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品  观相违
    第七品观相违

    己二(观察相违)分二:一、相违之总法相;二、事相之详细分类。

    庚一、相违之总法相:

    何法能害于某法,此即彼者之违品。

    任何法能害某某他法,就是他法之违品的法相。

    庚二(事相之详细分类)分二:一、总说;二、别说。

    辛一、总说:

    违品有实不并存,无实互绝之相违,

    观待对境之差异,而承许有此二种。

    关于违品,也有是有实法的不并存相违与一者是有实法另一者是无实法的互绝相违,这是观待对境的差别而承许有此二种的。

    辛二(别说)分二:一、不并存相违;二、互绝相违。

    壬一(不并存相违)分四:一、法相;二、相违存在之境;三、灭除所害之时;四、确定相违之量。

    癸一(法相)分二:一、破他宗;二、立自宗。

    子一、破他宗:

    许不并存能所害,若经分析非应理。

    有些论师承许说:不并存相违的法相是存在于两个有实法的能害所害关系。如果对此观点加以分析,则不合乎实情,因为力量强大者是能害而不是所害,力量薄弱者是所害而不是能害,所以你们说既是所害也是能害是绝不现实的。

    子二、立自宗:

    是故所害与能害,犹如因果为异体,

    令其所害无能力,此因即称能害者。

    我们自宗声明:所害与能害二者不可能同时,而是像因果一样前后互为他体。何法作为导致所害无有力量的因,就称为能害。

    癸二(相违存在之境)分二:一、认识相违;二、遣于彼之诤。

    子一、认识相违:

    诸不并存相违者,有实法涉能所害,

    彼乃相续非刹那,即是所生能生故。

    凡是不并存相违,既不可能是一个本体,也不可能存在另一者是无实法的情况。因此,有实法彼此之间是所害与能害,由于这二者的相续不会同时并存,所以是相续抵触,而不该是刹那相违,因为所害与能害是所生与能生的关系。

    子二(遣于彼之诤)分二:一、遣除观察对境则非理之诤;二、遣除观察实体则非理之诤。

    丑一、遣除观察对境则非理之诤:

    谓刹那若不相违,相续不成违非理。

    由从前前刹那中,前所未有后后生,

    于彼增益为相续,能遣除之无过咎。

    有些论师说:外境刹那如果不相违,那么由于相续并不成立实体,因此相违的这一安立也就不合理了。

    驳:并没有这种过失,由遇到能害的前前刹那中产生前所未有的后后刹那,其中,从所害相遇能害的第三刹那以后假立谓相续,可见,能害足可消灭所害而无有过失。

    丑二(遣除观察实体则非理之诤)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答辩。

    寅一、宣说对方观点:

    谓违微尘若并存,则已相违不并存,

    不并存则毁一者,由此因果成同时。

    假设辩方说:冷触的微尘与热触的微尘相违的二法如果并行共存,显然与不并存矛盾。如果不并存,那么在相遇时摧毁一者,结果就成了因果同时。

    寅二(答辩)分二:一、破他宗答复;二、说自宗答辩。

    卯一、破他宗答复:

    有者承许已隐晦,有者则许遇而转,

    个别承许无接触,此等常派皆错谬。

    设若并存失相违,若转则违许常有。

    对上述观点,数论派等有些论师认为:所害冷触的微尘就像白天的星辰一样,隐晦在能害热触之内。有些吠陀派论师则认为:热触尘与冷触尘接触以后,冷触尘转变为热触尘。有部宗等个别论师则承许:微尘有间隔地环绕、聚合,虽然没有接触,但其他冷触尘来到的位置已被热触尘占据,从而使冷触尘不能组成粗尘。

    你们这些声称微尘实有的观点都是荒谬的,无论是冷尘隐形在热触的范围内还是有间隔地环绕热触尘而存在,如果可以这样并存,就已经失去了是相违的立宗。如果冷触尘转变成热触尘,则与你们自宗承许微尘常有的宗旨相违。

    卯二、说自宗答辩:

    是故微尘生微尘,令无力故不相违。

    所以,我们自宗承许:如果热尘与冷尘二者从前刹那产生后刹那,那么为数众多并具有能力者将对方变成为数鲜少而不具能力的微尘。由此丝毫也不相违,并且是所生与能生也具有合理性。两个具能力者不可能共存,为此也是不并存相违。

    癸三(灭除所害之时)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子一、破他宗:

    有谓三成事刹那,有说长久相共存。

    长期共处不并存,此一相违实稀有。

    有些论师宣称:所断与对治在三成事刹那并行不悖。个别论师也指出,从现在直到获得金刚喻定之间长久并存的所断与对治也是存在的。作者以讽刺的口吻说:这两种观点无论是哪一种,这种长期共处自性的不并存,除了你们这样的大智者以外,谁会知晓,这实在太奇特了。

    子二、立自宗:

    接触令无能力生,三刹那境违品灭,

    生起决定令增益,不复生即识相违。

    热触与冷触等所有外境法可以同时聚集,因此,第一刹那热触的多尘与冷触的少尘相遇,第二刹那,冷触不具备生起后面同类的能力,第三刹那,所害灭亡,能害产生。可见,外境无情法的违品相续是在第三刹那消失的,而作为增益等心识的相违,由于两种分别念一刹那也不可能接触,因此生起决定而使增益不再持续产生即是心法之违品消亡的形式。

    子三(除诤论)分二:一、遣于外境相违之诤;二、遣于心识相违之诤。

    丑一(遣于外境相违之诤)分二:一、遣观察有分无分则非理之诤;二、遣观察无碍功能则非理之诤。

    寅一、遣观察有分无分则非理之诤:

    谓一刹那若无分,则粗相续皆成无,

    如若有分成无尽,故三刹那难消失。

    刹那原本无部分,相续亦唯刹那生,

    微尘刹那不同故,于三刹那灭违品。

    对方辩论道:一刹那如果没有三刹那之分,那么粗大的相续将无法组成。假设存在可分割的部分,也将变成无穷无尽。因此,违品在第三刹那消失之说难以立足。

    答辩:作为刹那,观待时间的缘故,不可分割,虽然相续只是刹那连串生起,但组成微尘团与刹那完全不同,因为微尘观待方向故是有分,而刹那观待时间故是无分。所以,在第三刹那时违品不复存在。

    寅二、遣观察无碍功能则非理之诤:

    有者如是而声称,冷触无阻之功能,

    生具功能无功能,如何冷触无需用。

    冷触无阻之功能,乃二刹那近取因,

    值遇相应俱有缘,方可出生彼之果。

    有些论师说:与热触同时的冷触的无阻功能到底产生自己后面有能力的刹那,还是产生无能力的刹那,如果产生有功能的刹那,也就无需热触而自行灭亡了,倘若产生无功能的刹那,热触也同样毫无必要。

    驳:冷触的无阻功能只是本身第二刹那的近取因,而无论要产生有功能的果还是无功能的果,都要借助于有功能或无功能的俱有缘相违才能生果,假设热触力量强大,则生起无功能的冷触,如若冷触力量强大,则生起有功能的冷触,比如,淤泥中土的成分占多数,就硬一些,如果水的成分多,则软一些。

    丑二、遣于心识相违之诤:

    谓所断体或断种,无论如何亦非理。

    亦有断种之对治,定无增益无二过。

    有些论师辩道:要使增益或所断的本体荡然无存,心专注在他处也能办到,并不需要定解,而要断除种子,定解也无能为力,因此,无论是两种情况的哪一种,都不合理。

    驳:决定的相续通过串习能够断除种子,因此它也具备断除种子的对治。再者,只要决定一经生起,增益的本体就会被断除。所以,没有上面的两种过失。

    癸四(确定相违之量)分三:一、破外境相违;二、建立心前相违;三、遣除诤论。

    子一、破外境相违:

    犹如相属此相违,亦于实境不成立,

    唯以分别念增益,而安立此为相违。

    正如相属一样,相违在真实的外境中也不成立,原因是:如果能害强有力而存在,则所害无有能力而不生,当无有功能的所害生起时,强有力的能害已经泯灭。由此可见,(能害、所害)相续不可能共存,只是以分别念假立说“此法与此法相抵触”而安立为相违的。

    子二、建立心前相违:

    除非可见不可见,无定相违之他量。

    某法除了可见不可见以外并不存在能确定相违的其他量,就像因果那样,首先无有能力的所害与有力的能害均未见到,之后看见有力的能害,随后看见无力的所害,只能依靠这一正量来确定相违。

    子三、遣除诤论:

    谓冷触灭火共相,不定具力则不成,

    有者说用具力因。自体唯依火共相。

    有些人辩驳说:对于冷触的灭亡,如果运用火的共相,则有不定的过失,因为即使有火也不一定没有冷触。假设运用强有力的火作为因,则有不成的过失,因为当时冷触不可见,故而比它力量强大这一点无法成立。

    对于这一辩论,有些论师答复说:如果火力微弱,当时冷触也应该见到,正因为冷触不现,才能证实火力强大,是为此而运用强力之因的。

    然而自宗认为:自本体是依靠火的共相予以证实的,因为只要火一经出现其违品——冷触就不复存在这一点成立。

    壬二(互绝相违)分二:一、宣说他宗非理;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癸一(宣说他宗非理)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子一、宣说对方观点:

    若谓某法离他法,即是互绝之相违,

    分类直接间接违,间接违亦许二类。

    实体反体之相违,各有二种共六类。

    藏地大多数论师说:某法远离他法,即是互绝相违的法相。并承许:如果对互绝相违进行分类,则有排除所破安住总反体的直接相违与间接相违两种,间接相违也有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与不具直接相违差别法两种。具体而言,实体有直接相违等三种,反体相违也有三种,也就是说每一个实体、反体都有直接相违与间接相违两种,而间接相违内部也各有两类,总共有六种相违。举例来说,实体直接相违,诸如蓝色与非蓝色;实体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诸如,非蓝色与青莲花的蓝色;不具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诸如蓝色与黄色;反体直接相违,诸如非因与因;反体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诸如非因与所作因;反体不具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诸如所作反体与无常反体。

    子二(破彼观点)分三:一、真实遮破;二、破遣过之答;三、说明异体称相违之密意。

    丑一、真实遮破:

    若离他法是相违,所有相属成相违。

    若承许此相违破,相属则立皆失毁。

    驳:如果说某法仅仅远离他法就是相违,那实在是言过其实了,因为如此一来所有异体法均成了相违。假设认为事实的确是这样,那么火与烟等一切相属也变成了相违。倘若认可这一点,那么即使运用相违因也成了建立,而根本无法遮破其违品。相反,即使应用相属因也不能建立相属的对境,结果一切破立的安立都将土崩瓦解。

    丑二、破遣过之答:

    谓异体属或无关,是自本体遮他体。

    相违可得遮破故,可见不得成无需。

    对方答复说:不管是火与烟等异体相属也好,还是蓝色黄色等实体反体异体毫不相关也好,只要是自本体就否定了他本体。

    驳:倘若如此,那么比如说,在运用“见到蓝色的地方不存在黄色,如果存在,应该见到,未曾得到之故”这样的可见不可得因进行推理就成了毫无必要,因为蓝色、黄色与火、烟一样的互绝事物,需要相违可得因才能否定。

    丑三、说明异体称相违之密意:

    说异体法是相违,实是假立如相属。

    在因明的有些场合当中,说蓝黄与火烟等互为他体的事物是相违,这是指假立,而不是指法相,就像两匹马拴在一起假立称为相属一样。

    癸二(安立合理之自宗)分三:一、一体异体之安立;二、异体安立相违相属之理;三、宣说互绝相违。

    子一、一体异体之安立:

    依因与识之差异,安立一体与异体。

    由他体因与一体因所得出的法是实体的他体与一体,或者根据识前显现的一体与异体的差别,而安立反体的他体与一体。

    子二、异体安立相违相属之理:

    异互利害属与违,无利无害唯他体。

    这些异体法之中,互相有利有害,而依次立为相属与相违,如果无利无害,则既不是相属也不是相违,仅仅安立为异体而已。

    子三(宣说互绝相违)分二:一、解释直接相违与间接相违;二、遣除于彼之诤论。

    丑一、解释直接相违与间接相违:

    遮非自即直接违,间违自破非能遍。

    诸如蓝色与非蓝色、常有与无常一样,如果是本身,则否定非本身的法,它们彼此之间即是直接相违的法相;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之间接相违的法相,以自身来遮破非自身的能遍法存在。如所作与常有,所作的非自身即是非所作,非所作的能遍是常有,如此加以遮破。

    丑二、遣除于彼之诤论:

    谓蓝等非违不破,是互绝而非相违。

    辩方提出:如果蓝色与黄色既不是不并存相违也不是互绝相违,那么就是能以是一者而否定是另一者了。

    答辩:这两者之间虽然是互绝,却不是互绝相违。

    总结偈:

    互绝相违遮一体,是彼以非彼者破,

    互绝之二有实法,可见不可得遮破。

    实际上,互绝相违是遮破一体的他体,在进行推理论证时,如果是它,则以非它的有害因加以遮破,彼此之间互相排斥的两个有实法是同体,这一点依靠可见不可得因加以推翻,而并不是以另一者可得来否定一者的。

    量理宝藏论中,第七观相违品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