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師地論科句披尋記卷第九十九
彌勒菩薩說
唐三藏沙門玄奘奉詔譯
韓清淨科記
攝事分中調伏事總擇攝第五之一
丁二、毗奈耶事摩怛理迦4戊一、結前生後
如是已說素怛纜事摩怛理迦。雲何名為毗奈耶事摩怛理迦?
戊二、釋其得名
謂即從此四種經外別解脫經,所有廣說摩怛理迦展轉傳來,如來所說、如來所顯、如來所贊,名毗奈耶摩怛理迦。
四種經外別解脫經者︰前說四阿笈摩,名事契經。一者、雜阿笈摩,二者、中阿笈摩,三者、長阿笈摩,四者、增一阿笈摩。于此四外,更說別解脫經,名調伏事。
戊三、略說總相2己一、扈弈媳 br />
此毗奈耶摩怛理迦總相少分,我今當說。扈弈顯唬 br />
利聚攝隨行逆順能寂靜遍知信不信力等為其後
己二、長行釋9庚一、利2辛一、指前相
如來觀見十種勝利,于毗奈耶中,為諸弟子制立學處。謂攝受僧伽,令僧精懇,乃至廣說。如攝釋分應知其相。
攝受僧伽等者︰攝釋分說︰攝受于僧者,是總句。令僧精懇者,令離受用欲樂邊故。令僧安樂者,令離受用自苦邊故。乃至廣說為令多人梵行久住,轉得增廣,乃至為諸天人正善開示者,為令聖教長時相續無斷絕故。(陵本八十二卷十三頁6261)如是十種勝利,其相應知。
辛二、釋差別2壬一、略攝句4癸一、攝受僧伽
若能攝受四大姓等正信出家趣非家眾,當知說名攝受僧伽。
若能攝受四大姓等者︰剎帝利眾、婆羅門眾、吠舍眾、戍陀羅眾,名四大姓。等言,等取余有情類。
癸二、令僧精懇2子一、標說
如是出家趣非家已,為其宣說有因緣、有出離、有所依、有勇猛、有神變等甚深法教,當知說名令僧精懇。
子二、指釋
有因緣等諸句差別,如菩薩地已辯其相。
有因緣等諸句差別等者︰菩薩地說︰若所說法,得處有因,制立學處,是故此法名有因緣。若所說法,于所受學有毀犯者,施設還淨,是故此法名有出離。若所說法,四依所攝,施設無倒法律正行,是故此法名有所依。若所說法,能正顯示出一切苦不退還行,是故此法名有勇決。若所說法,作三神變,一切所說終不唐捐,是故此法名有神變。(陵本四十三卷十二頁3513)此應準知。
癸三、令僧安樂2子一、標列
由五種相,應知說名令僧安樂。一者、令順道具無所匱乏;二者、令擯異法補特伽羅;三者、令善除遣所生惡作;四者、令善降伏諸煩惱纏;五者、令善永滅隨眠煩惱。
子二、配釋5丑一、離自苦邊
應知此中,最初安樂增上力故,未淨信者令生淨信,已淨信者令其增長。
丑二、調伏難伏
第二安樂增上力故,調攝鄙惡補特伽羅。
丑三、慚愧無悔
第三安樂增上力故,令慚愧者得安樂住。
丑四、防現法漏
第四安樂增上力故,令善防護現法諸漏。
丑五、害後法漏
第五安樂增上力故,能令永滅當來諸漏。
癸四、欲令多人梵行久住乃至廣說
如是獲得安樂住已,未得入者令易入故,欲令多人梵行久住,乃至廣說,皆應了知。
壬二、舉要言
又此一切以要言之,謂正顯示最初攝受、次正攝受;既攝受已,令安樂住。及顯未來未攝受者易入方便。如是名為第二差別。
庚二、聚2辛一、出罪聚3壬一、略標列
復次,應知略有五種罪聚攝一切罪。何等為五?一者、他勝罪聚,二者、眾余罪聚,三者、隕墜罪聚,四者、別悔罪聚,五者、惡作罪聚。
一者他勝罪聚等者︰謂若毀犯他勝處法,是名他勝罪聚。若所犯罪應可驅擯,是名眾余罪聚。當墮惡趣,是名隕墜罪聚。應各相對說悔所犯,是名別悔罪聚。由有所犯而生憂悔,是名惡作罪聚。
壬二、明隨應
集粗不定,如其所應,即入如是諸罪聚中。
集粗不定等者︰如下說言︰若所犯罪,由有智故,名不積集;或復從他而顯發故,亦不積集。與此相違,非不積集。(陵本一百卷二頁7474)如是應知名集粗罪。又說︰諸集粗罪,他勝眾余方便中犯隕墜惡作,于彼方便及自聚中而得究竟,于隕墜罪諸方便中亦犯惡作。如是應知此不定義。
壬三、簡還淨
復有四種還淨罪聚。何等為四?謂除他勝,所余罪聚皆可還淨,故有四種還淨罪聚。最初罪聚雖可還淨,然唯依二補特伽羅,非為一切無有差別皆可還淨。是故他勝,不立一向還淨聚中。
然唯依二補特伽羅等者︰謂若初修業者,雖犯他勝,而無猛利纏過失;又雖有犯,而無一念起覆藏心。唯依此二補特伽羅可得還淨。非余一切犯他勝者,亦有事重過失,亦有猛利無慚無愧諸煩惱纏過失,皆可還淨。如下釋義應知。
辛二、顯過失5壬一、標
又若略說,有十五種犯罪過失,遍于一切犯罪聚中,當知建立諸所犯罪。
壬二、征
何等十五?
壬三、列
一、事重過失;二、猛利纏過失;三、匱乏不喜足過失;四、他所譏嫌過失;五、無淨信者倍令不信、有淨信者令其變異過失;六、多諸財寶、多諸事業過失;七、染著過失;八、惱他過失;九、發起疾病過失;十、障往善趣沙門過失;十一、于應避護不正避護、不應避護而反避護過失;十二、不應為依反與為依、應與為依而不為依過失;十三、于應恭敬而不恭敬、不應恭敬而反恭敬過失;十四、于應覆藏而不覆藏、不應覆藏而反覆藏過失;十五、于應習近而不習近、不應習近而反習近過失。
壬四、釋14癸一、事重過失及猛利纏過失2子一、唯初過失2丑一、總標簡
應知此中,初修業者,于四他勝雖有事重過失,而無猛利纏過失,由彼意樂無勃惡故,謂于沙門無所顧戀。
丑二、釋彼相2寅一、明無犯
若初業者,了知此法能障沙門,為命因緣,亦不違犯。意樂力強,不唯依事,故彼無犯。制立所犯,要由意樂增強力故。
寅二、簡有犯
若雖有犯,而無一念起覆藏心,彼亦可出,于沙門果仍有堪能。
子二、具二過失
其余一切犯他勝者,亦有事重過失,亦有猛利無慚無愧諸煩惱纏過失。當知彼由二皆重故,成不可出法及不般涅法。
癸二、匱乏不喜足過失
若衣缽等世尊開許,應持作淨而受用之。于彼一切悉皆棄舍,或不作淨而輒受用。如是等罪,由依匱乏不喜足過,制立所犯。
于彼一切悉皆棄舍等者︰謂于世尊開許衣缽等物,悉皆棄舍而不受用,如是名有匱乏過失。或不作淨而輒受用,如是名不喜足過失。世尊依此制立所犯。
癸三、他所譏嫌過失
若非親屬 芻尼所,受衣、與衣;或共彼等獨在一處;或復非時,諸 芻僧不同忍許,輒往教授;或除余時,與諸母邑共道路行。如是等類,當知是名他所譏嫌過失。
癸四、不信變異過失
若非威儀入聚落等乞食受用,坐不如法,澡手滌器;或不因請,于其食前輒入他舍;或不觀日,于其食後游履邑居。如是等類,當知是名無淨信者倍令不信、有淨信者令其變異過失。
癸五、多諸財寶事業過失
若有執受金銀等寶,種種品類買賣營為,種蒔林木,畜x賒耶妙臥具等。當知是名多諸財寶、多諸事業過失。
癸六、染著過失
若故泄精;或復執觸母邑手等;或行媒娉,因茲趣入變異染心;或為好故,往親屬所,追求上妙長衣服等。當知是名染著過失。
或為好故等者︰謂不安住自所誓受下劣形相、威儀、眾具故。
癸七、惱他過失
若以無根假異分法毀他 芻,或作離間人語等事,當知是名惱他過失。
癸八、發起疾病過失
若自持羊毛,過三逾繕那;或荷重擔;或上過人樹等。當知是名發起疾病過失。
癸九、障往善趣沙門過失2子一、障善趣
若為破壞和合僧故,勤設勇猛方便事等,當知是名障往善趣過失。
子二、障沙門
若作不與自語等事,當知是名障礙沙門過失。
若作不與自語等事者︰謂諸賢聖默不與語,又為賢聖之所棄舍,故置等言。由于自所依止增上戒學起諸邪行,故有是事。義如前說應知。(陵本九十四卷六頁7073)
癸十、于應避護不正避護過失
若有棄擲僧 臥具,置迥露處,舍而去等;或邪受用等。當知是名于應避護不正避護過失。
癸十一、不應為依反與為依過失
若與邪見 芻、勤策共居住等,為依止等,當知是名不應為依反與為依過失。
癸十二、于應恭敬而不恭敬過失
若于尊教輕觸怨咎,怒楮惡視,不恭敬听受別解脫經等,當知是名于應恭敬而不恭敬過失。
癸十三、于應護藏不護藏等過失
若于未受具戒補特伽羅前,宣示實得勝過人法;或復覆藏 芻所犯粗惡罪等。當知是名于應覆藏而不覆藏、不應覆藏而反覆藏過失。
癸十四、不應習近而反習近過失
若有受用不淨非法衣服等事,當知是名不應習近而反習近過失。
壬五、結
如是所說十五過失,當知于彼所犯罪中,或有多種、或二、或一。
庚三、攝2辛一、標列五法
復次,略有五法攝毗奈耶。何等為五?一者、性罪,二者、遮罪,三者、制,四者、開,五者、行。
辛二、別釋其相5壬一、性罪
雲何性罪?謂性是不善,能為雜染損惱于他,能為雜染損惱于自。雖不遮制,但有現行便往惡趣;雖不遮制,但有現行能障沙門。
雲何性罪等者︰此中性罪,謂即十種不善業道。或貪、或嗔、或痴為其因緣,由是說言性是不善。
壬二、遮罪
雲何遮罪?謂佛世尊觀彼形相不如法故,或令眾生重正法故,或見所作隨順現行性罪法故,或為隨順護他心故,或見障礙善趣、壽命、沙門性故,而正遮止。若有現行如是等事,說名遮罪。
壬三、制
雲何名制?謂有所作能往惡趣,或障善趣,或障如法所得利養,或障壽命,或障沙門。如是等類,如來遮制不令現行,故名為制。
壬四、開
與此相違,應知名開。
壬五、行2癸一、標列三種
雲何名行?謂略有三行。一者、有犯,二者、無犯,三者、還淨。
癸二、略攝二種3子一、標列
如是三種略攝為二。一者、邪行,二者、正行。
子二、配屬
應知有犯說名邪行,無犯、還淨說名正行。
子三、別釋2丑一、邪行攝2寅一、總標有犯
此中雲何犯所犯罪?謂于應作而不作故,及加行故;于不應作而反作故,及加行故;犯所犯罪。
寅二、釋其差別2卯一、犯所犯罪2辰一、出因緣3巳一、標列
又彼略由四因緣故,犯所犯罪。一、無知故;二、放逸故;三、煩惱盛故;四、輕慢故。
巳二、隨釋4午一、由無知
雲何名為由無知故犯所犯罪?謂如有一,于所犯罪不審听聞、不善領悟,彼無解了、無有覺慧、無所知故,于其所犯起無犯想而犯眾罪。如是名為由無知故,犯所犯罪。
午二、由放逸
雲何名為由放逸故犯所犯罪?謂如有一,于所犯罪雖復解了,有其覺慧,亦有所知,而住忘念、住不正知;彼由如是不住念故,如無所知而犯眾罪。如是名為由放逸故,犯所犯罪。
午三、由煩惱盛
雲何名為煩惱盛故犯所犯罪?謂如有一,于其所犯雖復解了,有其覺慧,亦有所知,而彼本性貪嗔痴等極為猛利;彼由猛利貪嗔痴故,雖知是事所不應為,煩惱纏逼不自在故,而犯眾罪。如是名為煩惱盛故,犯所犯罪。
午四、由輕慢
雲何名為由輕慢故犯所犯罪?謂如有一,于所犯罪雖復解了,有其覺慧,亦有所知,而彼信解極為下劣,無有強盛宿善因行;由其信解極下劣故,于沙門性、于般涅無有顧戀,于佛法僧無敬無憚,無有羞恥,不樂所學;由輕慢故,隨其所欲廣犯眾罪。如是名為由輕慢故,犯所犯罪。
無有強盛宿善因行者︰謂余生中先不數習善法,無善勝解,于現法中無有善法強盛種子依附相續故。
巳三、料簡
當知此中,無知放逸所犯眾罪,是不染污。由煩惱盛及以輕慢所犯眾罪,是其染污。
辰二、辨品類2巳一、標列
由五因緣,當知所犯成下中上三品差別。何等為五?一、由自性故;二、由毀犯故;三、由意樂故;四、由事故;五、由積集故。
巳二、隨釋5午一、由自性2未一、辨2申一、第一義
由自性者,謂他勝罪聚是上品罪,眾余罪聚是中品罪,所余罪聚是下品罪。
申二、第二義
復有差別。謂他勝、眾余是重品罪,隕墜、別悔是中品罪,惡作罪聚是輕品罪。
未二、結
如是應知,由自性故,諸所犯罪成下中上三品差別。
午二、由毀犯
由毀犯者,謂無知故及放逸故,所犯眾罪是下品罪;煩惱盛故,所犯眾罪是中品罪;由輕慢故,所犯眾罪是上品罪。如是應知由毀犯故,諸所犯罪成下中上三品差別。
午三、由意樂
由意樂者,謂由下品貪嗔痴纏所犯眾罪,是下品罪;若由中品,是中品罪;若由上品,是上品罪。如是應知由意樂故,諸所犯罪成下中上三品差別。
午四、由事故3未一、標義
由事故者,謂雖現行相似意樂,而由其事非一類故,應知所犯成下中上三品差別。
未二、釋相
如以嗔纏,于傍生趣所有眾生故思殺害,生隕墜罪。即以如是相似嗔纏,或于其人、或人形狀、非父非母故思殺害,生他勝罪,非無間罪。即以如是相似嗔纏,于人、父母故思殺害,生他勝罪及無間罪。
未三、結成
如是應知由事別故,諸所犯罪成下中上三品差別。
或人形狀者︰謂在母腹中所有眾生應知。
午五、由積集3未一、成下品罪
由積集者,謂如有一,或犯一罪,不能如法速疾悔除,或二、或三,乃至或五。如是應知由積集故,成下品罪。
未二、成中品罪
從此已後,或犯十罪、或犯二十、或犯三十,乃至或犯可了數罪,不能如法速疾悔除。如是應知由積集故,成中品罪。
未三、成上品罪
若所犯罪其數無量,不可了知我今毀犯如是重罪。如是應知由積集故,成上品罪。
卯二、應作不應作2辰一、舉應作2巳一、征
雲何應作?
巳二、釋2午一、釋成犯
謂若于彼由不作故,及加行故,便成毀犯。
午二、辨應作3未一、標列
此所應作略有五種。一、于村邑所應作事,二、于道場所應作事,三、于善品所應作事。
未二、指釋
即此善品所應作事,復有二種。一者、資糧所應作事,二者、清淨所應作事。如是資糧所應作事,如聲聞地說十三種所有資糧。
如聲聞地說十三種所有資糧者︰聲聞地說︰若自圓滿、若他圓滿、若善法欲、若戒律儀、若根律儀、若于食知量、若初夜後夜常勤修習寤瑜伽、若正知而住、若善友性、若聞正法、若思正法、若無障礙、若修惠舍、若沙門莊嚴。如是等法,是名世間及出世間諸離欲道趣向資糧。(陵本二十二卷二頁1892)下釋文中,聞思正法總合為一,由是故說十三種所有資糧。
如是清淨所應作事,如聲聞地說修作意。
如聲聞地說修作意者︰聲聞地說︰為證心一境性及斷喜樂,常勤修習四種作意。何等為四?一、調練心作意,二、滋潤心作意,三、生輕安作意,四、淨智見作意。(陵本三十一卷十七頁2602)如彼別釋應知。
未三、隨釋
又于村邑所應作者,謂或為己衣服等事,入于聚落;或復為于佛法僧事、同梵行事;或為未信令其生信,其已信者倍令增長,入于聚落。
辰二、翻不應作
與此相違,所有能障五應作事,如其所應,當知五種不應作事。
丑二、正行攝2寅一、無犯2卯一、征
雲何無犯?
卯二、釋3辰一、標因緣
謂五因緣令無所犯。
辰二、辨五相2巳一、征
何等為五?
巳二、辨5午一、第一因緣
謂于根門密護而住,飲食知量,初夜後夜常不睡眠勤修勝行,正知而住。如是名為第一因緣。
午二、第二因緣
又于沙門,起其上品精勤顧戀;于其大師、諸有智者同梵行所,起其上品愛樂恭敬;于現行罪,發起猛利增上慚愧。如是名為第二因緣。
午三、第三因緣
又少財物、少事、少業,不多匆務。如是名為第三因緣。
午四、第四因緣
又住喜足;于犯不犯能善了知;不與道俗交游縱蕩;專修善品,曾無間隙。如是名為第四因緣。
午五、第五因緣
又初修業,痴狂心亂,痛惱所逼。如是名為第五因緣。
辰三、結不犯
當知由此五因緣故,從初不犯。
寅二、還淨3卯一、征
雲何還淨?
卯二、釋2辰一、總標
謂如有一,隨所犯罪,即便生起五種惡作。五支所攝不放逸行以為依止,由五種相,除彼所生五種惡作。
辰二、別辨3巳一、生五惡作2午一、征
雲何生起五種惡作?
午二、列
一者、由我毀犯淨戒因緣,于後定當深自懇責,生起惡作;二者、由我毀犯淨戒因緣,定當為他諸天呵責,生起惡作;三者、由我毀犯淨戒因緣,定為大師及諸有智同梵行者當共呵責,生起惡作;四者、由我毀犯淨戒因緣,定遍方維惡名、惡稱、惡聲、惡頌彰顯流布,生起惡作;五者、由我毀犯淨戒因緣,身壞已後,必定當墮諸惡趣中,生起惡作。
巳二、五不放逸
五支所攝不放逸行,如菩薩地應知其相。謂前際俱行、後際俱行、中際俱行、初時所作及俱隨行。
五支所攝不放逸行等者︰菩薩地說︰又諸菩薩住律儀戒,具足成就五支所攝不放逸行。一、前際俱行不放逸行,二、後際俱行不放逸行,三、中際俱行不放逸行,四、先時所作不放逸行,五、俱時隨行不放逸行。(陵本四十卷六頁3270)如彼別釋其相應知。
巳三、除五惡作2午一、征
雲何由五種相,除彼所生五種惡作?
午二、列5未一、由第一相
一者、世尊所說正法,皆有因緣,亦有出離,是故所犯容可還淨。由是除遣所生惡作。
皆有因緣亦有出離者︰攝異門分說︰佛世尊法,有因緣者,謂有緣起,制立一切所學處故。有出離者,謂有犯已,制立如法還出離故。(陵本八十三卷七頁6295)其義應知。
未二、由第二相
二者、由彼無知、放逸、煩惱熾盛及以輕慢犯所犯罪,即此無知乃至輕慢,我已斷滅;所有正智乃至尊敬,我已生起。由是除遣所生惡作。
未三、由第三相
三者、當來無犯意樂,我已生起。由是除遣所生惡作。
未四、由第四相
四者、我已于諸有智同梵行所發露悔滅。由是除遣所生惡作。
未五、由第五相
五者、我于佛善說法毗奈耶中既出家已,雖越學處而能悔滅,極為善哉。然薄伽梵,以無量門呵毀所起相續惡作為蓋、為障,我今于彼多住堅執,不能除遣,非極善哉。了知此已,由是除遣所生惡作。
卯三、結
如是名為所犯還淨。
庚四、隨行2辛一、標列
復次,應知略有五毗奈耶所隨行法,依毗奈耶勤學 芻,隨行于彼。雲何為五?一者、安住,二者、居處,三者、所依,四者、受用,五者、羯磨。
辛二、隨釋5壬一、安住2癸一、征
雲何安住?
癸二、釋4子一、標
謂依毗奈耶勤學 芻,應當安住五種想住。
子二、征
何等為五?
子三、列5丑一、住牢獄想
一者、若入聚落,應當安住入牢獄想。
丑二、住沙門想2寅一、標
二者、若在道場,常當于己住沙門想。
寅二、釋
應知此中沙門想者,謂我于今色形別異,棄舍俗相,我已受持壞色等事。廣說如經,審諦觀察二十二處。
審諦觀察二十二處者︰修所成地說︰于四處所,以二十二相應善觀察。謂自誓受下劣行相、威儀、眾具;又自誓受禁制尸羅;又自誓受精勤無間修習善法。乃至廣說乃得名為出家之想及沙門想。(陵本二十卷十三頁1755)其義應知。
丑三、住療病想
三者、若飲食時,常當安住為療病想。
丑四、住盲聾等想
四者、若處遠離,于眼所識色、耳所識聲等,應住盲聾喑啞等想。
丑五、住驚怖想
五者、若寢息時,當起難保曠野林中驚怖鹿想。
子四、結
依毗奈耶勤學 芻,常當安住是五想住。于此想住既安住已,雖現受用堪為國王所受衣服、飲食、臥具,而不墮受欲樂行邊。
壬二、居處2癸一、征
雲何居處?
癸二、釋2子一、標列
謂五居處。一、 芻居處,二、 芻尼居處,三、外道居處,四、雜染居處,五、無雜染居處。
子二、隨釋2丑一、釋差別2寅一、前三居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