巳三破常住微尘无因如己说竟应知
若以常住尘为因彼等亦前所遮竟
分别论师说微尘常,为种种众生之作者,彼等亦以前破无方分微尘之理已遮竟,于已死者,不应复刑楚也。
辰三破从常神我生分二巳一安立所许巳二于彼出难今生
神我常为有情因是数论师之所许
所谓情尘暗三法彼德平等而住者
彼说是名为神我不平等者名众生
数论师云:自性生大,大生我慢,我慢生十六种积聚,十六为变异,士夫非自性非变异。于所知二十五之内,神我是常是一,具五相,彼是种种变异众生之因,此数论所许也。苦乐舍三之相,所谓情尘暗之三德,平等之分位,称为神我。彼三不平等者,是众生,称为变异。
巳二于彼出难分二午一正说午二明中观师无相同过初中分三未一破神我无分常而为诸变异之自性未二破是常未三破无先无新生之果今初
于一法有三自性不应理故神我无
如是三德亦非有彼亦各有三相故
德等无故亦甚难说彼声等体性有
于诸无情衣等法说有乐等亦不然
若诸法为彼因性诸法岂非已观竟
汝之因亦乐等性衣等亦非神我生
若从衣等生乐等衣等无时乐等无
若所知(有法)色等,与无分神我一,有乐等三自性、彼不应理。不应是一故。若无一亦无多,应成无也。以此之故,无三德自性之无分神我也。如是德体性亦非一实,彼亦别别各各有三相故。如是观察,若无三德等分之神我,声等有亦甚难,彼许五唯为神我之相故。是无心之物故,若于衣等有法乐等成就,于一物自性中应成有亦非有。诸衣等变异物,为彼乐等因之自性若谛实,诸法谛实成就非已观察竟,谛实已破竟故。如汝所许,衣等因亦是乐等等分之神我性,则亦无从彼神我而生衣等,神我无故。若从衣等而生乐等,后衣等无故,乐等等分之神我亦应无,无因之果无故、不应许尔,许神我常实故。
未二破是常
若谓乐等是常性终不应为所缘境
若有实法显示等受时何故不取相
若谓乐性转微细粗细苦乐云何分
若谓舍粗故成细粗细细等性无常
如是云何不应许一切诸法无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