巳二牒未开
而犹未明如是觉元。非和合生。及不和合。
辰二逐意发明。又二。巳一破和合。又复分为二科。午一总举妄惑
阿难。吾今复以前尘问汝。汝今犹以一切世间妄想和合诸因缘性。而自疑惑证菩提心和合起者。
以前尘问者。对前尘而辩问也。语兼因缘者。验旨趣之相关也。言此本是世间之义。汝乃泥之。而疑菩提心亦和合耶。菩提既带证字。作佛果亦可。心字。仍指本觉。盖佛果依本觉心而始证。故本觉即是证菩提之心。
午二别为破斥。分二。未一破和。和者。如水和土之类。又分二。申一举法标列
则汝今者妙净见精。为与明和。为与暗和。为与通和。为与塞和。
仍用见精者。以真见无别异体。况此现与明对。得以施辨矣。
申二破一例余。又分二。酉一破一。又分为四科。戌一不见和相
若明和者。且汝观明。当明现前。何处杂见。见相可辨。杂何形像。
可见曰相。见相可辨者。言所见之相分明可辨也。即指所对明相而言。言彼明相虽分明可辨。若言见与之杂。何有交杂之相可见乎。不可释辨为分。以可分即堕非和也。而况理实不可分乎。
戌二不具和体。实质曰体。又分二。亥一离即双绝
若非见者。云何见明。若即见者。云何见见。
凡物之杂和者。必先相离。而后相即。乃得成和。今离即双绝。何由而成和乎。文中非见即见。皆望明相为言。初云。此明若非是见。则应无所瞩。今乃云何见明。是初无相离矣。次云。此明若即是见。则见不自见。今乃云何见见。是后亦无相和矣。然此科方是无和体之由也。
亥二蹑成破意
必见圆满。何处和明。若明圆满。不合见和。
此科方正破无和体也。蹑前云。此明既不非见。则全体皆见。而必见圆满。何处容明而与之和乎。既不即见。则全体皆明。而必明圆满。更不合容于见而与之和矣。
戌三不得和名
见必异明。杂则失彼性明名字。
召体曰名。性。本也。言此见若果先异明而后杂明。即当失彼本明名字。另立名字。如水被土杂。而另名为泥也。今何但名为明。而无被杂之异名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