
论。则草木等应有同分。
述曰。论主难云。则草木缘之。亦起同言同智。应别有同分。草等既无。人等应不有。量云。汝宗草等。应有别同分。起同言.智故。许如人天等又应天人等。无别实同分。起同言智故。如草木等有何所以不许彼有耶彼若救言。如趣生体唯内有情有。而外无情无。同分类应尔。非外皆应有。若六足.对法文无法同分。唯俱舍.顺正理师立今难俱舍等曰。趣等唯业果。外法可言无。同分许非唯业果。何妨外法有同分。如异熟色外法可无。若等流色外非不有。若言外法无乐欲故即无同分。无乐欲故应无生等。若言有为法故有生等者。即相似法故应有同分。若言同分乐欲之因。同分无故亦无乐欲。乐欲无故亦无同分。应唯说有有情同分。应不与一切相似法为因。又趣是趣向。外法可非趣。不以趣向解同分。何得如趣外法无。相似法上有同分故。此难古萨婆多师。更有余难准生为之又汝自言起言.智故有此同分。即外法非无。前后虽欲分疏。实为难解也。故此同分应亦非情有。此设外救出自论文。复为征逐文外意也。请审详之。
论。又于同分至有别同分。
述曰。此下第二能所无差难。若以于法起同言.智。便别有体者。同分亦起同言.智。应别有同分。彼说同分更无同分。此相似法云何乃然。量中翻覆皆应准知。然彼救言。如所造是色为四大种所造。大种虽是色。更非他所造。同分亦然。体为能同不假他同。此义失宗。若以造故名为色。四大无能造。故可名非色。但以变碍名为色。何得如同分。相似法上有同分故又不然。大种有胜功能。称大而是种。更无大故。不为他所造。同分更无有胜能。然体既非一。复起同言.智。与法既不殊。何为无同分又体是能同故。更无别同分。亦应体是能生故。更无别物生。生体是能生。更为生所生。同分是同他。更应为他同。汝以大大返征。我以生生却逐。设欲翻其胜论尚自难知。何况许有同分实。而自坠耳。
论。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述曰。彼同分既无同分不尔。此法何为许然有。
论。若谓为因至知实有者。
述曰。下第三宿因非假难。此牒正理师救。由同分为因。起同事同欲故。
论。理亦不然至有实同分。
述曰。若尔即应唯与事业及欲同为同分。不与眼等色.声.触等相似法为其同分。若许事.欲外亦与为因。但内相似皆有因者。即应外法色等相似应类亦有同分。量云。汝外相似色处法上。应有同分。色处摄故。如内色处如此征逐亦顺其理。又以理说。无始宿习为因。于今事业起同事.欲。何要别执有实同分。
论。然依有情至假立同分。
述曰。申正义也。众者种类义。如婆罗门等。同是一义。同是一婆罗门故。分者相似义。同虽通能所。今属能同。众之同分。依士释也。不同小乘。彼别有体。分是因义。众同之分故。今则不然。不在外法内外异故然大论等中。唯趣生上立彼同分。诸论不说外法之上亦立同分。以理而言外有亦好。教中且说胜所依处。非外无也。俱舍.经部然即许之。设立外法有。亦无过失。今且依有情内法上立。如对法抄。及枢要说。
次第三破命根。
论。复如何知至有实命根。
述曰。此问外人。
论。契经说故至说名为寿。
述曰。萨婆多师等引经为证。即诸论云寿.暖及与识。三法舍身时颂。应知命根说名为寿。命根解释虽多。正义唯在于此。命谓色心不断。是命之根或命者第八识。以情为命也。
论。此经不说至为证不成。
述曰。此论主责。非说异色等有实体故。非证实有。
论。又先已成至无别命根。
述曰。此即第一离识无别难。汝说命根。非离于识实有。寿.暖.及识三法摄故。如暖暖是色法。前破色中说不离识故今为喻。不尔喻中所立不成。此中色不离识言。即通总别。总取一切色为喻亦得。别取暖为喻亦得。故不别言暖。恐失总故。
论。又若命根至非实命根。
述曰。此中第二如受非根难。量云。汝所言命根。非实命根。许异识实有故。如受.想等自命根假无违宗失。萨婆多师以命能持身。唯业能持命如经部等无命根者。不然。即入无心定无物持身。及无色界生。起不同分心。无漏心等。便非彼趣。无假命根所依等故。萨婆多以命能持故。即无前过者。今立量云。又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色以众同分前已破故无不定过。又不尔者并取同分及命根皆不能持。和合名宗。又入无心定时既令无心。如何有命。量云。汝入无心定等时。应无实命根。此中等言等取无想异熟。彼睡眠.闷绝二位并有心故。但等一也。以无心故。如死尸等。或树木等。故知无心定等中定识不离故是有情数。有情数为比量如下文可知。又命根须何法持。即言是业。若尔此业足持果法。何假命根。量云。除命根外余异熟法。应实命根不能持之唯业能持。宗也。业所招故。因如汝命根。喻。若言以暖.识间断故不然者。更立量云。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色等。又对经部师。眼等不能持种。入无色时舍故。阿赖耶识入无心时不舍。能持种等。不可为例。
论。若尔如何经说三法。
述曰。下文第三假为他诘难。于中有六。外人云。若言寿体即识性故。经言三法。
三法者何。
论。义别说三如四正断。
述曰。此论主答。但是一识义别说三。谓阿赖耶识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暖。此识之种名寿。以能持识故。现行识是识。故言三法义别说之。非谓别有体性。是则身舍暖时。有余二不舍。如无色界生。余二舍时暖必随舍。故言三法舍身时等。然今此三约义别说。但是一体。如四正断。四正断约已生未生善恶二法义别说四。体但是一精进数也。
论。住无心位寿暖应无。
述曰。此外人云。若寿.暖体即是识者。入无心位识已舍故寿暖应无。
论。岂不经说识不离身。
述曰。此论主答。识不离身。明亦有余二。非我宗中许无心定而无有识。
论。既尔如何名无心位。
述曰。此外人问。
论。彼灭转识非阿赖耶。
述曰。此论主答。言无心者。彼灭或六或七转识。非阿赖耶。此恒有故。所以有暖.寿。
外人问曰。何知此位有此识也。
论。有此识因后当广说。
述曰。下第三卷自广说也。正理师云。若无命根谁为界.趣.生之体。于无色界起不同分心。及无漏心。于下二界入无心定。谁能持身。识.暖不恒故。入无心位寿.暖有。三是一体亦有识。入无色位色皆无。三体既一应有暖无色厌暖色。有识即无暖。无心不厌于细心。所以亦有识。其义应思。
论。此识足为至有实命根。
述曰。遍简色及五识。不遍三界故。恒续简第六识。异熟简第七。此阿赖耶识足为界.趣.生体。是遍三界一切位中。及不断。恒相续。复是引业。真异熟果。余法虽亦属界.趣.生。非真异熟。故汝无劳别执有实命根。界虽亦通余法。此是真实界体故也。
外人问曰。前言识种即是命根。何义名根。
论。然依亲生至假立命根。
述曰。此中义意。但依本识自体分种。今论主言。依者显体是假依实上立。依谓所依。亲者即简异熟因。虽生此识是增上缘。非亲生故。此中据名言种为因缘。亲生此识种子者是。言生者简名言之种身中。极多非业所牵。不能亲为因缘生于今识。今取生者简去不生。言此者简亲生余识种子。言识者简相应法种。唯取识种故。言种者简现行。不取第八现行为命根故。彼所简者皆非命根。今取亲生之名言种上。由先世业所引持身之差别功能。令色心等住时决定。依此功能说名命根。非取生现行识义。以此种子为业力故。有持一期之身功能差别令得决定。若此种子无此功能。身便烂坏。阿赖耶识现行。由此种故。能缘及住持于眼等法。亦名能持。此种正能持于现行之识。若不尔者。现行之识应不得有。及无能持余根等法由此功能故识持于身。现行由种力故生。及缘持法。不名命根。非根本故。由种生故。此种不由现行有故。种为诸法之根本故。如决择二十二根中命根无所属若取现识为根。即定属意。何故云无属。先业所引种上别功能为命根故。是此中意然显扬第一等。言六处住时决定假立命者。即第六意处是。此本识种子故。如无始法尔六处相续言。唯取第六处又是现行。识所持故。从所持说能持种业名命根。命根所持。体非命根。令六处住时决定故。故种为命根。余现行色心等非命根。不恒续故。非业所引故。然业正牵时。唯牵此种子。种子方能生现行。非谓现行名命根。故唯种是根又解云。此识种子者。谓五根是本识之相分。相分不离识故。总名此识种子。然功能虽是一体。是色及心差别故。唯言此识。此中见.相种子同体之义。取六处种子皆命根体虽知二解。或本识种。或六处种子。六处种子中五处或时中断。而本识独在不名为死。取五根种者。即应有死。以于中间无功能故或命根三界有差别故或命根应非一。以种子非一故。虽复释言见.相同种。既五根种即本识种。与前解何别。俱唯一种子体故。若相.见别种。此如何通。有多过故。前解为胜。亦顺正理。如下第八增上缘中。亦唯取本识种子故。此通无漏。佛亦有故。
次第四破无心定等及果。
论。复如何知至有实自性。
述曰。论主问彼实有所由。
论。若无实性至令不现起。
述曰。此外人答出其有理。非但经说。且于三位中心等不起。若无别实法遮心等不生心等。如何能暂不起。
论。若无心位至名无心定。
述曰。下有二难。此为厌色齐心难。论主将难先牒彼义。但言入定唯牒其定。不牒其果。例同破也。若入此二无心之位。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碍于心名无心定者。
次下正难。
论。应无色时至此云何然。
述曰。应入无色之时。亦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碍于色名无色定。彼既不尔此云何然。厌心之时。有别非色非心来碍心。厌色之位。亦应有别非心非色来碍色。厌色之位入无色。无别非色非心来碍色。厌心之时入无心。宁别非色非心来碍心。无色既唯有心。无心应唯有色二外人难曰。厌心入无心。不许别法碍。即令厌色入无色亦有别法遮。汝大乘厌色入无色。无色即非是色种。厌心入无心。无心应非是心种。厌心入无心。无心即心种。厌色入无色。无色应色种。然彼无色即非色种。故亦无心即非心种三论主云。色法唯所厌。无色非色种心法亦能厌。无心故心种。即是色法非能厌。无色非色种。设令色法亦能厌。无色不妨是色种。四外曰。我亦应然。心法通能厌。别有非色非心来碍心。色法唯所厌。无别非心非色来碍色。五论主云。心法亦能厌。别有非色非心来碍心。色法唯所厌。唯应有色来碍色。色法非能厌。不许非色非心来碍色。心法即能厌。唯应心种来碍心。我义心法通能厌。即说心法名无色。色法唯所厌。故说心种名无心。即是心法通能厌。唯有心种名无心。色法唯所厌。唯有心法名无色。此中翻覆子细逐征。论文虽复不论。讲者应须审悉。不尔此文即为自害。
论。又遮碍心至假亦能遮。
述曰。此为第二假遮非实难堤谓堤堰。塘谓㘭塘。此中意者。谓萨婆多极微是实。和合色是假。如瓶等及堤塘。既是和合假法能遮。极微实法乃不能遮。不和合故。假法遮物此极成法。今引为喻。今明假法亦能碍心不须实法。如堤塘等。然俱舍云如堰江河等者。此引有别法为碍。非谓假实为喻。
次大乘中自出己义。
论。谓修定时至遮心心所。
述曰。此申正义。谓修定时。于定加行厌患有漏无漏粗动心.心所故。无想六。灭定七。无想有漏。灭定无漏。无想厌如病等。灭定止息想。俱为劳虑故厌患。发胜期愿云。我欲或一日。乃至七日。或一劫。或一劫余无心。遮心.心所。
论。令心心所渐细渐微。
述曰。遂厌此心。令心.心所渐细渐微。此犹远加行也。
论。微微心时至厌心等种。
述曰。正欲入定至微微心时。即是末后邻次于定前刹那心。熏异熟识成极增上厌心种子。以前诸位虽熏成种。犹中下品。未名为定。
论。由此损伏至假立二定。
述曰。由是增上厌心种子。余粗动心等。于后念以去暂不现行。依此一期无心分位假立二定。此二定种无想有漏。灭尽无漏此说因位初入灭定。非久串习。故说灭心定前厌患种为定体。
论。此种善故定亦名善。
述曰。即以厌心功能种子为定体性。故定是善。此则二定加行门别。对法第二。显扬第一。瑜伽第五十二.五十六等广说。及彼抄会。又此论第七卷自广解。
论。无想定前至假立无想。
述曰。下明定果。即是微微心等诸明了心。求无想果。将此果以为涅槃。所熏成种。此是增上微微心是招彼异熟。即招阿赖耶识。依此本识余粗动六转识想等不行。于此无心分位假立无想异熟此言虽总。而意欲说明了心时。种子招总异熟。无心以去厌心种子。招别无想异熟。论种子体。是一种子通招总别。若据其位前后有殊。有心无心二果别故又解微微心以前。明了故招总果。微微心细所熏成种感别果。二种种子各招一果。亦不相违。微微心种转为无想定等故前解为胜今解即是彼地六识中善染等心不行位建立此体。如许无心唯依本识。即依本识上立此无心。无心实非异熟。亲依异熟立。得异熟名。故论云不恒行心.心所灭。不简何性心。然瑜伽五十三云唯约生得心心所灭立此异熟者。即善等恒行心。生便即得故名生得。非谓异熟生得无记心。或种依本识。是生得无记性。与本识同性故名生得。此相传解违下第七。然不顺理。又解第六异熟舍受生得无记心灭种子上立。即是依本识。而生得粗动想等灭故。建立此异熟。此师为正。诸论皆说生有初心定无覆故。如下第七第六识何时灭。此有二义。如下第七卷中广说自有三师。
论。依异熟立至亦非实有。
述曰。此无想天非真异熟。是异熟生。诸论说名无想异熟者。依真第八异熟识生得种立故名异熟。非是总报真实异熟。如言从异熟所生名异熟生故无想异熟。及二无心定亦非实有。总结非也。余门分别如下当知就别破中。上来四段合破七种不相应讫。初二定持业释。无想异熟通持业.依士。下第三.第七卷自当了知。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二(本)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二(末)
沙门基撰
论。复如何知至有实自性。
述曰。自下第五破萨婆多等实有四相于中有四。初问外人。次外人答。第三广破。第四述正。至下当知。此即初也。
论。契经说故至乃至广说。
述曰。此即第二外人引经证有实相。此中应言有三有为之相。有为。是所相法。有三之相者。即显有为有三能相也。重言之有为者。此属能相。显法有此。体是有为。是缘生性。非如白鹭。表水非无。亦非如童女相。表法是善.不善。不重言有为。疑表有为有。或表有为通善.恶性。今为简此重言有为。又此之言即第六转。是依士释。故知离法别有相体。非无异法可说之言问既有四相。何故此经但说三种俱舍二说。初云除住。若法令行三世迁流。经说为相。生迁未来法。令流入现在。异.灭迁现法。令流入过去。令其衰异.及坏灭故。如三怨敌见怨处林。牵出.衰力。损坏其命。住于彼法摄受.安立。乐不相离。不说相中。又无为法有自相住。住相滥彼故经不说。然经说住异。是此异别名。如生名起。灭名为尽第二师说。即此经中住.异合说名住异相。住是有情所爱着处。为令生厌与异合说。如示黑耳与吉祥俱乃至广说者。谓有为之起亦可了知。如枢要说然今大乘。释经说者文各不同。或说一相。谓四嗢柁南中取诸行无常。或说二相。谓玺弟子应观诸法生灭而住。或八不中不生不灭。或说三相。如此经说三有为相。或说四相。处处皆同有何密意作此说此说一相者。谓说生灭等总名无常。非常相故。八十一云有起尽故是无常也。即是生.灭等合名无常。如瑜伽论五十二说。若由此相起厌思惟。但说为相。能起厌患离欲。解脱。本无今有生。有已还无灭。名无常相。故经说一谓即无常何故生.灭等合名无常以有非恒有。无非恒无故。无非恒无所以言生。有非恒有所以言灭。无为有而恒有。无法无而恒无。以二常相今此有为。有不恒有不同无为。无不恒无不同兔角。故合名无常。无彼有.无之常相故。此非即是四中灭相。亦兼生故住异与生。同一世有故合说说二相者。瑜伽论说。生及住异俱生所显。故住异二合为一分。建立生品。于第二分建立灭品。此法有时名为生品。若后无常名为灭品。令诸弟子应随观住。八不翻此。为除执着故但说二更不说余。又无常相起厌思惟。即是此中说二所以说三相者。谓一生。二灭。三住异性。瑜伽论说。由一切行三世所显。由未来世本无而生。彼既生已落谢过去。现在世法二相所显。谓住及异唯现在法有住可得。前后变异亦唯现在。总说住异而为一相。似同俱舍第二师说。然世不同说四相者。义用四故然今此引三相之经。共许经也。
论。此经不说至为证不成。
述曰。此即总非。大乘四相。与色.心等。非一非异。遮外定异有实自体。故言此经不说异等。
此下别破有七。
论。非第六声至即色心故。
述曰。第一六转无差难。破所引第六转言彼立量云。之有为相言。别有体。有第六转言故。如天授之衣。祠授之钵等。今为作不定过。又如世言色.心之体。非离色.心而别有体。返成生等非离于法有体亦然。谓立量言。第六转言所目诸法。非定别体。第六转故。如色.心之体。识之了别等。不遮诸法有别体者。然遮生等定别有法决定相违。
外人救云。其能相体。非即所相。说能所相故。如烟表火等。大士相等为例亦尔。即能.所相定各有异。故知生等与法定别论主破云。
论。非能相体至异地等故。
述曰。第二能所不异难。表火之相能所别。例生等相能所殊。地等坚等能所一。例生等相无别体。地坚为相。乃至风动为相。虽有之言。及能所义。然非体别。生等应然然就极成便无实大士。以众同分大乘经部皆不许故。若就他义。大士亦成。萨婆多等。今依自宗引大士相有体为例。若依共许。彼例不成。故俱舍中返以为难。云非大士相异于大士等。此中比量返覆可知。然为他因作不定过此中遮定第六转言有别自性。非遮一切。
外人复曰。若能所相体是一者。何故经言有为之相。
论。若有为相至应异所相。
述曰。第三二相应齐难。此论主征。经言无为寂静为相。又经说言无为之相。故离能相无别所相量云。汝无为相。应离体有。说之相言故。如有为相。返为有为比量可知然今论主理亦应然。经说有为相。别立其假相。经说无为相。应别立假相。假相有立.不立。实相亦然。亦有有者。有无者故有为有变异差别可立假。无为体不异。何须立假相无为无生。无老。无灭。亦应立此三种能相体无起尽。又非多法显分位殊。故无为法不假立相。此义应思外人复云。无为不堕世。不与能相合。有为既堕世。故与能相合此亦不然。有为堕世。堕世相合。无为非世。非世相合。大乘应尔。无为非世。非世无假相。有为堕世。堕世无假相此难不然。为显差别堕世立相。无为自法无差别。何得立假相。
更重难云。
论。又生等相至齐兴作用。
述曰。第四四相齐兴难。有三子段。第一例体应俱难量云。汝生用时。住等三用亦应即起。体现有故。犹如生相住等三法若起用时。生用应起。以现有体故。如住等三用。住等三用比量亦然。彼宗计为前后起故。
论。若相违故用不顿兴。
述曰。子段第二例用相违难。即此古昔萨婆多。救用前后起。今论主牒用相违故用不顿起。
论。体亦相违如何俱有。
述曰。此论主难。彼若救言体不相违故得俱起。用相违故不得并者。即应难云以体同用亦应相违。体不离用故。如用以用从体用应不违。不离体故。如体。
此上。古萨婆多师四相用违。前后别起故为此难。正理论师为救此义。复别解云。三相用俱一时。所望别故。住引等流果。异衰其力令后果弱不及前法。其灭可知子段第三新宗背古难。论主非之。
论。又住异灭用不应俱。
述曰。以相违故。如苦.乐受彼若救言。谁谓相违。若尔灭相应不灭。住不相违故。如生相等。
又难此师。
论。能相所相至无别性故。
述曰。第五段有三第一如体本有难。彼部计用离体外无。故为此难。令用同体亦本来有。
彼若救言。以待因.缘用不顿起。因谓同类因等。缘谓余三缘次子段第二因非本有难。论主答破。
论。若谓彼用至应非本有。
述曰。此既本有何不顿生。所待因缘若先无者。便违自执。论主亦然。种子体本有。何不用恒生种子体本无。理应无种子。若以假故要待缘。合方生。我亦实故要待实缘方起。汝实缘现有。何不恒合。汝假缘恒有。何不顿生。解云。虚疏之法。缘虽现有种。更无外缘。即不能起。以劣弱故。汝之实法何得例然。此义应思。
正理论师复救之曰。法待因.缘故不顿起。因有亲疏。缘法亦尔。亲因虽有。无疏缘用。亦不得生。如虽有种。水不合时。芽不生故。次子段第三生等无能难。论主破。
论。又执生等便为无用。
述曰。既有同类亲因缘体。余缘亦合。即已得生。故执生等便为无用。既有水.种复待余生。如是横执实为无用。
论。所相恒有至亦有生等。
述曰。第六体等相同难。又所相法三世恒有。而言有生等来与法合。汝之无为体恒有。应有生等合。以此返成无为无生等。有为亦应然。此中比量返覆可知。
论。彼此异因不可得故。
述曰。彼若救言三世之法是有为故。与生等合。无为体常住。何得有生等。难云。三世之法体有为。即有有为之相合。无为体常住。应有无为之相合。又彼救言有为有起可待相合。无为无生不须相合。难云。无为无起不须相合。有为体起何须相合。由如是理征难不穷。故次论云。彼此异因不可得故。因者所以。
论。又去来世至非实有性。
述曰。第七有.无乖角难。有二。初难后结。难中有四子段。第一定世有无难。欲破生灭无。先破世非有。量云。去.来二世。非实有体。非现在故。及非常故。如空华等。非常之言简无为法。此定去.来无。
次子段第二生.灭非依难。
论。生名为有至应非现在。
述曰。生法名有。未来既无。如何有生在彼无世。现在既是有。过去名为无。灭体令法无。应非是现在故。应灭相在过去世。萨婆多说在现在故。
彼复救言。谁言灭相其体是无令成过去。
论。灭.若非无生应非有。
述曰。子段第三灭.生相翻难。此论主难。生.灭体相违。生法体是有。灭.生相返故。灭法体成无。灭体若非无。生应非是有。然正理师。未来之世生有功能。及过去有与果功能而非作用。作用唯现在。即是取果用。此亦不然。何不去.来法皆令有功能。生非作用。与果亦非是作用故。即未来一切法应恒时生。过去一切法应恒与果。若言作用说现在。过.未说功能。即现在有功能。应名为过.未。唯住相取果可名作用。异.灭不能取果。即是功能。便非现在。若谓作用不要取果。即显生相亦非功能。此义应审。诸论无有。婆沙第三说未来三法有作用者。复如何通。
论。又灭违住至何容异世。
述曰。子段第四违同须异难。又灭能灭法。住能住法。体是相违。宁执同世。住既不违生。一种令法有。何容返异世。故应生.住同在现时。灭相体无令成过去。灭应与住世定不同。
论。故彼所执进退非理。
述曰。第二总结非也。进为相违。体不得俱有。退不相返。用何不齐生。又进非理。应灭与住不同时。退非理。生.住例应同世。又进住.灭异世。便违自宗。退住.灭世同。复乖正理。别破异相如俱舍说。即前异不成。异前非一法。广说如彼。今略不破。
论。然有为法至假立四相。
述曰。下述自义文有其二。初申自义。后结成假初述正义。文复有五。初简他宗说立相意。文意可知。
论。本无今有至无时名灭。
述曰。自下第二说相相状言四相者。即本无今有等法。暂停名住。与前后念法别名异。生.灭可知。此并如菩萨地四十六卷说。
论。前三有故至故在过去。
述曰。第三约世辨相。
论。如何无法与有为相。
述曰。第四释难。此外人问灭若是无。如何与现在有体法为相。
论。表此后无为相何失。
述曰。此论主答。不表法现在。但表法后无。因明者。说无得为无因故亦无过若尔即龟毛等应立为相答此不同彼。非后无故。本无今无故非是相。即现在法于后无时。名之为灭。假言过去。过去体无。实非彼世。
论。生表有法乃至暂有用。
述曰。此文正述说相所由。及相所表。意义可知。
论。故此四相至而表有异。
述曰。虽于一法义别说四。所望既异故表不同。
论。此依刹那至亦得假立。
述曰。第五立一期。此中四表但约刹那。然一期生十时分位。亦得假立。一刹那立同萨婆多。一期等立同正量部。合二立者同经部师。
论。初有名生至转变名异。
述曰。此则正叙一期四相。菩萨地说刹那四相。余论等处但约一期。此中通说。彼皆互举。同显扬.及瑜伽八十八说。诸论皆说刹那之异。唯望于前。此说于异亦望于后。诸论通说一切有情。无学末心无后法故唯望前作。此论亦说除彼末心。余有情类可有为语。亦不相违。既一期生自望为相。故立异相依转变立。不同刹那望前后法。
论。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述曰。总结相假遮外实法。言四相者。带数释名。相者相状。标印名相。由此标法知是有为。诸门分别如余处说。
论。复如何知至名句文身。
述曰。自下第六破名.句等身。此则论主初问外人。
论。契经说故至名句文身。
述曰。外人第二举经答有。谓成佛时。得未曾有名身等故。
论。此经不说至为证不成。
述曰。论主第三总非外人引经说有。
论。若名句文至非实能诠。
述曰。此下别破中有五。第一论主别出理非。如色非诠难。色等异声体是实有非实能诠。名等应尔。量云。如汝所说实名.句等。非实能诠。汝许异声有实体故。如色.香等。我宗所许名等。异声实体无故。声为能诠。汝许异声有。如色非能诠。
论。谓声能生至何用名等。
述曰。下第二名等无用难。更责外非。汝计生名等声定有屈曲。此屈曲声足能诠义。何用计离声外别有名等。萨婆多虽有名由声显。生二义。今取生破。显类破之。
正理师救云。声上屈曲是名.句.文。体异于声而定实有。
论。若谓声上至异声实有。
述曰。此下第三声.色无差难。论主牒云若谓如此者。
次下正难。
论。所见色上至别有实体。
述曰。色等法上形量屈曲。即是长.短.方.圆.表等。或即书上文字。亦是色之屈曲。然色之屈曲。不异于色即色处摄。声上屈曲。应不异声声处所收。量云。声之屈曲。应非离所依别有实体法处所收。色蕴上屈曲故。或色.声二色之上随一屈曲故。如色处长等。若不言法处所收。同喻便有所立不成。又汝色上屈曲。应别有体法处所收。色蕴上屈曲故。如声上屈曲等。此中外例亦复如是。汝大乘师声上屈曲。虽体非实。仍法处收。色上屈曲。应体非实法处所摄。若以声能显义。有教性故。意识所得故法处收。假立名等我宗亦尔。彼此异因不可得故此义不然。不唯依声立名等故。亦依光明等而假立故。既依多法唯意所缘。故法处收。不可难言戒体但依思应别处摄。现同处故。
自下第四例声生语诠难。
论。若谓声上至非能诠者。
述曰。下第四段。子段有四。第一随他不诠难。牒彼救言。语声上屈曲。非能诠表。声上屈曲故。如弦管声。又此屈曲是声体性故。如色上屈曲。即色体性。此不能诠。由此故知别有名等。
论。此应如彼声不别生名等。
述曰。此正难云。如彼弦管声虽有屈曲。不能生名等。此语声上屈曲。例亦应尔。量云。汝内屈曲声。不能生实名。声屈曲故。如弦管声。又若语声上屈曲。即能生名。弦管屈曲。不能生名。我亦如是。语声上屈曲能诠表义。弦上屈曲不能诠表。如生名相似故。言此应如彼声不别生名等。他宗许弦上屈曲不别生名。
此即且就他宗为论且例令齐。此下复出己之正义。
论。又谁说彼定不能诠。
述曰。第二子段。正义诠同难。我亦不说弦上屈曲非不能诠。但如汝化人身.语二业非善.恶性。今大乘因俱故。如林声说法。亦得有善等。离质化不废通善。汝若以声上屈曲。例同于色。不能诠表。我亦以色上屈曲。例同于声。不生名等。既以生名不等。明知诠表亦异。色屈曲不能诠。声屈曲许能诠。此有何过。
论。声若能诠至应有诠用。
述曰。子段第三。例生非诠难。彼复救言若一切声皆有诠表。如弦管等者。即风铃等声应有诠用。我许内声能生名等故有诠表。非一切声皆生名等。风铃等声故无诠用。汝既以声即能诠表。风铃等声应有诠用。
论。此应如彼至名句文身。
述曰。论主质云。此风铃等声。如彼所执不能别生实名.句.文。我宗亦说风铃等声亦无诠表。彼计语声能生名等。风铃等声不能生。我许声体能诠表。何妨风铃等声不能诠。以内语声。有屈曲音韵故能诠表。风铃等声则不如是。不别生实名.句等者。显二家义。彼此风铃并不能生实.假名等。内声即能生实.假名等故。
论。若唯语声至唯语能诠。
述曰。子段第四。例生能诠难。更成语诠。彼复救言风铃等声是外法。不能生名等。语声是内法。何妨即能别生名者且就彼计申自义云。语声是内声。声体即能诠。风铃声是外。即不能诠表。汝虽内声能生名。非一切内声皆能生名。我虽内声能诠表。非一切内声皆能诠。正义应言。汝许语声方能生名。非风铃等。我许屈曲之声有诠表。如弦管等。即风铃等既无屈曲。不能诠表。无能诠用故。内声生名有能诠定量。内声诠表何妨亦是能诠定量。外法声不然。生名之声有能诠。彼无能诠故。
论。何理定知能诠即语。
述曰。此下第五段。征机调难有三。一问。二诘。三调。此初。外人问言。何理定知能诠法者。非名身等。体即是语。若声能生名。名可能诠。声非能诠。能诠离声既无别体。初发声时应即能诠。何为初不能诠后方能诠。故知后时名等生也。由此故知能诠即语。
论。宁知异语别有能诠。
述曰。论主诘云。汝亦宁知异语声体别有名能诠。汝言能生名等名等能诠故异语者。汝如何生不可一法分分渐生。又诸念声非聚集起如何名生。亦应初念声即能生名等。彼若救言如无表发待前表等最后生故。既尔。即应末声生名。汝应但闻末后之声。便能解义。理既不尔。故知但由无始串习。前前诸声分位力故。后生解时谓闻名等。其实耳等但能取得声之自性刹那便灭。意识于中诠解究竟名为名等。非别实有。是故汝等宁知异语别有能诠。
论。语不异能诠至天爱非余。
述曰。下论主调。语即能诠。若人.若天皆共了达。共知声语即能诠故。执能诠是名。体异于语。唯汝天爱。非余智者。以语与名不即不离。然但可言离语无体言天爱者。以其愚痴无可录念。唯天所爱方得自存。如言此人天矜故尔故名天爱。又名痴人即是天也。如说奴为郎君等。此调之言。咄天汝甚可矜。故言天爱。天即是爱。如枢要中说此义也。外人问。既声体即能诠。如何有名等三种差别。
论。然依语声至名句文身。
述曰。下申正义有四。一显假差别也。此论主解。依声假立名.句.文身。如梵音斫刍。但言斫。唯言刍。未有所目。说为字分位。若二连合能诠法体。诠于眼体说为名分位。然未有句位。更添言阿萨和缚。名为眼有漏。说为句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自在者外人问。虽言分位差别。何者是也。
论。名诠自性至为二所依。
述曰。二显三用殊。名诠法自性。句诠法差别。文体是字。为名.句之所依。不能诠自性.及差别故。文者彰义。与二为依彰表二故。又名为显。与二为依能显义故。而体非显。字者无改转义。是其字体。文是功能。功能即体故言文即是字等。或字为初首。即多刹那声集成一字。集多字为所依。次能成名诠诸法体。集多名已后成句身诠法差别。即杂集云自性。差别。及此二言。总摄一切。彼二言者。即是字也。字即语故说之为言。名.句二种所依止之言也。瑜伽言名于自性施设。句于差别施设。名.句所依止性说之为字。又显扬言句必有名。名不必有句。名必有字。字不必有名。如枢要说问曰如此卷。言名诠诸法但得共相不得自相。何故今言名诠自性。答曰。此有密意。谓诸法中自相.共相。体非是遍。有是自相非共相。如青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无我等。其自性。差别。体即遍通。自相.共相皆有自性。自相.共相皆有差别。何以知者。如因明云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别。如五蕴中思数。体是自性。有漏.无漏.我.无我是差别。数论师立我是思。即以我为自性。以是有法故。思为差别。以是法故。是我.非我之共相。亦有自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别。今此中言不同于彼。诸法自相非名等诠。唯现量证。名唯诠共相。今言诠自性者。即是共相之自性。自性者体义。差别者体上差别义。即自相.共相。皆有体性.及差别义故问曰。何故名自相.共相。答曰。法自体唯证智知。言说不及是自相。若法体性言说所及假智所缘是为共相问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复乃云言说及者是为共相。一何乖返。答曰共相是法自体上义。更无别体。且如名诠火等法时。遮非火等。此义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义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若尔即一切法不可言。不可言言亦不称理。遮可言故言不可言。非不可言即称法体。法体亦非不可言故。而今乃言名得自性者。共相为自性。故今应解。此非法体其义可然。言名等诠共相。非谓即得共相体。但遮得自相故。言名诠共相问曰。若尔即名不诠自性。不得共相之自性故。又准五根.五尘。心.心法得。此义应思。然不得共相之别义名得自性。非诠称共相之自体也问曰。如色蕴是自相。漏.无漏是共相。色蕴之中色处等是自相。色蕴是共相。色处中青等是自相。色处是共相。又青等是共相。随一树等是自相。树等是共相。枝等是自相。枝等是共相。极微为自相。今言不得自相。为是不得色蕴色总自相。为不得青等色别自相。答曰。俱不得色及青等。皆诠不及故问曰。若尔即漏.无漏等岂诠得及。如佛言有漏。佛言非有漏。凡夫言无漏。凡夫言非无漏。如诠火时亦不烧口。岂得漏.无漏耶。而言名得共相之自性。此义但遮得自相非谓名即得共相。然法体不可说自相共相。以假言诠也。谓有定量且名共相。非谓自.共相者。名言所及。何故不立颂为不相应。以离名.句.文无别用故。诠法体义名.句以周。为二所依文用已足。故颂不立。进不及名等。退不如文故。此虽有多字未了有名如悉昙章等。有多字名未了有句。如杂心云。眼.耳及与鼻等。虽有名字无句。显义未圆故。若般若灯。集法满足即说为句。今是名摄故不别说颂。
问曰。上来虽言名等即声。若名等是不相应行者。色上屈曲非不相应。声何故尔。
论。此三离声至亦不即声。
述曰。三明不即离。论主答云。此三离声虽无别体。名等是假。声是实有。假.实异故。故名等三非即是声。非声处摄。但是差别之声义说名等。以诠义故是不相应。无别种子生故言即声。
论。由此法辞至亦各有异。
述曰。外人问言。若名等即声。法.辞二无碍解境有何别。答曰。即此缘故二境有异。法无碍解缘假名等。辞无碍解缘实声等。故说境差别。非二俱缘实。虽二自性互不相离。法对所诠故但取名。辞多对机故但说声。耳闻声已意了义故。以所对不同说二有异。非体有异也。又此二境.及名等三。与声别者。蕴.处.界摄亦有异故。色蕴行蕴。声处法处。声界法界。如其次第摄声.名等问曰。声上屈曲假。即言不相应。色上屈曲假。应非色处摄答声上有教名等不相应。色上无教故是色处摄。
问曰。声上屈曲即以为教。色上屈曲应亦为教。
论。且依此土至非谓一切。
述曰。四会相违。名等依声者依此土说。诸余佛土名等依余故。
论。诸余佛土至假立三故。
述曰。余佛土者。何者是耶。如无垢称经说。或以光明。妙香。及味。等者等取触.思数等。此上皆得假立名等三种。亦是不相应摄此三法故问曰。小乘不信有他方佛。何故以此为证。又如何知有他方佛。证此量云。除此三千界外他方。亦应时有佛出教化众生。有人天众生故。犹如此土。证光明等为佛教。量云。光明等上。亦得有名等。众生机欲待故。如此声上有名等。由依多法立名故。非声处摄。依发身.语多法立无表色。依多法立。命根等与六处为根。长等不同。有义无表.命根但依一立。然非教性。故同所依法处所摄。梵云便善那此有四义。一者扇。二相好。三根形。四味。此即是盐。能显诸物中味故。味即文是。如言文义巧妙等目之为便缮那。此中四义总是一显义。古德说名为味。对法云。此又名显。能显彼义故。为名句所依能显义故。恶察那是字。无改转义。如对法说钵陀是迹。如寻象迹以觅象等。此名为句。理应名迹。义之迹故。寻此知义也。顺古所翻称之为句。播陀是足上来且依俱舍破十四不相应讫。如瑜伽五十二.五十四六等.及显扬.五蕴.对法第二等说。大乘虽依色.心上立。然与色.心不一不异。如名与声。无别体.及别种故言不异。假实蕴等摄别故言不一。余十种法皆应知也。又约界地.漏无漏.现行种子.凡夫内外等诸义。如别抄说。八十一卷亦有说也。
论。有执随眠至行蕴所摄。
述曰。此是大众弥沙塞计。一说等同。此如俱舍随眠品说。
论。彼亦非理至非不相应。
述曰。论主破之。此中量云。贪等随眠。非不相应摄。名贪等故。如现行贪等。此中贪.嗔.痴一一为之。萨婆多随眠是缠现行法。诸部之中此义最心粗也。我今大乘随眠即是心.心所法。第八识中诸染污种。故以破之。非遮彼不相应。我即是相应。此非一.异故。
论。执别有余至皆应遮止。
述曰。有余部执不失.增长。为不相应。是得异名。皆准此破。此如成业论正量部。旧云不失法如券是也。并破正理师和合性等。及破成实论无表戒等。
次下第三破无为法。于中有三。初破外计。次显正理。第三结非。就破外中。初总非。后别破。总非中有三。初总非无实。次显法定无。后为量遮破。
论。诸无为法至理不可得。
述曰。此即最初总非无实。萨婆多等实有无为。此中皆破。然不相应即色.心等。故初遮中皆言不异。此诸无为非即色等。不可言不异。但可言离色等实有。定无。大乘真如望有为法。非即非离不异不一。既殊彼计。故破无失。
论。且定有法略有三种。
述曰。此即第二显法定无。极成之法不过三种。
论。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
述曰。即是五识身。他心智境。谓色等五尘.及心.心所。此约总聚。不别分别此何识境。现量所知名现所知。
论。二现受用法如瓶衣等。
述曰。此虽现见受用。而非现量所得。是假法故。但是世现所受用物。
论。如是二法至不得因成。
述曰。一切世间皆共知有。更不须待比量成立。问此中缘瓶等心是何量摄。答非量收。不亲缘得法自体故。非比度故。非量所收。非量不要唯坚执故。
论。三有作用法至证知是有。
述曰。此五色根非现量得。亦非现世人所共知。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发识用。比知是有言证知者。证成道理也。以现见果比有因故。果谓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清净色根。此非现量.他心智知。然今大乘第八识境。亦现量得。佛智缘时亦现量缘。今就他部除佛以外共许为论。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
论。无为非世至如眼耳等。
述曰。且三无为。非如前二。世共知有。不同第三。比作用了如眼.耳等。故知定无。量云。汝宗所立三种无为。应离色等无别实性。前三法不摄故。或非世共知及无用故。如龟毛等。然我真如。非全离于色.心等有。无不定过。又应简别。汝等无为。非真实有。以无用故。如兔角等。
论。设许有用至无为定有。
述曰。汝宗无为。应非无为是无常法。许有用故。如眼.耳等。下结句文许通于上。此非彼宗。设义破也。故不可执无为实有。
此下即是第三量破。
论。然诸无为至所显性故。
述曰。此举有法及二种因。色心等所显性者。谓色亦能显色心等。如灯.日.月照色等法。以色显色。以声诠色.心。以身.语业表善.恶色.心等此即以色表色.心也。心显色.心其理可解。
论。如色心等至实无为性。
述曰。此举同喻.及与宗法。谓立量云。汝诸无为。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性。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显性故。如色.心等然色.心等非离色等实无为性。故以色等为其同喻。此中宗等寻文可知。今此比量破归唯识。
以下别破空等一多。初破萨婆多等立三无为者计。第二例破余部。第三总破。言无为者。此非六释。无二义故。如云鹘路波虽有三字共目一色。无别体义不可别释。以无合故。由择所得灭名为择灭。由第三啭上依士释。不唯第六啭有依士释。非由择力所得亦尔。苦乐想受之灭。依士释也。其虚空.不动。既无别体义。不可别解。善法之真如。亦依士释。真即如者。持业释也。
论。又虚空等为一为多。
述曰。下文有二。初审。后破。此问定宗。三无为法为体是一。为体是多。萨婆多师此有二说。一云是一。一云是多。故今俱破。如婆沙第十。虚空有二说。
论。若体是一遍一切处。
述曰。此定外人三体各一。
论。虚空容受至体应成多。
述曰。且彼虚空容色等故。随其一.一色等法合。虚空体应成多。此举宗已。
论。一所合处余不合故。
述曰。更举一因。宗如前。一处色合处。余处色不合。故如余处色。余处色合处。彼色不合故体非是一。虚空亦应尔。比量应思。
下破设救。谓此合处余色亦合。
论。不尔诸法应互相遍。
述曰。比量可知。若非此处色合时。余处色不合。即色等法应互相遍。以此处色合时。余处色亦合。此处色即余处色故。一.一色等应互相遍。随彼虚空其量遍故。
论。若谓虚空至如余无为。
述曰。彼言虚空不与法合破云。虚空应不能容受。不与法合故。如余二无为。今言合者谓容受义。故初标宗。虚空容受色等法故。本计容受。今设不容受。故有此过。更非余意。
论。又色等中有虚空不。
述曰。更审外人。
论。有应相杂无应不遍。
述曰。有.无并难。色中有空。色体与空体应相杂。量云。色中虚空。体应即色。处无别故。如此处色体。相杂者。是一义。若此色体中无有虚空。虚空应不遍一切法。不遍一切法故应是有为。如地.水别。
论。一部一品至余品择灭。
述曰。破空一已。又若择灭体是一者。且如五部。一部九品。一品结断时。应得余未断四部。八品择灭无为。以体是一故。如彼已得一部。一品所得择灭。
论。一法缘阙至得非择灭。
述曰。非择无为体是一者。一法缘阙得不生时。应于一切法得非择灭。以非择体唯是一故。如已所得非择之法。
问。何故难空令色中有空。次难令亦得余部品择灭。后难令亦得余法非择灭。
论。执彼体一理应尔故。
述曰。汝执此三各体唯一。故理应有如是过失。
论。若体是多至非实无为。
述曰。此等比量义准可知。此三无为体各多者。应是有为。便有品类。此处三品类。非彼品类故。如色等法。非实无为。此即总破三体多讫。
论。虚空又应非遍容受。
述曰。别破空多。汝今既说虚空体多。应非遍。非容受。色等中无故非是遍。无色处有故非容受。此即别破萨婆多等执有实无为者。此三无为虽复各有破其一.多。毗婆沙师取空体一。余二各多。此难双关一.多并破。
论。余部所执至准前应破。
述曰。大众等四部立九无为。化地部亦执有九。各各不同。此下方破。此等无为。离心.心所体非实有。许无为故。如三无为。如是一切准前应破。
下重总破以上诸部。
论。又诸无为至非异心等有。
述曰。诸无为法。非定实有。无因果故。如兔角等。他部无为无有因果。体是因果。而无因果也。因果即是六因.五果。为离系果时。非六因所得。为能作因等时。不得五果故。自宗无为非异心等。故无过失。
论。然契经说至略有二种。
述曰。下申正义也。
若诸无为非实是有。何故经中。及此宗内。说虚空等以为无为。答此所说略有二种。
论。一依识变假施设有。
述曰。此无本质唯心所变。如极微等。
依何得生。
论。谓曾闻说至虚空等相。
述曰。闻佛.菩萨说有虚空名。随此名后起分别心。有虚空等相以为缘力。
论。数习力故至无为相现。
述曰。由曾闻说。今时复闻。数习力故。心等生起缘空等时。便似虚空等无为相现。谓变空作无色等碍相。乃至非择作法阙缘而不生相。此即七地以前有漏加行心等。缘名起分别相。入地入果圣人无漏后得智。缘前无分别智中法性之空等。及远缘加行智等中。及亲闻佛说虚空等故。变似空等相现。此皆变境而缘故也。有漏一识因无漏二识果无漏三智。或说八识。
问曰。此心之相体是有为。何故乃说虚空无为。
论。此所现相至假说为常。
述曰。所现空相前后相似无有改易。唯为一类豁虚空等相。故假说为无为。而理定无实有本质。此如显扬第十八说。若有漏心所缘现相。多分苦谛所摄。若善.不善心等。亦集谛摄。论据多分但说苦谛。无漏心者道谛所摄。实非是常。即是生灭非生灭门依他性摄。下三性中自有诚证。
论。二依法性假施设有。
述曰。此显空等依真如立。
何者是法性。
论。谓空无我至非一异等。
述曰。此空无我所显真如。离有。离无。离俱有无。离俱非有无。心行处灭。言语道断。与一切法非一非异等者等取非即离等。此前总显法性之体。
论。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述曰。释法性名。性者体也。诸法真理。故名法性。
如何依此假说空等。
论。离诸障碍至故名择灭。
述曰。即此真如离诸障碍。故名虚空。由无漏惠简择力故。灭诸杂染。杂染之言通有漏法。究竟证会。即此真如名为择灭。即由惠力方证会故。
论。不由择力至名非择灭。
述曰。而此本性不由惠能而性清净。名非择灭。或有为法缘阙不生。不生之灭显真理故。名非择灭。离无漏惠而自灭故。
论。苦乐受灭至名想受灭。
述曰。若离第三静虑欲时。得于一切苦乐受灭。即此真如说名不动。乃至若离无所有处欲想受不行。即此真如名想受灭。对法第二.及瑜伽第五十三.显扬第一.第十八等说。然显扬亦说。苦乐等无为。是暂时离系。此说二性无为。下三性中通计所执有.无合说。
论。此五皆依至假施设名。
述曰。善等真如约诠而论。体唯是一。此五无为依真如上假名空等。而真如体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如食油虫等。不称彼体。唯言显故。
若真如名所诠非如体。何故说如为有。
论。遮拨为无故说为有。
述曰。遮恶取空.及邪见者拨体全无。故说为有。体实非有非不有。
若尔何故经说为空。
论。遮执为有故说为空。
述曰。遮化地部说。定有执故说为空。非言为空而体即空。非空非不空故。
何故论中说实物有。即瑜伽论五法中说。
论。勿谓虚幻故说为实。
述曰。遮一说部一切皆假。谓如为虚。同依他法。故说为实。又虚简所执。幻简依他。此真如体非实。非不实。
若尔何故名为真如。
论。理非妄倒故名真如。
述曰。真以简妄。如以别倒。初简所执。后简依他。或真以简有漏。非虚妄故。如以别无漏。非有为故。真是实义。如是常义。故名真如。
若尔此与化地部计实有善等真如。有何差别。
论。不同余宗至名曰真如。
述曰。我部所言。与色等法非一异故。亦非是实。非不实故。不同于余化地部。离色.心等定实有法。
论。故诸无为非定实有。
述曰。此即第三总结非也。然此无为四门分别。一诸部增减。二出体性。三释名。四释妨难。第一诸部增减者。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鸡胤部立有九种。一释灭。二非择灭。三虚空。四空无边处。五识无边处。六无所有处。七非想非非想处。八缘起支性。九圣道支性。化地部旧云正地部。亦立有九。一择灭。二非择灭。三虚空。四不动。旧云无我谬也。五善法真如。六不善法真如。七无记法真如。八道支真如。九缘起真如。正量.及譬喻师立三无为。无有体性。毗婆阇婆提。说三灭中立无常灭。亦是无为。萨婆多部亦立三种。然是实有。乃至虚空。或说唯一或说为多。然大乘中。此.及百法但唯说六。瑜伽五十三说二。谓空.非择。五蕴论说有四。不说不动等二。即择灭故。又瑜伽论.对法.显扬等论说有八种。于此六中真如为三。约诠约理所望别故。
第二出体性者。一实体。八无为体皆是真如。由此论中依于真如立虚空等。二假体。即随有漏.无漏心中所现空等无为之相名虚空等。或依障断所得灭处。假立择灭.不动.想受无色之处假说虚空。法缘阙时义名非择。约诠为论名善等如。即依假体皆可说假。实亦可然。皆可说实。若通三性。体遍有无三释名者。无别释名。虚空之体即是无为乃至真如此即无为。皆持业释四释妨难者。何故择灭外别立不动.及想受灭。唯于二受灭立不动无为。舍受灭时立想受灭。非余受灭亦立无为。且依胜定障说。据实。一切染污等法无不障定。今约别行障定者说。不障一法得多无为故。又断所知障得无为不。及释诸论相违等妨。皆如此论第十卷说。于中复有内外。善等三性。依他等摄。安立非安立。世俗胜义。苦集灭道。及七真如体相摄等。得非得等体性一多。五果。凡圣得之多少。其择非择灭随有漏事。为随烦恼类数多少等诸门分别。如别章说。大般若经.辨中边论。说真如名有十二种。谓真如.法界.法性.不虚妄性.不变异性.平等性.离生性.法定.法住.虚空界.实际.不思议界。对法第二.佛地论等。虽释此名然少于彼。
上来三别破外道.小乘法非有讫。自下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无。
论。外道余乘至如心心所。
述曰。言余乘者。显非此乘。所执诸法通三聚法。除心.心所。为简自许依他性心.及心所.所变色等诸法。法性真如与心等法不一异等。不同彼执一向异。故无过失也。谓立量云。外道.余乘所执三聚如前诸法。是有法也。异心.心所非实有性。即是法也。合名为宗。因云。是所取故。喻云。如心.心所。若心.心所亦是所立。今此比量即有一分相符之过。故今除之。此成所取无。
次成能取亦不缘彼。
论。能取彼觉至如缘此觉。
述曰。萨婆多等言。若境无实。云何缘时生心心所今立量云。汝言能取彼色等觉。亦不缘彼色等诸法。是能取故。如缘此觉之所有觉。觉者是心.心所总名。此者即是心.心所也。缘心等心。即他心智等。然有法中先言如汝所执法能缘之觉。不缘于彼故。无自言相违。又无违自宗等。我不许缘彼心外实法生心故。前我执下亦有此结。
上来难破心外境无。仍恐许心等同外计实有故今应破。
论。诸心心所至非真实有。
述曰。谓立量云。诸心.心所。非实有性。依他起故。如幻事等。诸部皆许幻事非实。
问若尔心.境都无差别。何故乃说唯有识耶。
论。为遣妄执至说唯有识。
述曰。为外道等心.心所外执实有境故。假说唯有识。非唯识言便有实识。
论。若执唯识至亦是法执。
述曰。由是理故但应遣彼心外之境同兔角无。能缘彼心如幻事有。故别不同。非谓即心亦名实有量云。执心所取真实唯识。体非实有。执所取故。如所执色等。执实唯识心等。亦是法执。执实有法故。如执色心等。
论。然诸法执至二者分别。
述曰。自下第五解上法执分别.俱生伏.断位次。二障三住通。十地断位诸门分别。如第九卷。文中有二。初解二执行相.断位。如是所说下。显执所缘或无。或有。初中有三。初牒执举数。次依执别烈。后依烈别释。准义可知。护法云。法执宽故。人执俱时必有法执。有法执时可无人执。与前人执不同性起。体宽广故。有唯法执种子生故。无有唯从人执种起。又俱所变似我法亦尔。故无妨难问曰何故人执必带法执。法执亦有不带人答能持自体说名为法。即一切法皆持自体。有常一用方名为我。故非一切法皆是我。如计外境为法非我。即显内法有非一常。
论。俱生法执至恒与身俱。
述曰。下随别释。此中显彼俱生法执。由自种子内因力生。释其俱义。
论。不待邪教至故名俱生。
述曰。显非外缘方始得起。释其生义。
论。此复二种至执为实法。
述曰。此显相续唯第七识。未得无漏圣道已来。恒相续起要入佛地方永不生。中间亦有间转位次。未入圣时恒无转故。名为相续。然第七识亦唯有说。唯我无法。法执亦通第八识有。今此但举正义所取。此中解释准我执说。此识执相如下当知。
论。二有间断至执为实法。
述曰。识既不能取心外法。唯缘所变蕴.界相等。或总缘蕴。或别缘蕴。界.处亦然。起自心相执为实法。非二十句见.及六十五等。见道断故。如我见说此执。有说。通五识起。今举正义故不相违。然我本相即唯言蕴。其法本相言界.处者。我作用义。故说言蕴。无为无用计为我少。故不说处.界。然说我为一.及常者亦说有。于作.受之用其法不然。但计有体即计为法。故计于法亦依处.界。处.界即是真如.择灭等。不了此界.处而执有法故。下准此知。又缘识所变诸蕴.处.界。起自心相执为实法。同前我中二解。然涅槃经。外道以佛性为我。此不相似。非我相故。无作用故。但名缘蕴。法可与同。佛性不失法自体故。故于我中唯言缘蕴。虽无作用缘有少功能故。法体不然。故通界.处。又依于本质与相分。相似不相似合说。我中应言处.界。故计佛性为我。若但依相似法为论。法中应但言蕴。以亲所取。与本质真如不相似故。以前准后前加处界。以后准前应除界.处。以亲相分唯有漏故。我执加取字。后依本质有无漏故。故减取字。又我唯总执故缘五蕴。法通总.别故说三科。
论。此二法执至方能除灭。
述曰。第六识中俱生法执。于其十地道数数备。地地别断。以障地故。第七识者。于十地中道数数备。要至金刚方能除断。此中合说若道.若断。故言数数方能除断。此唯菩萨。非二乘者。若数数断。习.种俱然。又除灭有二。一伏。二断。六识伏亦断。第七伏不断故。皆言数数。此中言细以品而论。说为难断约道而说。胜道方除。非劣道故。若以见道。三心之中。中中名中。第三名上。彼约难易易断名细。粗品亦名细。下道能除。以品从道初名为细。道下品故。今以道从品难断名细。亦不相违。准我执说。又我执难断言修道除。通三乘故。此言十地唯菩萨故。然初地中入.住.出别。故十地中皆有修道。言胜法空。显法空观简游观心。唯取无间断法执道。此中说执不言五识。若所知障五识亦通十地中断。
论。分别法执至非与身俱。
述曰。显由外缘。及自内种二因力起故言亦由。
论。要待邪教至故名分别。
述曰。正显外缘释分别义。
论。唯在第六意识中有。
述曰。显执所在。强思计度。间断非恒。唯第六有。故非余识。下二障中五识所知障亦初地断。以无分别筹度惠性。不能起执。故此中无。
论。此亦二种至执为实法。
述曰。此文可知。即小乘等并名邪故。不称正理故。
论。二缘邪教至执为实法。
述曰。自性即是数论胜性。等取胜论实句义等。如是非一。其数论师本若未变为大等时但名自性故。古名冥性。初小乘等所执。后外道等所执。心相二重准我中解。此二亦有总.别缘者。二十句见.六十二等。许皆有故。
论。此二法执至即能除灭。
述曰。分别相粗。粗观能断。行相猛故。下道能除。故入初地即断除之。一心而论准我中说。若三心者。二心断名初。第三道除望修道为初故。如枢要说。或顿.或渐。至下当知。
论。如是所说至或有或无。
述曰。下显所依或有.或无。第七本法定有。第六本法或无。修道本法定有。见道本法或无。计蕴等或容有。计自性等定无。准我见说。
论。自心内法一切皆有。
述曰。心之所变皆因缘生。一切故有。
论。是故法执至执为实有。
述曰。此显所执亲唯内相。故诸法执皆缘内心依他相有。
论。然似法相至是如幻有。
述曰。内心所变种子所生。不同真如。故如幻有。
论。所执实法至决定非有。
述曰。依前依他执为实有。不称似法。故体定无。此即以理成内相有唯心所现。以外境无。
下以经证。
论。故世尊说至如幻事等。
述曰。此引即是解深密经。如摄大乘第四.五说。下亦引之。至下当悉。由此故知。唯缘自心依他幻有。等言等取妄所执无。
论。如是外道至皆非实有。
述曰。此下大文第四别征总结。于中有三。初牒前所非。次申别破上座等计。后重总结引经证成。此结牒上所非破。外道.小乘离识我法。皆非实有。以无体故。如前理征。
论。故心心所至为所缘缘。
述曰。此总结也。
论。缘用必依实有体故。
述曰。释外法无缘义所由。所执既无故非缘也。相当情现。如第二月。不遮所缘。
外道等征曰。外色实无。可非内识境。他心实有。宁非内识所缘。又佛他心智能取他心。二十唯识说。除佛他心智。不知如佛所行境故。名不如实。即取心外法。如何言心取不离识境。
论。现在彼聚至他聚摄故。
述曰。比量应云。现在彼聚他心智等所缘之境心.心所法。非此聚识亲所缘缘。他聚摄故。如非所缘。若疏所缘我不障故。此因在后。喻在于前。外道.小乘皆在此破。他聚者。谓他身。或自身中八识更相望为他聚识也。护法解云。二十唯识说。佛他心智所变之相。是与本质心相极相似故胜余之智。非谓亲能取得他心。名异余智。不尔便有识非唯故。二十唯识世亲自释。及护法唯识释。皆不言亲取。如二十疏。及下第七自当广解。然上座部。法藏部等计。同聚心相应之法亦互能缘。化地部说。缘共有法。西方师说。惠俱五蕴名俱有法。五识依色根。俱有身中色等是根种类。故能缘之。意识唯依无间意。所依非色。不能缘俱有身中色等。非根种类故。大众部说心.心所法能取自体。与大乘同。今此唯破上座部.法藏部计。意兼破余也。
论。同聚心所至如余非所取。
述曰。立比量云。同聚心所。非心亲所缘。与心自体异故。如余眼根等非所取法。此有二说。一说。设佛镜智能现智影。自相应法亦非所缘。以自证分缘自体尽故。亦成遍智。见分之境心等必同。自证分境许各别故。第二师说。镜智相应心.心所法。亦许相缘。此但遮亲不遮疏也。于见分上佛现彼影名遍智故。然一一自证分。与相应法见分同境。名同所缘。非要皆见分方同所缘故。又遮亲所缘。非即许彼为疏所缘。因明法尔。又上座等心等不能自缘唯缘相应法问曰。心缘受时。受自缘不。若缘者即有缘自性之过。不缘者。即心.心所不同一所缘过。何得共取前境。唯心独能缘相应法。受等不能自缘也。彼部心等不自缘故。其破缘共有俱生色等法。是共有法体。广如婆娑第九。不能引之。然大乘.大众部等。心自缘妨。如次前中第二师释。
论。由此应知至似外境生。
述曰。下显世间说我法因。总结上也。
论。是故契经至故似彼而转。
述曰。如经颂者。厚严经颂。是大乘经。证法唯识无心外境。由妄习力似外境现。实但内心。故引之也。
上来已广破外执。解初颂上三句讫。自下第二释外妨难。重净三句。
论。有作是难至假亦应无。
述曰。此吠世师难也。于中有三。初叙难。次破斥。后结正。初中有三。初总申难意。次申理.喻。后结成难。此为初也。如上所言无实我法。世间.圣教仍说有假。依何假说。不可假说牛毛而似龟毛。以其所似都无体故。
论。谓假必依至共法而立。
述曰。下申理.喻中。初申理。后申喻。此申理也。谓立假者必依三法方可说假。一谓真事。二谓似事。者共法。
论。如有真火至此人为火。
述曰。申喻有二。初指后例。此即初也。举世三事如有真火。名为真事。有似火人。即是似事有猛赤法说为共法。火.人之上俱有猛赤故名共法。此中难意。既有所变色等能似之法。有善.恶作用等共法。即于三中有似事.共法。明知。心外有别真法名为真事。如无真火。不可说人似于火故。然似事中有法无我。我但有名无相分故。法则不尔。依他性故。法谓轨持。依他之中有法。我谓主宰。依他之中无我。法无主宰故。若和合时名假主宰。此即是我无别种生。依他假我如瓶.盆等。不同于法有别种生。说虽极微亦名法故。我则不尔。又如婆罗门。其性猛。其色赤。犹如火。如世人说此婆罗门赤急似火。火是真事。人为似事。猛赤是共法。可说婆罗门似火。三法阙一假义不成。若无真事即似于谁。若无似事说谁为似。无猛赤法。如何似也。
论。假说牛等应知亦尔。
述曰。此例指也。即如有人负重。形质犹如于牛。亦复如是。等余㺃等。
论。我法若无至似外境转。
述曰。此结成难。若有我法名为真事。识所变者名为似事。所变上有不舍色等法之自相名为共法。可说所变名为似法。说之为假。今无心外我法真事。真事既无故。所说假依何得有无所说义假法故。其体似法亦不成。似无依故。即义依体假。又所变之似既无。能说之假既无。所变之似不有。即有体施设假。此似既无。如何说心似外境转。外境无故。心何所似。谁似于谁。谁为能似。是彼难也。世间我法标宗说无。故今但难圣教我法。
论。彼难非理。
述曰。下破彼计。初破外道。后破小乘。破外道中先破真事无。后破似事.共法亦无。
论。离识我法前已破故。
述曰。此破真事无。以说假我法为能似。真我法为所似。前破我法中已总破彼真我法讫。此即不极成之真事。故指如前。
论。依类依实至俱不成故。
述曰。下破似事。及破共法。于中有二。初总非。后别破。此总非也。前举火喻难中真火论主非之。在于心外实法中破。似事之中。有依类。有依实说似。类者性也。即是同异。其大有句义者。今不取之。何以知者。下破德与类互相离。故知是同异。若大有为类。以是一法决定不相离故。即不成因。类是别义故。实者即是彼实句义。如地.水.火等。汝今所言。依于似事假说为火。所说假火。依同异类。及火等实。皆不成故。此即总非依皆不成。
论。依类假说至非类有故。
述曰。下别破也。于中有二。初破。后结。破中有二。初德非类有破。后德.类相离破。此初也。先破假火依类不成。其猛赤等实火之德。非是同异德。故彼宗计。地有十四德。谓色.味.香.触.数.量.别性.合.离.彼性.此性.液性.润.行。水亦十四德。前十四中除香取重。火有十一种。水十四中除味.润.重性。风有九德。火十一中除色.液性故。色是火等德。而同异类无德。今言猛赤等德非是类有。猛即行中势用作因。非念因也。亦名为利。即是火上猛利之势。赤是色德。此在于火。非是类德。
论。若无共德至假说火等名。
述曰。显其非理。共德者即猛赤也。虽有同异类而无火德等亦得说为火者。于水等中应得说为火。亦有同异类无火德故。如似火人。以人例水。亦应不得说为似火。如汝所说人似火。似火应不依类。类无共德故。犹如水等。水等返覆可知。
论。若谓猛等至此亦不然。
述曰。下破相离。先牒计非。若彼宗言猛等虽非类德。而不相离故。可假说。以人之类。必与火德猛赤等法。不相离故。可说人为火。水中类离德。何得说为火者。此亦不然。
论。人类猛等至互相离故。
述曰。此出非理。人类及猛德等。现见亦有互相离故。如无猛赤调顺之人。但有人类无猛等德。如火及彼似火牛中。虽有猛等。而无人类。岂非类.德有互相离。又见贫人。先无猛赤。后富贵已方有猛赤。或复翻此。岂非相离。故不可说假依类得成。以其人类无猛赤等德。不可说人定似于火。故知假说不依于类。或复亦有有德无人类。故不可以不相离救。
论。类既无德至不依类成。
述曰。今总结之。类既无德。牒初破。又互相离。牒第二破。故知假说不依类成。此总结非。皆有比量。思可知也。
论。依实假说至非共有故。
述曰。就破似事.共法之中。上来已破依类不成。自下复破依实不成。于中有二。初破。后结。破中.有二。初无共不成破。后在人非德破。此初也。等者。等取别性.此.彼等。随其所应猛赤等德非共有故。
此中总非。下显非共。
论。谓猛赤等至所依异故。
述曰。此显非共。若猛赤等体是一法。一头在人。一头在火。此猛赤等可名共法而是共有。既非共有。所依别故。依实不成。此猛赤德在火所依实火等异。在人所依实火等异。非是一德而在二边。既无共法。故知假说亦不依实。
论。无共假说有过同前。
述曰。若外救言无共假说亦有何失。今论主非。无共假说。有过同前。同前于水应名火等。以无共故。
论。若谓人火至理亦不然。
述曰。下在人非德破。此牒计非。谓彼救言水无赤德故。与火不相似也。人.火虽复猛赤所依之实各别。以相似故可假说者。理亦不然。
论。说火在人不在德故。
述曰。世间但说人似于火。不说德似火。德似火时。应当猛似猛。赤似赤。德是实家德。可依假说。今不在德。唯在于人。乃言假依实说。此既便依假人说实火故。若说火在德。德是实德。以德相似名火依实。既说火在人。应人相似名为火。不说火依实。
论。由此假说不依实成。
述曰。即总结也。此中有救。及如前解依类不成亦有救破。不异前也。
论。又假必依至亦不应理。
述曰。上来已破外道真事。次破小乘伏难真事。破前外道。胜论为首。余亦从之。今小乘等自辨真事准前立三法。故今破也。或是外道.佛法共许真事。假亦不依。文有三。一总非。二别显。三结依。此总非也。
论。真谓自相至俱非境故。
述曰。下别显有三。初显不依真。唯依共相转。即此真事。非谓心外实体名真。但心所取法自体相。言说不及。假智缘不着。说之为真。此唯现量知。性离言说。及智分别。此出真体非智.诠及。
论。谓假智诠至共相而转。
述曰。如色法等。碍为自性。火以暖为性。水以湿为性。但可证知。言说不及。第六意识随五识后起缘此智发言语等。但是所缘说法之共相。非彼自相若缘着自相者。如缘张人。即应张人身中诸事皆应了知。缘及张人之自相故。应立量云。如第六意识缘张人时。张人身中余一切法皆应缘着张人自相故。如所缘形量等。此就他宗而为此量。非谓共许。张人身以众多法为自性。缘彼之时但得众法所成之人。非一.一法皆能别知。一.一法皆能别知。是证量故言共相者。如言色时遮余非色。一切色法皆在所言。乃至言青遮非青。一切青皆在所言。贯通诸法。不唯在一事体中。故名共相说为假也。遮得自相名得共相。若所变中有共相法是可得者即得自体。应一切法可说.可缘。故共相法亦说.缘不及。然非是执。不坚取故。如五蕴中以五蕴事为自相。空.无我等理为共相。分蕴成处。色成于十。处名自相。蕴名共相。一色蕴该十故。于一处中。青.黄等类别。类名自相。处名共相。于一青等类中。有多事体。果青非华等。以类为共相。事名为自相。一事中有多极微。以事为共相。以极微为自相。如是展转至不可说为自相。可说极微等为共相。故以理推无自相体。且说不可言法体名自相。可说为共相。以理而论。共既非共。自亦非自。为互遮故。但各别说。说空.无我等是共相者。从假智说。此但有能缘行解。都无所缘真实共体。入真观时则一一法皆别了知非作共解。
言说若着自相者。说火之时火应烧口。火以烧物为自相故。缘亦如是。缘火之时火应烧心。今不烧心。及不烧口。明缘.及说。俱得共相。若尔唤火何不得水不得火之自相故如唤于水此理不然。无始串习共呼召故。今缘于青作青解者。此比量知不称前法。如眼识缘色。称自相故不作色解。后起意识缘色共相。不着色故遂作青解。遮余非青之物。遂作青解。非谓青解即称青事。故二十唯识伽他中言。现觉如梦等。已起现觉时。见.及境已无。宁许有现量。比谓假智唯缘共相而得起故。法之自相离分别故。言说亦尔。不称本法。亦但只于共相处转。如说青莲华等。有所遮故今大乘宗唯有自相体。都无共相体。假智.及诠。但唯得共不得自相。若说共相唯有观心。现量通缘自相.共相。若法自相唯现量得。共相亦通比量所得。乃至故言唯于诸法共相而转。此之自相证量所知。非言说等境。故。
下文第二显假诠智有胜功能。
论。亦非离此至为假所依。
述曰。方便者。所以义.因义.安立施设义.善巧义。非离假智.及言说。外有别所以。便施设自相。说为假智诠之所依。假智.及诠。依所诠变与彼自相相似之义说为假故。以为疏缘亲不得自性。得自性时不作青等解。作青等解即非自性。故知自性非假所依。然缘自性色。及诠故。作青等解。故说自相为假所依。
论。然假智诠必依声起。
述曰。下第三文总申假说不依真事。谓此假智及诠。必定依声而起。如闻某甲即便缘之。或起言说。故必依声。如作色解。及说色言。由闻他声说之为色方能了故。诠谓名等。有诠辨故。声谓表业。虽不相离各据一胜。若尔婴儿等。应无比智。及生无色。比智应无。不闻他声起假智故。此理不然。如鼠闻猫声。及或见鸱等即便急走。岂彼生已能起证智耶。此鼠前生曾为猫.鸱之所食啖。今既见已有比智生。定知如前还被彼杀。即便急走。生无色亦尔。无始及下界曾熏习故。曾闻说有无色界定修生彼故。不尔此中唯说下界智依声起。除无色界起故知诸智皆缘共。生假智.及诠。诠谓名等。必依声起。
论。声不及处此便不转。
述曰。如香.味.触。根合得自相。岂能以声得彼自体。声既不及自相之处。故定知此假智及诠。皆不及彼自相而转。犹如于声。
论。能诠所诠至不依真事。
述曰。说为能诠之名。所诠之法。俱非自相。声是耳所得。无所诠表故。今此能诠。是名.句等。意识所缘。缘之起解。故知能.所二诠俱非自相。共相无别体。是假法故问曰若不着自相。横为分别。何非是执。即善心等中应有法执。如法执不善心亦不称境故今答曰。法执之心非但不称本质。亦不称影像亲所缘缘共相之法依他性者。故名为执。或坚着此亲相分故。说之为执。此善心等缘共相时。虽不称自相本质。而称于影像所变。亦不横计坚着。与法执不同。以彼影像依他性故。或比量等心缘亲相分。亦不相称。若相称者应名得体。由此但非坚着此境。故不名执。若尔色等五境有别能缘故。有缘自相。眼等五根。及种子亦尔。本识境故。心.心所法此是谁缘。若言他心智能缘此。应非证量。是散心故。如余散心。此理不然。护法释云。一切凡.圣自证分等为证量故。安惠云。谓即诸佛他心智缘。是通果故。如通是证量修惠所摄。二十唯识伽他中云。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实。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此证量者。皆不起言说。及有分别智。以证自相故。如五识境。余二乘.凡夫所得他心智。不称他心法体自相。横缘共相故。妄执意识故。故知。假说不依真事。此总结之。
论。由此但依似事而转。
述曰。此总结也。定知。不依自相说假。依似事说。
论。似谓增益至假必依真。
述曰。此显似事非真实有。谓于自相之上。增益共相依他有法。谓一色相。通诸色上故名增益。此通三性心。及于此中遍计所执此相是无。自相之上妄增为有。随情说相非称本境。勿谓善心亦是有执。不坚取故。执心必违影像相故。共相不违影像相故。能诠之声。依共相转不依自相。故说假法不依真起。心变共相外必有体。然与自相必须合缘。如缘色时亦随自相变为一共遍诸色上故成所缘缘。乃至缘我或空华等。随作青等解。或依于蕴实法。或别缘兔角等。与有体法并合缘之。故无非所缘缘失。一切准知又解即共相别缘亦依他性。然不称实仍是有性成所缘缘。今论所说假我法者。但随妄情。非谓别有真论说于假也。
论。是故彼难不应正理。
述曰。总结前所明释非道理。谓前所破。初就外宗设许真事等为难。后就小乘等共许真事为难问曰。若尔世尊如何知共相法苦.无常等。应不能缘二三谛等答如佛地论第六卷中广有三解。如萨婆多。五蕴是自相。苦无常等理是共相。因明乃有多重。并如别处广叙不能烦引。学者应知。
论。然依识变至说假似言。
述曰。下显正教说我法因。依识所变见.相分法。为遣所执随情说假我法言。故非真实有。
论。由此契经至假说我法名。
述曰。即厚严经。我法无体。但有其名。此非安惠文也。文意易详。故今不解。
上来虽有略.广二段。总是解颂上之三句。答颂前问讫。自下释颂下之三句。
论。识所变相至类别唯三。
述曰。于中有二。初别解三句。后别解能变义。三句不同即分为二。此解初句也所变相者。释颂此言。此见.相分相状各各有无量故。所言唯者。是决定义。此见.相分所依自体能变之识。体类定三。非增减故。或简别义。如前已说。
论。一谓异熟至多异熟性故。
述曰。合解下二句。谓初二识。及第三识。如理应知多异熟者。谓此识体总有三位一我爱执藏现行位。即唯七地以前菩萨。二乘有学。一切异生。从无始来。谓名阿赖耶。至无人执位。此名执藏二善恶业果位。谓从无始乃至菩萨金刚心。或解脱道时。乃至二乘无余依位。谓名毗播迦。此云异熟识。毗者异也。播迦熟义。至无所知障位三相续执持位。谓从无始乃至如来尽未来际。利乐有情位。谓名阿陀那。此云执持。或名心等。长短分限不过三位。以异熟名亦通初位故。论说言多异熟性故不言初以狭故。不言后以宽故。宽狭何事遮不说也。此中意说熏习位识。若说宽时佛无熏习。说即无用。若说狭时八地以后犹有熏习。便为不足。又但说因有虚妄位。不说于佛。故说异熟识。是多异熟性。宽狭皆得又为五位。一异生位。二二乘有学位。三二乘无学位。四十地菩萨位。五如来位。异熟一名通前四位故。言多异熟性不说余名。又十三位通十二故。又七地如枢要说。
论。二谓思量至恒审思量故。
述曰。谓第七识恒审思量。此说恒言简第六识。意识虽审思而非是恒。有间断故。次审思言。复简第八。第八虽恒。非审思故。恒.审思量。双简五识。彼非恒起。非审思故。若言此识实内思量。何故此中不言内者。通无漏说。佛此亦缘外境相故。此恒等言各有所简。如枢要说。
论。三谓了境至了境相粗故。
述曰。下解第三句也。以前六识同了粗境异七.八故。合为一名问此前六识亦缘细境。如佛六识等。何故但名粗答一多分故。二易知故。三诸有情共可悉故。四内.外道皆许有故。五大小乘所极成故。六不共义故。七.八二识不粗了故。此后二识亦通净名。非所熏故。又互显故。以上如枢要说。
论。及言显六合为一种。
述曰。谓前颂言及了别境识。解彼及字。及者合集义。以了境识六种不同。今合为一名为了境。故言及也。及字虽通相违及等。今显合集。故解及言。
上来虽别解后三句出能变体。然未解释能变之义。故今应说。于中有三。初牒烈数。次依标解。后总料简。
论。此三皆名至能变有二种。
述曰。初牒能变列其数也。束三能变合为二种。即以二义解能变也。
论。一因能变至二因习气。
述曰。次依标解为二文也。此言因者。即所由故。谓种子也。辨体生现为现行生之所由也。此名唯望现果为名。据理而言应名果变。种及现行所引生故。今望果说现行因故变者。是转变义。在三能变初异熟中。显所依止能持之识。所有等流.异熟二种习气是也。言习气者。是现气分。熏习所成故名习气。自性亲因名等流种。异性招感名异熟种。一切种子二种摄尽。士用.增上。于此二中假施设立故不说之。谓因即能变名因能变。谓此二因能转变。生后自类种同类现行。及异熟果故。
论。等流习气至熏令生长。
述曰。不以等流所变之果显其自性。但举等流能变之因以显自体。义显所生通诸有漏三性之法。各自种子所引八识。各.各自果名言种子是也。等谓相似。流谓流类。即此种子与果性同。相似名等。果是彼类名之为流。即从等所流。从因为名。故名等流。即等之流。依士释也。即名言熏习种子。是等流之习气。名等流习气。等流非因名。故等流习气非持业释。以第八识不能熏故。唯说七生。七唯无记。六通三性。
论。异熟习气至熏令生长。
述曰。前等流因是因缘种。其所生果即通八识种。此异熟因增上缘种。即是有分熏习种子。不以所生异熟之果显其因性。但举此因能变之因以彰自体。义显所生除第七识。可通余识。及五蕴等无记之法此体唯通善.恶二性。果唯无记。前因因.果皆通三性。第七识唯无记。非异熟因。势力羸劣不感果也。此非异熟。有覆性故。第八不能熏。此中皆不说。明因能变。即是种子转变生果。果通种子。及与现行。自类种子亦相生故。瑜伽第五种子七义云。与他性为因。亦与后念自性为因。非即此刹那。举因能熏。意显七识等诸现行法。亦名为因。亦名能变。故二习气各举能熏。诸因缘体辨体生果者。名因能变故。转变之义通现.种也。种因变唯在第八。现因变通余七识。不说我见熏习种子。离此二外无别体故。于名言中别离出故。不能别招后果生故言异熟者。如前已释。异熟习气。唯依士释。果是异熟。因名习气。故第八唯果变而非因。种子因变而非果。现七识亦因亦果能变。前六识中异熟无记心等。同第八识唯果能变。非能熏故。至下当知问既说现行为因能变。种子何故非果能变。对谁名因。答此中果变。谓有缘法能变现义。故种子非。若体是果而能转变。种子亦是。今论但说有八识生现种种相。故知。但说现行果法名果能变。由以变现名能变故。种子但以转变名变。三熏习等下自当说。
论。二果能变至现种种相。
述曰。即前二因所生现果。谓有缘法能变现者名果能变。非因所生皆名为果。不尔种子应名果变。自相生故。此果能变即自证分能变现生见.相分果。此言变者与前不同。是有缘变。变现为义。识中种子果之所变。识所缘故。由前等流能变力故。八识三性因缘果生。由前异熟能变力故。除第七识余之七识无记果生。举因显果。无记之法体性羸劣。要等流.异熟二因所生名果能变。余则不尔种种相者。显相应等见.相分法。五蕴非一言种种也。若种子唯转变名变。若第八识唯变现名变。若能熏七识得二变名。此前所说并在因位有漏之心。若在因位无漏之种。唯第六.七种及现行。唯有等流因果能变。若佛果位八识现行。唯有等流果能变摄。以在果位不熏习故。其诸种子名因能变。生自类种。及现行故。三界具几如理应思。
论。等流习气至差别而生。
述曰。后总料简。前因能变等流习气。习气者种子也。必有其果。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即有三义。今显所生通于八识能为因缘生八识也。体。谓体性。相。谓相状。自证.见.相俱名为识。
论。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述曰。显是何果。释等流义。为因缘生。因缘之法必同性故。
论。异熟习气至立异熟名。
述曰。前因能变中言异熟习气。既是种子。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今显增上缘生不亲生故。所生真异熟者唯第八识。增上缘生性不同故。唯第八识是总果故。是果之主余果方生。主引生故。由强胜业引总果故。余别弱业方能生果。据其胜业名引。引余业生故。报亦名引。引余果故。业胜名引。果无间故说恒相续。由恒相续。及是引果立果熟名。余法亦尔。
论。感前六识至有间断故。
述曰。显异熟因所生未尽。即明亦感前之六识。俱增上缘。此是别果。故业名满。引如作模。满如填彩。以此六识从第八识真异熟起名异熟生。以非是主。有间断故。不名真异熟。成圆果事。具足果事。名之为满。亦通因果皆有满义。业胜名满。
论。即前异熟至果异因故。
述曰。释生何果。言异熟果。及释异熟。因是善.恶果无记故。别从总称二种俱名为异熟果。即由如前所说理故。其第七识非异熟种之所引生。因位唯染。果无漏故问六识报者非直异熟名异熟生者。善等三性法应名异熟生。并从真实异熟起故答曰。不然。对法第五说。若法是异熟。从异熟起者名异熟生。善等唯从彼起。不是异熟故不名异熟生若尔即真异熟从自前念.及种起故。应名异熟生。合具二义故。答曰。可然。如瑜伽六十三有心地。广说如彼。今应义释。若法异熟从异熟起。无间断遍者名为异熟。名异熟生。若法异熟从异熟起。有间不遍者名异熟生。不名异熟。若法非异熟。有间不遍。虽从异熟起。不名异熟。不名异熟生。若法有漏依异熟者。可名异熟生。不名异熟。有漏种子皆名异熟生。由是无漏种子不名异熟生。非有漏不同性故若法有为依异熟有。不名异熟。名异熟生。因中无漏并名异熟生。故五十七云。二十二根一切皆有异熟种子。由是佛果诸无漏法非异熟生。若法缘合与本性别变异。而熟果始能生。名异熟生。即一切有为皆异熟生。故具知根名异熟生。佛果无漏诸有为法。皆名异熟生。今五义中取第一义。唯第八识。不取于余。
论。此中且说至非谓一切。
述曰。虽异熟果通七识有。今初能变唯真异熟。我所藏故。持染种故。名真异熟。非说一切业所感者皆初能变。持杂染种。即显善.恶业果名识。能变果识者。显此非是能变之中因能变也。不能熏故。我爱执藏。显初名也。言异熟者。或异时而熟。或变易而熟。或异类而熟。或异熟因所招名异熟果。前二无文解。第三.第四依士释。或持业释。异熟即果故。然下十因得五果处。彼自料简故今不述。如第八卷。此中所言异熟生者。一切色法非第八品亦异熟生。此但举心。心为胜故。
论。虽已略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初一三判本颂云。前二十四颂。明唯识相。于中有二。初一颂半略释外难。略标识相。如上说讫。下有二十二行颂半。广明识相。于中有三。初有十四行颂半。广前下三句颂。明三种能变识相。次有一颂正辨唯识。广前彼依识所变。下有七颂。广前上二句颂。释诸妨难。
问颂文何故如是次第答曰。宗明唯识。若不了知能变识体。何以能解法皆识变。虽了能变.及法唯识。义犹未尽。理更须彰。故为三段如是次第。复于能变十四半颂中。初有二行半颂。解异熟识初能变相。次有三行颂。明思量识第二能变。后有九颂。释了境识第三能变。依境.行.果判文准此。世俗谛中分判之故又三释云。论有三分。上一颂半。略标离心无别我法。辨识相讫。次有二十三行颂半。广明唯识若相.若性。释诸妨难。此中有三。初有十五颂半。广解唯识若相.若性等。广显下四句。次有七颂。释诸妨难。广显上二句。后有一颂。明唯识性。初一颂半。所明是所执无。依他有。今明圆成性。此广之中然初二段。宗明依他世俗谛理。后之一段。宗明圆成胜义谛理。就初十五颂半广明唯识中有二。先以十四颂半辨三能变。次有一颂正解唯识能变之义辨三能变中。初二颂半解初能变。初中有二。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次依所问举颂正答。此即初也。准下长行释即分为二。初释颂文广明三能变。第二总为分别八识一.异等义。
论。颂曰初阿赖耶识至阿罗汉位舍。
述曰。三师俱云。初二行颂半解初能变中。本颂以十门解释。一自相。谓初阿赖耶识。二果相。谓异熟。三因相。谓一切种。四所缘。谓执受处。五行相。谓了不可知者。即于所缘.行相之内差别之义。既无别用。故非别门。若别开者。束五受门相应中摄。俱心所故。六相应。谓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七五受。谓相应唯舍受。一相应言通二处也。八三性。谓是无覆无记。九因果譬喻。谓恒转如暴流。十伏断位次。谓阿罗汉位舍触等亦如是者。俱时心所例同于王。非是分别第八识也长行有二。初八段.十义释此颂文。后以十理.五经证此识有。八段十义者。初之三相合为一门。所缘.行相合一门明。义相顺故。余门各别。七门正解十义。一门别解触等。于初八段等中。文复有二。初以八段别解本识心王.心所。后以有漏.无漏二位。总明本识心王.心所。其前八段若解本识唯七门也。至下当知。颂致初字。即是显三能变之中第一能变。或别释颂文复分为三。初别释颂文。次释识异名。后以十门对无漏辨。至下当悉。分为二者。于理为胜。
论。初能变识至名阿赖耶。
述曰。第一合解颂上二句。即是自相.因相.果相。于中有二。初略解三。后广分别。就略解中有二。初三相。后总结之。解三相中。先解自相。次解果相。后解因相初中有三。一显藏义。二即颂名。三释妨难。此即初也。此识总于大.小乘教名阿赖耶。下第三卷。大.小乘经自有证故。非此阿赖耶名大乘独有。
论。此识具有至执藏义故。
述曰。此释藏义。通含三种。摄论第二云。谓与染法互为缘故。为染末那所缘义故。此即略标。
论。谓与杂染至自内我故。
述曰。能持染种种名所藏。此识是能藏。是杂染法所熏.所依染法名能藏。此识为所藏。摄论第二等云。非如大等藏最胜等中即能所藏。彼论又言。为染第七等之所执藏。以为内我名执藏义。即此论云。谓与杂染互为缘故。解能.所藏。诸有漏法皆名杂染。非唯染法。梵云僧吉隶烁。此名杂染。若不言僧。即唯染也。有情执为自内我故。解执藏义。唯烦恼障义。非所知障义。不尔无学应有此名。此不别执为其我所.及与他我。名自内我。此即正解阿赖耶义。阿赖耶者。此翻为藏。藏具三义。如论已说。义虽具三。正取唯以执藏为名。不尔二乘.八地菩萨应有此名。三名阙一即不得名。若尔七地已前。二乘有学。入无漏心。我爱不执应舍此名。至下当辨。
论。此即显示至所有自相。
述曰。此即颂名。故今结言此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自相。自相者。自体相也。但言藏识即持业释。藏即识故。
问言与杂染互为缘者。说为能藏即是因义。言为所藏即是果义。因果之外岂更无别自体相耶。
论。摄持因果为自相故。
述曰。自体是总。因果是别。自相摄持因果二相为自体故。摄是包含义。包二为一故。持是依持义。以总为别所依持故。别为总所包。总为别所依。故名摄持。又离二无总。摄二为体。二是总义。总是义之体。体与义为依名之为持。摄二义为体名摄问若尔自相应是假有答此亦不然。若有条然因.果两相合之为自相。自相可成假。既离自相无别因.果相因.果相即自体之上别义说之。故非假也。
问前言第八有三位名。何故于三能变之中。乃举异熟果相之号。于别释中遂致染分藏识之名。
论。此识自相至是故偏说。
述曰。此释妨难。三能变中举异熟者。如前已解。今由二义说阿赖耶。由此自相虽有三位。以彼藏名三位之中初位所摄。自从无始乃至七地.二乘有学最初舍故。又以是名我执所执。过失重故。虽染分名亦通异熟。异熟之名望此仍轻。以此藏名通二种义。过失之重。故今偏说。
论。此是能引至说名异熟。
述曰。自下解果相。即颂言异熟也。于中有四。一显异熟义。二简他宗。三即颂名。四释妨难。此即初也。谓此识是能引诸界.诸趣.诸生。总善.恶业之异熟果说名异熟。此意说是总业之果。明是总报故名异熟。简别报果。别报果者。但名异熟生。不名异熟故。
论。离此命根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简他宗。显离本识无别真异熟。谓若离此第八异熟识。有别命根。及众同分等等者。等取或执别有穷生死蕴等。恒时不断。相续生灭。殊胜真实异熟果体。不可得也。即破萨婆多命根.众同分是真异熟。破化地部等离此别有穷生死蕴。大众部别有根本识。上座部分别论者。别有有分识等。为胜异熟果。不可得也。返显不离本识恒时。相续。胜异熟果。可得之义。恒时之言。已显相续。相续之言。更何所显。恒时简间断。相续简常。故无失也胜异熟者。显真异熟。异熟生法非真异熟故破命根.同分如前卷末解。然有量云。离我第八识汝命根.同分。能执持身真异熟果定不可得。非第八识故。如外色等然彼本计六种转识能执持身。今此亦简谓真异熟。彼非真异熟。不极成故破离第八有穷生死蕴等。亦不成者。如下第三卷中广解成第八识能执持身者。如下十证。摄论第三末等。皆当解释。
论。此即显示至所有果相。
述曰。此即颂名结上颂中异熟果相。
问阿赖耶.阿他那名亦是果相。独言异熟有何意耶。
论。此识果相至故偏说之。
述曰。此释妨难此识果相虽多位者。如前三位。或复五位。故言多位言多种者。即五果中。有义具四果。除离系果此可具有。谓前望后为等流果。同时心所望此心王名士用果。种子生时亦名士用。故论下言如俱有因得士用故。亦名增上果。异熟果可知。有义具三。除士用果。五蕴假者所得名士夫果。由此本识具三.四果故言多种。此识果相虽多位.多种。以异熟之名一宽.二不共故偏说之。三位通二位。五位通四位。故说言宽有余三果。可通余法。唯异熟果不通余法故言不共。此诤真异熟故偏说之。此明有漏第八心品。除相分外取余三分。并自种子。为果相体。余相分.及余种。非真业果。以不恒相续故。或此唯说现为果相。种相隐故。据实而言。现.种俱通果.因二相。然种果狭。唯业果故。因相亦通一切种子。然今此文。三相皆唯取现行识。
论。此能执持至名一切种。
述曰。此第三解因相。颂言一切种也。以现行识执持诸法自.他种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种。释因相义。此第八识所执诸法。诸法之因。今说亦是此识因相。即种子识。今望能持且说于现。三相皆唯现行之识。所望义别。实无宽狭。实通现.种。故下论文。一切种相应更分别。即通一切三性种子。其第八识若现.若种。皆是因相。现行为种等依持之因。种子即是诸法因缘。皆因相也问何故果相唯异熟法。因相通耶。答余法非异熟故。余非果相。诸法皆为因。因无别名。故现.种皆因相。此即通出因相之体。由此三相宽狭有别。自相.因相通一切法。果唯异熟。约互为缘果相亦通。三相一种(如枢要说)。
论。离此余法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简他宗。破经部譬喻师等。如五十一说。彼计。色根中有心.心所等.及四大种种子。心.心所中有色根种子等。以于有色.无色界生时。互能持种故。及假类能持等如下十证自当广破。今量云。彼不能持一切种子。非第八识故。如外色等。返显第八能执持义。然执持义。下执受中自当广说。
论。此即显示至所有因相。
述曰。即上颂名。
问曰。因相六因.十因皆是因相。此中何故但说持种唯有现行。
论。此识因相至是故偏说。
述曰。下释妨难因相多种者。谓为同类因前后自生故。亦为俱有因即是种子故。如下自说。现行虽望种非。种望之是。如四小相望本法等。又亦为相应因望心所法故。今于能作因中辨持种因。是不共故。于十因中随义可解故论说言因相虽多持种不共。又不须于六因.十因为论。但通说因相。谓依持因.生起因等。但持种之能不共余法。余法不能有此功力。非是共故。是故偏说。
下第三结。
论。初能变识至唯有三相。
述曰。谓此识体变为见.相二分相状。又亦为清净种依。或为等流果等。或为同类因等。体上所有义相非一。故言虽多。以自证分但有三义。略说三相。
论。一切种相至名为种子。
述曰。下第二广上三相。于中有三。初发问。次广释。后总结之。此即初也。
上来虽言能持法种与法为种。仍未尽理分别种相。故今应说先发论端。自下广释。初出体等。以十门分别种子。后第二辨熏习相。
论。谓本识中至功能差别。
述曰。此出体也言本识者。显种所在。简经部师色.心等持种亲生自果。简异熟因。望所生果非种子故。要望自品能亲生故功能差别。简现行七转识等。望所生种虽是因缘亦亲生果。是现法故。非名功能。故以功能显种子相。
第二一.异分别。
论。此与本识至不一不异。
述曰。种望所依及所生果为不一异。此即立宗。
何所以然。
论。体用因果理应尔故。
述曰。本识是体。种子是用。种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应如是。不一不异。本识望种。四出体中摄相归性故皆无记。种从现行望于本识。相用别论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说为有因.果法有体.用法。若一向异。应谷麦等能生豆等。以许因果一向异故。不尔法灭应方有用。以许体.用一向异故。用.体相似气势必同。果.因相似。功能.状貌可相随顺。非一向异然瑜伽决择第五十一末.五十二末广说。而彼但言种望现法。即是此中因望果义。非唯种子望本识义。彼约因.果门。此亦体.用门。
清辨等宗.譬喻师等。第三问答辨假.实门。如生望法非一异。即说生为假。种望于法非是一异。种子应非实。
论。虽非一异至非因缘故。
述曰。生等假法。如龟毛等体是无法。非因缘故。种子望法即是因缘故体实有问生等既如无。应非行蕴摄。答依法施设故。故是行蕴收。然法非果。生非是因。即于法上假施设故。亦有唯于现行等法。或种上立。故例不同。种子非现行。因.果差别故。
论。此与诸法至是假非实。
述曰。此安惠等难问生等与法非因果。不可例同于种子者。此与诸法既非一异有因果故。应如瓶等是假非实。瓶为假果体。色等为因故。
论。若尔真如至真胜义谛。
述曰。此论主质。如与诸法既非一异。应是假有。如种子故。真如是法性。与法不一异如前已解。故得为喻。此难清辨.安惠等设彼救言。真如亦假。不起故。如空华。许则便无真胜义谛。真胜义谛若许无者。约谁说有世俗谛耶。何有涅槃。而有造修求成佛等。蕴.处.界等通真.俗谛。真如唯真名真胜义。
自下第四二谛分别。问真如非假是胜义有。种亦应然。实有体故。
论。然诸种子至不同真如。
述曰。谓此种子唯世俗谛说为实有。不同真如。真如唯是胜义胜义。种子不然。非唯胜义。亦通世俗。道理世俗故。今显异于胜义。故说唯依世俗。非不通胜义也。又依瑜伽等胜义唯一非安立谛。故种言唯。真唯胜义。据实种子亦通胜义。又于俗谛中可名实有。推入胜义虚妄假法。真如随在二谛皆实。依诠胜义亦是实故。若非安立唯有一种。此即谛唯。不通真故。若立四胜义。此是实唯。胜义谛中假故。此助瑜伽会于此等。瑜伽并有诚文同此。此则通说一切有漏.无漏种子。义皆同故。
第五有漏种子依本识何分。即是四分分别门也。
论。种子虽依至相分非余。
述曰。此种虽依异熟识体。即是依于自体分也。亦非见分。见分一向缘前境故。是自体分义用别故。非受熏故。此言种子依识自体。自体即是所受熏处。不可见分初受余熏。种后便依自体分住。此论依附。即依自体。若据别摄。即相分摄。非见等摄。即是见分缘自证分差别功能。以为相分。非是缘于自证分体。若不尔。即无证自证分。又说见分但缘外故。
何故不是自体分摄。
论。见分恒取此为境故。
述曰。此护法释。见分恒缘故是相分。即是识体功能义分。故成相分。真如亦是识之自证。应为相分。真如是识实性摄故。既称无相不同种子。种子非是识实性故。故为相分。真如但是识之性摄。体实无相。见分唯不缘识自体若护月师。今解。无色界以无内身色先厌色故。且说缘种。隐器色不论。瑜伽文非尽理也。若旧相传。护月师。唯种依识见分而住。自证分缘唯三分故。瑜伽五十一说。生无色者第八唯缘内种子者。依自证分所缘境说。既尔生无色不还圣者等第八见分。缘何为境。必不当生欲.色界故。虽当不生。许通缘故。如下当辨。
自下第六三性分别。
论。诸有漏种至无记性摄。
述曰。此有漏种与本第八体无别故。性类是同。唯是无记。
论。因果俱有至亦名善等。
述曰。能所生法皆通善等。故通三性。谓此种子本能熏习现行之因。及后所生现行之果。皆通三性。故言因果俱善等性。即是功能差别门说。非依体门性唯无记。如前已说。
问何故尔答不相违。无记不违善.恶品故。对法三末。及第四初。等起善等即是种子。此三性同。及瑜伽论九十六云。谓十八界各决定有差别种子。广解种子稍胜余文。
此辨有漏种。无漏种云何。
论。诸无漏种至唯名为善。
述曰。此无漏种非异熟识性所摄故。故非无记。体性不顺本识体故。体既不同。不可相即。又性类别。能治.所治漏.无漏殊。不可相即。故一性言。义乃合通体.类二种。既不从识名无记性。此为何性。因果俱是善性摄故。唯名为善。若法尔种。前念同类因。本性是善。后念等流果。是善亦然。乃至后生现行果。亦尔。既法尔力非第八性之所摄故。因是善性亦无有过。此即种子未熏习位。自类相望有如是义。若后熏习。由见道前闻.思等熏。令其增长。虽有漏因。增上缘中为果增长。然亦名善。见道已去理显可知。故唯善性非恶.无记。法尔一切无漏之法。顺理。违生。无恶.无记。
问曰。无漏与识性类别。不得随识名无记。无漏与识体不同。应非随识名异熟。为有此义故次论问。
论。若尔何故至皆异熟生。
述曰。第五十七决择分说。二十二根一切皆有异熟种子。又说一切皆异熟生。此为二问。一异熟种。二异熟生。
论。虽名异熟至名异熟种。
述曰。此诸种子虽名异熟。而非无记。何故尔也。体非异熟。由所依识是异熟故名异熟种。
若尔此等体非无记。依无记故应名无记。
论。异性相依如眼等识。
述曰。如眼等识异性相依。从根为名但名眼识。即依士释。依眼根识名眼识也。不可说言识依眼故亦名无记。应返质云。无漏依识名异熟。亦令从识名无记。识依于眼名眼识。应亦从眼名无记。此既不尔彼云何然。故无漏种不名无记。此除佛无漏。即齐义解。
又有不齐释。
论。或无漏种至所摄异熟。
述曰。此无漏种由熏习力转变成熟。与本种异立异熟名。即转变已而方成熟能生现行。非如善.恶而为因故。所招无记性所摄之异熟。非是因果性别云异。果起酬因说名为熟之异熟也。此通佛果诸无漏种。又设除佛。此中但言经熏习气。非未熏时自类变异而成熟位。所以者何。如前已解。如眼识等。即唯自类未熏时义。今此中解即熏已位。又复前解通熏.未熏。此解但据已熏之种。据显偏说。又前解通熏已.未熏。今解据三家种子无诤义。法尔自类有不许故。若言熏者诸皆许故。前约本有等义。此约新熏等义。故文差别。故瑜伽论二十二根皆名异熟。无处而言皆通无记。不可为难。如此文意诸论未详。古昔文抄皆须毁弃。
第七新熏.本有分别。于中有三。初唯本有。上古已来多说如此。今护法论师。叙近者护月等义。
论。此中有义至不从熏生。
述曰。于中有四。一标宗。二释难。三引证。四立理。此即标宗。一切有漏.无漏种子皆法尔有。非是本无今从熏生。
论。由熏习力但可增长。
述曰。此言即是会诸经论第二子段也。诸经论言由熏习有。此谓增长。非新成故。此中本有宁异僧佉彼是常故。此有生灭。
自下第三引有漏.无漏皆本有经等。
论。如契经说至法尔而有。
述曰。自下第三引证有三也。初引有漏.无漏通经。次引唯无漏经。后有漏例同。大庄严论亦引此经。名无尽意。此即三乘通信之经。毗婆沙等前分亦有此文。既言无始时来有种种界。故知。有漏无漏种子。皆是无始法尔而有。其恶叉形。如无食子。落在地时多为聚故。以为喻也。
论。界即种子差别名故。
述曰。此中言界。界即种子差别之名。故知种子皆法尔有。
此下第二是阿毗达磨经。即大乘通用。
论。又契经说至界是因义。
述曰。此证种子亦无始有。如下自解。此合二经。
此下所引。如瑜伽论第三卷说。
论。瑜伽亦说至新所熏发。
述曰。由此故知。有漏.无漏种皆本有。然新染净熏发之中。有漏净染熏于有漏本有种增。有漏净及无漏。复发本有无漏种增也。
又第三卷次前上文。
论。诸有情类至菩提种子。
述曰。法者道理义也。有般涅槃之义。名般涅槃法。此中意说。有漏.无漏并有名具。非无法尔种而可言具足.不具足。故即二论证有.无漏种皆是本有。
论。如是等文诚证非一。
述曰。此则曲结有漏无漏合法尔经。
论。又诸有情至不由熏生。
述曰。此第二引经论通证。即是十卷入楞伽第二卷。无上依经上卷。善勇猛般若第一卷。大般若经第五百九十三卷。说前种姓。大庄严论第一卷末种姓品。及此瑜伽第二十一声闻地。皆说有五种姓别。故应定有法尔无漏种子。不由熏生。
论。又瑜伽说至是种非现。
述曰。第二偏引无漏本有。即瑜伽论五十七卷二十二根中。地狱成就三无漏根。种子非现。
论。又从无始至本性住姓。
述曰。此地持.善戒经.菩萨地并是。第一种姓品云。又从无始展转传来法尔所得本性住姓。即是菩萨本性住姓。彼有六处言。取唯第六处。阿赖耶中有此种故。
论。由此等证至不从熏生。
述曰。即结无漏。由此三文。证无漏种法尔本有不新熏生。
下准有漏亦法尔有。
论。有漏亦应至不别熏生。
述曰。无漏种子无始不起。经论诚说有法尔种故。有漏种无始曾起故。无分明别说之教。设无如上通证有漏之经论者。义准亦应有法尔种。
上虽引经。此有何理。
论。如是建立因果不乱。
述曰。第四立理。即诸法种子初但有一物。后生果时可无杂乱。若更有新熏。或唯新熏者。种子便多。后生果时从何种起。新熏.法尔功能既齐。有生.不生因果便乱。若二种子共生一芽。外麦.豆等例亦应尔。若新唯一种理亦不然。不可初熏后不熏故。比量齐故。如我所立因果无乱。然无漏种未增长位名本性住姓。后增长已名习所成姓。有漏亦尔。本有未熏增名本性住种。后熏增已名习所成。若唯新熏说何以为本性住种。若无本有无漏种子者。见道如何生。
自下第二唯新熏。即胜军祖师难陀尊者义。
论。有义种子皆熏故生。
述曰。于中有四。一立宗。二释难。三引证。四解违。此第一也。一切有漏无漏种子法尔新生。此第一立宗也。
自下第二释难。
论。所熏能熏至无始成就。
述曰。非无漏能熏亦无始有故。有漏种子无始成就。即是难陀会前所引一切无始有漏种文。
论。种子既是至花熏故生。
述曰。此种子者。习气异名。习气之法必由熏有。如胡麻中所有香气华熏故生。西方欲作涂身香油。先以香华和于苣胜。聚之一处令便极烂。后以押油。油遂香馥。故摄论第二说华熏苣胜。非华习气不熏苣胜。苣胜之气而是本有。故诸习气必由熏生。此即理也。
次第三引经证也。
论。如契经说至之所积集。
述曰。由此经中。不言不由染.净熏习诸种积集。故知诸种皆是新熏。此引即是多界经也。
论。论说内种至或有或无。
述曰。摄论第二无著云。外或无熏习。非内种。应知闻等熏习无果生非道理。故无内种不由熏有。外种之中华熏苣胜香气是有。从炭.牛粪.毛。生苣胜.青莲华根.及蒲。非彼俱生.俱灭互相重习。苣胜等生名为外种或无熏习。
论。又名言等至必藉熏生。
述曰。此中即是约教申理。其名言等三种熏习。总摄一切有漏种尽。彼既由熏其种方有。故有漏种必藉熏生。不尔名言等应摄种不尽。以法尔种非此摄故。
上来所引有漏种证。次第二说无漏种证。
论。无漏种生亦由熏习。
述曰。此即立宗。
何以知者。
论。说闻熏习至而熏起故。
述曰。等流正法。正法从法界平等而流出。从正智等次第生故。摄论第三卷出世净章中。说闻熏习闻净法界等流正法。而熏习起故。又瑜伽论五十二说。从真如所缘缘种子生。与此文同。
论。是出世心种子性故。
述曰。又摄论说。闻熏地前既是有漏。为出世法之种子性。故知无有法尔无漏种。唯以有漏为见道因故。
第四大段解众文违。若唯新熏如何五种种姓差别。
论。有情本来至种子有无。
述曰。本未熏故。如何说有五种姓别。
论。但依有障无障建立。
述曰。即是约烦恼及所知障品有无建立。
何以知者。
论。如瑜伽说至如来种姓。
述曰。五十二说。于真如境二障毕竟不可断者。立为不般涅槃法性。唯不可断所知障者。一分立为声闻种性。一分立为独觉种性。此如何别。障虽齐等解有利钝。于烦恼断中修习差别故。烦恼.所知二障皆可断。即立此为如来种姓。
论。故知本来至非无漏种。
述曰。以文证理故依障立。非依无漏种子有无。
上来即会前种姓文。若尔成就三无漏根是种非现瑜伽文等如何通。
论。所说成就至非已有体。
述曰。约烦恼等可断之义。说后无漏种子可生名为成就。非无漏种未熏之时即有体性。
第三师说护法自意。难破前师。
论。有义种子各有二类。
述曰。有漏.无漏各有二类。于中有四。第一立宗。第二引证。三破斥。四总结。此即初也。
论。一。者本有至功能差别。
述曰。此文即是出种子体。
自下引经。
论。世尊依此至广说如初。
述曰。此引经证同护月也。
论。此即名为本性住种。
述曰。法尔有故。
论。二者始起至熏习而有。
述曰。此出种体。
论。世尊依此至熏习故生。
述曰。此引经证于中不言如前引证。此后自会。由彼亦有非新熏证。故不指也。
论。此即名为习所成种。
述曰。新熏生故。
自下第三破斥。有二。先难本有。后破新熏。难本有中有二。初引经成理难。后结违诸教难。
论。若唯本有至为因缘生。
述曰。引经成理中有五。初总标彰难意也。至下当知。
论。如契经说至亦常为因性。
述曰。第二引教成前理。此引阿毗达磨经也诸法于识藏。能摄藏也。谓与诸识作二缘性。一为彼种子。二为彼所依识于法亦尔所摄藏也。谓诸转识与阿赖耶亦为二缘。一于现法长养彼种。二于后法摄植彼种。互相生故。所生为果。即显互亦能为因也常为因性者。显此二法更互亦常为因。显非异此而有因也。故常言亦通果。常为果故。于果说互。于因说常。影略故也。如摄大乘第二卷说。瑜伽师论五十一中广说其相。
论。此颂意言至互为因果。
述曰。第三释颂显前征。总释颂言成因缘理。
此由未显。何以得知互为因缘是此经意。
论。摄大乘说至互为因缘。
述曰。杂染法通三性。即一切有漏法。余七识品既为能熏.亦所生故。互为因缘。
论。如炷与焰至互相依住。
述曰。举增上缘喻因缘义。如灯炷与灯焰展转生烧。由炷生焰。如种生现。由焰烧炷。如现熏种。故名展转。此显三法。如芦相依。为俱有因。二法为喻。喻因缘义。
论。唯依此二至不可得故。
述曰。唯种与现实名因缘。除此所余因缘无故。不以现行七识望第八现为因也。但取种子望后为因。又此中望体。因缘体尽。若望果别。亦有种子生于种子。岂非因缘。由是此中但约体说。又说不尽。不说无漏故。
论。若诸种子至有因缘义。
述曰。第四结上无因义。由唯本有。即二相望无因缘义。
若彼救言但熏增长名曰因缘。
论。非熏令长至为因缘故。
述曰。第五重破伏难。初之二句牒彼计非。次三句难。勿善恶业与异熟果为因缘故。汝言诸法各但一种。若异熟果.因。但是一种生。善.恶业现行熏果种增时。善.恶业与果应为因缘故。又汝若言善.恶业体是一种生。异熟果体是一种生。各一种者。而异熟果现不自熏。但善.恶业现行熏。令果种增长。其种本有。业于果种能令增长应名因缘。如自业种。但令增长为因缘故。或复业种增名言种。应是因缘。既非因缘故。非增长名曰因缘。果种。如业种亦增长故。故非唯本有。亦有新熏。若尔设俱新熏。岂俱新起俱名因缘。并新生故此难不齐。如无记心熏无记种。复善.恶业自熏自种。亲辨体故。故是因缘。但缘资彼无记种子故非因缘。汝之种子俱不辨体。但资增长。不辨体齐。故应俱是因缘摄也。然观本意后解是本。今难本意。由是义显应诸现行望本有种不名因缘。熏增长故。此本有种唯以自类为其因缘。既尔此因应不生现。有新起种生故。此义应思。然以生种类同于新亦因缘摄。不同唯本有故彼非因缘。
论。又诸圣教至理教相违。
述曰。此下第二违多经失。违圣教说种由熏生。故与理教俱相违也。前者违理。后违教故。
自下第二难唯新熏。
论。若唯始起至应不得生。
述曰。此下第二破立新熏。于中有五。一正难本宗。二乘因广破分别论者。三申正义。四释相违。五总结。此下即初也。有为无漏即见道等。无本有种。无因缘故。应不得生。量云。汝初无漏应不得生。无因缘故。如兔角等。
若彼救言以世第一法为其因缘。有漏法中此为胜故。此义不然。
论。有漏不应至生有漏故。
述曰。此二相违。如何有漏为对治因。应无漏法为有漏因。今以理征。若有漏生无漏。应无漏生有漏。许漏.无漏得相生故。如有漏善生于无漏。无漏既不得生于有漏为相违者。如何有漏生于无漏。此初无漏许无因缘亦有何妨。答曰不然。佛说无一法非因缘生故。若无因生便非释种。立量云。汝初无漏心。应无漏种为因缘生。体是有为无漏法故。如后无漏法。
论。许应诸佛至不善等种。
述曰。若许有漏生无漏。则无漏生有漏。许便诸佛有漏复生。此中亦有有学圣者等对治。生有漏。然以世尊全是无漏故但举之。非余无也。外曰不然。以胜劣故。劣可为胜因。胜非劣因。若尔不善应为善因。又若相违得为因者。善等应为不善等种。小乘可尔为同类因。大乘不然故以为难。
自下第二破分别论。诸邪分别皆名毗婆阇婆提。即大众.一说.说出世.鸡胤四部。因诤无漏无因缘故今亦叙破。本即大乘唯说新熏心溷师等。名分别论。亦作是说。
论。分别论者至非无因生。
述曰。于中有三。初叙宗。次破他。后自解。此初也。彼计。无法尔种。心性本净。离烦恼时既体清净为无漏因。如乳变为酪。乳中有酪性。木中火亦然。此立宗也。无垢称经亦有此说。
次论主问。
论。而心性言彼说何义。
述曰。下破他也。于中有二。初问彼经意。后别以理征。
论。若说空理至诸法种子。
述曰。下别征。于中有二。初空理非因难。后起心非净难。此即初也。此中空理。即是真如。空非心因。常非种子故。
彼若救言常为种子于理何妨。
论。以体前后无转变故。
述曰。即复难言。此真如体既许为因。应有取.与。以体前后无转变故。无取无与故不为因下六义中第一刹那灭即简真如。非心因缘。因有生灭有取.与故。一切无为为所缘缘此亦无妨。因缘不然。亲能辨体与力生故。
论。若即说心至而体常一。
述曰。下起心非净难。有八。若言心性即是心体。体能缘法此中说心。应同数论谓彼大等相虽转变。而体常一。此即有漏心相转为无漏。以无漏心体作无漏故。非前体灭故言性常。失前有漏相得无漏相故名相转变。
若言前无漏体灭后无漏体生。此亦不然。以有漏为相性是无漏者。难云。
论。恶无记心又应是善。
述曰。以有漏善心性净故。不善.无记亦应名善。心性净故。如有漏善。
论。许则应与信等相应。
述曰。若许有漏不善心等体性是善。相应法故。应与善等心所相应。若是无为已如前说。亦无过失。共许法性真如善故。非有为善心。无信等故。以心体是相应善故。此中应叙诸师立善各有几种。如别抄说。若如色.声善无信等。此是何法。若是不相应。亦非心性。若是色法。故非心性。若说心.心所。必应与善等心所相应。量云。汝不善等心。应与信等心所相应。许有为心净类摄故。如余无漏及善心等。
论。不许便应至况是无漏。
述曰。又若不许此有信等者。应非善心。无信等故。如染色等。此不善心等尚不名善。况是无漏。此即成立不善.无记心性非善。
彼若救言有漏善心。信等俱故可生无漏。不善.无记。无信等故非性净者。
论。有漏善心至无漏为因。
述曰。自下正难。有漏善心。性非无漏。名杂染故。如不善等。此杂染言通一切三性有漏法得为因也。言杂染者。为诸烦恼所缘缚义。又此有漏善心。不应与无漏为因。是杂染故。如不善心等。或可总云。有漏善心性非无漏。不应与无漏为因。是杂染故。如恶心等。此有法不极成。谁许有漏善心性非无漏。故应如前所说为善。
何故有漏不得为无漏因。
论。勿善恶等互为因故。
述曰。为因何事。违自宗故。非亲生故。性相违故。
论。若有漏心至不可得故。
述曰。又难相违得互为因。若有漏心性是无漏。无漏心性应是有漏。以相违故。如有漏性。若唯有漏性是无漏。非无漏心性是有漏。差别所以不可得故。若胜劣故劣可有胜性。非胜有劣性。以胜劣故劣有胜性。以相违故。劣无胜性。是对治故。应无胜性。
论。又异生心至应名圣者。
述曰。若心性净即是无漏。诸异生位应无漏现行。许现行有漏心性净故。如佛等圣。应名圣者。
论。若异生心至无斯过者。
述曰。牒彼救言。由相有染不名无漏者。
论。则心种子至性相同故。
述曰。自下正难。种子亦应由相有染不名无漏。何故彼论说诸异生唯成无漏种。不言成现行。现行。种子性之与相皆类同故。
下申正义。外人问曰。若尔心性净者。此是何法。
论。然契经说至真实性故。
述曰。下自解也。即心空理真如是心。心性净者真实性故。胜鬘经中具说此义。其对法论第十卷三转依中。解心转依真如说为心本性净。以起烦恼覆此净心。今断染惑证净心性故。
论。或说心体至名性本净。
述曰。或依他心体非烦恼名性本净。以烦恼客相应惑心扰令断客染心得解脱。如瑜伽五十四说。心所等亦尔。
论。非有漏心至故名本净。
述曰。心性者。真如也。真如无为非心之因。亦非种子能有果法。如虚空等。故非有漏心性是无漏名本性净也。
论。由此应信至类此应知。
述曰。自下第三申其正义。应信本有无漏种子。至解脱分善根已去名胜进位。但熏增长。复熏成种。谓入见道。且如无漏既有本有及与新熏。有漏法种类此应悉。已如前说。
第四大段。释外问经.论等妨难唯新熏难言。论说内种定有熏习。此如何通有本有故。
论。诸圣教中至本有种子。
述曰。自下第四释相违也。若唯本有此义难通。我兼本有故无有妨。既不定说一切种子皆熏故生。汝宁全拨无本有种。
若尔何须论说内种定有熏习。
论。然本有种至定有熏习。
述曰。谓本有种亦由熏习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新熏理然。故说内种定有熏习。
外人复曰。此义可尔如何说闻熏习闻净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也。复言是出世心种子性也。
论。其闻熏习非唯有漏。
述曰。显闻熏习通有.无漏。
论。闻正法时至名闻熏习。
述曰。种解脱分善根已去。闻正法时。由现行有漏.及自因缘所熏有漏种。为增上缘。令其本有无漏种子。亦得增长展转增胜。即以所增无漏胜种。后时正生出世之心。亦说无漏所增长种名闻熏习。对法第四云。决择分善根亦是有漏。亦名无漏。据各别故。
论。闻熏习中至胜增上缘。
述曰。此第一解有漏性者是修所断。即同对法第四卷决择分善修道所断文感胜异熟为出世法胜增上缘。即如瑜伽第五十一卷说。感总.别果如第九说。
论。无漏性者至正为因缘。
述曰。亦同对法第四卷文与出世法正为因缘。辨体生故。
论。此正因缘至出世心种。
述曰。又第二解此无漏种望出世心是正因缘微隐难了。未起现行故。相状难知故。摄大乘诸论等处。但寄粗显有漏闻熏是无漏胜增上缘者。方便说此为出世心种。此增上缘。非正因缘种。若无有漏闻熏习者。无漏之种不生现行故寄有漏胜者说也。第一就实正因缘解。第二就胜增上缘解故。摄论文无相违失。由是善得对法等意。问曰。解脱.决择二善根中。其无漏种增长何别。答曰。约有漏行有上中下。其无漏种增长有异。解脱分中。下品增故。决择耎.顶。中品增故。其增上忍.世第一法。上品增故问此无漏种本有既多。后生果时何者能生。何者不生答曰。其同类种随遇缘合即便能生。不合不生。如三世有未来应生法。何者前生。何者后生。故随缘合即能生果。如后卷中自释妨难问若本有者。为三品种。为一品种答若据唯本有.及唯新熏。皆唯一品。此是转灭。转灭下等作中等故。若本有家。唯一种子。若新熏初时唯一种生故。今第三师有三品种。即转齐义。有漏亦尔。
既尔如何五十二说有障.无障说种姓别。
论。依障建立至如来种姓。
述曰。意显无漏种子有无等文可解有圆寂法者。是有涅槃种姓也。无者。可知。
论。故由无漏至不可断义。
述曰。由有无漏种子差别故。障有可断.不可断义。
若尔既由无漏种故。障有可断不可断者。何故彼论但约障立姓耶。
论。然无漏种至不可害者。
述曰。由无漏种微隐难知故。约彼障显姓差别。若不尔者。因者所以。有何所以。彼障有可害.不可害别。
论。若谓法尔至宁不许然。
述曰。彼若救言法尔力故障有可害.不可害者。即难彼云。无漏法种宁不许有法尔种子姓各别也。若彼复言有漏曾熏故。法尔障有可害.不可害。无漏未曾熏故。种无法尔。此唯有言都无有理。既言有漏由熏。如何复言法尔。无漏既无法尔应不说言由熏。
论。若本全无至永不得生。
述曰。以无因故永不生也。
论。谁当能害至立种姓别。
述曰。无漏种无谁能害障。汝今乃说依障立姓。
论。既彼圣道至亦定非理。
述曰。圣道无种必无生义。约当可生说地狱等成种非现。亦定非理。无因果不生故。无治障不断故。若言有漏心等为因。或说心性本净为因。并如前破。此则以理返征及会众经.论意。
自下结此总说违理。
论。然诸圣教至理教相违。
述曰。自下第五曲文总结。处处说有本有种子。皆违新熏所立义故故唯始起。理教相违诸经.论中无定文言一切种子皆法尔有。无有熏生无定处言一切种子唯是新熏无法尔种。故二皆取。善顺契经。
论。由此应知至始起二类。
述曰。大文第四总结之也。诸法种子有漏无漏各有二类。本有.新熏。理无失故。不违经故。入见道已别熏生种。无漏行故。地前但令旧种增长。有漏现行势力弱故。不别能令无漏种起此中但言由闻熏习令本有种渐增盛故。诸法师等皆言护法解脱分等有新种生。护月但令种子增长故有别者。理亦不然。此文为正。以前.及后瑜伽第五.摄论二本第二。勘读其理方明。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二
大正新修大藏经第43册No.1830成唯识论述记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三(本)
基撰
论。然种子义略有六种。
述曰。十义广种子中。自下第八具义多小。种有六义遮余非种。于中有三。初总标六义。次随六别释。后总结简余非实种子。此即初也。
瑜伽第五说有七种子。今此言六故云略也法有五聚第一遮无为。第三遮心.心所等。即简别尽。然简自处更立余门。第二遮等自处分别更不叙之。不遮色者。色法外种亦具此六义故。假名种子若尔如何与果俱有。复如何言常恒随转无性摄论不简差别唯言内种有。世亲即通。然彼一一皆自释。言内法如此.外法如此。至果俱有唯言内种。即不论外。勘彼一一次第明之。今释外种亦有果俱。如莲华根生莲华等。非因灭位其果方生。根.茎同时世极成故。此解稍好。可细寻之。
论。一刹那灭至方成种子。
述曰。显种子义。谓有为法有生灭故。于转变位能取与果。有胜功能方成种子。
论。此遮常法至能生用故。
述曰。此简略也。无为不然。无转变故。无取.与用非能生也。亦显大众等四部.化地部十二缘起非是无为无取无与.无转变故。即遮正量部长时四相。非刹那灭故若谓后时有胜功力。初位无者。初亦应有。体一故。如后时后应无。体一故。如前位。故体才生无间即灭名为种子。有胜功力。才生即有非要后时又遮外道自性.神我等常法为因。无转变故。瑜伽第五云。唯无常法为因。非常法也旧人云真如是诸法种子者。非也若尔前种应与后念现行为种。或虽同念他身相望应为种子。
论。二果俱有至方成种子。
述曰。谓此种子要望所生现行果法。俱时现有现者。显现.现在.现有三义名现。由此无性人第七识不名种子。果不显现故。即显现言简彼第七。现在简前后。现有简假法。体是实有成种子故。显现唯在果。现有唯在因。现在通因.果和合简相离。即简前法为后法种。
有说。种生现行之时。必前后念非此刹那。如何解此。彼师意说。如上座部心有二时。即因在生果在灭故同在现在。亦不相违。此即胜军假明上座。非实用之。第三卷中自当广述若尔种望种亦应然。何为料简瑜伽云。法与自性为因。非即此刹那此必异时非果俱有若因在灭果在生相仍名俱有。即有二趣并生之妨。由此故知。种生现时定必同世。种生于种世不必同。
虽必同世。若与现行和合之位方成种子。简与他身现行为因。不和合故。
论。此遮前后及定相离。
述曰。此遮经部等因果异时。上座部等亦尔。种望现行定俱。一身不相离故得为因也。外道说大自在天生一切有情。有情因缘者。皆不成也。
问何故种望种因果。即言异时生。望现为因果。乃许同时起。
论。现种异类至有能生用。
述曰。现行与种各异类故互不相违。于一身俱时现在。有能生用故。且如色法。现行有碍。种子无碍。心缘虑等准此应知。因.果体性不相似故名为异类。不相违故得同时有。
论。非如种子至必不俱有。
述曰。种子望种。体性相似名为同类以相违故不得俱时一身和合。即第五卷瑜伽论云。与他性为因即种望现亦与后念自性为因。非即此刹那此即是种前后相生种相生时何故不许有同时义难曰。见分缘于见自体同时缘。种子生于种自体同时。
有解云。种望于种为因果。若许同时非因缘。见分望见虽同时因果。即非因缘摄若尔种望现起类亦应然故应更解。种望于种许同时生。体便无穷。自类许有同时生故。即一刹那有多种生。都无因缘。不许后种更生果故。现行望种名为异类。虽亦熏种。后种未生果故非无穷。于一刹那无二现行自体并故。所生之种由此不可更生现行。种望于种类亦应尔问若尔如何本有同念得生新熏。体相违故此不同时。如世第一法无漏。缘增本有种子。牵生后念任运自类法尔之种。复能为因生于后念一新熏种。本.新二种缘力既齐同生一现。故无同念种生种失此亦难解。若本有种更生种子。便一念中有四法也。谓一本有。二本有所生。三新现行所熏。四是现行。如何可说三法展转今释。不然。即本有种.及现行为因缘。生一新熏种故但三法又解。本有种望新熏种非其因缘。现行能熏为因缘故。即是本有唯望现行。现行唯望新熏。为因缘故。由此别脱戒。体不增。而用增。与道定戒相似。定.道二戒既是现思。故唯念念是用增非体前解即与别脱戒体用俱增义。
此中虽显与果俱有望现行说。可现在时说为因义。种望于种既许异时。若入过去何者因义。
论。虽因与果至无自体故。
述曰。其因与果有俱者。谓生现。不俱者。生自类。虽俱.不俱而要现在可有因用。以有体故。若入过去即无因用。体已灭故。未来亦尔。因用未生体无有故。
问为因既通种与有种。何故此言与果俱有。
论。依生现果至与果俱有。
述曰。依生现行果之种子名为俱有。不依引生自类名种何故尔耶能熏生故。望异类故。果现起故。相易知故种望于种非能熏生。非异类故。非现起故。非易知也。此中不说故摄论第二云。不生现行名为种类。生现行时名为种子胜军如何释非即此刹那。以彼计执因果同世故云何复释无种已生文如彼抄会。如瑜伽论第五十六。别抄有文。及下第四可披解也。
现行能熏转识等应名种子。
论。三恒随转至方成种子。
述曰。谓要长时其性一类相续无断。至得对治道。名至究竟位。各各究竟故。
论。此遮转识至不相应故。
述曰。遮七转识.及色等法。不得为种子。此但言心。实亦遮色经部六识等能持种子。亦此中破。以三受转变。缘境易脱故。
论。此显种子自类相生。
述曰。即显前种生后之义。此非俱有。俱种摄故。摄论无此问第七识亦至金刚心方断。何不名种答十地等中以转变故。缘境易脱故。未对治已即转变故。种子不然若尔如何名有受尽相种子.无受尽相种子。名言无记种生果无量无尽。可恒随转。善.不善等种生果有限。如何恒转答曰。彼据生果有分限。名有受尽相。非种子体未得对治。即灭无余又有分熏习名有受尽相。名言熏习名恒随转。此等种唯有自类生果恒随转。即是与果不俱有名种。此阙恒与果俱一义若阙一义得名种子。其第七识阙恒随转。应名种子此不应尔。今于此中。正以生灭.恒转二理显种子义。余但别遮。非正显故。其第七识为种不成又说种子具有六义。非显具六即是种子又此自类亦非种子。不与果俱故。无性摄论说非种子然名种类此显自类至对治位非得种名。生果之时可名种子。但若生果必俱时故。若论其体。自类之时亦名种子。非现行故。此但任运牵生后果。若缘具胜种子势增。有胜与果用起之时。方名种子无性显此二位差别。果俱名种。不尔名为种类今此约非现行谈其体说总名种子。亦不相违又显种子具斯六义。非说念念皆具六义故皆名种然应分别。若具六义方名种子𨷂一不成。无性有情第七。阙与现果俱故非是种子若尔即未生果时恒随转种。应不名种由此应释。对治道起。谓令不生现行等位。如见道中无想定等。据其体有。修道方除。据果不生种见道断。以尽已来无与果俱义故。今言与果俱者。至对治道起已来。有与现行果法。俱现和合之义名为种子。非要此念与现和合方名种子。不尔便于一界不成三界诸种子。种子成就义便不成。故知不约刹那而说。约后能有与果俱义以显自性无性所言不生果时名种类者。约毕竟不生当果为论。如见道中无想定等。
若恒随转得名种子。应善种等生不善等。
论。四性决定至方成种子。
述曰。谓随前熏时现行因力故生善.恶等。功能决定非杂乱生。
论。此遮余部至有因缘义。
述曰。遮萨婆多等。善法等与恶.无记等。为同类因。有因缘义夫因缘者。辨自体生。性相随顺。以善等不辨恶法等自体。又不相随顺。何义是因缘又异熟因通善.恶性生无记果。遍行因等是异性果。俱有因取异熟.无间士用等果为因亦然。
若要善等种方为善等因。种既恒有。应顿生果。
论。五待众缘至方成种子。
述曰。谓自种子要待众缘和合。种子转变起取现行等诸果作用。功能殊胜方成种子。故种自类非因缘合。不名种子。
论。此遮外道至恒顿生果。
述曰。谓外道执。别有一法名曰自然。不待众缘恒顿生果。此方外道为计亦然。大梵.时.方等计亦尔。同此所遣。此中且举一自然义。
论。或遮余部至非恒顿生。
述曰。三世有执。缘体一切时有。即恒非无。今言待缘种方生果故遮彼执若缘恒有应恒生果。种既不许恒时生果。故缘恒无。
问若设有缘善等性定。应善色等种生善心等果。
论。六引自果至方成种子。
述曰。谓于别色.别心等果。各自引生方名种子。非善等色种。生善等心果可名种子。不相应故。
论。此遮外道至生一切果。
述曰。即大自在为因生一切果等。皆是此计。果应无别。以因一故。果既有异因亦应殊。故非一因生一切果。
论。或遮余部至互为因缘。
述曰。萨婆多等以善色望四蕴为因。四望色蕴亦得为因此即不然。唯引自果因果随顺。功能同故名为因缘。若增上缘等。义则可尔。如何色等与心为因。不相随顺功能异故。
问言恒随转名为种子。第八识现行既恒随转。为名种不有说亦得。以名一切种子识故若谓然者。此现行望自种既非因缘。非能熏故如何名种有说不得。言一切种子识。含藏一切法能生一切法名一切种。非彼现行能生自种。种虽依识现行自体。是识所缘。不同于识。故识现行非名种子此阙何义也与果不俱故其无性人第七识亦具六义。应名种子此亦不然。论自解言与现行果俱现和合方成种子。种子之法其相沉隐。所生果法其相粗显。故与现俱方成种子。第七相显。设所熏种。果乃沉隐。不与现行果法和合。不名种子。第八现识亦然。无所生果故。
第八门中以上明种。自下第三总结聊简。
论。唯本识中至成种非余。
述曰。简上转识等非名种义。
此中别解上六义中。言唯内种具有六义。然世亲摄论亦通外种。此中引之解。外谷麦种既能生果。名种子不。
论。外谷麦等至非实种子。
述曰。虽识所变假名种子。非实种子。现行法故摄大乘云。作.不作失.得过。故成相违。外种内为缘。由依彼熏习。又引颂云。天.地.风.虚空。波.池.方.大海。皆真内所作。分别不在外故由内种。外谷等熟彼非实种问种亦识所变。应非实种子答曰不然。内种识变已复生麦等。麦等复识变。以重变故。故非种子。如眼根等。故下文云。外麦等克体。非因缘生果。故因缘唯内种。非外种故此等已上并摄论有。自下第九双辨内外生.引二因。此内外种皆有生.引二因体不。答有。何者。
论。此种势力至即名引因。
述曰。其内外种生近果生正果名生因。引远果引残果名引因无性云。如内识种生现识等名近果。是生因。望名色等是远果。是引因。外种望芽是近果。是生因。望茎等是远果。是引因天亲云。如内种子生正果名生因。生残果名引因。即现在种生现在身名生因。生六处等皆名生因。引余枯丧尸骸等名引因虽生他界等。势分力故余骸尚有。如下自解。外种生芽茎等为生因。是正因。生枯死时草等。是引因。势分力故。然至此位时。内外种皆无。或生他界等。或种已久灭。然由前生势分力故引彼犹有。即义说彼生因之种名引因然今两说生.引二因俱无别体。一体望别故说二也。若无引因势分力者。一切死后皆应顿绝如化生死。若遍四生具二因者。无性理胜。以化生死无尸骸故。然世亲论意。无著大师为成引因说枯丧等。故说颂言。枯丧由能引。如任运后灭。天亲解云。若无引因。应无枯丧果如任运后灭。但是天亲解略。无性释广。亦不相违。此虽摄论文。然对法第四卷说能引.所引能生.所生。瑜伽第九说能引.所引俱是引因。能生名生因。瑜伽第十云。从无明乃至受是引因。爱.取.有是生因此意欲显未润七支去果犹远名为引因。引远果故。能润二支.及所润有。去果近故名曰生因。近生果故。亦即此中近.远所摄。无性但约已润种中果去因为近.远。瑜伽约润.未润位去果近.远。亦不相违。
次第十四缘分别辨内外种因.非因缘。熏.不熏别。
论。内种必由至是因缘性。
述曰。内种是因缘。必由熏习方能生果。法尔种子必由熏长方能生果故。新熏熏生方能生果。有情法故。
论。外种熏习至辨所生果。
述曰。无性摄大乘第二卷说。如从其炭.牛粪.毛等。如次生巨胜.青莲根.及蒲。非巨胜等与炭等。俱生俱灭互相熏习而从彼生。名无熏习。如巨胜等与华等。俱生俱灭由熏习故生香气等。名有熏习。外种不定。内则定熏故外种子既唯现行。为增上缘辨所生果。
论。必以内种至所生果故。
述曰。此显外种非无因缘。从内共相种子生故。如摄大乘自广分别。
自下第二解熏习义。于中有三。初总问。次略答。后广辨。
论。依何等义立熏习名。
述曰。初问起也。
论。所熏能熏至故名熏习。
述曰。此标具义。释熏习名。略答所问熏者发也。或由致也习者。生也。近也。数也。即发致果于本识内。令种子生近。令生长故。此略标有三。一所熏四。二能熏四。三令种生长名熏习故。
论。何等名为所熏四义。
述曰。此广辨也。
于中有三。初辨所熏具缘多.少。二辨能熏具缘少.多。三释熏习义等初中有三。初问。次答。后结。此即初也摄论第二亦有此文。然少不同。随处应辨然五聚法。第一简色法.及七识俱心所法等。第二简佛果善等法。第三简无为.及不相应。俱时心所。第四简别异身同时许可熏义摄论无者。一一披对方知差别。
论。一坚住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此第二答也。从无始之始。至究竟之终。一类之性相续不断。能持习气乃是所熏。
论。此遮转识至故非所熏。
述曰。遮七转识。及彼心所此中识言摄心所故。即末那等皆名转识。若许持种。初地见道无漏心时。应失一切有漏种子声风等者。即遮根.尘.法处色等。生无色界。色即无故。入灭定等。心亦无故。名性不坚。此中何故但言风.及声。简断相显故。非谓色等此中不说。此摄论无。
若坚故可熏。佛本识既坚。应是善等性许亦可熏。此简经部色心可熏。不坚住故。
论。二无记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若法平等无所违拒善恶习气。乃可受熏。无记不违善.恶品故。
论。此遮善染至故非所熏。
述曰。如沉麝等。及如蒜薤等皆不受熏。亦如舍行之人体性宽容即能纳事。若聪明.恶性皆不能容。且如善性非直唯违不善。亦自违善。如沈不受檀等香故。恶等亦尔。故不可熏。而无记性不违善.恶。如舍行人不违事故亦遮识类善等受熏。第七识内并非所熏。此同于后唯是无覆无记中释。
论。由此如来至非新受熏。
述曰。由此无记方受熏故。如来第八无漏净识。唯在因中曾所熏习带此旧种。非新受熏。以唯善故。违于善等如沉香等故。此摄论无简与佛地同说为不熏。熏时何过违拒法故。有增减故。善圆满故。有优劣故。不可受熏。
若无记性。及唯坚故。即是所熏。本识同时想等五数.及虚空等。应是所熏。
论。三可熏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若法为王而体自在不依他起。性非坚密体是虚疏易可受熏。非如石等是可熏习。若不坚密有虚疏故可容种子。坚密不然。
论。此遮心所至故非所熏。
述曰。本识俱时心所五数。体非自在。依他生起。故非所熏。王虽要有心所方起。不言依他。得名王故。是自在义。此摄论无。受熏何妨。如下触等亦如是中解。亦遮无为。以坚密故。不受熏习如坚石等。故虚空等不可熏习若尔识上生等假法。应可受熏今依他摄。自无实体。依实说假故又此应言若非坚密。有体。自在。乃可受熏。初简无为。次简假法。后简心所。此遮无为.假法.心所.依他.坚密故非所熏。不是说者拟今说故又此不言实有体者。假法先无。更何须简若尔空等无为如何。若言真如即非无记。言非择等假。同生等假法不论。由此故应第一说善。无明简真如。由此知非也。亦遮熏于假识类等。
若可熏习即是所熏。亦应异身得成熏习。
论。四与能熏至乃是所熏。
述曰。所.能和合是相应义。若同一时.同一处所。所熏之体非即能熏。亦非全相离在他身上识为能熏等。
论。此遮他身至故非所熏。
述曰。此遮他身许为可熏。及刹那前后。不相应故无和合义故非所熏。异经部师前念之识熏后念类。
论。唯异熟识至非心所等。
述曰。第三结也。唯第八识具此四义可是所熏。非是同时五心所等.及余转识。言异熟识者。正是熏位故。若言现行生种异时。如何释此。故知即以此义为正其无性人此第七识四义具足。何不受熏以染无记违善.恶品。今言无记唯无覆无记此所熏中何故坚者乃名受熏以诸色等生无色界。诸转识等入无心定等。便无法持诸种子故。若二俱持。即成一种生二芽过。如后当破何故善等不能受熏不含容故。如沉香等。如文自解何故假法.心所.无为不能受熏以无体故。不自在故。非可熏故。不能持种问如瓶能持物。假法何不然。答曰不然。总假不能持。别色等能持。以别成总说瓶能持。瓶体即是实色等故。诸不相应即色.心等。故如色等不能持种。亦不受熏。若尔本识上假物生等。应能受熏实已受熏。何须假法。如碍于心。假法亦得。如受于熏假法应得若假说者亦得受熏。唯自体分能受余熏。如上心所不能受熏。如下触等亦如是中说何故不和合不得为所熏若尔便许有熏他身熏他身有何过即自作罪令他受果。他身中有业等种子。自受果故。或凡夫熏阿罗汉等。故要四义简持如右。此则摄论虽有。未能有此差别。
唯能熏四义诸论所无。
论。何等名为能熏四义。
述曰。依前标问。
论。一有生灭至乃是能熏。
述曰。即前六义简无为因。以有作用故方能熏。犹如种子有生灭用故能生果。
论。此遮无为至故非能熏。
述曰。此简法也。
论。二有胜用至乃是能熏。
述曰。胜用有二一能缘势用。即简诸色。为相分熏。非能缘熏二强盛胜用。谓不任运起。即简别类异熟心等。有缘虑用无强盛用。为相分熏。非能缘熏由斯色等有强盛用。无能缘用异熟心等有能缘用无强盛用不相应法二用俱无。皆非能熏即胜势用可致熏习。如强健人能致功效故第八俱五心所等亦非能熏。若为他缘。一切无过此中总言。意说如此。
论。此遮异熟至故非能熏。
述曰。心所等者。等彼相分。或六识中异熟生无记此举第八异熟心.心所。等六识中业所引者。非谓一切异熟生心法执等类。皆不能熏。唯业所感异熟心等。二种所生。无胜用故。或此法尔。皆非能熏。以无用故。
论。三有增减至乃是能熏。
述曰。第七末那至无漏位亦有增减。因中无漏为例并然。可致上.中.下种子故。要如利根能断于善得果亦疾。余则不然。或能刚.能柔乃能致果。非余中物.及平等物。
论。此遮佛果至应有胜劣。
述曰。佛四智品非能熏习若佛能熏有何过失更增新种便非圆满。诸佛有胜劣。功德多少故。
论。四与所熏至乃是能熏。
述曰。要同时处方是能熏。如所熏说。
论。此遮他身至故非能熏。
述曰。非前后刹那.及与他身能熏自识。不和合故和合即是相应异名。如生名起现行生种。若说异时如何释此无性有情此第七识。毕竟无有动转之时。阙无第三有增减故。应非能熏此有二释一云。此亦不然。无始以来我执增长。刹那刹那现.种增长。非是不增。如邪见等虽言一品亦有异故。四义具足。如无分别智入见以去渐渐增长。非谓体大名为增长。但加明利。此亦如是。从无始来。行相转闇坚执不舍。故名为增。然极难也二云。亦有增减。欲界为粗。乃至非想为细。地系差别粗细不同。生下.上时亦有转动。有增减故问曰。既尔何故论说与有顶地下下品道。一时顿断答曰。不然。岂以断同便无九品。如三界中见道烦恼一时顿断。有九品故此障见道。彼障非见。何以为证答曰。若尔如修道中顿超二果。从预流者至阿罗汉。以欲界中初品烦恼。乃至与有顶初品烦恼。一时顿断。岂品类同耶问彼由加行故令顿断。此不然者答曰。若尔菩萨第十地一时顿断修道烦恼应无九品。若以烦恼不障地故。唯障无学。作意留故。一时顿断者。已前顿断有得义不。今此第七唯障无学不障有学。故金刚心一时顿断。非无九品问曰。若尔应离此地即断第七。以九品故答曰。不然。如菩萨十地所断所知障。一.一地通三界所断。岂无多品。又如菩萨生上。不断下惑不障彼者。此例应然。不障有学。虽离此地故不能断。要至无学方却断下问若有九品。何故名一类答一类有多义。一三受不易。二三性不易。三境界不易。四相续不易。故未转前名为一类。非无九品名为一类。由此义故。却成无始乃至今日。今日为增。前解方成若以无性有情第七。是有性种类故有增减者不然。佛果七识因七之类。亦应能熏。若以有漏.无漏为论不可例者。亦可有性.无性为例。不应种类彼可名熏论言第七与有顶地下下烦恼等者。同障无学名势力等。金刚心中一时顿断故。名势力等。非谓品同名势力等。又如初地所断所知障乃通三界。不妨欲界初品所知障通障十地。十地别断。岂以多品断。故障即品多。一品断故便无品类。故细但初能障此者。证此即断。不须论品此中前四准所熏中。一.一皆应寄问征起然后牒论。
论。唯七转识至可是能熏。
述曰。总结也。即能缘中七转识.心所等为能熏。若为相分何法为障。即第八识为六.七识之所缘故为相分熏何分为能熏唯自体分。如自体分唯受熏故。见分体故。
论。如是能熏至熏习义成。
述曰。后释熏习义于中有三。初解熏习义。次显法体多少。后明因果。此即初也要俱生灭熏习义成。非如种生芽许异时生故不俱时有。故知色法无俱有义。
论。令所熏中至故名熏习。
述曰。唯华熏苣胜同生.同灭。故以为喻摄论喻如内熏习等。
论。能熏识等至因果同时。
述曰。下显法体。初法。后喻。此举法也。
论。如炷生焰至更互相依。
述曰。初举三法喻喻三法体。后举二法喻喻因果义。种.现二义其文可解何故无有四法新种生现耶心等一时不可并故。又生彼缘未和合故。若许生者便无穷故。不可此时遂生现行。
论。因果俱时理不倾动。
述曰。不同经部因果异时。故说俱时理不倾动。
论。能熏生种至得士用果。
述曰。下明因果。能熏生种。种生现时。如小乘俱有因与俱有法为其因。故以种望现能熏心等。更互皆得。即约同时士用果说。本种与现唯作因缘。现行望新种亦唯因缘。偏望为因缘。非说现行与本有种为因缘也。此以大乘俱有因与相似。言如俱有因是因缘摄。非大乘中许彼现行俱有因法是因缘义。显扬破故然摄论第三亦说为因缘。即是本识。同此无妨。如彼俱有因。体不成俱时为因故。以彼俱有因义。亦有现行不能熏故。下四缘中自当料简。
论。种子前后至引等流果。
述曰。种子望种。大乘为同类因。亦如于彼现望于现。非现望现为因缘摄同类因也。以疏远故非亲近故。此等诸文摄论皆有。
论。此二于果至应知假说。
述曰。除此余法。七转识等名为因缘。彼对法第四。十二缘起皆名因缘。应知假说非实因缘。非辨体故。非亲近故。
论。是谓略说一切种相。
述曰。此总结上第三段也。
论。此识行相所缘云何。
述曰。十门分别第八识中上已三门。第一出体。识自相门。第二真假异熟。五果果相分别。第三诸法因缘。四缘因相分别自下第四.第五。行相.所缘。分别。于中有二。初问。次答。此问起也然不可知。粗细分别但无别体。或约所缘。或约行相。明不可知。故于门中略而不举。后别解中即自疏出。义有别故。
论。谓不可知执受处了。
述曰。答中有二。初举颂答。后自别解论问起中依义为问。以不可知无别体故。不为问也。然以唯识转变次第。先行.后境次略答中。依颂而牒下解释中。从后向前依问而解所以者何本颂先后法相求故。心依境因方得起故长行先后意趣求故。其境要是识所变故谓本颂中。先不可知之所缘后不可知之行相。明解法相。颂文稳便故。不可知为初。所缘.行相随后。一不可知通境.行故长行之中。一切诸法有心.有境。行相是识之见分故先明行相。由心变境次说所缘约见.及相而辨细.粗。后解不可知义。故有别也解行相.所缘中有二。初解所缘.行相。后解不可知言初中复二。先略。后广。略即粗解体义。广则料简细解了谓了别下。此为略解此中了者下。此为广解略中有二。初解行。后解境。
论。了谓了别至为行相故。
述曰。此解行相。识自体分以了别为行相故。行相见分也。类体亦然相者体也。即谓境相。行于境相。名为行相或相谓相状。行境之相状名为行相前解通无分别智。后解除彼或行境之行解相貌。此解亦非无分别智。以无相故然本但是行于相义。非是行解义。
论。处谓处所至所依处故。
述曰。下解境。
于中有二。初别解内外所缘。后方总解所缘。初文复二。初外。后内今此即是识之相分。依名释义如文可知。此为外相然下自广。随彼处会。
论。执受有二至及有根身。
述曰。下解内境。与外境殊故别开说总相而言。执受义者。执是摄义。持义受是领义。觉义摄为自体。持令不坏。安危共同。而领受之。能生觉受。名为执受。领为境也。如瑜伽论第五十一.五十三.七十六卷同此义释对法第五说执受者。但唯五根.四尘一分。不说种子.及与声处五十六说。五根全.五尘一分名为执受。二文不同五十三说。执受有二一若识依执名有执受。谓识所托安危事同即显依持而领受义领受义者。谓以为境二以此为依能生诸受。此义即显执令不坏。能生觉受若据实理。生觉受者唯是身根。以余四根。色.香.味触。不离身根。同聚一处亦名觉受。体实非也萨婆多等亦作此解。对法唯据现行。此义生觉受义不论其声。声体虚疏不可执之而生觉受。故略不说。故外道中说为无碍五十六中唯据现行。不相离大所发之声。同处不相离。不异大极微而出。复亲领之。故通十界处。不言种子五十一卷.及此论等。通依现.种二执受义。通于十界种子.现行。文势虽殊义意同也问无表色.心.心所。亦依于识安危共同。虽不执令能生觉受。如种子等。何非执受答非所缘故。如下当说。无领受义问外器界既以为境。何非执受答非是相近。不执为自体。故与识相远不为依故。故非执受问既唯缘此更无余者。何故十卷楞伽说。云阿𥠖耶识。缘名.及相犹如毛.轮答名体即声。声是能诠。说缘其名意说缘声。如言缘相意在根等。不尔心等相应是彼所缘又相者即色蕴。有相显故。名谓非色四蕴。第八缘初相现行.及种。但缘名种不缘现行。亦名缘名又解。相者即执受.处俱名为相。相即相分。见分所取。名者四蕴。即心.心所法。自证分缘。许自缘故又相者即器.有根身。现可知故。其诸种子总名为名。相难可知。唯以名显故名为名问何故彼复说第八识顿分别知一切境界答说自一切境。皆顿分别知。非如余识境渐次能了故由是彼经复作是说。自身.及资具。一时顿分别与此文同。并不违也问何故辨中边云唯缘根.尘生觉受故。旧论云。根.尘.我.及识。本识生似彼。至卷末当解。
论。诸种子者至分别习气。
述曰。即是一切有漏善等诸法种子。下解五法中。此三唯有漏。论说非无漏。无漏种子此识既不缘。但为彼依故非执受。与七十六.解深密同。与五十一.显扬等别。彼言遍计所执自性妄执习气。有何所以者。此有二说护法等说。唯染无记心中有法执。善.无记心不能起执。因执心所执。为所遍计熏成于种。此种名妄执习气。即见.相分而熏种生又解应分别论文染无记心有遍计所执自性妄执。故此种子名遍计所执自性妄执习气。善.无记心但是遍计。计是分别心之异名。故此种名遍计习气。而非所执自性妄执习气。以有漏心皆名遍计故。非善等心中许有执故或复此文但约染语。以有漏中多起执故。若不尔者。一切色法非能熏者。皆非能遍计。亦不起执。相分之中既无种子。又此不说本识应不缘。既尔第八应亦能熏。有力能执故。由此故知。此解为胜。下三性中更当分别安惠等说。有漏八识皆能遍计而起于执。即以此文为证。今此师意有八识种子。唯自体分后生现行。似有能诠.所诠相现说为名.相。名.相现行遍计所执。相似有故。说自证种能生名.相因缘。名为名.相等习气。非离自证种外别有名.相种或名与相虽无实体。而别有种亦不相违此中二解如下自知然今此文与彼既别。故此文胜。通一切有漏三界.三性。乃至决择分等种。皆是执受。阿赖耶识性所摄故问为缘种子别功能不答自有种子即是功能。能生现行之功能故。然复有别功能。如心.心所种子。有总能生现行功能。复有厌心差别功能即无想定。然第八识虽缘种子。不缘无想定。此即不缘差别功能若尔无色界识。即不缘心等广大功能。如何乃言于无色界。能缘广大执受境等此义应思如善种子本识虽缘。然但缘体。体即识性。唯无记摄。不缘善等余别功能。无想定等唯是善性。故亦不缘无色界中虽有善种差别功能。即是能生广大之心现行法故。不失无记。不违本识。不如善等.及无想定违本识故。故于无色界缘广大功能无想定等是种上假。无色广大功能不然。故不许缘无想定等又无色界广大之用。唯在现行。种是彼因。即是广大之功能义。彼第八境种子。从现行为名名广大功能。非缘种上广大别义。故无有失又种有三品。此为一类缘。心无三品。任运缘故。心唯一界。种通三界。系.性别故。如第八缘异界色法。见.相别界摄。以亲缘故。名本识故。不同意识等。彼分别生故。相.见必同界。但得为境。非必有用。此识任运随因缘变。境有用故。即己体故。若断.未断。随增.减缘。如现行法相分缘故。
论。有根身者至及根依处。
述曰。身者诸大造等合聚名身。或依止名身。即一形之总称。以根微细不言于根。但言缘身。恐无根色。以别根为首标其总身。即显本识缘彼五根.扶根色尽。总身之中有别根故名有根身又成身者以根为主。身是通名。以主标首。为称于身名有根身根通五根。唯自身者依处即是诸扶根。五处不可以声对法第五说非执受故。唯为外境缘。然实亦内缘。又缘他五境等。即非执受如外境故。此中有量。准作可知。
论。此二皆是至同安危故。
述曰。释执受义。执受义者。同安危等。如前已说两义释之。此中言总。对法.瑜伽.显扬.俱舍等。皆有执受义。
论。执受及处但是所缘。
述曰。总解上也。
论。阿赖耶识至外变为器。
述曰。显由亲因种.及业缘种。变内.外相。
论。即以所变至而得起故。
述曰。本识行相必杖境生。此唯所变。非心外法。本识必缘实法生故。若无相分见分不生。即解本颂先境后行之所以也杖谓杖托。此意总显见托相生。大乘影像即是所变。缘有生心。非缘无也有处说诸识必依缘有本质方生。即以名教等为本质故。如下当辨。此略解讫变有二种一者生变。即转变义。如次前说。变谓因.果生熟差别。等流.异熟二因习气名因能变。所生八识现种种相。是果能变。故能生因说名能变二缘名变。即变现义。是果能变。且第八识唯变种子及有根身等。眼等转识变色等是此中但言缘故名变。下论言变。准此分别若生名变。种子第八识生七识等。并名为变。七识生第八。亦名为变。缘无漏生种准此应知若缘名变。即唯影像。心上现者。有漏诸识等各自相分是。准此应思一切诸法或复作三。亦有执故名之为变。即根.种等具二变义。外器唯一。七识亦一。言不变者。依此二门.三门可解大乘缘无不生识心。影像之中必定变为。依他法故。故行相杖之而方得起。非缘本质法名缘有生心。以或无故。如过.未等。若影像心不定有者。即应识起无有缘义。境无体故。此如我见。经部.萨婆多.大乘皆别。
已略解讫。自下广解。初广行相。次广所缘初中有三。初护法菩萨释其了言申其正义。二明四分。及对小乘明行相等。三总结。
论。此中了者至有了别用。
述曰。即申正义。解了言也言此中者。是简持义。此解第八识行相故言异熟识于自所缘者。即所变影像。是亲所缘。相分所摄。于此有了别用。非于心外法等。
论。此了别用见分所摄。
述曰。谓于所缘相分之上有了别有。即行相故。是识见分非是余分然行相有二一者见分。如此文说。即一切识等皆有此行相。于所缘上定有二者影像相分名为行相。其一切识或有。或无。所缘不定故。如此论下所缘缘中。出二所缘缘体。又瑜伽等说同一所缘是也今此且约诸识定有者说。或与小乘别体者说。以影像相为行相者。小乘同故。
然唯初解无第二者。第八俱时五心所法。如何可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故须二解。以影像相为行相者。出集量文。
论。然有漏识至能缘相现。
述曰。大段第二明四分义。即分为四。初立二分于中有二。初立二分。后引教成立二分中。初申自义。后方破他。此出自义谓安惠等古大乘师。多说唯有识自证分无相.见分。护法出已说见.相有。依集量论等方显发之。故先叙宗自体生时者。识自体也皆似所缘能缘相现者。依他二分。似遍计所执情计二分现也似能缘相者。大乘见分收。当小乘事摄。似彼行相取所缘故。名似能缘似所缘相者。大乘相分收。当小乘行相。似彼所缘心外相分。为见分所缘故。名似所缘相是心外法此中无故。
论。彼相应法应知亦尔。
述曰。一如于心。今此正义不同安惠.及小乘中正量部等。无所缘相得名为缘不同萨婆多等。许有行相。但取心外所缘。无心.心所自能缘故。
论。似所缘相至说名见分。
述曰。此说能似摄于见.相。
论。若心心所至自所缘境。
述曰。自下第二正破安惠.正量部等量言。如缘青时若心.心所上无所缘相貌。应不能缘当正起时自心所缘之境。此立宗也。许无所缘相故。因也。如余所不缘境。喻也。或如余人境又量。我余时缘声等心。亦应缘今色。许无所缘相故。如今缘自青等之心。余人亦尔。
论。或应一一能缘一切。
述曰。谓除所缘色外诸余法。亦应为此缘色心缘。无所缘相故。如现自所缘色。他人亦尔。
论。自境如余余如自故。
述曰。或自境如余境亦不缘。或余境如自境亦应缘。即此二喻各通前量或论中二量次第配之。初属上。后属下。此义意言。缘此自境时。心上必有带境之相。如镜面上似面相生。方名所缘。不尔便有如前说过。除正量等外所余部共大乘同而真如无似境之相。如下所缘缘中自会。
此破所缘无讫。次破无能缘见。然佛地论第三。四智三诤。但论相分有无不论见分。即与此别。下第九中自当解释。
论。若心心所至如虚空等。
述曰。心.心所法有能缘相。不尔心等应非能缘。无能缘相故。如虚空等。
论。或虚空亦是能缘。
述曰。此返难云。汝虚空等。应是能缘。无能缘相故。如心.心所古大乘师即安惠等。既如是立二分俱无。论下自说清辨亦云。若约胜义诸法皆空。唯有虚伪。如幻化等。若约世俗见.相俱有。许有外境。故非唯识。识离于境有何体用。故知诸法有境无心。若言心等有缘作用许有实作用。便非释子。亦违圣教。今且违汝一切唯境。故能缘相决定是无。小乘诸师此相皆有此义意言。心.心所生必有能缘之相。如镜必有能照之相。不尔便有如前说过。不同外道.小乘有实作用体仍非无。此中比量。准之可解若尔即镜应名能缘如下所缘缘中说。
第一别破正量部等。第二别破清辨。合破安惠下引经证。
论。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述曰。故者因也。因前义说。
论。如契经说至各自然而转。
述曰。引厚严经上之二句明内心有。外境是无下之二句明自内心见.相二分有。谓即似能所缘相是各自然而转者。谓见.相分各各自然。从其因缘和合而起。不必须待心外之境或计大自在天之所作故方乃得转。
今异于彼说自然言。故缘龟毛心影像起。此证有二分也。
论。执有离识至自体相故。
述曰。下解三分于中有二。初对十九部辨相差别。后申三分。此等即初除大众.正量。外皆是此也。又大众部心得自缘。见分缘相与此等同。自缘体者则不如是。以缘自体不须别起行相。以能缘见者为行相。所缘见为所缘.及事。此等取境者彼执。心外之境是所缘。心上有似所缘之相名行相。体即见分摄故以大乘相.见分。即彼宗立名。非是彼定许有见.相分名也观所缘云带彼相故即是行相。谓行于相见分能缘说名为事是心.心所自体相故。是释事义不言自体事言自体相者。简大乘事谓自证分。言自体事便滥彼故。
论。心与心所至行相相似。
述曰。心.心所。同所.依所缘。俱依一根。缘一境故行相相似。俱有似境相。随是青等行相各别。总相似故。虽受以领纳为相。想以取像为相等。一一心.心所。各有青等行相故(名为相似)。
论。事虽数等至相各别故。
述曰。识.受等体各是一故。而相状别。识.受.想等体性相状各各别故。行相言似。不言等者。据相似故。相似.等义无有差别。
论。达无离识至见分名行相。
述曰。是大乘义。则说相分是所缘故。由无心外法。以小乘行相而为所缘。即是相分。彼宗说相分非是所缘。是能缘上所缘之相故。彼之见分自体事者。大乘名行相。能行于相故。所似即相分。
论。相见所依至即自证分。
述曰。此二所依自体名事言所依者。是依止义。谓相离见无别条然各别自体。此二若无一总所依者。相离见应有。是二法故。如心与所。然无别体。但二功能。故应别有一所依体。起二用时由有此体。故言相.见自体名事。即自证分。然小乘人心外有境。即以为所缘。大乘说无故。以彼小乘行相。为大乘相分。大乘心得自缘。别立自体分即以为事。故以见分名行相。即小乘事体是见分。不立自证分。无返缘故。大.小二乘所说各别。
然彼难云。刀不自割。如何心能自缘。别立自证分。
论云。此若无者至必不能忆故。
述曰。谓无自体分。应不自忆心.心所法。所以者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故。谓若曾未得之境。必不能忆。心昔现在曾不自缘既过去已。如何能忆此已灭心。以不曾为相分缘故。我今虽不令为相分缘。然自证分缘故。如曾相分所更境故。今能忆之量云。今所思念过去不曾更心等。除宿命.他心智等余心一切皆应不能忆。不曾更故。如不曾更色等却证故知。曾现在缘。佛地第三云。集量论说。乃至若不尔者。如不曾见不应忆念。
论。心与心所至有差别故。
述曰。然心.心所同所依根。其所缘相各各变别。故但相似。缘青相分皆变青故。事虽数等而相各异。识.受等体有差别故。与小乘别然瑜伽第一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据了别领纳各各不同故。相分虽不同然极相似。如青为境。诸相俱青相似名同见分各异。虽俱是青取像各异。故名不同行相此中有行相与见分。虽各非一。各据义别。境据总故名之为一。见据别故名为相似。此卷论中据实为言。故与瑜伽说不同也又彼约疏所缘缘。此约亲所缘缘。此心.心所许时.依同。所缘.事等。亦据所缘各相似义。非是相违。
明三分中。次文第二约三分等明心.心所。
论。然心心所至各有三分。
述曰。此即陈那菩萨依经立理。诸论共同。
何须说三。
论。所量能量至所依体故。
述曰。相分.见分.自体三种。即所.能量.量果别也。如次配之如以尺丈量于物时。物为所量。尺为能量。解数之智名为量果。心等量境类亦应然。故立三种若无自证分。相.见二分无所依事故。即成别体心外有境。今言有所依故离心无境。即一体也。
论。如集量论至此三体无别。
述曰。相唯所量。见为能量。自证为量果。此颂意言。今此三种体是一识。不离识故说之为唯。功能各别故说言三果是何义。成满因义。见分缘相既为能量。能量无果量境何益。如人量物起量解也小乘量果即是见分。行相为能量。外境为所量。与此稍别然有六师。及叙陈那以前.以后。量.及量果体性不同。如因明抄说。佛地论中虽说三分。无颂引证。唯有长行。
论。又心心所至证自证分。
述曰。明四分中。自下第三说有四分。于中有四。初立四理。二分别之。三引教成。四释颂意。下即初也护法以后方始立之。理极须然。如文可解。然诸经论唯多三分。
论。此若无者至应皆证故。
述曰。此立理也。第三.第二心分既同。应立别有能证自分。量云。第三分心。应有能照之心。心分摄故。犹如见分见分返此或无能证。
论。又自证分至必有果故。
述曰。见分为能量。第三为量果。若第三能量。立谁为量果。为量如前。
彼若救云第二见分为第三果。
论。不应见分至非量摄故。
述曰。由此见分或时亦有非量摄故。不证第三。
论。由此见分至必现量故。
述曰。诸体自缘皆证自相。果亦唯现。见缘相分。或量.非量。故不应言见分为果。不可非量法为现量果故。故不可见分或缘于相是比.非量。返缘自证复是现量。难曰。见分缘相或量。或非量。一向现量自证分以为果。何妨自证唯现量能量。亦得比量或非以为果。
解曰。现量心自体。比.非量果可唯现。比.非二种非证体。何得能为现量果现量为比果。比不为现果。问答亦然外内难。缘缚难。例亦然。见缘相为缚。自证应亦尔。是缚无失。然唯现量。如五识境缚。仍是现量收。证自体故。为是烦恼染污相故。如末那章夫证自体必现量摄。故不可说见分缘相。或量.非量。为自证果。不可见分一时之中为量.非量。以相违故。纵许见分或比.非量。为第三果。亦不定故。现量为果义即定故。一心之中相违不可或量.非量。故立第四义亦如前。
论。此四分中至后二是内。
述曰。下分别之。此释见分若时现量。应为第三果难也。但由见分似外缘外故名为外。非体是外。故此现量亦不缘三。后二名内。体是内缘内故。
论。初唯所缘后三通二。
述曰。其义可知。纵缘于心以心为相。亦唯所缘。相分之心不能缘故问见分缘外从境名外。见分缘唯所缘。从唯所缘名所缘答曰此义亦可然。此文影显故无有失。为色等难皆应准思今意欲显由见缘外不得返缘立第四分。故立外名理实非外因论生论。自证缘见。应相分心不能缘虑。所缘心故。如相分心此义不然。自证缘见一能缘上义别分故。若为相分心。必非一能缘体故。或别人心。或前后心。由此必非能缘性故。见分等心故能缘虑。相心不然。谓第二分以第三为果。自为能量。第三缘见。以第四为果。能量可知。缘第四时以谁为果。不可即以第四为果。如缘见分见分非果。此义应思。即以所缘第四为果。第四缘第三为果。例此同故。功能应尔。若更立者过无穷故。唯尔所者分限足故。如无色界本识见分缘种子等。更无余相。种子搏附识自体分。即以自证为相分缘。缘彼种故。然不缘彼自体分上能缘功能。过如前说。仍以第三自证为果此例应同。
论。谓第二分至或现或比。
述曰。见分外缘。故量不定。
论。第三能缘至以无用故。
述曰。其第三分。前缘第二。却缘第四。第四前缘第三。何不通缘第二非第二者以无用故。设许得缘涉重缘过。以无用故或无缘彼之用不说缘之。如自证分不缘于相。能缘各有分限可得故。然第三分得缘第四。现量等定。复不缘外。佛即不尔。
论。第三第四至唯识理成。
述曰。三.四二分由取自体故现量摄。具所能缘。恒但四分不减不增。无无穷过此中有难。如得及生得得非得生生非生法不立第四得.及生。何妨见分缘相.及自证。不立第四分。
此不应然。此能缘虑有量定故。彼但成就.生长功能。非缘虑法。无量相违。据功能别名为非即。四用一体名为非离又说四分能.所缘异。不可言即。无别种生。一体用异。故名非离。
论。是故契经至见种种差别。
述曰。下引教成佛地论有。即厚严经。谓即内.外二性。此内外一切分。皆有所取.能取缠绕故有四分。
论。此颂意说至是见分故。
述曰。下释颂意。此四分中相.见名外。见缘外故三.四名内。证自体故。唯见分有种种差别。或量.非量。既言见分或非.比故。别立第四此唯众生四分故言缠缚。相.及粗重二缚具故。无漏心等虽有四分。而非缠缚问如诸佛。及因五.八识等唯现量者。应但三分。见分即得为三果故答此不然。外.内定故。见分缘外用外也。不得复为缘内果故。一心见分用。不得通缘内.外法故。虽缘真如真如非外。以见分用外故亦不得缘若尔内心应非外果此义如量。义准可知。
论。如是四分至自证分故。
述曰。解四分中。自下第四解立一分。先以义摄。次引颂成后总指例。如集量颂。或摄为三。果体一故。摄四入三。
论。或摄为二至是能缘义。
述曰。如初所引厚严经颂。能缘体一。三摄为见。摄论唯二。亦摄入见此言见者。能缘境义。通心.心所。非推求义推求义者唯惠能故。
论。或摄为一至是故说唯心。
述曰。如第十卷楞伽经说。此颂意言。外境无故唯有一心。由执着故似外境转定无外境许有自心。不离心故总名一识。心所与心相应。色法心之所变。真如识之实性。四分识义用分。此上四类各一别义。又皆不离识。故并名唯无漏种子但具一义。谓不离识。故说名唯颂旧云。虚妄取自心。是故心现在。外法无可见。是故说唯心。
论。如是处处说唯一心。
述曰。此指例也。诸师因此执诸有情唯有一识。此义非也。至下当知。今此即是例十地等一心之文。三界唯尔心。离一心外无别法故。
论。此一心言亦摄心所。
述曰。此颂非唯一心。如境更无异物。亦有心所。如言王者亦摄臣故。
论。故识行相至识之见分。
述曰。自下辨行相中。大文第三总结故识行相即是了别。却结颂中了一字也。此了别体即是第八识之见分。归本所明然安惠立唯一分难陀立二分陈那立三分护法立四分今此论文护法菩萨依四教理说四差别。俱依他性。非安惠等诸师知见此四分相望为所缘。各为自证.及行相者。所缘可知。逐难说者。第四名行相。第三名所缘。亦名自体。能缘自体故。不可以见分为自体。不缘第四故如第三为行相。第二名所缘。第四名自体。能缘第三。以能缘法为自体故又第三分为行相缘第四时。第四为所缘。所缘即自体。如四缘第三。返覆理齐故第三为自体见分为行相。相分为所缘。如前已辨。又难云。第二量.非量。余之二分是现量。第二染.非染。余之二分定非染又量.非量殊。苦.乐.舍应异。又见分解.非解。余二定皆解。余一切法准难可知又心若自缘。即有因果.能所作.能所成.能所引.能所生.能所属.能所缚.能所相.能所觉无差别过失亦不应言二缘生识。三和合生识。识亦生识故亦不应立有邪见心。以邪见心自知邪故亦不应言恶心遍体皆是不善。以自知心是不善故。此为正智。非邪恶故其四念住亦应无别。以身等念住。即法念住等故又四谛智应无差别。以苦智等即成道智等故又宿住智亦应不成。知现在故。他心智亦尔。以自知故又若知他如知自者。知他应是邪。谓他为自故。知自如他反难亦尔又用二故体应非一。如灯自照其喻不成喻。无能缘等心。有能缘等故。即有因法自相相违。喻所立不成过又灯若性照。更何须照。若非明者。应非能照。体应是闇诸如是等种种妨难。更应思择次第解之然佛地第三。有解灯照难。余难无解。然他界.无为.无漏缘等。依见分说。非自证分。又以坚执名非量。非比非亲证名非量。自证于境虽是邪见。亲证自体故。不作邪.正等解。故前诸难理皆不成。如五识中贪.嗔等惑。虽染仍现量。由他引故成染。亲得故现量摄于四分中。八识.三惠.三量.因果诸门分别。皆如别章。
上来已广解行相讫。下广所缘于中有三。初外境。次内境。后料简初中有二。初总解释。后诸师说。
论。所言处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此义意言。由自种子为因缘故。本识变为器世间相。唯外非情。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处故言外大种。非心外法。且诸种子总有二种。一是共相。二不共相。何人为共相。多人所感故。虽知人人所变各别名为唯识。然有相似共受用义说名共相。实非自变他能用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缘心外法故。然我此物为增上缘。令多人可共受用名共相。如山.河等。不共相者。若唯识理。唯自心变名不共物。一切皆是。他变是他物。自不能用亦名不共相。然今但约自身能用。他不得用。名为不共。如奴.婢等然依诸教。共.不共中总分为四。且如瑜伽六十六卷。共中有二一共中共。如山.河等。非唯一趣用。他趣不能用二共中不共。如己田.宅。及鬼等所见猛火等物。人见为水。余趣.余人不能用故。余房.衣等准此可知。如下广解有根身处不共相中亦有二种一不共中不共。如眼等根。唯自识依用。非他依用故二不共中共。如自扶根尘。他亦受用故。根即不尔。下文难言。虽亦变他根。自识不能依他根故。由此但名不共中不共。今据正义不取五根为不共中共。既有此四。即至下文一一配属此中处言共相种者。即共中共。问曰。且如色中形.影假法。第八缘不答曰。不缘。如所造触若缘。但缘本实物着。即触处中第八所变。唯能造非所造。以无体故。但缘着彼俱有四大故。此由四大实不造触处。以果假故。但有造五根.四尘四大。缘长等时并缘青等。更不别缘离青等外别有长等。非如意识别得缘假。此无别体不可缘故。瓶.盆亦尔。即是若变为大小时。但随彼青等大小而缘。非别有长等。若从本实说。亦得缘长等。由此准。触处亦应作是说。然所造触是四大种分位差别。缘所造时即缘四大。假依实故如长等同。
论。虽诸有情至各遍以一。
述曰。此释共果同在一处不相障碍。谓外器相。如小宗中。众多灯明共在一室各各遍。一一自别。而相相似处所无异此如何知各各别也一灯去时其光尚遍。若共为一。是则应将一灯去已。余明不遍。又相涉入不相隔碍故见似一。置多灯已人影多故问曰。若尔且如一人心上木.石。更互相隔。以是障碍有对法故。何故众多各变山河.及大地等。不相障隔同在一处答由业相似.不相似故。亦由自心碍。不碍故。五十四说诸有对法同处一处。而非无对者。由随顺转相须生故。又由如是种类之业增上所感。一切色者一切色根共受用故。乃至广说。
彼虽说四尘等与此相似。如山.河等业。众人并相似。及心于上共用无碍。故不相障。一心上木等所感业各别。及心受用自有碍故。遂令相隔问曰。若尔多人共感木等。何故亦互相碍答彼不碍他心上者。但碍自者。如心上灯明百千不碍。与明相违。无始于中有碍.不碍故。此义应思。
论。谁异熟识变为此相。
述曰。下诸师说。初问。后答。此为问也。虽知处所本识所缘。谁异熟识变为此相。问能变者。瑜伽等说于外器皆无差别。于上界等为是谁缘。故今问也。为凡为圣。为此趣。为他趣。为自界。为他界。为自地。为他地为唯自变。为他亦变。
自下护法菩萨假叙三计。初同月藏。
论。有义一切至共所起故。
述曰。此言一切。即通凡圣.五趣有情.自他界地.己及外身。何以知者。契经说故。即立世经。
第二破云。
论。有义若尔至此杂秽土。
述曰。护法菩萨假为别义难破月藏。无别师说。诸佛菩萨若化变为。我所不讳。若实变为。即违理.教。杂秽种子久已亡故。螺髻梵王等亦是此类。举佛.菩萨且论胜者。
论。诸异生等至诸净妙土。
述曰。此中言等等取二乘.诸小菩萨。他方者。三千界外。
此界者此娑诃界。彼应实变为他方.自界诸净妙土。若佛.菩萨神力所加。变化所作我亦无遮。且论实故然净妙土有别他方如极乐等。亦在此界灵鹫山等。有漏净土。外法异生亦不应变。不能用故。
论。又诸圣者至复何所用。
述曰。诸圣生上必不下生。变为下土亦何所用。以本变土本为身用。定不能用变之何为。此中且举圣生无色。就显处说。色界.异地类此亦然。
论。是故现居至变为此界。
述曰。此述正义。由此定应现身所居。及当生者。本识变为现所居界。及当生界当生界者。一云次生者变。远者不变。二云。可应生者变。随其凡圣可生者变。由此即无成劫之时先器成过以上界有情当生者变故既尔无色当生下时亦变为下。何故瑜伽论五十一。云彼识不缘下外器相彼约不定境。亦不相违。谓缘种子即是定境。缘外器等此即不定。以无色圣者不缘器故。不生下故问圣定不生无间之处。应不变为彼所居处。长寿天亦尔答此问言。即现所居地界故得。
若尔何故说一切言。
论。经依小分至皆共变故。
述曰。此会经文。如言一切人共见此物。非他方界亦能见之。约小分故。业不同者即不变故若作是说。劫将坏时既无现居.当生者故。是不尽理。此似月藏义。非实月藏计。似为有救。狭于月藏。
第三破之。
论。有义若尔至变为此界。
述曰。若如前言。现所居者变为土者。器将坏时无现.当生。此土谁变。即有坏器不变之过现他欲界变为故者。何故但言现所居者。而不说言一切欲界同此界变。又成器时他方三禅等有情当生。亦有感得。何故但言此界有情当生者变。此便无用。由汝前说现所居言。一三千界成.坏同者。故我今破。
论。又诸异生至此复何用。
述曰。谓诸异生生无色界预变无用。现无身故。生有顶天寿八万劫。不妨欲界数度成.坏。变之何用。
论。设有色身至亦何所益。
述曰。设纵汝宗如大众部无色有色身。及身生有色上地既变无益。粗细悬隔不相依持。如梵王下别变为地。此异地身不能受用。故变无用。
论。然所变土至便变为彼。
述曰。变本为身。身不能用变之无益。故若于身可有持用。便变为彼。
论。由是设生至变为此土。
述曰。下述正义。同现居身他三千界所依之处说名当地。彼当地一切有情皆能变之。非唯是一三千界变。亦非异地当生者变。欲界欲界同。及至上亦尔。
论。故器世间至而亦现有。
述曰。由自地变无过失故。器世坏成而亦现有若尔圣者于梵宫自地.及地狱自地。若诸异生。他三千界欲界等中自地无用。不能持身变之何益。
今此义言。现虽无用。身若往彼可得持身。故须变作。非谓现身即令得持用。言可持用故。且如圣者设往地狱中。岂亦不得依彼而住。异生设往他方欲界亦得持身。以业同故。以粗细等不是悬隔。
若尔如人见水。鬼见于火。其火外器。人何故不见而名共变耶。答此文言。
论。此说一切至所见异故。
述曰。即当自界一切有情。可共受用说名为共。共中共也。若别受用。随与多小有情同变说名为共。共中不共。以人.鬼等所见异故。如大梵变.及孤地狱。随诸有情多小变之。非谓一切问何故经说一切共变答对法第五说。此显生无色有未离欲业种随故。无现行也亦非一切一切。
上解处讫。次简执受。执受有二。先解种子。
论。诸种子者至故是所缘。
述曰。谓即三性有漏种子俱是所缘。此识性摄故谓性者体也。体即本识。种子是用。如前已说。诸法体用理应尔故。用是体摄又言性者。谓是性类。其并有漏。以类同故不相违背。得为所缘又性者性也。若住本识同无记性。故能缘之。然是识之相分所摄。如前已说。若据前缘器中三说。若言缘种是相分者。第三师正义也。无色界本识。唯缘内种故。不缘器等。若据前二师义。无色亦但约缘种说以无身故。实亦缘器。今非彼义。不可用之。无色缘种。亦有解云。即为自体分。见分缘器故。彼据自体分故言唯缘种前师问。种是识自体。即为相分缘。真如即自证。亦应相分缘。答彼识性故。此非识性。识上功能。为相分缘。不同如也。设佛见分缘于自证。作影像缘。不尔便无四分之义。故下第八唯除见分非相所缘。许见分亦缘自证分等。但不亲证。影变亦得。
难此解云。有漏种子依自体分。识即缘之。无漏之种亦依自体。识为缘不。
论。无漏法种至故非所缘。
述曰。对治识故。体性异故。不相顺故。故非所缘。四分之中依自体分。非即是识自体分收。性相乖故若尔本识既不变缘。何名唯识。
论。虽非所缘至不违唯识。
述曰。由不离识故言唯识。此意即是非离识外别有实物。故名唯识。如真如性识虽不变。离识外无故名唯识。唯识但遮心外法故若尔心所亦不离识。应名唯识此亦不然。心所不依识之自体。别有行相。不可例同。然识相应。亦不离识。故并唯识问有漏种中有三界种。如在欲界。上界善等种。不离于识体。即名无记性。体不离于识。应名欲界系。此义应思答不然。系据缚义。即法体上差别义故。三界系别。然性即是体类义故。同无记性。仍未了知。此中三性种随识皆无记。亦应烦恼种随识非烦恼。如是一切皆如理思问大乘所缘本是心变。随心何系地境亦随之故。如在欲界命终生上。此润生爱是上界系。依欲界身缘欲界身。仍相分中所变相分是上界系。随见心说。第七缘第八相分亦然。何故不如此中缘种。境是异界系。心是异界系答曰。不例。如本识缘异地身。异地器。异地身者。在下界起他界地天眼.耳等。此岂非是缘异地身。异地器者。如缘于彼无色诸天泪下如雨。此非菩萨生彼化作。圣说菩萨不生彼故。乃是信有第八教。生彼入灭定。此是利根。亦缘下地。即利根不还。阿罗汉等。又下菩萨等入彼界定所变生色。此并得缘。故同种子相.见地别。此同前难。何劳为证此若不尔七识缘境。下文但据由分别心。不是定有实用故变。本识必有实用故变。他界地身.器。见.相得别系。七识不尔故系随相。若不尔者。本识亦但随心变境。即天眼.耳无识持故。应名烂坏。应非有情。若一身中起二界身俱是.实有。第八不持非此身摄即众生界有增减过。第十卷云三性杂生。故相.见分不必同性。如二禅以上起初禅眼.耳.身识缘上地色。此亦相.见别地所系问第七识缘但分别有无实用者。即五识色等应无质碍此中问答不缘识中自当分别难一师云。若本识所变皆有实用变他根等应为识依。有实用故。如自眼根。应设功劳。他之实根心外法故。所变之根便无实用。若亦为他依。便缘心外法。此缘他法但似彼根。非实有用。若变自法即实有用问如变他色等。似他色等言有用。变他身根等似他根等。应有实用答此亦为例。变似他色等。实非他有用。变似他根等。亦非他有用若尔变似他色等。于己实有用。变似他根时。于己有何用。于己有实用。应为自识依有实用故。如变自根。此应思度若为自受用变似他根。他根于己亦名有用。此义不然。岂于他根己能受用。以无用故。不变他根。故知下文第二说胜。于不缘心等由此即无妨。
二执受中。上解种子讫。次解有根身。
论。有根身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身者总名。身中有根名有根身此中所言不共相种。若如前说。不共中不共。如即自根。不共中共。如在身色等。今此具二然依中边。下一师说亦变他根。即根亦是不共中共。如色等故今此不然。变根不似他实根故。若变色等似他色故。
论。有共相种至受用他义。
述曰。不共中共名共相种。由受用他故变他身。即前不共今名为共。此即最初总说本识于他亦变。不论根.境。于中差别。
论。此中有义亦变似根。
述曰。非唯似尘。亦似根故。
以何为证。
论。辨中边说至五根现故。
述曰。既言亦似他根。故许变也。此有何义。若言受用。不用他根。又本识变皆有实用。若许变根。全无实用。非他依故。变何用者。此亦不然。为欲受用他身依处故变他根。由根若无时依处亦无故。如色界系鼻.舌依处。根若无者依处亦无。不尔彼界应无二根。唯有依处庄严身故。由为受用亦变似根。又本识变皆有实用。此不能生识故不能变者。理亦不然。色界鼻.舌根虽不能生识。本识亦变故。生盲等亦尔。故知本识定变他根。然无实根用。非他识依故。此即安惠等诸大论师解然即彼论旧本第四颂言。根.尘.我.及识。本识生似彼。此不应尔。岂复本识亦起我也。亦缘心乎今正翻云。识生变似义.有情.我.及了。此境实非有。境无故识无识者八识生变似义。即是五尘。义之言境。以依他法似实有故变似有情。即是五根。众生数法情即根是。名萨埵故变似我者。是末那缘变及了者。六识缘之。即第八缘尘.根二色。第七缘我。六识缘六尘所了法义旧论长行义与此同。彼颂翻错。译师意存一意识义。彼颂长行自违返故。今此论引彼长行文。彼论但言似自.他身五根而现。为是谁缘。不定说言第八能缘自他根故。
论。有义唯能至非所用故。
述曰。此护法菩萨等解。唯变他根依处。他根于己都无用故。若无用亦变。何不变七识。无缘虑用而得缘故。
若尔彼说自他根现文如何通。
论。似自他身至各自变义。
述曰。彼说自他阿赖耶识各自变为根。非自变他根。一则无用不变他根。二由彼论不定说言自身本识变他根故。不可为证。又色界化生。根无处可无。欲界不尔。又彼色界不变根者。依处便丑。如木人鼻.舌。由善业殊胜。所感依处极甚光净。故要假根相扶依处方好。此则不尔。故不为例若尔欲界亦有感得他殊妙身而受用之。何不变根扶助依处令其光洁此理不然。色界诸根自识所变。令则变他。何以为例。又彼色界只是无识。识若依根。根则有用。今欲界者。若变为根殊无实用。非自他识之所依故。殊不相例。是义应思。
何以得知变他依处。
论。故生他地至犹见相续。
述曰。若生他地或上或下。或入无余。彼余尸骸犹见相续。不尔应无余尸骸义。以不能变他依处故。由此故知变他依处如生色界鼻舌二根。如何会释身为自情变。无根依亦无。他尘非己情。何必须根有。此理应思。
虽知根处各变自他。然他地者亦得缘不。
论。前来且说至界地差别。
述曰。自下第三即总料简于中有二。初简前未尽显所未明。后略说此识以下。总束以前义门分别。上来所说界地差别唯缘自地。以随识系能受用故。
论。若定等力至则不决定。
述曰。言定等者。等取通力。或借识起或大愿力。或法威力。此通诸识有五种力。若第八变唯有定通。
或总四力大愿即法力。更无别能故通力所变其事云何变异地身者。如除如来得有漏通者。身在下界地。起上天眼.耳.及大扶根尘时。第八识缘彼为境。即自通力缘异地身身者通名。非谓身根。此有几处。谓眼.耳.色.触。或亦有声。无文别说起身根者。又无用故。亦无上地起下天眼.耳。以无用故。亦无文故。下欣上可起上。上厌下不起下通力所变余地器者。如以通力马胜比丘。上入色界见梵王等。第八识缘彼身中扶根大等。亦由通力色界诸天佛前听法。令此界生见彼身等。能见之者虽未得通。色界天等以通力故。变为色身令彼得见。下界见者名由通力上地见下。佛放豪光至色究竟。令此悉见类亦应然又大菩萨以神通力变为五境。令余地生得见变者。可得五尘虽第八变。其定之力不见第八能变异地之内身文。不由定力引他地身下界起故无色界无通。佛边听法令他得见。但是定力。亦非是身。以无根故或亦名身。有积聚故。
八地以去.及在佛身。通.定无差。一念俱起。变为身者。理即不遮其定.通力若作此解。如上界天见下三灾。身在下界以上天眼等见彼地色等。岂第八亦缘耶。彼既不缘。故知马胜往色界处。何必此第八即缘彼色等若相离者虽见其色。而第八不缘。若近处者何妨第八亦变。由此故知。天眼.耳境非必有本质此义应思违下论文五识疏所缘缘必有之文应更思审。如枢要说余地器者。即法处实色。瑜伽五十四云。法处所摄胜定果色。彼果彼境是实物有。定心所缘名境。勤求起故即名为果。即通有漏.及与无漏。此谓圣者得威德定。变为此色饶益有情然第八识一唯缘有漏不缘无漏。如种子故。虽缘无漏遂不相似。体仍有漏。非如有漏形状相似又解以初禅眼.耳识。见上地色等。不异系故。由此三识所知必同初禅系。此义应思又解异地系。因缘变有用故二此在色界亦通无色。无色圣者亦雨泪故三唯变色.触亦变余尘。此通五尘。三十七说通能变为色.香.味触。又净土中变五尘故。五十三说。无色界定色能变一切故。五十四说。胜定果色唯有显色等相。以彼香等生因阙故。又无用故。此约色界异生及无色界波罗蜜多声闻。唯能起色.声.触。不能起香.味。以无加行心因别起。亦不能令自他有用故。若十地菩萨。及色界波罗蜜声闻。即许起之。故华严等云闻无色界宫殿之香。法华云光音及遍净初生。及退没。闻香悉能知。即菩萨等入彼定变四为唯造色。亦变大种。如对法第一卷疏末解。应广如彼五十四解五然与定力何差别。二乘.异生若为嬉戏。通果无记。即变化心。可说与彼定境为异。一根本境。一解脱境。一善心境。一无记境。故成差别。若八地已去菩萨定之与通。此亦何异。通力由先加行思惟方乃得生。故心引起变化事等。定力但是任运生故。故二别也。或是根本。及果所变。故成别也。此定.及通义分为别。在佛无别故。皆通变.及化。通可引起根之与尘。定即不尔。唯起于尘六又依神通变根等不。九十八说不变四事。一根。二心。三心所。四业果。设复变作似而非真。如下第十自有二解。
由定力变异身.器者。谓即瑜伽五十四说。色.无色天变身万亿共立毛端。是平等心。无色既无通。即唯是定力。色界亦说有。亦令互相见故变异地身及器者。华严经云。菩萨鼻根闻无色界宫殿之香阿含经云。舍利弗入涅槃时。色.无色天空中泪下如春细雨波阇波提入涅槃时。色.无色天佛边侧立。及实色中定境者。是色.无色天皆由通力现身.境等。此有何过以瑜伽论但说通依静虑。无色现色但定所生。以惠不均故无通也。无色界变色。已如前辨。应如瑜伽五十四等.及佛地解。
所变境.身为相续。为间断。
论。所变身器至系发起故。
述曰。内身多续。少分间断。由有生一念即便命终故。或如蜉蝣等。生已即死故。若变外器多分长时。瑜伽第三说。外器定一劫。若变内身即随寿故多分相续。声.光多暂时。少有相续故等者等取华色.华香等。何以然者。由击发故声等方生。缘力尽时彼即不续有法师云。第八不缘声。以间断故。如心.心所断故亦不缘若作此说亦应不缘等流色等。以间断故。如电光等。第七末那既恒相续。何故不缘问曰。若尔第八恒相续。如何缘断法答如镜恒时明。境至方影起。第八任运起。有境便即缘。此复何妨。
论。略说此识至所现实色。
述曰。总略说缘。第二段也于中有三。第一依处分者。十色处中五尘通外内。五根唯内唯缘实境。第八亦缘法处实色。谓威德定所行境色。如瑜伽论五十四卷彼极分别。应如彼会言随者是摄义。即是法处摄色之异名也种子何处摄。随何处摄虽唯意缘。以与现行实法不定异故。随现行摄。此中有难。如理应思问曰。本识岂不缘极略等四色答曰。以假故不缘。如不相应法问曰。彼何以假无实体故。如对法第一.五十四等。极略.极迥。但是第六意识分折为极微故。第八不缘。受所引色中。若定道共色。即此不缘。唯以现行思为体故。别解表业此亦不缘。以亦思故。无表色可尔。是思种故。既缘诸种。故得缘之若尔如二无心定等皆依种立应亦得缘由此即是心等种上差别功能。但缘种体不缘别能。即不缘者无表亦尔。是思种上差别功能。亦是防色之别能故。故知如彼亦不得缘遍计所起色。若说唯是镜像.水月。此亦不缘。唯第六识遍计起故。若唯意缘通根.尘者。亦此中摄故。第八所缘诸根.尘等。以总从别。以暗从明。皆本处摄故。说不缘遍计所起之色。又定所生色中。如十一切处观。亦此中摄。第八缘不答曰。不缘。假想色故。故此论文但缘实色不缘假故。第八所缘必有用故。彼无实用第八不缘然诸法体。一者有法。二者无法。上二法中第八何故不缘无法。此任运缘非分别故。无筹度故。后得智等有筹度故。诸六识等有分别故。由此故知。第八识体不缘我也。第八识变。变必有用故不缘无。无无用故。故不缘我等。以无体用故于有法中略有二种。一者有为。二者无为。何故此识不缘无为若实无为因未证故。若假无为无体用故皆不得缘。于有为中色.心.心所.不相应行。如前已辨缘实非假等。
何故不缘心.心所法.不相应行。故外人问。
论。何故此识至为所缘耶。
述曰。等即等取不相应行.及诸无为.无法为问。
论。有漏识变至势力故变。
述曰。第二废立也。因缘生者。谓由先业.及名言实种。即要有力。唯任运心。非由作意其心乃生。即五.八识随其增上异熟因为缘。名言种为因故变于境。八俱五数即无胜力。设任运生。境无实用。因缘变法必有实体。非横计故。非无用故。
论。二随分别势力故变。
述曰。谓作意生心。是筹度心。即六.七识。随自分别作意生故。由此六.七缘无等时影像相分。无有实体。未必有用。亦非由说分别故变境体定无。亦缘有故或初通五.八全.及第六少分。后第七全。通第六少分。此解顺论有用等文。
论。初必有用后但为境。
述曰。初随因缘变。必有实体用。即五.八等所变之境。后随分别变。但能为境。非必有体用。即七识等今正明第八不缘心等义。兼五识等不缘心等。总谈心等缘境道理又解初唯第八异熟主故。所熏处故。能持种故。变必有用。后余七识。所变色触等。皆无实用。似本质用。如镜中火既尔五识应一向缘假。青等应非实问若随因缘变必有用。第八识俱触等五法境应有用答非报主故。非自在故。顺第二解。由此复言随因缘者此是何义。随任运义。随种子义。顺第一解。第八五数。第六识等中报心所缘。非必有用。以此见分虽任运生。不随实体种子因缘变境相故。但是影像种子所生。如彼眼根等无见用故。不能发生眼等识故问触等所变根。无见用故非因变。触等所变色。非因变故无碍用。五识所变为例亦尔答理齐。亦无碍用。七识所变并无用故。此依第二解。此二义护法等菩萨解若瑜伽释家。亦有许触等与识同实变。即不违此文。然违成业。多种共生一芽之失。前解为胜。顺下第三卷等文又解因缘者。是诸法真实有用种子。若用此种子故生诸法心缘变之。变必有用。以能生者实因缘故。其八俱五数所变之相。非实种生。但假种起故但为境。分别变摄分别变者。心.心所之总名。随心.心所之势力故变。不从真实有用因缘种子所生。彼但为境无漏亦尔非必有用。随其所应五识相应心.心所。及第八识体五俱意识。或定心所缘。有实种生者皆因缘变。余无实用但名似色.心等。名随分别势力故变。此解为正。无诸妨难。由能缘心任运有力。彼所变相从实种生名因缘变。若能缘心不任运起。虽任运起而无胜力。所变之相非实种生名分别变。初必有用。无无用者。后但为境当情现故非必有用。若论依他假因缘起亦是有用。非是如色有碍等用。称其自相名为有用。若第六报心五识俱者。亦随因缘变。其境或有用问前所说若随分别变但为境。定心.及五识所变之境应全无用答随彼实体种子因生故境有用。由此故言随分别者此是何义。随加行义。分别变者诸心.心所强筹度义。定心.及五识。有虽加行生不皆强筹度。故变必有用。然一念心得成二种。如定心缘十八界。返显八俱具有二变。性境不随心因缘变摄。独影.带质皆分别变。
论。异熟识变至必有实有。
述曰。显变色等从实种生。故所变法必有体用。
论。若变心等至不能缘故。
述曰。相分心.心所如化心等。故不缘之。缘便无用。深密经说。诸变化心无自依心有依他心佛地论第六卷.此第十亦云。无自缘虑实体之心。有随见分所变相分似虑之心。如镜中火。乃至广说。
问若尔何故心.心所法从第八生。既不能变不须生故。
论。须彼实用别从此生。
述曰。须七识等受用于境从第八生。非不缘故即不令起。如无漏心亦从起故。
若有实体第八即缘。无为有体应第八缘。
论。变无为等亦无实用。
述曰。若第八缘实无为者。无为无用。此未证故。若似无为非实无为。故不变也。论说等言。又无为中有等字故。亦辨假法不相应行。即前答心.及心所法。今解无为.不相应行。亦无有过。此解是本。故前问中何故此识不能变似心.心所等。既言等者故取假法.及与无为。
论。故异熟识不缘心等。
述曰。此总结也问若有漏识因缘有相。分别之相未必体有。至无漏位无分别故。应不缘无。因缘生故皆应缘实。
论。至无漏位至亦现彼影。
述曰。于无漏位胜惠相应。虽无筹度取相分别。而澄净故。非如有漏体是滓浊。今设无用亦现彼影。即缘于无.及心等影无为影等。以亲证故。知无是无故缘无等。
论。不尔诸佛应非遍智。
述曰。不知无故非遍智也。由佛第八现诸法影。名一切智。是遍知故若尔诸佛大圆镜智。亦应缘自相应心所。是遍智故许亦无失。卷初但遮上座.法蜜亲为所缘。不遮疏故若尔应成心.心所法不同所缘。自体见分不自缘故此亦不尔。自自证分与他见分同一缘故。亦无有失又解相应心所虽不相缘亦无有失。自证缘见成遍智故。见分取于相应心故。法皆尽故。自证复能缘见分故。但约见分同一所缘不说自证。斯有何过。
论。故有漏位至及有漏种。
述曰。此第八识不能具缘十八界故。故有漏位与无漏殊。境有宽狭胜劣。其六.七识非必有用。即现.比二量是有用心。可应分别。
论。在欲色界至缘有漏种。
述曰。第三明三界境别。如护月等于无色界亦变器身。此中但有护法正义。总结于前三界缘也。
论。厌离色故至此色为境。
述曰。无色无色。厌离色故。无业果故。若定果色亦得缘之。如前已辨。于理无违。即此中文若定通力。同界同地.异界异地缘一切处。五十三云。无色界定于一切色得自在故。
自下第二解不可知。有二。初解不可知。后问答辨论。
论。不可知者至难可了知。
述曰。谓前颂说不可知言。第一见分行相难可了知。
论。或此所缘至名不可知。
述曰。此中第二相分难知。内执受境。即有漏种.及有根身微细难知。非执受境外器世界量大难知。总第二段。如瑜伽论五十一说。于欲界中缘狭小境此中谓约身器为小。色界广大。亦约身器。初禅器等小千界故。身大可知。空识无边处缘无量执受境。即约种子生现行识时。作此行解故。缘此无量行解之种。名缘无量所执受境。无所有处等准此应知既缘种上差别功能。故知亦缘二无心定此理不然。所言缘者从果为名。非缘此种子无量行解。故不缘无心定等。如前已说。
论。云何是识至行相难知。
述曰。谓外问言。即经部等.萨婆多等。既行难知应非是识。此行相言但言见分。
论。如灭定中至应信为有。
述曰。此举喻答。此答经部。彼末计许灭定有心。故以例答。如灭定中不离身识。行亦难知应信第八识恒体有。此答上座.及末经部。有细意识。于此可然。
萨婆多等定中无识。如隔日疟。答萨婆多。彼不许灭定有识故。以理答之。
论。然必应许至如有心时。
述曰。比量如文。
论。无想等位应知亦尔。
述曰。此亦所立同。二计宗各解不同无不定过此中亦有无心闷绝。睡眠等位。唯自所许或皆等中此等有识。下自广成。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三(本)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三(末)
基撰
论第三卷
若解本识十门义中。上来合二段已解五门讫自下第三辨第六义心所相应门于中有五。一问起论端。二举颂正答。三释常字显五相应所在位次。四别释五所体性.作用。五释颂中相应之义或分为二。一问。二答答中有二。初举颂。后广释广释中有三。初释常字.五相应位。二别解五所。三解相应义。
论。此识与几心所相应。
述曰。此初问也。
论。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
述曰。此举颂答。即第二句相应之言。亦通五受。下释家解。
论。阿赖耶识至心所相应。
述曰。此释本颂相应位次。即解常字。第三段也谓此本识三位名中。举初狭名释识宽体。故从无始来乃至未转。即除成佛余一切位。此说自体三位通二。恒与此五心所相应。
论。以是遍行心所摄故。
述曰。以此五种体是遍行心所摄故决定相应。虽复不增亦不可减定俱生灭。名遍行故此在因位故亦不与余法相应。此下论中自当解释。虽复藏识二乘能断。断已亦但五数相应。故至转位诸心所俱。
论。触谓三和至所依为业。
述曰。自下第四别解五所。于中有二。初别解五体性.作业。次总释此得与识俱别解各有二。初总。次别总中体.业二种不同。显扬论等文并同此。即出体显业。
论。谓根境识至故名三和。
述曰。次下别解有二。初广前。故破他正三和体谓根.境.识。体异名三。不相乖返更相交涉名为随顺。如识不生根.境或起名为乖返。又如耳根.眼识.香境三法乖返不名三和。若相顺者。三必俱生。既不相违故名随顺。根可为依。境可为取。识二所生。可依于根而取于境。如此交涉名三和体。
下解于触由二义故亦名三和。
论。触依彼生至故说为彼。
述曰。即由二义触名三和一依彼生彼即根等。是触之因。依三和故亦名三和。故圣教言三和生触。对法亦云依三和合二令彼合彼亦根等。即触之果。谓触能令根等三法合为依.取.所生了别。此三和合由触故然。故说触能和合三法。由此二义触名三和。非一触体可名三故。从触之因.及所和果。说触为彼三和合也问境在未来根住过去。识居现在。触如何和答令相随顺为依.为取.为二所生。即名三和岂是合三令住一处方名三和或依增上根说三和。非等无间触名三和。于理无失。根.境.识三常现在世。无一根境住于他世。去.来二世非实有故问境在未来。触在现在。如何说触是彼果耶答谁言所生即是彼果。未来诸法为现取时。但能为境顺生心等。故现识.触名境所生。非要所生即是彼果又彼境界体唯现在。似于去.来触虽所生。亦名为果。
上来解总触谓三和自下释前分别变异。
论。三和合位至说名变异。
述曰。初解变异。后释分别谓根.境.识三和合位。除未合时故言和位。此三之上。皆有顺生一切心所功能作用名为变异。谓此三法居种子时。及未合前。皆无顺生心所作用。于三合位功能乃生。既与前。珠说名变异。变异即是三体上用。
正解变异体即三法。次解分别。
论。触似彼起故名分别。
述曰。分别之用是触功能。谓触之上。有似前三顺生心所变异用功能说名分别分别即是领似异名。如子似父名分别父此意总显根等三法。有能顺起心所功能名为变异。此触亦有顺生心所功能作用领似彼三。是故名为分别变异问三和之上有功能顺生于触名变异。触既似彼有功能。亦自顺生名分别设尔何失若自顺生名分别。应说触触以为缘。如顺生受有功能。说触用名分别故。若自不顺名为分别。何故似生受等。非似生于触耶答触不似彼生触功能。不自生故。如受等法不能生余。即无领似。例触应尔。又分限故。谓根.及境能生于识。亦能生余。二种功能。识但生余无自生用。例触应尔。触不似彼生识.及触二种功能。无势分故。若约见.自证分相生。亦有似义。又如受领触不领作意等问若似三功能。名分别变异。何故集论第一等。云于根变异分别为体。为答此问故次说云。
论。根变异力至根之变异。
述曰。下会相违。谓三和位引触起时。根变异力胜余二种。故集论等。但说分别根之变异。不说分别识.境变异今言等者。等取杂集复言根之第六转者。显变异是根体之用。对法论中以根用胜但分别根。仍不分别根功能尽。唯能领似顺生三受所有功能。以受是触近所生故。辨中边论第一卷云。触能分别根.境.识三顺三受故分别生三受同对法文。分别根.境.识稍宽对法。皆有顺生三受相故。此中通取似一切能。最为尽理又彼论中言分别者。是分别义。根等有能生三受分位。触能分别令三位珠。分三位别故名分别。今此解好问何故三和唯根独胜答一由主故。有珠胜能名之为主。二由近故。能近生心.及心所也。三由遍故。不唯生心所。亦能生心故。四由续故。常相续有。境.识不尔。故境体虽能生心.心所。以非主故。又非近故。偏阙二义不名为胜。心虽是主近生心所。不能生心。不自生故非遍也。阙遍一义故非胜。境.识皆不续。识有境生故俱阙续义。非得胜名。唯根独胜。
问触之功能如前可解。岂不能与心等同缘。唯此分量名为触耶。
论。和合一切至是触自性。
述曰。更有余能非触尔所。谓触亦能和合一切心。心所法。不令离散各别行相。同趣一境。是触自性。设无触者。其心.心所各各离散不能同缘。今不散时皆触功力。
说自性已。触业如何。前解功能虽即是业。举业显体故非业门。
论。既似顺起至所依为业。
述曰。即此触数。既似三和有能顺生心所作用。即能生起余心所法。故以受等所依为业。受等心所皆依此生。若无生能非所依故。
何以知者。
论。起尽经说至触为缘故。
述曰。经明生灭名起尽经。从彼所明以立经号。若触但能生受非余者。应余二蕴不以触为依。无心起时无诸心所故诸心所皆触为依。
论。由斯故说至和合而生。
述曰。由前理教契经复说。识.触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如经所说眼.色为缘能生眼识。说识依根.境二法和合生。经虽复言作意力故识乃得生。此辨所依故今不说。彼能警心依心而有。非心依故此不说之问触依三和生。名分别变异。识依二合生名分别根.境答准于触理亦可然。又是主故不同于触。二解并得。契经复说三和故触。说触依根.境.识三和合生。起尽经说受等皆以触为缘故。即是受等依根.境.识.触四法和合生问若无自证。可说心是二和合生。既有自证。心亦依心。心体亦是三和合生答今依见分别体者说。同体为依非此所说。若亦说者。如次复以三.四.五和合生。心.心所法各自依故。此说亲.现依。不说疏.种子。若说疏依.及种子者。法则有多问若诸心所皆依触生。何故瑜伽第三.及五十五。说以受.想.思所依为业。不说所余心所法也。
论。瑜伽但说至举此摄余。
述曰。由此思体为主胜故一者思是行蕴主。故集论初说云何行蕴。谓六思身彼自释言为导首故二者思能造诸业胜。举思摄余法。非但独取思。故诸心所皆依触生。
问曰若尔何故集论.显扬第一.五蕴等。云受依为业。
论。集论等说至近而胜故。
述曰。此即总举唯受所由。
何者为近。复是胜耶。
论。谓触所取至引发胜故。
述曰。触之所取可意.不可意.及俱相违相。与受所取顺益.损害及.俱相违相极相邻近。相邻近者是相似义。即可意等相。与顺益等相。行相极相似。故名为相邻。如世有言此物.彼物深极相似。相似.相邻体一名异。此解即是约境相近又触引发受胜余心所。故触触苦等触时。受受于苦等受。三受分位触.受相同。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为胜。余不领此可意等相。及苦等位。故集论等不说作依问。触似三和名分别变异。受似于触名分别触耶答释此难至受当知。
然今大乘。同一切有部触体是实。唯经部一师三和成触者。难大乘曰。说触是三和。何得有实体。为破彼计故次说云。
论。然触自性是实非假。
述曰。此立宗也。
论。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述曰。自下三因。此即初也。俱舍第十.正理等云。谓六内处。六外处.六识身.六爱身.六触身.六受身。今取界身足论六六。谓六识.六触.六受.六想.六思.六爱经部计爱亦是实有。思分位故不同假触破之量云。触别有体。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如受.爱等若依俱舍六六法者。彼计根.境假非实故。言心所意简前二。如顺正理第十卷中广破经部。
论。是食性故。
述曰。此第二因又此触数定是实有。四食性故。如余三食段食香.味.触既许是实。故以为喻。四大触实故。于理无违。或应心所亦通于下。简略便尽。
论。能为缘故。
述曰。此第三因又此触数定是实有。缘起支中心所摄故。如爱缘取。
思分位故彼亦许实。诸心所支皆是实有。
若就他宗。十二支中设但少实。即得为喻彼全不许触少分实。许少分实余假不成。无异因故。
论。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述曰。言受等者。等二因之喻。及初喻中受等心所法。或受可通初后二喻。但等中喻。即以三因破彼经部非即三和。亦得说为第二宗法。此为宗法即无妨也此中大乘。触别有体非即三和经部一师说三和成触。触即三和。是假非实又一师说三和生触触非三和一切有部触虽别有。不能分别变异而生心.心所等。但以受等所依为业三部不同。
论。作意谓能至引心为业。
述曰。解第二数。文可知也初略明体.业。次广。后破。显扬等同何名警心如何警心何位警心起已方警。更何须警。先已起故未起即警。应警一切心。能警作意亦未生故。如何能警。
论。谓此警觉至故名作意。
述曰。谓作意等并未生位。其作意种。义警应生心之种曰可起趣境。非警一切心之种子。彼未逢缘不定生故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心未起正起。二者令心起已趣境故。言警觉应起心种引令趣境故。正理师说。作意之用在未来起。此在种子义势亦同。由作动意立作意名。作意种子能警心种。此解依文或现作意与识同时。义说警彼应生心种令起趣境。理亦无违。起已方警。警理难见。故论不许问作意警于心。种位言能警。触等生心所。现位不能生于此难中应设功力。种子之位未有三种不和之义。亦无心.心所合不同触境故。触唯说现行有用问心种能生现。作意警方生。心所无能警。种应不生现答由作意警心所方生理与心齐。何得为难。
问既尔应说。
论。虽此亦能至俱说引心。
述曰。即是作意遍能警觉。但说心者为是主故问心等自能生作意警方起。作意无能警。应种不能生答曰。受等三和生。更说由触起。触不由触起。自体应不生问此质不定。为如触数无能生触。为如生等复有能生于此难中复应思择。
然顺正理第十一卷解作意云。谓能令心回趣异境。但住此境行相微隐。故今叙云。
论。有说令心回趣异境。
述曰。此叙彼计。下破之云。此应非遍行。住此境无故。彼名大地法。亦遍行义故。若相微隐由何知有。
瑜伽第三谓心回转。然约显相处说。非为尽理。不同彼执得为尽理。
集论初说于所缘境持心令住。故论叙言。
论。或于一境持心令住。
述曰。此叙彼计。集论文意亦非尽理。下破之云不异定故。定行相亦能持心住境故。此师亦可应非遍行。若散乱心行相无故。
论。彼俱非理至不异定故。
述曰。应非遍行故。破正理师应不异定故。破杂集论师已如前说。由杂集师不解集论。约此行相以为真理故今破之然救初云。且约新起异缘胜说。非非遍行。救第二云。据修中行定胜作意说。故与定别此亦不然。义不具故。既说行相应尽理明。理既不周故如论破。与萨婆多别。如俱舍第四问何故百法等。作意为初。此论中所明触为先说答和合三法摄心.心所令同取境。是触胜能。警心.心所令皆能起。作意胜力。此约和合。触乃先明。彼论约警。作意初说。各据一门不相违也。
论。受谓领纳至起爱为业。
述曰。解第三数。初辨自义。后破外执。体.业可知。
论。能起合离非二欲故。
述曰。解起爱为业。谓于乐受未得希合。已得复有不乖离欲。于苦未得有不合欲。已得之中有乖离欲。欲者欣求。即通三性。此业可通有漏.无漏。今唯依无明触所生受故。此唯是爱。依染分说。如缘起中受缘爱故。有漏受能为爱之缘故此释一切染爱作业。非第八识。不生爱故又第八俱受。疏起六识中爱。义亦无妨。受善.恶境起诸爱故。如想起言疏亦起故欲非遍行不决定起。故受业用非是遍理。此五数中。唯受.想业约胜能说。余之三业乃是遍能。
然大乘中虽领于触。约领境胜以立受体故萨婆多。亦领于境。及同时触。故俱舍说受领随触正理论师。有二种受评取领触。是受自性故论破之。
论。有作是说至谓领俱触。
述曰。初叙彼计。领所缘境名境界受。领同时触名领自性。触有苦.乐.舍。受皆能领故。
彼师评云。
论。唯自性受至共余相故。
述曰。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余心所法不能领触。无是相故。若境界受通余心.心所。以彼皆能领境界相故。
初叙计讫。二论主破云。
论。彼说非理至俱生触故。
述曰。今应问彼。如何说受能领俱触。受定不缘俱生触。故不可说缘而受名领触。缘相应法如前已破。又违汝宗。若触前受后。后受领前触。既不缘前触。如何名为领。或应触.受一念不俱。
三彼复救言受领触者。似俱时触说名为领非缘名领。四论主难。
论。若似触生名领触者。
述曰。此牒彼计。
论。似因之果应皆受性。
述曰。正难于彼。如果谷子。似因粟故。等流果等应皆受性。以似因故。犹如于受。谓有果法不似于因。如粟茎等。言果似因为简于彼。或即因是果。或似因之果。复为简彼论说之言。第六转摄。此难体破。彼返质云。受领于触即缘俱生。触领根等应缘根等此不为例。触不唯以领根为自相。令心.心所同触于境是触之用。汝宗唯以领触为受自相。何得不缘。不说缘境之行相故。
五彼若救言体是心所似俱因触说名为受。粟等似因体非心所。等流果法。及余心所。不似俱触。互阙一义故皆非受。何得以余例难同受。故次第六论主复难。
论。又既受因至何名自性。
述曰。触能生受即是受因。既领于因可名因受。名自性受于理岂成。此难名破。
次下第七彼复救言。如王食邑非食土田。土田所生诸禾稼等。是王所食。言食邑者从所依说。以邑之体即土田故受例亦然。触如土田。受如禾稼。受是触果。触是受因。受能领触所生受体。即自领义。名自性受。言领触者从所依说。如言食邑食彼所生。
论。若谓如王至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计。
次下第八论主复非。
论。理亦不然至不自证故。
述曰。若言自缘名领自性。违汝自执。不自证故。彼计心等不能自缘。故说自缘便违自失。
故次第九彼复救曰。言自领者。非谓自缘。不拾受自相。名自性受故故次第十论主复非。
论。若不舍自性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计。
论。应一切法皆是受自性。
述曰。正破彼执。由一切法皆不舍离自体相故。应皆名受。设彼救言要心所法不舍自性方名为受。余思.想等应立受名。若言要有所缘。领触所生受之自体。名自性受。一一过难皆同前破。
次第十一彼设难言受领于因不得名受。触似三和应不名触十二答曰。此难不然。触似三和复能令心等同触于境故别名为触。汝今但执受能领似因触名受。不依境界以立受名。如何以受令触义同。
论。故彼所说但诱婴儿。
述曰。此结非也。理既非胜。但诱婴儿。非关智者。此总结破。
次第十三彼复问曰。言自性受汝已广非。境界既共余。如何说受别十四论主答。
论。然境界受至不共余故。
述曰。此义如何。能领顺.违.俱非境相。定属已者名境界受。谓余心等但取所缘。不谓定令境摄属己。于顺.违等行相浅近。不摄为己有故。皆不名受。如多人共处。傍有人言汝面是奴。中有奴者摄为骂己。余非奴者不摄属己。故受亦然。领于境界定属己故。领境界名不通余法。何劳虚构取自性受问受领于触应名分别。设尔无失如是所明前三心所。乐大乘者。应对余宗.及余论文知其胜劣。
论。想谓于境至名言为业。
述曰。体性可知。业言施设者安立之异名。建立发起者亦名施设。
论。谓要安立至种种名言。
述曰。此中安立。取像异名。谓此是青。非非青等。作此分齐而取共相名为安立。由取此像便起名言此是青等。性类众多故名种种。诸论说名为其想者。从因而说。说想为名。从果而说。如世人言汝想是何名是何等。此业但是意俱之想。余识俱想不起名故。设疏起名亦无失者。第八识想如何起名。由此故知此业不遍。
论。思谓令心至役心为业。
述曰。其义可知。
论。谓能取境至令造善等。
述曰。谓瑜伽论第三卷。说即此邪正俱相违行因相。由思了别谓邪.正等行即身.语业。此行之因即善.恶境。由了此境相故思作诸业。起善.恶等事故。言取境正因等相是思之业问思令心作。为亦令彼心所法作不。若亦令心所法作。何故不说。若唯令心作。何故不同作意亦令心所作行相实同作意。亦令心所造作。以心胜故但说作心。
此别解已次下总释俱。
论。此五既是至决定相应。
述曰。释与五俱无心起时无随一故。
论。其遍行相后当广释。
述曰。指遍行义.及心所等缘总别相。如第五卷自当广说。
上来第四已解五所。自下第五解前颂中相应二字。此或通五数。或通舍受。二处皆得准此初答文。相应属五数。
论。此触等五至故名相应。
述曰。五十五说。由四等故说名相应。谓事等.处等.时等.所依等事.处相似名之为等。时.依定一名之为等。正与此同。今约见分为行相。影像相分为所缘。自体名事等者相似义。体各唯一境相相似。故所缘.事皆名为等。以触等五相。托本识相生。所缘既相似。故名为等。唯识为宗。不约本质名为所缘。亦非影像名为行相时谓刹那。定同一世依谓依根俱有。无间。如下当辨。不取种子。以各别故。即以四义解颂相应。谓除行相。
或虽不同亦兼取彼。瑜伽论等第一卷。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以境相似故说名为同。其实各别此约实义名所缘等彼约相同名同一所缘又此约影像说为相分名所缘等。相各别故彼约本质说为所缘故名为同。亦不违也。下此论文许有二故。如枢要中释此疑难此中五义各有所简时简前后依简别识行简依同其境各别缘简别见事简体多。
虽具上义。若事不等不名相应。如五与意唯依.事简或但四义。唯除行相。以各别故。一一应思非无所以。
上来已解相应门讫。自下解颂唯舍受言。此第四段。即是第七五受分别。
论。此识行相至舍受相应。
述曰。此有二文。初三复次等释唯舍俱。后简不与余所相应之所以也初中第一三复次释。后解外难三复次中。一一有多所以且初释中复有五义。一极不明了是舍受相。若苦.乐受必明了故。此中忧.喜入苦.乐中。依三受门不言忧.喜二不能分别违.顺境相取中容境。是舍受相。若是余受取顺.违境故三由微细。若是余受行相必粗四由一类。若是余受必是易脱。此行相定。故成一类。五相续而转。若是余受必有间断。此恒相续故唯舍受若许明了行相可知。便应不能摄益相续若能分别违.顺境相。非真异熟。真异熟者取境定故若粗动者。应如余心非异熟主。显行相难知异余识也若许易脱。即善.恶趣皆悉不能互摄彼种。许是善识能持恶种。与理相违。摄论第三亦有此解若有间断。便非彼生。亦不受熏。已舍寿故。性非坚故。如余心等由此五义必具有故。便能受熏持种相续又解。此识极不明了。简无惠.念。惠.念行相极明了故不能分别违.顺境相。显唯.舍受非苦.乐俱。及简不与善.染等并微细之缘。简定及非异熟。非异熟法相粗动故。定深取所缘。此任运细不深取故一类之义。简胜解数。先不定境今印定时有胜解故相续而转。显无有欲。今有希望方有欲起。此相续故无有欲也由此五义。第二正显唯舍所由。所余四缘。因简别境等故唯与舍俱虽有二解前解为胜。显舍受俱。不应于中简其别境等。
论。又此相应至唯是舍受。
述曰。此第二复次。显是异熟总业所招故唯舍并。
论。苦乐二受至非此相应。
述曰。显此不与苦.乐二受相应所由。如八证中最初执受五因之内。任运生解。如五十一.对法第二说异熟生等。并如前释。由六识中异熟生受。待缘方起。故今简之。
论。又由此识至为自内我。
述曰。常者。相续义无转者。一类义我是一.常。故此似我。显第七识恒缘执我。
论。若与苦乐至舍受相应。
述曰。显我不缘苦.乐二受。非一类故。故唯舍俱。生善.恶趣余受转故。第三复次也由前三义故唯舍俱勘诸经论。唯初复次五义之中第四义解。
上来依理解颂文讫。自下依义释外妨难。
论。若尔如何至恶业异熟。
述曰。萨婆多等为此难也。彼部难云。舍受寂静。善业调顺可能招之。如何逼迫业。亦招寂静果。此依彼宗故以为难。
论。既许善业至此亦应然。
述曰。即返质答。既许善业能招舍受。此不善业类亦应然。能招舍受。
论。舍受不违至善恶俱招。
述曰。此显所由.及同法喻。舍受行相不违苦.乐二种品故。此质解也舍受不违苦。恶业不得招舍受不违乐。善业应不感苦.乐自相违。善.恶之业不招于苦.乐舍受不违二。何妨善.恶并能招。如无记法二业俱感不违二故。不以寂静解舍。亦通恶业感。中容之行名为舍故通不善招问返诘虽然理犹未晓。如何寂静果。逼迫因所招答曰无记既寂静。何为恶业果。舍虽寂静。不违二故得为恶果。下同禅定禅之寂静。此无所能为故通恶业感。余七转识设起苦.乐。此识皆俱。以舍不违苦.乐品故若或苦.乐俱于人.天中应不受苦果。以相违故。三恶趣中应不受乐果。亦相违故此中苦.乐皆是别报。故舍不违。若随所生受便转变。即易脱故。过失如前。
外人复难。
论。如何此识至心所相应。
述曰。解受俱中。自下第二释不与余心所相应。既知唯舍已便难唯五俱。
论。互相违故。
述曰。此论主答。别境.善等行相。与识既互相违。故不俱也。此总答之。
论。谓欲希望至无所希望。
述曰。下别答也。随何世境乐便有欲。任运之识不乐观境。故无有欲。
论。胜解印持至无所印持。
述曰。胜解印持曾为犹预境今得决定事此识行相𧄼瞢闇昧境非先不定今可须印之。故无胜解。
论。念唯明记至不能明记。
述曰。念相明记曾习事转此识昧而且劣。恒缘任运现在之境不能明记曾所受境故无有念。
论。定能令心至刹那别缘。
述曰。定虽影像相分刹那新起。其加行时所观本质前后相续。恒专注缘此识任运不作加行专注本质。恒缘现在影像所缘。但新新起且定行相。一.一刹那深取专注趣向所缘。此识浮疏行相不尔。故非定俱言任运者。是随业转。
论。惠唯简择至不能简择。
述曰。德等事者。等失.俱非。余文可解此之别简。行相周通。于佛起别境。于理亦无失。
论。故此不与别境相应。
述曰。此总结也。
已说别境非此识俱次简善等不俱所以。
论。此识唯是至亦不相应。
述曰。异熟必非通善.染故。十一.六.二十亦定不相应等者。等取余善等法。即不定四既通三性亦在其中。
然有难曰。善.染非异熟。可说不相应。不定中无记。何非此识并为答此问故次说云。
论。恶作等四至定非异熟。
述曰。非异熟者。非真异熟。不遮异熟生亦有恶作等。下不定中自当分别。非一切时常相续故非此相应。
上来第七唯舍门讫下第五段。即是第八何性俱门。
论。法有四种至何法摄耶。
述曰。此最初问法有四种。何法所摄大乘亦有自性善等。如本.释中。此三种性。或各分二。一世俗。二胜义。有为善法名世俗善。招世.出世可爱果故。粗重.生灭.非安隐故。无为善法名胜义善。最极寂静性安隐故诸极恶法名世俗不善。能招粗显非爱果故。诸有漏法名胜义不善。自性粗重不安隐故有为无记法名世俗无记。不能招爱.非爱果故。自性粗重滥不善故虚空.非择灭。名胜义无记。不招二果。无所滥故或各分三。善有三者一感爱果善。谓有漏善法二性巧便善。谓有为善法三性安隐善。谓无为善法不善三者一感非爱果不善。谓极恶法二性非巧便不善。谓染污法三性不安隐不善。谓有漏法无记三者一相应无记。谓诸无记心.心所法二不相应无记。谓无记色.不相应行三真实无记。谓虚空。非择灭或各分四。善有四者一自性善。谓信等十一唯善心所二相应善。谓信等相应心.心所法三等起善。谓诸善色.不相应行。种子善者准义亦尔四胜义善。谓善无为不善四者一自性不善。谓无惭等十唯不善心所二相应不善。谓无惭等相应心.心所法三等起不善。谓不善色。不相应行。种子亦尔四胜义不善。谓有漏法无记四者一能变无记。谓诸无记心.心所法二所变无记。谓无记色法。种子亦尔三分位无记。谓无记不相应法四胜义无记。谓虚空.非择灭如对法第三末.第四卷初诸门解善等。皆以此义通释于彼。此中一一如理应知。
论。此识唯是至异熟性故。
述曰。下答有三。初总答。次别答。后释无记名。此总答也。若善.恶性必非异熟。
下别答之。
论。异熟若是至应不得成。
述曰。别有三释。此为一因证唯无记。摄论第三卷未自解。善趣既是善。应不生不善。恒生善故即无流转。由集故生死流。由苦故生死转。恶趣翻亦然。既恒生恶应无还灭。由道故还。由灭故灭。
第二因云。
论。又此识是至俱作所依。
述曰。此识既是果报之主。为善.染法之所依止。既恒是善。应不为恶依。是恶。亦应不为善依。互相违故。何得与二俱作所依。
第三因云。
论。又此识是至应不受熏。
述曰。如前已说唯无记性可受熏习。
萨婆多等若复难言无熏习识亦有何过。
论。无熏习故至俱不成立。
述曰。此论主答。得等如前破若无熏习者。染净因果俱不成立。既无熏习即无种子。种子若无即是无因。因既无故其果亦无。
论。故此唯是无覆无记。
述曰。此总结也。
自下第三释无记等义。
论。覆谓染法障圣道故。
述曰。何名无覆。覆谓覆障。体即染法覆义如何障圣道故。
论。又能蔽心令不净故。
述曰。合以二义解其覆字即覆者。覆蔽也。蔽心令不净故名为覆。
论。此识非染故名无覆。
述曰。总结释也。
论。记谓善恶至可记别故。
述曰。何名无记。记谓善.恶。此有二义可名为记。一善有可爱果。不善有不可爱果。可记别故。二善.恶法体胜无记法。可调和故。或𢤱戾故。可记别也世尊记此当得此果。体性如是可记别故。说名为记。
论。此非善.恶故名无记。
述曰。此结释名总是第八何性俱门。自下第六段诸心所法例同于心。非是分别识自体门。
论。触等亦如是者至必同性故。
述曰。此四说中第一。第二。第四说同护法等一师多复次。义不违也义虽有四。文段有三牒前颂第八句也初师唯以五心所法。例同心王无记性矣。次无记性后有亦如是故。如文可知。
自下即是第二师说。
论。又触等五至亦如是言。
述曰。此师意说。例于识体五种义同。一异熟。二所缘行相俱不可知。三缘三种境。四五法相应。五无覆无记。前虽已有本识八门。随其所应故但有五。于十义中此别开不可知为一门然但有四。除自相.一切种.及行相.并舍受俱。因果不断。转舍时位。在例后明。此例以前。如其所应亦如是故问本识五法俱。触等亦如是。触虽不与触自相应。五法是同随应相例。本识行相即是了别。触随所应应例行相。令心.心所同触前境。是触行相故。余例难亦然答余门通故可咸相例。行相既言了别。何得触等例同此不成救。与识相应既言触等。触等亦应与自俱故此理不然。随所应有触.非触俱。相应有五法。五法相应例得同。了别在识不通余。何得触等例行相。了别行相在于识。亦令触等例皆同。与舍相应不在受。亦应受等例成失。此上二说义虽未周。以理而言亦无妨难。
论。有义触等至无简别故。
述曰。此难陀论师等多人为此解。初许触等受熏。后被难已转计。方言缘种名一切种此第三说例上五门.并不可知。即有其六。谓从异熟乃至无记。除识自相.行相.受俱。颂言触等。即是自相。故不须例此论体例。若正义无违或合为一。若邪宗谬义假作别师。非必异说今此别师。
第四师破。
论。彼说非理。
述曰。第一非也。
论。所以者何。
述曰。第二彼问有何所以。
论。触等依识不自在故。
述曰。三论主答。既非心王故不自在。前第二卷于可熏中有自在义世亲摄论四外别立有自在义方能受熏。
论。如贪信等至能持种子。
述曰。染中举贪等取嗔等。善中举信等精进等。既如贪等故。不可说触等同识能持种子。此乃不例一切种门问所熏有心.及心所。心所不自在故不受熏。能熏之中有心所。心所不自在故非能熏答心所有增减义具可能熏。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摄问何故受熏则遮心所。及其能熏心所亦得答为因据有力。心所亦能熏。受熏须报主心所非所熏问心所为因能熏言有力。心所为果有力言所熏答心所能熏无过失。心所亦能熏。心所受熏过失多。心所非所熏问何故能熏即言无失。为所熏者过失便多答为因之日有力而是能熏。为果之时无力乃非所熏问何者名过失答顿生六果失问何故心所受熏。后时顿生六果。心所能熏。后果不顿生六。答心所受熏。即能熏心.心所。一念便熏成六种。后生现时顿生六果。心所能熏。相分.见分。但随己数而熏。非一一法皆有六种。即所熏无顿生六果。唯熏心王一体法故。若六法受熏。便有三十六种见.相分种。各自生己现行本识等。即有顿生六果之过问如缘本识增上缘中熏成种时。同时心所亦熏成本识种。缘彼心所亦尔。何故心所能熏。所熏无顿生果之妨答即能熏心王。缘本识及五数熏成种子。此种后时。生本识及五数现行。能熏心所不熏彼本识。及五数种。此相分熏种。但生自相分现行。非亲生彼本识等故。故无此妨问心所能熏。何不同彼心王能熏。俱生于彼本质之法。心所能熏。即生自相分现行。不生本质耶答若能熏之心是一。缘本识及五数。所熏有六故即熏六个。能熏之心后种生现行。顿生六果妨。不可论其本质生与不生。所熏六种乍可论其本质.影像。其所熏不然此亦不然。受熏例应尔。心所生影像。心王生本质。由是义故。如实义者。如缘本识熏种之时。能熏心聚。共熏成一本识之种。此增上缘。本有种子为因缘故。无顿生六果之妨。多种生一芽。因缘便无此事。增上缘等理亦无失又设能熏各各熏一本识种子。虽为六种。六种共生一果亦无妨难。能持之识体是一故论所言如贪.信等不能受熏。此对难陀亦熏心所。非对经部。经部说心所亦非所熏故。如摄论云是能依故。不自在故。若对彼宗有立已成之过。由大乘异师。亦有说心所是所熏故。今以为喻量云。第八五数。应非所熏。是能依故。不自在故。如贪.信等若尔七识应是所熏。既是自在.及所依故此亦不然。因明者说但遮能依心所体是所熏。不表七识心王是所熏法。触等五法既非所熏。如何同识能持种子又以不能持诸种子。为第二宗于理无失。文有宗二因.喻唯一。
四第三师言。受熏何失五论主牒破。
论。又若触等至有六种体。
述曰。即一有情能熏所熏。随是何法有六个种。以六法体为所熏故。一.一所熏有一种故。
六外人复言。六种何失。
论。若尔果起从何种生。
述曰。此即第七论主复征。若尔果生从何种起。
八外人复云。皆从彼起九论主复云。
论。理不应言至生一芽故。
述曰。成业论中广破此义。量云。别能持中六种种子。应不共生一果。因缘性故。如六能熏。能熏虽有六现。不是因缘共生一果种若尔杂集第八卷如何通。彼许多因生一果故。如五无间业受一期报故成业论中自解此妨。可许多缘生一果体。不许多因能生一果。因缘辨体无此事故。前立量中。已有因缘因果言故。
十外人转言。熏种虽多。生果之时但从一种此下十一论主复非。
论。若说果生至便为无用。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难。此就见分能熏为论问既尔护法等如何释此文。新旧之种若随用一。旧新种中一无用故。又能熏有六熏成六种共生一果。为难亦尔。此乃自违。不劳他语答曰。新旧因缘。能熏有六熏成六种势力齐等。俱逢缘合可许此类共生一果。如一麦中有多极微。可许同生一芽等果。非许一一微各各生果故若尔成业难多种生一芽何为会释彼破经部色.心二法各各有种共生一果。如二麦等共生一芽。非此所许。今五数中各有种子共生一果。故是所非。若一识中同类种子共生无妨故此文言。若一种生余无用等。不尔此言深为自害。若能持是一。多同类种许共生一果。若能持是别。虽同类种。不许同生果。
十二外人云。次第生果十三论主复难。
论。亦不可说至势力等故。
述曰。同熏之种。一生果时余亦应生。熏习同时势力等故。如生果种故不可说心种先生。余触等种次第生果。此中比量易而可知。
十四外人复云。六果顿起。
十五论主复难。
论。又不可说六果顿生。
述曰。此即总非。
有何过失。
论。勿一有情至俱时生故。
述曰。若六果生便有此失彼若救言如摩醯首罗面有三目。复有龙王有八万眼。有六种体。于理何违难此不尔。不可说心中之种生此眼。心所中种能生彼眼。即应一念有六本识。又无多眼者。彼如何通。故唯心王持种于理为善又如人二眼。识但是一。多眼龙王何必识多又若许尔即一有情有六本识。便为六身非为一体。
次第十六彼复转救。
论。谁言触等至持诸种子。
述曰。外人转计。此即不例同于本识持种受熏名一切种。
故第十七论主复问。
论。不尔如何至名一切种。
述曰。问触所由。
次第十八外人复云。
论。谓触等五至名一切种。
述曰。此解似种。本识变种能生果故名为真种。触等与识同一所缘。故彼亦能变为种子。不能生果名为似种。
十九问彼何故须然二十彼答。
论。触等与识所缘等故。
述曰。此显三因触等似种。若不缘种。心.心所法所缘。便有不同之失。
论。无色触等有所缘故。
述曰。生无色界既不缘色。不缘种者。此何所缘。
论。亲所缘缘定应有故。
述曰。若但缘本识相分之种。自不须变。即无亲所缘缘。自无相分故。便非唯识。心外取故。若托彼变但是疏缘。不于触等之上现影像故。
论。此似种相至生现识等。
述曰。无实用故。不能生现识根境等等者等取诸根.境等。
此如何等。
论。如触等上至非识所依。
述曰。心所所变似眼根等。不能为依亲生五识。亲生五识者。心王所变故。色等亦尔。亦非实碍。此六眼根等。同时同处不相障碍。
论。亦如似火无能烧用。
述曰。此显同喻。镜中之火名为似火。无烧用故。
此上并是第三师救次二十一论主难云。
论。彼救非理至而相例故。
述曰。谓若是触等缘似种相名一切种。即是第四缘境之门。在第三门一切种后执受处中方应相例。如何于前一切种中乃例缘境。
论。由此前说至有重言失。
述曰。此显正义。由此理故。前句所说一切种言。定目本识有彼受熏能持种义。不目缘种.似种等义。故不可以触等五数缘种为例若不是说受熏持种名一切种尔者。本颂乃有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种已言缘种。下解执受中复言缘种故若彼救言缘种子者名一切种。执受处中说有根身。无重过者。理亦不然。世亲摄论第一引阿毗达磨经言。执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处。二相名分别习气种子可执。复是所缘。与身别明此有何位。故所说非也。
二十二第三师问。若不如我所说义者。亦如是言应有简别。以不许例持诸种故次二十三论主复答。
论。又彼所说至定不成证。
述曰。此总非也。
论。勿触等五亦能了别。
述曰。此下正难了别。唯是识行相故。
论。触等亦与触等相应。
述曰。上勿字流至此。勿触等五与触等相应。以说本识触等相应故。不尔如何触等相例。
论。由此故知至非谓一切。
述曰。由此理故。故知颂中亦如是言。随所应说。若前若后。性相求故应可例有。随理无违即便相例。非谓一切皆令例之。此例几门。即有六门。前第二师例同五门。今加断舍随所应故。余不例者准义可知。以随文便中间相例。故亦可许例于舍位。欲显初后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间说触等相例。若最后句方说例者。恐谓一切皆合例故上来虽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识。例彼触等义门分别下第七段。即是第九解本识因果法.喻门。是本颂中第九句恒转如暴流也于中有二。初问。后答。将欲解文寄问征起。
论。阿赖耶识为断为常。
述曰。此为问也。前解自相唯阿赖耶。今分别中依自相说。
论。非断非常以恒转故。
述曰。此第二正答所问于中有三。初解本颂。次破外执。后劝归信初中有三。初解法。次解喻。后总结解法中有二。先举所明因果之法。后广解释。此即初也举颂二字正答前问。经部师等持种色.心。无色无心有时断灭僧佉自性。虽为法种仍体是常为简彼宗言非常断。
恒义如何。
论。恒谓此识至常无间断。
述曰。下广解也。先解恒义一类者。常无记义相续者。未曾断义。
何义要须中无间断。
论。是界趣生施设本故。
述曰。此意即是依此识故。施设三界.五趣.四生。是引果故。识是界.趣.生之本也。下自当知言施设者。安立异名。识若断灭非界.趣.生。故此恒言正遮于断。即重显上一类义也。若善.染等。体非一类。趣生应杂许杂起故。由此识是一类无记。不可杂起。
论。性坚持种令不失故。
述曰。此言显上相续之义。此义可知言性坚者。四义受熏即初坚义。乃至金刚此不断故。故能受熏。若不坚者。如六。七识应不受熏复言持种令不失者。简经部等色.心受熏而能持种。于无色界入无心时此种便失此识不尔。种不失故。故不可断。此解恒义。
论。转谓此识至前后变异。
述曰。此遮常.一此简自性.及我。为常。为一。以诸有情起分别心计为我故言有生灭等。简彼一.常故。
论。因灭果生非常一故。
述曰。因果性故。简一。非我也有生灭故。简常。非自性也。
常.一之法无因果故。
何不是常。常有何过。
论。可为转识熏成种故。
述曰。显可熏义。不能受熏是为过也。不为转识熏成种过。常阿赖耶应不受熏。以是常故。如虚空等。若不受熏。即无生死.涅槃差别。
此上解转。总释颂中恒转二字。四义受熏即皆具足。一无记。二坚。三可熏非常一是。四相应可为识熏是下释如暴流三字。有三义喻。
论。恒言遮断至因果法尔。
述曰。下解譬喻于中有二。先举法生灭喻。后广解之。此即初也。一切因果皆非断.常故言法尔。
论。如暴流水至令不出离。
述曰。暴谓卒暴。即泛暴水。前能引后名曰非常。后水续前称为非断。生人天喻飘。居恶趣如溺。本识能持业烦恼等漂溺有情。以水为喻。
论。又如暴流至而恒相续。
述曰。又识持种三界生故。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起。故名暴流。以水为喻。如下文说。
论。又如暴流至恒相随转。
述曰。此第三喻。漂水下鱼.水上之草。喻内习气.外触受等内外法也。
论。如是法喻至非断常义。
述曰。此合法.喻释其大意。
论。谓此识性至恒转如流。
述曰。果生故非断者。后法续故因灭故非常者。不恒住故。此解法义令同于喻。余文可解。
上来大乘自述己义成立因果自下第二破斥诸部。
论。过去未来至缘起正理。
述曰。此下有三初牒说一切有部.正量等难破彼宗执二破上座部师。三破经部初文有十此即初也。有部.正量等彼皆过.未有体性故此意难言。若如我等过.未有体。未来续故不断。往过去故不常。汝过去无可许非常。未来既无后法应断。现不住故。当无体故。如是岂成缘起正理。
论。过去未来至缘起正理。
述曰。此即第二论主反质。过去.未来汝执实有可许非断。未来续故与我不同。如何过去说恒有故不是常义。前言我宗断不成缘起理。今汝既是常。常岂缘生理。
论。岂斥他过己义便成。
述曰。第三外人反云。论主遭难不能出理而行返质。岂斥他过己义便成。
下第四答。
论。若不摧邪难以显正。
述曰。此论主答。黑山既倾白日斯现。故须破也。
次出正理。
论。前因灭位至低昂时等。
述曰。我宗因果。前因灭位后果即生。中间无隔因果不断。如秤两头低昂时等。由彼低时此昂时故。
论。如是因果至方成非断。
述曰。前生.后灭相续如流。岂假去.来是有。方成因果不断。不籍去.来因果足不断故。谓但一种在现在时流入过去。此之种子后念即起。刹那刹那恒时现在。而是无常因果不断。
下第五难。
论。因现有位至谁离断常。
述曰。外难云。如一种子因于现在有作用时后果未生。果法未来既体是无。不可定其所生之果。
此说因者是谁之因。无果可属因定能生彼故。问果亦尔。现为因即无果。现为果即无因。因果既无断.常谁离。初但难断。今亦难常。
论。若有因时至岂离断常。
述曰。论主反质。即第六也。此为彼部未来有故。其果之体未来已有。现在为因之时果已先有。果已先有何待于因。若果本无可待因有。果先已有何待于因量云未来果法应不待因。体已有故。如已生果因义本欲生果。果有不待于因。因义不成。有果义亦应无量云。所言果法。应非是果。以先有体故。由如于因汝所言因。应不是因。先有体故。犹如于果无因.无果岂离断.常言我不离。汝岂离耶初随返质唯难于常。今随双难亦破于断。
论。因果义成至非预我宗。
述曰。此即第七外人解质。未来因果虽先有体。名因果时。要依作用不依于体。未有作用名未来。正有作用名现在。作用已息名过去。现有因用果用未生。因义既成果义便立。故所诘难非预我宗预者。关也。
论。体既本有至亦本有故。
述曰。此第八论主难。体既本有用亦应然。以体.用无别故量云。所计作用。未来应有。不离体故。犹如于体所计体法。应未来无。即是用故。亦如作用汝去来法。应是无为许有法体无作用故。如无为法又相未相法。应是无为。许有法体非相迁故。如无为法设彼救前难言未来用.体虽皆具有。缘不合故。用不起者应难彼云。既言诸法本来皆有。所待之缘亦应本有。缘既许本有。未来应起用量云。未来一切法。用应常起。因缘具故。如现在法。若言缘等或未来无。即非未来有一切法。又说未来有生相用。过去说有与果用者。过.未有用应名现在彼救不然。今言用者。谓取.与用难云。等无间缘过去取果婆沙正说。即应过去有半作用。有取果用故。又言未来世有三法作用。光明.生相.及苦法忍。婆沙正文。应名现在彼与果用灭复灭失。取果之用生复生过。若言与果但是功能非谓作用。即阿罗汉末后之心。应不名现在。无取果用故。又若此心。初无作用应名已灭。如何后时更复言灭。又彼功能。改名作用。而复何异若言非是无学末心不能取果。彼后念缘阙故。果不生者。此亦非理违汝宗故。汝说后心非无间缘故。广如婆沙第十文说。终心后果既定不生。如何定知现在之法有能生用若言后果若缘不阙。定从此生者。因既缘不阙故有作用。何不能生果。若因不能生果。即是无用故。
论。由斯汝义至缘起正理。
述曰。第九曲结申正义也。
论。谓此正理至皆假施设。
述曰。自下申其正义。今明诸法自相离言。离言所以如前已说。所有因果。及余法言皆假施设此是立宗。
论。观现在法至对说现因。
述曰。谓大乘中唯有现法。观此现法有能引生当果之用当果虽无。而现在法上有引彼用。用者功能。行者寻见现法之上有此功用。观此法果。遂心变作未来之相。此似未来实是现在。即假说此所变未来名为当果。对此假当有之果。而说现在法为因此未来果。即观现法功能而假变也。
论。观现在法至对说现果。
述曰。其因亦尔。观此现法有酬前之相。即熟变相等。观此所从生处。而心变为过去。实非过去而是现在。假说所变为现法因。对此假曾有过去因。而说现在为果。
论。假谓现识似彼相现。
述曰。何者为假。识缘于此现法。之时。寻所从生说之为因。说现为果。寻现世法。及所生法。变似未来之相。现名为因。未来为果。故言假也。而实所观之法。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果。且如于因。性离言故非定是因。有功能故非定不因。果亦如是。
论。如是因果至应顺修学。
述曰。此结劝学。即第十文。有因故非常。有果故非断。故离二边契会中道。劝诸智者应顺修学。此答于前生灭分位法也中道者。无漏真智之异名也。以理合智故名契道。如下自解此性离言。假说曾.当名为因果。非谓实有。此即无有二边之过。除遍计所执。说依他性有故。言非因.非不因等因此总叙大乘真义。法唯现在。识变有三世诸义不同如瑜伽论五十一卷.六十九卷.显扬第十.对法第三.中边第一。皆说三世依种子立。约曾.当义说其世也六十六卷.对法第四.及第十三.萨遮尼乾子经。皆说有六通三乘差别。宿命智缘过去。生死智缘未来。他心.漏尽缘现在。三世等虽非种子亦有三世今于此中。复约识变曾.当因果以说去.来诸经论说虽多不同。总束而言莫过三种一道理三世。即依种子曾.当义。说有去.来世。当有名未来。曾有名过去。现有名现在。于现法上义说三故二依神通。其智生时法尔皆有如此功力。由异生.圣者功能各殊。既非妄心所见皆实。但由智力。非是妄识之所变也。前第二说。由澄净故亦现彼影。由多修习此去.来法。法尔能现随其势分多少时节。理实能缘。及所缘法唯在现在三依唯识。此义虽通。然前二外别有异体。多分分别妄心所变。似去.来相。实唯现在此中论文。法体离言但唯有识或复更释。虽有唯识.道理二种无别神通。恐滥妄缘故分三种。
约此三义解诸违文。皆并摄入此所会义。余不过此。设立四减三皆为妄说。今犹未尽。此中所明粗陈梗概。如别抄中广引诚说。
论。有余部说至恒相续义。
述曰。自下第二。其上座部于此起救于中有三。一总立宗。二出所以。三结救意。此即初也。此中亦同胜军论师种子等法前果后因俱时而生。彼谓因果恐有断过。被他如先有因时无果等难已。复以大乘。假说现在之三相用不同时起。前法至生后法未起。至住之时后法未生。至异之时后果方生。恐因果断故。此之义意同此中破又有二趣并生过故。前人等趣至异之时。后天等趣已至生故彼言以是次生时胜。前法变异无多力能。但名一趣。随所当生彼得趣名。非于前趣故无此过者。不然。阿赖耶识分二趣故。及违此文。胜军论师虽有此义云立亦得。然自不遵。亦无章疏现行于世。
论。谓现在法至生灭二时。
述曰。下出法体有三。一直显。上座等云。色法迟钝有三相用时经一世。谓生.住.灭。更无异时。心法迅速但有二时。谓生.及灭。此二相即法辨。离法无别体。然俱现在。彼无过.未故此中且举心.心所法为论。故言极迅速者犹有二时。
论。生时酬因至而体是一。
述曰。下显因果不断之义。二于一法辨法生时酬因。即后法为果。在现在法灭时引果。即前法为因。在现在。此是二法为二时今此所论。即一法体生时为果。灭时为因。为果之时与前法俱。为因之时与后法并。此是一法。然现在二时。前后位别故。此之二时俱现在有。时虽有二前后位别。而体是一。无别法体。即于一法而辨二时。为因为果。
论。前因正灭至而俱是有。
述曰。三于二法辨。前因正灭后果正生。此二法辨相接不断。因灭果生二俱现在故体相虽殊。因.果二法故而俱是有。并现在世同时有故。
论。如是因果至舍此信余。
述曰。此总结也虽无去.来足为因果。非同余部萨婆多等立有过.未。虚妄计度法增常过。不同大乘是假施设法减断过。既离断常过。又无前诸难。谓难有部。果既本有何待前因。难大乘云。因是谁因。果谁果等。既无诸失。谁有智者舍此胜义。而信于余不了义耶。
论。彼有虚言至而有二时。
述曰。下破有七。今总非云彼虚言等何容一念而有二时。此第一难。念者刹那之异名。时者生灭之两位。刹那迅速即有前后。极微至小应有二分。
论。生灭相违宁同现在。
述曰。此第二难。义意可知。
已下征灭。
论。灭若现在生应未来。
述曰。此难令同萨婆多等。以灭现在。生未来故。生灭二法定不俱时。相违法故。如明闇等。
论。有故名生至宁非过去。
述曰。此令同大乘。灭是过去故。
彼若救言。谁言于灭灭即是无。同萨婆多灭体是有。今难之云。
论。灭若非无生应非有。
述曰。以生违灭。灭即非无。以灭违生。生应非有。生既不成无。灭体如何有。灭若现在非无。生应现在非有。
论。生既现有灭应现无。
述曰。生既现在有。灭无应过去。令同大乘。生.灭二法定不俱世。相违法故。如解惑等。
论。又二相违至见有是事。
述曰。此立比量。又生与灭二法相违。如何同体。如苦.乐等不同一体故。量云。生.灭二法。体应非一。以相违故。如苦.乐等彼宗现在一法之上辨生.灭故。
论。生灭若一至宁体同说。
述曰。生灭若一。法生之时应即灭故。故无二时。生.灭若是异不应说体同。二若即者。此法灭时此法应生。即是生故。如生。二若异者。生体非灭体。以是异故。如苦.乐等。
论。故生灭时至理必不成。
述曰。生灭二时。俱在现在一世而有。虽复相违而体同者。理必不成。此总结破上座等讫。大乘生.灭。非定一法有.无异故。非定异法即生法灭。非别法灭故无有过。
论。经部师等至能持种故。
述曰。破诸部计。自下第三经部师等。既见上座被征便曰。虽无去.来不同一切有。生.灭异世不同上座师。而色.心中诸功能用即名种子。前生后灭如大乘等。为因果性相续不断甚为胜义今破之言。理亦不成。彼不许有阿赖耶故。经部师等。等自类中。非唯一故。破之量云。经部所说持种色.心。不能持种。非第八故。如声.电等过.未无体.及无本识。于无色界色久时断。入无心时心久时灭。何法持种得为因果。因果既断名为不然。彼不许有第八识故。
论。由此应信至缘起正理。
述曰。第三总结。有为诸法从缘而生名为缘起。劝彼应信大乘正理。
论。此识无始至当究竟舍。
述曰。此第八段。于中有二。初问。次答。此即问也。即解颂中第十句。第十门也答中有二。初略举颂答。后广解之。
论。阿罗汉位方究竟舍。
述曰。此正举颂总答问也。
论。谓诸圣者至名阿罗汉。
述曰。下广答也于中复二。初略释。后广释。此即初也谓诸圣者。即通三乘断烦恼障究竟尽者。彼位若是永害随眠。皆在金刚心时断已皆成阿罗汉果。三乘并然若伏断永不起此言断者。即通八地已去。下有三师。此既总文亦为三释若据正义。唯初二释顺此论文。此据位全。除二乘金刚心。少故不说。八地菩萨随应二释此中唯依断烦恼障尽名阿罗汉。非据所知障。害烦恼贼故。非是缚故。又依除分段生以名无生。非所知障故。
其相如何。
论。尔时此识至说之为舍。
述曰。由于彼位此识之中烦恼粗重永远离故说之为舍。非体亦无。此粗重言显烦恼种。对法论等。说种子粗重故。虽烦恼现行亦名粗重。无堪任性亦名粗重。然今但取种子非余。由种断时现行执藏。发润之惑皆不起故。说名为舍。此执藏名唯约缚说。法执非缚故不说断。又毕竟无现行粗重。亦说为舍。通八地故。若说习气四位不成。
问阿罗汉名通在几乘。几位中有。
论。此中所说至无学果位。
述曰。下正广解。于中有二。初广阿罗汉。后广舍位初有三师。第一师中有五。一释颂文。二问。三答。四征。五释阿罗汉者。此正云应。应者契当之义。应断烦恼。应受供故。应不复受分段生故。若但言应即通三义。故言如来应不言应供。若着供字。唯得一义。便失二义。显阿罗汉通摄三乘唯无学位。余位未满。非可应故。
问何故有学非阿罗汉。三无学得阿罗汉名。
论。皆已永害至分段生故。
述曰。阿罗汉言应。即杀贼。应供。无生三义故也何故不言离所知障所知障体不障解脱。无能发业润生用故何故不言离变易死二乘无学有变易生。此非由烦恼所招起故。已离系缚得解脱故无分段死有学亦是殊胜福田。如见道出等供养获现福。何故不得名应供耶非一切时堪受供故。望自乘无学。非是圆满故。
论。云何知然。
述曰。第二外人问曰。何知此识三乘皆舍。阿罗汉号通在三乘。故论总问云何知然。
论。决择分说至阿赖耶故。
述曰。第三此答初问也。舍通三乘。决择分中第一卷说四句分别谓有成就转识非阿赖耶识。谓三乘无学.不退菩萨不入无心位有成就阿赖耶非转识。谓七地以前。二乘有学。一切异生入无心位有俱成就。谓此第二句不入无心位有俱不成。谓第一句入无心位。然今但引初句三人。
论。集论复说至及如来故。
述曰。又如杂集论第十四卷.集论第七说若诸菩萨得菩提时。顿断烦恼.及所知障。成阿罗汉.及如来故佛既得名阿罗汉者。二乘无学不说自成。答第二问阿罗汉名。通三乘有。佛亦由断所知障故。亦名如来。二乘不然。不可为难如阿罗汉号。便令通二乘。十地菩萨不能少断俱生烦恼。金刚定时方顿断尽。一者故留。二不障地其所知障分分除之。故烦恼障即言顿断。所知障不然。此师意说。不退菩萨虽不起现我爱执藏暂时伏离。种犹有故未名为舍。三乘无学我爱种尽乃名为舍。
外人复问。
论。若尔菩萨至阿赖耶识。
述曰。第四征也。由前立宗烦恼种尽方名为舍。菩萨烦恼种子未除。如何名舍。违圣教故。为此难也。前引决择分四句之中初句有四人。三乘无学.及不退地以去菩萨。此先不论故今为难不退有二种。一已得不退。二未得不退。前初地得。后八地得。故言不退初地已去证不退。八地以去行不退。初地已去尚有相续趣求所得。未能念念转转增进。初说回心名不退者。即地前位皆名不退。不退起烦恼故。而义有别亦不相违。由是不退总有四种。一信不退。即十信第六心。二证不退。入地已往。三行不退。八地以上。四烦恼不退。谓无漏道所断烦恼。一切圣者今说回心名不退者。即第四不退。以得证净故亦名信不退。然未至彼位若十住第七心等亦名住不退。即应有五。论直往者唯四不退。
论。彼说二乘至阿赖耶识。
述曰。第五释也。彼说四人。三人据决定。菩萨即回心已。必定不退起诸烦恼。从初发心二万劫。乃至成佛已来。皆名不退。又趣菩提转名菩萨。非直往者是第四人。烦恼种子未永害。故若现行一分无故名舍。分别一分无应亦名舍。又见道以去第七.不起执藏之时。应亦名舍以全未舍故若不尔直往八地已去简非不退。以不能舍阿赖耶故若尔入地诸菩萨等应亦名退。以全未舍阿赖耶故。
问既尔此文。何故不说不退菩萨。
论。即摄在此至不违此义。
述曰。彼摄在此阿罗汉中。从本说故。故彼决择之文。不违此中说义。三乘有学金刚心位。虽断烦恼我执种无。以时少故。彼论不说。此亦不论。二乘有学回心向大。不名不退。起烦恼故。
下第二说。
论。又不动地至永不行故。
述曰。此即护法菩萨亦假为二义。于理无违。即同前师也。下文有二。初述不退菩萨体。后显名舍。
此义意言。三乘无学。直往菩萨八地已去。亦舍此识。名不退者。行亦不退。于未得法亦复不退。四理证知。一者一切烦恼永不行故。八地以去无漏相续无现执藏。故可说舍。
论。法駃流中任运转故。
述曰。此第二理。十地论第十卷说。第八地已上菩萨。于无相海任运而转。诸佛劝等。乃至广说。刹那刹那真.俗双运。以无功用故任运转。
论。能诸行中起诸行故。
述曰。此第三理。十地论说。初地至六地名为少行。第七地名大行八地已去名为广行前六地一行中修一切行。是故名少。第七地虽亦然。以能即空方便智。发起有中殊胜行。胜前六地故立大名。前五地中。虽合此难合真俗双行。然极用功方始能起。此第七地虽未任运。少用功力即能现前。故与前异立其大名。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故名为广然旧地持云。胜解行已去名少。初地至六地名大。七地已去名广。以见道前一行中修一行故名少。次六地中于一行中修一切行故名为大。七地已去真俗双行名为广。所望不同不相违也今菩萨地瑜伽四十八卷说。初劫名波罗蜜多。第二劫名近波罗蜜多。第三劫名大波罗蜜多此约波罗蜜多别。亦不相违然初地已前于六波罗蜜。一行中修一行。初地已去。于六波罗蜜。一行中修一切行。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七地已前。唯于六度唯有修一。以一切行而庄严之。八地已去。于万行中具修万行。然所修愿.力.智度。渐次胜前别立其名。非唯修此。今第三证与彼文同。
论。刹那刹那转增进故。
述曰。此第四理。谓八地后无漏相续无有漏间。又彼亦无未得之退。故能念念增进诸行。勘十地.地持.及菩萨地等。彼谓从此八地已去。于初刹那能得过前二阿僧祇所行功德智惠一倍。第二刹那更倍前念。如是展转胜进倍前。
论。此位方名不退菩萨。
述曰。此四因中。初因简解行地已前。十地菩萨能伏烦恼毕竟不行。非第七识。今通七识第二因简前六地第三因简第七地第四因简一切地。由四因故。直往菩萨八地已去方名不退。舍赖耶名。
论。然此菩萨至为自内我。
述曰。上解不退。下解舍名也。第七识等烦恼我执现行无故。
论。由斯永舍至名阿罗汉。
述曰。此师意说。无现执藏瑜伽说此即名为舍。以阿赖耶是藏义故。此亦说彼名阿罗汉。三义具故。如前应知问若现不执即名为舍。七地以前亦有不执。入无漏心等。应皆名舍答此不然。非竟毕故。毕竟不行方名为舍故问若尔二乘金刚心。应名舍此识答实亦应名舍。以时促故。彼瑜伽等略而不论。亦不违理。初师名舍断种名舍.此第二说。若断.若伏毕竟不行。说之为舍。故七地前不得舍名。
下第三解。
论。有义初地至所显理故。
述曰。下文有六。一正释。二破。三救。四征。五会。六难申正义。初中有二。初出不退体。后辨舍。由五因故证入地菩萨亦舍此识名。此第一因。即难陀论师等作如是解。文中易解。无劳解释。
论。已得二种殊胜智故。
述曰。此第二因。二智即是正体.后得。
论。已断分别二重障故。
述曰。此第三因。二障名重以猛利故。
论。能一行中起诸行故。
述曰。此第四因。即唯约六波罗蜜论。不尔即与一切行中。修一切行无有差别。以一一行中。皆能修集一切行故。
论。虽为利益至不退菩萨。
述曰。即第五因。名为不退。此如摄论十地菩萨观为利益。不动染心而方起惑。非不知而起。即瑜伽论七十七.八云要知方起。非不知而起。
论。然此菩萨至名阿罗汉。
述曰。上释不退。下辨舍。舍中有二。初理辨舍。后引证。此初也。烦恼分别少分舍故。舍执藏名。其文易解。
论。故集论中至名阿罗汉。
述曰。下引证也。集论第七.杂集十四。亦有此文。十地菩萨。虽未永断一切烦恼等。虽有不为失。无漏智力如咒.药故。如阿罗汉已断烦恼无过失故。此中亦名为阿罗汉。故摄此菩萨在阿罗汉中。
论。彼说非理至阿赖耶名。
述曰。第二破也。六识我见四地不行。七地以前第七我见犹现行故。为此难也。前第二师作如此难。
论。若彼分别至诸论所说。
述曰。若彼已下乃至为舍。第三牒前师救意则预流下乃至所说。正是第四征难辞。此下难中。以预流果例同彼菩萨。应舍赖耶名。然圣教不说。若谓菩萨双断二障。法我亦除非预流者。此唯人见名为执藏非于法执。若不尔者。其阿罗汉应名不舍阿赖耶识。以有俱生法我见故。故知但以人执为藏不以法执。
第五段。第三师会云。
论。地上菩萨至例此菩萨。
述曰。十地菩萨所起烦恼不为过失。非预流等。以预流等所起烦恼。皆不正知为过失故。如瑜伽论七十七八说菩萨起烦恼有三。一名无染污相。谓正知故起等。
论。彼六识中至预流等同。
述曰。下第六段。论主难云。彼入地菩萨前六识中所起烦恼。虽由正知不为过失。间断起故。相貌粗故。可由正知而方故起。其第七识一类无断。任运现行非相粗显。于有学位除无漏心灭尽定外有漏心时。执藏此识。宁不与彼预流等同。有时执故。预流等唯入人空观无漏心时此识不行。有漏心时即便现起。与此菩萨同不名舍。何故菩萨即名为舍。
论。由此故知彼说非理。
述曰。此结非也。第八地去诸菩萨等。无漏相续。一切烦恼皆不现行。虽有种子现行皆尽。可得名舍。非七地前烦恼不起。如何说舍。彼决择分七十七八.及菩萨地四十八。说八地已去一切菩萨。一切烦恼不现行故。故此释非。前二师是也。
论。然阿罗汉至为自内我。
述曰。下结正义。且如初释。直往菩萨八地已去。非是此中阿罗汉摄。有种染故。三乘无学方名为舍。
第二师释。直往菩萨八地已去。是此中摄。故总说言阿罗汉舍。断种永伏现行烦恼。皆已尽故并名为舍。
论。由斯永失至第八识体。
述曰。不复执藏说名为舍。非是第八识体全无名舍识也。
全无第八于理何违。
论。勿阿罗汉至无余涅槃。
述曰。无第八体。即阿罗汉无识持种。于金刚心正断此时。即便应入无余涅槃。以有漏果尽无识持种故。勿阿罗汉得有此事。故不得舍第八识体。此中说舍唯约执藏。以过重故。不约能所藏以为舍也。
论。然第八识至立种种名。
述曰。上来已广阿罗汉讫。下正解舍于中有二。初列异名。后颂以下方正明舍。一切有情皆有此体。故随别义立种种名。名非一故。于有情中。有成就此名。不成就此名。如下分别。
论。谓或名心至所积集故。
述曰。梵云质多。此名心也。摄论第一云由种种法积集种子等。即积集义是心义。集起义是心义。以能集生多种子故。或能熏种于此识中。既积集已后起诸法。故说此识名为心义心.意.识中心之心也。何以得知心是此识。摄论等云心体第三离阿赖耶识不可得故。对法第二亦有心义。与此不同。彼摄法异。据一边说。
论。或名阿陀那至令不坏故。
述曰。梵云阿陀那。此云执持。执持诸种.有色根故。此通凡.圣。摄论第一云为取所依。唯在凡夫一染义说。非通诸圣。杂集论等.第七十三.解深密同此。亦能持根依。然据胜说。约根为论。至下自知。
论。或名所知至为依止故。
述曰。所知者。即三性与彼为依名所知依。即摄论第一所知依品是。此所知依阿赖耶识之别名也。故中边云。虚妄分别有。于此二都无。此中唯有空是故三性法。皆依此识有。
论。或名种子识至诸种子故。
述曰。即与诸法为种子义。前第一名心是积集种在其中义。今此取能生诸法义。故二差别。摄论无此一名。如杂集第二.瑜伽七十三。皆有此名。
论。此等诸名通一切位。
述曰。此言等者。如小乘名根本识。如摄论第二卷初。亦名第八识。亦名为意。及宝性论等众名。如别抄说。此通有无漏.及若凡若圣。名一切位。即是相续执持位名。
论。或名阿赖耶至自内我故。
述曰。能藏.所藏.执藏义故。与杂染法互为缘故。我见缘故此文杂染。能所藏中唯有能藏。令杂染等法不失故我爱缘之为执藏义。即识为所藏又始终为论此能执藏亦通无漏。始终为论此为所藏不通无漏。诸佛位中非所藏故。我执已尽。又不熏故。此中名藏故不取能藏。唯在因中以得其名。故略不论染为能藏义。
论。此名唯在至执藏义故。
述曰。此在异生.二乘有学.七地已前菩萨。现行我爱缘故若尔二乘金刚心时有学所摄。何故不除略故不说。初师第三随理应说。非无学位.及不退菩萨。以彼非有杂染品法执藏义故。此中长读文势亦远谓非无学.及不退菩萨。有此杂染执藏之义。即无学圣.不退菩萨无此我爱执藏位名。
论。或名异熟识至异熟果故。
述曰。此意显是引果义故。有漏无记名为异熟。与因异故。从异熟因所生起故。无漏是善非名异熟。非与因异。及异熟因生故。
论。此名唯在至无记法故。
述曰。此名唯在异生.二乘有学无学.及第十地已还菩萨皆有此名。有漏果故金刚心菩萨。云何犹有异熟识名。有漏皆舍故由此义故种子生现异时说云。此心菩萨未舍此识。以此文证。如来地方舍故。若不尔者。尔时已舍何不名佛。及不说此位已舍此识。既不名佛。及不说舍。明圆镜智此时未生。入如来地方舍此识智方生故若说金刚心已舍此识。今此但约多分为论。亦不相违。其如来地纯无漏善。无无记故。如佛地论第三.四等诸诤中说。此小乘名穷生死蕴.有分识等。与异熟识分位相似。生死尽故。若约断缚说。即二乘无学无有此名。彼二乘无学已断生死缚故。前解为胜。八地菩萨分段生尽。不名舍此异熟识故。更无死此生彼处故。此准能缘以分三位一补特伽罗我见相应位。名染污末那缘阿赖耶二法我见相应名不染末那缘异熟识三但为末那缘阿陀识。若平等性智相应。通缘三位。七地以前缘阿赖耶。执藏之义未舍。故缘余二可知。仍加缘无垢识。以能缘从所缘分三。所缘亦从能缘分三。
论。或名无垢识至所依止故。
述曰。唯无漏依。体性无垢。先名阿末罗识。或名阿摩罗识。古师立为第九识者。非也。然楞伽经有九种识。如上下会。此无垢识。是圆镜智相应识名。转因第八心体得之。
论。此名唯在至第八识故。
述曰。今显此识唯如来有。无漏善法不可熏故。即显无漏诸法种子。皆是因中已熏满足。佛果已去更无熏习。前佛后佛无差别故。功能齐故。若受熏时功德异故。如佛地论。有为无漏皆不受熏。是无漏故。如涅槃等。金刚心菩萨等既有二说。若已起者。时少故不说。
论。如契经说至圆镜智相应。
述曰。此即如来功德庄严经颂也。证无垢识圆镜智俱。此颂易知故不须释界者。性义等如下当解。然此本识三位差别。下第七识三位别中。自当别对巨细料简何故此中不说根本识。有分识.穷生死蕴名。摄论第二说。阿赖耶识为性。心为性。阿陀那识为性。阿赖耶为性。此末一名是萨婆多阿含经中爱.乐.欣.喜之名。彼经不说有识言故。此中不说小乘之名答此等在后证中说故。所以此中略而不论。又前第一解通名中心等通故。等中亦等更不须显。准义令知然此位总有三。谓我爱执藏位等。如前卷说准此名知。
问名有众多。此论颂中偏说阿赖耶。何不说余者。
论。阿赖耶名至此中偏说。
述曰。杂染执藏过失重故。有漏二位名最初舍故。以二义故此中偏说唯说阿罗汉舍。不说舍异熟识等。此据舍缚。若据异熟识舍时。即阿赖耶同。故以体说异熟识舍。不说依缚异熟舍位。
论。异熟识体至涅槃时舍。
述曰。前言识名通局。不论舍之位次阿赖耶名以下。方明众名舍之位次将得菩提舍异熟名。无间.解脱。将得.正得二释。此中皆名将得。然准下说此为二义一云种生现同时有二。护法云金刚心与异熟识俱生。解脱道是菩提。与圆镜智俱起。如世第一法舍异生性。正舍名舍。菩提在未来。故名将得二云亦种生现行同时义。金刚心生异熟识灭。菩提在当解脱道时。得与成熟既无别体。其时已舍异熟识。菩提将成熟。故名为将得。其种生现异时同前。初师初得名得。得已成就。金刚心与异熟识俱生。解脱道在未来。各为将得。尔时舍异熟识。异熟识虽在现在。名为正舍。如世第一法舍异生性等。义说成就与得差别。实无别体此并护法弟子。种生现时二家异说问何故前明识名通局次第不同。今者次第与前乃别答彼约宽狭先宽后狭。此约断位性相求故。故与前别二乘正入无余时舍。若是菩萨金刚心舍。不行名舍。非断缚义。
论。无垢识体至无尽时故。
述曰。以大乘人不入寂灭故。如决择分有余依地。问佛.及声闻无余何别。彼言不别者。彼答苦依尽真如为论。非谓入寂为同答也。阿赖耶识上已说舍不须重说。
论。心等通故随义应说。
述曰。谓此心等随染爱藏。随是何乘。金刚心位.及或八地已去方舍。若异熟位亦舍心者。即二乘入涅槃时舍。无漏心者无有舍时心言等者。谓所知依。执持识等或心义者。菩萨因中。二乘无学实有熏习。佛无熏习。前有熏习。熏习之种如来亦有。亦得名心。
论。然第八识至执受处境。
述曰。前来八段十义解本颂讫。此下第二总料简之。此识因果三乘而论。总有二位。一有漏位。即十地菩萨。二乘无学已前诸位。唯无记性。异熟所摄。虽无学等已断诸业。先业招故。旧业势分亦名异熟唯与触等五数相应。但缘前说执受根身.种子.处境处谓处所。此有三门。谓性.俱.境。前十门中与佛不同。此中分别。同者不论谓自相.果相.及舍三门次前已说。有言有漏位。即显前二.及后一门。其因相一切种.不可知了.舍俱恒转。通因果故。此中不说。唯性.俱.境因果不同。故今分别。然受相应恐滥因位。故无漏位标举简之。欲显一类无改易故。
论。二无漏位唯善性摄。
述曰。此唯如来地。非菩萨.二乘。果未圆满。功德劣故。四智未得故。此无漏位唯是善性。如来无有异熟法故。非业烦恼所招身故。一切功德皆圆满故。无有不善。
论。与二十一至各五善十一。
述曰。假.实通说有二十一。谓不放逸.舍.及不害体假有故。若实而论唯有十八。不放逸.舍皆三善根.精进少分。不害无嗔善根分故。谓遍行.别境此二各五。并善十一故二十一也。
何故与遍行心所相应也。
论。与一切心恒相应故。
述曰。触等五法与一切心恒相应故。无漏亦有。
何故有别境。
论。常乐证知所观境故。
述曰。由此有欲。欲无减故。乐境相故。
论。于所观境恒印持故。
述曰。故有胜解。胜解印持。佛于境无疑。恒有印持故。胜解无减。
论。于曾受境恒明记故。
述曰。由斯有念。谓于曾习境。有明记忆故。念无减也。
论。世尊无有不定心故。
述曰。故得有定。于一切时恒入定故。无有散心。定无减也。
论。于一切法常决择故。
述曰。故言有惠。非少于境不知而说。亦非误知。恒时决择故定有惠。惠无减也。故五别境亦得相应。若在因位一心一时不缘过.未。如来不尔。故念.欲俱又彼如来。虽起念.欲追欣前后所有境相。然恒缘彼现世等法。而作证解一一而知。故念.欲俱也。
何以有善等十一。
论。极净信等常相应故。
述曰。善十一数。法尔一切定心必俱。如来既得四证净故。必信等俱。
论。无染污故。
述曰。贪等本六.及随烦恼二十二法。性是染故必不俱有。
何故不与不定相应。
论。无散动故。
述曰。恶作.睡眠定心必无。唯散心有寻.伺二种多发身.语门。是粗动摄。如来身.语任运现行恒时湛然。故无寻.伺此寻.伺通无漏等不。下不定中自当解释。然不说佛亦有寻伺问不放逸依他假。如来之智说相应。寻.伺依思或依惠。如来应亦有答曰不放逸等止于恶因果俱得有。寻.伺唯因位。如来故说无问佛恶已除有不放逸。佛虽果满应有寻.伺答此发身.语。又非任运。佛已果满。故不须之。恶须深防。功德虽满。须不放逸等问佛岂不发身.语等耶。许通无漏于理无防。何故不许不尔便违十地等说。下自当知。
论。此亦唯与至平等转故。
述曰。亦如本识因中。唯与舍受相应。恒任运转故。不作分别故。非有易脱故。不可动摇故。如佛地论说不可动摇非如余智依何静虑而起此智或说通四无色.色界六地。游观无漏通此地故。起现行者唯第四定。多依天住故。此智多分起大悲故。大悲唯在第四静虑。此为德本。功德多依第四定故。如集论第七.杂集十四说有说通下六定。无理遮故。色界有遍缘心。非无色故。无色设遍。不能念念遍缘一切。故唯色界六地中有。然恒处彼第四定者。以殊胜故。虽下地有。仍唯舍受。舍受寂静无动摇故。不变易故。六十三说阿赖耶识与舍受俱。于三受位俱行不绝。所余三受当知思惟之所引发非是俱生。时时作意引发现前。彼俱生受极微细故难可分别。此言三受即苦.乐.舍。谓余中者。此佛地中类因舍受。故不得起乐.喜二受。此乃思惟所引发故有说唯是第四定有。余地总无六十九说如来功德多依第四。如入见道以此准知。此三说中第一解胜。虽色.无色皆有此智修彼种增。必不现起。如三类边所有等智。不易脱故。无动摇故。设通十地无漏地有。于理无妨。此唯游观。于理无违。此总第二辨相应门。
论。以一切法至一切法故。
述曰。此辨缘境。缘十八界有为.无为。镜智遍缘一切法故。心等自性及相应法皆悉能缘。见分亦现自证分影。及相应影。故名遍智。如第二卷已解。佛地第四.下第十卷诸门分别。下第七解转何界识生镜智等上来总以十门分别第八识讫。此随颂文。若相应法例本识者。即十一门。若别随释。即有无量。一一如前别门解释。总是第一诸门分别释颂文讫。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三(末)
大正新修大藏经第43册No.1830成唯识论述记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四(本)
沙门基撰
次下第二以五教十理证有本识。于中有三。初问。次答。第三至第四卷云别有此识教理显然下。总结劝信。
论。云何应知至有别自体。
述曰。此即外问。不言阿赖耶言第八识者。此言通故。不退菩萨。三乘无学。皆得有故。彼名既局。无学等无故。举第八不言赖耶。如是诸处准此应知。如断.常中言阿赖耶者。此从因为名复言至转位。即通二乘.菩萨十地为论。故非一向依此例说。此显依初舍为名。彼意显通诸位为文。故有二别何故言离眼等识有别自体者。小乘等计。阿赖耶名我教亦有。如下别辨。然即六识更无别体。故今问言。云何得知离眼等识有别自体。若言识等。举识等取余色等法。今言等识。唯取余识不取色等又准下说一切有中。破五取蕴非爱着处。计离色等无别自体。不唯在色。今者应言眼等识者。等取心所.及色法等。不离识故略不言色。举王取臣不言心所。举实取假不言得等。涅槃非爱境故此不论。是虽共许五取蕴外无别有体。此离识蕴不共许故。今总答之。
论。圣教正理为定量故。
述曰。答中有二。初总。次别。此即第一初举教.理言识有体。此非世间现量境故。唯信圣言。及比知有。以此二量为决定证。故言定量。量谓量度揩定之义。如常应知。
次下初引教别答。后为理别答就教中。初引不共大乘教。小乘不信故。次引共许小乘教。二宗皆信故就不共教中有二。初以四颂三经证此识有。后立大乘至教量摄初引经中有二。初别引经。后总指例。然二经摄论等同。一经诸论不有。初之二颂阿毗达磨经。后之二经文自彰显。此之初经即摄论第一。彼无此等解。应勘彼文。
论。谓有大乘至契经中说。
述曰。此简小乘阿毗达磨。是大乘故。阿毗达磨及契经言。如常分别。不言对有法言对法者。具轨.持义非有法故。义准因明。法与有法不定故不应为难。
已下经中皆有三。初引经颂。二长行别解。三末后总结。更于下文不繁指迷。
论。无始时来界至及涅槃证得。
述曰。此后释中总有三解。初一广。后二略。初广中上半解为因.缘。如世亲摄论第一.及瑜伽五十一。后半解流转.还灭亦然。
论。此第八识至而显示之。
述曰。下释有二。初解外伏难。后别解颂。此即初也谓有难云。欲显其识当须显体。何故约义以解识耶故今答云。此识体性微细难显。故以作用而显其体。今言自性体异名也自下释中初判。后标释。
论。颂中初半至作依持用。
述曰。此初判也。下半可知。上半颂文义有异故其句亦别。其第一句解为因用。次第二句解为缘用。然第一句无始时来四字。通第二句依用。第二句一切法三字。该上因用。互相显故。故初二句各致一言。
所以者何。
论。界是因义至故名为因。
述曰。下别释有二。初解上半。后解下半解上半中。初别解二句。后结所明。解第一句为因用。言界者即是因义。故成因用。种.现识中是种子识。虽复现行亦名因相。能生诸法种子亲故无始时来展转相续。刹那不断亲生诸法。亲生之言。显为因义。非为助缘。亲能生故言诸法者。即第二句一切法言。此以诸言牒下一切。此识无始时来。与一切法为因。故经言界是为因用。
论。依是缘义至故名为缘。
述曰。下解第二句有二。初总解颂。后别解依。此总解颂。即现执持诸法识也无始时来。牒上四字与一切法。牒下三字平等为依止故。言为缘。
此为略解。下广缘义。
论。谓能执持至及为彼依。
述曰。下别解依。于中复二。初总。后别。此总也。现所执持。牒前因义显与为依。谓现行识能执持种。由此因义故。与一切现行诸法为所依故。即变为彼现行诸法。及能与彼现行诸法为所依止。与诸现法为依虽同。变.不变异。故置别说。
论。变为彼者至及有根身。
述曰。下别释依。即是所缘变之境界。不说变种者。相沉隐故略而不说。又种识故略而不说。又种识故即前执持。
论。为彼依者至作所依止。
述曰。即总七转识不缘变之果。
如何为依。先释五识。
论。以能执受至依之而转。
述曰。由此执受五色根故五识得转。即显此识展转为依。若不执持其五根者。识不得依。如死人等。故说为缘。亦有种依。然是因缘。今约五根增上共许显处说故。
释意识者。
论。又与末那至依之而转。
述曰。虽第八识能与末那。为俱有依.种子依根。及为所缘。今者但取俱有之依。言与末那为所依止。第六意识依之得转。又第八识能与诸法为本依止故。末那为依第六识转。如眼根等增上缘根。
六别依七。七依第八。诸宗不许。故应立量。
论。末那意识至依俱有根。
述曰。七.六二识。亦依俱有依。转识摄故。如眼等五识第六识因言转识摄。即以第七末那为依。许第六识转识摄故。末那之因亦转识摄而为因者。此所随一。今应先成第六有根即是末那。末那成已许是转识故得为因。此中宗.因准文取理。
上来已辨本识为依讫。恐他外难第八识性应亦有依。下显第八识亦以七为依。七不断故。余六断故。
论。第八理应至为俱有依。
述曰。量云。八应以七为俱有依。是识性故。如第六识此有五识为不定过。应云许是识性非五识故此亦不尔。其第七识许非五识是识性故应总云。第八理应有俱有依。是识性故。如眼等识。此法不言以第七为依故。无不定过。如是虽言与转识为依。而因显八以第七为依或若不尔。前言末那以第八识为俱有依有不定过。以第八无俱有依故。故说第八亦有俱依此中不诤等无间依.种子之因。种子之因前句。是故俱诤俱有。
论。是谓此识为因缘用。
述曰。第二总结上二句颂。
次释下二句。于中有二。初解有诸趣。后解有涅槃等解有趣中有三。初总解颂。次别解。后总结。此等初也。
论。由此有者由有此识。
述曰。谓由有前第二句说。能与现行一切法等为所依识。
颂中有字贯通二处。谓在此识能有之中。及下诸趣.涅槃证得所有之中又由有此识言。贯通下染.净所有之中。
论。有诸趣者有善恶趣。
述曰。以善.恶言摄五趣故。即上有字通下所有染中是也。
论。谓由有此至流转生死。
述曰。此下第二广前有义于中有二。初正释。后料简。此正释也谓由有此第二句所说现所依识故。执持第一句杂染种子故。云界者因。则种子识。此染种子顺流转法能生现行。令诸有情流转生死。现行染法名为流转。种子染法名顺流转。成有漏法皆名流转。对法第四云。何者是流转。谓一切生死。即前顺后其体顺用。
若尔即应有漏苦.集皆名流转。何故颂中偏言诸趣。
论。虽惑业生至胜故偏说。
述曰。下正料简有二义解。此初义也。解此难云。虽惑.业.生有漏集.苦。皆是流转。皆生死法。然五趣是生死苦果胜故偏说。果正生死。是所顺法。业.惑能顺生死果性。故偏举果此中所解执持一切顺流转法。既生死果为流转体执持顺者。即执业.惑能顺之法。非如色等名为执持。此即执持依持名执。识为现惑业依执持故。识不执彼现行惑.业以为境故。此解与前别。
与前解同者。
论。惑诸趣言通能所趣。
述曰。此第二义。业.惑.中有。亦是颂中所说诸趣。业.惑.中有。是能趣故。何故能趣亦名为趣。趣是所趣。业.惑.中有。相从名趣。
论。诸趣资具亦得趣名。
述曰。谓器世间是趣所须。趣之资具。相从所趣故亦名趣或资具言。释惑.业二名趣所由。唯说内故总而言者。生死流转通诸有漏。今此颂中独言趣者。能所.资具皆立趣名非唯所趣。如喜.及顺喜法名喜觉支等。
论。诸惑业生至作依持用。
述曰。第三总结。由有此识烦恼杂染成。业杂染成。生杂染成。世间净成。摄诸有漏故。此等成者如上所言。是与流转作依持用。
与还灭等作依持用。其义如何。
论。及涅槃证得者至有涅槃证得。
述曰。自下第二解下句颂。于中有三。初总释颂。次别解。后总结。此初也。谓上由此有言。亦通于此。牒上能有此识已。显下所有涅槃证得。
论。谓由有此至证得涅槃。
述曰。此广别解。于中有二。初总说也。下自料简身中无漏种。名顺还灭法。言还灭者。五十一解。还即道谛。灭即灭谛。即种顺现行。道能证灭也。或与现行道为依持令证得涅槃。前顺于后。体顺于用。还顺于灭。准前应释此解顺下第一但说证得师解。即出世净若无此识皆不得成。或摄世间净。远证涅槃故或但涅槃是识执持。亦是依执。虽言执持无漏法种。而意证涅槃但取涅槃。是所依执故。摄论第四三性中言依他起性为遍计所执依。亦圆成实之所依也。涅槃是所求果故此偏说。顺下第二但取涅槃解第三双取。执持无漏种。及涅槃依故。
释颂中言涅槃证得。为取证得。为取涅槃。
论。此中但说至此识有故。
述曰。下料简有三义。此初也。谓此但说能证得道。执无漏种非执涅槃。涅槃不亲依此识故。疏则可依。今说亲故。此第一师。
论。或此但说至正所求故。
述曰。此第二说。如前引教。唯亲执无漏种。涅槃是所求故。
论。或此双说至品类摄故。
述曰。此第三义。二法俱是还灭品类之所摄故。谓此意说。非唯道是还。涅槃是灭。道为能还。涅槃所还故。涅槃亦是还品类摄。灭是灭体。道亦顺彼断灭染法。以能顺灭故。亦说是灭品类摄。道与涅槃俱可言还。俱可言灭故。言俱是还灭品摄。是彼品摄。非是彼体。
何以得知此中双说。
论。谓涅槃言至显能得道。
述曰。即颂涅槃言。显涅槃等故。即总指上。故知双说。
论。由能断道至证得涅槃。
述曰。谓由还故断前流转证得涅槃。故双取也。
论。能所断证至作依持用。
述曰。第三总结。能断道。所断惑。能证道。所证灭。皆依此识。故与还灭为依持用。一断言通能.所也。一所言通断.证也。此中三说应准解颂。
次第二解。
论。又此颂中至为所依止。
述曰。于中有三。初总科颂。次别解之。后总结也。此初总科。即第一句显此识体非今始有无始有故。出识自体即种子识。后之三句显此识与染.净二法总别为依。谓一切法等所依句。是染及净二法总依。即现行识。或俱现行界性.因义故何者为染.净。由此有诸趣。是能依染法及涅槃证得。是净法能依。此是染.净二法别依。第二句依。属总之依。由此有言。属二别依。通染.净故。或属能.所依。以通能有.及所有故。
何者染法。
论。杂染法者至生及业惑。
述曰。下别解也。谓苦.集二谛一切有漏法。所趣苦谛。能趣集谛。生.及业.惑是也。此别相解。然生.业.惑皆通苦.集又大乘中有苦非集。谓诸异熟无记法等生唯苦谛。解染别中虽唯言趣。亦通能趣。故取集谛。
何者净法。
论。清净法者至涅槃及道。
述曰。谓灭.道二谛。即一切无漏有为.无为。灭谛所证。道谛能证。此中唯取诸无漏者为道谛体。不取加行.资粮道中诸有漏者。不证灭故。前言闻熏通有.无漏。对法同故。
论。彼二皆依至理不成故。
述曰。第三总结。染.净二法皆依此有。转识不能无始恒有为染.净法总.别依故。总结上也。
论。或复初句至为所依止。
述曰。第三解。中有二。初科。后配。此初也或复初句显此识体无始相续。后三显与三种自性为所依止。
此总科已。下别属当。
论。谓依他起至如次应知。
述曰。谓依他起。是第二句一切法等依。有漏无漏有为法也。即此含藏诸法种故说为所依。遍计所执。即第三句由此有诸趣。谓起执故诸趣遂有生彼趣也或缘诸趣而起于执。此由彼起故是彼性或趣是见趣。起二执故圆成实性。是第四句及涅槃证得。即无漏法有为.无为。四清净法为圆成实性也。涅槃.证得各别说故。摄论等说阿赖耶识是染.净依。言依他性亦为遍计.圆成.依他依也。依他性本即此识故。次配三句如此应知然以义准。颂中四句。集.苦.灭.道四谛别释于理无违。以趣即是三乘所趣灭谛理故。
释第一经讫。然摄论中解此同异。随勘此文。然此三解彼论未有。
论。今此颂中至皆不得者。
述曰。此总结也。
论。即彼经中至胜者我开示。
述曰。达磨经中第二颂也。下自广解。故不释之。
论。由此本识至诸杂染法。
述曰。下释有三。初合解上二句。次解第三句。后解第四句。此初也取初句由字.次句识.及一切种言。加此本具三字故。言由此本识具诸种子然始却。取第一句中摄藏之上加故能二字。诸法二字中加杂染字。故能摄藏诸杂染法。
论。依斯建立阿赖耶名。
述曰。下第二总取第三句结。依斯建立阿赖耶名。是故名阿赖耶也。即是能藏以解藏识。非唯能藏以解阿赖耶。八地等后不名藏识故。此中以对胜性等论。但举能藏以解藏义。
此正述阿赖耶名义。次简外执。外执云。三德冥性将起转变名为胜性。转为大等二十三谛。具如前叙。彼虽计有因果。而体定一。是常。今阿赖耶识。
论。非如胜性至体非一故。
述曰。此遮僧佉计为胜性。即自性体起用名胜性。非如彼一。此阿赖耶与诸法果不一.不异。且对彼说体性异故。
论。能依所依俱生灭故。
述曰。诸法及识。能依.所依俱生灭故。非如彼常。故与僧佉所计异也。然摄论文更难于是。义意极同然却结故名阿赖耶言。
论。与杂染法至名阿赖耶。
述曰。颂中但破胜性为因。唯据能藏以解阿赖耶。非为我者。今互摄藏摄论文同。然今有情执为我者。颂中所无。义意增说。以执为我正名藏故。具此义故名阿赖耶或故名阿赖耶言。别显藏义。即与染法为互摄藏等是前解结上二句。此更别显赖耶义。故与前别。
胜者我开示者。
论。已入见道至正为开示。
述曰。下第四句。入地菩萨名为胜者。彼契唯识故能证解阿赖耶识。不生诽谤分别我执。故我世尊正为开示。自位已得令其重明净今更示之。后地未得令其进修今为开也。
问曰若尔地前不为说者。何以得闻。何所造修。后入地时得真唯识。
论。或诸菩萨至故亦为说。
述曰。不问地上.地前菩萨皆名胜者。佛皆为说。地前虽犹未能证解。而能信解不生诽谤。希求此识转依之果。故亦为说我即世尊自指称也开示对于若我.若法。皆准前解。不说地上已前同故。摄论第二但有初解更无后解。与此稍别。
论。非诸转识有如是义。
述曰。此总结也。唯第八识摄藏诸法。是种子识。名阿赖耶。世尊为胜者方解说故。六识不然翻此可解。
第三颂者。是解深密经中之颂。瑜伽五十一等与此文同。
论。解深密经至恐彼分别执为我。
述曰。长行自解。
论。以能执持至名阿陀那。
述曰。此三义释。摄论有二无初种子。若望种子即名执持。令种子不失。无觉受故。色根.依处名为执受。令根不坏。生觉受故。若初结生后生相续名为执取。取诸有故。或为种依持领以为境名曰执持。执色根等令生觉受名为执受。摄初结生名为执取。若望外依处不名阿陀那。无执持等义。此解执持义。识义如常故。前中后颂俱不解识。具此三义此识名阿陀那。结第一句上四字也。却取第四识字。而结上三字故也。
论。无性有情至故名甚细。
述曰。五种姓中无性有情。不能穷解其源底故说为甚深。此唯凡夫。余二乘种姓决定者。若凡若圣不能通达。谓不能证故名甚细。通达者。谓无漏道真证得之。彼不证故。非不为说名不通达。不愚法声闻亦信闻故。然不造修。由此有生无色入灭定等。非有大乘种姓若圣若凡。及二乘中若凡若圣不定姓者。佛不为说。若彼定姓大乘凡夫亦不为说。即谁造修真唯识观。我等如何得闻此识。二乘回心若凡若圣。皆不为说。应不名回心不作唯识观三性观等唯此所除。佛不为说令其证入。非不除者亦不为说由此应知。摄论总说凡夫.二乘。理未定故。有前过故。
即解于上一句颂讫。次下解第二句。
论。是一切法真实种子。
述曰。正出现行此识之体。种是因故。即上四字。
论。缘击便生至犹如暴流。
述曰。此即正出识之功能。翻显于喻。正生论文。恒无间断犹如暴流。
第二句讫。次下第三.第四句合解且解第三句中凡.愚二字。即取第四句中恐彼起分别过。却向上取我世尊不为开演。
论。凡即无性愚即趣寂。
述曰。即前所除。
论。恐彼于此至不为开演。
述曰。若起分别我.法二执。凡堕恶趣。愚障圣道。凡无圣道故。愚圣可生故。故各偏义说。恐有此过故。我世尊不为开演。然不为说。凡.愚第七识。恒缘第八执为我法二见亦生。何故不为凡.愚等说。此即南印度罗罗国正量部僧名般若鞠多。此名惠藏。安惠之学徒。三代帝王师。造七百颂诽谤大乘。论中作如此说。是佛说者何故相违。拨大乘理为非善说。此不达义。谓不为说。其第七识但生俱生我见。不生恶趣未障圣道。若为说时。便增烦恼.所知分别我.法二见。第六者起障生圣道。便生恶趣故不为说。何开第七俱我见也。此唯有覆。彼不善故。前为说别。而汝不知俱生.分别二惑过失。妄为此难。此即大师于制恶见中有此分别。西方师等咸皆宗仰。后戒日王三度往唤般若毬多。欲令共我大师论议。辞不肯来。一度辞不能乘马。一度辞舆热。复将母象往迎。即辞年老。遥叹大师深生敬伏。但以智穷海性。学尽玄源。故所出言千古模范。然观凡.愚俱愚法故。故不为说。若不愚法虽决定性亦为说之。然后有难。如外道等虽为不说有阿陀那。亦有分别我法障生。此何不为说者。不然彼妄计我沉沦恶趣。冀其修无我而得断除。今更为说返增重病。彼便执为实体别有。分别我法深增恶趣。故不为说。虽有种姓可闻信解。根未熟故亦不为说。如一乘法信根若熟即便为说。此中约全五姓作论。非约少分故不说言。虽有种姓根未熟者生诽谤故。不为他说深细等义。
论。唯第八识有如是相。
述曰。第三总结。
次下第四颂。即第三经。
论。入楞伽经亦作是说。
述曰。楞伽是师子国山名也。言入昔佛入于彼为彼王神说法故复言入。即十卷楞迦第二卷中佛答颂。四卷楞迦第一卷中颂。譬如巨海浪。斯由猛风起。洪波鼓冥豁。无有断绝时。藏识海亦然。境界风所动。种种诸识浪。腾踊而转生。然彼经颂与此稍别。彼言楞迦言不正也。
论。如海遇风缘至现前作用转。
述曰。颂言别者理准可知。无劳别解。但此颂中法喻相属。随文可悉然境等风所击之中。此第八识自境不熏成种。不能击发藏识。是七识境。相分熏种也。复言等者。谓非但所缘缘击发。亦为增上七识见分种子因缘。前等无间等。之所击故。或自境界虽非能熏。为须受用故。亦说本识生。故言境等。此是亲所击发。如自等无间虽不熏种亦击生故。故法中言恒起诸识浪。即喻中言无有间断时。亦是恒义。现前作用转者。谓生七识等功能。是现前作用。
论。眼等诸识至第八识性。
述曰。此总结成识有用也。眼等转识无如海等。文易可知。
论。此等无量至此第八识。
述曰。大乘经者。如显扬第一所引经。云无明覆爱结系愚夫感得有识之身等。又如五种子。乃至名有取识等皆是所等。
上来总引大乘经为证讫。下外人以经为不定。不许为至教故。自下初以比量成大乘是佛语。第二引庄严论成立是佛语。
论。诸大乘经至至教量摄。
述曰。说至教者。言忠于理真实教也。故诸论等无不定失。若成佛语即初四因加契经摄字。不尔四因皆有不定。六足等论。虽顺无我等。非佛语故。量中有五因。两句为一因。及末后乐大乘者许能显示无颠倒理契经摄故。为第五也。初言诸大乘经。末言至教量摄是宗也。中间是因。如增一等喻。然初四因有随一过。彼不许此顺无我等故又若以契经为至教有不定过。大乘等诸论。皆顺无我。违数取趣。岂即至教量所摄也。以为不定。彼非至教故。唯第五因有所简别。自许能显示无颠倒理契经摄故。简他不极成然自亦许增一等至教量故。前四种因皆以末后因成立得为因。因既成已。即总及别有十比量。前四因为宗有四。皆以许能显示等为因。又以诸大乘经至教量摄为宗。两对为一因。各加乐大乘者许契经摄故字。因既有五。合前为九。又总以中间四对为宗。唯取许能显示为因。且略而言故有十种。若二三合等随义应知然摄大乘说。诸大乘经皆是佛语。一切不违补特伽罗无我性故。如增一者此对小乘有随一过。设许不违补特伽罗无我。便共许发智等为不定。彼亦不违人无我诸师于此未能了达。然有大名居士。德重智高。芳振一时。英流八表。时人不敢斥其尊德。号曰抱跋迦此云食邑。以其学业有余理当食邑。即是胜军论师。四十余年成立一量云。诸大乘经皆是佛说。宗也。两俱极成非诸佛语所不摄故。因也。如增一等阿笈摩经。喻也。注在唯识决择释中。时世久行我师至彼而难之曰。此亦不然。且发智论亦极成非佛语所不摄。彼宗自许真是佛语。虽圣者集本是佛说。亦外道等及汝大乘者。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非如增一等。若以发智为宗。因犯两俱不成。宗犯违教失。不以为宗。故知此因有自不定。为如发智。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汝大乘教如自所许发智非佛语耶。为如增一等。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大乘是佛语耶。若直言为如发智极成非佛语不摄。小乘即违自宗。自许是佛语故。故今应言为如汝自许发智。极成非佛语不摄。彼大乘非佛语耶。以不定中有自有他。及两俱过。此犯自失。由此理故遂正彼云。自许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简彼六足等非自许故。即无前失。
论。又圣慈氏至真是佛说。
述曰。自下第二引庄严论为证。然显扬论第二十卷有十因证大乘是佛说。大胜。与此七因有少不同。一一如彼论。此中对引。然庄严论颂文弥勤所说。长行释者世亲所为。旧人不知。总谓天亲作谬也。梵言梅呾利耶。此翻言慈氏。梅呾罗曳尼。此声转之异。婆罗门十八姓中慈为一姓。氏谓氏族。曾.当皆生此种姓家故以为号。今庄严论说有八因。依勘梵本但有七种。此中第五有无有因。彼别离之故为八种。本合为一。长行有七故字。皆是彼文。余文并是此说。
论。一先不记故至先预记别。
述曰。谓小乘者说。大乘经是坏正法者之所说故若尔何故世尊不预记别。如当有可怖事。皆先记别故。如分十八部灭正法等。庄严论言。一不记故。无先字也。显扬同此。应立量云。诸大乘经若是坏正法者说。佛先应记。宗也。汝说自法内广坏正法者所起等故。因也。如正法灭事等。喻也余可怖事。谓正法灭经说。瞻波罗国国城邑。有诸比丘灭我正法。可怖等事。又分十八部等此中应有不定过难。诸小乘外道后造诸论。虽佛不记亦坏正法者说故。外道非自法内。小乘非广坏法者所说。无不定失又诸大乘经。定非自法内广坏正法者说。佛先不明记故。如增一等。如小乘者造谤大乘论。佛虽不记。非广坏正法者说。如疥癣故此下和上制恶见等一一皆有七个比量。彼论中广说。诸小乘人云佛无功用舍故不说。谓佛不作意观。不记后有大乘者。于彼复言。佛有三因何故不记。一无功用智恒起现在前。即惠.天眼所见。二恒作正勤守护正法。三知未来智无有障碍。如余可怖事。何故不预记。彼论虽无文传小乘难。佛亦记已。如经说言师子中虫自食其肉。即住法内自说大乘或乱正法。岂非师子之虫自食肉也。今应难言。世尊何故不预分明显记我灭度后有某甲比丘等说坏正法名为大乘。初总说言自食其肉。应立量云。师子中虫自食其肉教。非定授我记。不分明记故。如记汝驴披师子皮教等。此义宁知非授汝记。责谤大乘名为自食。又汝非我。我不非汝。汝为自食。
论。二本俱行故至独非佛说。
述曰。庄严论言同行者。同一时行也。设许前难佛灭后方造大乘。何故与汝小乘之教一时俱行量云。诸大乘经。佛灭即行。许明无我理契经摄故。如增一等然成佛说诸大乘经真是佛说。许佛灭后本来俱行故。如增一等又小乘经。应非佛说。与大乘经本俱行故。如汝许大乘经。虽违大乘自宗。以许彼经是佛语故。然义逼应尔为相违过。何故大乘独非佛语。而小乘教是佛语耶。彼许大乘一时俱有不须成立佛灭即行。
问若是佛语何故声闻等不信乐不闻说耶。彼无广解。
论。三非余境故至非非佛说。
述曰。庄严论言不行故。谓声闻智不能行故。大乘理教广大甚深。外道.小乘思量不及故不为说。彼经论中曾所未说。设为彼说亦不信受。根器小故。非彼境故。如阿陀那识中颂。
应立量云。大乘经。是佛语。许非余外道等境契经摄故。如增一等不言契经摄。即大乘论为不定失。又阿陀那识前已成有。故今为量。除彼识教外诸大乘经。皆是佛说。许诸声闻所不闻信契经摄故。如阿陀那识教。又彼论言。有五因故。彼忖度人不得入大乘境。一有依故。智依教生。非证智故。二不定故。有时有处有异智生故。三缘俗故。忖度世谛不及第一义谛故。四不普故。虽缘世谛但得少解不解一切故。五退屈故。诤论辨穷即默然故。大乘智无依有证智。乃至终无退屈。故大乘经理非忖度人境。彼言忖度人。即声闻.外道。
然彼复言。前三因建立大乘虽是佛说。然今释迦如来不说此法。
论。四应极成故至其理极成。
述曰。若言大乘是迦叶等余佛语。非释迦语。则极成许大乘是佛说。今佛。亦应说此大乘。佛智等故。如迦叶等佛。何故乃言大乘非佛说翻覆自违。彼文广论问答。又纵汝许是佛所说。不是佛说。皆有过失。
论。五有无有故至不可得故。
述曰。庄严论第五体。第六非体二合为一。彼言有体者。若汝言余佛有大乘体。此佛无大乘体。亦成我义。大乘无异。体是一故非体者。若汝云此佛无大乘体。即声闻乘亦无体。若言声闻乘是佛说有体。大乘不然无佛乘者。有佛出世说声闻乘者有大过故。与此少异。此意亦以他佛有大乘体。此佛无大乘体。谁出世说声闻等意同前又此佛别有大乘体。即是此教所诠。彼无此义。又非唯体。若教若理若行若事皆是。故应总言。教此何所摄。大乘以何为体。彼智为体有局义故。谓许有大乘教等。无问自他佛。即此所说是。离此所说大乘无故量云。诸大乘体等。定以此教而为能诠。许能显彼深妙理等故。如增一等教。
论。若无大乘至不应正理。
述曰。若无大乘体等。声闻乘教亦应不有。以无能诠佛教所诠佛行。依谁成佛说声闻乘。佛应别有乘教。三乘摄故。或果别故。或佛.声闻中随一摄故。如余二乘。若言佛乘增一等是。亦应佛果即声闻等。应佛即声闻。许能诠教是一故。如声闻等。又逼之言。汝声闻乘等。亦应非有。三乘摄故。如汝佛乘。彼论广中言。若汝言有体者即声闻乘是大乘体。以此乘得大菩提故。有四因缘非以声闻乘为大乘体一非全故。声闻唯自利不利他故二非不违故。有言自利法教于他即是利他者。不然。虽以自利安他。彼自求涅槃。不可以此得大菩提故。
三非行故。有言若久行声闻乘行。则得大菩提者。不然。声闻乘非大菩提方便故。非以久行非方便得大菩提。如构牛角不出乳故四非教授故。大乘教授声闻乘无故。声闻乘不即是大乘又五因故大乘与声闻乘相违。一发心异。二教授异。三方便异。皆为自得涅槃故。四住持异。福智聚少故。五时节异。三生得解脱故。大乘翻此。故非即声闻乘。
有言大乘依行无果非佛说者。
论。六能对治故至是佛所说。
述曰。庄严论云。七能持勤修行时。得无分别智。对治一切烦恼。此即三乘通所断者。若求佛者先断法执。诸法分别执是违此智故。学无相法所治遣此。显扬意与此同量云大乘是佛说。许有对治真无漏道故。如增一等。
若有说言。大乘非佛说。说法空故者。
论。七义异文故至谓非佛语。
述曰。大乘意深。不可随文而取其义便生诽谤。彼广中言。若汝言佛语有三相。入修多罗显示毗尼不违法空。汝大乘一切法无自性而为教授。违此三理故非佛语今不违三相故是佛语。入自大乘修多罗故。现自烦恼毗尼故。菩萨以分别为烦恼。广大甚深即是菩萨法空。不违此空得大菩提故量云。大乘是佛语。许诠深理义异于文契经摄故。如杀害于父母等言。彼阿含经中亦以为义异文故。谓觉不坚为坚等。贪爱以为父等。
论。是故大乘真是佛说。
述曰。总结之也。
论。如庄严论至对治异文故。
述曰。自引颂中。末后故字通为上因。然彼论第一卷第二品说。先略为八因。后广为细各各分别。寻之大精。应言庄严大乘经论。能庄严大乘经故。先云大乘庄严经论者非也。无有大乘庄严经故。正引大乘不共许经。及为量等广成立已。
论。余部经中至有别自性。
述曰。下引共教。初总。次别。此即总也。即引声闻乘经以密。意说此识。如摄论第二。
下别之中有四部别。文即为四。
论。谓大众部至有如是义。
述曰。摄论亦同。摩诃僧祇名大众部。释此部等名如宗轮记于此部中名根本识。是诸识所依止故。非六转识可名根本。不能发起六转识故。其喻可知阿笈摩者。此翻为教。展转传说故名为传。唯第八识有如是义。结喻可知。
论。上座部经至为三有因。
述曰。分别论者。旧名分别说部。今说假部。说有分识。体恒不断。周遍三界。为三有因。其余六识时间断故。有不遍故。故非有分世亲摄论无文。唯无性释有九心轮。此是阿赖耶识。九心者。一有分。二能引发。三见。四等寻求。五等观彻。六安立。七势用。八反缘。九有分心。余如枢要说。
论。化地部说至名穷生死蕴。
述曰。人中国主化地理人。舍位出家因为部主名化地部也。谓无色界色无。无相天等心无。不相应行体无。余不可名穷生死蕴。第八识可然。诸位皆有故。无性释云。彼部有三蕴。一一念蕴。谓刹那生灭法。二一期生蕴。谓乃至死恒随转法。根等法是。三穷生死蕴。乃至金刚喻定恒随转法。于彼三类蕴以立三名。余色.心等如前已说。是有间断非穷生死。故唯第八是第三蕴。世亲无此解。
论。说一切有部至喜阿赖耶。
述曰。于中有三。一叙经。二释义。三总结。即初文也。
自下释义文有其三。一释彼四名即第八识。二谓生已下。征余非此。三异生有学下。显理起爱所著之处必阿赖耶。此中所说即初文也四阿含经。一名增一。二名中。三名长。四名杂。明从一法增至百法名增一。不略不广明义名中。若明事义文广曰长。杂杂明事名为杂。于增一中名阿赖耶。
论。谓阿赖耶识至立以四名。
述曰。四名如论是贪总别三世境故。无性云。爱是总句。余三现在.过去.未来如其次第三世别说。此性恒时极希愿故由乐.欣.喜。是故总名阿赖耶也。世亲一解同前。第二更解谓于现在爱。于过去乐。由先乐故复于今世欣。欣故于未来喜。今但总言是贪总别三世境故。非但有前解亦无有后释。四体即贪无性解言是贪三世总别之境。如前解取世亲后说是贪三世境。是故不取总别之言。
论。有情执为至是真爱着处。
述曰。执为内我简法我他我。至金刚心恒行不息故。阿赖耶识是真爱着处。
彼部计云。执余蕴等。但是贪所著处即名阿赖耶故。
论。不应执余五取蕴等。
述曰。总标生下。不应于余五取蕴计。但令于彼阿赖耶识计。
论。谓生一向至受快乐故。
述曰。自下第一征余非此。文有其七。七种非是所爱着故一向苦处。即三恶趣极苦之处。世亲说此三处于彼有时乐生者。是等流果。今言总非乐。彼极苦故。厌逆身.心念我何时当舍此命.等此类.此身心。此众同分即是行蕴。总厌五蕴故。
论。五欲亦非至而爱我故。
述曰。有言五欲是此亦非真。谓若凡若圣离欲界已犹爱我故。如闻雷声起怖畏故。此不极成。彼许离欲无有我故。此以理逼如闻声怖等。彼摄论据共许有我者说。故不说离欲者有我。
论。乐受亦非至而爱我故。
述曰。乐受是我。非是苦.舍。不顺己故。不增悦故。彼非真着处。离第三静虑染极厌乐受凡圣皆有我故。世亲不解。无性云。贪俱乐受。是乐及贪总是着处。乐为贪增故。此即总缘。或各别缘。是此着处。别心缘故。此中但有乐受无贪。即有别缘者。然无唯缘贪者。
论。身见亦非至犹生爱故。
述曰。有计我见是爱着处。彼非真处。除无学者以无我故。摄论不言除。以极成有我非有学故。凡夫离欲少亦有故。今理所逼述宗令有。下识中亦然。余有学.凡夫信无我者。若证.若信。虽于我见不着。于内我犹爱故。身见非着处。既厌身见应不爱我。
论。转识等非至而爱我故。
述曰。转识亦非。除无学如前说。余有学异生求灭心者。即无相定.及灭定等。虽厌转识而爱我故。非想九品及余有想定。皆极成有我故。言识等者意兼心所。即是识受想蕴全.行蕴少分。以上总取蕴.别中乐受.身见三。摄论等有。然无五欲及下别遮五蕴。此识等中若苦若舍皆是所著。前唯言乐。此中见取等并是。前唯言身见故。
论。色身亦非至而爱我故。
述曰。即是五根扶根尘等。离色染生无色。犹由爱我故。若唯言五欲。据在家者说。此通出家.外道。即色蕴全。
论。不相应行至真爱着处。
述曰。无实体故。不应于无体法生爱着故。不言无为者。内道小乘不计为着处。彼非着处故。外道云我是着处我爱我。已不应即为能所著处。此共小乘诤赖耶无遮爱着处。此中除彼犊子部师。彼亦如前非着处破。非有为.无为故上来总别破讫。前第一是总遮。次三随增计度遮。下三别蕴遮。故有尔所。
论。异生有学至真爱着处。
述曰。此下第三显理起爱所著之处必第八识总结。异生.有学起我爱时。虽于余蕴若总若别有计.不计起分别爱。于此识中任运我爱决定生起。如童子等虽无分别此蕴彼蕴。然必爱我。故唯此识是真着处。
论。由是彼说至此阿赖耶识。
述曰。此总结也。摄论文少别。并如彼抄。
证第八识总有二分。第一引经。虽有自许他许经别。总是第一引明了经自下第二引共许经文含隐者依经申理。即是理证。然瑜伽.显扬.对法八证。未是拟宜。摄论无性.世亲三卷何以方类。至下文中一一对出尽.不尽理引理证中有三。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二正引经申其理证。三广证已后总结之。
论。已引圣教当显正理。
述曰。即初也。
次依经附理一一别释。总为十证。总一颂云。持种.异熟心。趣生.有受.识。生死.缘.依食。灭定.心染净证各有三。第一引经无此识而经义不成。如此第一中谓契经说下是。第二别显征其义明违理不成。如此中云谓诸转识在灭定等下是。三总结归本识彰他义不成。如此中末后心即是此第八识是。下多分一一有三随文准解。然八证中此但有五。可具对明。不解三者。下自当悉。
论。谓契经说至故名为心。
述曰。第一引经。不出经之题目。但随解释杂染法者。即有漏法。善.染皆是清净法者。即无漏法。五蕴并是。或顺解脱分等名清净。顺清净故。分位之中有清净无漏种故之所集起故名心者。或诸法种于此集起名心。心是所集起处故。即通有漏.无漏所集起处。或诸法种子之所集起名心。心是诸种所集起故。如善.不善业为异熟因。无记种子为因缘。集起现识。果唯有漏不通无漏。无漏不生此识故。无漏识者无漏集起。此即引经。
论。若无此识至不应有故。
述曰。无第八识如经持种心不应有故。即无此识理爽前经。随诸部释。虽下自有简。然于此中。总叙诸部释此经。下方次第别难。谓诸部中经部强胜。故须先破。
次第二段文。
论。谓诸转识至有间断故。
述曰。自下第二别显征其义明违理不成于中有五。初破经部于中有三。一破五蕴受熏持种。二破识类。三合破识及类前后相熏。
初中有三。一正破六识。二破色.不相应。三破心所初中又二。先破违教。后破违理违教有二。初破他。后显自。譬喻部师即经部也如五十一.对法等。解种子义中云。又心.相续长时间断。不应经文流转不息者。是以转识间断故。不能持种受熏。夫坚性者可持种故。识若不断其种恒在。识既断故种亦随灭。后法等起从何种生。有间断故不能持种。然彼但言灭定等长时者不取余法凡间断者。共经部师有五位故。谓即无心睡眠.闷绝.无想.灭定.无想异熟。其大乘中命终.受生闷绝中摄故。此等诸位转识不行。唯第八识相续不断。
此中以下诸识言者。多分兼心所。言王取臣故。或不取者下。自别解心所法故。
然此中下电光等喻。一喻通三因。谓六转识不能受熏。有间断故。如电光等。即下说云。一非可熏习。二不能持种。三非染.净种所集起心。此皆是法。以此一因通三宗量。此皆遮量。设各自熏。或互相熏。皆此中摄。
论。根境作意至易脱起故。
述曰。经部六识不俱时有。破大众部。然彼无熏习义。设破熏习。又以经部有熏习故。设许俱时。亦不成熏。此破经部设许六俱。有熏习故。是义之本摄论第二无性解云。若六转识定俱有者。不应所依.所缘.作意三种各别。以各别故无相应义。此难俱时起识熏义世亲摄论云。复有余义。谓行相亦别。此不成因。第八.六识根等许别行相亦异。又无同喻非极成因无性意谓根.境等定别。非定俱时故不成熏。故此中言根.境.作意。即三差别互相熏故量云。眼等。非可为耳等所熏。根.境.作意三定各别故。此无同喻。然以理责之。令不得互相熏或如自他身六种转识。故论文云根.境.作意类别起故。不尔此言说之何用。摄论唯有此中一因前解设破经部六识俱时受熏。今解但遮六识体非受熏。以根.境等三种各别非必刹那刹那皆具足故。非识恒起故无熏习。不同无性前解虽本。不作此解自为不定。八识三别互相熏故。又六与八非一向异。依之而起故许相应。彼六不然故无自失善等类别易脱起故者。瑜伽等种子中有四位。一三性善等位。互相望起。二三界位。谓下.中.妙界心互相望起。三有漏.无漏位。互相望起。四世.出世位。互相望起。今以善为首等取彼位。故言善等类别易脱起故。宗如前量。因云易脱起故。喻如电光等。等取声等。
论。如电光等不坚住故。
述曰。此则同喻.及第三因不坚住故者。因也如电光等。喻也。
论。非可熏习至所集起心。
述曰。下三宗之法。因如前说三种之因。或一一因皆成三法。或三种因各各别成。如次.逆次.超间.合二。准作可知。若与根等类别为因既有同喻。即言类别为因亦成。既有四因。此遮六识非可熏义。
论。此识一类至所说心义。
述曰。此显正义。成第八识是可熏识。以一类故。从初至终无间断故。如苣胜等。等取衣等。此非极成喻。亦非无间故。然从生至灭一期无间少同第八。得以为喻。可言极成。此中比量如文可知一类之因。简前善等类别之因。恒无间断。简灭定等五位间断坚住之言。简不坚住。以根.境等不成量故。此无所遮或一类言。义亦兼彼。此中法阙。但有可熏略无持种。以苣胜非集起之心。三量成已方始成立所集起心。故次论云契当彼经所说心义。此违经中但有二宗法。一者可熏。二者契彼心义。然以苣胜可为熏习。文但明举。遂义合云契当彼经所说心义。下违理中方言不许有持种心便违正理举第三宗。然违经中亦得具三。违理亦尔。各举胜义。互举不足是文本意。
论。若不许有至亦违正理。
述曰。第二违理。若不许有此更违于理。
上来依经申理难。以下经外别生难。
论。谓诸所起至唐捐其功。
述曰。下出别理。起染净法不熏成种。所起唐捐。空无果故。唐之言虚。捐之言弃也。生死.涅槃无由断.得。故无生死亦无涅槃。
论。染净起时至执自然生。
述曰。若现行起无种子者。同外道自然生。唯以自然为因无余因故。下第十破中亦云无所熏故。若无自种则界地往还等。诸染污法无因而生过然彼经部执色受熏持种。如五十一末叙。或虽不相应彼计是假无体法。大众有不相应。然无量习。今并设遮。亦有执故。
论。色不相应至岂能持种。
述曰。量云。色.不相应。理非染净内法所熏。亦不能持种。此中二宗。因云。非心性故。喻云。如声.光等内法所熏。简苣胜等色。为外法熏故。此中不取坚性为法。故知性不坚住。非宗之法。即是因也。总配别配色.不相应。因.宗可解。
论。又彼离识至内种依止。
述曰。此色.不相应。不可说为内种依止。离识无实性故。如龟毛等。色体即心故。唯应心为诸种依止。不相应假依心而立。亦应实法为种子依。前已数遮故不为量。但可言异。
论。转识相应至亦不受熏。
述曰。下第三遮心所。有八比量。四因各成二宗法故随其所应量云。此不能持种。亦不受熏。有间断故。易脱起故。如前诸识。法在于后令通前量又宗如前。不自在故。非心性故。如电光等此中但有前二因之喻。前已遮心是可熏已。故得为喻。后二因.喻略而不论。如前说故。非六识是不自在等。故应别喻。
论。故持种心理应别有。
述曰。此总结也。然无性次下有前念熏后念计。上已破云不俱有故无相应义。如他.我身前后之心不能受熏。总是经部义。
此下第二破经部中遮识类受熏。彼论据计唯识前熏后。此说许识类亦然故前后异也。上总经部计熏。设纵六识俱有。除第八识余五取蕴并如前遮非持种等。故持种心理应别有。即第八识。此等经部本计然后有经部异师第二。于中有二。初叙宗。后正破。
论。有说六识至第八识性。
述曰。此叙彼宗。是识转变刹那即灭。识上假.立一类不变。无别前后。识类是一。故此可熏。亦可持种。识既被遮。故须计类。因类既成。何劳第八。
论。彼言无义。
述曰。下破有四。初论主非。
论。所以者何。
述曰。次彼返诘也。
论。执类是实则同外道。
述曰。第三别破中有四。一征假实。二征何性。三征间断。四征类同初征有二。一实二假。此征实也吠世史迦同异实故。
论。许类是假至内法实种。
述曰。此征假也。类不能持内法实种。许无实故。无胜用故。如龟毛等。此中二因。一是假故。二无胜用故。如瓶.衣等定不能持内法种子。外种可然。麻衣是假许可持故。本宗说类是假。今言实者是设遮也。如摄论总有二种。一识类。识家之流。二刹那类。即无常之流。二皆假法。此假实征。
论。又执识类何性所摄。
述曰。次三性征。总问何性。
论。若是善恶至犹如择灭。
述曰。此类。应不受熏。汝许有记故。如择灭。此中宗略。若难不持种。便违宗失。非自不许彼故。
论。若是无记至此类应断。
述曰。若唯无覆。善恶心时此即应断此义意言。许间断故如识自体事非可熏等。前已破故。
而彼若言善.恶心时此类不断性是无记。具坚.无记义故可熏者。今非之云。
论。非事善恶至别事性故。
述曰。非识自体事善恶性类成无记。所以者何。别类必同别事性故。非如众同分是总类。同异句等是总类故。彼与法自体事性异。此是别法。法之别类唯在识上有不通余故。虽无同喻以理征之。
彼言识法同分是无记识通三性。此类可然故可熏者。
论。又无心位至持种受熏。
述曰。设纵类无记。异其善等心。此不断故故可熏者。如五位无心时此类定无。是识类故。如识间断。性非坚住。故不可执持种受熏。此二比量义准前成。摄论同也。
论。又阿罗汉至许便有失。
述曰。第四征类同。中有二。初凡圣类同。后根.法类同。此初也圣.异生心。识类同故。前成凡夫。后成阿罗汉。或是异身但类同者。应互相熏。诸阿罗汉为诸染熏。异生应为无漏法熏。是识类故。如自异生自圣者等。许便有失。无凡圣故。
论。又眼等根至识类受熏。
述曰。下征根.法谓眼等根.及所余法与眼等识。一则根同。眼识等亦为次第灭根故名意根故。亦与余法类同。法义通故或信等余法。与眼等根义同。眼等根法。与非根法法类同。应互相熏。然汝不许违自宗故义虽通尔。以彼本计识类受熏。即眼等根是识根类。或所余法是识法类。应互相熏。识之类故。然汝不许是此本意。若以根等与余信等为根类同。便令相熏。失彼宗意此法类同摄论亦无。彼言或应意根成造色性。与眼等根类同故。第四结云故不应执识类受熏。
论。又六识身至必俱时故。
述曰。第三破事.类双熏计。准世亲。前熏后不言类唯取识。是譬喻部师。无性亦然。并无类前熏后。今此设遮经部。兼破譬喻师。譬喻师是经部异师。即日出论者。是名经部。此有三种。一根本即鸠摩罗多。二室利逻多。造经部毗婆沙。正理所言上座是。三但名经部。以根本师造结鬘论广说譬喻。名譬喻师。从所说为名也。其实总是一种经部上来事.类俱时被破。即事及类前熏于后。今破云。前念事.类。不熏次后念事.类。不俱有故。如隔多念。隔多念者彼计不远熏故得为喻。但熏次后故。设遮识熏类。类熏识。识熏识。类熏类。皆不成立。故总遮云非互相熏。能熏所熏必俱时故者。显熏习义。非是前后如隔念故。又此文外破前后心异性。或后是善恶类亦然。如何前熏后。后无记可尔。
以前经部本计熏习。设六识俱转今次叙大众部。彼计唯有六转识俱而无熏习。设有熏义。
论。执唯六识至能持种义。
述曰。此既别破大众六识俱转。故知初破但破经部。纵成俱转难非受熏。由前破经部同时六识受熏故。彼大众部六识无持种义。此不立假类受熏故言唯六识。无前熏后故言唯俱转。
以下第三破上座部。无性第三云经部师者。即此上座部中自有以经为量者故言经部。
论。有执色心至为证不成。
述曰。于中有三。一叙宗。二申难。三破救。此初也。谓色望色。心等望心。自类前后。前为后因。因义既成。故先所说证第八识有不成也。
论。彼执非理无熏习故。
述曰。次申难有三。初破无熏习。次难后不生。后难无后蕴。此总非。
论。谓彼自类至前为后种。
述曰。既无熏习如何前后为种。若曾自类相熏前念中有后种子。前可生后。既无熏习何得为因。无性摄论云。二念不俱有故不得熏习。如前已破量云。前心等不为后心等种。无熏习故。如瓦砾等。
论。又间断者应不更生。
述曰。此第二难。摄论云。谓生无色色久时断。后生下界色应不生。彼说过去现无体故。灭尽定等心断亦然。前久已无。应非后种。因则不遍。
论。二乘无学至为后种故。
述曰。此第三难。彼色生色心复生心。二乘后蕴如前余位无断绝故。但言二乘简自宗故。佛无此事量云。极成二乘无学后心不得入涅槃。许能为因故。如前前位极成言简佛为不定。彼不极成故。
自下经部诸师。既见上座被此难已更方转计。或设遮上座部有熏习救。前解是本。恐无心时心断故。色中有心等种。无色时色断故。心中有色等种。更互含藏受熏故无过失。今子段第二论主非之。
论。亦不应执至前已遮故。
述曰。下破转救色.心展转互为种生。无色.无心后生诸色.诸心无失。转识.及色非所熏习先已破故。转识不受熏。许有间故。色根不受熏。许非心故。并如声.电。如何可能为诸法种。并如五十一叙计。
下第四破一切有部。于中有二。初叙宗。后正破叙宗中文二。初正叙。后会违。
论。有说三世至能持种识。
述曰。叙彼宗计。因能感果。果能赴因。无不皆成。何劳计执别有识体。复言熏习即双非上诸部及大乘义。
次彼会经。
论。然经说心至势用强故。
述曰。心用强胜非如色等故唯说心。非心持种可受熏习。经部以色为持种法。心类亦然。但说于心以心胜故。大众部.上座部俱云。虽说有色心。心能起色故但说心。
次当论主非一切有言。
论。彼说非理至非实有故。
述曰。过去.未来。非实有体。非常无为。非现在故。如空华等。
论。又无作用至皆不得成。
述曰。其去.来世。非因缘性。以无取果用故。如无为等。去.来既无。无持种识。故于诸部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论。有执大乘至及一切法。
述曰。第五清辨无相大乘。于俗谛中亦说依他.圆成有故。真谛皆空故。今言空者遣遍计所执。彼执此文为正解故。彼依掌珍真性有为空等似比量。拨无此识及一切法皆言无体。
言似比量者。谓约我宗真性有为无为非空不空。有法一分非极成过。汝不许有我胜义故。四种世俗.胜义之中各随摄故若随小乘彼转实有。便违自宗。若随汝自宗胜义空者。我不许汝空胜义故。亦非极成又以我说若约世俗无为有为二俱是有。若约胜义非空不空。汝今说空。即有违自教之失。名似比量。
论。彼持违害前所引经。
述曰。违前染净集起心经。
论。知断证修至成大邪见。
述曰。知苦断集证灭修道。染苦集.净灭道.集道因.苦灭果。皆执为非实。成大邪见。
彼若救言我依世谛不说为无但言非实。
论。外道毁谤至但执非实故。
述曰。则同外道。外道邪见毁谤。亦不谓染.净等皆无。现所见故。但执非实。染因不能感恶果。善因不能感善果。以非实故。如空华等。
论。若一切法至用为军旅。
述曰。一切法无。菩萨不应起大悲舍生死集菩提资粮。谁有智者为除虚幻之敌。求石女之儿以为军旅而共摧敌。要贼是有。方求资粮而求断彼。
论。故应信有至染净因果。
述曰。因果不无可信此识。劝清辨等以生信也此中可说三性有无。略述掌珍清辨本意。分二见之是非。定双情之邪正。我真谛中亦非法无。但不可说为因为果。言语道断故。俗谛之中依他.圆成有故。遍计所执无故。
第三大文总结之。
论。彼心即是此第八识。
述曰。持种等心是此第八。即八证中第四种子证。及摄论第二熏习中。及安立本识第三中义。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第二异熟心。别经等可知。然此中意破经部.萨婆多皆得。即八证中身受证故。
论。谓眼等识至非异熟心。
述曰。下文有四。一破计。二申义。三明身受。四立异熟心初有二。初总破。后别破此为二因立二比量诤异熟体六种转识中业所感者。非真异熟心。断已更续故。有时间断故。如彼电光.长养色等。若不别言业所感者。有一分相符过。彼善恶心说非异熟故。若不言真异熟心。即违自宗。自说亦是异熟生故或总非六识。不应是真异熟心。非一切时是业果故。如电光等或有间断。断已更续故。此因皆是总非六识。言此诸识中不应说有真异熟心故无相符过。
论。异熟不应至无斯事故。
述曰。彼说命根.五根等异熟者。必相续无间。一切时是业果故。断已不续。故知六识非是异熟心。非大乘中许眼根等是真异熟。彼宗说故。
此总非讫。下别破。
论。眼等六识至非真异熟。
述曰。破小乘言。汝六识中业所感者。非真异熟。非恒相续故。如声.风等故知前破但是总破又彼识中业所感者。是异熟所生。非恒续故。如自许声等大乘许是异熟生故此中更有断已更续因。皆准前作。此中文略。
论。定应许有至作有情依。
述曰。自下第二申归正义。定应许有真异熟心。一切时续者。酬牵引业。非满业者。有间断者是满业故。引果之识遍三界有。六识不遍。无色.无心定等。五识.及意无故无断者言恒故。变为身.器。以身.器恒有。必由心变故。然境不离心故。非身.器色法能作有情依。有情是假者。假者依此识而建立故。若无此识如死尸等。便不可立假者有情。
何须恒时变为身器。
论。身器离心理非有故。
述曰。身器离心理非有故。不可为有情依。此总对诸部。又无色界应无有情。以无色故如前已说故若尔命根.同分足为有情依。遍而无断可为真异熟。何须此识。
论。不相应法无实体故。
述曰。以其无故不可为依。此偏对萨婆多。
论。诸转识等非恒有故。
述曰。亦不可依。非恒有故。应无心位即非有情。无所依故。此偏对经部或总俱对。
论。若无此心至恒立有情。
述曰。若无第八谁变身器。复依何法恒立有情。有情之体以有心是。无心非故。
论。又在定中至身受生起。
述曰。第三明身受。若在定中或不在定。若有漏无漏定皆此摄尽。瑜伽等文有如理思.不如理思。彼或不思惟。或复推寻。即是此中有别思虑.无别思虑。谓在定.散皆有身受有别思虑无别思虑。别思虑者。意识别缘一深妙理或别事等时。无思虑者。或无心时等。在此有别思虑.无别思虑时。理有众多身受生起。在定等中有身受起。然无五识或别缘等。故在定等中意身等识不觉。唯第八识领受此境。此等位中损益身故。故名身受或从果为名。后时损益身故。
论。此若无者至或复劳损。
述曰。若在定等无身受者。不应出定等后时。身有顺故怡适。或复违境劳损。如坐禅师在定之中心别缘故。纵有劳损.怡适未知。后出定已方有损益.或适.或劳。由前定等中有损益境第八识取故。后时得有劳损于身等。举后果位显因定有。言身受者。身所受故。非谓受数。此即是境。
论。若不恒有至有此身受。
述曰。若无第八真异熟心定中领之。彼定出等位中。如何有此身受。
论。非佛起余至非佛有情故。
述曰。第四立异熟量云。非佛起余善心等位。必应现起真异熟心(宗也)。非佛有情故(因也)。如许起彼时(喻也)非佛者。谓菩萨.二乘.及异生等。此简佛者。佛起善心位无异熟心故起余者。余有二种。即是共许六识中异熟心余。即善无漏心位等。或是余无心位等。此简起异熟心。更立异熟心。便犯相符。无同喻故。在彼位中必应现起真异熟心此下二句是法。前二句是有法非佛有情故者。不言非佛但言有情。有不定过。或违自宗。佛亦示现为有情故。善.无心等时无异熟心故如许起彼时。如汝自许。或我许汝宗起彼六识中业所感心是真异熟。故得为喻。不尔便有所立不成。不许六识真异熟故。又不举此即无同喻。若以此宗第八为喻。彼说无故。无俱不成。起六识中异熟心是非佛有情。何故善心起时无异熟心。亦非佛有情故。
论。由是恒有至此第八识。
述曰。由此道理故。必恒有真异熟心。此总结也。即是解八证中身受文也。无此解者难解彼文。
自下第三。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说趣生体。以经为证。通破一切有.经部等诸部。皆说得也。
论。谓要实有至正实趣生。
述曰。下文有三。一具义多少。二遮余非。三归本识。此即初也四义具故方名趣生一要实有。谓要有体。假法非趣生。趣生实有故。即业所感是实有故二要恒续。谓无间断法方趣生体。生此趣此生中。一期时须恒故。若有间断便非趣生故三要周遍。谓通三界九地。不可此趣生唯在一处界不在余处界。以趣生通三界诸地故。若是有漏有情皆趣生摄。若不遍者即非趣生故四要无杂。谓生此趣生方起此法名此趣生。若生此趣生可起余趣生法。则非趣生。应成多趣多生故具此四义是正是实趣生之体此言正实。简能趣法及中有等皆名趣生。诸经论中言烦恼等是趣生者。是假趣生。相似趣生。非是正实趣生之体。今言正实意在于此。
论。非异熟法至趣生法故。
述曰。下遮余非。四义遮也。即第一遮。此有二意一者总简。谓除第八识外。皆是非异熟法。非真异熟法故。此意在真前言正故。种类言之。住一趣一生。可起诸余趣生法故二别简。下简得善。别报心心法.及色.不相应行已。今此中虽复总言非异熟法。在下所简外。谓余加行善.及染污。余无记心.心法。长养等流色。皆可起余趣生法故第七识不在此中。非共有故。今简共有者故。即是四因中第四无杂因简。此从下向上解。
论。诸异熟色至全无彼故。
述曰。此第二遮。异熟色中有九处。除声.及法处。无色界中无异熟色故及五识中业所感者。即苦.乐.舍受相应报心异熟生者是不遍趣生。天趣.化生即无色界之中全无彼故。此举全处。于别别地亦无有故。鼻.舌色界无。余三识二禅以上无。诸色分别可知。此中不举分无处故。但约所无简别为论。此具四因中多少。即第三因简。
论。诸生得善至而不恒有。
述曰。即第三遮。此唯第六意识中者。五识虽亦无杂起者。无色全无。如前类遮。非此所说。及意中别报者。虽遍趣生起时无杂。而不恒有。有间断故。六位无故。或无漏心。异类心中。皆说无故。即第二恒因简然此虽复说不共因。亦说共因谓遍.无杂二。有体通上亦有故。此中不说。然此说所有者。影显前后皆有所具因故。类此应说。恐厌烦文故略影显。
论。不相应行至是实趣生。
述曰。即第四遮。此初因简。前数成故更无比量。然此四因。非但一一别简。共简非是业果。具四义者是业果故。是第七识非共有故。此中不简。然入第三恒中。以入地有转易故。入灭定等有间断故。非业果故。无性之人第七非业果也此下所简彼心所法亦在彼中。随所余生即属彼故。此中言王意并臣故。
论。唯异熟心至是正实趣生。
述曰。自下第三归本识也。于中又三。一归本识。二破他非。三简佛位。此即初也。如是所简余五蕴法。皆不可立正实趣生。又此业果。明知无为.无漏有为。皆非趣生体。唯异熟心及彼心所。体是实.是恒.是遍.是无杂。是正实趣生。
论。此心若无至应非趣生。
述曰。下破他非。设许别报心是趣生。既知除异熟无记心外无趣生体故。此心若无。生无色界起善等位。应非趣生。谓在彼界起善心性有覆心时。应非趣生。此时无报故。不同下界有报色故若此本难唯经部师。无不相应命根等故若破萨婆多。不许彼不相应已今为此难。于理不遮。故知设许别报法是趣生难。前已遮善等非趣生杂起故。一趣成多趣法。应是多趣身故。第一设许别报心是趣生讫。
论。设许趣生至便违正理。
述曰。次第二设许趣生摄一切有漏。即善等皆是。生无色界起无漏心。应非趣生。即是便违正理。有二乘圣者非趣生摄故。即摄论第三云生非想处起无所有处无漏心时。即应二趣皆应灭离等。但有设许一切有漏是趣生难。皆以前难应寻彼会。此通诸部。义准前释。
论。勿有前过至正实趣生。
述曰。勿有前说不具四义过。及有此识最后失故。唯异熟法是正实趣生。若有第八识一切时恒有。无此过难由。以异熟法为正实趣生故。
论。由是如来至无记法故。
述曰。下简佛位。佛非趣生摄。佛无报法故。
论。亦非界摄至已永断故。
述曰。四智俱善。亦非界摄。非有漏故。有漏是界义故。界是缚义故又彼何故非系缚者。世尊已舍苦.集二谛名世尊故。何故无苦.集。有漏诸戏论种已永断故。即有漏法名为戏论。无漏法名不系法故非同戏论。故正实趣生唯异熟心.心所。
论。正实趣生至此第八识。
述曰。世尊有处说为人趣。名化生者如下食中自当解释。皆是示现。非正实趣生。彼全无漏故。此是报法故。佛地论中亦同此解。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自下第四引经证能执受。是八证中初执受证。然此稍广。初通破诸部能执心计。
论。谓五色根至能执受心。
述曰。下文有三。一显所执彰能执心。二明执心显唯第八。三破异计非能执受。此即初也五根在自身。非己相分他身五根。依处。除声。皆非执受。故对法执受九处除声。声非所执故问曰何以声非所执受以有间故。又声疏断。故非所执。然五十五等亦说是执受。以依执故。非生执受。如前已说唯现在世是有情故。可有执受。过.未非也。经部去.来无。萨婆多非过.未。此出所受。彼唯身根能生觉受。余根等同聚亦名执受。其身识转时名为执受。身识不转亦名执受。是彼类故。此等所执受法。定由有已能执受心持令不坏。经虽但言有色根身是有执受。自非能执。自若能执。应别有所执。既无别所执。而言有执受。故知有他能执受自也。
论。唯异熟心至无如是义。
述曰。下明执心显唯第八于中有二。一显八有七无。二简言滥。此初文也何心能执受。唯异熟心。谓第八识。先业所引体任运起。非现缘起。纵第七识亦现缘引。不能执受。即是八证执受五因中第一因。下自为量。不能烦述非善.染等。等取威仪等无记。彼是第二因。彼言六识善.恶可得故。不能执受一类。谓第八识一类异熟无记性摄。次第三因。彼言六识一类异熟无记性摄不可得故。不能执受能遍执受者。谓唯本识遍能执受五根等法。是第四因。彼言六识各别依故。不能遍执。此中第八佛色根证如下自解。
相续执受。谓第八识一切时执。非有执.不执。不执时即烂坏故。是第五因。彼言六识所依应成数数执受过失唯第八识具此五义。眼等七种转识皆非业引。不具五义故非能执。
论。此言意显至无执受故。
述曰。下简言滥。论中意言。显六转识皆无一类能遍相续自内能执有色根身。既六转识不能执受。即唯异熟第八能执。此言非显唯异熟心方能执受。勿诸佛色身亦无执受故。佛善第八亦能执故谓前二因但义差别。即一类摄尽。一类异熟无记。即双摄尽故今说三又前二因简本识.转识同异。后三因中明七转识不能遍执受内有根身。却明执内有漏色身唯异熟识。非显能执识唯异熟心。佛能执心为不定故。
论。然能执受至故作是说。
述曰。执有漏身唯异熟心。非善等心。虽佛善心亦能执受。执善无漏非有漏身。故作是说。
论。谓诸转识至如非择灭。
述曰。下破异计。初有五量总破识等非。后遮色等。初中有二。初破心。后例所谓诸转识。总破六识。皆不能执受有漏色身。即取下言以为宗法。现缘起故。如风声等。即对先说阿赖耶识。先业所引以能执受。又宗法中不言不能执有漏身者。设六转识无漏性者。亦不能执佛无漏身故。又下法中不能执受有漏色身。自乃具足。下皆准知。此第一因自下第二别破异性。彼转识中善.染性等。等取威仪等心。皆不能执受有漏色身。非业引故。如非择灭。自对前说非善染等。然无漏识不执有漏色身。故无过失。俱共许故。
论。异熟生者至有漏色身。
述曰。此对前说一类.能遍.相续三义比量彼转识中异熟生者。亦不能执有漏色身。自下三因皆破六识异熟心不能执受。非真异熟故。前已极成既有间断非真异熟。故得为因。前第三因。有间断是非一类故又非遍依故者。即各别依转。第四因是。即同摄论生不净章各别依也又不相续故。数执过失。是第五因。亦生不净中不坚住也喻云如电光等。上第八识五因次配。然旧作五因量别。勘瑜伽等抄。此等三喻。虽一即得遍于五因。论师欲生惠巧便故此别出喻。勘诸八证第一执受。不见此文但知虚读过。
论。诸心识言至如唯识言。
述曰。例破心所。上来如是异熟心言。诸转识言。亦摄心所。定相应故。如唯识言。彼亦不遣心所法故。由此一文。证知上下诸文皆尔。中以作法影初后故。上来通破诸部六识非能执受。
论。非诸色根至如虚空等。
述曰。自下别破经部.萨婆多色等执受。谓经部师计。有心色互持种子及能受熏。如前已破。今破色根亦不能执有漏色身。无所缘故。如虚空等。谓萨婆多心能执受。前已破讫。若谓命根.同分为能执受。今此亦非。不相应行虽举总名。意取命根.及众同分。余不计故。
或设遮余。并不能执有漏色身。无所缘故。如虚空等。此设许有体。不尔即应言无体性故。今正非无体。亦得以无所缘为因。
论。故应别有至此第八识。
述曰。余既不能执。故知别有阿赖耶识为能执受。无前过难。
论。又契经说至得相续住。
述曰。自下第五三法契经。文各有三。准上可解。此经有颂。谓寿.暖.及与识。三法舍身时。所舍身僵仆。如木无思觉此中更互依持之经。是长行文。与颂稍别此经意说。于有色界有寿.暖处有能持识。三法摄故。识如彼二亦应相续。故以为证。
论。若无此识至不应有故。
述曰。总以理成。
下自别解。第二正解有三。先非转识。次即赖耶。后难异执。
论。谓诸转识至持寿暖识。
述曰。此非转识。六种转识于五位有间断。于三性有转变。由斯义理无恒持用故。如声风等此中三量。因有三故。一有间。二有转。三无恒用。不可立为持寿.暖识。通破诸部。或彼设言转识有持用。而非恒持。即以此一为极成因。设言有细第六意识有恒持用。今以为法无恒持用。有间转故。如声风等。亦得为量。
论。唯异熟识至持寿暖识。
述曰。此即赖耶。取第八识立为持寿.暖识。无间转故。许有恒持用故。犹如寿.暖此喻有失。以寿.暖非能持识故。又识可持暖.寿二法。暖不持暖。寿不持寿故今可应言我第八识可能持暖。许无间转故。及恒持用故。如寿或能持寿。因如前。喻如暖又第八识可为能持。许寿.暖.识中三法摄故。如彼二法。论无此因。此因通故。然此论文义具为论。非要文具。故论文云持寿.暖识。以寿.暖为喻。或复成立第八识性有恒持用及无间转。前以许无间转因。后以许有恒持用因。
次以义逐。
论。经说三法至岂符正理。
述曰。后难异执。于中有三。一申难。二返质。三解征。此申难也经说三法更互依持。余二相续独识间断岂符正理。阙一不可名互依持。彼说六识故言间转。间者断。转者易量云。三法中识应一类相续。三法摄故。如寿.暖二又或应返质。寿.暖二法亦应间断。三法摄故。如彼许识此论主征。
论。虽说三法至独有间转。
述曰。此外返质。虽说三法互持。两家共许唯暖一种不遍三界。非寿与识亦如于暖。今者论主何不许识独有间断。例言三法更互依持。暖不遍三界。依持许三法。何妨其识独许间转。
论。此于前理至恒相持用。
述曰。下解征也。论主释言。此于我前理非为过难。经中说三法互相依者。谓若是处具有三法。即欲.色界无间转者。可恒相持。不尔便无恒相持用。谓有间转名不尔者。如六转识无恒持用。经言三法更互相依。非令无色亦有暖法。
论。前以此理至其理极成。
述曰。前者我言恒持用理。显三法中所说识言非诠转识。意目第八恒有用故。汝举暖不遍。岂坏我前理。我前所言识不遍者。可以暖为例。我以识无恒用。何得以暖为理彼救意言。识有间故无恒持用。暖无色无。亦应如识论主意解。具有三法处。可有恒持用。在欲.色界为难于汝。此则不可具三法处。唯识间转寿.暖不然。非于无色唯说暖无。便则例令具三法处。许识间转有恒持用。故我前说其理极成。
论。又三法中至定非无漏。
述曰。前不齐解。设复任汝识间转如暖。汝宗六识为此中识。应不通三性及与无漏。如寿与暖故。论无三性准例应成。故云又三法中乃至定非无漏此亦不然。如寿能持暖非是寿。以能持故寿应非寿。彼既不然此云何尔。是故何得以识能持故。令如寿.及暖。非通三性。及非无漏。此意不然。谓无漏法不持有漏故。识如寿.暖唯有漏有持。岂得言三性有寿非寿等为例成失。一切难中俱有此例。
又此中文第二别难。
论。生无色界至能持彼寿。
述曰。且许有色界以色身有故。识无漏时寿。暖可在或有色界有色身故。设识无漏以义隐故今不为难。
生无色界既无于暖。起无漏心尔时。何识能持彼寿。无色身故何所依持。
论。由此故知至此第八识。
述曰。总结之也。由此故知。有异熟识。无记一类。相续恒有。体遍三界。能持寿.暖。彼识即是此第八识。如俱舍第五命根中难然今以识种上功能为寿。即现行望种为互依持此义如何。种生于现有力因缘。因望所生能持可尔。现望于种既非能熏。无力引生。能持宁在因缘义者非要能熏。种自类生为例。即是第八现行。虽非能熏望彼种子亦非因缘。然称有力。若无持者便失坏故。此中相持非因缘义。由此识.寿两互相持。更互为缘于斯义立。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自下第六。此初引经便证识有。谓此大乘及通小部。受生.命终必住散位及与有心。方得受生及命终理此中合文必住散心。非住无心及非住定位而得命终受生者也。下破经部等。所以者何。瑜伽第八十云。诸无学者要先入灭定后方入无余。亦无心命终。彼无六识非无第八。由斯即显。若以六识为命终识彼如何成。若说意识受生命终。彼由无学愿力致然。既有第八亦非无心。又说诸异生.有学。不相违也。
论。谓生死时至必不现起。
述曰。下文有五。一破六识非。二显第八是。三破大乘异说。四破上座部义。五难死时渐舍之识初中有三。如文自显。此即第一举无转识此位身心俱太惛昧。身惛昧。硬强性。心惛昧。闇劣性。如睡无梦。即五位中无心睡眠。极闷绝时因鬼.药等有此事起。如决择分无心地说。然瑜伽师生死二位既无六心。无心地中不别说者。即闷绝摄。今言闷绝离死。生外为鬼.药等所闷绝故今此二位非是住定。住散位摄。有此无心故引为证量云。即生.死位。明了转识必不现起。身心惛昧故。如睡无梦等此二位中身心惛昧。大小二乘悉皆共许。故极成因。转识生死位无唯大乘义。故得为宗。对萨婆多此喻不成。彼但三位说无心故然先释有二。一谓唯有第八无余六转。此文可然。宗无余故。即以瑜伽第一为证。谓入母胎说有本识。不说意故。又以对法论文为证。唯以无记心命终故二说亦有意识。岂以瑜伽不说意识即便无者。第七应然。以不说故。此位应无。若无记心命终受生便唯第八。第八恒有何须说也。即以此文证有第六。简异性故说唯无记。若不然者说无心位。何不别说受生.命终唯言五位前师解云。亦即闷绝。俱是惛昧位中摄故。然今此中文势本意。唯取有本识义为正所宗。言无意识。受生.命终唯有本识。若无本识。以谁为受生.命终之心也今助释云。是破他故且言无意。非唯一说此兼两师然下既无别说。即以前师为正。
论。又此位中至必不现行。
述曰。子段第二立六量非。此二位中必无转识。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如无心位正破萨婆多。引三位无心为喻。若兼破经部等。即前二散.及与二定。无想五位。然彼二部等说五识无。执有意识。然今此中正破彼意识。及设遮五通言六识。非正遮计。此即难全无。
论。六种转识至如余时故。
述曰。第三段设纵有六识难。令行相.所缘亦可得知。汝之生死许有转识行相所缘应可了知。转识摄故。如余散有心位。今随文便先言其因。谓六种转识。次言其宗。宗中先言有法行相所缘。次复言有。此言有者谓有转识。行相.所缘必应可知。可知即是法。如余时是喻。以因故字。安置喻中。非直文势便能。亦复义生巧逐。上下诸文多分如此。准此可解。
既有此难外返伏难。说有转识遂令行相等可知。既有赖耶。应行相等可说。
论。真异熟识至不违正理。
述曰。第二显第八是极微细故行相所缘俱不可知。简第六意体非微细非真异熟是引业果。总报摄故一期相续。中无断故恒无转变。其性定故是散心位。非定位故是有心时。非同五位无心时故名生死心不违正理。我今此识既非转识。体极微细。生死虽有。行相.所缘俱不可知。非同粗识可知之识。故六转识违于正理此中所以惛昧为因解生死时无转识义。诸贤共禀众教同说。次难陀论师等无量论师.正法藏.胜军师等时以为住。恒用阐扬殊增智虑。名光月氏誉美方今。无识之俦同遵南指。唯我大师至生微破。及其披此更益前非。如次论下及制恶见中正陈其义。今诸释既备胜义云集。群贤叙之盛当所指。
论。有说五识至意识亦无。
述曰。下第三破大乘异说有六。一叙宗。二正破。三救义。四破救。五更救。六复难。此叙宗也五种转识生.死定无大小教同。然诸贤等于此无诤。唯第六识今应分别。意识取境凡有三因。或因五识。随缘五尘。或因他教。别生解故。或定为因。境界殊妙死位既同以惛昧为因故无异说。唯于生位更增此释。生位前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识亦无。言死位中或因五识.他教等故意识可有。唯正得以惛昧为因。初受生位诸因不成故独为证然虽更有独起意识。不缘于教。不缘五尘。不缘定境。取增人法。此何不说。无心别起不托五尘.他教.定力别生计度。本但三因。如见.闻等。无别因起必应尔故。
论。若尔有情至无由起故。
述曰。破上异师别生解者。谓生无色初刹那后。彼时意识应永不生。初无意识彼此同故。若彼伏言受生已次入定无散意者。理亦不然。定心必由散意识引。或加行为因。如闻.思等。或生得善引生方起。此通三界。五识.他教此之二因。彼界无有。能引起定。散心意识。在彼界中无由起故定如何生。非初受生即可得定。故彼三因彼初无有。彼界散意何缘得生。
论。若谓彼定至能现在前。
述曰。彼复救解。若生下界非串习定。可藉散意引生彼定。下串习力后生彼时。定心率尔能现在前。故无过失。
论。彼初生时宁不现起。
述曰。论主难云。彼界定心即初生位一刹那中。宁不现起。亦由下界串习力故。由如后时。
论。又欲色界至亦应现起。
述曰。下初受生一刹那位。前生曾习第六意识亦应现起。即生得善。或勤烦恼久习工巧等。
论。若由惛昧至何劳别说。
述曰。若汝救言。无色界中初生定心。及下界中初生位散心。由惛昧故初未现前。此即是前诸论诸贤共禀之因。何劳于中妄生别说。
论。有余部说至俱不可了。
述曰。上座部师说。有根本计。有末所计。根本计粗细二意许得并生。末计不然。必别时起。今此本计。别有细意识。生死位中。一类微细行相.所缘俱不可了。非如萨婆多等故我无咎者。不然。
论。应知即是至不如是故。
述曰。此即是我第八之识。所以者何。极成意识不如是故。即以汝因还复破汝。谓彼计有二意识生。一粗二细。细者受生命终俱不可知。异粗意识无著摄论本云。应二意识俱时转等。又依染污故时无断故。意识所缘不可得故。又此所依是种子识。即我所说第八识者。
摄论诸师未悟此文。由不曾见唯识论故。无二意识并生论者。上座部云。我不颂此经。我部经中无此语故或说无二粗意并生。及二细意并生言先。不障粗.细二识并生故无妨也又因明法因有三相。依染污因。时无断因。阙无同品定有一相。非正比量。意识所缘不可知者。如大乘本识缘身.器故。所依种识即本识者。何劳虚认。此体非汝所计之识今论意言。汝谓不然。且初二意并生有难。亦应有粗.细二眼识并生。转识摄故。如意识或意识不得有粗细二识并生。转识摄故。如眼等识。故知经上无文定说以理证尔。岂得随情便拨圣教次三因者此非正量。谓立量云。汝所言细意识者。决非意识。极成意识不如是故。如眼等识或意识所缘分明行相不可得故。犹如五识唯第三因成是比量。前二返显以理直遂不为比量何得悟征。今此论言极成意识不如是者。即彼第三因。文虽不同义势是一。由是前量故。汝细意即我赖耶故。故上座师不符正理。
自下论文通破诸部。
论。又将死时至冷触渐起。
述曰。下第五难死渐舍识。世亲.无性摄论皆云。善业从下冷。恶业从上冷。由生胜趣恶趣别故瑜伽第一云。随下.上冷后至于心。此处初生最后舍故。
论。若无此识至执受身故。
述曰。如上所明六非执受。以舍执受冷便起故。
论。眼等五识至或不行故。
述曰。五识依别。若能执受无识之时身冷应起。若身识遍能执受者。或不行故。渐命终时亦有先舍五识身故。
论。第六意识不住身故。
述曰。意识住身可由起触。不是决定住于身中取触等故。非无意识身便冷生。第八住身即有暖起。不住身处故冷触起。
论。境不定故。
述曰。又第六识境不定故缘境转易。此命终时行相微细。缘一类境。非第六识有是相状。
论。遍寄身中恒相续故。
述曰。第六意识恒常起时。逢境即缘随依即止。不同本识久住一依定缘此境。
不应冷触由六渐生由是等文下七识中有一类计。第八识以五根为依。如此中言五识各别依不能执故。通依者能执。若不依根能执受者第六应然。若不依不能执。便以第八为不定故。第八故以五根为依。及此中言不住身故。故第八识亦住于身。
论。唯异熟心至不相离故。
述曰。下总结言。唯第八识真异熟心。由先业力恒不断。遍相续执于身。舍执受处冷触便起。寿.暖.识三不相离故。
论。冷触起处至此第八识。
述曰。识不执处即是非情。引果所摄外器之类。虽第八识变而亦缘而不执受如发发等。故此识有上来或初引教共诤别破异部。二引事为难。三总结上文。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自下第七难名色经。摄论第三引经同此。文易可知。
第二为难。
论。谓彼经中至羯逻蓝等。
述曰。下文有四。一叙经。二申难。三破救。四立量。即叙经也彼经自释。名谓非色四蕴。色谓羯逻蓝等。等诸余位。此羯逻蓝名为杂秽。父母不净名杂。深可厌患名秽。
论。此二与识至不相舍离。
述曰。谓名与色此二与识相依而住。无性释言。此二皆用识为因缘。识复依此展转相续而转。即是此中互相依义。复引俱时因果为例。如二芦束更互为缘恒俱时转不相舍离萨婆多师。羯逻蓝时无五识故故唯有意。意即为识。识俱心所说为名。名既通摄非色四蕴。彼宗释言。名总摄四实但有三。谓无识蕴故不与名相应经自释言。名通四蕴故相违也。若谓初时虽无有识。第二念识名名中识。说初念识为名外识。说相依者。即束芦喻道理不成。不俱有故。设此位及后许有五识。生诸识不并故无相依俱义。即是彼部绝解此经。更无理救。经部师等道理同此瑜伽第九有二义解。一云俱有依根曰色。等无间灭依根曰名。随其所应为六识所依。依止彼故。乃至命终诸识流转。此解则通大小。非此所诤。便助彼宗非欲自解。又复彼设尔但以自相望前后为缘。束芦喻不成。彼论次文亦有此喻。故知此说且随小相。仍非同喻第二解云。又五色根。根所依大种。及根处所彼能生大种曰色。所余曰名。要由有识执受诸根堕相续法方得流转。即同此解。故小无解。唯上座部细意名识。粗意名名。如前已遮有二识起。故今不说。
论。眼等转识至说谁为识。
述曰。第二申难中。设令乃至頞部昙位。眼等转识摄在四蕴名中。若无此本识者。六识不俱故。说谁为识。
论。亦不可说至无五识故。
述曰。三破救也。若彼言名四蕴中识谓五识身。所与相依识是第六识。若尔羯逻蓝时无五识故。说谁为名中识。大小共许羯逻蓝位七日已来并无五识。故于此位无名中识。若彼难言汝亦七日无五识身。彼名中识其体是何。第七识也。又除初念余时亦许第六识起。意识即是名中识蕴有何所违。其大众部诸识并生。七日已前身识等未起。七日已后身识等生为名中识。遂复解云。经言名色互为缘者。除初七日余长时位。如汝大乘说第六意为名中识。初念许无已后俱起说互为缘。从多位说。我亦如是。七日犹如初念。余位亦复长时。据长时说亦互为缘无爽于理。此亦不然。我之初念亦互为缘。别有末那为名中识。第二念后意识复生。无相违失。经中非据长时有说。故非识证。
论。又诸转识至显第八识。
述曰。四立量也。设许长时后位及初位有其五识。即诸转识有间断有转易。性是不坚无力一切时执持名色。如何乃说恒与为缘。体非恒故量云。转识不能恒持名色。有间转故。如声风等摄论齐识退还。识若不断坏名色得增长不等。皆此中摄。理即互为缘识摄故。此识是第八识性。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四(本)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四(末)
沙门基撰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下第八证。引四食经识食既成即第八识。谓佛初逾城出家。于外道尼乾子所学修苦行。由彼外道悬头拔发自饿投岩。故佛六年日食麻麦。既知非道便弃舍之。牧牛女边受乳糜食。受吉祥草诣菩提树。于其后夜便证菩提。彼外道等见受乳糜。遂生诽谤言破我戒。复闻证得无上菩提。伺佛晨朝入城乞食。便往试佛先诣城门。既见如来便为问曰。言证一法世不能知。请为具陈。其义何者。佛欲除彼无义苦行乃报之曰。一切有情皆依食住。正觉正说。余不能知。外道笑曰。愚者亦解。何言正觉。深生诽谤此经即是彼时所说。大小二乘皆共信有。虽总言食破彼自饿。意许四种。无一有情一刹那中无四食者。即遍三界.五趣.四生。其中识者即阿赖耶。是因缘本。佛悟诸法密意说之。言虽在近意在于远。文段有三。一如上解。
论。谓契经说食有四种。
述曰。此则总标。
下文有四。初陈自宗义。二方破他。三结识食体。四释妨难。
论。一者段食变坏为相。
述曰。陈宗有四。一出体。二法摄。三释义。四辨界。此出体也。先出食相今言段者即分段义。香.味.触三变坏为相。于变坏时为食相故。先言团食言可团聚。此言非也。其水饮等不可团故。但可说言分分受之故名段食。
此何为性。
论。谓欲界系至能为食事。
述曰。由此准知下三不言界即许界通三。几事为性香.味.触三。六十六云。摄食由诸句等。及五十七末极广明之。对法五说。十一界摄。即此三界。此三一切皆是食耶于变坏时能为食事。非未变坏说为段食。即非此三一切皆食对法五说。有变坏故。有变坏者资益之时方名食故。初食未坏但触所得。六十六说名为触食。望一食者。非望余生。若望一切有非是食。即于色界应有段食。由欲界三皆是食故。色界有触而非段食。如俱舍论第二卷中。问答色界无此所以。
问何故色处非段食耶。
论。由此色处至色无用故。
述曰。胜定果色亦色处类。非变坏时能为资益故非段食。以变坏时色于自根不能资益。于其自根既无资用。于余根等亦无作用。不资养等又色粗着与根相离方能为境。不与根合故非是食。如摄事分中第九十四卷亦广分别。本地第五卷亦具明之。不能烦叙。
声体疏远。离质用兴不能资益故非是食问此三为食。为对自根。亦对余识答此三入腹变坏之时。先资自根为资养已。然后乃能资诸根等。发识明利说名为食。非要别对自识所取其废立等诸门分别。如别章说。
论。二者触食至能为食事。
述曰。如六十六.摄事分中。皆以触数为此食体。由有漏触才触境时。摄受喜.乐能为食事。谓能资养生长喜.乐.舍受令增摄益于身故名为食八识俱触皆是食耶。
论。此触虽与至资养胜故。
述曰。此触食体皆通八触。虽体通与诸识相应。属六识者。食义偏胜。胜义如何。所触之境相粗显故。别能摄受喜.乐受故。能生顺益身之舍故。是偏胜义。七.八俱触境微细故。全不能生喜.乐受故。虽生舍受。但不为损而非益故。由此义显触生苦.忧非顺益舍有非食体。不资养故。
有人因见世亲摄论第三卷。云触食属六识。便云触食体即六识。此义不然。六十六卷.摄事分中今此论中亦说触数为触食体。世亲但言此属六识。此中会取属六之触。非取彼识。此文为定问喜.乐.舍受既能资益。何故非食答得根本境本资益者。唯触数故。
论。三意思食至能为食事。
述曰。此体即是有漏思数。与欲数俱方是食体。余相应思无希望相故。若希可爱境。此通未来及与现在。然对法等欲缘未来现在无欲。即欲无减不缘三世。今言希望希望三世皆与其合。何妨此欲通缘三世。若缘过去与念何异。念但追忆。而不希望与彼法合。若尔应念亦缘未来。念类无失。缘亦无爽。
论。此思虽与至希望胜故。
述曰。此食通与八识相应故。虽通与八识相应。属意识者食义偏胜。故瑜伽说。深胜希望及缘未来。非余俱思希望胜故。由此亦准。属六识者体非六识。不尔思食体应第六问欲何故不为食体。而取俱思答思虑益根非欲能故。
论。四者识食至能为食事。
述曰。由前三食势分力故。此识得增长。识复长养诸根大种能为食事。六十六等说。由段食等资养根大。令所发识明利现前故。由段等三食势力资长于识。五十七说。令识增盛已识后长养诸根大种。
论。此识虽通至执持胜故。
述曰。识食体通八识。而第八识食义胜。故摄论.对法。皆唯取第八。但由触.思资长第八。为远疏缘亦由段食此第八何以胜。不改易。恒一类。无间断。常相续。执持胜故。
论。由是集论至十一界摄。
述曰。第二法摄。由此段食三处为性。触思体者即触.思数。识食体通八识。集论第三.杂集第五。说三蕴.五处.十一界一分为体。三蕴即色.行.识。五处即香.味.触.意.法处。十一界即七心.香.味.触.法界。然彼言一分。此处略之。彼通有漏.无漏。今唯取有漏。又彼通等流.长养.报.非报.三性.三受等故。
何故名食。
论。此四能持至故名为食。
述曰。第三释食义也。
论。段食唯于至随识有无。
述曰。第四辨界。段食下界用。顺欲胜故。触.意思二遍三界用。六相应者随识或无。八相应者随识恒有。故依识转随识有无。即显识食亦通三界。故四食体不减不增。如大论第六十六.摄事分.本地第五等卷说。
此上大乘引傍乘义且出食体。自下第二破执诸识为识食者。于中有四。一总破诸部。二别破萨婆多。三别破上座。四别破经部。
论。眼等转识至能持身命。
述曰。此是初总。谓六转识五位有间断。三性等转易。不遍三界。亦非恒时。故不能持身及命也。
自下别解。随其所应各对宗说。
论。谓无心定至有间断故。
述曰。释上间断无心定者。二无心定熟眠者。无心眠闷绝亦尔生无想天有间断故。此解有间。
论。设有心位至非遍非恒。
述曰。设除此五位。随所依根.所缘境界.三性异.三界别.九地殊.漏无漏等。有转易故。此解有转于持身命。非遍三界。亦非是恒互持诸根。六种转识。一非恒有。二转易故。
论。诸有执无至皆依食住。
述曰。二十部中。汝若执无第八识者。依何等食经说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以转识而为食者。即入无心定等位时。便有有情不依食住。如何佛说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论。非无心位至无体用故。
述曰。破萨婆多等。萨婆多言无心位中虽无有识。入定前识为识食体有何过失。我过去有故然彼起食用。唯过.现世。非未来世。今设遮之言未来也。今言不应尔。总非量云。定之前后去来有漏顺益之识。非食体用。非现.常故。如空花等。彼宗不许无体用因。故但宗法。遮过去令无食体用。但遮未来食体。今设遮未来用。此是不许有体等难。
论。设有体用至非食性故。
述曰。自下设许有体用难。去来识等如上所言。亦非食性。非现在故。如虚空等。以无为非食故。非现在因。虽现在者非皆是食体。是同品定有性故。得成正因。
论。亦不可说至有情为食。
述曰。上来破世。下别破法。此正破彼宗。萨婆多云。定前久心非是食性。邻入定心正是食体。与无心位有情为食。亦名食住。
论。住无心时至已极成故。
述曰。不然。住无心时已灭无故现在无食。过去非食已极成故。说非现常如空花故。要现在识方名食故。此无性释。余世亲释。
论。又不可说至即为彼食。
述曰。难本计已。彼设救言。无想定等体即是食。及在定中命根.同分不相应行正是食性。今言不尔。
论。段等四食所不摄故。
述曰。如声等法定非是食。此纵有体难。
论。不相应法非实有故。
述曰。假法非食。如瓶.盆等。又前难无想等为食。后难以命根等为食。无性释云心.心所灭亦非是食。但有此中无想定等。无命根等。
上来破萨婆多讫。自下第三上座部师救云。
论。有执灭定等至后当广破。
述曰。至下当知。此世亲有。经部师计亦同上座。
自下第四正破经部。兼破萨婆多。
论。又彼应说至不可为食。
述曰。诸识不并。生上二界起无漏心时以何为食。下界可然。有段食故。无漏识等非彼之食。破坏有故。如涅槃等。非于彼界无漏是食。
论。亦不可执至有漏种故。
述曰。此但破经部。汝又若言无漏识中有有漏种。即以无漏为彼食体。此亦不然。无漏识等不能为食。不能执持有漏种故。如涅槃等。若言此因有随一失。我许执持有漏种故。应立宗言。无漏之识。不得执持有漏种子。是无漏故。如涅槃等。
论。复不可说至彼身命故。
述曰。上本宗。下设义双破二部。彼设救言。在彼上界起无漏时。有情身.命既互相持即互为食。此亦不然。四食不摄彼身.命故。彼身.命定非是食。四食不摄故。如生住等。
论。又无色无身至无实体故。
述曰。设许身是食。理亦不然。无色界无身。汝之命根无能持故。若言众同分能持命根等。皆无实体故。亦非是食。
论。由此定知至令不断坏。
述曰。自下第三结识食体。由异熟识具三义故。
论。世尊依此至皆依食住。
述曰。由本识故作是说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由此本识无间。无转。一类住故。是遍是恒故名为食。然有难言。佛是有情即无有食。无心定等何废无食。一切有情言即不遍故。
下第四正答难言。
论。唯依取蕴至非有情摄。
述曰。此中正显一切有情言不遍于佛。
论。说为有情至示现而说。
述曰。示现为有情。亦示现有食。据实而言。佛非有情。非非情等。故集论等说佛是示现依止住食。
论。既异熟识至此第八识。
述曰。第三总结。虽知识食通诸八识。唯异熟识是胜食性。彼食即是此第八识。此食诸门分别义理。勘诸经论。并俱舍等。如六十六广有诸门。
论。又契经说至识不离身。
述曰。自下第九灭定契经。入此定者灭身行入出息。第四定上气即绝行。况此位故。语行寻.伺。心行受.想无不皆灭。行者因义。此中亦有以十大地俱为心行。随心有无故。然随胜者唯说受.想以为心行而寿不灭。即萨婆多师命根。命根体即寿。大乘前说种子是寿。即命根故。经量部师既无命根。以何为寿。色.心不断于上假立亦不离暖根无变坏。随部所计即彼法持识不离身。正是所诤。然欲出经同法为例。兼诵余文。非正所竞。
论。若无此识至不应有故。
述曰。此总非已。
次下第二正解之中有二初破灭定识不离身。二例无想应尔初中有四。第一总破诸部小乘在灭定中说无本识。出已正义。第二破萨婆多。第三破经部本计。第四破经部末计。
论。谓眼等识至彼识皆灭。
述曰。眼等诸识有二行相。一者粗。二者动。粗则相貌。易知。动乃数加转易。或复间断。或变其性。有处无有多缘散乱故名为动。既尔。起者必有劳虑。凡夫愚而莫知。圣者惠而生厌。此熟彼宗眼等诸识起必劳虑劳谓疲倦虑谓粗动暂求止息渐次伏除。从粗至细缘无相想至未都尽位。一期分位无心。或但一日。或复七日。大乘一劫余。依此位立住灭定者成业论问。若有第八云何名无心。彼答有二心等。应如彼论既厌六.七而入定中。故此定中转识皆灭。
论。若不许有至识不离身。
述曰。下正结云。若不许有体微细者。翻前粗也。下翻前动。常无记一类性不变易。复是恒而无断。体遍三界无处不有执持寿等。等取根等无此识在依何识故说不离身寿即命根能持寿者持识种也。寿不灭者命非无也摄论云非为治此灭定生故。唯为对治诸转识故。此述正义合遮诸部。
萨婆多人先来救义。
论。若谓后时至名不离身。
述曰。次下第二破一切有。初叙宗。后申难。此初也谓彼救言出定后时。彼识还起。名不离身。如隔日疟虽非现有。说疟不离身。故识应类然。
论。是则不应至起灭同故。
述曰。下难有五。初难云。是则不应说心行灭。心行定中无。出定方始有。即说定中心行灭。转识定中无。出定方始有。何为说不离。应说定中识体非有。何乃说识不离于身。识与想等生灭同故。以汝想等名大地故。比量可知。
论。寿暖诸根至便成大过。
述曰。第二难。寿.暖二法及与诸根。应亦如识。所以者何。说彼定中不离寿。而实定中寿不无。亦说定中不离识。而实定中识是有。暖及诸根为难亦尔量云。识在灭定。实应不离。如来说言灭定有故。如暖.寿等。汝寿.暖等。灭定位无。佛说有故。如汝许识。
论。故应许识至实不离身。
述曰。下结正也。由如是等故。应许识如寿.暖等。不离于身在定中有。彼不许暖等出定方有故。
论。又此位中至位灭定者。
述曰。第三汝住灭定者。应非有情数。许全无识故。如瓦砾等。又亦不名住灭定者。许全无识故。如瓦砾等。此中总有二尔比量。
论。又异熟识至便无寿暖。
述曰。第四。在此位中谁能执持诸根.寿.暖。前言三法互相持故。应言此位寿.暖等法。皆应坏灭。无执持识故。犹如死尸又此位中。应无寿等。无能执持识故。如死尸等。
论。既尔后识至彼何所属。
述曰。第五。既尔定中无异熟识。如死尸等。后出定识必不还生。经中说识不离身言。何所属着。何所因也。
论。诸异熟识至无重生故。
述曰。若有阿赖耶。是真异熟故一切时有。汝无本识于此位中异熟识断。异熟断已离托余生无重生故。即摄论同。量云出灭定已应是重生。许真异熟识断已重生故。如余重生身又异熟心。断已应不续。异熟摄故。如异熟色。六识异熟虽断可生。自许说彼非真异熟。虽是他许真异熟法。然非此宗共所许故。无不定过。
自下第三正破经部本计。于中有二。初申四难。后总结之。
论。又若此位至如何得生。
述曰。第一难。此言能持种子识者。以经部师许有种故说识能持。无本识故后识无种。应不得生。
论。过去未来至已极成故。
述曰。第二难。去.来二世.及不相应。非实有体。两宗并无。已极成故。设萨婆多亦今有种后果生故。无去.来世法体生故。今对彼言不相应等已极成立。前已破故。
次经部云。此位有色即能持种。不假余识.及去.来等。
论。诸色等法至亦已遮故。
述曰。第三难。色不离识如第一卷。持种受熏如第二.三卷。破色不离识意说何等。此位有色明有本识。非本识无而许有色。本识可受熏。而非色持种。
既双破二宗。下俱结正义。
论。然灭定等至有情摄故。
述曰。第四比量难也。所说五位无心位中。定实有识。具根.寿.暖有情摄故。如有心位具根寿暖言。引经具证也。
论。由斯理趣至实不离身。
述曰。总结文也。上来已破经部本计。下破经部末宗转计。上座部师亦许定中有细意识。生死等位已遮破讫极成意识不如是故下。破有二。初总破有心。二别征有心所。
论。若谓此位至无心定故。
述曰。初破有心中。文分为三。初难违名。次难违理。后结意趣。此即初也。此牒计非此不应理。此定亦名无心定故。故知不得有第六识。此并对勘二家摄论.及成业论。义更无违而彼救言。如名无心定汝本识不无。今名无心定何妨意识有。解云我名无心定。无粗动识名无心。即是六识俱无之义。汝名无心定。说何以为无。
论。若无五识至五识身故。
述曰。下违理中有四比量。此第一也。彼若答言。无五识故名为无心非无第六。今牒之云。若如是者应立量云汝应一切定。皆名无心。诸定皆说无前五识身故。如汝许灭定若不言定中。无五识身故。即不定过。以无心闷绝等亦无五识。彼此共许非无心定。今应助难。灭定无五识说名无心定。此位亦无五识相应受.想等法。名为心行灭。然有心所无心所家。皆须名无第六受想。以有心行灭言等故。
论。意识摄在至灭定非有。
述曰。第二比量。此位第六意识。应无。六转识摄故。如五识身。
次第三量。
论。或此位识至非第六识。
述曰。彼亦自说自位之识行相.所缘微细难知。故以为因。
或汝所言此位第六识。应非是实第六识摄。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如寿.暖等。
论。若此位有至非此位摄。
述曰。此第四量。设彼救言此位第六识行相.所缘俱可了知。因随一者。今破量云汝灭定位。应非是实灭尽定位。许有行相.所缘可知识故。如余位等更应返难汝宗除此余时。亦应名灭定位。有行相.所缘可知识在故。如汝许灭定。
论。本为止息至入此定故。
述曰。此总结成。为止六识入此定故。
此即第一总破有心。下别破有心所。文复有二。初总征。下别破。
论。又若此位至为有为无。
述曰。此总征也。不问余识相应心所。故论言彼。
自下别破。于中有二。初破有心所。二破无心所。二义俱是经部转计。有心所中有七问答。初破中第一违经失。
论。若有心所至心行皆灭。
述曰。许大地法皆灭尽故。经部本立三大地。及三心行。谓思.受.想。皆名心行。受.想胜故彼偏得名。
自下体违名失。
论。又不应名灭受想定。
述曰。既有心所法。何名灭受想。经部救言言有心所非谓受想。有余思等故。又难何故唯受.想灭。思等不灭。
论。此定加行至唯受想灭。
述曰。上来难讫。次下第二经部救云。此定加行但厌受.想。受.想能于静虑。无色修行胜故。于此定中唯受.想灭非余思等。
有伏难彼云。何故唯受.想二名为心行。乃复灭之。思等不名。乃复不灭。
论。受想二法至何所相违。
述曰。谓修静虑.无色等时。受.想用强独名心行。增劳虑故。非余思等说心行灭。何所相违。
论。无想定中至然汝不许。
述曰。自下第三论主难云。灭尽定前厌于受.想。劳虑强故。唯受.想灭思等不灭。无想定中唯厌于想。想劳虑故。应唯想灭。然汝不许。余亦灭故。
论。既唯受想至心亦应灭。
述曰。受.想所倚既亡。能倚心应随灭。所倚强故令心应灭。资助之法强已灭故。
自下第四经部师救。
论。如身行灭至令同行灭。
述曰。此经部救。入第四定以上。入出息无其身尚在。虽受.想灭何妨心有。
自下第五论主非言。
论。若尔语行至而非所许。
述曰。应寻.伺灭语应不灭。寻.伺语行灭。语随寻.伺无。受.想心行无。心应随行灭。以彼身行灭。身犹现在故。遂令心行灭。亦令心尚在。亦应以彼身行灭故。语行应如身。然非所许。大乘佛等无寻.伺虽复有语。寻.伺亦非遍行。今难违宗就他为论。故以为例名非所许。
彼复救言。我以身行同心行。汝以语行同心行。二难既等。谁是谁非。
论。然行于法至法或犹在。
述曰。此论主释。此即总出。一切行于法。谓行随法有无名遍行。遍行法灭时。法定随灭故。不随有无名非遍行。非遍行法灭时。法或犹在故。
今应且出共许。何者为非遍行。
论。非遍行者至身犹在故。
述曰。入第四禅以上入出息灭。其息灭时身犹在故名非遍行。第四禅中余法所持令身不坏。下地之息于身有力。身虚疏故说息为行。除此无有唯有此牒。
论。寻伺于语至语定无故。
述曰。寻.伺引语名为遍行故。二禅已上寻.伺无故语定随无大乘不然。此随他语。
论。受想于心至大地法故。
述曰。如寻.伺故比量所诤。许如思等大地法故根本经部说有三法遍行。大乘.萨婆多。各说有二。谓即受.想。故别立蕴。作用强故彼说三大地故。今言思等等取何法。谓有二计。一唯计有三法。如前触即三合。无别体故。二计有四法。即触数故。下言三和成触即是前计。三和生触即第二计。计别有体。故今言等意摄二家又设有余非别有法。此论别体。若依分位。于思之上亦名为定等理亦无违。一念之思所望别故。然未见文。准俱舍云。谓通三性.有寻伺等三地名为大地。即更有余法今量云。受.想定是遍行。许是大地法故。如思等法。
论。受想灭时至彼灭心在。
述曰。汝之此位受.想灭时心应随灭。许大地法灭故。如思等灭心定随灭。无心睡眠等位心随思灭故。既尔受.想灭心定随灭。如何可说彼受.想灭而心犹在彼者。彼受.想也。
论。又许思等至彼亦应灭。
述曰。此返难云此位。思等应灭。许大地法故。如受.想。
论。既尔信等至余可在故。
述曰。经部以思分位名为信等。此位非无。思等既灭。信等善法亦无。非是遍行诸法灭已。余非遍行法可在故。
论。如何可言有余心所。
述曰。既思.信等此位俱无。如何可言除受及想有余心所。
论。既许思等至大地法故。
述曰。此无心位。受.相应有。许大地故。如思等法。此则例以大地法齐如思说有。
论。又此定中至触力生故。
述曰。上来但总破。故思言等等取有触。此位有思。亦应有触。余心所法皆依触力生故量云。此位。应有触。有思等故。如余有心位余有心位以触为本。无有本无而末有故。以末例本亦令本有。
论。若许有触至触缘受故。
述曰。此位之中。亦应有受。触缘受故。如余位触。
论。既许有受至不相离故。
述曰。此应有想。有受故。如余散心等位既尔则应一切心所无不皆有。何得独言无有受.想。
论。如受缘爱至其理不成。
述曰。自下第六经部救言。如言受缘爱。非一切受皆能起爱。无漏善受不起爱故。故触缘受。应如于爱非一切触皆能起受。此位有触无受生故。由斯理齐故。前所难理不成立。
次下第七论主破之。
论。彼救不然有差别故。
述曰。此论主非。二例异故。
所以者何。
论。谓佛自简至简触生受。
述曰。佛简别言唯是无明所增之触所生诸受。有漏染受为缘生爱。以相顺故。非一切受皆能生爱。曾无有教简触生受。此散心位触能生受。此灭定位触不生受。何得为例。
论。故若有触至其理决定。
述曰。此位有触必有受生。定相随故。受.想必俱其理决定。
论。或应如余位至有思等故。
述曰。此位。受.想亦应许有。许有思等故。如所余位。
此难则以有思理齐。如余位说受.想有故。与前少别。
许有受.想亦复何辜。
论。许便违害至灭受想定。
述曰。初违教失心行灭言。行即受.想故亦不得成灭受想定。名体相违故。
就别破中。上破有心所讫。次破无心所。俱舍云尊者世友问论中说。此即经部异师二法为种灭定无心。色为种子心后依生。经部本计灭定无心次复转计。灭定有心。次有心所今更转计。彼无心所。即末转计此中意言。灭定有心而无心所。为避前难所以计生。
论。若无心所至离心所故。
述曰。于中有二。初破有令无难。后纵有别生征。初中有五问答。初问中文长此诤大地非信.贪等。以彼无时心尚有故量云。灭定之位。无第六心。以无大地心所法故。如闷绝等位。
彼若救言此受等如信等。信等虽无仍有心故。如起染时。即复难言。
论。余遍行灭法随灭故。
述曰。前难中云。受.想二法如寻.伺是遍行法故。故彼灭定位心定应灭。
彼若复言。此非遍行故可灭也。
论。受等应非大地法故。
述曰。以心有时此所无故。如贪等者。此受.想等应非大地法。
彼若救言虽名大地据余位得名。非约灭定。
论。此识应非相应法故。
述曰。此相应法。余时亦有心所相应。此位之心既无心所故。如色等。应非相应。
彼若复言此位之心非相应法。如无表色非有质碍。
论。许则应无至亦非心故。
述曰。谓此位心。应无所依.缘。非相应法故。如色等法。
又此应非心。非相应法故。如声.香等。
此中所依。谓即根。等等无间意所缘。谓境等。等言等取此非能缘。以非心故。无相应法故。此心若有缘何等境。既无心所如何领纳。如何取像等。故应有心所。如成业论。
上乃违理。次出违经。
论。又契经说至有受想思。
述曰。引经可知。成业论说十问经也。
依经难言。
论。若此定中至必应有触。
述曰。不诤触体别有不有。但总令有三和合因。然彼所许。以经中言三和合触故令定有。
论。触既定与至而无心所。
述曰。触既非无。触必缘于受.想.思故。应定相应。如何可言彼无心所。如经既尔成业又云十问经中受.想.行蕴皆触为缘。如何有三和。识而无心所。如余为比故。
论。若谓余时至亦无受等。
述曰。自下第二经部之中有二师救。一无别触。即三和是触故。二别有触数。三和外别有故。即今经部犹有二师。彼皆余时三和有力。无别触故能成于触。有别触故能生于触。以有或成。或生触故。能俱起受等。此是定前心等俱也。由此定前厌患心所。所既被厌。故在定位三事无能。随彼二说不成生触。既尔此位亦无受等。不可以余不被厌位而例此中。
自下第三论主返难。
论。若尔应名至灭受想耶。
述曰。且就他破。以一切心所皆灭故。如何但说灭受.想二法耶。
论。若谓厌时至以立定名。
述曰。自下第四经部救言。厌时唯缘二法。二法既灭故心所皆灭。此定依彼定前所厌以立其名故无失者。
论。既尔此中至如余心所。
述曰。自下第五论主难云。既尔此定。心亦应灭。与前所厌受等俱故。如厌心所。随彼计难。非谓共许。此他比量。
若伏救云如厌贪等染心所灭而心不灭。宁厌受等心所灭故心亦遣灭。论主若言厌贪等时心亦已随灭。后时别有心生者。此亦应然。厌时之心随受.想灭。后时别有无所心生。
论。不尔如何名无心定。
述曰。论主难云。若心不灭故言不尔。如何名为无心定也。此中心应灭。名所无心故。如受.想。受.想名为灭受想定。此二即无。心例亦应尔。名无心定故。
此上破有令无难。自下纵有别生征。于中有二。初总问。次别破。
论。又此定位意识是何。
述曰。此总问也。
论。不应是染或无记性。
述曰。初破非善。此设遮计若是染者。应贪等相应。以是染心故。如余位染心设与相应亦应有触。许有无明故。又无想定尚不许染。况此定耶若无记者。四无记中是何法摄。如成业征文势稍异。
论。诸善定中无此事故。
述曰。今但总言。余善定中无此染污.无记事故。即八净定为例亦是。
论。余染无记心必有心所故。
述曰。此位既无染心所法故。非染无记。为例量也。
论。不应厌善起染等故。
述曰。非求善定起染无记心。与加行因不相应故。
彼若救言厌染起善心。厌善起染心何失。
论。非求寂静翻起散故。
述曰。量云。汝宗求缘涅槃心。应起散心。求缘寂静故。如灭定前心。以此返彼亦得可知。
下破本计。
论。若谓是善至善根相应。
述曰。未见经部立四善所由。今以义逼令有四种。灭定之心何善所摄。此正彼计。心是相应善若彼说言此心是善。今难言。应无贪等善根相应。许相应善故。如余位善心。
论。此心不应至及涅槃故。
述曰。设彼若言是自性善.或胜义善。违自宗故。是为大过。又非自性善。非善根故。如贪等法。非胜义善。非涅槃故。如余有为善心等。
论。若谓此心至非等起故。
述曰。彼复转计谓等起善。以加行善所引发故。理亦不然。违自宗故又违比量。谓此位心。非等起善。是善心故。如余善心彼计余善心非等起善故。善身语业是等起故。
论。善心无间至由前等起。
述曰。余位善心后起二性之心。皆应是等起善。善心引发故。如此位心。
论。故心是善由相应力。
述曰。以是义故。故心是善。由相应力。如余位善心故。
论。既尔必与至心亦应无。
述曰。此心。必与善根等相应。是相应善心故。如余位善心。为例既多。宁说此心独无心所。心所无故心亦应无。一切心所皆非有故。如涅槃等。
论。如是推征至此第八识。
述曰。此下第三论主总结归正义。眼等转识于此定位非不离身。实离身故。契经所言不离身识。即是第八。
论。入灭定时至执持识故。
述曰。如成业论云。心有二种。一集起心。二种种心。为第二故名无心定。今言入定时。不为止息此极寂静执持识故。即是第一集起心也。此定故有第八识在。灭定他诤说或有心。或说无心。
论。无想等位类此应知。
述曰。无想定.无心天亦尔。与此同故。随计随破。然除眠.闷绝。以无所厌故。有所厌心所心便不灭。非不厌故心王犹在此第九段大文有二。初出灭定有心无心破他自立。二例无想定等准破应尔。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自下第十引染净心经。维摩等云。心净故众生净。心垢故众生垢。其阿含等亦有此文今言心染故情染等。此如瑜伽五十四卷识住中解。此中意说。以本识现.种为染净心令有情染净即当摄论染净章。染章即三杂染。净章即是世出世净。
论。谓染净法至持彼种故。
述曰。下别解中。先总解。后别破。此总中言染净诸法以心为本。若有漏无漏.常无常.有为无为。染净之法皆以本识为本。故言心染情染。心净情净此言有为等法总句。无为法等别句。染净之法至下当知。有漏现行依心生。种子依心住。心受无漏现行熏。持彼无漏种故又解初句如前。因心而生者。谓有为现行法。皆因种子心而生依心住者。谓有为现行法。皆依现行识法而住心受彼熏者。谓本识现行受染净有为现行之熏。释上依住持彼有为之种子故。释上因心生随心染净有情染净。即以所生能依之法和合假者为有情故或心体是有情。心染故情染。心净故情净此文有释。以心为本总句如初。因心而生。谓杂染法。即是有漏三性。皆是以相顺。故遂别各生依心住故。谓清净法。有为无漏不顺本识。故但说依心住心受彼熏持彼种故。释上所由。并通染净又心受彼熏。是有漏法持彼种故。是无漏法又有别解。以心为本总句因心而生依心住故。并有漏法现行依种子心生。依现行识住心受彼熏持彼种者。即无漏有为法。虽心相违。心受彼现行之熏。能持彼现行种故。后心净时有情随净。
论。然杂染法至种类别故。
述曰。下别解中有二。初解杂染。后解清净染中有二。初总举。后别破。即摄摄论三种杂染。三界见.修所有烦恼名烦恼。一切有漏善.不善业名业。此业所得总别异熟名果。
此总举已。下自别破。别破之中文分为二。初明烦恼。后明业.果。
论。若无此识至皆应无因。
述曰。余文可知。先言持种。为破经部界地往还者。摄论第二云。从无想等诸地没来生此间。尔时烦恼及随烦恼所染初识。此识生时应无种子。由所依止。及彼熏习。并已过去。现无体故。往谓生他地。还谓生自地无染心后者。摄论云。对治烦恼识名已生。一切世间余识已灭。尔时若离阿赖耶识。所余烦恼。及随烦恼种子。在此对治识中。不应道理。此对治识自性解脱故。乃至复于后时世间识生。若离阿赖耶识等。应无种子而更得生世亲.无性二师别解。此中意言。即二时后诸烦恼起。皆应无因。无持种故。
论。余法不能持彼种故。
述曰。经部若言余色等中持彼种故。往还等惑起以此为因者。理亦不然。余色等法无染心等。不能持彼有漏种子。非第八识故。如色声等。
论。过去未来非实有故。
述曰。彼论释言。非过去烦恼生今烦恼等。经部师计去.来无故。此论依彼正破经部。此中文意兼破萨婆多。彼以去.来有故。界地往还无失。今言非实。如前类破无染心后烦恼不生。彼言我宗有得得者。今破彼言。亦非实有。同去.来故。前已破故。类下净章中。得等非实故又言持种略得不言。正破经部故设彼救云界地往还诸烦恼等后时无因生。
论。若诸烦恼至皆应起故。
述曰。此牒计非。若尔则无三乘等果。前已所断者。无因更起故。
论。若无此识至亦应无因。
述曰。此下第二破业.及果。于中有二。初难界地往还等起无因。后难行缘识等不成。此等初也若无此识持业.果种。界地往还亦应无因。此业之中摄论无解。彼第三云。若有于此非等引地没已生时。依中有位意。起染污意识结生相续。乃至有二意识。于母胎中同时而转等。但释其果。又若从此没于等引地正受生时。由非等引染污意识结生相续。此非等引染污之心彼地所摄。离异熟识。余种子体定不可得等。生无色界等名为往还异类法后者。摄论云。又即于彼若出世心正现在前。余世间心皆应灭尽。尔时便应灭离彼趣。若生非想非非想处。无所有处出世间心现在前时。即应二趣皆应灭离等是。世亲.无性皆有此解。此等之后其业.果起皆应无因。无种子故。
论。余种余因前已遮故。
述曰。彼若救言。后报业.果今时熟故。余为种子色等持种。余为其因去.来世有。因言所以。以去.来世为所以故。今言总非前已破故。二部如前。
论。若诸业果至还复应生。
述曰。若此业.果无因生者。入涅槃已。业.果还应生。
设若救言无烦恼故入涅槃已。业.果不生者。难云。既许业.果无因而生。
论。烦恼亦应无因生故。
述曰。此文可解。
且复业中。
论。又行缘识至前已遮故。
述曰。摄论第二末云。又行缘识不相应故。应定缘义。若以行熏识名缘。即不熏转识。如前已破。此正破经部。
论。结生染识非行感故。
述曰。自下双破经部.萨婆多师。若设许行能招识故名行缘识。结生染识非行感故。
经部师言。我虽无有去.来时分。行缘识生既有种子。似汝大乘现行。能招于当可生名色位识。名行缘识斯有何过。
萨婆多师既有未世。设复救言。初生染识非行所招。名色位中有异熟识方名行感。虽约分位以说缘生。但感名缘于理无失。难云。
论。应说名色行为缘故。
述曰。既约分位以辨缘生。名色时识即是名摄。言行缘识理定不成若对经部。若熏若感其义皆然。初生染识非所熏故对萨婆多。唯感名缘。
彼复救言。既约分位以说缘生。初生之时识体。虽染非行所感。此时有色异熟为性。亦名识支分位说故。为行所感故说名缘于理何失。此则一切有部正救。经部兼之。无去.来故。应答彼言。
论。时分悬隔无缘义故。
述曰。悬谓悬远。隔谓隔绝。谓答萨婆多言。汝许有去.来。然我实不许。设许有者。且行在现在。色果在未来。或是一劫。或一劫余。经八万等。业.果相望时分悬隔无缘义。故因既不得成。如何能感果。如外法等非异熟因。又行不缘识位中色。无异熟识可名果识支。如何俱色说行能感名缘于识又若感于识位中色名之为悬。若感后时名色位识名之为隔。俱无缘义答经部言。设许行支能感色者。未来非有。犹若龟毛。时分悬隔势非邻近。如何说行能为识缘。故但说熏名行缘识。非谓感也。又悬.隔别。如前已说。准此总应言。悬故无缘义。隔故无缘义。无果识可名识支。即无缘义。三文合也。此等文意极为深远。诸论所未详。群贤所未究。
论。此不成故后亦不成。
述曰。此则如文。
后不成者。摄论云。又取缘有亦不得成为难。两家熏缘.感果。难之返覆准上应知。又非但后取缘于有。次第相望皆可得尔。果中相缘故。
次别破净。于中有二。第一总显净法。后别破之。
论。诸清净法至断果别故。
述曰。净法有三。一世道。二出世道。三断果。有漏六行名世道。无漏能治名出世道。所得无为名断果。断是果也。
下别破中有二。初破世出世道。后破无为。
论。若无此识至皆应无因。
述曰。于中有二。初难异类后无因。后难初道不生。此即初也若无本识持二道种。异类心后者。即起异界.及杂染.清净等心。即是摄论第三云。云何世间清净不成。谓未离欲廛贪未得色廛善心。即以欲廛心为离欲廛贪故勤修加行。此欲廛心与色廛心不俱生故非彼所熏。为彼种子不应道理。乃至广说世出世间净章云。又此如理作意相应心。是世间心。彼正见相应心。是出世心。曾未有时俱生俱灭。是故此心非彼所熏。非彼所熏为彼种子不应道理。乃至广说。此对经部兼萨婆多。
论。所执余因前已破故。
述曰。准染应知。
论。若二净道至还复应生。
述曰。入涅槃已二道应生。许无因生故。
彼若救言。入涅槃已道无所依身。故入涅槃已遂更不生已。
论。所依亦应无因生故。
述曰。论主难云。即所依身亦应无因而更得生。许无因生故前染业果无惑不生。难彼言烦恼应无因生。彼若更言无所依故。准此为难。然文略巧。初后显之。
论。又出世道至法尔种故。
述曰。难经部师无法尔种。此无漏道初不应生。无法持彼法尔种故。以唯新熏而为不正。
设彼若言以世第一法为因缘生。不假法尔无漏种者。论主难言。
论。有漏类别非彼因故。
述曰。前第二卷已广说讫。
又彼若言初无漏生但无因起。何假汝立法尔种子。论主难云。
论。无因而生非释种故。
述曰。说有因生释迦子故。不尔便同自然外道。
论。初不生故至三乘道果。
述曰。此初无漏既不生故。后时无漏亦应不生。初后无漏既并不生。是则应无三乘道果。
自下第二明其断果。
论。若无此识至亦不得成。
述曰。要由本识持烦恼种故得证断。
论。谓道起时至俱非有故。
述曰。无漏道起一切烦恼及彼种子俱非有故。道者无间道此正破经部。言种子故。萨婆多计惑得俱故。染法现.种俱非有故。断何所断。于此时中无有漏识故。
若言惑种在无漏识中。
论。染净二心不俱起故。
述曰。有漏种等非无漏识中。
量云。
论。道相应心至如涅槃故。
述曰。圣道。不持烦恼种子。与烦恼种自性相违故。如涅槃法。
论。去来得等非实有故。
述曰。此则双破。非经部师许有去.来。故不得言惑在过去惑在未来萨婆多言。我宗不立识能持种。实有去.来及与得等故有断果。又命根.同分设持惑种无此过失。今言去来得等非实有故。如上已破。
经部师言余皆有失我今复言惑种在于色等之中。难言。
论。余法持种理不成故。
述曰。一切色等不能持种。理不成故。色中无种如上已破。
论总结言。
论。既无所断至而立断果。
述曰。既无所断之惑。以无依故无种。能断之道亦无依。依何烦恼由何断道而立断果。
论。若由道力至应成无学。
述曰。此牒计非经部救言无断果体但由道力后惑不生即立断果。何须本识持烦恼种立实断果论主难云。则初道起应成无学。
论。后诸烦恼至永不生故。
述曰。释前所以。后烦恼等由初断道皆已无因。种子无故。永不生故。便成无学。有我本识。虽前起道断随应惑。后烦恼起持烦恼种。得初道时不成无学。后断烦恼而得断果。若无此识持烦恼种。初道起位惑种皆无。应初道起即成无学。
论。许有此识至染净种故。
述曰。总结一章染净二法。摄论三卷.瑜伽.对法合证本识。此论之中自前卷末至此中并摄尽。更有异同。诸贤自悉。文有上下。说有广略。宜细寻之不能具述。
论。证此识有至略示纲要。
述曰。第三此即总结十理证。如文易解故今不释恐厌繁者。除此十证所不摄证。谓八证中最初生起。明了生起。业用不可得等。皆此未说故今例之彼最初等。下第七卷皆具演之。非正是证。前十证中所摄八证。诸后讲者一一叙之。
论。别有此识至应深信受。
述曰。此总结上教.理二证第三文也。
三能变中上来已解第一门讫。自下次解第二能变。
论。如是已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下文有二。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次依所问以辨其相。此即初也。
论。颂曰至出世道无有。
述曰。下依问辨。此依三颂其第七识十门分别。初举第二能变出末那名。二解所依。三解所缘。四出体释义。五释行相。六显染俱。七触等相应。八三性分别。九界地分别。十隐显分别。即是伏断之位次也。于下显中一一广释问何故本识不辨所依。次能变中解彼依体答本识诸识之本.与他为依义显。他与为依义隐。故不出其所依。第七既八之余。所以出其依体问若尔本识与他依义显。何不说之答前颂已说。谓彼颂说恒转如流。如流之言义生余识即是依义问何故不说第七与他为依。第三能变中不释根.境答是作论者意欲尔故不应责之或影略门。谓初能变但释所缘。故前颂言执受处是。第三能变唯释所依。故后颂言依止本识。第二能变依.缘俱显。欲令学者可知一隅三隅返故或谓本识诸法之本。但说与他为依。出自识体.所缘。前之六识境粗不说。但出所依。依止根本识等者是。故下论云。此所缘.及别依。粗显.极成故此不说。第七依.缘俱隐。根.境合释。所以作论三种不同。非但说所缘而无依等何故本识不出界系论主略故或言异熟即是界系。随何界异熟。即彼界系故此亦应然。言染俱已即随彼系此不为例。谓前六识起与本识非必同系。除无漏识此与本识起必同界。恐类前六故今说之又作法各别不应为难后能变中即不解故。
论。次初异熟至能变识相。
述曰。下有二文。一以八段依释十门。合释体义及行相故。合释染所.余心所故。以义类同故合明也。或开为九。四染烦恼与余心所别门说故。
二以二教.六理证有此识。随文可知初段有二。一释颂。二问答异熟识先此识为后。故言次后。解颂初句次第二能变应辨思量能变识相。即出颂中能变之言。释能变名。如第二卷解。
论。是识圣教至胜余识故。
述曰。即指此识故言是识于圣教中别名末那。总名识故。末那是意。故楞伽云识有八种。识即通名六十三云。虽诸识皆名心意识。随义胜说第八名心。第七名意。余识名识摄论第一亦言意名无有义心体第三等。故末那名别目第七又虽诸识皆名为意。为此标意。余识不然。虽标总称即别名也。是故论言是识圣教别名末那何故诸识不别名意。恒审思量胜余识故六十三卷有心地云。若末那恒思量为性相续而转。佛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名假施设。不必如义此义意言。出世末那更不思量。任运知故。无粗慧故。无散慧故。不名末那。即唯有漏非在无漏。此一解也又云远离颠倒正思量故此义意言。远离颠倒思量有正思量故。即通无漏亦有此名。二解如是。
论。此名何异第六意识。
述曰。上释颂文。下问答辨。于中有二。文显可知问曰如言八识此亦名识。末那名意。总别合论即名意识。又六十三云。识有二种。一者阿赖耶识。二者转识。此复七种。所谓眼识。乃至意识。即是第七名为意识。此名何异第六意识。一则总别合名为理难。二以论文为例难。
论。此持业释至识异意故。
述曰。意是自体。识即是意。于六释中是持业释。业谓业用。体能持用。即似旧言功能受称。此六释名皆二法相对辨差别释。非一一法究理括尽。如阿赖耶名藏识。识体即藏亦是此释。此与彼同。故指为喻。何为此释。识钵即意故。其第六识体虽是识。而非是意。非恒审故。彼依主释。主谓第七。即似旧言从所依得名如眼识等。眼是所依。而体是识。依眼之识故名眼识。何为此释识异意故。能所依别。从依得名。
问今者得名既各不同。何故不并名意识。而于第七但立意名。若名意识显是持业得名。但名为意竟有何理。
论。然诸圣教至但立意名。
述曰。诸圣教中恐此第七滥彼第六。于此第七但立意名而不言识。第一义也。
次第二释。
论。又标意名至劣余识故。
述曰。唯立意名为简心.识。虽皆可说名心.意.识。据增胜义但七名意。积集心义.了别识义劣余识故。简后心.前识但立意名。恒审思故。
次第三云。
论。或欲显此至故但名意。
述曰。显此第七与彼第六意识。为近所依故但名意近所依者。以相顺故。同计度故。六缘境时七与力故。所以七无漏六无漏。七有漏时六非无漏。非七缘境第六与力。故六有识七但名意。为简第八亦与第六之力。故复言近。彼容可为远所依故。五十一云。由有第八故有末那。末那为依意识得转。故彼第八为远所依此为近依又有别释。以相续思量故此但名意。第六缘境转易.间断故加识名又欲显此为六识中不共所依故但名意。无间缘意亦共依故又由六种依七种生故名近依如眼识等。
此即第一出能变体释其名义。自下第二明其所依。
论。依彼转者显此所依。
述曰。此下有二。初略后广略中有二。初总解依彼转言。后别解依彼转三字。此即初也。
论。彼谓即前至依藏识故。
述曰。自下即别解。初解彼字。次解依字。后解转字。此解彼字。显此依彼第八识也。由有阿赖耶故得有末那故名圣说。
次解依字。有其二说。
论。有义此意至方得生故。
述曰。是第一义。难陀.胜子皆作是说。此师意说。第七现识唯依第八种子识。不依彼现行。以第七恒无间。不假现识为俱有依。约依种子故名依彼。
下护法等诸论师释。
论。有义此意至方得生故。
述曰。此第七识以彼种子识.及现行果识俱为所依。此识随在因果位中虽无间断。于入见道等而有转易。或善或染。必假现识为俱有依方得生故。若不尔者。体有转易殊无胜力如何得生。赖相续识可得生故问前师曰。今言依彼言依种子者。五十一云。由有本识有末那等文如何通应言由有本识意识得转。第六亦依本识种故问后师曰。初地等转易第六引生。第八于七有何胜力。如定中闻声。意识不共耳识同取。当时唯有现行相续七.八二识。应亦得说为耳识依。虽无引力仍说依故前师答曰。如对法第二眼识种子依眼根种。眼根种为所依眼识种为能依。要根种子导识种子生现根已。其识种子方得生识。不尔识种定无生义。而现行眼识。一自种依彼根种。二自现依彼根现。其第六识由第七种子导生。第七望六有力胜故说六依七。非第六识不依本识之种子故。今第七依言但依彼种。非彼现识。若说依现如何说依。不与七同缘。行相殊异故。但可说言缘彼现识。不可言依若尔如何说六依七。所缘行相并不同故。非如眼等为眼识依所取等故答曰两人依别复两处住。如王与臣等仍说相依。有为诸法势分力故。此识亦尔。所作.行相虽复不同。而第七势分为第六依。非第八现为第七依问曰若尔如何知七于六有势分非八现于七。故知说八为第七依彼质答曰。如何为境复说为依。依.缘何异答而复质曰。如第六缘七。如何为境。又复为依。理无过故。此亦应尔后师答曰。前师有过。我理无失。且初地转易。八于七识有何胜力者。若无第八现行。彼七必无故。意识不尔。故说非七依。即如定中闻声。意识无时耳必不转。彼必同取。今此七.八虽不同境。势分牵故竟有何失。第七识必有现行所依。名转识故。如前六识。或应有识为俱有依。六.七识中名转识故。如第六意识问曰如设无第七非五识生。七非五识依。何故无第八时。七不有第八为七依。八例七等亦尔如下广解。然赖耶根本说七依八。与力令生故。非如七无五识不有。七非本故。不与力故。又若无七五识必无。故今说七依八现.种。准此二师虽无评义。然后师胜。无过亲故。前理难故。下自当知。
次解转义。
论。转谓流转至取所缘故。
述曰。流是相续义。转是起义。谓依第八或种.或现相续起义。显示此第七识恒依彼第八识起取所缘故。第七行相取所缘境相续不断而生起义。
此文上来已依常理略解所依竟诸心.心所下广解所依。以上第八识及下诸识中不辨所依义故。今因广论。依下正文即傍乘义于中有三。初总泛出极成所依有三。次别叙诸师于三依中各有异计。后结归正义。
论。诸心心所至总有三种。
述曰。泛出所依中文势有三。初总举有所依法显所依之数。次别列释所依体。后总结前皆有所依者。能有所依故名有所依。于大乘中何处经论名有所依。瑜伽五十五说心.心所法名有所依等。说无量名然彼言所依。唯约俱有依说。以恒定依故。大小二乘俱极成故此中所言。然彼所依总有三种者。恒不恒.定不定。合说为所依。所依.及依皆名所依。如下文云此假说故。如瑜伽论第一卷云。眼识俱有依谓眼。等无间依谓意。种子依谓阿赖耶识此中三依约三缘作名。何以尔者。彼论以理为名。此论以缘为目。体.义无别。
论。一因缘依至必不生故。
述曰。自下别列释所依体。约识而论唯种子识。今言泛说诸有为法皆托此依。据通依故。一切有为法无无因缘者故。此三得名皆持业释。
论。二增上缘依至必不转故。
述曰。谓内六处。即眼根等。八识俱有依皆不过内六处故。若对大乘即通六处。若对小部唯在五内。意处说是等无间故。
论。三等无间缘依至必不起故。
述曰。谓前灭意不取心所。总而言之。即通八识相望得作如下诤论此开导依。若言开避。二义无别。开即避故。今言开者。离其处所即开彼路。复言导者引彼令生。引导招彼令生此处。故梵言羯烂多。此可言次第缘。如逆次第云阿奴羯烂多。阿奴是逆义。羯烂多云次第。须次第者。云钵剌底羯烂多。钵剌底是顺义。此缘既云三摩难咀啰故。言等无间缘也三是等义摩是无义难咀啰是间义故。若言种子依。即唯现行法有种。种望种子应无此依。今言因缘依者。令知宽遍故若言俱有依。即种.果同时。应名俱有依。以缘简别显增上缘故非种子若尔俱时心所应是此缘。彼非所依故。心王是所依。唯种相似故后简之。如下当辨若言无间依即前灭种子望后种子应是此依。简异彼故言等无间缘依若尔前念心所应是此依。是此缘故。不尔心所非是所依。言等无间复是所依故复双简也种子所依辨体生故。言必不生增上缘依随须与力不障彼故。言必不转开导之依显开彼路导彼生故。言必不起。三文有异。
论。唯心心所至非所余法。
述曰。此言可解。即总结简今言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余法者。诸色等法唯有因缘无余二依。今假设如小乘无心定。是等无间缘果。有等无间依。及因缘依。无俱有增上缘依义。不具三故不名有所依。
此前泛出三种所依通心心所。然其道理既未明显。更须广示第二广诤。三依不同即为三段。
论。初种子依至现果方生。
述曰。此有二说。初说有二。一标宗。二引证。今即初也因果异时。经部等义。世亲菩萨为往昔时东天竺有僧。共数论师学徒论议。彼立二十五谛。说大地等常。今无念念生灭。广叙彼宗。此僧难言。今必有灭。以后劫坏等有灭故。准前有灭。外道难言。后必不灭。今无灭故。如今时山等。彼僧于时竟不能答。王见信受僧佉外道。遂辱此僧令乘驴等。然彼外道为王重已造七十行颂论。王赐千金以显扬之。故今金七十论即其由致也。世亲乃造第一义谛论。亦名胜义七十论。以对彼论而破彼外道言。彼非能破。宗.因.喻过。我僧并无故。又汝所立因有随一过。谁言今无灭故后亦无灭。我僧但言大地等法前必有转变灭。后有灭故。如灯焰等。汝不解量乃非我僧。其时国王遂将世亲此论。遍诸方域宣令流布。无人当者。遂起昔时王。及僧佉外道证义者等骸骨。或缚草为人。拟彼时众而加挞之。此非世亲之师。世亲认取为师。又为亲所教师。如意论师有大名誉。聪明博学。每共王等坐时。常举一足恒下一足。下足意在敬王。举足意在践履小乘.外道论师顶上。时无人当者。王甚惮之。后王因梦令人占之。占者言王必获奇兽。后得伏藏。王遂游猎逢白野猪。特异恒兽。王以为梦应。寻之失迹。遂问诸人。有知迹者赐金千斤。有一贫人遂视猪迹。因赐千金。遂命史官书王宽惠。如意论师乃竞此名。令人剔发不欲令痛。婆罗门中有净发种遂为剃之。论师不觉入睡。睡觉问彼人言发已净也。彼人答言我已净讫。论师以能净发遂赐千金。亦命吏官书其宽惠。论师德望既高。赐奉弥厚。故多财物。王复痼嫉方欲掠僧。乃问论师曰。我不信佛汝实无知。论师答言。请世论师共我论议。王命五天一百论师共论之曰。若彼皆负我遂深信。论师乃难杀九十九人。至第一百人因言集.苦合言苦.集。诸人共证将为犯声。论师乃曰。粗浅之间声势似犯。据其细理亦无失也。言因感果可先言集。王遂耻论师。命其史官依此实事具委书之。论师意愤乃白责曰。此舌何为牛群中语。遂自啮舌落因而致死。故胜义七十亦为救之。彼明因果前后相生。亦有将为经部之义。大乘虽复认之。时人谓未入大乘时作。故传世亲菩萨老年已来。则遣人讲自听此论身犹废忘。
今难陀.胜子等朋彼论势遂复引证对法第三云。
论。无种已生集论说故。
述曰。谓无学最后蕴。此时种入过去。过去是无。当果不生。现种已灭唯有现行蕴在。名无种已生。此中文略。集论本但有无种已生之言。今释家取以为证。瑜伽第五十六云。或有眼非眼界亦尔。此则引教。
论。种与芽等不俱有故。
述曰。此为理证。粗相因果为此例故言果俱有者。此前后俱也俱生俱灭者。二法俱有生有灭也。非谓因果同一时生一时灭。故瑜伽第五。然法与他性为因。及后自性为因。非即此念。长读此文。两法并非即此念故。
自下第二。
论。有义彼说至后种说故。
述曰。此说有四。一破前。二立理。三会违。四结正。此即初也。护法等释。彼集论中据不能生后种说故。谓此时缘阙。现在种子。不能更引生后念种。非谓此念现行无种。种在过去名为无种。对法无解。此略解教。瑜伽准知。
论。种生芽等非胜义故。
述曰。此下比量对前师说。义准应知。又出前师所有过失。世俗因果虽复似然。非胜义故。不可以胜义种.现为例。或彼非因缘此是因缘。我不说彼故非胜义。
又汝所言种灭芽生。
论。种灭芽生非极成故。
述曰。又种与芽初时俱有。后渐增长相生。展转可为异时。初生之时同念转故。又如青莲根生芽必俱故。又如影生等。又汝所说种灭芽生是因缘者。此非极成。我不许故。
论。焰炷同时互为因故。
述曰。如灯炷生焰既许同时。为彼不定。其义可知。
论。然种自类至决定俱有。
述曰。二立理有二。初标宗。后引证。实种自类相生不俱。若生现行决定俱有。
所以得知。
论。故喻伽说至是因缘义。
述曰。三引证也。彼论第五说种子七义。现行望种名不相似。或能.不能缘。或碍.不碍等名为异类。种子自望名为同类。
此大法师以六.七望本识。是异类故同念生。五根等名同类故异念生者。不然。
论。自性言显至互为因义。
述曰。释瑜伽文义如上说。
论。摄大乘说至俱时而有。
述曰。又摄论说。藏识染法互为因缘非异时故。即第二卷。
论。又说种子至定非前后。
述曰。摄论第二。六义中说。种子与果必俱时故定非前后。应生分别。至下断惑转依中叙。然异念生。如前第二卷破异时因果中说。同时无妨问如胜义七十论异时因果如何会释答非但彼处。
论。设有处说至随转理门。
述曰。三会诸文也。随经部师异时因果。非为正理。
论。如是八识至种子所依。
述曰。四结正。此通有漏无漏皆有。
次第二依有四师解。
论。次俱有依至必有彼故。
述曰。此即难陀等义。于中有三。初解五依。次七.八依。后第六依。初文有二。先立宗。后引证。此立宗也言次者。第二故言有作是说。此不正故。此说眼等以第六识为俱有依。五现行时必有彼故。何以知者。如解深密经.第七十六说。眼识俱随行。同时同境有分别意识转等。又五十五云.有分别.无分别心。应言同缘现在境。何以故然。彼自答言。由三因故。一极明了。若不同缘意不明故。二于彼作意。本欲缘此故须同缘。若彼不于此同缘者。应非作意。三依资养。谓养五识导令生故。设虽定中闻外声等。意不得缘。耳不闻声。必有意识与彼同缘。以彼劣故。
论。无别眼等至即种子故。
述曰。此师意说。无别净色大种所造为眼等根。根体即是识种子故。
论。二十唯识至佛说彼为十。
述曰。下引教证。世亲所造二十唯识彼自释言。世尊说此十二处教。应受有情无我教者。便能趣入数取趣无我。彼论护法为释。颂虽二十长行亦世亲自作。即旧真谛.菩提流支所翻唯识论是。彼乃有二十四颂。文言剩也。此颂即彼第十一颂。依今新本第八颂也自种生者。此师意说。见分.相分俱名自种。下准此释自有三种。一因缘。自即见分种。二所缘缘。自即相分种。此二下文并有自义。三增上缘。自能感五识之业种也。下护法救业为根故十者。十色处。古论颂云故佛说此二非也。
论。彼颂意说至即五识种。
述曰。为成十二处。为破外道有实我故。说五识种子名五色根。实无别根。即识种子名五根故。五识种子三释。如前境不离识可许彼有。根离识故不别说有五识相分。即色等尘。
论。观所缘论至无始互为因。
述曰。观所缘论陈那菩萨所造。破小乘等心外境有成所缘缘。彼有八颂。此第八颂。如下自解。释颂功能亦如自种各有三种。一见分种。二相分种。三业种。准前解颂有三义配。
论。彼颂意说至无别眼等。
述曰。彼观所缘颂中意说。第八识上有生眼等色识种子。不须分别见分.相分。但总说言。由现行识变似色尘等。故说此识名为色识。即此种子名眼等根。能生现识故。生色识故。名色功能言内色根。非体是色。故说现识名为色识又见分识变似色故名为色识或相分色不离识故名为色识或相分名色。见分名识。此二同种故名色识种子然前解者见.相别种。如彼论说。有二境色。一俱时见分识所变者。二前念识相为后识境。引本识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违理故。即是前念相分所熏之种。生今现行之色识故。说前相是今识境。不用前识为今所缘。如亲相分能生见分。有体影生名所缘者。前相亦然。有体为缘生今识相名为行相。故望今识亦为所缘。故颂中言功能与境色。境色即前色也。
论。种与色识至递为因故。
述曰。释颂下半。此说见分种名为五根。现行见分变似境色名为色识。与种互为因见分是能熏故或相分现行亦是能熏。此种名眼等。与现行法互为因也。相色不离识名为色识。又此所言种与色识者。此亦无违。从前念说是今识境故名境色。此如颂说。据现在说名为色识。如长行说。故种与色识。常互为因等。即以现在更互为因。若说前念即是境色。即显二念相似。种是一故。勘彼论说若以此见分种与色识常互为因。境须根用故。境为缘有种子根。根须境用故。根为缘而变似境。名互为因。因者因由。非因缘义。色识是能熏。根种是所熏。互为能生递为因故此师意说。识种名根。识相名色。境无别实有。如第一卷已略叙计。以意识为前五俱有依。如解深密等经说故。无五色根。如二十唯识等。
论。第七八识至自力胜故。
述曰。七.八二识无此俱依。恒相续自力起。不假俱有根。故诸论说言由有阿赖耶故有未那者。此由根本。非为俱有依。
论。第六意识至而得起故。
述曰。第六别有此俱有依。即第七识。何以尔者。自体间断要托末那方得起故问何故不托第八为依彼不相顺。第七有时相顺与势故问何不依五识五识无时此亦有故。不假方生故。
论。有义彼说至应成杂乱。
述曰。下文有二。初破前说。后申正义初中有三。一总非。二别非。三结非理教相违。是总非也别非有三。一非五。二非六。三非七。初中又二。初非。后会。若教若理二皆违故。即安惠等诸师所说。虽实无色似色等现。就此为难。下皆准知初非五中有二。初申十难。后总结非初十难中。第一诸界杂乱难。瑜伽五十一。云恶叉聚喻十八界种又五十六云。云何种种界。谓十八界展转异相性。云何非一界等。乃至广说摄事分中言十八界种子各别对法第一说种随现即彼界摄。故种成杂乱失。又色种非识种。故成杂乱。
论。然十八界至处处说故。
述曰。如前已说自下第二二种俱非难。
论。又五识种至名眼等根。
述曰。此定问也。
论。若见分种至应外处摄。
述曰。若即见种五根应识蕴摄。若相分种五根应外处摄。
五根非识蕴摄。即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及五十四云。色蕴摄十界处全故等相分种者应外处摄。如五十五等解心.心所所依中。五根内处摄故此即设许识.色异种而为此难。故不同前一种子难。又五十六界四句中云。如眼非界等。如是一切内界亦尔等。
论。便违圣教王内处所摄。
述曰。如前已说。
自下第三四缘相违难。
论。又若五根至增上缘摄。
述曰。不应说为增上缘者。以识种子望于现识是因缘性。种子既即根。根望于识即非增上缘故。如瑜伽第三.第五十四.对法第五等说。
自下第四根.识系异难。
论。又鼻舌根至圣教相违。
述曰。对法第四云。谓四界.二处全.及余一分是欲界系。四界者谓香.味.鼻.舌识。色界系中除前四界余一分色界系。五十六云。四唯欲界系。十一唯欲.色二界系。故知鼻.舌根色界亦有。若识种即根。根应唯欲界系或应二识通色界系。识种即根。彼有根故。明有现识。翻返二许。俱与教违。
论。眼耳身根至为难亦然。
述曰。以眼.耳.身根即三识种子。三识通二地。三根通五地。相望为难亦如前二。五十六云。几唯欲界。几唯欲系.色界系等文是。又五十六次下文。有上地无寻伺起眼识等难是。
自下第五根通三性难。
论。又五识种至非唯无记。
述曰。因种随现既通善.恶眼等亦应非唯无记。种若唯无记。即五识体应不能感果五根无记者。对法第四等云。八界八处全.余一分是无记。八界处者。谓五色根.香.味.触界处。余通善.恶故言一分。种随现摄故通善.恶。此是共许。
自下第六根无执受难。
论。又五识种至非有执受。
述曰。执为自体能生觉受名为执受。种子即非。不尔便违种名执受。五识种是无执受。五根应非有执受摄。根即种故。瑜伽论五十六说几执受.非执受。答五是执受。五种一分非执受。故与此相违。
自下第七五.七不齐难。
论。又五色根至为用法故。
述曰。若五根五识种。第六根应意识种。摄论第一以五色根为同法故。第六有别根。五识亦应有根。五识既以种子为根。意识应尔。何须别立。若立六识有现根者。五为同法例亦应然。
自下第八三依𨷂一难。
论。又瑜伽说至依但应二。
述曰。如瑜伽第一等说六识皆有三依。谓因缘依等。汝之五识依但应二。以种子为但有根故。与因缘根无别体故但应二。
第九诸根唯种子难。
论。又诸圣教至圣教相违。
述曰。如对法第一等说。眼界者谓曾.现见及此种子积集异熟等。若五色根即是种子。何容更言及此种子。乃至识界亦言现种。若谓五根唯种子者。则违如是一切圣教。诸识亦应唯种子妨。此等皆有无量教文。不能烦引。皆为比量。不能具作之。一一皆应出其理教。
此中引教粗略而已。自下第十假为他救难。于中有十。初叙救。
论。有避前来至善须瑜伽。
述曰。上难本宗。下难救义。此申难也。护法假朋二十唯识等文为本。避前来过设转救之眼等五根非识种子。感识业种即是五根。故一无诸种杂。二无识蕴杂。三非外处杂。四无因缘杂。五无阙三依失。六无根唯种失。随下诸解一一疏条无杂过色妙符二颂。销释可知善须瑜伽。无前说过。
论。彼有虚言至非无记故。
述曰。下安惠破。十难第一。此说不然业通善.恶性。根唯无记失。
论。又彼应非至唯内处故。
述曰。第二依身业色可有执受。声.意二业无执受失第三由业通身.语.意三故。根通色.行二蕴失第四业通色.声.法。意业法处摄故。根非唯内处失。
论。鼻舌唯应至五地系故。
述曰。第五鼻.舌唯欲失。三根非五地失。鼻.舌识业唯欲界系。眼.耳.身识业唯通二地故。此二.三识返难亦然。略而不述。
论。感意识业至非色根故。
述曰。七以五根为同法故。应同五识体即业种。第六意业即末那失第七眼等无现失第八业是色.声.思。眼等应非色根失。体是色.声.意所摄故。
论。又若正识至非为善救。
述曰。第九五识唯无记恒业所感失。彼复若言根虽是业种。此业未熟是故五识非唯无记者。第十善等五识既非业感。应无眼等为俱有依。如色.声等。
此上别破等二师讫然护法论师假为此救。非用彼义。故下正义护法所说即今西方正法藏等解此文云。护法菩萨业招眼等五色根胜。根从缘称说彼为业。实有别根下总破上二种计非。
论。又诸圣教至拨无色根。
述曰。圣说本识变似根等。汝拨为无便违圣教。谓解深密经.楞迦.中边颂。识生变似义等。及七十六.并五十一.显扬十七等。说识变根等。
论。许眼等识至深违教理。
述曰。何故许色眼识所变。不许五根为本识变。即迷本识及迷论文。谬执种子为五色根。以上破他。
论。然伽他说至即识业种。
述曰。二会前文双解二颂。彼颂意为破经部等执识外有实色根故。于本识所变似眼根等。此根有发五识用故。二十唯识假名种子。观所缘论假名功能。以经部师许有种子故。然此根相非现量得。但可比知。以有发生五识用故比知有根。以果比因故。若不尔者。如生欲界成就眼识。阙眼根故不能见物。若无别根既成眼识。何不见物。非谓五色根即是识种.及与业种。本.转二计双牒言故云识业种。
论。又缘五境至五识俱故。
述曰。二非六识也。今汝以意为五识依。明了意识应以五识为俱有依。必与五识同缘境故。
论。若彼不依至势力等故。
述曰。不然。即有不明了失。与五相望可为例故。如瑜伽论五十五说。有分别心.无分别心同缘现在境。由三因故。一极明了等。若彼意识不依五识。亦应不与五识为依。五.六相望势力等故。五识赖意引而方生。意识由五同而明了故。
论。又第七识至有俱有依。
述曰。三非七也。于中有二。初立理。后引证。此立理也。虽许不断亦有俱依。有转易故。如六转识不尔应非转识所摄。无俱依故。如第八识。
论。不尔彼应至转识有七。
述曰。彼若不许第七有依。亦应非是转识所摄。则违圣教。六十三云转识有七。彼言识有二。一藏识。二转识。谓眼识.乃至意识显扬十七.八.九亦然。
论。故应许彼至第八识摄。
述曰。其文可解。
自下引证。
论。如瑜伽论至意识得转。
述曰。以何为量。谓瑜伽说。有藏识故有末那等。五十一说。显扬十七皆亦同之。
论。彼论意言至非由彼种。
述曰。正取现行。
论。不尔应说至理教相违。
述曰。前师若言此说种依非现依者。应说有藏识故得有第六。何故展转相望而有。前师若言以第六种生现识时。必随遂第七种子方生故以为依。得展转说者。不尔五根.五识为例应然。亦有别根故。此如对法第二卷说眼识依眼中。属眼之识处说。第三结云。由此彼非是。
论。是故应言至同时意识。
述曰。二总结正。其前五识各定有二依。谓五色根。增上缘摄。非如种子。及用第六。同时意依。瑜伽第三.七十六.五十五云必俱故。七.八疏故。非与此力。故不名依。
论。第六转识至为俱有依。
述曰。意识与七同缘.不缘皆定依故。若与五同缘。亦依五识。如前教证。
论。第七转识至谓第八识。
述曰。以七有转易。如六有俱有依。
论。唯第八识至无俱有依。
述曰。以于因中不转易故。不假俱依不违圣教。
就广第二俱有依中。上来二师别说为理引教如前自下第三净月等师复非前义。
论。有义此说犹未尽理。
述曰。于中有三。初立理。次结正。后指前立理有三此说者。指次前言犹未者。明理未足。即是可止之辞。于次前说有所述可。有所阙少差别之义。其述可者下自指之。余如前说更不别叙。所差别者今正叙之。
论。第八类余至有俱有依。
述曰。总例余识令八有根量云。第八之识。有但有根。与余七识同识性故。如余七识此即对前。次前师故得为因也若对初师即第七识为不定过。以彼不许有此依故。
前师问曰。前七别依已如前辨。前第八所依谓以何法。
论。第七.八识至斯有何失。
述曰。谓此二识恒俱转故令互相依量云。其第八识。应依于他恒转之识。以恒起故。如第七识若不言他即自依不定过。不能自依故。若不言恒转云第七识。即无同喻过。第七不依第七识故若言识性为因。令依第七。即第七前五为不定失又此恒转言便无用今但言依他恒转识。明令依第七。以七恒转余皆间断故。即此总出依第七也。
自下第二以种子识例现行识令有所依。
论。许现起识至许依现识。
述曰。谓共许现行识以种为依。故今令种应依现识。若谓论文应言现行以种子为因缘依者。即此中种依现行识无同喻过。俱有依故问曰种望现。现望种。皆是因缘如前已解。何故今言亦应为依等今助解云。虽许种望于现。现望种。为因缘依。然不名种子依现非种子故。既现行与种子非种子依。故今此师令成俱有依义。又现行望种虽是因缘。然异熟现行不能熏成种。于种无力非因缘依。故此不言余心现行望自种子。但言异熟现行望之。余皆能熏故又诸识现行异熟心皆有俱有依。已如前解。而种望彼现非因缘亦同于此。今略不述。今不说依于种无力故。但今说彼第八识故。唯第八种望现是依。
现行有二。一是异熟识。二是能熏识。此种望彼彼皆是依不。
论。能熏异熟为生长住依。
述曰。皆是依义。谓彼能熏六.七现行。是新所熏种子生依。是本有种子长依。前彼本无故。后此令增故。以能熏现行为生长依。以异熟识为住依。第八现行虽不生种。种依彼住故。以异熟识现行为住依。
问若言初生及增长。唯可说能熏。若言相续住。唯可说异熟。何须双说。
论。识种离彼不生长住故。
述曰。以是义故二皆是依。始末为论故。此令异熟种以现行为依。以种子因缘依与现行俱有依为例。此并新旧合用之义。
自下第三令第八识亦依色根。
论。又异熟识至依色根转。
述曰。此初总出令依色根。后引经论。文易可知。
第二引经。
论。如势经说至恒相续转。
述曰。楞伽经文。勘彼文同遍依根者。异五识故。随所有根皆能依故。余文可解。
论。瑜伽亦说至有色根身。
述曰。瑜伽八证中。五十一。显扬.对法等皆同此。眼等六识各别依故。不能执受有色诸根。谓八证中第一执受五因中第四因。量如前卷已解说。以六识为各别依故。不能执受五种色根。明第八识遍依诸根故能执受。
论。若异熟识至非能执受。
述曰。量斥前师。若第八识不遍依诸根。而能执受者。六识应然。并非遍依故。全分不依能执受者。第六应然。亦全不依五色根故量云。汝异熟识。非能执受。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前六识以无过量令非执受故或前六识亦能执受有色根身。以性是识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汝所许第八识性若但第六为量。因云无有少分依色根故。如汝许第八。此为大失。故依色根。
论。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述曰。谓彼论以各别依故。六种转识非能执受。五识不成。然第六识不别依色根。何得以此因为比量。如前十证第四有证。彼论虽言各别依故不能执受。即是显彼非遍依故不能执受。若不尔者各别依故。即无同喻应云。六种转识。非能执受。非遍依故。如电光等今取言非遍依因故与此为不定。为如电等非遍依故。眼等六识不能执受有色根身。为如所许第八识性非遍依故。我此六识而能遍执有色根身。因既无不定。故知第八亦依色根。
第二总结归申正义。
论。是故藏识至亦依色根。
述曰。第八现起定恒依一依。常与一识俱转故。即第七识。此通三界。在有色界亦依色根。即现行识。此不定故。有此二俱有依。
论。若识种子至亦依能熏。
述曰。第八现行是住依故。又随新熏.本有种子。初熏习位或生或长。亦依能熏。则有二依后不定故。此显第八现.种所依与前有别。
论。余如前说。
述曰。第三指前。义无别故。余指如前。
自下第四护法菩萨解于中有三。一总斥前师。二申义指。三总结正。
论。有义前说至与依别故。
述曰。此总非前。而本未了何谓依义。从下而征。解亦应尔。
论。依谓一切至而得生住。
述曰。下申正义指文复有二。初解依.所依别。后解具依多少初中又有二。先解二别。后解违文。此出依体。即摄有为何者依义以有为法杖因托缘而得生.住。不问因缘.及余三缘。望此有力皆是依故。诸法新起名为得生。本来无故。如新熏种等若法本有名而得住。非新生故。如本有种等新熏因者即现行法缘者即本识等余之三缘本有因者前自类法缘者即现行有漏法等。
论。诸所杖托至互相依等。
述曰。其喻可知。此即所依亦名为依。依义通故。诸无为法与有为法能为缘故。亦是有为诸法之依。可托彼生故。诸有为法非无为依。不托此等而生.住故。
论。若法决定至即内六处。
述曰。此解所依.及所依义所以者何具此四义乃名所依一决定义。有法若依此生。无时不依此生。故言决定。简第六识以五识为依。彼不定故。第六生时五不定有。不以五为依及简第八以五根为依。设无五根亦得生故又简七.八以五.六为依。七.八恒转。五.六间断故即一切种子望能熏现行彼非所依。后无现行自相续故非决定义。并别境善.染等非但𨷂自在亦𨷂决定。唯除遍行.及色行蕴少分若尔四大种.及五根扶尘.四大。应与五识而为所依。命根.种子.及无为等。应与诸法亦为所依。并决定故不尔。即五蕴中除识蕴少分相望二有境义。虽是决定体须有境。即简四大.五有色尘.及诸种子.与现行法.一切无为为所依义。并非有境故。及不相应体虽是假如命根等亦是决定。是非有境故此简之。即色蕴中唯除五根。所余色蕴.及不相应行蕴.五蕴种子。故前所难彼非所依若尔遍行五应是识所依。亦是决定。有境法故不尔三为主故。虽体决定.亦是有境。谓要是主有自在力令余法生。即简遍行.及余心所为余所依四令心.心所取自所缘。即显种子不以本识而为所依。种子不能取所缘故。此简受.想蕴全.行蕴少分总而言之。合除色.识蕴少分。受.想.行三蕴.五蕴种子。及无为法全。即唯五根.及八识相望少分是所依。四义具足能令心.心所取自所缘故。一一简中皆须置此言。所简之法不具四义令心.心所生故今释所依虽具四义。而以义准由少义理。谓自身识为依。非后为前前为后依。及他为自依故此所依义。他为自不决定。前后相望入后依摄非此所依。五识皆应以身根为所依。无所𨷂故。此亦不然。略有二解。如枢要说。其体是何。谓内六处。即是五根.及意根也。
论。余非有境定为主故。
述曰。谓前所除六处之余。皆非有境。非定。非主。故前除蕴。除界除处应尽。当知以非有境.定.为主故何以简余先言有境。次有定言显文影互三因不定皆互说故何以知然依.所依别。五十五云。心.心所法何故名有所依答由一种类托众所依差别转故。虽有为法无无依者。然非此中所说依义。唯恒所依为此量故此中唯一种类托众所依者。显心.心所各各一故非如色等。唯心.心所有此所依。非所余法有所依故。余法但名有依非所依义。乃至唯恒所依为此量故。即是此中决定之义。若名有所依心所亦是。体是所依心所即非。彼论言有依此言是故。
此如何等。
论。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述曰。如世间王为臣所依。非如臣等为王所依。以非主故。此喻但据少分为论。体不相似。臣与王非六处。定等四义不具故。非所依据一边说。不得更互为因依故。此所说喻非具正合。
论。故诸圣教至无所缘故。
述曰。即前有境眼等为果。无所缘境故非有所依。此解所有.能依。翻出能有所依。以显所有所依之义。四义不具色等非依。即第二义非有境简。
论。但说心所至彼非主故。
述曰。但说心所心为所依。依于心故心为所主不说心所为心所依。以彼心所体非主故。即第三义。此是依外别简之法。故重言之。然诸识相望有不得者。此第一义。略而不论。下出依中正简之故。
问如前第三本识五数。解五平等义中。言而时依同所缘事等。即以所依说为依等。如瑜伽第一。五识所依有三。一种子依。乃至第三等无间依。前此论言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所依有三。即以种子.等无间依皆名所依。何故此中定以六内处为所依。余但是依。
论。然有处说至皆随宜假说。
述曰。此解相违。如次前引所依为依。皆是随宜假说。一随情宜。二随文宜假说。所依为依。依为所依。非谓依.所依互得相因。今思审者所依可说依。依义通故。有依非所依。所依义局故。
既尔几识有此俱有所依。
论。由此五识至六七八识。
述曰。下解具依多少于中有二。初解识依。后解心所初中复四。一解五识。二解第六。三解第七。四解第八。此即初也眼等五识有四所依。谓五色根.六.七.八识。以五根为依。如大论.对法第一等非一以六.七.八为所依出何典记。亦有诚证。如解深密七十六等。说五识起时必有一分别意识。如前数引。虽或不同境。由六有方生。如定中闻声等。此亦同缘故。不见无意识时。五识独起闻文。故世亲摄论第四云五识以意为依。意散乱时五不生故。准彼明五以六为依何故得知以七为依如无性摄论第一证有第七中言。谓若不说有染污意。义不符顺等。此中意言。由有第七识染故。施等有漏善法不成无漏。为彼染识之所漏故。如彼引颂言。如是染污意。是识之所依。此未灭识缚。终不得解脱等世亲摄论第一云。非是异生一期身中。离此我执应正道理。故知五识成有漏中。其第七识乃至彼未究竟灭。终不成无漏。如后卷说。故五识有漏何以得知亦依第八者世亲摄论第一五同法中。彼五识身有五根.阿赖耶识为俱有依。此亦如是。有染污意.阿赖耶识为俱有依等。不能烦引无性五同法云阿赖耶识虽是意识俱生所依。然不应立为此别依。是共依故。因缘性故。现行是共依。种子是因缘瑜伽.显扬亦说由有阿赖耶识故执受色根。五种识身依之而转等又显扬第一解阿赖耶识。云与转识等作所依因。此文亦证与六.七为依。下一一引此等非一。故知五识以本识为共所依。
文虽有四与诸论同。何故五识要须具四。
论。随阙一种至所依别故。
述曰。望彼五识并有力故具前四义。故于此四中。若随阙一种。五识必不转故此四何别。五根与五识为同境依共取现境故。余则不定。独得此名。第六意识与前五识为分别依。与依同缘分别境故。五虽无分别。意是分别为无分别依。如五十五说有分别心.无分别心。当言同缘现在境。乃至由三因故等。虽有不同缘如定中闻声等。从多分.及长时为论。故言分别依。此据散位非谓定心或分别言非谓散心。后得智中缘事之智亦名分别。是彼类故。无不遍失。定中之心亦名分别。故第六识唯得此名。
第七与五识为染净依。五识由此根本染故成有漏。根本净故成无漏。全成净已不漏五识。名根本净因中第六起善心时不漏五识。但由七故一切时漏。乃至意识善心亦为彼漏故其第八识与前五识为根本依。如前说故。故此四依其义差别若尔何故如对法第一等。言眼识者依眼缘色似色了别。乃至广说。
论。圣教唯说至近相顺故。
述曰。言五根者。以不共故。余识不依故。一也又此必与五识同境。二也此又相近。余依远故。三也又此相顺。余境别故。四也所以不说余之三依。
下第二段也。
论。第六意识至必不转故。
述曰。此第六识唯二所依。引证如前。其文可解。瑜伽五十一.显扬十七等。云由有阿赖耶识故有末那。末那为依意得转等。如前摄论共依文等是。
问五俱必有意五以意为依。意了五不无。五应为意依。为释此难。
论。虽五识俱至故非所依。
述曰。虽五识俱意识明了。而不定有。无五识时意识亦有。故此不说。不取为所依。可是依义。
何故余处如对法第二等。又意依有二。一无间灭意。是后世依。二俱有依。谓第七不言第八。
论。圣教唯说至近相顺故。
述曰。以染净依故。所以如前。一也同转识摄。二也近三也相顺者。多引意识起染污执等由第七识。故言相顺俱计度故。非如第八。四也。所以第八有处不说。
下第三段也。
论。第七意识至定不转故。
述曰。此依第八。如六十三说第七为意识。正与此同。八若无时七亦无故。瑜伽论说由有本识故有末那等。又无性言本识是共依。故知此所依。
论。如伽他说至余转识得生。
述曰。楞伽经第九卷总品中颂。旧偈云依止阿梨耶。能转生意识。依止依心意。能生于转识。稍与此别。准此前依足为好证。今文可解。
论。阿赖耶识至定不转故。
述曰。下第四段有四。一标宗。二引证。三会违。四解种。第八所依唯亦一种。谓第七识。第七若无八不转故。
何以知然。
论。论说藏识至此即末那。
述曰。下引证也。六十三说恒与末那一俱转故又说藏识恒依染污。即如无性第三卷云或有说言。与四烦恼恒相应心名染污依。同世亲说。由此既言恒依染污。故知第八以七为依前第三师初以七为八依量云。是识性故。有俱有依。或应依无间断识。识体无间断故。如第七故此第八有俱有依。如前师成立。此等诸说第三及第四说第八有依谓第七者。皆是三位有第七识。前第一师难言无者与七为例。言恒相续。故无有依亦是此流。第二师说唯独不许第八有依。即是三位无第七家。亦作此义无相违故。
前第二师等问。第八既有依谓第七。何故说三位无第七。即依义不定故。
论。而说三位至此亦应尔。
述曰。下会违也。论主答曰。依有覆说谓三位无。随何乘障有覆性说。无有覆故言无末那非谓无体。不障彼乘之识。或无漏识。亦得有故。如五十一言四位无阿赖耶。非无第八之体。此类应然。非无第七之体。既不间断故得为依言三位者。六十三等说。谓灭尽定.无学位.圣道现前四位无阿赖耶者。即五十一.及显扬十七等四句中。成就转识非阿赖耶。谓声闻.独觉.不退菩萨.如来。不入无心位问六七为依。非七转时六不转。八七为依。七既转时八应转。又八为七依。依转七亦转。八七为依。依转八亦转。于此义中应设功力。此中转者。谓转无漏。
又各别依故因。即色界第八亦依色根。是遍依故。何故不说。
论。虽有色界至非所依摄。
述曰。阙一义故但可为依。而非所依。亦不违论。
第三师云。诸识种子应有所依。七.八现行识具三义。如前理说。
论。识种不能至而无所依。
述曰。下解种子。其种子识不能现缘自亲现行所缘之境。前立宗言令心.心所取自所缘是所依义。种非心.心所故。由阙一义故。可有依非有所依摄又解此文现行不以种为所依。阙有境义非现所依此中二解。一简现行第八非种所依。二简种子非现所依此等诸解虽文不同理切论成。妙符中者其第四说。
论。心所所依至相应之心。
述曰。第二段解心所也。心所之法随识应说。始但有四乃至有一。复各加自相应之心即相应依。初五识心所有五所依。乃至第八心所有二所依。此前三师皆随自所立识所依说其多少。复各加自相应之依。
论。若作是说妙符理教。
述曰。三总结正。第四说者妙符理教。如前所引。此等义理诸论虽有。由文散隐诸贤勿究。今类夜光显彼义矣。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四(末)
大正新修大藏经第43册No.1830成唯识论述记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五(本)
沙门基撰
论。云后开导依至不相续故。
述曰。即是难陀等长徒之义。文分为三。一辨五识。二辨第六。三辨七.八。此等即初。此依居末故复言后。开导依名如前已释。此师意说。如瑜伽等第一。五识六业中第四业云唯一刹那了别。彼第三云。又非五识身有二刹那俱生。亦非展转无间而生。故大乘中。五识唯一刹那必不相续。终始必然。又彼第三云。又一刹那五识生已。从此无间必意识生。从此无间。或时散乱。或耳识生。余五识中随一生等。故知五识自类前后。及与他前后。皆不相续。
论。必第六识至为开导依。
述曰。如前数引。非自力生。彼第三又云。说眼识等随意识转。亦是唯以第六意识为无间依。第七.八识于此无力不引此生。非此开导。故前五识各唯依六。
论。第六意识至为开导依。
述曰。或由五识所引生故。彼第三云五识无间必意识生。故是此证。即明了心后生意识。即以自.及五识。合八识中以前六识为开导依。
论。第七八识至为开导依。
述曰。自相续故。不假他力所引生故。但自类为依问曰平等智起等时何非此依答彼先自生。但由六识令其转变。非由今引方始令起故非此依。彼力疏远。此常徒义。
论。有义彼说未为究理。
述曰。安惠等解。文有其二。一破斥。二申正义破中有三。一总非。二别破。三结。此即第一。拨前全非故言未究。
论。且前五识至可如所说。
述曰。下别破斥。文有其四。一破五识。二破第六。三破末那。四破第八。
破五识中。初纵。后夺。此即纵也。前师五识唯一念生。今先破此故言且如前。五种识等。谓五识有三位。若论多分可一念生。一未自在位。二率尔遇境位。三遇非胜境位。上一位言通下二处。次一遇言贯下第三。后境之言复通第二。若此三位可如汝说。除此三位余应相续。
自下夺中即成三夺。先翻未自在位。
论。若自在位至宁不相续。
述曰。翻第一位。此有二说。不正义者。初地亦得转五识故。若正义者。此位即在八地以去皆能任运。此于有漏五根。亦能得互用故。无漏殊胜非前位故。然此举胜故说如来。次致等言意摄余者。诸大菩萨方始能然。余不可尔。谓佛世尊于境自在。转变皆成。以眼闻声诸根互用。不假分别恒缘于此故名任运。更无疑虑故言决定。无所未知即无寻求。恒决定缘。此五识身何不相续。瑜伽第一.第三等说。若于此不决定。五识之后起意寻求心。为先未决故。诸佛先决故无寻求。彼论复言前三心是无记。诸佛心善故无寻求。亦应诸佛无率尔心。若以此时境至为论假说有者。以于此境今初见故。若皆已见故无寻求。已曾见竟无率尔心。即诸佛率尔心时。亦名决定。亦名染净。亦名等流。于一时中具四义故。然但有三。余人之境有所未知故心前后。佛则不尔。非此未定后方定故显五心者。谓自在位即翻第一未自在位五可间断。佛即相续。
已前总是以事望理难。次当更说。为非初过等流心后亦得相续。
论。等流五识至多念相续。
述曰。自下乃至引大论云故非二识互相续生。是翻第二率尔遇境。初出理。次引证。后重成。此意亦如未自在位。其五识等流者。其五心中既为第三决定。第四染净。第六意识作意引生。如睹佛像。专注一缘未休睹来名未舍顷。意.眼二识俱并未舍。如何不许多念相续。
此则出理。次引论文。
论。故瑜伽说至应知亦尔。
述曰。第三决定无记心后。方有第四染净心生。引五识等等流心起。瑜伽第一五识生时三心可得等。此文可解。如彼论中第一抄解。五心次第如别章释而彼不由自分别力者。显是意识所引生义。其文易了。既引论已。
论。彼意定显至俱相续转。
述曰。下重成。非五识身一念即灭。可言五识互相续生彼若解言五识定断。若尔何故言相续转。递相续生。非眼识断已唯有意识。后复眼生可言相续。
论。既眼识时至互相续生。
述曰。论主难云。既眼识时非无意识。五识断已后意识生。若尔此是意相续生。如何乃言五识相续。如眼识时无意识。意识时无五识。更递生故可互相续。此既不尔。故非二识互相续生名为相续。
此第二以理成教难。次第三翻遇非胜境。以教成理难。
论。若增盛境至戏忘天等。
述曰。自下文有三。初标宗。次引证。后理成。此初也。若遇中境。不能逼身夺于心故。可许暂舍五识不续。设许不续。若遇胜境逼身夺心。或双逼夺身.心。即五识身亦应相续。境增胜故。此位正在未自在位其如何等举现事者如热地狱。火增盛故戏忘天等等愤恚天。总言即是欲界上四天。无别处所。但乐.憎者。瑜伽第五四句中云欲界诸天不别言处。如毗婆沙第一百九十九有二说。一云住妙高层级。二云即三十三天。若准瑜伽即上四欲天。以下二天可相杀故。此善.恶人缘强难舍。故五识身定有相续。
释唯一念文。此据率尔.境平等故。
复次引教成。
论。故瑜伽说至名为意根。
述曰。五十二说。文言通故六识。明知互为缘也。
论。若五识前后至等无间缘。
述曰。下理成也。其文易解。若五识间断故前后定唯有意识。彼第三说眼识率尔心后。定有意识寻求。此后或时散乱。或是耳等识生故。非眼识后许耳识生。以此中言眼识后唯意识。不言五识生故。即五十二应云若此一意识。为彼六识缘。乃至此六识。为彼一意识缘。以前后定唯有意故。
论。既不如是至有相续义。
述曰。结五识也。
上来第一破五识身不相续义自他五识无无间缘。自下第二破第六意识以前五识。不以七.八为开导依。有二。
论。五识起时至为开导依。
述曰。谓瑜伽第三说五识身随意识转。及六十七.集量论等云五识俱时必有意识。即此意识能引第二寻求意识生。即以前念自类意识为无间缘。何假五识。若前一念独起五识。后方意识寻求心生。可如所说五为意缘。既不如是。故知意识不以五识为开导依。五识自无胜势力故。第一破意用五为依。
论。无心睡眠至为开导依。
述曰。此下第二难第六意。令以七.八二识为依。五位无心第六识断。此灭定等有无第七如常徒说。此等五位唯有七.八二识相续。后出无心时第七.八识。应与第六意识为依。彼先间断。此恒续故。如在定中耳闻声等。意虽不同缘。然为耳识依。以意先有故。此耳间生故。五位无心。以七.八识同彼定意。以此断意同彼耳识故理应尔。
论。若彼用前至彼云何尔。
述曰。难前师说。彼灭定等。对法第五。以先灭心为无间缘。中间都无自心隔故。唯以自类为依。不假他七.八者五识体虽断。无一自心隔故。应如彼意不以意为缘。其五识此既不许然。以先意识为无间缘。不以自类五识为缘。彼灭定等第六意识何故即尔。是即意识不假五识。亦是六以七.八为缘。例同五识用意为依。
自下第三六为七依难。彼先七.八各自为缘故。
论。平等性智至为开导依。
述曰。即显末那名通无漏。虽即六识转末那得名为第七。实非第七。不通净故。不尔违经。初地初心第七识俱平等性智。由先念心世第一法二空观有漏心引生。故七应以第六为依。唯于此时要由第六引方生故。即准余时起平等智义亦应尔。
自下第四八以六.七为依难。于中有二。先果中识难。
论。圆镜智俱至方便引生。
述曰。此识唯在金刚心中。此有二说如前已解。此位之前得二智故。故此时第八以六.七为依。余时无故。
论。又异熟心至相应善心。
述曰。此第二以因中识难摄论第三说异熟心依染污意。无性染意即是第六。世亲染意或第七心。故知第八亦依六.七。此约异生.一分有学。菩萨受生如对法第五。有是愿力者。此要十地大菩萨众为度有情。若分段.若变易。亦由二智善心为缘第八得起。此说通初地或说在八地前说为胜。
论。既尔必应至都未尽理。
述曰。既有三证。故知第八以六.七为依。由前八识皆有过证。第三结云彼所说言都无尽理。
论。应说五识至为开导依。
述曰。以下结正归宗。五识以前六识皆得为依。自相续故。他引生故。得次无间生。大论第三云亦非五识无间而生者。此据多分率尔心语。
论。第六意识至为开导依。
述曰。不假五引。故用前自类为开导依。五位无心时。或第七.八为依。例与五依故。
论。第七末那至为开导依。
述曰。如起大乘初无漏心。亦以第六为开导依。
论。阿陀那识至由前说故。
述曰。第八初起圆镜智时。诸异生等初受生等。以前六.七为开导依皆不违理。由彼如前所说理故总结成义言阿陀那者通无漏故。此中四缘如下广解。
论。有义此说亦不应理。
述曰。于中有三。初总非前。次申其义。后总结正。即初文也。此护法释。
所以者何。
论。开导依者至等无间缘。
述曰。下申其义。文意有四。一出体.义。二破前非。三申正理。四释违难。下即初也开导依者。与四缘中无间缘别。但是开导依必是无间缘。有是无间缘非开导依。谓前念灭自类心所。
开导依者谓有缘法。谓若有法体是有缘。即简色.不相应.无为法等。有所缘有力者能引生故无主者。即简一切心所法等。彼非主故。要主有力方可为依能作等无间缘者。简异类他识为此识依。或自类识后心不为前心依。或虽是心俱时。不得为心所依。俱非开导故故言等无间缘即唯自类。
论。此于后生至非心所等。
述曰。前念心王此于后心.及心所法。能开避彼路引导令生故为此依。此但属心。非诸心所.色.不相应。皆无力故。亦非无为。无前后故。故复言等。此则第一释依体.义。
论。若此与彼至为开导依。
述曰。下破前非。其有两种。一诸识不俱难。二色.心无异难。下初难也。说此与彼为此依者。即是要有开导力故。一身八识既容许有俱起之理。如何自识与他类识为开导依。开避彼处引导令生要相有力。他现生处不障我路。非如自前心。如何他识与此为依。如萨婆多师六识不俱起。心相障故可互为依。今既俱生应无开导。
论。若许为依至心不并生。
述曰。若互为依。互相障故。同小乘等异部之心无并生义。以萨婆多等皆不并生得为缘故。此即第二难互相望前有依义。
论。又一身中至色等应尔。
述曰。以下第二色.心无异难。中有二。一难无异。二释相违。此初也。八识俱起多少不定。如五十一等说。第八识或一识俱。或乃至七等。若如前说得互作缘。色法应尔。多少不定言等者。一者体等。二者用等。体等者前后一法故。如心唯一。乃至受等亦唯有一。邻次而生无余自心隔故名无间。若许一心为多心缘。应非是等。如色等故。
若彼复言色如心等许是无间缘。
论。便违圣说至唯心心所。
述曰。心.心所法四缘定故。如菩萨地第三十八十因中。云唯心.心所是等无间缘。亦如瑜伽第三等。云四缘能生识。摄论第一云。心.心所法四缘定故。故非色有等无间缘。
彼复难言。何为摄论第三云阿罗汉心唯可容有等无间缘。故知色法亦有此缘。
论。然摄大乘说至应成无用。
述曰。下释相违。摄论所说是纵夺言。谓假纵小乘上座部中经部师色有等无间缘。夺彼因缘。彼无第八心。以色为因故。即是设许色有此缘无因缘义。不作此解等言无用。谓前及后各有一法相似名等。今不相似亦名等故。此设纵言有二种义。一者彼部计色有此缘故。此文为证若尔何故摄论第一。云非经部师唯色等法名无间缘第三卷中约色之中含诸种子或及心故说有此缘。彼第一卷据彼无识.及种子故唯有色法。言不得成等无间缘。或第一卷是经部计。第三卷中上座部等义二者以彼第一论文为正。此义为正。经部本计非必许色为无间缘。以不等故。第三卷中且设许有欲夺因缘。非彼计色为等无间。此中即是色.心前后前为后因。
论。若谓等言至等无间缘。
述曰。前师复救。前但总说等字未更分别彼谓不然。不遮多少各一法故名为等也。但表前念是此心.心所。后亦此心.心所。表此同类得为缘者。便违汝执异类识作等无间缘。不相依故。八识相望各各异类。何得为缘。
论。是故八识至俱起义故。
述曰。大文第三申其正理。自类眼识等无俱起义故。所以自类前念之识与后为依。
论。心所此依随识应说。
述曰。其心所法既属于心。各随本识以说所依。故随识说。
自下大文第四释难。于中有五。一诸心相应难问八识俱时起。异类相望不作缘。异类心所既同生。应非心所导。
论。虽心心所至不应为例。
述曰。受.想等法异类并生。而互相应不相违背。和合似一。故显扬论.五十五等云。心.心所和合非不和合。不可离别施设殊异。定俱生灭。事业必同。俱取此境。故随一心开导之时。相应心所亦能开导。具此五义故。故得心与心所。心所与心。等作无间缘言五义者。一相应。即所依.时.事.处四义等同故。二和合似一。三俱生灭。四事业同。三性必等。五开导同诸识不然。各互相望不具此五。不应例心所令同异识。
自下第二心所成依难问心.心所法虽异类相望互作缘。缘义既无差。为依亦应等。
论。然诸心所至无主义故。
述曰。其心所法非开导依。于后念所引生无主义故。依是主义。心所非依。缘是由义。心所亦是。
自下第三各应为缘难问八识自类如前眼识等为后眼识等依何故受等不唯为后受等依。而眼识俱受。得与后自俱想等为依。此何故不如著名沙门义想望想。受望受等耶。为解此难。
论。若心心所至此缘便阙。
述曰。心唯望心。心所别别望别别心所。自类为依者。第七.八识随其何位。初转依时相应信等此缘便阙。自有漏位未曾有故。为成此有缘故。心望心所得作此缘。
问缘阙何事。
论。则违圣说至皆四缘生。
述曰。既违圣教。减三缘故。即与摄论第一等云心及心所四缘定故言相违也。
自下第四后起由他难问如出五位无心之时。六由七.八先有故生。何不第六以七.八为依。
论。无心等位至即前自类。
述曰。彼位虽断。而后起时彼开导依。唯以已前初入定时自类为依。如对法第五说。
论。间断五识至名无间故。
述曰。以第六意为同法故。但无自类心中为隔故名无间缘。
问何时为依过去无故。
论。彼先灭时至为开导依。
述曰。曾住现在将灭之时。已能为依于今时识为开导故。彼设若不去。后不得生故。由前理.教故知不假异类之识为开导依。
自下第五诸教相违难问如解深密等五识由意引。大论第三五识引意寻求心生。佛地经.庄严论。说平等智初起。第八初得净时摄论依染污。对法依悲愿等。皆云诸识互相引生。此岂非教异类依文。今何翻解。
论。然圣教中至故不相违。
述曰。此前所引皆依殊胜增上缘中。说相引生名为无间。非实是此等无间缘故不违彼。
论。瑜伽论说至名意根者。
述曰。八十五卷有四缘广分别义。正与此同。如大论第五.显扬十八云。此心.心所等无间乃至决定生。阿罗汉后心即非此缘。以不生故。率尔心后定意识生。又五十二说又此六识等名意根等。皆诸识相望为缘。何故今时别识不为缘也。
论。言总意别亦不相违。
述曰。彼论言总遍于六识。意乃别说六识自类。各各相望亦不违理。即总意言。若诸识生意取决定识。不取一切。今总言故诸识生等。如摄论第一云一法未达未遍知意。
论。故自类依深契教理。
述曰。第三结正。故知八识自类为依深契教理。并无违故。
自下第三生下总结。
论。傍论已了应辨正论。
述曰。因此识依遂广分别名傍论也。诸识所依总说颂曰。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及开导.因缘。一一皆增二。
问如上说依遂有三种。此颂中言依彼转者约何依说。
论。此能变识至但显前二。
述曰。除无间缘。此泛说故。
问何故唯说彼初二依。
论。为显此识依缘同故。
述曰。此有二解。
一云但总聚言不须分别。种子不离识自体故亦名为缘。即是正义二云以二所依即所缘故。即是第七缘种等义。不尔因缘依此便非有。无间灭依此理定无。第七不缘自前念故。
论。又前二依有胜用故。
述曰。俱依相近。种子亲生。又并俱时。故论合说。非无间缘异时远故。即是不缘种子等义。
论。或开导依易了知故。
述曰。以开导依易故不说。唯言此依第八本识。余二隐密所以说之。
上来第二解所依讫。次第三门当解所缘。于中有二。初结前问后以发论端。第二依颂随别解释。
论。如是已说至所缘云何。
述曰。即初文也。
论。谓即缘彼。
述曰。下文有三。初解颂中缘彼之言次显因果识所缘相。三释妨难初中有二。初举颂答。后更别解。此举颂答。
自下释颂。
论。彼谓即前此所依识。
述曰。自下别释。于中复二。初总解。后别诤。此即初也所依之彼。彼初能变所缘之彼。彼此第七所依之识。意显所依即是所缘更非异彼。
何以知者。
论。圣说此识缘藏识故。
述曰。大论.显扬.对法等诸论皆同此说。故知此识缘自所依。
此即通解。此下叙诤。诤有四说。初难陀等义。
论。有义此意至及相应法。
述曰。此显不缘相分色等及彼种子。以于三界中一类缘故不缘彼境若缘彼境者。即我所执有时无故若缘彼种者。无能缘用。非殊胜法不可计我故。又应我所有时断故。唯缘识体及彼心所。
以何为证。
论。论说末那至恒相应故。
述曰。由此缘识体为我。心所为所。由心是主故执为我。由所助伴故为我所何等论说有我.我所。瑜伽六十三有心地决择.对法第二.显扬第一等皆尔。
论。谓缘彼体至我及我所。
述曰。以理属教令义明了。即一念心有二行解。若缘我时即带我所行相转故。
问若缘体为我心所为所。何故论言但缘彼识不言缘所。为答此问。
论。然诸心所至无违教失。
述曰。谓诸心所不离识故。说识之时亦已说所。如唯识言。无违教失。论言有我所。故知缘心所。若缘本识之境。境不定故。不可缘彼立此义也。
论。有义彼说至缘触等故。
述曰。火辨等解。此第二意。心所.心王各各有体。我.我所执行相不同。若缘王为我。心所为所。论应别说。说既不别故述妄情何谓妄情。为解此疑。曾无处言缘触等故。触等即是遍行五法。前说与彼第八俱者。论不言缘。今为七境设属我所深是妄情。以理验教甚相乖角。
若尔以何为我所境。
论。应言此意至不违圣说。
述曰。许缘彼识见.及相分。相不离见。教有成文。执我.我所论有明证。故知我境以能变之功。但属识之见分。我所有属他之用。但属识境。即现色蕴。非彼种子。心所既别有体。论复不说别缘。故知识之见.相如次执为我.及我所。相.见二分俱一识为体故不违圣说。所以者何。有我所故明缘彼境不离识故明不缘所。但言缘第八识故不违教。
论。有义此说至非识蕴故。
述曰。此安惠说。非次前师。所以者何。论言缘彼阿赖耶识。即识蕴摄。许缘彼境者。即通色蕴。然此色蕴非识蕴摄。如何言缘识。而亦得摄色。色若是识蕴。缘识之言许缘色。色既非识蕴。缘识之言不摄色。
论。应同五识亦缘外故。
述曰。五识缘五尘五识言缘外。末那缘五尘。亦应缘外境。如何可言缘内起我。若缘内色名缘内者。五亦应然。等流境故。
论。应如意识缘共境故。
述曰。意识缘五尘与五同故。名缘共境。第七缘五尘。亦应如意名缘共境。
论。应生无色者不执我所故。
述曰。下缘有色蕴。缘之起我所。若生无色时应无有我所。
论。厌色生彼不变色故。
述曰。若言彼有色谓定所生难云。圣者有此色。圣者有我所。凡夫不变色。应无有我所又若变为色者。生彼有我所。不变为色者。生彼无我所又极厌色生彼不变色故。故知无色界定无有我所既尔缘何说起我所。
论。应说此意至我及我所。
述曰。此但缘彼现行藏识及种藏识。如次执为我及所故。
论。以种即是至不违圣教。
述曰。种子是彼现识功能。非实有物。体是假有。论言缘识正当二种。种子.现行皆名识故。于诸论中不简现行及种子故。故得缘种。即缘识故。不缘余法。不违圣教。名我所故。明缘彼种。言缘识故。不缘余法问彼何故计种无别物。若计别体。即五蕴种子是五蕴摄。第七亦缘五蕴为所故。不可简别缘此种子非彼种故说种为假前第二卷已述此义。但本识上有彼能生五蕴功能名种识故。故无有失问何故大论五十二.摄论第二。皆言种别有物此简遍计所执。彼无体故。非有为故。对彼言有。非如五蕴现行是实有物。故不相违问前三师曰。何故五十一.显扬第十七等。皆云唯有我见不言有所彼文略故。非实无所。
论。有义前说至非识蕴故。
述曰。护法菩萨总非前说皆不应理。非前三师。若缘种者。第七末那既缘识蕴。色等种子非识蕴故若彼救言识蕴摄者。难云能生色蕴种是种非色摄。能生识蕴种是种非识收。
若言识体能生故。生识之种非色蕴。色蕴不能生。生色之种是识蕴。难云。识种非余蕴。望识可因缘。色种非色蕴。望色非因缘。因缘之种可生识。非因之种不生色。
论。论说种子是实有故。
述曰。即违彼宗。难云说种是实有。言种便成假。言识是实有。是识便非实。识既不然故种非假。
论。假应如无非因缘故。
述曰。又种是假。望现行法应无因缘。非实有故。如无法等。
此等以教附理。非前第三师无教难自下独理责合前三师。
论。又此识俱至有我我所。
述曰。此萨婆多.经部.大乘三。解此名如第六疏任运一类。无始相似非分别起恒相续生。明无间断。宁容别执有我.我所。若不相续有间断时。如第六识可许起别执。此既恒生一类而细。宁别起执八十八云。依分别我见有二十句。不依俱生。若别起我所见。即别缘诸蕴为我所如第一师缘心所。第二缘相分。第三缘种子。皆有过失。
论。无一心中至俱转义故。
述曰。且于世事。无一念心中有断.常二境。起二别执俱转义故。前后可然。此即举事。如断.常者二境。非一心中起彼二别执。如何我.我所二境。或五蕴多境。而起二别执。非执可然。佛真俗智一用义分。彼非是执。不坚着故执则不然。坚着境故名为执故。故无此事。人.法二执非别所缘。行相不返故得俱有。
若复有说前起我后起所者。
论。亦不应说至一味转故。
述曰。非前粗后细。非前胜后劣。非前亲后疏等。故言一味。执用相似故。
此缘何法。
论。应知此意至似常一故。
述曰。下申正义。但缘见分。非余相分.种子.心所。所以者何。唯识见分无始时来。粗细一类似常似一不断故似常。简彼境界。彼色等法皆间断故种子亦然。或被损伏。或时永断故。由此亦遮计余识为我似一故。简心所。心所多法故。
何故不缘余分。夫言我者有作用相。见分受境作用相显似于我故不缘余分自证等用细难知故。
问何故不俱缘一受等为我。亦常一故。为答此问。
论。恒与诸法为所依故。
述曰。夫言我者是自在义。万物主义。与一切法而为所依。心所不然。不计为我。故唯心王。是所依故。此第七识恒执为内我。非色等故不执为外我。
若唯缘识即唯起我无有我所。圣教说有我所。此何相违。
论。此唯执彼至说我所言。
述曰。乘语势故论说我所言。非实离我别起我所执。由前理故。须文便故。言稳易故。此是语势。
又有义解。
论。或此执彼至义说二言。
述曰。执彼第八是我之我。前我五蕴假者。第六所缘。后我第七所计或前我前念。后我后念。二但第七所计或即一念计此即是此。唯第七所计或前是体。后我是用。于一我见之上。亦义说之为我及所二言。实但一我见。
论。若作是说至有我见故。
述曰。此顺理教。所以者何。多处唯言有我见不言有所故。何谓多处五十一云。由此末那我见.慢等恒共相应扬十七初云由此意根恒与我见.我慢等相应彼卷复云。如前所说意根恒与四惑俱。谓萨迦耶见.我慢.我爱.无明相应。萨迦耶言虽摄我所。然不别说故以为证前三师即以此为证。亦摄我所故。若我见言即不摄所十九显扬云我见.我慢相应。亦无我所故。
论。我我所执不俱起故。
述曰。行相及境二俱别故不可并生。无此事故。善心等可然。彼非执亦不可例。人.法二执境是一故。或境是多行相是一。亦可得之。今二行相及二境界不可得也。于四解中第四为上。
论。未转依位至佛影像故。
述曰。自下第二正解因果识所缘相。未起对治断其我执名未转依唯缘藏识。即除四人。此应分别。初地已去既转依已入无漏心。亦缘真如及余一切法。二乘无学等唯缘异熟识。佛地经说证得十种平等性故。彼论第五乃有三说。此第三评家义十种平等者。一诸相增上喜爱。二一切领受缘起。三远离异相非相。四弘济大慈。五无待大悲。六随诸有情所乐示现。七一切有情敬受所说。八世间寂静皆同一味。九世间诸法苦乐一味。十修殖无量功德究竟。广如彼说知诸有情胜解等。亦如彼解。即知十地有情胜解意乐差别。能现受用身之影像。
既许通缘一切法者。何故此言缘彼第八。
论。此中且说至遍不遍故。
述曰。今此论说未转依时。非入十地等。所以者何。无漏名悟。有漏是迷。无漏是通。有漏名局。道理应尔。无漏无我。有漏有我。无我境遍。有我不遍故也。
论。如何此识缘自所依。
述曰。自下第三释外妨难问前言缘彼彼即所依。如何此识缘自所依。
论。如有后识至此亦何咎。
述曰。如第六识缘前等无间缘意。既是所依亦是所缘。大小二乘既共许。此第七缘第八亦即依之有何过也。此中亦如第六缘第七。隐故局故。此中不说。
即是第三解所缘讫。自下第四合解自性.行相二法。前论颂中第一行颂第四句云思量为性相。第四.第五门。今牒之云。
论。颂言思量至自性行相。
述曰。此中双显体性.行相自证.见分二法体也。
所以者何。
论。意以思量至为行相故。
述曰。第七末那以思量为自性故。对法第二.摄论第一.六十三皆云思量是意。即自证分。前第八识了别是行相。今既言意。故意即是第七行相。即是见分。体性难知。以行相显。其实思量但是行相。其体即是识蕴摄故。
论。由斯兼释至名末那故。
述曰。通名心识。非此相关。由此性.相二义。兼解所立名意所由。能审思量各自所取名末那故。
论。未转依位至无我相故。
述曰。初地已前.二乘有学等。恒审思我相。即有漏末那。初转依位亦审思量无我相故。亦名末那。此解疑难。恐疑无漏七不名末那故六十三问如世尊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有二义。一名不必如义。彼无漏第七不名末那。名是假故二能审思量无我相故。亦名末那。显通无漏。即知此名非唯有漏。
即是第四体.第五行相门次下第五段。合解第六.第七二门。此总问言。此几所俱。后总答言且与四种。故合为文。
论。此意相应有几心所。
述曰。此即初问。
论。且与四种烦恼常俱。
述曰。下答之中文分为二。初解因相应。后辨果相应辨因相应中分三。一解染俱二释余俱。三解受俱就释染俱中复分为二。初释颂文。后辨废立释颂文中又分为三。初解总句。四烦恼常俱。次显别句。烈四烦恼。后解烦恼字。总举颂中第五句答。
论。此中俱言显相应义。
述曰。释颂俱言。显非余义。
论。谓从无始至烦恼相应。
述曰。显与四种相应位次。行相所由。相应五义如第八识处即第三卷说。此初五字且解俱字。及因解四。非一法故烦恼。后解。
论。其四者何。
述曰。下烈别名。释次二句问起烈名。
论。谓我痴我见至是名四种。
述曰。举颂第六.第七句答。于中有二。初列颂名。后依列别释。此以无明为本。因先有故先说无明。后三果故后说余三。诸论先陈其果。后说其因。以尤重故。
论。我痴者至故名我见。
述曰。释二种名如论可解。
其无明相瑜伽第十.及缘起经。对法第一.第四。显扬第一等解。并诸无明相摄不共无明等。如下证中说。
论。我慢者至故名我爱。
述曰。释此二名亦如后卷踞者倚恃傲者傲惮其我爱如第十瑜伽.对法第一.第六.显扬第一等说我慢.我见并如大论五十五.五十八等说。
论。并表慢爱至无相应义。
述曰。自下第三解并等字。前颂中云并我慢.我爱。今解彼并字。谓颂并字。表慢.爱二法与见俱起。爱与慢俱起。今此通言。云表慢.爱有见.慢俱。意遮萨婆多等无相应义。彼不许相应。各自力起。大乘相应。如下当解。
论。此四常起至恒成杂染。
述曰。自下却解烦恼之名因先列名及出体已方释烦恼。此文势也今解烦字。扰者乱。浊者浑。此四常起扰浊内心。非如所余六识中惑。扰浊他人等故。体是不善。今内缘故令外六转识恒成杂染杂染之言通三性有漏。
论。有情由此至故名烦恼。
述曰。有情由此四烦恼故。恒执我等生死沦回。此中沦字。谓沦没也。回者转也。如车轮回无有休息沦没生死不能出离得圣道等。此解烦恼字。故名烦恼。恼乱行者。烦藉身心故。
论。彼有十种此何唯四。
述曰。自下第二废立门也。于中有二。初废立根本自类。后自释妨根本烦恼有十。此中何故唯有四耶。
论。有我见故至有二惠故。
述曰。说无余见其文可解。行相别故。
论。如何此识要有我见。
述曰。此外人问。于五见中。何不起余见要起我见也。
论。二取邪见至修所断故。
述曰。此中三见俱分别起。唯见所断。瑜伽五十八.对法等皆作是说。此俱烦恼唯是俱生。修道所断。故不相应。何以知者。如下引文金刚喻定方能断故。对法第四云。任运起者修道断故。
论。我所边见至要有我见。
述曰。我所及边见。依我见后生。此识相应不依彼起。任运缘内相续而生。不假他后起故。不起我所及边见也其我所见何见所摄此非我见。我见局故。萨迦耶见摄。以名通故若尔何故不与我所.边见二种互相续生以恒内执无有间断。不容余见互相续起故论说言恒内执我。又前二见通缘内外。此唯恒内执有我故要有我见。而余四见非此相应。
何故不起疑等。
论。由见审决至烦恼唯四。
述曰。此中身见能审决故。疑行犹豫故不相应。对法等云。疑都无所有以此爱.见顺着我故。无憎背瞋故。此俱唯四。行相不同故要唯四也。无明等中迷事.理者。唯是迷理。相应.不共分别者如下说四种爱以为集谛。此何爱摄。七慢等分别。如别章抄。
论。见慢爱三如何俱起。
述曰。自下第二释自妨难。外小乘等诸异计问。见与二法如何俱起。以此各许自力生故。
论。行相无违俱起何失。
述曰。此论主答。以行相同。对法第六.五十八等许相应故。
论。瑜伽论说至宁不相违。
述曰。外人复曰。五十五说贪令心下。慢令心举。宁云行相互不相违。
论。分别俱生至义无乖返。
述曰。此论主答一分别俱生二种别故。谓五十五说分别。五十八说俱生。分别者唯见断。又未必唯见断。即修道中强分别生不相续者。亦是类故。分别起故。烦恼增猛贪下慢举。故二相违。俱生起者微细相续。故得相应二外境.内境二义别故。若缘外境多分见断。亦通修断。贪染生爱心必下之。此通见修。若于彼慢即不卑下故。设卑慢亦不许与贪相应故。若缘内身为境。以自爱故心不卑下。缘之起慢以自高故得二相应。五十五约外。五十八等约内三所陵.所恃二境别故。谓若陵彼起慢之时必不起爱。故二相违。若自恃起爱心必高举。或陵他故。故得相应。并通见修断四由粗.细二行相殊。粗猛利者说不相应。二粗行相相违返故。若细者可相应。此二行相不相违故。通见.修断有四义别五更加之。或随转理门说不相应。真实理门说相应故。彼此二文不相违返。或复多分说不相应。据实说之亦得相应。然凡简略先在遍行。烦恼便言先问根本。根本既讫更问所余。
自下第二段第七余所相应门。于中有二。初问。后答。
论。此意心所唯有四耶。
述曰。此即外人乘前起问。所以者何。此意因中恒时染污。欲明惑本先明前四。遍行五数诸识定有。别境等法或随有无。故在后门。
论。不尔及余触等俱故。
述曰。答中有二。初举颂答。后广分别。此即初也不尔故三字释者加也。非唯有四故言不尔。颂有余字遂有诤生。下有二解余字。即为二文。一谓四惑之余。即次第一解是。二谓触等之余。即下四师解是。
论。有义此意至定相应故。
述曰。第一师中文势有二。初释本颂。后释无余心所所以。释本颂中。初以二义解余。后释及字。此识总与九心所俱。前四及四之余触等五法。意与遍行定相应故五十五说。诸识生时与几遍行心所俱起。答五。即作意等瑜伽第三云通一切性.处.时一切耶等。故证此文言遍诸识。此则一解。余字四惑之余也。
次第二解。
论。前说触等至故置余言。
述曰。此第二解。余恐谓此中触等五法。亦同于前异熟识俱者。亦是无覆无记性摄。显此俱五性异于彼相应五性故置余言问若尔何故次后复说是有覆性答言余者为异前性。不知何性。复言有覆分别自体。为简彼前性故置余言。
问余字既然。及字何用。
论。及是集义至恒相应故。
述曰。及是相违义。显诸心所体各不同。又及者等义。举四烦恼等余触等。然今此师但以合集而释及言。前四烦恼.后五遍行合此九法此识相应。显非唯一法与此相应故。合集九法与此俱也。故置及言令知有九。
上来第一释本颂讫次释无余心所相应。为欲了知更须发问。
论。此意何故无余心所。
述曰。此外人问。遍行许有。其别境等何义故无。
一一应答。初答别境。次答善所。次答随惑。后答不定。
论。谓欲希望至故无有欲。
述曰。欲缘从来未合事故。此恒缘合境常是我故。若忆过.未而起希望。已合即念。未合即欲。五十五说于所爱事有欲生故。若尔诸佛应无有欲。无未合事故。今说非佛言未遂合。非说于佛有未合事。故不相违。下诸心所皆准此释。又欲但观所乐事转。所乐之事名末遂合。故此无欲。文与前别。与第八识所简乃同。
论。胜解印持至故无胜解。
述曰。胜解但能印前疑事.不了事生。此恒决定计我非余。非先有疑及曾未了今方印可。故无胜解。此约因位。非佛行相。五十五说于今决定胜解生故。
论。念唯记忆至故无有念。
述曰。念能忆昔曾所习事。曾于现在习者已灭今起追忆。非我已灭今生追忆。境恒有故。五十五说于串习事念方生故。
论。定唯系心至故无有定。
述曰。定唯别作意系心专一境。由加行心趣求一境。唯缘本质一法。不作别缘前后念解。亦非常解。此识任运不深趣求专缘一法。刹那别缘故无定也。五十五说于所观事其定方生。任运缘者即无此定既尔如来便应无定。任运缘故此难不然。如来识等深取所缘。非如七.八任运粗浅随业等境又佛识等因定类生。设令能缘其必有定。非七.八识前时有定。种类引生专缘一境而不定也又佛专心。此散漫故。
论。惠即我见故不别说。
述曰。惠与我见非二并故。五十五说。见世俗有。即惠分故。余别有性问惠缘观察事。此识言惠俱。定缘观察事。此俱应有定答任运亦推度。此识说惠俱。深专一境有定生。此俱故无定问二缘观察事。任运惠得生。任运既无定。应不缘观察答定境加行必惠缘。定得缘观察。有惠之境定.不定故。此识俱无有定。虽同缘观察。而惠宽定狭。故此无定。
论。善是净故非此识俱。
述曰。第二简善。其善十一体非染故非与此俱。此俱唯染故。
自下第三何故无随惑。根本前已说。
论。随烦恼生至无随烦恼。
述曰。烦恼分位前后差别建立随惑。随惑离根本无别体故不得并生。或无惭.无愧.不信.懈怠。论虽说实。然是根本转变分位。如所造触。非如长等诸形色等。虽说有体。自不能与他根本俱。随根本后起。又且如瞋。轻微者名瞋。余名忿等。如长等色即于彼假。故忿等二十。不与根本俱生。此识恒与四根本俱。前后无始一类分位无差别故。此俱无随惑。此师意说。随惑皆离根本无体。故对法云忿等皆假。此识一向非随惑俱。言余染心说俱义者。约第六识及五识说。非谓此识。无分位别故。三文别者约别义说。通不善有覆心中名遍染心。非但是染心彼皆能起。
不定四中。
论。恶作追悔至故无恶作。
述曰。其文可解。
论。睡眠必依至故彼非有。
述曰。睡眠若起必依身.心沉重惛昧。此是内缘外众缘力。即是病等。或凉风等有时暂起。如对法论第一末说。即是间断非相续义恶作虽亦然。而约义别说此第七识所藉缘少一类无始。简别不假内缘而起又言内执不假外缘而起。简别外缘由此缘故无睡眠也。
论。寻伺俱依至故非彼俱。
述曰。寻.伺二法并依外门。缘外境生故。此二多依身.语门转故。寻则浅推。伺则深度。寻则粗发言。伺则细发语。此识唯依内门。缘内我生故。一类执我。无浅深推度粗细发言故。不与彼俱。故此识俱唯有九法或此师之意。其随烦恼不遍根本特越常伦且如惛沈等五。染心若无即非染心。论有诚说。遂言说彼六识中遍。遍行说通诸识。七.八应无解云不然。遍行遍七.八。诸论说七.八。五染遍染心。何处言遍七若尔五染言遍。染六识中皆有。六识起根本。应知五亦无。汝言遍六染心。遍何位地说之为遍。故知后说于义为胜只如五遍染心。无此不成染。六染中文。无五中惛沈等。何妨论言五遍染七识中无。即是六识中。除根本余一切染此五皆有。无则不成染若互有无。如下自解若作此释前解为胜。
论。有义彼说至显随烦恼。
述曰。下第二师重释余字。初总解。后别诤。此即总释。颂中余字义实不然。何以知者。颂说此五有覆摄故。即知余字不简前性。若言余字简前性者。此言有覆明自体。明自体时足简前故。何须别简。此破前师第二解也汝第一解言即四之余谓触等五。若颂但言及触等俱。谁不知触等是四之余。更说余字。故知但是触等余也若不尔者阙此意俱随烦恼故。何以知者。返覆征难理无逃处。故知余字目随烦恼。何以如此。烦恼必与随烦恼俱故。此余言定显随烦恼。
自下别诤有四师说。今此第一诸师共同。下有别者一一广解。第一因释诸论相违。就此解余是触等余中。总有四说。
论。此中有义至染心相应。
述曰。文意有二。初泛出遍染随。后解此识俱初中有四。一标宗。二引证。三立理。四会违。此即初也。
论。如集论说至恒共相应。
述曰。此引证也。五随遍与诸染心俱。何以知者。对法第六说。谓惛沈。掉举乃至恒共相应。是集论第三卷文。
论。若离无堪任性等至无是处故。
述曰。下立理也。是杂集论文与此同也。谓离惛沈等则不成染。惛沈是无堪任。等取余四。何以知者。对法第一云惛沈者无堪任为性。掉举者不寂静为性。不信者不忍等为性。懈怠者心不策励为性。放逸者不防有漏为性故也。若离无堪任。染性不成故。
论。烦恼起时至必有彼五。
述曰。烦恼起位心称染污。故染心位定有彼五。
有何所以。
论。烦恼若起至懈怠放逸故。
述曰。诸烦恼起必由无堪任。即惛沈也。嚣动是掉举。余三可知。无起烦恼无无堪任性。及非嚣动者故问如定.变化障硬涩无堪任。即通三性法。善中岂有惛沈性耶答由第七有故。余成无堪任。如有漏善。非是善中有惛沈故此五必遍一切染心。不尔即非是染心故。
问不信.懈怠.惛沈可然。或体实有。或是假有。或通诸惑一分。或是愚痴分此中掉举既是贪分。如何瞋时有。而言通染心。此师解云。
论。掉举虽遍至但说贪分。
述曰。下会违也。有二段文。初会掉贪分。后会六.十遍。此等初也。一切染心即瞋起时。而亦定有掉举自性。而贪起位即掉举增。多顺贪故。而实有体故遍染心。五十三说是假有者必无别体。是实有者即有别体。世俗有者或别有体或别无体。如下自解此世俗有。故是实有。此中所辨实有体等。或文外意。诸论多约依贪上立故言贪分。世俗有中克实出体即别有也。
为会此文遍染心起。举如何等。
论。如眠与悔至但说为痴分。
述曰。其恶作者此中名悔。虽遍三性心起体是实有。而于痴起位相增。但说此二以为痴分。若眠.悔无体。是愚痴分。即善.无记心此应非有。不尔愚痴应通善心有。五十五云。恶作.睡眠是世俗有。是愚痴分。对法论等言遍三性。故别有体。不可在善.无记之中即言有体。染污之中即言无体。而彼但言寻.伺假故。今例掉举何义不同。
问若以此五文为正者。何故瑜伽五十五说六法遍染。五十八说十遍染心。
论。虽余处说至一切染心。
述曰。下会六.十遍。诸论虽尔。而彼二文俱依别义说之为遍。非实遍也。
六依何义。
论。谓依二十至相显说六。
述曰。依二十种。不取别境染分为体。妄念.散乱.不正知三是痴分故。说二十二即取别境染分说。此三及欲.解.皆彼少分故。今言二十者。简欲.胜解二法及不定四。瑜伽此四说名随烦恼。今约二十说故简别之随烦恼者。简去于前根本十法。彼亦名随。不说根本名为遍故解通粗细者。显此行相通粗细位。简前忿等十法彼解唯粗故无记不善者。显通二性。简无惭.无愧二法。彼亦通粗细解。然唯不善通障定惠相粗者显此六法障定及惠二俱相显简惛沈.掉举二法。
对法第一说惛沈障毗钵舍那。掉举障奢摩他瑜伽等说惛沈障定。掉举障惠。别障定.惠。非俱通障对法论中说彼行相相翻障故惛沈障惠。瑜伽说彼行相相顺障说惛沈障定。掉举亦尔。翻此应知。然无一文行相相翻相顺。说惛.掉二法粗相通障定之与惠。故以通障定.惠相显简惛.掉二然约其体细得通障。今说行相相顺相翻二俱粗障。彼即不尔。其不信.懈怠.放逸.恶念.散乱.恶惠。于染位中遍此三义。故言遍也。一解通粗细。二通二性。三通障定.惠。二十随惑之言。虽复简他。非所遍义。即此六法皆能遍故。名遍染心。非一切染者六皆能遍。
十随惑者。放逸.掉举.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胜解.邪念.散乱.不正知。取五别境染分为随。成二十二已知说六。十遍者何。
论。依二十二至非互相违。
述曰。解十遍文二十二者。邪欲.胜解明摄在中。亦简不定随。简根本解通粗细。简忿等十二性。简别无惭.无愧。通后二义言遍说十。非所余法。二十二等虽简他法非所遍义。故论三文亦无违理。
论。然此意俱至并别境惠。
述曰。下解此识俱中。初显有。后辨无。此显有也。此有十五。前九.五随.别境中惠。以是见故得成十五。
问岂二惠得俱也。
论。我见虽是至故开为二。
述曰。我见即是别境所摄。五十一心所中义别说为二。一惠是别境。通三性.九地故。二见唯染污。通九地等故。既有宽狭别说不同。故开为二。如不以见即惠体故别说见。今亦不以惠即见故别说惠也。
论。何缘此意无余心所。
述曰。下显无也。虽知更加五随烦恼与此俱起。不知何缘无余心所。
论。谓忿等十至故非彼俱。
述曰。且从染答。前根本中无余六者。五师皆同下不别说又上已说无有根本。诸师同故。此论师明五十一心所故。不明邪欲.及邪胜解。且二十随。忿等初十皆解唯粗。此识审细故无彼十。
论。无惭无愧至非彼相应。
述曰。彼唯不善。此有覆故。
论。散乱令心至故彼非有。
述曰。散乱若别有体无体。令心驰流外境上转缘外方起。此缘内审故无散乱。此师意存别有体也。下论说言若别境中定为体者。是假不遍。余者说遍。然今此师设别有体。以缘外起或间断故。不遍一切染。此识中无。一恒故。二内执故。三一类境生故。不外驰流故无散乱。
论。不正知者至故非彼俱。
述曰。此数设是别境惠分。或是痴分。多起外门身.语.意业。缘外染污三种业生违越轨则。三界皆然。并越善故名违轨则。彼缘外生。此唯缘内故彼无也。亦非是遍。缘内无故且如二十二随烦恼中忿等十四如文说无。别境五法。及随惑中忘念.邪欲.邪胜解三。何故此中不说。随三亦非遍欲也。答随中三即是别境之中三分。故此不说。
论。无余心所义如前说。
述曰。此例与上第一师同。若远例于上。第八识同故不别说。根本四惑如前共说。然忘念一纵是痴分。以其行相与别境中念分无别故不说有。不正知设惠分。亦是痴分。散乱别体者。与定.惠行相别。恐谓亦俱故今别说又以不正知行相增强。既许有惠。恐亦许有故为简之忘念.邪欲.邪解。由前理故亦非遍数。别境少分故此不说。
论。有义应说至染心相应。
述曰。文亦有二。初出遍随。后此识俱。初中有四。并准于前。此标宗也。立彼六种随惑遍诸染心。
何以知者。
论。瑜伽论说至皆相应故。
述曰。下引证也。五十五说不信等至皆相应故。名有六也。此师意说。一切染心此之六种皆相应故。
不信.懈怠.放逸三种行相不违。如前师说实遍染心。忘念等三前来未解故今应释。
论。忘念散乱至起诸烦恼。
述曰。下立理也。忘念.散乱.恶惠三法。若无心必不能起诸烦恼。无此三故。如善心等。以忘念惠是痴等摄。散乱别有故遍染心。
如何要有忘念等三。
论。要缘曾受至诸烦恼故。
述曰。起诸烦恼者。要缘先时曾受之境诸已得者。或虽未曾受是曾受之境种类。发起忘念.及邪简择。故有忘念.及不正知。失正念故。邪简择故。起染污心如缘灭道起邪见等。或闻未来有殊胜乐如天上乐等。皆先闻名。而起邪见及贪等故。无始曾得之境界也。或拨无灭谛等。拨先曾受所闻之境种类名故。非拨彼体。亲不证故。但亲拨无彼类名故。如他界缘惑。皆缘名生缘自心相故染心时定有此二问曰染心皆有惠。五识应有执。以有惠故答曰五识定无深推求故。虽有不正知。无五见中我见故无执也。法我.人我皆我见故又此痴分。故遍染心。
又缘于内如何起散乱。谁谓不起。如何名散乱。
论。烦恼起时至起散乱故。
述曰。烦恼起时。心必驰流于境纵荡。非如善位。此何为也。皆由于境起散乱故方流荡也。诸论解散乱皆言不寂。不寂者流荡之义。与此理同故此三法遍诸染心。无无此三而成染者。
何故无惛沈.掉举二法。
论。惛沉掉举至皆能遍起。
述曰。下会违也。释无惛沈.掉举所以。行相相违起一无一。非诸染心皆能遍起。掉举外相高生。惛沈内相下起。
若尔何故对法等说五为遍也。
论。论说五法至通二性故。
述曰。彼论言遍遍于四义。
一者通粗细。简忿等十。唯粗事故二者唯违善法。即明不信翻信。懈怠翻精进。惛沈翻轻安。掉举返舍。放逸翻不放逸来。即简散乱从定数来。设别有体。所障之定通三性故。不唯违善。忘念.恶惠.邪欲胜解。随彼所翻理亦应然。并翻别境之数来故。
三者纯随烦恼者。简根本惑及不定四。彼亦通名随烦恼故。贪等唯违善中无贪等。然非纯随。故今简也四通二性者。简无惭愧。由斯四义故。对法说五遍染心。非但染心即皆有也。
何义说十。
论。说十遍言义如前说。
述曰。如初家说。遍二义故。
论。然此意俱至及加惛沈。
述曰。下此识俱申正义也。初显有。后辨无。此相应法心所十九。前九.六随如文可解。并别境中念.定.惠三。及加惛沈。
论。此别说念准前惠释。
述曰。此别说念。如次前师说惠所以。即我见故。此中忘念即念数故此不正知亦即惠故。义说为二。邪简择故名为恶惠。执我故名我见或是痴分即非我见。或可。义别说之为二能发恶业者。是第六识.五识中语。非约第七。故此识俱有不正知。如前惠说更不问之。
论。并有定者至曾不舍故。
述曰。何意有定。专注一类所执我境不暂舍故。如于志念缘曾受境。此缘一物故有定也。不同前师。彼无念故。缘新新现境故亦无定。此中有之所存别故。
论。加惛沈者至心惛沈故。
述曰。无明重故。内迷执故。不外追故。故有惛沈。
论。无掉举者此相违故。
述曰。下显无也。此与惛沈性相违故。不可双起。
论。无余心所如上应知。
述曰。无别境欲.及胜解二。及染污中邪欲胜解.忿等前十二。并不定四。如前第一.第二师说。互有无者此略说之。余如上说。应可知也。
论。有义复说至染心相应。
述曰。此第三师。说有十遍。文段准前。此标宗也。
论。瑜伽论说至三界系故。
述曰。下引证也。五十八卷。说有惛.掉.不信.懈怠.放逸五种即同初师。有忘念.恶惠.散乱三种同第二说。加欲.胜解故偏简也。
论。若无邪欲至起诸烦恼。
述曰。下立理也。若无邪欲胜解。必不起烦恼。此即总言染心有也。
有何所以。
论。于所受境至诸烦恼故。
述曰。不问何世有为无为。法顺己者要乐合故。法违己者要乐离故。先或起贪。后或起恚若是不爱不憎之境。有处中欲。即是不合不离之欲。此中所摄又未有于境不乐合.离起烦恼者。邪见缘灭亦是离欲。戒见取等即是合欲若于境界。不乐合.离。及不印持。即无烦恼。无烦恼时可无邪欲.及邪胜解。由此二种非遍行故。故染污心要定有欲。于所受境要必印持。印持事相。无染心起不印持者。既要欲乐及印持故方起贪等。是故此二染心非无。即证十有余证有如前说。
问如疑谛理等岂有印持耶。
论。诸疑理者至亦有胜解。
述曰。下会违也。诸疑理者。此念之时于苦等事必无犹豫。即一心缘事.理二境。于理可疑于事必印。无有独缘理不于事印故。如萨婆多十遍行中。胜解疑心如何俱耶即此理证。彼宗说是遍行故今者大乘于事生疑。此念决定除此疑事。不于余境生决印故。胜解之数非遍行摄。于理疑是烦恼。于事中必印持。谓此苦事生其印可。苦理有无方生疑故。故疑相应定有胜解问印是定。疑不定。相违得俱起。见是决。疑不决。相返得俱生答疑时解用劣。相返得俱生。疑.见行俱增。相违不并起问事决理犹豫。疑.解二俱生。事决不生疑。所缘应不一。如何得说同一所缘答据二行相增。事决无疑相。论其体同取。理疑亦解生。
问若于理疑必于事印。若于事疑则无所印。此疑相应便无邪解。邪解之法不遍染也。
论。于所缘事至如疑人杌。
述曰。若于事中独生疑者。此是苦事。此非苦事。不迷理生疑者。此非烦恼。如疑于杌为人.非人。是异熟生无记心摄。非染污心。若是染心必有邪欲。故此心中无邪胜解。胜解非是遍行法故问耽染名贪。理事俱贪。犹豫名疑。理事俱疑答此不然。疑行猛利于事名疑。贪行相通境该理事问于理生犹豫。事中即决定。于事生犹豫。理中决定耶答理是事之理。疑理事必定问亦可事是理之事。疑事理必定答事可现知。理难晓若于理疑。事必印。非迷于事理可知故。迷事时理不印。如迷人时必迷法。自有述法不迷人。不可以迷人必迷法。便令迷法定迷人。瑜伽五十八等。说疑于五事。谓他世等者。此约事于理疑。非但迷世。缘他事时亦迷彼理。非不迷彼理。但迷他世事。若此迷时。一心于现事必生印可故。
问欲.解遍染心。论文何不说。
论。余处不说至非粗显故。
述曰。余论不说此二遍者。由此二体虽遍染心。若缘非爱事。情则不欲此事。疑于理时不印于理。于此二境。欲.及胜解相非粗故。体细是有。相非显著。不说者约粗显。论体实是有。显此二时即无欲.解不说为遍。此据有体所以言遍。
论。余互有无义如前说。
述曰。五中无余忘念等三。如说六之家会其五也。说六之中无沈.掉二。如说五家会六说也。余互有无故如前说。
论。此意心所至准前理释。
述曰。下解识俱。初显有也。有二十四。谓前九法。十随烦恼。加别境五。准前理释。五十三心所各各别说。故摄惠等。
论。无余心所如上应知。
述曰。下辨无也。说此相应无善十一.不定中四.根本六惑.忿等诸随。如上准说。
论。有义前说皆未尽理。
述曰。护法菩萨为第四说。于中有三。初总非。次申理。后总结。此初也。
论。且疑他世至欲胜解相。
述曰。下申理。
申理中有二。初显遍随。后此识俱初中有二。初破前。后显遍。此破前说且难第三十遍家云。汝言于理生疑必带事印。如五十八等说。疑由五相。谓于他世.作用.因果.诸谛.宝中心怀犹豫。即于事生疑亦是烦恼。汝何故言于事疑非烦恼。既于事疑是疑惑者。如何有欲.胜解二数。若谓彼言于他世疑。必于现在而生印可。未来世中而生希望。为无或有故。于现在为罪为福有差别故。于疑他世中亦迷彼理。非不迷理而唯迷事。故于现印亦有胜解者。难言疑未来为无。此应有我见。我见是推求。疑推求时无我见。印持是决定。疑时无胜解又于他世等疑。一心有胜解。疑杌为人时。此心应有解。若尔许者应是遍行若此疑心相违故无者。彼疑理心如何得有。亦相违故。其寻.伺相违贪.瞋相返等皆应难之二云然于去.来若事.若理生犹豫者。心不缘现在但缘去.来。于何生印。于释种涅槃中生犹豫者有何印相。故知欲.解不遍染心。此亦去.来理.事双疑。前解但缘事疑。以疑理所引亦见道断。不可难言缘事起故非见道断。行相迷理缘事故。如见取等。此行相深不同疑杌。彼行相浅非是烦恼。
此破第三师十遍义。若尔何故说十俱耶。如初师解。
论。烦恼起位至无堪任性。
述曰。次破第二六遍师义。起烦恼时若无惛沈。此染污心应不定有无堪任性。若有堪任便是善性。非染心摄。名堪任故。如善心性。染心若有无堪任性异于善者。有惛沈故对法等云惛沈性者无堪任性又云离无堪任染性不成。是故惛沉定遍染起。故起掉时既是染心。惛沉定有。
论。掉举若无至非染污位。
述曰。又染心位掉举若无应无嚣动。嚣动者扰恼义嚣谓諠嚣举也。动谓掺动掉也。染心既是嚣动。明知定有掉举。若无嚣动便非染心。无嚣动故。如善.无记心。故此掉举必遍染心。便如善等非染污言。或通难前无惛沈因即二法中各有两难。一无勘任无嚣动。二非染污位。然此与惛沈二粗行相不可并增。若一粗时其一行细。体皆具有此难第二师唯六无沈.掉。
论。若染心中至烦恼现前。
述曰。次难初师唯许五俱。若染心中无散乱者。应非流荡如善心等。既有流荡由散乱故。此有三体。一别境定数染者名散乱。违善定故。如萨婆多比诸法师皆作此说。今无此文。
二无别体性。非彼定数。此复二说。一是愚痴分。无明为体。二云贪.瞋.痴分。对法等同。五十五云忘念.散乱.恶惠是痴分等。故遍染心生三别有体性。第六卷说故念.定二法别境为体。故亦无别体。或是痴分。若无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烦恼现前。必失正念。及不正知此是.非故而起烦恼。由有失念.不正知二法。非彼染心是正念等。故汝所言无此二。染心应是善性自无记心。许无此二故。如加行善等。此破初师。无此三故。
论。故染污心至不正知。
述曰。下显遍随。染心定有八随惑俱。加第一师三。加第二师二。彼无惛.掉故。除第三师二。
论。忘念不正知至由前说故。
述曰。为简别境亦是遍染故言忘念等。忘念.不正知。若即别境念.惠为性。不遍染心。论又言遍者。依无明分说。所以者何。破第二师。以彼唯执是彼数故非诸染心皆缘曾受。破彼念数。且如邪见拨无灭谛此岂曾受。彼若言是先闻名故方拨无者。岂拨名耶。今邪见拨体。体未曾受故非诸染心皆有简择。简前师说有不正知是惠分故。此二若以无明为体。可遍染心其五遍中亦可。约此别境为体者。以不遍故不说有之。六中但约无明为体。遍故说也问曰此中所说何假何实如后自解问如起邪惠简择法时亦有愚痴。即便有二不正知耶。余忘念等为问亦尔答曰不然。说有惠分时。不说无明分。无惠分时。说有无明分。有不正知时。亦说有无明。义别说故。余数亦尔。或总于惠.无明。立一不正知。不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如放逸等依四法立。不约贪等别。说二相应故。
论。然此意俱至并别境惠。
述曰。下显识俱。有十八法。谓前九法及八随惑以别境惠。即我见故如初师释。忘念等法非别境为性。故不取别境数。
论。无余心所至不违教理。
述曰。无别境四。及善十一.根本六种.忿等十二.并不定四.邪欲解二。及论三文不同所以。如前诸师绮互而说。依此褒贬。虽无论文定许八遍。今以诸论上下杂有致此推究。第三总结作如是说不违教理。
论第五卷
论。此染污意何受相应。
述曰。解此因位心所俱中文别有三。上第一解染俱。第二显余俱此下第三解五受俱。颂中以同初能变故所以不说。今说有异。是故说之于中有二。初问。后答。此初问也。此下诸说非必别师。颇设异计后申正义。
论。有义此俱至生喜爱故。
述曰。我既欣行。故唯喜俱。
论。有义不然至违圣言故。
述曰。应许喜受通于三界.九地系故。此破前师。以此识受一类而转故此应通违圣言故者。违瑜伽第十二说。初定出忧。第二定出苦。第三定出喜。第四定出乐。于无相中出舍根。乃至广说。若许喜.乐通在有顶。应许忧.苦通三界有。
论。应说此意至善业果故。
述曰。许此意与四受相应。唯除苦根唯五识故。余文可解此师意说。第七所缘阿赖耶识是引业果。随在彼善.恶地。此第七识即与彼地能引果业之增上受类相应。缘彼业果为境界故又地所有增上之受此地之业。随是何受缘彼地业果故。见随彼增上与彼受俱欲界虽有舍受之果。此识应与舍受相应。而业劣故此不说俱如苦.乐受。唯在五识非引业俱。故今不说初二定乐怡悦五根。义别说故亦不说之。准可知也。
论。有义彼说至不相应故。
述曰。第三师言。第二师说亦不应理。此无始来一由任运故恒。二由一类故无变。故唯舍受。非是舍受可名变异。有易脱故。瑜伽六十三证俱生舍受第八识俱。非可起余忧.喜等受。亦证此义。然乐.忧等皆思惟引发。此识任运。如何不起舍。
论。又此末那至唯有舍受。
述曰。谓此本颂说此末那。与第八识义有异者。皆别说之。此若与彼四受相应。颂应别说。如依缘等。既本颂中略不别说此与受俱。故知同彼唯有舍受问异熟一切种等既有不同。何故此识而不别说答彼是第八自相别义。此中亦解识之自性。又言染污显即异彼。故不别说触等五同。何故今说何不须说多少异故谓加爱等恒转如流何故不说此三位舍。即显非恒如流转故。又如枢要解又此若与四受相应。则金刚心非顿断过。由前位中少分断故问若尔如欲界中不伏之修惑。与此何别答彼前前地已永离故。此合于后方永离故。
论。未转依位至平等转故。
述曰。自下第二显因果位相应多少。若在因位同前诸师所说多少。此第七识已转依位。与二十一心所俱生。如第八识已转依位说亦如彼唯舍受俱。任运而转曾不易脱。不分别生。六识可然。虽初地以去有行不行。成佛已去无不行时。据此义故亦名无动摇。故唯舍受又复此智多起平等。平等即大悲等。佛位多胜。功德相应在第四禅故唯舍受又设下地有平等智。不变异故。如在因位唯舍受俱若在十地随第六识所引何地乃至有顶皆有此智。依彼地心法空智引。入灭定时彼地有故。不可定说下地第七为有顶依。虽通诸地皆唯舍受。此义应思。不可以因数难。彼心所法未必皆似故。恒于所缘平等转故。唯舍受俱。诸善心所法尔作用有二十一心所俱起。
次下第六依其本颂以释性俱。
论。末那心所何性所摄。
述曰。此为问起。此识及心所何性所摄。
下答有二。初依颂答因位。后总解果位。
论。有覆无记所摄非余。
述曰。此举颂答。
论。此意相应至故名无记。
述曰。今以相应显心是染。性非染故。初释有覆名。如第八识中解。梵云昵佛栗多。此云有覆。言隐没者不善言故。余文可知。
论。如上二界至亦无记摄。
述曰。上界定力惑成有覆问上界烦恼由定力故可名有覆。此识何为名为无记此识相应四烦恼等虽无定力。以所依识行微细故。任运转故。不障善故。遍三性故。亦无记摄。非如见道欲界一切分别生惑。及修道粗能发恶行者皆是不善。此微细言摄论二本皆第一说此中两解。一云前问及颂答。总问答心及心所法。今此解中以心性非染。举相应染以显心体。以心体细显此俱惑是有覆性。俱染障圣。唯惑覆心名为有覆。心不自覆。但依相应亦障圣道故名有覆二云或由解中唯解心所。准前问显皆唯问答心所不问未那。以俱染法说为不共无明等故。恐是不善故。唯问心所以显心王亦有覆摄。
论。若已转依唯是善性。
述曰。上依本颂解因有覆。今显果位唯是善性。以顺理故。以寂静故。
次第七段第九系界别门。于中有二。初辨染。次明净。染中有二。初问。次答。
论。末那心所何地系那。
述曰。此为问已。
论。随彼所生彼地所系。
述曰。答中有二。此举颂答。后释颂答。此初也。
论。谓生欲界至应知亦然。
述曰。下释颂答中有二。初且总解。后别显之。此初也。乃至有顶九地皆然。即彼地系。若第八识生彼欲界乃至有顶。现染末那相应心所即欲界系。余地亦尔。与六十三等同。然显扬十九约界为论。无地分别。
何以尔者。
论。任运恒缘至非他地故。
述曰。此识恒执自地藏识为内我故。我见唯缘自地而起。不见世间俱生别缘他地法为我等故。对法第六他界缘云。不见世间缘他地法计为我故。我见随境自地所系。他地诸法非我境故。此依俱生别缘我见行相说。由此故知。第七不缘本识种子。种子许通他地法故。亦不缘色等。色等亦通故。第八异熟心。通缘自他地。不作自他解。第七作我解故。不缘他地若尔命终心缘何以为我。缘未来生即是缘自地。所生处故。此别缘我。故唯自地。若总缘我。许之缘他。如下自解。即是正义第七唯缘第八识家。
此上文总。已下别解。
论。若起彼地至名彼所系。
述曰。若起彼地藏识现行。除于种子。乃生彼地。为简种子。故论说言异熟藏识。因中染污第七末那。缘彼执我。系属第八名彼所系。八非能系。七非所系。相从名系。不可难以相应.所缘二缚名系。相从相属是此系义。第八是所属。第七为能属。即是以彼所缘为所属。第七属彼也。如王为所属。臣等为能属。随王系国。
论。或为彼地至名彼所系。
述曰。此第二解。此识俱惑。随生处是何地即此地摄。此第七意。为自俱时四惑所系名彼所系。识是所系。烦恼能系也。何名所生。为第八识所生之地烦恼系缚。名彼所系又解此文三释。一云谓生欲界乃至应知亦尔以来。此中意说。若生欲界之现行末那。其相应心所。随彼心王即欲界系。系是属义。如臣属王任运恒缘乃至名彼所系以来。此中意说。以能缘心属彼所缘之地所系相从名系。如牛属舍任运恒缘至非他地故以来。释能缘心属所缘义。下方正解。先显所由。后解属故或为彼地乃至名彼所系以来。此中意说。心王属彼。随第八识所生之地烦恼所系。以王属臣属相应缚虽有此义前解为胜。
论。若已转依即非所系。
述曰。此在因中初地已去已转依位。有非所系。是无漏故。前所系言亦通法执。是彼类故。
自下第八段。依第十门起灭分位。
论。此染污意至或暂断耶。
述曰。于中初问。后答。因欲举颂故先征起。
论。阿罗汉灭定出世道无有。
述曰。此下随答。文中有二。一正解本文伏断分位。二傍乘义解行相分位初中有二。初举颂答。后广诤答初中有二。初举颂。后别释。此即初也即与对法第二等同。六十三中唯有二位。一无学。二有学。无灭定者非是相违。彼说灭定二位中起故亦摄尽。又彼说世道伏与不伏。因言出世道故不举灭定。灭定非道故。亦非有学。非无学故。又彼唯依人故说二位。此依人及法故说有三位。
言无有者。有永暂义。如下自解。
论。阿罗汉者至故说无有。
述曰。别释之中复分为二。初总解。后别释。此等即初总摄三乘无学果位。如第八识断舍之中。引对法等文。然第八识唯从烦恼以立藏名。今名染污亦通法执。约自体说。此中不退菩萨。即是出世道所摄故。法执在故。能染菩萨。暂舍门摄。非永舍摄在无学舍。随其所应有二种染。一染三乘。即谓人执。在无学俱不行。二谓法执。不染二乘。但染菩萨唯如来舍。此中通说故言染意现种永灭。非唯人执问人执染二乘。所执藏识二乘可名舍。法执染菩萨。所执藏名菩萨应不舍答烦恼障粗。藏名从立。法执既细。菩萨不从得名。又烦恼染三乘。所执藏名舍。法执染菩萨。不从立藏名。设有能执不名藏识问通染三乘所执可共名藏。但染菩萨所执独名为藏。应设劬劳答藏名据缚唯在烦恼。染体据障亦通法执。
论。学位灭定至故说无有。
述曰。随其所应。三乘学位灭定。出世道中暂伏灭者。即随何乘所障便伏。二乘初果已去。大乘初地顿悟。二乘及菩萨.人空。唯伏人染。顿.渐二悟菩萨法空亦伏法染。
论。谓染污意至违我执故。
述曰。上总解颂阿罗汉.圣道.灭定三位不行。下别解三。
于中有二。初解灭定.圣道不行。后解无学初中有三。先解圣道不行之位。此意有漏道不能伏。六十三说同。彼论云。何以故已离欲犹行故又解世道唯是事观。此迷理故世道不伏此诸烦恼皆是本识种子所引。于一切时微细一类任运而生。非所对治及能对治。境界缘力差别转故八十八云。俱生萨迦耶见世道不伏彼约六识中语。彼缘三界法为我所故。然不言金刚心方断。此不同彼断。然不伏相似随其所应三乘无漏心起方伏。无分别智真无我解。违我执故。随人.法观并自违故。
论。后得无漏至亦违此意。
述曰。无漏后得智。随人.法观无分别智等流引生。一分或全亦不现行。若二乘.菩萨等。入有漏后得智即不然。非彼等流故。以有漏法不能善达无我理故。六十三同。
论。真无我解至名出世道。
述曰。显出世道亦摄后得。以无漏故。如无分别。
论。灭定既是至此亦非有。
述曰。次解灭尽定。灭尽定中何故不起。圣道后得无漏观之等流是彼果故。犹如涅槃极寂静故。与彼相违故亦非有。
论。由未永断至乃至未灭。
述曰。后显前二灭已后生。小乘人空.菩萨法观引者。生及法执。随其所应亦不现行。出观后行未永断故。对法第二.大论六十三.显扬十九.十七等同。
论。然此染意至非非所断。
述曰。解阿罗汉无所由义。非见道断。任运生故非分别故。然此染故非是不断。不断之法并无漏故。明是修断。
于何时断。
论。极微细故至永不复起。
述曰。此识染法三界相望虽有九品。于其地地最下品故第九品摄。一切地者与有顶地第九下下品俱时顿断。以各自地极微细故同障无学一时顿断名势力等。欲界所系与彼相似。不能发业润生等故。与彼惑同金刚喻定现在前时断成无学若有难言。既有九品。应随彼地九品道断。许此我见有九品故。即在一界中粗细非一类此识既行常一类故。故与下下同时顿断。即是一品无九品义答此不然。若以同时断便言品力齐。如超二果人。亦以欲第九。与非想第九烦恼同断。力品岂齐今解如彼实有九品。彼由加行合为九品。此障无学故一时断。但由此一类胜道。方能断彼多品之惑。然此第七自地无九品。与自地六识中第九品我见相似。于金刚心时。与非想第九品一时顿断若许粗细三界相似。便无增减。无性有情此第七识应非能重。𨷂第三义故。由此应知实有九品。知断善邪见唯第九品。仍作九品能断善根。此亦应尔。一品之中分九品故又解此言势力等者。品数同故。与有顶地下下品惑。粗细同之故一时顿断若尔无性有情第七应非能熏。𨷂增减故此亦不然。如前第二能熏中解。无相违失。此二说中前解为胜若二乘人断此染者。断缚彼故。若菩萨断无染亦除问见道除恶趣。恶趣之果第八亦言除。所缘第八既言无。能缘此识亦应断。若以不行名为断。此识可除。若以断体。于彼不可尔。实理解者。彼趣果无。谓彼不善业所招者无。非彼身中一切修惑皆无。不可以此例彼。如下断障及别抄说。
论。二乘无学至不别说之。
述曰。若断种子毕竟断者。即迂会无学。名不退菩萨。何故不说。同第八识初师舍义为问。然上所明因位之中二乘有学.顿悟菩萨.回心有学菩萨。同类故不别简。定性之中三乘无学。并已明讫。唯有回心无学与菩萨不同。应次别说。为同何例此一切时与彼未回心者等故。此虽是菩萨。仍名阿罗汉。以应义等。即摄彼在毕竟断位阿罗汉中。故不别说。如前第八识中第一师解。
以上文义诸家共同更无异说。文势总故。
下明三位无义。为体为义。余如枢要。
论。此中有义至三位无故。
述曰。下更诤也。安惠等云。三位体无。此识俱时。唯有人执无有法执。对法等说三位无故。若此俱有法执。应言三位有。准此师计。即成佛时无第七识。余七识成佛。
论。又说四惑恒相应故。
述曰。显扬第一说四惑俱。故无法执。不言净位有此识故。然今此论。不依佛地.无性摄论为证义文。本经.本论不言七识有净亦通无漏故。
论。又说为识杂染依故。
述曰。摄论第一论本。不言为净依故。无净第七法执第七。灭定.圣道.无学三位。无第七体也。
论。有义彼说至经说有故。
述曰。护法等释。三位无染义。非体亦无。六十三云。问若彼末那于一切时思量而转。如世尊说。出世末那云何建立。准此大论及此处文称经说有。准下证有此识。即是解脱经。六十三中有二解。一名假不如义。即出世末那实不思量故。二远离颠倒思量能正思量。故通于净。
此违教。次违理。
论。无染意识至不共依故。
述曰。彼言有学出世道现前。及无学位有漏无漏第六意识。皆无第七依者。此等无染意。定有俱生不共所依。次第逆简第八.及无间缘.种子等。宗也。是意识故。如有染时意识论阙因也。下六证中自具作量。故此言略。
论。论说藏识至则七俱转。
述曰。至下当知。第五十一。及解深密经。当七十六。
论。若住灭定至一识俱转。
述曰。此难前说灭定之中二乘无法执。大乘位中无净第七者论说恒与一识俱言。既非是恒。亦非是定。此位无故。
前师说云此据多分。若不尔者非定恒俱故。
论。住圣道时至定二俱转。
述曰。此难圣道随法执。及净第七无者。第六意起唯一识俱。如何可言二识俱转。
前师若云据多时语。
论。显扬论说至通染不染。
述曰。彼第一说。复如何通。翻彼相应平等行故。烦恼相应恃举行故然所引识起多少中。有无学五识起唯六识俱。非七俱难文。意似为有藏识之言故不说也。无学无藏识故。
论。若由论说至便无第八。
述曰。若由大论六十三。说阿罗汉位无有意故便无第七。则无学身应无第八。以圣说故。何爱第八而便许有。憎第七而言无。言无染意以俱许故。
论。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述曰。彼第八既不唯在染位中有尔。此第七识如何言然唯染位有。
论。又诸论言至有能依故。
述曰。庄严论.摄论第九。转第七得平等智。平等智定有所依识。故有第七净也量云平等性智定有别所依识。说转得故。如余三智第七若无。即平等智亦应非有。非离所依心有能依智故。
论。不可说彼至如镜智故。
述曰。又彼若言经言平等智。非第八俱。第八俱者名镜智故。即依第六。此中唯取第六识也。又六识中随依一识之能依智者。不然。佛地经中说此智品佛位恒行。即汝共许。许佛恒无转异行如镜智故。非六识智。六识智有转异不恒故。又间断名不行。此非间断名恒行。如下第十平等智处说。
论。又无学位至如余识性故。
述曰。无学无此识。第八应无依。若许八无依。违比量过。汝无学位第八必有现行俱有依。是识性故。如余七识。
彼师许第七以第八为依故。
论。又如未证至彼依何识。
述曰。又难。如凡夫等未证人空人执恒行。二乘人等未证法空。法执亦应恒现前有。为例均故。若此识无。法执恒行依于何识。二乘定有故。
论。非依第八彼无惠故。
述曰。彼说八识皆有执故。不可说执依第八识。第八识俱无惠执故。非八俱也。
论。由此应信至法无我故。
述曰。二乘圣道。及灭定位。法执有故。此第七识恒行不绝。未证法空故。意显回心.顿悟人等入初地已。分证法空有此净智。
论。又诸论中至为第六依。
述曰。瑜伽第五十一。摄论第一证七识中。以五识为同法。证有第七为第六依。
论。圣道起时至便俱有失。
述曰。若圣道起在有学。及无学。无第七为六依。彼二论所立之宗因应俱有过谓若总言第六意识。必有俱生不共增上别依。即违自宗一分宗过。自计圣道及无学意无所依故。若言除圣道及无学意识。余意识必有此依。即有比量相违之过。此一分意识无依。与余令有依者为比量故。若以六识摄故为因。成前总宗。此因即有自不定过。为如五识六识摄故意识有依。为如汝圣道。无学意识。六识摄故。意识无依。若以六识摄故之因成后宗者。便有自法自相相违。决定相违过失谓彼一分意定无依。六识摄故。如汝圣道.无学意识故无第七。摄论.大论比量宗.因。皆有此失。善因明者应乃知之。
论。或应五识至六亦应尔。
述曰。义虽不然。汝之五识亦应许有无依之时。六识摄故。如汝意识此有自宗相违过失以就他宗然成返难。五识恒有依。意识应亦尔。结成前难。
论。是故定有至此亦应尔。
述曰。故无染意于上三位亦恒现前。二乘三位法执无染。菩萨三位或净无漏无染心起。是随所应思之差别。回心向大其理皆然。论说三位无末那者。随何乘说染污意无。非无第七识体。如说四位不退菩萨等无阿赖耶。非无第八识体。舍染名故。故人执俱定有法执下自更解无漏亦有净第七识。一一皆如佛地论说。及枢要说。诸门分别如第十解。下唯正义。◎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五(本)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五(末)
沙门基撰
◎论。此意差别略有三种。
述曰。上来依颂第十门中。已略分别伏断位讫。自下第二因乘义解分位行相于中有三。初标分位行相差别之数次列其名。后随别释。此即初也。
论。一补特伽罗至平等性智相应。
述曰。即列名也。以相应法显识行相。
论。初通一切至有漏心位。
述曰。由此三种短长不同故成位别自下别释有二。初别解三位。后重断简。此是第一与人我见相应。正云补特伽罗。通五趣摄。非唯人故。如前已解。即一切异生全。二乘有学有漏心位。起此见故。除八地已去。彼永不起此人我见。七地已前一类菩萨有漏心位。一类之言。谓即简取顿悟菩萨初地至七地。渐悟菩萨.二乘有学从初发心初二阿僧祇劫。除二乘无学回心菩萨者。故言一类。彼已永无故。此菩萨.及二乘有学起有漏心时者。但起无漏人执必无故。
论。彼缘阿赖耶识起补特伽罗我见。
述曰。此识缘阿赖耶识起数取趣见也。七地已前第八未舍阿赖耶名故也。第七非不与法见俱。法见位长。人我位短。又人我粗。法我细故。故偏说之。此为初无。此即舍名问能缘人我。七地以前有漏心时方言有者。此意是入无漏时舍。如下亦然。舍此相应。何故第八舍阿赖耶名。不言七地以前起无漏心时舍答八据永舍。以性未能离他执故。七据暂舍。以染污体少时无故。不相违也。不可说彼得互舍也。以二乘有学未名舍故。若许暂舍。二乘有学入无漏心亦应名舍。染污末那违无漏故。
论。次通一切至不现前位。
述曰。即是第二法见相应。此若初位必有此位。有此位时未必有初。此位长也。即诸异生。一切二乘不问有学.无学身全。一切菩萨。即兼顿悟。及学无学渐悟菩萨。十地之中法智及果不现前位法空智者。谓无分别智入法空观时果者。即是此正智果。谓法空后得智。及依法空后得智入灭定位。无分别智所引起故。名法空智果。此时第七识必起平等智。第六法空心细。第七法执障彼法空智。法空智起故平等智生。等流亦尔。体类同故。然此中言。简取人空无分别智。及人空后得智。并此人空所引灭定。此位之时虽灭人执。法执仍在。人空观粗。法执行细不障彼智。唯第七人执可障彼智。故入人观位人执不行。如来地时此识无漏。故不说也。
论。彼缘异熟识起法我见。
述曰。此法执心缘异熟识起法我见。法我见位既长。异熟之心亦尔。见.相相当故说缘也。非人执心不缘异熟。异熟位长故不说彼。非法执心不缘赖耶。赖耶短故不说之也。
论。后通一切至现在前位。
述曰。即平等智相应心也。后胜全论。即一切如来全。无有漏故。一切菩萨见道全。通顿.渐悟。一切菩萨必法空观入见道故。此非三心真见道义。及一切菩萨修道位中法空智。及果现在前位。皆起平等智故。人观不然。如前已说。然果中有远果。有近果。如何等者。佛地论说。后得智若是法观等流者。即是法观若定尔者。八地已去不出无漏观。彼位何时非法观果由此应说。邻近果者。如佛地论说法观后得现前。若远果者。即人观后得现前或八地以去无分别智自入人观。彼果起人观后得智亦无妨然此中据初解邻近果说。若约后义即果全论又此果有缘虑不缘虑。不缘虑者即灭定。缘虑者可知。
论。彼缘无垢至起平等性智。
述曰。此第三智缘何法境。于佛地时缘无垢识等。即缘无垢第八净识一切有为及真如故言等。菩萨见修道位。缘异熟识及真如故问若许菩萨亦缘真如。即第七识一心之中。双缘真俗有漏无漏二境界失答若在真见道。及一切缘真如无分别智此第七识。一向缘如不缘第八。唯理观故。其相见道。及修道中后得智品平等性智。或唯缘第八。或亦缘似真如。其实唯有为。通缘有漏无漏为境由第六识引生别故。今此总言缘异熟等。等真如等故。以后得智不亲缘真如。不名真俗双行。至五地中方合此难合合令相应。故亦无妨又解若在佛果。此平等智双缘真俗。若在十地唯缘异熟。未能缘如。无如前失此亦不然。十平等中许缘真如。佛地论中第五卷说初地即得。故知因中亦缘真俗。前解为胜或第八未舍名。得言缘赖耶。性未离故。故复言等。即是识字及一等字。通在无垢及异熟识。此解难知。既无能藏。藏义应暂舍。
问二执俱起。何故分位前后不同。初广前人执。
论。补特伽罗至方谓人等故。
述曰。自下第二重明前位。文有其二。唯广初二故广初有二。初明二执宽狭。后明用.体同别。此初也。今显初位必带后位。以初短故。人我位必有法我。人我必依法我起故。人我是主宰作者等用故。法我有自性胜用等故。即法我通。人我狭也如人要迷杌不知是杌等方执为人。迷杌为先后方人起。
此中喻况理有浅.深。浅喻谓人是人执。迷杌是法执。深喻即迷杌是迷法空。谓人是起人执。法中据迷理。人中起事执问人中亦可言迷理。法中起事执答不然。人狭法宽。以法为本故难浅喻云。若执是杌即执人。可使执杌是法执。既言迷杌起于人。迷杌应非是法执答不然。迷者不了。不了杌时似于法执。非谓执是实杌方为不了问若不了杌与疑何别答彼犹豫故。此决定故。决定迷杌遂执是人。故是法执。
问如何二执得俱起耶。
论。我法二见至此亦应然。
述曰。下显体.用同别。我法用别。惠体是一。同一种生无违于理。如一眼识缘青.黄两境。二行相生。然今此中以两境两行共许识。喻不共执心。然今所执非是二境。无一心中于二境起二行执故问若尔前言疑于理印于事。岂非二行二境耶彼虽非执行相别故。执则不然。以推求故。以坚着故。境.行别者亦不俱起。今此不违故许俱起。
即是广前初人执位。此下广前法执位中有三。初总广一切唯法执位。次更重诤八地以上。后解法执染.不染义。
论。二乘有学至我执已伏故。
述曰。广前第二法执位也。此执宽故。初位必有此法执故。更不须释一切异生。理无疑滞具有人执定性二乘有学起圣道住灭定。二位现在前时通见.修道。除此亦有人执顿悟菩萨。除见道全。此依一心真见道说。一向法观违法执故。若三心观即初念时唯人观故于修道位生空智及此果。果即人空后得智。及人空所引灭定也。有学渐悟菩萨。一切位中生空智。及二果现在前时。即皆唯起此识法执。以此人执障人空智故。定性二乘圣道.灭定。顿渐菩萨生空智及果位我执已伏。至金刚心方能断故。唯有法执。顿.渐菩萨皆除见道法空智及果者。必无法执故。
然唯起法执中。定性二乘无学及此渐悟如何。
论。二乘无学至我执已断故。
述曰。明此二种人也。谓此定性二乘无学全。及此渐悟菩萨一切位中。法空智及果不现前时。若住散.定心有漏.无漏心。皆唯起法执。我执已断故。渐悟即除见道全.及修道中法空智。及果现在前位。此位法执定不行故。余位非所除。皆有法执也。然此一切若是渐悟有学.无学。顿悟菩萨八地已去。大势相似。七地已前有漏心间不同八地。
自下第二故重诤之。
论。八地以去至不相违故。
述曰。重诤八地已上三地。彼位人我执皆永不行。不行有二。无学渐悟彼已永断名为不行。有学渐悟。及顿悟菩萨。此位永伏名为不行。即是第八舍其名也。能缘不行故。此三地法空智不现前。起人观时犹起法执。不相违故。细执不障粗观起故。若不然者即应起法观。唯无漏相续。无有漏心隔。以此为证。
八地已去。若彼许起第六意识有漏心者。何故人执彼位不行。人执不障有漏心故。设未永断彼人执种但是永伏。故知无漏心常起人.法观。
此以何为证。如解深密经。当七十八。二障三处过也。
论。如契经说至所知障在。
述曰。八地已上一切烦恼不复现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此经文也。
论。此所知障至亦应在故。
述曰。八地已去所有法执。是现行非种子。此非第六识中法执现种。说彼地地皆能断故若谓彼说第七惑余识中法执种子非有现行。现行所知障此位无故者。即烦恼种子亦应言在。十地之中未断第七及余修道烦恼种故。应言此位烦恼.所知二障俱在。何故唯言所知障在。若言第六识可起现行法执故。言法为依者。此与何法为所依也。第六非所依。第七是所依。又若许第六起此染心。何故不起烦恼人执。何法为障令不生耶。不见余时第六意识唯有法执。经于一切时都无人执故。然上重诤初.及第二位。不言平等性等位者。彼易了故。
自下第三重解法执染.不染义问何故上言二乘.异生全言有也。
论。法执俱意至不障彼智故。
述曰。于二乘等。等诸异生。虽名不染于菩萨名为染。障菩萨智故。由此法执通二无记。望二乘是无覆。望菩萨亦名有覆无记。不障二乘故。
论。是异熟生摄至此名通故。
述曰。有四无记。此何无记摄。是异熟生摄。从异熟识性恒时生故名异熟生。非是从善.恶异熟业所生名异熟生。异熟生无记名通故摄此。
论。如增上缘至皆入此摄。
述曰。三缘不摄。皆此缘摄。三无记不摄。皆此无记摄何者非异熟生耶。余三虽亦从异熟生。然有别名。此不在彼别名中故。是总名摄。然即别名。非余三故。如佛地第七.及此论下二障中叙。
然此第二虽是总束上为三位解第十门讫。自下第二大段引教及理证有此识。
论。云何应知至有别自体。
述曰。文中有三。初问。次答。后释颂。下会唯立六识是也。小乘执此即是六识入过去者。故为此问。
答中有二。初总以教理为量。二别以教理为量。
论。圣教正理为定量故。
述曰。是总答也。
论。谓薄伽梵至是三别义。
述曰。自下别答于中有二。初依显经以教证有。次依隐经以理证有初中有二。初不共许经。二共许经。明此等经通大小有。然七十六.解深密经.及楞伽大有文小乘谓未来名心。过去是意。现在是识。等种种分别。然无别体今显于经言别有体。上总解已。
论。如是三义至了别转故。
述曰。虽通八识皆名心意识。而随胜显第八名心。为一切现行熏。是集诸法种。现行为依。种子识为因。能生一切法故。是起诸法。然六十三中。心等具有此通别名。所以稍广第七名意。恒审思量为我等故。因中有漏唯缘我境。无漏缘第八.及真如。果上许缘一切法故。论言等也余六识名识。于六别境体是粗动有间断法了别转故。易了名粗。转易名动。不续名间。各有此胜各别得名。
何以知心等是第八等耶。
论。如入楞伽至是说名为识。
述曰。即是彼经第九卷颂。旧云本识但是心。意能念境界。能取诸境界。故我说唯心。然彼错翻。次下显证第八是无记等。谓心常无记法。意二边取相。取现法是识。彼是善.不善意二边者。应言有我.我所执。颂翻错也。不计断.常故即第八是心。第七是意。思量性故。余六是识。六是能了诸境相故。
论。又大乘经至故此别有。
述曰。谓入楞伽上下无量文。及佛地经等亦尔。说有平等智。庄严论说转第七识得。此唯大乘所信。
论。诸大乘经至故不重成。
述曰。经教成佛说。第七非无。
论。解脱经中至非曾非当有。
述曰。此大小乘通许之经。非是解解脱义名解脱经。然四阿含不摄零落之经。诸部皆有。如天请问经等。并是为阿含不摄。此经解脱阿含故名为解脱经。若言零落经名字恶也。
其此颂文长行自解。
论。彼经自释至我慢我痴。
述曰。释颂初半。无明为后同瑜伽等。以是主故。如摄论中无性第一。世亲亦然解云。由我故起慢。此二有故有爱。此三皆用无明为因。然今少别。
论。对治道生至便得解脱。
述曰。释颂后半中初句。成无学竟居解脱道中。此意从彼无间道断已。解脱道中便得解脱更不为拘。
论。尔时此意至无自性故。
述曰。释第四句。住无学位。此意相应诸烦恼等。非唯现无。亦无过.未。现在理无。不俱起故。种已断故。然萨婆多等计。惑虽断于过.未世仍有体在。去来世有故。今举共许则云非唯现无。偏破彼宗故。云亦无过.未。过未.无体故。颂中唯言去.来无。不言现在无。为极成故此经大小共信。十八部共许诸部解别上座部等计。即染第六识惑许并生。别有细心是第六意恒现行故。如受生心等。
大众.经部等解。如常施食受乐。非谓一切时有名恒萨婆多等非四惑同时俱。此即前后有俱。常施食等今大乘云即是我第七识。此中至教诸论所无。
论。如是等教至故不繁述。
述曰。指略说也。
理中有三。初结前生后。次依标正释。后总结。
论。已引圣教当显正理。
述曰。此结前显教生后隐教诤理取之。
论。谓契经说至彼应非有。
述曰。此第七识六证颂云。不共六二缘。意名二定别。无想许有染。有情我不成自下第二正辨难中有六义证。此初证中文有其二。初引经证。后理征释如缘起经有四无明。一现。二种。三相应。四不相应。或有为二。共.不共等。此中难不共者。谓此微细常行行相难知。覆无我理蔽无漏智名覆蔽真实。真实有二。一无我理。二无漏见。义有二义。一谓境义。见分境故。二谓义理。真如即理故。然不共无明大小乘经皆共依信。此上经文。若无此识彼应非有。是论师说。
何名不共。
论。谓诸异生至障圣惠眼。
述曰。下释有二。初破小乘立有第七。后释不共之义初中有二。初释经义。后正难之。此除圣者。圣者无漏道现行时彼不有故。如下当知一切分。通三性心恒起。释经恒行之字迷理不共无明。迷无我理故覆真实义者。能覆真如释覆义。义如前说障圣惠眼者。遮无漏智。释蔽义。
论。如伽他说至谓不共无明。
述曰。真义之心。无漏真智。摄论无著本第一说。此无明通三性心恒与俱起。如次前说。
论。是故契经至曾无醒觉。
述曰。说异生类恒处长夜。夜是闇故。无明恒有说为长夜。若生死中无无明者便中明故无明所盲者。谓此不共恒现行故盲其惠眼。不尔中途有无无明时即非无明盲惛昧醉乱恒自缠心曾无醒觉。惛即无觉。醉即无醒。若中途有无无明时便有醒觉。以此经证无明恒行遍三性位。
不尔恒行。
论。若异生位至便违经义。
述曰。下正申难。小乘等说经言恒者谓多分说。实理亦有不起时故。今以违教为彼宗过。
论。俱异生位至不应理故。
述曰。此违比量量云。汝言异生起善.无记位无无明时。无明应亦起。异生位故。如余起时。
论。此依六识至便无此失。
述曰。若谓不共在六识身。亦不应理。所以者何。应许此无明间断。从所依识故。彼六识恒染。从无明续故。经.颂俱言无明恒起。其六识身许通三性。若六识身有此无明。此便间断。彼六识身便唯染俱。许与无明恒相应故。
摄论无性第一卷云。此于五识无容得有。非不染意识中有。亦非染意识中有。若谓意识由彼烦恼成染等若复有说。善心俱转等。若有说。染意俱有别善心等。料简大精。然彼不共与此下相违。至彼对会。许有末那便无此失。
上破小乘。下因解不共之义。
论。染意恒与至何名不共。
述曰。初小乘问。彼宗不共。无惑相应故。
论。有义此俱至名不共何失。
述曰。下有三说。此即初师。此中无明不与根本共。非不与随共。然此四惑非是根本。是随惑摄故无此失何随惑摄耶此有二义。一云非二十随。二十外摄。杂事说。随有多种故。即诸烦恼分位差别。随其所应根本分位。
二云即随惑。义说不正知为我见。憍为我慢。掉为我爱。无明一种是根本故。
论。有义彼说至不说此三故。
述曰。此师有三。初破前。次申义。后释难。此初也。二十随非名烦恼。如前已说。不见不正知名我不正知。亦不见憍名为我憍掉名我掉。又离二十外无别此三随。更别推求无此三故。是为一失。
论。此三六十烦恼摄故。
述曰。依瑜伽等说六根本烦恼对法等论说十根本烦恼。此三皆是若六。若十烦恼所摄。何名随感。
论。处处皆说至恒相应故。
述曰。论说与四烦恼俱故。不言与随烦恼俱故。对法第七说诸烦恼皆名为随前师可尔。若随非根本。此是根本亦是随摄。以随不言是烦恼故。即此三种唯说是根本。纯随中无。故证此三非随惑也。
若尔此痴何名不共。
论。应说四中至痴增上故。
述曰。此申义也主是自在义。为因依义。与彼为依故名不共。何故无明名为不共谓从无始际。显长夜常起恒内惛迷。明一切时生。
曾不省察。彰恒执我无修返时。此意总显痴主自在义。
论。此俱见等至应名不共。
述曰。下释难也。此外人问。此俱见等非为主故应名相应。若许为主。彼亦应名不共。以痴例余为主应尔。
论。如无明故许亦无失。
述曰。余三为主时。亦得名不共。亦如无明为主义故。此义未详。不见诸论名不共贪故。对余痴故论多说痴。理实贪等亦有不共名故。然此师意。非第七识中有不共贪等。无明为主故。今此据彼六识作论。若此师意。即六识中独行贪等名不共贪。通见.修断等。唯此俱贪不与六识慢等俱者方名相应。不为主故。是主无明余识亦有又如无明故。总是难文。许亦无失。是答前难文又此俱见等应名相应者。是破前师。前师见等亦名不共。今言非主应名相应。总是第二说之文也。若为主时应名不共者。初师难文。若以为主名为不共。此俱见等不为主非不共者。余六识中见等为主时。亦应名不共如无明故。论答许亦无失又如无明以下。总是答此前师难文并得合为四解。
论。有义此痴至唯此识有故。
述曰。下文有三。一释不共。二问答辨。三显差别。此初也。即摄论无性。其论本意亦同于此。颂言俱行一切分故。故此无明唯此识有。余识所无。如不共法非二乘共。不言自十八中唯一法。不与余法共也。
论。若尔余识至应名不共。
述曰。下问答辨有四。一问。二答。三难。四通。此问也前师难言。余识相应一切烦恼如见取等。此识中无应名不共。
论。依胜义立至皆名不共。
述曰。此答也。谓此无明胜遍三性位。余识无此遍三性心之无明故名为不共。非在自有余识所无名不共等。
论。谓第七识至故名不共。
述曰。重显前义。其文可解。
论。既尔此俱三亦应名不共。
述曰。此外人难。此识相应三见.慢.爱应名不共。亦非余识有。遍三性心故。
论。无明是主独得此名。
述曰。此论主通。无明主义。如前已解。此一答文也。不许见等名为不共。彼非主故。
论。或许余三至且说无明。
述曰。此第二释。许此俱三亦名不共若尔何故唯说无明对余识中无明惑故。且说此识不共无明。非此余三不名不共。谓余部计余识无明是不共摄。不遍三性心。今此胜用能遍诸心。故偏对彼说。余三名不共。论师理准未见正文。
论。不共无明至此识非有。
述曰。下显差别有三。一彰二别明识有.无。二引证。三大小异。此初也。此总凡解。不共无明显此识者。一恒行不共。此七俱是。今此所诤。余识无也其第二独行不共。则与忿等相应起故名为独行。或不与余俱起无明独迷谛理。此识非有。
为成此后所说无明。
论。故瑜伽说至名独行无明。
述曰。下引证有二。初引教。后释别。此引教五十八言无明有二等。但言非贪等俱。即令知与第六识俱无明。非谓第七。不障与忿等二十俱起。故知唯在第六识也。
论。是主独行至不造新业。
述曰。下释别。此第二无明中有二。一主独行。迷谛理起。唯分别起。唯见道断。不与忿等十种相应。若在欲界。与后五随.无惭。无愧七随俱转。或八.或十二.或十。如前四说诸随烦恼遍染相应。此何以知。如契经说等。唯是分别。缘起初胜法门经第二卷说。即知彼文唯据此一无明为论。非谓一切。
论。非主独行至见所断故。
述曰。第二不共是见道断。亦通修道断。所以者何。忿等十皆通见所断故。彼言通见。明知亦修。以极成故。所以不说。以忿等十各别头生故。与相应名非主独行。此十亦增上是主。故无此十时唯无明增。此随小乘名为不共。然此忿等无别有体。即根本故。从轻相说名不共也。此虽二别。仍是不遍三性心起无明所摄。
论。恒行不共至此彼俱有。
述曰。大小异也。然第七识恒行不共。余部所无。唯大乘有。今以圣教逼之令信。独行.不共。大乘小教。此彼俱有。
论。又契经说至彼意非有。
述曰。自下第二证六二缘经。文中有二。初引经证。后破诸部。初文可解世亲摄论证六二缘与此有异。谓眼等五.本识二故。无性.及此据共许缘。世亲唯说不共许缘。谓如眼识。以本识.及眼为二。乃至意识应有二缘。若无第七。六识唯一。彼文似难大乘异师有八无七。然对所依以辨从二。非谓二缘。二缘即是根.境法故。故阿赖耶是不共许。
论。谓如五识至俱有所依。
述曰。破中有四。初总破萨婆多等。初句是喻。下简次第灭意.反现本识.因缘所依。逆次第配。此为宗法。
论。意识既是至如是所依。
述曰。此举有法及举因成。意识者。是有法。因云六识中摄。言在中摄。不言六识摄。是一识摄故。喻如五识。此皆举之。
论。此识若无彼依宁有。
述曰。结上明非。此第七识无。第六依宁有。
论。不可说色至二分别故。
述曰。第二上座部救。胸中色物为其意根非第七者。不然意非色故。说七心界皆是心故意识应无二分别故。如五识等依色根故。不言自性分别者合有二解。一云五识实有自性。二云三种皆无。此随彼语。如瑜伽第一抄。对法第二抄会。及下第七方可了知。
论。亦不可说至如芽影故。
述曰。第三经部师救云五识无俱依。前念五根生后五识。意识亦尔。所难同喻不成者谓不许有同时因果故此计不然以世现见极成法难彼五识与五根。如芽与影必同时故。影由芽发既必同时。五识.五根当知亦尔。
论。又识与根至决定俱时。
述曰。若说芽.影必异时有非同喻者。心.心所法同缘一境。应计异时心.心所法同缘一境。如思受等与所依心说是因果。既许同时故。五识.根同取一境。亦许同时。因果义立。然彼爱等心所之法。虽前后起。今以为宗。以思等为难令同时已。方为同喻例于根.识。不尔便有他不定过。量思可解。由此同时五根生识。
自下第四为总破前.后说量云。
论。由此理趣至随一摄故。
述曰。极成意识。是有法。言极成者。简诸部计最后身菩萨有漏不善意识。及他简自他方佛意。若俱立此一切意。宗便有他.自所别不成过。故今简之次论复言必有不共显自名处等无间不摄增上生所依是法。不共者简现第八识。以是共依故。非亲生故。非相近故。今对五转识生所依说故。但言不共。若不简之。便成有共依。所立不成过。又无同喻。他不许五依第八故。设许五喻。所立不成显自名处者。此即显是十二处中意处所摄。简上座部胸中色物以为意根。彼是法处。非意处故。唯第六识得微细之色。法处所收。此理不尔应外处摄。为简外处故置。显自名处所摄。意言显是意处所摄。恐无同喻但可总说显自名处。彼非所立。违自宗故。对上座师立已成故等无间不摄。简次第灭意等无间缘。今成俱有依。若不简者便非所立。立已成过。过去之意一切小乘皆许有故。增上者简因缘即种子依。若对余宗便非所立。若对经部便立已成。若举五识以为同喻。所立不成生所依者。简第七识与八.五识为依。是八染净依。非亲生故。非相近故。是五染净依。非生依摄。今显第七为六生依。以近胜故。又简俱时心所亦第六识依故。前无同喻过。后立已成过。
又所依言。简余依法。彼但是依非所依故。立已成过。此中一一互相简略然思可知。故不可说因云极成六识随一摄故。此简如前。如极成眼等识喻。此上宗中极成之言通下喻故此中问曰。五根别有体。意别立第七。五尘体实有。法亦实有耶答经云从六二缘。不言有体无体故问法虽无体亦意得生。为例不成者。亦应从二缘生。根现无体亦得成。以过去意而为意故答不然。根能顺生。同世一处有力故现。无体故即不成。法但为境即生心故。法无时不例五。此如五十二中说。问难大好。
论。又契经说至彼应非有。
述曰。自下第三意名不成经。文中有三。初文可解。
论。谓若意识至已灭非有。
述曰。第二破萨婆多等。彼小乘言。思量名意。过去心是。今破不然。识现生时意已谢灭。现无思量之用。过去之心如何名意。
论。过去未来至说名为意。
述曰。彼言去.来有者。不然。去.来理无故。如萨婆多等前已破讫经部等义。去.来无体。若过.未无体。如何言思量双问二家。如何思量设前有体亦已无用。后无体故其用理无。用体既无。如何名意。
论。若谓假说至假依何立。
述曰。经部宗言过去无体假说用者。难云。汝之现在无正思量。假法何立。假法必有法可似故。无有现在实正思量。假依何立。大乘前破卫世外道假依真事。如此理难乖前义者不然。据理而说。不依于真方有似转。经部所计。现在正思。过去似此。假名为意。就彼宗难。无违教失。故前所说存自就他难。今者废已从他难又前约胜义难。真实义中不依于真而辨假故。今依世俗难。世俗之中有真.似故。
论。若谓现在至宁说为意。
述曰。彼经部救。或萨婆多云。彼过去意于现在时曾有思量。故过去名意者。难云。尔时名识宁说为意。了别名识。现在名识。汝义定然。如何过去法。曾思量名意。设彼似现意故名意。应似现了别故名识。识不得名。意如何似可名思量。
论。故知别有至假立意名。
述曰。第三总结。第七末那一切时思量。现在起故。不似他故。正名为意。过去之心不问何识。依此现起意。假立意名。其实过去亦非是意。以无体故。若尔彼应似现识名识。如何似现意名意也。意有二义。一思量义。二依止义。第七通有二名。过去但唯依止。体虽现无。与现依止。思量之意相似。故但名意。不名为识。
论。又契经说至彼应无别。
述曰。自下第四二定无差经。文亦有三。其文易解。初二句是经文。下二句论意。
论。谓彼二定至彼二何别。
述曰。第二正破。彼二定中俱灭六识。六识灭同。说无第七彼宗义故体数无别者。谓二定所灭者。各二十二心。心所法。即此能灭二十二数以为定体故。无别也。若小乘唯二十一。善大地唯十故。无染第七意。于无想定中有。于灭定中无。彼二何别。若有第七。即灭定中无。无想定有。所灭体数多少不同。无想灭一识。灭定灭二识。遂各有异。既无第七故无别也。今灭第七但灭染也。摄论难云俱灭何异。未辨大乘定体多少。今因辨之。准所灭数并第七识二定多少。种上总假立一。并所灭数多少别也。
论。若谓加行至由此有故。
述曰。而彼救言加行等别二定别者。谓摄论云出离想.静住想。即是此中所说加行界谓三界地谓九地。依谓依身。圣者.异生依各别故等者二得.二名.内道.外道.五蕴.四蕴果等种种别故。二定别者。不然彼加行差别因。由此第七识方有故。此第七识无者。彼加行差别亦无。谓第七识在凡不灭。故一切圣厌无想定而不欣入。在圣灭故一切圣欣。由此可言加行等别。若无第七。无凡可厌。无圣可欣。故加行等无因可别。
论。此若无者彼因亦无。
述曰。设言但因六识无漏凡圣别者。此六识无漏复如何成。成凡.圣者亦由第七。
论。是故定应别有此意。
述曰。第三总结。
论。又契经说至彼应无染。
述曰。自下第五说无想无漏失经。亦有三文。此中一期无心之义。二说如后。
论。谓彼长时至我执便无。
述曰。下第二文。于中有四。一总破诸部。二破一切有部三破大众部等。四破经部。其文可解。无六识者亦有二解。一一生长时。二除初后。故言长时。
论。非于余处至同所诃厌。
述曰。以余具缚者为例喻量云。无想有情位。应起我执。异生摄故。如余异生趣位又无想定都无我执心.心所者。应如涅槃非是圣贤之所诃厌量云。无想圣人应不诃厌。无我执故。如涅槃等。
论。初后有故无如是失。
述曰。第二萨婆多等小乘救言。初生之位。后命终时。皆有心起。有我执故。故无失也。
难云。
论。中间长时无故有过。
述曰。中间长时无我执故。有大失也。如余具缚有情。非长时无我执故。
除经部师余部救言。
论。去来有故无如是失。
述曰。长时虽不起。亦名有我执。故无失也。
论。彼非现常无故有过。
述曰。汝去。来世非现在有无为常故。无故有过不成我执。
论。所得无故能得亦无。
述曰。小乘救言去.来二世虽现在无。有得现在名成我执。难云。所得之世既无。能得之得非有。能得无故不成我执。
次大众部.一说等四部.及化地等。云别有随眠是不相应行。此位成就故名成我执。
论。不相应行前已遮故。
述曰。上已破故。此正破大众等部。及破正量部等得类即不失增长。并在此中。
经部救言虽无彼现行。此位有种子在。名有我执。
论。藏识无故熏习亦无。
述曰。何有种子。若彼救言我有色.心皆得受熏。彼有色根故有种子者。
论。余法受熏已辨非理。
述曰。唯除藏识余法受熏。上来已辨彼非理故。
论。故应别有至同诃厌彼。
述曰。第三总结。故有第七于彼起我执。是异生故。出定已后。复沉生死起诸烦恼。圣贤所诃。若无第七。不应诃彼。无过失定。
论。又契经说至彼不应有。
述曰。自下第六我执不有失。于中有三。初引经。云异生者不言有学等。以彼无漏善心无我执故。此据全分者故。
论。谓异生类至而内恒执我。
述曰。下第二文。于中有三。一显自我执。二破他宗。三成已有漏初中又三。一立宗。二引证。三释教。此即初也。其文易了。
何以知然。
论。由执我故至不能亡相。
述曰。亡由无也相谓相状。杂染相状。通三性也由我执故起施等善法。由有第七内执我故。外行施等分别相生。若有漏三性俱心无我执者。如无漏心便能亡相应成无漏。故摄论云谓我能行施等。今有二解一云我者即是第七内缘行相。非必外缘二云此我外缘。行相粗猛非第七起。由第七故第六起此。举由七生增明为论。非实显之。彼是第六识中我执体有间断。遍三性心间杂生故。此解为胜。是根本故。第七不缘外境生故。
为证此义。
论。故瑜伽说至相缚解脱。
述曰。瑜伽五十一.显扬十七等。同云染污末那为依止等。由第七故余诸识中相缚不脱。此中通言六识相缚。瑜伽等说第六相缚。彼据亲生识语。此约实由为论既尔二乘染末那灭。何故五识相缚犹在答由七中法执。虽非缚体执有相故。是先我执所引生故。令六识等相缚不脱。若断法执已相缚便脱或由因类相缚犹在。不尔生空智应亦有相缚了别者心行相。境相能缚心。名相了别缚。
论。言缚者至故名相缚。
述曰。下释教也。何谓相缚。谓于境相不能了知依他缘生如幻事.阳焰等。能缘见分诸心.心所。为境相分之所拘碍不得自在。体便粗重无所明觉。起时硬涩有分别相。相分缚心名相缚也问相分为见缘缚见名相缚。见分自证缘缚体名见缚。缚证自证例亦应然。何故不名为见缚等答以相缚见体状易彰。或所缚见有非.比量。或能缚相通于内外。从此胜义且名相缚非见分等体非能缚。自证分等说非所缚。如前第二展转相望。互为能所二种缚也。问有漏有相即名相缚。后得有相应为相缚答此亦不然。作证解故既尔自证应非见缚此亦不然体是惑故若尔善心见应非缚此有漏故。烦恼增故。有漏第八之所生故。有漏末那之所增故。后得无漏时能断此故。有粗重故。不可为例。即通三性皆有相缚。如下第九自当解释。粗重缚体亦通有漏。至后当知。
论。依如是义至识缚终不脱。
述曰。无性摄论彼亦言如说。不知何处论文然有解云何毗达磨经。五十一中有此义同。文有少异。以上摄论但言施等有于我执。此中通论三性心有。彼据胜显说故。此颂即彼文也。
论。又善无覆至不俱起故。
述曰。第二破他有三。一破一切有等。二破大众部等。三破经部。重成有我执。诸法成有漏。皆由第七故。所以者何。要与自身烦恼俱者方成有漏故。善心.无覆。既与烦恼不俱。应不成有漏。以彼说无第七识故。
若彼萨婆多等。言由前及后去.来烦恼发故。缘故。此善等成有漏者。不然。
论。去来缘缚理非有故。
述曰。其世体无犹如兔角。故缚无也。
论。非由他或至成无漏故。
述曰。彼若救言如无学身虽非己身现有烦恼。然由现在他缘缚故。成有漏者。此亦不然。非由他惑成已有漏若彼救言何为不得。故应难云。勿由他解成己无漏。如何有漏由他漏成。此萨婆多等死讫。
论。又不可说至已极成故。
述曰。第二大众等救。今破之言。不相应假随眠非实。正量部等不失增长破。极成故。
论。亦不可说至可成有漏故。
述曰。第三经部师等言。如无学身诸有漏识法。虽不由他惑缘。及过去缘缚是烦恼引。然自身中有有漏种在生此有漏法故。此善等例亦然者。不然。论主难云。彼善等种成有漏者。先无因故可成有漏。谓此善种能熏熏时。无始已来先皆不与烦恼俱有。有何所以得成有漏。
论。非由漏种至亦成有漏故。
述曰。彼若救言。虽无先时善等之位有烦恼俱生。由漏种子随遂善等种故。善等种成有漏者不然。勿学无漏心亦成有漏故。无漏种子俱亦有漏种逐。无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种如何成有漏。我大乘宗。无漏不与现行烦恼我执俱故。虽有种逐。无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与此相违。故成有漏。汝宗如何善等成有漏。
问如对法云。漏所缚者有漏善法。漏所随者即余地法。漏随顺者决择分善等。彼岂皆与漏俱起故名有漏耶。为答此等疑。
论。虽由烦恼至表漏俱故。
述曰。此即牒前漏所缚云。虽知如此。而第六识中漏。与施等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虽亦由之发。而傍因故成有漏。非是正因。正因之言要俱起故。即他缘缚亦傍因也。由此大乘不缘他境。各各别变故。若缘他缚他。便非各各变境。即应我作他受果失。此甚新义。以有漏言正表此法与漏俱故。
论。又无记业至得成有漏。
述曰。若以漏发名为有漏。如无记业如何有漏。彼非烦恼引故。如无漏善。若言由他缘缚。亦如前破。
论。然诸有漏至方成有漏。
述曰。第三成有漏义。诸有漏法。由与自身现行烦恼俱生俱灭。互相增益方成有漏自身者。简他身。不缚己现行。简种子。唯种不缚。故对法等云漏所随谓逐他地者。但言漏随不言缚他地。复不相增益故俱生俱灭。简前后发相增益者。递为缘相生义。正解漏义简无漏法。
论。由此熏成至有漏义成。
述曰。有漏现行起故。熏成有漏种。后时善等起有漏义成。亦非无始无因故成有漏。亦非漏种逐故成有漏。
论。异生既然有学亦尔。
述曰。异生三种既然。有学亦尔。有烦恼俱故第七未灭。余识之中必无烦恼与善俱故。
为会前疑。
论。无学有漏至于理无违。
述曰。无学有漏虽非漏俱。而犹先时有漏种起故成有漏。对法第三云。漏种类者谓无学身诸有漏法。以先有漏后名种类。小乘等不然。先无有漏种子故。今亦非种类。
论。由有末那至此第七识。
述曰。第三总结。若有第七恒起我执。故善等法成有漏也。即是摄论我执不有失。望此极差。
论。证此识有至应随信学。
述曰。自下第三结会。今且随摄大乘第一说有六证。总结前也。理第三文。
此说八识。何故阿含经等中说有六识。
论。然有经中至随转理门。
述曰。总第三文也。此有二义。一随转理门。依小根器未建立于第七.八者说故。
论。或随所依至实有八种。
述曰。此第二解。依不共根.不共境故。说有六种。非谓尽理而识类别实有八种大乘之中于处门中不开识者。以此理通。第八卷中当广证理。
上来已解第二能变。自下次解第三能变。
论。如是已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于中有二。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第二举颂依问正答就此能变总有九颂。以九门分别。第一出能变差别。第二自性。第三行相。第四三性。第五心所相应。第六三受俱起。第七所依。第八俱转。第九起灭。唯有四颂所明。可知然中间有初遍行等五颂。重明前相应法体。非别分别六识之门虽有九颂总束为三段一明初四门。即此一颂是二心所相应.及三受俱。次六颂是。
三依止.俱转.起灭。后二颂是。
论。颂曰至善不善俱非。
述曰。今初颂中有四门义。如文可知。
论。曰至能变识相。
述曰。于此释中。初释六名。次解性.相。后辨三性初中有二。二句别故能变有三。末那第二。此居后故。此即第三能变。次第二能变之后也。此谓解颂第一句也。
论。此识差别总有六种。
述曰。解第二句颂于中有三。初释六因。次随别解。后显不说。此即初也。六种差别至下当知。
何以言六更不分别为多或少。
论。随六根境种类异故。
述曰。谓根与境各有六别识随彼异。故非多少。亦非定别。又明此识既随根.境有六数定明得名时非唯据一。即于根.境二处得名。大论亦说随根名识。随境名识。乃至亦名青等识等。
何者依根名六根识。
论。谓名眼识乃至意识。
述曰。下随别释。文复有二。初别解。后料简。此依主释。根是主故。对法等说依眼缘色似色了别。初句即是此识得名。依所依故。此各有种。如瑜伽说。
问辨识得名。实通根.境。何为诸论依根得名。谓名眼识乃至意识。
论。随根立名具五义故。
述曰。胜于境故偏从根称。
何谓五义。
论。五谓依发属助如根。
述曰。谓依于根。根之所发。属于彼根。助于彼根。如于根故对法第二卷说。若了别色等故名为识。何故但名眼等识。不名色等识耶。以于眼等五种解释。非于色等此中第一依眼之识。彼有二义。且如眼识。眼中之识故名眼识。依眼处所识得有故。此第七啭。及由有眼识得有故。此第三啭且如意识。如何意中虽七无处所。而意亦依彼。同无色所依。在无色所依中也。及由有第七故得有意识。非是境色得识住中。不由有色识定生故。且据粗相。以盲冥者不能见故。虽知有色识不必生第二根所发者。彼云眼所发之识故名眼识。由眼变异识必变异。如迦末罗病损眼根故。所见青色皆以为黄。非坏色时而识名坏。第七如何。谓由有此第七识故。第六相缚不得解脱。即其事也。后七若无漏。六必无漏故第三属于根者。彼云属眼之识故名眼识。由识种子随逐于根而得生故。此谓生依。非染净依.及根本依.引发依也。由此故知。七于六有势力。谓六种子随七种子。七种子生现时六方得起与彼力故。不尔不生。非色种子识种随之此如何等。此色有时必识所变。如有识时必根所生。何得识种不随色起色是外法。根是内法。根恒相续。色即不然。不可为例第四助于根者。彼云助眼之识故名眼识。由根合识有所领受。令根损益非于境界故。谓由根合识令根有损.益。非由色合识令色有损.益。离识之色识虽无损.益。色有损.益故。如为他损色。如第六识俱无漏故。第七损有漏成无漏故第五如于根者。彼云如眼之识故名眼识。根.识二法俱有情数。非彼色法定是有情。六.七亦尔。唯内摄故随根五义胜。多说依根名。
问前等无间中六识皆依意。何故第六独名意识。意识不然眼等可尔。
论。虽六识身至无相滥过。
述曰。若如所问六皆依意。然唯第六独依第七不共意根余五即无。今依不共以立其名独名意识。如五识身亦依于意。依不共根以得称故。彼名眼识不名意识。此亦如是。五义具故问如前说依五.八依七。何故第六称不共依答若染净依.及俱有依。七望五.八俱是所依。然近顺生不共识者。即唯第六。今言不共意显近而顺生。以六种子必随七故。余五等不然。故此得名无相滥失。此为一解。
论。或唯依意故名意识。
述曰。谓眼等五亦依眼等五有色根。此第六识若等无间。若俱有依唯依意根。依唯意故得意识名。五通意.色二所依故。
若尔七.八二识亦唯依意。或第八识唯依于意。第七依心。应名心识。或名意识。
论。辨识得名心意非例。
述曰。谓识有六相望辨名。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非此所况故例非成。不望彼故。若望心.意六得名者。彼三各据一义胜故。心摄藏法集起法胜。意思量境恒计度胜。意识了境从所依胜问何故七.八不从所依以得其名。意识即尔答七.八相续当体彰名。六有间断从依得称。七.八据依亦有此义。诸论但依自胜立名。六对七.八以得名识。兼释七.八得名意别。
此下六识从境得名。
论。或名色识乃至法识。
述曰。此亦依士释。能缘彼彼境之识故。
论。随境立名至了别名识。
述曰。谓了境名识。即随境立名。顺通.别名识之义故。谓于六境了别名识。释顺义也。
问眼识所了色亦是法。意识所了亦有色等。何故眼识不名法识。第六意识不名色识。为答此问故次论云。
论。色等五识至了一切法。
述曰。前之五识唯了色等。境界狭故不名法识。第六法识能了一切法。了境宽故不名色等识。
又第六识更为别解。
论。或能了别法独得法识名。
述曰。谓十二处中别名法者。谓第六外处。别名为法不与余境共同名故。此之别法第六能了。从独所了以得彼名。故唯第六识若法识也。亦从不共得法识名。此能了言即是见分。分别之言即是相分。非谓别上有了字故遂言了别也或彼法处六能了别独名法识。即了别言唯在见分。亦有此义。然不共名别。是本义意。
论。故六识名无相滥失。
述曰。由斯理故六识得名互有所长。无相滥失。俱舍云。虽色等境通皆名法。但法界名法。余不名法。虽标总称而即别名。意能了此故名法识。
问六识得名依根依境。为唯凡有。通在三乘。
论。此后随境至无相滥失。
述曰。下料简也。随境立名。意名可尔。然前五识依五色根未自在说。萨遮尼乾子经是此论证。正法念经违此应会。蛇眼闻声是正量部。非大乘义。大乘不然。故不违也。若得自在根互用故何名自在。如佛地论转五识时。总有二解。或从初地即名自在。无漏五识现在前故。或成佛时成所作识彼方起故。然有别义入地菩萨无漏五识虽不现前。得后得智引生五识。于净土等中现神变事。何妨五识一一通缘一切异境界。不思议力所引生故或有别义。七地已前由有烦恼现行不绝。未殊胜故不名自在。入八地已去烦恼不行。纯无漏起。引生五识可得互缘方名自在。
论。庄严论说至同类境说。
述曰。彼第二卷中菩萨品说。此能唯在成所作中故唯佛地。或即初地。或入八地。此是本义。彼论一依粗显。二依同类。实缘一切皆无障碍。
为缘如不。西方二说。一云许缘。佛智通故。二云不缘。名成所作缘事智故。准下论文此解为胜。然甚难知。如何诸根说名互用证此识义。一根发识缘一切境。举所依根显能依识如何互用。了色名眼不至能取。法相所谈。了触名眼令至能取。岂非杂乱名字于法非即铨定。是客名故。了色名眼。且依小圣.异生身说。若据佛位了触亦名眼。此文为证。二得名中。但随第一依根受称。通在自在位无相滥失。如枢要说。
论。佛地经说至无此能故。
述曰。佛地论第六广解此义三业化合有十种。其四记等亦如彼说决择心行。即八万四千法门意业化也。四记亦尔。佛地经说。身化有三。一现神通化。二现受生化。三现业果化语化亦三。一庆慰语化。二方便语化。三辨扬语化意化有四一决择意化。二造作意化。三发起意化。四领受意化此中所说决择有情心行差别。初意化也贤劫经第二卷说。最初修习法波罗蜜多。乃至最后分布佛体波罗蜜多。三百五十。一一皆具六到彼岸。如是总有二千一百。对治贪.嗔.痴。及等分有情心行。八千四百。除四大种。及六无义所生过失。十转合数八万四千领受化中作四记等。谓一向记.分别记.返问记.应置记。此中复有人法不同。如别抄中当广分别其身化中。佛地经说现业果化现根心等。然瑜伽说四事不可化。一根.二心.三心所.四业果。与彼相违准下第十说不化心。依二乘等说。业果等亦尔。故知在佛通能化之。又佛化之无实胜用故名不化。似化亦得。由智境遍故有此能。
问此本颂文虽明唯识但说见分。然见依根起。相犹见生。何故本文不辨根.境。
论。然六转识至故此不说。
述曰。下显不说。共依下说。且显不共依颂中不说。一色粗而且显。二乃诸论皆有彼此极成。故本颂文更不别说。此即会本文无说根.境之颂。谓本颂中初能变识。唯明所缘不明所依。第二能变俱明二种。此之六识明其所依不明所缘。以粗而且显又复极成。颂文略而不说。
论。前随义便至义便当说。
述曰。然所依少别前已广论。所缘别者义便当说。谓次下引云眼识云何即是说也。宗明唯识故不明境又解前文非明颂无。我长行中以粗显故不别说也。谓如瑜伽等说。眼谓四大所造净色为性有见有对。各从自种生。或是异熟。或是长养。通何界系。漏.无漏等。断.不断等。有众多门。非此所明我亦不说。此解第二句差别有六种讫。即前言种类义是差别义。谓随六根.境立六识名。即义差别有六种也。
自下解第三句第二三门也。
论。次言了境至为行相故。
述曰。于中有二。初释颂。后会经。此初也。如前第七性相中解。
论。由斯兼释至名为识故。
述曰。释心.意.识三种名中所名识别名也能了别境名为识故。谓了别行粗故。非心.意名识。
论。如契经说至了别诸法。
述曰。下会经也。此言可解。谓有问言。且如眼识。亦依余根。缘境通能了一切法。云何但说依眼了色。不言依六.及七.八识了声等耶。牒经问已。
为答此问故次论云。
论。彼经且说至见分所了。
述曰。彼经且说诸所依中不共所依。简余依也未转依位。简已转依缘一切法。但言缘色等见分所了。简自证分。其实五识亦了识等。若依余根.转依位.自证分等。义即不定。亦了声等。乃至广说今此且据少分位说。非究竟言有义此解非称论文。此中论云如经说等。但明六识之次。引彼六识之经。证成六识自性。非为前伏难有此论也即第三句了境为性相。体.相二门了者即通自性自性即自证分行相即是识之见分。缘相为境。自证为见之依缘见为境。是故总言了境为性相又解不须如是分别。此中但解了境者。是识自性。亦是行相。行相是用故。
论。余所依了如前已说。
述曰。余依者。即分别依.染净依.根本依。如前第四卷解。若依境立名。如次前说余了者。若自证分。如第二卷解。若自在五识见分境。如次前说。故此总言余所依了如前已说。虽后明四智。今但指前。今应义准因果十八界为缘不同颂曰。因见各随应。五三六有二。六一一不定。自在.等分别。所依之颂如前已说准前文中。且依不共依。简因.无间.及染.同境.共依等故。未自在位非他所引。若由他力定.通所引。亦缘法故又此应说三界系.不系之识。异生.圣者三乘人等缘境分齐。如对法第二末。六十五等抄说。
次第三段。将解第四三性之门。初寄问起。后依问答。
论。此六转识何性摄耶。
述曰。此即问起。然前第八识。辨心.心所已。方说言是无覆无记。今者解识即辨其性。前显心.心所法其性必同。所以解心所已方始解性。今者识后明性。显此聚亦尔。但是影显二文令相互照。又彼诸法不定通三性。此定通故。使后学之惠起异论端故。
下答之中。初举颂。下别释。
论。谓善不善俱非性摄。
述曰。此举颂答。即显六识并通三性。
论。俱非者至故名俱非。
述曰。别释有三。初正解颂文。次诤申同异。后显果位是何性摄初中又二。初解三性。名字隐故先解。是何谓无记性。谓三性中无记性也。何名俱非。显彼自性非善.不善二种自性故名俱非。释无记名下自别出。
且何名为善。
论。能为此世至故不名善。
述曰。谓一一法要令此.他二世顺益方名为善。谓有漏善前世益。今世益后世益。俱得乐果人.天所仰。无漏有为.无为亦尔。此世.他世违越生死。有得有证。及由涅槃。获二世益。非生恶趣等。故并名为善人.天乐果唯顺益一世。非二世故不名为善。是无记果法故。体非是善。于后世中作衰损故不作此解便有问言若顺益名善。人.天乐果亦现益故应名为善。为答此问故说彼非。
论。能为此世至故非不善。
述曰。此中不善。翻善可知。恶趣苦果。今解彼文准前亦尔。但是无记苦果。令身苦故。
论。于善不善至故名无记。
述曰。此违顺益.损。其义易知。体非殊胜不可记别。
即是第一解三性名已。次显识俱。今依大乘。亦得三性各有四种。诸论总收亦有此义。于理不违。故别建立。如前已说。
论。此六转识至是善性摄。
述曰。此中未必要十一法俱。如不定地唯十法俱故。此举一聚总有为言。
论。与无惭等至不善性摄。
述曰。义准不善返善亦尔。非必十法俱故。望聚为论。不善中十唯不善故。谓嗔.及忿等七。除谄.诳.憍取无惭愧。故成十也。
论。俱不相应无记性摄。
述曰。通前二故。如杂集论。善有十三门。不善有十二门。无记十四门。别应对相摄。又此二.三.四门三性。前本识中已略辨讫。若有为有种子者。种子随现行彼性中摄。然此二.三.四门。与对法有为.无为.有漏.无漏等不同。一一对别各据一义。四无记如大论第一。五识不能转心发业。但作随转发业。缘威仪等故名威仪。是威仪等心摄。四无记具三。除变化。
颂中第四句善.不善.俱非。虽六识皆通三性。问诸识性总同时者。唯是一性。为许同时各别性摄。
论。有义六识至互相违故。
述曰。自下第二诤申同异。初文有三。一标宗。二立理。三释难。此初二也所以者何此六转识同缘外境。诸三性等互相违故。瑜伽第三说又非五识有二刹那相随俱生。亦无展转无间更互而生。五识生已从此无间必意识生等。五识既无俱生之义。是故五识三性不俱。此立宗义同外门转。第一因也。定中闻声非我所许。三性俱起。设纵许者定心可然。散位无故。非五识中三性俱转。
论。五识必由至成善染故。
述曰。第二因云。五识生时必由意识导引五识方五俱生。亦复同境方成善.染。先显五识三性所由。后申俱难。即彼大论第三卷。说五识善染必意导生。
论。若许五识至故定不俱。
述曰。若虽导生五三性并。即许意识一念之中通三性义。所引五识既一念中许通三性。能引之意性必须同。如次所引。如显扬第十九说。设定中闻声。由二因取。谓由了别定所缘境。及种种所缘境意识故。二由此俱生耳识故。故虽在定亦是同缘。故定不俱。如不善眼识与意俱行。设声缘至亦不能了。要眼识灭耳识方生。故定不俱。无意引故。此师意说。五识不相续故。五识不并生。亦非五识次第生。故三性不并。上说五识唯一念解又解设率尔唯一念。等流通多念。亦不许三性并生。能引之意非三性故。此同性.同缘之理如下当解。
若三性不俱何故瑜伽第五十一.显扬第一.及十七皆云本识一时三性俱转。会此文云。
论。瑜伽等说至无相违过。
述曰。下释难也。等取显扬等。依多念说名俱。喻云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六说有一心。非是一生灭刹那。故言俱也。彼第三云。如经言起一心多心。云何一心。谓世俗言说。一心刹那非生起刹那。谓一处为依止。于一境界事。有尔所了别生。总尔所时名一心刹那。又相似相续亦说名一。与第二念极相似故等。明第八识与五识等三性不俱。善眼染七自无记故。虽有三性。俱遮余转识三俱生故。
论。有义六识至容俱起故。
述曰。此师正义。于中有五。一标宗。二立理。三释难。四引证。五解违。此初二也三性容俱。非一切时皆必定俱。有俱时故论言容也。此立义。已下为理。言率尔.等流眼等五识或多或少容俱起故。此引五识相续文者。如前等无间依中说。既等流心许多念故五识容俱。此如何等。如眼识缘善色至等流心多念善已后有不善声境现前。意与耳同缘。虽亦缘色境。而声境胜。乃至起不善耳识。令彼不善耳识生。前眼识善耳不善未灭。如是等流多念生已。乃至余无记香等至。乃至意虽同缘。随境强引起无记鼻识生。即等流多率尔少或前一眼识久已不断。虽已起寻求。寻求未了。眼更重观。意复寻求。寻求未已不起决定。如是或多率尔。后时耳等识生一率尔已。乃至即有等流耳识次而起故。是率尔多念等流少也。容许五识有俱行故。得三性并又解率尔.等流二心之时。眼等五中。或三.四等多。一.二等少。容俱起故。虽五一念三性得俱若一向同境时。即不善意随眼识并行已。设耳缘至亦不缘声不尔即须眼识断灭意方缘声此前师意。今说一意识与五同缘而性不定。
论。五识与意至于此唐捐。
述曰。此释难也。虽必俱起与前师同。与五同性即不决定。由此理故。前所设难能引意识通三性者。于此唐捐。
问如解深密等。说意与五同缘故定同性。集量论说五俱意识必现量故。何故得知不同性也。为答此问也。
论。故瑜伽说至余耳识生。
述曰。下引证也。明此缘者。如大目连猕猴池侧。坐无所有处定。有象哮吼.猿猴戏声。即便出定。萨婆多师出已方闻。今此大乘闻已方出。若先不闻如何出定问岂有无所有处心得缘欲界声等境也六十五等说广惠声闻有学.无学无色界心缘三界法。故得无违。六十三卷三摩呬多地末说。谓有行人若遇声缘从定起者。遇声耳识与定相应意识俱转起闻于声。名遇声缘从定而起或复起者。即是耳识。此举定中得起耳识或者。谓假者。即得定人由定中闻故出。
论。非唯彼定至能取此声。
述曰。此显闻声非唯意取。显扬论说种种意故。然彼耳识亦能取声。非唯定中意识能取此声。共耳一时闻故。意不唯缘定中事故。
论。若不尔者至不应出定。
述曰。返成耳识。若在定中唯意缘声。耳不闻声者。于此音声。定中耳识不领受故。后时不应为此声故而出于定。后时既为声故出定。明在定内耳与意俱同念闻声破小乘等立一量云。如汝所为欲闻声末后出定之意识。应不即闻声时出定。不闻声故。如未闻声之定意识故知返成闻声方出。
论。非取声时至后时方出。
述曰。显闻声位由在定中。非当取声即便出定。领受声已定中意识。希望是何方始出故。闻声后时方始出定。
论。在定耳识至定无记故。
述曰。上引教已。下以理难。在定耳识率尔闻声。虽意与彼同缘引起。理应非善。瑜伽论说率尔等五心中。前三定无记故。此约未转依位五识。无漏时即唯善性故。
论。由此诚证至善等性同。
述曰。此结。五.六不定同性。定中意是善。与耳性不同。亦俱生故。以定中不同。证在散位俱有五者。不定同性。
若尔何故解深密经.及七十六说五识同时意识同缘。
论。诸处但言至不说同性。
述曰。下解违也。此会彼文。彼说同缘不言同性。故不相违。彼论无定同性言故。谓虽言同缘。不言五.意定须同性。故知亦有不同者故。如前论说。显扬十九如前定中意.耳亦明同缘不言同性。定中起耳识故。彼文大好然前师岂不解此文耶答解如前已解。
前师问言若定中实得起耳识为例不同性。何故杂集论第七说三摩呬多位余识无耶。此非集论本文。是师子觉义。有师引证。
论。杂集论说至依多分说。
述曰。彼虽非证然为会之。对法论中言余无者。约多分说。多分有二义一多识。二多人。多人.多识不起言无。谓二乘等定中唯得起耳非余四识。非菩萨故问如何定中意识俱受。与耳同缘散意入舍定即引生耳。耳识率尔必是舍故。初起之时必昧劣故。意既同缘。必非异受。入喜乐定耳必不生二解虽复同缘。何妨异受。其性亦许有不同故。
瑜伽论说率尔等三是无记性。定心寻求如何是善。又在定得起几心唯初二心。若有希望即出定故。希求即是寻求心也若散五心。初三无记。论说多分。若在定位。亦通善等。又五识必由寻.伺所引。此入定心何地之法应唯初定复无寻.伺故。此如第七卷寻.伺中解又此定为唯有漏。亦通无漏答文不遮二种俱得又欲界耳识许异地心引生。二定以上起三识时。异地心引无寻.伺意识为能引耶答初起五识必寻伺引。后位已去非寻.伺心引此亦得。唯率尔心。等流心等。即不许尔。如在欲界。岂一切五识生。要由寻.伺引。初起由寻.伺。后起不必故。
问五为所引。意是能引。所引三性既俱。能引意识应通三性。
论。若五识中至三性容俱。
述曰。且散心位随五识唯一念.或相续。皆得三性并生。取长徒义。如叙二说别抄.五十一抄说。然后时引五识俱生已。意随所偏注境强者。同五识之性。如在定意唯是善性。不同耳识率尔心是无记。若兼缘诸处于五无偏便无记性。此性能与五识善.恶不相违故。若与五识别缘唯缘法处。既无此心。由此故知。集量论等五俱意识定现量者。必同缘故。其量既然。耳俱意识听教之时。但作证解故必现量。五俱之意亦无法执等以此为证。诸师于此觉惠异说。如别抄故。八地.二乘.凡夫等位。六识三性容俱时转。如第八识与余三性俱。以此为证。
论。得自在位至戏论种故。
述曰。自下显在果位唯善性摄。若五识转依。随前二师所解位次。唯善性摄唯在佛也。唯善性故。不尔初地已去。五识之中尚有不善。八地已去或时亦有无记五识故。唯佛色.心是道谛故。唯善性摄。何以然者。诸戏论种已永无故。应细拾文推其义理三乘无学.菩萨后得智中。何性六识俱起。然今不能烦文具解。虽知六识体通三性。五识之中通有覆者。如受中说。善中通生得.加行。加行有闻.思.修。论其五识。闻思于义自性即无。为彼所引亦通所成。如听经观字而思法义。意成闻.思。所引眼.耳岂非亦是闻.思所成。非生得故。香积佛土鼻.舌等识。类此应知。后得智中净土听法所生五识。岂非三惠之所成也。成所作智即是修故。所成之言义宽遍也。此等皆由随意引生故不善之中有任运.分别。此五皆通。亦许五识通见断故。此中各有烦恼.所知障并许通。由意引起故。下文自说无记皆通有覆无记。亦意引故。缘起经说。欲界意识。除润生爱等亦有有覆性故。四无记中。唯异熟生.威仪.工巧。无变化心。通果可尔。天眼.耳通彼俱惠故。然非变化相从四中变化所摄。五识缘威仪.工巧。不能发威仪.工巧故。如大论第一说五识虽不作转心发业。亦作随转心发业故。即通威仪.工巧.异熟生摄。无变化者八十九虽言欲界有变化。不是五识。实是上界系。据意识中相似者说。或所变化。似欲界故名为欲界。或是生得变化。但是异熟心摄。瑜伽自说是生得变化故。论文自说欲界无变化。色界无工巧。无色又无威仪。即今大乘。亦通五识有威仪.工巧。四识缘威仪。五识缘工巧。若不尔者异熟生摄。不同小乘是威仪类名威仪心。异熟生心宽。威仪心狭。处处皆有文势皆显。
次第二颂。解第五相应。第六受俱门。
论。六识与几心所相应。
述曰。此问起也。
论。颂曰至皆三受相应。
述曰。上三句列六位心所总名。下一句正解受俱。
论。曰此六转识至谓遍行等。
述曰。下文有二。初解心所等颂上三句。后解受俱。初中复二。初总解此心所等上三句意。后别解。此即总也。正解此字。指颂可知。
何名心所。心所何义。
论。恒依心起至故名心所。
述曰。自下别解有二。初解心所二字。后解遍行等义解心所中复三。初解心所之义。次解行相。后总结之。此即初也略以三义解心所总名一恒依心起。心若无心所不生。要心为依方得生故。若尔心望遍行应名心所二与心相应。彼五说与心相应故。心不与心相应故。又时.依.缘.事四义具故。说名相应。由此色等亦非心所。既尔心具五义。与五相应应名心所三系属于心。以心为主。所系属之心有自在非所以是义故系属于心。有此三义故名心所又初义显遍行。恒依心故。第二显余一切心所。非恒依心。心相应故。第三正解心所之义又解心王不名为所。不属心故。由此三义简别心.色等。不得名心所又解第一句显一切心所得名心所。第二句简一切色等不名心所。第三句显心所得名为所。以系属他。以非主故。心不名所又初句简无为。不依心起故。第二句简色.不相应。第三句正解心所得名所以。
论。如属我物立我所名。
述曰。举喻已显此亦如是。
何故相应。唯说遍行等属心。不说心属于受等耶。为答此问因解第二行相之门与心同异。
论。心于所缘至亦取别相。
述曰。上解心所义。下释心所等行相。于中有三。一总举。二引证。三结。心取境之总相。但总取而已。不别分别。如言缘青但总取青不更分别。心所于彼取总.别相故说亦言。
何以心王唯取总相。心所兼取总.别二相。且释名者。
论。助成心事至作模填彩。
述曰。助成心事名心所故。师谓博士。资谓弟子。如师作模画形况已弟子填彩彩于模填不离模故。如取总相。着彩色时令媚好出。如亦取别相。心.心所法取境亦尔。
何以知者。
论。故瑜伽说至所取别相。
述曰。上总举。下引证。彼第三说。识能了别事之总相。不言取别。以是主故。若取别相即心所故。作意了此所未了相。此者即识所取总相。作意取此总相。及亦取识所未了相。未了相者即是别相。即余心所所取之别相。皆识所未了。作意一法。独能取彼众多别相。如彼论第三云。即此所未了别能了别者。说名作意。所未了境相即是别相故。能了别者名为作意。能缘别相者即作意也。故知心所取总.别相。王唯取总。如一悬令唯知悬之总事。悬承禀命明府。虽为副贰取总相已。后取一切别相。自余悬尉亦取各别之相。此举作意例余可知。由作意能令心.心所取境功力胜故。有此总取多法别相也。故瑜伽以作意为初。此论以触为初。和合胜故。各据一义。
论。触能了此至摄受等相。
述曰。触能取三。谓可意.不可意.俱相违相。受中摄受等者。等损害.俱相违。此二取相近相顺也。
论。想能了此至名心所法。
述曰。言说因相者。谓如前第三卷八识中说。取境分齐相故。谓此是青。非非青等。便起言说。故想之相言说因也思了正因等者。谓正因.邪因.俱相违等。即是境上正邪等相。业之因也。此中一一如作意说亦取别相。
何以知心所亦取总相。
论。此表心所亦缘总相。
述曰。瑜伽说此言。表心所法亦缘总相故。谓彼论言。又识能了事之总相。即此所未了别所了境相能了别者说名作意。意说作意了此总相及识所未了别相。谓境别相。此境上别相作意亦能了。即是了此识所取总相。亦取所未了别别相故。彼论此言显取总故。此五遍行如大论说。然楞伽经中。亦言心缘总相等。显扬十八有颂说此五.及心王取总.别相。
论。余处复说至德失等相。
述曰。中边第一弥勒颂云。总了境名心。亦别名心所。世亲解云。心唯总了。心所亦别。非唯总故。是谓心王.心所异相。余文可解。大小乘同。
论。由此于境起善染等。
述曰。子段第三结之。由前十法取总.别故。于境起善十一.染三十二.不定四等。
论。诸心所法至兼取别相。
述曰。第三总结。
上类解颂此心所三字竟。自下第二别解遍行等义问既言心所名义乃同。有何差别。
论。虽诸心所至种类差别。
述曰。下文有六。一总标。二列位。三结数。四释名。五会文。六总结。此初也。心所名义虽同。而体一一类各别故。
论。谓遍行有五至不定有四。
述曰。列位也。解下六位上三句颂也。
论。如是六位合五十一。
述曰。结数也。此中开张与对法第一.大论五十三。五十五不同。以开合五见增邪欲解故。此与显扬.五蕴.百法同也。
论。一切心中至而得生故。
述曰。释名也一切心可得。即遍行五。不问何心但起必有故缘别别境而得生者。五别境也。此意即显遍性.地等。唯缘别别境界方生。故余不例。如五十五说。于四事中生五别境。如下当知。或俱.不俱。别事生故。
论。唯善心中至烦摄故。
述曰。十一善法唯善心有。体性根本能生诸惑。即贪等六。
论。唯是。烦恼至皆不定故。
述曰。二十随惑根本等流。等流者同类所引义。非前后等流也于善染心皆不定者。即不定四。谓于善.染.无记三性心皆不定故复说等言。下第七不定中。云于善.染.等皆不定故。彼复有言。非遍心起。非遍地有。总此三门。初门简唯善.染心所。第二门简遍行。第三简别境。此中言等等取余二门也。
论。然瑜伽论至俱是染故。
述曰。会文有二。如文易知。彼论.此论合开不同。彼论第三合六为五。根本.及随俱是染故合为一也。
论。复以四一切至及地时俱。
述曰。即彼第三。以四一切辨五位别。谓彼言一切处.一切地.一切时.一切耶此中解言。谓一切性.及地.时.俱。俱者即一切耶。谓定俱生故。处者三性。三性之处皆得起故。言时者。谓或一切有心皆有。或无始不断。或缘一切境故总言时。地有二说。一云三界九地。二云有寻等三地。此解为胜。轻安不遍故。性即三性。
论。五中遍行至唯有初二一切。
述曰。一一如彼说。遍行具四。无处无故。别境有初二。不缘一切境。亦非相续。非心有即有。故无时也。又此未必并生无俱。
论。善唯有一至谓。一切性。
述曰。善中地者。如次前说遍三地也。此中轻安不遍欲界。若如初说。从多分或加行等说故染四皆无亦从多故。如无明.贪等。通三界地。八大随惑非皆通地及俱以非皆通地等故。总言非四。依种类而作论故后四不定通三性故。唯有一也。此所无义应审简别。
论。由此五位种类差别。
述曰。此总结也。
上来第一解五位三句讫。自下第二解第四句受俱。
论。此六转识至非二相故。
述曰。于中有二。初解因位受俱。后解果位受俱因位中有二。初解本颂。后别分别然此六识非如七.八。体皆易脱。恒不定故。易脱是间断转变义。不定是欣.戚舍行互起故。皆通三受所以如文。
论。领顺境相至名不苦乐受。
述曰。增上出生名根故局。领纳属己名受故通。领顺.违境相。俱适身悦心。俱逼身迫心别也。故成三受。或身及心。俱通适悦。俱逼迫也。
下别分别中有三。初以增减分别。次例摄余门。后辨三受俱义。增减门中从二至五。有二二。两三。二四。一五。
论。如是三受至唯依心故。
述曰。五识通依色.心二依。意唯依心。五识依心非不共依。色是别依。故言别依。其意唯心。其理可解又解对法第一。云集色所依集无色所依。色根相异言别依身。如彼疏解稍有异同。
论。又三皆通至无漏引故。
述曰。一云若忧根.苦根皆能引无漏。无漏所引皆通无漏。受宽根狭。故论说苦受通无漏一云五根中。唯以苦根于学.无学身中。无漏第六意引生故。或唯后得智中。方起五识精进等故。有苦根假名无漏。然五十七说是无漏。何以知者。彼漏.无漏门作是说故。此苦虽然忧非无漏。虽亦能为无漏加行。仍为未知欲知根性。非无漏引生。不俱起故。非无漏摄。
论。或各分三至非所断故。
述曰。此准前说五受.三受作论可然。五十七说十四一分见所断。一分修所断。谓除信等五.及三无漏。其七色.及命由约不生断故通见断。其余可然。信等善法。依断缘缚故不说见断。若互相显。随其所应。十二一分修所断。一分通不断。谓前六及后六。前六一分非所断摄。即是已前见道断中六。谓五受.意根。忧.苦二根亦非断故。随顺趣向不断法故假名非断。体非不断。以此义准趣向无漏应名无漏。无漏不引论不说之。不可说六中是命根无学身有故。五根亦应尔故不可也。信等五.及初无漏。有漏修断。无漏是不断。
论。又学无学非二为三。
述曰。非二。谓非学.无学。五十七说三受可通无学所摄。彼说随彼所有根性。随顺彼者即是彼故。忧.苦根并是学。苦根亦无学。一一如彼文。又六十六有诸门。分别学.断等稍胜勘会。此等诸门虽名同小。法体全别。
论。或总分四至二无记受。
述曰。此长徒义。文易可知。言总分四故无异说。
论。有义三受至是无记故。
述曰。此说有四。一标宗。二指法。三引证。四总结。此初二也五识皆通有此四性。且为理者。五识俱贪.痴任运起者。嗔不善故此中除之。及第六意识在纯苦趣中不发业烦恼。六十七.八等论云谓不发业烦恼。即贪等三。谓痴.慢.爱。修道烦恼一分。及身.边二见全是无记。
论。彼皆容与苦根相应。
述曰。欲界见道惑等定不善故。此中容与苦受俱故。忧唯二性。故说苦根。
何以为证。
论。瑜伽论说至一切根相应。
述曰。下引证也。五十九说任运生等。如文所引。既言任运即是修道一切烦恼。三受可得。即是三受门明义。一切修道烦恼皆须通三受。若贪.恚.痴三可然。通六识故。慢亦可然。若不通五识身.边二见。唯在意地。如何与意一切三根相应。彼非忧受。是无记故。既云与三受相应。故恶趣中意有苦受。如下自知。
论。杂集论说至各容分四。
述曰。杂集第四卷初。此非集论是杂集文。欲界烦恼任运起者。能发恶行是不善。所余不发恶行是无记。身.边二见及此相应。即修道不发恶行之惑。五十八云俱生萨迦耶见唯无记等。身.边二见唯不发业与三受俱。非忧是苦。余三通二性此五识中如何相状今以义准。依缘起经。欲界系贪信所伏故有覆无记。即在意识有覆心后引生五识贪.痴二种。可有此性。如率尔等五心中意是染净者。意识尔时但起有覆。不可等流五识乃是不善.无覆摄。又非有覆意识不引五识生故。故知五识定有有覆。以此为正应理稍通。故总结云容分四等。
论。或总分五谓苦.乐忧喜舍。
述曰。此门有三。初列五名。次释开合。后辨处位。此列五名。
论。三中苦乐至相各异故。
述曰。下释开合。以苦.乐受于身.心各别故。所以者何。谓在五识即楚利逼切。明利适悦。名苦.乐。在意稍.降逼切。如可适悦。名忧.喜受。身.心异相也。
论。由无分别至有差别故。
述曰。又在五识逼迫.适悦俱无分别。名为苦.乐。意有分别逼迫.适悦故是忧.喜。又在五识逼迫.适悦二俱粗重故名苦.乐。在意轻微故名忧.喜。又在意识动勇逼.悦故名忧.喜。在五识中但动而不勇故名苦.乐。是二别相动者粗动。勇者勇跃。
论。不苦不乐至平等转故。
述曰。翻前三相其义可知。故不分二。以悦.迫受诸地不定故应分别。
论。诸适悦受至恒名为乐。
述曰。下辨处位。初明悦受。复明迫受。欲界。初定随应皆乐。由前理故。
论。意识相应至悦身心故。
述曰。大乘初.二近分有喜。瑜伽五十七。未至地十一根有喜故显扬第二亦然何以无乐。以彼适悦不遍五根故。但适意识.及身处少分。彼论自言不充遍悦故。五十七中亦尔。如下当知根本初二名喜.乐者。适悦五根故。由动勇故。复名为喜。欲界可知。五十七.对法第七.显扬第二等皆同。
论。若在第三至无分别故。
述曰。第三禅中近分.根本二俱有乐。如显扬第二引经等广解。以安静适悦故。无分别适悦故名乐。尤重故名乐。即是在意名乐所以。彼论自说。以喜动勇。第三定悦安静故是乐。然或有义初二近分有乐.如显扬第二引经云。根本.近分俱有离生喜乐言故。五根虽无遍悦。何不名乐。五十七说初门显未至亦有喜.乐等。何故有喜之言即证有喜。有乐之言非证有乐显扬论第二云。初二定根本.近分一一皆云有喜.乐故。第三近分亦言有乐。此说即有。何故初.二近分不令有乐。今解正者非近分中不许有乐。然未至定言十一根者。少故不说。相未明满故不说之。今此论中同十一根文。下文以此例解地狱有忧之义。亦即苦故。以悦根少但得喜名。以迫心强亦得名苦受。苦受中等。若言乐受.苦受。即通喜.忧。文言宽故。若言苦根者。唯一受也。
论。诸逼迫受至恒名为苦。
述曰。上解悦受。下解迫受。此在五识极明利故。
论。意识俱者至名忧根故。
述曰。此中第一。文有三。一标。二证。三结。此意唯有忧。唯分别故。下引证云。诸圣教说意识相应所有戚受皆名忧故。此长徒义。若言地狱意有苦者。何故不说。
论。瑜伽论说至苦忧相续。
述曰。六十六等论有此文。且举重者。意尚名忧。例余轻文。彼约五趣辨是异熟。非异熟文异熟无间。谓初生心。是第八识苦忧相续。次此后生。彼意唯苦。何故言忧。此师意说。五十七言地狱成八根。定约六识作论。依客受说。五十一等说六识中受名为客受。谓五色根.意.命.或忧。定成就故。余皆间断。或复取苦。或一形.或二形说。如下自知。若余三不成现。即喜.乐.舍。此约六识。尔时必无舍受起故。
论。又说地狱至傍生亦尔。
述曰。瑜伽第五五趣分别寻.伺。说地狱中寻.伺忧俱。然彼唯说鬼趣同之不言傍生。六十六有。此中通论故言鬼.傍生也。八十七说忧.苦逼者。谓地狱故。定依客受地狱有忧。
论。故知意地至况余轻者。
述曰。此结也。以意重处例余轻处。重逼尚然。况余轻逼。第一师意问第六识中舍受。既亦不善业招。何故地狱无舍根答以苦重故。不善业轻即有舍根。以少静故。然不同总报。总报相续故。趣体故。报主故。若是苦者。违善趣故。
论。有义通二至有轻重故。
述曰。下护法等第二师说。文中有五。一标宗。二引证。三立理。四会违。五总结人.天逼迫轻非尤重故。在意唯忧受。鬼.畜处通。若唯苦处。地狱相似。五十七说与地狱同。纯受重故。若杂受处。容有喜.乐。况复无忧。杂受轻故。
论。捺落迦中至无分别故。
述曰。其诸地狱一向苦故。唯苦无忧。以迫尤重为苦所逼。亦无分别。以忧分别方得生故捺落迦者。此云苦器。受罪处也那落迦者。受彼苦者。故二别也问无分别故无分别烦恼耶答曰不然。岂以第三定有乐无分别故。亦无见道见等也。忧即分别。加行分别故。逼迫既极不假分别。
又彼无此分别烦恼亦无妨难。何以知尔。
论。瑜伽论说至广说如前。
述曰。二引证也。此所引任运生等如前已说。此五十九文。
论。又说俱生至应知亦尔。
述曰。五十八云俱生我见唯无记性。彼文虽无边见。例必应尔。
论。此俱苦受至非无记故。
述曰。既言三受容皆相应。故非忧受。以非无记故。五十七说一根善.不善。以三性为境。二十二根中。又非余法故。
论。又瑜伽说至傍生亦尔。
述曰。五十七说。问生那落迦成就几根。答八现.种皆成。除三所余或成.不成。三约现行不成。种子或成谓般涅槃法。或不成无涅槃法。余三现行故不成就。种子故成就。一向苦处鬼.畜亦尔。若杂.受.处后三种.现亦成就。现.种俱成八者。五根.意.命为七。三无漏现定不成。种或成不成。有性.无性别故。三定成种。现不成中。喜.乐定不成现。其信等五.男女二根。或现不成。断善.不断善。有一.二形别故前师意。以忧根为第八定成。苦根入.不定中。舍根入三现行不成种定成中。以客舍受彼定无故。此师以舍根入第八。七.八识相应故。苦根入现不定中。以彼苦根受生.命终等。有成.不成时。以忧根入三现不成中。种必有故。是故证此地狱余三。现行不成种定成就。故知意有苦。鬼.畜一分亦尔。
论。余三定是至现行舍故。
述曰。三立理有四。一申难。二反诘。三更征。四总结。此初也余三。定是忧.喜等。所以者何。以彼定有七.八二识相续不断。定成现舍受。又非无苦故。
论。岂不客舍彼定不成。
述曰。二返诘。此前师问。此辨六识故无客舍。不约八识作法为论。不尔余三即无法故。若言喜.乐更取一形。以无二形故者。岂鬼.畜中亦无二形者。又地狱何故不许有二形也。故彼三无兼取客舍。
论。宁知彼文唯说客受。
述曰。三更征有三。一乘前征。二别生征。三举例征。下初也。后师返问。所说舍受现定不成。汝依何道理知是客受。
前师云。五十一说地狱全.一分鬼.畜名一向苦。不苦乐受为纯苦。映夺略而不论。是故知者。
论。应不说彼至有时无故。
述曰。汝以受依容受为论。亦约容受所依识故。如彼六识有时无故不成意根。其六转识生.死.闷绝诸位不行。
若彼救言意依主意。受依容说。
论。不应彼论至无异因故。
述曰。不应瑜伽受中唯说容受。意中通说主识。主识即第八。以第八识必受俱故。无异所以别作论故。
论。又若彼论至定成八根。
述曰。下别生征。且纵汝言依容受说。如何说地狱定成八根。第八者何。
论。若谓五识至宁有忧根。
述曰。彼若救言五识间断无苦定成。但说忧根为其第八。今难之云。若生.死.闷绝三时。如何有忧根。此时意识亦定无故。故知定成第七.八意根及与舍受。若彼师言不云生.死二位。彼时无容识故。今者据有容识已去忧必相续非谓生.死。汝若尔者。等活地狱亦有闷绝无心之时。意识何处有。设前师言彼即死位。更不别有闷绝之时意识间断。至下当解。
论。有执苦根至亦同此破。
述曰。汝设若以身识等定相续。以苦根为第八者。如忧间断何处定成。又若尔者。彼更忧根何须间断。更无别义意识间断五识相续故。又意无舍受。非易起受故今解此中有苦师意。必定无忧。以苦为不定。意中苦受即约容受许亦间断。
论。设执一形至容无形故。
述曰。随何男.女以为第八。故定成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今言生彼定则成就。且如男根非生彼已定皆成就。其鬼.畜等又恶业招。容无形故。无文遮故。
问化生如瑜伽论第二说或具诸根。或复不具。何故地狱定有五根。不许男.女随一定有。
论。彼由恶业至于彼何用。
述曰。彼恶业故。令彼有情五根之中皆受苦故。所以定成。必令有男.女根于彼何用。非男.女根处能受苦故。
论。非于无间至淫欲事故。
述曰。非于彼中可有淫事故。或无根。小地狱中可有此贪故。又若以为缘故令其受苦须彼一形者。即应一切定成二形。或复应彼一有情身罪极重者。有百千形令多。为彼受苦缘故。
论。由斯第八至舍相应故。
述曰。故彼第八定是舍根。以七.八识彼定有故。
若彼救言意识定恒有彼忧受无舍受故。据起意已后必相续。彼文无妨者。难云。
论。如极乐地至无有忧根。
述曰。下举例征意悦名乐无有喜根。即第三定。应极苦处意迫名苦无有忧根。故忧非有问后师有第六识。此俱舍受彼处有不答有亦无妨。对法等说真于末位与舍俱故。或说无亦无妨。
论。故余三言定忧喜乐。
述曰。四总结彼三法种成现不成。
若彼唯苦。何故世亲摄论第三。说纯苦处有等流乐耶。
论。余处说彼至名纯苦故。
述曰。四会违有三。此会摄论。应知彼论随小乘中萨婆多等说。若依大乘解彼文云。或彼通说余二趣杂受处有等流乐。非极苦地狱中有等流乐。彼无异熟乐。名纯苦处故。又彼无异熟有等流乐。此名纯苦一切皆无。
会通文。
论。然诸圣教至无相违过。
述曰。又对法第七等。说真于意识与忧相应等意戚名忧者。依多分说。即人天趣全.鬼畜趣少分故。或随小乘萨婆多等。说在意识嗔忧俱故。瑜伽五十九说。彼五十八相应者。依随转门.或粗相说。若细分别。一切见道惑通在意。一切俱生。通三受故。故不相违若尔六十六说地狱亦有食。唯长喜.乐名食。何故言彼处无乐也答假相故名食。非实是食。
论。瑜伽论说至亦依随转门。
述曰。下会六十六有忧苦者。第一解。亦随转。谓大众部等诸识并生苦.忧相续。随彼部也。或依上座部。彼计由异熟果而生故。此中言异熟无间也。即是无性第二。上座九心随彼说也大论第五寻.伺忧俱者。依经部师门。谓经部寻.伺唯在意识。然地狱中意唯忧受故。亦随转门或依弥沙塞部。彼亦有异熟意识生故。
问彼六十六说诸趣中。何故不随他语。唯地狱等耳也。故今应解。
论。又彼苦根至假说为忧。
述曰。彼地狱等苦根。意识俱者。与余杂受处.及人天中忧根相似。亦在意识逼迫受故。说彼苦根为忧。实非忧受。
问若尔第三定乐。似余地意识中喜。应名喜根。为决此疑更今应解。
论。或彼苦根至而亦名忧。
述曰。彼地狱等苦根。通能损身.心故。虽苦根摄而亦名忧。
论。如近分喜至具显此义。
述曰。初.二近分地中喜受益身.心故。虽喜根摄而亦名乐。此说在何处。显扬第二论具说此义。谓彼论云。如经说所谓离生喜乐之所滋润。乃至广说。是谓初.二静虑近分等。五十七.对法第七皆与彼同。故复言等。岂为有乐言便近分有乐受。
有亦何爽。
论。然未至地至十一根故。
述曰。地法无故。五十七说彼唯有十一根。彼自言有喜无乐故。十一根者。谓信等五.二无漏.意.喜.舍。即苦名忧。义说为二。即喜名乐二义说之也。
论。由此应知至亦苦根摄。
述曰。五总结也。故知意戚受在纯苦处亦名苦根。亦余时意戚受忧故。若地狱中无乐等者。如何彼得有段食耶。以生喜.乐方成食故。六十六等。约余趣处生喜.乐方名食。如大论第四等说。地狱中腑藏间风以为段食。资养于身但令不坏相续名食。生其舍受非谓要生喜.乐。喜.乐者通杂受处语。下第七卷更有异释。应引彼文。
论。此等圣教至故不繁述。
述曰。此下第二例余门也。此中圣教差别多门者。即明三.五受多门。谓有报.无报.界地系.何地断等名曰多门。恐有繁广故略应止。
论。有义六识至无相违过。
述曰。于中有三。一举。二证。三会第六识三受俱.不俱门。初师所说同三性中初引文解。如彼可知。余文可解。
第二师云。
论。有义六识至五受同故。
述曰。此亦同前引六十三文证三性俱。定中通喜.乐受。率尔耳识但舍受故。
论。于偏注境至三受容俱。
述曰。此中所说一切义意。余二偏注。不偏注等。皆如前说。由斯理故三受容俱。即以五十一.显扬第一.十七等证。此亦有二师。一五识一念。二相续。一一如前三性中叙此约因位。
论。得自在位至忧苦事故。
述曰。此中果位。谓成佛时。或转得无漏初地即得。唯乐.喜.舍。如五十七苦通无漏。以顺无漏法无漏引生名为无漏。非断漏名无漏。故佛无苦。又佛六识三受并通。第六识以第三定有无漏乐故。五识唯有乐.舍无喜。虽有漏三识唯二地。然无漏五识。即依色界四地有。彼有所依五根故。文易可知故不须释问无色界有无漏眼根耶答有。如泪下如雨。即有定眼依处。非实有根。故知有也。色界上三定有无漏五识。以此为例问八地皆有无漏八识耶答有若尔何故第七.八无漏唯舍相应耶答常处第四静虑故。一类无变故。非易脱故。喜.乐受易脱。非一类任运故。余地虽有而不现前。如无色界见道傍修。有种非彼现行。或唯第四定有第七.八。以彼边际功德胜故。七.八二识功德依故。大悲.天住等并多第四定故。或唯五识在初定。以有有漏三识故。寻.伺上无故。有漏既尔无漏翻之三识可尔。何得有鼻.舌二识。彼无因故。如不变为香。香因阙故不然。小乘不变香。色界无种故。大乘具变境。亦有香.味故。鼻.舌识亦有问初禅无鼻.舌。无漏即言有。以上无三识。无漏应言有答一云。初禅无二识。有余三识故。类余二识有。上地五识本来无。无彼种类。如何有又四静虑皆有五识。但佛多起第四定者。以殊胜故又解唯第四定有。如七.八识。此中三解任情取之上来已解六识六门一差别.二体性.三行相.四三性.五相应.六三受说无漏八识应束为义几师所说。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五(末)
大正新修大藏经第43册No.1830成唯识论述记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六(本)
沙门基撰
论。前所略标至彼差别相。
述曰。自下重解六位心所。于中有二。初标所说总劝教兴。次随解释。此即初也就解释中大文有二。初以五颂别显心所。后总料简心所与心为一为异。就此初中分为五段。初一颂辨二位。次一颂辨善位。次半颂辨烦恼位。次二颂辨随烦恼位。后半颂辨不定位以一颂辨二位中。有二。初问起论端。后随问答。
论。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述曰。即初问也。
论。颂曰至所缘事不同。
述曰。下第二段别答所问。初一句颂显明初位。前本识中已辨其相。今略标之。下三句颂。释第二位。于中有二。上二句显第二位名。下一句释别境义。下长行中。准颂所明分为二段。解遍行中有二。初总解颂初句。后释遍行之义。
论。曰六位中初至如前广说。
述曰。此即总释颂中初句。今解初字及触等字。此五遍行自性.作业。前第三卷第八识中已广解讫。彼卷所言遍行之义后当说者。今此说之。
论。此遍行相云何应知。
述曰。下有三。初问。次答。后结。释颂所言遍行之义。初萨婆多等问但五遍。经部师等问有实五以为遍行。
论。圣教正理为定量故。
述曰。下答有二。初总。次别。此即总答。由教及理二门知故。
论。此中教者至四是遍行。
述曰。即是别答。初教答。后理答。瑜伽五十六卷亦引此经破经部等。大小共许。即阿含经。前者亦言起尽经也。此是初经。何故此中但说四者举触为依。如前第三云。瑜伽何故唯说触与受.想.思三法为依。举蕴胜故。即是触生三蕴。且隐作意不说。即行蕴摄故。
若尔何义故知作意必有。
论。又契经说至方能生识。
述曰。即象迹喻经。
论。余经复说至亦是遍行。
述曰。经复说故。起尽经也。如前第三卷第八遍行中引。合显扬引经云恒共和合等。及五十五亦云四无色蕴恒和合等。即诸经论不相乖返。不相离相应故名和合。故知作意亦是遍行。亦前四也。
论。此等圣教诚证非一。
述曰。大论第三解。根不坏境现前等。五十五亦言。五遍行心所。遍一切心生。第三亦尔。五蕴.百法皆是说故。即是诚证非一。五十五所引是经。余是论故。此即教证。
论。理谓识起至触一境故。
述曰。下引理证。诸识起时必缘境依根名有三和。三和定生触。亦由触故方有三和。又若无触时。心.心所应离散不能和合同触一境故。今既三合及心.心所和合同触于境。故必有触。定是遍行。
论。作意引心至心应无故。
述曰。作意之性能警心.心所令趣自境。此若无者心则不起。不起故心现行无。非无种子。
论。受能领纳至无随一故。
述曰。欢等三相如次配顺.违.中三境。即是三受。余文可知。
论。想能安立至境分齐相。
述曰。谓如取是青非非青所缘。及处以来分齐随多随少或大或小等。安立义者。施设等也。若无想不能取境此分齐相多少所缘。故想定有。
论。思令心取至故必有思。
述曰。能取正因等。等者等取邪.俱相违相。如第三卷说。故是遍行。
论。由此证知至义至当说。
述曰。结上所明。第三文也。然破经部等无别有心所。故显此五心起皆生。如显扬第一引证说有。余欲等五经不说有。理不遍生故别境摄。触等五法性.业。指前第三卷说。其余非遍行之义如下当知。此结前生后也。即是解第一句颂讫。
次解下三。合有二文。初以五门分别。后例余门。
论。次别境者谓欲至惠。
述曰。第一列名释别境义。解第二句上三字。以下二字及第三句全。如文别解。
论。所缘事境至次初说故。
述曰。释第四句及解次言。释别境名也。然别四境一一可知。五十五云。所乐.决定.串习.观察四境别也。
次别解五。第二出体。体中有二。初别出。后总非遍行。
论。云何为欲。
述曰。自下各有二。初问。次答。此问也。答中有三。初解体.业。次广前文。后破异执。此即问也。
论。于所乐境至勤依为业。
述曰。然勤依者如此下说。及对法第十等皆云。信为欲依。欲为精进依。即入佛法次第依也。然欲既通三性。即唯善欲为依。今又解。勤者勤劬。染法懈怠勤作诸恶亦是勤故。无记事勤即欲.胜解。若言精进。精进唯善。勤通三性。皆欲为依。非唯善勤。下文说欲能起正勤。前解为胜。下三师解。此中所说第一总意。
论。有义所乐至有希望故。
述曰。其可欣境。谓漏.无漏可欣之事方生于欲。此据情可欣故通三性。非唯无漏实可欣法。于可欣事欲见.欲闻.欲觉.欲知故有希望。即是四境之中所乐境也。
论。于可厌事至岂非有欲。
述曰。此外人问。谓苦秽事等。未得之者希彼不合。已得之者望彼别离。岂非有欲。缘可厌事欲既得生。如何唯言可欣生欲。
论。此但缘彼至非可厌事。
述曰。论主答云。此不缘可厌事。谓此欲但求彼可厌之事未合不合。已合得离之位。可欣自体。若自内身可欣不合。及后离位。若欲外境此位。即是缘可欣事生。非可厌事。
论。故于可厌至亦无欲起。
述曰。可厌之处即通六识。或唯第六。其中容境八识俱通。全不起欲。不欣彼故。非可欣故。境虽可欣。若不希望亦无欲起。唯前六识。如邪见拨灭.道等时亦无有欲。
论。有义所乐至亦无欲起。
述曰。第二师。所乐者。谓所求之境。随境体性可欣可厌。但求于彼可欣事上。未得望合。已得愿不离。可厌之事。未得愿不得合。已得愿别离中。皆得起欲。故论但言求合离等。等取彼也。即缘此二皆得生欲。余文可解。故体宽于第一。唯前七识。或唯第六。有此欲故。于中容境全不起欲。即通八识。或唯前六.及八。以第七识常希求故。
论。有义所乐至即全无欲。
述曰。第三师。所乐者谓欲观境。不但求彼若合若离。但欲作意随何识欲观等者。皆有欲生。唯前六识。或唯第六.七.八因中无作意欲观。任运起故。七.八二识全。及六识异熟心等一分。但随因.境势力任运缘者全无欲起。余皆欲生。
论。由此理趣欲非遍行。
述曰。结也。于此三中。第三最胜。境稍宽故。即七.八识无欲理生。正合前七识中第四师义。
论。有说要由至为诸法本。
述曰。自下破执。萨婆多说。要由有欲希望境力。诸心.心所方取所缘。若不希望如何取境。即欲遍诸心欲为诸法本。证欲遍义。
论。彼说不然至心心所故。
述曰。今破不然。心等取境作意功力。警心.心所令取所缘。如前已说。圣教但言作意能生识。不言欲能生心。故知作意令心等取境。何待于欲。
论。如说诸法至皆由爱生。
述曰。此即难言。经亦说爱为诸法本。岂一切心皆由爱有。
若言如爱非遍生心。如何说欲为诸法本顺正理第十广引此经。乃至未云解脱坚固究竟涅槃。
论。故说欲为至勤依为业。
述曰。经中所说。说欲所起一切事业。由欲为彼本。通三性法皆有勤故。由此文知。入法初首。由善法欲能发精进。由精进故。助成于欲一切善事。此即说欲为诸善法本。如说信为法本但是善因。欲为法本理应如是。对法十五。谓一切法欲为根本。乃至出离为后边等。故对法.显扬皆说勤依为业。欲通缘三世。欲作意观故非唯未来。以前三师一一三世辨对可知。
论。云何胜解至引转为业。
述曰。此判文等一如于欲。
论。谓邪正等至不能引转。
述曰。谓此胜解。由邪教.邪理.邪证等力。或正教等力。或非邪正教.理.证力。即泛所缘。于所取境审决印持此事如是非不如是。以生胜解。或教者教示。或是言说。但由转习。理者有此道理。非谓四谛真实理也。即摄一切事及真理。谓此木是木之理等。乃至一切法亦然。证者即修禅定。或诸识现量等心能审决者皆有胜解。由此道理生印可故。更有异缘不能引转令此心中更生疑惑。
论。故犹预境至非遍行摄。
述曰。即疑心中全无解起。即染心中少分无也。非审决心亦无胜解。便通三性。
论。有说心等至皆有胜解。
述曰。顺正理云。有余师言。今此中解。即萨婆多异师。诸对法异计说。心取境时无拘碍故皆有胜解。谓不同大乘印境决定名为胜解。即疑心中全无彼故。我宗但言无物拘碍心。令心于境能缘者即是胜解。故遍行摄。
论。彼说非理至即心等故。
述曰。汝言不拘碍者。若是能不碍名胜解。除心.心所以外法。皆是能不碍。与心.心所为增上缘皆不碍故。若是所不碍。即心.心所皆是所不碍。故言心等等取心所。何但一法。
若彼救言但由胜解增胜力故。发起心等。不为所碍。
论。胜发起者根作意故。
述曰。胜发起因根及作意二法之力。何关胜解。
若彼救言。根.作意二自力。不能为胜发起诸心.心所。亦由此胜解力故。彼根作意方能发起。
论。若由此故至便有无穷失。
述曰。亦应胜解应自无力为胜发起。应复待余法方能胜发。是心所故。如汝作意。若许胜解复待余者。便有无穷失。若胜解不待余。作意等亦应尔故。但以印可为胜解相。故疑心中不得起也。若言心起决定有之。但相微隐何以知也。若以余位有比此亦有。即余位有寻.伺。上地亦应有。但相隐故不可知者。如是大失。即唯决定境起胜解也。
论。云何为念至定依为业。
述曰。故四法迹念是定因。
论。谓数忆持至能引定故。
述曰。重释业用。曾所受境。念中或有已受彼体。或未得体但受彼类。如无漏缘染污心等。即近亲取名缘彼体。若远取不着总名彼类。他界缘使等并彼中摄。后得智缘有为无漏等。名念彼体。缘真如等。名缘彼类名等。无分别智缘真如时。名缘彼体。初起一念名缘彼类。虽非曾受曾受名故。加行道中作彼观故。名为曾体。亦名彼类。令心明记此生定者。由多增故。定专注故。即唯善念生正定故。若散心念非必生定。
论。于曾未受至全不起念。
述曰。释曾未受若体若类。如涅槃等全不起念。即通三世缘之起念。多于过去亦念未来。与前所受诸境合故。若曾闻说涅槃等名而起念者。亦名曾受彼境之类而起于念。若总不闻心散慢缘。便无念起。
论。设曾所受至遍行所摄。
述曰。此类非一。虽闻涅槃等。及七.八识境。不明记故亦不生念。
论。有说心起至忆念因故。
述曰。然经部师不说遍有。但萨婆多师。正理论第十文。谓有说言失念乱心。即无念故非遍行者。彼复说言。以于后时有忆念故。明今有念为后念因。
论。彼说非理至前亦有故。
述曰。今破彼计。勿于后时有染痴等.善信等故。今恒有彼类亦为后因故。若言后生痴等。亦前痴等为因。即念非遍心有。如痴等故。若尔如自证分为后忆念因知前亦有。念亦应尔者不然。心许前有体之上更立用。今已不许前有念体后念等生。何得以念例于心也。
论。前心心所至忆念因故。
述曰。心等取境已熏功能在本识中。足为后时有忆念因。何须今念顺生后念。或想取像胜故。为因生后时念足得。何待今念后念方生。
论。云何为定至智依为业。
述曰。能生智者此多分言。或净分说。非谓一切。即如定后起痴心故。
论。谓观德失至决择智生。
述曰。心专一境依教而缘。证解所缘心便明净。由斯遂有无漏智生。能知所缘德失等相。约四法迹定能生智。非定须然。
论。心专注言至非唯一境。
述曰。此专注言。非是定心唯缘一物。即随所注心多少境。或一刹那别欲注心处。深取所缘定即得生。非要前后唯缘一境。
论。不尔见道至应无等持。
述曰。其相见道为十六心。观境应无等持。以要前后唯缘一境故。彼一一念皆住其心。于一境转深取所缘故有定也。
论。若不系心至故非遍行。
述曰。即散乱心不专注者便无定起。其第七识虽亦别缘。不专注心于境转故。不深取故。故非定俱。如前第五卷说。故彼与此非是相违。此许易境亦名定故。能深取故。
论。有说尔时至应说诚言。
述曰。正理师等。乱心等时亦有定起。但相微隐相难知者。今诘彼曰应说诚言。诚谓诚谛。虚言说有理未可通。应缘实言令我知有。
论。若定能令至是触用故。
述曰。若彼救言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心起皆有故是遍者。理亦不然。此触用故。触能和合心.心所法不令离别。同一缘故。
论。若谓此定至无易义故。
述曰。又汝若言令刹那顷能住一境。心不易缘故遍行摄者。理亦不然。一刹那心等。自然于一境无改易义。何须定尔。非一念心缘此复可更缘彼故。彼谓不然。心等性不定。非唯一念能住一境。由此经言心如猿猴难禁制故。故若一念住一境者。此由定数故有尔也。问彼设无定者。一念之心亦易缘不。彼言若无于定心住一境。则贪等无心自成染。此例不然。专注所缘必由定有。心住于境岂假定尔。不可以贪等无而不成染。便言定等无时心不缘虑。缘虑之事心先自成。岂假余法。其心刹那住境亦尔。若缘虑时必住境故。但深取境假定方能。由此心等不假于定。一念之中能住于境。
论。若言由定至取所缘故。
述曰。彼复救言令心取境名之为定。复难彼言。令心取境作意之功。非由定力。如前已说。如须正理第十一救言大广。
论。有说此定至心一境性。
述曰。此经部师。以经三学中说为心学。静虑支中说为心一境性。故离心无。
论。彼非诚证至说彼言故。
述曰。今破不然。心学者依摄心故。心一境者。令心住一境故说为心。非体即心。
论。根力学支至非即心故。
述曰。五根.五力.七觉.八道支中别说故。定非即心。如念.惠等。念.惠等法彼体是思。然非即心故以为喻。此中比量如文可解。亦如正理论第十一广阐。
论。云何为惠至断疑为业。
述曰。此说胜惠故言断疑。疑心俱时亦有惠故。至下当知。
论。观谓德失至非遍行摄。
述曰。释业义。显非遍行。然于愚昧心中无者。非一切愚皆无。以邪见者痴增上故。今但愚而亦昧心即无也。愚不昧者或可有故。第八识昧而不愚亦无惠也。
正理师云。
论。有说尔时至天爱宁知。
述曰。但相微隐。彼时亦有。今应问彼。天爱宁知。
论。对法说为大地法故。
述曰。天爱救言。发智.六足俱我所宗。总名对法。对法说为大地法故。
论。诸部对法至执为定量。
述曰。今应难曰。诸部对法展转相违。非是根本佛所说故。汝等如何执彼对法以为定量。总非诸部。
大段第二遮是遍行。
论。唯触等五至不应固执。
述曰。唯五是遍行。如前引经。说十非经。不应固执。须依本经。非末论故。
既别说已。次总结之。
论。然欲等五至如信贪等。
述曰。此中比量。欲等五法。定非遍行。非触等五故。如信.贪等。
大段第三明欲等五独或并生。
论。有义此五至必有余四。
述曰。此师意说。此欲等五。若一起时必有余四。相资之时方作用转。五必俱生。若一不起时。余四皆不起。此安惠义。西方共责。论说四境能生欲等。如何此五定可俱生。又若有境非曾所受。但闻此胜名即生希欲。如何有念。不专注故如何有定。不印是非亦无胜解。故必不俱。彼言四境能生欲等。约欲等五行相增说。谓欲但于所乐境增。故偏说之。非实于中无细余四。故必相资。
论。有义不定至无后二故。
述曰。起欲等五或俱不俱。所以知者。瑜伽第三说四一切。说此五种无后二故。第三是时。第四是俱。未必俱故。若言欲等行相不俱增故彼不说俱。五体既俱有。彼处应说。
论。又说此五至非定俱故。
述曰。五十五说此欲等五缘四境生。所乐.决定.曾习.所观。所缘四境能缘欲等。非是俱故。论说此五依四境生。若境不必俱。欲等未必并。所缘.能缘各各非定俱故。非必相资。
此义如何等。
论。应说此五至唯起忆念。
述曰。此欲等五缘四境时。或时起一于所乐境唯起于欲。境非串习故无念起。境不决定故无胜解。非所观境故无定.惠。此所乐境既如是简。次余三境准此可知。
论。或于所观至有定无惠。
述曰。于第四境唯起专注问定.惠境同二必俱有。何得别生答谓愚昧类极愚痴者。为欲摄敛粗动心故。专注系念。非有简择诸法道理。但学缘眉间等。住心。于此时中都无有惠。世间之人皆共知彼有定无惠。
若尔此境何名所观。所观之言惠之境故。以本论言定缘所观必惠境故。
论。彼加行位至缘所观境。
述曰。此愚昧者。于摄敛心加行位中有少闻思。或依师传闻说敛心眉间之言。或独寻经论见敛心之语少有简择。然敛心时但住所缘。系心眉间不能简择。此定所缘之境。从前加行位。说名所观境。
论。或依多分至其类寔繁。
述曰。此第二解。或所观境多定.惠俱。此愚昧者虽无惠数。从余多分故说定境名为所观。如欲界中戏忘念天。以多耽染故专注一境。意愤恚天角眼相视专心致死。又或起贪。或瞋他等。唯有专注而无简择。亦痴多故。其类非一。如此愚痴闇昧多者。唯有定故于所观起一定也。
论。或于所观至驰散推求。
述曰。或唯起惠。谓掉举多者不专一境。驰散其心推求法相或复事理。唯有惠无定亦世所共成。即四境中一一别起。境互所无合有五种。
论。或时起二至合有十二。
述曰。此说于境但具二义。故说起二。今说或于二境起二。即以所乐为初合余有四。今论但举欲之所乐合。谓所乐.决定为初合起欲.解。以所乐.曾习境合起欲.念。以所乐.所观合起欲.定。以所乐.所观合起欲.惠次以决定为初合余有三。谓以决定.曾习境合起解.念。以决定.所观合起解.定。以决定.所观合起解.惠次以曾习为初有二。谓以曾习.所观合起念.定。以曾习.所观合起念.惠次以所观同起定.惠为一。今论有三。举初之二。及此后一。总合以前有十个二数也。
论。或时起三至合有十三。
述曰。此说于四境起三数。初以所乐为首合余有六。论但举一。谓于所乐.决定.曾习合起欲.解.念三。复以所乐.决定.所观合起欲.解.定三。复以所乐.决定.所观合起欲.解.惠三。复以所乐.曾习.所观合起欲.念.定三。复以所乐.曾习.所观起欲.念.惠三。复以所乐.所观起欲.定.惠三。如是以决定为首有三。谓于决定.曾习.所观起解.念.定三。复于决定.曾习.所观起解.念.惠三。复以决定.所观起解.定.惠三。如是于曾习.所观起念.定.惠三。合总四境起欲等有十个三也。此中但举初一后一。
论。或时起四至合为五四。
述曰。谓于四境更互除一。谓初于所乐.决定.曾习.所观起初四除惠。如是于前四境除定取惠。如是于前四境中除曾习。即于三境起四。除念取定。如是四境中除决定。于三境中起四。除解取念。如是四境除所乐于三境起四。除欲取胜解。即互除一。合四境起亦有五个四也。此中但举后一初一。一一料简如前可知。
论。或时起五至具起五种。
述曰。文易知故。
论。如是于四至三十一句。
述曰。合前一一别起乃至起五。总有三十一句。此中所说皆据因位。
论。或有心位至此类非一。
述曰。六识一时中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现前。于散疑境等率尔心起六识。皆无此欲等五。此举粗显。乃至等流亦有此事。准义应知。或第八识俱此五亦无。第七识如前有诤。故知欲等非必定俱。
自下第四八识分别。
论。第七八识至如前已说。
述曰。此七.八识若因若果位或有或无。如前已说。
论。第六意识至皆不遮故。
述曰。若在因中。或五俱起。或一一别生。若在果时一向定有。此中即是诸位容有。若转依.未转依皆不遮故。
论。有义五识至无简择故。
述曰。此五皆无。五识缘现在已得法起。任运缘故无欲。欲缘未得境作意希望生。故五识无也。五识任运缘境。胜解审决印持。故五无胜解。五识刹那恒取新境。不缘过去故境而生。无有追忆。故无念也。五识如对法第一末说。自性散动无有专注。故无定也。五识不能推度无有简择。故无惠也。此师以天眼.耳通是意识相应惠。瑜伽论依眼.耳俱时意识相应智说为通性也。后师即彼二识为所依。智为能依故有惠也。
论。有义五识至念境类故。
述曰。第二师云。五识亦非决定有此。然或有时容皆具有。若上意识增上希望未来境等。即五识无。缘现在境由意引生。微劣希望亦乐现境。故有欲也。八非意引任运而生。于境不乐故无欲也。五识虽无增上审境如第六识。由意引故亦有微劣印境义也。五识虽无如第六识念曾所受境体之念亦有意引微劣于现境上念也。现在之境是过去之类。念现在故亦有念也。若第六识亦念过去曾受境体。亦念现在曾受境类故是增上。皆意引生。
论。虽不作意至故容有定。
述曰。五识虽无如第六识作加行意系念恒于一境之定。亦有六引微劣专注现境义。故有定俱也。杂集论中遮有漏五识能入三摩呬多等引之定。不遮三摩地等持定也。谓等持通定散。但专注境义。等引唯定心作意专注故。
言等引者。一引等故名等引谓身心中所有分位安和之性。平等之时名之为等。此由定力故此位生。引生等故名为等引。二等所引故名等引。谓在定位身心平等。由前加行入定之时定势力制伏沈.掉。名之为等。此等引生在定分位。此在定位定数。从前加行得名。名为等引。等能引故其等持者。平等持心等但于境转。名为等持。故通定散其等至者。亦有二义。一云至等。谓在定定数势力令身心等有安和相。至此等位名为等至。二言等至由前加行伏沈.掉等能力。至此安和分位名为等至。此与等引大义少同。梵云三摩呬多此云等引。三摩地此云等持。三摩钵底此云等至。
论。虽于所缘至有惠无失。
述曰。五识虽无推度深取。亦有微劣简择之义。故有惠俱。由此大论六十六说眼.耳二通是二识相应智。前师解此如前已说。既二识有惠故。例余三识亦然。或是无记。或生得惠。或加行惠。闻.思修所成即彼类故。佛地论说除漏尽.神通。余通妙观察智者。以眼.耳俱意。亦是二通故。多时相续不间断故。五识数间断故。但说意俱之者。多分妙观察智摄。
论。未自在位至此五定有。
述曰。因中五识或有.或无。无此时多。有此时少。第六意识有此时多。无此时少。
论。乐观诸境至作事智故。
述曰。此释佛地有欲无减等。其文可知。然佛五识不同凡夫许佛亦缘三世起。故知有念缘曾受境体。非如因中唯念境类。佛地五识有作事智。故知有惠。庄严论等说故。
论。此别境五何受相应。
述曰。此下第五问也。
论。有义欲三至非所乐故。
述曰。欲通三受俱。除忧.苦二。以此二境是逼迫法方生忧.苦。欲缘所乐故非二受俱。又五识中无此等五。欲非苦俱。受如前说。
论。余四通四至五识无故。
述曰。余四通四受除苦。胜解等四五识无故。亦非意地有苦根也。前第一师意中无苦。五无欲等之师义也。
论。有义一切至求欲证故。
述曰。第二师说。一切五受皆五相应。何以忧根与欲俱也。瑜伽五十七。对法第十说忧根于无上法思慕。欲证愁戚所摄。即善法欲与忧俱也。证忧余时亦得俱也。
论。纯受苦处至前已说故。
述曰。此证苦俱。又地狱全。鬼畜少分纯受苦处。如前已说意有苦受。亦希求解脱。解脱者解脱彼苦。故欲苦俱。
论。论说贪爱至必有欲故。
述曰。对法第七.瑜伽五十九。说贪与忧.苦相应。贪必欲前境故必欲俱。亦知欲数苦.忧俱也。即答前师。欲忧.苦并。
论。苦根既有至苦俱何咎。
述曰。如前已说苦根在意。故后余四亦得相应。此就他宗设说五识无欲等。故说自意识有苦根义。
论。又五识俱至义如前说。
述曰。此说正义。五识并有。已说欲与忧.苦相应。故但说四与苦等俱。并如前说。有微细解等。五受相应。
论。由斯欲等五受相应。
述曰。结政义也。此论上文逐难分别。
自下第六三性。第七三界。第八三学。第九三断。第十漏.无漏。第十一报.非报等诸门分别。
论。此五复依至如理应思。
述曰。任自思取。然五数与烦恼.随烦恼相应。有漏善心或俱.不俱等。下自当知。非以烦恼等中欣.戚行别故。善中加行.生得缘世.无为别故不与相应。前遍行五有心必有。明通一切皆无遮故。但于欲等诸门分别。◎
◎论第六
论。已说遍行至其相云何。
述曰。明心所中。下第二段。初结前问后也。
论。颂曰至行舍及不害。
述曰。自下依问别答。初颂。后释。即为二也。然百法等信后说勤。此中根后方说勤者。彼依因依以辨次第。信为欲依。欲为勤依故。此约立依以辨次第。依根.精进立舍等三。理须相合。故不同也言行舍者。此行蕴舍。别受舍故。及言有二。至下当知。
下长行中文别有三。初释善得名破异宗执。次依颂列别出善体。下诸门辨。
论曰。唯善心俱至定有十一。
述曰。解善得名破异执也。解颂善字。定十一故者。遮异执故。且萨婆多法救.俱舍.杂心等说善有十种。除此无痴。乃减此一。正理论师说有十二更加欣.厌。婆沙虽说别有厌等。法救等不说。故此中非之但言唯善十一。不言遍善故遮彼也正量部说十三唯善。此十一外更加欣.厌。故此定言遮增减执。又遮萨婆多等轻安遍善。今言唯善非必遍善。下虽更说有多善法。其胜用者唯十一故。
论。云何为信至心净为性。
述曰。次下第二出诸善体分为八段。合惭.愧为一。三善根为一故。别解信中初申正义。下破外执申正义中。初略。后广。略中体.业。此即性也。显扬.对法.五蕴论等虽文同此。然有实等不别分别。唯此说之实.德.能三是信依处。是境第七深忍.乐欲是信因果心净为性。正显自体。
论。对治不信乐善为业。
述曰。此明业用。显扬说有五业。然治不信。初与此同。此言乐善。即彼四种。能得菩提资粮满故。利益自他故。趣善道。增长信。即是论中坚固信也。对法论说。乐欲所依为业。即是彼第九云。信为欲依。约入佛法初首为论。若言通论一切信业。显扬五业中。除第二菩提因。
论。然信差别略有三种。
述曰。下广前难有三。初解依处。次解业用。后解自性。初中又二。先标。后释。此初也。
论。一信实有至深信忍故。
述曰。谓于一切法若事若理信忍皆是。对法云。于实有体起忍可信。古师依此谓此四谛体实有也。今此中言。若信虚空此是何等。体非实故。亦非谛故。为信虚空即此摄故。但可总言若理若事。空虽体无。有空理故。
论。二信有德至深信乐故。
述曰。同体别体.有漏无漏.住持真行所有三宝。皆是彼摄。如真净故。所余是此真净方便亦名真净。
论。三信有能至起希望故。
述曰。谓于有漏无漏善法。信己及他。今能得后能成。无为得有为成。世善得出世成。起希望故。希望欲也。忍.乐.欲三如次配上。对法但言谓我有力能得能成。且据自成。此亦通他总致能得等言。
上来已解信所依讫。随文便故未解心净。次释彼业。
论。由斯对治至世出世善。
述曰。正治不信彼实事等。能起爱乐于无为证。有为善修。故是信业。
自下欲显忍.乐.欲三是信因果。及欲显彼心净之言是信自相寄问征起。于中有四。一问。二答。三难。四通。
论。忍谓胜解至自相是何。
述曰。此外问也。前言忍者即谓胜解。忍可境故。即是此信同时之因。下言乐.欲并是欲数。乐希境故。即是同时信所生果。此中何者是信自相。确实论其自相是何。确者实也。或忍.乐.欲。异时因果。理无遮也。
下论主答彼。因解心净。
论。岂不适言心净为性。
述曰。适者向也.才也。
论。此犹未了至为难亦然。
述曰。三外难言。此由未了彼心净言。若净体即是心持业释者。信应非心所。净即心故若净体非即心令心净者。心之净故依依士释第三转声。惭等何别。亦令心净故。若心俱净法。邻近释者。净与心俱故。为难同令净。亦惭等无别。
论。此性澄清至立心净名。
述曰。论主通曰。此信体澄清能净心等。余心.心所法但相应善。此等十一是自性善。彼相应故。体非善。非不善。由此信等俱故心等方善。故此净信能净心等。依依士释。又惭等十法体性虽善。体非净相。此净为相。故名为信。唯信是能净。余皆所净故。以心王是主。但言心净。不言净心所。文言略也。
论。如水精珠能清浊水。
述曰。喻如水精珠能清浊水。浊水喻心等。清珠喻信体。以投珠故浊水便清。以有信故其心遂净。
若尔惭等例亦应然。体性净故。斯有何别。
论。惭等虽善至无滥彼失。
述曰。其余惭等体性。虽善令心等善。不以净为相。但以修善.羞耻等为相。此信以净为相。无滥惭等之失。非惭惭故。信是无惭。非信信故。惭是不信。今此净者。信体之能。
论。又诸染法至故净为相。
述曰。此第二义。所余一切染法等中。各别有相。如贪.爱等。染心所内唯有不信。自相浑浊。浑浊余心等令成染污。如极秽物自秽秽他。亦如泥鳅动泥浊水。不信亦尔。唯一别相浑秽染污。得总染也。信正翻彼不信浑浊。故以净为信之相也。下破有二。如文可知也。
论。有说信者爱乐为相。
述曰。上座部义。或大乘异师。谓爱乐彼法故。
论。应通三性至非信所缘。
述曰。论主难云。应通三性。爱三境故。若许三性体应即欲。欲缘所乐故。若汝之信有其善.恶。恶不信可是有。于无记中其信是无。复非是欲。又信于三。信非三性。何妨爱三而唯性善。及为遮此妨作是言。又于四谛皆有信生。若爱乐是信。应于苦.集二谛信不缘之。谁有圣者爱乐苦.集故。苦.集谛应非信所缘。
论。有执信者随顺为相。
述曰。或大乘异师。或是大众部。以随顺彼法是信相故。
论。应通三性即胜解欲。
述曰。境有三性故随通三。若许尔者应胜解.欲。
彼若救言虽言随顺体非解欲者。
论。若印顺者至即是欲故。
述曰。论主难云。随顺有二种。一者印顺即是胜解。印而顺彼故。二者乐顺即是欲数。乐于彼法即是欲故。
若彼救言二俱之顺体是信。非即欲.解。
论。离彼二体至心净是信。
述曰。论主难云。若离欲.解决非顺相。非彼二故。如受.想等。故论但言离彼二体无顺相故。由此应知心净为信。忍可及欲是信之具。正理论师以忍可为信。即当此胜解也。
论。云何为惭至止息恶行为业。
述曰。下第二段惭.愧合解。于中有二。初别解。后总解依自法力者。显扬云。依自增上及法增上羞耻过恶。即是二缘。今此乃显惭之别相。即是崇重贤.善二法。谓于有贤德者若凡若圣。而生崇敬。于一切有漏.无漏善法。而生崇重。此是惭之别相。至下当知。对治无惭其义可知。与止息恶行为所依。由此故恶不转。显扬皆例于信起五业。初皆所治别业。即皆同此。
论。谓依自法至息诸恶行。
述曰。谓于自身生自尊爱。增上于法生贵重。增上二种力故。崇贤重善。羞耻过恶。谓作是意言。我如是身乃作诸恶。彼法甚好次依用之。即虽依周.孔之书皆名贵法。世礼仪故。然以刑防恶如国法律。即是后文世间愧摄。
论。云何为愧至止息恶行为业。
述曰。依世间力轻拒暴恶。别者谓若他人讥毁。及羞诸恶法。而不作皆名依世间。恶法名他。故对法但言羞他为体。显扬即言于世增上。即是缘也。有恶者名暴。染法体名恶。于彼二法。轻有恶者而不亲。拒恶法业而不作。或总轻拒。或总暴恶。此皆是愧别相。余业如前。
论。谓依世间至息诸恶业。
述曰。谓为世人所诃。自厌于恶染己二增上力。所以乃止息诸恶业。
论。羞耻过恶至假说为体。
述曰。下总解有四。一会旧文。二难古说。三释外问。四解自他。此初也。羞耻等是惭.愧二法之通相。故诸对法.显扬等。依此通相假说为二别体。彼虽言他.自增上等。然是起缘非是别相。
今难彼言。
论。若执羞耻至有此义故。
述曰。下难古说有四。一体无别难。二不相应难。三非实有难。四不遍善难。此初二难也。执彼羞耻为此二别相。应此二体无有差别。相无异故。既尔二体定不相应。无二受二想等体有此俱起义故。二量可知。
论。若待自他至便违圣教。
述曰。此非实有难。谓彼若言由待自.他境差别故二体有别可俱起者。应此二种。皆非实有。有所待故。如长短等。无别自体待自.他故方成二别。岂非是假。若许是假便违圣教。五十五等说十一善中八是实有。
论。若许惭愧至十遍善心。
述曰。不遍善难。又彼若言此二体定实有。然前后生。不可俱起。待自.他故。若尔复违论说十遍善心。此大论中六十九说。至下当知。故知二法非前后起。
论。崇重轻拒至何乃偏责。
述曰。下解释外问有六。一问。二答。三难。四通。五征。六释。此问也。若崇重善为惭。唯缘善故。轻拒恶为愧。唯缘恶故。是二之别相者。此二所缘既有异故。应不俱生。彼此二失既同。何乃偏能啧我。我亦境别。缘自他故。不同时故。
论。谁言二法所缘有异。
述曰。此论主答。即是惭.愧同一境也。
论。不尔如何。
述曰。此外人难。
论。善心起时至所缘无别。
述曰。此论主通。善心起时随缘何境。不简诸谛.实等。皆是随一善心。此一聚心等中。皆有崇重善及拒惮恶义。此二种义是二别相。非二所缘。所缘同故。即是二法各别功能。是二别相。一性能崇善。一性能拒恶。善心起时必有此二故得俱起。此中非是二所缘故二必同缘。故此二法遍善心也。
论。岂不我说亦有此义。
述曰。外人复征。我前所言亦有不缘自他境别。但是二法待自及他。功能异故。许俱时生。体非假有。
论。汝执惭愧至前所设难。
述曰。此论主释。惭.愧俱以羞耻为相。即是此二自相既同。何理能遮我前所设难。一体无别难。二不相应难。三应假有难。四非遍善难。故我可然。有二别相所缘不别故。
论。然诸圣教至名自他故。
述曰。下解自.他。其中二释。一自身及法名自。世间王法等名他。内外异故。又涅槃经.对法等。说此二别顾自他者。崇善是顾自义。拒恶名顾他义。所以者何。下通二义。于己益名自。于己损名他。故即会自他是二别相。正理论师云。羞现罪因名自。现属身故。羞罪果名他。非现属己故。今显别彼也。
论。无贪等者至近对治故。
述曰。下文有二。初总。后别。总中又二。初牒颂显。后释善根。颂中所云无贪等三根。等者等取无瞋.无痴。释根名者。生善胜故。有何胜也。三不善根正相翻对。近别对治故。此远总对治。即正见也。非别治故。然准此下文。三不善根。由三义故。一六识相应。二正烦恼摄。此二简诸一切心所非不善根。三起恶胜故。正释根义。其此三法正对翻彼名为善根。今准此文。善根由二义。一三不善根近对治故。简余一切善心所等不名善根。非不善根近对治故。二生善胜故。正释根义。余论无此。如文可解。
论。云何无贪至作善为业。
述曰。下别释有二。初解无贪瞋。后解无痴。初中又二。初别解二。后总解之。有谓三有之果。有具即能生三有之因。相顺之因唯是有漏。为缘之因亦取涅槃。能发贪等故亦是具。中有.业.惑皆是业具。无著为性。恶行不起故善能作。
论。云何无瞋至作善为业。
述曰。苦谓三苦。苦具即彼能生苦者一切皆是。准无贪中。灭谛涅槃亦是苦具。违理生故。
论。善心起时至俱遍善心。
述曰。此总解二。其诸善心随缘何境。一一心中皆无著无恚。此是功能。贪对有.有具。瞋对苦.苦具。立二别相。观谓观待。如惭与愧观待自.他。非要无贪缘有.有具。无瞋缘苦.苦具。故遍善心。如惭.愧说。贪通三界发业。润生。总说有.有具。瞋唯欲界发业力胜。故云于苦.苦具。然对法与此同。显扬瞋但约有情重处为论。今能除法并通三界。
下解无痴有二。初略。后广。
论。云何无痴至作善为业。
述曰。此略也。无痴于理及一切事明解不迷。作善止恶是此体.业。
论。有义无痴至决择性故。
述曰。广有二说。体即别境惠。对法第一说。报.教.证.智决择为体。彼是本论。彼释云。谓报.教.证.智。是生得.闻.思.修。如次配之。以报为生得。生便即得故。从所依名报。闻缘教生。从境为名故。思能引证故。说思为证。证是修惠。是思所生。思惠从果以彰号。智谓修惠。是所生故。当体得名。若名修惠。从因定为名。
问若体即是别境惠者。何须善中唯说于惠。余四别境善中不说也。
论。此虽即惠至故复别说。
述曰。为显善品有胜功能。增长善故。断不善根故。如烦恼中见用增胜故别说之。
论。有义无痴至善根摄故。
述曰。下文有四。一标宗。二引证。三会违。四立理。此初也。此以量破。无痴。非惠别有自性。正对不善之中无明善根摄故。如无贪等量云。无痴。定别有体。所正对治是不善根故。如无贪瞋又此离惠实有自性无贪等三善根摄故。如无贪瞋不言是善十一善根摄。舍等为过故。
论。论说大悲至应惠等根摄。
述曰。下引证。有二文证。此以教理齐难。何以知实。亦有文证。瑜伽五十七卷说大悲以彼无嗔.无痴二法为体。非二十二根摄。若无痴以惠为性。此大悲如十力。应二十二根中惠根。三无漏等根所摄。彼说十力.四无畏等惠根等摄。不摄悲故。此为一违。然彼前师何以解此文。彼云以有无嗔为体故非根摄。至下当知。
论。又若无痴至余皆是实。
述曰。又引论难。若此无痴以惠为性。如不害等应非实物。不害以无嗔为性。此以惠为体故。若许无痴是假。便违大论五十五说十一善中不放逸.舍.及不害三是世俗有。余皆实有。由前一理二教故别有体。
若尔对法文如何通。
论。然集论说至理必应尔。
述曰。此会违也。惠为体者。举无痴之因果以显无痴。无痴之因及果皆通四惠。或是俱时。或是别念。此是等流.增上.士用果故。如彼论解信中。亦以忍乐即胜解欲。举信因果以解信故。无痴亦然。以为同喻理必应然。以四惠为因果而表无痴。
所以者何。
论。以贪嗔痴至立不善根。
述曰。下立理也。由此三种能具二义。一六识相应。即简疑等。二正烦恼摄。简不信等。余非此位。小乘三义简。此中二义简。及起恶胜故。解于根义。二简余法。由一义故立不善根。
举此所治方辨能治。
论。断彼必由至必应别有。
述曰。断彼三时必由二对治。一通对治。即唯善惠。能总断故。二别对治。即无贪嗔痴。如贪.嗔二有通.别对治。不善根摄故痴亦尔。不善根摄亦有二对治。如贪.嗔二故。必别有无痴。以不善根起恶胜故须二对治。余惑不然。由此因缘无痴离惠定别有体前师解大悲非根摄云。以用无嗔.无痴二法为体。论从无嗔说为非根。实是根摄若尔即三念住等亦尔不尔大悲似四无量中悲唯以无嗔为性。今从无嗔说根所不摄。念住依惠故根所摄。且约影显非实理文若尔即三世俗有文如何通答实有者体即惠故问不害体即无嗔。应非假有答世俗有言通假实故。如种子世俗有言。即是实故。三是世俗皆是假有。此亦不然。如五见惠分说为世俗有故非是假有。此无痴亦尔若尔不害无嗔分。如何通故后师为正。
颂所言勤安等者。
论。勤谓精进至满善为业。
述曰。下文有二。初略后广。勤苦名通三性。此即精进故体唯善。于善品修。于恶品断。事中勇健。悍且勇而无惰。自策发也。悍而无惧耐劳惓也。勇者升进义。悍者坚牢义满善为业者。对法云成满一切善品为业。彼释云。满善品者。谓能圆满随初所入根本静虑。成善品者。谓即于此极善修治。此中但言满善。彼据因中一分随所入定更复修治。此据行因成佛果满。更不修治故唯言满。即通三乘究竟果位。或作善事圆了名满。能满善故。非要圣果。
若唯言勤。三性之法俱可勤苦。然此中言何性所摄。
论。勇表胜进至唯善性摄。
述曰。下广解有二。初释前难。后辨差别。此初也勇表念念高胜。非如染法。设虽增长。望诸善品。皆名为退。亦不名进。无益进故进谓进成圣者身故悍表精纯。简四无记无覆净也。彼虽加行作意修习。而非精纯。不应正理故不名精。复非染故乍可名纯。今此精纯即总释也。
论。此相差别至无退无足。
述曰。有五如文。下辨差别有三。初论家作名。次引经属。后显位异。此初也。
论。即经所说至如次应知。
述曰。即以经属。显扬但有经之五名。对法二名皆悉具有。八十九云。最初发起猛利乐欲名被甲。经名有势。如着钾入阵即无所畏有大威势。次起坚固勇悍方便名加行。经名有勤。坚固其心自策勤也。次为证得不自轻蔑亦无怯惧名无下。经名有勇。不自卑下更增勇锐。次能忍受寒.热等苦。于劣等善不生厌足。欣求后后胜品功德等名无退。经名坚猛。遭苦不屈。坚猛其志。次后乃至渐次入谛观等后后胜道名无足。经名不舍善轭。轭谓车轭。以轭牛者令牛不出能有所往。善法亦尔。轭修行者不越善品。往涅槃宫修曾不足。从喻为称。
下显位异。
论。此五别者至三品别故。
述曰。今此第一。即初发心。余四修行。修行中有二。自分胜进。自分行中有上中下三品别故。总为五也。且如初地行舍有初发心。有下品中品上品行檀。檀成满已方入二地。持戒胜进趣后名胜进行。如是乃至十地之中位位皆尔。如十地论广解。
论。或初发心至修差别故。
述曰。下第二解。此五即是四种修中加初发心。谓长时修.无间修.殷重修.无余修四。如对法第十二抄.及摄论第七广解.下第十卷说。然十八任持精进有三。摄此四者亦如彼抄。本地菩萨地.及决择七十八等并尔。即六度皆有也。
论。或资粮等五道差别。
述曰。自下第三解。资粮.加行.见.修.无学五位。如对法第八末.第九等解。
问既通三乘。三乘无学云何无足。不舍善轭。果已满故。
论。二乘究竟道至乐利乐他故。
述曰。二乘无学。回心欣大菩提故。佛究竟果。乐尽未来际利乐有情故。皆得名不舍善轭。趣寂二乘亦利乐他。即波罗蜜者。略故不说。
论。或二加行至胜进别故。
述曰。又加行等四道为五。然加行中有近有远。名二加行。四道如后第十卷解。即此并前合有五解。
论。安谓轻安至转依为业。
述曰。亦牒颂解谓轻而安隐。离重名轻。调畅名安。此有二种。一无漏者。除有漏粗重。粗重通三性。二有漏者。除烦恼粗重。唯是善性。此正对治惛沈一法。然对法说除一切障。显扬云除粗重。然对法第十说亦同之。彼约通障。此约别障。以惛沈是无堪任性。安是堪任故唯除彼。
论。谓此伏除至转安适故。
述曰。释转依业。有漏者伏无漏者除一切能障定法。此或烦恼。或是受数。但能障定即是所除。又今说此但是惛沈。令所依身转去粗重得安隐故。
论。不放逸者至善事为业。
述曰。下有略广。此略也不放逸以精进及三根。于所断恶法防令不起。所修善法修令增长。体是四法。约别功能假说不逸。所防中通一切有漏法。
论。谓即四法至无别用故。
述曰。下广有二。初废立。后问答辨。此初也。此非别有体。离彼四法无异相故。体性无别。无别用故。作用不殊。双成无别体用也。其文易了。
问信等十法皆有防恶修善之能。何故唯于四法立也。
论。虽信惭等至故非此依。
述曰。其余六法而方彼四。势用微而且劣故。何谓为劣。此四法中三法为根。精进遍策一切能断能修善心。彼余六法非根及遍策故。非不放逸之依。即非胜也。
下问答有六。初问。次质。三答。四难。五征。六释。
论。岂不防修是此相用。
述曰。顺正理等外人问曰。岂不防恶修善。是此不逸相用。何用以四为体。此则一切别立有体皆作是说。别有不逸不逸即是防修。隐不逸之名出防修为难。
论主次质。
论。防修何异精进三根。
述曰。此质也。汝之防修何异四法。四法能防恶。及修善故。
论。彼要待此方有作用。
述曰。外人答曰。彼四法无力不能防修。要待此中别有不逸。令其四法方有防修之用。故不以四法为防修体。故知别有不放逸也。
论。此应复待余便有无穷失。
述曰。论主难曰。四法能防修。四体无力故待不逸。不逸能防修。亦应无力复有所待。如彼四法。如是展转。有无穷失。若不放逸别有自性。不待余法即能防修。彼四亦然。故非离彼别有不逸。
论。勤唯遍策至有防修用。
述曰。外人征曰。勤体唯能遍策励善心。三根但能为善法依。依是根义。如何说此四法有防修用。
论。汝防修用其相云何。
述曰。此论主问。
论。若普依持至即总四法。
述曰。若普依持一切善心名防修义。即是三根。依谓依处。持令增长。若能遍策发驱录一切善心名防修。不异精进等此四别能也。若止恶不生进善令起名防修者。总此四法故无别体。
论。令不散乱至即应是念。
述曰。若令心等不散名防修。即应是定。若令心心所法同取一境。不乖返缘名防修。与触何别。若所作善恶忆念不忘名防修。即应是念。
论。如是推寻至定无别体。
述曰。由前道理推不放逸防修之用。离无贪等四法总别之能。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无别体问何故此中以无贪为首等余三法。不以精进为初答次前别简中。以无贪为首故。从近而结也。即显不逸不如小乘体是实有。即是假有之所以也。
论。云何行舍至静住为业。
述曰。行者行蕴。行蕴中舍。简受蕴中舍故置行言。非谓行也。亦以四法为体。别正对治掉举。体性静住为业。
论。谓即四法至寂静而住。
述曰。下文有二。初正解体业。后解废立。此初也。若通对治亦一切法。对法云由舍相应离沉没等不平等性故。即举通障。此举别障平等正直者。对法云。由舍与心俱离沉没等。初心平等。远离加行次心正直。于染无怯后无功用。广如彼说。然诸论皆言。由不放逸断诸惑已。此舍静住不容杂染。谓如不逸是无间道。此舍是解脱道。解脱道中不容受杂染。此前后时别起胜用。或今所说此虽同时。同时不逸能除障已。舍令此心寂静而住。义说前后。依此二用互增之时说其相也。此间据别障掉举等取余法。不同对法第十除贪爱。对法第一明通能治一切法也。
论。此无别体至即心等故。
述曰。下废立。然今此舍离前四法无别相及作用。何以故。若能令寂静名舍。即四法之能。若所令寂静名舍。即除四法外余心等是。然既以能寂静为舍。故体即四法。信等净相等。是非静也。如前不逸就胜依立。义如前说。此亦应尔。就胜而说。余法不障。对法第十.及显扬云。如契经说为除贪忧心依止舍。此据离欲或无漏舍相语。以忧根俱亦有舍也。然烦恼俱忧及贪皆是欲界。与善心等性相违返。说名除也。对法第十八道支中说故。唯约无漏。
论。云何不害至悲愍为业。
述曰。此总举已。
论。谓即无嗔至假名不害。
述曰。于有情不损恼。非谓不断命。不断命是无瞋故。故此但约不损恼事。余文可知。
问此既无瞋。何须别立。
论。无瞋翻对至粗相差别。
述曰。此有二解。无瞋返对断物命之瞋。此不害即违于损恼物之害。故此二别。明害损物不为断命。瞋断物命不但损物。既尔如诃风等不断物命。即非害故。故知此中且约粗相。于有情所辨此二别又不约所治。但明此体别。前无瞋与有情乐。是慈之体。不害拔众生之苦。即是悲也。故显扬第四云。慈以无瞋为性。悲以不害为性。今此二翻约粗相别。
论。理实无瞋至彼二胜故。
述曰。理实无瞋体是实有。不害依无瞋一分拔苦之义胜故。假立不害问前大悲以无瞋痴二法为体。今何故独言不害彼据实体。此约假成。又彼是大悲。此但是悲。四无量摄问何不于无贪等上建立答为显功德中慈悲二相别。故依无瞋假立。不依无贪等问诸功德等。如胜处等亦以无贪为性。何以善中。不依无贪之上。为显功德别故。别立一假法也答一切功德依圣人胜。于圣人身佛为最胜。佛身之中利乐有情胜。利乐之中慈.悲二种最胜。为显极胜功德别故。依无瞋立不害。非无贪等显扬第二云喜是不嫉。何故立不为善根答拔苦悲胜。别立不害。喜不胜悲。不立不嫉。
论。有说不害至谓贤善性。
述曰。萨婆多师正理论等。说谓贤善性。谓有此者人即贤善也。
论。此相云何。
述曰。此论主问。
论。谓不损恼。
述曰。此外人答。
论。无瞋亦尔至是无瞋故。
述曰。非离无瞋别有自性。谓于有情不为损恼。体性贤善之相即无瞋。故离无瞋无别不害。明不害是假也。第二出十一善体已。
论。及显十一至诸心所法。
述曰。自下第三诸门分别。于中有十二。第一义摄所余。
颂云行舍及不害。此因解及字。谓及显善十一之外。更有义别心所。谓欣.厌等。梵云遮有二义。一及。二等。不能置等言故总有及字。及字有二义。一显十一各各体别。即相违释。二显十一外心所。今论但约等取余法一义解也。
论。虽义有别至故不别立。
述曰。释不应为善法所以。此欣.厌等。虽义望前十一有别。然非实有杂事经者。是阿含经杂事品。及今法蕴足并广解。及大论五十六.六十九。皆具有染名字解之。翻彼善等。虽依义别说种种名。而体离此十一法更无异故。不别立之。
论。欣谓欲俱至不增恚故。
述曰。此是无瞋一分。于境不憎方欣彼故。此性非欲。欲俱法也。然八十六解三不善根众名中。不说瞋名欣。贪亦名欣。今若翻彼名。不欣应无贪一分。贪是着义。染贪名欣。无贪厌义。无瞋名欣。各约一义亦不相违。
论。不忿恨恼至瞋一分故。
述曰。翻二十随惑中四法。不忿.不恨.不恼.不嫉亦然。随应正翻无瞋一分。彼所治者瞋之分故。随应之言显不同欣与欲俱故。此忿等不然。各各别翻。又但是彼无瞋一分。故言随应。复言等者。依瑜伽八十九。等取不愤发.不恶说.非不忍.不抵突.不諀訾.无瞋寻.无害寻等七法。
论。厌谓惠俱至不染着故。
述曰。此即无贪一分。于所厌不染故。
论。不悭憍等至贪一分故。
述曰。翻随二法不悭.不憍。此是无贪一分。彼是贪之分故。随应之言前厌惠俱。此不尔故。又各各翻。等者依八十九。等取不研求。乃至不家势寻等十八种。
论。不覆诳谄至贪痴一分故。
述曰。不覆.不诳.不谄三法。是二善根一分。随应正翻贪.痴一分。无贪即翻贪分等。故言随应。者义更等取六十二中不憍.不诈等。此中不覆所治之覆。有贪著名故覆罪。有痴故覆罪故。今无贪痴一分。论唯说是痴分。起必有痴故。以理释之。
论。有义不覆至亦贪一分故。
述曰。此教为证。此唯无痴一分。此所治覆。瑜伽.对法皆言痴分。不说为贪分故。贪名故覆。覆体亦痴。痴故然也。前解为胜。虽无论文理故胜也。
以前即忿等初九讫。以害有正翻故此中不出。上根本惑六中三根自有翻。余三不翻。且翻不慢。
论。有义不慢至不慢彼故。
述曰。三说可知。然对法解。慢不敬苦生为业。即此中第三惭一分胜。以惭崇敬师长等故。此论卷下烦恼之中。但言障不慢。义可通三。然障于惭。如前理可。
论。有义不疑至无犹豫故。
述曰。不疑三解如文可知。瑜伽第八。疑谓分别异觉为体。觉即惠也。五十八云简择犹豫。故正简择即是正见。不疑说为正见少分。亦有此理。然随烦恼有八。相翻入善之中。谓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惛沈.掉举.害.放逸。余十二不翻。
前解九法讫。以是小烦恼摄一段明之。下有三法。皆通染心起。故在后简。
论。不散乱体至即是正念。
述曰。不乱体即正定。虽散乱别有体或无体。即定少分。皆翻彼名正定。性对治故。根本中染见随中不正知。今翻皆入善惠所摄。不正知.或别境惠分。或痴分皆尔。性对治也。不忘失念。是正念。设别境念分。或是痴分。亦尔。
此三设是翻痴分者。以有别境分故。别境通三性。不翻为善。欲.胜解亦尔。然此唯说是痴分者。所以不说。前忿等即翻入善。以无别体不通三性故。
论。悔眠寻伺至无别翻对。
述曰。不定四法。通染不染三种性故。如遍行触等。等余四法。别境中欲等。亦等四法。无别翻对。唯恶不通三性法者。方翻之也。此前或有行相相翻。如舍治掉举。掉举相高。舍相静故。亦得通治。以掉举是贪.痴分故。又说性对治即忘念等三痴分者。是不忘念等正翻是。或有行相体性皆相翻。不忿等是无瞋一分等。如理应思。然八十九大有诸烦恼名字。一一应翻对之数彼多少何分所摄。
第二问答废立。
论。何缘诸染至有不尔者。
述曰。外人问曰。何缘前说除别境等体外。合根本二十六随烦恼中。十一别翻为善。余者此中及诸论中不别翻之。有何所以。
论。相用别者至故不应责。
述曰。论主答曰。相用别者别立为善。余所翻善相用不别。故不立之。汝何须责。
问若尔此何别。自余何无用。
论。又诸染法至别立善法。
述曰。论主答曰。此诸染法遍六识者。胜故翻之。以能染体遍多识故。过失流满多识中故。
论。慢等忿等唯意识俱。
述曰。根本中慢等七。随惑之中忿等九法。唯意识起流满识少。所以不翻别立善法。不约一一功能增胜。不嫉即是喜无量故。亦应别翻。但以流满识非多故。无此妨也。然不障余翻为善法。
问若尔者害唯在意。应不翻之。
论。害虽亦然至翻立不害。
述曰。论主答曰。害虽亦尔唯在意地。有三义故所以别翻。不同忿等。一数现起。即简余烦恼。嫉.悭虽亦然。二此则损自.他。嫉等不然故。三障无上乘胜因之悲故。无上之乘要须悲救。悲因既阙。难以济生。害之功能增障于此。故虽在意与余亦同。三义胜余故须翻善。令知此失故翻立善。生得善位随此而说。
若尔痴分忘念等三何故不翻。
论。失念散乱至善中不说。
述曰。失念.散乱.不正知等。虽有痴分及别境分性相相翻。翻入别境善少分故。善中不说。余慢等七.忿等九如前。
论。染净相翻净宁少染。
述曰。第三征责多少。问从染翻净。从净翻染。何为染多净少。对治不同。
论。净胜染劣少敌多故。
述曰。论主答曰。净体胜法。染体劣法。胜少敌劣多。故染多而净少。其实体相相翻头数亦等。而此所违多少不同故有此答问。
此义虽尔。何故不立善多染少也。
论。又解理通至不应齐责。
述曰。此第二解。净法是解顺于正理。故虽翻染有不慢等多名。总即与此十一同体。以解理通。相通融故。可少摄多法同体也。迷情隔于物理事体既局。随染增相故分多种。故染望净不应令齐。又染顺情。令知厌恶故须广说。善法多说。恐起难修之心。故略不说。
何故染法六十四.及摄事分八十九中有众多法。何故此中但言二十答以用增胜遍染故。说但有二十。谓忿等十法。及无惭.无愧。增胜猛利故说之也。下之八法。或复十法。遍染心故所以说之。余法或非增猛。或不遍染。故此不说。此如下随烦恼中说问何故所治唯在欲。能治通上界。如瞋.忿等。或所治通三界。能治唯上二。如轻安治惛沈。何故所治染法唯在意识。能治善法即通六识。如害翻为不害是。或有所治通六。能治唯在意。如惛沈翻作轻安答性相相当辨能.所治。不以通识及通界故。说能.所治。
第四假实。
论。此十一法至相用别故。
述曰。对法等同。五十五亦尔。彼言世俗有。世俗有言通假实故。如前已引。无痴善根无别体家。云如五见定世俗非体即假。以即别境之中惠故。无痴亦尔。虽言实有即惠善性。非如舍等用四法成体非别性若尔不害例亦如惠故今述正曰。与对法等同。三假八实。所以如文。
第五俱起。
论。有义十一至余七不定。
述曰。此第一师。有三。一标宗。二立理。三引证。此初也。十一中四法遍善。定地.不定地。漏.无漏皆遍。功力遍故。余七不然。
下立理也。
论。推寻事理至第二无故。
述曰。解七不遍。善心披读推理未决。无信生故。信缘定境故信非遍。惭.愧如前依自他力别。俱以羞耻为其自相。以同类故。如二受等定不俱生。起一之时无第二故。故亦非遍。决未决时不障互起一。
论。要世间道至乃有不害故。
述曰。世道离欲方有轻安。除烦恼粗重故。不障有信.及惭愧一。不放逸.舍无漏道时乃方建立。四法功能彼方胜故。不障有前法。除缘无相等悲愍有情时有不害故。以正对治害损恼故。不障起前法。然散心位.或无漏位都无轻安。有漏善时无不放逸.舍。无相善心无不害故。故余七法非遍善心。然说十遍者。据容有时有时起故。非谓皆遍一切善心。以何为证。
论。论说十一至有不害故。
述曰。下引证也。瑜伽论五十五说六位中起十一善。泛起善心不深心止染。无惭.愧起。不顾自他故。余如文可知。然今此师决定如是起时之语。不遮有时皆得相应。由此决定于其六位起十一善。虽惭.与愧起则别时。以俱止恶合一位摄。然又此位说有如是之时。非必一切不许有时或得俱起。此意总显未必俱时。非必不俱。
后别但破说不俱时。许俱之时不是破限。
论。有义彼说至无净信故。
述曰。下文有五。一破前。二释难。三显正。四引证。五解疑。此初也。前义不然。汝言推事未决有三性心。汝言彼善心中无信者。应非是善。无净信故。如染无记心。染等者等取无记也。又云。善心定有信起。善心摄故。如定时善心。
论。惭愧异类至前已说故。
述曰。此之二法各有别相。体是异类。崇善拒恶故。依于自他增上虽别。而境是同。一时俱起遍善心有。前自体中已成立讫。
论。若出世道至非无漏故。
述曰。无漏之位若无轻安。应轻安觉支非无漏摄。前师若言散心无此轻安非遍。谁谓无漏轻安不俱。深为错难。然以前师轻安觉支。非在无漏观。有无漏观后有漏观时生。然亦名觉支。体非无漏说为无漏者。无漏定远引故。如苦根无漏。
若尔佛应无此觉支。
论。若世间道至应有二故。
述曰。若舍.不放逸唯出世道有。世间道心应非寂静。以无舍故。如染等心。亦应不能防恶修善。无不放逸故。亦如染等心。既有寂静等故。有舍.不放逸又世间善心。应不伏掉举。及伏放逸。无能治故。如染心等。既知世间道。准散善亦有。然有比量。散善等中应有此二。是善心故。具四法故。如出世道。
论。善心起时至有不害故。
述曰。不害之数善心皆有。不损自他违害损故。如大悲心。但说大悲不害为体。岂余善位遂亦无也。理必应俱。精进等四以义同故所以不说。
若尔六位起十一文如何通。
论。论说六位至定非应理。
述曰。此释难也。彼五十五依决定时信增。止染时惭.愧增等。非无余法。即是依彼彼增。缘有六非一故。说彼彼增言。作此此说者。依决定时等信增故。遂言决定时有信等。六类非一。作此此说也。非无十法恒遍善心。
若尔如何。
论。应说信等至余位无故。
述曰。下显正也。此中十法遍一切善。轻安不遍。何以知者。初以理证。轻安调畅要除粗重。散位粗重体不无故。无轻安也。
以文证者。
论。决择分说至增轻安故。
述曰。下引证。六十九末说十善心所定地.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之中增轻安故。十恒遍善。有时增十一。
问此言定地增轻安。何者是定地。
论。有义定加行至通一切地。
述曰。上来是总。下子段异说解疑。如闻.思位修定之时。未得上定。定前近加行。亦名定地。此时微有调畅义故。除远加行余散善位。今坐禅者。虽不得定亦有调畅故。即是欲界亦有轻安。若欲无者。便违本地分第三卷说信等十一法通一切地。若言从多地说言通。一切非实通者。应从多分说彼俱起。十恒俱故。既不许尔。故知欲界亦有轻安。其五十六.六十三卷.显扬第六皆云不定地者。谓无轻安地。欲界者。谓除轻安俱定等。彼云谓若根本上界胜妙轻安无故。作如此说。非说无欲界轻安。如说无色界无色。彼非无定色故。
论。有义轻安至名不定地。
述曰。不然。轻安唯在上界定地中有。所以者何。由定滋润所长养故。有调畅故。欲界敛心决非实定。故无滋润名调畅也。何以得知。六十三等说欲界诸心.心所阙轻安故名不定地。不尔应言阙上界轻安故。名不定地。
若尔如何说通一切地。
论。说一切地至三地皆有故。
述曰。此等皆通有寻伺等三地。有何失也。初禅.中间.上地之定有轻安故。但诸心所无不皆然。然自于有寻伺等有长短也。然返覆文理。不言欲界有定得有轻安故。后师为胜。此中余义同故。更无异说。
论。此十一种至唯阙轻安。
述曰。此等可知。即第六门。皆说正义。
论。有义五识至无轻安故。
述曰。五无轻安。体散动故。此师即说。十五界有漏。佛无无漏五识若因若果二位皆然。
论。有义五识至必有轻安故。
述曰。此有三解。一云此唯在佛。由意引故五有轻安。又此五识成事智俱有轻安故。初约他引立宗。后论自俱引证。总约佛位。此解破前佛无无漏五识身解。即顺三界分别之中。欲无轻安第二又解。定所引善有轻安者。此在因位有漏五识。身在欲界定所引善五识之中。非无调畅。即如通果天眼.天耳。善者有轻安。无记者即无。破前所说因位五无。在果许有。此据因位。若在佛果此为正义。或初地时。成所作智俱必有轻安故若作此解。违前所说欲无轻安中第二正义。鼻.舌二识欲界所系。有轻安故。彼前但据一切异生。及下意识。说之为无。据理圣者后得智引五有轻安。不相违也。前文但对彼初师说。非为尽理第三又解。此中五识在色者。彼无鼻舌。文中言总。理实三识。不违前文。
论。此善十一何受相应。
述曰。第七五受俱问也。
论。十五相应至无调畅故。
述曰。十一中除轻安余得五受俱。遍通三界故。轻安唯除忧.苦二受。唯下界有。逼迫二受无调畅轻安故若尔虽定所引五识。应无轻安此理不然。所引善者。舍.乐俱故。然菩萨后得智。虽起苦根可名无漏。然无轻安。名迫受故。余受可有。即通果心若尔鼻.舌.身三非通果如何通苦根虽名无漏。不言轻安俱。轻安俱时怡悦五识。苦受逼迫五识不俱。然实菩萨后得智中起五识。有轻安俱无失。但除苦受。定滋润故。然上界三识。下界五识。
论。此与别境至不相违故。
述曰。自下第八与前别境相应。以遍行通所以不说。不定四者彼中自说。所以不论。故唯言别境。皆不违彼故。有漏位无漏位皆得相应。然欲界十俱除轻安。上界具十一。如前理说。此据别境五俱起时。可得为语。然彼有时一二等生故。
论。十一唯善至皆学等三。
述曰。第九三性。唯善。第十三界。轻安非欲。余通三界。如前可知问何故所治有唯在欲。如瞋害等。能治通三界。烦恼隔情多不遍界。善顺于理即通三界彼无所治岂有能治。欲有惛沈。轻安岂有。但以性相相治。不以界系相望治之第十一有学.无学.非学非无学。一切皆通。然学.无学身中皆通有漏.无漏。顺学等故。如对法第三.五十八.九等皆尔。
论。非见所断至非所断故。
述曰。十二三断。并非见断。非障见故。非邪生故。以何为证。五十七二十二根中。说十四法一分见所断。一分修所断。谓七色.命.五受.及意。十二一分修所断。一分非所断。谓即十四中六.及余六。谓五受.意.信等五根.未知当知。彼说二六五受.及意。通见除故。以为前六。其信等五.未知当知非见除故以为后六二非所断。谓后二无漏根。今举唯善后六为论。唯是修断及与不断问此论下言无想定等是见断故。又对法第四。一切往恶趣业果皆见断。何妨善业见断也答彼不言善法断缘缚名为见断。若不尔者。下修道烦恼亦招恶趣等。岂见所断。故以此为证。善非见断。若言见断。以此证非。略有四门。如下缘生中说问分别业报可言见断。修道业惑之果见道断不。不断违文。断便违理。因未断彼果岂断也答如无想天果.北郁单越果。虽亦断彼。善岂断耶。故知但果先亡因于后断。何所以者。果粗障圣。入见断果。因细不障见。入见不断因。于善.染二因。三恶趣等皆名断也。又无想定果见惑所引。见惑因亡果亦随丧。如无想定。入圣亦不断。但断彼果。善法随顺可入圣故。若成彼果不得入圣。如下缘生中不生名断。其因亦断。断缘缚断。唯修所断等。既尔恶趣善业亦见所断。今据断缚。故不相违。
论。余门分别如理应思。
述曰。谓有报。无报。何地缘何地。他皆于此。如理思之。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六(本)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六(末)
沙门基撰
论。如是已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别解六位诸心所中辨三门讫。此当第四。初结前问后。如文可知。
次举颂等。
论。颂曰至痴慢疑恶见。
述曰。百法等说痴居慢后。显通利.钝。遍上下故。此明不善根故在慢上。
下长行释。释中有三。第一辨烦恼得名。解颂上二字。第二出体.业释颂谓以下文。第三诸门广辨明此六义。
论。曰至得烦恼名。
述曰。此释总名。谓贪等六是随烦恼之根本故。虽复亦得名随烦恼而根本摄。非唯等流性。得烦恼名不名随烦恼。杂集第七说。诸烦恼皆随烦恼。有随烦恼而非烦恼。由此即显根本名烦恼。亦得名随。亦随他生故。忿等但名随不名烦恼。非根本故。
论。云何为贪至生苦为业。
述曰。自下第二门也。释六为六。于中各二。初出体.业。后逐难辨云何等者。双问体.业于有有具等。即皆双答。然有难处论覆成之于有者。谓后有。即唯异熟三有果也有具者。即中有。并烦恼业。及器世等。三有具故或无漏法。论下文说与见等俱缘无漏起。缘生贪者皆名有具。萨婆多师缘无漏。贪是善法欲。今大乘说。爱佛贪灭皆染污收。与见俱生缘无漏起故。无漏法能资长有亦名有具。五十八等不说此贪缘无漏者。下文自会。
论。谓由爱力取蕴生故。
述曰。若发业。若润生。皆令取蕴生。非谓唯润惑。上二界中。由爱静虑等故。彼诸烦恼因此增长亦取蕴生。大论第八.五十五.及五十八.显扬.五蕴.对法皆广说贪相。然大论第八同此。
论。云何为瞋至所依为业。
述曰。于苦苦具者。苦即三苦。皆生于瞋。增唯苦受。乐受乖离瞋亦依之生故。苦具者。一切有漏。及无漏法但能生苦者。皆是苦具。依之瞋生问有漏顺苦法。可名为苦具。无漏不顺苦。如何名苦具答随顺苦具。无漏即非。缘生于苦。无漏亦是。故邪见等谤无漏无。招恶趣苦。又五十八迷灭道谛。瞋亦亲憎嫉灭.道故。亦说无漏为苦具也。对法等论但言苦具。不知是何。惑者云之唯有漏法。此不然矣大论第八同也。五十八云。有四。谓他见.有情.于所爱不饶益。于非爱作饶益。上但缘取生。然彼尚局据重处语。显扬亦说但缘有情。据业道重语。非于余无瞋。
论。谓瞋必令至不善性故。
述曰。瞋必起业不善性摄。发恶业者必不善故。意识为转。五识为随转。如大论第一说不安者。不安静也。对法云心怀憎恚多住苦故。此瞋与恶行.不安为所依也。
论。云何为痴至所依为业。
述曰。于理事者。谓独头无明迷理。相应等亦迷事也。
论。谓由无明至杂染法故。
述曰。此释前业。谓由无明于谛等犹豫。邪见拨无。后余贪等次第生起。造诸恶业。乃复招后生诸杂染也。此中所谓见道无明生起次第。然修道者不必起疑及邪定故。谓由无明起贪等故。造人.天业招后生染。然对法中。以邪见者无明增故。说邪定为先后方有疑。然生次第此文为正。五十八云。有四种愚。乃至相应.不共。然第五卷第七识中已分别讫。此略不说。然诸论贪.瞋之后即次说慢。此中但以不善根同次说无明。瑜伽第五十八。及第八。皆见为首。以利惑故。复七种无知等相摄。如大论第九。缘起经等说。
论。云何为慢至生苦为业。
述曰。能障不慢。不慢者何。如善中说。
论。谓若有慢至受诸苦故。
述曰。于胜德法。及有德者。心不谦下故受众苦。显令厌舍勿复轮回。然对法中但由有我故心高举。此中所谓我见相应。及等流生。或远从根本说。
论。此慢差别至我德处生。
述曰。有七.九种。不过于五法上生。谓上中下三品。及我。并胜德处生。此义云何。如五蕴论说谓七慢中。于下品及中品起第一慢。谓于劣计己胜。于等计己等。于中品于上品起过慢。谓于等计己胜。于胜计己等。于上品起慢过慢。谓于胜计己胜。于我蕴起我慢。自恃高举。于未证胜德。起增上慢。虽得少分。于所未得谓己已得。于上品起卑慢。谓他多分胜己。谓己少分不及。己于无德。谓己有德起邪慢。此邪慢者全无谓有。其增上慢己得少胜。谓多殊胜。此即二别也。然于三品起四。灭起一。于德起二。于五处起七慢也九慢者。大乘中不见文。显扬第一云。如经说三慢类。我胜。我等。我劣慢类。婆沙等第一百九十九。及俱舍第十九说有九慢。前三为三。有胜.有等.有劣为三。无胜.无等.无劣为三。过慢.慢.卑慢如次初三。卑慢.慢.过慢如次中三。慢.过慢.卑慢如次后三。依本论及品类足两说大广。然九依我见后生。三品处起。此与诸见相应无失。
论。一切皆通至起亦无失。
述曰。彼小乘中通见.修断。圣有而不行。无修道我慢故。今大乘修道既得有我慢。是故圣者现行。显扬。及八十八等。云七慢或俱生或分别。故知九慢修起无失五十八稍广作差别说。
论。云何为疑至善不生故。
述曰。此中说疑迷于谛理犹豫。五十八中依五相别。谓他世.作用.因果.谛.宝。此中言谛亦摄彼尽。如理应思。即缘理.事俱是疑也。然疑杌为人。非此疑惑。或异熟心等。
论。有义此疑至说为疑故。
述曰。疑以慧为体。何以故。大论五十八说犹豫简择说为疑也。大论第八异觉为体。觉即是慧。决断名慧。然简择犹豫异。决断觉说为疑故。此以文证。
又训释中。
论。毗助末底至义无异故。
述曰。所谓末底是慧异名。与般若无别体。于慧上加毗字助之。毗是种种义。即种种慧也。大论言异慧疑。异者是种种义。故知疑体即慧。以末底.般若俱慧异名。以毗助之。岂别有体。此是大乘异师。非是别部。
论。有义此疑至非即慧故。
述曰。别有自体。然说犹豫.简择者。由同时疑。或异时疑令慧不决。故非是慧。
论。瑜伽论说至别有性故。
述曰。五十五说六烦恼中。见是世俗有。又彼自释言即慧分故。余五实有。彼亦自释别有性故。故知疑体非即是慧。若即慧者。应同五见说世俗有。应立量云。疑体非即慧。六烦恼中不说世俗有故如贪等四。
论。毗助末底至智应为识。
述曰。训释辞中。汝以末底是慧毗助之故说慧体为疑。亦应若南是智。毗助之故说智为识。毗是种种义。由助智故变名为识。体非即智。何以助末底疑体即慧。又如职吉蹉是治疗义。毗职吉蹉是疑义。岂以毗言助之。疑体即治疗。
论。界由助力至非慧为体。
述曰。又且末底等是字界。界是性义。由毗字是缘。缘助界力义便转变。何为缘助界已体尚是旧。故此疑非即慧。此师说疑。与显扬对法同也。
论。云何恶见至招苦为业。
述曰。文中有二。初总。次别。若善.恶相翻。恶唯不善。若毁责名恶。恶通有覆。今此五见名为恶者。毁訾名故。于诸谛理颠倒推度者。即唯迷理。虽缘有亲疏。迷理义等故。
论。谓恶见者多受苦故。
述曰。此释前业。谓于欲界。唯除俱生。发招苦处业。是分别惑故。故恶见者多生于苦。
此乃总释。然别说者。
论。此见行相差别有五。
述曰。此总标举。
论。一萨迦耶见至所依为业。
述曰。下别释有四。合二取故。梵云萨迦耶达利瑟致。经部师云。萨是伪义。迦耶是身。达利瑟致是见。身是聚义。即聚集假。应言缘聚身起见。名伪身见。佛遮当来萨婆多等执为有身见者故。说萨伪言。虽一萨言亦目于有。然今说是思诞提底萨义。故萨言表伪萨婆多云。萨是有义。迦耶等如前。虽是聚身而是实有。身者自体之异名。应言自体见。佛遮当来经部师等说为伪身见者故。说萨有言。虽一萨言亦目于伪。今者应言阿悉提底萨义故。萨言表有大乘应言僧吃烂底萨。便成移转。由此萨迦耶见大少别说。萨婆多名有身见。经部名虚伪身见。今大乘意。心上所现似我之相。体非实有是假法故也。又体非全无。依他起性成所缘缘故。既非实有。亦非虚伪。唯是依他移转之法。我之所依。又依所执可言虚伪。依所变相可言为有。非如余宗定实定伪。故名移转。此兼我所。不唯我见。或总缘蕴。或别缘蕴。分别.俱生或许总.别缘。如显扬第一说。然俱生中如第七识唯计心为我。故虽不如分别起者简择别缘蕴。亦任运别缘故。然以此我见为所依本。诸见得生。故名一切见趣所依。趣者况也。或所归处也。
论。此见差别至分别起摄。
述曰。谓二十句者。对法第一云。谓如计色是我。我有色。色属我。我在色中。一蕴有四。五蕴二十句也。即二十句中五是我见。十五是我所见。何以五我见。十五我所者。以相应我所。随遂我所。不离我所故。十五种是我所也。如对法第一自有问答广解。分别行缘蕴。不分别所起处。故有二十句。分别行缘蕴。行谓行相。是我.我所之行相也。所者我所。如但于色蕴分别其我.我所行相。不分别此所说我所之所起处。我所必依我见后起。此于色蕴所说三所不分别言此之我所依计何蕴为我此从彼起。但总分别我.我所行问亦不分别计色之我。是何我所之所从起。何但说言不分别所答我为根本。不从他起。言色是我。已分别讫。不是不分别其所起处。我所必依我见后起故不.同也其六十二见等准此应知六十五者。婆沙杂蕴第一世第一品末第十卷。约蕴约界.处等分别。此言等者。等处。等界也。谓如以色为我。于余四蕴各有三所。谓是我璎珞。我僮仆。我器。即有十二。色为一我。即总十三也。如是五蕴有六十我所。五我见也。此皆分别行缘蕴。亦分别所起处。又此是分别所起。非是俱生。俱生之我不别计故。以何为证。五十八说。二十句萨迦耶见皆见苦断。唯依分别不依俱生。六十五见虽无正文。准二十句亦唯分别。此皆作意分别行。缘蕴等方始生故。然总缘蕴为我。亦通分别者。如显扬说。此依一切异生为论。非依一人有此诸见。
论。二边执见至出离为业。
述曰。谓由于前我见执我已。随此我见后执为断.常。谓缘前所缘为境。障非断.常说有因果。处中行道谛。及出离灭谛。然此是总。
论。此见差别至分别起摄。
述曰。此下别说。然此边见摄六十二见中四十七见。谓四遍常。乃至无想。及非有想非无想论此见俱非已来四十见。是常见。七断灭论是断见。皆意缘我有常断故。言等者等取十四不可记事中。四常等中常等是常见。无常等是断见除边等四。彼是邪见如来死后四中亦有等是常。非有等是断。命与身一等。是我见又遍常一分常等。有缘他界为断等。是他界缘中广说此六十二见唯分别起。五十八说故。彼文又说。缘梵王常是邪见。非我见后生。今此我见后生是边见摄。又此边见。此论下文除总缘蕴余非他界缘。设从我见后生。如何缘梵王常等是边见。边见根本亦分别我见。如何别缘我见。亦缘他界生。如下他界缘中。及别抄等会。应审推度六十二见。如梵网六十二见经.长阿含第十四梵动品.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卷.瑜伽第六.第七.第八.第五十八.第八十七等广解。今言见趣者。趣谓意趣。或是所趣。或谓趣况言前际者。此依过去起分别见名为前际。依未来起分别见名为后际。若依现在起分别见此即不定。或名前际。未来前故。未来因故。或名后际。过去后故。过去果故四遍常论者。一由能忆二十成坏劫。彼便执我.世间俱常。由隐显故。二由能忆四十成坏劫。彼便执我.世间俱常。三由能忆八十成坏劫。便执为常。四由天眼见诸有情死时生时诸蕴相续。彼便执我.世间俱常。四中前三由依静虑起。宿住通有上中下。第四由依天眼所见。此见道断。即有见道常见亦他界缘。缘三界法并是常故。然依定后起。可通上界系。虽三界合缘。仍随所应界地所系。以独影故唯从见说四一分常论。一从梵天没来生此间。得宿住通作如是执。我等皆是梵王所化。梵王是常。我等无常。二闻梵王有如是见等。大种常。心无常。或翻此说。同彼忍者或住梵世。乃至或是展转闻如是道理。我以梵王为量。信其所言。是故世间一分常住三有先从戏忘天没来生此间。得通起执。在彼诸天不极戏等。在彼常住。我等无常四有从意愤天没。乃至如前。此天住处文如前已说此四由执大梵.大种或心戏忘.愤恚四事而起。此之八见依前际起。以色界之我缘自地为我。或以下界我见计梵王为他我故。计一分常常见所摄。不尔应非边见所摄。但不得缘他地诸法为其自我。他我计故。其全常等理不相违设自身我亦在中故。如何全常一个边见缘上下生。一分常者是常见。无常者是何见此虽非断。然坚执发。亦是染污。非五见摄。但是染惠又解邪见所摄。此不同于不可记事是断见摄。彼言无常意说断故。前解为胜。不说一分通邪见故及计后际有想十六者。初四见依三见立。一命者即身。二命者异身。三此总是我。遍满无二。无异无缺依第一见立第一我。有色死后有想。以执色为我故名我有色。取诸法想说名有想。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无想天。许无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无色。此有想故。不在后一依第二见。故立第二我。无色死后有想。执无色蕴为我等。其释名等如论应知。此在欲界.乃至无所有处。除无想天。依第三见立第三我。亦有色我亦无色。死后有想。执五蕴为我。乃至广说。在欲界全乃至广说第四我非有色非无色。死后有想。即遮第三。无别依见。如是四种或依寻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次四见一执我有边死后有想。若执色为我。体有分限。或在身中。如指节量等。乃至广说。非色为我。亦有分限。所依所缘有分限故。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无色有色等如前说二执我无边死后有想。若执色为我。遍一切处。此所不知皆谓为有非其所见。能知无边。三千界等有分限故。下准此解。以其智虑不知边际名为无边。非远知也。余如前说三执我亦有边。亦无边。死后有想。瑜伽第六云。执我随身或舒或卷其量不定。身无量等。我亦无量等。余义准上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即遮第三。此四依寻伺。等至皆起次四依想异。一我有一想。二我有种种想。三我有小想。四我有无量想次四依受一我纯有乐死后有想。二我纯有苦死后有想。三我纯有苦有乐死后有想。四我纯无苦无乐死后有想。一想者在前三无色。种种想在欲色界除无想天。少想者执少色为我等。想为我所等。我与彼合名为小想。在欲.色界除无想天。无色界如前说。无量想者。执无量色为我等。想为我所等如前说。乃至广如彼论如是四种寻伺.等至皆容得起。纯有乐有想者。在前三静虑乃至广说。纯有苦有想者。在地狱中。有苦有乐有想者。在畜生.鬼界.人.及欲天。无苦无乐有想者。在第四定以上。寻伺.等至皆容得起无想八论者。有色等四。有边等四。有色等四者。一我有色死后无想。执色为我得无想定。见他得定生彼作如是计等。二我无色死后无想。执命根为我得无想定等。乃至广说。三执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后无想。执色.命根为我。于此二中起一我想。乃至广说。四执我非有色非无色死后无想。即遮第三无别有物。等至.寻伺皆容有起有边等四者。一执我有边死后无想。执色为我。其量狭少等。得无想定等。乃至广说。二执我无边死后无想。执色为我。遍一切处等。乃至广说。三执我亦有边亦无边死后无想。执色为我。或卷或舒。乃至广说。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死后无想。遮第三说。等至.寻伺皆容得起俱非有八者。有色等四。有边等四。一执我有色死后非有想非无想。执色为我见诸有情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作如是执。唯寻.伺非得定。乃至广说。二执我无色死后如前。执无色蕴为我等。入非想非非想定不明了故。作如是执。乃至广说。非等至唯寻.伺起。三执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后如前。执色.无色为我。见诸有情想不明了。作如是执。唯寻.伺者乃至广说。四执我非有色非无色为我死后如前。遮第三是有边等四者。一执我有边死后非有想非无想。乃至第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死后非有想非无想。如是一切皆执无色为我。已得非想非非想处定。容有此执。一由彼定时分促故。以一一蕴为所缘执我有边。二由彼定时分长故。总以四蕴为所缘执我无边。三由彼定时分或短或长。或一一蕴或总为我故成第三句。第四即遮说故。以上常见摄七断灭论者。一我有色。粗四大种所造为性。死后断灭毕竟无有。见身死后有而无故。若自若他之我。皆以粗大种所造死后断灭。现在此身亦得。后生他身亦得。后皆准此。二我欲界天死后断灭。三我色界天死后断灭。四我空无边处死后断灭。五我识处死后断灭。六我无所有处死后断灭。七我非想非非想处死后断灭。此中后四执彼彼地为生死顶。故有想已下见皆依死后故名后际问何故不说色界别地。乃说欲界为二。无色为四耶答据实而言。依一一地处。各有断灭论。然彼本计无色。无形修定加行难可得成。彼定若起必是加行。以更不见有上地法乃别计断灭。色界有形加行易起。可见后地法。不别计为断灭。但约总界说为断灭。其实地地皆有。欲界之中。人.天趣异。故别别开。论实处处皆别起断。若广分别如毗婆沙。其等等十四不可记事中无常断见。如前已说。
论。三邪见至名义遍故。
述曰。谤因者。谓对法云。谓无施与。无爱乐。无祠祀。无妙行。无恶行等。谤果者。谓无妙行.及恶行业所招异熟。谤作用者。无此世间。无彼世间无母.无父.无化生有情等。谤实事者。谓无世间真阿罗汉等。及四见外余邪分别。即对法说言。谓余一切分别倒见。五十八说。此有二种。一增益。谓余四见。二损减。此谤因等名损减。故对法云。一多分是损减见。即有边等是增益见。即无因论等是损减等。谤因果等。对法第一.瑜伽第八.五十八并相违。如别抄会。然此见宽如增上缘。余所不摄皆此摄故。一者名宽不正名邪。一切不正见皆此所摄。二者义遍诸邪解者皆入此摄。
论。此见差别至不死矫乱。
述曰。二无因者。一从无想天没来生此间得宿住通。不能忆彼出心已前所有诸位。便执诸法本因无而起。诸法如我亦应一切本无而生。便执我及世间无因而起。二由寻伺不忆前身作如是执。无因而起乃至广说。如是二见由无想天。虚忘寻伺二事而起问此中何故但说二无因。亦有不知欲界。乃至第四定以前多身。应计无因故答据实亦有地地不知因所从起执无因者。但宿住通无想没显但说其一。又约一生却寻无想出心已前。微细位难见故。彼计无因。余地前生因粗易见故。不计无因。四有边者。一由一向能忆下至无间地狱上至第四静虑天。执我于中悉皆遍满。便作是念。过此有我我应能见。故知有边二由一向能忆傍无边执我遍满故执无边三由能忆下上如初近远傍如第二不得边际。于上下起有边想于傍起无边想。四由能忆坏劫分位。便生非有边非无边想。诸器世间无所得故。此四皆忆成坏劫故。得说前际四不死矫乱者。不死谓天。以天长寿外道执为常住不死。由答不死天无乱问故得生彼天。今毁之言名为矫乱一念我不知善不善等。有余问我不得定答。我若定答。勿他鉴我无知因即轻笑。我于天秘密义不应皆说等二行谄曲者作是思惟。非我净天一切隐密皆许记别。谓自所证及修净道故作如前语三怀恐怖而无记别。勿我昧劣为他所知。由是因缘不得解脱。以此为失而自安处。怀恐怖故。如前广说四有愚戆专修止行不能矫言。但作是思。诸有问我我当返诰。随彼所问我当一切随言无减而印顺之。此待未来亦名前际。然于现转。又四皆缘先所闻教。皆前际摄。此四第一依怖无知。二行谄曲。三怀恐怖。四为愚戆而起。
论。及计后际五现涅槃。
述曰。一见现在受若人.天五欲乐。便谓涅槃。二厌五欲现住初定以为涅槃。引在身中名为得乐。见他现在住定亦尔。下皆准知。三厌欲.寻.伺故。现住第二定以为涅槃。四厌诸欲寻伺.喜故。现住第三定以为涅槃。五厌诸欲乃至入出息。现住第四定以为般涅待过去故名为后际。又此执我现既有乐。后亦有乐故后际摄。现乐为先执后乐故。总名现法。然于无色不计涅槃者。以乐怡悦轻微不及色界故。此中且据地全作法。据实无色及欲天等处。各有计为涅槃者。前之断灭人.天别开。今此涅槃人.天合者。彼依我后别起断故。此总计涅槃故合之也。此等皆不依我见起故邪见摄。
论。或计自在至常恒不易。
述曰。自在者自在天也。
世主即是大自在天。为世间主释谓帝释梵谓梵王余物类者。谓自性等。此未得定。及已得定。不计彼为我。但计彼为常。故皆是邪见。不缘我有断.常故问无不得彼定别计彼为我。世间不计他地为我故。若设许得彼定得起上惑。此我见缘彼为我。我身在此未有色界法。计何为我。若缘欲界身计有我。亦是我见缘他地起然有义者。谓色界我见总缘现身为我。即通有色界法。此我见是总缘故得缘他地。若别计一色等为我。即无他地缘。下论说然。此义应思。此计自在等如五十八。是计苦谛下邪见。
论。或计自在等至诸邪解脱。
述曰。即一切物因。集谛邪见。然不计为胜。设计为胜。然非见.戒及彼眷属。故是邪见摄。非戒取摄。计诸邪解脱。是灭谛下邪见。虽非胜计胜。然非见.戒眷属。又不计能得净故。非见.戒取。
论。或有忘执至皆耶见摄。
述曰。计非道为。是道谛下邪见。虽非胜计胜。以非戒眷属非戒取。又不计为胜故非戒取。至下当知诸如是等者。谓等取十四不可记中有边等四。是此中摄故。然六十二见。准五十八文。若边见中摄唯苦谛断。缘苦谛为我增长。边见随我断故。邪见中摄彼自说。二无因唯集谛。五现法涅槃唯灭谛。迷有漏因迷涅槃果故。边无边等四。是苦.灭二谛下。迷有漏.无漏果生故。不死矫乱通四谛下断。问答四谛。及迷四谛故。既无边见中摄者苦谛断文。但准二十句见见苦谛断。即六十二中所随我见亦尔。八十八云二十句见为依。发六十二见等故。
论。四见取至所依为业。
述曰。此于诸见即余一切恶见。及此所依五蕴执为最胜。能得涅槃清净法是见取。由此各各互执为胜诸见等故。一切外道斗诤因斯而起。若执非见及眷属外余法为胜。得涅槃。或但执为胜非见取。大论第五十八初文。及迷四谛合与此同说。如小乘俱舍等。应言见等取。但执非胜为胜。皆见取故。此则不然。无前后别计。然于一聚见及眷属方是此故。以所缘中见最胜故。言等亦得。至下当知。
论。五戒禁取至所依为业。
述曰。谓依诸见所受戒。说此戒为胜。顺诸见戒。及戒所依五蕴眷属执。为胜及能得涅槃净名戒取。戒即是禁。戒性.遮别。由此戒一切外道。受持拔发等无利勤苦故。除戒及眷属外执余一切法胜。及能为因得清净。戒虽不执胜。但言能为因。并非戒取摄。亦大论五十八卷上下五处文同此说故。
问如对法第一.大论第八二文显扬第一五蕴等。皆云见取执为最胜。不言能得净。戒取名得净不言是胜。与小乘等同。何故此中乃言见执见眷属为最胜能净。戒执戒眷属为胜能得净。
论。然有处说至或随转门。
述曰。此有二解。一影略说。谓见取中说执为胜。明戒取中亦执为胜。于戒取中执为能净。明见取中亦执为能净。欲令学者智见生故。影略说也。若不尔者。五十八说执见及所依蕴。为能得清净解脱名见取。亦戒取亦然。及彼解迷四谛中皆有此说。故知影说又彼多文非为尽理。随小乘相说。
论。不尔如何至非二取摄。
述曰。若非影说及随转者。即五十八迷四谛中。如灭谛下。非灭计灭。非胜计胜。故应是见取。迷道谛中。非道计道。亦得净故应名戒取。彼非因计因。亦是邪见。如前邪见中说。既是邪见。明不执见.戒等故。及虽计胜不计为能得净。及虽计能得不计为胜。故非见戒.取。此大小二乘别也。若尔何故大论第八。三种四倒见倒中云。非净计净是见取。非乐计乐是戒取今释之言。彼亦计诸见.眷属.不净。为净及能得净故名见取。然文但明是见取故。略不言诸见。及眷属能得净。但言非净计净故。戒取亦然。谓计戒所受拔发等苦。为乐.胜.能得净是戒取。略不言戒.及眷属.能得净。但言计苦为乐也。若非见.眷属。非净为净。及非戒.眷属。非乐为乐。即非见戒取但是邪见也。如非道计道等。
诸门分别中。大以十二门分别。若细者即十五门。
论。如是总别至俱得生故。
述曰。此初门中有二。初正分别。后异解释。此等初也。若总若别但有十种。一俱生分别。谓贪等六者。钝四。利二。通分别.俱生。除疑.三见。任运起故是俱生。思察生故是分别。显扬第一.及大论第八。皆云此六通俱生分别故。
论。疑后三见至方得生故。
述曰。疑一.及邪见.见取.戒取四法唯分别起。诸论共同。要由恶友.及邪教.自分别三缘生故。总聚而望更无异说。
论。边执见中至方引生故。
述曰。下异解释。初义有三。一标宗。二引教。三举事。此初也。俱生唯有断见。以常见相粗故。何谓相粗。要恶友.邪教.及自分别生故。
谓要不达后有不无方起我断。既得现观知生多少。何故乃执我断非常。
论。瑜伽等说至何所在耶。
述曰。此引教也。如瑜伽第八十八.杂集第三.及第七说。唯有断见。故论言等。观我为断知身后无。准此唯言修道断见。不见修道常见相故。
论。故禽兽等至而起惊怖。
述曰。此以世事释成前义。
论。有义彼论至亦通常见。
述曰。下文有三。一会前标举。二引事。三类教。此初也。修道俱生亦有常见。瑜伽等依粗相说故。何谓粗相。谓得现观者入无我观。已知分别我已断讫。出观之时便生恐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即初我者俱生我也。又言我者分别我也。修道我义言我分别我何所在耶。依此初出观时。缘涅槃起恐怖断见。非修道中说无常见。
此如何等。
论。谓禽兽等至长时资生。
述曰。引事也。如禽兽等以执常存故。炽然造及集长时窟穴资具。集长时饮食资具。如恐我断定有俱生。此以事证。
以教成者。
论。故显扬等至或分别起。
述曰。类教也。显扬第一。大论第八说故。于五蕴计常.断。通俱生.分别。不简俱生无常见故。释现观者。观先所断我无之时。但有断见故唯说断。非预流等许无常见若尔前师如何释后所引文此依总语。非许常见亦通俱生。通俱生常见有何相状。如禽兽造.集。但为有我非为计常。常必由邪分别等故。然此二说。初则文全理阙。后有文显理全。俱生常见有相状故。俱取无失。
论。此十烦恼谁几相应。
述曰。此下第二自类相应。此问起已。
论。贪与瞋疑定不俱起。
述曰。答文有六。一贪。二瞋。三慢。四疑。五见。六痴为首。此初也。对法第六.大论五十五.五十八三说文同。
问何以贪.瞋不得俱起。
论。爱憎二境必不同故。
述曰。染.憎不俱。境既不同。行相亦别。以相违故若尔贪俱忧.苦相返。瞋俱乐.喜为例亦尔。何得相应。爱.迫二境得俱起故。行相不违故无此失。如下当知。
论。于境不决无染着故。
述曰。此释爱.疑不得俱起。爱境必决。疑必不定。故贪.疑不俱。
上说不俱。下说俱者。
论。贪与慢见或得相应。
述曰。见即五见。如对法第五.瑜伽五十五。贪与慢同。彼五十八不得与慢相应。
论。所爱所陵至说得相应。
述曰。此解彼云。谓若于他起爱染者。必不陵彼。以境非同行相亦别。故不俱起。然缘己身起爱名所染。与所恃之我慢等境可一故。对法等说得相应。前约行相粗者。此约行相细者。如前第四卷第七识中已多门解。
论。于五见境至相应无失。
述曰。爱.见二种有时可同。皆可爱故。相应无失。诸论共同。无相违处。此中论言说者有二义。一约此论。自道理可得说与彼相应义。二解说者谓余瑜伽等约此理故说与俱起。又此言得相应。非谓一切恒相应。有时俱起故。然此中一行法。以第一问已以第二问余。舍第一不问。如是展转已下可知。
论。瞋与慢疑至说得俱起。
述曰。第二瞋为首。瞋.慢.疑有时或得俱起。如何不得。谓若内境慢所恃已。非瞋所憎。境不同故。对法第六.五十八。说瞋不与慢相应。若外境之上慢所陵蔑瞋之所憎境可同故。五十五说瞋与慢得相应。又必不于自起瞋。后瞋他复慢彼故。
论。初犹豫时至说得相应。
述曰。释与疑俱。又初疑时心尚轻未憎彼。故瑜伽五十五.五十八俱说不相应。若久思不决心遂重故便瞋于彼。对法第五说得瞋.疑相应。此初后位别解。
论。疑顺违事随应亦尔。
述曰。又顺.违事解。若疑顺己之事或不起瞋。谓疑苦.集谛。若疑违己之事。便瞋于彼说得相应。谓疑灭.道谛。又若现行善疑未来无。便与瞋俱。善法顺已。行因无果故。若现行恶疑未来无。便瞋不俱。恶法损己故。于顺.违二事各有俱.不俱。故言随应亦尔。
论。瞋与二取至不憎彼故。
述曰。此必不俱。见取执为胜。戒取执为道。俱能得净。顺己之境不憎彼故。故不相应。诸论六烦恼明之。故无二取不俱起失。
论。此与三见至说得俱起。
述曰。瞋与三见或得俱起。且身.边见。谓缘乐俱行蕴为我及常。见不生瞋故以顺于己。对法约前二取及此。故说瞋非见俱。若于苦处缘苦俱行蕴。为我及常见。便生憎恚。云我何用此身。生憎恚故。瑜伽二文。依此一分说得俱起。此通俱生.分别。如下无妨。
论。断见翻此说瞋有无。
述曰。断见返此我见常见。说瞋有无。谓于乐俱蕴执为断。得与瞋相应。以恐失乐蕴故。于苦俱蕴起断。便瞋不俱。喜苦无故。
论。邪见诽拨至或无或有。
述曰。恶事.好事邪见拨者。如次说瞋或无或有。谓拨恶事无。便不与瞋俱。喜苦无故。拨乐蕴无。便与瞋俱。憎乐无故。对法依三见一分二取全。说不与瞋俱。瑜伽约三见少分。说瞋相应。见为一门明故。
论。慢于境定至无相应义。
述曰。下第三慢为首。与贪.瞋说已。与疑定不俱。三论皆说故。境定不定故。不陵不定境。若疑彼胜负必不敢慢。慢若起者必自高故。境乃定也。
论。慢与五见至不相违故。
述曰。此总明慢与见皆容俱起。行相俱高缘顺境起。不相违故。三处论皆同。总说见故。
论。然与断见至无陵恃故。
述曰。断见及慢必不俱生。执我断心。定无陵他而自恃故。
论。与身邪见一分亦尔。
述曰。准下忧俱初师所说。若约粗相。慢多缘乐蕴生。与缘苦俱蕴我见一分。及邪见拨无苦.集谛理一分。不与慢俱起。据实亦得。故下文说。慢.身.邪见皆与忧俱。恃执苦劣故。今约粗相多分而解。若缘乐俱蕴为我。及拨无灭.道。可与慢俱。故恃己乐陵灭.道故。
论。疑不审决至定不俱起。
述曰。下第四疑。虽与慧俱与五见不俱起。见审决。疑犹豫。行相相返故定不俱。简择.犹豫可说慧俱。不审决故不与见并。
论。五见展转至有多慧故。
述曰。下第五五见自亦尔。非一心中有多慧故。此据法体并起然前说第七识我见与别境慧俱者。约义别门说有名俱。非二体并起名俱也。
论。痴与九种至必由痴故。
述曰。下第六无明有二种。相应无明与一切俱起。一切惑生必由痴故。独行不然。但与诸论相违。此中皆会讫。
论。此十烦恼何识相应。
述曰。此为问起。第三识相应门。
论。藏识全无至起慢等故。
述曰。第七.八识如前已说。意识并有。五识但三。以无分别故无慢等。慢等必由有随念.计度分别生故。又由慢于称量门起方胜负故。疑犹豫简择门起。见推求门起。故非五识。故五识无此等行相。故对法第七。说称量等门。即等犹豫门等也。
论。此十烦恼何受相应。
述曰。第四诸受相应门。此问起。
论。贪瞋痴三至五受相应。
述曰。下文有二。初实义。后粗相。实义中有四。一明贪.瞋.痴。二明慢。三疑.及三身。四身.边见。今初也。此之三根俱生.分别。一切容与五受俱起。对法第七.大论五十五。贪唯喜.乐.舍者。五十五云。此据多分相应道理。随转门说诸烦恼。今据究竟。应准此会。此与五十九同。彼云贪等通六识。俱生者与一切受相应故。分别贪等。彼一一自作法出行相。然今此中总解二种贪等行相。
下逐难解之。与忧.苦俱。谓别小乘故。
论。贪会违缘至喜乐俱故。
述曰。逐难释也。且于欲界。五.六识中忧.苦俱故。谓失财等。瞋翻此说。见怨死等。一切应知。然此五趣分别至下当知此中意说。即五识中亦有分别所起贪等。由意分别贪等引故。不尔瑜伽分别贪等。云何与苦受相应。非许意有苦。是决定义故。由五识有分别起贪等决定故。五十九作此定说。不尔如分别慢等。彼不言苦俱故。
论。有义俱生至忧相应故。
述曰。第二明慢有二说。此初也。此二种慢五趣为论。容四受俱。唯除苦受。由苦趣中亦恃己身有苦劣蕴。起慢之时与忧相应。此依实义慢与忧俱。前约相粗说慢不与身.邪见一分俱。不恃苦蕴故。此唯意识。故通分别。不同贪等苦得定说。
论。有义俱生至前已说故。
述曰。俱生之慢亦苦俱起。即五受俱。由五十九文。意地俱生一切烦恼。意识一切受相应故。如前已说。
论。分别慢至邪教等故。
述曰。其地狱中与苦相应。于总聚中。但有得一切受相应义。非一切慢皆得相应。无分别慢等。即等一切分别贪.瞋.痴.疑.邪见.见.戒取等。以无邪教.邪师.及邪思惟故。
论。然彼不造至能发彼故。
述曰。所以者何。五十九说要分别烦恼发恶趣业故。此据总报多分为论。其别报者修道亦发。故五十九分别慢等不言与苦相应。下疑等准此应知。故知前师彼趣有分别烦恼。前生势力故。即造恶趣业也。与对法第七。五十五违。此文皆如贪等会。
论。疑后三见至亦喜受俱故。
述曰。第三明疑.三见。三见谓见.戒取.邪见。四受除苦。随意有无。唯是正义。以地狱无分别惑故。逐难解云。欲界之疑先作恶行。疑无苦.集谛等。亦喜受俱故。以后苦无故。上界即无。无恶行果故。上界疑与乐受俱故。此等皆通三界总聚。有处作法故。致极成之言。
论。二取若缘至与忧相应故。
述曰。若缘忧俱见.戒。及所依蕴。为胜能净。与忧相应故。忧其不速得涅槃等。此中皆同五十九说。彼文一一别广作法指事。此逐难举。
论。有义俱生至唯无记故。
述曰。第四明身.边二见有二说。此初也。身.边二见唯喜.乐.舍俱。意无苦受。非五识俱故无苦受。此俱生者唯无记性。不与忧相应。忧二性故。其忧二性如五十七二十二根性分别门。俱生二见唯无记。如五十八说。
论。分别二见至与忧相应故。
述曰。分别二见得四受俱。在极苦处执苦俱蕴。为我.我所。及常。见者与忧相应。境可忧故。唯不善故。断见执乐俱蕴断。亦与忧俱故。恐失乐故。故言翻此。喜.乐等可知。非在五识等故。无苦俱义。
论。有义二见至苦相应故。
述曰。此第二师。分别二见同前。如地狱等极苦之处。无此身.边分别见故。俱生二见亦苦受俱。在极苦处缘苦蕴故。
论。说俱生至余如前说。
述曰。引论为证。广说如前五受诸趣分别。故知二见与苦俱故。不与忧俱。唯二性故余如前说。谓分别二见等同第一师此中同五十九实义。二师俱不违。分别烦恼二师皆同五十九说故。俱生烦恼。前师违五十九。彼无意苦受。身.边二见非一切受俱故。
论。此依实义至四俱除苦。
述曰。下明粗相有二。初直明俱。后明俱地。此等初也。前据定得今随相粗。贪.慢.四见行相唯欣非忧.苦俱。瞋唯戚行唯苦.忧.舍俱。邪见.及疑行通欣.戚。不在恶趣及非在五故非苦俱。五十五说。此据多分相应道理。行相相顺故。如文可知。
论。贪痴俱乐至欲唯忧舍。
述曰。下明俱地。如对法第七。初二定意有乐故。贪等亦乐俱。或初定三识与乐俱也。彼广引证。舍受下三定。于一切相续末位起故。此据六识。若第七恒相续故。下逐难配诸地论。贪.痴与乐俱。通下四地。通六识故。除第四禅以上。除瞋余七俱乐除欲界。欲界意识无乐受故。通次上三地。唯意识俱故。下逐难释。疑虽许四受俱。无明虽许五受俱。疑在欲界唯忧.舍俱。不与喜俱者。对法第七云。于欲界不决定心未息。喜不生故。色界中疑疑上静虑。由喜乐定力所引持故。亦得随转故。彼喜乐俱。独行无明如疑理说。故唯忧.舍俱。粗相苦.乐及欲界之中。不在意故。
论。余受俱起如理应知。
述曰。贪等与喜.舍相应在何地。五见.及疑。与余喜受等相应在何地等。皆令如理知。故言余受俱等。逐难解已义之余也。
论。此与别境几互相应。
述曰。此问起也。第五别境相应门。
论。贪瞋痴慢至得有定故。
述曰。贪等四法得五数俱。逐难解之。此四专住一境得有定故。
论。疑及五见至不异慧故。
述曰。此之六法各容四俱。疑除胜解境.行相违故。见非惠俱。自体不并故。然疑行深。故定俱转。此中不问俱生.分别说皆同也又问上来虽有容得或五.或四俱。定得五.四一时俱不如理应思。此中且问别境。问识。问受。不问遍行。问五受别。非遍行故。故为问也。不问与善等性相应。以后必问前故。前不问后。此应准知。
论。此十烦恼何性所摄。
述曰。此问起也。第六性门。
论。瞋唯不善至余九通二。
述曰。瞋唯不善一性所摄。不起即已。起必损自.他。现世.他世皆名损故。余九通二。此总言也。
论。上二界者至定所伏故。
述曰。在上二界定唯无记。不问俱生.分别皆尔。
论。若欲界系至损自他故。
述曰。欲界应分别。分别起者唯不善。一向发恶行故。对法第四初同此说故。俱生者有二。发恶业亦不善。瞋性定然。余三少分损自.他故。
论。余无记摄至自他处故。
述曰。即唯除瞋。二见定唯无记性摄。余三一分。一由微细。二不障善。善位亦起故。如第七识俱者。三非极损自.他。五十八说。数现行故。并此四因。
论。当知俱生至不障善故。
述曰。重显二见唯无记性不发恶业。所以同前问此二见中。亦有九品等也答或言无。唯第九品故。或言有。如别抄会。前解为胜。若如后解。如色界无记法体有九品故。
论。此十烦恼至余通三界。
述曰。此下第七界分别门。瞋唯不善。故但在欲。
论。生在下地至容现在前故。
述曰。子段第二。上下相起门。得上未至定。未得起上烦恼。即未至定不通有染。此中唯言得上根本定。方起彼地烦恼等故若尔有不入根本而命终者若为必无此者。必得根本定。或退。方命终故又解当于此时。欲界烦恼未究竟伏。若皆断尽方得起上。非未至定无有染污。第九品时入根本定已断欲九品尽。得起未至惑方自在故。由是若有第九不入根本定者。亦不能起。凡.圣皆尔。未自在故。如求王位未自在时不作恶故。若得已去自在即起。亦同婆沙二说。一未至定无染。二有染。此无正文。显扬第二净染无漏定等中。细勘无之此中说起。唯定烦恼非生烦恼。或亦通生。如遍常等。
论。诸有漏道至上根本定。
述曰。此显伏修。于中粗者除身.边见。及此相应。言渐次者。故显非顿伏。
论。彼但迷事至正障定故。
述曰。何以世间道伏修不伏见。修道所伏之惑。一但迷事生。二依外门转。简见道贪等唯缘内见等生故。三此所伏烦恼体散乱故。四粗动正障于定。定是事观。事障障故有义此身见等既不能伏。后越入圣得第三果。如第七识欲界系者。亦不能断。要至金刚方能顿断。唯障无学故。不同见惑正障见道。及见理故。此违第七卷灭定中文。不许圣者伏下生上。有种子故今解亦断。不可说以先不伏故即言不断。见惑不伏。入见断故。但有漏道既是事观。不伏理惑。入现观时理实亦断。虽无正文任意取舍于中复有二说。一云见道起二无间。一断见惑。起解脱道已复起无间。断前所伏修道之惑等已方起相见道。二云由加行时先已伏故。一无间道与分别俱断。此为正义。
论。得彼定已至皆容现前。
述曰。下分别惑虽不能伏。得彼定。已得起上地分别起者。其修道我见等。前虽不伏。今得彼定如命终心得起上者。缘未来生故。非计他地法为我。未离下染何以不起上惑者。以相违故。恐相杂故若尔见惑得彼定已。下地系者为起不起。五十八言不伏见等。对法第五成就品言。若生欲界三界烦恼随烦恼种子成就故成就。离此地染成彼地等。五十八亦言生在下地得起上烦恼。不言未离染起上烦恼。正与此同(如枢要说)。
论。生在上地至皆容俱起。
述曰。此总立宗。
论。生第四定至俱生爱故。
述曰。对法第六。得第四定增上慢比丘。谓是第四果既受中有已。即色界身起下邪见。便谤释种无有涅槃。以于今时后有起故。此有邪见。及俱无明。或许有瞋。瞋涅槃故。既生地狱由邪见力。非色界邪见。不招下苦故。非于欲界身起此邪见。彼言中有生时起故。色界中有。欲界本有如何见之。非定通力住散心故。非由起上邪见为缘。欲界后报业熟生那落迦。无别文证。古师多作此解非也。亦非彼本有起此邪见。势力远故。无文说故。即起下不善分别惑也若尔应下界行上无明发。此中邪见俱行思即是。又可为难。以上行下无明发。以下例上亦然如下缘生中自当分别。起润生爱生下亦是。即是俱生无记烦恼也。此中应言我见.我爱.及慢.无明。无明.爱定有。我见.慢不定。未必俱故所以不说。又例起故。此举方隅。无违理失。
下会五十八等文。
论。而言生上至或随转门。
述曰。谓余三见。疑等。不起下故。唯此二时起此等故。或随转门。顺萨婆多故。起余疑等无正文说。
然应如理思所余分别.俱生之惑亦得起不。见断瞋.痴可有。修断慢等亦有。余不得起。唯润生时起修断惑。余时不起。故不可起修断之瞋.及边见二。无起相故。中有谤涅槃便堕地狱。但可起瞋与邪见并。时节极短。不可起余疑.见取等。无起相故。若总说起。虽无正文遮。无行相故不可说起。唯得起下六。谓邪见.瞋.痴.爱.慢.我见。余四不可起。分别.俱生随其所应。下之起上得起几法。若唯定烦恼非生烦恼。即唯有五。见.慢.爱.疑.无明。见即见取。若并生烦恼。我见润生起亦无失。其戒取.邪见.边见。未见正文。以理准者。亦得二取可起。执上地法为见.戒可有起理。得宿住通计梵王为常是邪见。亦有此理。边见可得。得宿住计全常等是。上九烦恼下皆可起。未见起断见文。然约九地三界得起上几许。八地二界何者。今说色界。若无色界互起上下。如枢要说。此中几是分别.俱生。亦应如理思。
论。下地烦恼至味上定故。
述曰。第三子门上下缘别。贪缘上者。一由味胜定。二由求生。此通见.修。六十二卷说五种爱缘上。此但举一。但得缘故。显扬等同。
论。既说瞋恚至离欲地故。
述曰。此唯见断。瞋恚缘灭.道五十八文。此中为例。瞋亲迷灭.道。亦应缘上地。以瞋缘事例于理故。深理尚然。何况浅事。
论。总缘诸行至得缘上故。
述曰。总缘诸行起我.我所。断.常.慢得上缘者。八十八说。世间道不伏身见。由此见故于下上地所有俱行和杂自体。不观差别总计为我.及我所等。五十八云其世间道得离修道贪欲.瞋恚。及彼随法邻近憍.慢等。故知与我见俱慢.贪.及边见亦不伏。此与我见相邻近故。八十八以我见为本略不说余。此论中说总缘行中。不言贪者略也。以别有论文贪上缘故。和杂计为我。即上界种子等法也。不计现行故。此第六识。唯修所断或有异释。见断我见。如四全常亦得缘上。乃以三界合缘为我。除此不得缘别生故。
论。余五缘上其理极成。
述曰。谓痴.疑.邪见.二取。对法第六与此同故。此中我见.边见.及慢唯举总缘。瞋唯别缘。贪.痴通总.别有义我见.边见。准六十二见一分常等亦通别缘。而缘上者。慢虽无文。陵他所得胜法。何妨见道所断之慢亦得缘上。又缘梵王一分常者。是上地我见后生常见。得宿住智缘。起上界身.边见故。正义唯是上地所系。得宿住智后方起故。
论。而有处言至或依别缘。
述曰。对法第六。五十八.九等。贪.瞋.慢.及我见不缘上。此言等者等取我见。彼依粗相说。粗相说即小乘也或粗显行相非巨细。巨细即得。除此所说或依别缘自身为我我见等不缘上故。或彼对法第六。见缘上中。唯除我见不除边见略也。边见随我见后生。身见不缘。边见应尔。故五十八迷苦谛等中。云缘大梵等为有情常是迷苦邪见。即下界邪见缘上界起。彼卷初云六十二见全常等是常见。即依萨迦耶见后生故。如前已说。是他地边见。随计他地我见后生故。分别我见得定已去起上法故。此中例边同于我见必依起故。此解为胜。
论。不见世间至身见起故。
述曰。一解云。无有见道别缘我见有计他地现行为我。以别缘者见所断故。边见亦尔。依彼起故。今此所解一分常等。随于色界系我后而生。此极有理。然此正是得彼定者。依宿住通执为彼常。故如所说。依寻.伺者未得上定。不起上我见。如何起常。故如先说。今此又解。应言但是欲界所系自身之我。不许别缘计他地法为自内我。计他之我理亦不遮。故于此后起常见等。是边见摄。不尔此义道理难思。文中但举修道总缘我见为他界缘。理准亦有见道所断别缘我见。计他地法为他之我。文中但遮计为自我故又解别缘者是多分义。谓非总缘。及六十二见所依我见以外。无任运.分别二种我见。别缘他地为我者故。其此总缘。六十二见时。理不应遮。缘者所以。依别所以说彼不缘又解依小乘别缘者。不执他地法为我等。大乘无遮。
论。上地烦恼至而陵彼故。
述曰。上地之惑得缘下地。分别.俱生理俱无失。五十九说于下有情恃己胜德。而陵下地亦起慢故。
论。总缘诸行至得缘下地。
述曰。如前已说此但修道。有文证故总缘起我.边见.爱故。此亦有慢。别有相故略而不说。许起见道理亦无失。此决定然。
论。疑后三见如理应思。
述曰。痴已极成所以不说。疑及邪见.见取.戒取是后三见。如理应思。此中有义亦得缘下。疑于欲界佛世尊故。或复邪执得有邪见。拨疑下地苦.集理故。得上定已起彼二取执欲界闻.思。昔所起者为胜因故。有义不得。无文证故。又二见得行相如前。除邪见.疑。
论。而说上惑至或依别缘。
述曰。五十八等云上不缘下。彼依多分余一切时一切异生故。依别行相缘计为我。边见。及爱。不缘下故。总缘者得。
论。此十烦恼至彼唯善故。
述曰。第八大门中。学者有学.无学.非.学无学。然唯第三。非前二种。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有学.无学。通漏.无漏。然彼唯善。此染故非。
论。此十烦恼何所断耶。
述曰。此问第九三断门。
论。非非所断彼非染故。
述曰。此即总答。诸染皆断。然通见.修故非非断。非所断法非是染故。
论。分别起者至细难断故。
述曰。分别皆见断。以粗易断故。如对法第三.第四卷初说。俱生唯修断。如前已说。分别.俱生之数各有品类。然见所断。为同小乘见四谛断。为九品断耶。
论。见所断十至总缘谛故。
述曰。下别解断。于中有二。初分别。后俱生分别中初总。后别。此初也。此中十种皆俱顿断。以真见道总缘谛故。总缘四谛之真如。真如虽自相观望谛而说。并皆缘之。名总缘谛。至下第九断惑中解。五十九说与坏缘谛作意相应故。烦恼虽九品。违一或三品智故。非如俱生九品诸惑违九品智故。数数修道方能断之。然除利根由先闻.思力加行。以三界九地烦恼上下地九品。各各为类修道一时总断。得第四果。
论。然迷谛相至怖畏处故。
述曰。下别解分别。第二迷谛总别。然于见道迷谛烦恼。有总有别。总者谓十皆通迷四谛。即一一烦恼皆起之时。迷四谛理。又诸烦恼有别行相。如何者是迷苦谛等。此一谛下别行相。谓随此谛下见.疑后生。即名迷此。若唯尔者。邪见.疑.痴总迷拨疑四谛。及随此起贪等。此是何谛摄。是故须说此总行相。即此总迷见.疑等。名通迷四谛见.疑。随此见等起贪等。皆名通迷四谛贪等。贪等行相如见等总迷可尔。若别迷行相。是何谛下贪等。贪等不能独头别迷谛故。无随总行相见等之贪等。是别迷谛下惑。由见道贪等缘见.疑生故今此总有二种。一数总。谛各具十故。二行相总。有通迷四谛故。由此二二迷有六。三三迷有四。总迷有一。如坏缘念住别亦有二。一数别。三谛有八。一谛有十故。二行相别。各各别迷故何以十种皆能迷四谛。苦.集是十因.依处故。一是因。二是依处。对法第七。苦.集是十因缘。增长此十。又为依处。性能随顺生此十故。此等与大论第八同。灭.道是彼怖畏处所。性不随顺增长十种。但起迷拨犹豫等事。缘此二谛起十惑故。又外道于此二谛。起种种分别故。皆迷灭.道。其烦恼起皆具此二缘。然总迷者。行相总故说具二缘。其别行相不说有也。据实俱有。以行相迷有总.别故。总谓十种皆迷四谛。是数总也。因.依处等。是行相总问如何于集.灭.道下起身.边二见答此二见行相深执取。不了三谛故若尔即一切我见皆迷四谛应云。此执三谛下烦恼.蕴等。为二见故。
论。别谓别迷至属苦谛故。
述曰。集.灭.道三谛有别行相。不共无明迷三谛者。故得成八。身.边二见多计诸有漏果法为二见故唯迷苦。唯于苦谛不了行相增故。非是能了余之三谛。此同小乘唯果处起。然实缘迷三谛。亦有二见缘三谛下所起诸惑为我等故。然以别缘谛十六行中空.非我二。唯属苦谛故。不说三谛有此之二见。谓总空.非我通四谛。为总缘谛行方断惑故。十六行非总行故。言别空.非我。属言属着。或言摄属。二言皆得。初解是本后解无违问若尔于集.灭谛如何起戒取答执彼下见眷属.戒等为戒取故。如五十八除二见一一别说。然对法第七.大论第八。约总迷谛故。十皆迷四谛。五十八。约别迷四谛故。二唯迷苦八通迷四。二论实不相违。总中有行相总者。缘迷多谛。至迷三.四名行相总。若迷少谛但迷一谛名行相别。然立一百二十八烦恼。唯依数总.别缘者说。若唯依总行相.数别说。便无一百二十八故。如相应无明随不共说。此总行相随别者说。理亦无失。
问此十迷四谛。为皆是亲迷。亦有疏迷者。为答此问。及显别行相故次论文。
论。谓疑三见亲迷苦理。
述曰。以上总解迷谛数别。此下即是迷谛行别。且举苦谛。谓疑.三见等。三见者谓邪.我.边亲迷苦理。此四行相深取所缘。亲从不了苦谛理起。
论。二取执彼至为胜能净。
述曰。见.戒二取执前三见。及俱时蕴为胜能净是见取。执彼俱戒.及蕴。为胜.能净是戒取。然无执独起贪欲.痴.慢为见.戒取。非见.戒故。非此二眷属故。此之二取。虽复行解能深执取是迷理烦恼。然不亲迷无我理等。
论。于自他见至起贪恚慢。
述曰。于自见起贪。他见起瞋。于自.他二见起慢。恃己陵他见故名随应。皆亦疏迷。
论。相应无智至亲迷苦理。
述曰。若此九相应无智。与前九惑随所应同亲疏迷理。不共无明不了苦理故亲迷苦理。即十中五别起亲迷苦理。五别起不然。然二取见法行相深远。能深迷执故可言迷理。别起贪等行相浅近。不深迷执故。何言迷苦理。此但迷事不迷于理若尔何故前言十皆迷谛谛有事.理无相违失。又相应贪等。如次下说亦迷苦理。故复前言十皆迷谛。此苦谛已。
论。疑及邪见至准苦应知。
述曰。于集.灭.道三唯有八中除二见故。疑.及邪见.不共无明。亲迷集等三谛。然实有身.边别迷三谛。以说八故略而不论。二取.贪等准前苦说。以二见无故不唯亲迷。
论。然瞋亦能至生憎嫉故。
述曰。瞋亦亲迷灭.道。此意显瞋无漏缘故。迷理生故。无瞋.苦.集理故此不说。但迷无漏之谛理也。由彼亲迷二谛起故。此上皆与五十八同又解虽亲缘理非迷理惑。不深取故。又以不缘理故。便非迷理。但以行相深远。取者能迷于理。故见戒取名迷理惑此解不尔。何处烦恼亲缘理生不名迷理。五十八说瞋迷灭谛等故。言迷谛者。必是理故。前解为胜。如下忿等。迷谛同故。
论。迷谛亲疏粗相如是。
述曰。未尽理故。五十八说亦粗相也。
论。委细说者至随应如彼。
述曰。疑.三见.无明五法。亲迷谛理。二取疏远如前定说。且苦谛下贪.瞋.慢三。若独头起缘见生者。疏远如前说。若此贪.慢与三法俱。瞋与疑等四俱起者。随应如彼亦名亲迷谛。慢.贪与我见俱生。于灭.道下烦恼后起亦名迷无漏。瞋与疑俱起或独起。此约数总。若数别者。除集.灭.道下二见准前应说若余独头起贪.瞋.慢。名迷四谛事。若三见.疑俱者。亦名迷四谛理。又瞋.慢可成无漏缘惑。若灭.道下无漏别缘贪。如何说成无漏缘惑。由此不说贪无漏缘。迷则可尔。是故言随应。此即大论等所无也。
明见道已修道云何。
论。俱生二见至修道方断。
述曰。身.边二见。及此俱爱.慢.无明三。虽亲迷苦谛理。以行相细难断故。修道方断。与苦谛下二见等别。彼粗行相故。
论。瞋余爱等至故修所断。
述曰。瞋及除前二见相应。之外余独行爱慢。及此相应无明。迷别有情或境事生不迷于理。不违四谛观故修所断。简见道独行贪等。虽有迷于事。然违谛观故见所断。
此第九大门中有二子门。一三断。二总别迷谛。迷谛亲.疏。兼明迷理.事。次下第十缘有事无事门。
论。虽诸烦恼至无事烦恼。
述曰。烦恼心等上说所变。皆有相分亲所缘者。今不取之。但彼本质或有。或无。名缘有事.无事烦恼。如下所引有多论文。今取当对法第七。身见等及此相应法等。无本质我名缘无事。余不与此俱者名缘有事。以不执我故。此据人执为论。不据法执。法执通余一切心故。非唯我见。若唯我见。及俱法。亦通摄法执尽。即余四见。及疑无法执。必与我见不俱故。便为大失此中烦恼。何者与我见俱。何者不共。如前自俱有门说问一切皆有本质。乃至缘空亦有空名为本质故。即极微教。乃至龟毛等名若为本质。何故今言无本质名缘无事烦恼答若余影外别有所托名本质。即无无本质者。今取如名之下有所目之质。即有体无之者。如空华.兔角等。故今言名缘无事烦恼。亦不相违。影像.本质双言名缘有.无之烦恼。或直据本质名此二缘烦恼。今勘无漏缘中。不得作此后解。所引诸无事.有事论文。应为门义勒之。瑜伽论云。又十烦恼见所断者名曰无事。彼所缘事非成实故。所余烦恼有事.无事彼相违故。以见道惑以见为首。所取本质都无有故。重缘惑等相从而说名缘无事。修道虽有见境无事。多缘事故。从多名缘有事烦恼。下五十九云。诸见与慢是无事。贪.恚是有事。无明.疑通二种。此以理论。见.修诸见。慢中我慢。本质无故。贪等少故。略而不说。即彼卷下文云。有事缘。谓诸有事烦恼。无事缘。谓诸无事烦恼。此文总说亦不相违。亦云。无境缘谓缘分别所计灭道。及广大佛法等所有烦恼。对法第五云。有事境所缘者。谓除见.慢。及此相应法。余所缘境界。无事者。谓前所除。同五十九初文所说。次下文云。非有所缘。谓颠倒心.心所。及缘过去.未来.梦.影.幻等所缘境界。此不论烦恼但本境无。有所缘。谓余所缘境界。即本质有三性心.心所对法第七亦云。烦恼有二种。谓缘有事.无事。无事者谓见。及见相应法。见谓萨迦耶见.及边执见。所余烦恼名缘有事者。以通见.修此之二见为首。本境实无。相应亦尔。此文尽理。与此文同。非瞋等惑可名无事故。如说枢要。
论。彼亲所缘至无漏烦恼。
述曰。此下第十一。有漏缘.无漏缘分别。如疑.邪见.无明及此相应瞋.慢等法无漏缘者。亲所缘虽皆有漏。而所杖本质亦通无漏。唯影像相是有漏故。今此但取本.影二境。名缘漏.无漏烦恼。准有.无事不但取本质。与有.无事缘别。不可为例。
论。缘自地者至所起名境。
述曰。自下第十二大门。缘自地烦恼依.缘俱增。名缘分别所起事境。此境本质。亦由今时分别起故。事者体也。缘他地。及无漏者。名缘分别所起名境。影像.本质不相似。灭.道深远。地处远故。依.缘不增。但寻彼名彼名可增。故言分别所起名境。或复名者。即心.心所相分之名。亦由能分别所起故。此如五十八.五十九.对法第六.第七抄说。有别所以。
论。余门分别如理应思。
述曰。谓有.无异熟。有漏.无漏。七随眠摄。八缠诸盖摄。乃至九品等分别。皆如理思。
论。已说根本至其相云何。
述曰。结前生后。
论。颂曰至散乱不正知。
述曰。下第四段明第五位。此举颂列名。
论。曰至名随烦恼。
述曰。长行为二。初释体.业等相。后诸门释。初门有六。初释得名。二束为三位。三释体.业。四解颂中与.并.及字。五解随名之通局。六解废立释颂之中随烦恼字。谓忿等十.及忘念.不正知.放逸余假染心所。是贪等法根本粗行差别分位名随烦恼。无惭.无愧.掉举.惛沈.散乱.不信.懈怠七法。虽别有体。是前根本之等流性名随烦恼。由根本为因此得有故。此据正义。又说唯四是实言等流者。谓同类义。势非强胜。然非因故。不名根本。不能生余染心所等。或等流者是等流果若尔即根本后方生非俱时义此说同时为等流果。六十二二解。一云随恼于心。二随烦恼而生。今同后义。
论。此二十种至名小随烦恼。
述曰。自下第二束为三位。此忿等十。自类相生。各别起故。非不共他中.大惑俱。行位局故。名之为小。
论。无惭等二至名中随烦恼。
述曰。自得俱生。行通忿等。唯遍不善位局后八。
论。掉举等八至名大随烦恼。
述曰。自得俱生。但染皆遍。得俱生故不可名小。染皆遍故不可名中。二义既殊故八名大。三位料简诸论无也。
自下第三出其体.业。礭解心所指陈分别。当如下知。
论。云何为忿至愤发为性。
述曰。今以时分.行相显体依对现前不饶益境者。谓依现在可见闻事。或是有情。或是他见。即缘事生。五蕴论说现不饶益事故。非无漏法是现违缘事。忿行相浅不深取故。若对现无漏。此即是瞋。如前已说。
论。能障不忿至身表业故。
述曰。此显作用。不忿即无瞋。显扬论云。忿障无瞋故。此等如前善中已说。下一一应知执仗即是身恶表业仗谓器仗。从粗猛多分说。唯言执仗亦有恶言故。
论。此即瞋恚至忿相用故。
述曰。此对外人辨其假实。显此所依若无诤义同。但叙一解。以皆义同故。若体别义异。即各叙之。不可嫌繁。又五十五.及五十八等说同者。抄中不说。若异者。一一别叙。
论。云何为恨至结怨为性。
述曰。恨忿后起。余文可知。
论。能障不恨至恨相用故。
述曰。热恼为业。由恨故生恼。非俱时也。然忿亦生恼。亲对轻故但说恨生。此等显扬各有五业。彼论随所依之惑所翻实法。即为彼障。下一准知。彼同此者下不述也。异者当显。
论。云何为覆至不安隐故。
述曰。自作罪已恐失财利及名誉故。隐藏为性。对法云。法尔覆罪者心必忧悔。由此不得安隐而住。
论。有义此覆至覆自罪故。
述曰。皆由不惧当来之苦方覆罪故。诸惧苦者必不覆罪故。此以理显言论说者。五十五.对法说故。即以教成。然五十八中。是谄品类等流。此据随惑之类。谄亦痴分亦不相违。
言谄品者。俱痴分故。
论。有义此覆至覆自罪故。
述曰。诸覆罪者。亦有恐失财利名誉故贪分。
论。论据粗显至是贪分故。
述曰。论据无智俱为名誉而覆罪者。此相粗显故唯说痴分。如诸论皆说掉举是贪分。实别有体亦痴分故。不极成者理必不然。
论。然说掉举至唯是贪分。
述曰。二论说掉举遍染心。故知亦痴分。或别有体。唯贪分者贪相增故。瞋等俱时便应无故。如前已说。
论。云何为恼至蛆螫为业。
述曰。追先忿.恨之境。触现违缘心多佷戾者。慠佷𢤱戾。尤蛆恼螫于他人等。
论。谓追往恶至恼相用故。
述曰。此释前业。缘过.现生。对法.显扬第一.五蕴。皆言发凶险鄙恶粗弊之言者。以多发故。由恼起时亦发身业故。如忿亦发语但说执仗。嚣谓諠嚣。暴谓卒暴。凶谓凶俭.凶疏。鄙谓鄙恶。
论。云何为嫉至嫉相用故。
述曰。殉自名利。殉者。求也。访也不耐他荣。他荣者谓世间荣。即富贵安乐。出世之荣。即是证说胜品功德。通有.无为。显扬云。谓于他所有功德名誉恭敬利养。心妒为嫉。然实见闻觉知之后皆得起嫉。此中据胜但言见闻能障不嫉者。显扬第一云能障慈仁为业。显扬第二四无量中云喜是不嫉善根为体。瑜伽皆云瞋之等流一分。故不嫉者即是无瞋。非别有体。
论。云何为悭至悭相用故。
述曰。财法者资具.妻子.荣位等事皆名为财。理.教.行.果皆名为法。至下当知秘者藏也。吝者惜也。悭之异目。鄙谓鄙恶。畜谓畜积。积集异名。鄙吝悭涩名不能舍。正出悭也。文易可知。对法唯约悭财。五蕴云谓施相违。施既通法。悭亦尔也。
论。云何为诳至诳相用故。
述曰。矫谓不实之义。诡诈虚伪之称。谓自无德诈伪有德。贪利誉故邪命为依。谓矫诳之者心怀非意同异谋计。诈现精进之仪。虽亦痴故行此诳事。多现邪命事故。故对法云邪命依者据多现也。五十五说但是痴分。五十八说邪见等流。诸诳者必痴。唯据定体。贪不定故。诸邪见者痴增上故。邪见之者多现于诳。矫现有德故彼偏说。此以贪.痴二法为体同于对法。
论。云何为謟至謟相用故。
述曰。险者不实之名。曲者不直之义为网㥜他者。显扬云为欺彼故謟。或欺于彼而陵网于彼。或掩舍之名。谓虽事不合。曲顺时之所宜。笼网矫诈设其方便入其所陵。故作网罗之字。此等为取他意。望他看好。或顺己所求。或为此方便。欲藏己失謟为覆罪之因。故不堪任师友教也。贪名利故謟是贪分。无智故謟即是痴分五蕴云。谓覆藏自过方便所摄故。謟后生覆。以果显因。恐他说己之恶故行于谄望他说好。谄覆因也。不尔覆.谄俱覆罪故。二相难别。不尔应许覆.谄俱生。故今说謟是覆之因。五十八云。是邪见品类。五十五是痴分。如前诳中说。
论。云何为害至害相用故。
述曰。于有情所无悲愍者。五十八云。于灭道起损害。彼亦缘无漏法起。此据修道通小乘之害。唯说有情。至下当知。对法等论同此损有情。然有二解一云彼言害者瞋之异名。非此害也。此唯缘有情故。以此文为正。二此害亦缘无漏。如彼文为正。前恼中亦然。由彼论言起恚恼心也。
论。瞋害别相准善应说。
述曰。瞋障无瞋正障于慈。害障不害正障于悲。故准善说。瞋能断命。害但损他。故此别也。如善中说。
论。云何为憍至憍相用故。
述曰。憍中于自盛事者。显扬云谓暂获世间兴盛等事心恃高举。对法云。随一荣利之事。谓长寿相等。即是此兴盛事也然已闻.思。或已证得诸无漏法。岂不恃耶圣者不缘已证生恃。生恃唯缘有漏事故。异生于所闻.思无漏。可恃生憍。然此有义但恃知见。即是有漏。有义恃所知诸法。亦通无漏。后解为胜。此中通言诸所知法亦名盛事。显扬虽复引经。及对法唯据修道通小乘相多分之憍。亦不违也。于此等中。深生染着耽醉遨逸为性。而恃之也。醉者。惛迷异名也生长一切染者。对法云一切烦恼等所依。故不憍者即无贪也。然对法中言一分者必彼体也槛彼成故。分者是气分。等流品类义。非即彼体。如懈怠依四法。非即唯贪以为依。亦瞋等为依故。
上来已辨小随惑讫。下辨中随惑有二。初别解。得总释。别释为二。皆有略广。如文可知。
论。云何无惭至诸恶行故。
述曰。此返惭相。应准前说。
论。云何无愧至诸恶行故。
述曰。准返善中愧为其相。然此中无惭言自法。与显扬同。对法.五蕴云自不耻为无惭。法益于己亦名自故。此中以情.非情别故。双举不相违也。
论。不耻过恶至假说为体。
述曰。总解有四。一通教。二难古说。三明行相。四释违文。此通教也。其诸经论解此二体谓以不耻。今此会云不耻是此二种通相。诸教约自.他之缘别故。假说通相为二别相。非彼别相。
论。若执不耻至体无差别。
述曰。下难古有四。一无别体难。二不俱生难。三非实有难。四非遍恶难。有人若执不耻是此二种别相。此二应无别。俱不耻故。如二受等俱领纳故若尔苦乐体应无别。俱领纳故此义不尔。分别.不分别。逼迫.适悦等。种种行相别故。不同不耻行相无别。俱是不耻缘约自他。
论。由斯二法至有此义故。
述曰。此不俱生难。既类同故应不俱生。非可受.相等许有此二并生故。
论。若待自他至俱遍恶心。
述曰。次非实有难。若待自.他立二故成体别。应非实有。如长.短等冷.暖亦然若许此二至俱遍恶心下。非遍恶难。若此二体实许前后生者。复违瑜伽五十五等说俱遍恶心。有起.不起。非遍恶故。无此计者。然设说之。
外人问曰。别相如何。
论。不善心时至无别起失。
述曰。此解行相。随缘何境皆有轻拒善等义故。翻善应说。
论。然诸圣教至名自他故。
述曰。下释违文。于中二解会诸经违也。世间之中亦摄世典.王法令等。不益己故。
论。而论说为至非即彼性。
述曰。会相违也。此别有体。五十八说。为痴等流以遍依故。对法说为贪等三法分者。是等流故名分。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然五十五说为实有不言他分。此文为正。
论。云何掉举至奢摩他为业。
述曰。令心不静。体非唯不静不静乃是诸惑共相故能障行舍。善法相违障奢摩他。止品对治。若别善法相对行相。违于舍相。若总善法相对行相。违于止品。以过失重说有障二。对法显扬皆言违于止品唯此论中违于舍善。对法第七五盖障中掉举障止。亦此同故。舍于恶法掉障最增。说之为障也。
论。有义掉举至乐事生故。
述曰。初师谓唯贪分。无别体性。五十五.五十八.显扬.对法皆唯说贪分故。不言余分故。下以理成。此复由忆昔乐事生故。虽亦有贪现.未来故生。然修止相。策练其心。缘先境增故言忆昔。又五十五云此非遍染故。言遍染者有别义故。如第五卷会。
论。有义掉举至遍染心故。
述曰。第二师说。文有其三。一破前。二申正。三会违。今初文也。此非唯贪。对法第六.瑜伽五十八说遍染心故。若唯贪分即不遍故。说不遍者。有别义故。如前已会。此举教成。
论。又掉举相至无别相故。
述曰。申正也。诸论皆言此掉举相谓不寂静。五蕴.对法此说皆同。然对法第六作此说言。不寂静是共相故。此掉举离一切染无别体性。
此师意说。即依一切烦恼上立。若尔何意论唯说是贪分。
论。虽依一切至说为贪分。
述曰。会违也。贪爱境界唯掉举增。掉举增时依贪分故。说为贪分。非唯依贪说是假相。此之二师以五十五云是世俗有故皆说假。
论。有义掉举至亦假有故。
述曰。第三师说。文亦有四。一破初师。二会文。三显正。四破第二师。此初也贪等之外别有自性。由此故得遍诸染心。若唯贪分者。不遍一切染故。如不信.懈怠对法说为痴分。大论言是实有。非说是他痴分。不信.懈怠便非实有。非说是贪他分。掉举之体便非实有。勿不信等亦假有故。遍染心言是一分证。如不信等是实有故。此因不定。亦不遍故。以放逸遍染许是假故。
论。而论说为至随他相说。
述曰。此会文也。五十五说世俗有者。如睡眠.恶作二法名世俗有体仍是实。彼亦随他相说故。谓掉举位而贪分增。从贪相说名世俗有。世俗有者仍非是假。睡眠有义不以为实。此中喻虽不成。以理逐之亦令实有。至下当说。故今为喻。
若尔别相云何。不静是共相故。前来难通第一师义。下出其别相答第二师。
论。掉举别相至不家静故。
述曰。此申正也。谓嚣掉举动是此自性。令其俱生心心所法不寂静故。
论。若离烦恼至非此别相。
述曰。破第二师也。若离一切烦恼无别此体相者。何故别说障于止也。一切烦恼不皆障止故。又诸烦恼能障一切善。不应别障。故知不寂静非此别体相。别体相者即嚣动故。
论。云何惛沉至毗钵舍那为业。
述曰。此乃别障善中轻安。通障观品。显过失增说有二障。
论。有义惛沉至是痴相故。
述曰。此第一师。据教立理以论为证。诸论同故。以理与痴无别相故。
论。有义惛沉至惛沈相故。
述曰。此第二师。文有二。一立义。二会文。此初也。诸烦恼共相即是别相。即依一切烦恼上立。对法第六说无堪任是惑共相故。
论。虽依一切至但说痴分。
述曰。会论如前。此依一切烦恼假立。痴位增也。
论。有义惛沉至非即痴摄。
述曰。此第三师。文有四。一破初说。二申正。三破第二师。四辨差别。此初也。别说有体。会名痴分者。是痴等流故。同五十八说。不信.懈怠二法为喻。
论。随他相说至是实有性。
述曰。此释说名世俗所以。以痴增故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实有性。此通第一师文。通第二师难等。准前应说。
论。惛沈别相至无堪任故。
述曰。此申正也。谓即瞢重是此别相。瞢谓𧄼瞢。即是惛义。重谓沉重。那是沈义。此体别相非无堪任。令俱生法无堪任故。
论。若离烦恼至非此别相。
述曰。难第二师。若以烦恼共相为体。不应别说障其观品。应一切名惛沈。一切皆障观故。又能障一切善法。何但障观品。如前已说。
与痴何别。
论。此与痴相至而非迷闇。
述曰。下辨差别。谓痴于境轻而迷闇。闇者不了义。正障善中无痴。别相于境不必𧄼瞢沉重。惛沈于境𧄼瞢沉重。障善轻安。别相于境不必迷闇。
论。云何不信至多懈怠故。
述曰。下文有二。初略后广。以此等略也惰依者。惰即懈怠也实德能者。不信所依不忍乐等。是不信相。
论。不信三相至心秽为性。
述曰。下广有三。一辨境。二辨心秽。三释不忍等差别。此初二也。所不信之三相等。返前信说。
论。由不信故至非别有故。
述曰。下解不忍等差别也。由不信故。于实等中。不忍.不乐.不欲者。非别实有不忍等性。前于善中忍.乐.欲。体即是欲.解。此于实等不忍.乐.欲。但是不信。由此信中于染法等不忍.不乐。亦即是信。无别有体。
论。若于余事至非此自性。
述曰。若于染法起忍.乐等。体是欲等。非是不信。不信因果故。若于无记起忍.乐等。但是欲.解。非与余法为因果故。若于染法不忍.乐等。体即是信。亦非欲.解。
论。云何懈怠至滋长染故。
述曰。业中增者。是滋长义。
论。于诸染事至非别有故。
述曰。非但于善不勤名怠。于恶策励亦是怠也。于无记事策勤是欲.胜解。非别有体。
论。如于无记至无信不信。
述曰。此以喻成。于无记事忍可乐欲。非信非不信。但是欲.胜解故。此等二法行相增猛。但有善.染。无记行劣。无别二相。但欲.胜解。此上二法五十五说是实物有。对法等言应作分别。前因已会论言痴分等。五蕴同此。
论。云何放逸至非别有体。
述曰。纵谓纵恣荡谓荡逸。余解性.业。翻善之中不放逸性。应知废立。
论。虽慢疑等至如不放逸。
述曰。何以不依慢.疑等上立放逸者。四用胜故。障三善根及遍策法。遍策法者即是精进。翻善应说。此唯是假。论有成文。不劳疑故。
论。云何失念至心散乱故。
述曰。由失念故生起散乱。逐难解业。不能明记善等事故名为失念。
论。有义失念至相应念故。
述曰。此初师云。此是念一分。对法说是烦恼相应念故。瑜伽论说是痴分者。是等流故。
论。有义失念至故名失念。
述曰。此第二师说。是痴分。大论五十五.五十八。皆说此是痴一分故。对法言念俱分者。由痴令彼相应念失故。因会解名。
论。有义失念至遍染心故。
述曰。此第三师摄前二义。二文影说故以教证。言遍染心非唯念分。有染心时无有念故。
论。云何散乱至发恶慧故。
述曰。余文可知。流者驰流。即是散功能义。荡者荡逸。即是乱功能义。
论。有义散乱至是痴分故。
述曰。此第一师说是痴分。五十五说是痴分故。体是假有。
论。有义散乱至遍染心故。
述曰。第二师说是三法分。对法等说。等取五蕴。五蕴同说是三分故。瑜伽说痴分者。以遍染心故。彼二法分不遍染故。
何以但依三法上立。
论。谓贪瞋痴至说为散乱。
述曰。此之三法令心流荡。胜慢等法故。是不善根故。行相数猛故。
论。有义散乱至名世俗有。
述曰。述第三师说。初标举会文。二申正。三破前。四显别。此初也。别有自性。论说三分者。是三分等流。随彼相说。即是总会是痴分讫。如无惭愧对法亦说是三分故。大论复言是实有故。
此上标举会文破第二师及第一师说。下显正义。及破前说。
论。散乱别相至障三摩地。
述曰。谓躁扰是别相。躁者谓散。扰者谓乱。令俱生法流荡。流荡非自性。余惑共相故。破前说言。既言别障定。故是实有。不然应说通障余故。
论。掉举散乱二用何别。
述曰。下显差别。此问掉.乱用何差别。
论。彼令易解此令易缘。
述曰。下论主答。掉举举于心。境虽是一令俱生之心心所解数转易。即一境多解也。散乱之功令心易缘别境。即一心易多境也。
问如五识等一念染心如何说易。
论。虽一刹那至有易义故。
述曰。虽一念中解.缘二法。虽无俱易义。而多念相续有易解.缘义故。一刹那中虽有此二行相难知。故以相续显其行相。若唯一念隐故不说。
若尔即一切染心中掉力皆应易解。乱力应恒易缘何故不尔。若一境一心解.缘不易。所有染心应无此二。如爱味定等。所缘.行解俱无改易。无此二故。
论。染污心时至俱遍染心。
述曰。答此问云。染污心时由此二力常应念念易解易缘。俱生念定等力增故。制持此二如系猿猴。俱生染心有暂时住专注一境。掉乱力微体非无也如掉乱增时。念.定等法行相劣故。互有增微。故此二法如诸论说俱遍染心。
论。云何不正知至多所毁犯故。
述曰。非迷于境而闇钝也。但是错谬邪解名不正知。不正知多发业。多起恶身.语业。而多犯戒等。显扬.对法。五蕴皆同。
论。有义不正知至相应慧故。
述曰。第一师。以对法说是诸烦恼相应慧故。
论。有义不正知至名不正知。
述曰。此第二师。痴一分摄。五十五说是痴分故。名俱慧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此上二师互相会文。皆是等流随所执为定。然易解故。不繁一一。皆应准前。
论。有义不正知至遍染心故。
述曰。此第三师。以二为体。二谓如前所引教故。五十五.八说遍染心。说不遍者有别义故。如前频会。
论。与并及言至随烦恼故。
述曰。自下第四释前颂言诳谄与害憍。无惭及无愧等。与.并.及言显随烦恼二十外有。如法蕴解杂事经中。有多随烦恼。同大论八十八卷.五十八卷亦引此经。然旧人不知。谓是杂藏。或谓毗奈耶中所说杂蕴。
论。随烦恼名至非烦恼摄故。
述曰。自下第五解随惑名通局。八十八贪等亦名随烦恼。对法第七亦有此义。烦恼皆随。随非烦恼。如彼法蕴足等广解。谓忿等及六十二说。趣向前行等是烦恼同类。染污法但名为随。烦恼等流故。不名烦恼非根本故。
既有多种皆名为随。何故此中唯说二十。
论。唯说二十至唯染粗故。
述曰。自下第六释其废立。谓有三义。贪等虽是随。此中二十非烦恼故不说贪等。邪欲等法亦虽是随。是别境法体通三性。此唯染故故不说彼。然失念等是痴分故说之。不为念分故说也。以有痴分念摄在中无不定过。趣向前行等亦虽是随。行相细故。此相但粗。是故具此三义。一非烦恼。二唯染。三粗故。唯说二十更不说余。
论。此余染法至如理应知。
述曰。然此二十外余染污法。如邪欲等是此等流。等流者。是同类义。或此分位。体不离此。于此不信等实法上。假立所余假法。又诸假法。于无惭等有体法上假立名此分位。分位差别故。或此等流。谓身.语业亦名随烦恼。是此等流。诸随烦恼所等起故。皆此所说二十中摄。随其类别如理应知。勘八十八一一此摄。即是此中不说大论邪欲等法之所以也。
论。如是二十至如前应知。
述曰。自下第二诸门分别。诸门分别中。别以十三门分别。第一假实分别。此忿等小十大中忘念.放逸.不正知此无异诤。对法第一云当知忿等皆是假有。此虽总言各别之中有实假者。又随他相总名假有。如此等十三。他少分故名假。如余七法无惭.无愧.不信.懈怠定是实有。随他相说亦名为假。前之十三假。后之四种实。教理成故。五十五说无惭等四实物有故。凡世俗者亦有是假有。对胜义为言但言世俗。而体实有。此等言世俗。对胜义为论。以随他相而体非假。掉.惛.乱三。有义是假。有义是实。如前说故今取实者为胜。上虽一一别明。未总显二十中几假实故。今总辨之。
论。二十皆通至势力起故。
述曰。此第二俱生分别门。此依正义。下断门中有说唯修。今不依彼。彼不正故。一一皆通二。随二惑起故。见等之后贪等之上。亦假立彼忿等十法故。至下当知。
论。此二十中至各为主故。
述曰。第三自相应门。小十忿等自各相望定不俱起。体性相违故。何故尔者。以行相粗猛。非如根本细和。一一各各为主故不并生。五十五.及五十八皆云忿等十法互不俱故。正与此同。
论。中二一切至皆容俱起。
述曰。无惭等中二。遍一切不善心俱。但不善心皆有故。对法第六.五十五.及五十八皆同于此相如前说。故知得与小.大并生。皆通不善故。义引五十八。说大八掉举等遍诸染污心。展转自相望。及与小.中十二。皆容俱起。不相违故。前第四卷说有四师。第四师为正。忘念.不正知是痴分故。散乱别有性故。余者极成。故八遍也。此中但有后师正义。
论。有处说六至不俱起故。
述曰。若八遍染。何故五十五说不遍染耶。彼除惛.掉者。此二行相增时不俱起故。必一增一劣。如萨婆多寻.伺二法问寻.伺行粗细。不许一心俱。惛.掉相下高。应非一心并答别体下高互增。劣惛.掉得俱生。无体粗细不互然故。非一心并。俱增行相惛.掉相违。增.不增时体无乖返问寻.伺相粗细。粗.细何则定。惛.掉相高.下。高.下增.不增答彼无别体假立故然。此有别体实故得尔问贪.瞋应尔。亦有增.不增答不尔。法性定故。掉等体遍。行相增劣。非如寻.伺体是不遍。不可为例。即惛.掉行相俱增时不俱生。非彼二体不俱生也。
论。有处但说至违唯善故。
述曰。对法六中说五遍者。谓不信.懈怠.惛沈.掉举.放逸五法。以此五法违唯善法。惛障轻安。举障于舍余文可知。非如忘念等许违三性。念等虽有痴分违无痴者。以有非痴分故不说之。以彼所违虽善正念。念通三性故。非如善法中法故不为例。
论。此唯染故至五识容有。
述曰。第四诸识俱门。八.七.六识可知。八如第三卷说。七如第五卷说。取痴分念等。舍念分念等。忿等小十行相粗而且猛。五识望彼即细故不俱。中二。大八。五识容有。遍不善.染故。
论。由斯中大五受相应。
述曰。第五受俱门。遍行之中余四。义定不说之也。由遍于不善等故。说中及大遍五受俱。五受皆通不善.染故。
论。有义小十至四俱除苦。
述曰。此第一师。除谄.诳.憍余忿等七。唯喜.忧.舍三受俱起。非通上界。无意乐故。不在五识。欲界不通苦乐。地狱之中意无苦故。通欢戚行亦有喜故。谄.诳.憍三四受俱除苦。色界乐俱故。以初静虑有意乐故。
论。有义忿等至前已说故。
述曰。此第二师。七唯欲界系者。四受俱除乐。欲界意无乐故。谄.诳.憍三五受俱起。此增苦者。意有苦受故。如前数说。
此受相应之行相者。
论。此受俱相如烦恼说。
述曰。问忿等如何与喜俱。悭等如何与忧并。此如前根本烦恼中说。
论。实义如是至亦如实义。
述曰。此上所说约审细义。随粗相者。一行相顺多分起故。二随小乘相。忿等五法唯忧.及舍俱。彼瞋分故。此戚行故。覆.悭喜舍俱。彼贪痴分。此欣行故。余谄.诳.憍三更增乐受。上地有故。除苦.忧二。唯欣行故。中.大随粗。亦如此前自实义说。以通违顺二行相故。
论。如是二十至不相违故。
述曰。第六别境相应门。皆得俱起。行相不相违故。
此总解讫。下逐难问答。问忘念云何与念俱。恶慧云何与慧俱。
论。染念染惠至亦得相应故。
述曰。此中忘念念为体者。不与别境中念俱。通痴分者。故得相应。惠准此知。亦有痴分故。此二合说故。言染念慧等。
问忿缘现在。念缘曾习。云何此二说得俱生。
论。念亦缘现至亦得相应。
述曰。念缘曾习。亦缘现在之境。有是过去曾习之类。故念亦缘现在起故得与忿俱。如见旧怨起忿.念法。此以念从忿行。下以忿从念行。念缘过去次前刹那。亦名缘过去。现在一念故。忿缘分位现在。随事究竟名缘现在。即忿亦缘刹那过去。忿.念二法随就行相皆得相应。无过失也。
问定专一境。乱取多缘。云何俱起。
论。染定起时至相应无失。
述曰。染定起时既名染故。心亦躁扰不相违故。相应无失。非是散乱定取多缘。以躁扰是乱自相故。
论。中二大八十烦恼俱。
述曰。第七根本相应门。中二.大八十烦恼俱。遍染心故。遍不善故。然俱生者与俱生者俱。俱生者中除身.边见。不与无惭愧俱。性相违故。余定容俱。
论。小十定非至彼审细故。
述曰。小十行.体性俱粗动。彼见及疑行相审细故。前说瞋.疑及二见一少分俱者。约细行相说。今忿等行粗行相相违。不俱生也。又憎嫉灭.道由疑不决。便憎等俱亦无过失。此约多分。亦不相违。
论。忿等五法至是瞋分故。
述曰。忿.恨.恼.嫉.害。容得慢.痴二法俱。非贪.恚二并。与贪行定相违故。瞋是忿等自体相故。由此证知。不共无明分位忘念.不正知。不遍此心。即痴分故。此义应思。不言不共无明定得与俱。但言与十俱。即此无明时。或有惠分故。然痴分者定遍一切染心聚故。非言不共无明一法。定与恶惠俱。此无明聚中。余法与此俱故。即于无明假建立故。
论。悭痴慢俱至是贪分故。
述曰。悭与痴.慢二法容俱。非贪并自性故。非瞋并相违故。
论。憍唯痴俱至是贪分故。
述曰。憍唯痴俱。是贪分故。不与瞋.贪并。与慢解别。不与慢俱。憍缘自高举生。慢亦缘他下逸起。故不俱生。
论。覆诳与谄至贪痴分故。
述曰。此三与贪.痴.慢俱。行相无违故与彼俱。贪.痴分故不与瞋并。贪分故与痴俱。痴分故与贪并。
然此应思。贪分覆等可不瞋俱。独头痴分覆等。何不瞋俱起。岂彼三生皆定有贪也。今解必无唯痴分覆等。覆等俱时必有贪分故。又设无贪而痴覆者。欣.戚别故亦无瞋俱。若如前解无违理失。此覆等行必贪名利等故(如枢要说)。
论。小七中二至亦通无记。
述曰。第八三性门。小七.中二唯不善。唯欲界系。唯发恶行故。小三.大八亦通无记。通色界有。三八遍染.无记故。
论。小七中二至余通三界。
述曰。第九界门。子门有三。一界有摄。小七中二。如前唯欲界摄。唯发恶行唯粗鄙故。谄.诳欲.色有。王.臣等处二方有故。余通三界。谓憍及后八。唯缘自起等。遍诸染心故。
论。生在下地至起憍诳谄故。
述曰。第二子门。生下上起上下门。生在下地容起上十一。耽定故起憍一法。于他欲界有情等起诳.谄故。余八通染。润生心等皆有彼故。
论。若生上地至容起彼故。
述曰。若生上地起下后十。中有邪见俱有无惭等二。润生爱俱有后八故。
论。小十生上至及谤灭故。
述曰。此十忿等生上不起下。一非润生。下十唯不善。润生无记故。不与爱俱。又不谤灭故。不与邪见并。除此二时生上必不起下心。故忿等十上不起下。
第三子门上下相缘。
论。中二大八下至相应起故。
述曰。十下缘上。与前根本之中所说上缘贪等。相应起故。
论。有义小十至不远取故。
述曰。此第一师。小十下者不得缘上。此十行相浅近。不能远深取彼界故。嫉上地者嫉名闻故。嫉心不以彼地为质。故非如余心行相深远取。悭相亦尔。此义应思。十并不上缘。
论。有义嫉等至生嫉等故。
述曰。第二师说。忿等七法定不缘上。嫉等三法亦缘上起。于胜地法生嫉等故。言嫉等者。等取悭.憍二法。定者谓嫉他所得静虑无色故。憍恃所证知解彼地法故。悭所证知解上地法也。诳.谄二法定无上缘。无诳谄色界胜有情故。有义许尔。诳.谄亦于殊胜处起故。如称梵王以为本师行谄等是。然前解为胜。见于胜人所不生谄.诳。若准后解亦得起。于自界胜上起谄.诳故。恐失利誉故望他顺己故。有说害亦缘上。尚许害诸佛。何况色界有情故也。忿等不缘者。行相如前说。若瞋上界必非是忿。对现境生行相细故。
论。大八谄诳至非所恃故。
述曰。中二忿等七上界无故。不须分别。大八谄.诳十法上亦缘下。与前根本中所说下缘慢等。相应俱起故有大八。梵王执马胜手。是谄.诳故。此据本质。若影像者皆唯自地。属自心故。唯憍不缘下。下地法劣非所恃故。
论。二十皆非至彼唯净故。
述曰。第十一学等门。可知。
论。后十唯通至相应起故。
述曰。下第十二见断等门。二段分别初明后十为一段。初中有三子门。一见修断。后十通见修断。与二烦恼俱故。言唯者不通不断。
论。见所断者至皆如烦恼说。
述曰。第二子门。迷谛总别。第三迷行亲疏。皆类可知。
自下第二段解前十。
论。前十有义至任运生故。
述曰。第一师。唯修断同小乘。此十缘粗事境。不分别生唯任运起故。
论。有义亦通至生忿等故。
述曰。第二师说。通见.修断。此无别体。依二烦恼俱生分别势力起故。故通二种。非但缘粗事生。亦缘他身见生忿等故。此后师正。故前俱生分别中唯取正义。然五十八说迷谛中。于灭谛起损害心恚恼心。即害.恼二亲迷理生。亦通见断。出佛身血害。缘无漏生。对法云憎嫉出离。嫉缘理生。故亦见断。九十卷云。或嫉妒性。乃至于有情起邪见行。发恶业种种事。故知能发恶趣业也。唯分别起。更有八十六已去忿等发恶趣业文。忘不知处。又何缘假立唯修非见。又于谛言嫉等。即非是嫉等但名为瞋者。于事言嫉等。何故是嫉等。
论。见所断者至皆通四部。
述曰。下第二段。子门第二迷谛总.别。皆通四部。随所依止前能所引生烦恼。或从所缘以分四谛。依四谛下烦恼引生。依止假立故。
论。此中有义至不深取故。
述曰。第三子门。迷谛亲疏。此第一义。忿等十法但缘迷谛惑生。不亲迷谛。五十八说害.恼等者瞋异名故。以此等行相粗而浮浅。但缘有情等生。不能深取。又设缘谛。而不是迷。不深取故。五十八说瞋迷灭者。此通言故。实非是迷。若缘故即言迷。不缘者应不迷。如二取等。二取等行相深故。不缘亦迷。瞋等虽缘浅故何妨不迷。
论。有义嫉等至生嫉等故。
述曰。又说七得。除覆.诳.谄三。灭.道胜法不能诳.谄故又解嫉.恼.害.悭.憍五法亦亲迷谛。五十八说于灭谛等生嫉等故。如前所引。然不见说憍亦迷谛。以理准有。恃所证故。大论第二帙说。有悭谛等文勘。楞伽第九颂谓外道嫉妒说法。故亦见断迷谛。准此谛皆有二十。其数可知。
论。然忿等十至方得生故。
述曰。下第十三有事等门。忿等但缘有事。不与我见俱。我见俱心等名缘无事。本质我无故。此据人执心本质名缘无事。准知后十通二所缘。
论。缘有漏等准上应知。
述曰。唯有无漏所起事所起名。准上烦恼说。或此上来所明之义。说其嫉等名缘无漏所起名等。忿等名缘有漏所起事故。此事名缘。如五十八.九卷抄会。有漏等言。等取有异熟等门。有九品润生发业门等。皆如理思。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六(末)
大正新修大藏经第43册No.1830成唯识论述记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七(本)
沙门基撰
论。已说二十至其相云何。
述曰。下第五以半颂。释第六不定心所。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后举颂答。此即初也。
论。颂曰至寻伺二各二。
述曰。上二字标位总名。次五字烈别名字。下三字显不定义。
论曰。至皆不定故。
述曰。于长行中文段有二。初释颂。后义辨。释中有三。初解不定得名。次解别体。后释二各二言。今此所标即第一也于善染等皆不定者。一解。显不定义。此界.性.识等皆不定故。二解。简前信等.贪等。此通三性。性不定故。彼类非一故说等言。
若尔应遍行摄。
论。非如触等定遍心故。
述曰。于五.七.八识。及上二界全多分无故。此先举触。作用先故。如前已说。
既不定染.善。不遍一切心。应是别境。
论。非如欲等定遍地故立不定名。
述曰。此界系局。亦非遍无漏。此但举地。故非别境。由不同前余五位法。立不定名。
论。悔谓恶作至追悔为性。
述曰。自下第二别解为二。初解悔.眠。后解寻.伺。于中各二。初别。后总。别即为二悔谓恶作者。以体即因。即诸论说恶作者是。恶作非悔。悔之体性追悔者是。如文可知恶作之体以何为性。恶者悔也。即嫌恶所作业。诸所作业起心嫌恶。已而追悔之方是悔性。若所作是恶名为恶作。即悔体唯善。唯悔恶事故。若嫌恶所作体宁非悔。言是悔因。若先恶所作方生于悔。恶作非悔其体何也。此义应思此中有解。此唯是厌。若尔厌应通三性。何故唯善。此宗不尔。萨婆多正理论师厌体唯善。若同于彼有如前妨有云厌是省察心.心所无别体性。大乘厌通三性。于义无违若尔善.染.无记之厌俱依何立。前第六卷云善中厌是无贪一分。准彼染厌体即是嗔。由憎恚彼方厌善故。有欣上恶法是贪。厌下恶法亦是嗔分若尔无记之厌是何建立即无记欲。于所作事虽不生欲。于此不作亦生欲故名为厌也。如信.不信但有善.染而无无记。无记信即是欲.解。此亦应尔。悔因即是前之厌.欲二法。然说恶作通三性者。从果为言。悔通三性故或有解云。所作是境。而嫌恶所作是悔恶义。今言作者是所作事。能生于悔恶。即是悔因。因者境界。依作因依之生悔故。以恶作言通说彼境故。总言恶作是悔之因。其实恶者即是悔也又解恶作善者是愧。以拒恶故。不善者是无惭。不顾贤善故。无记者是慧。威仪.工巧慧所摄故又解三性俱体是惠。简择推度所作事故。言先不作后方追悔者。前后因果。或即俱时义说先后。然由境故心乃得生。
论。障止为业。
述曰。非是五盖之中止相。止相通定.惠故。止下心故。今言止者即奢摩他。能止住心非令止下。
论。此即于果至后方追悔故。
述曰。恶作是因。悔体是果。悔名恶作。从因为名。先恶所作显其因。后方追悔明其果。如前已释。
论。悔先不作至是我恶作。
述曰。今显缘无亦生恶作。言所作者。非要悔先有事已作名为恶作。悔先不作亦恶作故。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业是我恶作。如是之事是我恶边作也。作者措也。是我恶措此事。俗云措.作一体异名。瑜伽第十一广说同此。显扬第一云于已作.未作追恋为体。障业亦言障奢摩他。正与此同。
论。眠谓睡眠至昧略为性。
述曰。以此单名即诸教复。此令身不自在。坐亦睡故。乃至能他摇动亦不觉等故。此令心极闇昧轻略为性。不明利沉重故。
论。障观为业。
述曰。即毗钵舍那。此别障观。非如盖中能障于举。举通定惠令心高也。显扬同此。
论。谓睡眠位至一门转故。
述曰。释上不自在身不自在。制不自专心不自在心极闇劣一门转者。唯一意识都无五识。闇劣转故无明了时。为别余心亦有五识。有闇劣昧无明了时故。
论。昧简在定至非无体用。
述曰。虽专注微细。然与定不同。此唯昧故。故昧简在定。余散心虽有闇。而不轻略。亦沉重故。略别寤时。寤时广故。瑜伽第十一亦云昧略为性。然俗中言汝等睡在。无心之时亦言睡故。或复有义亦恐经部师于总别聚上假立故置令言。言有体故方有令身等不自在等用。令显睡眠非无体用也。
论。有无心位至心相应故。
述曰。世间.圣教有于无心之位亦名睡眠。此假立也。如论说言无心睡眠。此则是也。由眠所引似起眠时故亦名眠。宁知睡眠别有。非即无心。如余盖故。余盖必是心所法故。非无体法。言五盖者。一贪欲盖。二嗔恚盖。三惛沉睡眠盖。四掉举恶作盖。五疑盖。覆蔽其心令善不转是盖义。由贪境界障乐出家。由嗔谏犯障觉正行。惛眠障止引沉没故。掉.悔障举引散乱故。疑不决定障舍位故。此总五盖能障三位。初乐出家。次修正行。后入正定。修止.举.舍如次为障。若言盖因缘故亦名为盖。非必是心所者。应如余缠。唯心所故缠有八种。惛沈.睡眠.掉举.恶作.嫉.悭.无惭.无愧。数数增盛缠绕其心。于修善品能为障故。初二障止。次二障举。嫉.悭障舍。于自.他利。吝妒门中数动心故。盖中障舍与此不同。彼约定心非止非举平等名舍。疑能障此。此依二利平等名舍。故不相违。无惭.无愧障修尸罗。具此二者。犯诸学处无羞耻故。故此盖.缠不增不减。
论。有义此二至乃痴分故。
述曰。下总解二。总有四说。此初师说。无别有体体即是痴。何以知者。瑜伽五十五等说是随烦恼.并痴分故。对法亦然。言通三性者。随彼聚多少心.心所为体故通三性。痴唯染中。
论。有义不然至及痴分摄。
述曰。亦通善故。若唯痴者。如何善中乃是心.心所总数为体。应说此二染者以痴为体。善即是无痴。相翻立故。五十五等依染分义边。说是随烦恼。及是痴分摄故对法言通善等者。显非定痴分。如显扬第一解恶作。云于善.不善事。若染.不染追恋为体。不言无记。彼是通言故。善.染即以痴.无痴为体。又无记之中是总数故说通无记。
论。有义此说至无痴性故。
述曰。此下第三文有其四。有义不然。对法.及五十五.五十八。皆言通三性故。何故染.净即依别数。其无记者无别依法。而依总立。又无记之性非痴.无痴。故应别有。
论。应说恶作至所作业故。
述曰。恶作思.惠二法为体。何以惠.思为性者。明了知所作故以惠为体。思择所作故以思为体。不以余者功能劣故。
论。睡眠合用至梦境相故。
述曰。睡眠思.想二法为体。何以然者。思想种种梦之境故。由此亦有依余上立。
何以知此二各别依。由此二法无别有体。一以理。如前说故。二以教。故知无别体。
论。论俱说为至说为痴分。
述曰。瑜伽五十五说此二为世俗有故。假有自性彼染污性分与痴相似。是彼等流。如不信等体虽别有仍说他分。即会论言是痴分故名世俗有。显扬论言梦以欲.想二法为体。彼说增上者此说遍心者。非诸梦心皆有欲故。
论。有义彼说至缠彼性故。
述曰。此下第四。文复有三。上义不然非思惠想缠彼性故。此合为因。有二分破。初破欲界染思.惠一分为悔。染思.想一分为眠。非为缠性。是思.惠.想故。如余思.惠.想。即是二界全。及欲界一分净无记者。或如余染思等。谓除眠.悔余欲界染。及上二界染者。皆非缠故。此即破染分为缠第二破欲界净无记一分思.惠为彼恶作。一分思.想为彼眠体。总难云。为恶作等一分非染思.惠.想。非彼恶作等二法性。是思.惠.想故。如余上界思.惠.想等。此量准文有宗具足。取宗中有法思.想.及性故。为因亦得又解汝染悔.与眠。应非思.惠.想。是缠性故。如无惭等。净无记悔眠。亦非思.惠.想。是彼悔眠性故。如染悔眠。染悔眠体已成非思等故。得为同喻。因明许故。然此文中有宗中法。谓非思惠想。及因具足如文。此解正可相顺总合为量。
论。应说此二至名世俗有。
述曰。此显正义。各有别体。与余思等行相别故。如贪等法各别有体。恶作悔性等。余法所无故。瑜伽论言世俗有者。以说是痴分。随痴相说名世俗有。如惛沈等名痴分者。义如前说。
论。寻谓寻求至细转为性。
述曰。二行相同故一处明寻谓寻求。即七分别中寻求分别等。以单即复名也。下准可知令心匆遽者。匆迫。遽急也意言境者。意即意识。以遍缘故。此有三解。一从喻。即意识及相应法。能取境故。与言说言相似。二从境。言说言是声性。此言为意之所取性。从言为名。但名意言。三从果。由意能起言等故名意言。意所取境名意言境。亦通一切心所法等。而意是主胜故偏说。今此境者通一切法。大论第五云缘名等境。亦寻言说名等义为所缘。然此中但举意言之境摄法即尽。不言言说名等故。彼论摄法义有不及。名不目及如涅槃等。伺中可知。
论。此二俱以至所依为业。
述曰。身心若安。徐缓为业。身心不安。匆遽为业。俱通思.惠。或思名安。徐而细故。思量性故。惠名不安。急而粗故。简择性故。身.心前后有安.不安。皆依寻.伺故名所依。
论。并用思惠至义类别故。
述曰。不深推度是寻深推度者是伺。显扬.五蕴等。皆言意言境。大论第五言名身等境。又不深推度名思。深名惠者。此有二义。一者谓思全不推度。名不深推度。非为细推度也。翻惠为义故。对法论言不推度故。二云思虽不如惠有深推度。亦浅推度故。前第五卷。证第七无寻.伺中。言浅深推度故。对法言不推度。不深推故。然对法配此。如是次第。即颠倒逆次配。非此相违。
论。若离思惠至不可得故。
述曰。寻.伺离思.及惠二种。若体若用类别无故。即如大论第五.五十五.五十八.显扬.对法.五蕴皆同。
论。二各二者至二类差别。
述曰。自下第三解二各二。寻.伺后说故。行相同故。寻.伺初二。染.净后二。文易可知。
论。有义此释至缠及随眠。
述曰。初破前师。次申其义。破他可知。申正义者。谓前来贪等.忿等。有是烦恼.及随烦恼。此为初二。下解后二。各有不善.无记二性又解或复此二各有现行缠.种子随眠二。
论。有义彼释至二谓寻伺。
述曰。第三安惠。谓前不然。不定四后方有此二各二等言故。非解前染法。应言初一二者。显二种二。一悔.眠二。二寻.伺二。何以知者。梵言特缚炎.特缚曳别。其特缚炎但名为二。即一名身中目一种二。泛言二也。即是一种二。今梵本言特缚曳者。即二名身中目二种二义。故令一种二言显二种二。与前特缚炎别。不尔有何别因。一种二言目二种二。声啭别故。
论。此二二种至显二二种。
述曰。由此理故一二之言。显二种二。此二二者。如文可知。何以为二二者。以此二种类各别故。云何各别。一系界种类别。二依思.惠种类别。三假.实种类别。四断时种类别。五上地起.不起种类别。六支.非支种类别故。七缠.盖性种类别。八语行.非行别。九通定.散门别。十通无漏类别。由此二二别。以一二言显二种二。
此即解颂中初一二字讫。第二二者。
论。此各有二至随烦恼故。
述曰。谓此各有二。一染。二不染。谓此四法各染.不染。其二无记随应配故。何以置此言者。以非如前善.染各唯一性不通染.善故又解。此言唯为简染。以瑜伽五十五等。说为随烦恼。恐同前唯染。故置通二言。
论。为显不定义至深为有用。
述曰。第三又为显性不定。故置此中二各二言。故此二言非解以前所辨诸法。深为有用。能别前故。
自下第二诸门分别。初有十二门。后准例指分别。
论。四中寻伺至圣所说故。
述曰。第一假实。寻.伺二假。五十五等定言假故。
论。悔眠有义至世俗有故。
述曰。前四说中初三师义。第一是假。五十五说是世俗有故。
问彼何故寻.伺言假。此二言世俗。所对别故。
论。有义此二至定是假有。
述曰。下第二师。其定是实。何以知者。五十五唯说寻.伺假有。不言此二假有。故知实有若尔何言世俗有随他相说。以说为痴分故。非言世俗便显是假。如惛沈等故。如前已成。
论。又如内种至世俗有故。
述曰。下以喻成。五十二说内法种子。简麦.豆等。其体实有。彼言世俗。但所对别。非言世俗一切定假。不尔内种即假有失。假法如无非因缘故。非是调然离识有体如心.心所。名为世俗。体仍非假。世亲摄论亦有此说。假非因故。
论。四中寻伺至粗细异故。
述曰。自下第二自相应门。寻.伺二法定自不俱。体俱思.惠。类俱推度。不可同体同用。粗细相违之法。而得并生。粗细异故。如上下受等。
问若寻.伺二不得俱生。如何大乘说有三地。有寻有伺等。以起伺时同时心.心所。即欲界有有伺无寻地。若唯起寻时俱时心等。应名有寻无伺等。若俱不起俱时心等。应名无寻无伺地。汝之三地应皆不成。二不俱起无此地故。为答此问故次论云。
论。依于寻伺至故无杂乱。
述曰。此同瑜伽第四卷说。其五十六亦有此文。依有寻.伺二法有染故。名有寻伺地等。约染以辨立三地别。不依现起。此简乃至生第四定中。许现起故。不依彼种。此简乃至生非想定。种犹有故。依染有无说三地别。故此三地无杂乱失然伏寻染以入中间。有伺无寻。不尔即与欲界无别。欲界无伺等时。伺等染未离故。如身在欲界。虽未离欲一品.或多。作不净观亦伏贪欲。后出观已或退不退。此亦如是。初定.中间虽同一系。要伏寻染方得有伺无寻地定。后出观时。或退不退起于寻染。亦非离初定一品.或多染方得彼定。少制伏故。非以品离。
其无漏定依于此地。及已离染彼三地法。是此类故亦名此地。不尔即成摄法不尽。更有异释。如枢要说。
论。俱与前二至互相应义。
述曰。寻.伺与悔.眠。俱得相应前二与自及与后二得相应义。行相不违故。然无四法一时并义。
论。四皆不与至非五法故。
述曰。第三识相应门。七.八如前说。悔.眠唯与第六识俱。非五识俱法故。所以者何。此二皆由强思加行方能起故。非任运生故。大论第一说梦意不共业故。恶作初起必与忧根相应起故。
论。有义寻伺至有寻伺故。
述曰。此第一师。悔.眠虽无有诤。寻.伺二法亦五识俱。亦彼意识故。论说五识有寻.伺故。五十六下说。问生第二定。或生上地。有寻伺眼等识现在前。云何此地无寻无伺。若不现前。云何于彼有色诸根。而能领受彼地境界等。彼论说五识有寻.伺故。
论。又说寻伺至谓五识故。
述曰。大论第五末说。寻.伺即七分别。谓有相.无相.任运.寻求.伺察.染污.不染污。彼以有相为首等故。杂集论第二末后。言任运分别谓五识故。此师分别谓在五识。非五识体即是分别。前以文证。此以理征。任运分别五识既有。故知寻.伺五识不无。然摄论第二。破上座胸中色物为意根。许五识有自性。虽无自性是寻.伺文。对法说为任运分别。故知五识亦有寻.伺。非直义通大.小。亦理中于是。
论。有义寻伺至不共法故。
述曰。此第二师。文有其四。一标宗。二引证。三会违。四总结。此即标宗。唯在意识。引证有三。一大论第一。说寻求分别。伺察分别等七分别。总十五种意不共业。大论第五言七分别是寻.伺差别。彼第一言是意不共。故知寻.伺唯在意识。
论。又说寻伺至苦乐俱故。
述曰。第二证也。彼第五复说寻.伺相应中。地狱寻.伺唯是戚行。触非爱境引发苦。与忧俱娆心业转。人.天寻.伺多分忧等。少分喜等。初静虑中所有寻.伺唯喜受俱。彼各别作。今此中总通人.天等五趣为论。又彼文云唯忧.喜二法相应。曾不说与苦.乐二法俱起。故知五识定无寻.伺。
若尔彼不说舍。寻.伺应不俱。不说苦.乐俱。即言五识定无寻.伺。不言舍受俱。寻.伺俱无舍。
论。舍受遍故至与苦乐俱。
述曰。舍受遍相应。彼论不待言。苦.乐不遍俱。何缘论不说。既不说有苦.乐。故知五识无。
问不说苦俱。即言五识无寻.伺。不说与乐俱。初定无寻.伺。
论。虽初静虑至总说喜名。
述曰。初定有意乐。而不离喜。即一喜受义说为乐。如对法七.及五十七.显扬二等说。以此义故总说喜名。即摄彼乐。欲界寻.伺。下地喜.乐。在识各别。体性相离何不别说。
前师问言。汝纯受苦处。彼与意苦俱。何缘亦不说。岂以不说即非苦俱。
论。虽纯苦处至总说为忧。
述曰。彼意地苦。与忧相似有分别故。总说为忧即摄彼苦。余趣忧.苦各在一处。势不相似。何缘不说。此即意中有苦受师义。
论。又说寻伺至义为境故。
述曰。第三证也。彼第五卷说。寻.伺二以名身等三法。及所诠义为所缘。非五识以名等。所诠义理为境故。由上教理故知五识定无寻.伺。
论。然说五识至非说彼相应。
述曰。此下会违有二。此初也。五十六等。说五识有寻.伺者。显多由彼起。非说彼相应。谓彼文说生在第二定以上起下识者。显彼五识。或除率尔心等。定由寻.伺俱意识引故。方可得生。非说五识寻.伺俱也。此即显五由彼意识起。若在欲界。定中耳识率尔起时。意虽同缘。不藉寻.伺俱意引生。上定亦与下界耳识俱时起故。五识余时多由彼寻等意识引。起自地五识故。寻.伺亦通初定有故。显由彼起。多由彼起。二种各别合为一言。其显由彼言。正会前师所引论文。其多由彼起。傍会设有初定已下。论说有寻.伺文。欲界率尔五识起时。虽意同缘。非必由意引。如定中耳识。大目犍连入无所有处定。闻象等声。岂彼意识有寻.伺也。若萨婆多。定后闻声即无是事。如前第五卷中广解。二禅以上准欲界。亦有率尔五识。不藉寻.伺意识引生。以境强至故。其等流决定由意有染.净心故。今合为论。故言显多由彼起。除率尔心故又解在初定。及欲界起眼等识。自地法故。起时自在。虽由意引五识方生。意识不必要寻.伺俱。多由彼起。生第二定以上。起眼等识非彼法故。必假寻.伺相应意识导引方生。定由彼起。
论。杂集所言至相应寻伺。
述曰。对法第二任运分别谓五识者。与大论第一说别。对法说任运即是五识。大论说任运是五俱意相应寻.伺。由此理故。大论说为意不共业。以五识中寻.伺无故。若五识任运即寻.伺者。如何是意不共业也。以五识亦有故。但言寻.伺有七分别。不言七分别皆是寻.伺。故无过也。复应准知问自性分别。摄论说云五识中有。对法第二说自性是有相。有相即寻.伺。故知有相在于五识。亦非意不共。如何别也答彼摄论者。随顺理门说在五识。以五识中无寻.伺故。对法说言自性分别是有相收非任运摄。故知五识无自性分别又解五识亦有。以摄论为正。自性分别亦有二种。一即是五识。二是意识相应寻.伺。意识相应寻.伺故。对法说自性是有相。有相是意不共业。自性不是任运所收。以五识故。说五识有自性分别。是非寻.伺。亦无过也。
论。故彼所引至定无寻伺。
述曰。总非前教为证不成了结上文。由此理故何故五识即是任运。意俱寻.伺方名任运答意俱分别多起寻伺。寻.伺强故以为任运。五无相应分别法故。五识体是任运分别。自性等亦然若尔即五俱意无寻.伺相应非任运设无任运亦复何妨七分别收法不尽故。或无五俱散意无寻.伺者。解深密.七十三。说五俱有一分别意识故。此违定中闻声等事。其七分别。对法第二.瑜伽第一.第五。及摄论等。诸门分别。如理应思。同别抄说其自性等摄法不同。并如别抄。
自下第四遍行中五受俱.不俱门。
论。有义恶作至通无记故。
述曰。以此恶作唯戚行转。故与忧根相应。不与喜.乐相应。通无记性故。与舍根相应。下论说言于无记法亦追悔故。与舍俱也。以非五识俱故无苦问若善.恶追悔亦通舍不答曰不然。恶作强思生善.恶。与忧必俱起。若无记追悔。即无记威仪.工巧心中俱。或于善染相续未位方与舍俱。故善.染时俱即无舍受。舍受亦通戚行。但不多分别故名为舍。非无戚行也。故恶作戚行得与舍俱。强思生故。非善.染舍可与俱也。与萨婆多别。彼唯忧俱。故离欲舍。此与舍俱。圣者犹有此解不然。违下文故。应说恶作多与忧根相应。舍俱起者是彼伴类。若无染.善者。无记亦无故。亦离欲舍。圣者起悔但是恶作。非体是悔。善中是厌。无记即威仪.工巧惠。忧根无故。悔离欲舍。离欲舍者行相粗故。世间离欲其种犹在。有漏离欲退.可起故。非如圣者亦断种故。
论。睡眠喜忧至中庸转故。
述曰。睡眠与欲界意识俱一切受相应。以睡行相通欢故喜受俱。通戚故忧受并。中庸故舍受俱。如次第配。
论。寻伺忧喜至意乐俱故。
述曰。寻.伺与四受相应初定意有乐故。然此师说寻.伺五无一向定义。以不言与苦欲界乐俱故。此即意识无苦师义。
论。有义此四至意苦俱故。
述曰。第二师说。此四亦苦受俱。意有苦故。悔增至三眠增至四。极苦之处亦有眠。寻.伺增至五受。俱起寻.伺。大论第五不言与苦.乐俱者。如前已会。此据实理。彼约别义。
论。四皆容与至不相违故。
述曰。第五别境相应门。皆五得俱。能缘行相。及所缘境。不相违故。
论。悔眠但与至轻安俱故。
述曰。自下第六与善俱门。初二唯与十善容俱。欲界无轻安故。前第六卷善中。虽有异解欲有轻安。无是正文。故今据后说。设许亦有亦无轻安。非定引生故。寻.伺十一俱。增轻安故。有人云。三藏言。西方有二说。一云未至定有寻.伺。非根本地者不然。寻.伺支非未至故。论有诚文说初静虑也。
论。悔但容与至贪等细故。
述曰。自下第七十烦恼俱门。悔行相粗必独生。染分不与贪等九法并起。唯无明相应。贪等行相细故。此据多分不许余俱。下文邪见悔修定。则说与俱邪见与瞋俱故。悔亦与邪见.瞋俱。此文不尽理。又先行施后生追悔。悔与贪俱。有言我何意作此事。即分别我见亦与悔俱。合瞋.邪见.贪.我见得俱。此中约粗相不得又解必不得俱。与悔间起非必相应问忿等独头生许慢等俱起。恶作别头起。应贪等俱生答忿等瞋等分。如本得相应。恶作别有体。非与贪俱起。何故忿等各别起耶。于自十中各别起故。
论。睡眠寻伺至不相违故。
述曰。此三与本惑并得俱起。如大论第七染污分别说。设追悔往恶而自邈责。恶作亦不瞋俱。与恶作间生实不俱起。设说俱者间生名俱。后三种十皆俱。所缘.行相俱不违故。
论。悔与中大至皆起彼故。
述曰。下第八随惑俱转门。悔中大俱。遍与不善染心俱故。与忿等十不得俱起。各自为主。如忿等十自不相应。眠等三法二十皆俱。于梦等中皆容得起忿等法故。
论。此四皆通至亦追悔故。
述曰。第九三性门。于中初总。后别。四皆通三性。如五十五.五十八。对法等同。此中恶作何以通无记。以于无记业亦追悔故。于无记业虽不定起无记之悔。起无记悔必依无记业故问何故显扬第一。恶作染.不染。善.不善。不言无记彼顺小乘故。多分起故。唯说忧俱者故。
论。有义初二至有寻伺故。
述曰。下第二别释中性门。悔.眠唯生得善。恶作行相粗而体鄙。其方便善体必微细。殊胜法故不通方便。睡眠昧略故非方便起。故于闻.思位中虽有起者。而非加行善。加行善间起故。设睡眠中而缘法义。但生得善非强思生。任运起故寻.伺二种通加行善。于闻.思.修三位皆有寻.伺故。闻所成等者。显因闻所成诸法皆是此故。若唯言闻惠。即狭劣也。
论。有义初二至有悔眠故。
述曰。闻.思等位悔作诸恶。于眠等位思择义故。
次应辨染。以见.修等后自有门故先不说。
论。后三皆通至解粗猛故。
述曰。染谓有覆。净谓无覆。于染.净二无记。眠等三皆通。即欲界修道二见俱有眠等故。初定有寻.伺故。恶作非染无记。以解粗猛故。不与二见俱。染必不善故。
论。四无记中至非定果故。
述曰。染无记中。无别相故略而不说。净四无记中。悔唯是威仪.工巧二法。威仪.工巧二法。四无记中是中二故。谓异熟为第一。变化为第四故。以彼恶作行相粗猛。不与业异熟心俱。非定果故。亦不说与变化心俱此说异熟有二。一谓业果。即此中说。二谓法执。亦通染故。此不说之。前说染无记不通恶作故。其余无记心。虽不缘威仪等。亦是彼摄。非异熟生。此中说言恶作不通异熟性故又解彼不缘威仪等。心法执皆异熟无记。亦恶作俱。此中且据业果者说。应勘诸论。佛地二障中等文。
论。眠除第四至亦得眠故。
述曰。眠非变化心俱。非定引生故。增异熟心俱者。眠中亦有住异熟故。此异熟生心非实异熟。寻.伺亦然。不与第三第八识中文相违也。
论。寻伺除初至名等义故。
述曰。除异熟心。异熟心解微劣。不能寻求伺察名等法故。大论第一七分别中说。不染污分别此有善.净无记。善谓随与一信等善法相应。非谓信等别唯起一。此总举善。随设与一即名为善。不染分别故。彼说净无记与此同。此文但说不与业果异熟心俱。非法执类异熟心也。彼可与俱。
自下第十界系门。有三子门第一子门。明界所系。
论。恶作睡眠至皆静妙故。
述曰。二唯欲界。所以者何。以余二界妙故无有。妙者胜义。若身有疲极忧根等故方有眠.悔。彼无此等。故名为妙。其后寻.伺及初定者。以余上地皆是静故。寻.伺嚣繁非静。非静故静处无有。或静及妙皆通二种。
第二子门上下相起。
论。悔眠生上至亦起下上。
述曰。二法生上不起下者。极粗恶法故。无所用故。不假起故。上不起下。其邪见者悔修定者。是本有位。诽谤涅槃。色界中有无容起悔。此不违下又解即色界中有起悔。亦是生上起下。今据多分。及生有故言无也。此二非上地所有。不说下起上寻.伺通二地。下得起上。上得起下。欲界入初定名下起上。第二定以上至第四定。起初定及欲界邪见。辨无色界起下色欲界润生心等。故名上起下。
论。下上寻伺能缘上下。
述曰。第三子门。下上寻.伺互得缘上下。境界宽故。欲界者缘上二界。色界者缘上下二界地。
论。有义悔眠至极昧劣故。
述曰。第一师有义。悔.眠不缘上。以此恶作行相粗近。其眠行相极昧略故。无有梦中缘上界故。或缘上名非缘上地。
论。有义此二至所更事故。
述曰。第二师说。亦缘上界。有邪见者悔修定故。悔得缘上。亦通增上慢邪见中有中谤灭而悔修定。即是生上亦起下悔。前文约多分。此据实义又解彼时极促不容生悔。此据本有位邪见.悔俱故。无生上起下悔失梦能普缘曾所更事。所更事中通上地法及定等故上烦恼等皆以三界分别此理。故应生上起下恶作。谓中有中起邪见者。悔先所作事。论不许悔与九本惑俱。故邪见时无容起悔。即是别时起得此悔。非与谤灭心俱。故不相违又解据实。亦邪见俱。及有嗔俱。论据多分不许与邪见.嗔等俱。许俱义稳。
下第十一学等三门。
论。悔非无学离欲舍故。
述曰。以离欲时要舍彼故。第三果等。于无记事等要不追悔。已审决故。若尔岂无悔先身作恶等耶。此即是厌。非谓悔也。无记设悔。即工巧等惠。悔随忧根有无。行相同故。如彼虽有愁戚。或是舍受等故。说是学者。顺诸有学有为善法皆名学故。
论。睡眠寻伺至皆无学故。
述曰。皆通三种。善法欲以去皆名为学。无学身善法皆名无学。故对法第四。六十六.五十七中皆通此说。不能烦引。
论。悔眠唯通至势力起故。
述曰。十二见等所断门。分为二段。初解悔.眠。后解寻.伺。此初也。初二悔.眠。通见.修断不通不断。论有唯言。小乘唯修断。今通见断者。亦邪见等势力起故。缘见等生故。
问苦根非无漏。无学成就名不断。睡眠应亦然。
论。非无漏道亲所引生故。
述曰。谓苦根在五识。由无漏后得智位引。或引后时五识等生。非悔.眠二有此义故。
问忧根虽非无学。二十二根中仍名不断。何恶作等不如是也。
论。亦非如忧深求解脱故。
述曰。其彼忧根。五十七说随顺行相。深求解脱故不同恶作。忧根许为三无漏根故。如对法第十。
论。若已断故至非所断摄。
述曰。六十六说。无学身有漏一切法。皆名非所断。皆已断故。何故今眠不言非所断。以此义故眠亦是非所断。据求无漏无漏所引即非非断。恶作虽悔先恶求涅槃等。然不深求。行相浅故。不同于忧故深言简又解此据多分不得者。有求出世深生悔故可名不断。若无漏引名为无漏。眠虽亦然。远引生故。但非亲引。故亲言简。
论。寻伺虽非至非所断摄。
述曰。下文有二。初总。后别。此文总也。二法虽非无分别智真无漏道相应。名无漏引。或加行时引无漏道故。从后得智之所引生。俱时引故。亦通非断等。此解即通无漏师义。后解虽非正智。及后得俱真无漏道。而能引彼如忧。从彼引生如苦。亦通非断。后解即不通无漏师义。
论。有义寻伺至是分别故。
述曰。下别解也。非所断者。于五法中唯分别摄。唯有漏故。论决判彼是分别故。大论第五说寻.伺决择四句云诸寻.伺皆分别。有分别非寻.伺故。今以为证。
论。有义此二至寻求等故。
述曰。于中有三。一证。二理。三会。此初也。亦五法中正智所摄。显扬第二等说正思惟是无漏故。宁知思惟体即是寻。显扬第二.大论第二十九。皆云彼正思惟能令心寻求.极寻求.趣入.极趣入等故有等言。寻求者寻也。
论。又说彼是言说因故。
述曰。对法第十。及十地论第一等。说正思惟是语言因。故知寻通无漏。寻既尔。伺亦然问既引十地论初卷等。云是语言因。宁不引彼三请中第一。云何故净觉人念智功德具等。彼论解云觉者觉观语言因故答若依梵本。毗咀迦是寻。僧羯腊波是思惟。彼十地论言僧羯腊波。但是思惟。亦无正字。何况是寻。即翻译家增觉谓观等也。故引不同。彼但应言净思惟也。
论。未究竟位至亦通无漏。
述曰。下立理也。此显在因不在佛果。二乘圣者.十地菩萨。于能治药。所治之病。俱不能遍了知尽故。于后得智中为他说法。必须假藉寻.伺二法。与佛稍别。佛无功用说故。八地已去虽无功用。果未满故有任运功用。故不同佛。又功用有二。一自利。二利他。前八地已去皆无。后八地已上犹有。七地已前二用并有。八地已去无功用者。无自利用任运入地。非于利他亦无功用。佛二俱无。故说法时不假功用。有正思惟体即是思。不名为寻又解十无学中。佛无正思惟支。以无寻故。前解为胜。八地已去无漏观心既相续转。无寻伺者由何寻.伺发有漏五识。此亦不尔。如定中闻声。意无寻.伺亦引耳故。故知如论但说法须既说寻.伺是语遍行。佛无二法如何能语。此随转门说为遍行。大乘不尔。唯心遍行是实遍行。身.语二行非遍行也。故此二种亦通无漏。三行等义如枢要说十地犹有。初地已去起无漏者。至金刚心时与彼心一时不行。得胜法时劣不行故。唯后得俱。非正智者。以七十三说思惟真如不观真如等故。四句为证。
论。虽说寻伺至亦有分别故。
述曰。下会违也。虽说寻.伺必是分别。而不定说于五法中唯属第三分别。以彼五法后得正智中亦有分别故。分别有二种。一有漏心名分别。即五法中分别。二缘事名分别。即后得智亦名分别。或立三分别。二种如前。第三更加遍计心名分别。然大论第五解此二。是三界心.心所法名分别。虽据有漏作论。不言唯故。今于此中第一师说寻.伺体唯有漏。即无漏初静虑支阙无寻.伺。若准第二师说。十地二乘因中有无漏初静虑五支。至佛便无。但即思.惠。然无粗细不可说为能治支地。此义应思。于禅支中极须分别。如枢要说。
论。余门准上如理应知。
述曰。缘有无漏.有无事等皆准为之。
就别解六位心所中。上来别解讫。自下第二总料简之。心所与心为一为异。
论。如是六位至分位差别。
述曰。于中有四。一问。二答。三征。四释。此双问已。
论。设尔何失。
述曰。此论主答。设许二种俱有何失。
论。二俱有过。
述曰。下第三征。初总。后别。此总言过。
论。若离心体至说唯有识。
述曰。下别难也。二关征此。难离心说有实体。其楞迦师。中百论师等。或经部妙音等亦然。如前第一卷解。彼虽不言一切心所并无。然有少数依心分位立差别故。总为此难。如俱舍解触支中叙经部计。婆沙等叙妙音等计。说唯有识。即摄论第四所引十地经第六地。楞迦亦有。如前引讫。不说唯有心所故。
论。又如何说心远独行。
述曰。摄论第四颂。云远行及独行。无身寐于窟。调此难调心。唯说于心不言心所亦远行故。此略颂也。
论。染净由心。
述曰。无垢称经。心垢故众生垢等。如前第四卷十证中第十证已引讫。彼亦不说心所为有。
论。士夫六界。
述曰。四大.空.识能成有情。不言心所成有情故。五十六说。此密意说。唯色.动.心所三法最胜所依。故唯说六。处处经说。通大.小乘有。
论。庄严论说至无别染善法。
述曰。此意难云。许心似二现。谓已成立心现似见.相二。或现似能取。及所取讫。此即牒已成义。
如是似贪等。谓牒指义。故言如是似贪等者。谓心复变似贪.嗔等一切染法。或似信等一切善法。此中似言似心外所计实二分等法。故名为似无别染善法者。谓心变似见.相二分。二分离心无别有法。复言心变似贪.信等故。贪.信等离心之外无别染善法。体即心也。如二分故。言心变似故。故知从心变似贪.信等。非别有心所。初以经证。后以理成此离心有所难。次离心无所难。
论。若即是心至非自性故。
述曰。若但心分位如觉天.经部等者。如何圣教说与心相应。十卷楞伽颂第九.十卷。皆有相应之言等故。若心所即心。不可言相应。相应者必与他性非自性故。如对法第五相应品等说。自性二体不俱故。及五十六说他性相应非自性等。
论。又如何说至如日与光。
述曰。如日与光意说有异。离日轮外有光明故。如日所放千光明也。此楞伽经十卷成者。第七卷中五法品说。
论。瑜伽论说至与圣教相违。
述曰。五十六说复如何通。彼颂言。五种姓不成者。彼言且说五蕴性不成故。彼觉天等言非别有所。但心前后分位别故说有五者。是诸分位相望。有无皆成失故。有诸分位作用别者。由相异故体亦应异。离体无相故。若无作用别者。如何可言分位别故立五蕴也分位差过失者。彼论又言。不应谓如六识分位说其差别彼计六识体一。而所依分位别故说六识。此蕴亦尔者。不然。设许六识无别六体。六识依.缘皆各别故可说有六。今此心所所依.所缘一处可得。故成非理。若谓一识有前后转变说有五者。不然。非色法故。无色无转变可如乳等前后变异故。色法无依.缘可有转变。心则不然。如何有转变。此计前后分位别立因缘无别故者。谓现在一念。有种种行相不同。既唯一识无心所者。有何差别因缘。令一识有多行相分位差别。此难一念分位变异。设多念变异。根.境相似因缘无别。亦成过失与圣教相违者。彼论引云。如经说言贪.嗔等法染恼其心。令不解脱等。彼有问答。若起贪心俱时无识。则贪无有所依染心。由此贪心但是能染非所染故。若谓前心是识。后心是贪.染前心者。无差别故。谓前心亦缘此境。后心亦缘此境。无别因缘。如何前是识。后是贪染。又复经言触俱受.想等。又言如是诸法和合非不和等。如前已引。显扬第一心所中亦有。又经说灯明喻等。勘楞迦下三卷颂中亦有。然长行如前引。又违三喻。谓乳.酪.苏等。即彼所说。粗四大种以之为我。此在欲界四大粗故如乳。有色意生。即是色界色化生故。渐胜如酪。无色想生。即无色界转胜如苏。如是等经岂唯有色。或唯有心。唯有想也。故六界经等是密意说。种种质彼广如彼说。以上并是与圣教相违。即五经也。
此等第二难。今答之云。
论。应说离心至说唯识等。
述曰。下释有二。初俗。后真。此下俗也。离心有所。何故说唯识.心远独行.染.净由心六界之中唯说心者。以心胜故说此唯识等。如何胜能为主能为依。行相总恒决定。非如所等有时不定。五十六云。说六界者。唯显色.动.心所三法胜所依故。色所依谓四大。动所依谓空界。非无为。有情色动必以为依。谓空界色。此在内界不取外者。由内身中有此空界故。所以有动故为动依。心所所依。谓心。故今总言以心胜故唯说于心色.心之身依空动故。又次前引乳等喻经应为返质。
此即通以前第一难中经违讫。次通庄严论说似贪等者。
论。心所依心至非即彼心。
述曰。以诸心所依心方起。依心势力生故。说心似彼贪.信等现。非说彼心所体即谓是心。遂言无别染.善法等。除此心所似贪等法。无别心外实染.善法。非谓所似贪等亦无。似有二义。一无别体。由心生故说之为似。变似二分现者是也。二虽有别体。由心方生为依胜故说之为似。即贪等是。今颂总言似者。通此二故。非一为例。
此则别通第一难经讫。次总通第一难中经等。
论。又识心言至恒相应故。
述曰。言心识者亦摄心所。前经可知。庄严论言许心等者。亦摄心所以恒相应故。若尔贪.信等。既入能似心聚之中。所言似贪.信等者是何。总心聚中贪信等法。亦别变似贪.信等现。以义说之总.别聚异。谓总心自能似二现。即心自证分。似自见.相二。俱时贪等自体分。亦现似贪等各二现义。故其总许心聚之中。心所亦在其中。然但说心变似二现。说心所法似贪等现。以心胜故。不过染.净二位中故。其无记法有顺染者有顺善者。故此总言亦摄无记。如诸部中执无无记。其山.河等既有所顺。即唯善.染。此亦如是又解心所不离心故。许心自体既似二现。如是心所自体分染者。似贪等二现自体分净者。似信等二现。离自体.及所似贪等外无别染.善法。
论。唯识等言至皆无有失。
述曰。总结前义无相违失。或此后通但通前经。非解后论。
论。此依世俗至真俗妙理。
述曰。下以真释。今此所说四世俗中第二道理世俗。若依胜义者。即四种胜义中第二道理胜义。依因果理不即不离。心所为果。心王为因。法尔因果非即非离。又约第三胜义依诠显旨。若约能诠八依他别。八非定即。若同二无我。八非定离。第四胜义既绝心言。何即何离。且是依第二俗。第一真。以辨八别。若偏对第二胜义。非即.离亦得。又即推入第一真中。亦非即.离。理稍殊胜故。虚幻法故。何有定离。八作用别亦非定即。或是第四胜义所摄。如八识中解。不可定说。如何可言若即。若离。诸识亦然。八识皆应不可定说。至下此卷中彼文自会。
论。已说六识至现起分位。
述曰。问虽但有现起分位颂中义有所依俱转。现起相显。依俱隐故。自前第五卷已来。解第三能变。彼第二颂已后至此已前。明与六位心所俱讫。今明第七门六识共依。第八门六识俱转。第九门起灭分位。有此二颂。此结前生后寄问征起。次举颂正答。后释本文。
论。颂曰至睡眠与闷绝。
述曰。依止根本识者。此句通下第六识。二俱依止第八识故。显其共依。然依止有二。一依种子第八识。即是因缘亲依。达磨经中无始时来界也。二依现行第八。即是增上缘依。即达磨经中一切法等依也。言六转识皆依本识种子.现行而得现起。五十一说。由有阿赖耶识故执受五根。乃至由有此识故得有末那。第六意识依之而转等是也。下长行自解此句。总通六识。或俱.不俱二句。释俱转。余明起灭分位差别。第二颂中及无心之言。通下四位。由下四位不言无心。乱有心故意得起失。
论。曰至生根本故。
述曰。下长行中文分为二。初正解颂文。后是故八识一切有情下。总料简前三种能变。初中有三。初解所依。次五识者下。解俱.不俱相。后由五转识下。解起.灭分位。此即初也根本识者。阿陀那识。以与染.净识为依故。净即无漏。至二乘.菩萨等位通故。言阿赖耶者位便局故。言根本者。生之由始。义同大众部根本识也。
解第一句下三字讫却解上二字。
论。依止者至为共亲依。
述曰。七转识中前六转识。除第七也。以第七识缘恒无碍。又于彼文已明依彼转缘彼故除第七又解第八.七识并明断有漏分位此六转识但明起.灭分位。不言断有漏分位。第八.七一切时行显。今六识亦有断位影显文也。下转依中自当解故。此前六识以根本识为共依。即现行本识也。识皆共故。亲依者即种子识。各别种故。
即此一句通二颂讫。自下第二解诸识俱不俱相。
论。五识者至故总说之。
述曰。五识者。牒颂也谓前五转识。显是眼等五根所生之识也。何以一处而总言者。种类相似故总说之。一谓俱依色根。二同缘色境。三俱但缘现在。四俱现量得。五俱有间断。种类相似故总合说。即是第二句上二字。
论。随缘现言显非常起。
述曰。随缘现者。牒指颂也显非常起者。显五识随缘方能现起。非是常生。缘非恒故。第六虽亦随缘方现。时缘恒具故不言也。至下当知。由此五识多间断故。
问何者为缘。
论。缘谓作意根境等缘。
述曰。若小乘五识有三类。即以五.四.三缘而生。今大乘稍别。眼识依肉眼具九缘生。谓空.明.根.境.作意五同小乘。若加根本第八。染.净第七。分别俱六。能生种子。九依而生。若天眼唯除明.空耳识依八除明。鼻.舌等三依七。复除空。以至境方取故。第六依五缘生。根即第七也。境一切法也。作意。及根本第八。能生即种子五依生第七。八以四缘生。一即第八.七识为俱有依。无根本依。即为俱有依故。二以随所取为所缘三作意。四种子。故有四缘也或说第八依四。第七依三。即以所依为所缘故。此据正义然若取等无间缘。即如次十.九.八.六.五.四缘而生。即所托处皆名为缘。故有此别。故论言等。
论。谓五识身至有顿渐故。
述曰。但由五识内托本识。即种子也。外藉众缘方得现前。以虽种子恒。外缘合有顿.渐。起五。或四.三.二.一识生故。或五至一生不定故。或俱.不俱。七十六.解深密说。广惠。阿陀那为依止。为建立故。若于尔时有一眼识生缘现前。即于此时一眼识转。乃至五缘顿现在前。即于尔时五识身转等。故五识由缘具不具故生有多少。或俱.不俱。
论。如水涛波随缘多少。
述曰。彼解深密等说。广惠。如大暴流水。若有一浪生缘现前唯一浪转。乃至若多浪生缘现前有多浪转。诸识亦尔。如暴流阿陀那故。乃至诸识得转等。此以五识喻于涛波。本识喻暴水。
论。此等法喻广说如经。
述曰。如解深密等言。彼经唯有五识。此论亦已例同彼讫。唯有喻中彼更有一。谓如善净镜面。有一影生缘现前唯一影起。乃至多影应知亦然。故此言等等彼镜喻。今此应言此法喻等。以法中无等故。此通说总致等言。前之七识皆似涛波。独说五者。五俱定有第六。七恒生故。
自下第三解起灭分位。于中有二。初解意常现起。后解除生无想天等。初中二复次解。将明第六常现起故。却结解五识由缘故生不生。
论。由五转识至不起时多。
述曰。即眼等也行相粗动者粗者唯取外境。动者浮嚣之义又粗者行相易知。动者由缘外境数加转易。乃至佛果五识势与因同所藉众缘。如前已说时多不具。以缘多难辨故。不可恒具故。起时少。不起时多。
论。第六意识至有时不起。
述曰。虽亦粗动亦者。显不定义。谓亦五识。又显自识行兼有细。以粗亦细也。又显与第七.八识行相异。彼微细沉审故。又所藉缘少易辨故。无时不具若尔何故不一切时如第七.八相续生耶答由违缘故有时不起。何者是违缘。即下五位。或厌于心。或异缘碍遮识生起。故名违缘。
论。第七八识至令总不行。
述曰。第七.八识。行相恒内.缘.一类沉审。起藉缘少一切时有。以行相细故无缘碍令总不行。总不行之言。谓第七识无漏.灭定违。染一分不行。非体总无也。又但可令转变。非总不行。故与前别以第六识粗动故。亦为缘碍。此即第一翻解常现起言。以八识相望不同前五。复异后二名常现起。取次第二翻下文。云由斯颂中。不说此第六随缘现。于此第一翻解末。亦应说之。彼双结故。
论。又五识身至现行时少。
述曰。第二翻解也不能思虑。无寻.伺故。不能自起藉他引故。缘粗事故唯外门转。唯缘外境不内缘种.根.理等故。有此所以起藉多缘。境界皆定各有限故。由所依等或阙等时。故断时多。现行乃少。
论。第六意识至此随缘现。
述曰。自能思虑。有寻.伺故内外门转。缘理.事等故。根.境等法所藉缘少。一切时具无有不足。自能思虑。非如五识起藉引生。不假多缘。唯除五位常能现起。故断时少。现行乃多。由斯颂中不说第六意随缘现。但言常起起时多故。五识起少故。颂中有随缘现言。此师意者。此颂中但明六识行.不行。何劳对七.八。前师对八.七识。解内外门中。不得约理以为内门。以八.七识与五同故。此第二师内外门以理亦得为内。方第六故。于二解中第二为胜。
自下第二解除生无想天等下三句颂。于中初问。次答。后总料简。
论。五位云何。
述曰。问生下也。
论。生无想等。
述曰。答中有三。初举颂总答。次别解五。后总结之。举第二颂中下之三句以答所问。等言摄故。
论。无想天者至名无想天。
述曰。自下第二别解五位。于中有三。初解无想天。次解二定。后解睡.闷之位。于无想天文中有五。义即有七。一显得名。二灭识多少。三诤一期有心无心。并出体并性。四显处所。五显彼因。此即第一解得名也厌粗想力者。谓诸外道以想为生死之因。今偏厌之。唯前六识想。非第七.八。故言粗想。细想在故生彼天中者。生第四禅广果天中。别有高楼受此果故。前之六识名不恒行。数间断故。
违不恒行心及心所者。显六转识灭全不行。非如七.八无不行故。若六识皆灭。何独名无想。想灭为首。于加行位唯偏厌之。故言为首。首是头首。先首义故。名无想天。
论。故六转识于彼皆灭。
述曰。此即第二灭于六识。七.八微细彼不能知故不灭也。虽总言六。远三近一。
论。有义彼天至无转识故。
述曰。自下第三一期有心无心三解。此第一师。一期生.死俱无六识故言常无。非少有故。常者一切时义。圣教说彼无转识故者。即对法.显扬.五蕴皆言无想无心。此中亦说第六意识生无想天竟不起故。虽不定言一期皆无心。然总说生彼无第六识心故。生死无心也。若不尔者论应分别初后有心。中间无心也。
论。说彼唯有有色支故。
述曰。瑜伽第十说言。问于一切生处。及三摩钵底中。皆有一切支现行可得耶。答不可得。谓无想天.灭尽定.无想定中。唯有色支可得。非无色支。生无色界唯无色支可得。非有色支。此依六识。故知彼处一期无心。
论。又说彼为无心地故。
述曰。瑜伽第十三卷。说六种名无心地。谓二无心定.及无想天.睡眠.闷绝.无余涅槃。既以此天例同二定。明非有心。非有心时名二定故。以此为例明亦无故。此师解五十九。云异生以缠润生者。据多分说。非谓一切。如说见谛以随眠润。初二果者以现行润。此亦如彼。不应征诘。又解五十六。云后想等生便从彼没等者。即说死后中有初心想正生时。名想生已。即后想生时。是死已便从彼天没。故非未没时言为便。故异生润生有唯种子。如此外道命终时等。
论。有义彼天至润生爱故。
述曰。下第二师。初生无心同前师说。将命终位要起转识方始命终。所以者何。五十九说异生以缠及随眠润生故。故对法第五。说诸异生九种润生心。必起现爱故。
论。瑜伽论说至从彼没故。
述曰。瑜伽五十六说。彼谓后想生已是诸有情从彼天没。故知末后必定起心。起心之时名想正生。至中有位名为生已。生已之时便从彼没。五十九说异生以现行.种子润故必起心。便从彼没者。其想生已方从彼没。是此意也。非入中有方始起心。中有有心何劳彼说。
论。然说彼无至非谓全无。
述曰。下会论文。对法等说不恒行心及心所灭者。非谓末后位。谓彼但依中间时说。非谓一期全无六识。此即兼解唯有有色支讫。非谓末后无爱支。故虽与无心定为喻。然长时相似。故得为喻。
论。有义生时至润生烦恼故。
述曰。第三师说。末后有心同前第二所解违论亦如彼说。唯初生有心与前师别。此言初生亦有识故。亦死时也。然上座部等。说彼中有亦无有心。恐此前师亦作此计。故说中有末后有心。大乘中有生支摄故。彼中有末心。必起润生烦恼故。无想天亦有心也。彼云中有彼处摄故。第五对法等说中有末心亦唯染故。
若诤生有有心者今为量云。
论。如余本有初必有转识故。
述曰。此意说言。彼天本有初位。必有转识起。天中本有之初位故。如余天趣本有初位。法尔受生必初有六识。此非生有。谓在本有初位。然非即次生有后第二念时本有之第一念心也。谓一期本有生三分分之。第一位名初位。不尔卵生等本有初念。非必有意识故。摄论无性第三。亦说初生有心。势与此同。
论。瑜伽论说至从彼没故。
述曰。第十二卷解无想定中说。若生于彼唯入不起。即证初生有心。其想若生从彼没故。即证将死有心。
既举论文。次举难曰。
论。彼本初至乃名入故。
述曰。彼天本有初若无转识如何名入。要先有后无乃名入故。非先未有心可言入无心。先已入讫何假言入。又非中有末可起报心。报心灭时名入无心。诸论皆说彼中有必起爱润生心故。
论。决择分言至名无想故。
述曰。此中辨报体并显性。五十三卷解无想天云。由此因缘所有生得心等灭等此言显何义。
论。此言意显至说名无想。
述曰。此显彼天本有初位。有六转识报心暂起。宿习无心定因缘力故后不复生心。由此生得第六报心灭故。引起异熟无记无心分位之时。名彼无心报。依止本识此转识灭分位差别说名无想。如前第一卷。虽有二解。今准此文。唯于第六心灭上立无想。
论。如善引生二定名善。
述曰。此以喻成。如二定前善心引生种子名二定。二定名善随能引心。故此亦随生得无记心灭故。彼果名无记。
论。不尔转识至转识暂起。
述曰。彼处转识三性不行。若初生时即已不行。如何可言唯生得灭。设非唯无记。三性心生便名生得者。此即仍是初生有心故。对法第四。云生得无记谓无想报。故唯无记彼本有初位转识暂起暂起者。四识中起何识。此但言转识不别出故有说亦起眼.耳等识。此亦不尔。有何因缘应唯起身识及第六识。受彼果故。暂生即灭。何假起眼等识见色闻声等。义虽知尔起将为胜。如萨婆多亦许多时故。此虽许有心。即显报体及无记性。
自下第四处所系地。
论。彼天唯在至异熟处故。
述曰。此受无想处第四静虑。此总言也。即彼凡夫第三天处。下诸天处其想粗动难可灭故。有变异受未可尽故。第四静虑下二天亦然。非是凡夫下中熏习有色身处。可受殊胜无心果故。下非殊胜故不可生。不于五净居.无色生者。上无受无想异熟处故。谓五净居唯圣者居。非外道所生。彼不知故。无色无身。无似彼涅槃之乐。受色身果处故。
论。即能引发至异熟果故。
述曰。自下第五出此报因。如前第一卷解。然今即是定前能引无想定思能招彼果。即显一思感总.别报。同瑜伽五十六说又解即是能引定思。至无心位为定之时。招彼第六别报异熟。前明利思能感总报。有心.无心二因果别故又解此说微微心招别报。若前微心明利故招总报。前说即许一思招二报。亦得有心.无心报。一业尚得色.非色报。理不遮故。后解二业各别。欲显定因感别报。前明利思感于总报。此会前唯有有色支言。此据六识中间多时不行。非谓八识。设云一期此同小乘。彼命终已当生何处。大乘无文。俱舍论云。若从彼没必生欲界。先修定行势力尽故。不得生彼自处。及下三禅。不造下三定因。及前势力无故。于彼不能更修定故。故不生上地。如箭射空力尽便堕。生彼有情必有欲界顺后受业。如生北洲者。生天后业等。此义意言。由前在此修定之时。定前必作欲界善业。或谤释种涅槃故。必生欲界也。今此不同。彼唯生报。可作是言。此通后报。如何必有欲界顺后受业。故知生彼既通生.后.不定。明命终已生下三定。及下欲界。皆无有失。但不生上未曾修故。生彼定中下三天处。更无失也。
论。及无心至故名无心。
述曰。自下第二解二无心定。于中初总解。后别解。此即总也。解第三句颂及无心二定。谓无心之言通下四位。其睡眠等皆通有心。故无心言简之。虽牒一句。然先解二定。逐文便故。以四位俱无六识故名无心。不言唯于无想天无心。故知二定无心也。但彼唯有一处。无相类法故不言无心。此下四位有滥有心故须简也。
自下别解二定为二。
论。无想定者至故亦名定。
述曰。此下别解。文虽分六义有十一异生者。一显得人。圣厌之故遍净者。谓第三禅天。第四禅以上贪犹未伏。二显离欲也出离想者。三显行相。即作涅槃想也不恒行等灭者。四显所灭识多少也想灭为首等者。五释定名也。谓有心定令身.心俱平等名安。怡悦名和。今无心定由定前心力。令身平等.和悦如有心定。亦名为定。义与彼等。此体如前第一卷说。依二十二法灭上假立以上总是第一段文。有五义也。作何伏染而入定者。瑜伽第十二说。问以何方便入此等至。答观想如病如痈如箭。入第四定修厌背想作意。于所生起种种想中厌背而住。唯谓无想寂静微妙。于无想中持心而住。如是渐次离诸所缘心便寂灭。显扬第一亦作此说。即以六行伏惑之法入此定也。此中释名如第二卷疏。不同俱舍云或无想者定。或定无想名无想定。
论。修习此定至定当中夭。
述曰。下第二文第六义。三品修别。下修必退不能速现前。有即命终者。以论下云通后报故。若不命终而还得者。由许有退进还得故。后生彼天不甚光净。形色不甚广大。不甚之言于下通故定当中夭。不满五百劫。此果虽受四百劫已来仍此品摄。或多分者是中品摄。少分劫者是此品摄问若退已生色界彼方坐得。生彼之时光净等不答曰不甚如前此品摄故。退性下性故。
论。中品修者至而不决定。
述曰。中品修者与前少别。其文可知。现不必退。不定中夭。设中夭形色量别。此有二解。一据形色量与前别。虽寿量少于前者。仍此品摄。二云或多分寿者。是此品摄。
论。上品修者至后方殒没。
述曰。其文可知。然约修时。及当来果以辨三品。此约三根为三无失。或根不定。但修有三。如五十三说三品修同。然此受果通立.坐.卧。唯无行者。因修尔故。
论。此定唯属第四静虑。
述曰。自下第三文第七地系。彼第四定方便引故唯彼系摄。何故唯在第四静虑。说此果所以。即说定所由。如前说故。如又毗婆沙一百五十二。有二定依地之义大广。
论。又唯是善至由前说故。
述曰。第三段中第八义也。善定引故唯善非在上.下地。与前报说义同也。此释唯属第四定因。
论。四业通三除顺现受。
述曰。第四段文第九义。四业分别。显扬等立第五业。此中四业同于对法。彼据别义亦不相违。于不定中报时定不定别出故通后报者。色界后起方受此报。地地重生后得无失。无文违故。处则不然。前欲界定是何报耶。若欲界退失。一切定皆名不得。即命终此报不受故名不定报。既言通退。与小乘别。故报亦别也。
论。有义此定至极猛利故。
述曰。第五文第十义者。有义虽通后报。唯欲界起。上界无外道说法力故。惠解不如人故。明六天亦不起。此师设上界不起亦成后报。欲界退失复定还得故。若退已生下三定。必不能起。无外缘故。惠解劣故。五十六说先于此起后于色界受报。不言后于色界起定也。
论。有义欲界至究竟故。
述曰。此第二义。欲界先修。色界除受果处余下一切地。或一切处皆能重引现前。瑜伽五十六说。先于此起者。先起此定也。后于色界者。后起此定也。于第四静虑当受彼果者。出受果处也。即后于色界受。二师引别。前师属果。后师属定。故二诤也。然既通后报。即色界重现前为胜。前师云。欲界今生退后生更得。不退前定。即名后报。何劳生彼。故二力齐。后起家不于彼天处者。以至究竟故。第四定中三处为起不起。今此言除无想天。不遮余处故得起也。虽知离染诸地皆然。但由熏修生上诸处别别不同。故下三处亦得此定又解下处不得。离染齐故。若起下染定不生第四禅。若离下染即得彼定。故下天处无得定义。以退此定必起下染。不尔如何说名为退。
论。此由厌想至非圣所起。
述曰。下第六文第十一漏无漏。虽言凡圣初文已说异生。更无别门。何以唯有漏不通无漏者。厌想欣彼无想之果入此定故。即为六行有所欣.厌。非如灭定为上息想虽厌。而无所欣果故。故唯无漏。五十三说。以无想定无惠现行。此上有胜住及生故。不能证得所未证得诸胜善法。由是稽留诳横处故。非圣所入。六十二说。无想等至唯有漏。乃至广说。俱舍云。圣者不执有漏为真涅槃。此中准彼故唯有漏。非圣所起。曾得未曾得加行离染等。并如对法第二抄等解。
论。灭尽定者至故亦名定。
述曰。明二无心定中此第二文。即无心中第三位也。文虽有六。义有十二。第一得人。谓有.无学者。六十六云。即简二乘非俱脱者。不得入故。此中独觉亦有不得灭定者不。以义今准此文。故有独觉不得灭定。即部行中。乃至亦有不得通者。独一者必得故。有学圣者除初二果。唯身证不还。以有学中有异生故。以圣言简第二得所以伏断差别。已伏或离无所有贪。上贪不定者。若上若下皆有伏.断。如下当辨。以灭定唯依非想定起故。此依初修二乘者离。菩萨不伏离贪。第三与前出离想别。及所灭识止息想者。谓二乘者。厌患六识有漏劳虑。或观无漏心粗动。若菩萨等。亦欲发生无心寂静似于涅槃功德故起。第四灭识多少令不恒行及恒行染者。谓若二乘即除人空之染。菩萨亦除法空之染。各望自乘说为染故。对法第二.五蕴论。言恒行一分。若说第七唯有漏唯人执者。即第七全不行。望第八是一分故。即以此文为证唯有漏。若说有法执。二乘除人空一分。菩萨双除。非全无第七。定名同前。
第五释名。
论。由偏厌受想亦名灭彼定。
述曰。彼心.心所灭名灭定。恒行染污心等灭故。即此亦名灭受想定。义以此定若实总灭为论。即灭尽定。若但从主为名名无心定。前即通约心.心所名。若据增强所厌别名。如此中说灭受想定。如名无想定。以修禅.无色义各胜故。如别立蕴故偏厌之。又以受是根为首等余是根者亦灭。以想非根法为首。等余非根法亦灭。如是等无量门又解二乘.七地以前别观。修禅.无.色各有偏胜。须别厌之可名灭受想定。自在菩萨.及如来。无有漏第六。无修禅.无色劳虑。何劳偏厌。一由心行以得其名灭受想定。二由内止息故入。即总名无心定。
论。修习此定至毕竟不退。
述曰。自下文第二。义第六。辨三品修。此定有三品如五十三说。灭定许退唯有现不成。后生色界重能现起。准无想定说。下修退者亦尔。亦有现即不成故问若下品退能引现前者。与中品退人能引现前者何别。又中品不必退者。与上品修者何别答以修习时有上中下。其此定性类。有可退.不可退种类。必能引现前种类。不能现前种类有别。非以上中下根说有三品。不废中根上修。上根中修等故又解即以三品根为三品修。以根别故其修品亦别。若练根已而修习者。即转成胜品。故有差别。
论。此定初修至最居后故。
述曰。自下文第三。义第七。初修依何地起。初必依有顶游观无漏为加行入初修。即二乘。及七地以前等。瑜伽第十二卷说。唯除如来.及出第二僧祇大菩萨。余不能超诸等至。佛等随欲皆入。故知二乘等名未自在。唯得无所有处心。后超一地无漏入故。显扬亦同。
言游观者。简无分别智为加行心。瑜伽第十二说。或依非想非非想而入此定。或依灭尽相而入此定。成业论引摩诃俱瑟耻罗经。二因缘能入此定。谓不思惟一切相。及正思惟无相界故入此定。为有正思惟无想界定故恐滥无分别智。游观言简也何以唯依非想者。次第定中最居后故。以此定厌心至微微心方入。余下地心粗不能作此行相故依非想。次第定中粗至细最居后故。又此无心胜定。以下品有心胜定为先。非无心胜定为先。后有心定起。无心必由有心引生故。亦非中间间起。以下定行相。不至微微故。即次第定中。义理最居后故。又教说为最居后故言微微者。谓定前第二念心等。细于以前心故名之为微。后第一念临入定之心。复细于前微心故称为微微。
第八义无漏分别。
论。虽属有顶而无漏摄。
述曰。以无漏引体即无漏种故。第六十二说。灭尽等至当言无漏。由与烦恼不相应故。非相应故。无所缘故。非烦恼生故。是出世间。异生不能行故。
论。若修此定至亦得现前。
述曰。前言初修唯依非想。后修如何。若得此定已自在者。余下七地心后亦得现前。即大般若经第一分第三百五十。次第入出诸定名师子颦呻定。若菩萨超禅从一切地心入灭尽定。从灭定于一切地心出。是集散三摩地。第二.三会亦有此文。对法第五云。未自在者唯超一间。若得自在超一切地。显扬十八云。若曾串习能从欲界入无色界心。故知欲界心后越入此定。其瑜伽第十二说。唯自在者方超一切等至。即九等至。谓如来。大菩萨。实无欲界心。有似欲界心实是无漏。随在何定为加行皆能入。且从极自在。纯无漏为语。实十地菩萨.广惠声闻.独觉亦得。如定中闻声。从无所有处心入欲界故。不尔便违问既尔此为即是加行心地法。为但非想心地法。若准此义即随加行心地法。即初定等并有此定。依加行心种上立此定故不尔对法第十三等说。想受解脱。谓依非想处解脱等。故知唯属非想。此中亦言属有顶故若尔云何名超等至此有二解。一云谓前起初禅等心已。后一二念起非想处心而入此定。非从初定即入无心。以定随加行心建立故第二解云。虽起余地心邻即入此定。此定仍非想地为依以极细故。由先串习故今直至无心。非想为依不须起非想心为加行。论言从微微心种上立是初起。多分非约超定者。说超等至即从初定入无心。不言入非想已方入此定故。若不然者即此定所依唯依加行种。加行既初定等故。此定通下地有。既不许然仍言超者。后解为胜。大般若不言从初定等更起非想无漏心方入故。经论皆言灭尽依非想。不言依下地故。言依加行心上建立者。是非自在次第入者语。以无漏心有所属故。彼心细故。得自在者不假熏习。及无熏习。何必要依入定心等种子上立有说大般若第十五会。静虑中佛呵菩萨入灭定。灭定非利他行。若未自在虽有入者。至自在时皆不令入。但自在成就名超一切。或呵专入。不障时入。佛不起灭定而现威仪故。
论。虽属道谛至似涅槃故。
述曰。文第四。义第九三学等分别。前言有为善法在学.无学身即名学.无学。灭定实从现行是学.无学。以似涅槃无进趣止息行相。不可说为有学.无学。是非学非无学。虽属道谛同余有为。似涅槃故故是非二。不同余种子。彼非止息故。六十二说正与此同。彼说非所行故。似涅槃故。非二所摄。然此中无进趣止息。不同善身业等亦是学等故。由此义故非二通有为.无为。有为中通有漏.无漏。灭定有为无漏非二摄故。有学.无学中。通有漏.无漏。以苦.忧根等是无学故。
论。此定初起至极猛利故。
述曰。文第五。义第十三界初起。唯在人中。佛及弟子说力起故。上界无此说者。又虽无出家弟子。世俗弟子亦色界有者。以人中惠解极利过彼。故初起位必在人中。六欲天中文亦不说。义即无违。天中岂无身证者也。此中且说人中。近故。胜故。文由未尽。对法第九正与此同。
论。后上二界至意成天故。
述曰。若后二界亦得现前。即二界得后起。然无欲界后起。以必不还等方得故。五十六说。起者先于此起。后于色界重现在前。托色所依方得生故。此据未有第八识义。若已建立第八。于一切处皆得。此即据已建立第八教。真实义建立故。邬陀夷经是此证故。如俱舍第五广说。邬陀夷者此名出现。日出时生故以名也。言意成天即超段食。佛说是色界。不尔。既言超段食随受一处意成天身能入出此定。故知通无色。经不遮彼言随一故。释此经者。舍利子说有退者色界后起。出现不了意成天言。谓是非想。然彼不知有第八识。生非想处不可后起此定故。与上座论议。佛知不了舍利子说。所以见诃。非遮无色得入此定。如毗婆沙第一.百五十三卷明其所以。
问生无色者为一切能入为有不能。答。
论。于藏识教至不断灭故。
述曰。于第八识若未信受。生彼不起。恐无色已后无心。成断故同无余依。若已信生彼。非但于下得起。亦得于彼现起此定。知有藏识虽无色身不虑断灭。前引五十六.对法第十正与此同。然旧诸师谓。未建立教即小乘说。已建立是大乘说者。不然。若大乘说对彼二乘建立第八。已不知有此。设生无色岂不虑断。故知建立者是信有义。不建立者非信有义。此与彼同问若尔诸得此定。必是不还已去。生无色圣者。必非不定性圣者。是定性人。圣不下生故。非不定人先根熟时佛不救故。亦非不定性人大根必不熟入无余。义如第八十无余依地说。与定性人有何别故。即彼定性人。如何信有第八识也。菩萨又不生彼。若信大乘便非定性不应生彼。若定性者云何信有答即定性中有愚法者。不信大乘故彼定不起。若不愚法声闻。虽信大乘不将为究竟。由信有故彼起此定。不为究竟故圣人生彼。如今大乘信小乘教或此文意与五十六别。此据一分圣者。非谓一切皆尔。不闻大乘人。生彼决定不起此定故。然对法第十云。谓无色多分不安住寂静异熟故不入此定。非如下界故。更为此第二解也。约实亦得瑜伽为胜。
论。要断三界至所引发故。
述曰。文第六义第十一。下文有二。一明见惑。二明修惑。此即初也。要断何烦恼得起。要断见惑方起此定。异生不能伏灭有顶见道所断心心所故。下八地见惑皆不能伏。何但非想。此据最后必须伏断处言。随此定所依断道究竟处说故。非谓下地异生能伏此定微妙。微妙者殊胜义要证二空随应后得所引发故者。谓二乘入唯证人空。后得引菩萨.佛入。二空后得智皆得引入。今显彼入后得各别故。言随应后得智所引发故有言法空必无游观能入此定者。不然。此文正故。
上来已明见惑讫。次下明修惑。
论。有义下八地至皆得后起。
述曰。下明修惑有二。初明二乘。后明菩萨。二乘中有二。初异说。后问答。此初师说。唯除非想下八地修惑。要全断欲界者。余上八地或伏或断方起此定。以欲界必须断者。下界烦恼种。有二性不善.无记。言繁杂者。繁多杂乱义。此俱定障障定强故。上界烦恼一性不多故可伏得。其非想处断与不断皆极成。故下七不定。又何不断六品等初二果人得者。世亲摄论第三云。唯说不还等五人得故。即上八地四禅无色皆得后起。欲界初修。故五十三亦说。有学入者谓不还。无学入者谓俱分解脱。故初二果不得入若尔对法第九四句中第二句。谓圣者已得第四静虑。不求生无色能入此定。不言已得初定等如何通答彼不言唯依得第四定。复不遮下三定未断不得故有何妨。
论。有义要断至皆得后起。
述曰。此第二师说。下之三定。及欲四地惑。种要须断尽。余上五地惑伏.或断方能入此定。下三定等中定障。苦.乐等变异受俱惑种。障定强故。如不动无为不依下地立。说即初起唯欲界。后起除三定通上五地皆得。即以第十对法四句为证。此中第二师为胜。文正证故。亦有理故。有人欲明初二果伏得此定者。不然。论不说故。又粗定障尚未断尽。如何能入。亦应于彼建立身证。证九定故。如对法第二抄解熏禅难等。
论。若伏下惑至却断下失。
述曰。此第二问答分别。萨婆多者。问前二师。若伏随应何地之惑。后得此定者。将命终之时。不以无漏道断其种子。而复不退起其烦恼。当既命终生非想上地。却断随应所伏之惑种也。
论。断亦无失至俱生惑故。
述曰。论主初且理抑横生异义。却断亦无失。如何等。如生上二界。却断下第七中惑。以必金刚心方断故。
后正义解。
论。然不还者至却断下失。
述曰。此第三果对治道强。以欲界治道皆圆满故。非初二果。正润生位。不起现行烦恼润生。此第三果但由惑种润生上地。此意即是所已伏种虽退不退。但必唯以随眠润生。而无伏下生上地义。即虽已伏犹有种故。未无漏道断处受生故。五十九说。以随眠润生。谓见谛者。大论第一。对法第五说。初二果亦以现行润生。唯不还者以种子润。显五十九说见谛者唯第三果也。若尔异生应唯种子润。如对法第三抄。然异生现行润。六行不伏爱等现有。既得生上圣者种子润。虽有其种应生上界。以异生润藉伴。虽有爱等。无余惑伴得生上。圣润不藉伴。有种不上生。以圣者善业必决定故唯种子生。异生不然。故通现润。不尔圣种应强异生。然不还者如处不还。一地之中有三天处等。下处死生上处亦以现行润。以此生地治道未满。如初二果。瑜伽但生他地为论。今此若约生他地者必唯种润。然应四句分别。有在上断下惑。如二乘者上界得无学断下第七惑。有在下断上惑。下地得初果断上见惑等。余二句可知然不动无为。想受灭无为。依断受建立。择灭一分。若伏下八地或五地得此定。即不得二无为。非是择灭故。前来已说二乘定性学无学讫。
论。若诸菩萨至能起此定。
述曰。下文第二明菩萨修惑。随何者先二乘已得此定。后回心即得定者。非非身证惠解脱等。即一切地三大劫中能入此定。
论。若不尔者至灭尽定故。
述曰。若顿悟菩萨义即不定。或有一类七地究竟满心。方伏一切三界六识中烦恼尽已能入。前入住心等犹未能故。虽未永断欲界修惑。而如已断者能起此定。即摄论说菩萨后得智中起烦恼者不为过失。如已断者。论说已入远地菩萨方起此定。六十二卷说。远地者即第七远行地故。
论。有从初地至灭尽定故。
述曰。复有顿悟决定性人。有从初地即能伏一切烦恼。如前第三卷。引即对法第十四卷说。此菩萨十地中皆能起此定。十卷入楞伽第七入道品初。及十地经第八卷。第九地中。说前六地中亦能入此定故。即十地菩萨。有起烦恼。谓悲增上者。有不起烦恼。谓智增上者又解或虽悲.智等。而所乐行不同。一怖故伏惑恐为失。一不怖故起利生故。或伏或不伏有此差别如地前回心入大乘位。有先得此定者。有不得者。有圣者者。有凡夫者故。即成佛者。先已成就故。至佛时由先无始成就灭定种子故。今初成佛即名为得。圆满成故若随二师三乘分别。约地根性或九品定不定者。得定人数皆如理思又解瑜伽第十二说。入此定有二。一依非想处相。二依无想界相。成业论云。有二因缘能入灭定。谓如前引。楞伽第七云。谓前六地中共声闻等缘有为行等。乃至广说能入此定。于七地中能念念入此定。能离诸法有无想故。瑜伽四十八同楞伽说。对法第十三等亦说。无想行菩萨。谓住远行地菩萨。能令诸相不现行故。今准此等经论文。若决定性决定已得。通论位次即十地皆得。如楞伽说。初地等能入此定。共声闻等缘有为行。即是大论.成业。依非想处相入此定。但厌非想处心故。名缘有为行。若入七地满心。能念念入此定。行无相行缘无相界入此定故。不共前六地。声闻等行相故。即大论六十二。据念念能入缘无相涅槃相。不共声闻等。即说远行地方能入此定。楞伽据定得。即十地皆得。无相违故。虽瑜伽八十说入无余依缘无相界入此灭定。此之相分亦有为相。似无相界非真得彼。任运起无违。故大论第十二说。问入此定不分别我当入等。乃至广说。既无作意云何能入出此定。答先于心善修故。乃至任运能入出。随其自在未自在者何心皆出。又说出定时触三种触。谓不动触.无所有触.无相触。缘三种境。一有境.二境境.三灭境等。如枢要说。此无心二定显数灭心所多少。唯二十二。一是心王故问非有漏心别境五皆起。如何唯二十二答有漏此不俱行相别故。无漏可然。一曾得.未曾得。佛于何时得。谓余分别如对法抄。即楞伽第八.大论十二.五十三.五十六.六十二.八十.对法第二.第五.第十.第十三.显扬第一.十地论第八卷.五蕴.成业。出定由先期愿。共为此证。
自下第三解重睡.闷。
论。无心睡眠至皆不现行。
述曰。谓有极重睡眠。极重闷绝。即睡是心数。今无此数数不行故名极重睡。有疲极等缘。令睡得有有心之时名为睡眠。此令无心故名极重睡。大论第一说。闷绝是意不共业。即由闷时唯有意识。非闷即心所法。以触末摩有闷生故。闷即触处闷也。然由此触引身分位。或唯有意名意不共业。或引无心即此中极重闷摄。为简有心故名极重闷何故无别闷心所也答若无风热等缘而起闷绝。可是心所。既由风热等缘引身分位故。无闷心所法也。不如睡心所能引分位生。不可为例。
论。疲极等缘至名极重睡眠。
述曰。对法第一云。谓羸瘦.疲倦.身分沉重.思惟闇相。舍诸所作。串习睡眠。或他咒术.神力所引。动扇凉风吹等故起。显扬.五蕴各说有因缘。此如显扬第一。故以疲极为首等取余者。以六识俱不行故名为极重。所引身位者。谓睡无心时。即不自在相.沉重相.无心相。余位不然。名身分位问此既无心所眠。何名为眠。而此中。及大论无心地等说为眠也。
论。此睡眠时至故假说彼名。
述曰。此有二解。一由。二似。虽此眠时无彼心所眠体。而由彼加行眠引。或沉重不自在。似有彼眠心所时。以二义故假说无心身之分位。名眠。实非眠也。
论。风热等缘至名极重闷绝。
述曰。大论第一云。由风热淡等。他咒术神力所引。写过量。出血故。故今言等。然此无别数法。不可言由彼似彼。此即闷故。
论。或此俱是触处少分。
述曰。然闷有身觉.不觉时。谓若有心之时由闷触故。引生无心时身之分位。即是闷触之果体亦闷摄。是触处少分或有心之时。疲极等缘引眠起故。无心时身之分位眠。即是触处疲之果故。体亦是疲。似眠位故名眠。又至无心位。虽有闷.疲二触。唯第八境。微细不觉。故以为体。即总二言触处少分。前别解二。即取无心分位随所应现有色蕴为此二体。第二解以触处少分为体。由触引故。
此即别解六识起不起时讫。第三总结。
论。除斯五位意识恒起。
述曰。二无心定.无想天.及睡.闷二。除此五时。第六意恒起。缘恒具故。
论。正死生时至五位不行。
述曰。上来第二答五位讫。自下第三料简五位有三。一问死生。二释不说入无余位。三解谁具。今此第一寄问宽狭摄法不尽。后约凡圣辨五有无。初中先问。后答。此即问也。一切正死生时亦无第六。何故但说五位无第六。应言七位故。
论。有义死生及与言显。
述曰。第一师云。死生颂中别说。即有七种也。谓及字.与字二字中显。及.与二言各显一故。
论。彼说非理至闷绝位故。
述曰。第二师云。不然。以大论第十三但说六时名无心故。谓前五位。及二乘无余依位。何以不尔。应说八位名无心。故应说死生二位。此五位中即闷绝中摄。以生死苦逼极闷绝故若尔颂何故说及与二言。
论。说及与言显五无杂。
述曰。即一相违释。间隔义故。
论。此显六识至入无余依。
述曰。虽六位说是无心。入无余依颂中不说。此颂但说断后复生故。不说彼第六识等入无余位后永不生。此说生故。
下依凡圣以辨五位。
论。此五位中至无睡闷故。
述曰。异生四具。如文可知。圣唯有后三。除无想定.及天。唯异生得故。此则总说。其圣三中。佛.及第八地以去菩萨。唯得有一定。无睡眠.闷绝二。以恶法故。粗浅法故。现似有睡。实无有故。即二乘无学亦有闷绝也。此中三乘学无学.三界等分别皆如理思。三界皆有死.生闷绝。生.死皆无心故。不尔彼生.死有无心五摄不尽。
论。是故八识至识俱转义。
述曰。如五十一.七十六说。上来已解三能变本颂讫。自下第二总为分别。于中有三。一明俱转。二问答分别。三一异分别。此即初也。因辨六俱说八俱转。文易可知。
论。若一有情至是一有情。
述曰。自下第二问答分别。于中有五问答大意。若别则六。此第一问也情者识故。既有多识应是多情。即萨婆多等发智本师难。发智论说。云何不现在多识俱转。答识是情。依识立情。不可一时有二识起故。此论文发智根本萨婆多义。
论主质曰。
论。若立有情至应非有情。
述曰。汝立有情依识多少。入无心定等位应非有情。以无识故。
论。又他分心至自分有情。
述曰。却难外曰。如欲界有情。若上他界分。他无漏分心现在前位。如何可说自分欲界有情。乃至无色界亦尔。
既双质已。今为正通。
论。然立有情至唯有一故。
述曰。依命根数顺正理师义。情者是识。命根能有识名为有情。设无心时命根尚在能有前后识故。今则不然。能有现在第八情故。如前第一卷解。此共小乘所许为论。或有第八异熟识义。此不共所许。前第三云。唯依第八立有情故。初是种子假立。后是现行实法。依二多少立为有情。俱不违理。以一切时唯有一故。
次第二外难曰。
论。一身唯一至有多识转。
述曰。一有情身一无间缘。如何俱时有多识转。不尔一念多无间缘。
论。既许此一至能引多心。
述曰。下答有二。初质。后解。论主却难云。如汝且许一眼识为缘。能引多心所果生。宁不许此一识为缘。引多异类后心俱起。非大乘中一引多识为无间缘。如前第五卷说。今且抑语。或此是前六识相望为缘师义。
正义解云。
论。又谁定言至许此缘多故。
述曰。下解有五。如文可知。我不定说此无间缘唯有一识现相续生。以我许多识俱者。许现在中此缘多故。自各相望多缘。能引多识果起义。
论。又欲一时至不应理故。
述曰。此返难彼显多识俱转相。是五十一等八证中最初生起证。量云。诸缘具眼识起时。余诸缘具耳等识亦应现起。诸缘具故。如现起眼识此显六识多境现前宁不顿取。诸根.境等等取空.明等。此和合力齐大势。六识缘合相似。汝但言识前后生不应理故。
论。又心所性至异类俱起。
述曰。举心所以例心王。总名心所虽无差别即同心所类。其受.想等功能体类别者。即共许多心所得一念俱生。汝宁不许我心王眼.耳等异类一念俱起。
论。又如浪像至多识俱转。
述曰。以外喻识。如多波浪.镜像。以一大海.一镜为依。起多浪.多像。故依一本识心多识俱起。此并五十一.七十六.解深密文。然有此文此八证中业用证也。一念之中有四业故。而今有人云。八识不异如浪.像故。今说不然。彼依少分相依道理为喻。非尽理故。
论。又若不许至缘久灭故。
述曰。又难外曰。若不许意与五识俱。第六意识取彼五识所缘之境应不明了。彼计五识后方生意识故。今云。缘过去故。如散意识缘久灭事。此简宿命智非散意识。缘久灭故彼是明了。为不定过故。此阙有法余并具足。即八证中第三明了也。
论。如何五俱至取一或多。
述曰。第三问答。外人难曰。五俱意唯一。如何取色等多境。此外人难。不许一念意识五识俱生者分明取五境。非彼不许一心所取多境。又除大众部等诸识俱者。余诸识不许并生者。说五识后一念意识。不得一切时缘五种明了境。独头者得。
虽为此难令大乘者五俱意识缘五境意亦不明了。
论。如眼等识至种种相故。
述曰。论主喻曰。如眼等识各于色等取一或二十种等。既无失者。此意亦然。了一切法是其作用故。以诸识见相二分各有种种相故。见有分明多用。境有为多识所取作用相故。
论。何故诸识同类不俱。
述曰。第四问答。外人难曰。何故诸识中以眼识等自同类识不俱起也。此难即令一念之时有二眼等识义。由许八识俱起故。
论。于自所缘至余无用故。
述曰。论主答曰。如眼识等于自所缘色等。一已能了。余眼识更生便无用故。所以不生。
论。若尔五识至意识了为。
述曰。此用前义为问更不别开。外人问曰。若尔五识已了。何用俱意为。
论。五俱意识至五识所缘。
述曰。此论主答。五识俱意助五识令起。由意引五方得生故。非专为了五所缘故与五同缘者。不同缘者。便不能引眼等识中三性等生故。
论。又于彼所缘至故非无用。
述曰。此第二解。又意识于色等能明了取即虽现量。异于眼等识。彼不能明了分别深取境之相故。故意助五非无用也既尔即是五取不明假意明取。何故无二眼识俱明取也答不然。此中意起言有二义。一明了。二助五。设意有明了。如定心等取。不能引五故。不可为例。以意识能明了取复助五生。
论。由此圣教至五识不尔。
述曰。此总结。意与五相异。解深密说第六识。为眼等识俱一分别意识。不说五识为分别故。虽俱现量作用有异。
论。多识俱转何不相应。
述曰。第五外人问。
次论主答。
论。非同境故至互不相应。
述曰。谓六.七.八识有宽狭境不同故。设少分同者。眼识等彼此所依根体.数异故。谓五识依四。意识依三等。如前第四说。虽复想应由四义等。合以一义便简之尽。谓所依根体.数异。此所依根有二异。一体异。眼等根体各别故。二数异。四.三依别故。如依眼等五根之识依体。各异互不相应。以共许不相应为例。
此即第二别问答讫。第三总解能变一异。
论。八识自性至相各异故。
述曰。此三义释不可定一行相。谓见分所依。谓根缘者。谓所缘。一所字通二处故相应异故者。即多少别也。如眼识见色为行相。乃至第八变色等为行相等。广说如前第二卷第二又若一识灭。余七等不必灭故第三又七能熏。八是所熏。如楞伽第七有此言故。七是因。八是果。又三性.异熟生.真异熟等种种相各异故。摄论世亲第四。叙唯有一意识菩萨。今不同彼故不可定一。即诸圣教亦说有八识故。
论。亦非定异至无定性故。
述曰。若八识定异者。十卷楞伽第十卷颂。说八识如大海水.波无有差别相。及前所引五十一等。云依一大海.镜面起多浪.像。无差别故第二定异应非因果。更互为因果故。法尔因果非定异。如麻不生豆等芽故第三又一切法如幻事.阳炎.梦影等。故知无定异性。此非一异依四胜义对四世俗皆得。如理应思。
论。如前所说至心言绝故。
述曰。若尔前来所说三能变相是何。此依四俗谛中第二道理世俗。说有八等随事差别。非四重真谛中第四真胜义谛。胜义谛中穷八识理。分别心与言皆绝故。非一非异。离四句等。前之心所望心一.异。以第二俗谛第二.第三.第四真谛相对。今以第二俗谛。对第四真谛为论。然前言不可言一.异。已是明第二真谛因果等理讫。此中义显八识相望如前心所。亦得以第二俗对第二真。心所与心亦得以第二俗对第三真.第四真说。理实俗.真。第一俗俗非真唯粗故。第二俗穷其至实乃有四重。第三俗有三重。第四俗有二重。展转皆有至绝言故。如别章解。
论。如伽他说至相所相无故。
述曰。即十卷楞伽第十卷颂也。心意识等以理。俗谛随事差别相故。可说有别。约胜义胜义真故。相无别也。第四胜义理忘言虑。今遮有别但说无别。既曰离言何别不别。以识自性能相无故。能相无故所相亦无。能所二性即依识立。求不可得。识上何者为能相.所相。谓用为能相。体为所相。若俗谛事中有此用.体真胜义理中。即离心言俱不可说。若以初俗执有别。对四真皆有无别理。第一真门如幻事故。第二真门因果性故。第三真门并无我故。第四真门心言绝故。俱无别相。以四真中如计所执实用等为能相。实体等为所相无故。若以第二俗事八识有别。对三真亦尔。依他作用能相。及依他法体所相无故。或以见分为能相。相分为所相。以七识为能相。第八为所相等亦尔。一切应思。以第三俗八与余七互熏习为因果可别。对二真亦无。以第四俗对第四真亦尔。推入真门理皆无别。真门但是遮别言无别。无别亦无别无不别。一切应思。无所相故能相云何。能相无故所相.亦无。故无八识定不定别。此长行中但对第四胜义为论。颂中理通旧颂云。心意及意识。分别外相义。八无分别相。非能见可见。此颂无有别俗之相。唯说有无差别相也。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七(本)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七(末)
沙门基撰
论。已广分别至二分所依。
述曰。自下一颂正解识变于中初结前问后。次举颂答谓第一卷中颂云。此能变唯三。谓异熟思量。及了别境识。此即略出三种能变自体第二卷中阿赖耶颂下。广明三能变自体。及见.相二分。见.相二分是自体分之所变故。是自体分之用故。说自体是二分所依。别成第一卷颂云此能变唯三已下三句颂讫今此一颂广。彼依识所变。今结前生后以发论端中。此结前也。
论。云何应知至唯有识耶。
述曰。此问后也。自下牒第一卷初颂上二句由假说我法有种种相转。彼言依何转变谓内识所变此能变唯三。上来已别解三能变讫。今解依识所变义以立假我法。云何依识变假立我法无别实有。由依识变一切诸法唯有识耶。即明一切识变之理故唯有识。为此问也。乃牒初颂发此问端。
论。颂曰至故一切唯识。
述曰。初半释唯识。后半结唯识。长行自解。不能烦出。
论曰。至立转变名。
述曰。长行有二。初正释颂文。后问答广辨。释颂文中。初二复次。后总结是诸识者。解颂初句上之三字。即本识等三能变识并心所法。言王并臣。举首及末安惠解云。何名转变。谓是三识自体皆转变似见.相二分。识自体分名为转变。转变者变现义。即识自体现似二相。实非二相。其实二相即所执故。即遍计所执似依他有。理实无也。或转变者是变异义。谓一识体变异为见.相二分用起也护法菩萨解云。又转变者是改转义。谓一识体改转为二相起异于自体。即见有能取之用。相有质碍用等。由识自体转起能取。及有碍故。或变是现义。如初卷解。今取自体能转变也。此即解第一句颂讫。
论。所变见分至见所取故。
述曰。护法云。前所变中以所变见分名为分别。是依他性。能取于所变依他相分故。起种种遍计所执分别。此是识体所变用能分别故名分别。其识体所变依他性相分。似所执相分者名所分别。是前能分别见分之所取相故。非谓我识自体能缘名为分别。起分别见者识之用也。相.见俱依自证起故安惠云。所变见分.相分皆计所执。见似能取相。相似见所取。实无二分。解第二句讫。
论。由此正理至离二相故。
述曰。即结前二句道理释颂下二句。护法云。故彼所计心外实我法。离识所变依他二分皆定非有。非谓识变是实我法。似我法故。其外我法离识皆无。以离识体所变能取见分所取相分外无别物故。一切有情所变皆尔。依斯二分施设我法。彼二离此无所依故问有别实物离能所变。有何所以不许答非是有一实作用物。离前能分别所分别故。无外我法必有识也。安惠云。彼实我法离识所变二分皆无。离计所执二取无故。即依总无立别无也。识所变者俱计所执。非有实物离二相有。故皆唯识。解第三句讫。
论。是故一切至皆不离识。
述曰。释颂第四句。有为.无为若实依他有别种生。或常住实法。不相应假法。瓶等假法。一切皆是不离识。有为识所变。无为识之体。皆非识外有。名不离识。非一切体即是一识名为唯识。
论。唯言为遮至心所法等。
述曰。遮离能变等识外实我法名为唯识。非不离识心所.及见.相分.色.真如等。故不离识名唯识也。此护法解第四句。兼释外难讫。安惠随应解假.实等。此即第一卷解变谓转变。二师中第一护法师等.及安惠二师义。变通相.见。仍有有.无。如第一卷解。依所变见分除实能取。所变相分除实所取。随其所应二取无也。上文安惠说余非佛。护法皆通。或并有漏。说分别故。
论。或转变者至外境相现。
述曰。下难陀等第二解。初是诸识言。同前师解。故不重述。言转变者。即前三能变内见分识。能转依他相分似外境相现。唯有见.相之内识。都无所变之外境。外境通有能取.所取。此依摄论等说唯二义。不说自证分师义。前师别也。即能遍计。及所遍计法。其能取.所取。皆是心所变相分上妄执别有。设执见分为我为法。亦于心所变上执故无非所缘。故。以是诸识有转似外境之功名为转变。即解第一句讫。
论。此能转变至心及心所。
述曰。虚妄分别过失之名。以中边等说能变识以虚妄分别。为自性故。此即三界心.及心所。以颂初句转变之言。即第二句分别之体。
论。此所执境至实我法性。
述曰。心外人法名所分别。即牒依他能变分别。遍计所执名所分别讫。即是遍计所执性成。即解第二句。
论。由此分别至已广破故。
述曰。由能分别变似心外实我法境现。即由分别之心。变作依他相分假我法之相故。彼心外遍计所执所分别实我.法。决定皆无。颂中所言所分别者。是计所执。由分别心所分别故。体实无也。有何所以。前第一二卷引理教已广破故。由能变心变似相现。所执心外实境无义。解第三句讫。
论。是故一切至有极成故。
述曰。有为.无为实.假等法皆唯有识。以能转变虚妄分别。二十部等说体非无。有极成故。
既尔真如。及心所等。不是心能变分别。不是心外所分别法。此为有无。
论。唯既不遮至亦是有性。
述曰。唯言不遮不离识法。其真如。及心所等。亦不离识故体皆有。今此但遮离识所分别有。不遮不离识真如等有。如理应知。即解第四句讫。此意既有能变分别识。及所变境依他相。所分别心外实法等决定皆无。故唯有识。真如。心所等皆不离识。亦是实有。此文但说有漏位故立分别名。
论。由斯远离至契会中道。
述曰。总结。由此二文三师理故远离二边。无心外法故除增益边。有虚妄心等故离损减边。离损减边故。除拨无如空花清辨等说。离增益边故。除心外有法诸小乘执。唯识义成契会中道。无偏执故。言中道者正智也。理顺正智名契会中道。
上来三师已解识所变解颂文讫。自下第二有九问答。并结有十。初唯识所因难。初问答中有五。一问。二答。三征。四释。五结。
论。由何教理唯识义成。
述曰。初外人问。
论。岂不已说。
述曰。此论主答。谓于第一卷至第二卷。初以为理。及第二卷中已引厚严经二颂证。故言已说。
论。虽说未了至成此教理。
述曰。第三外人问曰。前虽已略说仍成未了。前虽破我义。然非由破他之义故已义便成。应更确陈成此唯识之教.理。确者至实也。
论。如契经说至唯识所现。
述曰。四论主释。初答教。后显理。教中初列六文。后方总指三界唯心。即十地经第八卷第六地文花严所说。世亲摄论第四无解。无性第四广解十地经名.体。言唯心者。心.识是一。唯言为遣所取境义。由彼无故能取亦无。不遮心所。不相离故。如说若无心所心未曾转。三界唯心之言。即显三界唯识。即与欲等爱结相应堕在三界。即属三界贪等结。此唯识言无有横计所缘。不遣真如所缘。依他所缘。谓道谛摄根本.后得二智所缘。不为爱所执故。非所治故。非迷乱故。非三界摄。亦不离识故不待说。非无无漏。及无为法若尔欲.色二界可说唯心。是则言二界唯心。何故复言无色唯心。以小乘等多计彼唯识故。有立已成此不然也。非但色无。亦无贪等能取之心。故亦无余虚空等识所取义。又经部执无色心等是无色无体。无实所取境义显现所依。恐彼执为非心等故说三界唯心。此即唯心义意如是。
又前二师有二翻解。此举能起执虚妄心故但言三界。不尔无漏应非唯识又说所缘唯识所现者。解深密经文。即七十六说同此意。汝谓识外所缘。我说即是内识上所现无实外法。世亲说云。谓识所缘唯识所现无别境义。复举识者显我所现定识所行。唯识所现无别有体。乃至佛告慈氏。无有少法能取少法。无作用故。但法生时缘起力大。即一体上有二影生。更互相望不即不离。诸心.心所由缘起力其性法尔如是而生。如质为缘等。此中略举。
论。又说诸法皆不离心。
述曰。楞伽经文。此文上下非一。不能繁指。
论。又说有情随心垢净。
述曰。今无垢称经。旧维摩云。心净故众生净。心垢故众生垢。前第四卷已引证第八讫。不言随色等有垢.净故是唯心。
论。又说成就至唯识无境。
述曰。文有三。初总举。次别显。后结之。此即初也。若成四智能入唯识现在十地。随悟入者即是地前。或随经义而入十地。说四智处名四智经。然是阿毗达磨经。摄论但言如世尊言。不出经处。
论。一相违识相智至此云何成。
述曰。下别显四智。无性云。更相违返故名相违。相违即境。各有别故。相违之者名相违者。或相违即者。人.境俱别故。相违者识名相违识。生此识因说名为相。菩萨之智了知此相唯是内心。故一切法亦唯心变。鬼等脓河。鱼等宅路。天宝严地。人清冷水。空定唯空。非一实物互相违返。此虽非有遍计所执。然业类如是各变不同。旧云一境应四心。今言境。非定一故。应言一处。解成差证知唯有识。
论。二无所缘识智至余亦应尔。
述曰。第二缘过.未等无同经部义。如萨婆.多前已破讫。故成无境智者即菩萨智无所缘识者。无所缘之识。谓一切缘过.未识。此唯有心。菩萨缘此识。无境得生故名为智。旧云缘无得起虑。今言大乘相分必有。应言境非真。虑起证知唯有识。
论。三自应无倒智至应得解脱。
述曰。若一切凡夫已得实境。由境非妄故。即一切凡夫。应不由功用自成解脱。解脱不成故唯有识。旧云难尘是实有。今言证实智不成。证知唯有识。
已下境随三惠转。
论。四随三智转智至如何可变。
述曰。第一得心自在者。谓得心调顺堪有所作。若胜者唯第八地已去。任运实变大地等。得为金宝令有情用故。境随智转所欲皆成。或意解思惟观虽境亦成。然今取转换本质不取于此。前解为是。又约得十自在。十地皆得。准此义得定自在即初地亦转。或第三地得定自在。各据胜说。然一切异生能作此者。皆是境随事惠转也。
论。二随观察。者智转智至宁随心转。
述曰。第二得定者。无性云。谓诸声闻.独觉等。所言修者谓空境相应。或四圣谛所缘相应。法观者。谓此后得观契经等正法妙惠。随观一境之上无常等行众相显现。谓一极微观为无常.苦.空.无我相皆显故。非一体上有众多义义岂非体。若一体者体应非一。若异体者体应非无常等。由境无实故唯心所变。故随心观众相显现。此意如是。境随理惠转也。
论。三随无分别智转智至何容不现。
述曰。第三谓起证实无分别智者。即缘真如观。简后得智故言证实。非境实有可智观无。智应成倒。智既非倒。故境非真。境随真惠转。
论。菩萨成就至决定悟入。
述曰。此结前也。
论。又伽陀说至唯有识无余。
述曰。即厚严经。心意识所缘。皆非离自性。即缘识之体。或事性即自心法。或理体即义之所依本事。谓第八心。第七意。余六识所缘。皆自心为境。佛言由如是理故。我说一切有为.无为皆唯有识。无余实心外境也。
论。此等圣教诚证非一。
述曰。第二总指显有多故。结上教也。
论。极成眼等识至离自色等。
述曰。自下为理。有四比量。第一总云。谓立宗云。极成眼等识。不亲缘离自色等。因云。五随一故。喻云。如余此中意说。且如五识中取一眼识。极成之眼简不共许非极成有法故。即大乘他方佛眼识。小乘佛非无漏眼识。最后身菩萨不善眼识。各有自他不极成故。取一极成眼识。不取不极成眼识。不亲缘离自眼识之色。此亲缘言。简他身中自心外色。及第八等所变为眼识本质。彼亦疏所缘缘故。此立宗讫。因云五识中随一摄故。此论文略。如余耳等四识。耳等四识。五识中随一摄。不亲缘离自色。离自色是眼识境故。耳等唯缘不离自声等故。如是余四识展转相望四量亦尔。今总为言故。眼等识如余。离自色等不别指也。
论。余识识故至离自诸法。
述曰。第二量云。余识。亦不亲缘离自诸法是识故。如眼等识谓极成言亦流至此。第七.八识他不成故。谓第六识。五识之余。若别言第六者。即恐他以七.八二识为不定过。但总言余。别取第六意兼七.八亦在其中。如眼等识亦不亲缘离自诸法故以为喻。即是缘不离自识境为境义。
第三量云。
论。此亲所缘至如彼能缘。
述曰。此意说言。谓前已言亲所缘即是相分。恐他谓非识为体故今成之。前二量已成唯识讫。别.有六量。此总为一。谓此六识亲所缘缘。定非离此六识。相.见二分中随一摄故。如彼能缘见分。见分不离识。体即是识故以为喻。
论。所缘法故至心及心所。
述曰。此第二唯识量。又复一切自识所缘。决定不离我之能缘心.及心所。以是所缘法故。如相应法。相应法体所缘性故。有法同前。故此不说。谓一切有.无为但所缘之法定不离识。此中不言即识。以有.无为别故。此中亦有一分相扶极成过。以他心智境等即是心故。此亦不然。今此所成我识之境。定不离我现在识所缘。非谓他心亦即我心。以是法故。即有体法。非是空花。彼无法故不可为因又解除彼亦得。相应法者谓心.心所。非言与心相应。但总言相应故通心也。
论。此等正理至应深信受。
述曰。此等正理。结上所明应深信者。劝他信义。
上来别以教.理成讫。次下第五总结以理教证上所明。
论。我法非有至故契中道。
述曰。谓心外所计实我法非有。真如理空.及能缘真识非无。或空即其理。识即俗事。初离有。后离无故契中道。结前所言契会中道也。以理证上所明法已。
论。慈尊依此至是则契中道。
述曰。辨中边论初卷所说弥勒本颂。虚妄分别有。即有三界虚妄心也。旧译同此名分别者即能分别。分别境故。能起执故于此二都无者。谓能取.所取二。或我.法二。于此妄心之上都无。旧云彼处无有二。处言与于大义相似。以处.于.中字皆第七啭有所依故。今言于此。旧言彼处。凡言此者谓此近法。上来始明妄有。今既于妄心上无二。如何言彼对谁此耶。既于近上有但可言此此中唯有空者。谓此妄心中唯有真如。真如是空性。依空所显故。前长行言空.识是有。亦惟此知。梵音但言瞬若即是空。又言多者是性义。今言瞬若多故是空性。依空门所显故。梵音有性字。顺此方言颂中略故。遂除性言颂言唯有空。唯与定有别者。梵音言都。都者不唯是唯。亦是定义。于此都字之上加阿缚驮剌那。即是揩定义。故今应言唯是定义。以依他中决定唯有空故。前已言无有二。此言唯者更何所简。不可已无更须简故。唯是定义于理为胜于彼亦有此者。彼者彼空性中。亦有此者。谓有妄分别。即虚妄分别是俗谛。妄分别有空者。即俗谛中有真谛空。即真谛空中亦有妄分别。即真中亦有俗谛。二谛必相有无。一无时亦无二故相形有也。旧云于此亦有彼。但彼此为异义意大同下成前义。故说一切法者。谓有为.无为。依此二无名之为空。故此二摄法尽。有为即妄分别。无为即空性。谓般若经中说一切法。此中但明三界心心法故唯言妄心。是俗谛非无不妄心。旧此颂上三句同此非空非不空者。谓由空性故。及妄分别故。言非空以二谛有故。非不空者谓所取.能取二。或我.法二。二皆无故非不空也有无及有故者。有谓妄分别有故。无谓二取我法无故。及有者谓于妄分别中有真空故。于真空中亦有妄分别故。此中应言三故字。谓有故即妄分别。无故即能.所取。及有故即俗.空互有。梵云萨埵是有故。亦云有情义合多故。阿萨埵非有故。或言。无故此中文略但言一故字是则契中道者。谓非一向空如清辨。非一向有如小乘故。名处中道。谓二谛有不同清辨。二取无不同小部。故处中道。旧云是名中道义。说此会于中道。非谓诠于彼义。以上并是中边第一卷长行自解。彼云。如是理趣妙契中道。亦善符顺般若等经说一切法非空非有。
论。此颂且依至净分依他。
述曰。释前二颂不遮净分故是有也。今此依三界虚妄生死可断位证涅槃故不说清净。
上来已引教.理成讫。自下第二世事乖宗难。即唯识二十外引为难。
论。若唯内识至定不定转。
述曰。此文第二牒外人难辞也。若唯内识无心外境。如何现见。世间非情物处.时二事决定。世间有情身。及非情用二事不决定转。此中言总意显。处.时.用三是非情。身是有情。此依二十论。据理而言四事皆通。旧真谛论云。处.时悉无定。无相续不定。作事悉不成。若唯识无尘。菩提流支论云。若但心无尘。离外境妄见。处.时定.不定。人及所作事。新翻论云。若识无实境。则处.时决定。相续不决定。作用不应成言相续者。即是身也。彼长行云。若离实有色等外法色等识生不缘色等。何因此识有处得生非一切处。此即第一经部师等难处定也。谓外量云。如汝非缘终南山处。缘此识应生。执实山无此心生故。如正缘彼处。此言现识非谓比识。若说比识者。非此处亦生彼论第二难云。何故此处有时识起非一切时。此难第二时决定也。谓外量云。如汝非缘终南山时。缘此识应起。执实境无此心生故。如缘终南山时彼论第三难云。同一处时有多相续。何不决定随一识生。如眩翳人见发.蝇等非无眩翳有此识生。此难第三相续不定。谓外量云。有多相续同一时间于一处所。应定一见余不能见。执唯识故。如多相续同一时间于一空华等有见.不见者彼论第四难。于中有三。第一云。复有何因诸眩翳者所见发等无发等用。余发等物其用非无。谓外量云。汝之发等。应无彼用。执境非实此心生故。如眩翳者所见发等。又眩翳所见发等。应有实用。执无实境发等识生故。如余发等第二云。复有何因梦中所得饮食.刀杖.毒药.衣等无饮等用。余饮等物其用非无。谓外量云。汝饮食等。应无实用。许体非实此心生故。犹如梦中所见饮等又梦中饮等。应有实用。执无此境此识生故。如非梦中所有饮等第三云。复有何因寻香城等无城等用。余城等物其用非无。谓外量云。一切城等。应无城用。许无实城生此心故。如寻香城等又寻香城等。应有实用。许无实境此识生故。如非寻香所有城等。如上皆有返覆比量。恐繁略也。如是总名外人难意。
论。如梦境等应释此疑。
述曰。此指解也。真谛论云。定处等义成。如梦。如饿鬼续不定一切同见脓河等。如梦害作事。复次如地狱一切见狱卒。及共受逼害。菩提流支论云。处.时等诸事无色等外法。人梦。及饿鬼依业虚妄见。如梦中无女动身失不净。狱中种种主为彼所逼恼。新翻论云。处.时定如梦。身不定如鬼同见脓河等。如梦损有用。此之一颂以三事喻释前四难。彼论云。谓如梦中虽无实境。而或有处见有村园.男女等物非一切处。此答处定难。立量质云。汝梦于是处见有村园等。应非处定。汝许梦境非实有故。如余梦中所不见处。余不见处例所见处比量亦尔。此中虽有世间.自宗二相违过。置汝言故以简之也。正解量云。其非梦时境虽无实。而所见事其处亦定。许如是境皆无实故。如梦所见。以因言许。无随一失。言如是故。无以真如亦不实过。彼论云。即于是处或时见有彼村园等非一切时。此答时定难。立量准前。此以一喻释处.及时二种定难。彼论云。谓如饿鬼同业异熟多身共集皆见脓河。非于此中定唯一见。此诸饿鬼或见粪等。及见有情执持刀杖遮捍守护不令得食。此答相续不决定难。立量解云。同于一时同于一处相续不定。其理得成。许境无实故。犹如饿鬼见脓河等。经部等小乘及外道等。皆信鬼见脓河等非实仍身不定。故以为喻。彼论云。又如梦中境虽无实。而有损失精血等用。此答作用不决定难。立量解云。有翳无翳所见发等。有用无用其理亦成。许无实境故。如梦失精等上来一颂以三种喻释四难讫。彼论次有一颂。以一种喻合释四难。颂云。一切如地狱。同见狱卒等。能为逼害事。故四义皆成。彼长行云。谓地狱中虽无真实有情数摄狱卒等事。而彼有情同业异熟增上力故。同处同时众多相续皆共见有狱卒.狗.鸟.铁山等物来至其所为逼害事。立量解云。余位处定等。非不得成。许无实境此识生故。如地狱人等此四事得成。外许非有情故得以为喻。由此虽无离识实境。而处定等四义皆成。广如唯识二十中说。今举一梦境。等余别二喻。及一种喻。应释汝.疑。
论。何缘世尊说十二处。
述曰。此文第三圣教相违难。外问若无心外实眼.色.等。何缘世尊于契经中说十二处。但应说有意.法处故。旧唯识云有阿含。为至教故引经为难。
论。依识所变非别实有。
述曰。此释外疑中有二意。一者依识所变眼等色等。故经说有十二种处。非说离识心外别有眼等.色等为十二处。故不违经。二十唯识说颂答言。识从自种生。似境相而转。为成内外处。佛说彼为十。似色现识从自种子缘合转变差别而生。佛依彼种。及所现色。如次说为眼处.色处。如是乃至似触现识。从自种子缘合转变差别而生。佛依彼种。及所现触。如次说为身处.触处。依此密意说色等十。非离识外有眼.色处。释此如前第四卷内。二者以未建立第八识故。隐五色根不说。说种为根恐离识故。余如前说。今此约本识等申正义。不同彼亦得。并识变故。
论。为入我空说六二法。
述曰。此下第二释密意说色等十处所有胜利。唯识二十复说颂言。依此教能入数取趣无我。依此所说十二处教受化者。能入数取趣无我。谓若了知从六二法有六识转。都无见者。乃至知者。应受有情无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无我。由破一合实我想故。令入我空说色等十。非说实有眼等.色等离于识也问据实而言唯有其识。何须别说有十二处。
论。如遮断见说续有情。
述曰。此显说彼十二处喻。二十唯识复说颂言。依彼所化生。世尊密意趣。说有色等处。如化生有情。彼自释言。如佛说有化生有情。彼但依心相续不断能往后世密意趣说。不说实有化生有情。说无有情我但有法因故。说色等处。契经亦尔。依所化生宜受彼教密意趣说。非别实有。如有外道。计我实有佛说无我。外道谓佛说死已后断灭无余。便来问佛。死后既无我宁非断灭。佛答彼曰。有化生有情续于死后非谓断灭。实无有情但有如幻化生有情。佛观彼意恐谓断灭说有中有化生有情。非许实有化生有情。但随所宜佛便为说。故说诸处其义亦然。法体离言幻化法故。非十二处。故今引此以为同喻。
问众生执有我。为破实我说法处。众生执有法。为破彼法应别说。
论。为入法空至亦非有故。
述曰。此释外疑。二十唯识复说颂言。所执法无我。复依余教入。彼长行云。复依此余说唯识教受化者。能入所执法无我。谓若了知唯识现似色等法起。此中都无色等相法。应受诸法无我教者。便能悟入诸法无我。以说唯识除其法见令知外法亦非有故。
论。此唯识性岂不亦空。
述曰。此文第四唯识成空难。外人又问。为除法执既说唯识。此唯识性岂不亦空。今问依他名唯识性。即相之性不问真理。唯识二十云。若知诸法一切种无入法无我。是则唯识亦毕竟无。何所安立。
论。不尔。
述曰。此答唯识其性不空。
论。如何。
述曰。此既不空。其如何等。
论。非所执故。
述曰。有为.无为名为有。我.及我所名为无。既非所执故是有也。
论。谓依识变至说为法空。
述曰。此广非执。谓依识所变见.相分上。妄执有实法。此即法我。理不可得说为法空。非无离遍计所执实有为无漏正体.后得二正智所证唯识性故说为法空。无计所执名法空故。设依他言法体亦离。即是说有依他名唯识性。后得智所缘。知唯识故证其离言。其正体智自证分亦证依他。缘见分故。故今总言。
论。此识若无至而建立故。
述曰。若唯识无。便是无俗谛。俗谛即依他故。俗谛若无。亦无真谛。以真.俗相依建立故。依识俗事有真识理。此二相依互相待故。阙一不可。四重俗谛中。前三是俗谛。俗谛中第四俗谛。是俗中真谛。故俗中定真.俗亦是相依。四重真谛中。前三是俗谛。第四是真谛。即真中真.俗亦是相依。若总四俗真相望。皆真皆俗亦是相依。若无一俗。真对何立。无真亦尔。故二谛须有。
论。拨无二谛至说前二颂。
述曰。若拨无识及性。即拨无二谛。佛说为不可治者。沉沦生死病根深故。即清辨等。应知诸法遍计所执无故有空。依他.圆成有故有不空也。故弥勒说前二颂。即前中边颂。二十唯识义与此同。
下文第五色相非心难。外人问曰。
论。若诸色处至相续而转。
述曰。摄论第四亦有此难。无性云。若诸色处亦识为体等者。此问色识坚住相续转之所以似色相者。有形碍故一类者。是相似义。前后一类无有变异。亦无间断故名坚住。天亲云。多时住故。即此说名相续而转。一类坚住即是相续而转。是此中问意。
论。名言熏习势力起故。
述曰。此论主答。妄习色相一类等故有此相现。非真实有无性.天亲皆无此解。谓由无始名言熏习住在身中。由彼势力此色等起相续而转。
论。与染净法而依处故。
述曰。此第二解。
如何为依。
论。谓此若无至亦似色现。
述曰。此广前依。由元迷执色等境故生颠倒等。色等若无。应无颠倒。颠倒即诸识等缘此境色而起妄执名为颠倒。此识等颠倒无故便无杂染杂染即是烦恼.业.生。或颠倒体即是烦恼.业.生。此等无故便无二障杂染。二障杂染无故。无漏净亦无无所断故何有清净。
论。如有颂言至若无余亦无。
述曰。摄论第四无著颂本。乱相者。相者因也。乱谓心等忘倒。以色识为因起忘心故。说色识为乱相。乱体即是诸识。顺结颂法故文隔越。应许为色识即乱相。及与非色识。即是乱体。谓彼难云。若不许有外色。云何似色现。今答由乱相.乱体故。汝应许有色识.及非色识。若无所变似色乱因。能变乱体亦不得有。境因能生心之果故。
论。色等外境至宁拨为无。
述曰。此文第六现量为宗难。外人问曰。色等五外境。分明五识现证。是现量得大.小极成。宁拨为无。唯识二十云。诸法由量刊定有无。一切量中现量为胜。若无外境宁有此觉。我今现证如是境耶。
论。现量证时至妄生外想。
述曰。下论主依自宗答。五识.及同时意识。现量得时不执为外。现量得自相。法体非外故不言外法。无内外故。无计度故顺他宗解。五识缘境现量得时不执为外。五识等后意。妄生心外境想。实无外境。
论。故现量境至说彼为无。
述曰。现量照自体故。是五识等四分之中自相分故。识所变故。今说为有。亦能变识。后时意识所执外为实色等境。妄计情有故。说彼为非有。此明内心变似色等现是心之相分。此但非外妄计所执心外之法是无说彼非有。不称境故。五识中嗔等。亦亲不顺本质境。但称亲所变相分故。非遍计所执。唯识二十说此颂言。现觉如梦等。已起现觉时。见及境已无。宁许有现量。正量部等各别破之。正量部师许境相续。诸识刹那。今破之言。五识后意缘现色等时。五识现量能见者已灭非有。此五识后意分别故谓为外也。故非现证。萨婆多等色等亦念念灭。后意缘时见及境亦已无。五识及所缘皆已灭故。如何有现觉。此中文总。意含二种。以彼二宗六识不俱故。若大众部等。及大乘。诸识虽俱。然五识俱现量意识同于五识。此二现量不分明执。后时意识方分别执谓为外境。现量得时不作外解。然今此中据自多分。及就他宗说现量时不执为外。然实五俱亦有意识妄执者也。五识相续缘色等。意与五同缘。若不执者。若闻声等应不执实。若五识灭方起执者。后五识生何故执断。然但坚深可说有异。非五识俱无有执也。诸处但说五识俱意识是现量。不言定尔。故不相违。由此亦无有多过失。如别抄中叙诸师说。
此依道理以答外人。下依法体性非内外。遮外横执妄言为外。
论。又色等境至是实外色。
述曰。依他色等诸境体非遍计色。似遍计所执色。遍计所执色虽无。似彼情计。非外似外。如似梦中所缘诸法。不可执为是实。亦执为心外之色。若小乘等难不说意识现量执为外色。但说五识分别现证外境有耶。今此以理答。前解五识不执为外意执外。今说五识所缘相似外。而体非外。但显正义。不是破他。
论。若觉时色至不知唯识。
述曰。文当第七。梦.觉相违难。外人问曰。若一切觉时之色。皆如梦中之境。不离于识者。此即牒定他宗。自下为难。初先举喻。下方起难如从梦觉知彼唯心。即举喻也。现觉了时所取之境既如梦境。何故觉时于自色境不知唯识。如梦觉时知彼唯心也。此同摄论第四中难。
论。如梦未觉至色境唯识。
述曰。下论主答中。先举极成为喻。谓如梦未觉不能自知。要至觉时方能追忆前梦之境而体不实方觉知梦后释先难。觉时境色应知亦尔。唯识二十颂云。未觉不能知梦所见非有。谓未真觉恒不能自知。至得无漏真觉之时。亦能追忆生死之梦境。觉知是梦境皆非有。如何生死说为梦耶。未得梦觉恒处梦中。故佛说为生死长夜。惛如梦故。由斯道理未了色等境色唯识。
上来依教设难讫。自下第八外取他心难。
论。外色实无至宁非自所缘。
述曰。此外人问。此先成五色境是无。已极成讫故为此难。外色实无。可非内识境。他心实有。宁非自所缘。此意令自心亲缘他心着。此中若缘着。即心取外境。若不缘着。何故有而不缘着。何名他心智。二十唯识亦有此难。彼云。若不能知。何谓他心智。若能知者。唯识应不成。
论。谁说他心至是亲所缘。
述曰。此论主答。谁说他心非自识境。许有他心亦为我境。所以有他心智。但不说他心是自心亲所缘。故成唯识。
论。谓识生时至谓自所变。
述曰。无实作用诸法皆尔。无有作用及作者故。心缘于境。非如手.钳亲执离身之外物。亦非如日月.火光。舒光亲照体外之物。心等缘时。但如汝宗镜等照物。似外境现名了他心。他心之影于自心上现名了他心。非心亲能了他心也。亲所了者谓自所变之相分。以无作用。及实不能取外境故。
论。故契经言至名取彼物。
述曰。解深密言。无有少法。无少实法能取余法。余者心外实法也。非自实心能取他实心。但识生时心似彼他心相现名取他心也。
论。如缘他心色等亦尔。
述曰。缘他相分色。自身别识所变色等亦尔。无性第四云。无作用故。如是心生时缘起法不灭力故。即一法体之上有二影生相.见更互相望不即不离。诸心.心法由缘起力其性法尔如是而生。如质为缘还见本质。以心为缘还见自心。无别见外心等唯识二十颂云。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实。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广说如彼抄解。
下异境非唯难。
论。既有异境何名唯识。
述曰。此下第九外人问曰。唯识之义但心之外更无有物。既有他心异自心之境。何名唯识。许有他色等故。
论。奇哉固执至但说一识。
述曰。此论主答。即毁多疑。岂唯识教但说唯我一人之识更无余法也。
论。不尔如何。
述曰。此外人问。
论。汝应谛听至有深意趣。
述曰。此论主解。且初返难。若唯有我一人之识。宁有十方凡圣.尊卑.因果等别。等者等取色.心等别别法。无佛故谁为我说。无众生故佛为谁说。无涅槃.菩提果故有何法。无法故我何所求或无行修何法。无涅槃等何所求。故唯识言有深意趣。
意趣如何。
论。识言总显至所显真如。
述曰。此释深意。一切有情各各有八识.遍行等六位心所。各各自体分。及此所变相.见二分。及色.心分位二十四不相应等。及彼二无我空理所显真如。以空理为门显真如也。空性即是二无我理。由此理故便显真如。
论。识自相故至总立识名。
述曰。所以许有识自体者。识自相故。许心所者。识相应法故。许见.相分者。即心.及心所二体所变故。许不相应者。即前三种分位故。许真如者。即前四种实性故。如是五法皆不离识总名为识。非无心所等。
此即识言所表。下显唯言所遮。
论。唯言但遮至实有色等。
述曰。此显但遮。一切愚夫通二乘等。执定离诸识实有色等。为不实故妄颠倒故。此且举色等取一切。其实亦遮如上所说离识五法皆是有也。
即答理难讫。自下第十总结劝信。
论。若如是知至一切唯识。
述曰。若知存.遣名备资粮。善资粮者。即福.智二严。非清辨等恶取空者。能成是事得菩提也。
此颂总明一切唯识。广彼依识所变讫。次下问答识起之由。即是第三释诸外难。广释前第一颂中由假说我法。有种种相转。于中有七颂。合为二段。初二颂释理违。次五颂释教违。
论。若唯有识至种种分别。
述曰。此外人难。若无心外之缘。由何而生种种分别。分别者即八识等。无外实法此由何生。外境既成无。妄应不起难也。
论。颂曰至彼彼分别生。
述曰。上三句出妄缘。下一句显分别。下长行中有二。初略。后广。略中有二。初依颂中解缘生有漏分别。后例生净法。初中又二。初别解四句。后总结颂意。
论。曰至功能差别。
述曰。此种子识。即本识中能生一切有为法种。各能生自果功能之差别故名一切种。功能有二。一现行名功能。如言谷中功能能生芽等。二种子名功能。即本识中一切种子。此中随说种子功能。
论。此生等流至名一切种。
述曰。此生等流。谓有二解。一者种子前后自类相生。二者种生现行。虽复同时亦名等流。现行是种之同类故。于因缘中唯除现亲能熏之因缘。此明一切种故。余因缘种体皆生等流问前第二卷末种生现起。如俱有因得士用果。何故此中但言等流果耶答如前第二初明等流.异熟二因习气摄诸种尽。彼间等流即此等流。种生现行非士用果。彼卷下但言如小乘俱有因得士用果。不言即是俱有因。然显扬十八。破俱有因是因缘故。今但是因缘生起因等摄得等流果。此据法体。彼举譬喻。亦不相违。又互为果名俱有因。种.现即非。若与俱有法为因亦通无妨。如摄论说即义说二因。若别解者唯前后种相望是等流。望现行即士用。或增上果中摄言异熟者。即善.恶种望诸现.种异熟生无记法。前生等流果种但各自性。即通三性.漏无漏因缘种。此异熟果因。但是善.恶有漏增上缘种。然约第一解等流。即此二种摄一切种子尽。下士用等随义于上别立。以俱有为果故。若约后解等流。谓作意种子望心等法是士用因。作动心等生故。若约前解等流。即等流种等生现行法已。令士夫得士用果。此种远望士夫所作名生士用果增上果亦有二。若前解等流。即除前三果外皆增上果。若后解等流。种生现行等。亦名增上果。此果稍宽。不能繁述。且依一法说者。如名言种望第八现.及自类种。是同类因。善.恶业望此现.种。是异熟因。作意种子惊觉起故。望此种.现是士用因。第七识种子为俱时依势力引起。望此现.种是亲增上因。第八现.种望此能生。随其所应即是等流.异熟.士用.增上四果。余一切法准此应知。然此中前二果亲故先说。后二果疏故后说。前二果中。初是因缘稍亲故先说。次方异熟。后二果中。士用狭故先说。增上宽故后说。以能生此一切有为果故名一切种。
论。除离系者至断结得故。
述曰。以是无为非种生故。彼无为可证。非种子果。要现起无漏胜道断结方得。不由种故。
若尔增上果亦尔。有疏远非种力所得。亦应不明。
论。有展转义至分别种故。
述曰。此无为法亦有展转证得之义。非此所说。此说能生分别种故。言分别者。有漏三界心.心所法。以妄分别为自体故。隐其无漏有为不论。但染依他对心外法故。下文自例净法亦尔。由此道理复亦不取无漏有为。一切种子于彼四果摄果不尽。并有能生彼果义故此中说也又解此文为释伏难。非成离系。谓有难言。何故颂说种生分别。不说分别能生种耶。今答之言。亦有展转相生之义。然以前问唯问分别从何而生。其现生种非此所说。此颂但说能生现行分别种故。然前解者顺此论文。
既是种子何故名识。
论。此识为体至无别性故。
述曰。种子以识为体故立识名。以种离本识无别性故。种子依本识自体分。亦即名种子识。与识不一.异。若为相分亦识所变。体即是识。非离识外别有体性。故立识名。
论。种识二言至种非识故。
述曰。种.识二言简非种识。谓有识非种。即现起诸识。非内种子。有种非识即外麦等。非识自体分故。又有识非种。小乘所说诸识。种非识者僧佉所计自性。是诸法因彼体非识。以有识非种。种非识故。不同此种亦种亦识。故俱简彼立种识言。
论。又种识言至后当说故。
述曰。此中所显本识中种。非谓持种名为识种第八识也。以第八识后展转力现助缘摄。非因缘故。或后第四句。当彼彼分别生中摄故。此中不说。若独言种。即滥麦等。自性等。若独言识。即滥现行八识等。故双言也。即解第一句下四字讫。
论。此识中种至重言如是。
述曰。即解第二句颂也。谓前所明本识中种。由余三缘助故。即便如是如是转变。谓先未熟名生。如在牵引因位。从此转变至熟时。如在生起因中为爱水润。有转易变熟之相。名为转变。以种子数众多。皆有转变生诸分别故。重言如是。
论。谓一切种至识种尽故。
述曰。言种多者。谓前一切种。即摄三熏习等识种尽故。共.不共等有受尽想等。如前第二卷解。三熏习如下第八卷自解。
论。展转力者至相助力故。
述曰。上二句明种为因生分别。此句明现行为缘生分别。通三缘。第三句中。且置以.故二字释展转力者。谓八现行识。及八识相应心所。此即识等自证分。及此所变相.见二分。并不相应。及无为法。故复言等。以彼识等皆互有相助力故。谓由真如等故。或生邪见等分别。或生随顺言论分别等也。
论。即现识等至故言彼彼。
述曰。显所生果。第四句且除生字解余四字。即现行识。相.见分。相应.不相应。皆名分别。以妄分别为自性故。皆不离识故识为性。以自体.相.见等类众多故言彼彼。彼彼者众多义故。
论。此颂意说至方起分别。
述曰。下欲解第一句中由字。第三句中以.故二字。第四句生字。遂结上颂意因总明之。谓答颂前问言。虽无心外之缘。由识中有一切种者。牒解第一句。及释其中由字转变差别者。牒第二句。及以现行八种识等展转力故者。牒第三句。并解其中以故二字彼彼分别而亦得生者。牒第四句。并解生字。如此分别得生。何假外缘分别方起。然此正解颂中染分所明意讫。
论。诸净法起至为缘生故。
述曰。无漏法生亦如分别。亦以无漏种。及无漏识相.见分等现行.为缘生故。释本文意。义应兼此。故染.净法皆不离心。
略解颂文讫。自下广解颂文。初问。次答。下后解讫略作数科。与此不同。今且随文遂便科段。学者寻之。
论。所说种现至此缘生相。
述曰。此外人问。前颂上二句说种子.第三句说现行为缘。生于八识相应等分别之法。第四句是。云何应知此缘.生相。
此总问缘及缘生相。答中有二。初广上三句种.现缘法。后广生分别相。即第四句。
论。缘且有四。
述曰。辨前缘法。广上三句中。文中有二。初正解四缘。后傍乘义明十五依处等。缘中有总.别。此即总也。以答不尽故有且言。
论。一因缘至亲辨自果。
述曰。四缘为四文。因缘宗广一切种等句。余缘宗广展转力句。因缘中有三。初出体。次简略。后释妨。出体中有总.别。此为总也。非一切法有为皆是。今取亲者。
此即总出体讫。次别出体。
论。此体有二一种子二现行。
述曰。总勒有为因缘体者。不过此二。
论。种子者至功能差别。
述曰。谓善染无记显通三性诸界地等者。即界.地等功能各别等者等取有漏无漏.色非色.报非报等种种各别种子。有说名言种三界无别者。不然。违此文故。界系别故。
此出因缘体。望何为因缘。
论。能引次后至是因缘性。
述曰。谓能引次后自类功能。显自种相生义。简善.恶种为异熟种之因缘。彼非自类故。此非间越。间越即间断不次便非因缘。如现行因变异熟果。现行业法望种及果非因缘故。及起同时自类现果者。亦简现受现行报异熟之因种。彼非自类故。此中但自类为因缘。异性便非故。即种子所望二种为因缘。
论。现行者至是因缘性。
述曰。谓七转识。及彼心所。即是各自体分。及此各各所变相.见分。三性.三界.九地.漏.无漏.报.非报等。各别现行但能为能熏者即是。然此七识等中。除佛果一切善法。余因位中。及二乘无学等所有无漏。皆能熏故。有漏中除极劣无记。此即四无记中除异熟生。异熟生中有余三不摄无记名异熟生无记。如法执等类。此皆能熏。唯除六识中业所招者。望余无记是极劣故。亦除第八识。但业所招并非能熏。有漏.无漏各除一已。余一切有漏.无漏现行见.相等。熏本识生自类性.界地漏.无漏各各之种。此现唯望彼种为因缘。此中佛果善。及极劣无记不熏成种。皆如第二卷四义能.所熏中解。
论。第八心品无所熏故。
述曰。自下简略。简略有三。此即初也。前能熏中。何故无第八心品。心品之言。即通见.相共有法等答第八心品更无所熏已即所熏故。余七并能熏故。
若尔八俱心所应是能熏有心王所熏故。
论。非简所依独能熏故。
述曰。非简去所依之心。而心所独能熏故问心王简心所尚独为所熏。心所简心王独能熏何所妨答心王有自在。自在独所熏。心所不自在。非独即能熏。
论。极微圆故不熏成种。
述曰。又解因中第八。及六识中异熟之心并不熏者。以极微故不能熏。以异熟业生法势力微劣但任运生。夫能熏者必非无力法故。因中以极微故非能熏。无性之人第七末那亦有势力。如前已说。佛果上第八。以极圆故不熏成种。佛身善法无增减故。许若更熏便非圆满。渐渐增故。由此道理。因中第八。及彼心品。皆非能熏。故前论言但说有七。
论。现行同类至自种生故。
述曰。第二简略问何故现行同类前望后。如小乘同类因。此非因缘耶以本识中各自种生故。已有因缘能亲辨其体故。前现望后非是因缘。一切外麦等物亦尔。
问何故若同时异时一切种子。望现行异类。种子自望种子异类。现行望彼现行异类。现行望彼种子异类。皆非因缘。
论。一切异类至不亲生故。
述曰。第三简略。如此中说。展转相望亦非因缘。既言异类。不能亲生俱或异时异类果故。
论。有说异类至或随转门。
述曰。此下释妨有二可知。如对法等第四说。异体类.同体类现行展转为因缘者。彼对法论因缘中。说六因是因缘。即现望现。设更有余处说。皆假说为因缘。实是增上缘等故。或随转门者。随顺萨婆多说俱有等五因为因缘故。显扬论十八。破彼五因非因缘故。可应叙之。
论。有唯说种至为因缘故。
述曰。又瑜伽第三.第五.五十一.三十八等.显扬第十八等。皆唯说种子是因缘者。依显胜说非尽理言。云何显胜。谓常相续故。胜现行如谷生芽。相显于现行故。今言显胜。以瑜伽第五十一.及摄论。引阿毗达磨经等。说转识与阿赖耶互为因缘故。非彼自种子。可言转识更与本识互为因缘。故知现起六.七。与种子本识为因缘。即现行熏成种义故。得以略显广。故知一切有漏.无漏前来种子.现行二法为因缘体。
论。二等无间缘至令彼定生。
述曰。此中有三。初出体。次简略。后释相。此即初也八现识及心所者。出缘体。唯见.自证是此缘体总名现识。简色.不相应.种子.无为非此缘性。以多同类色.不相应.种子俱时转故。三十八说。等无间缘唯望一切心.心所说。以前生开导所摄受故。开者避义。与后处义。导者招引义。即前法避其处招引后令生。必有缘法方具此二。既知菩萨地有开导之言。明命根.同分。体虽一一而无并生。一者是假。二无缘用。若是缘虑开导之法。又非假者方有此缘。然非唯假义便简命根等。以不放逸等是假亦有此缘故。命根有等无间义。无有缘义.开导义故前聚于后者。简俱时及后为前缘义。非开导故自类者。显非他识为缘无间者。显虽前无间为后缘。非中有间隔。要无间者。虽经百年等断。亦是此缘故。对法第五卷言。不尔者入无心定心。望出定心应非此缘。故知准望自类识为缘义。若不尔者。出定之心有七.八识引。宁非此缘等而开导者。显前灭一心。为后心.心所缘。前一切心.心所。为后一心缘。意即齐等而开导故名等开导。此乃等属前后通因果也。即简相似法沙门义。彼一一心所。自望为缘非望余故。又等者。显此心.心所聚中。唯一心.一所后亦尔。故一法非多故成等。非一聚中如色.不相应有多类起。彼非等故。且一身八识虽名多类。然体用各别名但是等。其色等法体用无别。多类并生故非是等。如草火等喻准此应知。开导者显缘义令彼定生者。即显后果。虽经久远如经八万劫。前眼识望后亦为缘。以后后果当定生故。即简入无余依最后心。无果定生故非此缘。虽有开义无导引力故。
色法非等世所极成。不相应假是我宗义。无为无前后相他.自共许。今应解种子非此缘相也。
论。多同类种至非互为缘。
述曰。自下简略。第二文中有三。此简种非。眼识种子从无始际乃至于今。百千同类俱时转故。如不相应非此缘摄。正举喻类兼显非缘。无等义故。由种.不相应既有多俱转非为缘理故。八识相望非互为缘。多类并生故。若唯一识自作缘者。非多类并。自唯一故。若许八识俱互为缘。多类并生得为缘者。种子类应尔故。八现识体用别故非是同类。非如种等一类乃有百千。
问心与心所既非自类。如八种识恒俱时转体用各殊。如何俱起望后并得互为缘义。
论。心所与心至等无间缘。
述曰。显心所是。心所与心虽恒俱转。而相应故和合似一。同一所缘。及同所依。同一时转。同一性摄。不可离别令其殊异。不同八识行相.所缘.依各不同故非互为缘。此中简别如前第五卷开道依中解。
论。入无余依至故非此缘。
述曰。简彼末心非。入无余心极微劣故。无开道用。开道用心必有势力非微劣故。因势弱也。又无当起无间之果。故彼末心非此缘摄。第八十说。入无余心前先入灭定灭六转识。后方灭余识。有由愿力故入灭定而得命终。无漏第六识入定故。第七.八识舍受无记心命终也。前第三卷更有别解。
论。云何知然。
述曰。外人近问。云何知彼末心非缘。远问意者。云何知彼前心聚望后心聚为缘非一一相望。
论。论有诚说至无间缘故。
述曰。且答近问。如大论第三.及九十三.显扬第十八与此文同若此识等无间。谓为缘者彼识等决定生。此说果有。既论说言决定生故。果定当有方得为缘。亦不定论时节久远。入无余心之果非决定生故非此缘答前远问者。既言此识等无间。明以识为缘。诸识等决定生.明果通心所。识有等言故。果法既许通一聚法。缘亦应尔。
此即料简废立体性也。自下第三八识.三界.九地.漏.无漏.善等三性分别显此缘相。
论。即依此义至相开导故。
述曰。于中有四。初中复二。初显相。后问答。
阿陀那言显位通故。非藏识通。且以异熟无记心。以死生三界容得为缘。
论。有漏无间至必无断故。
述曰。至佛果时方得无漏故。无无漏生有漏者。
论。善与无记相望亦然。
述曰。二性类漏.无漏亦尔唯无记生善。非善生无记故。
论。此何界后引生无漏。
述曰。外人问。此第八识既言有漏生无漏者。何界有漏后生无漏。
论。或从色界或欲界后。
述曰。此论主答。从二界后有漏生无漏。总举二人。非无色界无所依故。无利他故。
论。谓诸异生至得菩提故。
述曰。一切异生。即顿悟人得成佛者。定色界后后报利益。摩醯首罗智处生故。以色界中无二乘回心者。瑜伽第八十云变易生死所留生身即于此洲故也。彼无佛等可教化故。发心留身唯在欲界。必生自在宫。唯异生色界后也。有学等回心。但于欲界等地。随多少生死尽。即受变易生。后往自在宫成佛。不往彼生故。其诸异生无欲界身受变易生死。变易生死不可死已更生大自在宫故。至第八地身要生第四禅。得胜身已方受殊胜变易身故。大自在宫者。谓净居上有实净土。即自受用身初于彼起证。是第十地菩萨宫。旧言摩醯首罗。今应言莫醯伊湿伐罗。即大自在也。此出花严经.十地经第十二卷。摩醯首罗智处生也。解深密瑜伽七十八.九.对法第六.显扬第二.瑜伽第四等中。有大自在宫文。此唯他受用土。十地菩萨报身往彼。然由异熟同一地故。论说为生。据实受变易。在下三天处。未得生净土。今往故名生。瑜伽第四说超过净居大自在住处。第十地菩萨极熏修故。得生其中故。既成佛已身充法界。
论。二乘回趣至是欲界故。
述曰。一切二乘有学.无学.欲界发心。定欲界后引生无漏。以愿力留身唯欲界故。上界无此回心圣故。今言唯欲界有初发心。及留身唯欲界。于彼无初发心缘故。亦无下界发心。死已方生上界留身。故欲界后引生无漏。然成佛时。必要往自在宫成佛。就胜处故。故知受变易已。后往色界。及诸净土。当知唯此身神通力故得往。非更受生。第八十卷不说变易有更生故。有说胜鬘经即许有多变易生。与此论相违。曾勘经文不见明说。至下第八卷二种生死中会(如余枢要)。
论。有义色界至亦得现前。
述曰。异生同前第一师说。色界亦有声闻初发心向大乘者。既与教.理俱不相违。无文遮故。许佛亦往菩萨生彼化故。有所依身故。亦有二乘圣者。色界有漏第八识后无漏现前。由有声闻于彼发心留身者故。唯除初二果。及独觉者。于彼发心上界无故。然论虽言留身于此洲。不言唯欲界遮余界无。故非诚证。又但言此洲不言余洲。余洲岂无。故不违理。亦色界后引生无漏。此中虽无评家。取者任意然无色界必无回心向大乘者。以此论说唯欲.色界有漏本识后生无漏故。无佛.菩萨胜人生故。又无色身可得留故。一切下色身。得非择灭故。非定所生色可成身留故。中阴经中说佛处中阴二十年。亦化无色界众生者。大众部经。非大乘义。楞伽.般若皆说菩萨不生无色。瑜伽等同。唯色界有许之无失。
论。然五净居至发大心故。
述曰。此简色界地有回不回者。由经不说彼五净居发大心故。以下诸地发理无违。约处为言。唯五净居全无发者。此言经者大般若说。今第二会。当旧大品第十五卷。今大般若第一会第一百二十六云。复次憍尸迦。若善男子善女人等。书写如是甚深般若波罗蜜多。种种庄严置清净处。供养恭敬尊重赞叹时。此三千大千世界所有四天王天。乃至他化自在天已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者。恒来是处观礼读诵。乃至广说。合掌而去。所有梵众天。乃至广果天已发无上菩提心者。恒来是处。乃至广说。合掌而去。所有净居天。谓无繁天。乃至色究竟天。亦恒来此观礼读诵如是般若。乃至广说。合掌而去。尔时十方无边世界所有四天王天。乃至他化自在天。乃至尔所梵众天。乃至广果天已发无上菩提心者。亦恒来此。乃至广说。合掌而去。尔时十方所有净居天。谓无繁天。乃至色究竟天。亦恒来此。乃至广说。合掌而去。余处皆言发菩提心者。于净居处不说发心。故知色界亦有圣者发向大心。唯除净居。经不言有发大心者故。若前师解此文者。此言广果诸以下天说发心者。据异生说。非是有学。不尔净居有何别因独无回心者第二师云。一以经证。二亦由理。若生净居必不生上。亦不回心。取涅槃近。耽寂心坚。化必难得。故无回者。二理既齐。其文共会。诸有智者取舍随情问此第二师义若准佛地。及此论等。既许二乘初二果等受变易生虽初则发心。要经多生方受变易。亦应许有欲界发心。至上界生身方受变易者不今解有二。一云无也。生色界生必非经于欲界生。不还圣者得宿愿通知欲业尽。或未得根本定。未得通故不共知。而厌粗身即便急引变易生死。故无上界方受变易。欲界发心。即于欲界受变易故。不同初二果。彼欲业未尽。虽有知业多少。亦有不知者。业力所牵。或有即发心时受此生死。或有未受至第七生等。不还发心必即受生。业力尽故。道力满故。厌恶深故。不肯上界更经一生。何况有多。二云既无文遮。如七生者发心留身未必同时。不还者亦尔。欲界发心上界留身。欲界之身业力尽故。未得边际定可资故业故。欲得依胜身方转易故。由如是理。或有上地但于一处受一生已。即方受变易。或有二处.三处。或一地.二地.三地.乃至四地。至广果天受变易身。往自在官而受佛位。或有乃至但于第四禅受一生而受变易。有决定业故于理无违因论生论。其净居上有实报土。第十地居。为三界处为不尔耶。佛地论说。此他受用身所居净土。为第十地诸菩萨等说法处故。即色究竟天摄。以极胜处净居不知亦不至彼。是故经云有妙净土出过三界第十地菩萨当生其中是也。
论。第七转识至生处系故。
述曰。此即末那随第八系如前已说。故同第八界地互缘。三界有覆得相引也。
论。有漏无漏至得相引故。
述曰。初地智起后还出观。有漏。无漏故互相生。随是何系染.不染识。引生何地无漏识起。
论。善与无记相望亦然。
述曰。即此有漏.无漏相生以辨性别。体位即彼。
论。于无记中至得相引故。
述曰。谓此师说有人法执故为此说。染者人执。不染者法执生空智果者。智者即是无分别智。果者即后得智。及此所引灭定。皆唯不染是此句摄。与非无漏心时染。皆互相生。
论。此欲色界至不生彼故。
述曰。在下二界有漏第七随染.不染。得生无漏非无色界。地上菩萨不生彼故。与第八识同地系故。对法第十三等皆说与此同。菩萨灭离无色生故。此言染识为缘及果。但在二界。所引无漏平等性智。随其所应亦通无色。如在因中入灭定位。能引意识是有顶地。所依第七彼地之智。故通无色。未得自在。要由意引方得生故。第六入非想方起无漏。不可言第七是下地者故。
论。第六转识至更相引故。
述曰。三界九地。有漏望无漏。善望不善等。各得互为缘。如润生位。三界九地得相引故。然非一切性九地三界得相引。此言三各容故。六十九末有诸心相生。及显扬第十八.对法第五.大论第十三。皆有如来。第八地已去菩萨。得起一切处心相开导故。勘彼应知。
论。初起无漏至唯色界故。
述曰。然许初起真无漏非余二界。以能引发第六意识决择分善唯色界故。显扬现观品第十六.七皆是此证故。
论。眼耳身识至应知亦尔。
述曰。五识中初三识。上下言自类互为缘。后二识但言自类为缘不可言互。唯一界故。此唯有漏。此言善等亦随所应上下界地。
论。有义五识至容起彼故。
述曰。第一师计。入地得成所作智故得相生。
论。有义无漏至相分摄故。
述曰。此第二师。唯佛地得。无无漏后起有漏故。无漏五识诸非是佛者皆无故。何以无者。彼非佛已外余身中五根定有漏故。何意彼五根。不许是无漏。以是异熟识相分摄故。第八所缘必同漏.无漏故。
问有漏根生无漏识。有何义违。
论。有漏不共至不相应故。
述曰。谓有漏者。简无漏根。无漏根发无漏识无违故。不共者。简有漏第八识。是共故可为无漏识依必俱者。显非等无间缘。等无间缘根前后生故。得依有漏同境者。简第七为六依。彼虽有前义。非同境故。此有漏根发无漏识。不相应故。
外人复云。如六依七亦依有漏有何不相应。今复量成。
论。此二于境明昧异故。
述曰。同境明识不依闇昧之别根故。此中譬喻如在余位极成眼等根。应立量云。有漏五根。不发无漏识。有漏色根故。如余因位若准前师。十地之中得无漏五识。八地已去得变易生死。于理无违。随其所应从何界后引生无漏五识。初起虽必在欲界。后起亦通色界。
若第二师。十地之中无无漏五识。异生成佛必是色界第八识后引生无漏。八地已去菩萨。便无鼻.舌识。以所依根是色界系。不可下界识依上界根。虽知下三识得依上地根。无有下界识依上界色根者。故鼻.舌识八地已去便无。由是应言。八地等菩萨诸根互用。三识中闻香等。或二根处身根闻香等。于理无违又解二识依上界根亦无有妨。如下地三识系虽有别仍别地依二识亦尔。诸论但依一切异生。二乘.七地以前菩萨多分为论。不言下二识依上界根。何妨定有。虽有此解由如是义前师解妨。然生无漏随何界身后即彼引生。若约后师二界皆得初起。二乘等或在欲界后。异生成佛唯在色后。善.无记性多唯善性。有通无记。此合八识入十二心为无间缘。第六意识三界三性心相生无间如别处说。
论。三所缘缘至所虑所托。
述曰。此中有三。一释出体义。二辨差别。三八识分别。此出所缘缘体相谓若有法者。谓非遍计所执。此中有二师释。初或通缘假。次或唯缘实。前师即眼识缘长等。后师即不缘。故此但总言有法。不别定其假实体法。此则明非所执。所执无体不能发生能缘之识故非是缘。缘者必是依他.无为。可有力用发能缘识名为缘故。即简经部眼识。缘和合色体是假法。识虽似彼有所缘义。而非是缘以无体故。今此必是有体方缘是带已相者。带有二义若古西方师释。己者境体。带者是心似彼境相义。即能缘之心有似所缘之相名带。相者相状。小乘是行相。能缘体摄。大乘是相分所摄。以前第二卷中解谓能缘心等带此色等己之相也。以此理故正量部师般若毬多造谤大乘论。遂破此云。无分别智不似真如相起。应非所缘缘。我之大师戒曰大王为设十八日无遮会时。造制恶见论遂破彼云。汝不解我义。带者是挟带义。相者体相。非相状义。谓正智等生时。挟带真如之体相起。与真如不一。不异。非相。非非相。若挟带彼所缘之己以为境相者。是所缘故。若相言体。即有同时心.心所之体相。亦心挟带而有。虽有所托。然非所虑故非所缘缘故。相者相分义。或体相义。真如亦名为相无相之相。所以经言皆同一相所谓无相前句是缘。此句是所缘缘生于谁谁带己相。谓心。或此相应法。是所缘缘果。非与色.不相应为所缘故。三十八说唯望心.心所为所缘故若尔古师.大师二释皆有妨难。谓能为缘生能照法。能照法体若带己相。说此名彼所缘缘者。即镜水等所照外质。亦能为缘生镜中影。镜中影即是带己之相。镜等外质。应是镜等所缘缘。为解此疑故。次说言所虑.所托。所虑即前所缘义。所托者即前缘义。设此为彼所虑非所托者。不名为缘。如和合假等。设为彼所托彼得生。亦须彼能虑于此方是所缘。谓镜等不能虑。质非镜等所虑。故便非镜等所缘缘。不同心等。虽无分别亦能虑故。虑者缘虑义。佛地论云。若无见分应非能缘。此中意说。若是有体之法。是带己相之心。及心所法所虑.所托者是所缘缘故。一切有为.无为皆此缘摄。安惠等师既无见分。如何解所缘。
论。此体有二至疏所缘缘。
述曰。自下第二辨其差别。若与见分等体不相离者。简他识所变。及自八识各各所缘别。唯是见分内所虑托。此有二种一是有为。即识所变名内所虑。二是无为。真如体不离识名所虑托。即如自证缘见分等并是此辈。空等虽是无为所摄。然若假变。即有为摄。若依本体。即是真如故无别说。此有为者四分中相分摄也。此说亲已疏所缘缘与能缘心相离法是。谓即他识所变。及自身中别识所变杖为质者是。然虽眼.耳等非眼识亲所缘缘。亦非疏所缘缘。不亲取故。不杖为质故。要为本质能起内所虑托之相分名疏所缘缘。谓为质起故名缘。见分亦变内相分似本质法故名所缘。亲所缘者。即谓见分是带己相此即疏中。即影像相分是带本质之相名所缘。故名能起内所虑.托。不言起内心。以起是缘义。起相分是所缘义。
论。亲所缘缘至亦得生故。
述曰。前亲所缘缘。但是能缘之心皆有。离内所虑.托之相分。一切心等必不行故。今大乘中。若缘无法不生心也。疏所缘缘能缘之法或有或无。以是心外法故。如执实我虽无本质。然离彼法心亦生故。余如枢要。
自下第三约识分别亲疏有无。
论。第八识品至任运转故。
述曰。第一师说。唯有亲无疏。所以者何。此识由业。及自因力故。任运变境故。无疏所缘缘。疏所缘缘必强思心方可有故。异熟心无。然亦能变他依处者相似名变。不杖他生任运变故。
论。有义亦定有至自方变故。
述曰。第二师亦定有疏所缘缘。亦亲所缘也。此第八识要杖他变为本质方能自变故。即种子等亦杖他变。望自身虽为本质。望他即为影像。即是变他根之师。
论。有义二说至为自质故。
述曰。第三说。前二师俱非。此难前第一师也。且如自身.他身自土.他土可互受用故须杖他变。谓前第二卷说。若不变他应无死后尸骸等事。互相受用。即以他所变为己第八之质。由前理故。以中边文变他为定。
论。自种于他至种皆等故。
述曰。难第二师云。自种子于他身无受用理。他变为此种。不应道理故。非诸有情种皆等故。谓或多。或少。谓有三乘.五姓差别。若此人多。彼人少者。如何相杖。若变多者少不变故。若彼救言等者相缘。不等者不缘。何故不许第八可受用者缘。不可用者不缘。此中且以种子为难。五根亦无受用之义。如何变他。
论。应说此品至有无不定。
述曰。此言品者通心.心所。其第八品此疏所缘缘。若因若果位有无不定。因中变他依处可受用故。不变他根及种。不可受用故。及死后无故。有色界变杖他。无色界无。即因中不定。在佛果位能缘无为.三世等法故有无不定。因中五数。唯托心王所变为质。心王唯能变实法故。佛果五数虽缘去.来等。亦托心王所变为质。自无力故与因相似。此中言品文虽总说。心所不尔。
论。第七心品至无外质故。
述曰。此识因中有漏者。是俱生起任运无力。必杖第八识。以为外质。自方变故。既非业果。体力须藉质起。无漏位不定有。缘真如.虚空.去来。无外质故。缘现在世.有为法等。有外质故。
论。第六心品至有无不定。
述曰。此识因果位能自在转。或分别起。或是俱生。故一切种所杖本质有无不定。
论。前五心品至无外质故。
述曰。眼等五识。八识之中最居前故。因中一者粗。二者钝。三者劣故。必杖第八。或第六所变外质方起。余如枢要得转依位随在何处此疏所缘即不定有。或说亦缘真如。有说不得。但缘去.来等故。然今大乘至佛位已一切皆所缘。唯除见分非相所缘。因中五识诸根互用。唯除相应自体。亦是所缘缘故。
论。四增上缘至或顺或违。
述曰。此中有三。初出体。次显用果。后辨胜显差别。此即初也。若有法亦是有体此简所执有胜势用者。谓为缘义。即有为.无为有胜势用。此用非是与果等用。但不障力能于余法者。简其自体。显不同前所缘缘故或顺或违。显与违.顺能为缘。与后生异法为缘非前灭法。谓且十因中前九是顺。第十是违。亦是此缘故。
论。虽前三缘至差别相故。
述曰。此缘最广前三亦是。然今此缘。除彼前三取三外之余法为此缘体。虽无一法非所缘缘。所缘缘外更无增上。然彼正缘时是所缘缘。余不缘者是此缘故。以此别体明四缘故。
论。此顺违用至四事别故。
述曰。此显用.果。其顺违用于何处起。即此果法谓于四处转。谓一法生。生已住及成。即一切有为法得中通有.无为。生者如大论第五。显扬十八说。自种为先余法色.无色为建立。助伴.所缘为和合三界法生。住者如对法第五。谓风轮于水轮等。成者大论第五等。云谓成立成辨。即摄彼二。成谓所知胜解爱乐为先。宗.因.譬喻为建立。大众.敌论者为和合。所立义成。既以宗为能立。便以义为所立。若陈那以后。以因.喻为建立。宗为所成立。成辨者。谓工巧智为先。劬劳为建立。处具为和合。工巧业成辨等。得者彼云。三乘种姓为先。内分力为建立。外分力为和合。证得涅槃。内分如理作意等是也。外分佛兴世等也。彼且约无为说。实亦通有为。二十七贤皆名得故。论说得法通三性故。或前三是有为。第四唯是无为。彼论又说何法作用者。今此中意。即此四法更无别法。四体上用也。或唯第三。第四无为无作用故。又彼无住略不说也。此摄法周。彼但影略。今此所说是顺所生此缘之果。若违之果一切皆通。令不生不住不成不得故。
论。然增上缘至二十二根。
述曰。下辨胜显差别。于中有三。一总标。二出体。三例指。此即初也。如大论第五十七.九十已去对法第五等废立者。偈云取境.续家族。活命.受业果。世间.出世净。依此量立根。余如枢要说。
论。前五色根至少分为性。
述曰。此出七体色。文可知也。
论。命根但依至而为自性。
述曰。命根如前第一卷说。五受言随应者。即遍行中受各别五受配也。或通八识。或不尔故言随应也。或体各各随其五别。故言随应信等即以信等.及善念等为体者。信等等取精进。取二法全故。言即以信等者也及善念等者。等取定.惠。此别境中法通三性。此取一分故。言及善念等。
论。未知当知至可当知故。
述曰。体谓体性。位谓五位。体性居位故名体位。根本位者。五十七云。几不系。答后三.九少分。三者即三无漏根也。不取前位故。见道中如对法第九有十六心。此除末后心问何故见道通十六心。此根唯在十五心时见道据见观谛行故。即十六心皆是。此根有所未知而当知根。唯前十五心。以第十六无所未知可当知故。此中类忍皆缘前心。其第十五心已缘前心遍成讫。第十六心泛观类忍。不同小乘证无为故。唯取十五心为此根也问此相见道在真见道后。真见道中已有无间。及解脱道。解脱道中已得初果。何故相见至十五心犹此根摄。岂预流果亦此根耶答此不然。其预流果至相见道第十六心。见相谛圆方始建立。非真解脱可名初果。故十五心犹此根摄。而非初果得有初根。义唯菩萨从真见后亦不出观即入相见。至第二心犹此根摄。至第三心相.见既圆。方极见满。乃非此根。第二根摄。
论。二加行位至根本位故。
述曰。此义亦辨决择分善。近能引发根本位故。此中加行.资粮之言。不唯取彼亦摄根本。今显兼取加行等故。但举加行等也。如五十七云。一色界系.及不系。一切系.不系为义。义者境也。此根唯取决择分已来。决择分善唯色界系故。对法第十亦尔。
论。三资粮位至根本位故。
述曰。此谓大乘者入劫已去。小乘亦尔。于谛现观发起决定胜善法欲。六现观中是信现观也。非无漏信。然大乘者入劫已去于谛决定。不同外道于谛生疑故。乃至未起决择分善已前。在顺解脱分位。以能远资益生见道根本位故。五十七说。问未知根何义。答修谛现观者。从善法欲已去。于一切方便道中。即信等五根义是此义。故此根亦通解脱分位也。此不望涅槃为名者。至下当知。
论。于此三位至故多不说。
述曰。于前三位九根为性。然加行位。及资粮位。于后涅槃胜法。求证未知愁戚。欲证亦有忧根。即以十根为性。安惠菩萨集糅对法。多顺同彼。以不通无漏复是戚行。非正根摄。根本位中必忧不起。瑜伽等中故多不说。然解脱.加行分位。非无此忧根。然资助法。非正根法。若入无漏彼漏灭故然此无漏根通三界地。五十七说。七根入无色。后三有一能入。有一不能入。彼前文复云。空处等十一根可得。非想地唯八。即三无漏非想皆无。前三无色有此初根。余二根可知。此相难故所以别说。
论。前三无色至傍修得故。
述曰。谓有菩萨见道。先时曾异生位修习。得彼定已后入见道。傍修彼以前所起世俗智种子故。种子得根名。说彼为有。后亦许起。既非见道起亦无失。对法第十三解真现观云。又于见道中得现观边安立谛世俗智。由出世智增上缘力。长养彼种子故名得此智。而不现前。以见道十六心刹那无有间断。不容现起世间心故。于修道位此世俗智方现在前。此根非加行.及无漏根现行于彼有。以彼地无四善根故又解二乘人亦有先修习者。后入见道名胜见道亦傍修彼。然此修道亦得现起。非如小乘三类智边所修等智毕竟不起。以功德法故须修。此不应尔。以助与力令其殊胜。彼地此种法尔有故。此中说修唯得修修。非行修修。必不起故。唯相见道修。以差别谛观顺世俗智故。非真见道不相顺故又解真见道亦修。以时促无差别所以不说。此中说下亦得修上。先离色界欲。及菩萨得故。云有胜见道。非一切见道皆尔。若依对法第十。上唯修下依决定说。渐离欲说。非实道理又解菩萨三无色地。亦有无漏见道。但修种增毕竟不起。如下三静虑见道亦毕竟不起。此义应思修用何为。宁知彼地有其见道。见道何故依唯于定。非惠地故或说既许善法欲已去名此根者。即菩萨解脱分者亦生于彼。故作此说。二乘人劫数近故。不可说有彼解脱分。
论。或二乘位至此根摄故。
述曰。第二义言。此或是二乘第三果已去回趣大者。为证初地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摄生空无漏智。九地者六色界.三无色。彼先生空智。为菩萨观起。顺菩萨观故皆此根摄。说彼有此根非违理也。然二乘人未证法空观起无漏故。此中不说。
论。菩萨见道至以时促故。
述曰。前言三位皆二乘根。如五十七下说。菩萨三根于胜解行地立初根。十地立第二根。佛地立第三。为释此疑云菩萨见道亦有此根。但说胜解行者。以见道中时促不说。谓初地有三。入.住.出地。此唯入地少时故时促也。虽二乘亦尔。以见道前促于菩萨。所以说彼见道亦有。菩萨不然。不可为例。
论。始从见道至故多不说。
述曰。此第二根三乘位同。九根.十根皆如前解。今依此解初二根亦通有漏。此与对法第十同也。
论。诸无学位至具知根性。
述曰。其无学中无漏九根。皆第三根摄。
问何故有顶如入灭定前心亦有无漏。非此三根摄也。
论。有顶虽有至非后三根。
述曰。虽有游观而不明利。想微细故非后三根。然说彼是已知.具知亦无妨也。不顺三根以不明利故不说彼。非彼不摄。若不摄者三无漏根摄无漏根不尽也。
论。二十二根至如论应知。
述曰。此诸门义如五十七等说。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七(末)
大正新修大藏经第43册No.1830成唯识论述记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八(本)
沙门基撰
论。如是四缘至十五处立。
述曰。就答缘中有二。上来已辨四种能生分别缘已。自下傍乘辨缘依处建立十因。此中有三。第一如是四缘依十五处等。显前四缘依十五处说为十因问起下文。第二正答。第三总结傍论已了应辨正论。此即初也。显四缘摄法尽义别更立。下答中有四。第一明依十五处立其十因。二辨十因与二因相摄。三明四缘依处等建立。与十因.二因相摄。四明四缘依处等得果多少又解今此标宗。言四缘义别依十五处立为十因。自下释中。初依十五处立十因。次四缘依何处立等。后辨得果。其十因.二因相摄。但是因明十因傍义。故非别门。
论。一语依处至所起语性。
述曰。出依处体。言依处者。非是与因别体。语即依处。是持业释。下皆如是。与因一体。然依者于义。俱第七啭声。即于语体上。立随说等因义也。如大论第五.三十八.显扬十八.对法第四.中边俱辨此因。然大论三十八。但有三种十因。及五果体无依处摄。对法唯有十因之名。亦非周悉。显扬十八初有十因。后辨因依处。大论第五辨因依处不别明因。三十八.及显扬云。随一切法名为先故想。想为先故说。是彼诸法随说因。彼论文势似取诠一切法之名.想.语三法为因体。然今此文正解彼意。但取法.及名.想三法所起语是此因体。所以者何。但言依语依处立此因故。唯语为自性。不尔即应言依名.想.说依处立此因也。此中即以诸法为果。以名.想.与说为所依因。言说正是诠诸法因也。言说是语性。语性总言。即通三性语业为体。唯佛是善。余皆无记。然有表示故语可言善.恶。然实二性。名虽即语之差别。无表示故不如其语。语是业性。以除佛以外名皆无记或可。大乘离声无体。故名即通三性。但以三相及得例难同所依故。不可言相是共有因不同于名。大乘共有因义皆通故。
论。即依此处立随说因。
述曰。此显说因依语依立。不是异体。依体立义也。
论。谓依此语至说诸义故。
述曰。此释依语立说因义。谓诠一切法。起名取其相状。方有言说起。即依此语随见.闻.觉.知后。或随彼所见等事说诸义故。依语立因。
论。此即能说为所说因。
述曰。此释因义。对何为因。此即能说之语。为所说一切法因。古师云所说一切法是此因体者不然。若尔即以言说为果故。其见.闻等。如九十三.及对法第一.枢要等会。言随者。是随逐义。即随所见.闻等事起语言说。大论等并同此文。然有漏无记随说因。果通一切有为.无为有漏.无漏法。是持业义。以无记即因故。既以无记为果。诠无记事之说。说与无记为因。即依士释。若前解因唯有漏.无记。后解即通有漏.无漏三性所摄。其染.净此因准此可解。
论。有论说此至随起说故。
述曰。此会相违是名想见者。集论中说由如名等。是彼释文。此因名.想.见三法以为自体。谓想.见二法如能诠名字而取境相。及兴执着。想能取相执着由见。如名字起取相执着已随起说故。即以三法为因所生之说是其果也。
论。若依彼说至是语依处。
述曰。若依彼文。性是三法。三法与语为依处名语依处。语之依处。亦依士释。若依此解。即显此名.想.见因。是语之依处。三法为因体故问何所以二论相违答二论意别。论虽无会。今意释言。若大论等。以一切法为果以说为因。约所诠是能诠之果。即能.所二诠解因果。对法无著以生起为因果。即依名.想.见起言说故。亦不相违各据一义。故对法云。随说能作。随说者语也。随说之能作。名.想.见也。又大论约贯通诸法诠境以说为因。对法唯依染分相生以说为果。不相违也。
论。二领受依处至能所受性。
述曰。观者对也。待者藉也。即是此因通能.所受。然所假藉能所之受方是余非。然有人云唯三受为体者不然。亦待食等而求啖等。即以所待食为欲因。若待情欲方求饮食。以受为食因。然领受处通能.所受。不可言欲。欲不遍故。非受性故。即观于此随是能.所受。领彼所.能受果。或生住成得。此所待与所生等为因也。然大论等皆言待此若求.若取。即所待受为所求等因。三十八等云。观待足故足为因故有往来业。未必以受为因。所待非受故。又此论云通所受故。然此所待若能所受皆此因摄。有以能受为因。能受为果。如待苦为乐。有以能受为因。所受为果。有以所受为因。所受为果。有以所受为因。能受为果。四句别也。所领受法亦名领受故。今于能受唯取受数。一常遍诸心。二五分位别。别境等法不常遍诸心。作意等四无五分位故。触虽有尔。然于所受非领属己。不如于受所以不取其所受中通一切法。但除种子因缘之法。此因疏故。唯疏相待方是此因。如种望芽。内种望现皆非此因。不尔下应言得等流果。以不得故。唯疏相待者得。即亲所待皆是引发.牵引等摄问何故说因缘是牵引.生起摄故。亦是定异等摄。说观待因是观待。复是牵引等摄。竟有何失答曰不然。以名远故。名观待者即要非亲。定异等因名相通故又解若亲相待亦是此因。下此果中但据疏远不言亲者故。不说得等流果等也。此解为胜又解观待情欲是观视义。要境待情。情待境方是即能所受性。以种望芽非情能所观待故非此因问若尔何故言足为因故有往来业答亦是内法情所待故。因缘芽等法非情所待。情所待时非因缘故。前说正义。既所受中以所待为因。芽待于种亦可此因。且无记之因。若无记即因唯有漏。无记性果通漏无漏.三性等法。若果是无记。与无记为因。即因通三性.漏.无漏。果唯无记。余染等皆准此知。
论。即依此处立观待因。
述曰。此显依处依之立因。
论。谓观待此至彼观待因。
述曰。大论等意势与此同。此显观待因果于四处转。但除亲因缘。
论。三习气依处至远自果故。
述曰。谓内外种未成熟位。谓有漏.无漏种子内外种子一切。未为善友力等所润。贪爱等所润。水.土等所润。皆名习气依。以未为润时。但能牵引远自果故。不问同异性相称故名为自果。且净因中。与能证涅槃清净之法为远因。勿见大论等言此因证得涅槃为清净因。便言此果是无为法。无为疏远非因生故。论不说得离系果故。今此因亲。此三性之因果随因性。因缘亲生增上生故。能引等流.增上果故。或染因中亦与果异性。谓异熟因。果唯无记。因通善.恶也。若无记即因。果唯无记。若无漏即因。果唯无漏。善.不善即因。果通三性。若无记之因。因通三性。果唯无记。如理应思。大论等同。
论。四有润种子依处至近自果故。
述曰。即前种子为善友等力润已去名有润依。以能生起近果。如净因与近菩提为因缘者是。此中但与前所润.未润别。更无别体。果性等并同前。大论等亦同。
论。五无间灭依处至等无间缘。
述曰。即心.心所法之等无间缘。以心.心所法为果也。此缘如前辨。因随何性果通三性各唯自识。唯以心.心所为体故。
论。六境界依处至所缘缘。
述曰。体通一切法。果唯心.心所。有漏.无漏等。并通因果。若以未来为因。果非现在。非因前而果后者。今亦不然。相分现在义似未来无实未来。故所缘缘无不有果。此三十八说此等无间缘。及所缘缘。唯望一切心.心所故。
论。七根依处至所依六根。
述曰。体是六根。即通八识。五根为体。果唯是心.心所。前三果果性皆同。因准可知。然无间缘。谓现在时为缘非在过去。过去无故。即现在有力用。能开导法令未来生故。入过去时其用方显。果现前故。处所空故。
论。八作用依处至余助现缘。
述曰。谓于所作业作具之作用。如釿斧等有斫伐等用。即除种子余助现缘者。谓除内外种生现。种生种。现生种。及亲助缘。余一切法疏助缘皆是。
论。九士用依处至余作现缘。
述曰。谓于所作业。能作者之作用。即取前所除中正作之士用亲助缘者。其果宽狭同前作用。作用.士用必同所作故。不取亲者。非因缘故。此二果通漏.无漏三性因亦尔。然此二及前五无记即因。除无间缘。及根依处。余依处果通漏.无漏。彼二果唯有漏。有漏二因是无记故。不生无漏也。此依六识作法。若七.八识无间缘。无记即因。果通无漏。七有漏根。六无漏故。与无记为因。除无间缘。及根。余因通漏.无漏三性。此依六识为论。若依第七识无漏无间有漏可生。无记之因。其无间缘因亦通无漏。根中应分别。色根.意根各有异故。然此中士用作用。唯约有情士夫用等说。故下言唯得士用果。不言得离系等果故。今亦通取非但内有情也。然作用.士用皆第三啭声。梵云羯剌拏。是作具作用。羯剌多是士夫作用。故二别也。然大论三十八。说唯除种子所余诸缘名摄受故。此乃助成摄受。故除因缘。如眼识生。以眼根。及种为士用依。以等无间缘.所缘缘等为作用依。根稍亲故。此约法为士用说。若假人为士用非于法。准此应知。人望谷芽。人为士用。地.水等为作用。作用疏于人功故。若依瑜伽三十八无记因中皆有士用。皆以地.水等为士用。日.及锄治为作用。
论。十真实见依处至能助引证。
述曰。谓一切无漏见。与一切无为有为法为因。除见因果自熏成种以外望余皆是此因。以因缘引发是引发因中摄。于无漏有为俱生法。能助令同所作。或令增长故。于后有为无漏能引。前引后法也。能证即与无为为因也。此显胜果。
论。总依此六至辨无漏故。
述曰。前六依处是摄受因体。以前五依疏所摄受故。成辨三界有漏诸法。若六合疏所摄受辨无漏法。即第六依不通有漏也。助成因缘名为摄受。故除因缘亲能生法。故对法言。如田.水.粪等。望谷生芽等。虽自种所生。然增彼力名摄受因。然随所应有五.有六。非诸有漏皆具五等。心.心所生皆具五依。非心.心所。即便无故。此中前五通无记因。后一非也。随其所应三性应思。
论。十一随顺依处至无为法故。
述曰。谓三性法通无漏也。现种诸行能随顺同类胜品诸法。同类言。简异类为因唯望自性。然胜品言。简自同类与下品为因。大论第五等。云无记与善.染为因。谓本识中各别自种。然望现行亦性同也。即与涅槃亦为因也。同大论等。现引种。种引现。现引现。种引种。皆是此因。此以性论之则狭。以界论之则宽。随其所应。显扬等论云。欲界法与三界无漏为因。色界与色界。无色界。无漏法为因。无色与无色。及无漏为因。无漏与无漏为因。不言与下法为因也。果望自类其性必同。界系有异。
论。十二差别功能依处至自乘果故。
述曰。此唯自性。设他性唯相称。谓善业定引人.天第八识非恶趣。以相称故。故非别性不相称为因。谓自界法与自界为因。自界中自性与自性为因。自性中色与色为因。色中内与内为因。内中长养与长养为因。如是等。及自乘种子望自乘有为无为果亦尔。即净因也。以界论之则狭。以性论之则宽。其大论等同。果易故不说。谓于有为因能起果。若于无为因能证彼果。差别势力自性相称名定。不共他故名异也。
论。十三和合依处至一事业故。
述曰。以前六因为性。不取言说。以疏远故。言说与法不相和合。势疏远故不取为性。因既即前。其果亦尔。于生等果约一事业也。因通漏.无漏。一准于前。
论。十四障碍依处至生等事故。
述曰。此相违.不相违中。因通漏.无漏。果亦尔。令有为无漏不生。无为不显故。然领受。及此后三因。同瑜伽第五。皆言于生.住等果。不言余者余因狭故。此四宽故。然大论。显扬但有后三。有于生等之一果言。观待中无。此中观待宽彼论唯望情欲作法。其性狭故。三十八唯依于生以明障碍。据胜显故。六相违中。唯此胜故。亦不违也。此中无记.染.善皆准应知。大乘灭相虽不待因。相违因与后后法为生因。与前法相违名相违因。非与前法灭为因也。
论。十五不障碍依处至生等事故。
述曰。翻于上障碍依处其相可知。
论。如是十因至方便因摄。
述曰。自下第二二因相摄中。有二师别解。初师中二。初引菩萨地。后引有寻等地文。引菩萨地中有三。一引文。二正释。三立理。引文讫。能生因亲。方便因疏。初解与古来大异。第二大同。
论。此说牵引至名生起种。
述曰。下正解之。初解能生。后解方便。言菩萨地说牵引因。除业习气。及外无记因。生起因中亦尔。亦除业等。彼非因缘故问曰何以得知生起因中有业种也。论文二处皆言此因是能生因。不说有增上缘故答此谓不尔。今亦有文。谓大论第十。彼问若诸支相望无因缘者。何故说言依因缘立十二支也。答依增上缘所摄牵引.生起.引发三因说非有因缘。故知此生起之中亦有非因缘种也。又理准。若未润种既有业。亦在牵引中。何故已润业种。非生起因也。又菩萨地等。谁谓彼言生起因是此因也。如此文是。其引发因取种引自种。种引现行。为因缘者。除现引种。及引现行。异姓种。及涅槃等。彼非因缘故。定异因亦尔。唯取为因缘者。除引自乘。及异熟增上。等流果。或亦取引发中现能熏种为因缘者。亦是引发等二能生因摄。下有二释故。其同事。不相违摄前因。为自体故。即是合六因中诸因缘种未润已前。亦未成就皆名牵引种。远牵自果。即牵引因全四因少分。除生起因故。若被润已去皆名已熟。即生起因全。四因少分。除牵引因。是此生起因。近能生起果故。
何以知者。
论。彼六因中至二位中故。
述曰。六因之中皆有因缘能生所摄。此二种子既是因缘。故六因中有因缘者皆此所摄。若不尔者。即摄因缘不遍尽故。
问既尔现行熏成种亦因缘收。何故此中不摄。亦非尽理故。
论。虽有现起至此略不说。
述曰。此问不然。除牵引.生起二因。以此二因唯种子故。如前六因中引发等四因内。现行能生种为因缘者。以多间断非如种子性恒相续故。此菩萨地略而不说。此就不尽理据一义为言。
又解。
论。或亲辨果至谷麦等种。
述曰。即此现行亲辨果故。亦名为种生起种摄。近生果故。何以现行亦名种者。此中有例。如假说现行谷麦等种。彼既然此亦尔。此六因中何因所摄。余四因摄。
上来已解能生因摄讫。自下明所余因方便因摄。
论。所余因谓至方便因摄。
述曰。谓第一言说。第二观待。第五摄受.第九相违全。及前六因中非因缘法。皆是前说未润生位。已润熟位二因种余。即说此四全。六少分为方便因。此方便因亦有等无间.所缘缘二种。今就一总言但是增上缘。非无少别。至下当知。
上来已出因显数相摄。下出于理。
论。非此二种至有因缘种故。
述曰。非此牵引.生起二种。唯属彼十因中牵引.生起二因全。所以者何。此二之中有非因缘。摄尽便宽。能生是因缘故。余引发等四因中有因缘种故。若唯摄二不摄便狭。
论。非唯彼八至非因缘种故。
述曰。非唯除生起.牵引外八因全皆名所余因。所以者何。四中有因缘。摄尽便宽。以方便因非因缘故。彼生起.牵引二因中亦有非因缘种。谓业种等。若唯八因名之。所余不摄便狭。彼有非因缘。方便不摄故。菩萨地文不是尽理。故于此中皆如我说。
次会第五卷寻伺地文。
论。有寻等地至余方便摄。
述曰。于中有三。一牒文。二正解。三立理。此牒彼文。
有寻等者。等有伺等。次下正解。
论。此文意说至自类果故。
述曰。能生因是因缘故。如前所说。六因中若现若种已润未润但互为因缘者。是名生起因。皆能生摄。若现若种润未润时。皆能生起自类果故。自类果故言显是因缘种及现行。简非因缘种及现者。
论。此所余因皆方便摄。
述曰。方便疏故。此六因中因缘种外。及余四因全。皆名方便因。疏体同故。
何以知者。
论。非此生起至有因缘种故。
述曰。下立理也。非此寻.伺文生起因属十因中第四生起因。若唯一生起因者。生起中非因缘法。摄尽便宽。又即彼牵引等五因中。若现。若种。有因缘故。不摄便狭。
论。非唯彼九至有非因缘故。
述曰。非除生起因外彼九因名所余因。若唯取九。九中亦有因缘。方便疏故。摄九尽便宽。生起之中有非因缘故。方便摄便不尽亦太狭。若因缘唯摄生起。即摄增上业种太宽。若不摄余五因缘。五因缘不尽太狭。若方便定摄九因。即五因中有因缘者。亦方便摄是太宽失。不摄生起业种是太狭失。故知文势如我所解。此中影略。但以摄不尽。太狭为解而影取宽。上皆准知问何以菩萨地因缘分二。能生因亦名牵引种。虽有二名犹摄现行因缘不尽。寻伺地一生起因即摄现.种俱尽答约润.未润唯约种论。故须分二。能起于果体是因缘。不分润与未润故。寻伺地唯一生起。亦无违也。此第一师辨讫。
论。或菩萨地至即彼余八。
述曰。第二师中释二文为二解。一一中又二。初正解。后释难。此初也。菩萨地所说二种种子。即十因中彼牵引.生起二因如名所摄。所余诸因。即十因中余八所摄。
下自释难。
论。虽二因内至胜显故偏说。
述曰。牵引.生起二因之内。虽复亦有非能生因。以业种等非能生故。此二因中因缘种子。一亲辨体。二受果无尽。胜故偏说是能生因。不说增上业种所摄。
论。虽余因内至多显故偏说。
述曰。虽八因内四因中有非方便因。谓因缘种等。以四因全四少分中增上多故。论乃偏说是方便因。即前能生因隐增上者。后方便因隐因缘者。俱不明故为不尽理也。
论。有寻等地至即彼余九。
述曰。下文亦二。准前应知。彼说生起因。即十因中第四生起因摄。余因之言余九因也。
何以尔者。
论。虽生起中至亲显故便说。
述曰。下释难云。生起之因虽有业种等非因缘摄。以对牵引因已润故。是近得果。就自因中名言种子与果同性。以是亲显故偏说之。略牵引因。及自因中业种不说。偏说生起因是能生因。以已润竟方名生起。故望牵引为近也。
论。虽牵引中至亲隐故不说。
述曰。虽知菩萨地牵引因。亦有因缘种是能生因。而望生起是远。未被润故。作恶不即受。故疏远故。即业种显。亲名言种相貌隐故。遂不说其因缘种子。而说业种为牵引故。不说牵引因也。理亦无违。
论。余方便摄准上应知。
述曰。虽余四因中亦有因缘。而四因全。五因少分。是方便摄。如上增上多故。偏说非能生因。实理亦是文不尽理。
第三以四缘依十五处。及摄十因.二因。
论。所说四缘至十因二因。
述曰。卷初标云四缘依十五处。义差别故立为十因。上来虽有二文。但依十五处立十因。十因.二因相摄。未明依十五处立四缘。及十因.二因相摄。故有此问。于中初问。次答。答中先答缘依处。后辨与因相摄。
论。论说因缘至立增上。
述曰。初中有二。初引文后正解。此引瑜伽第五。显扬十八皆同。
论。此中种子至因缘种摄。
述曰。下解有二。初解因缘依处。后解中二缘依处。于中各有二师释之。所言种子是因缘者。即十五依处中第三习气.第四有润种子.第十一随顺.十二差别功能.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碍.合六依处中。除其现行因缘种摄。即前所说六因依处种子是因缘故。
论。虽现四处至此略不说。
述曰。上解本文。下释不尽。但言种子不说现故。虽除第三.四两依处。外余四依处亦有现行是因缘者。而多间断。此略不说是因缘摄。但言种子是因缘故。
论。或彼亦能至亦立种名。
述曰。又解除牵引.生起。四中现行能为因缘者。亦是此中种子言摄。亲辨自果故。喻如前解。此释彼文将为尽理。
论。或种子言至取舍如前。
述曰。第二师解。此种子言。唯属十五依处之中。第四有润种子依处。以有种子言故。此有润中不简去业。不摄习气中因缘种。及四依处中因缘者。取舍如前摄二因等。此师意解。约生起亲近故不说余。因缘种显不说业等。以牵引等远疏等别故。略而不说。即以此文为不尽理。
论。言无间灭至二缘义故。
述曰。上解因缘。下解中二。此即是前第一师义。彼二处言意显。但是此二缘者。非唯第五无间灭处.第六境界依处所摄。其余领受.及下和合.不障碍处三依处中。亦皆有此二缘义故。观待待境心等得生。余二合前以为体故。即以此文而为尽理。
论。或唯五六至略不说之。
述曰。此即是前第二师说。二缘依处唯彼第五.第六依处。非余三依处。余三虽有此二缘依处。以相隐而复少故不说之。此二处全。名亦显故。论但说二隐余少者略不说也。即以此文为不尽理。依所余立增上。易故略不说之。随前所应尽理不尽。除三之余皆增上故。
论。论说因缘至摄受因摄。
述曰。此下即答四缘.十因.二因相摄。此中合作十因.二因摄也。于中有二。初引文。后正解。三十八说。因缘即是能生因摄。增上缘者即方便因。中间等无间。及所缘缘。此之二缘摄受因摄。此中别疏摄受因摄上二缘。自余九因二缘所摄理准可成故论不说。但以摄受之中二缘相显所以偏说。非方便内不摄二缘。观待.同事.不相违。方便摄故。又已辨二因与十因相摄。但言能生是因缘。方便是增上。中二是摄受。即显二因中方便摄三缘。能生摄因缘。义亦兼显十因中六少分是因缘摄。一因少分是中二谓摄受。或兼观待.同事.不相违亦有二缘。论唯说摄受以显故。余是增上缘理已成立。文言略也。
论。虽方便内至故此偏说。
述曰。今释彼文为不尽理。若准方便摄余因尽。有非增上者。以等无间。及所缘缘。是方便摄故。以增上缘摄因多故。谓除观待.同事.不相违少分余皆增上。偏说方便是增上缘。此约不相乱增上缘体解。若相乱体。以余二缘亦增上故。皆方便摄。若不尔者。不说能生。是增上故。显方便中具三缘也。
论。余因亦有至显故偏说。
述曰。十因之中。则六因内是因缘者。皆能生因。四缘之中因缘所摄。领受.摄受.同事.不相违因中等无间缘。是方便因中等无间缘摄。领受.摄受.同事.不相违中所缘缘。皆方便中所缘缘摄。虽此领受等四因之内。亦有中间等无间缘。及所缘缘。此于四缘位居中故。然摄受中。以有二依处名.体全显故偏说之。余无名.体依处全二缘者。故略不说。
论。初能生摄进退如前。
述曰。然能生因是因缘者。或说六因。或说二因。且依菩萨地。若通取六名进。若唯取二名退。或取六中唯取种子是能生因。摄现不尽名之为退。若并取现名之为进。依有寻等地。若取六因名之为进。唯取一因名之为退。今此通说。皆如前说。
论。所说因缘至依何处得。
述曰。此为问也。第四辨依处等得果此问。因谓十因。缘即四缘。必应有果。果有几种。依何处得。问依何处而得何果故。
下文有三。先答果有几。次答依处得果。后明十因.四缘得果。未明依处等得果。先出果体。
论。果有五种至异熟生无记。
述曰。谓有漏善等所招异熟生无记有漏善者。简无漏善自相续者。简他.及非情。若但言异熟。即六识中报非真异熟摄。今为总摄彼。故言异熟生。然本识亦名异熟生无记。如前第二卷会。此中即显古道生法师善不受报论非也。同小乘中。由有漏善亦感报故。此位稍长。至金刚心顿断。通二乘无学三十八.显扬.对法第十五皆同。
论。二者等流至后果随转。
述曰。谓习善.无记.不善所引同类。不望异类之因为等流果。又同类中如上品与下中品及自上品为果。非下品与中上品为果。果胜而因可劣。非果劣而因胜。三十八等皆言善法增等为自果也。对法唯据善法。论实此果非不通余或似先业后果随转者。三十八等亦同此意。谓如杀生得短命报。是先业之同类。以第八短长分限为等流也。随顺相门。即无记果与自业相似。与善不为同类也。唯此一法。非余法皆是假说。实增上果。然假名等流。非同性果。故。以异性法非同类故。由令他命短自命亦短。相似之义假名等流。实业所感。此果即通有漏.无漏。唯是有为凡圣皆通。亦现望种。种望现亦是。瑜伽等依据前后即通论也。
论。三者离系至善无为法。
述曰。此即无漏断障所证。八无为中不动.想受灭。择灭三性真如是。对法云。随眠永灭是此果故。瑜伽三十八.显扬亦云。异生以世俗智灭诸烦恼。不究竟故非此果摄。然此果有义。唯断烦恼障所得。非所知障。若所知障为言定障亦是。如下第十卷说。有义所知障亦得。此中通说。亦不相违。
论。四者士用至所辨事业。
述曰。谓诸作者假诸作具等所辨事业。然三十八等。皆但云士夫用。乃至占卜等事。由此成辨诸稼穑等。是士用果。不言如俱有因等得俱生.无间.隔越.不生之果。由此故有二说。一者唯士夫为因所得是士用果。因唯假者。非少实法。第二师意。心.心所俱等亦得此果。即不唯士夫假者为因故。文但通言诸作者假作具所辨事。前师唯有为少分为果体。士夫力所辨故。第二师即通无为亦是果体。因法为作者。缘法为作具故。从喻为名。
论。五者增上至余所得果。
述曰。若论别相。除上四果即是此果。宽通有漏.无漏等也。
论。瑜伽等说至得增上果。
述曰。出果体已。次依处得果。于中有二。初引文。后正解。瑜伽第五。及显扬十八云。习气依处得异熟等乃至广说。
出得果文。已下有二师解。第一解中有二。初正解。后立理。即前解十因.二因摄等初师。
论。习气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显异熟果十五依处中五依处所得。谓习气.有润.差别功能.和合.不障碍五依处得。以引发唯望自类果为言。观待性复疏远。业得果义亲故。摄受中据士夫为作用依处等。亦无异熟果。若法作用依处亦得此果。即六依处得也。故前论云。若摄受五辨有漏法。除心.心所余二依处。摄受一切有漏故。今但总言显诸依处不别说也。何以知五。准下因得果不说摄受因得此果故。士用果有二说。此亦应尔。
论。随顺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显等流果即依处中七依所得。谓习气望自类种。有润望现行。及自类种。真实见亦望自类现行随顺.差别功能.和合.不障碍七也。此说士夫为士用。有说士用.作用依处亦得此果。以法为士用等故。此师即九得等流果。又解士夫可得。作用依疏未必可得。助现缘故非作现缘。唯八依得。领受唯望有情士夫能.所领受。或疏相望不亲望法故不得也。无间灭依所望不同。或以下品后念果故亦不说得。余可知也。
论。真见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谓依处中五依处得。谓真见.随顺亦引涅槃故。差别功能各引自乘果故。和合.不障碍处得。此说以士夫为士用。若说法为士用。即士用.作用俱得此果。余不得可知。非观待因得者。疏远相待不以证待。又彼约有为法。为清净观待因故。又待能证有所证。于生住成得果处转。如何不得。合七依处得离系果。下文不说观待因亦得离系故。约清净有为为果故。
论。士用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即依处中。有说五处得。谓领受依处。亦望士夫为士用为观待因故。士用.作用.和合.不障碍依处所得。随顺唯望自善法等。定异亦约别别法体。不望士夫。故不得也第二师说。法亦名士夫。即领受.习气.有润.无间灭.士用.作用.真见.随顺.差别功能.和合.不障碍十一依处得语依处.与法。非士夫用.果。果与因不相密合。说非士夫法故。此果必生。彼语依处显于法故。以下十因中不言语因得士用果。故知依处准亦应尔。
论。所余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此即随前所不摄法并是此体。此据别体。谓语.境界.根.障碍依处全。余十一小分。若不尔者一切皆是。
依何意故作是说耶。
论。不尔便应太宽太狭。
述曰。自下立理。若不如前解者。各有太宽.太狭之失。且如习气唯目第三。即第三中有非业者。亦得异熟果便为太宽。余四依处有业种不得即太狭也。随顺处言唯目第十一。彼自依处中。亦引涅槃及非同类异界无漏等法故。非等流果故太宽失。余或六.或八.或七依处中亦有不摄即太狭失。真见处言唯目第十亦为太宽。自处亦摄俱时。及后同类诸法非离系果故。余四处中亦得离系。既为不说即太狭也。士用处言唯目第九。即自依处中。亦引增上.等流果等。若摄彼尽即太宽失。余或四.或十处亦得此果。若不摄者亦太狭失。余依处中亦有太宽。即前四外余依处中。有等流等四果体在。若并是别增上果者即为太宽。唯除前四所摄之外为所余者。前依处中亦有增上果。如习气中不得异熟果者。即诸因缘种。随顺中不得等流者。即得涅槃。真见亦有不得离系者。引后自类等。领受中亦有不得士用者。如胫待足等。若不摄彼便为太狭。故知于我所说为正。或此增上唯应难狭。余四依处得余果故。然此宽狭一准于前得果依处头数说故也。
论。或习气者至故此偏说。
述曰。第二师说。五果体性宽狭如前。但释论文有尽理.不尽为异于前。此习气言。唯属十五依处中第三依处。虽此报因余四处亦有。习气中亦有非报因者。识等五种生现行是。以异熟因熟时去果相远。习气依处望果亦远故。偏说习气得异熟果。不言习气并是报因。余依处中无此因也。
论。随顺处言至故偏说之。
述曰。此随顺处唯属第十一。得等流果。虽知如前六.七.八依处中。亦得等流果。此处亦得非等流果。如与涅槃为因者是。以等流因必下.等法。与自.上法为其因故。随顺亦尔。招胜有为行相显故论偏说之。亦不尽理也。
论。真见处言至相显故偏说。
述曰。此真见处。唯属第十处。虽如前说余四依处。或五依处亦得此果。此处亦能引同类等。非皆得离系。以真见之名招离系相显故论偏说。亦不尽理也。
论。士用处言至是故偏说。
述曰。准上可解。以士用果望于处者。即士用处名显。及体相亦显。故偏说之。非余四或十依处无也。但是士用依处必得士用果。不可同前言此处亦能得非士用果。但有总言亦能招增上等。此士用依所得士用。亦得名增上等故。亦不尽理。
论。所余唯属至故此偏说。
述曰。此摄所余余十一处。即除前果依处之外法也。以余四依处。已显得余四果故。不说余四处亦得增上果故。此十一处亦得余四果。而增上多显故偏说之。皆不尽理略说之也。
依处既示。次明十因.四缘多少得果。
论。如是即说至增上缘得。
述曰。此中得果随文且释。其理不尽如枢要说。是十因中五因得异熟果。观待唯望士夫为因。故不取也。若望法为因即取。有十因中六因也。余可知。此中依处得有别者。如前已说。此四缘中增上缘得。大乘报因非因缘故。
论。若等流果至初后缘得。
述曰。等流果七因得如文。此中若种望现等是因缘。余是增上缘。皆应如理知。然依依处有宽狭如前。余不得可知。因缘.增上二种。四缘中居初.后故。
论。若离系果至增上缘得。
述曰。离系果五因得。以望士夫为观待故不说得之。以望清净有为牵引故亦不得。余因不得义可知也。然依处宽狭如前可知。此唯增上缘得。
论。若士用果至增上缘得。
述曰。此有二说。初师四因得。以士夫为士用故。余不得者非士夫故。各各是望别法为也。观待相同故取之也。唯增上缘得。
论。有义观待至余三缘故。
述曰。此第二师。通法为士夫。即八因得。唯说因不得。如前处中说。余者可知。以但能显非是能生。能生所生者是此果故。既尔即除所缘缘余三缘得。外法无如士夫之用故。非所缘缘得。无间亦名为士用故。依处宽狭如前已说。但无不生之士用也。
论。若增上果至一切容得。
述曰。此增上果据通体者为论。十因.四缘得也或解不尔。除前所用为四果之因。外余因所得。所望不同。果各别也然不相违中摄无为。如何得增上。答十因皆得果无不得者。不同小乘无为非六因.五果之果.因也。不言有取.与为因。然与所不障碍为因所不碍。即是此无为之果也。无与.取义不同小乘也。即随说因是。观待等亦然。
论。傍论已了应辨正论。
述曰。此有二解。一唯明依十五处说四缘下是名傍论。余已上是正论。以明缘所生法文。应明能生缘故。四缘是正论也第二四缘已下并傍论摄。虽明缘所生不欲辨缘故。今准此卷次云。既以缘生法相望作缘多少为正论。故知四缘是正论也。若不辨体何以解用也。此等妙焉或旧曾闻。或先所未了。后诸学者宜详义焉。然据瑜伽等。即以士夫所得为士用果。然理不障余法故二师皆是也。随用皆得。然此十因有漏无漏。有为无为。三界系不系。见所断等。皆如理思。
前问之中问缘及生。虽已明缘而未解生。自下解生。于中有二。初辨现.种生。后总结释。初中有二。初辨生现。后辨生种。生现中。初辨种生后辨现生。种.现生中各有二。初染。后净。
论。本识中种至除等无间。
述曰。谓本识中种子总而言之。容作三缘生现分别。分别之言通摄心.心所若见.相分。非唯自体也。除等无间者。唯心.心所相望立此缘故。
论。谓各亲种是彼因缘。
述曰。释为三缘。此简业种生异熟果及余增上。虽眼识生藉根等种。非亲种故。亦非因缘。总而言之。一切相.见等法。皆有此缘而生。无非识种生故。
论。为所缘缘于能缘者。
述曰。谓要能缘种心.心所法。种子方为彼所缘缘。除一切相分。相分不能缘故。及除自体分。不缘种故。然见分中除五七识。不缘种故。但与第八一切时见分。第六有时缘者彼与为缘。今简尔所不为缘故。言为所缘于能缘者。是简略言。
论。若种于彼至是增上缘。
述曰。谓有种子于现行法能助与力。如根种于识种。作意种于识等。二又虽无助力但不为障。如异识种子望异现行等。皆是增上缘。然简无漏种与有漏现行为生等缘。彼能障碍故。虽亦是增上缘不相违因摄。然于生现分别中。非能不障故非也。或亦是此缘。现未为障故。障必不生故。此中但简障碍现行令不生之缘故。此即种望染现为缘讫。
论。生净现行应知亦尔。
述曰。然此总言。于见分中通与一切见分为所缘缘。皆能缘种故。亦与自证分等为所缘缘。佛果识体缘一切法故。与染别也。
总是第一以种望现为缘能生分别。是一切种如是如是变讫。第二以现相望为缘生分别。于中初总。后别。
论。现起分别至无因缘故。
述曰。此文总也。不简自他识等。相望容作三缘。现望于现非亲辨体。无因缘故。
论。谓有情类至除等无间。
述曰。自下别中第一子门。自他身相望。谓自他身分别。展转容作二缘。因缘有无前总门中已定除讫。下但于余三缘中取舍。此除等无间。等无间法唯自一识故。此中分别既摄见.相分等故。由他生者皆名分别。但知不唯是见分也。即唯前六识。或亦第八识。许变他处故。
论。自八识聚至或无或有。
述曰。第二子门。自身八识。随一一八识相应法等见.相分等。总名自识聚。以识为主同聚法故。即下言聚皆如是知。且自八识聚相望。定有增上缘。此缘通故。必无等无间。唯自识相望为此缘故。
此即明简定有无讫。于四缘中二定无也。谓因缘.等无间。一缘定有。谓增上缘。所缘缘不定。下别辨之。
论。八于七有至所杖质故。
述曰。此谓第八于余七识有所缘缘义。七于第八无此缘义。以第八相色等为其本质。生五识相分色等故。第七亦缘彼见分为境故。第六理通以相.见为境。若无第八定为本质。五.七不生故。虽非亲所缘缘。然是疏所缘缘也。第八不托七识而生故。七非八所缘缘也。第八若有七识必有。七但为八定有增上缘。非所缘缘也。
论。第七于六至一切皆无。
述曰。第七于余前之六识。于初五识无此缘义。与一意识为所缘缘。意缘一切法故。五识无者不缘七故。前之六识于第七识。并非彼所缘缘。彼不缘六故。自是一行法故不问八。
论。第六于五无至第八相故。
述曰。其第六识于前五识无此缘义。五识于六有此缘义。五识缘本识所变为境。不待第六识所变色等为自境故。有力生识者方为此缘故。不以五识自相望为所缘缘者以定无故。
论。自类前后至取现境故。
述曰。第三子门。自身八识一一自类前后相望能为几缘。前第六识聚。容作三缘生后自第六识聚。即除因缘现行相望故。有所缘缘据缘者说故。此中不除阿罗汉末后心等无间缘。据长时故。但说容故。余之七识但有二缘。无因缘.所缘。皆非种子。又不能自缘前念识聚故唯缘现境故。此第一师即长途义。
论。许五后见至亦有三缘。
述曰。自下第二依陈那观所缘缘论中。说许五识后念见分缘前念相分。彼论言或前为后缘引彼功能故。彼随经部因果异时。既非现境生五识故。前念五识现行相分为能熏。引相分种子。生于后念五识相分。前念五相有力能生后识见分故是缘义。后念之识带彼前相生故是所缘义。即以相分为行相。本质为疏所缘缘义。今叙彼意许五识后见缘前念自识相者。五识及第七识前与后亦有三缘。亦者亦第六也。非第八识者。以非能熏不能引种。故前念相非自后识所缘缘也。此师自识前后。异于前义也。
论。前七于八至相见种故。
述曰。若后以前念为所缘缘。自身八识品相望中。前七于第八亦容有所缘缘。以前七识皆能熏成彼第八品相.见种故。谓前五识为能熏。成彼第八相分色等相分种故。是第八见分所缘缘。第七识为能熏。成彼第八见分种故。是自证分所缘缘。自证等种生自证等随应亦尔。第六识若缘第八见相而熏种。即双熏彼二分种子。若缘虚空.心心所等以为相分。亦熏彼生空等相种也。非是能熏生彼第八现行相.见分种也。第八不缘虚空等故。此七识中望彼第八相.见分等应作四句。其第六识具后二句如理可知。即是二义与前师别。六望七等准此应知。
论。同聚异体至不相缘故。
述曰。第四子门。就如一眼识中。俱时心.心所。一一别互相望。虽是同聚而是别体。展转相望唯有增上缘。见分.相分一切皆然。不相缘故。然此心.心所不相缘。相分所杖本质同。若见分.相分不相缘故。非如大众部缘俱生心.心法故。若许缘者不同一所缘过。受不与心同一缘故。大乘见分不许自缘。亦有此妨。然极相近不缘俱法。说自证分既得自缘。即无前过但有后失若尔如何名同一所缘谓所杖质同名同一。非多见分共一亲相分名为同也若尔且如第八心王。不能缘心所之相。即无本质。如何名为同一所缘同一所缘总有二义。一所杖质同名为同一。如五识等俱心所法。必同本识所变质生故。二相似名同一。即第八俱心.心所法。及第六识缘过.未等。虽或无本质不托他变。各各自变相似名同一。不要心王缘心所之境生名为同一也。此第一义。
论。或依见分至为触等相质。
述曰。此第二释。亦许相缘。或依见分同聚心.心所说不相缘。无缘俱时他见分故。此依因位。佛则不然若依相分有相缘义。谓诸相分互为本质方得起故。如本识中诸法种子。为同时五所触等相分本质。此显其事。
论。不尔无色彼应无境故。
述曰。若不尔者。无色界中五种心所应无境故。既彼有境故。必以本识所变为质也。诸心.心所理例并然然前师意各各缘自所变种子。然唯心王所变种子能生现行。非五所变。如眼根等无能生识用也。此师难曰。何故同一所缘分为二义。第八五数无本质也。前师解云。若必有本质。如第六识缘虚空时以何为质。第八心王不托五数境生。如何同本质。有说一切心必托本质方生。如缘虚空托名为本质。第八心王以五数所变相假力故为本质起。名同所缘。
论。设许变色至不同质故。
述曰。此依因位。果亦可然。至下当知。今此后师设许无色界第八亦变下界之色。五所如。本识亦定缘种。勿第八俱六个见分境不同质故。自证分境许不同缘缘自见故。今依可尔说有本质。非要尔也。此义应思。同一所缘相似名同。各各变故。何要同质方名同也。又唯识之境取心内境。若待外质方生。良恐理乖唯识。是故前师甚可玩矣。
论。同体相分至但有增上。
述曰。第五子门。如一受相分与见同体。相望为缘者为见分二缘。谓所缘.增上。见分于境无所缘缘。但有增上。相与余分但为增上。若约疏所缘缘亦非。见与相分不相似故。或可说得。由相为缘见分生故。
第六子门。
论。见与自证相望亦尔。
述曰。谓见与自证如相与见能为二缘。自证与见但为一缘。如前说故。见与第四亦但一缘。此据亲义。若疏所缘亦得有之。今约亲说不相违也。
论。余二展转俱作二缘。
述曰。自证。及证自证为二。见分之余也。展转为二缘。互得相缘故。二与见.相分但为增上。
论。此中不依至。互为缘故。
述曰。然前相分与见为二缘。不言种子亦为相分得为因缘者。此中不依种子为相分说。以说现行互为缘故。又种为缘生分别者。前第一门以解讫故。此即现行染八识聚说为缘讫。
论。净八识聚至能遍缘故。
述曰。净八识聚若自.他身。自.他八识为缘。皆增所缘缘。以净八识皆得缘他及自身者互得相缘故。即净八识皆得互缘。同时心.心所。亦得互自缘同时心.心所。以彼功能遍现影故。识自证分与相应法见分同缘缘自见分。余净心所义例亦然。又或能缘彼相分故。若不现彼影。应非知一切。又有解者。上文所言勿见分境不同质故。即识见分与相应见分定必同缘。如何自证与相应法见分。同缘识之见分不自缘也。若自缘者与自证分何别。若不缘者便违上文。今有二解。一云前依因位非依果说。依果说者见分之境亦不必同。又识等见分与相应法亦定同缘。亦自缘见分。亦缘自证分。与相应法见境齐故。然与自证作用各别。自证唯内缘更不别变。其见分自缘等亦更别变。然相分摄。与相应法同外取故。相应法缘识既不外取别变相分。识之见分例亦应然。亦不违上见分境同。此义虽胜然稍难知。
论。唯除见分至能缘用故。
述曰。若通佛说。非见分等为相分所缘缘。一切相分是亲所变名为相分。相分必无能缘用故。如化心等亦尔。化心不缘故。故此第三.四亦非相所缘。见分摄故。文中唯有见分非相分境也。不除同聚心.心所相缘。以得缘故。即显自证分亦见所缘。现作相分缘故。如无分别智。唯是现量无外境故不缘。不同后得智。后得智见分返缘自证。作影像缘。仍是相分。不尔即与证自证无别。何须四分。由是一切心皆具四分。今缘相应法见分。缘自证分。亦能缘证自证分。证自证分亦能缘见分.相分者。唯在佛位余者不能。此中但遮见分非相所缘。义遮第三.四分亦非相所缘。意显余三分互缘一切法。名遍缘故。虽作此解三分何别。各相似故。如前所得者亲得。余新所得影说。故成差别又解然今但遮相为能缘。及遮见分不缘自证。非显余二得缘一切。此不及前解。
论。既现分别至能作几缘。
述曰。上来第一现起分别缘其种子.现行生讫。自下第二明种子亦应缘其现行.及种子起此言缘者是缘藉义。非缘虑义。以种亦是分别摄故。今论解言缘生分别。现行.及种望于一种子能作几缘问也。
论。种必不由至立彼二故。
述曰。种子必无等无间缘.所缘缘起。此之二缘四缘之中位居中故。以此二缘待心.心所为果方能生故。种非心等故非二缘果。
论。现于亲种至但为增上。
述曰。今依因位。现行望自亲所熏种能为二缘。即因.增上。唯除第八。及六识中极劣无记。非能熏故。与非亲种不辨体故。除自种外。但一增上。
论。种望亲种至亦但增上。
述曰。于一切位种子望自亲种亦具二缘。除中二也。于异性非亲种亦一增上。此中巨细如理应思。准前显后净种亦尔。文言略之。与染同故。
此上总解缘生分别讫次下第二总结有二。初结非。后破小乘心外之缘。
论。依斯内识至何固执为。
述曰。谓依内识若种.若现互为缘起。一切分别若因若果能生所生皆悉成立。汝等小乘所执心外之缘设有无用。况违理.教而固执何为。
论。虽分别言至具广分别。
述曰。此略指也。下解彼彼分别。此言分别唯是有漏心.心所。中边论说虚妄分别。谓是三界心.心所故。此非执心。然随胜者圣教多门显示。
有二三等者。至此卷下三性之中自当广解如余论中具广分别者。瑜伽三十八.七十三.七十四.显扬等。并如下解。楞伽第五亦有十分别等也。
上来解此颂中。初依颂释文。第二广解。广解中。初问缘生分别。第二答解。解中初解四缘等。第二解生分别。生分别中。初辨生现.种分别等。后总结或从前释中分三。初略解颂。次广解。后结或于广中分三。初解四缘等。次明生分别。第三广分别或于此广生分别分二。初辨生。后辨分别。余解同前就明唯识相中。初广分别三能变相。次前前颂明唯识讫自前颂来解诸妨难。于中有二。初二颂释违理难。后五颂释违教难。初二颂解违理难中。上来已一颂讫自下第二释诸有情续生死难。前颂所明虽无外境。而诸分别皆缘所生不离内识。外人问曰。
论。虽有内识至生死相续。
述曰。此初寄问以发论端。虽知论主唯有内识。而既无有心外实缘。假说我法一切有情由何法故生死相续。若无心外缘生死不续难。
论。颂曰至复生余异熟。
述曰。上二句答相续所由。下二句正答相续。长行答中有四复次。至文当知。
论。诸业谓福至不善思业。
述曰。初释中有二。初别解颂文。后总结颂意。别解颂中文分为四。上二句别解为二。下二句合解为一。第四总牒第一句由字。第三句既尽字。第四句复生等字。合解其颂。解第一句中。先解诸业。次解习气。后总解之以业有三故言诸业。此解业义如第一卷解。福等三业如对法第七.第八.及大论第九.五十三等解。福者胜义。自体及果俱可爱乐相殊胜故。非福者不可爱乐。自体及果俱不可乐。相鄙劣故。不动者不可改转义。其业多少住一境界不移动故。又复移转境如生得散善。亦从于定总名不动。对法论说。欲界系善业名福。瑜伽论言。谓感善趣异熟。及顺五趣受善业名福。前是人.天总业。后是五趣别业。然说地狱亦有别善业者受等流果。如凉风触身等。别相似业名为善也。又令地狱诸苦轻微名为善业。如不断善等。又约六趣为论。除地狱取非天。五趣有善业果也非福业者。瑜伽论云。谓感恶趣异熟。及顺五趣异熟。初是三恶趣总业。后是五趣别业不动者谓感色.无色界异熟。及顺色.无色界受业前是总业。后是别业。对法论说。何故色.无色业名为不动。答如欲界余趣业。遇缘转得余趣处受。彼业不尔。定于自处受故。问曰何故尔也。定所摄故。非同散业。若尔如何熏禅资下故业生五净居。故此解非又定地摄名为不动。以定能住于一境故。且福之名应通三界满业。以上善业别有胜能名为不动。欲界善业别得总名也。然不动中顺受别业瑜伽论少别。如彼抄解。然此三业通身.语.意。意业通三界。身.语唯二地。有寻.伺故。此体性者。即有漏善.不善二思为此业体。游履身.语身.语动作故名为业。身.语唯无记。非善.恶性故。唯以思为体。
此中为唯以思为业。为复有余。
论。业之眷属亦立业名。
述曰。即五蕴性。善.不善律仪实业眷属故。余则可知。
何意眷属亦说名业。
论。同招引满异熟果故。
述曰。以皆与业同招引.满异熟果故。不同小乘具十随转。无过.未世实四相故。此总.别果如第二卷已广具解。
上来所说谓初作时即现起法。若异熟因非即受果。现既久灭如何感果。非过.未有故。为答此问故次论文。
论。此虽才起至当异熟果。
述曰。下解习气。现行此业虽才起已更无异问而便即灭。无别义理可如萨婆多虽现用无有过.去体能招当来真异熟果。
若尔如何。
论。而熏本识至说为习气。
述曰。现行之业当造之时。熏于本识起自业之功能。功能即是颂中所说为习气者。
何以名习气。
论。是业气分至故名习气。
述曰。是业气分。解气由现熏习所成。解习此业熏成不同无惭计业皆宿作。并是曾有。化地部等业入过去现皆有体。又此习气简萨婆多等过去有体之曾业也。及简顺世外道说一切果唯现业所得作时即受。今此习气理则不然。由过去无间灭现行熏习故。种子念念前灭后生恒现在有。故简彼曾世有用于过去世现有业体。即此种子非作时即受果。后时或一生多年或多生等方始受果故。故简现作业时即受果。由此义故有诠有遮。故名习气。即解颂中习气二字。总合此上解第一句下四字讫。
论。如是习气至胜增上缘。
述曰。此善.不善业能感当来若别若总异熟之果胜增上缘。非同性故。非亲能辨果体生故。
次解二取。此有八解。
论。相见名色至皆二取摄。
述曰。一相.见。谓即取彼实能取.实所取名二取。二者取名.色。色者色蕴。名者四蕴。即是执取五蕴为义。前言相中亦通取无为。以为本质故。今此唯显取亲所缘。不能缘得心外法故。又变无为之影相分亦名所摄。不离心等故。三者取心.及心所。一切五蕴法。不离此二故。四者本.末。谓取现果。第八识是诸异熟之根本故名之为本。余识中异熟名之为末。是第八识之末果故。即取二异熟也。谓爱乐执取缘取也。或第八识总报品名本。余识别报品名末。摄一切法尽。唯简异熟。以极狭故。第五彼取者。即彼上四取也。即一取言。通上四处。是单取。及通彼上。是重取。谓有取取前第一能.所取之取。如重缘心。取下三取亦然。故有八解。此八皆是二取所摄。即是现行之取也。或前四是境。彼取能取。但有四也。
何以名习气。
论。彼所熏发至名二取习气。
述曰。即彼八所熏发。亲能生彼八。居在第八识上功能名二取习气。即前八中皆具二义。名为习气。皆有所生.能生义故。本末若为异熟解者。取为所取故亦具二义。即名言种由取二而生故能生本识。此非善.不善。但是无记亲生之种。此中二取通七识所熏。随其所应生第八识相.见分等。
此二取言欲显何义。
论。此显来世至诸因缘种。
述曰。显当来世异熟果心。及心相应法。各望自果为因缘种子亲能生果故。简前业种。即显名言种子生果无尽。随所欲生便能生故。以心为主但言生心。实通五蕴。此当来世言。或一分位三世。或生死三世等可知。解第二句颂上四字讫。
论。俱谓业种至互相助义。
述曰。颂言俱者。谓前诸业。及后二取之种子俱。即是同时感生果也。非如小乘异熟因果必不同世也。作时受时虽世不同。种正受果时。必与果同世。以过.未世无体性故。
问于生果位亲者因缘。若论感果力能胜者唯是业种。或二种既俱。何故颂中先说业种。后说因缘。
论。业招生显故颂先说。
述曰。业招生显。由业感生胜故。显故。故颂先说非因缘也。解第二句五个字讫。
论。前异熟者至业异熟果。
述曰。颂中所言前异熟者。谓前前生业异熟果。异熟果者。显通总别。颂文狭故但言异熟。意亦通也。以过去世多生之业。同于一身得受果。谓前前生业异熟果也。又前前生业之异熟。非唯一生名前前也。又前前异熟体非一故。后亦当尔。
既第三句中不解下二字。解第四句先解下三字。谓余异熟等。将欲解颂既尽等言故。先发言云。
论。虽二取种至性同易感。
述曰。二取种子受果无穷。摄大乘第三说无受尽相。业习气有尽。彼论说为有受尽相故。所以者何。由异熟果一者性别。与业性殊不多相顺。二者难招业虽招得。谓必异世果方熟也。故业习气有尽。如沉麝秽草有萎歇故。其等流果.及增上果。一者性同。体性相顺。二者易感。同时生故。此念熏已即能生果。故二取种易感果也。何者为等流。何者为增上。增上宽。但等流必增上。等流者谓种子与现行及自种。为俱生同类因故也。增上更无别体。即等流性故又解是等流果故性同。是增上果故易感。以具二果故具二义也。又种望现行是增上。望自类种是等流。业种望彼现及种皆异性故但是异熟。
上来已别解颂文。下欲解意。并解第一句由字.第三句既尽二字。第四句复生字故。
论。由感余生至余异熟果。
述曰。由感当来余生业等种子熟故。于今身中前异熟果受用尽时。即是此身临终之位。彼所熟业复别能生后余果起。即先果尽时。后果业种熟。其异熟果而复得生。所以生死不断绝也由感余生者。解由字。由者缘由也。前果尽时者。解既尽复别生果等者。解余异熟复生也。
下结答难。
论。由斯生死至方得相续。
述曰。由此所说业果无断。生死相续轮转无穷。何假藉心外之缘。方得生死相续。此结答也。
论。此颂意说至为彼性故。
述曰。总此颂意。由业及二取为缘为因故生死轮回皆不离识。非心外法令生死续。以业.二取不离心.心所而得相续。为生死因果之体性故也。
论。复次生死相续至总有三种。
述曰。第二复次。解颂答问。于中有三。一总标。二别解。三指例。此初也。今三习气即摄论第三.第四三种熏习。
论。一名言习气至各别亲种。
述曰。别解有二。初别解三。后配属颂。但此名言分为二种摄一切法习气尽也。此是三性诸法因缘。彼论但有言说熏习。
论。名言有二至音声差别。
述曰。唯第六识能缘其名能发其名。余皆不缘亦不能发。即唯诠义音声之差别。简非诠表声。彼非名故。名唯无记。瑜伽七十二五法中说故。声自性唯无记。然声有表是业性摄。以能表思名为三性。体唯无记。名非业性。故从声本说为无记。然名是声屈曲差别。唯无记性。不能熏成色.心等种。然因名故心随其名变似五蕴三性法等而熏成种。因名起种名名言种。一切熏种皆由心.心所。心.心所熏种。有因外缘。有不依外。不依外者名显境名。若依外者名表义名。以分二别。然名自体不能熏种问曰如缘五境而熏种等亦依外缘。何不别说因义熏习答境非胜缘。因境而心熏。但是显境所摄。有能诠之法。令因起执流转生死。带此胜用为缘而熏故。立表义名言熏习。又一切法名为先故想。名在于内发诠召法胜。但说依名不说依境。若依无漏名熏种。此唯无漏善。内名为缘熏五蕴种心变似故。虽亦依句等而成熏习。总说为名诠召诸法名最胜故。从胜为目但说名言熏习。名言进退摄句字故。
论。二显境名言至心心所法。
述曰。即能了境心.心所法。即是一切七识见分等心。非相分心。不能显境故。此见分等实非名言。如言说名显所诠法。此心.心所能显所了境如彼故名之为名。体非名也。名体是彼不相应行故。又如四蕴名名体即是名。能显义故。瑜伽论中第五十六说。顺趣种种所缘境义。依言说名分别种种所缘境义。四蕴名名。是通三性见.相分种。境从见说亦名名也。了境心等之所了也。即通三界有漏无漏。即摄一切有为法尽。摄论唯据言说名。唯有漏也。
论。随二名言至各别因缘。
述曰。随二为缘相分等中熏五蕴种亲辨体故。
论。二我执习气至我我所种。
述曰。此令自他成其差别通六.七识。非如摄论唯说第七。
论。一俱生我执至自他差别。
述曰。因我执故相分之中亦熏五蕴种。即名言熏习。由熏我执种令自他别故别立之也。初通六.七。后唯第六。其文易解。无劳更释。
论。三有支习气至善恶趣别。
述曰。有谓三有。支者因义。分义。即三有因生善.恶趣差别因也。通六识皆有此熏。余文可知。然不善中所言诸者。显恶多于善。令生厌故。令五趣别由业力也。
论。应知我执至是增上缘。
述曰。此后二种望异熟果是增上缘。以异性故。我执相分所熏成种。虽作因缘亲生本识。见分种子令彼自他差别故成增上。此中名言种。与异熟果为因缘亲生故。有支为增上缘异性故。我执种子为增上缘。令自他别故。此是见分执种。若相分种亦得亲生。文意如此也第一言说名。唯欲界。及初定。有寻.伺故。此熏习至第四定皆得。依名起熏习故。或通无色。无色诸天佛处听故显境名言通三界九地熏习。有支.我执亦皆通三界。
第二名言熏习通三性。有分熏习唯善.不善。我执熏习通有覆.不善。俱生唯有覆。分别通不善第三表义名言唯第六识缘之熏习。显境名言通前七识。第八不熏故。有支通前六识。有善恶性故。我执唯第六.七。七唯俱生。六通分别第四后二熏习唯有漏。名言熏习通无漏。无漏亦依表义.显境名言熏成种故。摄论但约有漏表义名说。此说尽理第五位次。名言熏习唯除佛位。第六识有漏至八地。余六识。及诸无漏通十地。有支非圣者。圣不造业故。设造别业不名有支。非行支故名言所摄。或类相从亦有支摄。分别我执唯异生资粮位起。圣说不共无明内异生亦无故。俱生我执除二乘无学。八地以去菩萨。及如来。
此即别解三习气已下配属颂。
论。此颂所言至有支习气。
述曰。以三熏习即颂习气。颂中所言业习气者。即此三中有支习气也。
论。二取习气至皆说名取。
述曰。即取我执。及取名言以为境界。而熏所成二种习气皆名为取。取此二故名之为取。非此二种体自能熏可名取也。此即解颂上二句中三习气也。
论。俱等余文义如前释。
述曰。此余俱义。及习气义果。有前尽而后生义。如前师解。此中同者不别出之。若有异者皆别解也。下准此知。然此熏习。十一识等相摄分齐皆如理知。
第三复次以十二支解颂。
论。复次生死相续由惑业苦。
述曰。于中有二。初泛解惑.业.苦属释论文。后以有支释惑.业.苦。初中有三。初总举生死由惑.业.苦。次别解惑.业.苦。后指例余文。此则初也。
业.惑.苦者。此应第二方解其惑。以随发业次第而说故此非倒。
论。发业润生至众苦名苦。
述曰。次别解也。能感后有诸业名业。即通一切总报.别报现.后等业。除无记业。及无漏业。皆名为业。能感异熟生故惑者即是发业润生烦恼。对法第四一切欲界分别烦恼。皆能发业皆是不善。任运能发恶行者亦是不善。即修道我见.边见。及此相应贪.慢.无明皆非不善上来数明。然缘起经上卷云。若由欲爱造诸福行。彼信为依乃造斯行。由于生死起定信故。此爱.及取由信摄伏。我施设为有覆无记。若法欲界有覆无记。于发诸行无胜功能。以此文证。故离我见等俱起法。亦有独头爱等无记。即缘后有起爱润生爱等。或余本有位起。此爱等亦是不发业者。及除上界无明等发业者。外余一切不发业惑。余者皆是此中发业惑摄。余随起有覆等是润生摄。若助发润即通一切。苦中即摄三苦.八苦。文易可知。
论。惑业苦种皆名习气。
述曰。前说现行此种。即现之习气也。
论。前二习气至亲生苦故。
述曰。以三种望果谈其亲疏。今此三中惑.业二种非异熟性。与果异性。但增上缘。助生苦故。但为势引。非正亲生。若苦种子与生死苦为正因缘。以能辨体亲生苦故。
论。颂三习气如应当知。
述曰。惑.苦种子名为二取。业种可知。故言随应。
问何故此中惑.苦名取。业不名取。
论。惑苦名取能所取故。
述曰。释彼得名。惑是能取。染着性故。苦是所取。染所著故。
论。取是着义业不得名。
述曰。此释唯业不名为取。世间有情多于现果起执着言。今此是我.我所摄故。即能.所执著名为取。世间有情不多于业起执着故。如有执我而为作者我物等故。前说以取是着义故。不多于业而起于着也。
论。俱等余文义如前解。
述曰。一准于前义可知也。然于此中惑.业.苦摄一切惑.业.苦尽。即总门也。
论。此惑业苦至如论广释。
述曰。第二别摄十二有支。此中以总复摄于别十二支故问何以知十二支是别。摄总惑.业.苦不尽耶答若除此中无明.爱.取余一切惑。除正感后世行。余别报等行.并别报体。苦圣者身行。及苦等。非十二支故就解十二支中有三。初以惑.业.苦总摄十二支。即此文是。二广明十二有支。即论云此十二支略摄为四谓能引支等以下文是。三总结支归惑.业.苦。即下论云由惑.业.苦即十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续也今此惑.业.苦总摄十二支中。指如余论广释。即瑜伽第九.第十.第九十三。对法第四。十地论第八。及天亲所造十二因缘论等。此为论也。然缘起经中亦甚广明。至下论中此所无者附文解出此十二支且略以十门解释。一列支名辨总别体。二明支总别名义得名。三次第所由。四总.别业用。五因果差别。六支互为缘四句料简。七能.所引生诸论对释。八废立增减释诸妨难。九定世破邪。十诸门辨释。论文有四。一能.所引生。二释妨。三定世。四诸门辨一列支名辨总.别体者。列名可知。总五事中相及分别。三性之中唯依他性。取蕴.处.界一分为体别体性者。一无明支者。以行蕴中无明为体。不取余法。何以知者。缘起经云。初无明有十一殊胜非余法故。大论第九云。以七无知等为无明支。故唯取无用不取余法问若尔何故对法第四云。无明与行得为因缘。无明俱思种名无明支故答曰不尔。彼非因缘故。此论解云。无明俱思假说为无明。实非此支摄。由假说彼为行因缘。实非取余为此支体。大论第十。及此论下。说为一事故不取余法。又诸论.此论皆言。正发业唯是无明。余者是助故不取也。非如小乘约分位辨。此有十九.七.五.六种诸无知等。如大论第九等说。此无明支别有实性。何以知者。下十二支假实之中说为实故。大论第十。乃至五十六缘起善巧中皆言实故。又五十五明诸烦恼假实之中。言五见假。此为实故。又缘起经下卷。五十六中。皆广问答简诸余法故名无明。俱舍第十文势同也。此通现行.及种为体。十地经云。无明有二。谓子时.果时。缘起下卷云。无明有四。谓随眠等。又唯发业性。通不善.无记。然发福.非福.不动三无明别。如对法第七二行支者以身.语.意三行为体。心.心所法为体。谓行体是思。此身.语.意三在欲界名福.非福。身.语在色界。意亦通无色。名为不动。大论第九等同此解。此支亦通现行.种子。十地经说行有二种。谓如无明有子.果时行亦尔故。唯善.不善性三识支者唯取阿赖耶识亲因缘为体。九十三云。于母胎中因识为缘。续生果识随转不绝。任持所有羯剌蓝等。非余七识随转不绝能任持故。彼下文云。又即此识当来后有名色等种之所随逐。非余七识诸种所随故。此论又云。所引支者。谓本识内亲生当来异熟果摄识等五种。此中识种谓本识因。故知识支不取余七问曰若尔何故大论第九卷末。以六识为识支广解已。云此于欲界具足六种。色界唯四。无色唯一答曰。九十三中自有会。云行为缘故令识转变。此识现法但是因性。摄受当生诸识果故。约就一切相续为名说六识身。既有此解故言六识者。是就二乘一切身语。彼不立有第八识故。又一身中约一切识相续为名说言六识。其实唯取阿赖耶也。果报主故。说与名色互为缘故。乃至命终恒随转故此唯种子不取现行。何以知者。大论第十.此论等云胎藏苦故问若尔何故大论第九云三行所熏发种子六识。及种子所生果时六识名为识支。处处又说行熏于识。识与名色得互为缘识入母胎。非种子时有是义故。十地论云如无明有子时.果时。乃至于生.老死亦尔答此论下云。此五种子在于因时无有前后。约当生果位中说故有前后也。或于现在是过去世。此生.老死位说识支故。有现行识其实唯种。不尔便违五十六说。彼说五种胎藏苦故。此论所引支中。又言识等五是种故。识既如此说名色入母胎。乃至说受亦有二种。谓境界受为爱缘等。皆准此知。此五体皆唯种子故约当生位。及于生.老死位说故。言有现行实皆无也。此唯无覆无记性摄四名色支者。有二种体。一者一切有漏五蕴皆是此体。通异熟.非异熟。如九十三说。又五色根。根依大种。根处大种。所生诸色。及余诸名。皆名色摄。大论第九云。受蕴想蕴.行蕴.识蕴.十有色处.法处色等。皆名色支。此论下云。或名色种总摄五因。于中随胜立余四种。通取三性以为体也。若准此论及诸论等。通取异熟。及余性故。若约名色不相杂乱说此支者。即除六根.触.受法种皆名色摄。谓色蕴中除根余色。除受蕴全。除行蕴触。除识蕴中本识.意根。余想蕴全。三蕴少分。为名色支体。此论下云。此中识种谓本识因。除后三因余因。皆是名色种摄。故此二体宽狭不同。前体即是四蕴名名。色蕴名色。泛尔通释。即体相滥。后解名色五种各别可有差别稍似分明。不尔如何名五种子。五体即是一名色故。此唯异熟无记性故。第八相应中除触.及受。六识俱中又除一切异熟触.受。所余现在异熟六识。及过.未世所余异熟心所法种。皆是此体。又九十三云。俱生五根名之为色。无间灭意名之为名。即与六处无别体也。然说六识为识支故。由说与彼互为缘故。偏说六根。非实此支之体唯尔。前解为胜。此约六处与名色支无别体性一义解释。非谓尽理。无覆无记性五六处支。唯内六处。此唯取彼异熟种故。即五色根。及前六识若有异熟居过去世说为意也。此约一意二世分别。即义说别。若不尔者名中无识。此约一时俱有五种而为论也。若约当生分位说者。即名色支具足五蕴。初生之位在过去识名为意者亦名中摄。未名六处故。此唯种子。有处亦说为现行者。如名色中说。下至触.受皆准此知六触支者。除第七识取余第八相应触全。六识之中若异熟触一切皆是。此约五种同时为论。若分位为言。六处位后所有触数方是此体。大论第九说六触身名为触故七受支。此亦同前触应知也。作用分位义皆同故。然论说受为爱缘者。约当来生。及于现在生老位中现起受说。然即彼体是生支摄。今此受支唯在种位。以识等五论皆名为胎藏苦故。九十三云。此五皆是唯种子故八爱支。唯取爱数一法为体。大论第十初云。爱谓三界爱。亦通现.种。十地论说故。此论下文云。爱支与取得为因缘。非现望现体是因缘故。爱种.现为此支体九取支。通取一切烦恼。瑜伽论说一切烦恼令生续故。即通见.修所有烦恼令生相续。又下文说。正唯修断。助润通见。论文多据四取为体。在家.出家二诤本故。四取以三见。及贪为体。大论第十.及九十三等云。欲取云何谓欲贪。见取.戒禁取.我语取即三见故也。诸在家者以欲贪为先而兴诤故。诸出家者依三见为先而兴诤故瑜伽上下四取体三文不同。一唯取四取是四取体。二缘四取贪为四取体。三若能取。若所取。若所为取。皆四取体。今此合取。所说义别故无妨难。勘别抄也问若尔何故十地经等云爱增名取。答下自会言。虽取支中摄诸烦恼。而爱润胜说是爱增。非无余惑。此通种.现。十地经说故。如爱引证十有支。即取前行。及五果种为爱.取润已转名为有。九十三等云。爱.取和合润先引因转名为有。是当生起因所摄故。此有或唯说业等者下文自会。今上来解此唯种子。由前六法种子转名有故十一生者。即五果现行。以异熟五蕴为体十二老死亦然。然老死即前五蕴变灭。然生.老死二名。是于五蕴假立名。即不相应行蕴。今取实体亦前五蕴。此不取种。唯引果故。种即是前五种支故。若约分位未润已前名识等五种。被润已去有果起已名生.老死。亦通种子无妨。缘起经说生.引同时。即虽被润总转名为有。生果之识等仍名引故。唯取现行至下当悉。萨婆多师一一皆以五蕴为性。如俱舍第九.婆沙第二十二三等解第二辨支总别名义得名者。初解总名。此名缘起。亦名缘生。五十六云。无有主宰.作者.受者。无自作用不得自在。从因而生托众缘转。本无而有。有已散灭。唯法所显能润所润堕相续法名为缘生。大论第十释云。由烦恼系缚。往诸趣中数数生起。故名缘起。此依字释名又解即依缘字.起字解此名也。唯有漏十二支得此名矣。又依托众缘速谢灭等。依刹那释通一切法。又众缘过去而不舍等。此依义释名。今依此解。又乃至。于过去世觉缘性已等相续起等。如世尊言我已觉悟正起宣说。展转传说故名缘起。此解亦得。合有五释不能烦引。五十六说。因名缘起。果名缘生。谓此无明随眠不断有故彼无明缠有。此缠生故彼诸行转。如是乃至老死亦尔。然五种果中以前后相望为因缘。为因时非果。为果时非因。据义别故。世亲俱舍自意同此。亦得别名。缘起经云。如是诸分各由自缘和合无阙相续而起名缘起义。释总名已。次辨别名名义得名者。言无明者非六释摄。以无别体义可为六释故。初离无与明别解。后合之总释。故名离合。旧云六释者是。谓此六释依二法简别。离合方可为解。非如眼等虽有二字名曰斫刍。而体一法无可简别用此六释。六释不遍诸法释故。如别抄解行者当体彰名。造作是行义。亦功能得称了别名识触境名触领纳名受耽染名爱。
追欲名取有果名有蕴起名生义。胜鬘经及缘起经等。瑜伽等亦有别释。皆同于行。不能别引言名色者是相违释。名之与色体各别故。如云能立与能破言。五十六云。何故四无色蕴名名。答顺趣种种所缘境义。或依言说名分别种种所缘境义故说为名。何故色蕴名色答于彼彼方所种殖增长义。及变碍义故说为色。变碍有二乃至广说。既各彰别体。故是相违释。非名体即色。非是依名之色。名所有色故六处者带数释。处者生长门义。体类不同有其六种。此带六言故带数释老死者变异义是老义。灭无义是死义。前是异相。后是灭相。各有所表既如名色。故相违释。不说异相而言老者毁责名也。亦相违释。老死别故。
第三次第所由者。大论第十有三复次解。初云。诸痴者要先愚于所应知事方起邪行。起邪行。故令心颠倒。心颠倒故结生相续。生相续故诸根圆满。根圆满故受用境。受用境故耽着.希求。耽着.希求故烦恼滋长。烦恼滋长故发后有业。业滋长故五趣果生。生已变坏老死生起。故十二支如是次第。此约当生五果为因次第第二约二缘建立十二有支。前六支内身缘立。后六支境界缘立第三约由有三有情聚立。一乐出世有情减缘起增白法。二乐世间有情立前六支。三乐着境界有情立后六支。如彼广解。故十二支次第如是此二亦约当生果位说因次第。以识等五因支熏时无次第故。缘起经云。一时而起次第宣说问若尔何故净缘起中先观老死逆观缘起答依谛先后道理立故。如余处说。此中染者依邻次第二世因果说。隔越多身说即不定。思准可知。下亦略辨第四总别业用者。谓此能令有情生死流转。生死体者谓生.老死。前十能令生等转故。此总业用。别业用者。对法云。无明有二业。一令有情于有愚痴。谓由彼覆故于三际不如实了起过.未疑等。二与行为缘。谓由彼力令后有业得增长故。十地经云。无明有二。一缘中痴令众生惑。即前于有所知境等不了疑也。二与行作因。同前对法余乃至老死对法二业云。一数令有情时分变异坏少盛故。二数令有情寿命变异坏寿命故。十地云。老有二。一令诸根熟。二与死为因。死有二。一坏五阴身。二以不见知故而令相续不断。然对法合作法。十地开之。又对法约老死无果终义。十地约死有果为论。故言以不知见故相续不断等。又以前十二支中十地上下皆同此论。文虽稍别义意大同。不能繁引问且如行中福.不动。以正简择力而起。何故仍说以无明为缘也答瑜伽第十云由不了知世俗苦故起非福行。由不了达胜义苦故起福.不动行。缘起亦云。又无知故于非对治起对治想。造诸福行。或不动行。故以无明为因生福.不动。世俗胜义苦。非谓苦苦.坏苦名世俗。行苦名胜义。若尔即色.无色无坏苦故。若亦迷彼岂唯发非福也。但可总言。世俗易了知者名世俗苦。即三涂等苦。彼不了故造非福行。难了知者名胜义苦。即人.天善趣。胜义道理体皆是苦。世俗难了谓为善胜。迷之故造福.不动也。是亦有坏苦。名胜义苦也。不可定判三苦分之。如对法第七。大论第十。显扬破苦品等。别抄说问如经说诸业以贪.瞋.痴为缘。何故唯说痴答此中通说福.非福.不动故。贪.瞋.痴缘唯生非福故问身。语二业思所发起。而行亦缘行。何故唯说无明为缘答依发一切行缘而说。及依生善.染思缘说故。此行如是既问答已。乃至老死问答皆尔。如大论第十一一广说。不能繁引。此中且说邻近。无明与行为缘。若隔越为缘。乃至老死亦尔。然后支非前缘。非为断前支修后支。但为断后修前支生故第五因果差别。此有五种。一等起因果。谓前前支为因。后后支为果。十二支中无明唯因。老死唯果。余亦因亦果。无明无所从。老死无所起故。此约十二支内分别也。故第十云。初一唯因。后一唯果。余通因果二本末因果。无明.爱.取三体是烦恼。业苦本故唯是因也。生.老死二唯是于果体唯是苦。惑业之果。五种之果故。余亦因亦果。是烦恼之果。生老之因故。第十云。三唯是因。二唯是果。余通因果。又生.老死唯果。末故。前六.及爱.取.有三是因。本故。受通因.果。通本.末等。第十云。前六.爱.取.有三是因分。后二为果分。受通二种。此有二等。广如彼说三异熟非异熟因果。即识等五.及生.老死七法是果。识等五种望生.老死虽是苦因。于现亦说五为现行。即在生老位中而说故。七是果异熟法故亦正果体。余五是因非异熟故。五十六云。又现世果所摄五支。及未来果所摄二支。总名果所摄缘起。当知余支因所摄缘起。故中边上卷云。有因杂染.果杂染。因杂染者谓烦恼业分。果杂染者谓所余分四熟未熟因果。前七支是因。犹未熟故。后五支是果。名已熟故。谓无明熟成于爱.取。爱.取是前无明增长故。有是行等六法熟故。生老死二正是熟时。熟谓熟变故也。对法云。于因时有能引所引。于果时有能生.所生。有作是释。爱.取.有三邻近果故名之为果。若尔正生果故。即识等五应亦名果。前解为胜五正熟非正熟因果即前十支是因。二支是果。生.老二支是正熟故。大论第九.第十等皆云。能引.所引俱是引因。引生.老死二种果故。能生是生因。近生生等故。生.老死二二因果故正熟果体。即此论下文等云。此十二支十因二果者也。若约五果当生位说虽亦是果。然今明时分定体不取也。此中因果十二支相望更无增减。其无明望自种虽成因果。非此所明。自支摄故。略此五门摄诸经论为因果义。更无增减第六支互为缘问答料简问若法无明缘彼是行耶。设是行无明为缘耶应作四句。初句谓无漏。无覆无记行。第二句谓除行所余支。第三句即行支。第四句谓无漏识等如是乃至受望爱为四句。第一句者。谓希求解脱。依于善爱而舍余爱。第二句者。谓无明触所生受为缘。生除爱所余有支。第三句者即爱支。第四句可知爱望取作顺后句答。谓取皆爱为缘。有爱为缘非取。谓除取余支如是乃至生望老死。皆顺后句答。或生为缘非老死者。谓疾病。怨憎会苦等。余可知。如是一一皆如大论第十广解以上六门此论虽有初体性门。然以能引等四义摄故。文势长远义理散广。恐学者难晓。故今此中别束出体。论所明处名能引等。至彼料简。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八(本)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八(末)
沙门基撰
七引.生料简诸论对释者。
论。然十二支略摄为四。
述曰。自下乃至老非定有。附死立支以来。是此能所引门。论自有文不假悬解。论所无者。随文附出。即为四也。第一能引中初正出体释名。二别重料简。
论。一能引支至五果种故。
述曰。谓无明行者。出能引体能引识等五果种故。释能引名。虽此二支与生老死为引因体。而前十支俱是因故。不可远望二果为能引支故。但望近所增之种名能引也。
论。此中无明至善恶业者。
述曰。重料简。
云此中者。是简持义。如常分别。先解无明故。谓诸无明。如胜鬘经有五住地。即见一处。欲色无色有。及无明住地。前四烦恼障。能发诸业。第五所知障。不能发业。若泛言发身.语。即此亦能。佛地第七若所发业及所得果。皆所知障。此论下言第二地中断犯戒愚。即所知障。亦能发业。唯望菩萨是染污性。望余不染。非善.不善。不能招生。此无明支取发业者。谓能发起善不善业。故五无明唯取前四。前四之中有能发业。谓见道全。修道一分。不发业者。谓修道一分。于发业中。有能通发总别业者。有但发总报者。有唯发别报者。今取兼发总别。及唯发总报者。不取唯别。于中复有助正发业。为简助等皆非此支故。此无明唯取能发正感后世善恶业者名无明支。但发感总行所有无明名之为正。于中以见.修无明中何者正助。乃至何谛相应.不.共等分别。缘起下卷无明有四。皆应准说。
论。即彼所发乃名为行。
述曰。即彼所发感总三业。乃名为行。
论。由此一切至皆非行支。
述曰。此简非也。由此道理。一切现报业别.助当业皆非行支。一切现业皆唯能感别报果故。亦由此文即证现业不感引果。感当业中。别有一业唯感别报。亦非行支。由此即显设有一业唯感总报。复有一业通感总.别皆行支摄。缘起经说。圣者不造后有业故。对法第七说。圣不造业。无真实义愚故。又瑜伽第十说有支非学摄故。别报非也。此中有云学是解脱分等为体故。初发心已去皆不造后有引业。此亦不然。所以者何。缘起下说。内法异生不放逸者所有福行.不动行。非无明为缘者。不起现行相应无明而引发故。若放逸者。三种无明之所引发。不放逸者。为简于此故说彼行非无明发。非彼无明种子不发行也。得成总报。对法第七云。有二种愚。一异熟愚。二真实义愚。由后发福.不动。初发非福故。无有福.不动非无明所发。不尔何故即彼经言我说诸圣有学不造新业。不言内法异生不造新业。由此当知。顺解脱分顺决择分善方便性者。能违背有尚有感总。是无明.行支。彼二位中生得善法故。是行支感总报也或说彼二方便善法不感总报。此中所说感总报业方成行。故缘起复云内法不放逸行非无明引故。虽言感报。但别报因。由此道理。既所有业皆非行支。现所有业亦非行体。不尔别报有相例失。以感生死非殊胜故。非正行支非非行摄。若不尔者。于一生中。唯有总行兼总别行。所余能感异熟别报名色等支。应非行感。由此故知。唯别业果既名名色。别报因体应名行支。若正异熟名色支者。或唯总报。或兼总别。若兼名色支。唯满果亦是。行支亦尔。正行如报或唯感总。或兼总别。若兼行支唯感别报。诸行亦是。圣不造业。约正行支。别报即名色。兼名色支摄。亦不相违。此论但取正行名行。兼行即非。别不独能牵后有故。然体是行。不尔即有如前理妨。所以除也。既尔返显能发彼行所有无明。非缘起中无明支摄。但是有分熏习所收。
论。二所引支至所引发故。
述曰。出所引体兼释其名。此亦有二。如前可知。谓本识内等者。出体也。即是第八本识之内。为前行等为增上缘。所发名言因缘所熏习气。亲生当来五果之种。是前二支异熟果摄。识等五种是所引体。即显当果因缘种也。通总别报。即识支全及名色并意处触.受少分。是总报体。除第八识及相应法余皆别报是前二支所引发者。释所引名。此五种子。虽是当果亲因缘性正是引因。然近行熏故。从能熏行说为所引也言本识者。简经部师色.心有种。又简自性。虽生死因。非本识内故言亲生者。简自业种及萨婆多业为因缘。非亲生故所引发者。有三义释。谓本有。新熏。二合用也。
论。此中识种至即后三种。
述曰。重料简也。就中有二。初辨五种离.杂体性。此有二解。一离五种各各别体。五种之中识种。即是本识之因。阿赖耶识因缘种也。除后六根触受三种。余色。四蕴之因缘种。皆是名色种子所摄。后之六处并触.受种。如三名是。此中防难及违论文。如出体中已料简讫。
一杂五种者。
论。或名色种至总别亦然。
述曰。其名色种总摄五因。诸论皆说五蕴性故。前已引讫。于中随胜立余四种。执持识胜。生识处胜。触境触胜。领纳受胜。故别立四。或报主识胜。识依处胜。受因触胜。受境受胜。或爱因受胜。故别立四。故余想等不别立支。由此六处名为总。摄六识界故。识支是别。意界摄故。亦由义胜总中离别准此亦然。此总第一离.杂二体也。
论。集论说识至名识支故。
述曰。二释妨难。于中有五。一会集论。若五所引二为能引。何故集论名识能引。三四有异。集论说识亦能引者。亦前二支为第三故。遂致亦言。识中业种名识支故。种子识中通有行识。故说行种以为识支。是能引摄。
若尔识种何法所摄。
论。异熟识种名色摄故。
述曰。名色体宽如前已说。
论。经说识支至俱名识故。
述曰。二会契经问集论可尔。缘起经上卷。说此识支通能所引。此如何通彼经说通能所引者。业种识种俱名识故。各别义说。非定相违何故识种不同集论名色所摄。
论。识是名色依非名色摄故。
述曰。经说识种名色所依。非名色故。即于识外别说名色若全五种名所引支。何故缘起上卷经云一分名色.六处.触.受亦名所生答依当现行故作是说。非谓种子即名所生若尔识种何故不说已说彼种通能所引。遂略不说识有现行。又说名色入母胎故。但说识支是种子摄问若尔何故。彼经亦说受支一分名能生支答现行受有二。一内异熟受。彼经说为所生支摄。约当生位名为能生。二境界受。能生爱等。故彼经说为能生支摄。亦不违理。九十三等说。一领受内果。二领受境界。由迷内果故造诸行。乃至云云。二迷外果故发生贪爱等润先引因。乃至广说。由此理证实不相违问此五种子为前后熏发。为一时熏耶答一时熏。
问若尔如何说有前后。
论。识等五种至假说前后。
述曰。三释伏难。伏难如前。此答有二。初识等五种由业熏发。感召之位虽实同时。而依主伴等相异故假说前后。谓本识为主。异熟主故。余四为伴。非主异熟助伴生故。就彼四中。名色是总。体性宽故。余三是别。义用狭故。就后三中。六处是胜。受等依故。余二是劣。依处生故。就后二中。触是因胜。能生受故。受是果体。触所生故。由此五支有如是等就各相异故。诸圣教假说前后。体实同时。此中意言。名言熏习发此五种。虽有前后杂乱不定。于生果相。未辨何前何者为后。由行熏识。业力种成。令五种子一时转变。于生老位能生自果。今说由行增上所发说为一时。非名言熏必一时也。此依实解。
论。或依当来至说有前后。
述曰。二或依当来生起分位。或依现在已起分位。有次第故。说因五种前后不同。非行熏时及实生果有前后也。此依分位。非实体也。
问若实此五但是种子。何故诸圣教说识.名色中。互为缘等。亦说现行。
论。由斯识等至现行义故。
述曰。四会现行难。今答。由此当起理故。识等五支。十地.对法亦说现行。以在因时决定无有现行义故。缘起上说。世尊何缘名色等种。异熟识中同时引发。而复说有先后次第。世尊告曰。彼于当来先后次第而生起故。如是而说。正与此同。
问若初熏时未能现起。如何缘起上卷经说生.引同时。
论。复由此说至必不俱故。
述曰。五会同时难。复由此理经说生引皆是同时何以得知于当起位方说同时于初熏时未能现起。润未润时必不俱故。谓初熏时爱等未润。虽八万劫终不生果。后爱等润方生现行。若初熏时即能生现。应初熏位便有爱等若尔如何造润时异由润.未润必不俱故。于当起位方说生.引许有同时。其体是一。位别说故有引.生别。其润缘合。可得引.生二义之名。即行等六。别名为引。总名为有。经亦不说定同时故若尔何故先说其引。后说其生润已生时虽无前后。润.未润位前后定别。必先有引。后有生故。故说引先生居后也。缘起上说。世尊告曰。此引.生支一时而起次第宣说。要由有引。后有生故。或望所生果近远故。
论。三能生支至生老死故。
述曰。此中文二。如上所解爱取有者。出其体也。今以三法为能生体近生当来生老死者。释能生名。虽爱.取二亦能润前六引因体名为能润。以近当果但说能生。
此释名也。总为初段。第二重释。就中有三。初牒于前。
论。谓缘迷内至五果种已。
述曰。是牒前也。此义意言。如次前引受有二种。谓内异熟受外境界受。受内异熟时。由迷内异熟果无明不知二苦。故随所应造三种行。为增上缘。引起当来生老死位。识等五果因缘种已。
第二正解润生之相。
论。复依迷外至欲等四取。
述曰。又依迷外增上果愚。以境界受为缘。发起贪爱烦恼。缘爱复生欲等四取。四取者。谓欲取.见取.戒取.我语取。又如枢要。
论。爱取合润至后有果故。
述曰。此二和合润能引之中业。及所引因五种转名为有。何以名有。此六俱能近有生等后有果故。此总意说。受内异熟时。由不了内世俗苦故起非福行。苦相粗显易可了知。名世俗苦。不能了内胜义苦故。起福.不动。人.天苦果相非粗显。胜者知苦名胜义苦。为缘引发名言五种已。虽迷二苦不同。总是迷内起业。后受境界时。由不能了所知境故。起染受时爱等增长。合前六种转名为有。如水润种。种近果生。此中缘言。是缘藉义.势力义。由痴故造行。行有势力故。令名言种可生当果。不尔异熟此名言种。未能生果。后复由起爱等势力。令前种子近生当果。虽别身起业。别身起爱。随业胜者。由烦恼力果即近生。势力令然。非由别义。此中二愚随增义说。据实迷内亦得润生。全界烦恼续生死故。迷外境界愚亦能发业。追求欲境起不善故。以内外二见.修愚别。随增分二。故下二惑皆通发.润。
论。有处唯说至异熟果故。
述曰。三会诸论。如瑜伽第十。说此十二支无因缘者。依增上所摄生起因故。彼下又云。取所摄业名胜分有等。诸论非一。此初会彼故。但总言有处。唯说业种名有者。此能正感异熟果故。五种虽正因能生。无力正感。故不名有。故第十说名胜分有。
本地第五.三十八等。说生起因能生因摄因缘为性。即唯五种。不说业支。何故此中亦说业有。次会此文。
论。复有唯说至识等种故。
述曰。识等五种彼名有者。亲生当来识等五法之种子故。正因能生故不说业。此皆偏说非谓实体。第十复云全分有者。业及识乃至受所有种子。由取所摄说为有故。此言有处。经论文多故不别出。
论。四所生支至近所生故。
述曰。有二如上谓生.老.死。出体性也是爱取有近所生故。释所生名。虽亦为前能所引得。不名引果者。如五种子不名引因但名所引。此亦应尔。而近为前爱等生故。但名所生不名引果。总是生.引二因之果。但近因生为此名故。总是第一出体释名。
论。谓从中有至乃名为死。
述曰。二重解前生等分位。谓从中有初生已后至本有中。随命长短未衰变来。皆生支摄。诸衰变位随多少时心色俱衰。总名为老。身坏命终入灭相位。方名为死。大乘灭相在过去故。由此正死名为死支。缘起亦云。有下种生.渐增生.出胎生.渐长生.成长生等五位差别。五衰名老。䭮发衰.身相衰.作业衰.受用衰.命根衰寿量将尽邻近死故。有六种死。一究竟死.二不究竟死.三自相死.四不究竟死分差别相.五究竟死分差别相.六时非时死。此取自相死。谓识离身故。如彼经广说。大论第十.及八十四别别解释。不能繁引。此中中有生支摄者。为爱润已有果起故。此依分位。若说识现行。当亦识所摄。五十六中说识.名色.六处为引因依处。六触.受为生因依处等。如彼广解。于此无违八废立增减释诸妨难问无明以谁为因。无因应有始。有因应无穷答以不如理作意为因。何故不说。瑜伽第十云。彼唯不断因。非杂染因故。依染因说支故。又彼无明自性是染。不如理作意自性非染。不能染无明。无明染彼故不说也。又生杂染是业烦恼之所熏发。业复以无明为因故。不说无明以不如理作意为因。缘起上卷云问若无明亦缘非理作意何故不说。佛言无明亦引非理作意与行为缘。又从无明所生触.受为缘生爱。是故不说即由无明胜故偏说问老死有果不。若无者生死应有终。有者应无穷。此亦应说答有。谓忧悲苦恼。十地经第八云。死别离时愚人贪着心热名忧。发声啼哭名悲。五根相对名苦。意根相对名忧。忧苦转多名恼。新翻大般若亦云老死愁叹苦忧恼问何故不说答缘起顺生死流趣诸趣义。忧悲离散。行相高举。不顺流趣故不说之。此为旧说。与小乘同。如婆沙第二十三四等。今又解云。立支要须定或遍。此愁叹苦忧恼。不遍亦不定。是故非支问非理作意以谁为因。忧悲以谁为果答此显轮转因果已周故不须说。即是影显已具足故。云何影显。谓由惑生惑业。从业生于事。从事事惑生。有支理唯此。以五果种依当起说。亦得说有前后。如受事生爱或。显无明支由前老死生。如爱生取。显后无明亦由前无明生问若尔何故不说无明为无明因答由无明自体杂染。若无余缘不能增长。不损减故。不说为因。由此亦显老死有果。谓为无明因。如受生爱。虽知发.润惑体不同。是彼等流故以为喻。非如小乘无明。以五蕴为缘起支。爱等亦尔。惑等相例。又显破彼常.断二愚。谓愚现无因故说前世十。愚现无后果故说未来二。虽更有前前世之因。即知现受生爱等故。知前无明老死所生。未来老死能生无明。因果不断。唯十二支。故不说无明因及老死果。非彼二法皆无果因。由此亦非有无穷失。此等废立。文外所加。自下叙立依文自有问生老死支是三相不。若是相者。何故不说住为支耶。又灭在过去其体即无。岂缘起支体通无法。若非相者。既非生等相。此是何生等答是三相摄后难善释。前难如何以缘起支是流转义。住不顺流转故。不说为支。又住滥无为。所以不说。言缘起者有为相故。生老即生异。唯死非灭相。灭相是无。有法方是缘起支故。谓缘起支约相续立。即是正死末后之时。及前将死顺死之位。总名死支。灭相体无。唯过去立。故不为例若尔诸论说一期四相谓依相续。死.灭何殊答一期刹那。时分虽异。依世立相其义乃同。要依过去方立灭相。但表此法后时无故。非一期灭相体即是死支。以此死支显将正死。虽俱是假。依世不同。然依灭相以立死支。令生厌故。故依三相立三支也问若生.老等即生等相。此后二支应行蕴摄答以彼三相显此三支。非此三支即唯三相。以三支体即现五蕴。名依相立。体实有殊。如触处死。非即灭相。但将.正死解支节等。是死触故。岂以名死体即灭相。由此三支虽依三相以立其名而令生厌。体非即彼。三相所摄。
问何故诸支各别而立。唯老与死二合立耶。
论。老非定有附死立支。
述曰。下论废立有七。此为第一。杂集论云。所以老死合立支者。为显离老得有死故。非于胎生身中离名色等得有六处等故。是故各别立支。
论。病何非支。
述曰。此外人问。老支不定。附死合立。病亦不定。应合立支。故论问云病何非支。
论。不遍定故。
述曰。此论主答。谓此病法。非直不遍三界.五趣。随所应有趣界之中。亦非定有。如尊者薄拘罗。年过八十曾不患小疾故。故不立支。
论。老虽不定遍故立支。
述曰。然此病法非如老法。虽非必定一切有情皆悉有之。遍诸趣界故立为支。病不定遍故不立也。
问何以得知。诸色无色亦有老耶。
论。诸界趣生至衰朽行故。
述曰。界趣生等皆有衰朽非中夭者。临终异前根.识衰朽。故是遍趣得立为支。除中夭者显不定故。瑜伽第十三云。问云何应知上界有差。答彼诸行有朽坏腐败性故。正与此同。
论。名色不遍何故立支。
述曰。此第二问辞也。若由遍故老得立支。病不遍故不立支者。名色不遍。何故立支。谓色界全。欲界化生。六处顿起。云何有名色。即是不遍。何故立支。
论。定故立支至定有名色故。
述曰。此就他意以答此义。谓虽不遍定故立支。随其趣生所应有处必定有故。病即不定。不可为例。谓除化生。胎.卵.湿生者。乃至六处未满已来定有名色故。非此三生有而不定。故此名色亦得立支。故九十三.第九等。云湿.卵二生除在母腹。余如胎生次第皆有。故是定也。有色有情在色.欲界受化生者。于初生时诸根圆满与余差别。故不遍也问何故此中说言三生皆有次第。瑜伽第十解生支中。云出现云何。谓于湿.化二生身分顿起。答据实湿生所有诸根。次第生起。九十三说除在母腹如胎生故。此言湿生亦顿起者。即是身支。谓湿.化初生必有手足等。身支顿起与胎.卵异。非谓诸根皆得顿起。故彼此文不相违也。分者支义。
论。又名色支至未名六处故。
述曰。此下第二依正理答。此名色支所以立者。亦遍三界。若尔云何有色化生初生根满。于有色界化生初位。虽具五根。而此五根犹未有用。但名名色。尔时未名六处支故。谓诸根满有明利用。能生触等乃名六处。此虽根满无明利用。尚未生触。但名名色不名六处。故名色支亦定亦遍。九十三等虽言化生初生根满。不言化生无名色支。故作此释。
问若尔者初生无色但有意处。何有名色。
论。初生无色至未名意处故。
述曰。彼亦初生时名为名色摄。九十三云无色有情识。依于名及色种子。名及色种依识而转。故知无色界亦有名色支。意无用故不名六处。
论。由斯论说至上二界有。
述曰。由此瑜伽第十论。说十二有支一切一分上二界有。若无名色非一切故。缘起上云若唯有名都无其色斯有何过。佛言若一生中唯有其名不依色住。相续生起不应理者。依有色身现起色语。或色种子亦名为色。九十三等。云无色界名与色种子为识所依。彼地未灭报色种故。报色种子非彼界系。故此异界色。为异界名依。又彼定色所有种子。亦得为名依。理亦无失。
论。爱非遍有至不爱彼故。
述曰。此第三问。若尔爱非遍有。宁别立支。何谓非遍。生恶趣者不爱彼故。故非遍也。缘起上说。世尊若唯说爱与有为缘。不缘于取斯有何过。世尊告曰。希求名爱。于险恶趣无有希求。然由所作非福行故。虽求善趣而违果生。彼非福果岂缘于爱。又如所说无有爱者希求无有。求无有时。由先造福不动行故。相违果生。此二果生亦不缘爱。
论。定故别立至定有爱故。
述曰。此随他答。非为尽理。何谓为定。不求无后有。依胜善行生善趣者定有爱故。谓唯除彼求无后有。及生恶趣已外。定有爱生求无有故。不希有起爱。生恶趣故不爱所生处。除此已外爱是定有。
问若尔不还果现无爱润圣教所说。言定有爱岂不相违。
论。不还润生至定有种故。
述曰。其不还果生他地。润生虽不现起爱。然如于彼自身取支。定有种故亦名为定。彼不还者。非但无现爱。亦无现取。取种有故。而得润生。既取名定。爱例应然。故如彼取爱定有种。
自下第二依正理解。
论。又爱亦遍至亦有爱故。
述曰。生恶趣者。虽彼不爱当生处身。于现我身。及现在境亦起爱故。故生恶趣有爱润生。
论。依无希求至非彼全无。
述曰。会经违也。缘起上卷依无希求当恶趣身之爱。说生恶趣无有爱起。非生彼趣诸爱全无。有现爱故。
论。何缘所生至识等五支。
述曰。此第四问也。何缘果合立生老死。于所引位乃别开立识等五支。虽种现殊而体无别。故相对问。
论。因位难知至别立五支。
述曰。此论主答。初总文也。谓识等五支正在因位。差别之相难以了知。遂依当生之位。别立因支为五。
论。谓续生时至立因为五。
述曰。此广前也。谓于当来初生之时果识初起。即是因识相显。以果初生令识种用显故。名因识相显也。即初刹那。或说一七日。次识位后五根未满已来。果名色起。令因名色相貌增长。以果显时令因增故。即四七日已前。此中五支皆应有因。但识中说文影通下。次前名色四七日后。五根满时至钵罗奢佉。因六处明盛。根相利故。依此六处发触相显。因触起受因受相增。尔时乃名受果究竟。依此当起果位次第立因支为五。以因眠伏相难知故。此即因支分五所以。
论。果位易了至以显三苦。
述曰。当现果位既是现行。易了差别相。故总立生老.死二支。以显三苦。缘起上说。世尊若生.老死。名色.六处.触.受为相。于此生身何缘显示生.老死名。世尊告曰。为显如是生身之相。有三种苦成苦相故。生显行苦。老显坏苦。死显苦苦。至下当知。此欲界为论。若色.无色界即显三相。谓生.异.灭。
问若尔果位唯显三苦但说二支。如何复说于果起时令知分位说识等五也。
论。然所生果至说识等五。
述曰。其所生果。若在未来。为令有情生厌离故。但总相说生老死支。毁责名故。其所生果。若至现在。为令了知分位相生说识等五。互相显故。以今显后说五不遮。以后显今说二无妨。由此前说或依当来现起分位有差别故说有前后。不尔相违。
论。何缘发业至别立爱取。
述曰。此第五问。意谓。诸烦恼皆能发业。何故支内不同爱.取。而总立无明不更别立。又诸烦恼皆润业。何故不同无明亦但立一。而别分爱.取。
论。虽诸烦恼至广如经说。
述曰。一切烦恼皆能发业。而无明力发业用增胜余烦恼。以具十一殊胜事故。谓所缘等。此答初问。但说无明为发业惑。如缘起说。十一胜者。一所缘胜。遍缘染净故。二行相胜。隐真显妄故。三因缘胜。惑业生本故。四等起胜。等能发起能引所引能生所生缘起法故。五转异胜。随眠缠缚相应不共四转异故。六邪行胜。于谛起增益。及损减行故。七相状胜。微细自相遍爱非爱共相转故。八作业胜。作流转所依事。作寂止能障事故。九障碍胜。障碍胜法及广法故十随转胜。乃至有顶犹随转故。十一对治胜。二种妙智所对治故。故不说余惑亦名发业支。
论。于润业位至能沃润故。
述曰。答于润位说爱.取二。虽诸烦恼皆能润生。于润业位爱力偏增。何以知者。诸论唯说四爱为集谛。又圣教皆说爱如于水能沃能润。故不说余。
何意发业但一无明。润生之惑分爱为取。
论。要数溉灌至立一无明。
述曰。若生有芽必数溉灌。如灌田等。今者且依爱之初后分爱.取二。其实有多现行爱惑。十地第八经云爱增名取。故初名爱后名取也。发业之义不可重发。立一无明。如一芽生不可再生。水沃润时可言得数。
问前出取体通余烦恼。何故此处及十地等。说是爱增。
论。虽取支中至说是爱增。
述曰。据实取支摄诸烦恼。爱润生胜说是爱增。非无余惑。故瑜伽八十九云若能取。若所取。若所为取。皆名取故。
问诸缘起支若生此地。为皆此地。亦有他地设尔何失若唯此地。缘起上文当云何通。世尊何缘不说爱.取二种能生缘起与行为缘。世尊告曰。爱.取二种自界所行。有分齐故。所以者何。欲界爱.取与彼色界。或无色界诸不动行。为等起缘不应道理。非境界故。又言无明与离欲界或色界类能生缘起。作等起缘。又言如是无明。由此所起非理作意及果为伴。能为彼界不动行缘等。即异界无明为异界行缘等也。若得异界支后起异界支者。五十六说复云何通。诸有随生何界何地。当知有支即此所摄。
论。诸缘起支至发上地行。
述曰。第六问也。诸缘起支皆依自地。同取五十六文。有所发行依他无明同取缘起。此如何等。应显其事。为一为多。此唯有一。如下无明发上地行。
论。不尔初伏至犹未起故。
述曰。不许下无明发上地行者。初伏下地染所起未至上定。应非行支。要入彼根本定。离九品欲尽。后时方起彼地无明。尔时彼地无明犹未起故。彼有漏定应非行支。无无明支故。既名行支。明是无明所发此意即显五十六说依多分支说。经意通论。有依他地。亦无违也。此文可显未至无惑。不得根本。竟不起故。但是下起。初起未至皆如此发。
论。从上下地至而起爱支。
述曰。此第七问。从上生下。从下生上。彼所能润当生之爱。取其何地受支为缘。为当生地。为现居地。何意有此问。既受缘爱。现起受支与当生爱异地故。应如无明发行许异地成。为此问也。
论。彼爱亦缘至于理无违。
述曰。随其所应。彼爱亦缘当生地受。若俱时现行受。若前时种子受。于理无违。此中言亦缘当生地受者。明自地死生自地爱定依同地。从异地生异地亦定依同地。故言亦也。又现居处受。亦为爱缘。如彼无明异地缘故。此非受支。有疏缘义问发业之惑异地为缘。润生之惑亦应异地答发业是等起因。疏故通异地。润生是生起因。亲故唯自地问受缘于爱疏通异地。行缘于识异地为缘答受缘于爱为远起因。疏故通异地。行缘于识是异熟因。亲故唯自地问何故识等。生等。开合不同。而行及有俱合为一答业在引因造作名行。为爱.取润转名为有。无别体事。故互不开问有若唯业如行唯一。有通非业何故不开答有中虽通业与非业。而俱近有后有果故义势均平。总名为有。非唯如行无非业性故不开之问何故未润名行。润已名有答造作名行。初造义彰故。初名为行。有果名有。润已方着故。后立有名问何故业有三总合名行.有。惑润但一爱。而分爱.取二答一润果不生。方分爱.取二。一业能感果合。立行.有名。
九定世破邪者。萨婆多等。二因五果。三因二果。定不同世。今此部中。
论。此十二支至各定同世。
述曰。前十支因。与后二支果。定不同世。以总异熟因。非造之身即受果故。亦非现业得果是十二支故。约身死生为世。十因二果决定不同。若约时分。此即不定。如后报业等过去造前七。次后身未熟今身不起爱.取。次身方起。后后生受果。岂非爱.取与生.老死。同在未来。故约大时分以说三世。义即不定今此所说约身生死以为世也因中前七支。与爱.取.有。或异世。或同世。若顺生受业。受初生时。其世必同。第二生已去。乃至后报业等。世不同也。今身造业至后后世将受果时方起爱.取故。萨婆多师爱.取.有三。与前七种中初二。定不同世。与次五种定得同世。于前世生.老死位中起惑造业故。今此中十二支定同世者。谓生.老死二。爱.取.有三。无明等前七。各定同世。由痴发业熏发报种必定同世。故前七支不得别世。起烦恼水润先六种转名为有。亦非异时。非起能润隔世异时方成所润。生及老死同世可知。故二.三.七各定同世。此即定世。十支是因。二支是果。因在过去。果或现在。或在未来。因在现在。果未来世一往而论。二世缘起。道理而言亦三世也。过去十因现在二果。未来二果现在十因。即是二世十二缘起。亦可言三世。一往二世不定故可三世。若前七在过去。爱.取.有三在现在。生.老死二在未来世。即十二支通三世有。即十二支或二世三世。别身造业。别身润业。故不同小乘二因过去.五果现在.三因现在.二果未来。时分缘起决定如是。十地论第八卷。十二缘生。乃至经三世缘起。同小乘者。此翻译谬今勘梵本。与瑜伽等同但言三际。谓从初际中际缘起。从中际后际缘起。非谓三世二在过去五现在.三现在.二未来等。彼经之释世亲所造。世亲所造十二因缘论亦言三际。如瑜伽等。今三世者。此翻译人意也。
论。如是十二至便致无穷。
述曰。十因.二果但是一重。因一果一故。非如小乘二世因.二世果.二重因果也。问小乘曰。何劳三世二重因果。小乘答曰。谓有外道拨无过.未说法自然.常我等生。愚三际故说有缘起。无前际故说诸法常。无后际故说诸法断。今说二因在过去。有过去世因业而生法。非自然常我等起。体非常住。有因所生。有未来二果。破法后断。非即解脱。体轮转故。现五果三因故。非自然起。后有因生。故说二重三世因果。今破之如我十二一重因果。足显生死轮转。非我自然等生体自解脱。及离断.常。施设二重实为无益。说十支因。破法常我自然等生。有二果故非性解脱。过去为因法体非常。未来为果诸法非断。现果。有因起。现因必招报。足显轮转及离断.常。但说因果一重。即显三世俱有。言因破常。言果破断。故设二重实为无用。若言愚前际说过去二因。更有愚于前前际者。二因犹少。更应说因。有愚未来说二果者。更有愚于后后际者。二果未足。更应说果。故论说言或应过此。若但破断常说一重因果已破常断讫。即显过去前前亦尔。今显未来后后亦尔。何劳有二重说三世因果。若尔应更立便致无穷。既尔过此若更立之有无穷失。故说一重实为有用。
论。此十二支至名生等故。
述曰。自下第十诸门解释。于中总有十七门释。一假实门。九实三假。假者谓有.生.老死也。谓为爱.取已所润行及识等五支。合前六支转名有故。所润六中。识等五种至现起时。谓四相中显生.异.灭三相位别名生老死。体即识等。故有.生.老.死三是假也。增上之爱体异名取。更有余惑为取支体故非是假。第十但云九实三假。五十六与此同。彼皆言有.生等假故。
论。五是一事至余非一事。
述曰。二一事非一事门。五是一事。如文可知。故知无明支唯无明为体。识唯本识余非一事者。行通色.心故。取通余惑。余者可知。第十但言五一事余非。此中别显。有人释云。五者谓取。不取识支。取唯爱增上故。此解不尔。便违圣教。
论。三唯是染至异熟果故。
述曰。三染不染门。若言染净。净唯善故亦通无记故言不染。第十云。于不染中善及无记别。故分二种。通名不染。三唯染谓无明.爱.取。烦恼性故。七唯不染。谓识等五。及生.老死。异熟性故。此约体性而为论也。
问若尔何故瑜伽第十云三染。余通二种。
论。七分位中至余通二种。
述曰。容起染故假说通染。非体染故名为染也余通二种者。谓行.及有。行通善染。有亦通无记故。
论。无明爱取至余是杂相。
述曰。四独杂分别门。无明.爱.取三支说名独相。独者此体为支。不与余支相交杂故。取中虽爱增上。非转爱为增上贪故。又别有法故。余是杂相。谓行及识等五转。名有及生等故。即有.生等亦名为杂。体无异故。用他成故。第十但云三是独相行等是杂相。
论。六唯非色至余通二种。
述曰。五色非色门。行通三业。名色五蕴。六处二蕴。六支名有。五蕴现行名生.老死故通二种。
论。皆是有漏至非有支故。
述曰。第六第七有漏有为无漏无为门。皆有漏有为。无漏逆生死断生死。无为非是缘起义故。彼非起故。此对大众.化地等说。不尔此门便为无用。
论。无明爱取至亦起善染。
述曰。八三性分别门。无明.爱.取三唯通不善.有覆无记。无明欲界唯是不善。对法云若欲界系分别起者。唯不善摄。爱.取欲界亦通不善.无记二性。润生有覆经论诚文。欲界四取说是不善。诚证非一。上界此三皆唯无记问若尔取中既通四取。如何乃言修道惑正润。见惑助润。岂有取支名助闰也答彼是助润合名取支问何妨亦应助发惑者合名无明答齐解亦得。今此但据正发之惑。论说亦得文影故也。以前准后故。又不齐解。发业无重但一发。唯可举一正发惑。润生通明数数。润是故通取助润生。行支唯通善恶不通无记。无记不感果故。有通三性。行等六支合为有故。余识等五.生.老死七。唯无记性。异熟性故。分位之中亦起善染。大论第十云。四唯杂染。余通染净。谓无明.爱.取.老死四唯染。老死起忧悲。假说为染。此中克性。彼唯异熟。故不相违。余通染净者。此中会云。七分位中。起善.染故。非体性也。五果支约当生处说分位故。老死由二义。一分位中起染。二多起忧悲故也。
论。虽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
述曰。九三界门。十二皆通三界。虽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欲界摄十二全。色.无色界摄十二少分。所以者何。欲界通染净。名色具五蕴。六处具诸识等。乃至受中具四受等。色.无色界则不如是。染一向无。无色无色等。及无三受等故。以忧受非报。此中不论。故大论第十云。欲界具一切支。和合等起故。色.无色一切一分。彼有老者。如前已说。
论。上地行支至而起彼故。
述曰。十能所治门。上地行支能伏下地。何谓上行支。粗.苦等六种行相。此通色.无色。有求上生而起彼行支故。谓观下界十二支为粗.苦.障。观上界一切为静.妙.离。即上地行支。下无明所发。故言上行支断下一切以下一切为境界故。虽缘上一切。能缘行相但是行支。故说依上行断下界支问诸心心所皆有行相。何故六行独名行相答行相谓见分。如先已说。即心心所无不有之。然今六行体即惠数。简择用增偏言行相。如十六行相。故无有失。此六行相如瑜伽及别抄说。瑜伽论第十说。颇有依支得离支耶。答有。谓依上地支离下地支。此但一分非全。唯暂时非究竟。非十二支各少分能。但一行支能故言一少分。上无明.爱.取惑性。有是所润业性非现业性。识等.生等异熟无记故。非能治道。既尔唯行说能离支。是有漏故唯暂时。非无漏故非毕竟。
论。一切皆唯至非有支摄。
述曰。十一学等分别门。一切唯非学非无学。有学.无学者。流转相违故。圣者所起有漏善业。以无漏明而为缘故。违有支故。非有支摄。大论第十云十二皆非有学及无学。唯非学非无学摄。彼论问言。彼所有善有漏支。何故非学。答堕流转故名为支。若学所有善有漏法。彼与流转相违。及用明为缘。故非支摄有人解云。今大乘既取善法欲已去名学故。内法异生发心已去。皆不发总报业。皆非无明发。皆非行支者。不然。缘起下云。外法异生具四无明发行。内法异生若放逸者。彼除一种不共无明。余三无明为缘生行。内法异生若不放逸。及圣有学。三无明为缘虽引非福行。此行不能招三恶趣。我不说为无明缘行。却证前文能引支中。云别助当业皆非行支。又不放逸内法异生。若造福行及不动行。彼是正法如理作意心之所引发。解脱为依。乃至广云。虽于善趣感殊胜生。而非无明起增上缘。乃至诸圣有学。不共无明已永断故。不造新业。乃至应知内法有学。不缘无明更造诸行。经既唯言圣不造业。不共无明种已断故。又云内法不放逸者造福.不动。明知善法欲已去。皆犹造行支。然如决择分善。虽无别文定释感总.别报。且同小乘一说唯感别报。可非行支非正引故。虽言不放逸造福行等非无明发。而言圣者不共种断故不造行。明知不放逸者言无。但是不起现行不共。及现相应发。而有种子不共相应发亦无爽。不尔彼福.不动应不名行。亦不可唯言圣不造业故。对法第七云。未见谛者虽起善等。由彼随眠所随缚故。亦名愚痴。由彼势力。于三界苦。不如实知。便能发起后有因性福.不动行。非已见谛能发此业。无真实义愚故。是故彼业说因于此真实义愚生。
论。由此应知至不迷求故。
述曰。以此证知。圣必不造感后有业何意不造。于后苦果不迷求故。不迷故知可厌。不求故不欣生。不共无明种已断故。彼已无漏明为缘故。诸学有漏定非行支。
问若尔杂修五净居业。岂非行支。若是者圣便造业。若非者。如何生彼感总报也。
论。杂修静虑至于理无违。
述曰。不还果等。杂修第四静虑。资下无云等三天故业。生净居等。于理无违。此总报业及名言种。凡夫时已造生第四禅下三天业。一地系故。后由无漏资此故业生净居天。非圣者新造也既异处受云何名为不动。以定住境名为不动。非不易处受名为不动。对法虽言不可转令异界地受名为不动。然约多分。除此杂修。及生自在宫者。所余凡圣皆无此事又非异界地趣受名不动。彼同地故。前解唯定地名不动即通一切。若不异处受名不动。从多分说。如地狱业不可改转。仍许转重为轻。阿罗汉身受。从多分说者。此亦应尔净居等者。等取第十地大自在宫。瑜伽第四.对法第六.十地论等说。净居之上有自在宫。第十地菩萨当生其处感彼第八等。此亦凡时故业。由无漏定有资而得生彼。故致等言。◎
◎论。有义无明至后有业故。
述曰。十二三断门。此有二义。初师一切发业无明。唯见所断。要迷谛理之无明。行相增能发行故。此为一因。又经论皆言圣必不造后有业故。是第二因。若无明修所断。应圣者更造业。对法第七说二种愚皆见断故。言已见谛。无真实义愚故。不造福.不动行有人解云。异熟愚修道断。真实义愚见道断此理不然。缘起下云。外道异生由四无明发行。具造非福等三种业。内法异生除不共余三无明缘行。不放逸者行。非无明为缘。且对法云。异熟愚发非福行。真实义愚发福。不动行。若初愚修断后愚见断。岂见道分别之惑。唯发福.不动。修道之惑。发非福耶。五十九说。发三恶趣业。唯分别烦恼。非俱生烦恼。岂发非福行无明。修道断耶。若言发别报业者。便非行支。即发恶趣总报业愚。实唯见断。云何乃言异熟愚修道断。又此中二说。正发业无明。唯见道断故彼人复云异熟愚迷前七苦。真实义愚迷第八苦。大论第十云。迷世俗苦起非福。迷胜义苦造福.不动。对法第六云。前七苦是世俗苦。第八苦是胜义苦。故发非福无明。是修道断。余见断者不然。岂以世俗苦言同故。一切处文是一世俗。以易可知故名世俗。唯胜智境故名胜义。言非福果。世俗易知是苦。名世俗苦。福.不动果。胜智方知是苦。名胜义苦。非是分八苦。而论名世俗胜义。彼八苦中。前七易知。名为世俗。第八胜智知。名为胜义。非谓前七是迷发非福行之世俗也。若不尔者。前七苦中。第六.七是坏苦。岂色界等无坏苦耶。彼若有者。迷之何故不造非福。又恶趣岂无第八胜义苦。何故迷之但造福不动行。故知文同非必一义。此中无明唯见所断。此等征诘如别章说。
论。爱取二支至见修所断。
述曰。第一师意。爱.取唯修断。贪求当生润生之爱。明非见断。见断爱等缘见等起故。对法第五说九种命终心。三界三界生。各润生心各有三故。彼言俱生爱俱无明唯修断。取支但是爱之增上。不取四取。言四取者。泛解取义非取支摄。余九通见.修断。随业因断故。其无记法非唯修断。至下当知。
论。有义一切至无全断者故。
述曰。第二师中有三。一标宗。二申难。三显正皆通二断。标宗也论说以下。申两难。此十二支一切皆通见.修所断。何意无明亦修道断。爱.取二支亦见道断。瑜伽第十说预流果已断一切一分有支。无全断者故。
论。若无明支至无全断者。
述曰。难前师云。若无明支唯见所断。则预流者初支全断。宁说预流无全断者。言断一切一分有支。
论。若爱取支至一切支一分。
述曰。又难。前师若爱.取支唯修所断。宁说彼预流已断一切支一分。爱.取二支见道不断。非一切故。亦非一分。全未断故。
彼若救言大论第十但据通言从多分说。
论。又说全界至烦恼能发。
述曰。若尔如何五十九等。复说全界一切烦恼皆能结生。结生之言显润生惑。若唯修润即有界中见道烦恼不润生故不名全界。此难爱.取唯修所断。又说取支通摄四取。见.戒取等非修断故。下难无明唯见所断五十九初。复说往恶趣行唯分别起烦恼能发。则应乃言生五趣行。唯分别起烦恼能发。以见断烦恼不唯发往恶趣行故。若言人天感别报业。修惑能发。通总别报说故。论不言发人天者。即恶趣别报业。应修道惑不发。恶趣别报行。修惑既能发。故知彼说但论总报。
论。不言润生至见所断发。
述曰。诸圣教中不言润生之惑唯修所断。全界烦恼能结生故。亦不说言诸感后有行。皆见所断发。唯言恶趣行分别惑发故。
论。由此故知至见修所断。
述曰。结申正义有二。初结三支。后泛释断。此下初也。无明.爱.取三支。亦通见.修所断。
会对法七云。
论。然无明支至助者不定。
述曰。正发行者唯见所断。以粗猛故。故说二愚皆见所断。会五十九云助者不定。以助发人天总报之业亦通修道故。彼但言发恶趣之行。唯分别惑。能助发恶趣总报之行。多唯见断故。发别报等少亦通修。约多分说。不相违也。会对法第六润生云。正润生者唯修所断。以其微细数现行故。故彼但言俱生爱俱。故助者不定。故言全界一切烦恼皆能结生。四取皆名为取支等。然发业惑唯种子者。如不放逸内法异生。其润生惑亦唯种者。谓不还者。有说及无想没。此据正发正润。若助发助润起现无失。远因等起亦有现故。未临命终起现惑故。
问今言十二皆通见.修断。断义如何言彼通也。
论。又染污法至彼永断故。
述曰。以下泛释一切断义。此闇法种与彼无漏明法相违。无漏起时闇种便断。色性非染污。此断即通诸心.心所。
论。一切有漏至不违道故。
述曰。不染污法。谓善及无覆无记。非性应断。体非闇法。即通五蕴。不违道故。
论。然有二义至杂彼烦恼。
述曰。然此善.无记。有二义故说之为断。一离缚断。谓断缘彼烦恼。杂彼烦恼。缘彼烦恼。谓有烦恼缘彼有漏而生。随彼七识所缘有漏善等境是。若断能缘烦恼。说所缘境名得断也。
杂彼烦恼者。谓第七识起烦恼时。虽不缘彼六识等法。六识等由之成有漏性。名染污依故。六识等三性位中彼惑恒起。第七烦恼断时。六识等法名为得断又相间起者名之为杂。此解即有平等性智等。间第七识等烦恼生故。然相顺者名之为杂。无漏第六.七不顺烦恼。正相违故不名为杂。此非因等起。诸无记业非因等起故。但相间生亦有杂义。性顺漏故间生名杂。又杂者。谓有漏善业烦恼引故成有漏性。不同无记。后断彼时善亦名断又解相应缚心。及遍行等性非染法。与烦恼俱名烦恼缚。烦恼断时。彼心王遍行等名为得断。离相应惑故。名断杂彼烦恼。心王遍行等。虽与染法相应。性非应断法故在此门收此解违下唯修断文。见道岂无相应缚也。由此应知。前二说善。若说七识名杂烦恼。离欲九品未得无学。欲界善等应不名断。以杂烦恼犹未断故。若准此义。离欲之时。但能缘尽说之为断。非杂烦恼。既尔生上圣者。不断杂烦恼。亦自然无。如见道烦恼修惑缘缚未尽亦名为断。断已永不生。以自性强故。说之为断。其善等法类亦应然。缘彼烦恼强故。不待断杂惑亦名为断。既尔如何由之名有漏此义应思也问如五见是惠分。惠体是应断。不应断也。应断者。即相应法。无离相应得断。体皆可断故。若非可断者。五见便非漏体。亦非缚体。如是乃至不正知等。亦准此问答遍行.别境中。是见体者是缚。非见者非。见是能执故。由此此十除惠余九所有染分。入随烦恼等中。皆体非漏。假立漏名。不尔便无缚相应法邪作意等。皆大有妨。
论。二不生断至令永不起。
述曰。依者因也。所依处也。因依无故果必不起。果依无故因亦不生。
论。依.离缚断至唯修所断。
述曰。依前离缚断故。瑜伽六十六说诸有漏善。无覆无记。唯修所断。五十七说。信等六根此通修断及与不断。而缘此缚。此位起缚。皆修道断故问见道烦恼岂不缘之答缘之亦起。然未尽故所以不说。今尽处论故唯修断。
论。依不生断至唯见所断。
述曰。依后不生断。对法第四。瑜伽六十六等。说诸恶趣异熟趣体第八识等。唯见所断。及无想定等。亦唯见所断。彼入善.无记门即修道摄。入依亡门即唯见断。彼等唯是分别烦恼发外道等起故。入见道时。一切分别烦恼皆断。舍外道等所依身故。彼无想定等故亦不起。等者等取无想天.半择.二形.北郁单越等。然半择等。五十三说于见道时得非择灭。又彼卷说无想天等是非择灭。今名为断违此文者。此亦不然。此说不生亦非择灭摄。断是舍义。非得对治义。若尔即恶趣恶业果亦无记性例应然。故对法第四。云恶趣业果见道所断。或与因合说为见道断。非断缘缚及种体也。五根见断亦如此释断有四种。如别抄中义差别说。若道理论。唯有三种。一自性断。谓染污法。二离缚断。谓能断缘杂彼烦恼。善.无记法修道所断方究竟尽。三不生断。谓断彼依令永不起。此有二种。一谓因亡果随丧。谓三恶趣果名见道断。由因惑业无故。果永不生故。二果尽因随断。谓三恶趣别报善业亦见道断。所依果无。因随亡故。无想定等引发烦恼。见位因亡果随见断。半择迦等。多由分别烦恼正发故。入见时因亡果灭余如枢要。
几通见.修等。
论。说十二支至如应当知。
述曰。瑜伽等说十二支通二断者。于二断中如应当知。若无明.爱.取三是自性断。然通见.修。离缚.不生等弱故不说。行.有少分通自性.离缚.不生三种。见.修所断染污者自性断。非染者通不生.离缚。离缚可知。以无想定等见道所断故。行.有通不生。识等七支唯离缚.不生。体非染法。非自性断。恶趣.人.天如应知故大论第十云。预流.一来。断一切支一分。无全断者。虽有七生。于色.无色及第八有皆不更受。然有预流作不还已后生彼故今通作论。不还欲界一切。色.无色不定。阿罗汉一切已断。正与此同。此中断义至下自知。此门兼解果断分齐。
论。十乐舍俱至非受俱故。
述曰。十三三受俱门。依当起位十支与乐受.舍受俱。除受支及老死支。受不与受相应。是自体故此约一识。若依多识得俱起故。此中所辨相应名俱。非谓世并名为俱。故受不与受俱也。及除老死。老死位中。多分无乐及客舍故。非谓第八主舍亦无。十二支中十一支苦受俱。如前加老死。但除于受。非自体俱如前理说。老死多起忧悲等苦。故大论第十但云乐.舍除二与余俱行。若苦受及所除中一。此中别解。其忧.喜受同苦.乐说。此生支位宽故有乐.舍。
论。十一少分至故不说之。
述曰。十四三苦分别门。十一少分坏苦所摄。十二支中除老死一。老死位中多无乐受。十一之中非乐受无。依乐立坏故。不说彼老死支中亦为坏苦。大论第十云谓乐受俱行及非受俱行支一分是坏苦。前说乐受十支俱行除受.老死。受不与受俱。故说受为非受俱支。今坏苦即亦取受。故言及非受俱支。言一分者。十二中通有苦苦.行苦性故。今除于彼故言一分。
论。十二少分至有苦受故。
述曰。十二少分苦苦所摄。有何所以一切支中有苦受故。彼第十云。谓苦受俱行支及非受俱行支一分是苦苦。前苦受俱行中摄十一。除受如前说。今并受亦是苦苦故十二支。言一分者。如坏苦说。
论。十二全分至如坏苦说。
述曰。十二支全分是行苦所摄。据实而论。诸有漏法皆行苦故。又依三受别门。约舍受说行苦。即十一少分。除老死支。多分无舍故。如坏苦说。前舍受俱行与乐受同故。大论第十说。所有二苦支皆行苦摄。有行苦支非二支收。谓不苦乐受俱支及非受俱支一分。与此文同。瑜伽六十六说。据实有漏皆行苦摄。约相显时舍受位显。与二受时二苦相显故。
论。实义如是至所说不定。
述曰。此约实体.相显二位说支实义。摄苦如是。诸经论中。随彼相增所说不定。此义如何。且此论等中有二。一全体多分摄三苦。即有漏法皆行苦名全。余二苦名多分。二相显多分摄三苦。即舍受俱支等名行苦。行苦名相显。余二受俱苦名多分。缘起经上卷云。生显行苦。老显坏苦。死显苦苦。十地第八云。经曰十二因缘分说名三苦相。是中无明.行.识.名色.六入。名为行苦。触.受名为苦苦。余因缘分名为坏苦。即爱.取.有.生.老死支。彼论无解。皆各随义增。实无违也。瑜伽等说据遍法体正称道理。缘起经中但约果时以辨三苦。因多种子隐而不论。或说果时。即显因故。谓有为法造作名行。生是起义造作义增说为行苦。老是衰义。坏是变义。老坏义增说为坏苦。死是灭义。苦是迫义。死灭迫增说为苦苦。以果三苦。显因随应亦有三苦。随相增说。不违瑜伽。十地经中通因果辨。行是作义。前之七支并引因摄造作义增。当果本故说为行苦。虽触.受二亦引因收。苦苦义增不说为行。谓受支体多起苦受。诸支苦苦唯受支增。触近生受与受相顺。但说触.受为苦苦体。欲显诸受体皆是苦无有少乐。为令生厌故。说触.受俱为苦苦。虽于死位苦苦亦增。与老相邻但名坏苦。谓正坏体多是老支。死是灭无。与老相顺。故老死支实名坏苦。于当果位生为坏本。故生.老死皆坏苦摄。其爱.取.有为能生因。生当果时此三极近。从所生说爱.取.有三亦名坏苦。又此爱等五能所生摄。于熟变时此苦方起。变坏名坏苦。故皆坏苦摄。对法论说。于当果位有能所生。由熟变故说名为果。坏苦亦尔。皆随相增说此三苦。非为实理。故论会之。余随相增所说如是。
论。皆苦谛摄至业烦恼性故。
述曰。自下十五四谛门。此十二支皆苦谛摄。以是有漏取蕴性故。逼迫性故。皆果法故。其十二中五亦集谛。招感名集。非为因义。行.有是业。痴.爱.取三烦恼性故。非灭.道者。非无漏故。萨婆多师。苦.集体是一。因果故说二。今大乘不然。苦谛宽。集谛狭。诸集皆苦非苦皆集问苦谛是果。果义有漏皆苦。集谛是因。因义有漏皆集答不然。有漏无非苦。苦逼迫义。有漏皆苦谛。有异熟故方名集。集是有报。义非有漏法皆名集。如决择第五十五卷说。问道谛非有漏。支非道谛摄。加行.资粮道谛摄。有支亦应道谛收。答顺道名为道。二道道谛摄。顺生死法名缘起。道谛非缘起。二道克性亦非道谛。今约克性论故。支非道谛。二道有漏故。又二道位有漏二道是缘起支。非道谛摄。无漏二道种。是道谛摄。非缘起支。各据一义亦不相违。大论第十五.十六云。二支是苦谛。现为苦。生.老死。五支是苦谛。当为苦。识乃至受。集谛谓所余。与此文同。
论。诸支相望至有无不定。
述曰。十六四缘门。十二支相望。增上缘定有。以宽故。余之三缘有无不定。以局故。
问若亦有余。何故缘起下。云唯有一增上。
论。契经依定唯说有一。
述曰。依定有故。唯说有一增上之缘。非遮余也。
又三缘中因缘最狭。
论。爱望于取至有因缘义。
述曰。此二支望后有因缘义。爱增名取。爱种能生取故。识等五种转名为有。所生现行名为生故。有因缘也。有不望老死隔生支故。今邻次说。不尔识望名色。乃至展转亦尔。约当生位得为因缘。缘起经说生引同时故。今约种望种相邻支体为论。识等未润故。识等五种。望生等非因缘此即缘起。十地。瑜伽等。不说业为识支。因缘准此。
论。若说识支至亦作因缘。
述曰。如对法说识支是业种者。行望于识亦为因缘。现行行望行种识支故。
论。余支相望无因缘义。
述曰。除此三外余非因缘。不辨体生故。
论。而集论说至实是行种。
述曰。此会违文。集论第四。无明望行有因缘者。依于无明俱时之思业习气说。无明俱故假说无明。实是行种。非实无明。无明既尔。余支准知。此依别体。非分位故。彼论以无明为首。例余应亦尔故。彼且以无明作法。此偏会之。
论。瑜伽论说至唯业有说。
述曰。瑜伽第十说有三缘无因缘者。依现行爱.取。不依种爱.取故。依业种为有。不依识等种有说故。不说有因缘。非相违也。彼论但言。无明望色行为增上。望无色行为三缘。谓等无间.所缘.增上。如是余支为缘多少。应如此知。谓有色望有色支。为一增上。望无色支。为二缘。谓所缘.增上。无色望有色。一增上。望无色为三缘。谓等无间.所缘.增上。彼复问言。何故相望无因缘。答因缘者。自体种子缘所显故。故知依现爱.取及业有说。爱.取依现非依种子。有依业种非自体故。若无此论。难解瑜伽。彼又问言。若无因缘者。何故说言依因果性建立缘起。答依增上缘所摄。引发.牵引.生起因说为因故。既言依增上生起因。明依业有说。即以此文证生起因唯说增上缘。
论。无明望行至有余二缘。
述曰。增上缘定有。此中更不说。无明望行。爱望于取。生望老死。此之三支有余二缘。谓等无间。及所缘缘。行望识。乃至触望受。取望有。无等无间者。其果皆非现心.心所相引生故。非所缘缘者。皆非现行心能缘虑故。
论。有望于生至有所缘缘。
述曰。有望生受望爱无等无间。有.受皆种。种望于现。非等无间故。有所缘缘者。为彼果所缘故。
论。余支相望二俱非有。
述曰。如前已说。
论。此中且依至如理应思。
述曰。此中所说。前望次后邻近。非隔越超一。超二.多等。此依顺次。非逆次第。依因果前后不相杂乱。各各克体实缘起。而论。不如对法无明望行相杂乱。非实缘起说。异邻次若越次。异顺次若逆次。异不相杂乱实缘起。若相杂乱假缘起者。为缘不定。诸聪惠者如理应思。且隔越者。且如无明。与识等五及有。但一增上。与爱.取.生.老死为二缘。谓所缘.增上。余一切准可知。若逆次者。亦有邻次.隔越。今合说老死与生.爱.取.行.无明为二缘。谓所缘.增上。余但增上。若相杂乱有二。一顺。二逆。顺中有邻次.隔越。邻次如对法。隔越与前实缘不殊。亦约识等五种而说。若约当生随其所应。逆次之中有邻有间。皆应思准。缘起下说此约增上说。然有远近。乃至诸支一一广作。然此中识等五。依当起位。诸支隔越逆次超间相杂为缘。一一思准可解。不烦广为。
论。惑业苦三至是苦所摄。
述曰。第十七门。惑.业。苦摄支者。无明.爱.取三是惑。行全有一分。除识等种是业所摄。识等五生等二七全及有一分中已润识等五种。是苦所摄。
如大论第五十六.及十地第八.中边上说。行.有是业道。无明.爱.取是烦恼道。余七是苦道。大论第十虽不别解。今云三是烦恼道。二是业道。余是苦道。旧中边说道为难。谓烦恼难.业难.苦难。然新翻名杂染。
论。有处说业至业有说故。
述曰。今者会违。此中据实而论。乃言有一分。含识等种故。瑜伽.十地等。说业全摄有者。应知彼论依业有说故。不尔彼论应分别有。
对法第四云。行.识.有三是业。余皆同此。今论会云。
论。有处说识至为识支故。
述曰。识是业者。彼说业种为识支故。彼论问言。何故识支业染所摄。答诸行习气所显故。即行种子名识故也。
论。惑业所招至为生厌故。
述曰。此释外问。若苦体者一切皆是。何故惑.业不名为苦。唯此所招名为苦也。彼唯苦谛。非如惑.业亦集谛故。又为生厌不起惑.业。说此所招独名为苦。此即论文以十七门。总是第十广分别门讫。余门如瑜伽第十.九十三.缘起等说。谓七.十九无知广问答等。
论。由惑业苦至生死相续。
述曰。此等一一如别章抄。不能广解。后诸讲者准此应说。上来总是第二以十门广解缘起讫。自下第三结惑.业.苦归本颂文。由惑.业.苦即十二支故。此惑等能令生死相续不断。不由外缘生死续也。
上来已三复次解颂文讫。自下第四段释本颂文。中有三。初释生死相续颂文。二因解净法相续。三结归唯识。初中有三。初总解颂文。生死相续由内因缘等。次别解二死。后属释颂文。
论。复次生死相续至故唯有识。
述曰。此即初也。如文可解。
次别解二死。既言内因内缘。何者是也。
论。因谓有漏至故说为因。
述曰。此下第二正解二死。初总举生死之因缘体性得名所由。二所以者何下。外征释出生死体等。初中先出因体。后出缘体。此则初也。有漏业者。谓三界善业。欲不善业。如缘起中。正感后世引满业是。除顺现业别助当业。皆非此摄。非是行支正感生死。故无记业亦非业摄。理如常解。无漏业中。除无分别正体.后得.及此加行。唯取后得有分别者。缘事生故。至下当知。此有无漏业。正感生死故说为因。言正感者。显由此故生死相续。由此有力生死续生。正牵生死。有漏者异熟因摄。无漏者如异熟因故言正感。
论。缘谓烦恼至起说为缘。
述曰。此释缘体等。此中二障。助前二业感于生死。故说为缘。非正有力由此生故。烦恼障者。谓一切润生诸惑。取发业者虽理无违。而今此意取润生者。所知障者此类虽多。但取缘佛有情起者。或取一切。如烦恼润。至下当知。
论。所以者何。
述曰。自下第二出生死体。于中有二。初假外征。此有二问。生死有几由二因缘。有何所以由斯二业生死果起。
下答有二。初总答。后别解。
论。生死有二。
述曰。此总答数。
论。一分段生死至粗异熟果。
述曰。此下别解有二。初解分段。后解变易。此解分段中。初体后名。此出体也。用前有漏善不善业为正感因。由前烦恼障缘助势力。所感三界异熟无记粗异熟果。易可见故。有定限故。易了知故。二乘世间共知有故。名之为粗。五蕴为性。此即正出生死体也。
何名分段。
论。身命短长至故名分段。
述曰。此释名也。以此异熟身命短长。或一岁一日乃至八万劫等。随往业因惑缘之力有尔所时。若身。若命。定齐限故名为分段。可为一分一段等故名分段也。
论。二不思议至细异熟果。
述曰。下解变易有五。初出体。次释名。因辨得人。次问答。次二死对辨。后总结。此出体也。谓前诸无漏后得有分别业。由前所知障缘助势力所感殊胜细异熟果。此望分段转净妙故。转微细故。转光洁故。无定限故。非彼世间。及非回心二乘境故。名为殊胜。唯妙唯细。唯是菩萨。及其自身。并佛境界故名为细。第八十说其诸天等尚不见故。此以异熟无记五蕴为自性。于五果中异熟果摄。此即正出生死体也。何故分段言三界果。此死不言是何界果。此于三界非定何界。如前第七已有二解。故不言三界不同分段死定属此界业。此变易死不属。无漏业故。此资行相至下当知。
何名变易死。而言不思议。
论。由悲愿力至故名变易。
述曰。下释名兼辨得人也。略有三名。此第一也。谓由大悲救生大愿得菩提力故。改转旧鄙恶身命。成今殊胜身命。转先粗劣身命。成今妙细身命。前有定限齐。谓此业。此洲。此界。此地。定尔所时。今此业。此洲。此界。此地。齐限不定。如资色界广果天身。过五百由旬。命过五百劫。或减于彼。乃至欲界.人天亦尔。变是改义。易是转义。改转旧身命生死。成今身命生死。故名变易。
下何名不思议。
论。无漏定愿至名不思议。
述曰。若无漏定愿力正所资生。正所感得。至彼微细妙用难测不可知故。非二乘境故。名不思议。非凡有情二乘言度。名不思议。非谓菩萨.佛亦不知。名不思议也。楞伽第四卷说。大惠声闻辟支佛。未证法无我。未得离不思议变易生。佛离故得不思议无漏界法身。变易死名与此论同。无漏界法身。如下第十卷解。
论。或名意成身随意愿成故。
述曰。下释第二名。及显得名又此生死果。或名意成身。随大悲愿意之所成故。胜鬘经云。生者诸受.根.起。死者诸受.根.灭。乃至云云。如别章解。
释此一名恐义无由。下引经证。
论。如契经说至三种意成身。
述曰。此成于前意成身名。如胜鬘经说。摩利迦此名鬘者。即末利夫人也。此夫人之女名摩利室罗即胜鬘也。彼说如似。以取为缘。即烦恼障。有漏业因。即正因业。由惑润故续后有者而生三界之有。此举分段因果以况变易。如是五住地中无明习地为缘。即所知障。无漏业因。即有分别业。有阿罗汉一。独觉二。已得自在菩萨三。以彼所知障。及无漏业为因故。生是三种意成身。佛性论云于三界外有三种人受于变易。人虽即此。然非界外。此之三种。皆转旧粗身。由大悲愿力得随意所成故。彼五住地中无明住地。是法执摄。彼经自云由无明住为依。恒沙烦恼因之而起。如下第十卷中自会。胜鬘经云世尊有如取缘。即是此中如取为缘。彼意说。有一如取为缘。有漏业因等义与此同。而文有异。翻者失也。旧言无明住地。今言习地。梵本无住。所言习者。由数习故。有此无明等五住地故。名无明习地。所言住是何义。旧云大力菩萨。今言已得自在菩萨。是第八地。于相及土二种之中。已得自在故。故第八地说断二愚中。有于相土自在愚也。彼言大力。亦是于相于土得大力故。无上依经云大地菩萨。旧云意生身。此言意成身。彼义随意而生。今意随意而成。但转易故。非新生故。不可言生。此即二乘无学回心向大者。及直往菩萨八地以去方受变易生死。此非尽理。但随经文。佛地第二卷说。声闻乘或除七生。或除一生。或除上界处处一生。即前三果。虽诸烦恼所润分段得非择灭。而由愿力受变易生。三无数劫修菩提因。无有过失。非择灭者众缘不具。于此时中毕竟不生非永不生。资此身因展转增胜乃至成佛。第八十说。复次回向菩提声闻。或于学位即能弃舍。或无学位方能弃舍。乃至广说。故知前三果。亦得受变易生。验知此文非为应理。七地以前决定性者。有受此性故。今此中说二乘无学.八地以去受变易生。决定故说。其前三果及七地前。不决定受变易生死。故不说之。此三种定故说之也。西方有解如前卷末已略解讫。以有菩萨初地。即能伏诸烦恼故初地得。如灭定说。或有乃至八地方得。谓有唯受分段非变易。谓诸凡夫。四果定性。或唯受变易非分段。谓二乘无学不定性者。八地以上菩萨。或亦受分段。亦受变易。谓前三果不定性。七地已前。此句由自在故。烦恼未尽故。若依烦恼障有漏业。感生死名分段即粗易知。若由无漏所知障助。所感生死即名变易。细难知故。故七地已前。代诸有情受三涂苦。乃是实身。易可知故。八地以去乃至化身。如佛救生化作身故。大智度论云八地舍虫身者。舍分段也。若作此释。此中据定。非无宜往七地已前。前三果。亦得受义故。如对法第十三抄会。彼有异解。初地等既得者。必更无决定分段业。如阿罗汉故。十卷楞伽第四云。大慧说寂静法。得证清净无我之相入远行地。入远行地已得无量三昧自在如意生身故。即知七地已得此生死。然未一向故此中不说。然胜鬘经与此说同。二乘无学。自在菩萨名意成身。十卷楞伽第五云。大惠有三种意生身。一者得三昧乐三摩跋提意生身。谓第三.第四.第五地中。二者如实觉知诸法相意生身。谓菩萨摩诃萨于八地中。三者种类俱生无作行意生身。谓自内证一切法如实乐相.法相乐故。即七地前皆得变易也。此文不及四卷经者。今会之者。初.二.三.四.五地。皆应名得三昧乐等意生身。但以初.二地中。未得定自在故。略而不说。得定自在。于此生死有胜能故。故彼经云。自心寂静行种种行。大海心波转识之相三摩跋提乐名意识生。以见自心境界故。如实知有无相故。名初意生身相。三.四.五地中于定自在皆平等故。第六.七地。亦得如实觉知诸法相意生身。六地无相观多。七地虽得此无相观。然未能无加行。故不如第八地。今从胜处论但言第八地是第二意生身。故彼经言。谓观察觉了。得诸法无相如幻等法。悉无所有身心转变。得如幻三昧。及余无量三摩跋提乐门.无量相力自在神通。乃至是名第二意生身。种类俱生无作行意生身。谓第九.十地。唯行无相。亦无功用。于事及理皆唯内证。故彼经云。谓自内证一切诸法如实乐相法相乐故。此中三名。虽诸地已得。然据增胜地语。非于余地分不得此。然胜鬘及此中。约通三乘决定受变易生死者语。楞伽约直往菩萨通定不定受变易生死增胜位语。又解直往者八地方得。此说迂会者。虽地前已得。且说胜者故。彼二种三种意生身。名位有异。亦不相违。
论。亦名变化身至故不违理。
述曰。此释第三名。此变易生死。亦名变化身。无漏定力转。令异于本分段身。清净微妙广大光洁如变化故。从喻为名。然初二名义用彰名。此即从喻如有论说。引教成名。此显扬论第十六说声闻无学等。乃至非业报身。皆彼论文之问答也。亦不违理。故知从喻即变易生也。
此即第二释名兼辨得人讫。自下第三解诸妨难。有四问答。或分为三。
论。若所知障至无余涅槃。
述曰。此外人问。如有学凡夫。由烦恼障。助有漏业。能感生死。便不永入无余涅槃。一切二乘有所知障。既能动无漏业。能感生死。即汝所言定性二乘。应不永入无余灭界。有所知障及无漏业能感生故。此即小乘诸部共为此难。彼部此障不助感生故。
论。如诸异生拘烦恼故。
述曰。此论主答。若作此解有四问答。若作后二解。但有三文。今以法喻却解前难。谓如诸异生烦恼所拘碍故。驰流生死不趣涅槃。彼趣寂者心乐趣灭。为此心拘驰流无相。不趣无上正等菩提。如诸异生拘烦恼故。虽有所知障不能成佛。如诸异生虽有无漏种不趣涅槃。第八十说。由种姓别故不能趣。如无种姓人拘烦恼故驰流。生死又若所知障助无漏业。至此异生拘烦恼文。有义总是难外伏计。谓有伏计。以无漏业正感生死。为生死因如善恶业。今此难彼。若由无漏正感生死所知障助。二乘定性应不永入无余涅槃。恒起无漏为生死因。有所知障恒为缘助。拘二乘故不得趣寂。如诸异生善恶业因烦恼力。助拘烦恼故不得涅槃。返显既知有趣寂者。虽有无漏及所知障。不皆回心。故知无漏非为生死正感因也又解此文乃至如何道谛实能感苦。总是难文。有二难意。若所知障助无漏业能感生死。二乘定性应不永入无余涅槃。以所知障招于生死。拘彼二乘不令趣寂。如诸异生拘诸烦恼不得涅槃。第一问也。故下答云。彼所知障无能发业润生之用。但为缘助感于生死。有种姓者起无漏定愿所知障助有变易生。非正发业润生能感。故有定性入涅槃者。虽有所知障。不能发业等故。如何道谛实能感苦。第二问也。下文先答此第二问。后答第一问。然虽三解此一段文。初解同瑜伽.佛地俱有此问。其第二解设难伏计亦有此理。第三解下准有答。文势不违。亦无过失。
论。如何道谛实能感苦。
述曰。此第二外人问。前言无漏为正因感故为此问。
论。谁言实感。
述曰。此论主答。不实感苦。
论。不尔如何。
述曰。此文外问。若非实感。感义如何。
论。无漏定愿至非独能感。
述曰。由第四禅无漏胜定。资有漏业令所得果相续新生。长时不绝展转增胜。实有漏业感。但由无漏资力胜故。假得感名。非无漏业实能感苦者。此无漏业如是感时。由所知障为缘。助此无漏之力。非无漏业独能感果。
明所知障不同烦恼。故次论言。
论。然所知障至润生用故。
述曰。若准前第三解。此答第一问。所知障不发业等故。二乘入涅槃。解脱者谓二涅槃。解除缚义。故名解脱。烦恼名缚。能障涅槃。所知障非缚。不障涅槃。涅槃解脱故。既不障解脱。体非缚法。无如无明等。能发有漏业。及如贪等。润生用故。此所知障。若能发业润生。缚有情故。可别障解脱。此既不尔。故不障解脱。
论。何用资感生死苦为。
述曰。此第三外人问。佛地论说。二乘无学尽此一身必入永灭。与佛无异。何故引彼趣大菩提长时受苦。彼答变易位中无斯苦受。斯有何过。又问行苦有故是为大过。彼文难意大与此同。
论。自证菩提利乐他故。
述曰。即二利故。更须资生。
论。谓不定姓至无上菩提。
述曰。不定二乘及八地已去菩萨。其二乘者已永断烦恼障。其菩萨者已永伏烦恼障。故无容复受当分段身。虽诸菩萨愿力受生。伏烦恼种。分段之果定不能生。二乘生死非由悲愿。若有惑种生死后续。故断种时生死永尽。菩萨生死但由悲愿。必假现惑助愿方生。故伏现时永断生死。菩萨虽藉烦恼生死受生。不同凡夫.二乘说现及种润生。由起烦恼利益有情。业势便能感生死果。烦恼若伏业势便尽。故须法执助智受生。故已断伏。无容复受当分段果。既有二利之益。观知分段报终。恐废长时修菩萨行。遂入无漏胜定。胜愿之力如阿罗汉延寿之法资现身之因。即资过去感今身业。令业长时与果不绝。即非择者复更生义。此或先愿后方入定。或先入定后方发愿。二理无违但由发愿入无漏定。冥资故业令身转变。不同小乘熏禅等法。无漏有漏更互而起。过去之业不可更起故。如是数数定愿资助。乃至证得无上菩提经三大劫言胜定者。旧云边际第四静虑。今虽无文定何静虑之边际定。四定俱得。预流果等皆得此定。理不违故。然多第四。以殊胜故。又佛地云。虽经行苦。今得如来三身功德大喜大乐等。乃至广说。
论。彼复何须所知障助。
述曰。此外人问。既由无漏资现身先业令果长时。彼复何须所知障助方感此果。
论。既未圆证至猛利悲愿。
述曰。既未成佛圆证无相大悲一味平等之解。若不执菩提可求。有情可度。为实有者。无有因由可能发起猛利大悲及猛利愿。以所知障。可求可度执为先故。方能发起无漏业故。说业为因。以是胜故。无明为缘以疏远故。非如烦恼资有漏业。但缘义同少分相似。
论。又所知障至留身久住。
述曰。第二又解。此所知障障大菩提正障智故。为永断除此所知障留身久住。说之为缘为所断缘故。
论。又所知障至有大助力。
述曰。第三又解。此所知障。能为一切有漏之依。以体宽遍。由有此障。诸俱行法不成无漏。故此所依之障若无。彼能依有漏决定非有。今既留身住由有所知障。为于身住有大助力说为缘也。此中三释并通三乘。然八地已去。复更愿资即无初义无漏相续不起执故但后二义。
以上第三问答分别。以下第四辨二死别。问且如决定姓阿罗汉等。留诸寿行舍衣钵等入边际定。以修福力资现命业亦得延寿。变易生死有何别耶。
论。若所留身至非彼境故。
述曰。正解此二生死别体。变易生死。第八十说非天眼境。此中说非二乘等境。彼文意说。设定性声闻。及不定性未回心者。虽有天眼亦不能见。身极微细非其境故。故此论言二乘.异生所不能见。然回心已去设预流等亦能见之非天眼。二乘并悉能见得殊妙身。眼亦胜故。然不许下得见上身。非其境故。上得见下又解以同类故下得见上。
小乘福资入定。通有无漏。今者大乘舍福资身。定唯有漏。此文为证。粗妙既殊。见者亦别。
论。由此应知至是增上果。
述曰。自下第五总结会违。变易生死性是有漏。望感现业。五果之中异熟果摄。通五蕴性。此果望于无漏业。是增上果。疏缘与力故。
论。有圣教中至随助因说。
述曰。此会相违。说为无漏出三界者。随此无漏助业因说。而体实非。是故经言界外生死.有漏生死.无漏生死等也。即十地云。有妙净土出过三界。十地菩萨当生其中。更勘胜鬘.楞伽二经此等文也。瑜伽第八十.佛地第二说。为住有余界。无余界尔耶。答唯有余界。无余依中离诸事业故问若唯有余界。云何一生便得成佛。彼阿罗汉果尚当无一生等答由增寿行方能成佛。故世尊说善修神足能住一劫等。此是发趣极成迟钝。不如初修菩萨。乃至广说。无上依经有四生死。一方便二因缘.三有有.四无有如别抄会。
论。颂中所言至义如前说。
述曰。以上第二解二死讫。自下第三释本颂文有二。初正解。后逐难释。此正解也。颂言诸业习气。即有漏.无漏二业。业非一故。有身等三故名诸业。二取习气。即二障种子。俱执着故皆说名取俱等余文者。等前异熟尽等文。
问变易生死非如分段别死别生。如何可言前异熟既尽等。
论。变易生死至余复生义。
述曰。下逐难解。初解变易难。后释颂中不说现行等所以。此则初也。虽无如分段别尽别生。而以定愿数资助故。改去前恶者。转生后胜者。亦有前尽后更生义。此即所资业力未尽。为令增胜故改转也。或有定力。非极长时增胜。但得二十劫等。为令更增。亦有前尽后生之义。
自下第二解颂不说现行所以。
论。虽亦由现至故偏说之。
述曰。虽实亦由诸法现行生死相续。而种子相续一切时有。非如现行多间断故。颂中偏说种子。云由业习气等。
论。或为显尔至故不说现。
述曰。第二解。为显真异熟因业种子是。果即本识。皆不离本识故。不说现行。其诸种子即种子识。现行不然。各别体故。
论。现异熟因不即与果。
述曰。此诸现行善恶等法。虽亦是异熟因不即与果。熏于种子已。要于后时方与果故。但说种子。
问六识之中。亦有异熟果。何故颂不说前尽后生。六识现行亦不离识。是异熟果故。
论。转识间断非异熟故。
述曰。以非是真异熟。不说六现行。颂意偏说第八识也。正是生死相续法故。
上来解颂依染法相续讫。颂言异熟故非无漏。自下第二因解有漏法。例无漏法。
论。前中后际至应知亦然。
述曰。此略例也。
论。谓无始来至相续无穷。
述曰。由法尔种新所熏发。由本愿力。即佛世尊利他无尽。清净种识皆通现种。皆唯第八能持种故。
自下第三总结上文。
论。由此应知唯有内识。
述曰。由此上来所说染净道理。应知诸法相续唯有内识也。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八(末)
大正新修大藏经第43册No.1830成唯识论述记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九(本)
沙门基撰
论。若唯有识至说有三性。
述曰。虽有七颂释外难中而分为二。初二颂答唯有识便违理难。后五颂答唯有识便违经难。
后中有二。初三颂释无境三自性不成难。后二颂释有识三无性不成难于此初中有四。初总问。二略答。三征。四释。此即初也今难意云。若离内识外法无者。但有一性不应说三。经既说三故非唯识。
论。应知三性亦不离识。
述曰。此略答也。非说性有三便非唯有识。即不离识而说三故。
论。所以者何。
述曰。外人诘也。三不离识之所以者何等是耶。
论。颂曰至非不见此彼。
述曰。下广答也。颂中有三。初二颂辨三性。后一颂初三句明性一.异。第四句明内证时圆成.依他先后证见。初二颂中。初一颂解初性。次半颂解依他。次半颂解圆成。余文可解。
下释之中文分为二。初释颂文。后诸门解释。解本颂中文复分二。初别解颂文。后此中意说以下。总释颂意结答所问。别释颂中文又分三。初辨三性。次辨不异一义。后辨证见先后别解三性文分为三。或分为二。初释第一颂遍计所执性。及解次半颂依他起性。相对明故合为一也。后解余半颂圆成实性。初中分二。初但解遍计所执。后合与依他对明。
论。周遍计度故名遍计。
述曰。解所执中二说。此即是前难陀等解。释初句颂遍计二字。周义释遍。度义释计。唯第六识能周遍计度。第七识等是此类故亦名遍计。但可名计而非遍故。今依正义。由此应作四句分别。有遍而非计。谓无漏诸识。有漏善识等能遍广缘。而不计执者。有计而非遍。谓第七有漏识。有亦遍亦计。谓有漏染污我.法执第六识等。有非遍非计。谓有漏五识。及第八识等。
问此遍计何名彼彼。
论。品类众多至虚妄分别。
述曰。以此计心品类众多或二三等。至下当知。说为彼彼。此体是何。谓能遍计虚妄分别。即是一切能起遍计依他性心。
将释第二句却解上句。并释由字。
论。即由彼彼至所遍计物。
述曰。妄分别故遍计种种所遍计物。物者体也。即能计心起所执也。
此体是何。
论。谓所妄执至自性差别。
述曰。此性即是所虚妄执。蕴.处.界等一切义理。若法若我此二种中自之体性及差别义。此即心外非有法也。即是由有能计心体计有物也。上句遍计之言。出能计心等体。以遍计行相显其法体。第二句中遍计之言。即能遍计心之行相。前以行相出彼法体。后以行相明起计失问此所计法自性非有。何故名物及名种种答随能计心。故说为物。心多品故说为种种体非种种也。又所计无法亦可名物。有.无二法皆名物故。言种种者。随能遍计妄分别心计此无物。当情亦有种种相故。
论。此所妄执至所执自性。
述曰。解第三句。此第二句所妄执心外法.我.自性.差别体性非有。如龟毛等体定无故。总名遍计所执自性。
论。如是自性至不可得故。
述曰。次第四句。如是第三句遍计所执。自性都无所有。非少可有故名都无。依他性法少可有故。何以知无。理.教二法子细推征不可得故。如前第七卷等所引理教。
此即一翻但解初性。下第二师释。初略但释初颂。后广对依他。兼释次半颂。
论。或初句显能遍计识。
述曰。义与前同。
论。第二句示所遍计境。
述曰。所依执处。与前师异。此以理言。通彼依他.圆成二性。下自当知。然摄大乘等但说依他。安足处故。稍相近故。凡夫境故。易可知故。理通成实。
论。后半方申至不可得故。
述曰。后半颂即下二句。方申遍计所执性义非有。前第七卷中已广显非有故。然如摄论第四.五卷说能遍计。即此初句。所遍计即此第二句。遍计所执自性乃成。即此中下半颂。
上但重解初颂所执。自下广解初颂。及依他起。下广解三种为三。然第三句中与依他合解。既言初句是能遍计。故论次问。
论。初能遍计自性云何。
述曰。此问辞也。下先广遍计。后广彼彼。
论。有义八识至皆能遍计。
述曰。此安惠等。执即通三性。有漏之心无非执者。五.八识唯有法执。七唯有人。六通二种。
论。虚妄分别为自性故。
述曰。若有漏心有如无漏不起执者。即不应言虚妄分别。若不执心名妄分别。即无漏心应名虚妄分别之心。即以此理明有漏心皆能遍计。楞伽.中边等文。皆言八识是妄分别。
论。皆似所取能取现故。
述曰。圣教中说二取名执。有漏诸心既似能取.所取相现故皆有执。非有取心不名取故。非无执心似二取故。一切经论皆有此文。摄大乘论第四卷中。及辨中边皆作是说。
论。说阿赖耶至为所缘故。
述曰。所执自性之妄执习气。即能执心等种子。瑜伽第五十一.及显扬等。说阿赖耶识以遍计所执自性妄执种为所缘故。若有漏心有不执者。有有漏种第八不缘。何故论说第八缘妄种。瑜伽第七十六.及解深密经。说第八缘相.名.分别习气。五十一说缘遍计种。故遍计种通有漏一切心。即善心等中许有法执安惠等师义。
下第二护法等师。
论。有义第六至是能遍计。
述曰。下文有三。一标宗。二立证。三会违。此初也。全非五.八识。亦非一切心。执我法者方能计故。
所以者何。
论。唯说意识能遍计故。
述曰。下证有十。十故字是。若能计心通八识者。如何摄论第四但说意耶。
问如第七识亦能遍计。而彼论中唯说意识不言第七。岂七不能。七识既能而不说者。明五.八识亦能不说。
论。意及意识名意识故。
述曰。第七名意。其第六识合而言之。总名意识即是已说。谁言不说。如小乘中业.业道。思但是业而非是道。贪等三法是道非业。身.语二法亦业亦道。总合为言但名业道。第七名意。第六名意识。总合名意识。故无前难安惠等云。何故不许唯第六识能遍计度。余之七识虽亦能计。不能遍计摄论不说。非余不计。摄论第四本.释二论皆作此解。云第六识能周遍计度。体顺彼名。余不然故彼论不说。又汝如业.业道合说者我亦尔。第七名意。五.八名识。第六名意识。彼论总合为言名意识。亦有何过。故知八识皆能遍计。
论。计度分别能遍计故。
述曰。五.八既无计度。明无分别而不起执。摄论本第四云。当知意识是能遍计。有分别故。乃至是故意识无边行相而转。普于一切分别计度故名遍计。非五.八识能普计故。若尔第七不能普计。应非此收。此言不尔。三分别中计度分别。能为七中有相分别乃至不染。非五.八识有此能故。其第七识有计度故可是此收。五.八不尔。无性云。意识有分别者。由能显示.随念分别所杂糅故。显示者即计度。非是自性。余亦有故。此为正解前师云。计度分别计相粗高五.八即无。自性.任运.有相分别此等细者五.八说有。理亦何爽。虽摄论约粗计度分别为言不言五.八。五.八二识实能遍计。又一切八识简无漏心故言意识能有分别。非谓唯言第六.七识。世亲摄论唯言由此品类能遍计度。不简何者。无性偏解本论。故以显示等言简别。此有何妨。
后难之云。
论。执我法者必是惠故。
述曰。非五.八识恒与惠俱宁容有执。前师云若计度惠粗五.八无细者亦有。若尔何故惠数非是遍行。
论。二执必与无明俱故。
述曰。我.法二执必无明俱。非善心中有无明故。彼无痴善根性相违故。彼前师言此有何失。我如汝小乘寻.伺俱起。寻.伺性顺可许俱起。善心.无明性便相返。
论。不说无明有善性故。
述曰。瑜伽等论皆不说故。下二障中当引彼文。如何善心内而说有无明。
彼若言一切有漏皆名不善。说名为善行相轻故者。
论。痴无痴等不相应故。
述曰。相违之法不相应故。如无惭与惭不得俱起。痴.无痴等例亦应然。
若言有漏皆是不善。无痴与痴非谓相应。痴相轻微名无痴者。
论。不见有执导空智故。
述曰。若无漏心必二空观随一现起。若有漏心必有法执。即加行智既有法执。如何能导空智现前。非由于水引火生故。非闇为先导明生故。
论。执有达无不俱起故。
述曰。又加行心随顺圣教作我法空观名曰达无。既有法执名为执有。如何执有心。与达无之智而俱起也。彼既不俱起。明加行心非有法执。
论。曾无有执非能熏故。
述曰。又若有漏心皆有法执。法执之心必有势力。应异熟生心亦是能熏。有漏之心有势用故。如善.恶等。然汝执第八亦非能熏。是异熟心无势用故。不见有执势用之心无能熏者。应第八识亦是能熏。不尔便与比量相违。
若尔何故楞伽。中边上卷等。言三界八识皆妄分别。显扬十六说亦同此。
论。有漏心等至虚妄分别。
述曰。下文会违有三。此初会也。为会彼云。虽前位等作二空观而是假相。不如无漏证实理故。一切八识名妄分别。非妄分别皆是执心。若有漏心有非执者。如何说有二取相现。中边第一。说虚妄心.心所似二相现故。皆有执也。
论。虽似所取至亦有执故。
述曰。此会第二违有二。一会。二难。此会.及初难。诸有漏心。虽似所取.能取相现。而非一切能遍计心。由依他起善.无记心。虽有二取现非皆起执。非以似二便计一切皆能遍计。有计度分别二取相现之心能遍计故。彼中边论唯据六.七二识为论。若似二取皆是执者。勿无漏心亦有执故。一切菩萨.二乘后得无漏之智。有二取.相应皆有执。佛地第七。但说二乘无漏有执。准二十释。菩萨后得亦有法执。与佛地不同。彼但说二乘无漏有执。此但言佛无显余亦有。
论。如来后得应有执故。
述曰。难前师言。佛应有执。有二取相故。如诸菩萨现二相故。若救言如来后得无二相者。违圣教失。且无相分违佛地经。
论。经说佛智至如镜等故。
述曰。第八俗智名大圆镜也。谓现法乐.声闻.八部庄严道场。即变化声闻等是。第七识平等。乃至成所作智皆有现能。故佛四智皆有二相。故论说言现身.土等如镜等故。勿谓余智皆此譬喻。但可现相义可同故。此证无漏有相分也。
论。若无缘用应非智等。
述曰。若如来智无见分者。即无缘用应非智等。此即违理。等者等取余心.心所。难云。如来.菩萨无漏四智品。应非是智品。无见分等故。如虚空等。既成此已翻向上成。谓凡夫.二乘等有漏善及无记智品并无漏心品。应无法执。非染污心有二相故。如佛无漏智品。彼计如来无漏智品非有执故。本业璎珞经下卷。云明.闇一相善.恶一心等者。是洴沙王国安陀偈师义。故知前师所说非也。
前师难云。若有漏心非皆有执。说藏识缘种何独遍计。
论。虽说藏识至故非成证。
述曰。此会第三违。更有别释如第二卷。此中且据有漏强者谓遍计种。不言有漏种皆是遍计。既尔复不言第八唯缘遍计种子。既无唯言。明第八所缘之种更有多也。
次护法论师总结上也。
论。由斯理趣至有能遍计。
述曰。由此如上所说理趣。唯于有漏第六.第七二心之品有能遍计。五.八名识入意识摄未见文故。故非五.八能遍计也。此等征逐佛地第七二障中征。下二障中自当对辨。
此则广前遍计二字。自下广前彼彼之言。
论。识品虽二至故言彼彼。
述曰。识品虽二者。第六.七二识也。总名遍计以是一故。更不须论。但言二等摄大乘第四说。遍计有二。一自性计。二差别计。世亲释云。如于眼等计自性。于此计为常无常等之差别七十三说一无差别.二有差别。复有二。一名加行。二名施设显扬十六说。一文字。二非文字。又有二。一分别自体。二分别所依缘事。摄八分别者是。七十四说。一随觉。二随眠三者谓一我。二法。三用。或自性.随念.计度分别。如对法第二说四者摄论说。一自性计。二差别计。三有觉计谓善名言者。四无觉计谓不善名言者。七十三说。一计自相。二计差别。三计所取。四计能取五者摄论说。一依名计义。二依义计名。三依名计名。四依义计义。五依二计二。显扬十六。及七十三。说一种五与此同。七十三又有五。一计义自性。此有四谓计自相等。二计名自性。此有二谓无差别等。三计染自性。谓有贪等。四计净自性。与染相违。五计非染净自性。谓此色是能.所取等。复有五种。一贪。二嗔。三合会。四别离。五舍随与等。显扬十六与此文同。复有五。一无常计常。二苦计乐。三不净计净。四无我计我。五于诸相中遍计所执自性执六者显扬十六说。一自性计。谓计色等实有相。二差别计。谓计色等实有色无色等。三觉悟计。谓善言者执。四随眠计。谓不善言者执。五加行计。此有五谓贪.嗔等。六名遍计。谓此有二。谓文字.非文字所起七者即七分别。谓有相.无相.任运.寻求.伺察.染污.不染污。如瑜伽第一.对法第二说八者即八分别生三事显扬十六等说。八分别者。一自性分别。谓分别色等想事色等自性。二差别分别。三总执分别。四我分别。五我所分别。六爱分别。七不爱分别。八爱不爱俱相违分别。三事者。一谓戏论所依想色事。二见.我慢事。三贪.嗔.痴事。此等广解八分别生三事。如瑜伽第三十六.显扬十六说九者以理为之即缘九品计。执九地亦然。九结俱品执亦是十者即摄论第四说。对法第十四虽名分别非能遍计。一根本分别。第八识。二缘相分别。色等识。三显相分别。眼等识并所依。四缘相变异分别。老等变异。五显相变异分别。变异所有变异。六他引分别。闻不正法类。七不如理分别。外道类。八如理分别。闻正法类。九执着分别。我见类。十散动分别。即十散动。十散动亦为十。此能遍计分别之体。又对法第十二。说于见无见见等十。又十相十八空所除。如七十七说十一者即十一识。谓身.身者识等。缘此十一生分别名十一分别。如摄论说十二者十卷楞伽第四说。一言语分别。乐言语故。二可知分别。三相分别。四义分别。五实体分别。六因分别。七见分别。八建立分别。九生分别。十不生分别。十一和合分别。十二缚不缚分别。别缘十二处生分别亦是十三者无也十四者十四不可记事分别十五者亦无十六者十六空所除。或三空所除。显扬十五云一根缚.二有情缚等十七者对法第十二说。谓相.见等十八者十八空所除。乃至二十句我.我所见。二十空所除。二十五句我.我所见。对法第十二。二十八见.六十二见等。故此论中言十等也。七十四等说。随依他起尔所分量遍计亦尔。故无量种。此论言等。此一一皆如所引诸论各自广分别。不别烦引。
上来已广初行第一句讫。自下广第二句。
论。次所遍计自性云何。
述曰。若言能遍计已问答讫。言所遍计自性是何。
论。摄大乘说至所缘缘故。
述曰。三性之中是依他起。言所缘缘必是有法。遍计心等以此为缘。亲相分者必依他故。不以圆成而为境也。彼不相似故。摄论第四唯说依他性是所遍计。
论。圆成实性宁非彼境。
述曰。此外人问。七十六说胜义无性。无如所执胜义相也。至下当知。亦以彼为疏所缘缘。非是相分。不相似故。极疏远故。
论。真非妄执至亦所遍计。
述曰。依他是妄。可计少分为彼相分。此真不然。不相近故。远亦不遮。
论。遍计所执至故非所遍计。
述曰。所执虽是遍计心境。而非所缘缘故非所遍计。所遍计者据有法故。境义同通无法名境。所缘缘局无法即非。故唯依他是所遍计。七十四说。由何故遍计。由依他起。即是此也。
何故七十四。又说遍计所执非凡.圣智境以无相故言俱非境似相分者非无法故。无法非所缘缘。所缘缘者必是有法。彼性可言所缘之境。故彼言境而非是缘。以无体故。非不对心说为非境。是故此性说为应知。若非对心云何令知。又说遍计唯凡境故。此即广前第二句颂讫。佛知无不。若知如何成所缘。若不知如何言遍智。此义应思如第七卷唯识中解。
自下广前第三四句。并解第二颂中初句。
论。遍计所执其相云何。
述曰。问体相也。
论。与依他起复有何别。
述曰。问二差别合二问也。
论。有义三界至遍计所执。
述曰。此师有二。初立宗。后引证偏答初问。诸心.心所虽各体是一自证分。而似依他二分而生。谓见.相分。诸经论中说二取者。是此二也。如是二分虽似体有。理实无也。此之二相中边等说为计所执。
论。二所依体至缘所生故。
述曰。答第二问显二差别。此二所依识等体事。实从缘生。此性非无名依他起。从虚妄分别种子缘生故。此师意说。唯自证分是依他有。所取.能取见.相二分是计所执。如龟毛等是无法故。
论。云何知然。
述曰。下引证。云何知彼二分非有。
论。诸圣教说至遍计所执。
述曰。辨二差别。虚妄分别是依他起。旧中边云虚妄总类者三界心.心所。新翻论云三界心.心所是虚妄分别。显扬十六云分别体性谓三界心.心所。瑜伽摄论等皆有此言。谓三界心.心所故依他起。从因缘生。其二取名遍计所执。旧中边颂云。无二有此无。长行云。无二者谓无所取能取。有此无者有此二取无。新翻无二有无故。摄论.显扬等此文非一。
今此第一即安惠等多师并说此义。下护法等菩萨方更分别。
论。有义一切至遍计所执。
述曰。第二师说。文中有四。一标宗。二引证。三破斥。四结正。见.相二分因缘生者亦依他起。依此二分妄执定实为有为无亦有亦无非有非无。为一为异。为俱不俱等。此以有无为一偏句。一异为二偏句为首。俱不俱通二处。此二见.相方名遍计所执。非因缘生二法名遍计所执。
因会前师次引文证。
论。诸圣教说至依他起故。
述曰。下引证也。摄大乘论第四卷说唯识二种种。彼云唯识此言唯量彼言二者此名唯二。彼自解言。唯量者无境故。唯二者有见.相故。种种者种种行相而生起故。由有相.见得成二种。故见.相分是依他起。佛地经说。现身.土等。及前第二卷所引四至教。皆有二.三.四分故言种种。皆名依他起故。又种种者是见分.相分各有种种行相义。如摄论说。
论。相等四法至依他起摄故。
述曰。又五法中相等前四。唯除真如十一识者。一身。二身者。三受者。四彼所受。五彼能受。六世。七数。八处。九言说。十自他别。十一善恶趣死生识。眼等五根名身。五识所依意界名身者。第六意识所依意界名受者识。此等三识以六内界为性。色等六尘名彼所受。六识界名能受。似三时影现名世。似一等算名数。似村等现名处。似见.闻等言说相现说名言说。起我.我所执名自他别。似五趣等相现名善恶趣死生识。此等门义如摄论说。此中既言身识.所受识.处识.言说识.善恶趣生死合五识名依他起故。相分亦依他也。瑜伽七十二三。显扬十二.十六明五法。摄论第四明十一识及相.名等。彼皆说为依他起摄。故知二分非计所执。论言等者等相识等色处等。
论。不尔无漏至遍计所执。
述曰。下破斥中有五过难。此为第一。若诸相分非依他者。佛等无漏后得智品所变二分应名所执。应立量云。有漏非染见.相二分。非计所执。是非染心现二分故。如无漏心现二分等。
论。许应圣智至有漏亦尔。
述曰。若许无漏见.相二分如二乘等亦计所执。则应圣智不缘自依他相分等生。若缘相生便计所执。能缘依他所有智品。应非道谛。有相分故。如有漏心。若不许圣智虽有二分非计所执。应知有漏心亦应尔有二分故。如无漏心。
论。又若二分至体非有故。
述曰。第二难也。若有漏二分皆是计所执者。应非所缘缘。彼言计所执许二非有故。如兔角等。彼计二分非所缘缘。所缘缘者陈那破他就他为论。我既唯识何藉缘生。
论。又应二分至应无二分。
述曰。第三难。所执二分。不熏成种。以无法故。如石女儿。即后识等应无二分。然彼所计。所有二分种生之时。但自证现行是依他起。种生二分便计所执。故为此难。不尔此文是逐他义。非谓极成。
论。又诸习气至能作因缘。
述曰。第四难也。有漏习气是识相分。相分既非有。岂体非有之法能作因缘。假法如无非因缘故。汝执相分体非有故。彼执种子非真有体。自证分缘仍非相分。今说自宗言相分摄故为此难。
论。若缘所生至无异因故。
述曰。第五难也。从缘所生不离于识内之二分非依他起。二分所依依他起识体。例亦应尔。无异所以彼此可别。若心外二分非因缘生可非依他起。然彼师计。能生之种有二。能生所生现行。及计所执。故以自证为例。例之应立量云。因缘所生二分。是依他起。因缘种子生故。如自证分。又唯自证分。如何缘证自证。如何缘种。岂一心中亦量非量。得自缘故。许有见分即无此失。若更立分者。即初自证不自内缘亦见分摄。
论。由斯理趣至皆依他起。
述曰。结正也。解二句为二。若为初性。及依他起合为门者。此初师结。若分三性各别明。以下解依他。由斯理趣众缘所生心.心所体。及相.见分。异生.二乘有漏.无漏皆依他起。善顺圣教不违理故。
解第二颂初句。及遍计所执体性非有答问其相。二师异说有体无体宽狭不同。辨二性别答第二问。总是广前第一颂讫。并解第二颂初句。因结上文兼生下故。自下解第二颂第二句。
论。依他众缘而得起故。
述曰。释颂中缘所生之三字也。释依他义。
论。颂言分别至亦圆成故。
述曰。释分别字唯局有漏。兼显不说净分所由。或从此下方解第二句。以上总解第一句也。今此颂中应知且说染分依他。谓分别法因缘所生。杂染诸法名为分别。依他因缘之所生故。或染依他为分别缘之所生故。唯杂染故。此中依他唯说染分。净分依他亦圆成故。显通二性。明净依他不名分别。染依他起唯依他故。显此颂中唯明染分。
论。或诸染净至依他起摄。
述曰。第二又解。或诸染.净心.心所法皆名分别。能缘虑故。此中通说。非由净故便不缘虑。言能缘故。是则一切染.净依他。是此颂中依他起摄。皆名分别故若尔染.净色.不相应。应非此中依他起摄。不能缘虑非分别故答曰不然。说心等时彼亦此摄。不离心故。唯识门故问若尔何故致能缘言答显能缘心遍诸染净皆名分别。并能虑故。非缘虑言简除色等。色等虽不能缘。不离心等故亦此摄。
次下解圆成实性。先解第二颂第三句。
论。二空所显至名圆成实。
述曰。依二空门所显真理。一圆满。二成就。三法实性。具此三义名圆成实。
如何真如具此三义。
论。显此遍常体非虚谬。
述曰。由此真如一者体遍。无处无故。即是圆满义。二者体常。非生灭故。即是成就义。三者体非虚谬。诸法真理。法实性故。即此体言贯通三处。论影略故通上常.遍也。
且言体遍欲显何义。
论。简自共相虚空我等。
述曰。遍简自相。诸法自相局法体故。不通于余。若通于余便非自相。故唯真如能遍诸法常显何义。常简共相。诸法无常.空.无我等虽遍诸法。体非实有。谓诸法上无体无用名空.无我。非有实体贯通诸法。唯有观心无共相体如前已说。既尔不应说彼体性是常法。故言真如常简彼共相又非虚谬言。意显何等义。非虚谬简虚空.我等。小乘.外道执虚空.我亦体是常。能遍诸法。说彼虚谬非法实性。故非虚言简异虚空。非谬之言即简我等。等妄执故。又言等者。等卫世师大有.和合。僧佉自性。虽彼计遍。又体是常。今言彼体是虚谬性非定有体故复言等。即唯真如具此三义。圆成实言如次配属。
问曰若尔净分依他体非常.遍。如何亦是圆成实摄。
论。无漏有为至亦得此名。
述曰。净分有为亦具三义。一者离倒。体非染故。是实义。二者究竟。诸有漏法加行善等。不能断惑非究竟故。诸无漏法体是无漏。能断诸染是究竟故。是成义。三者胜用周遍。谓能普断一切染法。普缘诸境缘遍真如。故言第三胜用周遍。是圆义。由具三义与真如同。故净依他亦得称为圆成实性。旧中边上亦说。无为无变无倒成就入真实性。一切有为皆道所摄。无颠倒成就故。境界品类中无颠倒故。得入真实性。无变者常义。无颠倒非虚谬义。成就者遍义。由上三义真如名成实。净分依他但有体遍。俱无颠倒。但是此中第一.第三。无究竟义。新翻中边第二卷云。真如涅槃无变异故名圆成实。有为总摄一切圣道。于境无倒故亦名圆成实。合此二种但有此中初.三之义。摄论四说。何缘名圆成实。由无变易故。即此常义。清净所缘。即此遍义。一切善法最胜性故。即此体非虚谬。诸法实性。今彼论中但当真如圆成实性。非净依他亦圆成摄。义不具故。此中通摄义皆同也。
论。然今颂中说初非后。
述曰。虽有.无为诸净分法皆圆成实。然今颂中说初真如名圆成实非后净分。不能简别自.共相等三义胜故。净分依他。一非所证。二非法性。故今颂中说初非后。
此解第三句圆成实三字。次解于彼。及第四句。初总。后别。
论。此即于彼至真如为性。
述曰。此总解也。此圆成实于前所说彼依他起上。于一切时常无第一遍计所执。常是恒义。一切时义。远离无义。离过失义。三性之中所执为初故名前也。此圆成实依他起上无计所执。二我既空。依此空门所显真如为其自性。梵云瞬若此说为空。云瞬若多此名空性。如名空性不名为空。故依空门而显此性。即圆成实是空所显。此即约表诠显圆成实问空为门者。为智是空。空为异智答空是智境。空体非智。智缘彼空之时。显此真如故。
论。说于彼言至不即不离。
述曰。下重释第三句于彼二字。即约遮诠显圆成实。颂第三句言于彼者。显此与依他不即不离。依他是所于。真如是能于。非即一法有所能于。显如与依他体非即故。若是即者。真如应有灭。依他应不生。言不离者。即于彼依他上有真如故。非不于彼。不可言离。若全离者如应非彼依他之性。应离依他别有如性。云何言于彼。故于彼言显不即离。此中唯有空。于彼亦有此也。
论。常远离言至理恒非有。
述曰。释第四句常远离字。谓遍计所执是妄所执。此非暂无。恒时无故名常。此体非有故名远离。
既远离言无计所执。更致前言此何所用。
论。前言义显不空依他。
述曰。遍计所执依他前说。今空于所执不空于依他。
前言显此颂中但言常远离前遍计所执已空计所执。更言性者此复何用。
论。性显二空至离无性故。
述曰。意言。真如是空之性。非即是空。空为所由如方显故。
如体空者何所妨也。真如离有。及离无相。若言于空虽离有相非离空相。故此空言非真如体。故致性言深为有用真如离空名空性。真如离有名有性。病多起有但说空门。若空病生亦立有性。此意总显圆成实性于依他上无前所执所显之性。故遮.表门皆有所以。
此解第二颂下二句讫。虽二颂不同。明三性体讫。下明三性异不异相。即第三颂。于中有三。一解法。二解喻。三结之。
论。由前理故至应是无常。
述曰。下解第三颂中初三句。此与依他起非异不异者。摄论等皆对三性明异不异。此中但对依他起者。以此二性有法相对。非计所执以无体故。彼约性对。故三皆对。此约体对。彼一无体。故但对二。此中论言由前不即离理故。若依他起与彼定异。真如应非彼之实性。既与彼异故非彼性。若全不异。此真如性应是无常。依他非常此彼同故。
论。彼此俱应至用应无别。
述曰。又释一义。依他彼。真如此。既体一俱应是净非净境。以体一故。中边第一云。无二有无故。非有亦非无。非异亦非一。是说为空相。正与此同。七十四说。唯此真如圣智境。依他起凡.圣智境。又依他境体不净。真如境体是净。二性既一。彼依他境体应亦净。真如境体应不净。又依他既通凡.圣境。真如应亦然。既尔即根本无分别智。与后得智应无别体。本智本缘如。亦缘依他故。后得缘依他。亦缘真如故。此约见分以为妨难。故二无别。摄论云。由依他种生成依他。由遍计所缘相故。遍计所遍计故成遍计所执。由即此自性成圆成实。如所遍计不如是有故。故三性非异非不异。世亲云。谓意识是遍计。此依他起为所取所缘境性能生遍计。是故亦名遍计所执。即依他起为境生遍计心义名计所执性。即释遍计所缘相故。是所遍计故者。即彼意识名遍计。缘彼相貌为所取境为所遍计。由此依他亦名计所执性。谓依他起为遍计心之所缘故。亦名计所执。前即为境能生计心名计所执。后为计心之所缘故名计所执。总解本论。是一义也。无性云。非异者。依他起有。计所执无。有望于有可得言异。有望非有非可异故。彼既是无。望何为异。非不异者。有与非有不成一故。依他不净。圆成净故。故彼三性非异非不异。此为一解。又由依他是我.色等遍计所执所依止故。依他起名计所执。遍计所缘相故。即是依他为计所执之所依。名计所执也。此与前世亲别。又依他起是我.色等意识遍计所遍计故。即依他起为能遍计之所计执名计所执。彼云由此意趣假说依他为计所执。
此解第三颂上二句故此与依他非异非不异讫。下释下第三句。
论。云何二性非异不异。
述曰。此问譬喻。
论。如彼无常无我等性。
述曰。颂言如无常等性。等取无我。及空等故。无我亦复言等。
论。无常等性至非彼共相。
述曰。若定异者。应彼行法非无常等。如青非黄以是异故。不全异者。无常等此应非彼行等之共相。如色非色共相。与色不异故。
论。由此喻显至相待有故。
述曰。结上文也。由此道理二性不一异。诸法与法性理必应然。依他是法。如是法性。道理应尔。所以者何。胜义.世俗相待立故。谓若有俗理必有真。若无真时待何为俗。非龟毛望兔角可说异一。以体无故。若有真时理必有俗。若无俗者待何为真。由斯道理故前三真亦名为俗。真家俗故。故后三俗亦名为真。俗家真故。如斯胜理故彼二性非异非一。
次第三段释第四句非不见此彼。
论。非不证见至依他起性。
述曰。下文有二。初总。后别。此初也。今言见者。非谓眼见意识比见。但是无漏亲证见也。见者圣惠亲所得义。非不见此此即圆成。而能见彼彼依他起。即一见言义通二性。密合巧言故。颂但说非不见此彼要达真理方了依他。宁说依他是凡夫境。以心上现虽不了达但亲所取。若论了达唯圣非凡。若亲为境凡夫亦得。故彼此说亦不相违。如世有人亲见一物然不能识。凡境亦尔。
论。未达遍计至依他有故。
述曰。释此所以有二。初释。后成。此释也。地前等位未达遍计所执之性体是空无。终不如实知依他有。妄所执力翳彼依他。除彼翳时依他自现。知妄所执无。依此无门证圆成实便了依他。今从所无门说。故言了所执空知依他有。此却解也。又无分别智。若不先达所执性空真如妙理。其后得智终不实知依他为有。显无分别智证二性也。
问既要知真方了事俗。为俱为后。
论。无分别智至如幻事等。
述曰。先证真如已后得智中。方能了达依他起性如幻事.阳炎八喻等也。非初见位一时双见。第五地后。及佛能尔。至下当知。
论。虽无始来至虚妄变现。
述曰。下成前也。一切异生心.心所法。已能缘自相.见分等。虽亲得依他。由我.法执恒俱起故。不知自心.心所虚妄显现。由此不能了依他也。乃至八喻。谓无始来见分缘自相分。自证缘自见分。亦缘自身证自证分。证自证分亦缘自自证故。故言缘自相.见分等。由我.法执第七识等三性之心恒俱行故。不如实知自心虚妄如幻事等。
论。犹如幻事至非有似有。
述曰。此显依他非真实有举喻以成。如大般若广说其相。摄大乘说。云何无义而成所行境界。为除此疑说幻事喻。云何无义心.心所转。为此说阳炎。云何无义有爱.非爱受用差别。为此说梦境。云何无义净.不净业爱.非爱果差别而生。为此说镜像。彼言影像。云何无义种种识转。为此说光影。云何无义种种言说戏论相转。为此说谷响。云何无义而有实取诸三摩地所行境转。为此说水月。云何无义有诸菩萨无颠倒心。为辨有情诸利乐事故思受生。为此说变化。彼世亲.无性第五皆广解。不能烦引。中边论中亦有八喻喻计所执。如彼抄会。显依他性喻如此八。体非实有是虚妄有似彼真有。故说依他非有似有。
论。依如是义至虽有而非真。
述曰。此是厚严经颂。虽依他有而非真有。要见真已后见依他。与长行同。
此上文段准义应知。总是别解彼三颂讫也。下第二段今总解彼三颂意也。于中有三。初总。次别。后结。
论。此中意说至心心所法。
述曰。此总也。
论。谓心心所至依他起性。
述曰。此下别也谓心心所。即自证分及所变现。即相.见分。众缘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诳惑愚夫。愚夫等不了谓为实有。故名诳惑。名依他性。
论。愚夫于此至遍计所执。
述曰。于此依他。横执我法或是有.或是无。或俱.或不俱。或是一.或是异。或俱.或不俱。或是实.或是不实。或俱.或不俱如是等。今此有.无一.异为首。俱.不俱通二处。等者等一切执。但执所执如空华等。若性若相无少是有。一切都无者名遍计所执。此遍计执亦依圆成而起。此中但言依依他者。以心相分影像是依他性。依此执为圆成实故。从实为言但说依他。又依他起是安足处。稍可言说。及拟宜故。但执依他。圆成不尔故不说也。实亦依执。如二乘无常.无我.无乐净等。
论。依他起上至名圆成实。
述曰。于依他起彼所妄执我.法俱空。此空所显识.及心所。一切相分等真性。名圆成实。
论。是故此三不离心等。
述曰。此总结也。故此三性不离心.心所.相分等。此即略解三性体相。上来第一广解三性。第二略解三性讫。
论。虚空择灭至何性摄耶。
述曰。下诸门释。于中有二。初以十一门辨。后总指例。今别问答故成十一。于中子细诸门极多。此为第一。论中问意。如无漏有为具二义故。依他.圆成二性所摄。此择灭等等取不动.想受灭等。有言无漏收。有论亦言苦谛等摄。
此于三性何性摄耶。
论。三皆容摄。
述曰。此略总答。
论。心等变似至圆成实摄。
述曰。如论可知。即显。诸论言无漏者。无漏心变。言苦谛等摄者。有漏心变。亦不相违既言苦等。心所变者。依他起摄。此唯定也。不多执空而感生死。略不说集。理亦集摄。不善心执。如胜论等。此说多分故苦谛收。
为显此义因述上来所说依他义亦不定。故次论云。
论。有漏心等至圆成实。
述曰。有漏心等。及所变空等。定属依他。以相.与见必同有漏.无漏性故。唯依他起。无漏心等。及所变空等。容二性摄。以有缘起无倒理故。即由二重三性体异。故摄不同。若说空等为无漏者。容二性摄。体不定故。苦谛等收。唯依他起。体即定故。此但分别有体假空等。非计所执。彼无体故。
论。如是三性至相摄云何。
述曰。第二七真如相摄。如解深密。及七十七。显扬第三。中边第二。佛地第七等。广解真如有诸门释。旧中边说真如名分破真实。今新翻云差别真实。为七种者从能诠说。非真如体可名差别。论中初问。次答。此为问也。
下答中初出七体。后辨相摄。
论。七真如者至流转实性。
述曰。一切有为法生灭性。性即真如。约诠名生灭。言性即彼如。约诠为言。下准当知。旧中边名生起真实。新翻不同。以下准知。七十七.显扬等。解唯缘起法如。此中通言一切有为法。彼据内法根本流转唯言缘起。此中通说一切法体。亦不相违。
论。二实相真如至所显实性。
述曰。因二空门所显如性。七十七说。即我法性。我法性言我法之性非即我法。我法无故。显扬.中边亦同于此。以下同处更不引之。下准应知。旧中边名相真实。
论。三唯识真如至唯识实性。
述曰。显扬云。心染众生染。心净众生净。见识真如便能知此染净心等。约诠即依他。据理即真如。七十七名了别真如。识了别也。
论。四安立真如至谓道实性。
述曰。下四是四圣谛。旧中边云。依处.邪行.清净.正行真实名异。今新翻名。体与此同。诸文无异。此约诠门义别说七。废诠谈体即唯一如。七十七云。由流转.安立.邪行三真如故。一切有情平等平等。此约除佛余名有情故。前第三云佛非有情。故不言佛无苦.集故。显扬又说无始流转实性。即是缘生故流转如。亦非佛有。又设一切有为皆是流转。然佛法身体离生灭亦无流转。又流转如虽通有为法。唯约有漏故佛言无。由实相.了别二如故。一切诸法平等平等。一切诸法皆无我.法皆唯识故。由清净真如故。三乘菩提平等平等。此约灭谛。三乘皆得有余.无余二涅槃故。胜鬘经云。声闻不得涅槃者依别意说。下自当知。以所证涅槃说能证菩提平等。或菩提性境亦名菩提。即旧云智处也。由正行真如故。听闻正法缘总境界。胜止.观所摄受平等平等。由有此如方能听闻正法等故。此如若废诠谈体性。一一皆具无不平等。若谈体约诠故此四种道理平等。此中复约二乘行位。证时分齐等。皆如理知。
论。此七实性至二智境故。
述曰。既出体已。次相摄者。七皆圆成摄。二智境故。谓实相.唯识.清净三如根本智境。余四真如后得缘故。此约增上。若谈如体。一即七如皆根本智境。约诠为论七皆后得境。就约诠显体三.四境别。显扬十六说与此同。
论。随相摄者至妄执杂染故。
述曰。中边云此三二性摄。所以者何。若妄所执三。皆遍计所执摄。若约诠杂染三。皆依他收。遍计执心唯染依他故。三如之相染依他故。三如之相体杂染摄非圆成实。
论。余四皆是圆成实摄。
述曰。亦约诠无漏故。中边云此唯圣境。圣智所显故问何故唯识非前二性。正行一种不通依他答遍计所执多不执唯识。依他起性少能知唯识。故非前二摄。正行约离过义。不言通依他。据实而言。前通前二性。此后通依他。亦无过失。又七皆三性于理不违。所执.心变.如体异故。论中既约随相而言。亦无过失。
论。三性六法相摄云何。
述曰。三性.六法相摄门。此为问也。
论。彼六法中至缘生理故。
述曰。六法如文。瑜伽第三有此六法。然无相摄。皆具三性者。并可妄所执皆遍计所执。无为所执者有展转义。如前已说。皆缘生故依他起摄。无为亦心缘变故。如理应知。六法皆有妄执.缘生之道理。理即真如。亦圆成实。此约通义。辨中边云。色家所执性。色依他性。色圆成性亦名为色故各通三性。若别谈者。前五通二性。依他起法通有无漏故。后一唯成实。非生灭故。此除假无为。假无为如前通三性。或通说假亦唯圆成。如上假故。此辨有法。非计所执。
四五事相摄门。有二五事如别抄解。
论。三性五事相摄云何。
述曰。初问可知。
论。诸圣教说相摄不定。
述曰。此总答彼相摄不定。
论。谓或有处至不摄五事。
述曰。初是瑜伽七十四.显扬第六.及第十六说。前四依他。后一圆成实。三无性论第一卷。佛性论第二卷并同此说。然非此所引。不依彼故五事。相.名.分别.正智.真如。如七十三四等广解。
论。彼说有漏至皆依他起。
述曰。逐难会也。彼瑜伽等说。有漏心等所变分二。能变为一。能所诠异故。余文可解。有漏有戏论有能所诠。起名.相等故。无漏不尔。此辨有体五事不摄初性。七十四云。问若依他起亦正智摄。何故但说依他缘计所执自性执应知。答彼唯说染分依他非净分者。若净分者亦缘无执。许通二性。余二性易故略不说。
论。或复有处至圆成实摄。
述曰。旧中边上卷。新第二说。彼有颂文不能烦引。下皆准知。
论。彼说有漏至圆成实摄。
述曰。约见相门。不约诠门。前约诠门。今依见.相。设能诠名亦相中摄。见分相故。余自证.见分等名分别。能缘性故。此二缘生依他起摄。所执都无。为显非有假说彼性为五法名。谓但有名无实体故。真如.正智二皆无倒。体无漏故。能缘.所缘俱断漏故。圆成实摄。前依缘生故摄正智。约别义说。故与瑜伽不相违也。
论。或有处说至圆成实摄。
述曰。十卷楞伽第七五法品说。今勘梵本正与此同。然四卷楞伽文胜。十卷者乱。如文易解。无劳重释。
论。彼说有漏至名相二事。
述曰。余文可知。唯遍计所执相.名二事者。即随能计依他之心。假立所执而为相.名。由多依名而计于义。依义计名体实都无。实非名.相。七十六说初所执性依于相.名。文同于此。二成实摄正与前同。故论不释。
论。复有处说至遍计所执。
述曰。世亲摄论第五卷文。彼释。名.义若体相称即成相违。此中安立名为依他起。义为遍计所执。此意。名者五法中名。义者即相。及分别。名所诠故。能所取故。与彼五法相摄有异。故对举之。
论。彼说有漏至故说为名。
述曰。等者。等自证分.证自证分。此是依他起性心.心所法。由名能诠势分力故。随能诠名缘之起执成所遍计。故说依他是名所摄。所遍计言非计所执。所执之依故依他起。彼世亲云。以依他起由名势力成所遍计故。正与此同。不言圆成者。此体与名极疏远故。
论。遍计所执至假立义名。
述曰。遍计所执随于此名横计于义为实有体。此非实有。于此非有中假名为义者。于非义中假立义称。谓此但有所执之义。无随依他之名故也。显圆成实离名离义。不可为名之所依故成所遍计说之为名。不可随名执此为实有假立为义故。俱非二摄。楞伽.中边所说五法。或通有.无。或体实有。遍计所执假亦通有。瑜伽等不然。显扬十六说。计所执无。五不摄故。即五法体唯是有也。
论。诸圣教中至广说应知。
述曰。由彼四说文虽有异而理为言。各据一义不相违也。然诸说中不杂乱。如瑜伽论第七十二.七十三四说三性及别章说。诸经相乱者如理应知。中边以三性与十真实相摄。此皆摄尽。可勘彼文。然有蕴等。此不说者如下当知。
论。又圣教中至相摄云何。
述曰。此下第二五事相摄门也。
论。所诠能诠至能诠相故。
述曰。五相者。一所诠。二能诠。三相属。四执着。五不执着。若妄所计所诠诸法。能诠诸名。计所执性。前五事中相.名.分别三事之中。取分别全。相.名少分是所诠相。由名亦所诠故。相.名少分是能诠相。由名亦相故。今此三法随其所应。所诠.能诠属依他起。唯说染分依他起故。真如全。正智少分是所诠相。正智少分是能诠相。此依无倒释成实性。故摄正智。随此所应所诠.能诠属圆成实。后得正智亦能变似能诠相故。前言离过无漏无能诠。今谈法实无漏亦能诠。故所诠相。及能诠相并属三性。
论。二相属相至定相属故。
述曰。第三能诠.所诠二相属。相唯计所执。妄计名之与义定相属故。
论。彼执著相至为自性故。
述曰。第四执著相唯依他起。能执著者虚妄分别为自性故。设所执着即所遍计。亦是依他。亦以妄分别为自性故。
论。不执著相至为自性故。
述曰。无漏二智。及俱行品相.见分等。及无为法圆成性故。不执著相是此性摄。此后三种别约三性增胜相语。故显扬论十六说。此五相中初及第二依三自相。第三依遍计所执相。第四依依他起相。第五依圆成相。正与此同。据实而言。第三亦有后之二性。若执二相属所执是无。可是计所执性。所执性所依二相属。二相属能所执并依他性。若但不执说二相属。即通后二性摄。今约所执语故唯计所执。彼执著相若是所执着。亦计所执性。所依执著相亦通圆成。今据能执着心语故言唯依他。不执著相即体是无。不可执着亦计所执。若无执着之心依他亦有。今约全非能执着语故唯圆成。然第八十一摄释分。及显扬十二云。所诠相谓相等五法。能诠相谓计所执相。二相属相谓计所执性执所依止。执著相谓自体执。及此随眠。不执著相即计所执相。及彼随眠解脱正分别。解云彼所诠相即依他.圆成。有实自体可为诠故。遍计所执既无有体非可诠故。虽诸无法亦是所诠。然无差别可诠之用。非所诠摄。能诠唯计所执非余二者。彼二论文各自释言。此是遍计.所执性。亦名和合。乃至亦名唯有音声。显彼无体唯有能诠名故。但说能诠是计所执。非余二性非能诠摄。此即各据一义。与显扬十六亦不相违。此二相属相中。遍计所执自性执所依止。即遍计所执性也。遍计所执自性之执是能计心。执所依止是能计心之所执。所执是依止义。依止所执起计心故。故第四言遍计所执自性执。及彼随眠是依他起。明知执所依者是遍计所执。第四可知。第五不执著相。谓染依解脱。解脱.了知圆成实摄。遍计所执相。及彼习气者。故知所执我法都无。唯有依他染分习气断之得解脱。解脱即真如。正分别者即无漏智。意言知计所执无。断依他得解脱.正智。是不执著相。此中五相前二诸论不同。各据一义。后三诸论皆同理不违也。广如彼说。如是和会诸智者知。
论。又圣教中至相摄云何。
述曰。第五四法相摄门。此问起也。显扬六说。谓诸世间于诸事中由串习所得悟入智见共施设世俗性。乃至略说者。谓此是此地等。非彼水等。如是等世间有情决定胜解所行。一切世间自昔传来名言决定自他分别共为真实。非邪思择观察所取。是名世间所成真实。谓诸智者有道理义。乃至处异生位者随观察者。依现.比.至教极善思择。决定智所行所知事。以证成道理所建立。是名道理所成真实。以入圣位非此真实。谓一切声闻.独觉无漏方便智.无漏正智.无漏后所得世间智等所行境界。是名烦恼障净智所行真实。由缘此故于烦恼障智得清净。及后证得无障碍故说为彼真实问此中何者是真实答谓苦.集.灭.道名之所显四种圣谛。由简择如是四圣谛故。得入现观位。于现观位后真实智生。即四谛理三智所行。四圣谛故名此真实。谓于所知中能碍智故名所知障。若真实性是解脱所知障智所行境界。名所知障净智所行真实。即是真如。佛假安立名此真实。即世间共许事等名世间真实。三量四道理名道理真实。四圣谛理名烦恼障净智所行真实。亦取无漏智体是净法。即是道谛后得世间缘故。不尔便感。真如是所知障净智所行真实。或初谓一切异生外道。第二在七方便四十心等位。第三通三乘圣位。第四唯大乘位。
论。世间道理至二事摄故。
述曰。瑜伽三十六真实义品。对法十一等说。初二真实依他摄者。七十三说世间.道理所成真实。五事中三事所摄故。有漏心变作道理相故依他收。云三事者。谓相.名.分别。多依异生说道理故。此依三法有漏相故。不取正智等相为相。二障净智所行真实圆成实摄者。七十三说烦恼所知障净智所行真实五事中二事所摄故。谓正智.如如。前言后二真实。四圣谛理及取真如。今并智者亦取能缘。以后得世间智等。亦缘无漏诸事智故。烦恼净智故不取染依他。依瑜伽等所说同此。
论。辨中边说至唯属第三。
述曰。辨中边说。世间所成唯初性摄。一切世间多共依此一处执故。体即依他假名所执又解即共所执我法为初真实。世间执实故名初性摄。若约前解体是有法。同瑜伽等四真实皆有法假名所执。后解即通有法.无法。为四真实体亦不相违。第二真实即道理。是三性所摄。道理之法通执.无执。执中有所.能执。所执是初性。能执是染依他。无执中通杂染及清净。杂染是依他。清净是成实。后二真实与此等同。前唯约异生为道理真实故唯依他。此通约凡.圣故通三性。初真实中此约有体法故唯依他。彼据无法执所执语。故唯初性不相违也。旧中边上颂说。一处世俗成。三处道理成。清净境二种摄在于一处。新翻中边第二卷云。世极成依一。理极成依三。净所行有二。依一圆成实。义皆同也。应取诸论出四实体。及诸门义。
论。三性四谛相摄云何。
述曰。第六四谛门。此为问也。
论。四中一一皆具三性。
述曰。下文有三。初略答。次广答。后总结。此略答也。
论。且苦谛中至位转变故。
述曰。下广有七。唯苦四行各具三性。一无性无常。以体性常无。即初性也。旧中边云无有物。新同此。实非无常假名无常行。观此性故实是初性假名为谛。二起尽无常。中观生灭法为无常。三垢净无常。实是后性。假名为谛。故中边云有无垢为义。此约诠分位为垢净。假名无常行。无常行实不缘之。又依一切无常为语。非苦下行。此三性如次。中边论同。显扬十四无常有六。或八。六者。一无性无常。二无失坏无常。三转异无常。乃至六当有无常。八种者。谓刹那.相续.病.老.死.心.器.受用。初二遍一切法。次三在内色。心唯在名。器.受用在外色。彼并约三界分别等。然说六无常三性摄者。无性无常当知遍计所执相摄。余无常依他起摄。圆成实性无无常义。何故此论等言三性俱有无常。垢净名转变在圆成实。彼论转异是依他起。非圆成实。会云。据实无常有二义。一有生灭体之无常。二无他常故名无常。此唯在二性。圆成实性二种俱无。显扬据此故言一性无无常。此论.中边约诠为论。圆成实性亦名无常。体是常法非无非有。为但约诠为论故也。又此中垢净约诠谈旨。彼论转异谈诠之体故。二论所说义各不同非相违也。又彼说十五种无常等。如彼广解。
论。苦有三者至苦相合故。
述曰。一所取苦。为我.及法二能执心之所取故。能执是苦。此无假立故亦名苦。苦实有法。此是无故名为假苦。性实而谛假。非苦谛故。旧中边云一取苦。新同此论。以下中边旧文更不叙也。二事相苦。可解。三苦为相故。三和合苦。苦相合故。谓即真如与一切有漏有为苦相合故名苦。体实非也。性实而谛假。如次三性。新中边同。
论。空有三者至为自性故。
述曰。初空可解。正是空行。二异性空。此即有为有体之法。与计所执体性不同。异于彼无。无无性故说之为空。体实非空缘之为空。空无所执。三自性空。二空所显为自性故。此三皆是空行所行故名空行。显扬十五云。一无体空。二远离空。三除遣空。言远离者。无所执相义。除遣空者。除遣二我显此空故。彼十五云。遍计所执等三性如次立三空。
论。无我三者至为自性故。
述曰。一无相无我。我相体无故。二异相无我。与我相异故。三自相无我。义同空释。
论。集谛三者至假立彼名。
述曰。何因苦谛四行各三。集等三谛总有三种。苦谛诸行义通诸谛故各分三。行相宽故。余谛之下行相局故总为三也。中边又云四除四倒。苦行各分三。余非除四倒。故不分三也。一习气集。此谛实而性假。执彼我法之习气。体是依他。从所因为名。假立遍计所执。或缘此起执名为执彼。作所遍计假所执摄。从能依为名假也。
论。二等起集至未离障真如。
述曰。平等而起故。烦恼起业。业起果故。三未离系集。假名为集。性实而谛假。如次三性。彼论皆同。
论。灭谛三者至谓真如故。
述曰。一自性灭灭者。不生义故。性实假名为灭。定非谛摄。二二取灭。能.所取无故。护法.安惠各有别解。从所无得灭依他假名灭。谛实。非依他故性假。中边云二取不生。三本性灭。中边云谓择灭。及真如。与此相违。如彼抄会。如次配三性。
论。道谛三者至圆成实故。
述曰。一遍知道。从所知为名名计所执。谛实而性假。二永断道。但说染分名曰依他。能断圆成实摄。从所断名依他性。谛实而性假。或能断体即是依他。性.谛俱实。三作证道。或假或实。如依他说。如次配二性。
论。然遍知道亦通后二。
述曰。遍知名宽。故七十四说。三性皆应遍知。显扬六说。遍计所执唯应遍知。无余义故别得总名。余二性皆遍知。由彼别可应断.应证如次得名。
论。七三三性至如理应知。
述曰。下总结也。此苦谛下有四种三。余三谛下各三。总七种三。彼与三性如次配属。中边第二卷说同。或假或实如理应思。已随文出讫。此如中边第二抄解。不能重叙。
论。三解脱门至相摄云何。
述曰。七三法相摄门。此为问也。
论。理实皆通至如次应知。
述曰。皆通三性。谓缘依他上无计所执。因显成实。成实因空所显即为空境。俱不于此起愿求故为无愿境。非缘遍计所执真如起愿求故。如空缘此三为无相故。为无相境。七十二说。相通三种。谓空.无愿.无相。亦三种境。此中既言三解脱门。即唯出世修所生惠以证故说。第七十二.显扬第二皆言解脱门。言唯出世修惠。既尔有漏.无漏五事中相为三种境。依他.圆成皆通三境。净分依他属圆成故。缘之亦为无相。道四行名无相故。显扬第二云道四行通三解脱门。瑜伽第十二说。若于此处无有彼物观之为空名空性。即所观空无可希愿故名无愿。即此远离一切行相故名无相。即缘遍计所执。为三解脱门故。今总言理实三性皆通三解脱门。随增别相说。三性.空等如次各一。七十四.显扬第六说。由初性故立空解脱门。由第二性.故立无愿解脱门。由圆成实性故立无相解脱门。意可知也(如枢要说)。
论。缘此复生至是彼境故。
述曰。忍者智也。证印名忍。第七十四.显扬第六文皆同此。文意可解。缘此三性生三忍也。遍计所执本体无生。依他缘起无自然生。证圆成时惑苦不起。是名三种无生忍别。不说依他因缘亦无名无生忍。显扬云此三忍在不退地。即初地已去证三性时得此三也。如对法第十一抄引大智度论故。八十六说。一切行苦依无愿。即依此依他。一切法无我依空。即缘此计所执。涅槃寂静即缘此圆成。此论略而不说。应会诸论三解脱门等义如别抄。
论。此三云何摄彼二谛。
述曰。八二法相摄门。此问起也。
论。应知世俗至即此三性。
述曰。假世俗者。实无体性可名世俗。唯有其名假名世俗。四世俗中第一俗摄。第二体有为行。正体是世俗。简胜义谛亦世俗故名为行。旧中边云取行世俗。唯有为依他故。四世俗中第二.第三摄。第三摄者心上变似四谛相理。不离于事依他起摄。三显了世俗。此三名与彼新中边论同。谓断染依他。遍计所执无二空为门显真如名圆成实。四世俗中第四世俗。或此世俗亦取四中第三。是无漏故。如次配三性。显扬论亦有此文。
论。胜义有三至圆成实性。
述曰。第一胜义依士释也。第四胜义收。第二得胜义谓涅槃。持业释也。第三胜义摄。因证显故。约得辨故。真如旧成。不说为得。涅槃后显。故立得名。第三者第二胜义摄。理稍胜故。若随事者亦初胜义。多财释也。旧中边云正行真实。此三新翻名体同此。前二无变。不生灭故。第三无倒。随其所应皆圆成实。无漏依他此中说名圆成实故。下自广明二谛不假预陈。
论。如是三性何智所行。
述曰。九凡.圣智境门。此问起也。
论。遍计所执至唯圣智境。
述曰。初性是无非所缘缘。所缘缘体具二义故。必有体故。若尔佛智应不缘彼。缘与不缘皆有过失。不缘.不知无故。如何复言此应遍知。若缘者如何成所缘缘。解云亲所缘缘即不缘彼。非有法故以为本无质别变似无名应知。缘无如缘他心。不尔即违圣教道理。如缘他心。二十唯识说。不知如佛不可思议境。虽尔下言亲缘。上来论意不许亲缘故。解彼文云。然称实知。佛亲证相故名现量。明净圆极胜二乘故。乃至缘过.未天眼.宿命亦尔。佛智生时有此相起。佛亲证相圆明圆极。胜声闻等名之为知。非亲证也。言不思议者是胜义。圆明圆极义故。非谓亲证彼心。心外取故。圣者以此达为无。心外无无故。但见自心之上依他起相。不见心所取上实我.实法。实我.实法都无所有。作此无相故名应知。此护法.义。如二十唯识抄二解。七十四说。初性非凡.圣智行。以无相故。然说应知故此解胜。彼论依他.圆成说境同此。依他然是世间无漏圣智之境。非出世智。有为法故。佛地第七引瑜伽等说。初非圣境。后非凡境。中是二境。初性是无非圣所证。复不执故。后性胜义非凡智亲缘若尔圣智不知一切。彼既是无。智何所知若知为有则成颠倒。若知为无则非初性。心所现无依他起摄。真如理无圆成实摄。是故圣智虽知有.无。而不缘彼初性为境。与前说同。非不证无便非圣智。勿心外法亦能缘故。凡虽缘如不得实故说非彼境。总有三文。一初非凡.圣所行。后非凡所行。二初非圣所行。三通凡.圣智所行。后亦应疏所取故。
论。此三中几假几实。
述曰。十假实门。
论。遍计所执至非假非实。
述曰。初性有名无体。妄情安立可说为假。谈其法体既无有相非假非实。非兔角等可说假.实。必依有体总别法上立为假.实故。
论。依他起性至而施设故。
述曰。此第二性有实.有假。假有三种。一聚集假。如瓶盆有情等是聚集法。多法一时所集成故。能集成虽实所成是假。二相续假者。如过.未等世唯有因果是相续性。多法多时上立一假法。如佛说言昔者鹿王今我身是。所依五蕴刹那灭者虽体是实。于此多法相续假立一有情。至今犹在故。三分位假者。如不相应行是分位性。故皆是假。一法一时上立。如一色上名有漏可见有对。亦名色等。并是于一法上假施设故。若彼实者应有多体。其忿.恨等皆此假摄。心.心所.色从因缘种生故说为实。若清辨等依胜义谛依他等并名假者。依他之中自无实法假法亦无。一种类中假法必依实因而施设故。显扬十六三性中说。不应宣说诸法唯是假有。何以故。假法必有所依因故。非无实法假法成立。若异此者无实物故假亦应无。即应破坏假.实二法。二法坏故应无杂染。杂染既可得当知必有依他起性。又云依他不如施设决定是有。亦非一切决定是无。故一切种非有非无。然许皆可言说。谓若有若无。亦有亦无。非有非无。此性通假.实。由世俗故说为有。若胜义中非有。非非有。不可说故。对法第三说。待名言故一切皆假。不待名言故一切皆实。真谛三藏解拳论成此三假。陈那菩萨造。如别章说问第二卷吠世师。难假法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彼皆破之。何故此中假依实法。无实假无答彼计真事即实等句义。似事依此真故成。共法是德。又真事是法自相。今破彼实等句义非真事。真事无故似事亦无。德句共法亦无。非于自相有似名起。今于法共相方有似名生。然共相中要须稍有体法。如青.黄心.心所等。方可假说长.短。不相应为假法。非无彼实有此假故。前破他真。真非实故。于彼所执体全无故。今言实事稍拟宜故问若尔何故说依他名似我法。我法实事无故答前言依他似彼妄情能执实我.实法说为假。还是依实说假我法。非依妄情之境说假我法。我法无故。
论。圆成实性至而施设故。
述曰。七十二五法中亦言。唯是实有。胜义摄故。
论。此三为异为不异耶。
述曰。十一三性对辨异.不异门。前论本颂与有体法别自相对明异.不异诸论所无。今此三性对明异.不异摄论等有。
论。应说俱非至真义别故。
述曰。若言异者无别体故。谓妄所执名初。非离依他别有初性体。若彼有体可说异故。圆成实性是依他之实性。不可说三性异也。非不异者妄执是初性。缘起是第二性。真义是第三性。既此三别。不可言非不异。如前所引摄大乘说。
论。如是三性至略示纲要。
述曰。自下第二总结止繁义类无边者。显扬第六第十七.第十三说三性各五业等。三性是三乘菩提方便。三性决了隐密义经。摄大乘说梵问经不得生死.涅槃等是。金.藏.土喻是。一切法常.无常是。通达三性时。行于相行无相耶。悟入遍计性入何性。乃至入圆成实除遣何性。三性依止五事中何事。若无初性有何过。于依他中应无名言执。名言执无故应无染.净。无第二性有何过。不由功用一切杂染皆应非有。此染无者应无清净。无圆成实有何过。一切清净品皆应不可知。三性粗细.难见.极难了亦尔。几无体能转有体等。几性不生能生生等。三性执.无执相。三性各云何知。三性几自非染能令他染等。三性各以何为喻。中边论说。色有三种。一所执义色。色家分别性。二分别义色。色家依他性。三法性色。色家真实性。色通相故。一色通三性。乃至识蕴。乃至十二处亦尔。如是等门义类无尽。皆易知故。恐厌繁文今此论中略示纲要。然此等并收诸经论尽。更无一余。对法第十二别抄有异。应取解之。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九(本)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九(末)
沙门基撰
论第九
论。若有三性至皆无自性。
述曰。第二违经失。若言三性亦不离识有三种者。何故世尊说一切法皆无自性。今言有识也。
论。颂曰至即唯识实性。
述曰。显扬十六说与此同。初二颂正答所问。后一颂明唯识性。即是从初能变后及此二颂。广前第一初一颂半。宗明世俗谛。今此第三颂。显前所说唯识真理。宗明胜义谛。总成广前初分也。若约境.行.果科者。前来及此初二颂广俗谛境。此第三颂广真谛境。以上随应思准。就初二颂中。初一颂总答。次颂别答。
论。即依此前至非性全无。
述曰。长行有二。初别解三无性。后总释颂意。就别解颂中分之为二。初解前二颂三无性。后解第三颂唯识真性。就初有二。初解第一颂总答意。次解第二颂三无性。今之后三无性。依前所说遍计所执等三性。立彼三无性。一相。二生。三胜义无性。七十六.解深密经德本菩萨请说佛言。虽有云云一切同此。
论。说密意言至总说无性。
述曰。释密意言。今论说云谓后二性虽体非无。而有愚夫于彼增益等者。如前所引摄大乘。说依他起性是遍计所缘。圆成实性依展转说亦所遍计。七十六说。非由别观三种自性立三无性。然由有情于依他起自性。及圆成实自性上。增益遍计所执自性故。我立三种无自性性。乃至广说。故依三性有体.无体。总密意说三种无性。三种无性非无后二性。但无计所执。
论。云何依此而立彼三。
述曰。上释初颂总答意讫。自下将解第二颂中别三无性故先问起。
论。谓依此初至无性所显。
述曰。初性体无。后二密说。体有法故。余文可知。不烦重释。胜义但由无性所显名为无性。依他有缘生。无自然生性。故名为无性。别配释颂如理应知。
论。虽依他起至故此不说。
述曰。释依他起亦名胜义无性。此文不说之所由。无之言非。依他虽有体法。而非胜义名胜义无性。所执无故不可为例。又七十六云谓诸法生无自性性故说名无自性。故即缘生法。显扬云。不遮缘生。遮自然生故。即缘生法亦名胜义无自性性。于诸法中若是清净所缘境。我显彼为胜义无性。依他起相亦是清净所缘境界故。亦说为胜义无性。无漏后得真智名胜。亦缘此依他为境故。此依他亦名清净所缘。胜之义故。所执既无非为圣境。不得此名。然无彼计所执故。故说胜义无性。乃至广说。若说依他为胜义无性。此圆成实即为第二胜义无性。今恐依他胜义无性滥第二圆成胜义无性故。此颂中但说圆成胜义无性。不说依他为胜义无性。应如彼经广说譬喻。
论。此性即是至胜义谛故。
述曰。下第二段解唯识性。别配释颂如理应知。其圆成实胜义无性。即是诸法胜义谛也。
论。然胜义谛至谓一真法界。
述曰。然二谛义及引论文。如第一卷抄广树彼义。此随浅深以立四种。皆胜之义。或以胜为义。胜即是义。随其所应皆胜于初世俗谛故。然此初真即十善巧。第二即是四谛因果理等。第三即是依诠显实。第四废诠谈旨。且一往为论。三乘合明二谛非唯菩萨。如显扬第二.第六.第十九.瑜伽五十五.五十四.对法第六等说。
论。此中胜义至不虚妄义。
述曰。前三非如故言亦也。真简有漏。有漏妄故。如简无漏有为。彼体虽真有生灭故。又真简初性。以妄执故。如简依他。有生灭故。余文可解。
论。亦言显此至随义广释。
述曰。谓大般若乃有十二名。如前第二卷说。又对法第二有七名。谓真如.无我性.空性.无相.实际.胜义.法界。此论本颂但有二名。并此释师但有四号。故言等者等余三名。如余论中随义广释。对法解云。体恒无我。无有改转。名曰真如。性离二我名无我。由缘此故杂染空寂。说之为空。谓色乃至菩提诸相寂灭名无相。无倒究竟无倒所缘名为实际。圣智所行名为胜义。与此解同。三乘妙法所依相故名为法界。界者体义。但妙法依。性者体义。一切法体故名法性。湛然离倒名不虚妄。余随所应一切当知如体法等。佛地第七有六名。实有与对法别。皆广解。瑜伽.显扬虽有名。并不如对法。不能繁引。此解第三颂上三句讫。即是胜鬘.瑜伽等无作四谛如非安立谛也。
次解第四句。
论。此性即是至说实性言。
述曰。初解二性依依他起故。此初解以真如实性简计所执性。显其颂意。
论。复有二性至故说实性。
述曰。谓相及性。性者实体。即唯真如。相亦名体。依他体故。有法相对。不明初性。以无体故。
论。三颂总显至都无自性。
述曰。初一性无。后二定有。余文易了。不烦重解。总释颂意也。
上来二十五行颂。有二二别判。一云前二十四颂明唯识相。第二十五颂明唯识性。一云二十五行颂中。初之一颂半略明能变识相。第二余二十三颂半广明能变相。释诸妨难讫。自下五颂明唯识所入之位。既说世间假说我法遍计所执诸法皆空。此假我法皆依识变。能变之识略有三种。二十四颂广为分别。即依他起体虚幻有。此虚妄识必有实体故。次前一颂明识之性。即圆成实。虽知诸法皆是唯识若相.若性。要惭修行证入圣位。故下五颂明所入位。所求大果福智无边。非少修行即速圆证。非行一行便证多果。必须三劫修无边因故。三劫者皆因位摄。即前四颂。后之一颂所求果满。即如来位。初之四颂分三劫者。初之二位是初劫摄。虽行胜行犹未证真。学行千差位有远近。故以二颂显明初劫。第三颂全。第四少分解第二劫。初证圣位见.修位差故。唯第三一颂偏明见道。地位虽长证理是等。故第四颂合明二劫。第四颂半明第三劫。就五位中。初结上文彰后所明生下五位。后举颂文正释五位。初中有三。一结上为三问。二随问略为三答。三广前所答别三问答。
论。如是所成唯识相性。
述曰。结牒上文二十四颂相。末后一颂性也。
论。谁于几位如何悟入。
述曰。为三问也。谁者问能入人。五乘不同谁能悟入于几位者。问所经位。既言悟入几位入也。凡经时节多少短长如何悟入。问入方便。虽知唯识如何方便而悟入也。
论。谓具大乘至渐次悟入。
述曰。此略答也谓具大乘二种种姓答能入人。通定.不定性大根器者。非余乘也略于五位。答所经时。十三住等略为五也。大果难感故经五位渐次悟入。答入方便。万行难修。二果叵证。非顿方便即能入也。
论。何谓大乘二种种姓。
述曰。第三别问。别答。广前略答。于中分三。如前总释。
论。一本姓住种姓至无漏法因。
述曰。此即依前种子三义中第三正义答。未闻正法但无漏种无始自成。不曾熏习令其增长名本种姓。性者体也。姓者类也。谓本性来住此菩萨种子姓类差别。不由今有名本性住种姓。三十五菩萨地云。无始法尔六处殊胜名本姓住种。正与此同。即种姓住。
论。二习所成种姓至熏习所成。
述曰。此闻正法以去令无漏旧种增长名习种姓。菩萨地说闻十二分教法界等流平等而流故。谓大定缘如起俱时正智后生后得。后得复生大悲。大悲起化身。化身方说此法。此法故名平等流也。又法界性若能悟时。便能断生死趣大涅槃。此亦如是。又法界性善顺恶违具诸功德。此亦如是故名等流。等者相似义。流者出义。从彼所出与彼相似故名等流闻所成等。即是三惠所成。非必新生方名为成。令种增长亦名成故。若由三惠无漏种增。何故乃言闻所成等。意显能成非唯有惠。惠俱品法亦能成故。能成既尔所成亦然。故论说言闻所成等。
论。要具大乘至悟入唯识。
述曰。此非唯一乘姓。三乘种姓不定姓者亦是此人。具大乘者方能入故。但言大乘简彼定性。及无种姓。此是未种解脱分善名本种姓。未闻无漏法令无漏种增。种解脱分善根以去名习种姓。闻无漏教为缘令无漏种增故。菩萨地说正与此同。勘彼应说。此下不解故别出之。然仁王经.及璎珞等经所说所同者如别抄会。摄论第六说。谁能悟入所应知相。大乘多闻熏习相续。已得逢事诸佛出世。得定胜解。集诸善根善修福智资粮菩萨。彼约有多功能。四种力故方能悟入。然于此中唯言具本性种姓。即彼所言大乘等也。习所成等。即彼所言多闻熏习等。即因力也。彼余三力。下入位中所须方说。故此与彼广略不同。至下当知。然具本性犹未能入。具习所成方能入故。即是摄论能入章也。无性云。用.及用具皆待作者。故问入者谁能悟入。由能入者唯是因力。有余力者是所须具。非正所须。故余三力此中不说。胜解行地发心已去未入初地名习所成故。
论。何谓悟入唯识五位。
述曰。此为问广前第二位。
论。一资粮位至顺解脱分。
述曰。此在四十心.及已前位。从初发心乃至十回向终。皆名顺解脱分。对法等说。暖等已前名解脱分。简二乘故言大乘也。
论。二加行位至顺决择分。
述曰。即在暖等四善根中。此在初劫。下文等言胜解行地摄故。
论。二通达位至所住见道。
述曰。即在初地初入地心。
论。四修习位至所住修道。
述曰。即从初地住及出心。乃至金刚无间心位。名为修道。
论。五究竟位至正等菩提。
述曰。金刚心后解脱道中尽未来际。此等五位下各释名别出体性解三劫摄。无劳预解。摄大乘说。何处悟入。谓即于彼有见似法.似义等。乃至胜解行地见道.修道.究竟道等也。彼说四位。此说五位。合此初二为胜解行地故。即是摄论所入位章。无性云。此所入境。及能入位。
论。云何渐次悟入唯识。
述曰。此问广前第三入法用。
论。谓诸菩萨至能深信解。
述曰。此初二句亦贯通下。此初二位以道为位。即分出体。后三以分为位。即通出体。资粮位中能深信解。虽亦伏.除未多分故少而不说。信解初增但名信解。至下当知。
论。加行位中至引发真见。
述曰。初伏所取。次伏能取。伏令不起故名为除。非离伏时别名除也。至下当知。
论。在通达位如实通达。
述曰。方起无漏现行二智。证实相.性故。
论。修习位中至伏断余障。
述曰。十地行多时劫长远念念进习。名数数修伏余烦恼断余智障。此等位中虽亦修证余行.余法。唯识为本方修余行。故但言唯识。
论。至究竟位至唯识相性。
述曰。全出二障功德智慧无不周备不同小圣故名为圆。无阙少故简二乘也。其福.智二清净极胜无有能过。不迷不闇故名为明。此简菩萨。第十地菩萨虽皆遍有可名为圆未清净故。如罗网中观月等故不名为明。能尽未来化导一切。复令悟入唯识相故。显非自济成已度人故名法轮。轮者转义。摄大乘说。由何能入。由善根力所任持故。三种练磨心断除四处障。无性云。此即入因。谓由何因于此能入。故摄论云由何云何而得悟入等。无性云此能入具。彼在此论资粮位中。彼论四寻思等所作方便.所入.入喻。及下初顺解脱分.名事互为客等.寻思.寻思果.教授二颂。在此加行位中。彼悟入唯识性故悟入三性。入极喜地等。入唯识所须。即此见道。彼论已入于地得见道已入唯识。于修道中云何修行等。入因果分。修差别分。及三学分。是此修道。彼论果智。果断分。是此究竟道。然摄论十分所有。并此论有。如前已叙。菩萨地四十七八住品中说有十三住。四十九地品说有七地。皆是此中五位等摄。十三住中前十二住即菩萨位。今此五颂前四颂摄。第十三住是如来住。即如来位。今五颂中第五颂摄。十三住者。一种姓住。是此所言本性住种姓。未入僧祇。四十七说。谓诸菩萨性自仁贤。性自成就菩萨功德菩萨所应众多善法。于彼现行亦有显现。由性仁贤逼遣方便令于善转。非由思择有所制约。有所防护。住此住中任持一切佛法种子。于自体中已具足有一切佛法一切种子。性不能起上.烦恼缠。造无间业或断善根。广如种姓品说云何菩萨胜解行住。谓诸菩萨从初发心。乃至未得清净意乐。所有一切诸菩萨行皆此住摄。当知前住于余十一菩萨住。及如来住。唯有因转摄受彼因。于余菩萨住。尚未发趣未得未净。况如来住。住此住中普于一切余菩萨住。及如来住皆名发趣。然未得净。于自住中名趣。名得。为令清净而修正行。于前住中虽修诸善。性仁贤故为之非为菩提故作也。未名发趣故不入僧祇。此住所修皆名发趣。故与前别。此位思择力胜。所作加行以分别惠。未得坚固相续无退菩萨胜修。此说无漏修惠不得。非有漏修此位不得。或此说初发心时。十住菩萨八相成道。既不得修如何得有如是神通。如于胜修于胜修果无碍解.神通.解脱.等持.等至。亦未能得。未超五畏。谓不活畏.恶名畏.死畏.恶趣畏.处众怯畏。有三处妄失。一失念于五境颠倒。二失念于受生妄前生事。三于所受持法久作久说有所妄失。或具聪惠为他说法勉励而转。如闇中射或中不中。或于菩提虽已发趣而复退舍。或时舍戒。或利有情而生厌倦。利益安乐未广大无量。于一切菩萨学中未能普学。菩萨相中未皆成就。在家.出家二分菩萨正加行中未等显现。于此所说诸行状相。下忍转时上品。中忍转时中品。上品转时下品。渐轻微故。入初地时此一切相皆无所有。一切相违白法显现。乃至广说。皆第二住摄。即是此中资粮.加行二道。五颂之中初二颂摄。以彼论言从初发心。乃至未得清净意乐是胜解住。论说清净意乐菩萨住是初地摄。故知四善根亦初胜解行住摄。既尔即显是初劫摄。论说此住初劫摄故。至下当知。此与璎珞经二种姓别。应如别会。中边中卷对治品中。明念住等修之分位。即念住等在解脱分。如别应知第三极欢喜住。亦名净胜意乐住。即初地摄。此少分是见道。即五颂中第三颂。除住地.出地心故第四增上戒住。即第二地第五增上心住。即第三地第六觉分相应增上惠住。即第四地第七诸谛相应增上惠住。即第五地第八缘起流转止息相应增上惠住。即第五地第八缘起流转止息相应增上惠住。即第六地第九无相有功用住。即第七地。以前第二劫摄第十无相无功用住。即第八地第十一无碍解住。即第九地第十二最上成满菩萨住。即第十地。即第三劫四十八说。又即于此一一住中。经多俱胝百千大劫。或过是数方乃证得。及与成满。然一切住总经于三无数大劫方乃圆证。谓经第一无数大劫。方乃超过胜解行住。次第证得初地。此就恒常勇猛精进。非不勇猛勤精进者。复经第二无数大劫。方过初地乃至有加行有功用无相住。次第证得第八地。此即决定以是菩萨得净意乐。决定勇猛勤精进故。复经第三无数大劫。方过八地.九地证第十地。故知四善根初劫所摄。未名净胜意乐地故。摄论第七云。有五补特伽罗经三无数大劫。谓胜解行者经初无数大劫修行圆满。清净增上意乐行.及有相行.无相行补特伽罗。于前六地。及第七地。经第二无数大劫修行圆满。即此无功用行补特伽罗。即第八地至第十地。经第三无数大劫修行圆满。此论下文四善根亦是解行地摄。故知初劫所摄。古人难云。初禅方便非欲界摄。初地方便非初劫摄。应为质言初地方便非初劫者。初地方便非凡夫摄。若言未证真故非圣者摄。应言未证真故非第二劫摄。又彼难言大庄严论.对法第十一说。四善根初劫满已修习故。可非初劫者。应反诘言。且如璎珞经云百劫修千三昧。千劫学佛威仪。万劫化现成佛入大寂定。是等觉菩萨。言三大劫满已。何故不是佛地摄。又此论四善根中。亦言初劫顺解脱满已修。岂即彼非胜解行摄。满心修相好。亦是劫中收。满心修四善根。定是初劫所摄。广成立此如对法第十一抄。四十八说。有二无数大劫。一者日夜月等算数时无量。故说名无数。二如前说超过一切算数。名无数大劫。若说前劫即经无量无数方证菩提。若说后劫但三无数方证菩提不过此量。如璎珞经下卷说。八百里石净居天衣拂尽。名一大僧祇劫。若上上精进。或转众多中劫。或有转多大劫。决定无转无数大劫。即释迦菩萨所超量中劫也。一小三灾劫增咸劫数。释迦菩萨超九劫由翘足故。或言更超十二劫。报闻雪山偈故。或超十一劫。投身饿兽故。如别抄会此时长远何日成佛。处梦谓多年。如摄论广说。此后九地全初地少分是修道。即五颂中第四颂摄。然已前十二住并是因位。第十三最极如来住即究竟道。如来地摄。即五颂中第五颂摄。果位所收。此后十一住下论广解。不能预述。
有差别者。对菩萨地.及十地经。下自广解。最初二住虽论有文。然不广解此行相故。今别出之。种姓住即以一切佛法一切无漏种子为体。未起现行无漏.有漏趣向心故。即通五蕴种子为体。五法中正智。据三性中依他.圆成二性摄。常.无常漏.无漏别故。第二住以一切佛法无漏种子。有漏随顺一切现.种功德为性。起顺趣心故。此等引证者如前已说。未证真如唯以有无为体。次十住此论以有为.无为无漏功德为性。证真如故。今亦取一切未曾得世间功德顺趣者为体。三十二相等。非皆无漏。正智.分别.真如.及相为体。二性如前。如来住以有.无为无漏功德为体。下十地三身等中自当解释辨差别者。胜解行住。于菩萨修所作狭小。有缺不定。所得有退。极欢喜住所作广大。无缺决定。所得不退。乃至三种增上惠住亦尔。即前六地行相皆同。从初无相住即第七地。乃至成满菩萨住所作无量。无缺决定。所得终无退转。又胜解行住。于无相修发趣。六地以前获得。七地圆证。第八地清净。第九.十地于无相修果。当知领受得诸功德。乃至广如彼论等说言七地者。前六菩萨。第七一种菩萨.如来杂立为地。一种姓地即种姓住。二胜解行地即胜解行住。三净胜意乐地即极喜住。四行正行地即增上戒。乃至有加行无相住。五决定地即无加行无功用无相住。此地菩萨堕在第三决定中故。六决定行地即无碍解住。七到究竟地即最上成满菩萨。及如来住。既知地.住而相摄已。地摄五颂准住应知。此等诸义下既广解。不劳预说。
论。初资粮位其相云何。
述曰。此下别解。然前三问初能入人自.下不解。已略辨故。非本颂故。其所入位。所入法用。下别解释。然此二种各五不同义意既同。各合解释总为五也。此中五段不假分科。今初段中。初问。次答。此即问也。
论。颂曰至犹未能伏灭。
述曰。答也。初颂。后解。下逐难解。易处不言。
论。从发深固至资粮位摄。
述曰。此解初位始终分齐。于中有二。初别释颂文。后此位未证唯识真如等下。显位修行。初中又二。初略解颂文。后广二取随眠。即是二障。初中复二。初释上二句。后释下二句。文至当知。摄论云。清净.增上力.坚固心胜进。名菩萨初修无数三大劫。大菩提心以善根为其自体。以大愿为缘不退屈。为其策发方能发起。故善根力名清净力。是因。能降伏所治故。大愿力名增上力。是缘。常值善友故坚固心升进者虽遇恶友方便破坏。终不弃舍大菩提心。所修善法运运增长。大菩提心坚固不退。齐此方名初劫之始。此言深者。即清净.增上力。固即坚心胜进深固即是大菩提心唯识真胜义性者。简前三胜义。非胜义胜义故。即是真如。顺决择位识作唯识观。求住唯识真胜义性。此位未能伏除识相。未名求住真唯识性。即地前四十心皆是此位。然彼已前或十万八万.六万.四万.二万.十千劫等皆不入此位。未名清净增上力。坚固之心未升进故。
此出初道位分齐已。释上二句颂讫。此当释名。
论。为趣无上至胜资粮故。
述曰。初释资粮之名。望菩提为号。菩提因之初位。资益己身之粮方至彼果故名资粮。此即依自利释名。为出生死得大智故求菩提也。然前第七末增上缘中。解资粮位亦有未知当知根云。能近资生根本位故者。从久修者邻近为名。此说初行多求果故。亦不相违。
论。为有情故至顺解脱分。
述曰。次解顺解脱分名。为有情故勤求解脱。望涅槃为因。涅槃名解脱。如常所谈。勤求于彼此行不违故名为顺。分者因也。支也。彼顺决择分言分者。即决择是分。即择法觉分。分者支分义。顺彼决择分故。名顺决择分。今言分者因支义。是解脱之因。因之一支。故名为分。即顺体是分。顺彼解脱之分。名顺解脱分。此依利他为因。为度有情乃求解脱。然求菩提利他义显。勤趣解脱自利义增。然于菩提有自利之谈。涅槃致利他之义者。盖欲以彼显此菩提亦利有情。以此显彼涅槃亦能自利。文影于此义贯于彼故也问何故顺解脱分分即是顺。顺决择分分体非顺答决择体是有为。决择可体即分。体有多分故。涅槃体是无为。解脱彼非是分。体非一.多故又解解脱者即胜解数。缘解脱解脱苦名解脱。因中印境为名乃名胜解。在果出苦为因故名解脱。若依此释解脱即分名解脱分。分义非顺与决择分同。然彼望惠为名。此望胜解为号今为此解即无前难。
上来虽出位体分齐。释位二名不同。总是解释资粮位讫。此解渐次悟入唯识之时初位渐次。释颂下二句。
论。此位菩萨至修菩萨行。
述曰。此出四力。摄论第六云谁能悟入中。大乘多闻熏习相续。此乃因力。简二乘等种姓多闻。即前所说本.习二姓。彼云已得逢事无量诸佛出现于世。即善友力。彼云已得一向决定胜解。非诸恶友所能动坏名作意力。彼云已善积集诸善根故。善修福智资粮菩萨。名资粮力。由前无间所说三因已善积集诸善根等。世亲云。第一力为因。第二力为缘。第三力能修正行。第四力由积集善根名资粮菩萨。如是名由作意力。善修福.智二种资粮。能入十地名依持力。此四望二乘性。恶友缘。任运心。下资粮。以皆胜故名四胜力。此位依此四力。于唯识义虽深信解。而未能了二取皆空。一切多住事相散心行诸粗行。名住外门修菩萨行问华严第九十住品颂云。第四生贵真佛子。从诸贤圣正法生。有无诸法无所著。舍离生死出三界。彼经第十又解十住初心菩萨。余住亦尔。颂云。清净妙法身。应现种种形。犹如大幻师。所乐无不现。或处为众生究竟菩萨行。或复现初生。出家行学道。或于树王下自然成正觉。或处为众生示现入泥洹。如何此文言多住外门修菩萨行答此第四住菩萨作十种观法。第七观业。第八观果。折伏现缠。不依见道等所有无明。更造恶业令后果起。名为舍离生死出于三界。定当能出非时已出。今依外门修菩萨行。亦不违也。又此十住菩萨。亦有少分依有漏定能现八相度脱有情。以十住初发心住中。分得十力学于十法。第十法者为苦众生作归依处。此住已去彼诸菩萨。展转增胜能行八相。然多起散行。少能入定作真如观。名多住外门。不说彼菩萨唯住外门也。亦不相违。
论。故于二取至二取现行。
述曰。由此事故二取现行为能熏习所引随眠。犹未有能伏灭此二随眠之力令彼不起二取现行问华严经第十卷解十住菩萨中。云除灭诸烦恼。永尽无有余。无碍寂灭观。是则佛正法。云何此言未伏二取答彼依伏因邪教.邪师所起不共无明伴烦恼类说尽。非尽一切自分别生烦恼。及俱生烦恼又说佛法功力能灭一切烦恼。非十住位已能灭一切烦恼下此论文资粮道中。于分别二取虽渐伏灭。未全伏故。缘起经云内法异生不放逸者。我不说为无明缘行故。
因自分别不共.相应无明见道等者此位能伏。今说不伏谓因邪教所起。及俱生等全分为论又但总言。多分未能名为未伏。非少亦未。论下文云。于加行位始方能伏分别二取。因邪教者于资粮位亦有起故。瑜伽论说胜解行菩萨。于三处妄失犹起烦恼。或时舍戒。所说诸法如闇中射或中.不中。故此位中自分别烦恼未尽。
正释下二句颂。
论。此二取言至所取性故。
述曰。颂二取言。显二取取。非即二取名二取也。但只二取名二取者。有非执二取种。岂亦伏耶。又相分等非必可伏。故执二取为实有等之取方名二取。
论。二取习气至烦恼障种。
述曰。二情取之种名彼二取。随眠何义。随逐有情常在生死。眠伏藏识不现余处。故名随眠。或随增过故名随眠。随逐有情多增过失。故名随眠。何故眠者乃是增义。如人嗜眠眠即滋多。故过失增是随眠义。前当性彰名。后从喻为因。与萨婆多别如别抄。即二障种也。
论。烦恼障者至诸随烦恼。
述曰。上解本颂讫。下第二解二障中。初出体释名等。二见.修分别。三约人分别。四约有.无漏道伏.断分别。五结归颂文。先解烦恼障中。初出体。后释名。以萨迦耶见为首由我见为本生诸烦恼。我见若无烦恼随断。见.修二断。其义亦然。或虽所生之惑先除我见未灭究竟尽位由我见断余方断尽。此依九品虽别断。断八品等时不断我见。烦恼先断说。以我见无品数。全离欲方断故又解既所生惑有多品数。能生之见定然亦有九品。即随离九品欲我见渐断故。根本断时余亦随断。此中不言我见言萨迦耶见者。若言我见不摄我所。梵云没曳达利瑟致。此云我见。梵云萨迦耶。此云不实移转身见。即摄我所。为显此中摄我所故言萨迦耶百二十八根本烦恼者。见道所断欲界四十。上界各三十六.并修道十六。有一百二十八种。
及彼等流诸随烦恼者。即二十种。或复更多。如前所引摄事分说。此出自体性。若眷属及余心.心所等五蕴为性。佛地第七说。若此所发业所得果皆摄在中。皆以烦恼为根本故。彼论通远眷属皆假名障。今此据自性障即不取业.果。若不尔者无明所发.感善三业。及果。应是染性。应是障体。既不尔者故今此文为胜。
论。此皆扰恼至名烦恼障。
述曰。此释名也。唯障涅槃所障增故。
所知障中初出体性。第二释名。第三八识分别因破异执。第四三性分别亦遮外计。第五释外妨难。
论。所知障者至爱恚慢等。
述曰。亦以法我我所执为首生余障故。如前第一卷解。
见疑无明爱恚慢等者。此出体性。此之头数亦与烦恼障同。若烦恼障俱必有所知障故。然烦恼粗有多品类可易了知。二乘所断。唯是不善有覆性故以数束显。今此所知障细下无多品类极难了知。唯菩萨断。亦是异熟无记所摄故不显数。其实法执无离无明故必有数。又显法执无明。五住地中唯一住摄。前障四住地摄。故不显数若尔何故不言诸随烦恼既言慢等等取随惑。佛地亦同。此出自性体。若眷属者。佛地云。诸心.心所。及所发业。所得果。皆摄在中。皆以法执无明为根本故。此中果者谓等流.增上.士用果等。除异熟果。不感执故。
何名所知障。
论。覆所知境至名所知障。
述曰。二释名也所知境者。谓有为.无为无颠倒性。谓真如理。由覆此境令智不生能障菩提故名所知障。此即释名。此望所障增者以得名故。下转依中自当解释前烦恼障烦恼即障。此所知障障于所知。前当体彰名。持业释也。此所障受称。依士释也。
论。此所知障至彼微劣故。
述曰。三八识分别因破外执。第八识名异熟识。何以不俱。彼异熟识是微细劣弱故。此法执望彼粗而强故。此是能熏故彼非也。安惠等师执三性心皆有法执。此识唯异熟故。唯异熟性中破之。
论。不与无明惠相应故。
述曰。诸论但说此第八识唯五数俱。法执必惠。及无明俱。惠能计度。无明迷故。佛地论说。有义法执及无明。遍三性。有漏心品。及二乘无漏心品。皆不了达法无我故。皆似相分.见分起故。前卷已说。此障中无。但护法师伏遮彼计。若言法执何藉惠俱。
论。法空智品与俱起故。
述曰。菩萨法空智品。许与此第八识俱起故。第七有法执。法空智起即不行。第八法执有。法空智起此应灭。既八现行与彼俱起。定知第八无法执俱。量云。第八识等。定非法执品。法空观品与俱起故。如佛第八识若言因中法空观起第八许断。即无漏法无所熏故佛何得成。不可言熏镜智俱识。非无记故。犹未得故。第八异熟既尔。余识异熟应然。然今七识总合为法。又下异熟心许是法执故。不可为例。于佛地论此论胜也。
论。七转识内至如烦恼说。
述曰。无离烦恼别起执故。故数与彼烦恼等同。七识之中根本有四。随惑有八。及别境惠。有十三法。第六识有一切。五识有根本三.随惑十。与十三法俱。
何故五识无见.疑等。
论。眼等五识至皆容引起。
述曰。无计度分别故。法见.疑等定不相应。等者等取随中诸惑。与此五识不俱起故。即忿等十全.余十少分。计度分别之所生者。五识皆无。非无见道所断诸惑名无分别。就见道中无缘邪友师。自分别诸惑。而实非无意识所引见道诸惑名无分别。对法等云分别起者见道断。既许五识中惑通见道断。则有分别之惑。然非自力生。为意所引生故。故论云余由意力皆容引起。余者即见.疑等余。佛地论说。五识虽无见等。由意识引有非见所摄爱恚等起二障所摄。今此意说。加彼自力分别惑余。为遮外计执五识中惑唯修道断故。
论。此障但与至无记性故。
述曰。四三性分别遮外计门。瑜伽第五十九卷说。欲界烦恼一分是不善。及余上二界是无记。即是无明唯通不善.无记性故。不言通善。如何乃言善心中有法执。法执必有无明俱故。对法第四亦言欲界烦恼能发恶行是不善。余是有覆。如何乃言无明通善。
若彼救言生死有漏皆不善摄故必有无明者。
论。痴无痴等不相应故。
述曰。若尔善心既有无痴。此执有痴。痴与无痴不相应故。如何可说善与不善。痴.无痴等定不相应。相违法故。如无贪.贪等。不可言此执心无无明俱。如人执心无明俱故。彼复有执第七识中唯有我执无法执故。如前第五卷解。璎珞经云。善心有不善是外道义。今遮于彼。
因解二障宽狭。
论。烦恼障中至为所依故。
述曰。烦恼障中此障必有。法执体宽故。烦恼障狭。彼定用此为所依故何故用此为所依也答此通粗.细烦恼所缘必是法故。彼唯是粗。有法执时非必有故。胜鬘经说。世尊于此起烦恼刹那心相应等。乃至若复过于恒沙。如来菩提智所应断法。一切皆是无明住地所持所建立。如诸种子皆依地生建立增长。若地坏者彼亦随坏。若无明住地断。诸所应断皆亦随断。璎珞经下卷说亦同之。由此问言。若有烦恼障皆有所知障耶。应顺前句答。若有烦恼障定有所知障。
若尔必俱应二障体各有差别。第七识等应二执体俱。是二执故。如二执用。
论。体虽无异而用有别。
述曰。体不相违可唯一体。用义分故可说有别。同一种生用分成二。如一识体取境用多故。
又何以知者。
论。故二随眠至断或前后。
述曰。此中二障随三乘圣道有胜有劣。断或前后。若望二障行相相对。即烦恼障粗。所知障细。若望圣道断即不定。或有先断烦恼障不断所知障。如二乘等求涅槃故。或有先断所知障不断烦恼障。如住.出初地等十地菩萨。此依种说。不依粗重。趣一切智故。或有亦断烦恼.所知二障。谓入初地。金刚心菩萨。此依种说。若依粗重十地皆得。得二果故。故须双断。俱非谓诸异生。不断三障粗重.种子故。以上皆由不定前后故复言或。种随现行体一体异又烦恼障中自类九地。可有粗.细先断粗后断细。其所知障不可依地而立品数。但依所障辨能障粗.细。有初地修道断有顶所知障而欲未尽。第二地等亦复如是。不可依地而立品类。但由圣道故复言或。
问此既无记中何无记摄。
论。此于无覆至障大菩提故。
述曰。余三无记势力薄弱不能覆所知。不障菩提故。若异熟生势力强厚。通作意生计度所起。能覆所知障菩提故。从异熟起名异熟生。非业果也。虽与不善.有覆俱。不障二乘但名无覆。
此名无覆望何人说。
论。此名无覆至亦是有覆。
述曰。不覆二乘转依果故。二乘无学可现行故。非彼无学说染现行故名无覆。若望菩萨亦是有覆。覆所知境障菩提故。亦彼二乘通无覆摄。故于菩萨乃有亦言。然破计中佛地论说。有执不可导彼空智。异熟心非所熏。能遍计唯意识等。已如前卷遍计中解。此中不说。佛地论说。前师难云。若善.无覆无法执者。何故不能了达法空。后师质云。亦无我执云何不能了达生空。彼言第七识人执俱故。今言我亦尔。第七识法执俱故。二难既齐。然前师不许第七识中有法执不尔。违自比量。法空.我空二难齐故。既有相.见分何故非执者。如前卷解。
此总第四三性破计分别讫。自下第五释诸违妨。
论。若所知障至无明住地。
述曰。此外人难。何处经说。胜鬘经说。不依璎珞经。非极成故。以分段生死故。说阿罗汉我生已尽。得有余果证名梵行已立。凡夫人.天。七种学人所不能辨名所作已辨。所断烦恼更不受后有。名不受后有。非尽一切烦恼。一切受生说不受后有。有无明住地.变易生故。烦恼有二。谓住地烦恼.及起烦恼。住地有四。谓见一处住地.欲爱住地.色爱住地.有爱住地。起者无始无明住地。此住地一切上烦恼依。若烦恼种。比无明住地。算数譬喻所不能及。五住地中无明住地其力最大。恒沙数上烦恼依。亦令四烦恼久住。二乘智所不能断。唯如来智之所能断。即无明种子亦言种类。即五门种类当无明种类也。
即通见等。何故彼经唯说无明为所知障。
论。无明增故至非无见等。
述曰。此论主答。今此住地无明增故总立无明。非无见等所余烦恼。何以名增。一者体增。虽余烦恼有俱.不俱。无明皆有为此障故。如二乘无学等。非必有余烦恼俱故。二者用增。迷一切境障一切智不令得佛果非如烦恼故。三难断增。要上上道方能断故。故名为增。
论。如烦恼种至慢无明等。
述曰。此以例解。如烦恼种见.修皆有。然分别起者立见一处名。岂分别中更无贪等。修道之中唯说于爱岂无嗔等。然初唯见。后唯说爱。既见所断见力偏增。分别之首故。修所断爱力偏增。润生惑故。法执住地无明力增故。唯说无明非无余也。此五住中。初唯见道所断烦恼障。次三修道所断烦恼障。后一见.修所断所知障。初迷谛理胜。一处为言一处断故。次三有品迷事.理惑。约界论之。后一障智总名无明。无品数故。无有别迷谛行相故。地者依止。种子与现行为依。名之为地。此约数.种断名之为地。品等门分别五住地别可知。总是第一出二障体。释二障名讫。古云此五住地如四流体。三界烦恼等。一切无明名无明者。不然。此文为正。
论。如是二障至修所断摄。
述曰。明二障中第二见.修分别。俱生分别既通六识。分别起者见道所断。粗易断故。六识之中俱生起者修所断之。细难断故。前言五识随意引生。即成分别.俱生之惑。如五识中烦恼障说。无违理失。即初地中断五识惑二障并得。
论。二乘但能至菩萨俱断。
述曰。三约人分别。二乘但能断烦恼障等。求解脱故。所知之障彼故。菩萨俱障。二果别故。由作意故断有先后。后中定障二乘亦断。小故不说。
第四有.无漏道伏.断分别。
论。永断二障至通有漏道。
述曰。伏烦恼时此俱法执亦不起故名伏法执。非别起伏道。或见道前加行智伏。诸论或说有漏诸道不能断种。有相缚故。粗重缚故。不证理故。无漏不尔故。
自下第五结归本颂。
论。菩萨住此至未能伏灭。
述曰。二粗现行虽有伏者。即伏多分分别之粗惑。因邪教思惟者皆伏。自思惟者未尽。下四善根等方尽。而细分别者。及二障中若粗.若细所有随眠。由能对治止.观力微未能伏.灭。初起止.观未胜顺心。不如四善根中。能伏二细分别现种。其俱生现.种皆少亦能伏。次加行位。及第十卷皆有此文。此中伏言非为六行。修习势力制之不起。令彼不自在。是此中伏义。下准此知。菩萨不断下界地惑起定生上故。又约十地分别断之法用等。下自有文不烦预述。如中边上卷说此二障诸障相摄。
论。此位未证至解行地摄。
述曰。以上解颂讫。自下第二辨位.修行。此即辨位。后明修行。摄大乘论说五道为四。谓胜解行地。见。修无学地。今以此即彼。四地中何地。十三住中何住。此位依胜解修行。亦解行地摄。论言亦者亦顺决择分。彼是解行地。此亦是故论有亦言。胜解者即决定义。散心决定意解思惟未证解故。亦言至下当知。
论。所修胜行其相云。
述曰。下辨修行。初问。次答。虽言胜行何者为胜行。
论。略有二种至余名为福。
述曰。下答。胜行有二。初显二种行。后明德行。辨二行中。初辨福.智行。后辨二种利行。惠为体者是智。非惠为体名福。此克性出体。即十力.一切智是智。余中有福。五十七二十二根中。虽与诸文不同。且佛十力。惠根.具知根摄。唯是智。四无所畏。五根.具知根摄。通福.智。诸相.随好。舌根.及四.根依处。谓身根.男根.眼根.舌根依处。合四根所摄。即唯是福。三不护。如无畏。三念住。非根摄。无贪嗔所摄。即唯福。大悲。无嗔痴所摄。无忘失法。如力。一切种妙智亦尔。唯是智摄。永断习气。非根。六根所证。菩提分中。四念住。根.力.觉支.道支少分。是智。四正勤。四神足。根.力.觉支.道支少分。是福。余唯福非智。余应准知由此诸功德种门总为论中应作四句。唯是智非福。谓十力.一切智.一切种妙智.无妄失法.四念住.愿.智等。有唯是福非智。即诸相.随好.三念住.大悲.四正勤.四神足等。有亦福亦智。谓四无畏。三不护等。五根.五力.七觉.八道支等。有非福非智。依事分别。或永断习气。无为功德等。余差别门功德福.智如理应思。
论。且依六种至通相皆二。
述曰。并名为福。皆名为智。与智俱行助成智业皆名为智。与福俱行助成福业并名为福。此依助伴通相出体。
论。别相前五至第六智惠。
述曰。克性出体者。前五是福非智性故。第六智惠非福性故。正智自体故。
邻近生起以出体者。
论。或复前三至余通二种。
述曰。前三唯福远智惠故。第六唯智性是惠故。余通二种即精进.定。邻近于惠亦起惠故。七十八.解深密经.三十六说亦同于此。彼解云。前三为福。第六是智。余二通二。若依精进修布施.持戒.四无量等名福。若依精进修三惠.六善巧。观四谛.缘生法等名智分。若依静虑修四无量名福。若依静虑修六善巧等名智分。谓智有六种一一分别。应知无量等。乃至广说等。此文唯三。或有前三为福。义如前说后三唯智。近生智故。或有初三.及定是福。后一唯智。精进通二。或有初三.及定为福。精进.及惠为智。策惠胜故。此并有文。后四波罗蜜唯智非福。后得智故。此中且说六。如对法第十二抄会解。上来福智一种二讫。
论。复有二种至自他利行。
述曰。随意乐力所为一切诸功德等。皆通二利。
论。依别相说至利他行摄。
述曰。菩提分等。等取禅支.十八不共法.诸相.随好等。自利行摄。然四十三说。六度唯自利。四摄利他故。四种摄事.四无量等。等取神通.大悲.不护.三念住。皆利他行摄。此中所望总聚一向多分为论。非依体性。依体性者应四句分别。或唯自利。谓相.随好等。或唯利他谓四摄等。或自他利。六波罗蜜等。布施等中亦俱利故。或俱非利。便非功德。六到彼岸下自广解菩提分法。谓四念住.四正断.四神足.五根.五力。七等觉支。八圣道支三十七种。如对法第十抄四摄。如大论四十三。谓布施.爱语.利行.同事。以十门分别。四无量谓慈.悲.喜.舍。如对法第十三等抄。及别抄解。四十九说。从胜解行地。乃至到究竟地。有四种菩萨行。一波罗蜜多。二菩提分法。三者神通四成熟有情行。即彼又说。三十二相.八十随好在种姓地。唯有种子依身而住。明知种姓住未入僧祇若在胜解行地。始能修彼能得方便。若在清净增上意乐地中乃名为得。在诸余地转胜清净。在如来地善净无上又云。若诸不共佛法。下劣者先菩萨时亦已成就。至佛之时善净圆满。又此一切菩提资粮有远.有近。远者谓去菩提果远即未获得诸相.随好异熟果时在地前也。近者去菩提近。谓初获得诸相.随好异熟果时。从此已上展转清净。依此等文故知初劫中修一切菩萨行。一切菩提分法。虽少分得未名为证。未得无漏。未名得异熟果。未净胜故。
论。如是等行至所修胜行。
述曰。如是一切自他利行。皆是此位胜所修行也。
论。此位二障至勇猛不退。
述曰。此文初总练谓陶练。磨谓磨莹。即修治义。
论。一闻无上至修诸胜行。
述曰。摄论第六说入因中。三种练磨心。断除四处。缘法义境。止.观恒常殷重。加行无放逸故。此中但有三练磨心。初练磨心中云。广者无边。大者无上。深者难恻。远者时长。彼既丈夫我亦尔。不应自轻而退屈。第一练磨心广深退。第二练磨心难修退。文皆可解第三练磨心难证退引他粗善者。诸有障善名为粗善。谓行施等。彼于命终即便可爱一切自体圆满而生。我有妙善无障碍善。云何不得一切圆满圆满佛果者。即转依也。以深妙故。功德备故。诸佛转依难可证也。彼皆广解无别义趣。意与此同故不烦引。初且举菩提。后且举转依。论实皆同除四处者。一离二乘作意。二者疑离疑。三离所闻思我.我所执。四断除分别。缘法义境缘似法.似义等。如彼广说。
论。次加行位其相云何。
述曰。此问起也。
论。颂曰至非实住唯识。
述曰。下答也。
论曰。菩萨至世第一法。
述曰。自下长行有十。第一显位所由。第二释位总名。第三出位所修法。第四释四法地名。五解本颂文正明此位犹有所得。六此位于彼相。及粗重缚分别.俱生伏.断解释。七此位所观之境。八所依何地。九界趣分别。十七地分别。此第一也。总即结上所已行行。由得见道复修此行。应列其名。然此是初僧祇满心修习。故云先于初无数劫。乃至广说对法.庄严论亦云。谓诸菩萨已善积集福德.智惠二种资粮已过第一无数大劫。已闻随顺通达真如契经等法。持也。如理作意任也。发三摩地。镜也。依止定心思惟定中所知影像。观此影像不异定心。乃至广说。明也。由行如是。乃至舍离二种能.所取故。证无所得正入见道。舍离一切粗重得清净转依。依也。前四是地因。第五是地果。亦言过第一劫满。已修四善根。即初劫满心修习。如前已引璎珞经等为此证讫。伏二取相下文自述。
论。此四总名至决择分故。
述曰。此即第二释顺决择分名真实决择分。决择是智。即择法也。决择即分名决择分。决简疑品。彼犹豫故。择简见品。彼不择故。疑品择而不决见品决而不择。故此智品名决择分。分是支因义。即择法觉支。谓在见道。此无漏故名为真实。为有漏者非真实故。此暖等四顺趣彼分名顺决择分。顺趣者行相同彼。故名为顺。欣求往彼故名为趣。此中行相既与彼同。复求证彼故名顺趣。前顺解脱分。既初发心求究竟果。故远从彼以得自名。此顺决择分邻近见道。欣远之心不如始业。故从邻近以得自名。
论。近见道故至无加行义。
述曰。此释异名。位名加行道。近见道故。即是见道之加行故。旧言方便道。今言加行。显与佛果善巧差别。因中行未圆足。所行必须加功求后胜果。果上万行既满。所行唯是方便利益有情。显此二别此名加行。然五道中此独名加行。以近见道故。非前资粮无加行义。显前资粮亦名加行。对法八说所有资粮皆加行道。有加行道而非资粮。此四善根非资粮道。加功而行初位亦名加行。近见道说独此得加行名问资益后果己身之粮。唯初独名资粮。加功而行求果。四善独名加行答资粮远望大果。最初独名资粮。加行万行加功故。初亦名加行问加功而行万行。初位亦得此名。四善亦望大果资粮亦通此四答初位发心最猛。四善不名资粮。万行加力方行。初位亦名加行问初位心猛独名资粮。四善近见独名加行答以近见道名加行。初位不得此名。加功万行方行。初位亦名加行。故于五道中。四善独名加行者。近见道义。故彼初位不得此名。加功而行。初位亦名加行。此不齐解若齐解者。此四善根果之资粮亦名资粮而彼论文依多住外行福智行约最初说若尔见道等亦应名资粮果之资粮故。从增得名但名见道。不可名资粮。故知从增得名。既名加行不可名资粮。义准成故前解为胜。二释位名讫。
论。暖等四法至初后位立。
述曰。自下第三位所修法。初二位寻思观。后二位实智观。此文总也。此寻思.如实智体性者。对法第十一说推求名等者。推求是观察义。即唯是惠。无性云。推求行见方便因相说名寻思。了知假有实无所得决定智方便果相名如实智。即唯加行智为体。此约推求行增出体。若并相应增者。五根.五力为体。及俱有者五蕴为性。定俱有戒为色蕴故。七十三云。四寻思者。五事中如理相应分别总摄四种。则唯有漏。四如实智一切皆是正智所摄。即唯无漏。七十二说五事中。相通有漏.无漏。二唯有漏。二唯无漏。真如是真智所缘名无漏。非漏尽相义。正智漏尽对治义故名无漏。摄论第六云。由四寻思.如实智故。于似文义意言。便能悟入唯有识性。彼卷又云。四寻思在暖.顶。实智在忍.第一法中。此论亦同。即如实智亦有漏摄。四十八卷第十住中说。住此住中得无生法忍极清净。此复云何。谓诸菩萨由四寻思。于一切法正寻思已。先时获得四如实智。如实了知一切诸法。尔时一切邪分别执皆悉远离。于现法中随顺一切杂染无生观等。乃至广说。此如实智始从胜解行住。乃至有加行有功用住。未极清净。今此住中已极清净是故说言无生法忍。即如实智名无生忍体。然今实义。寻思唯有漏。唯加行心推求。非根本.后得智故。如实智通有漏.无漏。通加行.根本.后得智故。此唯忍可是果。彼唯加行是因。七十三中唯依无漏说为无生忍体。不言通有漏。余处据实通有.无漏未印可位名为寻思起忍印时名如实智。中忍虽亦观无能取。犹未印可。而前有印亦名实智。非是寻思与寻相应。不尔上地应无暖.顶。三十六说。愚夫于此四如实智。加行阙故。不现前故。便有八种邪分别。能生三事。能起有情.及器世间。若了知时便除八分别等。此等义门如显扬论第六卷说。
论。四寻思者至假有实无。
述曰。谓一切法名之与义。既于前位缘法义境。其中似文文名之义唯是意言。依此文名之义亦唯意言。无性第六释云。此中名者谓色.受等亦摄名因名果等寻思。名因者谓字.字身.多字身.及声等。名果者句.及名身.多名身.句身.多句身等皆名之果对法第十一云。谓推求诸法名身.句身.文身自相皆不成实。名召法胜。但说寻名。义者如名身等所诠表得蕴.处.界等。若体.若义总名为义。以义宽故不说自体。推求此能诠.所诠定不相应。此中唯观妄情所执能诠.所诠唯意言性。意言之中依他文义不说无故。即依所取能诠.所诠。今观唯是意言性也。对法等说。此在暖.顶位。此位唯观所取无故观计所执无。非依他也。不尔即成颠倒心故。依他是有观为无故。无性云。寻思依名所表外事唯意言性。思惟此义似外相转实唯在内故。不无依他内文义也。此二唯有内法。假名有文义外法故说唯假。此即观一切有为.无为皆义中摄。此遍一切诸有法也。依此二法观其自性心外亦无。唯是假立如我.法等体差别亦尔。如无常等义。无性云。证知四种虚妄显现依他起摄。了达四种遍计所执皆不可得。三十六真实义品云。此诸菩萨于彼名.事。或离相观。或合相观。成合相观故通达二种自性.差别二种假立。依离相观别观二种之自性故。
既先加行起四寻思。四寻思已必有智果故。次辨智果。
论。如实遍知至名如实知。
述曰。前四寻思观计所执四境离识非有。唯观所取无未观能取。此如实智忍可前境离识非有。所取空已复能遍知能取彼识离识内境决定非有能取亦空。了知内识及所变相互不相离。如幻事等唯识之相。知如幻已此依他上无计所执便谓二空。依此为门观彼空理入圆成实。此在四善根。唯似三性观。未证真故。前四寻思无所取时。暖是下位伏除。顶是上位伏除。以初伏除所取难故分上下位。至如实智位。下忍印无所取。中忍顺无能取观伏除能取。上忍起位印无能取。俱是如实智观下品。以久修习伏能取时但是中忍。上忍便印。世第一法双印前二空。名如实智观上品。此于地前位辨上中下。若入地已各有下上。准四十八第八地中说。即入地已去不作寻思观。唯作如实智观。已除二取不须唯观所取假有。二取无故但作如实智观。七地已前犹未清净。此体即是无生忍体。初地已得故。不须作四寻思观。
问何故诸法名.义各别寻求。名.义自性.及与差别即合观也。
论。名义相异至故合思察。
述曰。谓名.义二种。一自性同。二差别同。故合名.义二种自性。及二差别为合观也。前二是名.义。后二是自性.差别。名.义举寻求。显寻者求也。此二影有思察。自性.差别举思察。显思者察也.推也.观也。此二影有寻求故诸论言推求名.义观察名.义等是也。前引瑜伽离.合相观。离观是名.义观。合相是自性.差别。
此即第三出所修法。自下第四释四地名。
论。依明得定至故亦名暖。
述曰。明得是定。寻思是惠。故名为发。此俱时名发。如世第一法名无间定等。明者无漏惠。初得无漏惠之明相故名明得。明得之定。名明得定。此中创观四法依他。皆自心变。此乃假施设有名.义.自性.差别。实名义等性都不可得。然依他中名等名假者。法无名。名无义。无实自性.差别义故。今名名.义乃至差别岂非假也。如摄论等说明得.及暖。准此中释行之言起。从喻为名。如日初出有前起相。谓明相等若言惠明前起之行相亦得。今依前解。
论。依明增定至故复名顶。
述曰。顶者极义。文易可知。明相转盛故名明增。已上名诸论皆同。
论。依印顺定至亦顺乐忍。
述曰。印前所取无顺后能取无名印顺定。顺通二种。一名乐顺。二名印顺。若此三品皆名为忍。下上位中皆印忍故立印顺名。一印顺名通初及后。乐.顺之言唯在中忍。故合但言印顺定也。又差别者。下品忍名印忍。印所取无故。中品忍名乐顺。乐无能取顺修彼故。上忍起时但名印顺。印能取无顺观彼故。故合三忍名印顺定。忍者智也。印顺俱定名印顺定。初后准此解。于无所取决定印持者。是下忍位。无能取中亦顺乐忍者。是中.上忍位。顺通中.上。乐唯在中。
论。既无实境至相待立故。
述曰。遍计所执所取既无。彼计所执能取宁有。
论。印顺忍时总立为忍。
述曰。摄论云。入真义一分三摩地。即印所取无名一分。对法第八云一分已入随顺三摩地。彼论解云。一分已入者。于无所取一向忍解故。今者即下忍位。一分随顺者。于无能取随顺通达所依处故。今者即后忍位。故彼文胜摄论等名。然不如此中。彼不别分中.上忍二位故。谓中忍但乐顺修无能取未印无故。上忍印无能取故与中别。彼论虽有一分顺言。不别分乐顺.印顺故。下中上品印忍.顺忍之时合。此三位四善根中总立为忍。故论言印顺忍时总立为忍。忍通二处。谓印忍.顺忍。故合为论言印.顺忍时。此三位总名善根中忍。
论。印前顺后至故亦名忍。
述曰。名印顺者印前所取无。顺后能取无。及印能取无故立印顺名。此释三位别名。此三位忍境空.识空故亦名忍然中忍虽不印可。顺乐忍可故亦名忍。此中正忍顺忍皆名忍故。不可难言顶等位中亦顺下忍彼应名忍。初未有忍故。中忍初.后皆有忍故。故立忍名。是彼忍类故亦名忍。不同暖等。
论。依无间定至世第一法。
述曰。与见相邻双印二空。其文可解。无间即定。无间之定。二释皆得。此即别解善根体讫。此上第四释四位名。
论。如是暖顶至双印空相。
述曰。自下第五总摄上义释本颂文。总牒前义。其文易解。中忍之中顺乐忍可者。顺乐后位上品之忍修无能取。
论。皆带相故至方实安住。
述曰。心上变如名为少物。此非无相故名带相。相谓相状。若证真时此相便灭。相者即是空所执相。有依他相名空有相。谓有.空相是彼唯识真胜义性。真者胜义之异名。第四胜义。简前三故。由有此相未证真理。灭空.有相即能入真。
论。依如是义至后触无所得。
述曰。此中颂者。摄大乘说教授二颂。教授菩萨故。此分别瑜伽论颂。弥勒所作。无著故引。古云分别观论也菩萨于定位者。显非散。资粮位中多住外门。此多在定内门修行观影唯是心者。观内心境影离心非有唯是内心。此初位观即在暖位遍计所执心外之境。
义相既灭除审观唯自相。唯有内心也。即在顶位。以上总是暖.顶二位如是住内心。知所取非有。此二句下忍位次能取亦无。中.上忍位。合此俱印二空。即世第一法。以时少故从忍位说后触无所得。入真见道。
此上第五释本颂。明此位中犹有所得。以下第六断二缚位。
论。此加行位至亦未能断。
述曰。相缚者。谓相分缚见分等也。如前第五卷证第七识有中说。谓一切有漏善.无记.不善等心。皆有分别相分。此相能缚于心。非谓相缚即是执也。有义八识皆有执故。相缚于见通于八识。有义不然。有漏八识有分别故。分别之相缚于见分名为相缚。非要有执。
若不执之相亦名能缚者。后得智品相分应亦能缚答曰不然。彼后得智断漏方得。体非硬涩。非漏所增相分。非分别境。后得见分缘一切相皆为证解。有漏不然。有分别故。漏相俱故。漏所增故。非断漏证故。缘一切境非皆证解。或比量故。若善.无覆无记心中唯现.比量。其染污心亦通非量。所以相缚能拘碍见。不令明净。不令证知。故有别也。一切有漏法能缚见分者皆名相缚若尔自证缘见缚自证耶有义亦缚。有漏类故。有义彼非。不同见分缘于相故。彼外取故。通诸量故。此自证分缘见分时非外取故。唯是现量作证相故若尔第八识等现量心相分。应非相缚体。由此见分亦缚自证。分别类故。不明净故。见分漏心增自证故。有漏相貌缚能观心名为相缚。非谓相者是相分也。经说所取.能取缠者。即是四分互相缚义。不尔见分便非相缚。自证缘时不名相分故粗重缚者。即一切有漏法。大论五十八说。粗重有二。一漏。二有漏漏者阿罗汉修道烦恼断时皆悉远离此。谓有随眠者有识身中不安隐性。无堪能性有漏粗重者。随眠断时从漏所生漏所熏发本所得性。不安隐性。苦依附性。与彼相似无堪能性皆得微薄。文殊问经上卷有习气品二十四种。彼经颂云。阿罗汉习气。以有过患故。唯佛独能度。为众生归依。五十八又云。此有漏粗重名烦恼习。二乘所未能断唯有如来能究竟断。是故说彼名永断习气。是不共佛法。大论第二说。自识中所有有漏种子。若烦恼品所摄名粗重。亦名随眠。若异熟品。及余无记品所摄。唯名粗重不名随眠。若信等善法所摄种子。不名粗重亦非随眠。由此法生时。所依自体唯有堪能非不堪能。粗重所随所生自性。故佛说为行苦。对法第十说二十四粗重。所知障粗重异熟品摄。异熟粗重亦异熟品摄。领受粗重摄一切有漏受。即善受亦在中。劳倦粗重即威仪无记余无记亦摄。如此等文相违非一。然会此者如别抄说。准五十八文粗重缚即一切有漏法。漏与有漏皆粗重故。由相缚未断有分别相。故其无堪任粗重缚亦未能断。显扬十六说。由相.粗重二缚执二自性。谓执依他。及计所执。若解二缚于二自性。正无所得。及无所见。彼论唯约执心解缚。其非执心彼即不说。据增者故。彼卷又云。此依他起性。以相.及粗重缚为体云何说为依他。由此二种更互为缘而得生故。谓相为缘起粗重。粗重为缘生相缚。相缚即约现行相。粗重约种子语。论时彼体虽复皆同为缘互得。然今此文以相为现行。粗重为种。有漏相未遣。二障种不除。不尔如何此中言相未灭粗重不断。前说相缚是执二性。应细勘彼诸文相违。此中言相缚者。一切有漏相。粗重缚者。一切有漏不安隐性。与瑜伽第五十八有漏粗重同。初地分得。第八地中第六识全得一向不起。第七分无。五.八全有。粗重随应。佛地全无。显扬十九说。相缚缚众生。亦由粗重缚。善双修止.观。方乃俱解脱。此当彼解。
论。唯能伏除至全未能灭。
述曰。其此位中分别二取全能伏灭。乃至细者自分别起亦不现行。俱生二取未全伏.灭。如前所说。许少伏.灭即是现行。分别全伏。俱生少伏。若俱生.分别二种种子全未能灭。未得无漏有所得故。有分别故。
此上第六相.及粗重分别。俱生二取伏.断分别。自下第七明所观境。
论。此位菩萨至唯观安立。
述曰。此位菩萨于安立谛.非安立谛皆亦学缘。或总作一实真如。或别作二空别.总三心非安立。不唯作四谛差别观。胜鬘经说有作.无作四谛。无作四谛即非安立。有差别.名言者名安立。无差别离名言者非安立也。安立者施设义。此位菩萨。若加行不作二种观者。不能引真.相见二种生故。亦不能伏二乘者故。为入二空观真如理。正观非安立为起游观起胜进道成熟佛法降伏二乘亦观安立。然二乘者自宗。唯说作四谛安立观。菩萨不尔。今说于彼亦作人空非安立观。然不同菩萨。菩萨二空俱作。为显彼劣故不说之。又二乘者亦唯作安立。不同菩萨。菩萨行.智深广。彼不尔故。
自下第八辨所依处。
论。菩萨起此至入见道故。
述曰。六十九中通三乘说。唯依诸静虑。及初近分.未至。能入圣谛现观。非无色定。无色定中奢摩他胜。毗钵舍那劣。毗钵舍那劣道。不能入现观故。显扬十六说。现观何所依。答唯依静虑不依无色。若有于此执中间等六地皆能入现观。何处有文中间能入。若六地中能入现观。六十九中何故但言静虑。及初未至。又如何七十一六现观中。云此六几依未至依。乃至无所有处依可得。答一依非依可得。余依一切依可得。又三依五依生。一种一分亦尔。若中间禅有依入现观。应言三依六依生。以初生时智谛.及边.戒三。唯依五依生故。不说六地。明中间禅无入现观者问何故不依中间入答彼无明利无漏故。有明利无漏者能入故。又彼梵王居多散乱故。非纯净地故。瑜伽文言依诸静虑。及初未至。不言中间入见谛故。此中复言前方便时通诸静虑。而依第四方得成满。即最后入时唯依第四。第四禅望余禅最胜。要托最胜依入见道故。不依下地入有菩萨功德。六十九说。虽诸静虑皆能引发。多依第四静虑。不同二乘。其欲界无修惠。无四善根.无漏故不说依入前说二十二根中。未知当知根通无色。菩萨见道傍修得故。若彼无见道。及四善根。何故说修彼。六十九说。入见道时如先所修诸世俗智种子。由彼熏修皆得清净亦名为修。此名谛现观边诸世俗智。出见道已生起此智。即从发心已去。皆名未知当知根。见道傍修先世俗智故名此根。意显。先曾起时亦名此根。即世俗智有先时已名此根。入见道已傍修之时故名此根。非谓无色有见道。及四善根也。四善根唯色界系故。此依一义若尔修道位应起未知当知根。种子不殊约位.行相二皆有别。今至修皆遍缘但名已知收又六十九云。见道初智生时。诸余智因由能生缘所摄受故皆说名转。此时皆不别得。故无色界无漏种子此见道时名修。是此根摄对法第十云。不修上者依二乘.不自在说。若自在先得故。修亦通无色。如类智缘。如六十九说。此即第八所依之地。二乘依五地。菩萨唯依第四。诸论通方便为论。言菩萨亦依五地。此中料简世第一法.及增上忍唯第四定。余通余地。
论。唯依欲界至非殊胜故。
述曰。六十九说。非生上地或色界或无色界。能入圣谛现观。彼处极难生厌故。若厌少者尚不能入现观。况彼一切厌心少分亦无。即无少厌心色.无色界不入现观问若尔如何彼地圣者亦离欲答无厌见道三界分别惑.及恶趣等厌心名无。非无有漏欣上厌下。及厌自地欣生上心。入见道时必总厌三界一切法。总缘谛方入故。此一向据入现观为论。非修道.及异生为论此论中释。余界厌心劣非殊胜故。余趣惠心非殊胜故不入见道。显扬十六颂云。极戚非恶趣。极欣非上二。处欲界人.天。佛出世现观。彼说恶趣不入现观。若受恒随极忧戚故。不能证得三摩地故。即三恶趣不入也。色.无色界亦无现观。欣掉重故厌羸劣故。是故二界.三趣不起现观。唯一欲界人.天二趣。有佛出世能起现观。末法亦得有。佛出世摄故。无佛世不得。无说法者令生厌故若尔有佛法世发心。法灭后方成熟久已修讫得入现观不准此文不得。无此类者故又解亦得。此中一向作论。即三论不同合有多解。准理可知。此即第九依何界趣身分别。
论。此位亦是至真胜义故。
述曰。此亦已前资粮位也。此即第十七地分别。在何劫摄如前已说。对法第十三等并有此文。摄论亦言解行地也。此中复修持.任.镜.明.依五地。如前引对法第十一说。其余门义如下当说。
论。次通达位其相云何。
述曰。问第三位。下解见道。
论。颂曰至离二取相故。
述曰。举颂可知。
论曰。若时菩萨至戏论相故。
述曰。下释有二。初略解本颂。后广释此颂。今释上二句颂不取种种戏论相者。不取者。无能取执。不取戏论相者。无所取相。观真胜义名无所得。
论。尔时乃名至戏论现故。
述曰。释下二句。心.境相称。如.智冥合。俱离二取。绝诸戏论故。名平等平等真胜义性。体即真如。此但偏遮有漏。后得智亦有相。此亦离彼相戏论也。
论。有义此智至能取相故。
述曰。此下第二广释上颂。于中有四。初广正智。第二解位名。第三解见道真.相差别。第四解得见道时功德有异。然广正智中。此智二分合有三解。佛地有二说无此第一。然彼一切无漏心合作法。此即不然说无所取能取相者。识体合如冥然无取。无攀缘也。如摄论第六所引庄严论颂。智者了达二皆无。等住二无真法界等。此颂说离二取相等。此类非一不能烦引。
论。有义此智至名声等智。
述曰。由所缘缘要带相故。难前师说。无似境相名缘彼者。应此色智等名此声等智。此色智等上无声等相故。此难无相分。以色.声智返覆比量义准可知。如观所缘说。带彼相起故名有无分别影像所缘故。如虽无亲证。无分别相。与彼极相似。不同余智名曰证如。如对法第十一抄会。
论。若无见分至定有见分。
述曰。以如喻智。以智喻如无能缘相。亦准前解。
论。有义此智至不取相故。
述曰。此第三说。此智见分有。相分无。说无相取不取相故。七十三说也。既言无相取。宁无见分。不取相故可无相分。彼论有数十番难应广叙之。
论。虽有见分至非取全无。
述曰。解第一师所引教文。相分同初。见分有异。文意易解。
第二师云。所缘论说。识依彼生。带彼相故名缘于彼。若无真如相。应非是所缘。
论。虽无相分至不离如故。
述曰。此缘真智。挟带真如之体相起故名所缘。非带彼相分影像而起名缘于如。不离如故。
论。如自证分至有见无相。
述曰。举喻显成。自证分等缘见分等。非带彼相分起。得名所缘故。此无分别与后得殊。故必无相。如前第七卷四缘中解若尔心王应名缘所。不现彼影带彼体相起故此亦不然。非所虑托故。余文可解。此即第一有见.相分别。
论。加行无间至亦名见道。
述曰。见即是道。体者通也。会者达也。第二释位.及见道名。
论。然此见道略说有二。
述曰。自下第三解见道真.相差别。于中有二。初辨真.相差别。后与六现观相摄。初中复二。初总标有二。后依标别解此即初也。
论。一真见道至无分别智。
述曰。渐.顿一心.多心分别。此中初总。后诸师异说真.相二种分别。此出真见道体。以无分别智为体也。唯此证真故。
论。实证二空至总说一心。
述曰。释其真义刹那多少。经位虽多刹那。以相相似等故总说一心。即三心见道依此为证。即是会五十八等一心见道之文。若一心见道。以无间.解脱.并一胜进。名多刹那总名一心。非无间中复有多念。
然于此中有二异说。
论。有义此中至粗细异故。
述曰。二空渐证。二障渐断。如下三心真见道中解。以五十八.五十九.对法九.显扬十七说三心文。证此渐也。然五十九文亦说见道三心名顿断者。不别起观心。束三界二障合为三品断名顿。以此三心人.法俱异故名渐断。理有浅深。障.及智行有粗细故。
论。有义此中至有堪能故。
述曰。第二师说。二空顿证。二障顿断。或三心究竟。一无间.一解脱.一胜进。从真入相见故。或一无间.一解脱不假胜进。从胜入劣。且为二说。合十一说。如别抄解。五十八.及对法九云。又此见道所缘.能缘平等平等智为其相。说一心文今以为证。然五十五胜。此中互解二文如对法第九抄。此真见道也。前加行时意乐俱断。故入观位不别为三。有古德云此有三说者不然。
论。二相见道此复有二。
述曰。下解相有二。初解相。后解后得智。初中又三。初总。次别。后总释。此初也。
论。一观非安谛至分别随眠。
述曰。此中有二。初辨行相相见道。二辨言教相见道。初中有二。初辨三心。次辨十六心。此即初也内遣者。唯缘内身而遣假故有情假者。先解有情皆妄所计。但有内心似有情现。谈其无体名之为假缘智者能缘心。即缘内身为境。遣有情假之缘智也。下皆准知。然今此中人.法二障各分上下。粗者为上。细者为下。合为四类。然二粗者各别除之以智犹弱未双断故。若上品智方能双断。此则随智说为耎等。初起名耎。次智名中。胜前劣故。后起名上。于断见惑此智最上故。以惑随智说三品也。然初二智未能殊胜。但缘内身除我法假。第三心时其智上品。能广缘一切内外我法。故三别也。此则说三真见道义若说假者。以法真见有差别故。前二智劣未能广法。第三智胜能广法故。此初泛说为相见道观非安立谛有三品心者。五十五中说三心缘非安立故。又约决定。相见道中定有三心故。
论。前二名法智至总合缘故。
述曰。总别既殊义名亦别。诸论不同。今会诸论者。一对法三心皆是法智。二此论.瑜伽等前二是法智。第三名类智。三又十六心法忍法智名法。后二名类。四六十九说。若曾上界善取相者。即能以类智了色.无色界。下尔不能。唯法智了。总为三例。一缘如名法。缘智名类。是前类故。十六心名法.类可知。对法约三并缘如。故皆名法。二别缘名法。总缘名类此论等是。不就缘如为论故。三缘下名法。缘上界名类是下类故。六十九文是。各据一义亦不相违。
论。法真见道至名相见道。
述曰。法者法则。放学为义。真见道中有二空见分。虽亦有自证而不法彼。亲缘如者即乃放之。就见分中有无间解脱。随自所断障有四见分。就无间道中人.法二见分各别法故有初二心。解脱道中人.法二见总法有第三心。但法见分者。见分行相与真如境别故。以自证分与真如境体义无别故不法之。别总法者。显无间所断有差别故。显解脱道所证唯一味故。此师以三心十六心等俱相见道唯缘非安立安立别故。
此有二说。
论。有义此三至缘四谛故。
述曰。第一师说。此是真见道。即前第一渐证断师义。以相见道不作三心缘四谛故。如对法说。说真见道缘非安立。非相见道中能缘非安立故。此中有别起无间.解脱为六。并胜进入相见道为七心。或除胜进为六心。或后无间即前解脱。即三无间加一第三心解脱。并一胜进入相为五心究竟。菩萨利根不别起解脱道故。或总四心究竟。但除胜进。从胜入劣故。合有四说。如别抄有十四解。然真中言先除耎品人执。次除中品法执等。此初二执皆望第三品俱断时人法执。为粗细下上故。然诸处皆先除上品后除下品。何意此中先除下品后除上品。前虽已解今又解者。此约易断名下故。粗人执名下品。彼约实体粗细而言先断者为上。此望能治道。彼望当体故。此中所言先断下品者。诸论皆同。
论。有义此三至不别缘故。
述曰。第二师说。此三是相见道。以真见道但总缘真。诸论共说何得别缘以为三品。以加行心意乐尔故。入真决然。
论。二缘安立谛至此复有二。
述曰。第二解十六心有二。初总。次别。此总也。对法第九卷.五十五等。皆言此二是安立谛故。
论。一者依观至十六种心。
述曰。唯对法中有此文也。所取谓谛理。能取谓缘理之智。法忍.法智。缘谛理为境观所取也。类忍.类智。缘前智品观能取也。此唯别立无间.解脱。不总合说故名别立有十六心。对法云法智品道真如为境。类智品道法智为境。正与此同。
论。谓于苦谛至应知亦尔。
述曰。二十八随眠者。欲界苦下十。上二界除嗔各九。苦者苦谛。法者苦谛教。智者加行道中缘苦法之智。忍者无漏忍。忍前苦法.智。对法第九广解。忍言智者以决断故。惠即不然。虽忍.智无别。随用标名苦法智者。法谓苦如。能缘苦如之智名苦法智苦类智忍者。谓后圣法。是此苦智之类名苦类智。缘此之惠名苦类智忍苦类智。印可缘苦类之智名苦类智。
论。此十六心至八观正智。
述曰。法品缘如。类品缘智。
论。法真见道至名相见道。
述曰。法忍法真无间道见分。法智法真解脱道见分。类忍法无间之自证分。类智法解脱之自证分。印前智故差别立也。又解法忍法无间道。法智法解脱道。此即总法。类忍法无间.解脱之见分。虽缘智.缘如不同。见分是一故合法也。类智合法二道之自证分。前解为本。
论。二者依观至十六种心。
述曰。五十五说。观上下二地安立苦等四谛境似法.类智生。是第二现观位。乃至广说。谓忍可欲乐智.现观决定智。是现观边智谛现观。显扬十七说。法智.类智四谛智不由行差别。然随所作说其差别。真见道中亦可义说有十六心。十六心既尔。三心亦然。今此约行差别说故。唯是相也。然彼文说下上地十六心者是修道。瑜伽五十五说见道。显扬说修道。不是相违。然五十五仍说。从见道起有下上十六心生。从三心非安立见道起。作此安立谛观。非全出见道在修道中方起。彼文稍异。可细寻之。
论。谓观现前至二现观智。
述曰。现前界者。谓下界。即欲界。现于欲界入见道故。上二界名不现前。
论。如其所应至见分观谛。
述曰。其现观忍法真见道无间道见分。现观智法真见道解脱道见分。不法自证分。以于前十六心后作此观渐粗心。与前十六心差别观故。
论。断见所断至名相见道。
述曰。欲界四谛四十。上界各三十六。谛各除嗔故一百一十二也。此上皆为观心纯熟。为有情说令见道前亦作得入见道。
论。若依广布至有九种心。
述曰。上已辨行相见道。别修作故。此广布教道理。即菩萨等在见道等不作此观。但为布教说其差别。所以须学。即是依彼假说也。
论。此即依前至止观别立。
述曰。前相见道安立谛。有二种十六心。今法于彼名二十六种。法彼二个十六种。止.观二心别立。
论。谓法类品至总说为一。
述曰。五十八末说。忍.智合者。谓八忍合为四。俱忍类故。八智合为四。俱智品故。或法忍.法智八合为四。缘如为境。以类同故。品者品类义。故得为此解。类忍.类智八合为四。缘智为境亦类同故。此依惠别俱定唯一。广如彼抄说。
论。虽见道中至名相见道。
述曰。释九所以。此非真.相二见道摄。不作此观然约布教相见道摄。
但以十六心三心等。对法.显扬.瑜伽。如次皆有世第一无间等言故今会云。
论。诸相见道至真已断故。
述曰。此下第三总释。于中有三。一会违。二释颂不说。三智摄。今初也。依真之义假说相见道等为无间等。如前引显扬十七。正与此同。此有三因。三心相见道真非安立后生故。余如文可解。然非安立因不遍三心相见道义。
论。前真见道至故颂偏说。
述曰。第二释颂不说二种见道本颂何故但说于真。以证识性观照如故。即圆成实。自证识相。亦是自心观于依他故。今依见分说。论说初胜。后者后得摄故不及前。如五十五说。
论。前真见道至后得智摄。
述曰。有相.无相别故。
自下因解后得智。
论。诸后得智至离二取故。
述曰。若依此说。佛不说法。无十五界。大定.智.悲以为体性。悲愿增上众生识上声.色等相生故。此后得智佛地论第三。虽有三说有相见等。但是此中二师之义第一师说。二分俱无。离二取故。
论。有义此智至有分别故。
述曰。见有.相无。诸圣教说此智有分别故有见分。五十五等说也。
论。圣智皆能亲照境故。
述曰。以理为证无相分也。
论。不执着故说离二取。
述曰。经论中言离二取者。不执着二取故。非全无见分。
论。有义此智至真如性故。
述曰。第三师说。二分俱有。七十三说思惟。明有见分。似真如相。不见真实真如性故。成有相分。如彼四句广说。
论。又说此智至而为说故。
述曰。佛地经.摄论等皆说。此智分别诸法观有情等。此成有见分。破第一师。
论。又说此智至说法等事。
述曰。引经为难现身立等。皆佛地第三引文为证。不劳此引。此破无相分第二师义。
此上引教。下引理。
论。转色蕴依至应无受等。
述曰。以五蕴相例。
论。又若此智至应缘声等。
述曰。既无相分。其他之心他身土等离自己体之法。不带影像。应非所缘缘。直亲照彼不变为相故。不同真如。真如即是智自体故若尔真如应非所缘缘。无似境相故答不然。带如之相起故。离自体法既无影像。不可言带彼相起。如何说有所缘缘。彼皆离自体故既不带相起名所缘缘。缘色等时应缘声等。缘色等智不带声等相故。
论。又缘无法等至无缘用故。
述曰。不变为无相为见所缘故。以无相分直照于无。无非有体。所缘缘义如何得成。由此故知。佛亦不能亲缘于无。此文理证也。
论。由斯后得二分俱有。
述曰。总结之也。
出差别已。下诸门解释。然五十八九等中。皆有见道现观分别。应如彼知。五十九最胜。大有断惑法用诸义。未获广引。
论。此二见道至相摄云何。
述曰。此为问也。第一与六现观相摄者。对法第十三.显扬第十七.大论五十五.七十一广明。对法说十。显扬说六.或十八。瑜伽说六。摄论第六说十一种三乘现观各别。然有义.事.所缘三种差别。如别抄说。
论。六现观者至思所成惠。
述曰。现谓现前。明了现前观此现境故名现观最上品者。下.中二品劣故非也喜受相应者。喜能明利别有分别故。舍即不然。可与下.中品思俱。上品思惠必不俱故。七十一说初一唯与喜受相应故思所成惠。即因于思所成之惠为体。显扬.及七十一等同。彼云或此俱行菩提分法为自性。此下现观并作是说。
论。此能观察至故非现观。
述曰。暖等色界系。此观共相能引暖等。思能生修故。此观一切行无常等。一切法真如等。故是最胜名观共相。不言观自相。自相者下.中摄故。未广缘故。虽如亦是诸法自相。未证之时但共相故。于见道前此用最猛。猛者利也.胜也。偏说为现观。暖等不能广分别法。但观所取无等。虽亦观一切法无我等。多分有分齐观。又三乘通说。在二乘位唯观四谛别别行相不及于思。谓种种思推.种种观察名广分别。暖等无此能。不如于思不立现观。其见道等虽亦不能广分别法。缘真理故立为现观。此又不同彼。未证理故。七十一说四善根非现观是等流故。
论。二信现观至立现观名。
述曰。信亦上品。通漏.无漏。现观者是惠现观诸法。以信助现观令不退故亦名现观。有处但说无漏者。以胜故立为不坏信故。
论。三戒现观至亦名现观。
述曰。即道共戒。前第一卷已出体讫。余文可知。
论。四现观智谛现观至无分别智。
述曰。谓在何位但缘非安立。即通二智皆是此摄。故言一切种。七十一等说。此缘非安立谛境惠为性。五十五说三心见道等是此现观故。即一切见.修道二智也。不取无学等二智。与究竟现观不殊故。
论。五现观边智谛现观至世出世智。
述曰。此通有漏.无漏一切见.修道缘安立智。七十一等说缘安立谛境惠是此自性等故。
论。六究竟现观至究竟位智。
述曰。即尽智等究竟位中所有诸智即通十智。然皆无漏。七十一说尽无生智等为自性故。或此俱行菩提分法为自性。六十九说无觉十智皆是无漏。可勘彼文。此等门义可取如上所说诸论广明。和会增减不同等。
论。此真见道至故不相摄。
述曰。以今见道摄六者。真摄第四少分。第四之中亦有相见道缘非安立谛。亦通修道等故。其相见道收第四少分。亦摄真故第五少分亦通修故。余文可知。
论。菩萨得此至生如来家。
述曰。自下第四入地功德。世亲第六云。由此能令诸佛种姓无断绝故。无性云。谓佛法界名如来家。于此证会故名为生。于此所缘胜智生故。转先所依生余依故。绍继佛种令不断绝。乃至般若证真法界。名于中生。名真佛子。由此般若树自相续故。
论。住极喜地。
述曰。于十地中住极喜地也。下当释此。四十七说分十王位。多作转轮圣王。王此洲化果也。
论。善达法界得诸平等。
述曰。无性云。于此法界深作证故得诸平等者。佛地经说得十平等。摄论第六云。得一切有情.一切菩萨.一切如来三种平等心性故。广如彼释。
论。常生诸佛大集会中。
述曰。即常生在他受用土中。如梵网经.十地经说。至下十地中广说。
论。于多百门已得自在。
述曰。四十七说。一刹那顷证百三摩地。以净天眼见诸佛国见百如来。动百世界身亦能往彼佛世界放大光等。化为百类普令他见。成熟百种所化有情。若欲留命得百劫住。见前后际百劫中事。智见能入百法明门。化作百身。身皆能现百菩萨眷属。即于十百自在。名多百门。
论。自知不久至利乐一切。
述曰。既证真如。便自知证。自利行也。六十九等说预流果尚能自知。况此菩萨。利乐一切利他行也。广说此相如十地经第三说。彼有十二百。彼加三种。一加知百佛神力。此中即见百佛摄。二加能入百佛世界。即此中动百世界中摄。三加照百佛世界。亦动百世界中摄。彼又少此成熟百类所化有情。论有十百彼翻者失。彼论文中亦合入照百佛界等一处为释。读者勘之。如四十九。说此位菩萨有十种发心。如十地。第一地中说十种大愿。如十地第三卷。说十种净修住法。既见诸佛。听闻正法。皆如十地第三卷广说。瑜伽四十七八九等皆并广解。一一细勘文义差别又作阿赖耶识依他性观。如五十一三乘差别。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九(末)
大正新修大藏经第43册No.1830成唯识论述记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十(本)
沙门基撰
论。次修习位其相云何。
述曰。下明修道。前见道者。唯在初地初入地心。今此修道。除初入地心。出相见道已住.出地心。乃至第十地终金刚无间道来。并名修道。此为问已。至下当知。
论。颂曰至便证得转依。
述曰。此举颂答。即于初地住出心。后渐至究竟金刚道来。皆断俱生法执种故。至无学位便证转依。
论。菩萨从前至无分别智。
述曰。下释有二。初以略释颂文。后广释颂义。初中有二初释上三句正显位相。后明此修位于究竟位便证转依。十地修道修无分别智为断余障证转依等。生起下文。然非唯智是修习位体。今从所缘能断道说略不说余。
论。此智远离至及不思议。
述曰。远离所取名为无得。远离能取说不思议。此即解上初句颂也即一智体离计所执实所能取说无得等。非无见分等。
论。或离戏论至名不思议。
述曰。即一智体无有分别。有分别者戏论行相。即后得智亦名戏论。或有漏分别说为戏论。偏执增故名为戏论。即后得智不名戏论。若依前解。能断二障无分别智名为妙用。是不思议。若依后解。即无漏智皆离过失。能违生死名为妙用是不思议。今此文中但约前解。论自显故。
论。是出世间至无分别智。
述曰。解第二句颂。无分别智具二义释。谓断世间。体无漏等。后得不然。不名出世。
论。数修此故至故说为舍。
述曰。解第三句颂。违细名粗。违轻名重。所知障种名粗重者。及非种粗重地地别断。烦恼障种名粗重者。金刚始除。若论烦恼非种粗重。亦地地断。今显由十地修无分别智。至金刚心断烦恼种。十地等中断所知障等。总合为言名断二种。约究竟尽唯在金刚。金刚尽时证转依果。
论。此能舍彼至广大转依。
述曰。由十地修智究竟故。至佛证转依。解第四句颂。于中有二复次释。即为二也。
论。依谓所依至二转依果。
述曰。今第一解。总为别依断染故无所执。生净故得二果。余文易了。同摄论果断分解转依。无性第九卷等同之。彼文稍广言转依者。转谓转舍转得。依谓所依。即转之依名为转依。依士释又解此文依他事上邪理执着.正理离倒。转舍.转得。事为理依故名转依也。无性云。二所依止。转依亦持业释。然今能依.所依合为转依。故无持业。今言依他起名转依者。流转.还灭依也。即所舍.所得。所得通二果。由所执故起有漏法。有漏法断所执名舍。非别有体名为舍也。
论。或依即是至之所依故。
述曰。第二师解。依即真如。迷悟依也。
论。愚夫颠倒至断障证得。
述曰。悟此真如证涅槃者。以涅槃者即是真如离杂染法。又假涅槃依真而立。能所依异。此位断障金刚心后证得。非此位即证。
论。虽于此位至名法身故。
述曰。其菩提者而非此中颂意所显。颂意所显如后颂说安乐.解脱身.大牟尼名法故。牟尼者寂默义。寂止默静诸杂染故。非彼菩提是唯识性。在大牟尼名法身故。七十八中说。二乘有此名解脱身。故说三乘平等平等。其第一师菩提亦名转依者。如后颂中自当解释。
上来已略释二文讫。自下广前颂文有三。初问。次略答。后广解。
论。云何证得二种转依。
述曰。问能证之因所得之果。双为问也。
论。谓十地中至由斯证得。
述曰。次略答也。十地中者。所经位也修十胜行。所修因也断十重障所治断法。此言重者。如第一卷初解证十真如。所观照法。由此四种因故。二种转依果由斯证得。后证转依必有经位。位有多种且说小分能证之位修习位也。故此最初先明十地。此无别体。修十胜行。断十重障。证十如时。名十地也。总释别位。既知分位必有修行。故次十地明十胜行。即是广前无得不思议是出世间智。既修此行必有所因。故次乃明断十重障。即广颂中舍二粗重。且知所断十重障法必有所证。故次乃明十种真如。即广颂中舍二粗重之时转依。虽已分证未名圆满。此乃因位。广前三句。即是渐次悟入二种转依由斯证得。明所得果。即广前颂第四句文。正明悟入。总为第二略答文也。
论。言十地者至生大喜故。
述曰。第三次第广前答也。初广因。后广果。因中有四。初广十地。于中有三。初解十别名。二出地体性。三释总地义初获圣性者。谓初断凡性得圣性。即依无漏无分别智等俱行五蕴种子。为圣性体。异生性体唯二障种。若此圣性取三乘初智种正能生现功能名为圣性。依分别二种立异生性。俱生二障种虽有。亦非凡夫。依能生初无漏种立圣性故。凡夫时有初无漏种。而非圣性。未能生故。分别之障障圣性者名为凡性。无漏之性能断凡性者名为圣性若尔后诸无漏应非圣性。不能断分别障故。前劣者已舍故此亦不然。性能断故。是彼类故。亦名圣性。各随自乘所治既为凡性。亦随自乘能治名为圣性。即随一空二空智种为体。若现行智为体。起世俗心应非圣者。若菩萨是大士夫之圣性非如二乘小人之圣性。二具证二空。简二乘等唯证一空。今从诠说。说如为空。如非空也。三能益自他。简彼二乘唯自利也。由获大士圣性。具证二空。益自他三因故生大喜。此地名极喜地。简后菩萨非初得圣性不名极喜。及简二乘无是三胜。初得果时不名极喜若尔菩萨初果何故不名预流。对法第十四说。何缘菩萨已得超升。而非预流也。由得不住道一向预流行不成就故。预圣之流乐住于道。厌出生死故。何缘亦非一来也。故受诸有无量生故。何缘亦非不还耶。安住静虑还生欲界故。十地论第五卷说。菩萨生欲界不退静虑。对法第十三说。菩萨咸离无色界生。静虑相应住静虑乐。而生欲界或色界中。已证得威德菩萨。凡所受生。皆欲利益安乐有情。以无色界非成熟有情处故。彼自解言。住静虑者。由此菩萨善巧回转故。瑜伽.显扬等此文非一。由此义故不名不还。复还来故。何故不名阿罗汉者。此亦可名。如前第三卷引。至此卷末当知。由此初地菩萨不名预流。预流之果不名极喜。摄论第七唯有具二利故喜。对彼二乘名极喜故。无性云。若初地喜不相应者。自后诸地亦不相应。此为先故。十地论第一卷说。无上二利初证圣处多生欢喜故。即与此二因同。唯证二空此论独有。四十七说。此地善决定故。四相发心故。发起精进发正愿故。净修地法故。开晓余地故。修治善根故。受生故。威力故。如彼及十地经第一.第二.第三卷广解。璎珞经下卷虽别释十地名。然不及此。此地即愿为最胜。有十大愿等。并如彼二论说。
论。二离垢地至烦恼垢故。
述曰。其初地时已离粗犯戒垢。然此二地能全离故。所以说之。望前细故。下十一障中当辨二障摄。
净尸罗者。谓别解脱.道定共也。即通三种。虽第三地始发定增。能离过时此地已满故。或依别脱。亦能全离加行.后起.根本罪故。非定道.共能离加行.后起罪故。世亲摄论说。此二地性戒成就。非如初地思择护戒。性戒成故。诸犯戒垢已极远离。何故初果已具性戒。极喜地中当言未具。大分已具仍有误犯微细过失。又论性戒。初地已离。入地菩萨更亦不同初二果者犹有妻孥。性罪必无犯。但于遮罪犹有误犯今第二地悉能永离。余论皆同。此下余论同者更不烦叙。此下诸地并如瑜伽第四十八。十地第四已去各一卷解。不能繁引。
论。三发光地至妙惠光故。
述曰。此地中成胜定。定谓三摩地.三摩钵底。无性云。谓静虑名等持。诸无色名等至。或等持者。心一境相。言等至者。正受现前。如前已解。陀罗尼此名总持。总持有四。一法。二义。三咒。四能得忍。此地所治迟钝性。于三惠有忘失障。今此地无忘彼法。名大法之总持。法谓教法。殊胜之教名为大法。此定及总持为因。能发无边妙惠光。故总持以念.惠为性。谓以闻.思.修三惠照了大乘法故。因得定断障闻.思转胜非由定力亲能起二。十地云。随三惠等照法显现故名明地问何故十度五地修禅。修三福业此地修定如下当知。又十一障中自当解释。
论。四焰惠地至惠焰增故。
述曰。即除第六识等中俱生身见等摄。非谓一切。至下当知。世亲云。能烧一切根本烦恼及随烦恼皆为灰烬。十地云。不忘烦恼薪智火所烧故。以菩提分法为惠者。非皆是惠。惠之焰故。从火喻为名。菩提分法如别章说。
论。五极难胜地至极难胜故。
述曰。世亲云。知真谛智是无分别。知诸世间书论等智是有分别。此二相违应修令合。能合难合令相应故。无性云。真俗谛智互相违返。难可引发令共相应。此能和合令不相违。以前不如。名极难胜非望后也。然相应者。谓于真观为俗令境相入名相应。为一念中二智并起名相应。今令一念二智并生名合亦得。前四地中犹未能故。又境同名相应。以前四地观二谛境亦有差别。此观彼境更无差别。令真俗智既不相乖名相应也。前第二识中已有妨难。如彼广说。知彼二境无差别故。故此真如名无差别。
论。六现前地至令现前故。
述曰。谓观十二诸缘起支。有最胜智观无染净。令现前故名无分别。七地成有。八地成无。世亲等同。十地云。般若波罗蜜多行有间。大智现前住。
论。七远行地至二乘道故。
述曰。世亲等云。此地于功用得至究竟。虽一切相不能动摇。而于无相犹名有行。十地云。善修无相行功用究竟。能过世间二乘出世间道故。此地出过世间二乘道者。前六地中虽有缘起染净无二。犹有所治细相现行障。执有生灭流转还灭相故。未能空中起有胜行。今此地中远离彼障。亦能空中起有胜行能治彼障。二乘世间即不能是。
论。八不动地至不能动故。
述曰。相者有相。用者功用无性云。一切有相一切加行。皆不能动此地心故。第七地虽一切相不能动之不现行故。然不自在任运而转有加行故犹有烦恼。第八地中任运而转。不依加行。无功用故。亦无烦恼。七.八二地之差别也。十地云。报行纯熟无相无间故名不动。此地已去明知无相非有间也。
论。九善惠地至善说法故。
述曰。无性云。得最胜无碍解。于诸智中此为最胜。智即是惠故名善惠。世亲云。此惠妙善故名善惠。无性云。由法无碍解自在了知一切法句。由义无碍自在通达一切义理。由辞无碍自在分别一切言辞。由辨无碍遍于十方随其所宜自在辨说。于此地中。最初证得先未曾得无碍解智故名善惠能遍十方者。十地云。无碍力说法成就利他行故。
论。十法云地至充满法身故。
述曰。无性云。由得总缘一切法智。总缘一切契经等法不离真如。此一切法共相境智譬如大云。陀罗尼门.三摩地门犹如净水。智能藏彼如云含水。有能生彼胜功能故。又如大云覆隐虚空。如是法智覆隐如空广大无边惑.智二障。惑.智二障此名粗重。彼论又云。又如大云澍清净水充满虚空。如是法智出生无量殊胜功德。充满所证所依身故。世亲云。言充满者是周遍义。十地第一云。得大法身具足自在名法云地。第十二云。如云身遍满故除垢。八相成道度众生萌芽故。此地如是受法王位。如王太子于诸王子而得自在。但由是处有微智障故不自在。对此障故说后佛地。十地第十二说。此地得受位者有十相。一主相。大宝花王出。二量相。周圆如十阿僧祇百千三千大千世界。三胜相。一切众宝间错庄严故。四地相。过于一切世界境界故。五因相。出世善根所生等。皆如彼说。又如怀孕在藏。十时菩萨亦尔。彼说十位。不能繁引。瑜伽四十八等中皆广释行及德及名。不能繁引。此即第一释别名已。如十地经。
论。如是十地至以为自性。
述曰。能证.所证以为地体。无性云。法无我智分位名地。以真如无分位智有分位。所以智名地。此论总出地体义。所证亦是地。地是依持生长义故。四十七云。由能摄持菩萨义故名地。能为受用居处义故名住。即真如等亦名为地。能摄持故。即是实法为假者所依等故实法名地。第二出体也。
论。与所修行至故名为地。
述曰。四十七以能摄持菩萨义名地。彼摄义即是此依生长义。持者即是依义。即通真如正智。皆能生长为依持故名地真如何名令得生长。今者不言如为能生。但言行是所生。彼为增上缘。行自从种子生故。即以胜功德与行为摄持功德名地。此约果与因因地功德是行之所得故然以假者总法为能依。别法功德为地胜然今此文。此即第三解通地名。璎珞经云。持一切功德名地。生成一切因果名地。无性云。谓诸菩萨于此地中修习现观。离过。离贪。修菩提分。观察诸谛。观察缘起。于无相中。若有功用。若无功用。得胜辨才。逮真灌顶。除灭所知.烦恼障等。故此修位有十地别。何以地有十。断十障。修十相智。证十真如故。乃至广说彼地地所修诸行。不能烦引。显扬第三亦解。小别读者知之。
论。十胜行者至波罗蜜多。
述曰。第二解胜行。于中有二。初总举十行。即波罗蜜多。二广释。广释中有四。至下当知。初以十三门辨释。
论。施有三种至法施。
述曰。对法第十二同。与十八任持相摄故。财是身任持。无畏是心任持。法施是善法任持。摄论第七。施中以法.财.无畏为次第。二本摄论皆言法资益善根。财益他身。无畏资他心。次第虽复不同义意同此。无性第七云。施性中现有六波罗蜜多。财施.无畏施.法施所摄故对法云。施度是财施余五无畏施。一切六法施。此与世亲金刚波若论相违。彼云。檀度摄于六。资生.无畏.法。此中一二三。是名修行住。如次配释。七十八.及三十九初。以财.法.无畏为次。卷下又说财.无畏.法为次同此。此等广解相。不能烦述。然施财名财施。施他不令豺狼等畏名无畏施。法施可知。
论。戒有三种至饶益有情戒。
述曰。律仪戒是善任持。摄善法戒是菩提任持。是彼因故。饶益有情戒是大悲任持。律者法律。仪者仪式。无性云。于不善能远离.防护.受持。故名律仪。此即是戒。故名律仪戒。世亲.无性。皆言律仪戒是依持戒。为显建立其余二戒。是故安住律仪戒者。能建立摄善法戒。集诸佛法后。得益有情无罪利益相。七众戒是初体。一切佛法是第二戒。济诸有情是第三戒。七十八云。转舍不善戒。转生善戒。转生利生戒。义亦同此。
论。忍有三种至谛察法忍。
述曰。对法云。耐怨害忍是不舍有情任持。若不耐怨害。便于彼怨是舍于彼。安受苦忍是舍下劣心任持。心若下劣不能受苦故。谛察法忍是无生法忍任持。世亲同此。无性云。初忍是诸有情成熟转因。安受苦忍是成佛因。寒热等苦皆能忍受无退转故。谛察法忍是前二忍所依止处。堪任甚深广大法故。七十八名同。
论。精进有三至利乐精进。
述曰。摄论等皆云。一被甲精进。即解经中初有势句。对法云。善根方便任持。七十八同。摄论等云。二加行精进。即解经中次有勤句。对法云善根圆证任持。七十八云。转生善法加行精进。即与此同。名体俱宽。摄论等云。无怯弱。无退转。无喜足。即经所说有勇.坚猛.不舍善轭句。世亲摄论次第广解稍好。对法云。饶益有情精进。即善根无尽任持。七十八同对法.及此处。然对法及此论。以二利为度。六度皆有利生之说。所以第三精进名饶益生。即初二精进摄五句尽。摄善宽故。是善根圆证任持故。若方便。若正证。皆此摄故。体宽而名狭。摄论但以自利为精进度故。三精进无利生说。以摄五句加行为狭。唯摄有勤故。摄善精进解经五句。不同对法第十二名狭体宽。复异摄论名义俱狭。由此论意名义俱宽故。利乐有情精进。与对法同然此三勤与四十二解同。彼论初云。被甲精进。势与此同。余名无别。然彼广解。璎珞经云。一起大誓心。二方便进趣。三勤化众生。不能繁述。
论。静虑有三至辨事静虑。
述曰。摄论等同安住者。安住现法乐住故。对法名无厌倦任持。无性云。离慢.见等得清净故引发者。引六通故。对法云诸所思事成满任持辨事者。彼名成所作事。义与此同。依此辨利有情事故。以能止息饥俭等故。对法云御众业任持。名饶益有情静虑。从果为名。今此中以定能起辨有情事功能立称。四十三说。一现法乐住。从果为名。二能引菩萨等持功德静虑。三饶益有情静虑。并义同此。七十八亦同。
论。般若有三至俱空无分别惠。
述曰。诸论但明六种度故。摄论等云以加行.正智.后得为三。对法以缘世俗。缘胜义。缘有情。为三。从胜功德说。意同摄论。对法自解。即合第十为第六故。所以俱通二利。此论别开理.事二智各别明故。第六自利。第十通也。所以诸论不同。第四十三云。一证真如惠。二五明处三聚中决定善巧惠。三大悲相应惠。但明六度。亦同对法。虽诸文异义意一也。七十八同此。璎珞经云。一照有谛。二照无谛。三中道第一义谛。
论。方便善巧至拔济方便善巧。
述曰。摄论第七解十地中。方便度者。谓以前六度所集善根。共诸有情。回求无上正等菩提。故世亲云。此由般若及与大悲。以诸善根回求无上菩提是般若。作诸有情一切义利是大悲。故无性云。不舍生死而求涅槃。大悲故不舍生死。般若故求涅槃。四十九说。如前所说。十二行相方便善巧。当知说名方便善巧度。十二行相者。前四十五说。合有十二种方便善巧。成熟佛法有六。成熟有情有六。合名十二行相。成熟佛法六为般若。成熟有情六为大悲。如彼广解。对法十四。有四种方便善巧。勘同异。璎珞有三。一进趣向果。二巧会有文。三一切不舍不受。此中回向即般若。拔济即大悲。
论。愿有二种至利乐他愿。
述曰。摄论说。谓发种种微妙大愿。引摄当来波罗蜜多殊胜众缘。无性云。求到彼岸缘。为利有情故。及为速证佛果涅槃。世亲云。此愿即度。名为愿度。愿为当来。此是所为。第七转声。为当来故发种种愿四十九说。如前五种大愿名波罗蜜多。五大愿者。四十五说。一发心愿。谓初发菩提心。二受生愿。愿当来随顺生诸善趣饶益有情。三所行愿。无倒思择诸法。愿于境界修习无量等殊胜功德。四正愿。愿当来摄受一切菩提功德若总若别。五大愿此从正愿所出。此复有十种。谓供养无边佛等。此中初是菩提愿。余利乐他愿为利有情起此愿故。此中配属如文可知。璎珞有三。一自行愿。二神通愿。三外化愿。
论。力有二种至修习力。
述曰。摄论说。由思择.修习二力。令前六度无间现行。无性云。此中且说二力。其余诸力亦摄在中。思择诸法而修习故。四十九云。所有十力加行清净。名力波罗蜜多。十力加行清净者。此中何者为思择为修习。此文义配可知。璎珞有三。一报通力。二修定通力。三变化通力。
论。智有二种至成就有情智。
述曰。摄论云。谓由前六成立妙智。受用法乐。成熟有情。无性云。由施等六成立此智。复由此智成立六种名受法乐。由此妙智能正了知此施戒等饶益有情。世亲云。由般若波罗蜜多无分别智自性等故。成立后得智。复由此智成立前六波罗蜜多。由此自为与同法者受用法乐成熟有情。四十九说。于一切法如实安立清净妙智。名智波罗蜜。当知能取胜义惠名惠波罗蜜。能取世俗惠名智波罗蜜。有多复次后四度异门。如彼广解。虽四十九言于一切法妙智。即后得智。谈体故一。今此论等中论用故二。不相违也。璎珞有三。一无相智。二一切种智。三变化智。虽引此经未可为证。以后四种即第六体。今但有二无有三也。此中十八。或二十六。于地前具几。乃至佛具几。初施中财施。摄后余度何者。乃至成熟有情智摄前度何者。皆如对法第十二抄解。总是第一列彼名也。显扬第三虽亦解十度。无别相故不繁引之。
次第二出体者。
论。此十性者至三业为性。
述曰。即以无贪及相应思。并彼所发身.语业为体。对法第十一云。施自体者。谓身语意业。然是三业诸度通性故。所以无无贪。如三十九广以九门解施。三十九解施自性云。谓诸菩萨于自身.财无所顾惜。能施一切所应施物。无贪俱思。及因此所发能施物身语二业。释彼文者。一解。唯取三业。同对法取无贪俱思。不取无贪故。今解。亦取无贪。同此论文于财等不贪方能施故。既无别解。即三种施体性皆同。
论。戒以受学至三业为性。
述曰。对法亦以三业同此。四十云。律仪戒以七众别解脱戒在家出家戒为体。即唯二业。摄善法戒者。谓诸菩萨受律仪后。一切为大菩提由身.语.意积集诸善为体。即通三业。饶益有情戒略有十一种。如彼广解。亦通三业。此中总论故。以三业为性。以受时学时三业为性故。然菩萨戒自息恶戒。是何戒摄。今欲为前别故。所以且说七众。其实菩萨戒。亦得是律仪戒。菩萨戒有意业。此中论色为律仪体。所以不说。摄善戒宽故。即令入摄善戒中故。论实亦得。若尔菩萨戒有支无支。如色法不。如别抄会。文殊所问经菩萨有五篇戒。是出世间戒若心分别男女非男女等是波罗夷。以三业乃至于树叶欲取。犯僧伽婆尸沙。若剔毛剪爪如初月。犯偷兰遮。如是广说。然菩萨地四波罗夷复与此别。如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半广以九门解之。
论。忍以无嗔至三业为性。
述曰。对法但以三业为性。是通性故。谓三种忍通以三业为性。故不别出。四十二说。云何名忍。自无愤勃。不报他怨。亦不随眠流注相续。故名为忍。是名菩萨耐怨害忍等。彼广明此相。耐怨害忍以无嗔及所起三业为性。彼卷又云。遇世法处苦有九种。谓衰.毁.讥.苦.坏法坏.尽法尽.老法老.病法病.死法死。若别若总。不由此缘精进懈废等。乃至常勤修习。无变易意。无杂染心。是名菩萨安受苦忍。故此以精进.及彼所起三业为性。彼卷又云。云何菩萨法思胜解忍。谓诸菩萨于一切法能正思惟。由善观察胜觉惠故。能于八事生胜解处。善安胜解故。故谛察法忍。以审惠为性。彼不言此有三业。若定.道俱色可名三业。正与此同。如四十二以九门分别。
论。精进以勤至三业为性。
述曰。对法但以三业为性。从诸度通相出体。四十二云擐甲等。如前说皆通三业精进为体。亦如彼以九门解。
论。静虑但以等持为性。
述曰。等持者是三摩地。即定数。不通散有不说三业。对法云。起三业自在用时所有一切种心恒安住。四十三云。即妙善世出世静虑自性。彼三相虽别。皆以静虑为体。然二种行相别如前卷。广九门亦如彼。
论。后五皆以至后得智故。
述曰。对法.及四十三等。同以世出世间加行正智后得为性。下文亦言。十度皆通有漏无漏。此依实义。摄大乘第七解十地中说同此。但依胜法出后五体。非为尽理。彼云。后五应知般若无分别智.后得智摄世亲.无性皆解云。若说十种度。即无分别智。是般若波罗蜜多。方便等四后得智摄。若说六度。二智皆第六摄。故分后五二智为性。
论。有义第八至为自性故。
述曰。余义无诤。唯愿不以惠为自性。即以欲.胜解.及信三为性。愿以三法为自性故。说是后得智者。唯后得智中起故初五度则不然。摄大乘等说。或欲.胜解为愿体。或信.胜解为愿。今合言之故云以三法为体。
论。此说自性至功德为性。
述曰。如前所说克性为体。若并眷属一切功德为性。眷属出体故。总以五蕴为十度体。即是第二出体性也。
论。此十相者至波罗蜜多。
述曰。第三明相。云何名相。即成波罗蜜多之相貌。具此七义方名度故。阙者即非。
论。一安住最胜至一切事业。
述曰。一切事业者。谓随顺度所有事业。皆应行之成满度故。摄论有六。除初种姓。即菩提心中摄故。然无性引颂亦似证有初种姓云。麟角喻无有六波罗蜜多。唯我最胜尊。上品到彼岸。然对法第十一。六度相中有五。安住菩萨种姓。菩提心为依止。以悲导心。舍一切时。所有三业。即有五义名六度相。然显扬第三亦有六义成度然别于摄论不能烦引唯此论中具包诸论。
论。五巧便最胜至二障间杂。
述曰。无相智所摄受者。即第六不执三轮清净等。回向最胜中与第二别者。彼有道心未必一切回向菩提。此乃回向。清净胜中为离二障行于度也。不为彼杂。谓三时无悔等。
论。若非此七至非到彼岸。
述曰。总结。由七所摄名度。不尔即非。
论。由斯施等至四句分别。
述曰。有是非故。一一皆应四句分别。此一一自望。即种类福为四句。谓施非度。不求菩提等。是度非施。随喜施等。亦度亦施等可知。若不约种类福。次第修者。施为三句。无是波罗蜜非施故。余五度得为四句。前有施度得为句故。若非次第者。皆得为四句。此中有三尔四句。
论。此但有十至无增减故。
述曰。第四不增减门。初总解。约地断障证如释可解。障者即十地十无明等障。对法十二云。所知障等皆度所治。各依悭吝.犯戒.憎恚.懈怠.散乱.恶惠等障故。就恶惠中复分为后四。故总名为障。离恶惠为五名为十障者非也。下文自别出六障故。
论。复次前六至相违障故。
述曰。下次明说六所以有六义。初明治六障。对法.摄论所治皆说六蔽。即是六种相违障也。又如摄大乘。说不发趣因等。以上所言说十所以。一十地修行故。二治十障故。三证十真如故。此约十地为论。下依六说十。谓悭吝.犯戒.嗔恚.懈怠.散乱.恶惠。四治相违障故。
论。渐次修行诸佛法故。
述曰。五也。摄大乘说。前四不散动因。令所治无散故。第五不散动成熟。令不散动得圆满故。第六依此得如实觉。能于所缘正遍知故言佛法者。谓十力等。修谓成辨。
论。渐次成熟诸有情故。
述曰。六也。摄大乘说。由施能摄受。由戒能不害不生恼。由忍虽遭苦能受。由勤助彼所作。由定心未定者令定。由惠已定者令解脱等。
论。此如余论广说应知。
述曰。此后三因。如余摄论广说。应知。
论。又施等三至唯有此二。
述曰。七也。谓施等前三对法第十一说。是诸菩萨增上生道。后三决定胜道。增上生道中施能感大财。戒感大体。忍感眷属。持戒生善趣中得尊贵身故。能行忍者。一切有情咸归附故。决定胜道中。精进能伏烦恼。修善方便。静虑能熟有情方便。依此发通熟有情故。惠是成熟佛法方便。由有惠故佛法成熟。诸菩萨道唯有此二。若阙一种道不成故。
论。又前三种至诸烦恼故。
述曰。八也。七十八.解深密等说。二因缘故六度无增减。一饶益有情。谓前三。由施故。摄受资财饶益于彼。由戒故。不行损恼害等饶益有情。由忍故。彼为损害等堪能忍受。此三皆通有饶益故。二对治烦恼。谓后三。由精进故。虽未永伏烦恼永害随眠。而能勇猛修诸善品。彼诸烦恼不能倾动善品加行。即是此云虽未伏灭等。乃至诸善加行。由静虑故。永伏烦恼由般若故。永害随眠。即是此中永伏灭义此中若加行。若正灭。皆对治诸烦恼。对法十一亦有此解。
论。又由施等至不增不减。
述曰。第九因也。对法论说。由诸菩萨为翻住涅槃故。于生死中摄增上生。为翻住生死故。即于生死而不染污。是故前三是得增上生方便。故此论名不住涅槃。后三是不染污方便。所以论言不住生死。不染方便者。彼自释云。由勤故修对治。由定故伏烦恼。由惠故永害随眠由此不住涅槃.生死。故此六为无住处涅槃资粮。此涅槃者谓真如。此六为彼资粮。前三悲故不住涅槃。后三惠故不住生死。四十九说。三学摄故不增不减六也。前四是戒学。后二是二学。如下当知。总由如是论有九种。别义一种合十义故。前之六度无减无增。
前六既尔。后四如何。
论。后唯四者至不增减故。
述曰。此总文也。
云何助六。
论。方便善巧助施等三。
述曰。七十八.解深密等说。于前三种波罗蜜多所摄有情。以诸摄事方便善巧。而摄受之。安置善品。是故我说方便善巧为施等助。谓摄事中布施等。即此施等行相。相顺摄益于彼。故云助也。
论。愿助精进。
述曰。彼文又说。若诸菩萨于现法中烦恼多故。于修无间无有堪能。由羸劣意乐故。下界胜解故。于内心住无有堪能。乃至为未来烦恼轻微。心生正愿。如是名愿。由此愿故。烦恼微薄能修精进。故说愿助精进。
论。力助静虑。
述曰。彼经又说。若诸菩萨。亲近善士。听闻正法。如理作意为因缘故。转劣意乐成胜意乐。亦得上界胜解。名力波罗蜜多。由此力故。于内心住有所堪能。故说力度为定度助。
论。智助般若至广说应知。
述曰。彼经又说。若诸菩萨。已能闻缘。善修习故。能发静虑。如是名智。由此智故。堪能引发出世间惠。故说智为惠助令修满故者。谓后四助前六令修满。前六不为后四所助不名满故。理如上说。故此中指如解深密。中边第一说十度十障。颂云。障富贵善趣。不舍诸有情。于失德减增。令趣入解脱。障施等诸善。无尽亦无间。所作善决定。受用法成就。故十种度不增不减。
第五次第门。
论。十次第者至持净前前。
述曰。第一解。谓由前前引发后后。七十八.解深密.对法十一.摄论等说。由布施等故。引生戒.忍等。广如彼说。易故不言第二解。及由后后持净前前。对法论说。谓戒能持施。乃至惠能持定。谓由具尸罗施得清净。所以者何。由行布施摄益有情。由持戒故不为恼害。乃至如伽他说。无有静虑而不因惠。广如彼说。
论。又前前粗至次第如是。
述曰。第三解。对法论说。于诸行中施行最粗。戒细于施。故次建立。乃至一切行中惠为最细。故最后立。此三解中初一解。深密.瑜伽.摄论同。余二解唯此论有。对法同之。四十九有三解。初二同此。谓治障生起。生起即粗细故。第三异熟。如彼广解。
自下六释名者。
论。释总别名如余处说。
述曰。七十八.解深密等解总名云。何缘此等名波罗蜜多。由五缘故。一者无染着。不染着波罗蜜相违事也。二无顾恋。谓此六度诸果异熟。及报恩中心无系缚。三无罪。谓于六度无间杂法。离非方便行。四无分别。不如言辞执着自相。五正回向。谓以所行度回求大菩提。摄大乘说。于世间.二乘施等最胜。能得彼岸故。通言波罗蜜多。对法十一说。由十二最胜相应故。名波罗蜜多。一广大。不求世乐。又最上故。二长时。三劫积集故。三所为。为利生故。四无尽。回向大菩提究竟无尽故。五无间。自他平等令他速圆满施等故。六无难。随喜他施等令自行速圆满故。七大自在。由得虚空藏等定。令施等速满故。八摄受。无分别智所摄受。九发起。谓解行地中上中品忍位所行施等。十证得。初地所行施等。十一等流。余八地所行施等。十二圆满。谓十地及如来所有施等。即菩萨满。如来圆也。若阙一种非波罗蜜多。最胜所至。最胜所作。故名波罗蜜多。波罗。所至义。或所作义。蜜多。能至.能作义。彼论又说。到所知彼岸名波罗蜜多。安住佛性故。又波罗。是所知彼岸义。蜜多。是到义又解济度自他最极灾横故名波罗蜜多。合六解总名释别名者。摄大乘说。能裂悭吝.贫穷。得广大财位.福德资粮名施。乃至能除遣一切见趣诸邪恶惠。及能真实品别知法名惠。对法十一说。由大施故。离过故。离垢故。故名施波罗蜜。乃至惠亦由三因故。名惠波罗蜜。如彼广解。彼论又解。能舍施者当来贫苦。能舍受者现在热恼故名为施。乃至他所发智故。内证智故。种别智故。得寂静智故。胜德智故。名为惠。合三解别名。故今总指释总别名如余处说。余处即摄大乘等也。
论。此十修者至广说其相。
述曰。七修门者。此有五修。此指如对法。第十二说依止任持修者。复有四种。一依因修。由种姓力于度修正行。二依果修。依胜自体力于度修正行。三依愿修。由本愿力于度修正行。四依简择修。由惠力于度修正行。
二依止作意修。彼说复有四种。一依胜解修。于一切度相应教法起增上胜解。二依爱味修。于已得度多见功德起深爱味。三依随喜修。于诸世界诸有情所行度深生随喜。四依喜乐修。于自他当来胜品度中深生愿乐三依止意乐修。即六意乐。谓一无厌意乐。二广大。三欢喜。四恩德。五无染。六善好意乐。广如彼解。然与摄论六意乐名字不同。及摄三作意。一谓爱重。二随喜。三欣乐。皆如摄论第七.对法第十二抄会。
四依止方便修。对法论说。亦有三种。由无分别智观察三轮皆清净故。由此方便故。一切作意所修诸行速成满故五依止自在修。亦有三种。对法说有三。一身自在。即自性。受用二身。二行自在。即变化身。三说自在。谓能说六度等无有滞碍。谓缘求依止此故修。无性云。即为彼故修。亦名为修。然摄论说五修。名亦不同义意无别。然此同对法。摄论文略。世亲难解。无性易知。此中指同对法.摄论。故言如集论等。
第八摄门者。
论。此十摄者至互相顺故。
述曰。谓十度一一皆摄一切度。十行相资成互相顺故。此中对法等说。或真如摄。或惠摄等。然今但以十度相摄。不同彼论。如前财施唯施。无畏通五。法施通六等。是故诸论言。或唯施声说。乃至或唯智声说。是此即杂行十度故一摄余。无性云。施性中现有六波罗蜜多。金刚般若论云。檀度摄于六。资生.无畏.法。此中一二三。是名修行住。大般若第三百五十一云。佛言要由般若引施等故。由此前五波罗蜜多。摄在般若波罗蜜多。又对法十二更互决择门有三。一方便中广出其相。
论。依修前行至不待后故。
述曰。前引后度起者。前摄后。后待前方成故。后不摄前。前不待后而成故。对法十二说。此依始业地。所有戒皆是施。有施非戒。谓戒所不摄施。既以宽问狭。故顺后句答。然应因叙对法十六中一句二句三句四句顺前后句等。
论。依修后行至非持净故。
述曰。后持净前者。后摄于前。有施皆戒。有戒非施。谓施所不摄戒。以后戒持净前施等。故前不摄后。非持净于后故。即以狭问宽。顺前句答。施狭故也。
论。若依纯杂至应作四句。
述曰。谓有纯修。且如施纯修。谓有施非度。不回向施等是。有度非施即随喜他施等是。有俱不俱可知。然此依种类福。如前已说。然不约种类福。不说随喜他。故但有三句。有施非度。有亦施亦度。有非施非度。除第二句。余五度皆作四句。前有度故。施前未有度。故为三句。若杂修者有四句成。诸度相间有第二句故。此亦如对法。然彼更有少别。不能烦引。摄大乘云。此能摄一切善法。是其相故。是随顺故。是等流故。不以六度相摄。乃摄诸功德也。广如彼说。谓施摄施是相。摄信等是随顺。摄无诤是等流。
论。此实有十至缘世俗故。
述曰。第九问答合六开十门。此义可知。如前已引摄大乘说等。
论。此十果者至除异熟果。
述曰。十五果门。约实而言。有漏有四。无漏亦尔。所除有别。此义可思。此为四果。文易可知。故不繁出。
论。而有处说至或二合说。
述曰。会相违也。对法十二说。永断自治是离系。摄受自他是士用。于当来增胜生起是等流。大菩提是增上。感大财等是异熟果。即具五果。或无漏资有漏亦得异熟。有漏资无漏亦得离系。故言互相资。或有漏无漏二合说。故得五果。非有无漏体各亲能得五果也。七十八.解深密等说。果有六。大财.善趣.无怨坏。为众生主。无恼害。大枝叶。皆是异熟果中说。非不得余。摄论云。富贵.大生.大朋属。此三异熟果。广大业.尘垢薄.知五明处。后三但约增上果中说。亦不违也。菩萨地解六度中。一一度后皆言此得大菩提。此唯于增上果说。若因缘.增上缘皆是增上果。四十三末说。前各九门分别度等得如是果别。不能烦引。读者知之。
论。十与三学至一切有情。
述曰。十一三学相摄门。于中初出学名体第二五位分别。第三正以学摄度。戒学有三。初以七众戒为体。二以有为无为无漏善法为体。有漏善法非正应修。体可断故。三谓正利乐三业为性。如上应知。
论。此与二乘至如余处说。
述曰。然此三学与二乘有共不共等。摄论无性第七.世亲第八。各有四殊胜。初一差别胜。即三聚戒。二共不共胜。谓菩萨一切性罪不现行。与二乘共。相似遮罪有现行。与二乘不共等是。三广大胜。此有四种。一种种无量学处大。二无量福德大。三利生意乐大。四建立菩提大。如彼广解。四甚深胜。谓菩萨行杀生等十业。而无有罪。生无量福。速证菩提等是。然彼虽有四种殊胜。然初即此三聚戒体。今以第二共不共。第四甚深。第三广大。合为三种如余处者。即是彼文。
论。定学有四至之所行故。
述曰。文中可解。然此唯在第四静虑。诸胜定者多是彼中。由地胜故唯是无漏。既言声闻等不得。明非地前已得此四及有漏故。解此四定摄论等唯有名。唯此及佛地论有解。发智光明。通闻.思.修。如第三地除障所得。
论。此四所缘至如余处说。
述曰。摄论第八说有六差别。一所缘别。以大乘法为所缘。二种种别。即四定别。且举上首者。三对治别。谓总相缘智。即缘真如智速遣阿赖耶中粗重障故。四堪能别。谓住静虑乐随欲受生故。五引发别。能引发一切界无碍神通故。六作业别。谓能振动等。即十八变。又能引发十难行等。即自誓难行等。彼虽有六。第二差别即四定体。故除第二。唯有所缘等五。如彼广解。密语六度等.十恶业道并尔。
论。惠学有三至无分别惠。
述曰。三惠可知。如六度中合五为一。说后得等三智皆第六故。
论。此三自性至如余处说。
述曰。若自性。若所依。若因缘。若所缘。若行相。若任持。若助伴等。合一十六门解三智。除初解自性外余十五门解之。自性者。彼云。离五种相。以为无分别智性。一离无作意。熟眠醉等非彼智故。二离有寻伺地。第二定以上非故。三离想受灭寂静故。即智不成定无心等故。四如色自性便非是智。如大种故。五离于真义异计度故。计度是有分别。非无分别故。言所依者。智所依。若是心者。心是思量。说智无分别不应正理。若所依非心。能依名智亦不应理。即智所依非心是心。由所依止是心种类。心所引生故是心。非思量故非心。故彼颂言。非心而是心等。言因缘者。彼颂言。诸菩萨因缘有言闻熏习等。即以闻熏习为因缘。言所缘者彼颂言。诸菩萨所缘不可言法性。即真如是。遍计所执法皆不可言。不可言性。谓二无我所显真如。是即无分别智所缘也。即是三种无分别智所缘也。言行者。彼言行相。彼颂云。诸菩萨行相。复于所缘中是无分别智。彼于所知无相。即此智于所缘中所现无相。能.所二缘平等平等生无异相。如眼取色见青等相。非此青相与色有异故。此中且举五门。余十一门如彼论解。总是第一出体名门。
论。如是三惠至俱已舍故。
述曰。第二五位分别门。加行唯有漏。余二无漏。故诸位别。此依顿悟及三乘各自初二位说。若回心者皆通初二位。此文可解。不烦广解。
论。若自性摄至皆具相摄。
述曰。第三正相摄门。自性摄可知。余三或七非自性故。眷属理通三。三具摄十。
论。若随用摄至遍策三故。
述曰。戒摄前三者。施是戒资粮。戒是戒自性。忍是戒眷属。由忍不破戒故。余二可知。精进三学摄。遍策三学故。七十八.解深密说同此。
论。若随显摄至惠摄后五。
述曰。戒摄前四。前三如次前说。以精进守护戒故亦戒摄。余文易知。四十九说。由前四资粮.自性.眷属.守护修戒学也。由定故圆满修心学。由惠故圆满修惠学。同此也。
论。此十位者至俱唯无漏。
述曰。十二五位现种相摄门。此中所说。随其所应未必十种一一皆尔修习位中其相最显者。通有无漏能无边行故。此中约法尔种子说。通达位言有者。虽无别行义说有故。余文意可知。
论。此十因位至故未究竟。
述曰。十三分位分别门。三劫得名别。一行中修一行。一行中修一切行。一切行中修一切行别。如前已说然未入劫时。同已初入。但名波罗蜜多。已成佛竟亦同。第三劫名大波罗蜜多。解深密.七十八说。胜解行地名波罗蜜多。此中复言初无数劫。明暖等位唯在初劫又四十七八九等说胜解地。对法.摄论等说。从坚固心至极喜地。解行地摄。彼复说解行地是初劫。由多理故。四心唯初劫。对法第十一说持.任.镜.明.依中。言满已者。是满心学非第二劫。如言三劫满已修相好业。非于劫外方修相好。相好非三劫摄。数如上说。大文上来第一已十三门分别度讫。
论。此十义类至略示网要。
述曰。大文第二指不繁文义类无边者。解深密.七十八说。度清净.度最大.无染.最明盛.不可动.最清净.度无尽.度威德.度因.果.义利.度摄三性等。皆如彼经论说。不能繁述。
论。十于十地至地地修一。
述曰。大文第三十地修度门。十地经.摄论.显扬.瑜伽等皆言。初地施为增上。余度随力随分非不修习。乃至十地智为增上。余度非不修习。随力随分故地地修十问若第五地修定度者。何故三地名为发光定障三地除。成熟至五地。
论。虽十地行至十到彼岸。
述曰。大文第四以十摄诸行。六度外更无菩萨道。即由六度摄一切行等故。不以但说十度更不说余行。
论。十重障者至异生性故。
述曰。前答证得转依等中有四答。一依十地。二修十行。已如前辨。自下第三解十重障。于中有二。初明重障。后重以二障摄总明断位。明重障中有二。初牒十障者。后别解释。释中有十一障者。乘文次对释二十二愚义。乘文便故因释佛地障。初文有六。第一出体。一异生性障。世亲摄论名与此同。十地论第一云。凡夫我相障。此名不然。此障之体非唯我故。凡夫名异。如别抄说。此障体性如何等者。谓分别二障。依此种子之上立异生性故。今断能依故说所依断。即与现本识同地二障种子能生现行者上立此初障。由此凡夫离欲。仍名欲界异生。不伏见惑种故。以准知此性是染污亦可言。种在本识与识同性。即无覆性若尔何故对法第四解无记中。但有命根等是自性。不言异生性耶答由约烦恼种可名染污。约异熟种可名无覆。通二义故不名自性。命根等不然。不可为例。今勘诸文。前释为善。对法解无记。及六十六立五无记中。不言异生性是五无记等故。既依染种立故。亦唯染别小乘也问今以二障分别起种名为此性。即二乘圣应名异生。未断所知分别障故答随望自乘见道所断种上立故。若定性者名已断此性。自乘障无故。唯依烦恼种子立故。若不定者名为未断。依二障种立异生故。若不尔者。不定性者应无异生性障若尔无种性者。既无自乘圣道。说何为异生性应说但依二障分别种上立异生性。不须别说。望自乘见所断种上立故。所知未断虽曰圣者。尚名异生此何位舍答不同小乘唯修所断世第一法与见道合舍。今大乘唯见所断。见道无间道起时舍。依所断种立此性故。与种俱舍问若异生性不定性圣。未全断尽故。仍得名异生。未全得无漏。应不名圣者答异生之性通二障。不定之性已分断。可名分断异生性。二真见道名为圣。已得小分名为圣。未全断尽故不全名为圣。言不定性名异生者。非是全名。分已断故。言圣应尔分已证故。由此总应四句分别。有异生非圣。如全未得三乘圣道。有圣非异生。大乘者得见谛。有异生亦圣。如不定性圣未至十地中。有非异生非圣如入无余依涅槃界。
此即文中第一出障体性。自下第二对三乘明同异。
论。二乘见道至名得圣性。
述曰。此约异生性各望自乘障为论。断少分名小圣。全断尽名大圣。第三明障道俱不俱。谓有萨婆多等为伏难言。若异生性是修所断。见道前舍故。无漏果起。无有凡圣俱成熟失。今既见所断种上立异生性者。即无间道有惑种俱。此种未舍。异生未断。如何凡圣无俱起失。由萨婆多惑得俱故。今为此难非就大乘。
论。二真见道至必不成就。
述曰。谓无惑得与圣道俱。唯依分别二障种子立异生性。其种必不与见道俱。如何凡圣有俱成失。
问无间道起惑种不俱。过去已灭。未来未生。如何名断。
论。犹明与闇至无俱成失。
述曰。由此对法第七等。问从何而得断耶。答不从过去。已灭故。不从未来。未生故。不从现在。道不俱故。然从诸烦恼粗重而得断。为断如是如是品粗重。生如是如是品对治。若此品对治生。此品粗重灭。犹如世间明生闇灭。由此品离系故。令未来烦恼住不生法中。是名为断。故非道惑可说为俱问此言断者。为断缘缚。为断相应缚答若所知障。唯言断粗重。体非缚法故。若烦恼障从二说断。五十九说。对治道生烦恼不起得无生法。是故说名断彼相应。相应断已不复缘境。故从所缘亦说名断言粗重断。虽亦通烦恼障。然从二断唯烦恼中又所知障种障十地智。是染污性。善萨断时断彼种体。如二乘者断烦恼种。然二乘断定障等时。但断粗重令相随顺。不能断种。不同菩萨问此言断者。为总缘智能断。为别缘智能断此有何失总缘之智非自相智。如何共相比量之智能断惑耶。若别相智能断。即违对法.五十九等文。对法七等说。问何等作意能断耶。答总缘作意观一切法皆无我性能断烦恼。师子觉云。总缘作意者。合缘一切法共相行作意答如佛地第六说。云何佛能知共相。共相既依比量而立。岂佛知共相是比量耶。彼有三说。有义二量是散心位依二相立。不说定心。若在定心缘一切相皆现量摄。由此总缘智亦现量摄断惑无失。即由定照共相自体故。说定心为现量也。第二说有义。定心唯缘自相。然由共相方便所引。缘诸共相所显理者。就方便说名知共相。不如是者名知自相。由此道理。或说真如名空无我诸法共相。或说真如二空所显非是共相。由此义故。对法等说缘共相智能断惑者依方便说。实自相观方能断之。第三说如实义者。彼因明论立自共相。与此少异。彼说一切法上实义皆名自相。以诸法上自相共相。各附已体不共他故。若分别心立一种类能诠所诠。通在诸法如缕贯华名为共相。此要散心分别假立是比量境。一切定心离此分别皆名现量。虽缘诸法苦.无常等。亦一一法各别有故名为自相。真如虽是共相所显。以是诸法自实性故。自有相故。亦非共相。不可以其与一切法不一不异即名共相。自相亦与一切共相不一异故。是故彼论与此不同。由此义故。对法等说缘共相智能断惑者。依分别心于一种类真如之上通在诸法说名共相。或真如体诸法皆有义名共相。缘此之智名共相智。论实真如法实性故非是共相。据实而言。即别相智能断惑也。共相假立已如前辨。
论。无间道时至解脱道为。
述曰。第四释二道别。解脱道所治与小乘不同。小乘难曰。我无间道犹有惑得。可起解脱道与得相违。今汝无间道已无惑种。何用复起解脱道为。用之何作。
论。断惑证灭期心别故。
述曰。下论主答。由前加行期心别故。谓无间道能断惑。解脱道能证灭。虽无间道已无惑种。证彼无为。有此用别起解脱道。此一解也。
论。为舍彼品粗重性故。
述曰。下第二解。粗重性者。即二障种无堪任性。
论。无间道时至择灭无为。
述曰。无间道俱虽无惑种。而未舍彼无堪任性。为舍此故起解脱道。解脱道起非唯为此。及证此品择灭无为。即无堪任与无间道俱灭。证无为得与解脱道俱生故。解脱道虽不违惑得。而亦有用。此后意说。种生现虽同时。菩萨金刚心由有粗重性故不名为佛。明此位第八识犹有漏为粗重所依。不然如何不名为佛。前解但为证无为者。金刚心中第八已无漏。未圆明故不名为佛。后解为胜。依此二解。并前第八识舍位合解有三。加此一说云。金刚道生有漏皆舍。种生现同时故。此中粗重言非谓种子。由种子等令所依无堪任性。此名粗重虽前已说。至下当知问此义可然。彼十地中地地。断烦恼障粗重既不断种子。起无间道时。复不断粗重。无间道起何所断耶。若无间道中。有断烦恼种用。于解脱道位。可说除粗重。无间道中既无所断。如何说粗重解脱道治耶答修道十地中断烦恼粗重者。非离所知障外别起无间道等治。然烦恼粗重障。无始以来与所知障俱。所知障为本。由无间道本障断故。其未烦恼障粗重。与所知障粗重。解脱道中舍。故无此过。由此烦恼粗重非能受生。但障于地。所以与所知障俱断而不留之。故无斯咎如身见等。至下当知问若尔如二乘者唯断定障不断种子。无间道生位无粗重。何用复起解脱道为答无间断粗重。解脱道中得自在故问既断粗重得无为不答大般若经第三百六十卷说善现问言。若无为法无差别者。佛何故说习气相续。如来永无。二乘犹有。世尊答言。习气相续实非烦恼。二乘身中不能引无义。菩萨身中能引无义。如来永无。即由此文。显断习气不得无为。不尔无为应有差别。亦显所知障断不得无为。若所知障断得无为。便显三乘亦得无为而有差别。
第五以此障即二十二愚。
论。虽见道中至是根本故。
述曰。显异生障摄法不尽。以是根本不说业等。等者等取恶趣非业及非异熟。及等余增上果等法。及人天趣中分别所起业。及果故。直言恶趣摄不尽故。能起之中但说烦恼。以所知障与之俱故总名烦恼。
论。由斯初地至诸业果等。
述曰。解深密.七十八等说断于二愚。如文可解诸业果等者。如次前等字。等取善趣之中分别所起别报业。及果等。直言恶趣。摄不尽故。经中既言恶趣杂染者。杂染之言通善趣分别杂染故。前说无记若断缘缚修道所断。今言彼果是不生断。如缘起中说故。
为此第二解。何故业果亦名为愚。
论。应知愚品至后准此释。
述曰。诸业果等虽体非愚。业是愚所起。果是愚所感。愚之品故。亦名为愚。后诸地言愚准于此解。如第二地业趣愚。非体是愚故。又初执着我法障中。亦有贪见等体非是愚。亦愚之品故。下准此知。然分别障中虽有所知障。非能发业感于生死。非缚法故。今此第一所发业果。并言趣者。毁訾言也。如说半择迦名人中恶趣。
论。或彼唯说至俱起二愚。
述曰。谓第一言执着。明是利障品俱起愚。第二言恶趣杂染。非必业果。但是钝障品俱起愚。毁责名趣。此中不别言余烦恼。余烦恼但是利钝障品。俱起之愚即唯无明。此师意说。唯取无明与见非见俱名为利钝。说十地中断十无明故。不取余烦恼等也。
论。彼粗重言至无堪任性。
述曰。彼言粗重。粗重者何。显即是彼二愚之种。前二是现行。粗重是种故问现行久已灭。如何言断答五十九说。诸烦恼断略有二种。一诸缠断。二随眠断。故二现行亦说断也问彼何不是伏现行言断也答不然。彼卷次文解二断言。诸缠断者。谓贪嗔断。乃至疑断五见。断见苦所断断。乃至无色界所系断。断离系是随眠断。非伏惑时亦伏见道诸惑。故知二愚是现行。粗重是种子。又解。随汝意前二是种。粗重非种。今此乃是二品所起无堪任性。如苦根等说其断位。
论。如入二定至例此应释。
述曰。瑜伽论第十一说。第二定断苦根。苦根种子初定已断。今者断彼苦根粗重。说第二禅断彼苦根故。后诸地粗重准此为二解。
第六以障即无明为同为异。
论。虽初地所断至十障品愚。
述曰。此中意说。初地实断二障。今说异生性障。唯取所知障不取烦恼。以世亲摄论第七卷。说十种无明望二乘者非染污故。若取烦恼即十无明通染污故。以无明即是十障品之愚.愚即无明故。
何意不说初地无明许是染污通二障种。
论。二乘亦能至非此所说。
述曰。二乘者亦能断烦恼障。断烦恼障是共故。非此所说。彼二乘不能断所知障。所知障是不共。所以初地无明。但说不染故。世亲摄论云。又所治障有其十故立十地别。
论。又十无明至修所断说。
述曰。说为不染者。即摄论本云。法界中有十不染污无明者。唯依十地修所断说。即不说异生性是见断故。何以知者。对法十四云。已得现观。于彼修道位中。唯修所知障对治道等者。故不说见道所断为十无明数。以说不染故。若异生性即便染污。由此故知。其异生性非不染污。世亲又云。为治十无明立十地别。离十障外说十无明。故十无明非即十障。彼自有二复次解十无明故。然无性但有一解。亦不别说。
问十地修道亦伏烦恼。断彼烦恼障粗重。如言二障三处过。是何故不说耶。
论。虽此位中至故此不说。
述曰。十地修道位中。亦伏烦恼断彼粗重。而非正意。所以者何。不断随眠故此不说。摄论本及世亲等说。十地菩萨留烦恼障助愿受生故非正意。意趣于智断所知障。故断随眠。不断烦恼之随眠也。
问若尔何故初地。但说异生性障。不说更断修道障也。
论。理实初地至准此应知。
述曰。论主答。虽实初地出见道已。修道位中亦断俱生所知一分。今十障中从初说故不说修障。初地既从初说。后九地中所说九障准此应知皆从初说。
何以得知初地等入地心出见道等已更断余惑。
论。住满地中至道应无别。
述曰。今以理答。住.满地中时既淹久。谓二僧祇。理更应断。若不更断尔者。地三时道既无三品。应无别故。
论。故说菩萨至方顿断故。
述曰。引对法十四文为证。若住.满地心更不断惑。如何论说十地修道。即初地中唯断见惑。更不断修惑。地有九故。又摄论第十说。烦恼伏不灭。如毒.咒所害。留惑至惑尽。证佛一切智。世亲云。以留烦恼随眠故。不如二乘速趣圆寂。故留烦恼助愿受生等。谓诸菩萨由大悲力。意趣一切智故。意趣所知障对治道。不取烦恼对治道。拟于生死助悲愿受生故。名留烦恼也。不尔如来大悲最极。应留烦恼随类化生。由此故知。意不趣断故名为留。将成佛时方顿断尽。此等对法十四文也。
论。二邪行障至误犯三业。
述曰。十地云。邪行于众生身等障。世亲摄论云。于诸有情身等邪行障。义意大同。所知障者简烦恼障。俱生之言简分别起。一分之说简余修断诸所知障。下准此解误犯三业名愚者。愚品故。解如前问前二种生死中。言所知障不能发业。何故此中言俱生一分所发三业是业趣愚佛地论第七。亦言若所发业所得果皆所知障体答若发业招生死。所知障即不能。非缚法故。前二生死由此说不发。若障智三业不招恶果。此亦能发。此文所明但是等流.增上业果问法执既通不善。何故非缚答不由不善性即是缚。如心王等性即非缚。法执但由烦恼俱故令成不善。非性是缚既尔何故不感异熟今实义者。虽不善心俱仍名无记。菩萨.二乘所望各别。即通有覆.无覆无记故。不能招异熟果等。故无前难。
论。彼障二地至误犯三业。
述曰。此业能障第二地净尸罗故。名趣毁责为名。如人恶趣。不可言能取趣名趣。不取恶果故粗重如前。故不别解。余论中言身等者。即是三业。此言邪行已摄尽故。
论。或唯起业不了业愚。
述曰。第二解。初是起业之愚。后是不了业之愚非所发业。此亦非必能发业也。境用别故。
论。三闇钝障至修法忘失。
述曰。十地云。闇相于闻.思.修等诸法忘障。世亲摄论云。二迟钝性于闻.思.修而有忘失。
论。彼障三地至便能永断。
述曰。胜定者。谓等持.等至。随诸禅.无色无漏定总持者。四十五及佛地等说。即以念惠为体。彼四十五说。有四陀罗尼。法.义.咒.能得菩萨忍。今即初二摄。即是闻持陀罗尼。及定等所发三惠。定亲发修惠。总持亲发闻思。故合为文及彼所发殊胜三惠。三惠以惠为体。言修惠因修而得此惠。故言修惠。从因为名。非修即惠。修是定故。
论。由斯三地至及修惠者。
述曰。欲贪愚障胜定及修惠者。即由于五欲起贪多住散乱。障于定及修惠。修惠与定相近故唯说障非不亦障思惠等。
问欲贪者烦恼名。何故所知障中名欲贪。
论。彼昔多与至依彼转故。
述曰。彼所知障。此第三愚多与烦恼中欲贪俱故名欲贪愚。非所知障体名为欲贪。彼障定.及修惠所知障永断。说欲贪随伏。所知为本断故。烦恼是末便伏。此烦恼无始来依所知障转故。
论。二圆满闻持至闻思惠者。
述曰。以闻思与闻持相近故偏说之。非不障修惠。然从胜障故别分二。非一障体义说二障。此以上三地愚。七十八等并不同。
论。四微细烦恼现行障至说名微细。
述曰。十地云解法慢障。译家名别。即我见慢等是。世亲摄论云微细烦恼现行。俱生身见等摄。此最下品故。不作意缘故。远随现行故应知是微细。义意大同此中言第六识俱身见。简第七识俱。等者等取我所边见。及我慢.我爱。与见俱者皆是此品。及等取彼定爱法爱。至下当知如何此名微细解云。最下品故。谓第六识亦有分别身见等法。彼为粗猛名上品。第六识中独头贪等名中品。通不善性故。此望于彼二。最下品故。行相最细唯无记故。又不作意缘故名下品。即是任运生故名下品。非如见断强思等方生故。又远随现行故。即无始来随逐于身。不舍于身名下品。非如分别起者。逢善友等便舍于彼故。此名下品。由此三义故说名微细。余论准此释。
论。彼障四地至便能永断。
述曰。此等障菩提分法故四地断问如何身见等障菩提分答由有身见等俱爱迷执身故。不得观身为不净。观法为无我等故。障菩提分即通障也。中边第一有菩提分障。
问既是所知障何故立烦恼名。
论。彼昔多与至亦永不行。
述曰。亦显以上所知障立烦恼名。虽有别头生者。皆多分与烦恼同一体而俱起故。立烦恼之名。由所知障断故。烦恼之末亦永不行。从烦恼名故说为断问何故初二三地不断我见等耶答非障法故。
论。初二三地至二身见等。
述曰。初地行施二地行戒。三地行修。相同世间。世间有情多作此三福业事故。未能修证菩提分法。今四地修得菩提分法。方名出世。故能永害二身见等。二身见者。谓初见道已离第六识中分别身见。今此后离第六识中俱生身见。尽处总说名二身见。非今离二。如第四定言灭苦乐。又正断所知障身见等。并永不起烦恼障中身见等。故说二身见名永害。非烦恼身见亦起对治。
论。宁知此与第六识俱。
述曰。问也。
论。第七识俱至为依持故。
述曰。第七识俱身见等法。与无漏道性相违故。七地以前犹有有漏道故。未全伏灭。八地以去无漏相续方永不行。七地以来得现起者。与贪.嗔等余烦恼等为依持故。若此是彼第七识俱。七地以前已许灭者。即贪.嗔等已前应灭无依持故。如八.九.十地。
论。此粗彼细至第六相应。
述曰。又此第六识俱者粗。彼第七识俱者细故。伏有前后。粗者前伏。细者后伏。故此但是第六相应。解深密.七十八等说。世尊此诸地烦恼随眠有几。善男子有三。一者害伴。谓前五地。诸不俱生现行烦恼。是俱生烦恼现行助伴。彼于尔时永不复有。说名害伴随眠。二者羸劣。谓第六.第七地微细现行。若修所伏不现行故。三者微细。谓于第八地已上。从此已去一切烦恼不复现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故知所伏第六非七。问因论生论。如何害伴。如断障章已广解讫。
论。身见等言至特违彼故。
述曰。身见等言。非唯贪.痴.慢。及余俱行随烦恼。亦摄无始定.法二爱。定.法二爱特违菩提分法者。以菩提分法得无漏定。及胜无漏教法。及别别法故。前地照了大乘法教仍生爱着。此地教法及念惠等方名为得。今既于定于教法及念惠等起爱。于彼不得自在故。障菩提分故。名特违也。前地迟钝障障定忘所闻思等法。此定但障菩提分。故差别也。
论。由斯四地至亦永不行。
述曰。准前应释。余文易了。无劳重解。
论。五于下乘般至乐涅槃者。
述曰。十地云。身得我慢障。世亲摄论与此名同。前地依觉分观。观身受等及无漏道等。由所知障令善心等故有欣厌。此地真如名无差别。故缘彼道名无差别。生死涅槃既无差别。何得有厌复有欣耶。余文可解。
论。六粗相现行障至便能永断。
述曰。十地云。微烦恼习障。世亲摄论云粗相现行。十地望前五地等说为细。世亲及此论。望后七地说为粗相。亦不相违。由前地观四谛故有二染二净。故障六地无染净道。此地真如名无染净。故缘彼道名无染净。其缘起相望四谛为细。望后障故说此为粗。
论。由斯六地至执有净者。
述曰。缘苦集行流转相为障。执有染是相多现行。即障缘起还灭观。缘灭道净相为障。
论。取净相故至住无相观。
述曰。由取无漏净相故相观多行。未能多时住无相观。即后得智作有相净观也。虽作无相少时能故。解深密云现前观察行流转愚。言现前者。观现前有漏法染也。
论。七细相现行障至便能永断。
述曰。十地云细相习障。世亲同此。由前六地作缘起观。流转还灭尚有生灭微细相故。故名为障。此地真如名种种无别真如。故此道名妙无相道。此细相为障。
论。由斯七地至细灭相故。
述曰。细相现行。执有生者。以行流转以生为首。实皆有灭。于有漏有生且举一生。非不执灭。即执流转相也纯作意求无相愚。即执有灭。即执还灭相也。
论。纯于无相至起有胜行。
述曰。前地尚取还灭细灭相故。纯于无相作意勤求。未能空中起有胜行。今此地中既除此障。能于无相不专勤求。乃于空中起有胜行。所言空者。无相空理。于空中作有行。即真观中起于有观。冥真俗二境。合本后二智。少用功力即能得故。不同五地。十地第九经云。七地以十种方便智发起殊胜行入。彼论解云。无障碍智现在前时。于无作行中生乐心等。无作行者。即空行也。今言非安立行是。
论。八无相中至不任运起。
述曰。文中有四。一出体。二辨相。三即愚。四显有。此初也。十地云。于无相有行障。世亲摄论云。于无相作行。义意大同。余文易了。
论。前之五地至而有加行。
述曰。二辨相也。前之五地观心犹劣。无相观少。第六地中。犹观染净平等如故多住无相。第七地中断微细生灭相故。无相恒续而有加行。与八地等别。
论。由无相中至得二自在。
述曰。未能任运入无相观者。不自在故。未能任运现相及土。明此地已前亦现相土。未名自在。未能任运现故言现相者。即是随欲现何相者即能现之。如现金银等相珠宝等相。皆能现故。此即宽遍。便于相中别建立土自在土自在者。随欲现于大小土等。现金银等色。即能现故。土即狭也。土是假别能依。相是实别所依。相中别分立故。
论。由斯八地至相一分故。
述曰。三即愚也。其文易了。故不解之。
论。八地以上至不违彼故。
述曰。四显有。此地以去一切烦恼虽不现行。微所知障犹可现起。此是第七识。以生空无分别智。及果即是灭尽定等。生空后得智。皆可现行。法执末那不违彼故问若等流后得智法执犹起。八地以上无漏相续。无有一时非此等流。如何可说二观等流别也答由无分别智生法二观近远势用所引故得别也。如前已解。
论。九利他中不欲行障至便能永断。
述曰。此文有四。一出体二所障。三即愚。四总结。即初二也。十地云。不能善利益众生障。世亲云。于饶益有情不作行。义意亦同前八地中得无相乐。耽着寂灭不肯进修。诸佛七劝方能进趣。故唯自利九地之障。四无碍解利他法故。
论。由斯九地至一切音声故。
述曰。三即愚也。于中有二。初总。后别。别中初标。后释。解深密.七十八云。一者于无量所说法。即是此中义无碍解。无量法句文字。即是此中法无碍解。彼言法者是名身也。句者句身。文字是字身。此论正之言名句字。彼文少隐。后后惠辩等可解。即陀罗尼言贯通三无碍解。随于一能诠名句文中。现一切能诠名等。是法无碍解。于一方音声中。现一切方音声。是词无碍解。或极少于一方一名等中。现一切方诸法上名。于一方一念声中。现诸方一切音声。是二无碍解境差别故。前是假名等摄故。后者是实体即声故。
论。二辨才自在愚至巧为说故。
述曰。辩无碍解。能为巧便说甚深法。即是七辩。迅辨.应辨.捷辩.无疏谬辩.无断尽辩.凡所演说丰义味辩.一切世间最胜妙辩。高下清浊小大等是。
论。愚能障此至第九障摄。
述曰。四总结也。其文易了。此四体性诸门。如对法第十四抄。及别抄说。
论。十于诸法至所起事业。
述曰。文有三。一出体。二所障。三即愚。此初二也。余论名同大法者。是真如。缘如之智譬于大云故名大法智云及所含藏者。即陀罗尼门.三摩地门诸功德等。大法智云含众德水充满法身故所含藏。即诸功德所起事业。谓智所起诸大神通。
论。入十地时至及所含藏者。
述曰。下即愚也。其文易了。准上配取微细秘密者。所障微细。亦秘密故。十地第十一.十二.菩萨地四十八等。说校量前地后地功德多少。然十障诸论不同略对明讫。
论。此地于法至入如来地。
述曰。第十一段有四。一标。二显。三即。四证。此初二也。然第十地犹有障在不名为佛。解深密等说。此第十地虽于诸法得自在。即于业自在义。陀罗尼门.三摩地门自在义。总名于法得自在。总持及定并业皆名为法。由总持等名法持故。
论。由斯佛地至烦恼障种。
述曰。三即愚。其文易解无劳重释。此但言种。亦有粗重。
论。故集论说至大菩提故。
述曰。四引证。此义易了。集论第十四末。说顿断等言。广如解深密.七十八等说。菩萨地.十地等一一对诸地。明功德智惠不同。今不能繁述。十地第十一说。第九地菩萨。用法无碍智知诸法自相。以义无碍智知诸法差别相。以辞无碍智知不坏说诸法。以乐说无碍智知诸法次第不断说也又解。第一知法无体性。第二知法生灭相。第三知法假名。而不断假名法说。第四知随假名不坏无边法说又解一知法差别。二知义差别。三随言音而为说法。第四随所乐解而为说之。彼有多复次说。不能繁引。应勘瑜伽六十六卷修义不同于此中会。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十(本)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十(末)
沙门基撰
解十障中。上来第一已依解深密等释十一地障。会十障讫。自下第二以十一障即彼二障。文势有三。一总明现种伏断位次。二明断顿渐。三释四道差别。
论。此十一障二障所摄。
述曰。断位次中。初总即二障后别解释。此即初也。体性宽狭更无别异。十地所断虽但所知。俱品不行即通二障。
论。烦恼障中至地前已伏。
述曰。下文有二。初明二障伏断位次。后释妨难初中先明烦恼障。以体性粗三乘共断易可见故。分别种子不论二乘。说菩萨者于极喜地见道初断。以见道位体性稍宽。乃至相见道后得智起位久时犹名见道。今简于相唯真见道。真见道中唯取无间惑灭智生。故说初断。非相见道亦能断故。然此分别烦恼现行。瑜伽五十八等。说世间道唯伏俱生若爱.若恚.邻近憍慢。不言能伏分别烦恼。此据异生.二乘性等说。若直往菩萨彼障现起地前已伏。故前卷云唯能伏除分别二取。此在加行位。若资粮位此粗现行亦能伏灭。二细现行即未能伏。至加行位分别细者亦皆能伏。由此菩萨正愿.胜解世间道力。邪见.疑等伏而不行。非以六行。有所欣厌菩萨不为。非此菩萨无此能也。缘起经说。内法异生若放逸者无不共无明故。邪见等未必皆起。即资粮位已不现行唯分别贪等二位不起。故论总言地前已伏问华严经解十住第四心。云真佛子是中永离三界烦恼如前卷解。
论。修所断种至毕竟不行。
述曰。修所断种后皆顿断。此约种子。不言粗重。粗重者十地中亦断故。伏俱生现起地前亦能。理无疑故。璎珞经说三贤菩萨唯伏不断。正与此同。前卷中云俱生现起未全伏除也言暂起者。谓十地中前四。犹起我见等故。七地已前尚起贪.嗔等故问其在地前所未伏者相貌可知。其已伏者与此何别答道力犹微不能伏尽。为烦恼制少分自行。即我贪等有失念起。故说地前已能少伏。非有别相地前伏之。入地已去能顿伏尽。如阿罗汉。有不怖者故起烦恼。怖者不然。此中所说见所断者唯顿悟人。修所断者通渐有学。渐无学者二种俱无八地已去亦不故起。任运不行道力胜故。此是对法第十四文。如前第三卷引解。
论。所知障中至地前已伏。
述曰。如前卷解。菩萨加行唯欣于智。见道已前唯伏法执。其烦恼障随此而伏。然由所知加行伏故说烦恼伏。非前加行故伏烦恼。十地之中与烦恼俱所知障品多分亦尔。非此俱者地地可起。
论。修所断种至方永伏尽。
述曰。此中断伏时节等解。如烦恼说。由于地地能为障故。故十地中渐次能断。乃至十地方永伏尽。由前道力折伏后地所知障现。令其不行名之为伏。
此犹末了。八地以去第六.七识何者犹行。
论。八地以上至能违彼故。
述曰。六识俱者八地不行。以二空无漏无分别智心。及此果灭定后得智等。相续不断能违第六识二执故不行。
论。第七俱者至起位方伏。
述曰。第七识者八地犹行。以法空智及果方违法执第七。生空智及果行相并粗不相违故。
论。前五转识至障不现起。
述曰。于十地中。前五转识设未转依得无漏智。以第六识胜无漏道胜势力故而伏于彼。治彼二障不令现起。此五识俱若所知障。地地分断。能障地故。第七识俱金刚方断。于十地中有伏.有起。五识俱者设是后地所能断者。于前地中亦能伏之。现行粗于种子违于道故又八地以去。五识俱者虽不得对治。由第六俱无漏伏故令不现起。七地以前犹能现起第六识者准此应知亦地地断亦能伏故。
问俱生烦恼十地不除。何故四十八说二障三住中断。
论。虽于修道至三住断义。
述曰。下释妨难有二。此初也。如彼论说。于极喜住一切恶趣诸烦恼品所有粗重皆悉永断。一切上中烦恼品皆不现行。于无加行无功用无相住中。一切能障无生法忍。诸烦恼品所有粗重皆悉永断。一切烦恼皆不现前。于最上成满菩萨住中。当知一切烦恼习气.随眠障碍皆悉永断入如来住。此中意说。金刚心位亦是成满菩萨住摄故。所知障粗重有三。一在皮。极喜住皆永断。二在肤。无加行无功用无相住皆永断。三在肉。如来住中皆悉永断。得一切障极清净智。此中意说已断处故。广如彼说故此论云由斯故说。即四十八说也。
若烦恼粗重非彼种子。即非唯三住。及所知障地地能断。何故但说三住断也。
论。虽诸住中至是故偏说。
述曰。第二释妨。三劫分齐成满位故。无漏观心初起.无间.圆满别故。现起三障多分.少分.全分无故。一切烦恼分别.俱生。永害.不行.毕竟离故。无生法忍少净.多净.极净别故。初舍异生.分段.变易有差别故。于无漏心未得.有相.无相满故。
论。断二障种渐顿云何。
述曰。自下第二断二障种渐顿云何。问也。虽已说断但言菩萨未辨二乘。未明顿.渐故为此问。
论。第七识俱至无粗细故。
述曰。所障有异断亦有殊。此中障种无粗细者八十一品。亦与非想第九一类品摄。如断善邪见非无九品故成能熏又解所障既同断无前后名无粗细。非九地所摄总是一品。如前第七识中已广解讫。又唯缘内境自地之境。境无粗细无多品类故名一品非三界中总无粗细。
论。余六识俱至三界顿断。
述曰。见道断名顿者。此是正义。又虽三心。九地总合以为二品。不同修道九品别断。名之为顿。五十九等有此诚说。此于见道断六识者。显此五识有分别障。此之顿.渐如前卷解修断有二。然此文中无先伏修后入见时一品断者。明于见后方起修故。不说超得第二.三果二乘别者。唯对法第十三有此文。广如彼抄。略解释者。此中初以九地渐断。是渐次得果者。得一来果必依未至。其不还亦尔。然必起无漏道方始得果有入静虑.无色起对治道亦有何失此亦不然。五十三说不还者唯五地于欲界有断对治。不说无色有。又此唯超越。非次第者第二三界九地合为九品断者。唯有利根诸预流非余果。余果不能起胜作业。缺烦恼故。指端经.及分别经中说。初果由加行心。能以三界九品同为一品合为九品断准超越不还许依五地。此亦依三无色。斯有何过然加行心是色界。总缘三界故无间道可起无色上地。如不还于五地有欲界断对治故。此亦应尔。应说此义理不违也。但非以下道能断上惑。由意乐力别故应作四句。不尔但以五地得第三果。无色于下无断对治故。尚不许九无间道入根本定得次第第三果。况预流者得四静虑.及三无色证超果也。于修道中未得下断惑道。不能起上断惑道故。游观可尔。今依集论第十三说。顿出离者入谛现观已。依未至定发出世间道。顿断三界一切烦恼。品品别断唯立二果。故依四静虑.三无色。不得超二果及次第得第二三果。又取前解彼文说多分不能得根本定等。非必一切皆悉不得。不说唯依未至地故。不尔受变易生起无漏者。岂不许得上静虑耶。故依上根本四静虑亦得。此以下道能断上惑由意乐别故。余文可解。
论。所知障种至有众多故。
述曰。所以六识俱所知障。诸地渐断不同者。以通缘内外境.内身.外身皆能起故。又彼境中各通粗细。非如第七识唯缘内故。前之六识通粗细境。第七唯细境。三界行相唯一类等。所以金刚心断。六识中者行相有九品故。品类差别有众多故。所以诸地分分别断。五识由六引。所以通二障。如前二障中说。
论。二乘根钝至或总或别。
述曰。自下第三辨三乘四道同异。二乘加行.胜进可有别别起九品为九品加行.及胜进者。或但一加行.及但一胜进。故加行.胜进二道总.别不决定也。此依容预胜进道说。不尔便违对法九说。其无间.解脱必各别起。如起无间道断一品已。即起第二念解脱。此第二念解脱。不得望第二品为无间道。其第二品要别起无间.解脱。以根钝故乃至九品亦尔。次第.超越并然。由有九品渐能断者故。加行.胜进各别别起。若一观中随断几品。即总一加行.后一胜进。故加行.胜进或总.或别易故。若九品渐断出观。若不出观断九品者。无间.解脱必各别起难故。此说修道。非见道中有如是事。以其根钝即证无为时。不容断惑故。设先世道伏后入见时。亦总一品与见同断不为别道。
论。菩萨利根至皆容具有。
述曰。若菩萨利根。如初品无间至第二念。即为解脱。此初品无间望第二念。即为加行。此解脱道望自第二品。即为无间。望初为解脱。望后为加行。至第三无间道望第一为胜进。与第二品为解脱。自品为无间。与第四为加行。第二无间望前即非胜进。但是解脱。此是菩萨十地位中断所知障时分品类排次断法若别别断一一别起。由能印证.及能断惑.复能容豫.复能欣求故具四道。不尔便无四义具足。对法第九说。胜进道者谓为断余品所有加行.无间.解脱道名胜进道。望此品是胜进故。即是别别望前有也。又云。或弃舍断烦恼加行思惟诸法等。即是别起胜进行相。即二乘也。或总通三乘。今此既论二乘胜进或别.或总。不遮后品所有诸道是前胜进故。其加行不尔。为趣求故。前所有无间解脱非后加行。又今此约别起行相故言总.别。若望此品后道名胜进者此中不说。若不尔即无不起胜进.及总胜进者故。广如彼论及彼抄解。此四道通三乘。二乘有学及无学。通有漏及无漏。遮加行智通无漏。不遮加行道故。菩萨金刚心亦有加行道。任运加行非加行智。佛唯有解脱道。是前胜进道自望无胜进。胜进有者佛应有胜劣。有漏摄四道通上二界十地皆有。欲界唯有加行.胜进。无漏四道除有顶皆通四道。彼处唯有胜进。解脱道类名解脱亦有。非次无间后之解脱。亦不见许有加行道。中间稍胜有无间等无失。有顶闇昧加行等不成。对法第十四说。于诸现观位证得后后胜品道时。舍前所得下劣品道。如证此果所摄道时。即舍此向所摄道。以不复现前故。如菩萨虽不言向.果亦得胜。舍劣劣不现前。如得果故。今约此文。即转齐义三品种子各各别有。不用下品以为中上品也。若约转灭义一种子转为中上者。即下成中下不复起名舍劣也。
论。十真如者至而不在故。
述曰。解能证得有四。上来已明三讫自下第四明所证如。于中有四。一总牒如。二别解。三释难。四废立此中真如约诠辨体。若不尔者。且如初如非先不遍今者方遍。亦非真如可说遍故。若不约诠说遍何法遍行如者。摄论第七十地中说。世亲菩萨解云。谓此法界遍一切行。以无少法非无我故。无性云。此即法空。无有少法而非空故。彼约诠说一无我.一空理皆不足。体.用别故。今此所论二空如。是总包彼也。无有一法非二空故。新中边第一云。由通达此证得自他平等法性。旧论通云证得一分。犹有后地不名全得故因论生论。何名二空之所对治二行相别答执法有体。执法有用。二所治别也。有主宰.任持行相别故。故能治道亦有别也。
论。二最胜真如至最为胜故。
述曰。由离犯戒证此真如德庄严故。世亲等云。一切法中最为殊胜今出胜因谓具无边德。新中边云。由通达此作是思惟。是故我今于同出离一切行相应遍修治。是为勤修相应出离。旧论难解故不引之。下引别处。同处不说。
论。三胜流真如至极为胜故。
述曰。由得三惠照大乘法。观此法教根本真如名胜流如。无性云。由所流教胜故舍身命求此善说。新中边云。设有火坑等三千界。为求此法投身而取。不以为难。意同无性。
论。四无摄受真如至所依取故。
述曰。世亲云。于此中无计我所。无摄我所。如北洲人无有系属无性云。谓契经等法爱断故不计我所。观此非自他摄。新中边云。由通达此乃至法爱亦皆断灭。又解今此中说。彼皆不尽理。应说此如无系属。非我执.我慢.我爱.无明.边见.我所见等所依取故。但言我所即性狭故。由缘法爱无故。我见等不依如取之。谓此真如但为境故名为我所。余论说之。此中但说我境聚故。如不离彼法。我执起时亦取如故。今不于彼起我等执。但言我见即不摄所。但言我所即不摄见。今言我执通见及所。上准此释。
论。五类无别真如至类有异故。
述曰。由生死涅槃二皆平等故无差别。摄论云相续无别如。世亲云。谓于此中体无有异。非如眼等随诸有情相续差别各各有异。即如不同身各各有异。相续即身故。故如自他无别。无性云。非如色等相续差别。或与世亲同或与此论同亦得。谓唯一物。非如眼等有别类故。中边云。此名相续无差别义。由通达此得十意乐平等净心。
论。六无染净真如至后方净故。
述曰。世亲等同。旧中边云因第六地十二缘生因处观。于四谛染净因果。无有一法可染可净。新中边云。由通达此知缘起法无染无净。非谓如也。由真如故法无染净。名真如为无染净。此论等谈如体。中边因如体谈法。非相违也。
论。七法无别真如至而无异故。
述曰。由离生灭细相现行故。虽多教安立真如无别。世亲同。谓教安立为胜义法界善不善等。此无别也。新中边云。由通达此知法无相。不行契经等种种法相中。此依教谈如无异。彼依如谈教无异。绮互一边亦不违也。由达此如即空方便智。发起有中殊胜行。
论。八不增减真如至俱自在故。
述曰。无性云。谓法外无用所以不增。诸法不坏所以不减。此即离遍计所执增.余二性减解。又一解与世亲同。云染法减时而无有减。净法增时而无有增。即断染不减。得净不增。今此复别。离增减执故。新中边云。由通达此证得无生法忍。于诸清净杂染品中。不见一法有减增故。即依如说法无增减也。二自在依。如前已解。如文可解。然无性云。前诸地中虽亦得此无差别住。然作功用后乃得成。于此地中能无功用。随用即成故名自在。新中边云。有四自在。一名无分别自在。二净土自在。三智自在。四业自在。第八地中唯达。初二名无增减差别如故。其相自在名无分别。如彼疏解。
论。九智自在至得自在故。
述曰。中边云。由智自在圆满证得无碍解故。余论解同问此地已得智自在者何故十度十地修智答无性云。谓此地中得无碍辨所依止故。分得智波罗蜜多。于一切法不随其言。善能了知诸意趣义。如实成就一切有情受胜法乐。非谓全得智波罗蜜。
论。十业自在等所依真如至皆自在故。
述曰。业即神通。及陀罗尼.三摩地三种自在。业即身等三业。中边云。随欲化作种种利乐有情事故。总持中有文.义二持。持一切法文.义。等至能持.能断。随所欲虚空藏等而能现前。此无性解。余义同此。
论。虽真如性至假立十种。
述曰。此即第三释其妨难。真如一味何容分十。真如实无别。随其所证.所生.能证胜德假立十种。
论。虽初地中至后后建立。
述曰。第四废立。初地中于十真如非不皆达。未圆满故后后建立。故立十种。行.位有十故。圆满真如名。乃至如来十皆能了。如中边释且广分别。
就解本颂中。初略。后广。就广中有二。一明证得因。二明所证得。上来虽有四段不同。谓十地.十胜行.十障.十真如讫。总是第一明证得因。自下第二明所证果。于中有二。初牒前生下以发论端。第二正解所证得果。
论。如是菩萨至便能证得。
述曰。是初牒前。起下所证二转依果二转依者。菩提.涅槃。
就正明所证中有二。初约位辨证。二正明转依。初中有三。初总举。次别解。后料简。
论。转依位别略有六种。
述曰。初总举所证位也。此中资粮位初说。略开五位。地前为二。十地为二。如来为一。下应当知。
论。一损力益能转至亦名为转。
述曰。初二位者。在地前第一第二位。此位渐伏亦名为转。转之因故能伏转故。实证得位谓通达位.修习位等。故此非真。世亲.无性摄论并第九云有胜解者。是胜解行地。故在初二位。
及惭愧故者。即二位中。世亲等解云。有惭.愧故令诸烦恼少分现行或不现行。烦恼现行即深惭.愧。则惭.愧者是胜解行之胜相故。今又解。由习胜解者是初位。初位信唯识增故名胜解。未能伏唯识想。第二位能伏唯识想少伏烦恼。名有惭.愧。如前二位中解。又胜解者。胜解数。得决定故。信数初增久不增故。由惭.愧故崇善拒恶。有二胜德。并通二位故为能转体。此与摄论不同。不可一准。余文可知。
论。二通达转至真实转依。
述曰。即通达位。在见道中已证一分转依。未圆满故。
论。三修习转至真实转依。
述曰。谓十地中。即除初地见道。余初地及九地即修道十地中也。
论。摄大乘中至现不现故。
述曰。以有相无相观通达真俗间杂现前。或真现非真不现。谓入观时。或非真现真不现。谓出观时。令真非真现不现故。又未能即空而观于有。有相观现真不现。无相观现非真不现。由此理故说通达转在前六地。我今此论。约初通达分别二障遍行真如故说初地为通达转。世亲摄论云。前六地真如为真俗观现不现因。故说通达转在前六地。亦不相违。
论。说修习转至不显现故。
述曰。摄论。又说修习转在后四地。由纯无相观长时现前。勇猛修习断余粗重。多令非真不显现故。四十八说。由第七地犹名为杂烦恼。未名不杂烦恼。非真犹有现时。但无相观长时故。说多令非真不现。非八.九.十地非真有现时。得无相观长时种类同故。说后四地为修习转。我以十地断俱生二障粗重渐证真如义等。说修习转在十地中。亦不违也。然此论中乃言多令非真不现者。为简七地。二摄论释皆言唯有真实现非真不现。从长时说。然摄论本通得二解。不言非真定不现故。
论。四果圆满转至利乐无尽。
述曰。第四可解。彼此论同。
论。五下劣转至名下劣转。
述曰。第五亦同。通有.无学。一唯自利。二有欣.厌。三唯达生空。四唯断烦恼。五唯证真择灭。六无胜能。真择灭者谓真如。由慧择得此灭故无胜堪能者。无一切智等故。
论。六广大转至名广大转。
述曰。摄大乘说。即诸菩萨能趣证转故。如来已转。故彼不说。此六翻前准前应悉生死涅槃俱无欣厌者。大悲.般若常广起故。具一切智等名有胜堪能。
论。此中意说至而证得故。
述曰。第三料简。颂中所取转依体者。唯广大转。舍二粗重而证得故。不言圆满转者。圆满转对菩萨说。广大转对二乘说又圆满转唯如来。广大转在菩萨今明十地取广大转。要地地中舍二粗重方证得故又解既言取广大转。明圆满转亦在其中。略举一隅故。即六转依中第一假立转。未得真故。余五真名转。真实证得故。
第一约位解转依讫。下第二正解转依。于中有三。第一总解转依。第二虽转依义总有四种。而今但取二所转得。等者简别本颂所说转依之言。第三辨此修习位能证非已证。
论。转依义别略有四种。
述曰。第一总解转依名所目义。初总标。后别解。此为初也。
论。一能转道至渐顿伏彼。
述曰。下别解也为四。能伏道通有漏无漏。三智中通加行.根本.后得三智。有漏道六行。无漏者且如因第三地无分别智断定法爱俱所知障势力。令烦恼亦不现行名伏烦恼障。非别起道名伏烦恼。所知障可知。又如离第三静虑欲。伏四定以上惑入灭定。即是以后得智伏二障也或加行道能渐伏。根本.后得智顿伏或根本后得亦能渐伏。无加行道能顿伏者故问加行智通无漏不答不通。八地以上无加行智。亦无有漏心故问若尔对法第十等如何通。金刚心有二。一加行道摄。二无间道摄答无违也。以无漏心任运趣入根本智故。如前已说。名加行道非加行智。加行智者有趣求彼。但是前加行道。而非趣求。故加行智不通无漏。或复对法据二乘等通说金刚心有二。非谓菩萨金刚心中有加行道。故加行智不通无漏或说亦通无漏。八地等无者。无有漏加行智别深趣求者。八地以去有任运趣求故。今此初说加行唯有漏。如对法说金刚心有加行道。不简菩萨故。
论。二能断道至未成辨故。
述曰。以有漏心加行智。及有漏后得智。一是曾习。二相执所引。三未能泯伏灭此相故不能断惑。四或加行智是能趣求所证真如。趣求所引无分别智。未成辨故不能断惑。由无分别智是加行所引。真如是加行所趣求证。即由所引无分别智。能证所证真如成辨故。能断二障非加行智问若加行智不通无漏。言有漏心已摄加行。更言加行复何所须。若加行智通无漏。不须作此问答分别答以三智中加行智亦无分别。此有漏道亦有加行.无间.解脱。前言有漏摄彼三道。后言加行为简三智中根本.后得智别故复重说。
自下明其无漏心及根本后得智。
论。有义根本至故非断道。
述曰。此中初说唯无分别智能断二障随眠。后得不然。设作无相观。相分境相仍有故不能断。唯无分别智有此断能。诸经论中无说后得能断随眠。非诸菩萨见.修二道前断所知用无分别。后断烦恼用后得智故。
论。有义后得至迷事随眠。
述曰。后得无力能断迷理见.疑等随眠。而于安立.非安立谛相。明了现前无倒证故。亦能永断迷事随眠。迷理随眠行相深远。要证彼理方能断之。迷事随眠行相浅近。虽实有相观亦能断之。
论。故瑜伽说至相执引故。
述曰。第五十五说。修道位中有二种道。初即无分别智。后即后得智。后得智名世出世。如前数解此名。以有漏道是纯世间故。无纯世间道能永害随眠。以有二因。如文可解。
论。由斯理趣至俱能正断。
述曰。诸见所断虽有迷事忿等十法。见断顿断故。迷事之随眠随理观一品断此。及修所断无明.二见。及此俱根本及随迷理随眠。无分别智断。余有贪.恚.慢.无明。及此俱随惑迷事者。后得智亦能断。行相浅近故问何为亦是根本断。亦是后得断不违理故。此唯二乘非菩萨。菩萨修道不断迷事随眠故。即唯所知障是根本智断烦恼障中通二智断。然为迷理身.边见等。各于自地第九品道时方顿断。而前八品既先断余烦恼。可起后得智断。第九品道时起无分别智断。以迷理惑故。此约九品别无间道断者。若不出观即断九品。唯无分别智断八品中迷事烦恼。不可一观道中前八是后得。第九是根本智故。即第六识中我见等俱生者。要第九品道方断。虽无品数非如七识金刚心断问彼金刚方断有何妨耶答即有色.无色界有学圣者。起无漏道却断下地我见等种过。若许尔者。即不还圣人应以现行润生妨。既许不还圣者种子润生故。先离下地欲时。其身见等并须断讫。不同第七识。不润生故。由此应作四句。有依下地断上随眠。如下地得圣。断上一切种识中随眠。有在上地断下随眠。如在上地取无学果。断下地第七识中烦恼种子。瑜伽等说要金刚心彼方断故。第三句可知。第四句者除上三相。或谓断所知障。不可说上下自他地断故。然约缘缚.相应缚故可说地断。此即在下断上。在上断下。于五.六.七识皆不能遮。不违理故。非润生故。非缚法故又解用后得智断菩萨亦能。十地断所知障中有执.非执。非执者亦名迷事。故亦许断。以障智故。虽未断本坚执之者。何妨先断。如烦恼障俱生者。以我见为首故。先断时未能断本。先迷事者亦可断故。断所知障类亦应尔。此等分别妙绝古今。于诸论师实未闻也。即二障六.七识合各得为四句问有漏曾习。未泯相故不能断随眠。后得亦有相。如何断随眠。又此二智并各有相。此二何别答后得虽有相。非执所引。非缚所缘。又非曾得。取境相时分明亲证。有漏不尔。故不能断。如五通等异生.圣者所证有异。净与不净明与不明各有别故。由如是等种种理故。亦即是彼二智差别。
论。二所转依至故此不说。
述曰。前说依他总名转依。今取持种故唯第八。
论。二迷悟依至故此不说。
述曰。依他起性虽亦此依。非根本故此中不说。然无性等二摄论等。但以阿赖耶为转依。对法第十一。转依有三。一心转即真如。二道转即前能转道。三粗重即阿赖耶故。此转依略有二种。体宽摄论。彼无真如故。狭于对法无彼道故。然道是此能转道中摄故。亦不狭于彼。余文可知持种依中体。唯在二乘.及大乘有学位唯有漏。若并佛说即通无漏。此唯约现行。种子识不能持种故。又是所弃舍中摄故。
论。三所转舍至妄执我法。
述曰。谓二障种者。此出体。舍在何时。真无间道现在前位。言真者有二义。一简有漏。不能断种故。二简后得相见道等障治相违。如明与闇说之为舍者。此即染中名舍依他起性。由依他种断故。不复能生现行之心妄执我法现行。由此断故说现行及种依他为断。依他既断已。
论。所执我法至遍计所执。
述曰。实我实法自性本无。但对妄情妄似于有。今妄情断无境对心。假说此境亦名为断。由此道理名舍所执。诸有处言断遍计所执者。义在于此。然三性中皆有舍义。一遍计所执。如此所言不对情名舍。二有漏依他。此有二种。一障法。如此中言障.治相违名舍。二非障法。下所弃舍中摄。三圆成实。此有二种。一劣法亦所弃舍中摄。二胜法唯此不舍。故总言三性皆有舍义。
论。二所弃舍至皆永弃舍。
述曰。谓余有漏者。即二障余。谓有漏善。三无记法全.异熟生少分。除法执一分故劣无漏种。即十地中所生现行。及此种类中下品种。由金刚道转极圆者。异前菩萨所依未圆满故极明者。行相分明。异前菩萨智。彼不明故或极圆。简一切有学。极明。简二乘无学纯净本识者。净者无漏。纯者无杂。非如因位七识等善净而不纯。本识纯而不净。今此第八无漏相续故名纯净。此现行识非余有漏劣无漏种依。故皆永弃舍。
论。彼种舍已至生死劣法。
述曰。此种舍已现行彼法亦永不生。由此道理名舍生死法及劣法。此乃总言。不简何念能舍。此同对法十四说得胜无漏亦舍劣法。如得果时即舍于向。如前已说。
既言余有漏法及劣无漏金刚心舍。为此前舍。为此俱舍。
论。有义所余至俱时舍故。
述曰。第一师前舍。与二障种俱时舍故。由有二种有余有漏及劣无漏。种既亡已。余有漏法.及劣无漏如何得在。又种生现。既俱时生。种随障已亡。现如何犹有。又三恶趣果与惑业俱亡。何故余有漏法不随惑俱舍。有漏既前舍。及劣无漏亦应然。由此理故。金刚道生有漏等灭。如明与闇不俱时生。此师意说。金刚心中已得镜智。仍未名佛。未起解脱道证于灭故。诸无漏初起邻近有漏未名为佛。如见道舍恶趣因果同时。此师之意。即说粗重无间道生舍。解脱道生但为证灭。
论。有义尔时至应无用故。
述曰。第二师说。金刚心生犹未舍彼。犹余有漏与无间道不相违故。粗重违转依。岂违无间道。又金刚心即劣无漏。如何此位劣无漏已无。又若此位彼已舍者。菩萨应无诸生死法。生死法者谓有漏法。谁言菩萨生死法无。生死法无何名菩萨。又无有漏应无所熏识。非善无漏可所熏故。若此位菩萨已无所熏识。即住无间道应名为佛。若此位已名佛。解脱道生应无有用。解脱道生证极殊胜转依圆满。无所熏识故。无生死法。无劣无漏。能断粗重。与无间道别。如前已论。故无间道非佛。解脱道名佛。汝今既金刚心已有是事。用解脱道何为。次解前师之理云。若由二障种有余有漏等。所以二乘.菩萨非无漏圆。以所知障种有故等者。今难云。应由无漏未满足有漏犹在故不名佛。此无间道位已无有漏。无漏圆生何不名佛。又种生现必俱时生。如何种亡其现犹有。谁言此位余有漏等其种已亡。我若种.现异时。可如所难。我亦种.现同时。但不违无间道故。所以不与无间俱时舍。故汝所难非预我意。由种.现异时前已破故。此中不说。此师意亦种.现同时。若亦说者应成三说。今此许熏。明种生现同时。金刚心中犹有熏故。又三恶趣果与业惑俱亡。如何此位断有前后者。前十一障中已言粗重违解脱道即恶趣果与惑灭异时。何得今时率情为难。
论。由此应知至非彼依故。
述曰。余有漏等解脱道起方弃舍之。以解脱道位第八净识非劣无漏.余有漏依故。前师欲释后难。思准可知。然此二师俱不违理。所断舍中烦恼一分。所弃舍中劣无漏一分。通二乘有。余唯大乘。又由前能转道中能断道证所转依中迷悟依。方有所断舍.所弃舍少分。除劣无漏。劣无漏但由得胜舍劣。
论。四所转得至清净法界。
述曰。下别解中。二果别故即分为二。涅槃中有二。初总出体。次别解释四种涅槃。初总出体即此文是。此简菩提名所显得。文意可解。言真圣道者。谓圣所起道名圣道。妙观察智为能断道。解脱道位正证涅槃。有加行心为希求故。若非断道印证名得。通三智品除成所作。若言证真理之圣道。于中唯正体智非后得。此依大位。若通三乘随其所应。由此涅槃在缠未显。离障方显。故体一如。约显成别。
第二别解四种涅槃。于中有二。初总举数。次广解。
论。涅槃义别略有四种。
述曰。此举数也。
论。一本来自性至故名涅槃。
述曰。下广解也。于中有三。初出四体。次三乘辨。后总结简。此即出体。初涅槃中文意可解谓一切法相真如理者。此出体也。即七真如中实相真如理。彼云二空所显约诠所辨。涅槃依得显故以相即。如前第八卷解。此如佛地第三卷清净法界解虽有客染等者。释本来自性。有十种义具功德者。以能顺生诸功德故。功德性故名为具德。凝寂湛然故无生灭。众生真性故平等有。法性与法理非一异。如前第八已解释讫离一切相者。离所取相离一切分别者。离能取相寻思路绝。显唯内证非粗心境名言道断者显真自相非假名言所安足处。非言依故异有为法唯真圣者自内所证者。显能证者必唯胜人其性本寂者。释涅槃名。以圆寂义是涅槃故。下三中出体义释名等准此解。
论。二有余依至故名涅槃。
述曰。显其因尽苦依未尽。异熟犹在名有余依。依者身也。就实出体故是真如出烦恼障。此中有余约二乘说。以言唯有微苦依故。依谓依身。以其所离显此涅槃。以大乘中难见相貌。从易处言。
论。三无余依至故名涅槃。
述曰。有漏苦果所依永尽。由烦恼尽果亦不生名得涅槃。亦就实出体。通三乘释。
论。四无住处涅槃至故名涅槃。
述曰。所知障者。显唯菩萨得非二乘。二乘不能出所知障故大悲般若常所辅翼者。显缘此涅槃生.智.悲故。或由智.悲缘证如故。于生死.涅槃二俱不住。缘此虽起悲.智二用。体性恒寂故名涅槃。
此即第一出涅槃体。自下第二三乘分别涅槃具不具。于中有二。初三乘具不具。二问答分别。
论。一切有情至可言具四。
述曰。一切有情若凡.若圣皆有初一。由此经说一切有情本来涅槃。凡夫二乘有学未证后三涅槃。二乘无学不定性未入地者有初二。定性者有初三。直往入地菩萨。有初.及第四。无学回心入地菩萨。有初二.及第四。如来具四种。有此六位差别故。若断缚得。及得位次。同时异时。各应广说。余者如文可解。即三乘具不具也。
自下第二问答分别。于中有三。一问答佛有余依。二问答二乘有无余依。三问答断所知障得涅槃等。
论。如何善逝有有余依。
述曰。善逝者佛。有余三者理可知故。为此问者。若佛有有余依。应苦依未尽。
论。虽无实依而现似有。
述曰。此答。虽无真实苦依未尽之有余涅槃。而现为苦谛等。似有有余涅槃。此即相同二乘者解。
论。或苦依尽至可言具四。
述曰。又解与二乘别。约苦依尽故名佛无余依。有非苦所依身在故名有余依。以佛世尊具有无漏所依蕴在。是故世尊可言具四。如来亦有有余可尔。
论。若声闻等至说彼非有。
述曰。下第二问答二乘有无余依。此外人问。若二乘有无余依涅槃。如何有处说彼非有。即胜鬘经说无无余依故。彼言世尊二乘有余生法不尽故有生。有余梵行不成故不纯。事不究竟故当有所作等。乃至说言去涅槃界远。是故彼言无无余依。
论。有处说彼至彼亦非有。
述曰。此中论主先却质也。谓胜鬘经说彼二乘都无涅槃。岂有余依涅槃。彼二乘亦非有。彼经如何言彼都无涅槃。彼云唯有如来成就一切功德故得涅槃。阿罗汉等不成就一切功德故言不得。言得涅槃是佛方便。乃至广说。彼经说二乘不得涅槃。彼经不简无何涅槃。既有余依二乘亦得。明知彼言有别意趣。
论。然声闻等至不依前三。
述曰。依无性者二解经文。此中论文义意可解。
论。又说彼无至与佛有异。
述曰。下依不定性。第二解申正义。余文易了谓有二乘者。简不定姓。身智灭位。尔时虽无二乘身智。而由二乘能证此灭。可说二乘有无余依。非有身智在时可说二乘名有无余依。依实真如说三乘无别。依菩提说三乘差别。亦可依无住处说三乘有异。然今且说菩提差别。
论。诸所知障至得无住处。
述曰。下第三问答所知障得涅槃等。此中有三。一问应不得涅槃。二问应得择灭。三问菩提障。此外人问。诸所知障既不感生。如何断彼得无住处。无住处者是涅槃。涅槃者体解脱缚。其所知障既不能发业润生。如何断彼得无住处。前言断所知障得涅槃故。第二地犯戒愚是所知障虽亦发业但障所知。不招生故今为此难。若全不发业。即无犯毁三业。非于尔时断烦恼障故。勿以佛地论第七。说及所发业果是所知障。便谓发业能感于生。
论。彼能隐覆至俱不住故。
述曰。此是正答。其文可解令不发生大悲般若者。真如为所证缘起后得智。后得智即般若。般若能起大悲故。于生死.涅槃二俱不住。如既不证悲.智不生。
论。若所知障至不得择灭。
述曰。下第二问应得择灭。于中初问后答。答中有二。初答非。后答是。初中有五。一答。二征。三释。四难。五通。此又外问。涅槃即以择灭为性故。
论。择灭离缚彼非缚故。
述曰。此答。由惠简择缚断得灭名择灭故。由所知障不缚有情招生死苦故。断彼已不得择灭。
论。既尔断彼宁得涅槃。
述曰。外人又问。涅槃亦是解脱缚故。
论。非诸涅槃至中二择灭摄。
述曰。此论主答。非一切涅槃体皆择灭。此若不尔一切涅槃皆择灭者。即性净涅槃应非涅槃。体性非是择灭摄故。能缚有情住生死者断得择灭。此既不尔故不得择灭等。余文易解。不劳烦释。此中意说。涅槃性宽。择灭体狭。非诸涅槃皆择灭故。由此涅槃与彼择灭应作四句。有是择灭非是涅槃。谓断烦恼障因中所得灭。有是涅槃非是择灭。谓本来性净。及无住处。或六行得灭。是彼乃分涅槃。非择灭故。有俱者。谓有.无余依涅槃。俱非可解。故四涅槃初.后二种。谓性净.无住处。即体于真如上立。中间有余.无余依二择灭摄。断缚得故。所依缚尽初得果时名为择灭。所依后无方显涅槃。后依无时由前择力。故对法等说恶趣果名见道断。瑜伽说是非择灭摄。
论。若唯断缚至四中谁摄。
述曰。第四外人复问。谓前说言所知障非缚断不得择灭。不动无为.想受灭无为。亦非断缚得于四无为中是谁摄耶。四无为者。五蕴论说。一虚空。二择灭。三非择灭。四真如。百法论.瑜伽等说六。加不动.想受灭对法.显扬论说八加三性真如。因此则广.明无为义者。如前第二卷.别抄等解。
论。非择灭摄至非永灭故。
述曰。下论主答。此二于四中非择灭摄。显扬论第十八说此二无为暂时离系。非究竟离系故问诸非择灭云何暂离不复生故答择灭无为唯究竟灭。永害随眠故。非择灭中瑜伽第五十三说。非择灭法非一向决定。一向决定者学见圣迹。于卵.湿二生.北拘卢洲.无想天.女身.扇𢮎.半择.无形.二形等生。及于后有若爱.若取所得非择灭一向决定。余则不定。以伏种子令不生现名非择灭。种若遇缘便能生现故更生也。由此非择有定不定。故此中言有永灭者有永不灭者。故此二既非是永灭摄说暂离言。明非择灭。择灭之中有唯言者。显不通暂离义。非择灭中有非永言显不定义。对法第二说。有二应断法。谓诸烦恼。及所依受变易.不变易。如其次第当知烦恼断建立择灭。二受灭建立不动.及想受灭。此二受不生亦名断。不言二无为择灭中分出。不可为难问既言无间道等如何是非择。择者惠也。无间生等岂非惠也答起无间道。若有漏亦非择。若无漏不断漏种子者定非择灭。有何妨也。又此应征萨婆多师不染无知起无间道断而非是择灭者。有何意不同有漏道。有漏道彼宗亦得择灭故或复今大乘起无间道别断惑种。余缚因此方永不生故。是非择灭摄亦有何爽。既尔定知无余先得。所依永无方显先灭名得涅槃故择灭摄。如想受灭无为后时显故。实得在前。无余亦尔。或由先择断惑复永不生故。此义应思。
下第二解。
论。或无住处至择灭所摄。
述曰。此体虽非缚。由真择力灭障得故宁非择灭。灭障得故如烦恼灭。即二无为是择灭摄。次会显扬十八文。彼说暂伏灭者。谓说伏惑得。及无漏心灭惑位时说故。此若约无间道断.解脱道得。即对法第二等文为正。是择灭摄。若约伏灭得灭定等上建立。即非择灭。如显扬等。如前第二卷抄.及对法第二卷抄解。不动义如前说。
论。既所知障至是菩提障。
述曰。下第三问菩提障外人问。此师说所知障亦障涅槃等。可解。
论。说烦恼障至为菩提障。
述曰。下此师答。初却质。以烦恼障亦障菩提少分智故名障菩提。又为有此菩提不起故亦为障。何得以所知为难。文意可解。
若尔如何诸圣教说二障障别。
论。应知圣教至通障二果。
述曰。诸圣教中依胜用说。此义不违。实各双障。如第一卷初抄解。此解涅槃中第二段文。别解涅槃讫。
论。如是所说至名所显得。
述曰。第三总结。以三涅槃名所显得以自性涅槃不由显故方得。本来寂故。唯有后三名所显得。障灭显故。
论。二所生得至相应心品。
述曰。下第二明所生得。于中有三。初出体。次别释。后总结。初出体。文可知。
论。云何四智相应心品。
述曰。此问起也。第二别解菩提。菩提既四智。
四智者何。
论。一大圆镜智至现众色像。
述曰。于中有九。第一出体辨四智差别。佛地论第三解此诸名有少差别。对法复解。余可知也。圆镜即智。持业释相应心品言。通相应法。
离诸分别者。佛地云离我.我所执。一切所取.能取分别。境及行相二俱叵测名为微细。诸不愚者不迷闇义。由此如来名一切种智.及一切智。若不忘者恒现前义。由此如来成不忘失法。自性明善名为清净。有漏永亡离诸杂染纯净圆德者。纯者无杂。净者离染。圆者满义。纯简因无漏。净简一切有漏。圆简二乘无学功德。现种依持者。现行功德之依。种子功德之持。持功德种故能现能生身土智影者。自心.心所不缘着本质。如现余三智影等名为能现。余色根等身.土等德名能生。亲照本质故。又身.土等法亲缘之境。于识上现名为能现。三智等法亲缘不着。但从此生名为能生。又自第八识上别种所生诸法如自色.心等名能生。依第八别有种故。若现他身诸趣等影名能现。无别种生但有识种。唯于识上现名能现。智为性故无间。就时无断。就方。一切时能现一切处影故如大圆镜现众色像。佛地经云如依圆镜众像影现。依佛智镜诸处.境.识众像影现平等平等。故以为喻。
论。二平等性智至穷未来际。
述曰。此据正义七通无漏平等性。真如理。智缘于此故言平等。此在因中有我执故自他差别。今无我故自他平等大慈悲等恒共相应。此摄十平等中几性者慈.悲等摄八德随诸有情所乐示现者。随十地菩萨所宜现也无住涅槃之所建立者。由缘无住涅槃故。此识恒共悲.智相应。涅槃名能立。悲.智是所立。名为建立。或由此悲.智所显真如名无住处。即是建立无住涅槃。佛地论云。建立佛地无住涅槃。更无转易名为一味。无间断故名为相续。余文易了。
论。三妙观察智至皆获利乐。
述曰。神用莫方称之为妙具缘诸法自共相等名为观察。筹量境相妙用胜故摄观无量总持定门者。总持门者陀罗尼门。定门者三摩地门。虽余三智非无此德。入出诸禅总持差别胜余三智。此智能摄藏故名为摄亦常观察此总持定门故名为观功德珍宝者。谓六度.道品.十力等法作用差别者。谓现通等。
论。四成所作智至所应作事。
述曰。所作之成。成所作即智故。佛地论第七说。变化三业者。瑜伽第九十八说。不能化根.心。言三业者似意业转。如后当知名似心故。以上并是第一出智体。以作用显体故辨差别门。
论。如是四智至以智名显。
述曰。第二释相应多少门。得智名非识所以二十二法者。遍行.别境善法并取心故。准前寻.伺因通无漏。即妙观察二十四法。今从因果二位通论故二十二。此二十二者体。能变者是见分。所变者是相分。或识自体名能变。相.见二分名所变或能变是种。因能变故。所变谓现。果能变故智者。决断了达之义。彼位决断了达相显。故智用增。
论。故此四品至功德皆尽。
述曰。第三以体摄用。故佛地论第三卷初具明功德相摄。故此四智总摄佛地一切有为功德皆尽。智为主故说智用增。诸余功德智差别故。
论。此转有漏至而得此四智。
述曰。第四转何识得何智门。八.七.六.五等如次而得。无性菩萨.及庄严论说。且观智转五识等。此中唯转第六识得。佛地论中有二师说。彼非次故。说法断疑非五用故。广如佛地。不能繁引。与此无违转识得智所以。此中有二复次。初释可解。第二释中。识是分别有漏位强。智为决断无漏位胜。转强得强故言得智。此中因解舍识得智因更成名智所由。
论。大圆镜智至净种识故。
述曰。第五转识得智位次。此第八识初说可解。若金刚心无无漏识有漏已舍。无漏未生应无能持净种之识。如前所转舍中诤。
论。有义此品至不相违故。
述曰。无间道与异熟识等俱灭故。既非障法故不相违。又对法第十解金刚喻定无间尽智等生。不言金刚心时尽智等起。如何说无间道位圆镜智生。此唯正义。种现同时.种现异时复有别释。
论。非障有漏至令不生故。
述曰。即前所言余有漏是。谓善.无记体非障有漏之法。无间生已四智圆明无所熏识。诸无漏法更不增长应成佛故。悲.智无穷故尽未来际。前师解对法尽智生时文云。彼言无间位后尽智等圆满而生。不言此时此尽智等未起。又无间者是俱无间义隔越尚称无间。俱时宁非无间。如异念言俱有等。佛地论中无此二说。彼不分辨何位心生故。
论。平等性智至尽未来际。
述曰。见道初位现在前者。真见道中此智即起。第六引生非自力起。二障顿断妙观察智.平等性智起必同时。若渐次断平等后起。然诸见道.十地间起如上数明。法云地后尽未来故。第八决定与一俱故。自力既胜不由六引。六入生空七恒法空。平等转故。亦不同地。不同因位一切皆同。
论。妙观察智至皆容现起。
述曰。此即初解生空观品渐悟入者至解行地终顿悟者至无学位或至上位者。谓至菩萨十地位中顿.渐皆尔。既不障法空。明法空观必带生观。加行入心虽独法空。入必细故带其粗意。此非有漏及无心通上诸位。
论。法空观品至皆容现起。
述曰。法空观品要菩萨见道位方初起。法空观品准前应释。若至佛位唯生空观。或唯理非事。有唯事非理。或二俱观。皆自在故。余文可解。
论。成所作智至亦得初起。
述曰。如前四缘中已解。第一师云。菩萨修道位中。第六意识后得引故亦得初起。于净土中起五识故。佛地论等亦有此义。虽言初地即亦得起然非见道。见道已后修道得智方起。真相见道中不缘外事起粗识故。
论。有义成佛至作意起故。
述曰。第二师说。如前四缘中已解。无别文义故不叙之。此中比量。简过及释妨难具如前解。佛地论有评。义取后解。
论。此四种姓至胜后佛故。
述曰。第六种性本有始起门。地前种增。入地二增。地前用增。入地体增。现起别故。余文可解。唯护法义。
论。大圆镜智至不可知故。
述曰。第七所缘何境界门。初师可解。所以如文。
论。有义此品至亦缘俗故。
述曰。庄严论说于一切境皆不愚迷故。有俗不知非不愚故。余文可知言诸处者。谓内六处。境者六境。识者六识。此十八界。或十二处。六根.六识并名识故。身.及土定须缘故会不可知言行缘微细者。行相.所缘也。因既微细果亦难知。非不缘俗。
论。缘真如故至准此应知。
述曰。言二智者。体是一用为二。何故俱生缘俗名后得者。了俗由证真。证真为先缘俗智生。故名后得。佛地论又说。或似后得名后得。后得不证真故。或如后得因中缘俗真观后生故。下准此解。余所引文勘佛地论。因有二类种。果恒唯一种生二用现行。
论。平等性智至于理无违。
述曰。此中三说。所以如文。缘十平等故通缘真俗。第三说也。
论。妙观察智至二智所摄。
述曰。文义易了。
论。成所作智至后得智摄。
述曰。引论文等皆勘卷数如前已显。同类境故说缘五境。不定唯尔故不违也。五识皆能缘六境不违理故。行相浅近缘事智故。但遮无为如文证成。
论。此四心品至利乐有情。
述曰。第八缘境作用门。成事智通现净秽土。妙观察智通二土说法。
论。如是等门差别多种。
述曰。第九指例门有多。如是等门差别多种。佛地有四分心缘境。如前第二解。诸智相.见分别门。即前第九卷解讫。相应心所多少门。如前第三卷解第八识。第四卷第七识。第七卷解六识中。及次前二十二法中解。善无漏门。如随识中辨。假实分别门。及摄诸功德门。此论虽无总明处。然随诸识已明讫。故不繁叙其间。智依何定起。何受相应。转何界后识后智生等。佛地虽无。如前已解。
上来总是第二别解所生菩提讫。自下第三即结是所生得。
论。此四心品名所生得。
述曰。此为结也。就解所转得有三。初总举所转得出数。二别解所显所生讫。三总结故。
论。此所生得至名所转得。
述曰。总结前也。
就解转依中有三。上来第一解转依讫。自下第二明本颂所说转依之言。
论。虽转依义至转依言故。
述曰。总有四种。而今但取二所转得。余三转依不可证故。设有真如.及无漏道。不是证义故不说之。
论。此修习位至因位摄故。
述曰。自下第三明此十地能证二转依。非已证得要成佛方证故。此十地无间道断障为因。解脱道方证于彼故。
上来解五位中第四颂。虽有广略不同。总是解十地修习位讫。
论。后究竟位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解第五位。谓究竟道。于中初问。次答。此即问也。
论。颂曰至大牟尼名法。
述曰。颂中有三。初一句出位体。次七字显胜德。余八字简二乘显三乘别。
论。曰前修习位至究竟位相。
述曰。初解颂文。后诸门分别。初释四句文即为四段。义乃为三。如判颂意。初中有二。初正解颂初句出体。后问答分别解本颂中。初总判。次出体。后别释。此显位相也。
论。此谓此前至无漏界摄。
述曰。此下出体无漏界摄。即菩提.涅槃二转依果是究竟位言究竟者。略有二义。一简前四位名究竟。二简二乘名究竟。二乘虽得菩提.涅槃。非究竟义。非高胜故。此略释第一句颂中上此即字。兼解无漏界讫。
论。诸漏永尽至故名无漏。
述曰。下释无漏义诸漏永尽者。能除漏义。能证.所证皆能除漏。此即离彼相应缚义非漏随增者。即是显非所缘缚义又诸漏永尽者。显离杂彼烦恼非漏随增。离二缚义。又初是染法自性断。后是离缚断。初性唯染。后通一切有漏言性净者。简二乘无学善有漏等蕴。虽亦离二缚。而性非净。前有漏类故。有第七所知障漏俱非性净故言圆者。简一切有学无漏。因未圆故明者简二乘无学无漏。显彼虽圆果之极故而非是明。非胜妙故又净简有漏。圆简二乘。明简菩萨无漏。具五义性名无漏界余无漏等虽亦名无漏。非究竟无漏。此中虽解无漏之言。长读尚字。意乃为远也。
论。界是藏义至利乐事故。
述曰。界者藏义。无为功德涅槃所藏。有为功德菩提所含。或是因义。或为所缘。或为增上。展转传说为利益等。谓体能生五乘世出世间利乐事业。或为缘生他利乐事何故经云在缠名如来藏。出缠名法身。此中出缠方名为藏彼约位此约体。或彼依有障.无障以辨法门。此明本末故不相违。即是总解第一句讫。
论。清净法界至如何唯无漏。
述曰。下明问答中有二问答。此为初问。外人问云。清净法界可唯无漏。是理法故。四智心品如何唯无漏。岂如来身皆唯无漏。此除大众部等余小乘难。法界理法既同择灭可许无漏。非佛身中有为功德皆无漏摄。如何唯言是无漏也。
论。道谛摄故至已永舍故。
述曰。此论主答。六十六说。佛智.通等一切功德道谛所摄。前已成立大乘圣教。所以为量。
论。虽有示现至道谛所摄。
述曰。如来示现叱呵身.语。现起入灭。现有背痛。似苦集谛而实无漏。
论。集论等说至五外界等。
述曰。外人问云。集论第三等说十五界.十色处等唯是有漏。今言佛身唯并无漏。既尔如来岂无五根.五识.五外界等等者等取十有色处.法处少分等。今论主言如来一切皆是无漏。论说十五界有漏摄相违故难。
论。有义如来至理不相违。
述曰。答有三义。此第一说。如来身.土离能所分别.三七分别。绝名言戏论。非蕴处界有情等所摄。不可言此五根.此五境等。今大般若大有此文。今三论诸师多为此解。故不可以十五界等有漏为问。彼言有漏明非佛身。佛地第一卷说。此师当第三义。彼亦无评。
论。有义如来至性散乱故。
述曰。此第二说。文中有五。一申宗。二外诘。三释难。四重问。五解征。第三段中有二解。初解中有五。一外问。二复征。三又解。四复问。五复释。如来根.境皆以意识妙定为先方变。本识随变。设第八变妙定生故法界所摄。非佛以外所余菩萨.及异生等。虽依此佛所变上变为佛身.土。然佛变细。余变者粗。佛变细者非五境摄。他之所变义有二途。一色或定收。如来第八胜定所引住故。何故第八定所引即彼五识不尔。五称散五常缘故。理亦少难熟思之也。根.境既无如来五识亦非五识界。根虽非实似其根相故佛现有。他不变根但变似境。以相粗故。或可受用故。无垢称经.及十八不共法中。如来之心恒在定故。大众部计亦恒在定。对法第一说五识身性散乱故。
论。成所作智何识相应。
述曰。此外人问。既无五识。成所作智何识相应。
论。第六相应起化用故。
述曰。论主答。第六识相应。能起化用故。非余识俱。
论。与观察智性有何别。
述曰。此外人问。既与六识相应。与观察智体性有何别。不可一识二智生故。
论。彼观诸法至故有差别。
述曰。此论主答。彼观察智能观诸法自相.共相。此成事智唯起化用故二智别。
论。此二智品至不俱起故。
述曰。外人复问。此二智品应不并起。余论等说无处无容同身同类一身二识许俱时生。今既一类第六识者应不俱起。
论。许不并起至俱亦无失。
述曰。此论主答。许不并起于理无违。前后刹那别异起故。然行迅速似二用俱。第二解。同一识体义用分二。说二智俱亦无有失。如一意识见色.闻声。一体义分。此亦应尔。此第一解成事智品与第六俱。
论。或与第七至成事品摄。
述曰。此第二解。或成事智与第七俱。依根缘境是平等智差别用故。此平等智既能变起受用.变化二身。能为根.境而依之故。依此化他根.境之识唯平等用。起化用粗化异生类名成事智。起化用细化地上类名平等智。
论。岂不此品转五识得。
述曰。此外人难。岂不今此成事智品转五识得。何言七俱。
论。非转彼得至不应为难。
述曰。今者但以彼生死灭涅槃得显。名转生死而得涅槃。非涅槃性即是生死。今此亦尔。由转去因五识灭已。此缘粗事境识品生。说成事智转五识得。不以因中五识转。作果中成事智品。成事智品即是五识。此师若谓转五识得成事智品。便违庄严.摄论等说。即是第二师解。佛唯三界是实余虚。十五界等文为正也。
论。有义如来至有漏无漏。
述曰。有三。一标宗。二会违。三结正。此初也。第三师说。彼蕴.处.界等皆通有漏.无漏。故佛蕴.处.界等三法皆唯无漏。
论。集论等说至所知境摄。
述曰。以下会违有二。初会第一师。二会第二师。会初师文。集论第三等说十五界唯有漏者。且依粗恶之境体浅识智之境体说。或粗境体。浅是识用。即二乘等.及十地菩萨之身十五界唯有漏非说一切凡.圣有情十五界等皆唯有漏。
论。然余处说至理必应尔。
述曰。大般若经及处处经说。显非如彼界等相故。表非下智所知境故。
论。所以者何至解脱身等。
述曰。有为皆蕴。说一切法皆处界摄诸论通文。说十九界等无垢称经之所遮故。非如来根.境非十八界等摄。此遮第一师计如来根.境非界处摄。若绝戏论故非界等者。亦不应此颂说如来功德即无漏界.是善.是常.亦是安乐。亦不应名解脱身等。解脱身等既可名者故。蕴.处.界理应可名。
论。又处处说至是密意说。
述曰。又涅槃经.庄严论等说。转无常蕴获得常蕴。胜鬘等说。如来妙色身等。故诸经中说为非色等是密意说。密意说者。显非粗浅智境界故。以上皆是破前第一师计。
论。又说五识至非佛所成。
述曰。文意可解。破前第二师。
论。故佛身中至而纯无漏。
述曰。三结宗义。三师说中此义为正。
次解众德有四。一不思议。二善。三常。四安乐。先解第二句。解不思议有三释。摄论第九.世亲等解同无异见。
论。此转依果至言议道故。
述曰。此第一解。智之与境皆具此义。
论。微妙甚深自内证故。
述曰。别解不思。又智微妙。性相甚深。所缘境自内证故。又境微妙。唯甚深智能内证故。又二皆通。摄论唯有内证之言。唯解缘真如故。
论。非诸世间喻所喻故。
述曰。别解不议。绝比无方故不思议。如摄论中以三义解不思议。显扬十七有不思议品。亦不出此三。瑜伽等亦然。所以不述。
论。此又是善至俱说为善。
述曰。次二明善。颂言善者白法性故。体白故异不善.及无记。能断黑名白若尔此与有漏善何别以法界远离生灭极安稳故。四智品妙用无方比。及极巧便故。无为.有为二皆顺益。与有漏善差别。并违不善。以下合其四义故名善。前第六卷已解善讫。
论。论说处等至五根三境。
述曰。此为外难。四智心品既唯是善。对法论第四说八唯无记。谓五根.三境。如来岂无五根等也。
论。此中三释广说如前。
述曰。今论主答。此中三释。广说如前。如前有漏等三解。
论。一切如来至无漏善摄。
述曰。真如等五法皆灭道摄。灭道摄者诸经论中说既唯无漏故此唯善。又对法第六.瑜伽等说有清净法界非苦.集故。摄论亦然。此二解并前四合则六解。既尔即佛所有眼等。皆是无漏善。似有漏善.及无记等。及似有漏善故。名之为善等非实然也。
论。此又是常至无断无尽。
述曰。次三解常。此又是常。五法俱无尽期故。又真如无生灭故常。无变易故常。皆自性常故。四智心品所依真如常故常。其四智品体。无断及无尽故说常。无断常者。是不断常义。报身也。无尽常者。是化身。相续常义。庄严论说三种常故。如常施食受乐等事。四智非自性常义。从因所生者。谓明从种生故。若初唯生后不灭者。便违佛说。一向记言生者皆灭故。又若色.心是自性常者。不见说故。违比量故。获得常色等者。由愿力化有情。是不断相续常义。七十八.解深密说化身有生起相故穷未来际。亦释不断.无尽常义。愿力常故。余文可解。
论。此又安乐至俱名安乐。
述曰。次四解安乐。无逼无恼诸有情故。非如有漏善逼逐处生死。恼乱有情类不令趣涅槃。又有漏法皆是行苦。逼迫性故。增烦恼故。故非安乐。二转依果俱名安乐。乐谓五乐。安谓五安。各有多种。安之与乐差别云何。谓诸有漏乐受者。乐而不安。粗动转故。有漏轻安安而不乐。不能顺益得涅槃故。此安乐者如第一卷疏解差别。
论。二乘所得至但名解脱身。
述曰。次解解脱身。于中有二。初略。后广。二乘所得此二转依果。但名解脱身。解脱生死.及缚法故。以彼转依无十力等殊胜法所庄严故。不名法身。殊胜法者。断所知障得无量功德依故。解深密经.七十八等说真如为解脱身言。世尊二乘所得转依名法身不。善男子不名法身当名何身。名解脱身。由解脱身故。说二乘与佛平等平等。由法身故说有差别。无量最胜功德。算数譬喻所不能及。故彼名真如是二乘解脱身。非五分法身中解脱身。五分法身中解脱身。体唯胜解数故。此无为解脱故。彼菩提果是五分法身中解脱知见身。不名法身。菩提.及涅槃俱离缚故。但名解脱身。
论。大觉世尊至所庄严故。
述曰。次解在牟尼名法身成就无上寂默法者。梵言牟尼此言寂默。寂默法者离言法也。或离过故。故名为寂默。通三乘解。成一切法性相离言不二法门名为寂默。唯我世尊大牟尼尊二转依果。亦名法身.亦解脱也。言法身者。非三身中之法身也。佛得二名。离烦恼故名解脱身。离所知障具无边德名为法身。此中意说。有为.无为各于自身功德法依名法身故。
论。体依聚义至皆此摄故。
述曰。何故名身。体性义.依止义.众德聚义。具三义故名为身故。故通三身。若别.若总离名相义。此亦佛地论有。余文可解。
论。如是法身至所依止故。
述曰。自下诸门分别有七。初三身别相门。初总出法身中。复有胜义别立身名自性离相者。无十相也寂然者。寻思路绝也绝诸戏论者。离语言也。诸佛自性名自性身。有为.无为功德法依名曰法身。
论。二受用身至广大法乐。
述曰。及极圆净常遍色身者。众相咸备名极圆。体离众患名极净。无间无断名极常。无所不在名极遍。积集有碍之体名色身。此即功德之所依身。一是常不断常故。二是遍量同空故。
相续湛然者。言相续者简自性身。有生灭故。言湛然者简他受用。及简化身。彼时断故。
论。二他受用至诸利乐事。
述曰。他受用中现身.土由平等智。现通说法等由观察智。自他受用法乐等者名受用身。变化不尔。
论。以五法性至皆有实智。
述曰。第二五法摄三身门。第一师。经说真如是法身者。佛地经说。论说转第八得自性者。摄论第九说。转去藏识得圆镜智亦智殊胜说平等智于纯净土为诸菩萨现佛身者。佛地论云如余论说。竟不出何论。庄严论说。然须勘抄说观察智大集会中等者。佛地亦言如余论说。亦在庄严论。须勘抄诸文亦有转诸转识得受用身者。是摄论智品说说成事智于十方土现难思化故者。佛地论说庄严论说。又摄论智殊胜具摄三身。
论。有义初一至非色心故。
述曰。第二师说有二。初自性。后余身。自性文有四。一标。二引证。三解违。四释自性身本常者。庄严论说三种常。如佛地论第七等引说佛法身无生灭者。佛地云。赞佛论说。然七十八.解深密亦有此言。法身无生灭。化身有起尽故说证因得非生因者。世亲菩萨金刚般若论说又说法身诸佛共有等者。佛地论云诸经论说。即对法第一.摄大乘智品等中亦有此说。
论。然说转去至彼实性故。
述曰。然说转去藏识得者。会第一师引摄论文。今以断粗重显真如故。智殊胜文者亦可解。以法身是智依止。彼智之实性故。
论。自性法身至得受用故。
述曰。四智品中下解余身中有二。初标智摄。后解释相。相中有二。初自受用。后他受用。自受用中有三。一引证。二解违。三说相。平等智品现他受用。以得妙理自他平等。别为化上机现身.土等。成事智品随类化身.土。妙观察智于中说法。据实二身四智俱现。岂圆镜智缘于二身不能亲益。今但相似后智用。说圆镜智是受用佛。此庄严论文。然前师如何解此文意转诸转识得受用者。摄论文。此文即证四智皆受用身。
论。虽转藏识至属何身摄。
述曰。亦得受用等者。解摄大乘不说转藏识得受用身。所以说为法身者。如前已解。圆镜智品是实色.心。与此非色.心违。
论。又受用身至实智为体。
述曰。此以理解难。
解他化身中有三。初立理。次解违。后说相。
论。虽说化身至体实非智。
述曰。释前所引摄论智殊胜摄三身文。然以自受用实智为体。准他受用身等。不说实无漏智。
论。但说平等至自受用摄。
述曰。释前所引平等智现受用。成事智现三业化文。但明二智现二身。体非二身也。
第三他化二身相。于中有四。一标举。二立理。三引证。四会违。
论。然变化身至无形质法。
述曰。是化现心心所。佛地论说。此实相分。似见分现。佛地第七有二说。如彼。不能繁引。
论。若不尔者至尚不知故。
述曰。下立理引证。
论。由此经说至化作三业。
述曰。下引证。
化无量类皆令有心者。化无量化人之类。皆令有心为引他故。此涅槃经。下佛地经。
论。又说变化至相分现故。
述曰。此解深密经文。七十八同。
论。虽说变化至故不说有。
述曰。会违。即九十八说。于四事不能化。一根。二心。三心所。四业.及业果报等。又无根等用。不如色.声等故说不化。不尔香等亦应然。如五十四.及五十三末.及前第二卷抄。因明化中化为何法等。
论。如是三身至化相功德。
述曰。第三三身功德各异门。法身应以木.石为难。彼亦不能起贪.恚等。应名具功德。此顺生善法故不得为例。常乐我净等应分别离染简有漏众善所依。简有为无漏无为功德。显无生灭。余如枢要。并取佛地第七。
论。又自性身至为他现故。
述曰。第四三身二利门。可解。
论。又自性身至遍一切处。
述曰。第五三身所依土分别门。如枢要说。即法身亦名自性身。法性土者。以属佛.法相.性异故。以佛义是相。谓有为功德法所依故。众德聚义故。二身自体故。法是性义。功德自性故。能持自性故。诸法自性故。体为土义为身。
论。自受用身至亦无定现。
述曰。还随自受用土。下二身随自土亦尔。非离身别有土名故。如枢要说。然此功德随所依身.智慧。随所证如法。亦可说言遍一切处随住十地菩萨宜者。十地经说。十地各有分量大小。广如彼说。唯见百佛见百叶化佛。见百三千大千世界变化身土净秽佛土因缘成就者。以化土中有净有秽。非他受用土故言净秽。他受用法乐增同自受用俱名受用。化土虽复说法。神通增故立变化名。法乐义劣。此佛地论广说大精。
论。自性身土至一切生故。
述曰。第六三身诸佛身土所化同异门。须勘佛地。此文一往。佛地甚好。共中其实是多。见者谓于一土有一佛身故。不共中佛地论引弥勒菩萨根熟后等。又勘别抄。弥勒发心劫数长短乃至广说。
论。此诸身土至俱善无漏。
述曰。第七门。于中有二。初明身.土能.所变。二因解唯识见.相同异。此即初门第八虽实皆通缘染.净土。然约增胜现所得者。自受用者唯净无漏识之变。既唯佛能知变。非余所知变故。他受用身.土体唯是净。然能变者通有.无漏。如来.及十地中菩萨无漏后得所变。即纯净无漏。若十地第八识并五识。及七地以前有漏散心。及有漏后得所变。即纯净有漏。无他受用土体是秽者。非有秽心之所变故问既许有漏识亦能变土。他受用土云何必唯净答本质佛所变者非秽故。能变之者无烦恼秽故。无秽识故。所以所变之土唯净通有.无漏。此据相似。若变化土本质通净.秽唯无漏。若随彼二乘等无漏心所变即无漏。然彼无此事。彼无漏狭不能缘身.土等。若随彼二乘有漏心.并异生所变即有漏。皆通净.秽。或二乘等后得不能缘。即唯有漏。通染.净。如螺髻梵王.舍利弗等所见异故。今此文中总约三法.一切有情为论。
论。纯善无漏至非苦集故。
述曰。此无漏相分同能变识一向是善无漏。相不离见同非系故。以能缘心变似自境故。缚与不缚理必须同。净与不净理必须同。无漏心等顺益义胜。悲力广大。相分与见必同善性。一切无漏法尔必善故性必同。其性相必皆顺理故。故性必同。非如有漏心相.见性有别。言因缘者。是种子也。
论。蕴等识相至杂引生故。
述曰。以蕴.处.界三法因缘杂引生故。谓见分是心。相分非心。如第八相中根.境等。及六识所缘色等。以与见分非一类种生故。色.心等别。以不相违故。无漏所变相分法中有五蕴。亦如根等。即是相分纯种。与见分无漏及性同也。与见杂种故。色.心蕴等亦各有异。乃至相应法相分相望亦然。由识起相等同不系法。纯种。唯无漏。作用法不同。杂种生色.心。不可有漏同无漏难。
论。有漏识上至非灭道故。
述曰。纯从有漏种子生故。同是系法。所以言纯。故唯有漏问何故界系见.相许别系。有漏.无漏必同耶答见.相虽界系别。仍相顺故。
论。善等识相至五十二等。
述曰。善等三性识之相分不必皆同。性相别故。有漏名等势分转故。不顺理故。不能引相与见分相必能令同。如鼻.舌.身识见与彼相分非必同性。故与见分非必性同。见.相分中三性因缘杂引生故。不可同性。作用别故。性不可同。如无漏缘使等相分唯有漏。虚空等能缘心通三性。相分唯无记。香等三境唯无记。能缘之识通三性等。若皆纯种唯一性者。三境唯无记。等言应不成失。不可说约第八所变唯说无记。三识所变通三性。二境亦尔。以三识所变三处摄故。应言通三性。诸论无文故。虚空.非择例亦应然。故相分.见分不必同性。性别既尔。蕴等识相或相.见分同。或相.见分异类此应知。亦不定故。若相分与见分蕴等亦同。便无五蕴.十二处.十八界别。既有三科别。明知相.见分等不必皆同。佛地论说。三身生灭门。化自.他.身色俱非等。化心亦尔。三身相对四句门。生法二身摄三身门。十佛摄三身门。如彼第七。
因解身.土能变.所变。即释唯识相.见异同。上来已依略.广.及位等。明能变识等讫。自下解相.见分或异同中。即明能变之识相.见同异。第七门中。自下第二因解唯识义。
论。然相分等至俱实有故。
述曰。一解云。等取心所所变现。所变名为行相。依识变现等者。唯难陀二分义。小分有异亲疏所缘二皆不实故。以疏所缘等取亲相。不为行相。此所疏知。如识变故又立三分并下有二复次解依识变现等者。相分等言等取见分。识自体之所变故。此相.见分虽体是依他。识自体之用故。非如识性依他中实。识是根本自体故。彼是末是用故。如日.及轮。如灯.及光。实.虚异故。若不尔应不言唯识。应言唯境唯见分等。以许相.见与识自体俱实有故。此义应思。设缘色等见.相亦俱不实。不及于识。如缘过未虚空等识相分。虽有非稍实法。见分非无。仍缘虚境。虚境行相是不实心。故见不及识自体分。识自体分唯缘于识。是根本故。证自体故。体性是实有。其变似色等亦并不实。此师意也若尔无分别智境相如何彼内证故此所不论。如缘自体。余是外境故不同如。设缘真如自体实有。非识所变故。真如体实。今论所变故相.见假。又纵真如是实。以于境中少实有故。但言唯识不言唯境。今以内证是故不可例同于外。佛地第三有此师义。许有三分依他性义。
论。或识相见至虚实如识。
述曰。第二师说。识与相.见分等。皆从缘生因缘法故。此二与识虚实皆同。虽有缘去.来等。相是依他故。与识不多别。又此师意。但有相分与识一种是实。不遮缘过.未但得假法。此是正义。前师相.见即识种生。此师相分与识别种。见分与识同种生故。
若尔应言诸法唯境。何言唯识。
论。唯言遣外至亦应非实。
述曰。论答。唯言遣心外遍计所执。不遮内识所变之相分等。若不作此解真如应非实有。真如既实境即实成。能缘如心宁容是假。若是假者应不缘真如。若非假者见便是实。故非心.境一向非实。以境是虚言唯识故。若境是实。遣心外境名唯识。即真如不离识故。非心外法故。亦唯识摄。
论。内境与识至唯识非境。
述曰。外人难。内境与识既并非虚。如何可言唯识非境。
论。识唯内有至但言唯识。
述曰。答有二。初云识唯内有。境亦通外。即境相分内是依他。外是遍计所执。以非心所变法说之为外。非体实有名外。恐心内之境滥心外之境故但言唯识。又疏所缘缘亦是外。若言唯境恐取心外之法故此不论。所执之心亦是心外法故。是故设不虑滥。言唯境亦得。为简外故但言唯识。
论。或诸愚夫至如外都无。
述曰。一谓所执为实。二谓亲取心外境。依此故言迷执于境。此意可解。此第二师解唯识佛地所无。为破执故虽为愚夫。非心之理岂佛非有。即前二师许有相见分义。
第三师解。
论。或相分等至定相应故。
述曰。此师不许有相.见义。唯一识性。由前妄熏习力似多分生似有相见。即佛后得智无别相.见分。有漏善心因后得智有相.见者。有法执故。佛似见.相净秽土等。不作二解故非所执。余作二解故是所执。又佛自在了妄执故。设变见.相皆非所执。由往因中熏习力故。今果亦尔。佛证诸法不可言故。余即不尔。见.相皆执。不证不可言境故。今此依余说故言无别。或佛不现余人自见。若尔真如非妄习生。应非唯识。识之实性故言唯识。故除识性无别有法。
论。此论三分至成唯识论。
述曰。此下大段第三释结施愿分。即第二师解论文谓。初一颂半略明能变识相。中有二十三颂半广明唯识。后有五颂明唯识位。以佛说法初中后。善.纯一.圆满.清白.梵行。今同彼教。故言三分。如第一卷抄释。余文可解。此中言成。即以教成教。即以教成理。理实俱通。然依境.行一解成如前解。理体分别唯识性.相义。
论。亦说此论至极明净故。
述曰。言净者。谓从喻显。如真如性虽本性净。若不修习净无以彰显教.理俱得。如珠宝等性虽光洁。若不磨莹无以出光故也。如苏迷卢虽宝所集。无日轮回照何以显光。此论亦尔。如前第九卷初抄故。
论。此本论名至登无上觉。
述曰。初二句结牒上。后二句正回施发愿。由三十颂显唯识理非增减者。依三义配释。皆有非增减义。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