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二十一(经文卷四之五) (经文卷四之五)9
    申二令合成暗相。

    若令急合。暗相现前。六根黯然。头足相类。

    此中依吴兴。下文作合眼者循绕他人之体。则此六根二句。即当指合眼者所对之他人方通。然译文阙略。仍当补云。正合眼时。设复有人当其前立。则六根莫辨。手足何分乎。

    申三验暗中知觉。

    彼人以手循体外绕。彼虽不见头足一辨。知觉是同。

    吴兴曰。彼人。即指合眼之人。循体。谓绕他人之体。知觉是同。言暗中知觉。与明中所见不殊。即事以验竟。

    未二明不藉缘。

    缘见因明。暗成无见。不明自发。则诸暗相永不能昏。

    缘见因明者。缘尘之见。寻常必因于明也。暗成无见者。即合成暗相科也。不明自发者。即暗中知觉科也。末二句。断定灭缘决不碍见也。

    未三决成圆通。

    根尘既销。云何觉明不成圆妙。

    根尘销落。诸缘灭尽也。承上灭缘既不碍见。则根尘销而岂不决发圆通乎。圆妙即圆通。乃根身器界大自在之境也。通前开示重申二科。则解根下手功夫略已发尽。但未说出一门的指何根而已。学者宜当反覆潜玩。则圆通修证思过半矣。又通前二义论之。前一义。为略示因果全功。令悬知究竟极果。后一义。为详示初心方便。令切晓下手功夫尔。分门以定二义已竟。

    辛二证验以释二疑。前二义。正与说示修门。此下诸科。皆因辩问而与之除疑增解。本科正当除疑。而疑则有二。就分为二。壬一验释根性断灭疑。此疑从前第二义门。统论离尘无结科中而来。又分二。癸一阿难错解佛语以谬难。佛谓离尘无有结体。阿难误谓离尘全灭性体。故谬起斯难也。又分为三科。子一因果相违。三。丑一按定如来教旨。

    阿难白佛言。世尊。如佛说言。因地觉心欲求常住。要与果位名目相应。

    第一义门。反决必同科中文云。若于因地以生灭心为本修因。而求佛乘不生不灭。无有是处。阿难所按。盖按斯文也。名目相应者。要因果二地觉心同一常住。然后可尔。

    丑二引果较量今因。又二。寅一引果明常。又二。卯一备引七果。

    世尊。如果位中。菩提。涅槃。真如。佛性。庵摩罗识。空如来藏。大圆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