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份译注
第一章比丘戒精神
一、随犯随制
比丘戒多达二百二十七条,依轻重分为八类:驱摈、僧残、不定、舍忏、忏悔、悔过、众学、灭诤,每类伴随除罪方式。体系虽然严谨,却不是预先制定的,都是因应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
无论戒律是佛陀生前完成,还是曾经过僧团改定,阅读《经分别》时,就能了解戒律「随犯随制」的制定方式。
《经分别》中最能表现「随犯随制」的部分,莫过于每一戒开头的制戒因缘。虽然和五部广律的制戒因缘一一对照时,难免发现有出入的地方,犯戒者姓名或地点、情节,甚至整个事件都可能不同。但是配合这些因缘,阅读者可以了解每一条戒产生的原因、重点,乃至制戒的精神。于是这些制戒因缘的重点不在是否真实,而在适切说明每一戒制定的背景,并进一步证实佛教的戒律并非凭空制定。
以四驱摈为例,这四条重罪都是因应比丘行为而制定的,因缘如下:
一、不净行:佛在毗舍离时,须提那比丘回家乡乞食,他的母亲告诉他说,如果他没有留下后代,将来财产会被国王没收。须提那便和以前的妻子行不净行,以传宗接代。
二、偷盗:佛在王舍城时,但尼迦比丘自己烧土造瓦房。佛陀认为烧土会伤及众生,命比丘拆除瓦房。但尼迦改用木材造房子,尚未得到频婆娑罗王的允许,就自行取走灾害时备用的木材。
三、杀人:佛在毗舍离时,教导比丘不净观,赞叹入不净三昧。诸比丘修不净观后厌弃自身,请求鹿杖比丘杀他们;鹿杖杀比丘后生起邪念,以为杀人即是助人解脱,有时一天之内连杀六十个比丘。
四、大妄语:佛在毗舍离安居时,跋耆一带闹饥荒,生活艰苦。婆裘摩河边的比丘为了安稳度过雨安居,虽然尚未证得解脱及解脱知见,却互相赞叹彼此都已证果解脱,骗取居士的供养。
正因为戒律不是预设的,所以都是在事情发生后,才由佛(或僧团)公布规定。而且第一位犯的比丘──导致制戒的比丘,不算犯戒;新规定正式公布后,违犯的比丘才会受到惩罚。这部分在戒律中记载得相当明确:解说戒的最后一段「无犯」中,列出不算犯戒的情况,其中每一条「第一个犯的比丘」都不算犯戒,当然,这里的「第一个犯的比丘」是指导致制戒的比丘,并非制戒后第一个犯的比丘。
「随犯随制」是佛教戒律的特色之一,显示释氏沙门所组成的团体,其规则是应需要而产生的,比起由宗教领袖颁布、由领导者刻在石板上告示大众的方式,要民主得多。
二、以人为本
梁武帝规定出家人断肉食后,素食即成为中国佛教的特色之一。
姑且不论中国佛教素食的源由,事实上,素食表现了佛教慈悲的精神,但直到大乘菩萨道思想崛起,才彻底发挥这种精神。现在,即使在南传佛教的泰国,也逐渐有比丘提倡素食。
素食思想在现代,可以说是佛教思想的主流。如今时代进步,交通运输工具发达,原本无法以蔬菜为主菜的地方,也很容易吃到素食食品。
回过头来看看素食的思想。因为佛法的流布,本来就是要渡化众生的,这众生包含六道中的生物。站在人的立场说法,首先要渡化人,能力所及,也照顾到其它众生,不食众生肉是最直接的表现。
从消极的不食众生肉,转为积极的謢生、不杀生,贯串其中的都是佛教的慈悲思想。然而杀生还是有分等级的,这一点可以从相关的杀生戒中窥得:
驱摈3.「杀人」
忏悔10.「挖掘土地」
忏悔11.「砍伐树木」
忏悔20.「在草或泥上倾倒有生物的水」
忏悔56.「烧木取暖」
忏悔61.「杀害动物」
忏悔62.「饮用有生物的水」
这七条和杀生有关的戒中,除了第一条是驱摈罪外,其余都属忏悔。判为驱摈的「杀人」戒和其它六戒不同的,就在对象是人。
为了明白起见,以下列出这七戒的制戒因缘:
驱摈3.「杀人」:佛在毗舍离时,教导比丘不净观,赞叹入不净三昧。诸比丘修不净观后厌弃自身,请求鹿杖比丘杀他们;鹿杖杀比丘后生起邪念,以为杀人即是助人解脱,一天之内连杀六十个比丘。
忏悔10.「挖掘土地」:佛在阿罗毗的阿伽罗精舍时,阿罗毗的比丘们为了建讲堂,自己挖掘土地,又叫别人也挖掘土地。居士们批评比丘伤害生命。
忏悔11.「砍伐树木」:佛在阿罗毗的阿伽罗精舍时,阿罗毗的比丘为了建讲堂,自己砍伐草木,又叫别人也砍伐树木。居士们批评比丘伤害生命。
忏悔20.「在草或泥上倾倒有生物的水」:佛在阿罗毗的阿伽罗精舍时,阿罗毗的比丘盖房子时,将有生物的水倒在草及土上。
忏悔56.「烧木取暖」:佛在婆祇鳄鱼山恐怖林的鹿苑时,比丘们烧木柴取暖,住在木柴中的大黑蛇受热而出来,袭击比丘。
忏悔61.「杀害动物」: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优陀夷比丘因为不喜欢乌鸦,将乌鸦射下来,割断其头,串在一起。
忏悔62.「饮用有生物的水」: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知道水中有虫,仍饮用。
由制戒因缘中更能清楚制定这些杀生戒的源由,其中驱摈3.是杀害人命;忏悔61.则是杀害动物;忏悔10.11.20.56.62.,都是作某件事或作某个动作时,间接伤害到动植物。然而不管是直接或间接,只要对象不是人,这些杀生的行为都属忏悔罪,犯者必须向清净比丘忏悔。
忏悔罪在戒律中,次于驱摈、僧残,比它更轻的戒,就只有众学的自心忏悔了。由此可知,「以人为本」是戒律的精神之一,因为除了杀害人命外,杀生只须忏悔,而像是毁谤比丘、离间僧团、拒绝受劝等行为,却属于僧残,犯者必须先行别住,然后再由二十位比丘开会决定是否出罪。显见破坏僧团和合,比杀害生物更严重。
至于和杀害生物同列忏悔戒的,就有三十六条是和僧团有关的:像是故意说谎、骂人、毁谤,乃至于向人搔痒、吓人、藏匿比丘物品,或是批评佛法、反悔开会结果、上诉已经如法结案的诤事等,这些事情和杀生同样受重视。
再以驱摈、僧残等十七条重罪为例,四驱摈中,第一「不净行」是个人修行,第二「偷盗」是将「有主物」取离原处,第三「杀人」是间接或直接地夺取人命,第四「大妄语」是欺骗别人说自己已解脱。
杀生 相处 个人修行
3.杀人 2.偷盗
4.大妄语 1.不净行
十三僧残中没有与杀生相关的戒;相处方面有十条戒,又分为僧团和居士两部分,个人修行的戒有三条。
杀生 相处 个人修行
无 (1)僧团
8.无凭无据地毁谤比丘犯驱摈戒
9.穿凿附会地毁谤比丘犯驱摈戒
10.离间僧团
11.追随离间僧团比丘
12.对劝诫的比丘恶言相向
13.败坏居士并毁谤劝诫者
(2)居士
2.故意与女人身体相触
3.对女人说淫秽语词
4.要求女人行不净行侍奉
5.为男女传达情意 1.故出精
6.建小房子不合规定
7.建大房子不合规定
由这十七条重戒的比例来看,戒律当然是严禁杀生,尤其是杀害人命。但是在相处方面,还对比丘作了更多更详细的约束,用来维护僧团的和谐,以及提升比丘与比丘,比丘与居士间的相处品质。
在华人社会中,不杀生几乎是佛教给人的第一印象,但是戒律中显示,杀害生物和与人相处的问题,同列相等地位。也就是说,护生是重要的,然而相处之道也是不可忽视的。在实践护生理想的同时,也该注重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之道,才不至于一心只是在保謢众生,却不顾及身旁的同参或居士,如果真是如此,即使勉强算是持戒精严,却违背了戒律的精神。
三、戒律不离僧团
在佛教史上有不少比丘,一生持戒说戒,宏扬戒律。在这些人中,尽管是独自隐居,不住在僧团中,仍赢得了「持戒精严」的美誉。
根据《大品》〈诵戒犍度〉七.一记载,住在三由旬(二十一英哩或三十三公里)内1的比丘,要一起诵戒。同一章,八.一中记载,应公布诵戒的地点,比丘如果在各个房舍中诵戒,犯恶作。
比丘必须游行渡化众生,所以无法长期居住在某一个僧团中,但是无论他走到哪里,由于诵戒的地点都有公布,所以还是可以和当地的比丘一起诵戒。
为什么一定要和大众一起诵戒呢?为什么不能自行在房舍中诵?
因为戒律不离团体,是因团体而产生的规则。举例来说,在戒律中关于个人修行的戒只占了其中的一部分。两百二十七条戒中,除了修行,还要照顾到僧团的和合、僧团的形象。戒律中与僧团有直接关系的戒:
僧残 8.无凭无据地毁谤比丘犯驱摈戒9.穿凿附会地毁谤比丘犯驱摈戒
10.离间僧团11.追随离间僧团比丘
12.对劝诫的比丘恶言相向13.败坏居士并毁谤劝诫者
舍忏 30.将供养僧团的物品据为己有
忏悔 1.故意说谎2.辱骂
3.毁谤比丘9.将比丘犯的重罪告诉未受戒者
12.犯戒不坦白承认13.嫌骂
16.强占房舍17.赶人出房
18.住阁楼使用可拆卸的床(椅)21.未经指派擅自教导比丘尼
24.毁谤教导比丘尼的比丘36.耸恿比丘吃东西引诱犯戒
42.乞食中途驱赶同伴52.对人搔痒
54.态度不尊敬55.吓人
59.不切实分配衣服
灭诤 1.当面法则2.记忆法则3.无过法则
4.自白5.服从多数6.调查
7.撤销
这些戒都是在团体生活发生的纠纷或摩擦后,经过审定才制定,然后公布比丘要遵守,因此无法单独一个人持。比丘如果没有团体的概念,只想独自居住山林,而且无法每半月至僧团参加诵戒的会议,那么即使能做到其它戒条要求的事,也违背戒律的主要精神。《大品》也详细规定,比丘独自诵戒,不参与大众的诵戒,即是恶作。
戒律因僧团而有,团体中首重相处之道,独居山林的修行人无法真正遵行全部的戒律。因为戒律是随犯随制的,而所犯所制的环境正是团体,也可以说,戒律是不离僧团的。
四、小小戒可舍
根据巴利《小品》〈五百犍度〉记载,当大迦叶和优婆离、阿难以问答方式,完成了经、律的结集后,阿难告诉比丘们,世尊涅盘前曾对他说:
「阿难,我去世后,如果僧团同意,可以去除小小戒。」2
(kaGkhamAnonandasaGghomam’accayenakhuddAnukhuddakAnisikkhApadAni
samUhaneyyA)。
比丘们追问阿难「小小戒」的定义,阿难表示未曾进一步请教佛陀。
于是在场的比丘们便为了「何谓小小戒」而讨论了起来,有人认为除了四驱摈外,其余都是小小戒;有人认为除了四驱摈、十三僧残外,其它都是小小戒;也有人认为小小戒是指七十五众学
大迦叶在一旁便说,有些戒律是和居士有关的3,因此居士们也知道哪些事比丘可以做,哪些事比丘不能做,如果舍却了某一部分的戒,会被认为是佛去世后,比丘们便不持戒了。
大迦叶因此严厉地提出「僧伽未制不得制,已制不得坏」的原则。
然而不可否认的,戒已经具有融通性。佛在世时,同样在〈五百犍度〉中提到,富楼那当时住在南山──王舍城南方的山区里,正巧走到王舍城内,遇到五百结集,参与结集的比丘要求富楼那遵守结集的内容。富楼那拒绝说,结集法和律是件好事,但是他只遵守世尊在世时的指示。巴利律没有进一步记载他说这句话的意思,但是在《五分律》和《四分律》中都提到,富楼那接着向比丘表示,他亲耳听见佛改动了八件事(《五分律》作七件事)4;大迦叶表示,那是因为逢到乞求困难时制定的,之后人民生丰裕了,便再改回来了。富楼那以「已制不得坏」为由,不听从大迦叶的意见。
另一件因地制宜的事记载在《大品》〈皮革犍度〉5中,大迦旃延与一群比丘住在南部阿盘提,他派遗侍者首楼那向佛陀请示五项戒律的问题,世尊应允如下:
1.集合五位比丘便可授人具足戒
2.穿着多层底的鞋
3.时常沐浴
4.使用皮革制的垫子
5.如果有人送衣服(或布)给比丘时,储存的时间应从接受的时候开始算起
由这两件事便可看出,佛在世时就曾经弹性改动戒律,去世前更交代可以经由僧团决定,去除小小戒。但是结集时领导的人是大迦叶,他为了不使僧团受毁谤,搁置了「小小戒可舍」的提案。富楼那虽然有异议,但是戒律没有进一步的记载。
真正见于巴利律中的争议,则是第二次的「七百结集」。
七百结集中,最后达成共识的有十件事:
1.储存盐,待无盐时使用
──犯(忏悔三十八「食用储存的饭菜」)
2.日影过两指时吃东西
──犯(忏悔三十七「过午食」)
3.吃过东西后又吃不是剩下的食物
──犯(忏悔三十五「吃饱后再吃东西」)
4.同一个范围内的比丘各别诵戒
──犯(《大品》〈布萨犍度〉八.三)
5.少数比丘自行开会后,才征求僧团认可开会的结果
──犯(《大品》〈瞻波犍度〉三.五)
6.以戒师和依止师的行为为准则
──如果符合律的行为便不犯,如果不合律的行为便犯
7.吃过东西后,又吃不是乳或酪的乳类食品
──犯(忏悔三十五「吃饱后再吃东西」)
8.喝未发酵的酒
──犯(忏悔五十一「饮酒」)
9.坐垫没有作边缘
──犯(忏悔八十九「垫布不合规定」)
10.接受金钱
──犯(忏悔十八「接受金钱」)
其中的第十件事──「接受金钱」,就是引发纠纷的争端。
另一方面,如果就「小小戒」的内容作讨论的话,根据〈五百犍度〉所载,小小戒的巴利文写作khuddAnu-khuddakasikkhApada。khuddAnukhuddaka是形容词,由三个字组成,khudda-anu-khuddaka,khudda是「微」「小」「细」的意思;anu在这里作介系词,「又」;最后的khuddaka也是「微」「小」的意思,只是字尾多了形容词性质的「-ka」。三个字合起来的话,khuddAnukhuddaka有「细又细的」「细又微的」的意思。至于下一个字「sikkhApada」,虽然也有「戒」的引申义,但是它较常被译为「学处」。
khuddAnukhuddakasikkhApada汉译「小小戒」「微细戒」,巴利文字面上的意思是「细又细的学处」。学处是应该学习的事项,狭义是指二二七条比丘戒,广义是所有的比丘生活规定。
要知道比丘需遵守的事项是非常繁多的,除了二二七条戒外,还有记载在犍度中的各项规定,称之为「学处」(至于律中的附随,已属整理性质了)。虽然在第一次结集中,比丘们讨论何谓「小小戒」的内容时,范围都只限于比丘戒,但是如果细看《小品》〈七百犍度〉中引发争执的十件事,可以发现,其中除了比丘戒外,还包括犍度部分的规定。可见当时的比丘除了持二二七比丘戒外,也遵守犍度中的规定。
这样看来,佛当初并不只说可以去除细微的「戒」,揣测合理的原意,应该是细微的「学处」──除了比丘戒外,范围还扩及生活方面的规定。
举例来说,在犍度部分,《小品》第五〈杂项犍度〉(Khuddakavatthukkhandhaka)便规定了很多比丘生活中的琐事,约可分为四个部分:
1.食:钵具(材质、形状)、水壶、杨枝
2.衣:坐卧具、缝衣服的工具、腰带、纽扣
3.住:经行堂、浴室、厕所的规格。
4.行:扇子、伞盖的使用、指甲、头发的修剪、打喷嚏、吃蒜
接着第六〈住所犍度〉(SenAsanakkhandhaka)则规定了比丘的五种住所:精舍、平房、阁楼、楼房、地洞。并对房舍的细部,如门、窗、门锁、纱窗、墙壁、地板、排水沟等,一一制定。至于床、椅的样式、规格,坐卧具的材质、颜色,都有详细的说明。此外像负责造房屋的比丘、分坐卧具、分钵、分雨衣等比丘的选托,保持坐卧具清洁的规定,都是第六犍度的范围。
这些规定如果是在原本制定的时间、地点遵守,应该不算困难。不管犍度的《大品》《小品》中,真正由佛亲自规定的是占多少比例,至少在僧团运作的情形下,提议的规定都必须全体通过才算有效,不可能作出强人所难的要求。但是一旦离开了那个制定的时空,某些规定在实施时便有困难;就算是佛所制的戒,远行至王舍城南部山区的迦旃延,仍派人请求佛陀允许行使融通的方式。至于事隔两千五百年多的此时此地,更难以一一实践学处了。
「微细学处」所指为何,本来就不应有答案的。佛也许不是因为阿难不问而没说,也许阿难就算问了,佛一时也说不出确切的定义。因为比丘游行说法的范围何其广,僧团住世的时间何其长,在不同的时空中,比丘遵行的学处必须因时因地制宜。学处是要遵守的,但是那些不合时宜,「细微又细微」的「学处」,只要僧团的成员同意,就可舍去。例如在其它国家,比丘就可能居住在另一种风貌完全不同的建筑物,那么原先居住方面的学处就可在僧团的同意下舍去,再开会决定另一套合时宜的居住规定。
也因为「小小戒」没有确切的答案,持戒就成了一种活活泼泼的事了。
说持戒是活泼的,并不是指可以随心所欲地持、废戒律。事实上,唯有深入才能浅出,要先全盘地知道戒律的规定,才能谈哪些可持、哪些不合持。
同时,学处本不离僧团,是出自僧团,由僧实行的,所以也应由僧团的每一位成员共同决定才合适。
注释:
1.详细请见舍忏十六.注释4。
2.Vin.II.287.
3.例如僧残二规定不能与女人身体相触,僧残三规定不能对女人说淫秽话语。舍忏八规定不能指定非亲戚居士供养某种衣服等。
4.《五分律》大22,191c;《四分律》大22,968b。
5.《大品》〈皮革犍度〉Vin.I.194。
第二章比丘戒译注
BhikkhupAtimokkha
比丘波罗提木叉
NamotassabhagavatoarahatosammAsambuddhassa.
归依于彼世尊、阿罗汉、等正觉
SuNAtumebhantesaGgho,ajj’uposathopannaraso.YadisaGghassapattakallaM,saGghouposathaMkareyyapAtimokkhaMuddiseyya.KiMsaGghassapubbakiccaM.pArisuddhiMAyasmantoArocetha.PAtimokkhaMuddisissAmi.taMsabbevasantAsAdhukaMsuNomamanasikaroma.YassasiyAApatti,soAvikareyya,asantiyAApattiyAtuNhIbhavitabbaM.TuNhIibhAvenakhopanAyasmanteparisuddhA‘tivedissAmi.YathAkhopanapaccekapuTThassaveyyAkaraNaMhoti,evamevaevarUpAyaparisAyayAcatatiyaManusAvitaMhoti.YopanabhikkhuyAvatatiyaManusAviyamAnesaramAnosantiMApattiMn'AvIkareyya,sampajAnamusAvAd’assahoti.SampajAnamusAvAdokhopan'AyasmantoantarAyikodhammovuttobhagavatA.TasmAsaramAnenabhikkhunAApannenavisuddApekkhena,santIApattiAvikAtabbA,AvikatAhi‘ssaphAsuhotIti.
尊者们,大家听我说,今天是半月的诵戒,如果大家都准备好了,大家应该举行诵读,应该诵波罗提木叉。大家事前要做什么事呢?大德们,请宣告清净。我要诵波罗提木叉了。我们所有的比丘都会专心、仔细听它。犯戒的人,希望他表白,没有犯戒的人,应保持沉默。因为保持沉默,所以我知道「大德们是清净的」。就好像一个问题,有一个答案那样,同样地,在这样的集会中,有多达三次的宣布,若有比丘在三次的宣布内,记得犯戒而不愿表白,这就是故意妄语。大德们,故意妄语就是世尊所说的「障碍」。因此,记得犯戒而想要得到清净的比丘,犯戒应该表白,唯有表白才有安乐。
第一节四驱摈
1.不净行
PArAjika1.(Sv.1,pArAjika1,7;Vin.III,p23.)
YopanabhikkhubhikkhUnaMsikkhAsAjIvasamApanno,sikkhaMapaccakkhAyadubalyaM,anAvikatvA.MethunaMdhammaMpaTiseveyya;antamasotiracchAnagatAya‘pi,pArAjikohotiasaMvAso’ti。
若有比丘,具足了比丘的学处及生活规则1,没有放弃学处2,没有表明自己意志怯弱3,而从事不净行4,即使对象是动物,也犯驱摈5,不共住6。
因缘 佛在毗舍离时,须提那比丘回家乡乞食,他的母亲告诉他说,如果他没有留下后代,将来财产会被国王没收。须提那便和以前的妻子行不净行。
犯相 1.对象:(1)人﹑鬼神﹑畜生三趣中,
(2)雌性的肛门﹑阴道7﹑口
(3)雄性﹑无男性器官者8的肛门﹑口
2.动机:(1)主动:自己生起欲心而行不净行
(2)被动:不是出于本身欲念所构成的不净行
3.方式:置入生殖器官
4.结果:接受乐受
无犯 1.不是故意的。
2.被动且未产生乐受。
3.比丘精神失常﹑情绪不稳定9﹑受病痛所苦。
4.第一个犯的人10。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共诸比丘同学戒法,戒羸不舍,行淫法乃至共畜生,是比丘得波罗夷,不共住。
僧祇律:若比丘于和合僧中受具足戒,不还戒,戒羸不出,相行淫法乃至共畜生,是比丘波罗夷,不共住。
四分律:若比丘共比丘同戒,若不还戒,戒羸不自悔,犯不净行,乃至共畜生,是比丘波罗夷,不共住。
十诵律:若比丘共诸比丘入戒法中,不还戒,戒羸不出,行淫法乃至共畜生,是比丘得波罗夷罪,不应共事。
根有律:若复苾刍与诸苾刍同得学处,不舍学处,学羸不自说,作不净行,两交会法,乃至共傍生,此苾刍亦得波罗市迦,不应共住。
I.B.Horner:Whatevermonk,possessedofthetrainingandmodeoflifeformonks,butnotdisavowingthetrainingandnotdeclaringhisweakness,shouldindulgeinsexualintercourse,evenwithananimal,isonewhoisdefeated,heisnotincommunion.
注释:
1.bhikkhUnaMsikkhAsAjIvasamApanno(sikkhA-sAjIva-samApanno):接受了比丘的学处和生活规定。
〈语词解释〉24页(《VinayaPiTakam》第三册,24页的语词解释部分,以下简称「〈语词解释〉○○页」):「学处即三学中的增上戒学﹑增上定学﹑增上慧学。这里的学处特指增上戒学」。同上,24页:「生活规定是世尊制定的学处,学习此者,即是接受了生活规定」。
巴利三藏中,与增上律学有关的律藏,除了二二七条比丘戒外,更有犍度部的种种生活规定,这里所指的学处、生活规定,应不出律藏的范围。
另外,比丘身份的完成,除了要由大众表决三次、十位具十年戒腊的有德比丘在场作证外,还必须是本人自愿(Mv.1,29;VinI,p55)。愿意加入僧团的人,必须至僧团礼拜众比丘,请求剃度出家,三次表决通过后,进行承认(upasampAdeti)的仪式,在仪式中并告诉受戒者出家的生活规定(Mv.1,30;VinI,58)。
2.sikkhamapaccakkhAya:不放弃(比丘的)生活规定。
3.dubbalyamanAvikatvA:没有表明(自己的意志)薄弱。如果比丘不愿意过出家生活时,只要他明确地向一个人说:「我舍佛」或「我舍法」﹑「我舍戒」,就算已经还俗,放弃比丘身分(详见〈语词解释〉24~28页)。
4.methunaMdhammampaTiseveyya:从事交媾行为。methunaM意为「性交」「交媾」。
5.pArAjika:驱摈。《五分律》《僧祇律》《四分律》《十诵律》都译为「波罗夷」,《根有律》译为「波罗市迦」。
pArAjika可能由para-√aj或para-√ji而来;√aj有「驱摈」﹑「赶出」的意思,√ji有「打败」﹑「征服」的意思,所以pArAjika可以译为「驱摈」或「他胜」(《巴英辞典》454页;《佛典混合梵语辞典》342页)。笔者选用「驱摈」一词,有两点原因:
(1)由《经分别》的体例来看,除了最后的众学戒外,其它的僧残﹑舍忏﹑忏悔﹑悔过等(以上四个语词皆作者新译,详细请参照僧残一‧注释2﹑舍忏一‧注释4﹑忏悔一‧注释2﹑悔过一‧注释3﹑众学一‧注释3),都是以处理方式命名,「驱摈」一词符合这个原则。
(2)〈语词解释〉28页:「所谓pArAjika,如同人断了头,虽然有身体还是会死」,同上47页:「所谓pArAjika,如同树上掉来的枯叶不能再绿」,同样地,比丘犯了这一重罪后,会遭到「驱摈」,并且取消比丘资格。
6.asaMvAso(a-saM-vAso):不共住。〈语词解释〉28页「共住」意为:「一起羯磨,一起诵戒,遵守相同的规定」。
7.passAvamagga:汉译「小便道」。passAva意为「小便」。
8.paNDaka:汉译「黄门」,指没有生殖器官的男性。
9.khittacitta:khitta意思是「乱﹑搅动」,khittacitta表示情绪处于非常混乱的状态。
10.以下各戒,第一个犯的人皆不犯,故在表中不重复列出。
2.偷盗
PArAjika2.(Sv.1,pArAjika2,2;Vin.III,p46.)
YopanabhikkhugAmAvA,araJJAvA,adinnaMtheyyasaGkhAtaMAdiyeyya,yathArUpeadinnAdAnerAjAno“coraMgahetvA;haneyyuMvA,bandheyyuMvA,pabbAjeyyuMvA,“coro’sibAlo’simULho’sitheno’sI”ti.TathArUpaMbhikkhuadinnaMAdiyamAno.AyaM’pipArAjikohotiasaMvAso‘ti.
若有比丘,从村庄或森林,取走没有给予他的东西1,就涉嫌偷盗,就好像发生偷盗时2,国王们抓到盗贼后,将他处以棍杖的刑罚3﹑监禁4﹑或驱逐出境,并斥责他说:「你是盗贼、无知的人、愚昧的人、小偷」。同样地,比丘取走没有给予他的东西,这也犯驱摈,不共住。
因缘 佛在王舍城时,但尼迦比丘烧土造瓦房。佛陀认为烧土会伤及众生,命比丘拆除瓦房。但尼迦改用木材造房子,尚未得到频婆娑罗王的允许,就自行取走灾害时备用的木材;由于但尼迦是出家人,国王没有将他送交法办。
犯相 1.对象:(1)属于某人,且
(2)价值五摩沙迦5或五摩沙迦以上的物品。
2.动机:偷盗6
3.方式:取离原处
无犯 1.以为是自己的东西。
2.确定物主会乐意给予7。
3.死者﹑畜生的东西。
4.以为是别人不要的东西8。
5.暂时借用。
6.比丘精神失常﹑情绪不稳定﹑受病痛所苦。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若聚落、若空地,盗心不与取,若王、若大臣,若捉、若缚、若杀、若摈,语言:「汝贼!汝小!汝痴」是比丘得波罗夷,不共住。
僧祇律:若比丘于聚落中,若空地,不与取,随盗物,王或捉、或杀、或缚、或摈出,「咄!男子!汝是贼!汝愚痴」比丘如是不与取,是比丘波罗夷,不共住。
四分律:若比丘若在村落、若闲静处,不与盗心取,随不与取法,若为王、王大臣所捉,若杀、若缚、若驱出国,「汝是贼!汝痴!汝无所知」是比丘波罗夷,不共住。
十诵律:若比丘若聚落中、若空地,不与取,名盗物。如不与物,取故,若王、若王等,若捉、若杀、若缚、若摈、若输金罪,若如是言:「咄!汝小儿!汝痴!汝贼」如是相,比丘不与物,取,是比丘得波罗夷罪,不应共事。
根有律:若复苾刍,若在聚落、若空闲处,他不与物,以盗心取,如是盗时,若王、若大臣,若捉、若杀、若缚、驱摈,若呵责言,「咄!男子!汝是贼,痴无所知,作如是盗」如是盗者,此苾刍亦得波罗市迦,不应共住。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bymeansofthefttakefromavillageorfromthejunglewhathasnotbeengiventohiminsuchmanneroftakingaskings,catchingathiefintheactofstealing,wouldfloghimorimprisonhimorbanishhim,saying,‘Youarearobber,youarefoolish,youarewrong,youareathief,’─evensoamonk,takingwhatisnotgivenhim,isalsoonewhoisdefeated,heisnotincommunion.
注释:
1.adinnamAdiyeyya:未得到允许而拿走。汉译「不与而取」。
2.adinnAdAne(adinna-adadAna):未得到允许而拿走。为配合后面的「coraM(盗贼)」,所以将这个字由「未得到允许而拿走」的意思引申为「偷窃」。
3.hanneyyuM:hanti的愿望式(opt.);hanti有杀和鞭打的意思,根据〈语词解释〉47页,「hanneyyuM」即「用手、脚或鞭、杖、藤条,鞭打或拷问」,显然是类似中国古代判犯人「打××大板」,因此译为「处以棍杖的刑罚」。
4.bandheyyuM:bandhati的愿望式,原意是绑﹑缚,引申为「监禁」。
5.mAsaka:摩沙迦,当时的货币单位。规定偷窃五摩沙迦或五摩沙迦以上的物品构成偷窃罪,是比照印度当时的国法。
〈语词解释〉45页:五个摩沙迦相当于一个pAda。摩沙迦是印度货币的最小单位,《五分律》《四分律》《十诵律》皆译为「钱」,《僧祇律》译为「分」;事实上,摩沙迦并不等于中国币制的钱﹑分等。
6.戒条中原本没有提到「动机」,但是在「不犯」中可以看到,当比丘将有主物举离原处时,若不作偷盗想,仍不构成犯戒,故在「犯相」中加入「动机:偷盗」。
7.vissAsagAhe:有自信﹑相信﹑信赖。指当事人和物主的交情很好。「相信」当自己先行取走物品时,物主会乐意给予。这种自信有五个条件(Vin.I,p296):
(1)对象是尊者或
(2)亲戚。
(3)还活着,而且
(4)已经答应要给予,或是
(5)确定拿走了这个物品后,物主不会生气。
8.paMsukUla(paMsu-kUla):垃圾﹑废弃物。paMsu指尘垢﹑尘土;kUla意为秽物。十二头陀行中的「粪扫衣」即这个字,所以此字也有译作「陈弃衣」。
3.杀人
PArAjika3.(Sv.1,pArAjika3,2;Vin.III,p73.)
YopanabhikkhusaJciccamanussaviggahaMjIvitAvoropeyya,satthahArakaMvAssapariyeseyya;maraNavaNNaMvAsaMvaNNeyya,maraNAyavAsamAdapeyya:“ambhopurisakiMtuyh’iminApApakenadujjIvitena?matan'tejIvitAseyyo”ti.IticittamanocittasaGkappoanekapariyAyenamaraNavaNNaMvAsaMvaNNeyya,maraNAyavAsamAdapeyya.AyaM’pipArAjikohotiasaMvAso‘ti.
若有比丘,故意夺取人的生命1,或是找寻携带武器的人2,或是赞叹死亡的美好3,或是煽动自杀说:「喂4!你这个人!这个悲苦的生命对你有什么用呢?你死了比活着更好。」有这样的心思和想法,用各种方法赞叹死亡的美好,或是煽动自杀,这也犯驱摈,不共住。
因缘 佛在毗舍离时,教导比丘不净观,赞叹入不净三昧。诸比丘修不净观后厌弃自身,请求鹿杖比丘5杀他们;鹿杖杀比丘后生起邪念6,以为杀人即是助人解脱,有时一天连杀六十个比丘。
犯相 1.对象:人类7
2.动机:杀害
3.方式:(1)自己杀人:以器具或药物等致人于死﹑赞叹死亡﹑设陷阱
(2)唆使杀人:用言语或书信,间接命令别人去杀
4.结果:使人断送性命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不是故意杀人。
4.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若人、若似人,若自杀、若与刀、药杀、若教人杀、若教自杀,誉死赞死,「咄!人!用恶活为?死胜生。」作是心,随心杀,如是种种因缘,彼因是死,是比丘得波罗夷,不共住。
僧祇律:若比丘自手夺人命、求持刀与杀者、教死、叹死,「咄!人!用恶活为?死胜生。」作是意、作是想,方便叹誉死快,因是死,非余者,是比丘波罗夷,不共住。
四分律:若比丘故自手断人命、持刀授与人、叹誉死、快劝死,「咄!男子!用此恶活为?宁死不生。」作如是心,思惟种种方便,叹誉死、快劝死,是比丘波罗夷,不共住。
十诵律:若比丘,若人、若似人,故自手夺命,若自持刀与、若教人持与,若教死、若赞死,若如是语:「咄!人!用恶活为?死胜生。」随彼心乐死,种种因缘教死、赞死,是人因是事死,是比丘波罗夷罪,不应共事。
根有律:若复苾刍,若人、若人胎,故自手断其命,或持刀授与,或自持刀,或求持刀者,若劝死、赞死,语言:「咄!男子!何用此罪累不净,恶活为?汝今宁死,死胜生。」随自心念,以余言说,劝赞令死,彼因死者,此苾刍亦得波罗市迦,不应共住。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intentionallydepriveahumanbeingoflifeorshouldlookaboutsoastobehisknife-bringer,orshouldpraisethebeautyofdeath,orshouldincite(anyone)todeath,saying,‘Hullothere,myman,ofwhatusetoyouisthisevil,difficultlife?Deathisbetterforyouthanlife,‘orshoulddeliberatelyandpurposefullyinvariouswayspraisethebeautyofdeathorshouldincite(anyone)todeath:healsoisonewhoisdefeated,heisnotincommunion.
注释:
1.manussaviggahaMjIvitAvoropeyya:夺取人类的生命。
有关杀生的戒有:(1)驱摈三「杀人」(2)忏悔十「挖掘土地戒」(3)忏悔十一「砍伐草木戒」(4)忏悔六一「杀生戒」(5)忏悔六二「饮水戒」。
同样是夺取生物的性命,但以取「人类」性命最严重,处以「驱摈」的处罚,其它的只要对清净比丘忏悔即可除罪。
2.satthahArakaMvAssapariyeseyya:或是找寻持刀(杀人)者,即找杀手。
3.maraNavaNNaM(maraNa-vaNNaM):死亡之美。
道宣律师在《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中提到,「若为一人赞死,此人不解,边人解,用此法死者,无犯;今多有人自焚,多有愚丛七众赞美其人,令生欣乐,并如律本结重」(大正40,1804,60b24)。是说如果赞美自焚(如「燃身供佛」),虽然没有使用任何器物致人于死,只是鼓励别人结束生命,也构成驱摈(〈判例〉79页)。
4.句首”ambhopurisa”,「咄!」「喂!」,是唤起别人注意力的语词。
5.migalaNDikasamaNakuttaka:鹿杖外道。miga-laNDika意译为「鹿粪」,译文遵循《十诵律》《僧祇律》,译为「鹿杖」。samaNa-kuttaka是「似沙门」的意思,《善见律毗婆沙》:「作如沙门形,剃头留少周罗(cUla)发,着坏色衣,一以覆身,一以置肩上,入寺依止比丘,拾取残食以自生活」(大正24,1462,744c23)。
6.〈制戒因缘〉叙述鹿杖连杀了几个比丘,到婆裘摩河洗刀,正后悔自己杀死许多持戒有德比丘时,魔神(mArakAyikAdevatA)赞叹他说:「你帮助别人解脱,这是一件有大利益的事啊!」上述的故事可视为鹿杖杀比丘后的心理反应,也许是由后悔转而为自己找理由的防卫心理,而不是真有魔神来诱惑。
7.manussaviggahaM:人类。〈语词解释〉73页指出,人类生命的定义是由母体中生起第一心﹑第一识开始,到生命结束的这段期间。所以〈判例〉83页中记载,比丘为一妇人堕胎,令胎儿死亡,是驱摈。
4.大妄语
PArAjika4.(Sv.1,pArAjika4,2;Vin.III,p91.)
YopanabhikkhuanabhijAnaMuttarimanussadhammaMattUpanAyikaMalamariyaJANadassanaMsamudAcareyya:”ItijAnAmi,itipassAmI”ti.TatoaparenasamayenasamanuggAhiyamAnovAasamanuggAhiyamAnovAApannovisuddhApekkho,evaMvadeyya,”AjAnamevaM,vusoavacaM,‘jAnAmi,’apassaM,‘passAmi’.TucchaMmusAvilapin”ti,aJJatraadhimAnA.yaM'pipArAjikohotiasaMvAso‘ti。
若有比丘没有证知1圣法2,声称自己有殊胜的智慧和见解3说:「我知道这样,我了解这样」之后,在其它时候,被询问或不被询问,希望犯戒得到清净,这样说:「大德,不知道的事我说知道,不了解的事我说了解,虚伪、不实、妄语4。」,除了增上慢外5,这也犯驱摈,不共住。
因缘 佛在毗舍离安居时,跋耆一带闹饥荒,生活艰苦。婆裘摩河边的比丘们为了安稳度过雨安居,尚未证得初禅以上的境界,却互相赞叹以骗取居士的供养。
犯相 1.对象:人类
2.方式:不实的言语或行为
3.动机:欺骗别人,使人认为自己有初禅以上的境界。
无犯 1.增上慢的人。
2.不是故意骗人。
3.比丘精神失常﹑情绪不稳定﹑受病痛所苦。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不知、不见过人法,圣利满足,自称我如是知、如是见,是比丘后时,若问、若不问,为出罪求清故,作是言:「我不知言知,不见言见,空诳妄语。」除增上慢,是比丘得波罗夷,不共住。
僧祇律:若比丘未知、未见,自称得过人圣法,知见殊胜,「我如是知、如是见」,彼于后时,若检校、若不检校犯罪,欲求精净故,作是言:「长老,我不知言知,不见言见,虚诳不实语。」除增上慢,是比丘波罗夷,不共住。
四分律:若比丘实无所知,自称言:「我得上人法,我已入圣智胜法,我知是、我见是。」彼于异时,若问、若不问,欲自清净故,作是说:「我实不知、不见,言知、言见,虚诳妄语。」除增上慢,是比丘波罗夷,不共住。
十诵律:若比丘空无所有,不知、不见过人法,圣利满足,若知、若见作是语:「我如是知、如是见」,是比丘后时,若问、若不问,为出罪求清净故,作是言:「我不知言知,不见言见,空诳妄语。」是比丘得波罗夷罪,不应共事,除增上慢。
根有律:若复苾刍实无知、无遍知,自知不得上人法、寂静圣者、殊胜证悟智见、安乐住,而言:「我知、我见」,彼于异时,若问、若不问,却自清净故,作如是说:「诸具寿,我实不知、不见,言知、言见,虚诳妄语。」除增上慢,此苾刍亦得波罗市迦,不应共住。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boast,withreferencetohimselfofastateoffurther-men,sufficientariyanknowledgeandinsight,thoughnotknowingitfully,andsaying:‘ThisIknow,thisIsee,’theniflateron,he,beingpressedornotpressed,fallen,shoulddesiretobepurified,andshouldsay:‘Yourreverence,IsaidthatIknowwhatIdonotknow,seewhatIdonotsee,Ispokeidly,falsely,vainly,’apartfromtheundueestimateofhimself,healsoisonewhoisdefeated,heisnotincommunion.
注释:
1.abhijAnaM(abhi-jAnaM):自己亲身经历所获得的知识、现证、证知。这里专指修行的体验。
巴利比丘戒中,有关妄语有:
(1)驱摈四「大妄语」
(2)僧残八「无凭无据地比丘犯驱摈戒」
僧残九「穿凿附会地比丘犯驱摈戒」
(3)忏悔一「故意说谎」
忏悔三「毁谤」
但本戒归于四驱摈之一,且一犯便失去比丘身份,不能住在僧团中,主要在于所说的妄语内容。普通的妄语造成的伤害不如本戒,因为一但自许是超凡入圣,就有机会指导他人修行,如果本身不是真正「证得圣法」的话,作出错误的指导会贻误他人、阻碍他向解脱道。
2.uttarimanussadhammaM(uttari-manussa-dhammaM):《五分律》《僧祇律》《十诵律》译为「过人法」,《四分律》《根有律》作「上人法」。〈语词解释〉91页:「静虑﹑解脱﹑等持﹑入定﹑见道﹑修道﹑证果﹑断烦恼﹑心解脱﹑乐净处」,92页又分别解释:
(1)静虑(jhAnaM):初禅﹑二禅﹑三禅﹑四禅。
(2)解脱(vimokkhaM):空、无相﹑无愿解脱。
(3)等持(samAdhi):空﹑无相﹑无愿等持。
(4)入定(samApatti):入空﹑无相﹑无愿定。
(5)见道(JANadassasanaM):三明。
(6)修道(mahabhAvanA):四念住﹑四正断﹑四神足﹑五根﹑五力﹑七觉支﹑八正道。
(7)证果(phalasacchikiriyA):证预流果﹑一来果﹑不还果﹑阿罗汉果。
(8)断烦恼(kilesapahAnaM):离贪﹑瞋﹑痴。
(9)心解脱(vinIvaraNatAcittassa):心因为离贪瞋痴而解脱。
(10)乐静处(suJJAgAre):由初禅乃至四禅乐静处。
总括来看,uttarimanussadhammaM是指由初禅到加行位乃至见道﹑修道﹑证果。一言以蔽之,即是超越凡夫、解脱。
3.alamariyaJANadassanaM(alam-ariya-JANa-dassanaM,非常-清净-智慧-见解):解脱知见。〈语词解释〉91页:「智慧即三明」,又说:「智慧即见解,见解即智慧」,26页:「智慧即三明」。
三明即阿罗汉「三明六通」的「三明」-宿命明、天眼明、漏尽明。《长阿含》〈众集经〉:「谓三明,自识宿命智明、天眼智明、漏尽智明」。所以这里的「JANadassanaM」(知见)并非凡夫的智见,而是阿罗汉的「alamariya」(真实知见)。
4.tucchaMmusAvilapin:说话虚伪不实。这三个字都有「说谎」的意思:
tucchaM──虚伪。
musA──虚妄。
vilapin──说话无凭无据。
5.adhimAnA(adhi-mAnA):把自己估计得太高。
第二节十三僧残
1.故意出精
SaGghAdisesa1.(Sv.2,saGghAdisesa1,2-1;Vin.III,p112.)
SaJcetanikAsukkavisaTThiaJJatrasupinantAsaGghAdiseso‘ti.
除了在梦中1外,如果故意出精2,犯僧残3。
因缘 佛在舍卫城时,施越比丘由于欲念恼害,不喜欢修行。优陀夷比丘见施越憔悴枯瘦,便教他用手自慰,以疗贪欲。
犯相 1.方式:出精
2.动机:故意
无犯 1.梦遗。
2.不是故意泄精。
3.比丘精神失常﹑情绪不稳定﹑受病痛所苦。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故出不净,除梦中,僧伽婆尸沙。
僧祇律:若比丘故出精,除梦中,僧伽婆尸沙。
四分律:若比丘故弄阴出精,除梦中,僧伽婆尸沙。
十诵律:若比丘故出精,是比丘僧伽婆尸沙,除梦中。
根有律:若复苾刍故心泄精,除梦中,僧伽伐尸沙。
I.B.Horner:IntentionalemissionofsemenisamatterentailingaformalmeetingoftheOrder.
注释:
1.supinantA:梦境,梦中。在睡梦中泄出精液,即「梦遗」。
2.saGghAdisesa:saGgha-Adi-sesa(僧伽-最初-最后)
根据〈语词解释〉112页:违犯僧残戒的比丘,其别住﹑出罪等事,不能由一个或数个比丘作决定,而必须由二十位比丘一起表决。
《根有律》617b7:如果比丘犯了四驱摈罪,就会被逐出僧团,不能和僧众共住;但是犯了这十三个僧残戒的话,还是可以留在僧团中。也就是说,由最初(Adi)的举罪到最后(sesa)的出罪,都必须由二十位僧众(saGgha)决定。而且相对于驱摈罪,犯了这十三条戒的比丘还可以「残留」在僧团中,因此汉译「僧残」,保留了「由僧众决定」以及「残留在僧团中」的意思。笔者也沿用此语。
另外,平川彰在《原始佛教研究》257页中提到,梵文的atisesa还保留「残余」的意思,巴利文的Adisesa可能是由atisesa转化而来,但是却已经失去「残留」的意思了。
至于僧残戒的处理方式,Vin.III,186页中说明,十三僧残的前九条戒,初犯便构成僧残,十至十三项则是犯后受劝三次不改才构成犯罪。如果犯了僧残戒,覆藏几天,便离开僧众「别住」几天(parivAsa;详见《小品》〈别住犍度〉,Vin.II,p31~37);别住后,再行「摩那埵」(mAnatta)──六夜别住;之后,由二十位比丘羯磨决定是否能够出罪,如果不足二十位比丘就不能举行「出罪羯磨」(详见《小品》〈羯磨犍度〉,Vin.II,p38~72)。
3.根据〈语词解释〉13页,故意出精的方式有:(1)自身:自己的手或身体其它部位。(2)外物:别人的手﹑树叶等身体以外的物品。(3)自身和外物都用。(4)空中动腰。(5)驱使欲念。(6)大小便。(7)风。(8)虫咬。
而动机又可分为:(1)身体健康。(2)乐受。(3)医治自己(的欲念)。(4)布施、福德、祭祀、生天。(5)得(胎儿)的种子。(6)试验﹑戏乐。
2.故意与女人身体相触
SaGghAdisesa2.(Sv.2,saGghAdisesa2,1-2;Vin3,p120.)
YopanabhikkhuotiNNovipariNatenacittenamAtugAmenasaddhiMkAyasaMsaggaMsamApajjeyya,hatthagAHaMvAveNigAhaMvAaJJatarassavAaGgassaparAmasanaM,saGghAdiseso‘ti.
若有比丘怀有贪爱,以堕落心1和女人发生身体的接触2,牵手或摸头发,或是碰触到身体的任何部分,犯僧残。
因缘 佛在舍卫城时,优陀夷比丘所住的精舍十分优美清净,因此有很多人前往参观。某日优陀夷趁机走在一个婆罗门的妻子后面,触摸她的身体,婆罗门知道后非常生气,讥嫌佛教沙门。
犯相 1.对象:人道中的女性。
2.方式:(1)碰触。
(2)抚摸。
(3)牵、拉。
(4)推、抱、捉3。
3.动机:贪爱。
无犯 1.无意的。
2.不小心的。
3.没有乐受。
4.比丘精神失常﹑情绪不稳定﹑受病痛所苦。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欲盛变心,触女人身,若捉手、若捉发、若捉一一身分,摩着细滑,僧伽婆尸沙。
僧祇律:若比丘淫欲变心,与女人身身相摩触,若捉手、若捉发及余身分,摩触受乐者,僧伽婆尸沙。
四分律:若比丘淫欲意,与女人身相触,若捉手、若捉发、若触一一身分者,僧伽婆尸沙。
十诵律:若比丘淫乱变心,与女人身共合,若捉手、若捉臂、若捉一一身分,若上、若下,摩着细滑,僧伽婆尸沙。
根有律:若复苾刍以染缠心与女人身相触,若捉手、若捉臂、若捉发、若触一一身分,作受乐心者,僧伽伐尸沙。
I.B.Horner:Whatevermonk,affectedbydesire,withpervertedheart,shouldcomeintophysicalcontactwithawoman,holdingherhand,orholdingabraidofherhair,orrubbingagainstanyoneorotherofherlimbs:thisisanoffenceentailingaformalmeetingoftheOrder
注释:
1.vipariNatena:变异、变化、败坏。
2.〈语词解释〉121页:「身体相触即指不净行(ajjhAcAra)方面」。ajjhAcAra(adhi-A-carati)意为「小罪﹑调情﹑不净行」。
《经分别》在驱摈一「不净行」的判例中,有一比丘将与女人行不净行时,触到的剎那,便生悔心,判为僧残戒(Vin.III,p37)。此外有一女居士主动触摸比丘,接受的比丘犯僧残(同前,39页)。这些部分涉及不净行但又不完全符合「不净行戒」的行为中,判为僧残的,应是指这一戒。
3.127页〈判例〉记载:一位比丘欲心起,用钵推女人,得未遂罪(thullaccaya,汉译「偷兰遮」),而非僧残;可见必须直接用身体去碰触或推拉女人,才构成僧残。
3.对女人说淫秽语词
SaGghAdisesa4.(Sv.2,saGghAdisesa3,1-2;Vin.III,p128.)
YopanabhikkhuotiNNovipariNatenacittenamAtugAmaMduTThullAhivAcAhiobhAseyyayathAtaMyuvAyuvatiMmethunUpasaMhitAhi,saGghAdiseso‘ti.
若有比丘怀有贪爱,以堕落心对女人用与不净行有关的粗俗语词说话,就像是少年对少女说话一样,犯僧残。
因缘 佛在舍卫城时,优陀夷比丘所住的精舍十分优雅清净。某日很多女人前往参观,优陀夷请她们进去精舍坐,故意对他们说一些有关肛门、阴道等淫秽的话。
犯相 1.对象:女人
2.方式:说出像少年男女间调情的淫秽语词
3.动机:爱欲
无犯 1.教学需要1。
2.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欲盛变心,向女人麤恶语,随淫欲法说,僧伽婆尸沙。
僧祇律:若比丘淫欲变心,与女人说作丑恶语,随顺淫欲法,如年少男女,僧伽婆尸沙。
四分律:若比丘淫欲意,与女人麤恶淫欲语,随所说麤恶淫欲语,僧伽婆尸沙。
十诵律:若比丘淫乱变心,淫欲麤恶不善语,呼女人如年少男女相,僧伽婆尸沙。
根有律:若复苾刍以染缠心共女人作鄙恶不轨、淫欲相应语,如夫妻者,僧伽伐尸沙。
I.B.Horner:Whatevermonk,affectedbydesire,withpervertedheart,shouldoffendawomanwithlewdwordsconcernedwithunchastity,as,forexample,ayouthtoayoungwoman,itisanoffenceentailingaformalmeetingoftheOrder
注释:
1.atthapurekkhArassa(以意义为前提),dhammapurekkhArassa(以内容为前提),anusAsanIpurekkhArassa(以说明教导为前提)。亦即为了说明事情的意义、内容,或是为了教导而说,是不犯的。
4.要求女人行不净行侍奉
SaGghAdisesa4.(Sv.2,saGghAdisesa4,1-2;Vin.III,p133.)
YopanabhikkhuotiNNovipariNatenacittenamAtugAmassasantikeattakAmapAricariyAyavaNNaMbhAseyya,“EtadaggaMbhagini,pAricariyAnamyAmAdisaMsIlavantaMkalyANadhammaMbrahmacAriMetenadhammenapAricareyyA“ti.MethunUpasaMhitena,saGghAdiseso‘ti.
若有比丘心怀贪爱,以堕落心在女人面前称赞侍奉1自己的欲念说:「女居士2,这样才是最殊胜的侍奉,像我这种持戒者﹑行为端正的梵行者,应该用这种不净行之类的方式侍奉。」,犯僧残。
因缘 佛在舍卫城时,优陀夷比丘到居士家接受供养,对一妇人说,「不净行是最上的侍奉」,妇人便入室解衣。优陀夷突然改变心意而离去。
犯相 1.对象:女人
2.方式:(1)赞叹自己。
(2)要求对方用不净行侍奉。
3.动机:爱欲。
无犯 1.要求用衣服﹑食物﹑房舍﹑药物侍奉。
2.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欲盛变心,向女人自赞身言:「姐妹,淫欲供养是第一供养。」僧伽婆尸沙。
僧祇律:若比丘淫欲变心,于女人前叹自,供养己身,「姐妹,如我沙门,持净戒,行善法,修梵行,以淫欲法供养,第一。」僧伽婆尸沙。
四分律:若比丘淫欲意,于女人前自叹身言,「大妹,我修梵行持戒,精进修善法,可持是淫欲法供养我,如是供养,第一最。」僧伽婆尸沙。
十诵律:若比丘淫乱变心,于女人前赞自,供养己身,语:「姐妹,如我等比丘,持戒,断淫欲,行善法,姐妹,淫欲法供养是第一供养。」僧伽婆尸沙。
根有律:若复苾刍以染缠心,于女人前自叹身言:「姐妹,若苾刍与我相似,具足尸罗,有胜善法,修梵行者,可持此淫欲法而供养之。」若苾刍如是语者,僧伽伐尸沙。
I.B.Horner:Whatevermonk,affectedbydesire,withpervertedheart,shouldspeakinpraiseofministeringtosense-pleasuresforselfinthepresenceofwomen-folk,saying:‘Sister,thisisthehighestkindofministration:thatawomanshouldministertoonelikemevirtuous,ofgoodconduct,leadingtheBrahma-life,inthisfashion’—meaningwithwhatisconnectedwithsexualintercourse—thatisanoffenceentailingaformalmeetingoftheOrder.
注释:
1.pAricariyA:奉事﹑侍奉。
2.bhagini:姊妹。根据I.B.Horner女士的研究,比丘称呼居士为Avuso(朋友,大德),而且这个字只有阳性变化(《TheBookoftheDiscipline》38页)。至于比丘称女居士和比丘尼则用bhagini(姐妹)(同上,39页),bhagini的反义字bhAtar(兄弟)却不用于称呼(同上,43页)。
5.为男女传达情意
SaGghAdisesa5.(Sv.2,saGghAdisesa5,2-2;Vin.III.p139.
YopanabhikkhusaJcarittaMsamApajjeyyaitthiyAvApurisamatiMpurisassavAitthImatiMjAyattanevAjArattanevAantamasotaMkhaNikAyapi,saGghAdiseso‘ti.
若有比丘成为中间人1,把男子的意思传达给女子,或是把女子的意思传达给男子,当撮合为夫妻或情人,乃至只是短暂的关系2时,犯僧残。
因缘 佛在舍卫城时,优陀夷比丘在城内认识许多居士,经常去拜访他们,顺便为一些未婚男女介绍对象。某日优陀夷为一位外道信徒提亲,婚后这位外道信徒虐待其妻,优陀夷因而受讥嫌。
犯相 1.对象:男性和女性
2.方式:(1)听受话语
(2)传给对方
(3)再把对方的回话带回来
3.动机:撮合男女双方
无犯 1.为了僧团﹑塔庙3﹑病人而往返处理事务。
2.为离婚夫妇说合(先前已经在一起,后来关系破裂)4。
3.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行媒法,若为私通事,持男意至女边,持女意至男边,乃至一交会,僧伽婆尸沙。
僧祇律:若比丘受使行和合男女,若娶妇、若私通,乃至须臾,僧伽婆尸沙。
四分律:若比丘往来彼此媒嫁,持男意语女,持女意语男,若为成妇事,若为私通事,乃至须臾顷,僧伽婆尸沙。
十诵律:若比丘行媒法,持男意至女边,持女意至男边,若为妇事,若为私通事,乃至一交会时,僧伽婆尸沙。
根有律:若复苾刍作媒嫁事,以男意语女,以女意语男,若为成妇及私通事,乃须臾顷,僧伽伐尸沙。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actasago-betweenforawomanwithamaninmind,orforamanwithawomaninmindwhetherasawifeorasamistressorevenasatemporarywife,thereisanoffenceentailingaformalmeetingoftheOrder.
注释:
1.saJcarittaMsamApajjeyya:担任撮合两边的中间人。saJcarittaM有「移动」「滚动」「会合」的意思,引申为「撮合」。相当于在民间担任撮合男女姻缘的介绍人、媒人。
2.taMkhaNikAya:临时。比丘不能撮合男女成为夫妻或情侣,甚至男女间一时的关系也不可以。〈制戒因缘〉138页记载,优陀夷为赌徒们邀请妓女,受到信徒的讥嫌,佛因此又制:甚至只是男女间一时的关系,也不可撮合。
3.cetiya:塔。指为了佛教的事情(如僧团或塔庙等)往返传话是可以的。
4.这一项本来「不犯」中没有,笔者根据「判例」所记载而加入。
6.建小房子不合规定
SaGghAdisesa6.(Sv.2,saGghAdisesa6,1-6;Vin.III.p149.)
SaJJAcikAyapanabhikkhunAkuTiMkArayamAnenaassAmikaMattuddesaMpamANikakAretabbA,tatr’idaMpamANaM:DIghasodvAdasavidatthiyosugatavidatthiyAtiriyaMsatt’antarA.BhikkhUabhinetabbAvatthudesanAya,tehibhikkhUhivatthuMdesetabbaManArambhaMsaparikkamanaM.SArambhecebhikkhuvatthusmiMaparikkamanesaJJAcikAyakuTiMkAreyya,bhikkhUvAanabhineyyavatthudesanAya,pamANaMvAatikkAmeyya,saGghAdiseso‘ti.
若有比丘自行乞求1,为自己建没有施主2的小屋3,应按照尺寸建造。尺寸如下:长度4为十二指距5,以佛指距为准,内部宽七个。应带领诸比丘去指示地点,应由这些比丘指示一个不会伤害生命6,可以经行的地点7。自行乞求而建小屋,或是不带领诸比丘去指示地点,或是超过尺寸,犯僧残。
因缘 佛在王舍城竹林精舍园时,阿毗罗一地的比丘为了盖自己的房子,不断地向居士劝募建材,居士们苦恼不已,一见到比丘就赶紧回避。迦叶见状告诉佛陀。
犯相 1.对象:自己要住的小房子
2.方式:(1)房子大小超过规定的标准
(2)盖在不清净﹑不宽敞的地方
(3)没有请比丘们去选定地点
无犯 1.盖在山洞内的窑洞﹑草房。
2.替别人盖。
3.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自乞作房,无主,为身,应如量作:长佛十二磔手,广七磔手。应将诸比丘求作处,诸比丘应示作处,无难处、有行处。若不将诸比丘求作处,若过量作,僧伽婆尸沙。
僧祇律:若比丘自乞作房,无主,为身,应量作:长十二修伽陀磔手,内广七磔手。应将诸比丘示作房处,无难处、非妨处。若难处、妨处,自乞作房,无主,为身,亦不将诸比丘示作房处,而过量作,僧伽婆尸沙。
四分律:若比丘自求作屋,无主,自为己,当应量作,是中量者,长佛十二磔手,内广七磔手,当将余比丘指授处所,彼比丘当指示处所,无难处、无妨处。若比丘有难处、妨处,自求作屋,无主,自为主,不将余比丘指授处所,若过量作者,僧伽婆尸沙。
十诵律:若比丘无主,为身,自乞欲作房,应量作是房量:长十二佛磔手,内广七磔手。是比丘应将诸比丘示作房处,无难处、非妨处,诸比丘应示作房处,无难处、非妨处。若比丘难处、妨处,自乞作房,无主,为身,亦不将诸比丘示作房处,亦过量,僧伽婆尸沙。
根有律:若复苾刍,自乞作小房,无主,为己作,当应量作,此中量者,长佛十二张手,广七张手,是苾刍应将苾刍众往观处所。彼苾刍众应观处所,是应法净处、无诤竞处、有进趣处。若苾刍于不应法、不净处、有诤竞处、无进趣处,自乞作房,无主,自为己,不将诸苾刍往观处所,于如是处,过量作者,僧伽伐尸沙。
I.B.Horner:Amonkbeggingincompanyforhavingahutbuilt,whichhasnobenefactor,forhisownadvantage,shouldmakeitaccordingtomeasure.Thisisthemeasure:inlength,twelvespansofaspanoftheacceptedlength;inwidthsevenspansinside.Monksshouldbebroughtformarkingoutthesite.Asitenotinvolvingdestruction,andwithanopenspaceroundit,shouldbemarkedoutbythesemonks,Ifthemonkshouldbuildahut,begginghimselfforasitewhichinvolvesdestructionandwhichhasnotanopenspaceroundit,orifheshouldnotbringthemonksformarkingoutasite,orifheshouldexceedthemeasure,thereisanoffenceentailingaformalmeetingoftheOrder.
注释:
1.saJJAcikAya,字典上没有这个字。可能是saMyAcikAya(编按:My→JJ)的音误,因为在〈语词解释〉中出现解释「saMyAcikAya」一词﹕「saMyAcikAya,nAma,sayaMyAcitvA」(samyAcikAya即自己乞求)。配合戒条中,下一句的assAmikaM(没有施主),意思是说,比丘劝募材料,请工人完成一间精舍。
2.assAmikaM:a-sAmikaM,没有施主。亦即自行乞求,没有施主捐赠。
3.kuTiM:小房子,茅屋,茅蓬。
4.原文是dIghaso(长度),《经分别》的〈语词解释〉指明是「房屋外侧的长度」。
5.vidatthiyo:指距,即五指张开时,由拇指指尖到小指指尖的距离。
sugatavidatthiyA﹕佛指距。巴利三藏没有记载佛指距的长度;《长阿含》〈大本经〉:「(佛)手足纤长无能及者」(大正1,5b2)。《善见律毗婆沙》764c21:「佛一指距是常人三指距」。但并无实际尺寸可考。
6.anArambhaM(an-ArambhaM)﹕清净,由动词Arabhati(杀﹑破坏)变化而来。〈语词解释〉151页:「没有动物或昆虫居住,没有种植谷物或蔬菜,也不是屠场﹑刑场﹑坟墓﹑公园﹑监狱﹑特种营业场所﹑十字路口等」。由此看来,anArambhaM所要求的清净有两方面的涵义:
(1)对外,不会因为盖房子而伤到其它动植物。
(2)对内,注意到居住环境的安静,避免建筑在吵杂的公共场所。
7.saparikkamanaM:sa-parikkamanaM,可以行走,字根是kamati(行走)。〈语词解释〉151页:这是指(在平地上)牛车可以回转,(如果是在山坡上)有阶梯围绕的地方。
《善见律毗婆沙》765a16提到,在房子四周应有十二级阶梯,每一级阶梯取一肘的宽度,以供车子回转;这可能也是指山坡上的房子而言。
另外,道宣律师指出,如果不将房子建在宽敞的地方,而盖在有大石头﹑河流﹑大树﹑深坑的地方,不仅建造不易,而且也会损害到动植物(大正40,62c23)。
7.建大房子不合规定
SaGghAdisesa7.(Sv.2,saGghAdisesa7,1;Vin.III.p156.)
MahallakaMpanabhikkhunAvihAraMkArayamAnenasassAmikaMattuddesaMbhikkhUabhinetabbAvatthudesanAya,tehibhikkhUhivatthuMdesetabbaManArambhaMsaparikkamanaM.SArambhecebhikkhuvatthusmiMaparikkamanemahallakaMvihAraMkAreyyabhikkhUvAanabhineyyavatthudesanAya,saGghAdiseso‘ti.
若有比丘为自己建有施主的大房舍1,应带领比丘们去指示地点,应由这些比丘指示一个不会伤害生命,可以经行的地点。如果比丘在会伤害生命,不可以经行的地方,建大寺院,或是不带领比丘们去指示地点,犯僧残。
因缘 佛在乔赏弥的瞿师罗园;某施主要为阐陀比丘建大寺院,阐陀在清除地面时,砍倒一棵民众供奉的大树,受到讥嫌。
犯相 1.对象:施主发心建造的房舍。
2.方式:(1)盖在不清净﹑不宽敞的地方。
(2)没有请比丘们去选定地点。
无犯 1.盖在山洞内的窑洞﹑草房。
2.替别人盖。
3.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有主,为身作房,应将诸比丘求作处,诸比丘应示作处,无难处、有行处。若不将诸比丘求作处,僧伽婆尸沙。
僧祇律:若比丘作大房,有主,为身,应将诸比丘指授处,无难处、非妨处。若难处、妨处,有主,为身,亦不将诸比丘指授处,僧伽婆尸沙。
四分律:若比丘欲作大房,有主,为己作,当将余比丘往指授处所,彼比丘应指授处所,无难处、无妨处。若比丘有难处、妨处,作大房,有主,为己作,不将余比丘指授处所,僧伽婆尸沙。
十诵律:若比丘有主,自为,欲作大房,是比丘应将诸比丘示作房处,无难处、非妨处,诸比丘应示作房处,无难处、非妨处。若难处、妨处,有主,为身,作大房,亦不将诸比丘示作房处,僧伽婆尸沙。
根有律:若复苾刍作大住处,有主,为众作,是苾刍应将苾刍众往观处所。彼苾刍众应观处所,是应法净处、无诤竞处、有进趣处。若苾刍于不应法、不净处、有诤竞处、无进趣处,作大住处,有主,为众作,不将诸苾刍往观处所,于如是处造大住处者,僧伽伐尸沙。
I.B.Horner:IfthereisamonkbuildingalargevihAraforhisownadvantage,havingabenefactor,monksshouldbebroughtformarkingoutasite.Asiteshouldbemarkedoutbythesemonks,notinvolvingdestruction,withanopenspaceroundit.IfthemonkshouldbuildavihAraonasiteinvolvingdestruction,nowithanopenspaceroundit,orifheshouldnotbringmonkstomarkoutasite,thereisanoffenceentailingaformalmeetingoftheOrder.
注释:
1.mahallakaMvihAraM:大的房舍。vihAra意为「小屋」,汉译「精舍」;mahallakaMvihAraM则为「大的房舍」。
2.anArambhaMsaparikkamanaM:清净、宽敞。与上一戒(僧残六「建小房子不合规定」)的「清净、宽敞」用语相同,详见僧残六,注释7.8。
3.比较僧残六、七两戒如下﹕
僧残六 僧残七
建造对象 小房子 大房子
建造方式 自己建 施主建
规定范围 1.房屋规格
2.所在位置 所在位置
由表中可以看出,当比丘自己乞求建材盖房子时,因为要防止盖得太大,造成居士的负担,所以多出一项「房屋规格」的限制。至于僧残七是某位施主负责整个建造的事务,因此比丘只要留心建筑的所在位置即可。
8.无凭无据地毁谤比丘犯驱摈戒
SaGghAdisesa8.(Sv.2,saGghAdisesa8,1-9;Vin.III,p163.)
YopanabhikkhubhikkhuMduTThodosoappatItoamUlakenapArAjikenadhammena
anuddhaMseyya,“app’evanAmanaMimamhAbrahmacariyAcAveyyan”ti,tatoaparenasamayenasamanuggAhiyamAnovAasamanuggAhiyamAnovA,amUlakaJc’evataMadhikaraNaMhoti,bhikkhucadosaMpatiTThA’ti,saGghAdiseso‘ti.
若有比丘心怀恶意、瞋恨、不满,用没有根据的驱摈戒毁谤比丘,心想:「这样一来,我就将他从这清净生活2中赶出去了」。之后,在其它时候,有被询问或没有被询问,知道这件事是毫无根据的,而且比丘的出发点是瞋恨3,犯僧残。
因缘 佛在王舍城竹林精舍时,慈﹑地二比丘误会沓婆比丘在居士面前中伤他们,唆使慈比丘尼至世尊处诬告沓婆比丘与她行不净行。
犯相 1.对象:行为清净的比丘
2.方式:(1)自己没有看见﹑听见﹑怀疑,却
(2)毁谤某比丘犯驱摈罪
3.动机:瞋恨
无犯 1.误会—将清净的事误为不清净,或将不清净的事误为清净。
2.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自不如法,恶瞋故,以无根波罗夷谤无波罗夷比丘,欲破彼梵行,是比丘后时,若问、若不问,言:「我是事无根,住瞋故谤」,僧伽婆尸沙。
僧祇律:若比丘瞋恨不喜故,于清净无罪比丘,以无根波罗夷法谤,欲破彼比丘净行,此于后时,若检校、若不检校,便言:「是事无根,我住瞋恨故说」,僧伽婆尸沙。
四分律:若比丘瞋恚所覆故,非波罗夷比丘,以无根波罗夷法谤,欲坏彼清净行,彼于异时,若问、若不问,知此事无根,说:「我瞋恚故,作是语」,若比丘作是语者,僧伽婆尸沙。
十诵律:若比丘瞋瞋故,不喜清净无罪比丘,以无根波罗夷法谤,欲破彼比丘净行,是比丘后时,若捡校、若不捡校,知是事无根,无根故,是比丘住瞋法,语诸比丘言:「我瞋故,如是语」,僧伽婆尸沙。
根有律:若复苾刍怀瞋不舍,故于清净苾刍,以无根波罗市迦法谤,欲坏彼净行,后于异时,若如、若不问,知此是无根谤彼苾刍,由瞋恚故,作是语者,僧伽伐尸沙。
I.B.Horner:Whatevermonk,malignant,maliciousandill-tempered,shoulddefameamonkwithanunfoundedchargeinvolvingdefeat,thinking:‘ThusperhapsmayIdrivehimawayfromthisBrahma-life,’then,ifafterwardshe,beingpressedornotbeingpressed,thelegalquestionturningouttobeunfounded,ifthemonkconfesseshismalice,itisanoffenceentailingaformalmeetingoftheOrder.
注释:
1.amUlakena:没有根据。〈语词解释〉163页:「没有看见﹑没有听见、没有产生怀疑」。
2.brahmacariya:清净的行为,汉译「梵行」,为了配合动词「破坏」(cavati),译为「名誉」。
3.patiTThAti,因为字尾「ti」的关系,这个字有两种解释方式:
(1)patiTThA-ti:patiTThA(怀有)为名词,加上引号作用的ti,表示「ti」之前的文字都是僧团后来知道的内容。
(2)patiTThAti:整个字视为动词(怀有,站在某个立场)的第三人称,单数。
如果由前后文的意思判断,(1)的解释较为合理。
9.穿凿附会地毁谤比丘犯驱摈戒
SaGghAdisesa9.(Sv.2,saGghAdisesa9,1;Vin.III,p167.)
YopanabhikkhubhikkhuMduTThodosoappatItoaJJabhAgiyassaadhikaraNassakiJcidesaMlesamattamupAdAyapArAjikenadhammenaanuddhaMseyya,“app’evanAmanaMimamhAbrahmacariyAcAveyyan”ti,tatoaparenasamayenasamanuggAhiyamAnovAasamanuggAhiyamAnovAaJJabhAgiyaJc’evataMadhikaraNaMhoti,kocidesolesamattoupAdinnobhikkhucadosaMpatiTThA’ti,saGghAdiseso’ti.
若有比丘心怀恶意、瞋恨、不满,取某个相关事件的类似处1,毁谤比丘涉及驱摈戒,心想:「这样一来,我就将他从这清净生活中赶出去了」。之后,在其它时候,有被询问或没有被询问,知道这事件只是取某个相关事件的类似处,而且比丘的出发点是瞋恨,犯僧残2。
因缘 佛在王舍城竹林精舍时,慈﹑地二比丘下耆阇窟山见两只羊交配,却告诉其它比丘说,看见沓婆比丘与慈比丘尼行不净行。
犯相 1.对象:行为清净的比丘
2.方式:(1)看见﹑听见﹑怀疑某些事情,却
(2)附会某比丘犯驱摈罪
3.动机:瞋恨
无犯 1.误会-误解了实情3,自己或使人责问。
2.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自不如法,恶、瞋故,于异分中取片、若似片,作波罗夷,谤无波罗夷比丘,欲破彼梵行,是比丘后时,若问、若不问,言:「我是事异分中,取片、若似片,住瞋故谤。」僧伽婆尸沙。
僧祇律:若比丘瞋恨、不喜,于异分中小小事,非波罗夷,以波罗夷法谤,欲破彼比丘梵行。此于后时,若检校、若不检校,便言:「我以异分中小小事,住瞋故说。」僧伽婆尸沙。
四分律:若比丘以瞋恚故,于异分事中取片,非波罗夷比丘,以无根波罗夷法谤,欲坏彼清净行,彼于异时,若问、若不问,知是异分事中取片,是比丘自言:「我瞋恚故,作是语。」作是语者,僧伽婆尸沙。
十诵律:若比丘瞋瞋故不喜,异分异分事中取片、若似片法,非波罗夷比丘,以波罗夷法谤,欲破彼比丘净行,是比丘后时,若捡校、若不捡校,知是异分异分事中取片、若以片法,是比丘住瞋法,语诸比丘言:「我瞋故,如是语」,僧伽婆尸沙。
根有律:若复苾刍怀瞋不舍,故于清净苾刍,以异非分波罗市迦法谤,欲坏彼净行,后于异时,若问、若不问,知此是异非分事,以少相似法而为毁谤,彼苾刍由瞋恚故,作是语者,僧伽伐尸沙。
I.B.Horner:Whatevermonk,malignant,maliciousandill-tempered,shoulddefameamonkwithachargeinvolvingdefeat,takingupsomepointasapretextinalegalquestionreallybelongingtosomethingelse,saying:‘ThusperhapsmayIdrivehimawayfromthisBrahma-life,’then,ifafterwards,he,beingpressedornotbeingpressed,thelegalquestionturningouttobelongtosomethingdifferent,ifthemonkconfesseshismaliceand(confesses)havingtakenupsomepointasapretext:itisanoffenceentailingaformalmeetingoftheOrder.
注释:
1.aJJabhAgiyassaadhikaraNassakiJcidesaMlesamattaMupAdAya:执取某个事件的类似点。这不同于僧残八的「无凭无据」,而是将发生过的某事件附会于其它人身上,相当于「穿凿附会」。
2.僧残八「毁谤(无凭无据)」及僧残九「毁谤(穿凿附会)」两戒,都是有关「恶意中伤行为清净的比丘」,但是其中的分别在于「中伤的内容」与「事实」的关系﹕
僧残八──捏造事实,加诸某比丘,即「无中生有」「无凭无据」。
僧残九──曾经发生过的一件事,却说成是某比丘作的,类似「穿凿附会」。
3.tathAsaJJI:信以为真。
10.离间僧团
SaGghAdisesa10.(Sv.2,saGghAdisesa10,1-3;Vin.III,p172.)
YopanabhikkhusamaggassasaGghassabhedAyaparakkameyya,bhedanasaMvattanikaMvAadhikaraNaMsamAdAyapaggayhatiTTheyya.SobhikkhubhikkhUhievamassavacanIyo:“mAyasmAsamaggassasaGghassabhedAyaparakkami,bhedanasaMvattanikaMvA,adhikaraNaMsamAdAyapaggayhaaTThAsi.Samet’AyasmAsaGghena,samaggohisaGghosammodamAnoavivadamAnoekuddeso
phAsuviharatI”ti.EvaJcasobhikkhubhikkhUhivuccamAnotath’evapaggaNheyya.
SobhikkhubhikkhUhiyAvatatiyaMsamanubhAsitabbo,tassapaTinissaggAya.YAvatatiyaJ’cesamanubhAsiyamAnotaMpaTinissajjeyyaicc’etaMkusalaM.NocepaTinissajjeyya,saGghAdiseso‘ti.
若有比丘致力1于破坏2和合的僧团,或者是鼓励导致破坏的事件3,并且固执、不改变。这位比丘应被比丘们如此劝:「大德,不可致力于破坏和合的僧团,或者是鼓励导致破坏的事件,并且固执、不改变。大德,请加入僧团。和合的僧团实在是处于欢喜﹑无诤,一起诵戒4、安乐的状态5」。如果这个比丘被比丘们劝告后,仍然固执6,比丘们应该劝告这位比丘三次,为了使他放弃。如果被劝三次时,他放弃,这样实在很好7。如果不放弃,犯僧残。
因缘 佛在王舍城竹林精舍时,提婆达多以世尊不肯规定僧团严守五项头陀行8为借口,毁谤世尊贪着享受。
犯相 1.对象:和合的僧团
2.方式:(1)结党9、
(2)企图使僧团分裂或
(3)产生纠纷
3.结果:受劝三次后,仍不肯悔改
无犯 1.没有被劝告。
2.受劝三次内悔改。
3.比丘精神失常﹑情绪不稳定﹑受病痛所苦。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为破和合僧勤方便,诸比丘语彼比丘:「汝莫为破和合僧勤方便,当与僧和合僧和合故欢喜无诤,一心一学,如水乳合,共弘师教,安乐行。」如是谏,坚持不舍,应第二、第三谏。第二、第三谏,舍是事善,若不舍者,僧伽婆尸沙。
僧祇律:若比丘为破和合僧故,勤方便执破僧事故,共诤,诸比丘应谏言:「长老,莫为破和合僧故,勤方便执破僧事故,共诤。当与僧同事,何以故?僧和合,欢喜不诤,共一学如水乳合,如法说法,照明安乐住。」如是谏时,舍者善。若不舍,应第二、第三谏,舍是事善,若不舍,僧伽婆尸沙。
四分律:若比丘欲坏和合僧,方便受坏和合僧法,坚持不舍,彼比丘应谏是比丘言:「大德,莫坏和合僧,莫方便坏和合僧,莫受坏僧法,坚持不舍。大德,应与僧和合,欢喜不诤,同一师学,如水乳合,于佛法中,有增益安乐住。」是比丘如是谏时,坚持不舍,彼比丘应三谏,舍此事故。乃至三谏,舍者善,若不舍者,僧伽婆尸沙。
十诵律:若比丘为破和合僧故,勤方便;若受破缘事故,共诤。诸比丘应谏是比丘:「大德,莫为破和合僧故,勤方便;亦莫受破缘事故,共诤。大德,当与僧同事,何以故?僧和合欢喜不诤,一心一学,如水乳合,安乐行。大德,舍是破僧因缘事。」诸比丘如是谏时,若坚持是事不舍,诸比丘应第二、第三谏。舍是事好,若不舍者,僧伽婆尸沙。
根有律:若复苾刍兴方便欲破和合僧,于破僧事坚执不舍,诸苾刍应语彼苾刍言:「具寿,莫欲破和合僧,坚执而住。具寿,应与众僧和合共住,欢喜无诤,一心一说,如水乳合,大师教法,令得光显,安乐久住。具寿,汝可舍破僧事。」诸苾刍如是谏时,舍者善,若不舍者,应可再三殷勤正谏,随教应诘,令舍是事,舍者善,若不舍者,僧伽伐尸沙。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goforwardwithaschismoftheOrderwhichisharmonious,orshouldpersistintakingupsomelegalquestionleadingtoadissension:thatmonkshouldbespokentothusbythemonks:‘Donot,venerableone,goforwardwithaschismoftheOrderwhichisharmonious,orpersistintakingupsomelegalquestionleadingtodissension.LetthevenerableonebeassociatedwiththeOrder;fortheOrderisharmonious,onfriendlyterms,notquarrelsome,itdwellscomfortablyunderasinglerule.‘Andifthatmonk,afterhehasbeenspokentothusbythemonks,shouldpersist,thatmonkshouldbeadmonisheduptothreetimesbythemonkstogetherconcerninghisgivingupsuchacourse.Shouldhegiveitupafterbeingadmonisheduptothreetimes,thisisgood.Shouldbenotgiveitup,thereisanoffenceentailingaformalmeetingoftheOrder.
注释:
1.parakkameyya(para-kamati):努力﹑勤勉﹑致力于。
2.bhedAya:破坏﹑离间。〈语词解释〉173页解释bhedAyaparakkameyya:「企图用各种方式分裂僧团,使僧团不和合,并纠结党派」。
3.bhedanasamvattanikaMvAadhikaranaMsamAdAyapaggayhatiTTheyya:竭力使一些事件卷入纠纷。这个句子使用了pa-ganhAti的连续体(ger.)paggayha,意思和注释1的parakkameyya相似,都有「努力」「致力」的意思。
另外,〈语词解释〉173页:「制造纠纷是指十八破僧事」,至于什么是「十八破僧事」呢?《大品》〈乔赏弥犍度〉354页:
(1)说法为非法。
(2)说非法为法。
(3)说律为非律。
(4)说非律为律。
(5)说如来已说为未说。
(6)说如来未说为已说。
(7)说如来已行为未行。
(8)说如来未行为已行。
(9)说如来已制为未制。
(10)说如来未制为已制。
(11)说犯为不犯。
(12)说不犯为犯。
(13)说轻罪为重罪。
(14)说重罪为轻罪。
(15)说可忏悔罪为不可忏悔罪。
(16)说不可忏悔罪为可忏悔罪。
(17)说未遂罪为非未遂罪。
(18)说非未遂罪为未遂罪(VinI,p354)。
4.ekuddeso(eka-uddesa),同一个指导原则。uddesa来自动词uddisati(推荐﹑指示﹑分配),有「主张﹑指导﹑指示﹑解释」等意思;eka-uddesa指一个团体服从同一个生活规则,所以汉译「同一说戒」,表示是一个和合的僧团,大家才会遵循共同的生活规则。
5.原文的句型是「僧团处于状态」(saGghahviharati)。
6.tath’evapaggaNheyya:还是坚持原来(tathA)的主张。
7.icc’etaMkusalaM:这样实在很好。也就是说,如果受劝告三次后肯悔改,就不构成僧残戒,受劝三次后不改。才算犯僧残。
8.一生住森林,以乞食为生,穿弃衣,住树下,不吃鱼肉。
9.本来戒条中没有提到「结党」一事,但根据〈语词解释〉173页(详见注释3),破坏僧团包括﹕(1)分裂僧团(2)使僧团不和合(3)结党派,所以在「方式」中又添加「结党派」一项。
11.追随离间僧团的比丘
SaGghAdisesa11.(Sv.2,saGghAdisesa11,1;Vin.III,p175.)
Tass’evakhopanabhikkhussabhikkhUhontianuvattakAvaggavAdakA,ekovA,dvevA,tayovA.TeevaMvadeyyuM,“mAyasmantoetaMbhikkhuMkiJciavacuttha.DhammavAdIc’esobhikkhu,vinayavAdIc’esobhikkhu,amhAkaJc’esobhikkhu,chandaJcaruciJcaAdAyavoharati,jAnAtinobhAsati,amhAkaMp’etaMkhamatI”ti.
TebhikkhUbhikkhUhievamassuvacanIyA,“mAyasmantoevaMavacuttha.Nac’esobhikkhudhammavAdInac’esobhikkhuvinayavAdI.MAyasmantAnam’pisaGghabhedoruccittha.Samet’AyasmantAnaMsaGghena,samaggohisaGghosammodamAnoavivadamAno.ekuddesophAsuviharatI”ti.EvaJcatebhikkhUbhikkhUhivuccamAnAtath’evapaggaNheyyuM,tebhikkhUbhikkhUhiyAvatatiyaMsamanubhAsitabbA,tassapaTinissaggAya.YAvatatiyaJcesamanubhAsiyamAnA,taMpaTinissajjeyyuM.Icc’etaMkusalaM.NocepaTinissajjeyyuM,saGghAdiseso’ti.
如果说,比丘们有追随1某位比丘2,加入别众——一个、两个或三个,他们这样说:「大德们,你们不可说这位比丘任何事情。这位比丘宣说法,这位比丘宣说律3,而且这位比丘选我们想要和喜爱的来说,知道告诉我们什么是适合我们的」。这位比丘应该被比丘们这样劝:「大德们!不可以这样说,这位比丘不宣说法,这位比丘不宣说律。也不要破坏大德们的僧团。加入大德们的僧团,和谐的僧团其实是处于欢喜﹑无诤,一起诵戒、安乐的状态。」这些比丘被比丘们如此劝后,仍然执迷不悟,这些比丘应该被比丘们劝告三次,为了使他们放弃。如果被劝三次,他们放弃,这样实在很好。如果他们不放弃,犯僧残。
因缘 佛在王舍城竹林精舍时,提婆达多企图离间僧团﹑制造纠纷,受到比丘们责难,拘迦利迦等比丘却追随提婆达多,加入他的集团,并且为他辩白。
犯相 1.对象:破坏僧团的比丘
2.方式:(1)加入他的党派
(2)为他辩白
3.结果:受劝三次后,仍不肯悔改
无犯 1.没有被劝告。
2.受劝三次内悔改。
3.比丘精神失常﹑情绪不稳定﹑受病痛所苦。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助破和合僧,若二、若三、若众多,语诸比丘言:「是比丘所说,是知说,非不知说。说法,不说非法;说律,不说非律。皆是我等心所忍乐。」诸比丘语彼比丘:「汝莫作是语:是比丘所说,是知说,非不知说。说法,不说非法,说律,不说非律。皆是我等心所忍乐。何以故?是比丘非知说、不说法、不说律。汝莫乐助破和合僧,当乐助和合僧。僧和合故欢喜无诤,一心一学,如水乳合,共弘师教,安乐行。」如是谏,坚持不舍,应第二、第三谏。第二、第三谏,舍是事善,不舍者,僧伽婆尸沙。
僧祇律:若比丘同意相助,若一、若二、若众多,同语、同见,欲破和合僧,诸比丘谏时,是同意比丘言:「长老,莫说是比丘好恶事,何以故?是法语比丘,律语比丘,是比丘所说、所见,欲忍可事,我等亦欲忍可。是比丘知说,非不知说。」诸比丘应谏言:「长老,莫作是语:是法语比丘,律语比丘。何以故?此非法语比丘、律语比丘。诸长老,莫助破僧事,当乐助和合僧。何以故?僧和合,欢喜不诤,共一学如水乳合,如法说法,照明安乐住。」如是谏时,舍者善。若不舍,应第二、第三谏,舍是事善,若不舍,僧伽婆尸沙。
四分律:若比丘同有余伴党,若一、若二、若三,乃至无数。彼比丘语是比丘言:「大德,莫谏此比丘,此比丘是法语比丘,律语比丘。此比丘所说,我等喜乐。此比丘所说,我等忍可。」彼比丘言:「大德,莫作是语,言:此比丘是法语比丘,律语比丘。此比丘所说,我等喜乐。此比丘所说,我等忍可。然此比丘非法语比丘,非律语比丘。大德,莫欲破坏和合僧,汝等当乐欲和合僧。大德,应与僧和合,欢喜不诤,同一师如水乳合,于佛法中,有增益安乐住。」是比丘如是谏时,坚持不舍,彼比丘应三谏,舍此事故。乃至三谏,舍者善,若不舍者,僧伽婆尸沙。
十诵律:是为破和合僧故,懃方便,是比丘有余比丘,亲厚、同意、别异语。若一、若二、若众多,是同意比丘语诸比丘:「大德,是事中莫谏是比丘,何以故?是法语比丘,善语比丘,是比丘说法,不说非法;说善,不说不善;是比丘知说,非不知说;是比丘所说,皆是我等心所欲。是比丘欲忍可事,我等亦欲忍可。」诸比丘应如是谏是同意比丘:「大德,莫作是语:是法语比丘,善语比丘,是比丘说法,不说非法;说善,不说不善;是比丘知说,非不知说;是比丘所说,皆是我等心所欲。是比丘欲忍可事,我等亦欲忍可。大德,莫乐助破僧事,当乐助和合僧。何以故?僧和合欢喜不诤,一心一学,如水乳合,安乐行。诸大德,当舍破僧同意、别异语。」是同意比丘,诸比丘如是谏时,若坚持是事不舍,诸比丘应第二、第三谏。舍是事好,若不舍者,僧伽婆尸沙。
根有律:若复苾刍,若一、若二、若多,与彼苾刍共为伴党,同邪,违正,随顺而住。时此苾刍语诸苾刍言:「大德,莫共彼苾刍有所论说,若好、若恶,何以故?彼苾刍是顺法律,依法律,语言无虚妄,彼爱乐者,我亦爱乐。」诸苾刍应语此苾刍言:「具寿,莫作是说:彼苾刍是顺法律,依法律,语言无虚妄,彼爱乐者,我亦爱乐。何以故?彼苾刍非顺法律,不依法律;语言皆虚妄,汝莫乐破僧,当乐和合僧,应与僧和合,欢喜无诤,一心一说,如水乳合,大师教法,令得光显,安乐久住。具寿,可舍破僧恶见,顺邪,违正,劝作诤事,坚执而住。」诸苾刍如是谏时,舍者善,若不舍者,应可再三殷勤正谏,随教应诘,令舍是事,舍者善,若不舍者,僧伽伐尸沙。
I.B.Horner:Ifamonkhasmonks:oneortwoorthree,whothrowintheirlotwithhimortakehispart,andiftheseshouldspeakthus:‘Donot,venerableones,sayanythingagainstthismonk;thismonkisnonewhospeaksdhamma,thismonkisonewhospeaksvinaya;andthismonk,adoptingourdesireandobjective,givesexpressiontothem;heknowsthatwhathesaysforusseemsalsogoodtous.‘Thesemonksshouldbespokentothusbymonks:‘Donot,venerableones,speakthus.Thismonkisnotonewhospeaksdhamma,thismonkisnotonewhospeaksvinaya,PleasedonotletaschismintheOrderseemgoodtothevenerableones;letthevenerableonesbeatonewiththeOrder,fortheOrderbeingharmoniousandonfriendlyterms,notquarrelsome,dwellscomfortablyunderonerule.‘Ifthesemonkshavingbeenspokentobythemonksshouldpersist,thenthesemonksshouldbeadmonisheduptothreetimesbythesemonksinabody,forgivinguptheircourse.Ifthese,havingbeenadmonisheduptothreetimes,shouldgiveitup,thatisgood;iftheyshouldnotgiveitup,thatisanoffenceentailingaformalmeetingoftheOrder.
注释:
1.anuvattakA:跟随﹑追随。〈语词解释〉175页:「在见解(diTThika)﹑主张(khantika)﹑目标(rucika)上的认同」。因此这里的跟随并不是跟在某比丘身边,而是接受他的思想。
2.〈语词解释〉说明是破和合僧的比丘。
3.dhammavAdIc’esobhikkhuvinayavAdIc’esobhikkhu,这位比丘宣说法,并且这位比丘宣说律。vAdI从动词vadati(讲﹑说)而来,有「主张」「宣说」的意思。
12.对劝诫的比丘恶言相向
SaGghAdisesa12.(Sv.2,saGghAdisesa12,1;Vin.III,p178)
Bhikkhupan’evadubbacajAtikohoti,uddesapariyApannesusikkhApadesubhikkhUhisahadhammikaMvuccamAnoattAnaMavacanIyaMkaroti,“mAmaMAyasmantokiJciavacutthakalyANaMvApApakaMvA,ahaMp’AyasmantenakiJcivakkhAmikalyANaMvApApakaMvA,viramathAyasmantomamavacanAyA”ti,sobhikkhubhikkhUhievam'assavacanIyo,“mAyasmAattAnaMavacanIyamakAsi,vacanIyamevaAyasmAattAnaMkarotu,AyasmA'pibhikkhUvadetusahadhammena,bhikkhU'piAyasmantaMvakkhantisahadhammena,evaMsaMvaDDhAhitassabhagavatoparisAyad’idaMaJJamaJJavacanenaaJJamaJJavuTThApanenA”ti.EvaJcasobhikkhubhikkhUhivuccamAnotath’evapagganheyya,sobhikkhubhikkhUhiyAvatatiyaMsamanubhAsitabbotassapaTinissaggAya.YAvatatiyaJcesamanubhAsiyamAnotaMpaTinissajjeyyaicc’etaMkusalaM,nocepaTinissajjeyya,saGghAdiseso’ti.
如果说,有一类不听话1的比丘,比丘们在属于诵戒的学处的范围内,依循规定地忠告2他,他认为自己不该被忠告:「大德们,不要劝我任何好的或是坏的,我也不会去劝尊们任何好的或是坏的,大德们,尽量不要劝告我!」这位比丘应该被比丘们这样劝告:大德,不可认为自己不该被忠告。大德,要认为自己应该被劝告。大德依循规定地劝告比丘,比丘也依循规定地劝告大德,如此一来,世尊的团体得以进步,即是仰赖彼此互相劝告,互相纠正3。这位比丘被比丘们如此劝后,仍然执迷不悟,
这位比丘应该被比丘们劝告三次,以使他放弃。如果被劝三次,他放弃,这样实在很好。如果不放弃,犯僧残。
因缘 佛在乔赏弥的瞿师罗园时,阐陀比丘作错事,比丘们劝他改正,他反而恶口相向,不加理会。
犯相 1.对象:前来劝诫的比丘
2.方式:(1)不听劝告且
(2)恶口相向
3.结果:受劝三次后,仍不肯悔改
无犯 1.没有被劝告。
2.受劝三次内悔改。
3.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恶性难共语,与诸比丘同学经戒,数数犯罪,诸比丘如法、如律谏其所犯,答言:「大德,汝莫语我,若好、若恶,我亦不以好恶语汝。」诸比丘复语言:「汝莫作自我不可共语,汝当为诸比丘说如法,诸比丘亦当为汝说如法,如是展转相教,转相出罪,成如来众。」如是谏,坚持不舍,应第二、第三谏。第二、第三谏,舍是事善,不舍者,僧伽婆尸沙。
僧祇律:若比丘自用戾语,诸比丘共法中,如法、如律教时,便自用意言:「长老,汝莫语我好、恶事,我亦不语汝好、恶事。」诸比丘应谏言:「长老,诸比丘共法中,如法、如律教时,汝莫不受,汝亦应如法、如律教诸比丘,何以故,如来弟子众,展转相教,展转相谏,共罪中出故,善法得增长。」如是谏时,舍者善。若不舍,应第二、第三谏,舍是事善,若不舍,僧伽婆尸沙。
四分律:若比丘恶性不受人语,于戒法中,诸比丘如法谏已,自身不受谏语言:「大德,莫向我说,若好、若恶,我亦不向诸大德说,若好、若恶。诸大德,且止,莫谏我。」彼比丘应谏是比丘言:「大德,莫自身不受谏语。大德,自身当受谏语,大德如法谏诸比丘,诸比丘亦如法谏大德,如是佛弟子众,得增益,展转相谏,展转相教,展转忏悔。」是比丘如是谏时,坚持不舍,彼比丘应三谏,舍此事故。乃至三谏,舍者善,若不舍者,僧伽婆尸沙。
十诵律:有一比丘恶性难共语,诸比丘应如法、如善,说所犯波罗提木叉中事。自身作不可共语,如是言:「诸大德,汝等莫语我,若好、若丑,我亦不语诸大德,若好、若丑。诸大德不须谏我。」诸比丘应谏言:「大德,诸比丘如法、如善,说所犯波罗提木叉中事,汝莫自身作不可共语,汝身当作可共语。大德,当为诸比丘说如法、如善,诸比丘亦当为大德说如法、如善,何以故?诸如来众得如是增长,所谓共说、共谏、共罪中出故。大德,舍是自身作不可共语业。」诸比丘如是谏时,若坚持是事不舍,诸比丘应第二、第三谏。舍是事好,若不舍者,僧伽婆尸沙。
根有律:若复苾刍恶性不受人语,诸苾刍于佛所说戒经中,如法、如律劝悔之时,不受谏语,言:「诸大德,莫向我说少许,若好、若恶,我亦不向诸大德说,若好、若恶。诸大德,止!莫劝我,莫论说我。」诸苾刍语是苾刍言:「具寿,汝莫不受谏语,诸苾刍于戒经中,如法、如律劝悔之时,应受谏语。具寿,如法谏诸苾刍,诸苾刍亦如法谏具寿。如是如来、应正等觉佛、声闻众,便得增长,共相谏诲。具寿,汝应舍此事。」诸苾刍如是谏时,舍者善,若不舍者,应可再三殷勤正谏,随教应诘,令舍是事,舍者善,若不舍者,僧伽伐尸沙。
I.B.Horner:Ifamonkisonewhoisdifficulttospeakto,andifhimselfbeingspokentobythemonksaccordingtodhammaconcerningthecoursesoftrainingincludedintheexposition,hereckonshimselfasonenottobespokento,saying:‘Donotsayanythingtome,venerableones,eithergoodorbad,andIwillnotsayanythingtothevenerableones,eithergoodorbad;refrain,venerableonesfromspeakingtome‘——(then)thatmonkshouldbespokentothusbythemonks:‘Donot,venerableone,reckonyourselfasonenottobespokento;letthevenerableonereckonhimselfasonetobespokento;letthevenerableonespeaktothemonksinaccordancewithdhamma,andthenthemonkswillspeaktothevenerableoneinaccordancewithdhamma.Thusisthemultitudeincreasedforthelord,thatistosaybyspeakingwithoneanother,byassistingoneanother.Andifthatmonkwhenhehasbeenspokentobythemonksshouldpersistasbefore,thenthatmonkshouldbeadmonisheduptothreetimesbythemonkstogetherforgivinguphiscourse.Andifafterbeingadmonisheduptothreetimesbythemonkstogether,hegivesuphiscourse,thatisgood;ifhedoesnotgiveitup,thereisanoffenceentailingaformalmeetingoftheOrder.
注释:
1.dubbacajAtiko(dubbaca-jAtika):不听话,汉译「戾语」。〈语词解释〉178页:「很难和他说话﹑沟通,也很难教导的人」。
《中阿含》八十九经列出「戾语法」的内容(大正1,26,571c9)﹕恶欲、念欲、染行染、不语结住、欺诳谀谄、悭贪嫉妒、无惭无愧、瞋弊恶意、瞋恚语言、诃比丘诃、诃比丘轻慢、诃比丘发露、更互相避而说外事,不语瞋恚憎嫉炽盛、恶尊者恶伴侣、无恩不知恩。
《中部》十五经也有相对应的一经(M.I,p95),其中举出十六项「不受劝者」(dubbacodovacassadarana,恶口不受劝)的特色﹕
(1)受恶念支配(2)自赞毁他(3)被忿怒征服(4)由忿生恨
(5)由忿生执着(6)说出与忿怒有关的话(7)反对斥责者(8)责骂斥责者
(9)反驳斥责者(10)对斥责者避而不答,现出忿、瞋、恼的神情
(11)不同意斥责者的劝告(12)覆恶、欺瞒(13)嫉妒、悭吝
(14)狡猾、欺诳(15)傲、慢(16)执着己见。
2.sahadhammikaM:合法地﹑正确地。即按照规定地举罪或劝诫。
3.vuTThApanenA:转向(正确的一方)。汉译「出罪」,意思是由不好的行为,改正为好的行为。
13.败坏居士并毁谤劝诫者
SaGghAdisesa13.(Sv.2,saGghAdisesa13,1;Vin.III,p184.)
Bhikkhupan’evaaJJataraMgAmaMvAnigamaMvAupanissAyaviharatikuladUsakopApasamAcAro,tassakhopApakAsamAcArAdissantic’evasuyyantica'kulAnicatenaduTThAnidissantic’evasuyyantica.SobhikkhubhikkhUhievamassavacanIyo,“yasmAkhokuladUsakopApasamAcAro,AyasmatokhopApakAsamAcArAdissantic’evasuyyantica,kulAnic’AyasmatAduTThAnidissantic’evasuyyantica;pakkamat’AyasmAimamhAAvAsA,alan'teidhavAsenA”ti.EvaJcasobhikkhubhikkhUhivuccamAnotebhikkhUevaMvadeyya:chandagAminocabhikkhU,dosagAminocabhikkhU,mohagAminocabhikkhU,bhayagAminocabhikkhU,tAdisikAyaApattiyAekaccaMpabbAjenti,ekaccaMnapabbAjentI”ti,sobhikkhubhikkhUhievam'assavacanIyo,“mAyasmAevaMavaca,nacabhikkhUchandagAmino,nacabhikkhUdosagAmino,nacabhikkhUmohagAmino,nacabhikkhUbhayagAmino,AyasmAkhokuladUsakopApasamAcAro,AyasmatokhopApakAsamAcArAdissantic’evasuyyantica,kulAnic’AyasmatAduTThAnidissantic’evasuyyantica.Pakkamat’AyasmAimamhAAvAsA,alanteidhavAsenA’ti.EvaJcasobhikkhubhikkhUhivuccamAnotath’evapagganheyya,sobhikkhubhikkhUhiyAvatatiyaMsamanubhAsitabbotassapaTinissaggAya.YAvatatiyaJcesamanubhAsiyamAnotaMpaTinissajjeyya,icc'etaMkusalaM,nocepaTinissajjeyya,saGghAdiseso’ti.
如果说,比丘依止某一个村落或城市而住,破坏好的家庭1,做坏事。而他的坏行为被看见而且还被听见,好的家庭被他破坏,被看见而且还被听见。这位比丘应该这样被比丘们劝告:「大德,你破坏好的家庭,做坏事。而大德的坏行为被看见而且还被听见,好的家庭被大德破坏,被看见而且还被听见。大德,离开这个地方,你住在这里够久了」。这位比丘被比丘们如此劝告的时候,对比丘们这样说:「比丘们是追随贪者,且比丘们是追随瞋者,且比丘们是追随痴者,且比丘们是追随怖畏者。犯了这样的戒,他们驱出某些人,不驱出某些人。」这位比丘应该被比丘们这样劝告:「大德,你不可以这样说,比丘们不是追随贪者,且比丘们不是追随瞋者,且比丘们不是追随痴者,且比丘们不是追随怖畏者,大德,你破坏好的家庭,做坏事。而大德的坏行为被看见而且还被听见,好的家庭被大德破坏,被看见而且还被听见。大德,离开这个地方,你住在这里够久了」。这位比丘被比丘们如此劝后,仍然执迷不悟,这位比丘应该被比丘们劝告三次,为了使他放弃。如果被劝三次,他放弃,这样实在很好。如果不放弃,犯僧残。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马师﹑满宿两比丘住鸡咤山,因行为不检而败坏了居士。比丘们前往劝诫时,两比丘不听劝诫反而责骂他们。
犯相 1.对象:前来劝诫的比丘
2.方式:(1)不听劝告,而且
(2)加以责骂毁谤
3.结果:受劝三次后,仍不肯悔改
无犯 1.没有被劝告。
2.受劝三次内悔改。
3.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依聚落住,行恶行污他家,行恶行皆见闻知,污他家亦见闻知。诸比丘语彼比丘:「汝行恶行污他家,行恶行皆见闻知,污他家亦见闻知,汝出去,不应此中住。」彼比丘言:「诸大德随爱、恚、痴、畏,何以故?有如是等同罪比丘,有驱者、有不驱者。」诸比丘复语言:「汝莫作是语:诸大德随爱、恚、痴、畏语,汝出去,不应此中住。」,如是谏,坚持不舍,应第二、第三谏。第二、第三谏,舍是事善,不舍者,僧伽婆尸沙。
僧祇律:若比丘依城邑聚落中住,污他家行恶行,污他家亦见亦闻,行恶行亦见亦闻。诸比丘应谏言:「长老,汝等污他家行恶行,污他家亦见亦闻,行恶行亦见亦闻,汝等出去,不应此中住。」是比丘言:「僧随爱、随瞋、随怖、随痴,何以故?有如是同罪比丘,有驱者、有不驱者。」诸比丘应谏言:「长老,如是莫言:僧随爱、随瞋、随怖、随痴,有同罪比丘,有驱者、有不驱者。何以故?僧不随爱、不随瞋、不随怖、不随痴。长老,汝等污他家行恶行,污他家亦见亦闻,行恶行亦见亦闻,汝等出去,不应此中住。」如是谏时,舍者善。若不舍,应第二、第三谏,舍是事善,若不舍,僧伽婆尸沙。
四分律:若比丘依聚落住,若城邑住,污他家行恶行,污他家亦见亦闻,行恶行亦见亦闻。诸比丘当语是比丘言:「大德,汝等污他家行恶行,污他家亦见亦闻,行恶行亦见亦闻,大德,汝污他家行恶行,今可远此聚落去,不须住此。」是比丘语彼比丘,作是语:「大德,诸比丘有爱、有恚、有怖、有痴,有如是同罪比丘,有驱者、有不驱者。」诸比丘报言:「大德,莫作是语:有爱、有恚、有怖、有痴,有如是同罪比丘,有驱者、有不驱者。而诸比丘不爱、不恚、不怖、不痴。大德,污他家行恶行,污他家亦见亦闻,行恶行亦见亦闻。」是比丘如是谏时,坚持不舍,彼比丘应三谏,舍此事故。乃至三谏,舍者善,若不舍者,僧伽婆尸沙。
十诵律:若比丘依止城,若聚落住,是诸比丘行污他家,皆见闻知。诸比丘应如是谏是诸比丘:「大德,汝等行恶行污他家,皆见闻知。诸大德,汝等出去,不应是中住。」是比丘语诸比丘言:「诸大德,诸比丘随爱、瞋、怖、痴,何以故?有如是同罪比丘,有驱者、有不驱者。」诸比丘应语是比丘言:「诸大德,莫作是语:比丘随爱、瞋、怖、痴,何以故?有如是同罪比丘,有驱者、有不驱者。何以故?诸比丘不随爱、瞋、怖、痴。诸大德,汝等行恶行污他家,皆见闻知。诸大德,舍是爱、瞋、怖、痴语,汝等出去,不应是中住。」是同意比丘,诸比丘如是谏时,若坚持是事不舍,诸比丘应第二、第三谏。舍是事好,若不舍者,僧伽婆尸沙。
根有律:若复众多苾刍,于村落城邑住,污他家行恶行,污他家亦众见闻知,行恶行亦众见闻知。诸苾刍当语彼苾刍言:「具寿,汝等污他家行恶行,污他家亦众见闻知,行恶行亦众见闻知,汝等可去,不应住此。」彼苾刍语诸苾刍言:「大德有爱、恚、怖、痴,有如是同罪苾刍,有驱者、有不驱者。」时诸苾刍语彼苾刍言:「具寿,莫作是语:诸大德有爱、恚、怖、痴,汝等污他家行恶行,污他家亦众见闻知,行恶行亦众见闻知,具寿,汝等应舍爱、恚等言。」诸苾刍如是谏时,舍者善,若不舍者,应可再三殷勤正谏,随教应诘,令舍是事,舍者善,若不舍者,僧伽伐尸沙。
I.B.Horner:Ifamonklivesdependingonacertainvillageorlittletown,andisonewhobringsafamilyintodisreputeandisofdepravedconduct,andifhisevilconductisseenandheard,andfamiliescorruptedbyhimareseenandalsoheard,letthatmonkbespokentothusbythemonks:‘Thevenerableoneisonewhobringsfamiliesintodisrepute,andisofdepravedconduct.Thevenerableone’sdepraveddoingsareseenandheard,andfamiliescorruptedbythevenerableoneareseenandalsoheard.Letthevenerableonedepartfromthisresidence;youhavelivedherelongenough.’Andifthismonkhavingbeenspokentothusbythemonksshouldsaytothesemonks:‘Themonksarefollowersofdesireandthemonksarefollowersofhatredandthemonksarefollowersofstupidityandthemonksarefollowersoffear;theybanishsomeforsuchandoffence,theydonotbanishothers’—thismonkshouldbespokentothusbythemonks:‘Venerableone,donotspeakthus.Themonksarenotfollowersofdesireandthemonksarenotfollowersofhatredandthemonksarenotfollowersofstupidityandthemonksarenotfollowersoffear.Thevenerableoneisonewhobringsfamiliesintodisreputeandisofdepravedconduct.Thedepraveddoingsofvenerableoneareseenandheard,andfamiliescorruptedbythevenerableoneareseenandalsoheard.Letthevenerableonedepartfromthisresidence;thevenerableonehasdweltinthisresidencelongenough.‘Ifthismonk,whenspokentothusbythemonks,shouldpersistasbefore,thatmonkshouldbeadmonisheduptothreetimesbythemonksforgivinguphiscourse.Ifafterbeingadmonisheduptothreetimes,hegivesupthatcourse,itisgood.Ifhedoesnotgiveitup,itisanoffenceentailingaformalmeetingoftheOrder.
注释:
1.kuladUsako:败坏居士(的德行)。〈语词解释〉184页:「藉由花﹑水果﹑化妆品﹑黏土﹑牙签﹑竹子﹑药或遣人办事,而败坏了居士」。《善见律毗婆沙》770b15进一步解释:命令居士种花﹑挖水池、结花鬘﹑送花或水果给居士等,这些行为对比丘而言不但是不对的,而且也会连累在家人做错事。
第三节二不定
1.与女人坐在可行不净行处
Aniyata1.(Sv.3,aniyata1,1;Vin.III,p188.)
YopanabhikkhumAtugAmenasaddhiMekoekAyarahopaTicchanneAsane
alaMkammaNiyenisajjaMkappeyya.Tam'enaMsaddheyyavacasAupAsikAdisvAtinnaMdhammAnaMaJJatarenavadeyyapArAjikenavAsaGghAdisesenavApAcittiyenavAnisajjaM.BhikkhupaTijAnamAnotiNNaMdhammAnamaJJatarenakAretabbopArAjikenavAsaGghAdisesenavApAcitteyenavAyenavAsAsaddheyyavacasAupAsikAvadeyya,tenasobhikkhukAretabbo.ayaMdhammoaniyato’ti.
若有比丘单独和女人,秘密地坐在十分合适1的隐密2座位3,他的这件事被说话可靠4的优婆夷看见后,她应说出是有关驱摈、僧残或忏悔三类的其中一个。比丘承认了与女人共坐,应该依据驱摈、僧残或忏悔5三类的其中之一6来处置7。或是根据那位说话可靠的优婆夷所说,来处置这位比丘。这事件就是不定8。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优陀夷比丘单独与女人坐在可行不净行的隐蔽处,毗舍佉9看见后加以劝诫,但优陀夷不接受劝告,毗舍佉便将此事告诉其它比丘。
犯相 1.对象:女人
2.地点:便于行不净行的隐蔽处
3.方式:秘密地坐在一起
4.结果:视其所做的事而定
无犯 1.不是坐在隐秘处。
2.不是和女人坐在一起。
3.没有作出违犯戒律的事。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共一女人独屏处、可淫处坐,可信优婆夷见,于三法中一一法说:若波罗夷、若僧伽婆尸沙、若波逸提。若比丘言:「如优婆夷所说。」应三法中,随所说治,是初不定法。
僧祇律:若比丘与女人独屏覆处、可淫处坐,可信优婆夷于三法中一一如法说:若波罗夷、若僧伽婆尸沙、若波夜提。比丘自言:「我坐是处。」于三法中,一一如法治:若波罗夷、若僧伽婆尸沙、若波夜提。应随可信优婆夷所说法,治彼比丘,是初不定法。
四分律:若比丘共女人独在屏处、覆处、障处、可作淫处坐,说非法语。有住信优婆夷于三法中一一法说:若波罗夷、若僧伽婆尸沙、若波逸提。是坐比丘自言:「我犯是罪。」于三法中应一一治:若波罗夷、若僧伽婆尸沙、若波逸提。如住信优婆夷所说,应如法治是比丘,是名不定法。
十诵律:若比丘共一女人,独屏覆处、可淫处坐,可信优婆夷是比丘应三法中,若一一法说:若波罗夷、若僧伽婆尸沙、若波夜提。若比丘自言:「我坐是处。」应三法中随所说法治:若波罗夷、若僧伽婆尸沙、若波夜提,随可信优婆夷所说,种种余法治是比丘,是初不定法。
根有律:若复苾刍独与一女人,在于屏障堪行淫处坐,有正信邬波斯迦,于三法中,随一而说:若波罗市迦、若僧伽伐尸沙、若波逸底迦。彼坐苾刍自言其事者,于三法中应一一法治:若波罗市迦、若僧伽伐尸沙、若波逸底迦,或以邬波斯迦所说事治彼苾刍,是名不定法。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sitdowntogetherwithawoman,theonewiththeother,inasecretplaceonasecluded,convenientseat,andifatrustworthywomanlay-followerseeinghimshouldspeakconcerningacertainoneofthreematters:eitheroneinvolvingdefeat,oroneentailingaformalmeetingoftheOrder,oroneinvolvingexpiation,andthemonkhimselfacknowledgingthathewassittingdown,shouldbedealtwithaccordingtoacertainoneofthreematters:astowhetheritisoneinvolvingdefeat,orastowhetheritisoneentailingaformalmeetingoftheorder,orastowhetheritisoneinvolvingexpiation.Orthatmonkshouldbedealtwithaccordingtowhatthattrustworthywomanlay-followershouldsay.Thisisanundeterminedmatter.
注释:
1.alaMkammaniye:十分适合于。〈语词解释〉189页:「适合行不净行」。
2.raho:寂静处。〈语词解释〉188页:「(第三者)看不见﹑听不见」。
3.paTicchanneAsane:被东西掩盖的地方﹑隐蔽处。〈语词解释〉188页:「被墙壁、门、帘子、屏风、树、柱子、袋子等东西挡住的地方」。
4.sakkheyyavacasA(sakkheyya-vacasA):说话可靠﹑值得信赖。
依照巴利文字面上的意思,只要是说话可靠,值得信赖的女信众,皆可检举比丘的不清净行。但是在〈语词解释〉189页:「已经证果﹑现观空性﹑解教法」。以及《善见律毗婆沙》771a3:「此优婆夷声闻女弟子,是故律本中说:得果人也。是名可信优婆夷」,其中皆将其地位提高。
5.以上各戒律名称翻译,详细请见驱摈第一‧注释5﹑僧残一‧注释2﹑忏悔一‧注释2。
6.和不净行有关的戒如下:
(1)驱摈一「不净行」
(2)僧残二「碰触女人」
(3)忏悔四十四「与女人在隐密处共坐」
7.这里说到处理不定罪时,依据(1)比丘本人的自白,(2)可信优婆夷的指认。不过根据〈判例〉189~190页所记载,虽然有居士检举,但是优先考虑比丘的自白。《善见律毗婆沙》解释说,这是为了防止第三者听见或看见时,会有误会的情形发生,因此以比丘所说的内容为准。
8.aniyata(a-niyata),不确定。本戒不像驱摈或僧残规定「若有比丘是××。」,而是根据女信徒的举发及比丘的供称,而决定是犯了什么罪,所以称为「不定」。
9.根据〈制戒因缘〉的记载,毗舍佉的全名是VisAkhAMigAramAtarA。
《长部尼柯耶》387页记载了关于MigAramAtarA(汉译:鹿子母)这个名称来源:舍卫城有一位富翁的儿子,娶亲当日宴请了五百位裸形外道,新娘毗舍佉并不礼拜这五百位外道,将富翁子叫到屋外,为他讲说佛法,富翁子非常高兴地说:「毗舍佉不是我的新娘,而是使我重生的母亲!」因此毗舍佉又叫做「鹿子母」(可能富翁子名为「鹿子」)。
MigAramAtarA虽译为「鹿子母」但真正的意思并不是指他是「鹿子的母亲」(I.B.Horner女士在《TheBookoftheDiscipline》Vol.I,p330译为“VisAkhA,MigAra’smother”(毗舍佉,鹿子的母亲))。
2.与女人坐在可说淫秽语处
Aniyata2.(Sv.3,aniyta2,1;Vin.III,p191.)
Nah’evakhopanapaTicchannaMAsanaMhotinAlaMkammaNiyaM.AlaJcakhohotimAtugAmaMduTThullAhivAcAhiobhAsituM.YopanabhikkhutathArUpeAsanemAtugAmenasaddhiM.EkoekAyarahonisajjaMkappeyye.tamenaMsaddeyyavacasAupAsikAdisvAdvinnaMdhammAnamaJJatarenavadeyyasaGghAdisesenavApAcittiyenavA.nisajjaMbhikkhupaTijAnamAnodvinnaMdhammanaMaJJatarenakAretabbosaGghAdisesenavApAcittiyenavAyenavAsAsaddheyyavacasAupAsikAvadeyya,tenasobhikkhukAretabbo.ayaMpidhammoaniyato’ti.
再者,若是不隐密的座位、十分不合适,而很适合对女人说淫秽话1。若有比丘在这样的座位上和女人在一起,一对一地坐在无人处。他的这件事被说话可靠的优婆夷看见后,她应说出是有关僧残或舍忏二类的其中一个2。比丘承认了与女人共坐,应该依据僧残或舍忏二类的其中之一来处置,或是根据那位说话可靠的优婆夷说的,处置这位比丘,这事件也是不定。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优驮夷比丘单独与女人坐在适于说淫秽言语的地方,毗舍佉看见后加以劝诫,但优驮夷不受劝;毗舍佉便将此事告诉其它比丘。
犯相 1.对象:女人
2.地点:适于说淫秽言语的地方
3.方式:共坐
4.结果:视其所做的事而定
无犯 1.不是坐在可以说淫秽语的地方。
2.不是和女人坐在一起。
3.没有作出违犯戒律的事。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共一女人独露处坐,说麤恶淫欲语。可信优婆夷见,于二法中一一法说:若僧伽婆尸沙、若波逸提。若比丘言:「如优婆夷所说。」应二法中,随所说治,是二不定法。
僧祇律:若比丘与女人独露处坐,可信优婆夷于二法中一一如法说:若僧伽婆尸沙、若波夜提。比丘自言:「我坐是处。」于二法中,一一如法治:若僧伽婆尸沙、若波夜提。应随可信优婆夷所说法,治彼比丘,是二不定法。
四分律:若比丘共女人独在露现处、不可作淫处坐,非麤恶语。有住信优婆夷于二法中一一法说:若僧伽婆尸沙、若波逸提。是坐比丘自言:「我犯是事。」于二法中应一一治:若僧伽婆尸沙、若波逸提。如住信优婆夷所说,应如法治是比丘,是名不定法。
十诵律:若比丘共一女人,非屏覆处、不可淫处坐,是比丘与人说麤恶淫欲语。可信优婆夷,二法中一一法说:若僧伽婆尸沙、若波夜提。若比丘自言:「我坐是处。」应二法中随所说法治:若僧伽婆尸沙、若波夜提,随可信优婆夷所说,种种余法治是比丘,是二不定法。
根有律:若复苾刍独与一女人,在非屏障不堪行淫处坐,有正信邬波斯迦,于二法中,随一而说:若僧伽伐尸沙、若波逸底迦。彼坐苾刍自言其事者,于二法中应一一法治:若僧伽伐尸沙、若波逸底迦,或以邬波斯迦所说事治彼苾刍,是名不定法。
I.B.Horner:Andfurthermore,ifthereisnotaseatwhichissecludedandconvenient,butsufficientlysoforspeakingtoawomanwithlewdwords,thenwhatevermonkshouldsitdownonsuchaseattogetherwithawoman,theonewiththeother,inasecretplace,andtrustworthywomanlay-followerseeinghimshouldspeakconcerningacertainoneoftwomatters:eitheroneentailingaformalmeetingoftheOrder,oroneinvolvingexpiation,andthemonkhimselfacknowledgingthathewassittingdown,shouldbedealtwithaccordingtoacertainoneortwomatters:astowhetheritisoneentailingaformalmeetingoftheorder,orastowhetheritisoneinvolvingexpiation.Orthatmonkshouldbedealtwithaccordingtowhatthattrustworthywomanlay-followershouldsay.Thisagainisanundeterminedmatter.
注释:
1.《善见律毗婆沙》771a29:「一比丘一女人者,此无男子。可作麤恶语,除有知男子」。忏悔七「对女人说法超过五至六句」中规定,除了有辨别能力(viJJU)的男子在场外,不可以对女人说法超过五至六句。所以戒条中所说「便于和女人说淫秽语的地方」,即是指没有「有知男子」在旁的地方。
2.和说淫秽语有关的戒如下:
(1)僧残三:对女人说淫秽语词。
(2)忏悔四十五:单独与女人共坐。
第四节三十舍忏
1. 存放多余衣服
Nissaggiya1.(Sv.4,nissaggiya1,1;Vin.III,p196.)
NiTThitacIvarasmiMbhikkhunAubbhatasmiMkaThine,dasAhaparamaMatirekacIvaraMdhAretabbaM,taMatikkAmayatonissaggiyaMpAcittiyanti.
当比丘作好衣服1,没有穿功德衣的时候2,多余的衣服3,最多应该保留十天,如果超过这个期限的话,犯舍忏4。
因缘 佛在毗舍离乔达磨塔庙时,规定比丘只能有三件衣服;六比丘却在入村落﹑住寺院﹑沐浴时,都穿着不同的三件衣服。
犯相 1.对象:多余的衣服
2.时间:除了作衣服和穿功德衣的时间外
3.方式:存放超过十天
无犯 1.在十天内处理﹑分配﹑捐给僧团﹑遗失﹑损坏5﹑烧毁。
2.失而复得。
3.被好朋友们自行取走6。
4.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三衣竟,舍迦絺那衣已,长衣乃至十日,若过,尼萨耆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衣竟,迦絺那衣已舍,若得长衣,十日畜,若过者,尼萨耆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衣已竟,迦絺那衣已出,畜长衣经十日不净施,得畜,若过十日,尼萨耆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三衣具足讫,迦絺那衣时,长衣乃十日应畜,若过畜,尼萨耆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作衣已竟,羯耻那衣复出,得长衣齐十日,不分别,应畜,若过畜者,泥萨祇波逸底迦。
I.B.Horner:Whentherobe-materialissettled,whenamonk’skathina(privileges)havebeenremoved,anextrarobemaybewornforatmosttendays.Forhimwhoexceedsthat(period),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forfeiture.
注释:
1.niTThitacIvarasmiM:当衣服已经做好。在僧团中并非随时都可以作衣服,在舍忏二十八「存放特施衣过限」的〈语词解释〉261页提到「作衣服的时间」(cIvarakAlasamayaM):「没有穿功德衣时,是雨季的最后一个月;穿功德衣时,是五个月。」也就是说,有两种存放衣服的时间:
(1)没有穿功德衣的时候(雨季的最后一个月)。
(2)穿功德衣的五个月中。
要明确地知道上述两种时间,首先必须了解印度的历法。
印度的历法将一年分为十二个月,月圆后的第一天(农历十六日)是每个月的开始。至于季节的分法却有很多种;玄奘法师在《大唐西域记》中举出四种印度的季节分法(大正51,875c25)(括号中的月份为印度月份):
(1)六季:渐热(一月、二月)
盛热(三月、四月)
雨时(五月、六月)
茂时(七月、八月)
渐寒(九月、十月)
盛寒(十一月、十二月)
(2)四季:春(一月、二月、三月)
夏(四月、五月、六月)
秋(七月、八月、九月)
冬(十月、十一月、十二月)
(3)三季:热(一月、二月、三月、四月)
雨(五月、六月、七月、八月)
寒(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
此外,义净法师在《南海寄归内法传》也有提到,印度的季节可分为五季(大正54,219c18):
(1)春季:一月﹑二月﹑三月﹑四月
(2)雨季:五月
(3)终季:六月十六日昼夜(印度的月初是从满月后开始算起,即印度历的十六日是我国农历初一。上一季雨季是到五月底,这一季开始时,却从六月十六日,可见义净法师所记录的日期是农历,所以这里虽然记载着六月十六日,但在印度历上应为六月一日)。
(4)长季:六月十七日~八月(印度之六月二日至八月底)。
(5)冬季: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
玄奘法师并说到,佛陀大多使用三季的分法(p876a1)。所以笔者推断「雨季」是五﹑六﹑七﹑八月;「雨季的最后一个月」,即是八月。
至于(2)穿功德衣的五个月,即八、九、十、十一、十二月(请参照注释2)。
所以作衣服的时间如下:
(1)没有穿功德衣时:八月。
(2)穿功德衣时:八﹑九﹑十﹑十一﹑十二月(但是中间被迫舍去功德衣时,存放衣服的时间也就随之结束)。
不过〈语词解释〉196页解释「niTThitacIvarasmiM(当衣服已经做好)」说:「比丘的衣服已经作好、遗失、损坏、烧毁、没有如期得到」,这样看来,「niTThitacIvarasmiM」不只是作好衣服,而是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如果过了「衣时」(cIvarakAlasamyaM)即使是遗失、毁坏,也必须再等到作衣服的时间到了才可以作。
2.kaThina:功德衣。因为是为了慰劳结夏安居比丘所制定的衣服,所以翻译为「功德衣」。
律藏《大品》〈功德衣犍度〉253页:世尊见到比丘安居后,长途跋涉地来拜访世尊,因此制功德衣(kathina)。规定参加结夏安居的比丘们在穿功德衣时,享有五种特权;其中之一即是可以存放多余的衣服。
至于作衣服时间的第二个条件「穿功德衣的五个月」,律藏《大品》254页中只说功德衣是为雨安居的比丘制定的,没有说到何时开始穿。《南海寄归内法传》217b1中提到:「八月十六日即是张羯絺那衣(功德衣的音译)日,斯其古法」,如果根据这个资料来推算,穿功德衣的时间是从前安居结束后开始,且义净是以农历记载,故八月十六日即为印度之八月一日,所以「穿功德衣的五个月」即八﹑九﹑十﹑十一﹑十二等五个月。
但是,并非每一位参加结夏安居的比丘在五个月内,都可以完全享有五种特权。〈功德衣犍度〉254页列举八种比丘会丧失穿功德衣权利的情况。当然,丧失了穿功德衣的权利,五种特权也随之消失,这时虽然五个月的期限尚未到,比丘存有过多的衣服也犯本戒。
3.语词解释对「多余衣服」下的定义是:「未经处理﹑分配」(anadhiTThitaavikappita)。
有关「处理」方面,律藏《大品》〈衣犍度〉287页:世尊认为把布割截成阡陌般纵横的断片,再加以缝合,可以预防被抢。忏悔五十九「不切实分配」也规定,衣服应该染上深蓝﹑褐色或黑色。因为比丘的衣服一定要割截和染色,如果没有经过这两个步骤的衣服,就是不合法﹑多出来的。
《根有律》也有提到:多余的衣服应该「分别」,把新得的布,按照各类僧衣(内衣﹑上衣﹑雨衣等)的特色加以割截﹑染色后,才能使用(大正24,553b22)。
至于「分配」有两种方式,忏悔五十八〈语词解释〉122页:一是直接分配(sammukhAvikappanA),一是间接分配(parammukhAvikappanA)。这是对多余衣服所作的补救措施──或是直接把布送给某甲比丘;或是向某甲表明:「这件多出来的衣服是要给某乙,我只是暂时保存而已」。未经分配的衣服,也算是多余的,分配之后,就不犯「存放多余衣服」了。
4.nissaggiyaMpAcittiyaM:汉译「舍堕」「尼萨耆波夷提」。这三十条戒都是有关衣服﹑钵或食物等生活必需品的规定──存放了多余的衣服﹑钵,制作坐垫时不合规定,乃至存放某些食物时超过规定的期限,都犯了nissaggiyampAcittiyam。
〈语词解释〉197页:犯了此戒的比丘,首先将东西捐出,报告自己所犯的罪,并忏悔。捐赠及忏悔的对象有:
一、僧团(四位或四位以上的比丘)
二、别众(两位或三位比丘)
三、比丘(一位)
pAcittiya同时有「忏悔」和「堕落」的意思,汉译「舍堕」即取nissagiya为「舍」,pAcittiya为「堕」。笔者则根据这三十条戒的处罚方式,采用pAcittiya的另一个意思「忏悔」,将nissaggiyaMpAcittiyaM译为「舍忏」有了不该有的东西时,应该「舍」出去,并且「忏」悔。
5.vinassati:损坏。道宣律师在《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中解释:「为风﹑火﹑水湿,随缘灼烂」(大正48,65a21)。也就是说衣服受到某种伤害,无法穿着了。
6.vissAsaMgaNhanti。因为这里的动词gaNhanti是第三人称.复数,所以不是指比丘自行取走好朋友的衣服,而是指比丘的好朋友们自行将他的衣服拿走了。vissAsaM有相信﹑信赖的意思,汉译「亲厚」。详细请参照驱摈二‧注释7。
2.没有带足三件衣服过夜
Nissaggiya2.(Sv.4,nissaggiya2,2;Vin.III,p199.)
NiTThitacIvarasmiMbhikkhunAubbhatasmiMkaThine,ekarattaM’picebhikkhuticIvarenavippavaseyyaaJJatrabhikkhusammutiyA,nissaggiyaMpAcittiyanti.
当比丘作好衣服,没有穿功德衣的时候,即使一个晚上,如果比丘没有把三衣1带在身边,除了比丘们同意外2,也犯舍忏。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阿难尊者巡视僧房时,发现某些比丘把外套托给其它人保管,出外旅行。
犯相 1.对象:比丘的三衣(下裙﹑上衣﹑外套)
2.方式:没有携带
3.结果:过了一夜
无犯 1.在天亮以前取回3﹑捐给僧团﹑遗失﹑损坏﹑烧毁。
2.失而复得。
3.好朋友自行取走。
4.僧团允许。
5.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三衣竟,舍迦絺那衣已,三衣中离一一衣宿,过一夜,除僧羯磨,尼萨耆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衣竟,迦絺那衣已舍,三衣中若离一一衣余处宿,除僧羯磨,尼萨耆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衣已竟,迦絺那衣已,三衣中离一一衣异处宿,除僧羯磨,尼萨耆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三衣具足讫,迦絺那衣时,三衣中若离一一衣余处宿,尼萨耆波夜提,除僧羯磨。
根有律:若复苾刍作衣已竟,羯耻那衣复出,于三衣中离一一衣界外宿,下至一夜,除众作法,泥萨祇波逸底迦。
I.B.Horner:Whentherobe-materialissettled,whenamonk’skathina(privileges)havebeenremoved,ifthismonkshouldbeaway,separatedfromthethreerobes,evenforonenight,exceptontheagreementofthemonks,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forfeiture.
注释:
1.ticIvara:三衣,即三件衣服:
antaravAsaka(安陀会):内衣,即下裙,由腰至脚踝,缠绕下半身。
uttarAsaNga(郁多罗僧):上衣,先由腰环绕,末端拉到背后,绕过右臀,披于右肩。
saNghAti(僧伽梨):外套,用两层布缝制而成的。
详细请参照《TheBookoftheDiscipline》Vol.II,p1,no.2;《VinayaTexts》Vol.II,p212,no2。
2.佛陀规定比丘应拥有三衣,是站在健康的立场着想。《大品》〈衣犍度〉287页记载:佛陀住毗舍离城时亲身体验,夜晚用四件衣服恰能御寒,所以规定比丘要具备三件衣服(第三件衣服是外套,用两层布缝成。)。
因为在印度昼夜温差大,晚上比较寒冷,佛陀以晚上的温度为准,确定三件衣服便能御寒。比丘只要有足以御寒的衣服就够了,多了或少了都是犯戒:
一、多于三件:如果有多的衣服(或布)应该捐给僧团或送人,见舍忏一。
二、少于三件:外出时,如果三衣没有带齐全,入夜后气温陡降,就会影响健康,这即是本戒规定的范围。
但是年纪大的比丘没有能力带足三件衣出门,或是半路上忽然生病了,无法赶回放三衣的地方时,可以请求僧团同意离三衣过夜。
值得一提的是,在台湾可以看到某些法师持这一条戒的方式是:另外携带三件袈裟(五条衣﹑七条衣﹑九条衣)过夜。但是中国僧服和印度的已大不相同,这些经过改造的三衣,御寒的功能却很低。
3.paccuddharati(paTi-uddharati):舍去﹑取回。意思是说,如果天亮以前把三衣拿回来,就不算犯戒。
3.存放布匹
Nissaggiya3.(Sv.4,nissaggiya3,12;Vin.III,p203)
NiTThitacIvarasmiMbhikkhunAubbhatasmiMkaThinebhikkhunopan’evaakAlacIvaraMuppajjeyya,AkaGkhamAnenabhikkhunApaTiggahetabbaM,paTiggahetvAkhippamevakAretabbaM,noc’assapAripUrI,mAsaparaman'tenabhikkhunAtaMcIvaraMnikkhipitabbaMUnassapAripUriyAsatiyApaccAsAya,tatoceuttariMnikkhipeyyasatiyA’pipaccAsAya,nissaggiyaMpAcittiyanti.
当比丘作好衣服,没有穿功德衣的时候,如果比丘在不正确的时间有了一件衣服1。应该由想要的比丘接受。接受后,应该快速作好2。如果这块布不够3,这位比丘最多只能存放这块布一个月,以便将不够的部分补足。如果存放超过期限,即使是为了等待不够的部分,也犯舍忏。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某日巡行房舍,见到比丘们在不能存放衣服的时间得到一块布,但不够作一件衣服,便反复擦磨,希望能使布变长。
犯相 1.对象:多余的布,但不够作一件衣服
2.时间:作衣服和穿功德衣的时间外
3.方式:存放
4.结果:超过一个月
无犯 1.在一个月内分配﹑捐给僧团﹑遗失﹑损坏﹑烧毁。
2.失而复得。
3.被好朋友自行取走。
4.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三衣竟,舍迦絺那衣已,得非时衣,若须,应受速作受持,若足者善,若不足,望更有得处,令具足成,乃至一月,若过,尼萨耆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衣竟,迦絺那衣已舍,若得非时衣,此比丘若须,应取疾作衣受,若不足有处,为满故,听一月畜,若过者,足不足,尼萨耆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衣已竟,迦絺那衣已出,若比丘得非时衣,欲须便受,受已疾成衣,若足者善,若不足者,得畜一月,为满足故,若畜,尼萨耆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三衣具足讫,迦絺那衣时,若得非时衣,是比丘若须衣,得自手取物,应疾作比丘衣畜,若得足者好,若不足,若知更有得处,若为满故,是比丘,是衣乃至一月应畜,若过一月畜,尼萨耆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作衣已竟,羯耻那衣复出,得非时衣,欲须应受,受已当疾成衣,若有望处,求令满足,若不足者,得畜经一月,若过者,泥萨祇波逸底迦。
I.B.Horner:Whentherobe-materialissettled,whenamonk’skathina(privileges)havebeenremoved,ifrobe-materialshouldaccruetothemonknotattherighttime,itmaybeacceptedbythatmonkifhesowish.Havingacceptedit,itshouldbemadeupquickly.Butifitisnotsufficientforhim,thatrobe-materialmaybelaidasidebythatmonkforamonthatmost,shouldhehaveanyexpectationthatthedeficiencymaybesupplied.Ifheshouldlayitasideforlongerthanthat,evenwiththeexpectation(ofthedeficiencybeingsupplied),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forfeiture.
注释:
1.akAlacIvaraM(非时衣):在不可以存放衣服的时候获得的布。汉译五部广律皆作「非时衣」,取cIvara其中的一个意思「衣服」,但cIvaram还有「布」的意思,因为这一戒主要是规定:有了布,可是不够作一件衣服时,最多只能存放一个月,凑足其它的布作衣服」。所以这位比丘存放的应该是一块布,而不是一件衣服。即这一戒中,应该将cIvara译为「布」,因此笔者将akAlacIvaram译为「多余的布」,而不是「多余的衣服」。
2.〈语词解释〉204页:「要在十天内尽快缝制好」。这是因为如果身边有一块足以做一件衣服的布,十天内不割截、染色的话,就犯了舍忏一「存放多余衣服」,所以这里说到「要在十天内缝制好」。
3.这句话巴利文的直译是:「为了想要使『不够』成为『完整』(UnassapAripUriyAsatiyApaccAsAya)。
4.让非亲戚比丘尼洗穿过的衣服
Nissaggiya4.(Sv.4,nissaggiya4,1;Vin.III,p206.)
YopanabhikkhuaJJAtikAyabhikkhuniyApurANacIvaraMdhovApeyyavArajApeyyavAAkoTApeyyavA,nissaggiyaM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让没有亲戚关系1的比丘尼洗、染2或捶打3穿过的衣服,犯舍忏。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优陀夷送食物给一位比丘尼时,生起淫欲而泄出不净,并命令比丘尼洗他的内衣。比丘尼以内衣上的精液置于自己的阴道,因而怀孕。
犯相 1.对象:没有亲戚关系的比丘尼
2.方式:命令她洗﹑染﹑捶打自己穿过的衣服4
无犯 1.有亲戚关系的比丘尼洗时,没有亲戚关系的比丘尼帮忙。
2.没有亲戚关系的比丘尼自动拿去洗。
3.洗没有穿过的衣服或其它生活用品5。
4.由式叉摩那﹑沙弥尼洗。
5.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使非亲里比丘尼浣故衣,若染、若打,尼萨耆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使非亲里比丘尼浣故衣,若染、若打,尼萨耆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令非亲里比丘尼浣故衣,若染、若打,尼萨耆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使非亲里比丘尼浣故衣,若染、若打,尼萨耆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使非亲里比丘尼浣、染、打故衣者,泥萨祇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getasoiledrobewashedordyedorbeatenbyanunwhoisnotrelation,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forfeiture.
注释:
1.aJJAtikAya:没有亲戚关系。〈语词解释〉206页:父方和母方前七代所有亲戚(sattamApitAmahayuga)以外的人。
2.《大品》〈衣犍度〉286页中记载,世尊规定用六类染料:树根、树干、树皮、树叶、花、果实。忏悔五十八「不染衣」规定:衣服应该染成深色﹑褐色或黑点。
3.AkoTApeyya:打﹑击。《大品》〈衣犍度〉286页:比丘的衣服很硬,世尊叫他们用水浸泡;太粗的衣服则用手捣。
4.染﹑捶打都是清洗衣服的方式,〈判例〉207页记载,犯了这三种动作的其中一个即得一个舍忏罪,犯两种是一个舍忏加上一个恶作(dukkaTa),三种全犯则是一个舍忏﹑两个恶作。
5.本戒是为了防止比丘和比丘尼之间,发生不清净的行为(参照本戒的制戒因缘),所以不能让没有亲戚关系的比丘尼洗穿过的衣服,如果洗没穿过的衣服或是其它物品则没有关系。但是舍忏十七「使非亲戚比丘尼洗羊毛」规定,不能让没有亲戚关系的比丘尼洗用过的羊毛。
5.直接接受非亲戚比丘尼衣服
Nissaggiya5.(Sv.4,nissaggiya5,2;Vin.III,p209.)
YopanabhikkhuaJJAtikAyabhikkhuniyAhatthatocIvaraMpaTiggaNheyyaaJJatrapArivattakA,nissaggiyaM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自没有亲戚关系的比丘尼的手中,接受1衣服,除了交易外,犯舍忏。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优陀夷比丘强索莲华色比丘尼的内衣,受其它比丘尼讥嫌。
犯相 1.对象:没有亲戚关系的比丘尼
2.方式:接受衣服
无犯 1.对方是有亲戚关系的比丘尼。
2.属于交易的行为2。
3.比丘认为比丘尼会乐意给予而取走。
4.接受衣服以外的生活用品。
5.接受式叉摩那或沙弥尼的衣服。
6.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从非亲里比丘尼取衣,除贸易,尼萨耆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取非亲里比丘尼衣,除贸易,尼萨耆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从非亲里比丘尼取衣,除贸易,尼萨耆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从非亲里比丘尼边取衣,尼萨耆波夜提,除贸易。
根有律:若复苾刍从非亲里比丘尼取衣者,除贸易,泥萨祇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acceptarobefromthehandofanunwhoisnotarelation,exceptinexchange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forfeiture.
注释:
1.bhikkhuniyAhatthato:由比丘尼手中,即亲手接受。hattha的从格(abl.)意思是「手」,这里特别提到是由比丘尼手中接受衣服。制定这条戒的因缘是:莲华色比丘尼用上衣包肉要供养世尊,所以身上只有穿一件内衣,此时优陀夷强索她的内衣,《善见律毗婆沙》774页也说:「优陀夷于安陀会(antaravAsaka,内衣)少有贪,但欲见比丘尼身故」;所以戒条特别强调不可亲手接受比丘尼的衣服。
2.〈无犯〉210页说明,交易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以衣服交换衣服。
(2)以高价的东西交换低价的东西。
(3)以低价的东西交换高价的东西。
6.向非亲戚居士乞衣
Nissaggiya6.(Sv.4,nissaggiya6,2;Vin.III,p212.)
YopanabhikkhuaJJAtakaMgahapatiMvAgahapatAniMvAcIvaraMviJJApeyyaaJJatrasamayA,nissaggiyaMpAcittiyam.tatthAyaMsamayo:acchinnacIvarovAhotibhikkhunaTThacIvarovA,ayaMtatthasamayo‘ti.
若有比丘向没有亲戚关系的居士或女居士乞讨衣服,除了在正确的时候,犯舍忏。在这一戒中,这是正确的时候:比丘的衣服被抢,或是衣服遭到破坏1,在这一戒中,这是正确的时候。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优婆难陀比丘向一位长者的儿子强索衣服,长者子因而只穿一件外套回家,其它人知道这件事后,就批评比丘。
犯相 1.对象:没有亲戚关系的男女居士
2.方式:索求衣服
无犯 1.衣服被抢走或损毁。
2.向亲戚索取衣服。
3.居士自动供养比丘。
4.为别人索求衣服。
5.用自己的财物交换。
6.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从非亲里居士、居士妇乞衣,除因缘,尼萨耆波逸提。因缘者,夺衣、失衣、浇衣、漂衣、衣坏,是名因缘。
僧祇律:若比丘从非亲里居士、居士妇乞衣,除余时,尼萨耆波夜提。余时者,失衣时。
四分律:若比丘从非亲里居士、居士妇乞衣,除余时,尼萨耆波逸提。余时者,若比丘夺衣、失衣、浇衣、漂衣,是谓余时。
十诵律:若比丘从非亲里居士、若居士妇乞衣,得者,尼萨耆波夜提,除因缘。因缘者,夺衣、衣、浇衣、濡衣,是名因缘。
根有律:若复苾刍从非亲戚居士、居士妇乞衣,除余时,泥萨祇波逸底迦。余时者,若苾刍夺衣、失衣、浇衣、吹衣、漂衣,此是时。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askamanorwomanhouseholderwhoisnotarelation(ofhis)forarobe,exceptattherighttime,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forfeiture.Thisistherighttimeinthiscase:ifamonkbecomesonewhoserobeisstolenorwhoserobeisdestroyed;inthiscasethisistherighttime.
注释:
1.比丘的衣服被强盗抢走,或是遭到意外而损毁了衣服,都属意外,这时候可以向居士索取衣服。《善见律毗婆沙》775页:衣服被抢时,除了可以向居士索取衣服外,也可以穿白色或其它颜色的衣服,乃至外道的衣服也可以穿。
7.被抢后向非亲戚居士乞衣过限
Nissaggiya7.(Sv.4,nissaggiya7,1;Vin.III,p214.)
TaJceaJJAtakogahapativAgahapatAnIvAbahUhicIvarehiabhihaTThuMpavAreyya,santaruttaraparaman'tenabhikkhunAtatocIvaraMsAditabbaM,tatoceuttariMsAdiyeyya,nissaggiyaMpAcittiyanti.
如果没有亲戚关系的居士或女居士带来许多衣服来供养2他1。而这位比丘最多只能接受内衣和上衣3。之后如果接受超过,犯舍忏。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因为世尊规定「失去衣服的比丘,可以向没有亲戚关系的居士索求衣服」4,六比丘便以某比丘衣服被抢为名义,到处向居士要衣服,受到居士批评。
犯相 1.对象:没有亲戚关系的男、女居士
2.方式:索求衣服
3.结果:除了拿内衣和上衣外,还拿了其它的衣服
无犯 1.拿走剩下的衣服。
2.不是在衣服被抢或损毁的情况下获得的。
3.向亲戚索取衣服。
4.居士自动供养。
5.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夺衣、失衣、烧衣、漂衣、衣坏,从非亲里居士、居士妇乞衣,若居士、居士妇欲多与衣,是比丘应受二衣,若过是受,尼萨耆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失衣时,得从非亲里居士、居士妇乞衣,若自恣与,得取上、下衣。若过受,尼萨耆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夺衣、失衣、烧衣、漂衣,若非亲里居士、居士妇自恣请,多与衣,是比丘当知足受衣,若过受者,尼萨耆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夺衣、失衣、烧衣、漂衣,从非亲里居士、若居士妇乞衣,若非亲里居士、若居士妇自恣多与衣,是比丘若欲取,乃至上、下衣应受,若过受,尼萨耆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夺衣、失衣、烧衣、吹衣、漂衣,从非亲戚居士、居士妇乞衣,彼多施衣,苾刍若须,应受上、下二衣,若过受者,泥萨祇波逸底迦。
I.B.Horner:Ifamanorawomanhouseholderwhoisnotarelation,asking(amonk),shouldinvitehim(totakematerialfor)manyrobes,thenatmost(materialfor)aninnerandanupperrobeshouldbeacceptedasrobe-materialbythatmonk;ifheshouldacceptmorethanthat,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forfeiture.
注释:
1.原文只有“taJ”(他),〈语词解释〉214页:「指衣服被抢的比丘」,本戒还是和供养衣服有关,所以律本解释时,多承上一戒,将情况设为「比丘衣服被抢走」。
2.bahUhicIvArehiabhihaTTumpavAreyya:带来很多衣服而任比丘取用。《善见律毗婆沙》775页:「自恣请:若有所须随意取」。
3.santaruttaraparaman(santara-uttara-paraman):最多只能拿内衣和上衣。〈语词解释〉214页中并说:如果三件衣服都被抢,只能拿两件。两件衣服被抢,只能拿一件。如果只有一件衣服被抢,就不能接受任何衣服。
《善见律毗婆沙》775页补充:如果三件衣服都被抢,只能拿两件衣服,其余的衣服再到别地方索取。
总而言之,因为并非每个居士都很有钱,三件衣服都失去时,最多向居士索取内衣和上衣,这样既可以减少他们的负担,比丘也不致裸露身体或只穿内衣。
4.律本记载的这段话有待商榷。舍忏六「向非亲戚居士乞衣」规定﹕「除了衣服被抢走或损毁外,若有比丘向非亲戚男女居士索求衣服,犯舍忏」,不过《经分别》又补充说,「可以向亲戚索求」。但是这一戒的〈制戒因缘〉说「世尊规定,失去衣服的比丘,可以向没有亲戚关系的居士索求衣服」,并不太正确。其实,如果不管《经分别》的解释,单从舍忏六「向居士乞衣」这一戒来看,失去衣服的比丘都可以向居士索求衣服,至于有没有亲戚关系,已经不重要了。
8.指定非亲戚居士供养某种衣服
Nissaggiya8.(Sv.4,nissaggiya8,1;Vin.III,p.216.)
BhikkhuMpan’evauddissaaJJAtakassagahapatissavAgahapatAniyAvAcIvaracetApanaMupakkhaTaMhoti,“iminAcIvaracetApanenacIvaraMcetApetvAitthannAmaMbhikkhuMcIvarenaacchAdessAmI”ti,tatracesobhikkhupubbeappavAritoupasaMkamitvAcIvarevikappaMApajjeyya,”sAdhuvatamaMAyasmAiminAcIvaracetApanenaevarUpaMvAevarUpaMvAcIvaraMcetApetvAacchAdehI”ti,kalyANakamyataMupAdAya,nissaggiyaMpAcittiyanti.
如果说,没有亲戚关系的居士或女居士,准备了衣服的等值物1给比丘,说:「用这衣服的等值物来交换衣服后,我将要送给比丘这样子的衣服。」然后,如果这位比丘尚未受邀请便前往,对衣服提出建议说:「大德,实在很好,用这衣服的等值物,交换这种样子的,或那种样子的衣服,送给我。」执着于想要好的衣服2,犯舍忏。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优婆难陀知道某居士准备一笔钱要买衣服送他,便到居士家中,指定居士买某一种衣服,居士埋怨比丘不知足。
犯相 1.对象:没有亲戚关系的男或女居士
2.时间:对方将买衣服送他
3.方式:前往指定应买哪一种衣服
无犯 1.向亲戚指定应买何种衣服。
2.居士自动邀请比丘指定。
3.为别人指定。
4.用自己的财物交换衣服。
5.指定居士买便宜的衣服。
6.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非亲里居士、居士妇共议:「我当各以如是衣直作衣,与某甲比丘。」是比丘先不受自恣请,便往问居士、居士妇言:「汝各为我以如是衣直作衣不?」答言:「如是。」便言:「善哉,居士、居士妇,可合作一衣与我。」为好故,尼萨耆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居士、居士妇各办如是衣价言:「我等办如是衣价,买如是衣与某甲比丘。」是比丘先不请,为好故,便往劝言:「善哉,居士,各办如是衣价,共作一如是色衣与我。」若得衣,尼萨耆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二居士、居士妇与比丘办衣价,持如是衣,买如是衣与某甲比丘。是比丘先不受居士自恣请,到二居士家作如是言:「善哉,居士,办如是如是衣价,与我共作一衣」。为好故,若得衣者,尼萨耆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非亲里居士、若居士妇各各办衣价,念言:「我如是如是衣价,买如是如是衣,与某甲比丘。」是比丘先不自恣请,为好衣故,少作因缘,便到非亲里居士、若居士妇所,作如是言:「汝等,善哉,办如是如是衣价,买合作一衣与我」。为好故,若得是衣,尼萨耆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有非亲戚居士、居士妇各办衣价,当买如是清净衣与某甲苾刍,此苾刍先不受请,因他告知,便诣彼家,作如是语:「善哉,仁者,为我所办衣价,可共买如是清净衣,及时与我」。为好故,若得衣者,泥萨祇波逸底迦。
I.B.Horner:Incasearobe-fundcomestobelaidbyforamonkbyamanorawomanhouseholderwhoisnotarelation(ofhis),thinking:‘Iwillpresentthemonksoandsowitharobe,havinggottherobeinexchangeforthisrobe-fund’—thenifthatmonk,outofdesireforsomethingfine,approachingbeforebeinginvited,shouldputforwardaconsiderationwithregardtoarobe,saying:‘Indeeditwouldbewell;doletthevenerableone,havinggotarobelikethisorlikethatinexchangeforthisrobe-fund,presentittome,‘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forfeiture.
注释:
1.当时印度仍有以物易物的行为,所以原文使用cIvaracetApanaM(衣服的等值物),是以某些东西来换取衣服。
2.kalyANakamyataMupAdAya:想要好的。〈语词解释〉217页:「想要好的(衣服)或贵的(衣服)」。
9.干涉非亲戚居士供养衣服方式
Nissaggiya9.(Sv.4,nissaggiya9,1;Vin.III,p.218.)
BhikkhuMpan’evauddissaubhinnamaJJAtakaMgahapatInaMvAgahapatAnInaMvApaccekacIvaracetApanAupakkhaTAhonti,“imehimayaMpaccekacIvaracetApanehi
paccekacIvarAnicetApetvAitthannAmaMbhikkhuMcIvarehiacchAdessAmA”ti.TatracesobhikkhupubbeappavAritoupasaGkamitvAcIvarevikappaMApajjeyya,“sAdhuvatamamAyasmantoimehipaccekacIvaracetApanehievarUpaMvAevarUpaMvAcIvaraMcetApetvAacchAdethaubho’vAsantAekenA”ti,kalyANakamyataMupAdAya,nissaggiyaMpAcittiyanti.
如果说,有两位没有亲戚关系的居士或女居士,各自准备了衣服的等值物,说:「我们各自用这衣服的等值物,各自交换衣服后,将要送给比丘这样子的衣服。」之后,如果这位比丘尚未受邀请便前去,对衣服提出建议说:「大德们,实在很好,你们各自用这衣服的等值物,交换这种样子或那种样子的衣服送给我。将两笔等值物1合为一笔。」执着于想要好的衣服,犯舍忏。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优婆难陀知道某两位居士各自准备一笔钱要买衣服送他,便到居士家中,叫他们把两笔钱合起来合购某一件他指定的衣服,居士们因而埋怨比丘不知足。
犯相 1.对象:没有亲戚关系的男或女居士
2.时间:对方将买衣服送他
3.方式:(1)建议将要买衣服给他的两位居士,将两笔钱合为一笔
(2)指定他们买某一种衣服
无犯 1.向亲戚指定应买何种衣服。
2.居士自动邀请比丘指定买何种衣服。
3.为别人指定。
4.用自己的财物交换衣服。
5.指定居士买便宜的衣服。
6.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非亲里居士、居士妇共议当以如是衣直作衣,与某甲比丘。是比丘先不自恣请,便往问居士、居士妇言:「汝为我以如是衣直作衣不?」答言:「如是。」,便言:「善哉,居士、居士妇,可作如是衣与我」。为好故,尼萨耆波夜提。
僧祇律:若居士、居士妇为比丘办衣价言:「我办如是衣价,买如是衣与某甲比丘。」是比丘先不请,为好故,便往劝言:「善哉,居士,如是衣价,买如是色衣与我」。若得衣,尼萨耆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居士、居士妇为比丘办衣价,买如是衣与某甲比丘。是比丘先不受自恣请,到居士家作如是说:「善哉,居士,为我买如是如是衣与我」。为好故,尼萨耆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非亲里居士、若居士妇为办衣价,念言:「我如是如是衣价,买如是如是衣,与某甲比丘。」是比丘先不自恣,为好衣故,少作因缘,便到非亲里居士、若居士妇所,作如是言:「汝等,善哉,办如是如是衣价,买如是如是衣与我」。为好故,若得是衣,尼萨耆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有非亲戚居士、居士妇共办衣价,当买如是清净衣与某甲苾刍,及时应用。此苾刍先不受请,因他告知,便诣彼家作如是语:「善哉,仁者,为我所办衣价,可买如是清净衣,及时与我」。为好故,若得衣者,泥萨祇波逸底迦。
I.B.Horner:Incasevariousrobe-fundscometobelaidbyforamonkbytwomenhouseholdersorby(two)womenhouseholderswhoarenotrelations(ofhis),thinking:‘Wewillpresentthemonksoandsowithrobes,havinggotvariousrobesinexchangeforthevariousrobe-funds.’Thenifthatmonk,outofdesireforsomethingfine,approachingbeforebeinginvited,shouldputforwardaconsiderationwithregardtoarobe,saying:‘Indeeditwouldbewell;doletthevenerableones,havinggotarobelikethisorlikethatinexchangeforthevariousrobe-funds,presentittome,thetwotogetherwithone,’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forfeiture.
注释:
1.ubho’vAsantAekenA:用一代替二。这个句子的结构十分简略。
〈语词解释〉219页:「两个人一起地(dvepijanAekena)」。可知是让两个人把钱合起来,共买一件衣服。
另外,这条戒和上一条大同小异,只是在这里,不但禁止比丘预先指定居士买某一种衣服,也规定比丘不能命令居士们把钱合起来,共买一件衣服。因为这样一来,比丘便有贪心的嫌疑──希望两笔钱合并后买更好﹑更贵的衣服──所以制舍忏八外,又制这条戒。
10.向居士索取衣服时过于急切
Nissaggiya10.(Sv.4,nissaggiya10,13;Vin.III,p.221.)
BhikkhuMpan’evauddissarAjAvArAjabhoggovAbrAhmaNovAgahapatikovAdUtenacIvaracetApanaMpahiNeyya,“iminAcIvaracetApanenacIvaraMcetApetvAitthannAmaMbhikkhuMcIvarenaacchAdehI"ti.socedUtotaMbhikkhuMupasaGkamitvAevaMvadeyya,“idaMkhobhanteAyasmantamuddissacIvaracetApanaMAbhataM,paTiggaNhAtuAyasmAcIvaracetApananti,tenabhikkhunAsodUtoevamassavacanIyo,“nakhomayaMAvusocIvaracetApanaMpaTiggaNhAma,cIvaraJcakhomayaMpaTiggaNhAmakAlenakappiyan”ti.SocedUtotaMbhikkhumevaMvadeyya,“atthipanAyasmatokociveyyAvaccakaro’ti.cIvaratthikenabhikkhavebhikkhunAveyyAvaccakaroniddisitabboArAmikovAupAsakovA,“esokhoAvusobhikkhUnaMveyyAvaccakaro”ti.socedUtotaMveyyAvaccakaraMsaJJApetvAtaMbhikkuMupasaGkamitvAevaMvadeyya,“yaMkhobhanteAyasmAveyyAvaccakaraMniddisi,saJJattosomayA;upasaGkamatuAyasmAkAlenacIvarenataMacchAdessatI”ti.
CIvaratthikenabhikkhavebhikkhunAveyyAvaccakaroupasaGkamitvAdvittikkhattuMcodetabbosAretabboatthomeAvusocIvarenA’ti;dvittikkhattuMcodayamAnosAriyamAnotaMcIvaraMabhinipphAdeyya,icc’etaMkusalaM.NoceabhinipphAdeyya,catukkhattuM,paJcakkhattuM,chakkhattuparamaMtuNhIbhUtenauddissaThAtabbaM.CatukkhattuM,paJcakkhattuM.chakkhattuparamaMtuNhIbhUtouddissatiTThamAnotaMcIvaramabhinipphAdeyya,icc’etaMkusalaM,noceabhinippAdeyyatatoceuttariMvAyamamAnotaMcIvaraMabhinipphAdeyya,nissaggiyaMpAcittiyam.noceabhinipphAdeyya,yat’assacIvaracetApanaMAbhataMtatthasAmaMvAgantabbaM
dUtovApAhetabbo:yaMkhotumheAyasmantobhikkhumuddissacIvaracetApanaM
pahiNitthanatantassabhikkhunokiJciatthaManubhoti,yuJjant’AyasmantosakaMmA
vosakaMvinassI”ti.ayaMtatthasAmIciti.
如果说,王或是大臣、婆罗门、居士,派使者送衣服的等价物给比丘说:「用这衣服的等价物,交换衣服后,你就把衣服送给某某比丘。」如果这位使者拜见这位比丘后,这样说:「那么,尊者,这是为大德带来的衣服等价物,大德,把衣服等价物收下。」这位比丘应该对这位使者说:「可是大德,我们不能接受衣服的等价物1,而且我们在正确的时间2接受衣服,才合乎规定3。」如果这位使者这样对比丘说:「那么,大德,谁是执事人4呢?」诸比丘,需要衣服的比丘应该指出执事的寺男或优婆塞说:「大德,这一位就是比丘们的执事人。」如果这位使者指导执事人后,拜见这位比丘,这样说:「那么,尊者,大德您指示过的执事人,我已经告诉他了。大德,在正确的时候去找他,他将送衣服。」诸比丘,需要衣服的比丘拜访执事人后,应该敦促二至三次,提醒他说:「大德,我需要衣服。」当敦促过二至三次,提醒他,得到这衣服,这样的话就好。如果没有得到,应该沉默地站着,最多四次、五次、六次。最多沉默地站过四次、五次、六次时,得到这衣服,这样的话就好。如果没有得到,然后如果他勤于5得到这件衣服而超过次数,犯舍忏。如果没有得到,自己或是遣使者到衣服等价物被带来的地方去,说:「你们曾经送衣服的等价物给比丘,这位比丘没有接受到任何好意,大德,自己努力,你自己的东西不可失去。」在这戒中这是正确的。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有一位大臣派人送衣服的等价物给优婆难陀比丘。优婆难陀告诉送来的人,应该把等价物交给某位居士,再由这位居士去买衣服。后来优婆难陀需要衣服,向管等价物的居士要衣服,居士急着要去参加市民的集会,希望比丘明天再来拿,优婆难陀不肯,执意要居士去买衣服,使得居士错过了集会时间而被罚钱。
犯相 1.对象:负责为比丘管等价物﹑买衣服的居士
2.要求衣服时,
(1)催讨超过三次
(2)默立超过六次
无犯 1.催促三次或三次以下。
2.默立六次或六次以下。
3.负责买衣服的居士自动给予比丘衣服。
4.由施主催促而拿给比丘。
5.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王、若大臣、婆罗门、居士,为比丘故,遣使送衣直使到比丘所,言:「大德,彼王、大臣送此衣直,大德受之。」是比丘言:「我不应受衣直,若得净衣当手受持。」使言:「大德,有执事人不?」比丘即指示处,使便到执事所语言:「某王、大臣送此衣直与某甲比丘,汝为受作,取便与之。」使既与已,还比丘所,白言:「大德,所示执事人我已与竟,大德须衣,便可往取。」是比丘二返、三返到执事所语言:「我须衣,我须衣。」若得者善。若不得,四返、五返、六返到执事前默然立。若得者善,若过求,得者,尼萨耆波夜提。若不得衣,随使来处,若自往、若遣信语言:「汝为某甲比丘送衣直,是比丘竟不得,汝还自索,莫使失。」是事应尔。
僧祇律:为比丘故,若王、若大臣遣使送衣直与是比丘,使到言:「如是衣直,若王、若大臣送尊者,应受。」比丘言:「我不得受是衣直,送净衣来者,应受。」使言:「尊者,有执事人不?」比丘若须衣,应示使若兰民、若优婆塞言:「是人能为比丘执事。」使到劝言:「善哉,执事,如是衣价买如是净衣与某甲比丘,是比丘来取衣时,与。」使劝喻已,还到比丘所言:「尊者,所示执事人我已劝作已,须衣时往取。」比丘若须衣,应到执事所言:「我须衣,我须衣。」第二、第三亦如是说。若得衣者好,若不得,应第四、第五、第六在执事人前默立。得衣者善,若不得,过是求,若得衣,尼萨耆波夜提。若不得,随衣直来处,若自去、若遣使言:「汝为某甲比丘送衣直,是比丘于汝衣直竟不得用,汝自知,莫令失。」是事法尔。
四分律:若比丘,若王、若大臣、若婆罗门、若居士、居士妇,遣使为比丘送衣价,持如是衣价与某甲比丘,彼使人至比丘所语比丘言:「大德,今为汝故,送是衣价,受取。」是比丘应语彼使如是言:「我不应受衣价,我若须衣,合时、清净,当受。」彼使语比丘言:「大德,有执事人不?」须衣比丘应语言:「有,若僧伽蓝民,若优婆塞,此是比丘执事人,常为诸比丘执事。」时彼使往至执事人所,与衣价已,还至比丘所,作如是言:「大德,所示某甲执事人,我已与衣价,大德,知时,往彼当得衣。」须衣比丘当往执事人所,若二反、三反为作忆念,应语言:「我须衣。」若二反、三反为作忆念,若得衣者善。若不得衣,应四反、五反、六反,在前默然住,令彼忆念。若四反、五反、六反在前默然住,得衣者善,若不得衣,过是求,得衣者,尼萨耆波逸提。若不得衣,从所得衣价处,若自往、若遣使往,语言:「汝先遣使持衣价与某甲比丘,是比丘竟不得衣,汝还取,莫使失。」此是时。
十诵律:若比丘,若王、若王臣、若婆罗门、若居士,遣使送衣价。是使到是比丘所,语是比丘言:「大德,知不?是衣价。若王、若王臣、若婆罗门、若居士所送。大德受是衣价。」是比丘应语使如是言:「诸比丘法,不应受衣价,我曹须衣时,得清净衣,应自手取物疾作衣畜。」使语比丘言:「大德,有执事人,常能为诸比丘执事不?」须衣比丘应示使执事人,若守僧房人,若优婆塞。应语言:「是人等常能为诸比丘执事。」使向执事人所,语执事人言:「善哉,执事,如是如是衣价,买作如是如是衣,与某甲比丘,是比丘须衣时至,当来当与衣。」使若自劝喻,若使人劝喻已,还到比丘所,到已白言:「大德所示执事人,我劝喻作已,大德,须衣时往取,当与大德衣。」须衣比丘应到执事所索衣,作是言:「我须衣,我须衣」第二、第三亦如是索,若得衣者好,若不得,第四、第五、极至第六,在执事前默然立,若第四、第五、极至第六,在执事前立,得衣者好,若不得,为得衣故,过是求,若得是衣,尼萨耆波夜提。若不得衣,随衣价来处,若自去,若遣使,应如是言:「汝为某甲比丘送衣价,是比丘于汝衣价竟不得用,汝自知,财莫使失。」是事法尔。
根有律:若复苾刍,若王、若大臣、婆罗门、居士等,遣使为苾刍送衣价。彼使持衣价至苾刍所,白言:「大德,此物是某甲王、大臣、婆罗门、居士等遣我送来,大德哀愍,为受是。」苾刍语彼使言:「仁,此衣价我不应受,若得顺时净衣应受。」彼使白言:「大德,有执事人不?」须衣苾刍言:「有」,若僧净人,若邬波索迦,此是苾刍执事人,彼使往执事人所,与衣价已,语言:「汝可以此衣价买顺时清净衣与某甲苾刍,令其披服。」彼使善教执事人已,还至苾刍所,白言:「大德,所示执事人我已与衣价,得清净衣应受。」须衣应往执事人所,若二、若三,令彼忆念,告言:「我须衣,我须衣」若得者善,若不得者,乃至四、五、六返,往彼默然随处而住,若四、五、六反,得衣者善,若不得衣,过是求,得衣者,泥萨祇波逸底迦。若竟不得衣,是苾刍应随彼送衣价处,若自往,若遣可信人往,报言:「仁为某甲苾刍送衣价,彼苾刍竟不得衣,仁应知,勿令失。」此是时。
I.B.Horner:Incaseakingoroneintheserviceofakingorabrahminorahouseholdershouldsendarobe-fundforamonkbyamessenger,saying:‘Havinggotarobeinexchangeforthisrobe-fund,presentthemonksoandsowitharobe’;thenifthismessenger,approachingthatmonk,shouldsay:‘Honouredsir,thisrobe-fundwasbroughtforthevenerableone;letthevenerableoneacceptthisrobe-fund,’thenthemessengershouldbespokentothusbythismonk:‘Sir,wedonotacceptarobe-fund,butweacceptarobeifitisattherighttimeandifitisallowable.’Ifthismessengershouldsaytothemonk:‘Butistheresomeonewhoisthevenerableone’sattendant?‘,then,monks,anattendantshouldbepointedoutbythemonkinneedofarobe—eitheronewhoisengagedinthemonasteryoralay-follower—saying:’Thisisthemonks’attendant.’Ifthismessenger,instructingthisattendant,approachingthatmonk,shouldspeakthus:’Honouredsir,Ihaveinstructedthepersonwhomthevenerableonepointedoutasanattendant;letthevenerableoneapproachattherighttime,(and)hewillpresentyouwitharobe’;then,monks,ifthatmonkisinneedofarobe,approachingthatattendant,heshouldstateandremindhimtwoorthreetimes,saying:’Sir,Iaminneedofarobe.’Ifwhilestatingandremindingtwoorthreetimes,hesucceedsinobtainingthatrobe,thatisgood.Ifhedoesnotsucceedinobtainingit,heshouldstandsilentlyforitfourtimes,fivetimes,sixtimesattheutmost.Ifhesucceedsinobtainingthatrobe,standingsilentlyforit,fourtimes,fivetimes,sixtimesattheutmost,thatisgood.Ifhe,exertinghimselffurtherthanthat,succeedsinobtainingthatrobe,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forfeiture.Ifhedosenotsucceedinobtainingit,heshouldeithergohimselftowheretherobe-fundwasbroughtfromforhim,oramessengershouldbesenttosay:‘Thatrobe-fundwhichyou,sirs,sentforamonk,isnotofanyusetothatmonk.Letthegentlemenmakeuseoftheirown,letyourownthingsbenotlost.’Thisisthepropercourseinthiscase.
注释:
1.舍忏十八「接受金钱」规定,比丘不能接受金钱。
2.戒条上原来只有kalena这个字,意思是「正确的时间」「适当的时间」。〈语词解释〉及《善见律毗婆沙》都没有提到什么时候是「适当的时间」,如果由前后文推断,适当的时间可能是指「缺衣服的时候」,因为在这时候接受衣服才是对的。否则,在不缺衣服的情形下又接受衣服,岂不犯了舍忏一「存放多余衣服」吗?
3.cIvaraJcakhomayaMpaTiggaNhAmakAlenakappiyan。I.B.Horner女士在《TheBookoftheDiscipline》330页中译为「butweacceptarobeifitisattherighttimeandifitisallowable」(但是,假如在被允许的适当时间,我们可以接受衣服)。
试分析此句如下:
cIvaraJcakhoMayaMpaTiggaNhAMakALenakappiyan。
(1)(2)(3)
(1)cIvaraJcakhomayaMpaTigganhAma整个是一个子句(而且我们将会接受衣服)。
(2)接着的kAlena(正确的时间,见注释2.)是时间副词,修饰前面的子句。
(3)至于kappiyan(合法的﹑适当的),应该是整个子句的补语。
整个句子翻译为「在正确的时间接受衣服,才合乎规定」,句型为:「在~时候,做~事是合法的」。
4.veyyAvaccakaro:净人、执事人、仆人﹑随从。《善见律毗婆沙》775页:「为僧驱使人也」,即在寺院中为比丘们办事的人。目前kappiya作「净人」。
5.vAyamamAno:努力﹑精勤。
11.用蚕丝作被褥
Nissaggiya11.(Sv.4,nissaggiya11,1;Vin.III,p.218.)
YopanabhikkhukosiyamissakaMsanthataMkArApeyyanissaggiyaM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制作混有丝的被褥1,犯舍忏。
因缘 佛在阿罗毗的阿伽罗精舍时,六比丘向养蚕的居士索取蚕丝作被褥,居士认为自己本身福薄才从事这种杀生的行业,比丘却还向他们要蚕丝。
犯相 1.对象:被褥
2.方式:加入了蚕丝
无犯 1.做伞盖2﹑地垫3﹑帷幕﹑椅垫4﹑蒲团5。
2.精神不正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新憍赊耶作卧具,尼萨耆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憍奢耶杂纯黑羺羊毛作新敷具,尼萨耆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杂野蚕绵作新卧具,尼萨耆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新憍奢耶作敷具,尼萨耆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用新高世耶丝绵作敷具者,泥萨祇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shouldcausearugtobemademixedwithsilk,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forfeiture.
注释:
1.santhataM:汉译「敷物」「卧具」。这个字是动词santharati(散布﹑铺开)的过去分词,有「垫子」「毯子」的意思。
道宣律师认为santhata是三衣的总称(大正40,69a24),但附议的人很少。
如义净在《南海寄归内法传》中便批评道宣将santhata解释为三衣。他认为,世尊不限制用蚕丝做三衣,是为了省却比丘们找布的麻烦;但如果把「卧具」解释为「三衣」,使得一些出家人不穿容易获得的绸缎,反而去寻求难找到的棉布,障碍道业(大正54,212c22:「凡论絁绢,乃是圣开,何事强遮,徒为节目?断之以意,欲省招繁,五天四部并皆着用,讵可弃易求之绢絁,觅难得之细布,妨道之极」)。
义净认为这一戒所说,不能用蚕丝制作的,不是三衣,而是「褥」──被褥(大正54,213a23:宁委本文元来是褥)。
同样的,近代学者佐藤密雄也支持义净的看法(见《原始佛教教团研究》758页──「(四)卧具与绢衣」)。
以上首先确定了santhata是「卧具」而不是「三衣」,至于「卧具」所指为何?
如果由santhata的动词santharati(散布﹑铺开)来看,被褥正符合这个动词的原义。卧具中,床榻不可能用布做成,不予考虑;帏帐和枕头可以用蚕丝做(参见本戒的〈无犯〉);这和义净的「褥」不谋而合──也就是放在床榻上的「被褥」。
2.vitAnaM:遮雨的雨篷,遮太阳的天篷或是伞等。
3.bhummattharaNaM(bhumma-ttharaNaM):铺在地上(的垫子)。
4.bhisiM:椅垫,参照忏悔十四‧注释3。
5.bimbohanama:蒲团。同上,注释4。
12.用纯黑羊毛作被褥
Nissaggiya12.(Sv.4,nissaggiya12,1;Vin.III,p.225.)
YopanabhikkhusuddhakALakAnaMeLakalomAnaMsanthataMkArApeyya,nissaggiyaMpaccittiyanti.
若有比丘作纯黑1羊毛的被褥,犯舍忏2。
因缘 佛在毗舍离大林重阁讲堂时,六比丘用纯黑色的羊毛作被褥,受到居士批评。
犯相 1.对象:被褥
2.方式:用纯黑色羊毛制作
无犯 1.做伞盖﹑地垫﹑帷幕﹑椅垫﹑蒲团。
2.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纯黑羺羊毛作新卧具,尼萨耆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纯黑羺羊毛作新敷具,尼萨耆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以纯黑羺羊毛作新卧具,尼萨耆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纯黑羺羊毛作新敷具,尼萨耆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用纯黑羊毛作新敷具者,泥萨祇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causearugtobemadeofpureblacksheep’swool,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forfeiture.
注释:
1.〈语词解释〉225页:这里所指的「黑」包括天然的黑色,以及染出来的黑色。也就是说,不管是用黑羊毛或染成黑色的羊毛做被褥,都犯舍忏。
2.〈制戒因缘〉225页:居士讥嫌比丘用黑羊毛做被褥的原因是:「犹如好享乐的居士」;汉译广律中,除《僧祇律》外,都以「黑羊毛贵,只有国王大臣等贵族才使用」为理由,禁止比丘用黑羊毛。
综合以上,比丘不能用黑色羊毛做被褥的原因,是因为黑羊毛贵(可能饲养黑羊的比例较少),属于有钱人的奢侈品,比丘不用黑羊毛可减轻居士的负担。至于不用染成黑色的羊毛,则是为了防止被误会为贪着享受。
13.被褥各色羊毛比例不合规定
Nissaggiya13.(Sv.4,nissaggiya13,1;Vin.III,p226.)
NavaMpanabhikkhunAsanthataMkArayamAnenadvebhAgasuddhakALakAnameLakalomAnaMAdAtabbA,tatiyaModAtAnaMcatutthaMgocariyAnaM.anAdAcebhikkhudvebhAgesuddhakALakAnaMeLakalomAnaMtatiyaModAtAnaMcatutthaMgocariyAnaMnavaMsanthataMkArApeyya,nissaggiyaMpacettiyanti.
再者,比丘作新被褥,应该取两部分1纯黑的羊毛,第三为白色,第四为杂色2。如果比丘不取两部分纯黑的羊毛,第三为白色,第四为杂色,命人作被褥,犯舍忏。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用纯黑色的羊毛做被褥,只在边缘加上白色羊毛,表示没有犯「以纯黑色羊毛做被褥」戒。
犯相 1.对象:被褥
2.方式:违反「纯黑色羊毛占四分之二,白色和杂色羊羊毛各占四分之一」的比例。
无犯 1.按照比例,各加入四分之一3的白色羊毛和杂色羊毛。
2.加入四分之一以上的白色和杂色羊毛4。
3.用白色和杂色羊毛制作。
4.做伞盖﹑地垫﹑帷幕﹑椅垫﹑蒲团。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作新卧具,应用二分纯黑羺羊毛,第三分白,第四分下,若过是作,尼萨耆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作新敷具,应用二分纯黑羺羊毛,三分白,四分下,若过分,尼萨耆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作新卧具,应用二分纯黑羊毛,三分白,四分尨,若比丘不用二分黑、三分白、四分尨作新卧具者,尼萨耆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欲作新敷具,应用二分纯黑羺羊毛,第三分白,第四分下,若比丘不用二分纯黑羺羊毛、第三分白、第四分下作,若过是作新敷具,尼萨耆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作新羊毛敷具,应用二分纯黑,第三分白,第四分麤,若苾刍不用二分纯黑,第三分白,第四分麤作新敷具者,泥萨祇波逸底迦。
I.B.Horner:Whenanewrugisbeingmadeforamonk,twoportionsofpureblacksheep’swoolmaybetaken,thethirdofwhite,thefourthofreddishbrowncolours.Ifamonkshouldcauseanewrugtobemadenottakingtwoportionsofpureblacksheep’swool,thethirdofwhite,thefourthofreddishbrowncolours,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forfeiture.
注释:
1.〈语词解释〉226页:两部分黑羊毛即「两多罗(tulA)黑羊毛」。
多罗(tulA)是印度的重量单位,根据《学大事典》Vol.III,389页(L’INDECLASSOIQUE,L.Renou,J.Filliozat着,山本智教译):
1tulA100pala,
1pala6g
所以1tulA等于100×6g=600g。
2.gocaraiya:杂色。混合色。
3.原文是「四tulA」(参照注释1)(也就是六百公克乘以四)。由于这一戒是为了防止比丘用太多黑色羊毛做被褥,才规定制作时各颜色羊毛的比例,因此笔者用比例的方式表示。
4.同注释3。
14.六年内做新被褥
Nissaggiya14.(Sv.4,nissaggiya14,1;Vin.III,p229.)
NavaMpanabhikkhunAsanthataMkArApetvAchabbassAnidhAretabbaM.orenacechannaMvassAnaMtaMsanthataMvissajjetvAvAavissajjetvAvAaJJaMnavaMsanthataMkArApeyyaaJJatrabhikkhusammutiyA,nissaggiyaMpAcittiyanti.
再者,比丘作新被褥后,应该使用六年,如果六年内舍弃或没有舍弃这条被褥1,作了其它的新被褥,除了比丘们同意外2,犯舍忏。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比丘每年都做新的被褥,频频向居士索取羊毛,造成他们的负担。
犯相 1.对象:被褥
2.时间:做了新被褥后
3.方式:使用未满六年便做新的
无犯 1.使用满六年或六年以上。
2.替别人做的。
3.别人做好送来的3。
4.做伞盖﹑地垫﹑帷幕﹑椅垫﹑蒲团。
5.僧团同意。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作新卧具,应六年畜,未满六年,若舍、若不舍,更作新卧具,除僧羯磨,尼萨耆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作新敷具,应至六年持,若减六年故,敷具若舍、若不舍,作新卧具,除僧羯磨,尼萨耆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作新卧具持至六年,若减六年,不舍故,更作新者,除僧羯磨,尼萨耆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欲作新敷具,故敷具必应满六年畜,若比丘六年内故敷具若舍、若不舍,更作新敷具,尼萨耆波夜提,除僧羯磨。
根有律:若复苾刍作新敷具,纵心不乐应六年持,若减六年不舍故,更作新者,除得众法,泥萨祇波逸底迦。
I.B.Horner:Anewrugwhichamonkhashadmadeshouldlastforsixyears.If,withinthesixyears,whetherhehasgotridoforhasnotgotridofthat(former)rug,heshouldhaveanewrugmade,exceptontheagreementofthemonks,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forfeiture.
注释:
1.〈语词解释〉229页:「送给别人」。意思是说,在这六年内,不管是自己把被褥丢弃不要,或是送给别人,都不能再做新的;防止某些人钻法律漏洞,将被褥送了人后又做新的,所以说「无论自己有没有被褥」,六年内都不能做新的。
2.〈制戒因缘〉228页中记载:一位生病的比丘要到别地方受亲戚照顾,但是被褥太重无法携带,所以请求僧团同意,允许他到了亲戚家时,可以再做一条新的被褥;这样一来,他就不用带着旧被褥到亲戚家去了。
3.制定这条戒是因为比丘不断做新被褥,时常向居士索取羊毛,造成他们的负担,并认为比丘们生活奢侈;所以如果是别人事先做好而送给比丘,不是比丘向在家众索取羊毛制作的,就不算犯戒。
15.新坐垫不加上旧坐垫的布
Nissaggiya15.(Sv.4,nissaggiya15,1;Vin.III,p232.)
NisIdanasanthataMpanabhikkhunAkArayamAnenapurANasanthatassasAmantAsugatavidatthiAdAtabbAdubbaNNakaraNAya.anAdAcebhikkhupurANasanthatassasAmantAsugatavidatthiMnavaMnisIdanasanthataMkArApeyya,nissaggiyaMpacittiyanti.
再者,比丘作坐垫时,应该从旧垫子1的各个边缘,取下一佛指距,以便破坏2新坐垫的的外形。如果比丘不从旧垫子的四边取一个佛指距,作新坐垫,犯舍忏。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巡视比丘寮房,见到旧坐垫四处丢弃,因此制戒3。
犯相 1.时间:制作新坐垫
2.方式:不取旧坐垫的边缝制在新坐垫上
无犯 1.从旧坐垫的边取下一佛指距做新坐垫。
2.旧坐垫残破不堪时,只取一小部分或是不取。
3.别人做好送来的。
4.做伞盖﹑地垫﹑帷幕﹑椅垫﹑蒲团。
5.僧团同意。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纯黑羺羊毛作新尼师坛,应用故尼师坛一修伽陀銂手坏好色,若不坏,尼萨耆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作新敷具毡尼师坛,应着故敷具毡方一修伽陀磔手,为坏色故,若不著作新敷具毡尼师坛,尼萨耆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作新坐具,当取故着,纵广一磔手,帖着新者上,用坏色故,若新坐具,不取故者,纵广一磔手帖着新者上,用坏色故,尼萨耆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欲作新尼师坛,故尼师坛四边各取一修伽陀磔手,为坏好色故。若比不取故尼师坛四边各一修伽陀磔手,坏色,为好故,尼萨耆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作新尼师坛,应取故者坚处,纵广一佛一张手,帖新者上,为坏色故。若苾刍作新尼师但那,不以故者帖新者上,为坏色故,泥萨祇波逸底迦。
I.B.Horner:When,(whichtheadditionofpartof)arug,(apieceof)clothtosituponisbeingmadeforamonk,(apiece)thebreadthoftheacceptedspanmustbetakenfromallroundanoldruginordertodisfigureit.Ifamonkshouldhavemade(withtheadditionofpartof)arug,anew(pieceof)clothtosituponwithouttaking(apiece)thebreadthoftheacceptedspanfromallroundanoldrug,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forfeiture.
注释:
1.nisIdanasanthataM:nisIdana,垫布,即铺在地上或被褥上的布。santhata在舍忏十一「用蚕丝做被褥」、十二「用纯黑羊毛做被褥」、十三「被褥各色羊毛比例不合规定」、十四「六年内做新被褥」中,都是「被褥」的意思(参照舍忏十一‧注释1);但是除此之外,santhata也有「垫子」的意思。因此将nisIdanasanthataM译为「坐垫」。
2.dubbaNNa(du-vaNNa):因为vaNNa有「颜色」的意思,du-bbaNNa汉译「坏色」。但是vaNNa还有另一个意思──「容貌」「外表」。这一戒规定将旧坐垫的布剪下,和新坐垫一起做,目的应该是使新坐垫的外表及颜色难看。
3.这一戒规定比丘做新坐垫时,要剪下旧坐垫的布一起制作,笔者认为有如下原因:一来是爱惜信施的物品,二来是让新坐垫较耐用,第三是为了让新坐垫难看,防止盗贼抢夺。
16.带羊毛走路过限
Nissaggiya16.(Sv.4,nissaggiya16,1;Vin.III,p233.)
Bhikkhunopan’evaaddhAnamaggapaTipannassaeLakalomAniuppajjeyyuM.AkaGkhamAnenabhikkhunApaTiggahetabbAni,paTiggahetvAtiyojanaparamaMsahatthAhAretabbAniasantehArake,tatoceuttariMhareyyaasantepihArake,nissaggiyaMpAcittiyanti.
如果说,比丘在旅行途中1获得羊毛2,需要的比丘应该接受,接受后,在没有人拿的情况下3,最多自己亲手拿三由旬4,如果没有人拿的情况下,携带超过三由旬,犯舍忏。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比丘在前往舍卫城途中得到羊毛,便带着羊毛走路,被人讥笑是在卖羊毛。
犯相 1.对象:旅途中获得的羊毛
2.方式:走路时带着
3.结果:超过三由旬路
无犯 1.带着羊毛走三由旬或三由旬以内。
2.走了三由旬后,又折回5。
3.走了三由旬后,定居下来,再到其它地方去6。
4.失而复得7。
5.请别人帮忙拿。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得羊毛,须持有所至,若自持乃至三由旬,若过,尼萨耆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道行得羊毛,若须得取至三由旬,若过者,尼萨耆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道路行得羊毛,若无人持,得自持乃至三由旬,若无人持,自持,过三由旬,尼萨耆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行道中得羺羊毛,欲受,是比丘应自手取,乃至三由旬,若无代过担者,尼萨耆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行路中得羊毛,欲须应取,若无人持得自持,至三踰缮那,若过者,泥萨祇波逸底迦。
I.B.Horner:Sheep’swoolmayaccruetoamonkasheisgoingalongaroad.Itmaybeacceptedbythatmonk,ifhelikes;buthavingacceptedit,itshouldbeconveyedinhis(own)handsforthreeyojanasattheutmost,iftherearenocarriers.Ifheshouldconveyitfurtherthanthat,eveniftherearenocarriers,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forfeiture.
注释:
1.addhAnamaggapaTipannassa(addhAnamaggapaTipanna):走在路上。正要往某地的途中。
2.〈语词解释〉234页:「获得羊毛包括比丘﹑亲戚﹑尊者赠与﹑垃圾堆中捡到﹑用自己的东西交换」。
3.asantehArake:没有(帮忙)拿的人。
4.tiyojana(tiyojana):三由旬。根据《巴英辞典》559a:「一由旬等于七英哩(译注:约十一.二公里)」,所以三由旬约三十三.六公里。
5.这一戒规定比丘带羊毛走路时,不能超过三由旬,是为了不让他人以为比丘担着羊毛四处贩卖。所以当比丘走了三由旬,再折回原地的话,还是再同一个范围内,并不算犯。
6.同上,当比丘在一个地方住下来,就不算是正要往某地,所以如果住下来后,重新要到其它地方的话,就必须重新计算哩数。
7.是说本来失去的羊毛,重新找到了,如此一来带着自己的羊毛走路,就没有限制了。
17.使非亲戚比丘尼洗羊毛
Nissaggiya17.(Sv.4,nissaggiya17,1;Vin.III,p235.)
YopanabhikkhuaJJatikAyabhikkhuniyAeLakalomAnidhovApeyyavArajApeyyavAvijaTApeyyavA,nissaggiyaM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让没有亲戚关系的比丘尼洗、染或梳羊毛,犯舍忏。
因缘 佛在释迦国迦毗罗卫城的尼拘律园时,六比丘命比丘尼洗羊毛,导致比丘尼们无暇精进于道业。
犯相 1.对象:没有亲戚关系的比丘尼
2.方式:命令她们(1)洗﹑
(2)染﹑
(3)梳理羊毛1
无犯 1.有亲戚关系的比丘尼洗时,没有亲戚关系的比丘尼帮忙。
2.没有亲戚关系的比丘尼自行拿去洗。
3.洗没有用过的羊毛2。
4.由式叉摩那﹑沙弥尼洗。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使非亲里比丘尼浣、染、擘羺羊毛,尼萨耆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使非亲里比丘尼浣、染、擘羊毛,尼萨耆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使非亲里比丘尼浣、染、擘羊毛,尼萨耆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使非亲里比丘尼浣、染、擘羺羊毛,尼萨耆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使非亲里苾刍尼浣、染、擘羺羊毛者,泥萨祇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havesheep’swoolwashedordyedorcombedbyanunwhoisnotarelation,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forfeiture.
注释:
1.见舍忏四‧注释4。
2.见舍忏四‧注释5。
18.接受金钱
Nissaggiya18.(Sv.4,nissaggiya18,1;Vin.III,p237.)
YopanabhikkhujAtarUparajataMuggaNheyyavAuggaNhApeyyavAupanikkhittaMvAsAdiyeyya,nissaggiyaM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接受或命人接受金银1,或是允许放在一旁2,犯舍忏
因缘 佛在王舍城竹林精舍时,优婆难陀比丘到施主家乞食,居士预留的肉被儿子吃了,所以用钱代替肉供养比丘;优婆难陀接受了钱后,居士批评比丘也像在家众一样接受金钱。
犯相 1.对象:金钱
2.方式:(1)接受﹑
(2)请别人代收﹑存放
无犯 1.在寺院﹑居士家接受或由别人代收金钱后,不当作是自己的,只是加以保管3。
2.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自捉金银及钱,若使人捉,若发心受,尼萨耆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自手捉生色、似色,若使人捉、举、染著者,尼萨耆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自手捉钱,若金银,若教人捉,若置地受者,尼萨耆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自手取金银,若使人取,若教他取,尼萨耆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自手捉金银、钱等,若教他捉,泥萨祇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takegoldansilver,orshouldgetanothertotakeit(forhim),orshouldconsenttoitsbeingkeptindeposit(forhim),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forfeiture.
注释:
1.jAtarUparajataM:金银。〈语词解释〉238页:「金」(jAtarUpa)即黄金。「银」(rajata)即铜钱﹑木钱﹑树脂钱等。所以「金银」主要是指可以买卖东西的保值物,翻译为现代的用语即是「金钱」。
2.〈语词解释〉238页:心想,「这是尊者的东西」,而加以存放。是说为比丘收藏金钱的人,清楚地知道是比丘的钱,而加以存放。
3.这个不犯的条件是说,虽然接受了金钱,但却不当作是自己的金钱来花用,而加以保管。《善见律毗婆沙》777页举出一例:居士用金钱供养比丘,虽然比丘说:「不能接受金钱」,但居士说:「我已经决心布施,不可以再带回去」,便把钱放在地上走了,这时候比丘就必须看守金钱,等候其它居士来为他处理。
所以从戒条和不犯中可以知道,构成犯戒的重要条件并不是接受金钱,主要是如果比丘本身愿意接受金钱,且把金钱当作是自己的话,便犯了舍忏。
19.买卖贵重金属
Nissaggiya19.(Sv.4,nissaggiya19,1;Vin.III,p239.)
YopanabhikkhunAnAppakArakaMrUpiyasaMvohAraMsamApajjeyya,nissaggiyaM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从事于买卖1各种贵重金属,犯舍忏。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从事各种贵重金属及货币的交易,居士们批评这是在家人的行为,并不是出家人应该做的。
犯相 1.对象:贵重金属
2.方式:买卖交易
无犯 1.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以金银及钱,种种卖买,尼萨耆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种种卖买,尼萨耆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种种卖买宝物者,尼萨耆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以金银买种种物,尼萨耆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种种卖买者,泥萨祇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engageinvarioustransactionsinwhichgoldandsilverisused,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forfeiture.
注释:
1.nAnAppakArakaMrUpiyasaMvohAraM:各种贵重物品的交易。在古代,金属也列入贵重物品。〈语词解释〉239页:贵重物品包括黄金﹑货币,或是贵重物品做成的装饰物,乃至尚未制成的整块矿物都是。
20.从事物品交易
Nissaggiya20.(Sv.4,nissaggiya20,1;Vin.III,p241.)
YopanabhikkhunAnAppakArakaMkayavikkayaMsamApajjeyya,nissaggiyaM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从事于各类买卖事宜1,犯舍忏。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优婆难陀比丘和一位游学的人交换外衣,后来游学者后悔交换,想要换回来,优婆难陀不肯,游学者大为不满。
犯相 1.对象:物品
2.方式:买卖、交易
无犯 1.问了价格后,命执事人2去交换。
2.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种种贩卖求利,尼萨耆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种种贩卖生色、似色,尼萨耆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种种贩卖者,尼萨耆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种种贩卖,尼萨耆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种种出纳求利者,泥萨祇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engageinvariouskindsofbartering,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forfeiture.
注释:
1.〈语词解释〉242页:衣服﹑食物﹑被褥﹑药﹑化妆品﹑牙签(参忏悔四十‧注释2)﹑还没有织成布的纱线等。这些显然都是生活必需品。
2.kappiyakArakassa:执事人,汉译「净人」。为僧团做事的居士。舍忏十「向居士索取衣服时过于急切」中,当居士供养金钱给比丘时,比丘不能收受,请居士交给「执事人」保管,其意义也是和这里所说的相同。
21.存放多余钵
Nissaggiya21.(Sv.4,nissaggiya21,1;Vin.III,p243)
DasAhaparamaMatirekapattodhAretabbo,taMatikkAmayatonissaggiyaMpAcittiyanti.
多余的钵最多应该存放十天,如果超过这个期限,犯舍忏。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居士参观精舍看见六比丘存放很多钵,批评比丘有如卖钵的商人或是开陶器店的。
犯相 1.对象:多余的钵
2.方式:存放
3.结果:超过十天
无犯 1.在十天内处理﹑分配﹑捐给僧团﹑遗失﹑损坏。
2.失而复得。
3.好朋友自行取用。
4.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长钵乃至十日,若过,尼萨耆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长钵得十日畜,若过者,尼萨耆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畜长钵,不净施得齐十日,若过者,尼萨耆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畜长钵得至十日,若过畜,尼萨耆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畜长钵,过十日不分别者,泥萨祇波逸底迦。
I.B.Horner:Aextrabowlmaybekeptforatmosttendays.Forhimwhoexceedsthat(period),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forfeiture.
注释:
1.〈语词解释〉243页列举了钵的种类及大小:
(1)种类:铁钵﹑土钵。
(2)大小:大钵──容纳半ALhaka的饭(或其四分之一量的米)和一些菜。
中钵──容纳一nALika的饭(或其四分之一量的米)和一些菜。
小钵──容纳一pattha的饭(或其四分之一量的米)和一些菜。
根据《学大事典》III,389页:4prastha(PA.:pattha)=1adhaka
(PA.:ALhaka)=386g。
《四分律》:「大(钵)者三斗,小者一斗半」(大22,622上)。释妙因《佛制比丘六物图集解》,注:「姬周三斗,即今唐斗一斗。斗半,即今五升」。
至于nAli,字典的解释大多是长度和时间的单位,只有在《TheBookoftheDiscipline》I,103页‧注释1中提到:
(1)1SinhalesenALi=1.5MagadhanALi
(2)1Magadha=13pala
所以1SinhalesenALi=19.5pala
又根据《学大事典》III,389页:1pala=6g。所以换算起来,1nAli就有19.5×6g=117g。
也就是说,大钵──可以容纳386g的饭(或96g的米)和一些菜。
中钵──可以容纳117g的饭(或29g的米)和一些菜。
小钵──可以容纳96g的饭(或24g的米)和一些菜。
22.随意换用新钵
Nissaggiya22.(Sv.4,nissaggiya22,13;Vin.III,p246.)
YopanabhikkhuUnapaJcabandhanenapattenaaJJaMnavaMpattaMcetApeyya,nissaggiyaMpAcittiyam.TenabhikkhunAsopattobhikkhuparisAyanissajjitabbo,yocatassAbhikkhuparisAyapattapariyanto.socatassabhikkhunopadAtabbo,“ayantebhikkhupatto,yAvabhedanAyadhAretabbo”ti.AyaMtatthasAmIciti.
若有比丘,以不到五个补缀1的钵,另外换新钵,犯舍忏。这位比丘应该把这个钵舍给比丘众,而且把这个比丘众剩下的钵2送给这位比丘,说:「比丘,这个是你的钵,应该用到破了为止」。在这戒中,这才正确。
因缘 佛在释迦国迦毗罗卫城的尼拘律园时,一位陶匠发心供养钵给比丘,比丘们就频频向他索钵,导致他生活困苦。
犯相 1.对象:自己的钵。
2.方式:补缀不满五次就换用新的。
无犯 1.自己的钵遗失﹑毁坏时。
2.向亲戚拿。
3.施主主动供养。
4.替别人索取。
5.用自己的东西交换。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钵未满五缀,更乞新钵,为好故,尼萨耆波逸提。是钵应僧中舍,僧应取众中最下钵与之语言:「汝受是钵,乃至破。」是法应尔。
僧祇律:若比丘所用减五缀,更乞新钵,为好故,尼萨耆波夜提。是钵应众中舍,众中最下钵应与,作是言:「长老,是钵受持,破乃止。」是事法尔。
四分律:若比丘畜钵,减五缀不漏,更求新钵,为好故,若得者,尼萨耆波逸提。彼比丘应往僧中舍,展转取最下钵,与之令持,乃至破应持,此是时。
十诵律:若比丘所用钵不满五缀,更乞新钵,为好故,尼萨耆波夜提。是比丘是钵应比丘众中舍,是比丘众中最下钵应与,应如是教:「汝比丘受是钵,乃至破。」是事法尔。
根有律:若复苾刍有钵减五缀,堪得受用,为好故,更求余钵,得者,泥萨祇波逸底迦。彼苾刍当于众中舍此钵,取众中最下钵与彼苾刍,报言:「此钵还汝,不应守持,不应分别,亦勿施人,应自审详,徐徐受用,乃至破,应护持。」此是其法。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getanothernewbowlinexchangeforabowlmendedinlessthanfiveplaces,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forfeiture.Thatbowlistobeforfeitedbythatmonktothecompanyofmonks,andwhateveristhelastbowlbelongingtothatcompanyofmonks,thatshouldbegiventothismonkwiththewords:’Monk,thisisabowlforyou;itshouldbekeptuntilitbreaks.’thereisthepropercourseinthiscase.
注释:
1.bandhanena:补接﹑接目﹑补缀。〈词语解释〉246页:「有两指(高度)长的线」,补缀五次就是钵上曾有五个「两指高」的裂痕。
2.〈词语解释〉247页:犯戒比丘舍出新换的钵后,僧团应该选出一位比丘代为分钵。
分钵的方式是彼此交换,由比丘中辈分大的开始,如果他有换钵的需要,可以拿走新钵,留下旧钵;这个旧钵再传给下一位比丘,如果他想要换的话,也是把钵拿走,并交出旧钵。如此辗转交换后,最后剩下的钵,就交给这位犯戒比丘使用,直到他钵上有了五个两指宽的裂痕,才可以换新钵。
23.存放药物超过七天
Nissaggiya23.(Sv.4,nissaggiya23,13;Vin.III,p251.)
YAnikhopanatAnigilAnAnaMbhikkhUnaMpaTisAyaniyAnibhesajjAni,seyyath’IdaM:sappi,navanItaM,telaM,madhu,phANitaM;tAnipaTiggahetvAsattAhaparamaMsannidhikArakaMparibhuJjitabbAnitaMatikkAmayato,nissaggiyaMpAcittiyanti.
若是给生病比丘们服用的药,像是:酥油、奶油1、油2、蜂蜜、糖浆3。他们服用这些药后,最多储存七天食用。如果超过这个期限,犯舍忏。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毕陵婆伽蹉比丘在频婆娑罗王面前示现神通,受到众人的敬仰,供养他许多奶油、鲜油、油、蜂蜜、糖浆等药物,毕陵婆伽蹉比丘将之分送其它比丘。比丘们便囤积这些药物,不仅使得药物互相缠黏,招致老鼠食用,而且被批评为生活骄奢。
犯相 1.对象:酥油、鲜奶油、油、蜂蜜、糖浆
2.方式:生病时服用此五种药物
3.结果:囤积超过七天
无犯 1.在七天内处理﹑分配﹑捐给僧团﹑遗失﹑损坏。
2.失而复得。
3.好朋友自行取走。
4.送给沙弥4。
5.送给别人5。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病得服四种含消药:酥、油、蜜、石蜜,一受乃至七日,若过,尼萨耆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病应服酥油、蜜、石、生酥及脂,一受七日服,若过七日,有残不舍而服,尼萨耆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有病,残药酥油、生酥、蜜、石蜜,齐七日得服,若过七日服者,尼萨耆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佛听诸病比丘服四种含消药:酥、油、蜜、石蜜,是药病比丘残共宿,极至七日应服,若过七日,尼萨耆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如世尊说,听诸病苾刍所有诸药,随意服食,谓酥、油、糖、蜜,于七日中应自守持,触宿而服,若苾刍过七日服者,泥萨祇波逸底迦。
I.B.Horner:Thosemedicineswhichmaybepartakenofbyillmonks,thatistosay,ghee,freshbutter,oil,honey,molasses:acceptingthese,theymaybeusedasastoreforatmostsevendays.Forhimwhoexceedsthat(period),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forfeiture.
注释:
1.sappi:酥油。汉译「熟酥」。
navanItaM:奶油,汉译「生酥」。
《大般涅盘经》〈圣行品〉:「从牛出乳,从乳出酪,从酪出生酥,从生酥出熟酥,从熟酥出醍醐,醍醐最上」(大正12,690c18)。
《汉语大字典》(汉语大字典编纂委员会编纂,湖北辞书出版社、四川辞书出版社出版,1989.09.01)Vol.VI,3579a「生酥」条,引述《臞仙神隐》:「造法:以乳入锅,煮二、三沸,倾入盆内,冷定待面结皮,取皮再煎,油出去渣,入在锅内,即成酥油」。
由上可知,把牛奶置于锅中熬煮,冷却后掠取乳浆上层即为「生酥」或「鲜奶油」(navanita);生酥再煎煮、去渣,成为「熟酥」或「酥油」(sappi)。
2.〈词语解释〉251页:油包括植物油与动物油。
3.同上,251页:「由甘蔗而得的」,即蔗糖(浆)。
4.anupasampannassacattenavantenamuttena:送给未受具足戒的人。这是指在僧团中未受具足戒的沙弥,不包括居士。
5.anapekkodatvApatilabhitvAparibhuJjati:不需要而送(给别)人,(别人)获得后使用。由于这句话语焉不详,笔者暂定意义为如此。
24.提前使用雨浴衣
Nissaggiya24.(Sv.4,nissaggiya24,1;Vin.III,p252.)
MAsosesogimhAnan’tibhikkhunAvassikasATikacIvaraMpariyesitabbaM,aDDhamAsosesogimhAnan’tikatvAnivAsetabbaM.orenacemAsosesogimhAnan’tivassikasATikacIvaraMpariyeseyyaoren’aDDhamAsosesogimhAnan’tikatvAnivAseyya,nissaggiyaMpAcittiyanti.
知道「夏季剩下一个月1」,比丘应该准备雨浴衣2;做好后,知道「夏季剩下半个月3」,应该穿上。如果知道「还没有到夏季的最后一个月」便准备雨浴衣。知道「还没有到夏季剩下半个月」,便作好而穿上,犯舍忏。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提由准备、制作雨浴衣,并且提早使用。使得雨浴衣坏了而无法穿着,因而不穿雨浴而裸形雨浴。
犯相 1.对象:雨浴衣
2.方式:提早准备、制作或使用
无犯 1.晚于规定的时间准备、制作或使用雨浴衣。
2.在雨季时,把雨浴衣穿破了4。
3.洗好并存放,在合适的时间使用。
4.衣服被抢走、遗失。
5.意外事故。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春余一月应求雨浴衣,余半月应持,若未至一月求,先半月持,尼萨耆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春残一月在,当求雨浴衣,半月在当作成受用,若未至求雨浴衣,作成受用者,尼萨耆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春残一月在,当求雨浴衣,半月应用浴,若比丘过一月前求雨浴衣,过半月前用浴,尼萨耆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春残一月,比丘应求雨浴衣,半月应畜,若比丘春残一月内求雨浴衣,过半月畜,尼萨耆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春残一月在,应求雨浴衣,齐后半月来,应持用。若比丘未至春残一月求雨浴衣,至后半月仍持用者,泥萨祇波逸底迦。
I.B.Horner:Ifhethinks,‘Amonthofthehotweatherremains,’robe-materialasaclothfortherainsshouldbelookedaboutforbythatmonk.Ifhethinks,‘Halfamonthofthehotweatherremains,’makingit,itshouldbeputon.Ifhethinks,‘Morethanamonthofthehotweatherremains,‘andmakingit,shouldputiton,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forfeiture.
注释:
1.印度季节的分法虽然有很多种,但是玄奘法师在《大唐西域记》中表示,佛陀大多使用三季的分法:
(1)热季:1~4月
(2)雨季:5~8月
(3)寒季:9~12月(大正51,2087,875c25)。
热季的最后一个月即四月一日(印度历);相当于我国农历四月十五日。
2.《大品》〈衣犍度〉Vin.I,290页记载:毗舍佉居士知道比丘们在雨中裸身洗澡,便自愿终身捐雨浴衣给比丘,免得他们在雨中裸形,被误认为外道。
3.即印度历四月十五日;我国农历五月一日。
4.以上两个条件都是说明「晚于规定时间准备雨浴衣」不犯的情况。
25.送人衣服后夺回
Nissaggiya25.(Sv.4,nissaggiya25,1;Vin.III,p255.)
YopanabhikkhubhikkhussasAmaMcIvaraMdatvAkupitoanattamanoacchindeyyavAacchindApeyyavA,nissaggiyaM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自动送衣服给比丘后,愤怒、不悦,取回或命人取回衣服,犯舍忏。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优婆难陀比丘邀某比丘一起外出,并送他一件衣服。后来这位比丘因事不能与优婆难陀一起出游,优婆难陀便生气地要回原先送他的衣服。
犯相 1.对象:衣服
2.方式:送给别人后,又要回去
3.动机:愤怒不悦
无犯 1.对方自动送还。
2.认为对方会乐意给予而取走。
3.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与比丘衣后,瞋、不喜,若自夺,若使人夺,作是语:「还我衣,不与汝」。尼萨耆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与比丘衣已,后瞋恨、不喜,若自夺,若使人夺,得衣者,尼萨耆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先与比丘衣,后瞋恚故,若自夺,若教人夺取:「还我衣来,不与汝」。是比丘还衣,彼取衣者,尼萨耆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与他比丘衣后,瞋恚、忿心、不喜,若自夺,若使人夺,作是言:「还我衣来,不与汝」。尼萨耆波夜提。是比丘应诸比丘前舍是衣。
根有律:若复苾刍先与比丘衣,彼于后时,恼瞋骂詈,生嫌贱心,若自夺若教他夺,报言:「还我衣来,不与汝」。若衣离彼身自受用者,泥萨祇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himselfhavinggivenarobetoamonk,angryanddispleased,shouldtearitawayorshouldcauseittobetornaway,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forfeiture.
26.命非亲戚居士织布
Nissaggiya26.(Sv.4,nissaggiya26,1;Vin.III,p256.)
YopanabhikkhusAmaMsuttaMviJJApetvAtantavAyehicIvaraMvAyApeyya,nissaggiyaM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自己乞求纱线,命织工们1织衣服,犯舍忏。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向居士索取丝线,不断地请织工织布,受到别人批评。
犯相 1.对象:织工
2.方式:索取丝线,请织工织布
无犯 1.缝制衣服的钮扣﹑腰带﹑肩纽2。
2.缝制钵袋﹑滤水囊。
3.请亲戚织布。
4.织工自愿织布。
5.为别人请织工织布。
6.用自己的财物交换。
7.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自行乞缕,雇织师织作衣,尼萨耆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自行乞缕,使非亲里织作衣,尼萨耆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自行乞缕线,使非亲里织师织作衣者,尼萨耆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自乞缕,使非亲里织师织,尼萨耆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自乞缕线,使非亲织师织作衣,若得衣者,泥萨祇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himselfaskingforyarn,shouldhaverobe-materialwovenbyweavers,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forfeiture.
注释:
1.tantavAyehi:织工﹑织布的师傅。
2.四分律〈衣犍度〉记载,比丘以腰带系衣服,若是腰带太细,可改以「纽」。另外,肩头亦安上「钩纽」,防止衣服滑下露出身体(大22,855a24,b5)。
27.命织工织好衣
Nissaggiya27.(Sv.4,nissaggiyaa27,1;Vin.III,p259)
BhikkhuMpan’evauddissaaJJatakogahapativAgahapatAnIvAtanatavAyehicIvaraMvAyApeyya.tatracesobhikkhupubbeappavAritotantavAyeupasaMkamitvAcIvarevikappaMApajjeyya,“idaMkhoAvusocIvaraMmaMuddissavIyati,AyataJcakarothavitthataJcaappitaJcasuvItaJcasuppavAyitaJcasuvilekhitaJcasuvitacchitaJcakarotha;app’evanAmamayaMpiAyasmantAnaMkiJcimattaManupadajjeyyAmA“ti,evaJcasobhikkhuvatvAkiJcimattaManupadajjeyyaantamasopiNDapAtamattaM’pi,nissaggiyaMpAcittiyati.
如果说,没有亲戚关系的居士或女居士,命织工织衣服给比丘。之后,如果这位比丘尚未受邀请便前往织工处,对衣服提出建议:「大德,这件衣服就是要织给我的,要织得长一点,宽一点﹑坚固一点1。而且要好好地织,织得细致﹑光滑又平整。而且,我们也会送一些东西给大德的。」而且这位比丘这样说了以后,送了某些东西,即使是托钵的食物,也犯舍忏。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优婆难陀比丘知道某居士将请织工织布送他,便到织工那里,要求他将布织得更好。居士知道后,责怪比丘不知足。
犯相 1.时间:居士请织工织布给比丘时
2.对象:织工
3.方式:要求他织得更好
无犯 1.请织工织布的是比丘的亲戚。
2.居士自动请织工织更好的布。
3.为别人而请织工织更好的布。
4.用自己的财物交换。
5.请织工织较差的布。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居士、居士妇为比丘使织师织作衣,是比丘先不自恣情,便到织师所作是言:「汝知不?此衣为我作,汝好为我织,令极致广,当别相报,后若与一食,若一食直得者,尼萨耆波逸提。
僧祇律:若居士、居士妇使织师为比丘织作衣,是比丘先不请,为好故,便往劝织师言:「善哉,居士,此衣为我作,汝当好织,令致、长、广,当与汝钱直,若食直。」如是劝得衣者,尼萨耆波夜提。
四分律:若居士、居士妇使织师为比丘织作衣,彼比丘先不受自恣请,便往织师所语言:「此衣为我作,与我极好织,令广、大、坚、致,我当少多与汝价。」,是比丘与价,乃至一食直,若得衣者,尼萨耆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非亲里居士、若居士妇,使织师为比丘织作衣,是比丘先不自恣请,为好衣故,少作因缘,往到织师所,语识师言:「汝知不?此衣为我作,汝好织,令致、广,我或当与汝少物」。是比丘若自劝喻,若使人劝喻已,后时与少物,乃一食,若一餐具,若一食直,为得衣故,若得是衣,尼萨耆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有非亲戚居士、居士妇,为苾刍使非亲织师织作衣,苾刍此先不受请,便生异念,诣彼织师所,作如是言:「汝今知不?此衣为我织,善哉,织师,应我织,净梳治,善简择,极坚打,我当以少钵食,或钵食类,或复食直而相济给。」若苾刍以如是物与织师,求得衣者,泥萨祇波逸底迦。
I.B.Horner:Amanorawomanhouseholderwhoisnotarelationmaycauserobe-materialtobewovenbyweaversforamonk.Thenifthatmonk,beforebeinginvited,goinguptotheweavers,shouldputforwardaconsiderationwithregardtotherobe-material,saying:‘Nowsirs,thisrobe-materialisbeingspeciallywovenforme.Makeitlongandwideandrough,andmakeitevenlywovenandwellwovenandwellscrapedandwellcombed.Ifyoudosowecouldgivethevenerableonessomethingorotherinaddition.’Andifthemonk,speakingthus,shouldgivesomethingorotherinaddition,evenaslittleasthecontentsofabegging-bowl,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oingforfeiture.
注释:
1.〈语词解释〉260页:「粥﹑饭﹑固体食物﹑化妆品﹑牙签﹑织布用的纱线﹑说法」
28.存放特施衣过限
Nissaggiya28.(Sv.4,nissaggiya28,1;Vin.III,p261)
DasAhAnAgataMkattikatemAsipuNNamaMbhikkhunopan’evaaccekacIvraMuppajjeyya,accekaMmaJJamAnenabhikkhunApaTiggahetabbaM,paTiggahetvAyAvacIvarakAlasamayaMnikkhipitabbaM.tatoceuttariMnikkhipeyya,nissaggiyaMpAcittiyanti.
七月1(雨季第三个满月2)的前十天3,如果比丘收到特别的衣服,当比丘认为是特殊的衣服4时,应该接受。接受后,存放至正确的作衣服时间5。之后,如果存放时间6超过,犯舍忏。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一位大臣要到远地去,无法等到安居结束再供养比丘衣服,所以佛允许比丘接受特殊情况的衣服。比丘们接受这些衣服后便收藏起来,超过了可以存放衣服的时间。
犯相 1.对象:特别允许接受的衣服
2.方式:存放
3.结果:超过允许存放衣服的时间
无犯 1.在七天内处理﹑分配﹑捐给僧团﹑遗失﹑损坏。
2.失而复得。
3.好朋友自行取走。
4.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前后安居十日,未至自恣,得特施衣,若须应受,乃至衣时,若过,尼萨耆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一日未至自恣得急施衣,须者得取畜至衣时,若过时畜,尼萨耆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十日未竟夏三月,诸比丘得急施衣,比丘知是急施衣当受,受已乃至衣时应畜,过畜者,尼萨耆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十日未至自恣,得急施衣,是比丘若须衣,得自手取物,乃至衣时应畜,若过畜,尼萨耆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前三月雨安居,十日未满,有急施衣,苾刍须者应受,乃至施衣时应畜,若过畜者,泥萨祇波逸底迦。
I.B.Horner:Ifaspecialrobeshouldaccruetoamonktendaysbeforethefullmoonofthe(first)Kattika,threemonths(oftherainshavingpassed),itmaybeacceptedbythatmonkifhethinksofit(assomething)special;havingacceptedit,itshouldbelaidasideuntiltherobe-season.Butifheshouldlayitasideforlongerthanthat,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oingforfeiture.
注释:
1.kattika:印度历的kattika是八月,但是印度人又习惯将七月称为「前kattika」,将八月称为「后kattika」;这里虽然只有说到kattika,不知道是前kattika的七月,还是后kattika的八月。不过根据下一句的同位语「temAsipuNNamaM」(第三个月的满月,参注释2),可以知道戒条中的kattika是指七月。
2.temAsipuNNmaM(timAsipuNNma):第三个月的满月。这是指雨季的第三个满月,因为印度的雨季是五﹑六﹑七﹑八月,且每一个月是以满月为最后一天,所以雨季的第三个满月就是印度历的「七月底」,即前安居结束那一天。
3.根据注释1.2.判断,正确应为印度历七月底的前十天。
4.accekacIvaraM:特殊的衣服,特施衣。
舍忏一〈语词解释〉261页:只有在雨季最后一个月(八月),以及穿功德衣的五个月(八﹑九﹑十﹑十一﹑十二月)中,才可以存放衣服(参舍忏一‧注释1)。
但是这一戒规定,如果安居结束的前十天,有特殊情况的话,可以提前接受居士供养的衣服,因此称为「特施衣」。
5.除了雨季的最后一个月,以及穿功德衣的五个月外,都不能存放衣服。
6.同上,这一戒是说如果有特殊情况,安居(此戒是指前安居)结束前十天可以接受居士供养衣服,这些衣服的存放也比照舍忏一的规定,有放置的期限。
29.有难离衣宿过六夜
Nissaggiya29.(Sv.4,nissaggiya29,1;Vin.III,p263)
UpavassaMkhopanakattikapuNNamaMyAnikhopanatAniAraJJakAnisenAsanAnisAsaGkasammatAnisappaTibhayAnitathArUpesubhikkhusenAsanesuviharantoAkaGkhamAnotiNNaMcIvarAnaMaJJataraMcIvaraMantaragharenikkhipeyya,siyAcatassabhikkhunokocid’evapaccayotenacIvarenavippavAsAya,chArattaparamaMtenabhikkhunAtenacIvarenavippavasitabbaM.tatoceuttariMvippavaseyyaaJJatrabhikkhusammutiyA,nissaggiyaMpAcittiyanti.
如果说,安居结束1至八月底2时,若是认为有危险3或可怕4的僻静5住处,当比丘住在这样的地方时,他愿意的话,可以把三件衣服中的其中一件衣服,放在居士家6中,而且,这位比丘有某些原因离开这衣服,这位比丘最多离开这衣服六夜。如果离开的时间超过,除了得到比丘们同意外,犯舍忏。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比丘们雨安居后,由于八月贼会来抢夺居士供养的衣物,所以佛允许比丘把三衣的其中一件,寄放在居士家中。但是比丘们长期把衣服放在居士家,使得衣服损毁坏掉。
犯相 1.对象:三衣
2.方式:存放在居士家
3.结果:超过六夜
无犯 1.六夜或六夜以内没有把三衣带在身边。
2.六夜后,又回到存放衣服的村落去住。
3.六夜之内取回、捐给僧团、遗失、损坏、烧毁。
4.被抢走了。
5.好朋友自行取走。
6.僧团允许。
7.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往阿炼若处,安居三月,未满八月,若处有恐怖听,寄一一衣着界内白衣家,若有因缘出界,离此衣宿,乃至六夜,若过,尼萨耆波逸提。
僧祇律:夏三月,未至夏末,比丘在阿练若处住,有疑恐怖,有因缘事,三衣中若一一衣得寄家内,离六宿,若过者,除僧羯磨,尼萨耆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夏三月竟,后迦提一月满,在阿兰若,有疑恐怖处住,比丘在如是处住,三衣中欲留一一衣置村舍内,诸比丘有因缘得离衣宿,乃至六夜,若过者,尼萨耆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夏三月过有闰,未满八月,若阿兰若比丘,在阿兰若处住,意有疑恐怖畏难,若是比丘欲三衣中,若一一衣着舍内,若有因缘出界故,离衣宿,极至六夜,若过宿,尼萨耆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众多苾刍在阿兰若处住,作后安居,有惊怖畏难处,苾刍欲于三衣中随留一衣,置村舍内,若苾刍有缘须出阿兰若界者,得齐六夜离衣而宿,若过者,泥萨祇波逸底迦。
I.B.Horner:HavingspenttherainsuptothefullmoonofKattika,incaseamonkwhoisstayinginsuchlodgingsasthosejunglelodgingswhichareheldtobedangerousandfrightening,sodesires,hemaylayasideoneofhisthreerobesinsideahouse;andshouldtherebeanyreasonforthatmonktobeaway,separatedfromthatrobe,thatmonkmaybeaway,separatedfromthatrobeforatmostsixnights.Shouldhebeaway,separated(fromit)forlongerthanthat,exceptontheagreementofthemonks,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oingforfeiture.
注释:
1.《大品》〈安居犍度〉中提到,安居有前安居和后安居两种:前安居是五﹑六、七三个月,后安居则为六、七、八三个月。戒条规定「安居结束至八月底」,故「安居」应指「前安居」。这一戒产生的原因是结夏安居后,居士们会供养比丘,盗贼们趁机抢夺财物,为了提防盗贼而有了这一条戒。
义净在《南海寄归内法传》说:(农历)八月十五日(即印度的七月三十一日)前安居结束,(农历)九月十五日(印度的八月三十一日)后安居结束;八月十五日以后,叫做「歌栗底迦」月(kattika,即印度的八月),在江南的「迦提(kattika)」会,正是前安居结束的时候(大正54,217a25)。
2.kattikapuNNamaM:八月的满月。印度月的第一天是从满月后开始算起,八月的满月应该是指八月的最后一天,相当于我国农历九月十五日。
3.〈语词解释〉263页:盗贼在这条路上住﹑吃﹑睡等。即「盗贼在这条路上居住」。
4.〈语词解释〉263页:盗贼在这条路上杀人﹑抢夺﹑打人。即「盗贼在这条路上出没」。
5.〈词语解释〉263页:「离村落五百dhanu以上的地方」(1dhanu=4hattha,四肘)。
6.ghara意思是「房子」「屋子」,而且是指居士的房子,因此戒条中译为「居士家」;geha也是。至于比丘住的则有AvAsa(寺院)、kuTi(茅蓬;见僧残六)、vihAra(僧院)、ArAma(僧园)。
30.将供养僧团的物品据为己有
Nissaggiya30.(Sv.4,nissaggiya30,1;Vin.III,p265)
YopanabhikkhujAnaMsaGghikaMlAbhaMpariNataMattanopariNAmeyya,nissaggiyaMpAcittiyanti.
任何比丘把明知是僧团的利养1据为己有,犯舍忏。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舍卫城有一群居士准备了衣服和食物,将要供养僧团,却被六比丘强行索去。
犯相 1.对象:明知是要供养僧团的物品
2.方式:据为己有
无犯 1.劝居士布施到可以受用这些物品、需要这些物品、带来大利益及使心情平静的
地方。
2.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知檀越欲与僧物,回以入己,尼萨耆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知物向僧,自回向己,尼萨耆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知是僧物,自求入己者,尼萨耆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知檀越欲与僧物,自回向己,尼萨耆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知他与僧利物,自回入己者,泥萨祇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knowinglyappropriatetohimselfanapportionedbenefitbelongingtotheOrder,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oingforfeiture.
注释:
1.供养僧团的物品,内容同舍忏二十七‧注释1。
第五节九十二忏悔
1.故意说谎
PAcittiya1.(Sv.5,pAcittiya1,1;Vin.IV,p2.)
SampajAnamusAvAdepAcittiyanti
故意说谎1,犯忏悔2。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诃陀伽比丘和外道辩论,把「是」说成「不是」,「不是」说成「是」,闪烁其词,受到外道的批评。
犯相 1.对象:人
2.方式:不实的言语
3.动机:欺骗
无犯 1.开玩笑。
2.口误3。
3.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故妄语,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知而故妄语,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知而妄语,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故妄语,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故妄语者,波逸底迦。
I.B.Horner:Intellingaconsciouslie,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语词解释〉2页:「没有看见﹑听见﹑感觉及不知道,却说看见﹑听见﹑感觉﹑知道;包括自己眼睛﹑耳朵﹑鼻子﹑舌头﹑皮肤﹑心识等六方面的欺骗」。
2.pAcittiyan:忏悔。汉译「波逸提」「波夜提」「波逸底迦」,皆属音译。《经分别》没有提到犯了这一戒应该如何处理。根据平川彰的说法,现存的广律虽然有驱摈﹑僧残﹑不定等八种戒,但是原来只有五种:驱摈﹑僧残﹑忏悔﹑悔过﹑众学。其中不定由驱摈﹑僧残﹑忏悔发展而来,舍忏包含在忏悔中,灭诤则属于众学(参照平川彰《原始佛教研究》241页),表解如下:
1驱摈
2僧残6不定
3忏悔
7舍忏
4悔过
5众学8灭诤
印顺法师在《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137﹑145﹑147页中,也提到了这个论点。他进一步说明:佛教开展后,居士对比丘的供养也越丰厚,不得不对比丘的生活用品多加限制。这虽然属于忏悔戒的范围,但是在忏悔之前,还须将不合规定的物品舍去,久而久之就自成一类,和忏悔戒分了家。
综合以上的观点,忏悔戒和舍忏戒本是一类,舍忏戒除了多一道舍去物品的手续外,处罚方式和忏悔戒完全一样。《经分别》虽然没有说到忏悔戒的处理方法,不过应该与舍忏戒一样(参照舍忏一‧注释4)──向僧团(四位或四位以上的比丘)或别众(二至三位比丘)或一位比丘报告并忏悔。所以,这九十二条戒的名称──pAcittiya,便依照字义及处罚方式翻译为「忏悔」。
3.ravAbhanati:话说得太快。即心中想着甲事,却说成乙事。
2.辱骂
PAcittiya2.(Sv.5,pAcittiya2,12;Vin.IV,p6.)
OmasavAdepAcittiyanti.
辱骂1,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和其它比丘起争执,便辱骂他们,从血统﹑家庭﹑行业乃至对方所说过的话都骂。
犯相 1.对象:比丘
2.方式:辱骂
3.动机:侮辱2
无犯 1.为了教导别人而说出骂人的语词。
2.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毁呰比丘,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种类形相语,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种类毁呰语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毁訾语,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毁訾语故,波逸底迦。
I.B.Horner:Ininsultingspeech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omasavAda:辱骂。《善见律毗婆沙》779页:「欲令彼羞也」。
omasavAda可以分解为「omasa」和「vAda」,omasa来自动词omasati(叱责),vAda意思为「说话」。
2.〈语词解释〉6页:包括血统﹑姓名﹑家庭﹑职业﹑技能﹑疾病﹑相貌﹑嗜好﹑过错﹑所说的话。
3.毁谤
PAcittiya3.(Sv.5,pAcittiya3,1;Vin.IV,p12.)
BhikkhupesuJJepAcittiyanti.
毁谤1,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比丘们发生争执,六比丘分别在他们面前说对方的坏话,使得纠纷更为扩大。
犯相 1.对象:比丘
2.方式:毁谤
3.动机2:(1)讨好别人
(2)离间感情
无犯 1.不是为了讨好别人﹑离间感情。
2.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两舌斗乱比丘,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两舌语,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两舌语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两舌斗他比丘者,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离间语故,波逸底迦。
I.B.Horner:Inslanderbymonks,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pesuJJa:毁谤﹑中伤。《善见律毗婆沙》译为「两舌」。
2.〈语词解释〉12页:「毁谤有两种理由──讨好别人﹑离间感情」。
4.带领未受戒者朗诵经文
PAcittiya4.(Sv.5,pAcittiya4,1;Vin.IV,p14.)
YopanabhikkhuanupasampannaMpadasodhammaMvAceyy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使未受具足戒者,逐句地1背诵经文2,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比丘带领优婆塞们一句一句地诵读经文,导致优婆塞们不尊敬比丘。
犯相 1.对象:未受具足戒的人。
2.方式:教他们一句一句地诵读经文。
无犯 1.和未受具足戒的人一起诵经时,熟知经文者诵完后,其它人再诵。
2.和未受具足戒的人一起复习时,熟知经文者先解说,其它人再诵4
3.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教未受具戒人经,并诵者,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教未受具戒人说句法,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与未受大戒人共诵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以阐陀句教未受具戒人者,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与未近圆人,同句读诵教授法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makeonewhoisnotordainedspeakdhammalinebyline,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padaso:pada的单数‧夺格(s.abl)。本来pada有「一句」「四分之一偈」的意思,但巴利文的夺格除了有「从」的意思外,还可以当副词用(参《-语文法》177页,第23项);如此一来,pada的夺格padaso当副词用时,可以翻译为「一句一句地」「一字一字地」(参《巴英辞典》408b24)。
〈语词解释〉15页提出四种「一句一句地诵经」的方式:
(1)同句──老师说一个字,学生跟着说一个字
老师:「眼无常」
学生:「眼无常」
(2)随句──老师一句未诵完时,学生随即跟着诵
老师:「眼」
学生遂跟进:「眼无常」
(3)同字──老师说一个字,学生跟着说一个字
老师:「眼」
学生:「眼」
(4)随字──老师一个字还没说完时,学生随即跟着诵
老师:「眼(眼字声未绝)」
学生:「眼」
如果比丘用以上任何一种方式,教导未受具足戒的人诵经,就犯了忏悔戒。
2.由于戒文非常简短,乍看之下会以为「比丘教未受具足戒的人经文则是忏悔戒」;其实教诵经文并没有错,但如果是「一句一句地」教,就是忏悔戒了。
《经分别》对于这一戒的因缘交待得不太清楚,只说六比丘教优婆塞们一句一句地诵读经文后,优婆塞们便不尊敬比丘,所以佛陀规定比丘不能教导未受戒的人一句一句地诵经。这是为什么呢?
汉译五部广律方面,《五分律》《十诵律》《根有律》的因缘大致相同,是因为比丘和居士们一起诵经,声音吵杂,「寺内出大音声﹑高声﹑多人众声,似学算人声﹑似婆罗门读围陀(笔者注:吠陀)经时﹑如捕鱼师失鱼时声」(大23,71a8),由于这样的诵经声不甚优美,佛乃制比丘和未受具足戒的一起诵经时,不能一句一句地诵,必须等教导者诵完后,其余的人再行复诵,「先应教言,待我语竟,然后诵」(大22,40a4)。
《四分律》的因缘略同于前三部律,但重点不是诵经的声音太难听,而是这样的诵经声会妨碍其它比丘修行,「乱诸坐禅者」(大22,638c28)。改善的方法仍是教导者诵到一个段落后,其余的人再跟着诵。
《僧祇律》因缘的故事型态较为不同。是说一位婆罗门本来要随佛陀出家,在前往精舍的途中,见到一位比丘正一句一句地教小孩子诵经,心中想:「我要追求的是最殊胜的法,而不是这种教导小孩子的东西。」尚未见到佛陀就回去了。佛陀知道后,规定比丘「若比丘共诵经,上座应诵,下座心中默逐;若上座诵不利者,下座应诵,上座应心默诵逐;乃至优婆夷应如是」(大22,337a8)。
由汉译五部律看来,带领未受具足戒者逐句或逐字诵经(详细请参照注释2),外人听来较杂乱无序,甚至有如噪音一般,因此可以从「维护僧众修行环境」,或是如《经分别》所说:「避免不受居士尊敬」这两个观点来看待这一戒。
4.关于〈无犯〉的部份,《经分别》字义模糊,《南传》和《TheBookoftheDiscipline》的翻译也大异其趣(参《南传》Vol.II,24页及《TheBookoftheDiscipline》Vol.II,192页),笔者谨参考五部广律「语竟然后诵」的原则翻译。
5.与未受戒者同宿
PAcittiya5.(Sv.5,pAcittiya5,2;Vin.IV,p16.)
YopanabhikkhuanupasampannenauttaridvirattatirattaMsahaseyyaMkappeyy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与未受具足戒者同宿1,超过两、三夜,犯忏悔。
因缘 佛在阿罗毗的阿伽罗精舍时,一位新学比丘和信士在讲堂内过夜,由于睡相不雅而受到信士批评。
犯相 1.对象:未受具足戒的人
2.方式:同一房间过夜
无犯 1.只住两、三夜。
2.不超过两、三夜。
3.住到第二夜后,在第三夜日出前离开2;再继续住。
4.住的地方有屋顶,但四壁无墙。
5.住的地方四壁有墙,但没有屋顶。
6.住的地方屋顶和墙壁都不完整3。
7.过夜的时候,未受具足戒的人躺着,比丘坐着。
8.过夜的时候,未受具足戒的人坐着,比丘躺着。
9.过夜的时候,未受具足戒的人和比丘都坐着。
10.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与未受具戒人宿,过三夜,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与未受具戒人同屋,过三宿,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与未受大戒人共宿,过二宿至三宿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未受具戒人共一房宿,过二夜,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与未近圆人同室宿过二夜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liedowninasleeping-placewithonewhoisnotordained,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sahaseyyaM:同宿。也就是睡在同一个房间。
〈语词解释〉16页对房间的定义是:
(1)有屋顶﹑有墙壁,或是
(2)不完全为屋顶﹑墙壁所遮障。
特别一提的是,这里的屋顶和墙壁并不只限于木石等常见的材料,《善见律毗婆沙》779c16中说:乃至住的地方是用布搭成的房间,或墙只高一肘半,都算是忏悔。
《根有律》840b13列举了四种房间的型态:
(1)如普通的屋子﹑楼房,有屋顶且四面是封闭的空间。
(2)如在墙壁安置窗户。
(3)四面有墙壁,而屋顶没有完全遮盖住。
(4)不完全为屋顶﹑墙壁所遮障。
2.根据《善见律毗婆沙》779c20,如果和未受具足戒的人同房而宿满三夜,也不算犯戒;到了第四夜仍和未受具足戒者同宿,才算犯戒。
3.以上第4﹑5﹑6项所列举的情况中,第4项「没有墙壁」,第5项「没有屋顶」,第6项「屋顶和墙壁不完整」,都不构成「房间」的定义,所以在这种地方和未受具足戒的人一起过夜,不算犯戒。
6.和女人同宿
PAcittiya6.(Sv.5,pAcittiya6,1;Vin.IV,p19.)
YopanabhikkhumAtugAmenasahaseyyaMkappeyy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与女人1同宿2,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阿那律比丘在拘萨罗的一位女居士家投宿,女居士欲染心生,要求与阿那律同房而宿,并企图诱惑阿那律。
犯相 1.对象:女人
2.方式:同一房间过夜
无犯 1.住的地方有屋顶,但四壁无墙。
2.住的地方四壁有墙,但没有屋顶。
3.住的地方屋顶和墙壁都不完整3。
4.过夜的时候,女人躺着,比丘坐着。
5.过夜的时候,女人坐着,比丘躺着。
6.过夜的时候,女人和比丘都坐着。
7.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与女人同室宿,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与女人同室宿,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与女人同室宿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共女人一房舍宿,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共女人共室宿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liedowninasleeping-placewithawoman,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语词解释〉19页:女人指六道中人道的女性,不包括其它五道的女(雌)性。
2.参忏悔五‧注释2。
3.参忏悔五‧注释3。
7.对女人说法超过五至六句
PAcittiya7.(Sv.5,pAcittiya7,3;Vin.IV,p22.)
YopanabhikkhumAtugAmassauttarichappaJcavAcAhidhammaMdeseyyaaJJatraviJJunApurisaviggahen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对女人1说法超过五至六句,除了有智男子2在场外,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优陀夷比丘在舍卫城乞食,分别和某家的婆婆﹑媳妇独处说法,使得婆媳互相猜忌,并指责比丘不该对女人秘密说法。消息传出后,其它比丘便批评优陀夷对女人说法。
犯相 1.对象:女人
2.方式:说法
3.结果:超过五至六句
无犯 1.对女人说法时,有办别能力的男子也在场。
2.只说五至六句。
3.说五至六句以下。
4.法师本来站着,后来又坐下说法。
5.听法的女人本来站着,后来又坐下3。
6.对不同的女人说法而超过五至六句。
7.回答问题时,超过五至六句4。
8.对其他人说法时,女人在一旁听。
9.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为女人说法过五六语,除有别知善恶语男子,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为女人说法,过五六语,除有智男子,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与女人说法过五六语,除有知男子,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为女人说法,若过五六语,波夜提。除有智男子。
根有律:若复苾刍为女人说法,过五六语,除有智男子,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teachdhammatowomeninmorethanfiveorsixsentences,exceptalearnedman(bepresent),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同忏悔六‧注释1。
2.viJJunApurisaviggahena:聪明的﹑有辨别能力的男子。purisaviggaha指「(男性)人类」,用来简别畜生﹑饿鬼等其它五道的男(雄)性。
至于viJJU这个字,汉译「有知」;〈语词解释〉22页:能够分办出言语的好﹑坏﹑高贵﹑粗俗。《根有律》772a18则以「猕、猴、鸡、犬、犊子、小儿」来和「有知男子(viJJUnApurisaviggaha)」作对比。
此外,由于这一戒主要是为了避免旁人的误会,规定不能专对女人说法;万一没有男子在场,对女人说法也只限于五至六句。但是如果法师同时对男﹑女信众说法时,为了避嫌,男子必须是「有辨别能力的男子」,否则对女子及无知的男子说法,和「专对女人说法」也是大同小异。
《僧祇律》336b22中并说,如果比丘只对女人说法,但是在马路旁边,行人来往不断,能够听见看见,就不算犯罪。
3.第5﹑6两项大同小异,当说法的法师或听法的女人变动位置(如由站而坐)时,前面虽然已经说过五至六句话,仍可以继续说。《根有律》771b23也有类似的叙述,不过更进一步说到,当位置变动时,比丘可以继续说法,但是「若至六﹑七得波逸底迦(笔者注:即忏悔罪)」,可知《根有律》仍以五至六句为限。
4.这恐怕是顾虑到比丘回答问题时,只用五至六句话无法完全解释清楚。
8.实证得圣法而告诉未受戒者
PAcittiya8.(Sv.5,pAcittiya8,12;Vin.IV,p25.)
YopanabhikkhuanupasampannassauttarimanussadhammamAroceyya,bhUtasmiM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真的证得圣法2,告诉未受具足戒者,犯忏悔。
因缘 佛在毗舍离安居;跋耆一地闹饥荒,生活艰苦,婆裘摩河边的比丘们为了安稳度过雨安居,就把他们证得解脱及解脱知见的事告诉居士,以获得利养。
犯相 1.对象:未受具足戒的人。
2.方式:说自己已有证得圣法。
3.动机:获得利养。
4.结果:对方理解。
无犯 1.真的证得圣法,告诉已受具足戒的人。
2.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向未受具戒人自说得过人法,言:「我如是知、如是见实」者,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自称向未受具戒人说得过人法:「我如是知、我如是见」说实者,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向未受大戒人说过人法,言:「我见是、我知是实」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未受具戒人前,自为身说过人法,若知、若见,自称言:「我如是知、如是见」乃至实,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实得上人法,向未近圆人说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speakofaconditionoffurthermentoonewhoisnotordained—ifitisafact,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参照驱摈四「大妄语」‧注释2。
2.这一戒的因缘与驱摈四「大妄语戒」非常类似,都是说比丘为了取得信众的供养,宣称自己证得圣法。不同的是,驱摈四中,比丘本身没有证得圣法,却欺骗信众说有,是「大妄语」,不能再住在僧团中。这一戒则是规定比丘,即使真的有证得圣法,也不可以告诉未受具足戒的人。
9.将比丘犯的重罪告诉未受戒者
PAcittiya9.(Sv.5,pAcittiya9,1;Vin.IV,p31.)
YopanabhikkhubhikkhussaduTThullamApattimanupasampannassaAroceyyaaJJatrabhikkhusammutiy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将比丘犯重罪2的事,告诉未受具足戒者,除了比丘同意外1,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六比丘和优婆难陀不和,便把优婆难陀是僧残一「故意出精」的事,告诉优婆塞。
犯相 1.对象:未受具足戒的人。
2.方式:说出某比丘犯重罪。
无犯 1.只说犯罪的内容,但没有说出罪名。
2.只说出罪名,但没有说犯罪的内容4。
3.僧团同意。
4.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知他比丘粗罪,向未受具戒人说,除僧羯磨,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知比丘粗罪,向未受具戒人说,除僧羯磨,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知他比丘粗恶罪,向未受大戒人说,除僧羯磨,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知他比丘粗罪,向未受具戒人说,波夜提。除僧羯磨。
根有律:若复苾刍知他苾刍有粗恶罪,向未近圆人说,除众羯磨,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speakofamonk’sverybadoffencetoonewhoisnotordained,exceptontheagreementofthemonks,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bhikkhusammutiyA:比丘同意。
巴利律戒条的句型通常是「若有比丘(做某事),是(戒名)」;有时为了要适应特例,会在戒中增添一句「除了外」。
但是在《经分别》中,一开始就规定「除了僧团同意外」,并没有说明原因。
〈语词解释〉31页的「僧团同意」有四种情形,重点在于「如何叙述比丘所犯的罪」「告诉哪些居士」:
(1)限制如何说出比丘所犯的罪,不限制告诉哪些居士。
(2)不限制如何说出比丘所犯的罪,限制告诉哪些居士。
(3)限制如何说出比丘所犯的罪及告诉哪些居士。
(4)不限制如何说出比丘所犯的罪及告诉哪些居士。
至于五部广律方面,除了《十诵律》外,《五分律》《四分律》《僧祇律》《根有律》记载本戒的因缘都是:佛先规定「比丘不能把其它比丘所犯的重罪,告诉未受具足戒的人」;之后有一位比丘本身行为不轨,并影响了在家众,佛便派遣比丘告诉犯戒比丘的信众们,这位比丘已犯了重罪,不要受他影响,被他败坏。从而在戒中加入了「除了比丘同意外」一句,可以看出这是和僧残十三「败坏居士并毁谤劝诫者」有关。
2.duTThullamApattiM:严重的罪。duTThulla,粗恶;汉译「偷兰遮」。〈语词解释〉31页:包括四驱摈及十三僧残。
10.挖掘土地
PAcittiya10.(Sv.5,pAcittiya10,1;Vin.IV,p33.)
YopanabhikkhupaThaviMkhaNeyyavAkhaNApeyyav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挖掘或命人挖掘土地1,犯忏悔。
因缘 佛在阿罗毗的阿伽罗精舍时,阿罗毗的比丘们为了建讲堂,自己挖掘土地,又叫别人也挖掘土地。居士们批评比丘伤害生命。
犯相 1.对象:土地
2.方式:自己或命人挖掘
无犯 1.告诉别人:「就是这个」﹑「给我这个」﹑「送这个来」﹑「我要这个」﹑「要合乎规定来做」2。
2.无意。
3.不小心。
4.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自掘地,若使人掘,言:「掘」者,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自手掘地,若使人掘,若指授语:「掘是地」,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自手掘地,若教人掘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自手掘地,若教人掘地,波逸提。
根本律:若复苾刍自手掘地,若教人掘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digthegroundorhaveitdug,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语词解释〉33页,土地包括两类:
(1)壤土──大部份是土壤,砂石占小部份。
(2)砾土──土壤少而砂石瓦砾多。
2. 意思是没有发和挖掘土地有关的命令,所以不犯。
《四分律》641b20中讲得较详细:
若语言:「知是﹑看是」,若曳材木﹑曳竹,若篱倒地扶正,若反砖石,取牛屎﹑取崩岸土,若取鼠坏土,若除经行处土,若除屋内土,若来往经行,若扫地,若杖筑地,若不故掘,一切不犯。
11.砍伐树木
PAcittiya11.(Sv.5,pAcittiya11,1;Vin.IV,p34.)
BhUtagAmapAtabyatAyapAcittiyanti.
砍伐树木1,犯忏悔。
因缘 佛在阿罗毗的阿伽罗精舍时,阿罗毗的比丘为了建讲堂,自己砍伐植物,又叫别人也砍伐植物。居士们批评比丘伤害生命。
犯相 1.对象:树木
2.方式:自己或命人砍伐
无犯 1.告诉别人:「就是这个」﹑「给我这个」﹑「送这个来」﹑「我要这个」﹑「要合乎规定来做」2。
2.无意的。
3.不小心的。
4.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自伐鬼村,若使人伐,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坏种子,破鬼村,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坏鬼神村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杀众草木,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自坏种子、有情村及令他坏者,波逸底迦。
I.B.Horner:Fordestructionofvegetablegrowth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bhUtagAma:植物。《巴英辞典》507b:「vegetation,astrees,plants,grass,etc.」。
〈语词解释〉34页:bhUtagAma依繁殖方式可分为五类──
(1)根(笔者注:即植物的地下茎)
(2)茎,如菩提树﹑榕树等
(3)节,如甘蔗﹑竹子等
(4)枝,即插枝栽种的植物
(5)种子,如谷类﹑蔬菜等
可见bhUtagAma是指植物。不过依因缘来看,比丘是砍伐树木以建造房屋,「bhUtagAma」在此应译为「树木」。
2.参考忏悔十‧注释2。
12.犯戒不坦白承认
PAcittiya12.(Sv.5,pAcittiya12,2;Vin.IV,p36.)
AJJavAdakevihesakepAcittiyanti.
1岔开话题,恼乱人,犯忏悔2。
因缘 佛在乔赏弥的瞿师罗园时,阐陀比丘的行为违反僧团规定,但是在羯磨中被询问时,却频频找借口而不愿坦白承认,受到佛的呵责。
犯相 1.对象:僧团
2.时间:羯磨时被询问到所犯的过错
3.方式:(1)找借口
(2)故意使人生气
4.动机:不坦白承认
无犯 1.因为不明白问题而反问对方。
2.认为如果说出来会引起僧团的争吵﹑纠纷,所以沉默不说话。
3.认为如果说出来会破坏僧团的和谐﹑引发争论,所以沉默不说话。
4.僧团羯磨时,
(1)不是和合的僧团,
(2)羯磨不合乎规定,
(3)不适宜羯磨,所以沉默不说话。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故不随问答,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异,语恼他,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妄作异语,恼他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不随问答,恼他,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违恼言教者,波逸底迦。
I.B.Horner:Inevasion,invexing,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原文只有简单的几句话:「找借口﹑使人生气,是忏悔」。根据〈因缘〉叙述,因为僧团羯磨(kamma)时检举犯戒比丘,阐陀被询问时故意沉默,使比丘们生气。
2. 本来忏悔罪的处理是由犯戒比丘向大众悔过,并对一位比丘忏悔(参考忏悔一‧注释1)。但是由于这一戒的情形是犯戒的比丘不肯认错,所以应该由一位比丘告诉大众说:「某比丘犯了不坦白认错的罪」,如果宣布三次后,其它比丘没有异议的话,便告通过(参〈语词解释〉36页)。
13.嫌骂比丘
PAcittiya13.(Sv.5,pAcittiya13,2;Vin.IV,p38.)
UjjhApanakekhIyanakepAcittiyanti.
责怪,批评1,犯忏悔。
因缘 佛在王舍城迦兰陀精舍时,慈﹑地两比丘因为刚出家,分配到较不好的食物及房间,便责怪负责分配食物和房间的踏婆比丘。
犯相 1.对象:比丘
2.方式:(1)责怪
(2)批评
无犯 1.所责怪或批评的比丘,是具有贪﹑瞋﹑痴﹑怖畏的人。
2.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诬说僧所差人,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嫌责语,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嫌骂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嫌骂,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嫌毁轻贱苾刍者,波逸底迦。
I.B.Horner:Inmaking(someone)lookdownupon,incriticising,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ujjhApanake有「背叛」「挑拨」的意思,khiyanake则是「生气﹑批评﹑不同意」。由于这条戒有两段因缘,第一段是说慈﹑地比丘批评比丘,佛初制不得批评比丘。第二段说慈﹑地比丘仍然心有不甘,虽然不是光明正大地批评,但却在比丘的附近骂比丘的不是,佛于是又制「不能批评比丘」。
由这两段因缘推断,ujjhApanake和khiyanake都具有批评的意思,只是一个是「公然地批评」,另一个是「背地里批评」。
〈语词解释〉38页:指是僧团所选出来的,已受具足戒的人(即比丘),担任分配房舍﹑食物﹑水果等职务。
有关僧团执事,详细请见《小品》第六〈住所犍度〉,其中共列举了十一种僧团执事:
(1)分配食物(2)分配房舍(3)管理仓库(4)接受衣服(5)分配衣服(6)分配粥
(7)分配水果(8)分配饭(9)分配杂物(10)分配布(11)管理清洁工人
14.晒坐卧具不收
PAcittiya14.(Sv.5,pAcittiya14,11;Vin.IV,p39.)
YopanabhikkhusaGghikaMmaJcaMvApIThaMvAbhisiMvAkocchaMvAajjhokAsesantharitvAvA,santharApetvAvAtaMpakkamanton’evauddhareyyanauddharApeyya,anApucchaMvAgaccheyy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在房外铺设或命人铺设僧团的床1或椅子2、椅垫3、坐垫4,当他离开时没有收,或是没有请人代收便走了,犯忏悔5。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比丘们在寒季6将卧具7设于太阳下;出门乞食时没有收,也没有委托别人代收,使得坐垫被雨淋湿。
犯相 1.对象:僧团的床﹑椅﹑椅垫﹑坐垫
2.方式:在露天铺置
3.结果:离开时没有收,也没有委托别人代收
无犯 1.离开的时候有收起来。
2.床﹑椅等物品在太阳下曝晒时离去8。
3.遇到某些障碍﹑灾害而无法赶回去收。
4.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于露地自敷僧卧具,若使人敷,若他敷,若坐、若卧,去时不自举,不教人举,不嘱举,若见僧卧具敷在露地而不举者,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僧住处露地敷卧床、坐床、褥枕,若自敷、若使人敷,去时不自举,不使人举,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取僧绳床、木床,若卧具、坐蓐,露地敷,若教人敷,舍去,不自举,不教人举,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僧卧具,若坐床、若卧床、若钩絷、若坐卧具,露地若自敷、若使人敷,是中若坐、若卧,去时不自举、不教人举,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于露地处,安僧敷具及诸床座,去时不自举、不教人举,若有苾刍不嘱授,除余缘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armonk,spreadingorhavingspreadintheopenairacouchorachairoramattressorastoolbelongingtotheOrder,settingforth,shouldneitherremoveitnorhaveitremoved,orshouldgoawaywithoutasking(forpermission).,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词语解释〉40页,床有四种:masAraka﹑bundidAbaddha﹑kulIrapAdakaM﹑AhaccapAdakaM。
《佛音注》773页解释床如下:
(1)masAraka在床脚钻孔,穿入横木(attanI)。
(2)bundidAbaddha将床脚与横木绑在一起(笔者注:即不像(1)那样在床脚钻孔,而只是把横木绑在床脚上)。
(3)kulIrapAdakaM床脚像马﹑羊脚般弯曲。(笔者:kulIra,蟹)
(4)AhaccapAdakaM床脚在安装横木时,加装了卡榫,可以任意拆卸床脚。
由上可知,这些是以床脚为主来分别床。
2.椅子的种类,根据〈词语解释〉40页,也和床一样,有四种不同的脚,详细如注释1。
3.bhisiM,椅垫。〈词语解释〉40页:椅垫有五种,分别由(1)羊毛﹑(2)布﹑(3)树皮﹑(4)草﹑(5)树叶制成。
4.kocchaM,蒲团。〈词语解释〉40页:用树皮﹑毗罗那草根(bIraNa)﹑芒草﹑灯心草制作,里面填塞东西后,缝合起来。
5.〈因缘〉39页:世尊见住在空地的比丘们,出外乞食时就要把卧具收起来,又补充:「不下雨的八个月中,可以在(1)帐篷内﹑(2)没有乌鸦和秃鹰排便的树下铺置卧具。」
其中「不下雨的八个月」,即热季﹑雨季﹑寒季三季中的:热季(一月﹑二月﹑三月﹑四月)及寒季(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参考舍忏一‧注释1。
6.即印度历的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参考舍忏一‧注释1。
7.senAsanaM:同sayanasanaM,卧具。
8.意思是说,不是忘了收,而是故意让物品在太阳下曝晒。
15.在房内铺卧具不收
PAcittiya15.(Sv.5,pAcittiya15,1;Vin.IV,p41.)
YopanabhikkhusaGghikevihAreseyyaMsantharitvAvAsantharApetvAvAtaMpakkamanton’evauddhareyya,nauddharApeyyaanApucchaMvAgaccheyy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在僧房中铺设或命人铺设卧具1,当他离开时没有收或是没有请人代收,便走了,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十七比丘们出外时没有收拾房间内的卧具,也没有委托别人代收,便离开了。使得床垫被蚂蚁咬坏。
犯相 1.对象:卧具
2.地点:房间内
3.方式:铺置
4.结果:离开时没有收,也没有委托别人代收
无犯 1.离开的时候有收起来。
2.有重要的事必须先走,事后再托人代收。
3.遇到某些障碍﹑灾害而无法赶回去收。
4.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于僧房内自敷僧卧具,若使人敷,若他敷,若坐、若卧,去时不自举、不教人举、不嘱举,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僧房内敷床褥,若自敷、若使人敷,去时不自举,不使人举,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于僧房中敷僧卧具,若自敷,若教人敷,若坐、若卧,去时不自举、不教人举、不嘱举,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比丘房舍中敷卧具,若自敷、若使人敷,是中若坐、若卧,去时不自举、不教人举,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苾刍于僧房内,若草、若叶自敷、教人敷,去时不自举、不教人举,若有苾刍不嘱授,除余缘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preadingasleeping-placeorhavingitspreadinadwellingbelongingtotheOrder,settingforth,shouldneitherremoveitnorhaveitremoved,orshouldgoawaywithoutasking(forpermission),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seyyaM:卧具。seyyaM的动词seti(sayati)有「躺」「就寝」「住」等意思。
〈语词解释〉41页列举了卧具的种类:垫被﹑席子﹑床单﹑地毯﹑草席﹑兽皮﹑垫﹑坐垫﹑草垫﹑树叶垫。
16.强占房舍
PAcittiya16.(Sv.5,pAcittiya16,1;Vin.IV,p43.)
YopanabhikkhusaGghikevihArejAnaMpubbupagataMbhikkhuManupakhajjaseyyaMkappeyya,“YassasambAdhobhavissatisopakkamissatI,“ti.etadevapaccayaMkaritvAanaJJaM,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赶走明知是先到僧房中的比丘,然后铺设卧具,说:「如果他觉得拥挤的话,他就会搬走。」就为了这样的理由而作,没有其它理由1,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先占据2了好的床位,上座比丘将他们赶出去。六比丘便挤进上座比丘的房中,铺设卧具。
犯相 1.对象:已有比丘住进去的僧房
2.方式:进入其中铺置卧具
无犯 1.由于冷﹑热等痛苦而进入。
2.由于灾祸而进入。
3.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知他先敷卧具,后来强自敷,若使人敷,作是念:「若不乐者,自当出去」,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知僧房内比丘先敷床褥,后来敷,欲扰乱令去,作是因缘不异,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知先比丘住处,后来强于中间敷卧具止宿,念言:「彼若嫌迮者,自当避我去」作如是因缘,非余非威仪,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比丘房舍中,知诸比丘先安住敷卧具竟,后来强以卧具,若自敷、若使人敷,作是念:「若不乐者,自当出去」。是因缘故不异,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于僧住处,知诸苾刍先此处住,后来于中故相恼触,于彼卧具,若坐、若卧,作如是念:「彼若生苦者,自当避我去」,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liedowninasleeping-placeinadwellingbelongingtotheOrder,knowingthatheisencroachingupon(thespaceintendedfor)amonkarrivedfirst,saying,‘Heforwhomitbecomestoocrowdedmaydepart,’doingitforjustthisobject,notforanother,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无犯〉指出:遭受(1)冷(2)热(3)灾祸时进入,不犯。
2.palibuddhanti原来有「妨碍」﹑「障碍」的意思,引申为「占据」。
17.赶人出房
PAcittiya17.(Sv.5,pAcittiya17,1;Vin.IV,p44.)
YopanabhikkhubhikkhuMkupitoanattamanosaGghikAvihArAnikkaDDheyyavAnikkaDDhApeyyav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愤怒、不悦1,将比丘自僧房中驱出,或命人驱出,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进入十七比丘建的僧房,并将他们赶出去。
犯相 1.对象:原先住在僧房中的比丘
2.方式:将他赶出去
3.动机:愤怒不悦
无犯 1.将(1)犯戒者
(2)破坏僧团和合者
(3)行为不检的徒弟(包括自己所剃度的徒弟和依止的徒弟)
赶出去,并把他们的行李拿到僧房外。
2.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瞋不喜,于僧房中自牵比丘出,若使人牵,作是语:「出去!灭去!莫此中住!」,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瞋恨不喜,僧房内牵比丘出,若自牵、若使人牵,下至言:「汝出去」,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瞋他比丘不喜,僧房中若自牵出,教他牵出,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比丘房舍中,瞋恚忿心不喜,若自挽出、若使人挽出,如是言:「出去!灭去!汝不应是中住」,是因缘故不异,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瞋恚不喜,于僧住处牵苾刍出,或令他牵出者,除余缘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angry,displeased,shouldthrowoutamonkorcausehimtobethrownoutfromadwelling-placebelongingtotheOrder,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kupito,愤怒。anattamano,不适意。
18.住阁楼使用可拆卸的床(椅)
PAcittiya18.(Sv.5,pAcittiya18,1;Vin.IV,p46.)
YopanabhikkhusaGghikevihAreuparivehAsakuTiyAAhaccapAdakaMmaJcaMvApIThaMvAabhinisIdeyyavAabhinipajjeyyav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在僧房的阁楼1上,坐或躺在可拆卸的2床或椅子上,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某位住阁楼的比丘,用力坐在可拆卸的床时,床脚突然脱落,击中楼下的比丘。
犯相 1.对象:可拆卸的床(椅)
2.地点:阁楼
3.方式:坐或躺
无犯 1.虽然使用,但不是在阁楼上。
2.在常人的头碰得到的房子,所搭建的阁楼上使用3。
3.住楼下的比丘使用。
4.阁楼上铺满了木板,没有空隙会掉东西下去。
5.在可拆卸的床(椅)的脚上用横木4固定。
6.在阁楼上扶﹑靠可拆卸的床(椅)。
7.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僧重阁上,尖脚绳床、木床用力坐卧,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僧房阁屋上敷尖脚床,若坐、若卧,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若房、若重阁上,脱脚绳床、木床,若坐、坐卧,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比丘重阁上若尖脚坐床、若卧床,用力若坐、若卧,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于僧住处,知重房棚上脱脚床及余坐物,放身坐卧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fermonk,inaloftycellwithanupperpart,inadwelling-placebelongingtotheOrder,shouldsitdownorliedownonacouchorchairwithremovablefeet,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uparivehAsakutiyA(upari-vehAsa-kutiyA,顶端-空中-小屋)。〈语词解释〉46页:「普通人的头碰不到(的房子)」。这是指在房屋内部搭建出另一个空间,也就是「阁楼」。
vehAkutiyA(s.loc.)原形是vehAkutI(楼房),前面加上upari(之上),表示阁楼是「在楼房的上方」。
2.AhaccapAdakaMmaJcaMvApIThaM,可以折迭的床或椅(详细请参照忏悔十四‧注释1.(4)AhaccapAdaka)。AhaccapAdakaM是指脚可以拆卸下来的活动床,如果坐的时候太用力,床脚可能会脱落,所以这一戒规定住在阁楼上的比丘不能使用可拆卸的床,以免床脚掉落,击中楼下的比丘。
3.由于住在阁楼上的比丘如果使用可拆卸的床(椅),床脚脱落时,从越高的地方掉下来,越容易威胁到楼下比丘的生命。
4.置入横木(patANi)的床(椅)比较牢靠,脚也不易脱落。
19.建大寺院的屋顶超过二至三层
PAcittiya19.(Sv.5,pAcittiya19,1;Vin.IV,p.47)
MahallakaMpanabhikkhunAvihAraMkArayamAnenayAvadvArakosAaggaLaTThapanAyaAlokasandhiparikammAyadvitticchadanassapariyAyamappahariteThitenaadhiTThAtabbaM,tatoceuttariappaharitepiThitoadhiTThaheyya,pAcittiyanti.
如果说,比丘在建造大寺院时,当住在植物稀少处1,盖二至三层屋顶的地方,应该只限于门口、装设门楣2、留置窗户3的范围,即使住在植物稀少处,如果超过了限定范围4,犯忏悔。
因缘 佛在乔赏弥的瞿师罗园时,信徒为阐陀比丘盖了一栋房子,阐陀比丘命人再三装修屋顶,使得墙壁无法负荷而倒塌,压坏了四周的农作物。
犯相 1.地点:植物稀少处
2.对象:大僧房的屋顶(除了门口、装设门楣、留置窗户的地方)
3.方式:盖超过二至三层
无犯 1.不超过二至三层。
2.山窟或洞穴中的房屋。
3.为别人盖超过二至三层。
4.用自己的财物。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作大房舍,从平地垒留窗户处,极令坚牢,再三重复,若过,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经营作大房,施户牖,齐再三覆,当于少草地中住教,若过者,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作大房,户扉窗牖及余庄饰具,指授覆苫齐二三节,若过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欲作大房舍,从户牖平地边渐次,若二、若三垒,令坚牢,若过垒,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作大住处,于门梐边应安扩扂及诸窗牖,并安水窦,若起墙时,是湿泥者,应二三重齐横扂处,若过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enalargedwelling-placeisbeingbuiltforamonk,anenclosureoftwoorthreeroofingsmaybedetermineduponforplacingthedoor-bolts,formarkingthewindow-holesasfarasthedoor-way,inestablishingitwheretherearenocrops.If,thoughestablishedwheretherearenocrops,heshoulddetermineupon(something)morethanthat,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appaharitethitena(少-植物-住处):位于植物极少的地方。harite:有「植物」「青草」的意思。〈语词解释〉48页:「七种谷物和七种蔬菜」。
因为搭盖屋顶时如果太重,房子倒塌会压坏附近的植物,所以这一戒规定屋顶层数,但是限于住在植物稀少处,至于住在有植物处的屋顶层数,戒中则没有提到。
2.aggalaTThapanAya(aggalaThapanAya):横木──固定。指门楣,即门框上方的横木。
3.也许因为门楣和窗户四周是比较坚固的部分,所以允许在上面有二至三层屋顶。
4.戒条原文只有「tatoceuttari」(超过的话),但是在这条戒中所规定的应有两方面,即,
(1)门、窗附近:二至三层屋顶。
(2)门窗以外的地方﹕戒条中没有明确地提到。
不过《经分别》的「不犯」的部分,只有提到「二至三层屋顶」,似乎将本戒的重点放在第一项的「门窗附近有二至三层屋顶」。
20.在草或土上倾倒有生物的水
PAcittiya20.(Sv.5,pAcittiya20,1;Vin.IV,p49.)
YopanabhikkhujAnaMsappANakaMudakaMtiNaMvAmattikaMvAsiJceyyavAsiJcApeyyav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把明知道有生物的水1,倾倒或命人倾倒在草或土上2,犯忏悔。
因缘 佛在阿罗毗的阿伽罗精舍时,阿罗毗的比丘盖房子时,将有生物的水倒在草及土上。
犯相 1.对象:有生物的水
2.方式:倾倒在草或土上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不知道是有生物的水。
4.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知水有虫,若取浇泥,若饮食诸用,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知水有虫,浇草泥,若使人浇,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知水有虫,若自浇泥,若浇草,若教人浇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知水有虫,若自浇草土,若使人浇,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知水有虫,自浇草土,若和牛粪及教人浇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knowingthatthewatercontainslife,shouldsprinklegrassorclayorshouldhavethemsprinkled,ther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sappANakaM(sa-pANa-ka):具有生物的。「sa-」是「具有」的意思;「pANa」则有「生命」「生物」「有情」的意思。
在《南海寄归内法传》中,有两个部分(六﹑水有二瓶;七﹑晨旦观虫。大54,207b10~208a29)都是谈如何防止误杀水中的生物。至于「水中生物」,以肉眼看得见为准(「虫若毛端,必须存念」,同上,208a),所以不包括肉眼无法辨识的「微生物」。
2.这一戒的因缘说,「比丘在盖房子时,将有生物的水倒在草和土上」,可能是在砌墙时,为了使草和土凝结,而倒入水一起搅拌,如果倒的是「有生物的水」,其中的生物必死无疑,为了避免伤害生命,因此制戒。
21.未经指派擅自教导比丘尼
PAcittiya21.(Sv.5,pAcittiya21,1;Vin.IV,p51.)
Yopanabhikkhuasammatobhikkhuniyoovadeyy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未经指派1而教导2比丘尼,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见上座比丘教导比丘尼,得到种种供养,便自行前去教导比丘尼,但是大多在闲话家常,甚少说法。
犯相 1.对象:比丘尼
2.方式:未经指派而教导
无犯 1.和比丘尼一起读诵经文。
2.回答比丘尼问题。
3.教导其它人时,比丘尼在一旁听。
4.教导式叉摩那﹑沙弥尼。
5.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僧不差,教诫比丘尼,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僧不差而教诫比丘尼,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僧不差,教诫比丘尼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僧不差,教诫比丘尼,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众不差遣,自往教诫苾刍尼者,除获胜法,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fermonk,notagreedupon,shouldexhortnuns,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因缘〉51页,选派比丘去教导比丘尼的八个标准:
(1)持戒
(2)行为以《戒经》(波罗提木叉)的律仪为准则
(3)有威仪
(4)戒慎小罪
(5)受持学处
(6)多闻
(7)听闻佛法后能加以思惟
(8)行为清净(梵行者)
2.其中又依教导的内容分犯戒的轻重(〈语词解释〉52页):
(1)忏悔罪(2)恶作
22.教导比丘尼至日暮
PAcittiya22.(Sv.5,pAcittiya22,1;Vin.IV,p55.)
SammatocepibhikkhuatthaGgatesuriyebhikkhuniyoovadeyya,pAcittiyanti.
纵使是被指派的比丘,如果教导比丘尼至天黑1,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周利盘陀伽教导比丘尼,直到太阳下山才下课,这时候城门已关,周利盘陀伽无法回到寺院住宿,隔日才入城。旁人见状以为比丘尼和比丘共宿。
犯相 1.对象:比丘尼
2.方式:经指派而去教导
3.结果:天黑才结束
无犯 1.和比丘尼一起读诵经文。
2.回答比丘尼问题。
3.教导其它人时,比丘尼在一旁听。
4.教导式叉摩那﹑沙弥尼。
5.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僧差教诫比丘尼,至日没,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僧差教诫比丘尼,从日没乃至明相未出,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为僧差教诫比丘尼,乃至日暮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僧虽差教诫比丘尼,是比丘乃至日没时,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虽被众差教诫苾刍尼,乃至日没时,而教诫者,波逸底迦。
I.B.Horner:Ifamonk,eventhoughagreedupon,shouldexhortnunsaftersunset,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atthaGgatesuriye(atthaM-gatesuriye):太阳下山,日落。引申为「天黑」。
23.至比丘尼寝室说法
PAcittiya23.(Sv.5,pAcittiya23,2;Vin.IV,p57.)
YopanabhikkhubhikkhunUpassayaMupasaGkamitvAbhikkhuniyoovadeyyaaJJatrasamayA,pAcittiyaM.tatthAyaMsamayo,gilAnAhotibhikkhunI,ayaMtatthasamayo’ti.
1若有比丘前往比丘尼的寮房2,教导比丘尼,除了正确的时候外,犯忏悔。在这戒中,这是正确的时候:比丘尼生病。在这戒中,这是正确的时候。
因缘 佛在释迦国迦毗罗卫城的尼拘律园时,六比丘到比丘尼的寝室说法。比丘尼将此事告诉世尊。
犯相 1.对象:比丘尼
2.地点:比丘尼的寝室
3.方式:说法
无犯 1.比丘尼生病。
2.和比丘尼一起读诵经文。
3.回答比丘尼问题。
4.教导其它人时,比丘尼在一旁听。
5.教导式叉摩那﹑沙弥尼。
6.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僧不差为教诫故,入比丘尼住处,除病因缘,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往尼住处教诫,不白善比丘,除余时,波夜提。余时者,病时。
I.B.Horner:Whatevermonk,approachingnuns’quarters,shouldexhortthenunsexceptatarighttime,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Thisisarighttimeinthiscase:ifanuncomestobeill;this,inthiscase,isarighttime.
注释:
1. 五部律中,有些并没有这一戒:
五分 ○ 第二十三戒
十诵 × …………
四分 × …………
僧祇 ○ 第二十三戒
根有 × …………
2.upassayaM(upa-sayaM):sayaM是动词sayati(躺﹑卧)的现在分词(ppr.),引申为「寝室」的意思。《五分律》和《僧祇律》都译为「住处」。
24.毁谤教导比丘尼的比丘
PAcittiya24.(Sv.5,pAcittiya24,1;Vin.IV,p58)
YopanabhikkhuevaMvadeyya,“AmisahetutherAbhikkhUbhikkhuniyoovadantI”ti,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这样说:「上座比丘们为了利益1而教导诸比丘尼」,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上座比丘教导比丘尼而获得了衣服﹑食物等供养,六比丘便说:上座比丘是为了名利而去教导比丘尼。
犯相 1.对象:教导比丘尼的比丘
2.方式:说比丘为了利益而教导比丘尼
无犯 1.比丘真的是为了利益而教导比丘尼。
2.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作是语:「诸比丘为供养利故,教诫比丘尼」,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语余比丘言:「长老为食故,教诫比丘尼」,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语余比丘,作如是语:「诸比丘为饮食故,教授比丘尼」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如是语:「为供养利故,诸比丘教化比丘尼」,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向诸苾刍作如是语:「汝为饮食供养故,教诫苾刍尼」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speakthus:‘Themonkswhoareeldersareexhortingnunsforthesakeofgain,’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Amisa:利益。〈语词解释〉58页:「衣服﹑食物﹑卧具﹑药品﹑敬重﹑崇拜」。
25.送布给非亲戚比丘尼
PAcittiya25.(Sv.5,pAcittiya25,2;Vin.IV,p60.)
YopanabhikkhuaJJAtikAyabhikkhuniyAcIvaraMdadeyyaaJJatrapArivaTTak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送布给没有亲戚关系的比丘尼,除了交易外,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某一比丘在乞食时认识了一位比丘尼。僧众分配布时,比丘把自己的衣服送给所认识的比丘尼,本身则衣衫褴褛。
犯相 1.对象:没有亲戚关系的比丘尼
2.方式:送布
无犯 1.对方是有亲戚关系的比丘尼。
2.属于交易的行为。
3.比丘认为比丘尼会乐意给予而取走。
4.接受布以外的生活用品。
5.接受式叉摩那或沙弥尼的衣服。
6.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与非亲里比丘尼衣,除贸易,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与非亲里比丘尼衣,除贸易,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与非亲里比丘尼衣,除贸易,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与非亲里比丘尼衣,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与非亲苾刍尼衣,除贸易,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fermonkshouldgiverobe-materialtoanunwhoisnotrelation,exceptinexchange,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26.作衣服给非亲戚比丘尼
PAcittiya26.(Sv.5,pAcittiya26,1;Vin.IV,p.61)
YopanabhikkhuaJJAtikAyabhikkhuniyAcIvaraMsibbeyyavAsibbApeyyav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缝制或命人缝制1衣服给没有亲戚关系的比丘尼,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某比丘尼请求优陀夷比丘为她缝制衣服,优陀夷作好衣服后,染上鲜艳的颜色,并画上男女交合的图样。
犯相 1.对象:没有亲戚关系的比丘尼
2.方式:缝制或命人缝制衣服
无犯 1.为(1)有亲戚关系的比丘尼
(2)式叉摩那
(3)沙弥尼
缝制衣服。
2.缝制衣服以外的其它物品。
3.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与非亲里比丘尼作衣,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与非亲里比丘尼作衣,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与非亲里比丘尼作衣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与非亲里比丘尼作衣,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与非亲苾刍尼作衣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seworshouldcausearobetobesewnforanunwhoisnotarelation,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语词解释〉62页:「缝制(sibbati)」的范围不限于将整件衣服作好,就算只缝一针,都是忏悔。
27.与比丘尼约定同行
PAcittiya27.(Sv.5,pAcittiya27,2;Vin.IV,p63.)
YopanabhikkhubhikkhuniyAsaddhiMsaMvidhAyaekaddhAnamaggaMpaTipajjeyyaantamasogAmantaraMpiaJJatrasamayA,pAcittiyaM.tatthAyaMsamayo:satthagamanIyohotimaggosAsaGkasammatosappaTibhayo,ayaMtatthasamayo’ti.
若有比丘与比丘尼相约,走在同一条路上,即使是在村落之间1。除了正确的时候外,犯忏悔。在这戒中这是正确时候:是必须结伴而行2、认为危险、可怕的道路。在这戒中,这是正确的时候。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约比丘尼结伴同行,居士知道后批评说:「我们和女孩子一起散步,比丘也和比丘尼结伴同行」。
犯相 1.对象:比丘尼
2.方式:约定结伴同行
无犯 1.觉得路途上可能有恐怖﹑危险的事会发生。
2.不期而遇。
3.比丘尼约比丘结伴同行,而不是比丘约比丘尼。
4.虽然约了比丘尼同行,但没有依约前往。
5.战乱。
6.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与比丘尼先期共道行,从此聚落到彼聚落,除因缘,波逸提。因缘者,若多伴有疑畏处,是名因缘。
僧祇律:若比丘与比丘尼期共道行,下至聚落间,除疑、怖畏、估客伴时,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与比丘尼共期同一道行,从一村乃至一村间,除异时,波逸提。异时者,与估客行,若疑、畏怖时,是谓异时。
十诵律:若比丘与比丘尼议共道行,乃至到一聚落,波夜提。除因缘,因缘者,若多伴所行道,有疑、怖畏,是名因缘。
根有律:若复苾刍与非亲苾刍尼共商旅期行者,除余时,波逸底迦。余时者,谓有恐怖、畏难处,此是时。
I.B.Horner:Whatevermonk,havingarrangedtogetherwithanun,shouldgoalongthesamehigh-road,evenamongvillages,exceptattherighttime,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thiscasethisistherighttime:ifaroadbecomesagreeduponasdangerous,frightening,(where)onemustgowithaweapon.Thisistherighttimeinthiscase.
注释:
1.〈语词解释〉63页:如果是在有村落的地方,是指村落间。如果是在旷野,则指半由旬(addhayojana)的距离(约五、六公里),详细请参照舍忏十六‧注释4。
2.satthagamanIya:必须结伴而行(sattha-gamanIya)。sattha除了有队商的意思外,还有「武器」的意思,因此这句话也可以译为「必须携带武器而行」(I.B.Horner及Rhys-Davids皆采用此解释法)。
28.约比丘尼同船渡河
PAcittiya28.(Sv.5,pAcittiya28,2;Vin.IV,p.64.)
YopanabhikkhubhikkhuniyAsaddhiMsaMvidhAyaekaMnAvamabhirUheyyauddhaMgAminiMvAadhogAminiMvAaJJatratiriyaMtaraNAy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与比丘尼相约,搭乘同一条船,往上航行或往下航行,除了横渡河面1外,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约比丘尼一起搭船,居士知道后批评说:「我们约女孩子乘船泛江,比丘也和比丘尼一起搭船」。
犯相 1.对象:比丘尼
2.方式:约定一起搭船
无犯 1.横渡河面。
2.不期而遇。
3.比丘尼约比丘一起搭船,而不是比丘约比丘尼。
4.虽然约了比丘尼同行,但没有依约前往。
5.战乱。
6.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与比丘尼先期共船行,若上水、若下水,除直渡,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与比丘尼期共载船,上水下水,除直渡,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与比丘尼共期同乘一船,上水下水,除直渡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与比丘尼议共载船,若上水若下水,波夜提。除直度。
根有律:若复苾刍与苾刍尼期乘一船,若沿流若泝流,除直渡,波逸底迦。
I.B.Horner:Watevermonk,havingarrangedtogetherwithanun,shouldembarkinoneboat,goingeitherupstreamordownstream,exceptforcrossingovertotheotherbank,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只是单纯的横渡河面,不是往上游或下游。
〈因缘〉65页,因为佛先制「若有比丘约比丘尼一起搭船往上游或下游,犯忏悔」,所以某日比丘尼约比丘一起渡河时,受到比丘的拒绝,后来才渡河的比丘尼却遇到强盗,因此佛又制「除了横渡河面外」。
29.命比丘尼耸恿居士供养食物
PAcittiya29.(Sv.5,pAcittiya29,2;Vin.IV,p67.)
YopanabhikkhujAnaMbhikkhunIparipAcitaMpiNDapAtaMbhuJjeyyaaJJatrapubbegihisamArambh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食用明知是比丘尼去安排1的钵食2,除了居士已经事先准备好3,犯忏悔。
因缘 佛在王舍城迦兰陀精舍时,偷兰难陀比丘尼到某居士家乞食,告诉长者说:舍利弗﹑目犍连等尊者比不上提婆达多,应该供养提婆达多等,而不要供养舍利弗等尊者。
犯相 1.对象:比丘尼
2.方式:使她从中向居士周旋
3.动机:取得居士的供养
无犯 1.居士已经事先准备好。
2.由式叉摩那﹑沙弥尼取得食物。
3.五种软食以外的食物。
4.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知比丘尼赞叹因缘得食食,除檀越先发心作,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知比丘尼赞叹食,除旧檀越,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知比丘尼赞叹教化因缘得食食,除檀越先有意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知比丘尼赞叹因缘得食食,波夜提。除先白衣时善因缘。
根有律:若复苾刍知苾刍尼赞叹因缘得食食,除施主先有意,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eatalms-foodknowingthatitwasprocuredthrough(theinterventionof)anun,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例如居士本来没有要供养某甲比丘,比丘尼向他说:「某甲比丘善于说法﹑多闻﹑精通经律论,你应该供养某甲比丘。」使这位居士供养某甲比丘。或称为「斡旋」(paripAcita)。见〈语词解释〉67页。
2.〈语词解释〉67页:「食物」即五种软食中的其中一种。根据忏悔三十五〈语词解释〉83页:「软食」是指米饭﹑粥﹑麦﹑鱼﹑肉五种食物。
3.如果居士本来就是要准备给某甲比丘,比丘尼从中再劝居士供养这位某甲比丘,某甲比丘虽然受请,也不算犯罪。
30.单独与比丘尼共坐
PAcittiya30.(Sv.5,pAcittiya30,1;Vin.IV,p68.)
YopanabhikkhubhikkhuniyAsaddhimekoekAyarahonisajjaMkappeyy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和比丘尼单独地坐在隐密处,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园时,优陀夷和妻子一起出家后,仍时常见面,单独地坐在旁人看不见﹑听不见的隐密处。
犯相 1.对象:比丘尼
2.方式:单独地坐在一起
3.地点:别人看不见﹑听不见的地方1
无犯 1.具辨别能力的人在一旁陪伴2。
2.站着而不是坐着。
3.在别人看得见﹑听得见的地方。
4.并非故意找隐密处坐在一起,只是恰巧的3。
5.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与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尼,独屏处坐,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共一比丘尼空静处坐,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与比丘尼在屏处坐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共比丘尼独屏覆处坐,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独与一苾刍尼屏处坐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sitdowninaprivateplacetogetherwithanun,theonewiththeother,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raho,〈语词解释〉69页:看不见﹑听不见的地方。
2.viJJUdutiyo:有分辨能力的同伴。参照忏悔七‧注释1。
3.aJJAvihito(aJJavihito):其它用意,即不是故意的。
31.固定在同一处乞食
PAcittiya31.(Sv.5,pAcittiya31,2;Vin.IV,p70.)
AgilAnenabhikkhunAekoAvasathapiNDobhuJjitabbo.tatoceuttaribhuJjeyya,pAcittiyanti.
无病1比丘应在施食处2取食一次。如果取食超过一次,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园时,舍卫城附近有一个供养沙门的施食处,六比丘每日皆前往该处取食,居士认为这个施食处是为诸沙门而设,并非专为佛教僧团服务。
犯相 1.地点:同一个施食处
2.方式:乞食
3.结果:超过一次
无犯 1.生病无法离开施食处。
2.没有在同一个施食处乞食。
3.在往返的途中刚好都遇到同一施食处3。
4.虽然是同一个施食处但是:
(1)施主前来邀请,或是
(2)施主特地为某比丘而设的施食处,或是
(3)可以无限量供应食物的施食处。
5.五种软食以外的食物。
6.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无病施一食处过一食,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施一食处,不病比丘过一食,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施一食处,无病比丘应一食,若过受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施一食处,无病比丘应一食,若过一食,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于外道住处,得经一宿一食,除病因缘,若过者,波逸底迦。
I.B.Horner:Onemealinapublicrest-housemaybeeatenbyamonkwhoisnotill.Ifheshouldeatmorethanthat,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语词解释〉70页:「无病」是指能够离开住处。也就是说有能力走出自己的房间。
2.AvasathapiNdo(Avasatha-piNDa住处-钵食):施食处。由居士设置,专门供应沙门(不只是佛教的修行者,也包括其它宗教的修行者)食物的地方。有时候食物有限,无法充分供应,所以后到的出家人就拿不到食物;〈因缘〉中叙述六比丘每天都到同一个施食处乞食,如此一来,大部分食物都为六比丘食用,其它的出家人因而不再到此乞食。
3.不是故意到同一个施食处乞食,只是在旅途往返中恰巧遇到。
32.结众受供养
PAcittiya32.(Sv.5,pAcittiya32,8;Vin.IV,p74.)
GaNabhojaneaJJatrasamayA,pAcittiyaM.tatthAyaMsamayo.gilAnasamayo,cIvaradAnasamayo,cIvarakArasamayo,addhAnagamanasamayo,nAvAbhirUhanasamayo,mahAsamayo,samaNabhattasamayo,ayaMtatthasamayo‘ti.
当结众受供养时1,除了正确时候外,犯忏悔。在这戒中,这是正确时候:生病时,施衣时2,作衣时3,旅行时4,乘船时5,大众集会时6,沙门供食时。在这戒中,这是正确时候。
因缘 佛在王舍城迦兰陀竹林时,提婆达多聚集比丘,集体至居士家接受食物。
犯相 1.对象:居士
2.方式:四位或四位以上的比丘一起受供养
无犯 1.二至三位比丘一起受供养
2.一起吃而不是一起受供养
3.五种特别的供养7:
(1)固定的供养
(2)以餐券领取食物的供养
(3)每月十六日的月半供养
(4)每月一﹑八﹑十五﹑二十三日的斋戒日供养
(5)每月一﹑十六日的月初供养
4.五种软食物以外的食物。
5.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受别请众食,波逸提。除因缘,因缘者:病时、衣时、施衣时、作衣时、行路时、船上行时、大会时、沙门会时,是名因缘。
僧祇律:若比丘别众食,除余时,波夜提。余时者:病时、衣时、行时、船上时、大众会时、外道施食时。
四分律:若比丘别众食,除余时,波逸提。余时者:病时、作衣时、施衣时、道行时、乘船时、大众集时、沙门施食时,是名因缘。
十诵律:若比丘别众食,波夜提。除因缘,因缘者:病时、作衣时、欲道行时、欲船上行时、大会时、外道沙门施食时,是名因缘。
根有律:若复苾刍别众食者,除余时,波逸底迦。余时者,病时、作衣时、道行时、船行时、大众会时、沙门施食时,此是时。
I.B.Horner:Inagroup-meal,exceptatarighttime,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thiscase,arighttimeisatimeofillness,atimeofgivingrobes,atimeofmakingrobes,atimeofgoingonajourney,atimeofbeingembarkedinaboat,whenthereisagreatscarcity,ameal-timeofrecluses;thisisarighttimeinthiscase.
注释:
1.gaNabhohane(gaNabhohane):结众受供养。包括乞食及居士邀请。
〈语词解释〉74页:四位比丘受五种软食的供养(参照忏悔二十九‧注释4)。也就是说,如果四位(或四位以上)的比丘,一起接受居士的供养,犯忏悔。
至于这一戒的旨意,巴利《经分别》并没有多作解释。
汉译五部广律中,除了《僧祇律》没有记载这一戒的因缘外,其它四部律说法可分类如下:
(1)以僧团的和合为出发点──禁止某些比丘进食﹑某些比丘没有进食
《根有律》中说:「若于本处苾刍食时,应问院外苾刍「同来食不?」若不问而食者,得恶作罪;若院外苾刍食时,应问本处苾刍「来同食不?」若不问知,四人同食者,得波逸底迦」(大24,1442,824a26)。
由上可知,《根有律》是站在僧团和合的立场制戒。
《五分律》(大22,50b14)内容大致与《根有律》相同。
(2)以居士供养比丘为出发点──禁止比丘结众乞食,以免造成居士的负担
《四分律》:「云何提婆达多痴人,与五比丘家家乞食耶?提婆达多,我以无数方便利益慈愍诸白衣家,云何提婆达多痴人,与五家家乞食耶」(大22,657b26)。
由于如果不是很富有的家庭,无法同时供养很多的比丘,所以禁止比丘结众乞食,造成居士财力的负担。
(3)上述两点兼顾
《十诵律》:「从今以二利因缘故,遮别众食,听三人共食──一利者,随护檀越以怜愍故;二利者,破诸恶欲比丘力势故,莫令恶欲人别作众别作法与僧共诤」(大23,93c5)。
《十诵律》既防止比丘结众乞食,使居士无法负担,又避免因为小部分的比丘一起乞食,在僧团中形成小团体。
《善见律毗婆沙》对于这一戒的解释只有提到,比丘结众受供养有两种情形:一﹑比丘结众向居士乞食,二﹑比丘结众受居士邀请,两者都是忏悔(大正24,783c28)。
2.cIvaradAnasamayo(cIvaradAnasamayo):接受衣服的时候。〈因缘〉72页:居士们准备先供养食物,然后供养比丘们衣服;但是世尊规定「四位或四位以上的比丘一起乞食犯忏悔」,所以比丘们没有接受居士的邀请,导致衣服不够穿。世尊因制接受衣服的时候,可以结众受供养。
关于接受衣服的规定,参照舍忏二十八「存放特施衣过限」。
3.cIvarakArasamayo(cIvarakArasamayo):制作衣服的时候。〈因缘〉72页:居士准备供养作衣服的比丘们,但是世尊规定「四位或四位以上的比丘一起乞食犯忏悔」,所以比丘们没有接受居士的邀请。世尊因制接受衣服的时候,可以结众受供养。
有关制作衣服的时间规定,参照舍忏一「存放多余衣服」。
4.由于旅行多数是结伴同行,食物不容易取得,所以旅行时可以结众受供养。
5.同注释3。
6.mahAsamayo(mahAsamayo):大众集会。
〈因缘〉中,因为比丘安居结束后,要前去拜见佛陀,居士要请他们用餐,比丘因为佛制不能集体受供养,便拒绝居士的邀请。但是在〈语词解释〉75页中却解释为:「二至三位比丘可以乞得食物,第四位比丘则无法乞得食物」,令人费解。
参照五部广律如下:
《五分律》──每年比丘都会前去向佛陀问安,因为人数众多,造成乞食困难,比丘请求佛陀准许集体受供养。(大22,50c)
《僧祇律》──律本中记载:「祇桓精舍中梵本虫噉脱,无此别众食戒」。(大22,362b)
《四分律》──有众多比丘游行至一小村落,居士体恤村落较小,比丘乞食困难,因此要设食供养,请求佛陀准许。(大22,658b)
《十诵律》──王舍城中大集会,每户人家都只有能力供养三位比丘而已,第四位比丘就无法乞得食物。这时候有些居士自愿供养比丘们,请求佛陀准许集体受供养。佛陀准许后又规定,大集会的定义是八人以上的比丘。(大23,94c)
《根有律》──大集会时有许多比丘聚集,有些居士自愿供养比丘们,请求佛陀准许集体受供养。(大23,823c)
由以四段说明中,便很容易将巴利律的〈因缘〉和〈语词解释〉贯串起来。因为在大众集会时,大部分居士的经济能力大多只能供养三位比丘,第四位比丘就很难乞得食物,所以某些居士自愿要供养所有的比丘,但是佛已经制定比丘不能集体受供养,所以便改为「大众集会」时除外。
7.〈无犯〉75页,说明这五种特别的供养如下:
(1)niccabhattaM(nicca-bhattaM,经常-食物):「平时就有施设的供食处」。
(2)salAkabhattaM(salAka-bhattaM,票券-食物):「以餐券领取食物的供养」。
(3)pakkhikaM:半月,月亮呈半圆的时候(即印度历每月十六日);「每月十六日的供养」。
(4)uposathikaM:斋戒(佛教的斋戒日为每月一﹑八﹑十五﹑二十三日);「每月一﹑八﹑十五﹑二十三日的供养」。
(5)pAtipadikaM:月初,而且是每半个月的月初(即印度历每月一日﹑十六日);「每月一﹑十六日的月初供养」。
以上五种供养,都是为了适应饥荒的供养。《小品》〈住所犍度〉记载,某次世尊到一个村落时,正值饥荒,居士想要供养僧团,却没有能力供养僧团中全部的比丘,因此提出七种办法:
(1)送食物到僧团(saGghabhattaM)
(2)供养食物给指定的比丘(uddesabhattaM)
(3)只邀请某些比丘到居士家受供养(nimantanaM)
(4)分给僧团餐券,比丘凭餐券受供养(salAkabhattaM)
(5)每月十六日供养(pakkhikaM)
(6)每月一﹑八﹑十五﹑二十三日供养(uposathikaM)
(7)每月一﹑十六日供养(pAtipadikaM)
世尊知道后表示,这七种方式都可以实行(Vin.II,175)。
另外,谈到四资具的时候,世尊也说,出家须终生乞食维生,除了乞食外,还可以接受七种供养(即上述七种)(Vin.I,58)。
33.连续受食物供养
PAcittiya33.(Sv.5,pAcittiya33,3;Vin.IV,p77.)
ParamparabhojaneaJJatrasamayApAcittiyaM.tatthAyaMsamayo,gilAnasamayocIvaradAnasamayocIvarakArasamayo,ayaMtatthasamayo‘ti.
连续接受食物供养1,除了正确的时候外,犯忏悔。在这戒中,这是正确时候:生病时,接受衣服时2,制作衣服时3,在这戒中,这是正确时候。
因缘 佛在毗舍离的大林重阁讲堂时,有一位穷仆邀请比丘们接受食物的供养,比丘们听说穷仆将供养他们果汁,在接受供养前,仍去乞食。但是其它的居士听说穷仆将供养佛陀及比丘们,便送来许多食物赞助穷仆,但比丘们已经吃过了,无法再吃。
犯相 1.对象:居士
2.方式:连续接受供养
无犯 1.生病﹑接受衣服﹑作衣服等原因。
2.将食物分配给其它比丘4。
3.接受二至三位居士供养,在一位居士家用餐。
4.接受全村的供养,在某一个地方用餐。
5.受邀请的时候,告诉居士说:「我已经有食物了」5。
6.五种特别的供养:
(1)固定的供养
(2)以餐券领取食物的供养
(3)每月十六日的月半供养
(4)每月一﹑八﹑十五﹑二十三日的斋戒日供养
(5)每月一﹑十六日的月初供养
7.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数数食,除因缘,波逸提。因缘者,病时、衣时、施衣时,是名因缘。
僧祇律:若比丘处处食,除病时、衣时,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展转食,除余时,波逸提。余时者,病时、施衣时,是谓余时。
十诵律:若比丘数数食,波夜提。除因缘,因缘者,病时、布施衣时,是名因缘。
根有律:若复苾刍展转食者,除余时,波逸底迦。余时者,病时、作时、道行时、施衣时,此是时。
I.B.Horner:Inanout-of-turnmeal,exceptatarighttime,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thiscase,arighttimeisatimeofillness;thisisrighttimeinthiscase.
注释:
1.paraMparabhojane(paraMparabhojane):连续地吃。〈语词解释〉78页:已经接受居士的供养,又吃了东西(其中所吃的「食物」是指五种软食中的一种)。
根据《VinayaText》的看法:这一戒是禁止受供养时挑选食物或居士。因为比丘必须直接吃受供养的任何食物,而且依照顺序受供。不过生病的比丘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食物;而健康的比丘可能受邀请到民宅,除了食物供养外,也受到布或衣服供养,这项关于衣服方面的例外,纯粹只是为了获得足够的衣服而适应居士的(《VinayaText》Vol.13,p.38)。
2.参照舍忏三十二‧注释2。
3.参照舍忏三十二‧注释3。
4.〈因缘〉78页:阿难尊者随世尊到居士家,居士拿出食物供养佛陀及阿难尊者,阿难尊者已接受其它居士的邀请,所以没有取用食物;世尊知道后告诉阿难尊者,只要把食物分配给其它比丘说:「请某甲比丘代替我接受居士的邀请」即可。
5.gahessAmi,原形gaNhati(取得,获得)。gahessAmi是未来式,第一人称,此处用未来式代替完成式,故译为「我已经取得食物了」。
34.接受饼供养过限
PAcittiya34.(Sv.5,pAcittiya34,1.2;Vin.IV,p80.)
BhikkhuMpan’evakulaMupagataMpUvehivAmanthehivAabhihaTThuMpavAreyya,AkaGkhamAnenabhikkhunAdvittipattapUrApaTiggahetabbA.tatoceuttaripaTigaNheyya,pAcittiyaM.dvittipattapUrepaTiggahetvAtatonIharitvAbhikkhUhisaddhiMsaMvibhajitabbaM.ayaMtatthasAmIcIti.
如果说,拿出煎饼1或是麦饼2,招待前往居士家中的比丘,需要的比丘应该接受二至三满钵。如果接受超过这个量,犯忏悔。接受二至三满钵后带回去,应该与比丘们分享。在这戒中,这是正确作法。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园时,女居士迦若出嫁后回家探望母亲,后来迦若的丈夫催促她回去,母亲便做了饼要让她带走,但比丘接二连三地来乞食,把准备好的饼都吃光了。迦若为了等母亲做饼,迟迟未归,丈夫另结新欢。
犯相 1.对象:居士
2.方式:接受煎饼或麦饼的供养
3.结果:超过二至三钵
无犯 1.拿二至三钵或二至三钵以下。
2.所拿的饼不是准备送人或作旅行资粮用的。
3.所拿的饼是准备送人或作旅行资粮剩下的。
4.旅行的居士已经到达村落,才送饼给比丘3。
5.居士自动请比丘任意拿饼。
6.有亲戚关系的居士。
7.替别人拿的。
8.用自己的财物交换。
9.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到白衣家自恣,多与饮食,若饼、若褂、若不住其家食,须二三钵,应受出外与余比丘共食,若无病过是受及不与余比丘共食,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往白衣家,自恣与饼褂,得受两三钵,出外共不病比丘食,若过受,不共食,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至白衣家,请比丘与饼褂,若比丘欲、须者,当二三钵受,还至僧伽蓝中,应分与余比丘食,若比丘无病,过二三钵受持,还至僧伽蓝中,不分与余比丘食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到白衣家,自恣多与,若饼若褂,诸比丘若须,若二若三钵应受,若过是取,波夜提。二三钵受已出外,应与余善比丘,是事法尔。
根有律:若复众多苾刍往俗家中,有净信婆罗门居士,殷勤请与饼、褂、饭,苾刍须者应两三钵受,若过受者,波逸底迦。既受得已还至住处,若有苾刍应共分食,此是时。
I.B.Horner:Ifamonk,goinguptoafamily,(who)asking,shouldinvitehim(totake)cakesorbarley-gruel,toworthreebowlfulsmaybeacceptedbyamonkdesiringthem.Shouldheacceptmorethanthat,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Havingacceptedtwoorthreebowlfuls,havingtakenthembackfromthere,theymustbesharedtogetherwiththemonks.Thisisthepropercourseinthiscase.
注释:
1.pUvehi。煎饼。
2.manthehi。麦饼。
3.因为已经到达村落,所以旅行的资粮也用不到了。
35.吃饱后再吃东西
PAcittiya35.(Sv.5,pAcittiya35,2;Vin.IV,p82.)
YopanabhikkhubhuttAvIpavAritoanatirittaMkhAdanIyaMvAbhojanIyaMvAkhAdeyyavAbhuJjeyyav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已吃饱1,咀嚼或是食用非剩余的硬食或软食2,犯忏悔3。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园时,有一位婆罗门供养比丘,比丘们吃完后又到别的居士家乞食,婆罗门知道后,批评比丘。
犯相 1.对象:居士
2.时间:接受供养后
3.方式:又在其它地方吃东西
无犯 1.吃别人分配的食物。
2.说「等这些食物分配给我后,我才吃」。
3.替别人拿。
4.病人吃剩的食物。
5.非时药﹑七日药﹑尽形寿药4。
6.有其它的原因。
7.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食,竟不作残食法,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食,已离坐处,不作残食法,食者,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足食竟,或时受请,不作余食法而食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食竟,不受残食法,若食,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足食竟,不作余食法,更食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havingeaten,beingsatisfied,shouldeatorpartakeofsolidfoodorsoftfoodthatisnotleftover,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bhuttAvIpavArito(食用-满足):吃饱。〈语词解释〉82页对「吃饱」所下的定义是:比丘被见到「坐在位子上,侍者取来食物,(比丘)因吃饱而拒绝了」。
2.〈语词解释〉82页:
「硬食」(khAdanIya)──除了五种软食﹑非时药﹑七日药﹑尽形寿药外的一切食物。
「软食」(bhojanIya)──饭﹑粥﹑麦﹑鱼﹑肉。
由解释中可知,bhojanIya即软食,khAdanIya即硬食(软食以外的食物)
3.〈因缘〉82页:某日比丘们带食物给一位生病的比丘,但生病的比丘没有吃完,其它比丘由于世尊规定「吃饱后不能再吃东西」,所以就把病比丘吃不完的食物丢掉。世尊知道后告诉比丘们,东西吃不完的比丘应该将食物分配给其它比丘说:「我不需要这些食物了」。
4.yAmakAlikaM﹑sattAhakAlikaM﹑yAvajIvikaM,这三种都是指用来治病的药,分述如下:
(1)yAmakAlikaM(yAmakAlikaM):晚上。即在可以吃东西的时间外──特别允许食用的食物。忏悔三十七「过午食」规定,比丘中午过后不能吃东西,所以将yAmakAlikaM译为「非时食」或「非时药」。
《大品》〈药犍度〉246页记载,佛陀沿用婆罗门的规定,也准许比丘们饮用「非时浆」──即「非时药」,其中包括八种果汁:
1.ambapAnaM:芒果汁。
2.jambupAnaM:莲雾汁
3.cocapAnaM:椰子汁。
4.mocapAnaM:香蕉汁。
5.madhupAnaM:蜂蜜汁。
6.muddikApAnaM:葡萄汁。
7.sAlukapAnaM:莲藕汁。
8.phArusakapAnaM:三色花(树)汁。
(2)sattAhakAlikaM(sattaahakAlikaM):七天的时间。指可以存放七天的药:酥油、奶油﹑油﹑蜂蜜﹑糖浆。见舍忏二十三。
(3)yAvajIvikaM(yAvajIvikaM):限于活着的时候,指一生中都可以吃的药。《大品》〈药犍度〉201页记载,有一些比丘生了病,必须用到植物的根部,世尊允许比丘食用,并说:「接受了这些药后,一直到命终,有需要的时候可以食用,如果没有需要而食用,是恶作」。除上述植物根部,还有七个种类,列举如下:
1.mUlabhesajja:根药。
2.kasavabhesajja:涩药。
3.paNNabhesajja:叶药。
4.phalabhesajja:果药。
5.jatubhesajja:树脂药。
6.loNabhesajja:盐药。
7.cuNNabhesajja:粉药。
8.aJjanabhesajja:涂药。
36.耸恿比丘吃东西引诱犯戒
PAcittiya36.(Sv.5,pAcittiya36,1;Vin.IV,p84.)
YopanabhikkhubhikkhuMbhuttAviMpavAritaManatirittenakhAdanIyenavAbhojanIyenavAabhihaTThuMpavAreyya,“handabhikkhukhAdavAbhuJjavA”tijAnaMAsAdanApekkho,bhuttasmiM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带硬食或软食来,招待明知已经吃饱1的比丘说:「来吧,比丘,你吃。」期待别人犯错,当比丘吃了,犯忏悔2。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园时,甲比丘因为受乙比丘的劝诫,怀恨在心;待乙比丘吃饱后,又耸恿他再吃,引诱犯罪。
犯相 1.对象:已经吃饱的比丘
2.方式:耸恿他再吃东西
3.动机:引诱犯罪
4.结果:对方吃下去
无犯 1.拿别人分配的食物3
2.等到食物分配后,才拿给他吃。
3.拿给他后,请他送给其它需要食物的比丘。
4.给他病人吃剩的食物。
5.非时药﹑七日药﹑尽形寿药。
6.有其它的原因。
7.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知他比丘食竟,不作残食法,强劝令食,欲使犯罪,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知彼比丘食已足,离坐处,不作残食法,欲恼故,劝言:「长老,食此食」,食者,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知他比丘足食已,若受请不作余食法,殷懃请与食,长老取是食,以是因缘非余,欲使他犯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知他比丘食竟不受残食法,强劝自恣,多与饮食,如是言:「比丘,食」,为恼故作是念,令是比丘乃至少许时得恼,是因缘故不异,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知他苾刍足食竟,不作余食法,劝令更食,告言:「具寿,当噉食」,以此因缘,欲使他犯生忧恼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askingamonkwhohaseaten,whoissatisfied,shouldinvitehim(totake)solidfoodorsoftfoodthatisnotleftover,saying:‘Now,monk,eatorpartakeof,’knowing,desiringtofindfaultwith,intheeating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bhuttAviMpavAritaM:吃饱。同忏悔三十五‧注释1。
2.当比丘真的吃了,就犯了忏悔35「吃饱后再吃东西」。
3.吃别人分配的食物是不犯戒的。参照忏悔三十五‧注释3。
37.过午食
PAcittiya37.(Sv.5,pAcittiya37,1;Vin.IV,p85.)
YopanabhikkhuvikAlekhAdanIyaMvAbhojanIyaMvAkhAdeyyavAbhuJjeyyav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在不正确时候1咀嚼或食用硬食或软食,犯忏悔。
因缘 佛在王舍城迦兰陀精舍时,十七比丘过午吃东西。
犯相 1.对象:食物
2.方式:吃
3.时间:中午过后
无犯 1.因为生病而吃非时药﹑七日药或尽形寿药。
2.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非时食,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非时食,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非时受食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非时食,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非时食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eatorpartakeofsolidfoodorsoftfoodatthewrongtime,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vikAle:非正确时候。〈语词解释〉86页:由正午过后到(次日)日出。
38.食用储存的食物
PAcittiya38.(Sv.5,pAcittiya38,1;Vin.IV,p87.)
YopanabhikkhusannidhikArakaMkhAdanIyaMvAbhojanIyaMvAkhAdeyyavAbhuJjeyyav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咀嚼或食用储存的硬食或软食,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毗拉陀施沙比丘将乞得的饭晒干后,储存起来,要吃的时候再用水泡软;因此有很多天没有出去乞食。
犯相 1.对象:储存的食物
2.方式:吃
无犯 1.因为生病而吃储存的非时药﹑七日药或尽形寿药。
2.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食残宿食,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停食食,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残宿食而食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残宿食食,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食曾经触食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eatorpartakeofsolidfoodorsoftfoodthatwasstored,thereisanoffenceexpiation.
39.无病而乞求营养食品
PAcittiya39.(Sv.5,pAcittiya39,2;Vin.IV,p88.)
YAnikhopanatAnipaNItabhojanAni,seyyath’IdaM,sappi,navanItaM,telaM,madhu,phANitaM,maccho,maMsaM,khIraM,dadhi,yopanabhikkhuevarUpAnipaNItabhojanAniagilAnoattanoatthAyaviJJApetvAbhuJjeyya,pAcittiyanti.
某些高价食物,例如这些:酥油、奶油﹑蜂蜜﹑糖浆﹑鱼﹑肉﹑乳1﹑酪。若有比丘无病,为了自己的利益,乞讨这样的高价食物后食用,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为自己乞求营养食品。
犯相 1.对象:营养食品
2.方式:乞求
3.动机:为自己
无犯 1.生病。
2.生病时所乞求的营养食品,在没有生病的时候吃。
3.吃病人吃剩的营养食品。
4.向亲戚乞求。
5.居士主动供养。
6.替别人乞求。
7.用自己的财物交换。
8.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诸家中有如是美食:乳、酪、酥、油、鱼、肉,若比丘无病为己索得食者,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不病,为身乞酥、油、蜜、石蜜、乳、酪、鱼、肉,如是乞美食,食者,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得美好饮食:乳、酪、鱼及肉,若比丘如此美饮食,无病自为己索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诸家中如是美食:乳、酪、生酥、熟酥、油、鱼、肉脯,若比丘无病,如是美食为身索,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如世尊说上妙饮食:乳、酪、生酥、鱼及肉,若苾刍无病,为己诣他家乞取食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aresumptuousfoods,thatistosay,ghee,freshbutter,oil,honey,molasses,fish,meat,milk,curds—whatevermonkwhoisnotill,havingaskedforsumptuousfoodssuchastheseforhimself,shouldeatthem,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khIraM:乳。〈语词解释〉88页:包括牛乳﹑羊乳。
40.不与而食
PAcittiya40.(Sv.5,pAcittiya40,2;Vin.IV,p90.)
YopanabhikkhuadinnaMmukhadvAraMAhAraMAhareyyaaJJatraudakadantapoN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取走不是要给他吃1的食物,犯忏悔。除了水和齿木2外。
因缘 佛在毗舍离的大林重阁讲堂时,有一位比丘行头陀行,不接受居士给予的食物,却去吃人民祭祖先的供物,受到居士批评。
犯相 1.对象:不是要给他吃的食物
2.方式:取走
无犯 1.取走水和齿木
2.被蛇咬时,可以自行取粪﹑尿﹑灰﹑黏土治疗3。
3.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不受食,着口中,除尝食杨枝及水,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不与、不受,着口中,除水及杨枝,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不受食,若药着口中,除水及杨枝,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不受饮食,着口中,波夜提。除水及杨枝。
根有律:若复苾刍不受食,举着口中而噉咽者,除水及齿木,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conveytohismouthnutrimentnotgiven,exceptwaterforcleansingtheteeth,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mukhadvAraM(mukha-dvAra,嘴-门户):口腔。
2.dantapoNa:齿木,汉译「杨枝」。义净法师在《南海寄归内法传》中指出,dantapoNa不能译为「杨枝」:
岂容不识「齿木」名作「杨枝」,西国柳树全稀,译者辄传斯号。佛齿木树实非杨柳,那烂陀寺目自亲观。(大54,208c27)
可见齿木(dantapoNa)并不是杨柳,而是用来清洁口腔的植物。义净法师并说,如果在山野中,可用藤蔓;在平地则桃﹑槐﹑柳等树枝皆可。不管植物的根﹑茎﹑叶都可以用来消毒口腔,坚固牙齿(大54,208c14)。
3.见《大品》〈药犍度〉Vin.I,206。
41.拿食物给外道
PAcittiya41.(Sv.5,pAcittiya41,1.2;Vin.IV,p92.)
YopanabhikkhuacelakassavAparibbAjakassavAparibbAjikAyavAsahatthAkhAdanIyaMvAbhojanIyaMvAdadeyy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亲手将硬食、软食送给裸形者1或男、女遍行者2,犯忏悔。
因缘 佛在毗舍离的大林重阁讲堂时,僧团有很多食物,世尊命阿难尊者,比丘们在发放食物时,外道也来领取,但是却毁谤僧团。信徒便建议佛陀不要将食物给予外道。
犯相 1.对象:裸形者﹑男女遍行者
2.方式:亲自送食物给他们
无犯 1.托别人送食物给外道。
2.放在外道的附近,不是亲手交给他们。
3.送外伤药。
4.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自手与外道、裸形,若男、若女食,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自手与无衣出家男、女食,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外道男、外道女,自手与食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裸形外道,若出家男、若出家女,自手与食,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自手授与无衣外道,及余外道男女食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givewithhisownhandsolidfoodorsoftfoodtoannakedasceticortoawandererortoafemalewanderer,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acelakassa(a-cela)﹕不穿衣服,裸形(印度修行者之一)。
2.paribbAjakassavAparibbAjikAyavA﹕(印度修行者之一)男游行者及女游行者。paribbajati﹕游行、遍历、行脚。
42.乞食中途驱赶同伴
PAcittiya42.(Sv.5,pAcittiya42,1;Vin.IV,p93.)
YopanabhikkhubhikkhuM,“eh’AvusogAmaMvAnIgamaMvApiNDAyapavisissAmA”titassadApetvAvAadApetvAvAuyyojeyya“gacch'Avuso,nametayAsaddhiMkathAvAnisajjAvAphAsuhoti,ekakassamekathAvAnisajjAvAphAsuhotI”ti.etad'evapaccayaMkaritvAanaJJaM,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对比丘说:「大德,你来,我们一起去村里或镇上托钵。」不管是否让他得到1食物,催赶说:「大德,你走,我和你在一起说话或是坐着不快乐,我一个人说话或坐着很快乐。」正是这样的理由,而没有其它原因,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跋难陀比丘邀室友一同去乞食,尚未获得食物时,跋难陀比丘就赶室友先回去,这位比丘因为没有取得食物而挨饿。
犯相 1.对象:同行的比丘
2.方式:遣他们先走2
无犯 1.二个人不方便走在一起时。
2.为了防止同伴看了贵重的财物时,会起贪心。
3.为了防止同伴看到女人,会起瞋心。
4.替病人﹑管理员﹑守门人3。
5.并非想作违法的事,而是有其它的事要办。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语彼比丘:「共到诸家,与汝多美饮食」,既到,不与,作是言:「汝出去!共汝若坐、若语不乐,我独坐、独语乐」,欲令彼恼,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语比丘言:「长老,共汝入聚落,到彼当与汝食」,若自与、若使人与,后欲驱故,便言:「汝去!我共汝住不乐,我独住乐」,作是因缘不异,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语余比丘,作如是语:「大德,共至聚落,当与汝食」,彼比丘竟不教与是比丘食,语言:「汝去!我与汝一处若坐、若语不乐,我独坐、独语乐」,以此因缘,非余,方便遣去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语彼比丘:「大德,来至诸家,使与汝多美食」,是比丘不使与彼比丘食,如是言:「汝去!共汝若坐、若语,不乐,我独坐、独语乐」,欲令恼故作是念,令是比丘乃至少时得恼,是因缘故不异,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语余苾刍,作如是语:「具寿,共汝诣俗家,当与汝美好食,令得饱满」,彼苾刍至俗家竟,不与食,语言:「汝去!我与汝共坐、共语,不乐,我独坐、独语乐」,作是语时,欲令生恼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ayingtoamonk,‘Come,yourreverence,wewillgointoavillageorlittletownforalms-food,’eithercausingtobegivenornotcausingtobegiven(alms-food)tohim,shoulddismisshim,saying,‘Goaway,yourreverence,neithertalkingnorsittingdownwithyoucomestobeacomfortforme;eithertalkingorsittingdownalonecomestobeacomfortforme’—ifdoingitforjustthisobject,notforanother,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dApetvAvAadApetvAvA:「使给予或使不给予」。
2.〈语词解释〉93页:想要和妇女聊天说笑﹑玩乐﹑坐在隐密处﹑作违法的事,而告诉同伴说:「走吧!尊者,我说话或坐着的时候,有你在旁边很乏味。我单独和别人说话或坐在一起才快乐」。
3.管理员:dhiyyaka。守门人:vihArapAla。
43.擅入情欲外显的居士家
PAcittiya43.(Sv.5,pAcittiya43,1;Vin.IV,p95.)
YopanabhikkhusabhojanekuleanUpakhajjanisajjaMkappeyy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擅入情欲外显的居士家中1坐着,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跋难陀比丘到一对夫妇家拜访,丈夫对妻子生起欲心,暗示跋难陀离去,但妻子请比丘不要走;丈夫便向其它比丘抱怨。
犯相 1.对象:情欲外显的居士
2.方式:强行坐在他们的家中
无犯 1.坐在大房子外投石不及的远处。
2.坐在小房子的门坎外。
3.有其它比丘陪同。
4.夫妇两人已经离欲﹑断烦恼。
5.不是坐在卧室。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食家中,与女人坐,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知食家,淫处坐,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在食家中有宝,强安坐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食家中,卧处坐,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知有食家,强安坐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intrudinguponafamilywithfood,shouldsitdown,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 sabhojanekule。〈语词解释〉95页:家中有丈夫及妻子,而且两人都还未断烦恼﹑离欲。sabhojana,义净在《根有律》中译为「有食」。
如果从比丘的日常行为来看,坐在未断烦恼的居士家中,是很平常的事。故戒条中「sabhojana」虽然意思是「尚未断烦恼,仍须汲取情欲」,但是在这一戒中,应该解释为「情欲外显」,即居士的情欲外显时,比丘不宜停留在彼处。
44.与女人在隐蔽处共坐
PAcittiya44.(Sv.5,pAcittiya44,1;Vin.IV,p96.)
YopanabhikkhumAtugAmenasaddhiMrahopaTicchanneAsanenisajjaMkappeyy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和女人一起秘密地坐在隐蔽坐处,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跋难陀比丘到一对夫妇家拜访,和女主人坐在隐密处,丈夫见到后非常不高兴。
犯相 1.对象:女人
2.方式:秘密地坐在一起
3.地点:隐蔽坐处
无犯 1.具辨别能力的男子陪伴1。
2.站着而不是坐着。
3.在别人看得见﹑听得见的地方。
4.并非故意找隐密处坐在一起,只是恰巧的2。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与女人独屏处坐,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知食家屏处坐,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食家中有宝,在屏处坐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食家中独与一女人卧处强坐,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独与一女人屏处坐者,波逸底迦。
根有律:若复苾刍知有食家,在屏处强立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sitdowninaprivateplaceonasecludedseattogetherwithawoman,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viJJUdutiyo:有分辨能力的同伴。参照忏悔七‧注释2。
2.aJJAvihito(aJJavihito):其它用意;即不是故意的。
45.单独与女人共坐
PAcittiya45.(Sv.5,pAcittiya44,1;Vin.IV,p97.)
YopanabhikkhumAtugAmenasaddhiMekoekAyarahonisajjaMkappeyy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和女人单独地坐在隐密处,犯忏悔1。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跋难陀比丘到一对夫妇家拜访,单独和女主人秘密地坐在一起,丈夫见到后非常不高兴。
犯相 1.对象:女人
2.方式:单独地坐在一起
无犯 1.具辨别能力的男子陪伴。
2.站着而不是坐着。
3.在别人看得见﹑听得见的地方。
4.并非故意找隐密处坐在一起,只是恰巧的。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与女人独露处坐,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与女人独屏处坐,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独与女人露地坐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共女人独露处坐,波夜提。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sitdowninaprivateplacetogetherwithawoman,theonewiththeother,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忏悔罪四十四和四十五非常类似,差别如下:
(1)四十四:和女人坐在隐密处(参不定一「与女人坐在可行不净行处」)。
(2)四十五:和女人单独坐在一起(参不定二「与女人坐在可说淫秽语处」)。
46.接受供养前后拜访其它居士
PAcittiya46.(Sv.5,pAcittiya46,5;Vin.IV,p100.)
YopanabhikkhunimantitosabhattosamAnosantaMbhikkhuManApucchApurebhattaMvApacchAbhattaMvAkulesucArittaMApajjeyyaaJJatrasamayA,pAcittiyaM.tatthAyaMsamayo,cIvaradAnasamayocIvarakArasamayo,ayaMtatthasamayo’ti.
若有比丘已经被邀请食物供养1,没有告诉在身边的比丘2,而在用餐前或用餐后拜访居士,除了正确时候,犯忏悔。在这一戒中,这是正确时候:施衣时,作衣时,在这戒中,这是正确时候。
因缘 佛在王舍城迦兰陀精舍时,跋难陀比丘和其它比丘受邀到某居士家用餐,但跋难陀比丘在用餐前拜访其它居士,使得比丘们必须等他回来后,才能开始吃。
犯相 1.时间:受居士供养食物的前后
2.方式:拜访其它居士
3.结果:使其它比丘等他回来一起用餐
无犯 1.接受衣服的供养﹑作衣服。
2.事先已经告诉其它受邀的比丘。
3.没有其它比丘在场。
4.前往受供养的途中,顺便去其它居士家。
5.到居士的邻居家。
6.在半路上,无法告知其它比丘。
7.到(1)尼院(2)外道住处(3)供养食物的居士家中
8.回到住处3
9.意外事故。
10.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受他请食,前食、后食,行诣余家,不近白余比丘,除因缘,波逸提。因缘者,衣时,是名因缘。
僧祇律:若比丘同食处,食前、食后,不白善比丘,行至余处,除衣时,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先受请已,前食、后食,行诣余家,不嘱授余比丘,除余时,波逸提。余者者:病时、作衣时、施衣时,是谓余时。
十诵律:若比丘请食,食前、食后,行至余家,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受食家请,食前、食后,行诣余家,不嘱授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beinginvited,andbeing(provided)withameal,nothavingasked(forpermission)ifamonkbethere,shouldcalluponfamiliesbeforeamealorafterameal,exceptatarighttime,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thiscasearighttimeisthetimeofgivingrobes,thetimeofmakingrobes;thisistherighttimeinthiscase.
注释:
1.bhatta译为「食物」「供养」。bhatta和出现在前几戒中的bhojana外形类似,bhojana也有「食物」的意思。不过这两个字来自不同的动词,
bhatta:bhajati(亲近,奉仕)
bhojana:bhuJjati(吃,受用,享用)
故虽同有「食物」的意思,但本质有些许差别。
2.santaMbhikkhuM。santaM是√as(有,存在)的现在分词,含有「现有的」的意思,santaMbhikkhaM意思是「在附近有的比丘」,也就是说,如果附近有其它的比丘时,可以请他代为转告。
3.patikkamanaMgacchati:返回,回归。
47.四月自恣请过受
PAcittiya47.(Sv.5,pAcittiya47,1.4;Vin.IV,p102.)
AgilAnenabhikkhunAcAtumAsapaccyapavAraNAsAditabbAaJJatrapunapavAraNAya,aJJatraniccapavAraNAya.tatoceuttarisAdiyeyya,pAttiyanti.
无病比丘应接受四个月的必需品供养1;除了再次的供养﹑长期供养外,如果接受超过2,犯忏悔。
因缘 佛在释迦国迦毗罗卫城的尼拘律园时,释迦族的摩诃男自愿供养僧团四个月的药。六比丘因为曾受过摩诃男的指责,便思报复,前往摩诃男家,要求立即供养他们酥油。
犯相 1.对象:居士
2.时间:供养必须品的四个月
3.方式:提出额外的要求
无犯 1.乞讨所供养的物品。
2.在供养必须品的时间内乞讨。
3.告诉居士说:「虽然你供养这些,但是我们需要某某物品。」3
4.告诉居士说:「虽然你在前几天供养我们,但是现在我们又需要供养。」4
5.向亲戚要求。
6.居士自动来邀请的。
7.为别人要求。
8.用自己的财物交换。
9.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受四月自恣请药,若过是受,除更请、自送请、长请,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四月别请应受,过受,波夜提。除更请、长请。
四分律:若比丘请四月与药,无病比丘应受,若过受,除常请、更请、分请、尽形寿请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受四月自恣请,过是受者,波夜提。除常自恣请,除数数自恣请,除独自恣请。
根有律:若复苾刍有四月请,须时应受,若过受者,除余时,波逸底迦。余时者,谓别请、更请、殷勤请、常请,此是时。
I.B.Horner:Whenamonkisnotill,aninvitation(toaccept)arequisiteforfourmonthsmaybeaccepted,unlesstherebearenewedinvitation,unlesstherebeapermanentinvitation.Ifoneshouldacceptforlongerthanthat,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cAtumAsapaccayapavAraNA(cAtu-mAsa-paccaya-pavAraNA)四个月必需品的供养,即「供养比丘四个月的必需品」。paccaya有「资具」﹑「必须品」的意思,但是根据〈语词解释〉103页解释,paccaya为「gilAnapaccaya(生病时的必须品)」,即药品。
2.〈语词解释〉103页,额外的要求有两种:
一﹑对于物品──指定供养某种物品。
二﹑对于供养的时间──指定在某一天供养。
3.这虽然属于额外的要求,但是比丘如果真的需要某种特定的物品,可以婉转地向居士表示。
4.同上。
48.观看军队出征
PAcittiya48.(Sv.5,pAcittiya48,2;Vin.IV,p105.)
YopanabhikkhuuyyuttaMsenaMdassanAyagaccheyya,aJJatratathArUpapaccay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前往观看出征1的军队,除了适当的理由外,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拘萨罗的波斯匿王出征,六比丘前去观看出征的军队,士兵大为不满。
犯相 1.对象:出征的军队
2.方式:前去观看
无犯 1.站在寺院里面看。
2.军队经过比丘的住处,而不是比丘自动前去观看。
3.在路上和军队相遇。
4.其它特殊原因或突发的情况。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观军发行,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看军发行,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往观军阵,除时因缘,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军发行往观,波夜提。除因缘。
根有律:若复苾刍往观整装军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gotoseeanarmyfighting,unlessthereissufficientreasonforit,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uyyuttaM:出发。
49.住军中超过三夜
PAcittiya49.(Sv.5,pAcittiya49,1;Vin.IV,p106.)
SiyAcatassabhikkhunokocid’evapaccayosenaMgamanAya,dvirattatirattaMtenabhikkhunAsenAyavasitabbaM.Tatoceuttarivaseyya,pAcittiyanti.
而且,当某位比丘有某些原因前去军队,这位比丘应该在军队中住二至三夜,如果超过规定,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因故在军队留宿多夜,受士兵批评。
犯相 1.地点:军队
2.方式:留宿
3.结果:超过二至三夜
无犯 1.住三夜。
2.住不到三夜。
3.住到第二夜后离开,然后再住进来。
4.因为生病必须留下来。
5.为了照顾病人而留下来。
6.外面有敌军包围,无法离开。
7.有其它障碍或意外事故无法离开。
8.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有因缘到军中,乃至二三宿,若过,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有因缘事得到军中三宿,若过者,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有因缘听至军中二宿三宿,若过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有因缘到军中,乃至二宿应住,若过宿,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有因缘往军中,应齐二夜,若过宿者,波逸底迦。
I.B.Horner:Ifthereisforamonksomereasonforgoingtoanarmy,thatmonkmaystaywiththearmyfortwonights,threenights.Shouldhestaylongerthanthat,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50.观看军队演习
PAcittiya50.(Sv.5,pAcittiya50,1;Vin.IV,p107.)
DvirattatirattaMcebhikkhusenAyavasamAnouyyodhikaMvAbalaggaMvAsenAbyuhaMvAanIkadassanaMvAgaccheyya,pAcittiyanti.
如果比丘留宿在军队的二至三夜时,前往观看演习1﹑集合2﹑布署3﹑校阅4,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留宿在军中,并前往观看军队演习﹑操练﹑集合﹑检阅,其中一位比丘不小心被箭射中,受到嘲笑。
犯相 1.地点:军队
2.时间:留宿在军中的二至三夜
3.方式:前去观看演习﹑集合﹑布署﹑校阅
无犯 1.站在寺院里面看。
2.军队在比丘的住处附近演习。
3.在路上碰巧遇见军队演习。
4.其它特殊原因或突发的情况。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有因缘到军中二三宿,观军阵合战,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有因缘事得到军中三宿,若看军发行、牙旗、斗、势,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有二宿三宿军中住,或时观军阵昌战,若观游军,象、马、力势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乃至二宿军中住,观军发行、主将幢麾、军阵合战,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在军中,经二宿观整装军,见先旗兵及看布阵散兵者,波逸底迦。
I.B.Horner:Ifamonk,stayingwiththearmyfortwonights,threenights,shouldgotoasham-fightortothetroopsinarrayortothemassingofthearmyortoseeareview,then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uyyodhikaM,演习。〈语词解释〉107页:「演练攻击的地方」。
2.balaggaM,集合。〈语词解释〉107页:「象军有这么多﹑马军有这么多﹑骑兵有这么多﹑步兵有这么多」。
3.senAbyUhaM,布署。〈语词解释〉107页:「象军站在这里﹑马军站在这里﹑骑兵站在这里﹑步兵站在这里」。
4.anIkadassanaM,校阅。〈语词解释〉107页:「校阅象军﹑马军﹑骑兵﹑步兵」。
51.饮酒
PAcittiya51.(Sv.5,pAcittiya51,1;Vin.IV,p110.)
SurAmerayapAnepAcittiyanti.
饮用谷物酒或水果酒1,犯忏悔。
因缘 佛在乔赏弥时,沙伽陀比丘降伏了毒龙,民众为了答谢他,便准备了沙伽陀比丘最喜爱的酒来招待他,沙伽陀比丘喝得酒醉倒地。
犯相 1.对象:谷物酒或水果酒
2.方式:饮用
无犯 1.饮用含有酒的颜色﹑气味﹑味道的饮料。
2.饮用以酒调味的汤﹑肉﹑油。
3.饮用庵摩罗果2汁。
4.饮用含酒精的饮料。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饮酒,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饮酒,咽咽,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饮酒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饮酒,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饮诸酒者,波逸底迦。
I.B.Horner:Indrinkingfermentedliquorandspirits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surAmerayapAne(surAmerayapAne):谷物酒及水果酒等饮料。
〈语词解释〉110页:surA是由小麦﹑饼﹑米﹑酵母酿制的。
〈语词解释〉110页:meraya是由花﹑果实﹑蜂蜜﹑糖酿制的。
2.Amalaka,庵摩罗果,醋粟,山楂。
52.对人搔痒
PAcittiya52.(Sv.5,pAcittiya52,1;Vin.IV,p111)
AGgulipatodakepAcittiyanti.
搔别人1痒,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对十七比丘搔痒,其中一位比丘笑得窒息而死。
犯相 1.对象:人
2.方式:搔痒
无犯 1.有事要叫对方时碰到,并非故意要让他笑。
2.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击薍比丘,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以指相指,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以指相击薍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指痛挃,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以指击薍他者,波逸底迦。
I.B.Horner:Intickingwiththefingers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戒条原文为「当搔痒时,犯忏悔。」,其中并没有指明受词为何,很容易误解为比丘搔痒便犯了忏悔戒。根据制戒因缘,应该是「对别人搔痒」才构成犯戒。
53.在水中嬉戏
PAcittiya53.(Sv.5,pAcittiya53,1;Vin.IV,p112.)
UdakehAsadhammepAcittiyanti.
在水中嬉戏1,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十七比丘在阿致罗筏底河中嬉戏,波斯匿王看见后,便取笑摩利夫人说:「妳供养的比丘正在水中玩耍。」摩利夫人将此事告诉佛陀。
犯相 1.地点:水中
2.方式:嬉戏
无犯 1.不想玩水,而是有事情必须进入水中(浮﹑沈﹑游泳)。
2.渡河到对岸。
3.意外事故。
4.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水中戏,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水中戏,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水中嬉戏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水中戏,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水中戏者,波逸底迦。
I.B.Horner:Inplayinginthewater,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语词解释〉112页,水中嬉戏是指「在超过脚踝的水中,浮﹑沈﹑游泳」。
54.态度不恭敬
PAcittiya54.(Sv.5,pAcittiya54,1;Vin.IV,p113.)
AnAdariyepAcittiyanti.
不恭敬,犯忏悔。
因缘 佛在乔赏弥的瞿师罗园时,阐陀比丘行为违反僧团的规定,比丘们规劝他时,阐陀又显出不尊敬的态度。
犯相 1.对象:人或法1
2.方式:不尊敬
无犯 1.说:「我们老师所教的有些问题。」
2.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轻师及戒,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轻他比丘,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不受谏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轻他比丘,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不恭敬者,波逸底迦。
I.B.Horner:Indisrespect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戒条中作「不尊敬,犯忏悔」,只有动词而没有受词;笔者根据〈语词解释〉113页:「不尊敬有两种,不尊敬人和不尊敬法」,在「犯相」的「对象」中加入「人和法」。
〈语词解释〉并举例说,如比丘因犯戒而受劝诫时,反而指责对方,是「不尊敬人」。若是犯戒而批评戒律,是「不尊敬法」。
55.吓人
PAcittiya55.(Sv.5,pAcittiya55,1;Vin.IV,p114.)
YopanabhikkhubhikkhuMbhiMsApeyy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吓1比丘,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吓十七比丘,十七比丘被吓哭了。
犯相 1.对象:比丘
2.方式:吓
无犯 1.虽然吓到对方,但本来没有吓人的意图。
2.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故恐怖比丘,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恐怖比丘,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恐怖他比丘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自恐怖他比丘,若使人恐怖,乃至戏笑,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若自恐怖,若教人恐怖他苾刍,下至戏笑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frightenamonk,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语词解释〉114页:「以形状﹑声音﹑气味﹑味道或动作使人害怕;或告诉对方说:路上有贼﹑蛇或鬼,使人害怕。」,亦即「吓人」包括两方面﹕
一、恶作剧式地让人吓一跳
二、用言语让人产生恐惧
56.燃薪取暖
PAcittiya56.(Sv.5,pAcittiya56,1;Vin.IV,p116.)
YopanabhikkhuagilAnovisibbanApekkhojotiMsamAdaheyyavAsamAdahApeyyavAaJJatratathArUpapaccay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无病,想要取暖,点火或命人点火,除了适当的理由外,犯忏悔。
因缘 佛在婆祇鳄鱼山恐怖林的鹿苑时,比丘们烧木柴取暖,住在木柴中的大黑蛇受热,出来袭击比丘。
犯相 1.对象:木柴
2.方式:自己或命人燃烧
无犯 1.生病。
2.在别人烧的木柴旁取暖。
3.用木炭的碎片取暖。
4.点灯、照明时1。
5.在浴室时。
6.其它适当理由。
7.意外事故。
8.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无病为炙故,自然火,若使人然,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无病,自为身,然草、木、牛屎,若自然,若使人然,除因缘,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无病,自为炙身故,在露地然火,若教人然,除时因缘,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无病欲露地自炙,若草、木、牛屎、粪扫,若自烧、若使人烧,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无病,为身,若自然火,若教他然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notbeingill,desirousofwarminghimself,shouldkindleorshouldcauseafiretobekindled,unlessthereissufficientreasonforit,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jotike。joti有「火」的意思,其动词jotati则意思为「光明」「闪耀」,译为「照明」。
57.不足半个月便洗澡
PAcittiya57.(Sv.5,pAcittiya57,6;Vin.IV,p119.)
Yopanabhikkhuoren’addhamAsaMnhAyeyyaaJJatrasamayA,pAcittiyaM.tatthAyaMsamayo.diyaDDhomAsosesogimhAnan’ti,vassAnassapaThamomAsoicc,eteaDDhateyyamAsAuNhasamayo,pariLAhasamayo,gilAnasamayo,kammasamayo,addhAnagamanasamayo,vAtavuTThisamayo,ayaMtatthasamayo’ti.
若有比丘不足半个月而洗澡,除了正确时候,犯忏悔。在这戒中,这是正确时候:认为是「夏季的最后一个半月」,认为是「雨季的第一个月」,这两个半月1的暑时,热时,病时,工作时,长途旅行时,刮风下雨时,在这一戒中,这是正确时候。
因缘 佛在王舍城迦兰精舍时,比丘们到多浮陀河沐浴,频婆娑罗王也去。等到比丘们沐浴完毕,王才沐浴,此时城门已经关闭,频婆娑罗王只好在城外过夜。
犯相 1.时间:不足半个月
2.方式:沐浴
无犯 1.半个月或半个月以上沐浴一次。
2.渡河时沐浴。
3.在偏僻的地方。
4.意外事故。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半月内浴,除因缘,波逸提。因缘者,病时、作时、行时、风雨时、热时,是名因缘。
僧祇律:若比丘减半月浴,除余时,波夜提。余时者,春后一月半、夏初一月,此二月半,是热时、病时、风时、雨时、作时、行时。
四分律:若比丘半月洗浴,无病比丘应受,不得过,除余时,波逸提。余时者,热时、病时、作时、风时、雨时、道行时,此是余时。
十诵律:若比丘半月内浴,波夜提。除因缘,因缘者,春残一月半、夏初一月,是二月半,名热时,除病时、风时、雨时、作时、行路时,是名因缘。
根有律:若复苾刍半月应洗浴,故违而浴者,除余时,波逸底迦。余时者,热时、病时、风时、雨时、风雨时,此是时。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bathe(atintervalsof)lessthanhalfamonth,exceptatarighttime,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thiscasethisisarighttime:thinking,'amonthandahalfofthesummerremains',(and)'thefirstmonthoftherains'——thesearethetwoandahalfmonthswhenthereishotweather,whenthereisfeverwheather;atatimeofillness,atatimeofwork,atatimeofgoingonajourney,atatimeofwindandrain.Thisisarighttimeinthiscase.
注释:
1.印度的夏季是一~四月,雨季则为五~八月(参照忏悔一‧注释1),所以「夏季的最后一个半月到雨季的第一个月间──两个半月」,即印度的三月十五日~五月三十日。
58.不染衣
PAcittiya58.(Sv.5,pAcittiya58,1;Vin.IV,p120.)
NavaMpanabhikkhunAcIvaralAbhenatiNNaMdubbaNNakaraNAnaMaJJatraMdubbaNNakaraNaMAdAtabbaMnIlaMvAkaddamaMvAkALasAmaMvA.anAdAcebhikkhutiNNaMdubbaNNakaraNAnaMaJJatraMdubbaNNakaraMnavaMcIvaraMparibhuJjeyya,pAcittiyanti.
比丘获得新衣服时,应该染上三种深颜色的其中一种深颜色,深蓝色1或褐色2或黑色。如果比丘穿着未曾染上三种深颜色的其中一种深颜色的新衣服,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比丘们和遍行外道遭盗贼强夺,士兵捉到强盗后,请比丘们前去认领遭劫的衣物,但比丘们无法办认自己的衣物。
犯相 1.对象:新衣服
2.方式:没有染上深颜色
无犯 1.染色后才穿着。
2.染色后褪色。
3.染色的地方破了。
4.不是用染的,而是用深颜色的布补上去。
5.用其它的布补上去。
6.缝衣服的边3。
7.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新得衣,应三种色作帜,若青、若黑、若木兰,若不以三色作帜,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得新衣,当三种坏色,若一一坏色,青、黑、木兰,若不坏色受用者,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得新衣,应作三种坏色,一一色中随意坏,若青、若黑、若木兰,若比丘不以三种坏色,若青、若黑、若木兰着余新衣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得新衣应三种坏色,一一坏色,若青、若泥、若木兰,若比丘三种坏色中,不一一坏色,若青、若泥、若木兰,作新衣,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得新衣,当作三种染坏色,若青、若泥、若赤,随一而坏,若不作三种坏色而受用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enamonkobtainsanewrobe,anyonemodeofdisfigurementofthethreemodesofdisfigurementmustbetaken:eitherdarkgreenormud(-colour)orblack.Ifamonkshouldmakeuseofanewrobewithouttakinganyonemodeofdisfigurementofthethreemodesofdisfigurement,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nIlaM:深蓝色﹑藏青色﹑蓝绿色。〈语词解释〉120页:「深蓝色有两种──铜蓝色和蓝绿色」。
2.kaddamaM。褐色,土色。
3.这一戒的因缘虽然是因为比丘无法辨认自己的衣服,而规定在衣服上染色。但是如果除去因缘不管,只看戒条的话,是说拿到新衣服时,要染上深颜色,这似乎可以解释为防盗贼抢夺。至于〈无犯〉第4﹑5﹑6﹑项虽然不是将衣服染上深颜色,但却已经达到「破坏衣服价值」的效果了。
59.不切实分配衣服
PAcittiya59.(Sv.5,pAcittiya59,1;Vin.IV,p121.)
YopanabhikkhubhikkhussavAbhikkhuniyAvAsikkhamAnAyavAsAmaNerassasAmaNeriyAvAsAmaMcIvaraMvikappetvAapaccuddhArakaMparibhuJjeyy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自行将衣服分配给1比丘、或比丘尼、或式叉摩那、或沙弥﹑或沙弥尼,却不交出而继续使用,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跋难陀比丘将衣服分配给同住的比丘后,却不交给他而继续使用。
犯相 1.对象:比丘﹑比丘尼﹑沙弥﹑沙弥尼
2.方式:分配衣服
3.结果:没有交给他们而继续使用
无犯 1.分配后有给予。
2.确定物主会乐意给予而继续使用。
3.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与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尼净施衣,还夺,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净施五众衣,后不舍而受用者,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与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衣,后不语主还取著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与比丘、比丘尼、式叉那、沙弥、沙弥尼衣,辄还用,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受他寄衣,后时不问主,辄自着用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himselfhavingassignedarobetoamonkortoanunortoafemaleprobationerortoamalenoviceortofemalenovice,shouldmakeuseofit,(therobe)nothavingbeentakenaway,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vikappetvA:分配。〈语词解释〉122页:「分配有两种──直接分配(sammukhAvikappanA)和间接分配(parammukhAvikappanA)。」直接分配是将衣服直接送给某甲;间接分配是将衣服交给某甲,请某甲代为处理。
60.藏匿比丘的物品
PAcittiya60.(Sv.5,pAcittiya60,1;Vin.IV,p123.)
YopanabhikkhubhikkhussapattaMvAcIvaraMvAnisIdanaMvAsUcigharaMvAkAyabandhanaMvAapanidheyyavAapanidhApeyyavAantamasohAsApekkhopi,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藏匿或命人藏匿比丘的钵﹑或衣服﹑或垫布1﹑或针筒2﹑或腰带3,纵使开玩笑,也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十七比丘没有收拾自己的生活用品,六比丘便将他们的衣服﹑钵藏起来,不还给他们,十七比丘因而哭泣。
犯相 1.对象:生活用品4
2.方式:隐藏
无犯 1.并非开玩笑,而是在整理的时候将物品收拾到别处。
2.当对方随意放置物品时,先收起来,待劝诫后再还他。
3.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为戏笑故,藏比丘若衣、若钵、坐具、针筒,如是一一生活具,若使人藏,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戏笑藏比丘衣、钵、尼师坛、针筒,若使人藏,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藏他比丘衣、钵、坐具、针筒,若自藏、教人藏,下至戏笑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他比丘若钵、若衣、若户钩釮、若革屣、若针筒,如是一一生活具,若自藏、若使人藏,乃至戏笑,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自藏苾刍、苾刍尼、若正学女、求寂、求寂女衣、钵及余资具,若教人藏,除余缘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hideorshouldcausetohideamonk’sbowlorrobeor(pieceofcloth)tosituponorneedle-caseorgirdle,eveninfun,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nisIdanaM,垫布。参照舍忏十五‧注释2。
2.sUcigharaM,针筒。sUci是「针」,gharaM是「家」「房舍」,sUcigharaM即「放针的容器」。
《小品》〈七百犍度〉301页﹕「沙门必需品﹕钵、衣服、垫布、针筒、腰带、滤水囊、水壶」。忏悔八十六并规定,「若有比丘使人作骨头、象牙或兽角制的针筒,犯忏悔;应打碎它」。其中针筒都是「sUcigharaM」这个字。另外,《小品》〈小事犍度〉116页中记载,为了保护缝衣服的针,佛允许比丘使用「针筒」,这里的「针筒」是用「sUcinALikaM」,《巴英辞典》721b解释为「aneedlecasemadeofbamboo」(竹制的针筒)。
由上看来,放置针的容器,除了较普遍的竹制针筒(sUcinALikaM)外,还有骨头、象牙等其它材料制成的针筒(sUcigharaM)。
3.kAyabandhanaM,腰带。由于当时比丘是穿着裙子,以一块自腰至脚踝的布包裹下半身(详细参舍忏二.注释2),在后面折好,再用腰带固定,所以腰带也成为必需的物品。
4.戒条中虽然只规定不能藏匿比丘的钵﹑衣服﹑垫布﹑针筒﹑腰带等,但是这些都是比丘的生活用品,随着时代的进步,现代比丘的生活用品恐怕不只这些,所以笔者在「犯相」的「对象」中改为「生活用品」。
61.杀害动物
PAcittiya61.(Sv.5,pAcittiya61,1;Vin.IV,p124.)
YopanabhikkhusaJciccapANaMjIvitAvoropeyy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故意夺取1动物2生命,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优陀夷比丘因为不喜欢乌鸦,将乌鸦射下来,割断其头,并串在一起。
犯相 1.对象:动物
2.方式:夺取生命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没有起杀心。
4.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故夺畜生命,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故夺畜生命,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故杀畜生命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故夺畜生命,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故断傍生命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intentionallydeprivealivingthingoflife,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jIvitAvoropeyya:夺取生命。〈语词解释〉124页:「断绝﹑破坏命根,阻止(生命)延续」。
2.pANaM:动物。〈语词解释〉124页:「畜生道」。以六道的观点来看,pANaM是有别于天﹑人﹑阿修罗﹑饿鬼﹑地狱等其它五道的「畜生道」;以生物的观点来看,pANaM则是简别植物界的「动物界」。因此这一戒的「杀生」是指杀「动物」,如此一来,便不会与忏悔十一「砍伐树木」的范围重复了。
62.饮用有生物的水
PAcittiya62.(Sv.5,pAcittiya62,1;Vin.IV,p125.)
YopanabhikkhujAnaMsappANakaMudakaMparibhuJjeyy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饮用明知有生物1的水,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知道水中有生物而饮用。
犯相 1.对象:有生物的水
2.方式:明知而饮用
无犯 1.不知道水中有生物。
2.饮用没有生物的水。
3.知道喝了不会伤害生物而喝。
4.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僧祇律:知水有虫,饮者,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知水有虫,饮用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知水有虫,取用,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知水有虫,受用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knowinglymakeuseofwaterthatcontainslivingthings,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有关水中生物,请参照忏悔二十‧注释1。
63.上诉已经如法评判的事件
PAcittiya63.(Sv.5,pAcittiya63,1;Vin.IV,p126.)
YopanabhikkhujAnaMyathAdhammaMnihatAdhikaraNaMpunakammAyaukkhoTeyy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对于明知已经按照规定评判的事件1,又提出再次羯磨来扰乱,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知道诤事已经如法评判,又提出诉讼说:「这是不如法的评判,应该再重新羯磨决定。」
犯相 1.对象:已经如法评判的诤事
2.方式:明知又提出诉讼
3.动机:扰乱
无犯 1.对(1)不如法的评判
(2)评判时只有少数人参予
(3)不按照程序羯磨
的羯磨结果重新提出诉讼。
2.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知僧如法断事竟,还发起,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知僧如法、如律灭诤已,更发起言:「此羯磨不了,当更作」,作是因缘不异,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知诤事如法忏悔已,后更发起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知僧如法断事竟,还更发起,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知和合僧伽如法断诤事,已除灭后,于羯磨处更发举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knowinglyopenupforafurther(formal)actalegalquestionsettledaccordingtorule,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adhikaraNaM:发生争执的事件。〈语词解释〉126页举出诤事的四种类型:
(1)争吵(2)谴责(3)犯戒(4)工作
即汉译的「言诤、见诤、犯诤、事诤」。
64.不检举犯重罪的比丘
PAcittiya64.(Sv.5,pAcittiya64,1;Vin.IV,p127.)
YopanabhikkhubhikkhussajAnaMduTThullaMApattiMpaTicchAdeyy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知道而不检举比丘犯重罪1,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优陀比丘犯「故意出精」2,告诉同住的比丘,请他不要说出去。
犯相 1.对象:犯重罪的比丘
2.方式:不举罪
无犯 1.如果说了(1)会使僧团产生纠纷
(2)破坏僧团和合
(3)会妨碍生命和梵行。
所以不说。
2.没有如法的比丘在而不说。
3.用其它方式使别人知道。
4.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知比丘犯粗罪,覆藏过一宿,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知比丘粗罪,覆藏者,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知比丘犯粗罪,覆藏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知他比丘粗罪,覆藏,乃至一宿,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知他苾刍粗恶罪,覆藏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knowinglyconcealamonk’sverybadoffence,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即duTThullaM,重罪。〈语词解释〉128页解释为「四驱摈﹑十三僧残」。
2.僧残一「故意出精」。
65.承认未满二十岁者为比丘
PAcittiya65.(Sv.5,pAcittiya65,1;Vin.IV,p130.)
YopanabhikkhujAnaMUnavIsativassaMpuggalaMupasampAdeyya,socapuggaloanupasampanno,tecabhikkhUgArayhA,idaMtasmiM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承认1明知未满二十岁的人2为比丘,而且这个人不被承认为比丘3,这些比丘4应呵责,这样作在这戒中犯忏悔。
因缘 佛在王舍城迦兰陀精舍时,有十七位小孩出家,但不适应僧团生活,天还没亮时,就吵着要吃东西,并把房间弄得零乱不堪。
犯相 1.对象:未满二十岁的人
2.方式:承认为比丘
无犯 1.以为对方已满二十岁而承认为比丘。
2.承认已满二十岁的人为比丘。
3.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知不满二十岁,与受具足戒,波逸提。是人不得戒,诸比丘亦可呵,是法应尔。
僧祇律:若比丘知人不满二十,与受具足戒,是人不名受具足,诸比丘应被呵,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知年不满二十岁,与受大戒,此人不得戒,彼比丘可呵,痴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不满二十人,与受具足戒,波夜提。是人不得戒,诸比丘应可呵,是事法尔。
根有律:若复苾刍知年未满二十,与受近圆成苾刍性者,波逸底迦。此非近圆,诸苾刍得罪。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knowinglyconfertheupasampadAordinationonanindividualundertwentyyearsofage,boththatindividualisnotordainedandthesemonksareblameworthy;thisisforhim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upasampAdeyya,承认;这个字是upasampAdeti的愿望式(opt.),汉译「授具足戒」。《大品》〈大犍度〉中记载,出家前必须由一位有德的比丘,向十位戒腊十岁或十岁以上的比丘宣布:「某人将随甲比丘出家,并依止乙比丘」,宣布后,询问三次,如果大家都没有意见的话,这个人便被承认(upasampAdati)为比丘(Vin.I,p55~p57)。
2.puggalaM:人类。汉译「补特伽罗」。
3.〈因缘〉130页记载,佛陀说:「未满二十岁的人,不能忍受寒﹑暑﹑饥﹑渴﹑蚊﹑虻﹑风﹑热﹑虫﹑蛇,又不能忍受恶言﹑诽谤﹑肉体﹑精神的痛苦。」
4.因为承认为比丘仪式中,必须由十位戒腊十年的比丘在场,所以这里是用复数(bhikkhU)。
66.与违法商队约定同行
PAcittiya66.(Sv.5,pAcittiya66,1;Vin.IV,p131.)
YopanabhikkhujAnaMtheyyasatthenasaddhiMsaMvidhAyaekaddhAnamaggaMpaTipajjeyyaantamasogAmantarampi,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明知而与违法商队1相约,走在同一条路上,就算是村落与村落间,也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比丘和一个商队约定同行,商队告诉比丘说他们将逃税,比丘仍然与他们同行,在半路上一起被官兵逮捕。
犯相 1.对象:违法的商队
2.方式:约定结伴同行
无犯 1.不期而遇。
2.盗贼约比丘同行,而不是比丘约盗贼。
3.虽然约定同行,但没有依约前往。
4.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与贼期共道行,从此聚落到彼聚落,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知贼众,期共道行,下至聚落中,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知是贼伴结要共同一道行,乃至一村间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与贼众议共道行,乃至到一聚落,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与贼商旅共同道行,乃至一村间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havingarrangedtogetherwithacaravan(seton)theft,shouldknowinglygoalongthesamehighroad,evenamongvillages,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theyyasatthena,行窃盗的旅行商队。〈语词解释〉131页:「将行或未行窃﹑偷王宫的东西﹑逃税」。
67.与女人约定同行
PAcittiya67.(Sv.5,pAcittiya67,1;Vin.IV,p133.)
YopanabhikkhumAtugAmenasaddhiMsaMvidhAyaekaddhAnamaggaMpaTipajjeyyaantamasogAmantarampi,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明知而与女人相约,走在同一条路上,就算是在村落间,也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某比丘在前往舍卫城的途中,遇到一位和丈夫吵架而离家出走的妇人,两人便结伴同行;妇人的丈夫追上来后,殴打比丘。
犯相 1.对象:女人
2.方式:约定结伴同行
无犯 1.不期而遇。
2.女人约比丘同行,而不是比丘约女人。
3.虽然约定同行,但没有依约前往。
4.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与女人期共道行,从此聚落到彼聚落,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与女人期共道行,下至聚落中,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与妇女共期同一道行,乃至一村间,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与女人议共道行,乃至到一聚落,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共女人同道行,更无男子,乃至一村间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havingarrangedtogetherwithawoman,shouldgoalongthesamehighroad,evenamongvillages,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68.批评佛法
PAcittiya68.(Sv.5,pAcittiya68,1;Vin.IV,p135.)
YopanabhikkhuevaMvadeyya:tathAhaMbhagavatAdhammaMdesitaMAjAnAmiyathAye’meantarAyikAdhammAvuttAbhagavatA,tepaTisevatonAlaMantarAyAya“ti,sobhikkhubhikkhUhievam,assavacanIyo,“mAyasmAevaMavaca,mAbhagavantaMabbhAcikkhi,nahisAdhubhagavatoabbhakkhAnaM,nahibhagavAevaMvadeyya.AnekapariyAyenaAvusoantarAyikAdhammAvuttAbhagavatAalaJcapanatepaTisevatoantarAyAyA“ti:evaJcapanasobhikkhubhikkhUhivuccamAnotath’evapaggaNheyya.SobhikkhubhikkhUhiyAvatatiyaMsamanubhAsitabbotassapaTinissaggAya,yAvatatiyaJcesamanubhAsiyamAnotaMpaTinissajjeyya,icc'etaMkusalaM.NocepaTinissajeyy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这样说:「正如我知道由世尊开示的法那样,从事这些世尊所说的障碍行为,不会构成妨碍。」这位比丘应该被比丘们这样劝告:「大德,不可这样说,不可批评世尊。批评世尊是不好的。世尊并没有这样说,大德,世尊用许多方法说明障碍的行为1,而且从事这些行为足以造成障碍。」而当这位比丘被比丘们这样子说时,如果仍然固执己见,为了让他舍弃这个想法,这位比丘至少应该被比丘们劝告三次,如果劝告三次以内,他舍弃了这个想法,这样便很好。如果他不舍弃的话,犯忏悔2。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阿利德比丘对世尊所教「障道法」产生怀疑,并批评说:「从事这些事,不会障碍修行。」比丘们加以劝说,他仍然固执己见。
犯相 1.对象:佛所说的法
2.方式:批评
3.结果:比丘们劝说三次后,仍然固执己见
无犯 1.其它比丘没有加以劝说。
2.受劝三次内悔改。
3.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作是语:「如我解佛所说障道法,不能障道」,诸比丘语彼比丘:「汝莫作是语,莫谤佛,莫诬佛,佛说障道法实能障道,汝舍是恶邪见」,如是谏,坚持不舍,应第二、第三谏,舍是事,善,不舍者,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作是语:「长老,我知世尊说障道法,习此法不能障道」,诸比丘应谏言:「长老,汝莫谤世尊,谤世尊者不善,世尊不作是语,世尊说障道法,实障道,汝舍此恶事」,如是谏时,若坚持不舍,应第二第三谏,舍者,善,若不舍,僧应作举羯磨是比丘,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作是语:「我知佛所说法,行淫欲非障道法」,彼比丘谏此比丘言:「大德,莫作是语,莫谤世尊,谤世尊者不善,世尊不作是语,世尊无数方便说行淫欲是障道法」,彼比丘谏此比丘时,坚持不舍,彼比丘乃至三谏,舍此事故,若三谏舍者,善,不舍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作是言:「我如是知佛法义,行障道法不能障道」,是比丘,诸比丘应如是谏:「汝大德莫作是语,我如是知佛法义,行障道法不能障道,汝莫谤佛,莫诬佛,谤佛不善,佛不作是语,佛种种因缘说行障道法实障道,汝大德,舍此恶邪见」,是比丘,诸比丘如是谏时,若坚持是事不舍,诸比丘应第二第三谏,舍是事,好,若不舍,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作如是语:「我知佛所说法,欲是障碍者,习行之时,非是障碍」,诸苾刍应语彼苾刍言:「汝莫作是语,我知佛所说,欲是障碍法者,习行之时,非是障碍。汝莫谤世尊,谤世尊者不善,世尊不作是语,世尊以无量门,于诸欲法说为障碍,汝可弃舍如是恶见」,诸苾刍如是谏时,舍者善,若不舍者,应可再三殷勤正谏,随教应诘,令舍是事,舍者,善,若不舍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speakthus:‘InsofarasIunderstanddhammataughtbythelord,itisthatinfollowingthosethingscalledstumbling-blocksbythelord,thereisnostumbling-blockatall’;thatmonkshouldbespokentobythemonksthus:‘Donot,venerableone,speakthus,donotmisrepresentthelord,misrepresentationofthelordisnotatallseemly,andthelordcertainlywouldnotspeakthus;inmanyafigure,yourreverence,arethingsthatarestumbling-blockscalledstumbling-blocksbythelord,andinfollowingthesethereisaveritablestumbling-block.’Andifthatmonk,whenhehasbeenspokentothusbythemonks,shouldpersistasbefore,thatmonkshouldbeadmonishedbythemonksuptothethirdtimeforgivingupthat(course).If,beingadmonisheduptothethirdtime,heshouldgiveitup,thatisgood.Butifheshouldnotgiveitup,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因缘〉134页叙述世尊教导比丘说,欲望(kAma)产生的快乐少,痛苦多,失望多,而危险更多,就像骨头(aTThikaGkalapamA)、肉块(maMsapesIpamA)、火把(tiNukkA)、火坑(aGgArakAsu)、梦(supinaka)、借用物(yAcitaka)、果实(rukkhaphala)、屠宰场(asisUna)、刀戟(sattisUlU)、蛇头(sappasira),其中并对每个譬喻一一解释。
此外,在《中含》〈晡利多经〉(大1,26,774a;M.I,364PotaliyasuttaM)中,世尊也是用这些譬喻开示居士﹕
「欲如骨,欲如肉块,欲如火炬,欲如火坑,欲如梦,欲如毒蛇,欲如假借物,欲如树果」。
《中含》〈阿梨咤经〉(大1,26,763;M.I,130)中也同样记载世尊说﹕「欲有障碍也,欲如骨,欲有障碍也,欲如肉块,欲有障碍也,欲如把炬,欲有障碍也,欲如火坑,欲有障碍也,欲如梦,欲有障碍也,欲如毒蛇,欲有障碍也,欲如假借物,欲有障碍也,欲如树果」。
以上皆可说明戒条中「世尊用种种方式使我们了解哪些是修行的障碍」这句话。
2.此戒可和《小品》〈羯磨犍度〉(Vin.II,p25,(32))对照阅读。
69.与犯戒比丘共住
PAcittiya69.(Sv.5,pAcittiya69,1;Vin.IV,p137.)
YopanabhikkhujAnaMtathAvAdinAbhikkhunAakaTAnudhammenataMdiTThiMappaTinissaTThenasaddhiMsaMbhuJjeyyavAsaMvAseyyavAsahavAseyyaMkappeyy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明知而和批评佛所说的法1﹑不接受僧团处分2﹑执着自己见解3的人在共食4﹑共住﹑共宿,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知道阿利德比丘批评佛所说的法﹑不接受僧团的处分且不舍弃恶见,仍然和他来往,一起诵戒﹑羯磨,一起睡觉。
犯相 1.对象:批评佛所说的法﹑不接受僧团处分﹑不放弃成见的比丘
2.方式:明知而和他一起吃饭﹑共住﹑睡觉
无犯 1.和(1)无罪
(2)罪已忏除
(3)舍弃成见
的人一起吃饭﹑共住﹑睡觉
2.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知蚾比丘不如法悔,不舍恶邪见,共坐、共语、共宿、共事,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知比丘恶见不舍,僧如法如律作举羯磨,未作如法如律,共食共同屋住,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知如是语人未作法,如是邪见而不舍,供给所须,共同羯磨、止宿、言语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知是人如是语,不如法悔,不舍恶邪见故摈,若畜使共事,若语、共宿,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知如是语人,未为随法,不舍恶见,共为言说,共住受用,同室而宿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knowinglyeattogetherwithorbeincommunionwithorliedowninasleepingplacewithamonkwhotalksthus,whohasnotactedaccordingtotherule,whohasnotgivenupthatview,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tathAvAdinA(tathA-vAdinA):如此说。〈语词解释〉137页:「『如此说』的意思是指『世尊解说种种修行的障碍,我都明白,但是做这些事却不会妨碍修行。』这句话」。
2.akaTAnudhammena(a-kaTa-anu-dhammena):行为不遵守僧团的规定,这可以包括犯戒,或是犯戒后不忏悔。根据〈语词解释〉137页:「被举罪后没有忏除」。
3.diTThiM:(负面的)见解、理论。
4.saMbhuJjeyya:一起吃东西。如果照《经分别》的解释,范围更加广泛;〈语词解释〉137页:「吃东西有两种意思──吃食物和听法。」
5.saMvAseyya:共住。这里的「住」重点是在于「住在僧团,遵守僧团的规定」。其反义字「asaMvAsa」即「四驱摈」的戒条中「若有比丘是驱摈,不共住」,最后那句「不共住」,含有「自僧团驱出」的意思。
根据〈语词解释〉137页:「共住的意思是和被举罪的人一起诵戒﹑受供养﹑羯磨」。
70.与被摈沙弥共住
PAcittiya70.(Sv.5,pAcittiya70,1;Vin.IV,p139.)
SamaNuddesopiceevaMvadeyya,“tathAhaMbhagavatAdhammaMdesitaMAjAnAmi;yathAye’meantarAyikAdhammAvuttAbhagavatAtepaTisevatonAlaMantarAyAya‘ti,sosamaNuddesobhikkhUhievam,assavacanIyo,“mAvusosamaNuddesaevamavaca,mAbhagavantaMabbhAcikkhi,nahisAdhubhagavatoabbhaddhAnaM,nahibhagavAevaMvadeyya.AnekapariyAyenaAvusosamaNuddesaantarAyikAdhammAantarAyikAvuttAbhagavatAalaJcapanatepaTisevatoantarAyAyA”ti.EvaJcapanasosamaNuddesobhikkhUhivuccamAnotath’evapaggaNheyya,sosamaNuddesoevaMassavacanIyo,“AjjataggeteAvusosamaNuddesanac’evasobhagavAsatthAapadisitabbo,yaMpic’aJJesamaNuddesAlabhantibhikkhUhisaddhiMdvirattatirattaMsahaseyyaM,sApiten’atthi,carapirevinassA“ti.YopanabhikkhujAnaMtathAnAsitaMsamaNuddesaMupalApeyyavAupaTThApeyyavAsaMbhuJjeyyavAsahavAseyyaMkappeyya,pAcittiyanti.
如果沙弥也这样说:「正如我知道由世尊开示的法那样,从事这些世尊所说的障碍行为,不会构成妨碍。」这位沙弥应该被比丘们这样劝告:「大德,沙弥,不可这样说,不可批评世尊,批评世尊是不好的。世尊并没有这样说,大德,世尊用许多方法说明障碍的行为是障碍,而且从事这些行为足以造成障碍。」而当这位比丘被比丘们这样子说时,如果仍然固执己见,这位沙弥应该被比丘们如此劝告:「大德,沙弥,今后你既不能称呼世尊为导师1,同时,像是其它的沙弥能够做的那样,与比丘们同宿二至三夜2,你也没有这种权力。你走,离开这里。」若有比丘明知而鼓励3或支持4这种被驱出的沙弥,或与他共食或共宿,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肯德沙弥对世尊所教「障道法」产生怀疑,并批评说:「从事这些事,不会障碍修行。」比丘们加以劝说,仍然固执己见,世尊便将肯德沙弥驱出僧团。六比丘明知肯德沙弥已被僧团驱出,仍然安慰﹑照顾他,并与他共食﹑共宿。
犯相 1.对象:已被僧团驱摈的沙弥
2.方式:明知而安慰﹑照顾他,并与他共食﹑共宿。
无犯 1.和(1)没有被驱摈
(2)舍弃成见
的沙弥来往。
2.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沙弥作是语:「如我解佛所说,受五欲不能障道」,诸比丘语是沙弥:「汝莫作是语,莫谤佛、莫诬佛,佛说五欲障道,实能障道,汝沙弥舍是恶邪见」,如是教,坚持不舍,应第二第三教,第二第三教舍是事,善,若不舍,诸比丘应语:「是沙弥,汝出去!从今莫言佛是我师,莫在比丘后行,如余沙弥得共比丘二宿,汝亦无是事。痴人!出去!灭!莫此中住!」若比丘知如法摈沙弥,畜使共住、共语,波逸提。
僧祇律:若沙弥作是言:「如来说淫欲是障道法,我知习淫欲不能障道」,诸比丘应谏言:「汝沙弥莫谤世尊,谤世尊者不善,世尊不作是语,世尊说淫欲实障道法,汝舍此恶事」,如是谏时,若坚持不舍,应第二第三谏,舍者,善,若不舍应驱出,言:「汝从今已后,不应言佛是我师,亦不得共比丘三宿,汝去,不得此中住」,若比丘知沙弥恶见不舍,驱出,未作如法诱唤畜养,共食、共住,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知沙弥作如是语:「我从佛闻法,行淫欲非障道法」,彼比丘谏此沙弥如是言:「汝莫诽谤世尊,谤世尊者不善,世尊不作是语,沙弥,世尊无数方便说淫欲是障道法」,彼比丘谏此沙弥时,坚持不舍,彼比丘应乃至再三呵谏,令舍此事故,乃至三谏,舍者,善,不舍者,彼比丘应语此沙弥言:「汝自今已去,不得言佛是我世尊,不得随逐余比丘,如诸沙弥得与比丘二三宿,汝今无是事,汝出去!灭去!不应住此!」若比丘知如是众中被摈沙弥,而诱将畜养,共止宿、言语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有沙弥作是言:「我如是知佛法义,行诸欲不能障道」,是沙弥,诸比丘应如是教:「汝沙弥莫作是语,我如是知佛法义,行诸欲不能障道,汝莫谤佛,莫诬佛,谤佛不善,佛不作是语,佛种种因缘说行诸欲能障道,汝沙弥,舍是恶邪见」,是沙弥,诸比丘如是教时,若坚持不舍,诸比丘应第二第三教,舍是事,好,若不舍者,诸比丘应如是语:「汝沙弥,从今日不应言佛是我师,亦不应随诸比丘后行,诸余沙弥得共比丘乃至一宿、两宿,汝亦无是事,痴人!出去!灭去!莫此中住」,若比丘知是摈沙弥,若畜使一房舍宿,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见有求寂,作如是语:「我知佛所说法,欲是障碍法者,习行之时,非是障碍」,诸苾刍应语彼求寂言:「汝莫作是语,我知佛所说法,欲是障碍法者,习行之时,非是障碍。汝莫谤世尊,谤世尊者不善,世尊不作是语,世尊以无量门,于诸欲法说为障碍,汝可弃舍如是恶见」,诸苾刍语彼求寂时,舍此事者,善,若不舍者,乃至二三随正应谏,随正应教,令舍是事,舍者善,若不舍者,诸苾刍应语彼求寂,言:「汝从今已去不应说言,如来应正等觉是我大师,若有尊宿及同梵行者,不应随行,如余求寂得与苾刍二夜同宿,汝今无是事,汝愚痴人可速灭去」,若苾刍知是被摈求寂,而摄受饶益同室宿者,波逸底迦。
I.B.Horner:Ifevenanoviceshouldspeakthus:‘InsofarasIunderstanddhammataughtbythelord,itisthatinfollowingthosethingscalledstumbling-blocksbythelord,thereisnostumbling-blockatall,’thatnoviceshouldbespokentothusbythemonks:“Donotspeakthus,reverendnovice;donotmisrepresentthelord,misrepresentationofthelordisnotatallseemly,andthelordcertainlywouldnotspeakthus,Reverendnovice,inmanyafigurearethingsthatarestumbling-blockscalledstumbling-blocksbythelord,andinfollowingthese,thereisaveritablestumbling-block.’Andifthatnovice,thelordcanneitherbereferredtoasyourteacher,norcanthatbeyoursofwhichothernovicesgetthechance,namely,thelyingdowntosleepfortwoorthreenightswithmonks.Getawaywithyou,depart.’Whatevermonkshouldknowinglyencourageorshouldsupportorshouldeatwithorshouldliedowninasleeping-placewithanovicethusexpelled,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satthA,导师,大师。即指佛陀
2.忏悔五「与未受戒者同住」:「若有比丘与未受具足戒的人同宿,超过二至三夜,犯忏悔」。沙弥虽然住在僧团中,但未受具足戒,所以仍然不可以和比丘同宿超过二至三夜。被驱摈的沙弥则连和比丘共宿一夜也不可以。
3.upalApeyya,安慰,鼓励。
4.upaTThApeyya,照顾,支持。
71.违劝
PAcittiya71.(Sv.5,pAcittiya71,1;Vin.IV,p141.)
YopanabhikkhubhikkhUhisahadhammikaMvuccamAnoevamvadeyya,“natAvAhamAvusoetasmiMsikkhApadesikkhissAmiyAvanaaJJaMbhikkhuMbyattaMvinayadharaMparipucchAmIti,pAcittiyaM.sikkhamAnenabhikkhavebhikkhunAaJJAtabbaMparipucchitabbaMparipaJhitabbaM,ayaMtatthasAmIcIti.
若有比丘被比丘们依照规定1规劝时,如果说:「大德,等到我向其它有学问的、受持戒律2的比丘请教后,我就会学习这条学处。」犯忏悔。诸比丘,正在学习的比丘必须了解﹑请教或研究戒律。
因缘 佛在乔赏弥的瞿师罗园时,阐陀比丘行为违反僧团的规定,比丘们规劝他,他反而说,「等到我向有学问的比丘请教后,再遵守这条戒」。
犯相 1.时间:行为违法
2.对象:依照学处规劝的比丘
3.方式:不接受规劝
无犯 1.说:「我必须学习、研究戒律。」
2.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数数犯罪,诸比丘如法谏,作是语:「我不学是戒,当问余比丘持法、持律者」,波逸提。比丘欲求解应问持法、持律者,是法应尔。
僧祇律:若比丘语比丘言:「长老,当学莫犯五众罪,」是比丘言:「我不随汝语,若见余长老寂根多闻,持法深解,我当从谘问,彼有所说,我当受行」,除余时,波夜提。余时者,比丘欲得法利应学,亦应问余比丘。
四分律:若比丘余比丘如法谏时,作如是语:「我今不学此戒,当难问余智慧持律比丘」者,波逸提。若为知为学故,应难问。
十诵律:若比丘说戒时,如是言:「我今未学是戒,先当问诸比丘诵修多罗、毗尼、阿毗昙」者,波夜提。若比丘欲得法利,是波罗提木叉中应学,亦应问诸比丘诵修多罗、毗尼、阿毗昙者,应如是言:「诸大德,是语有何义」,是事法尔。
根有律:若复苾刍闻诸苾刍作如是语:「具寿,仁今当习如是学处」,彼作如是语:「我实不能用汝愚痴、不分明、不善解者所说之言,受行学处,我若见余善闲三藏,当随彼言而受行」者,波逸底迦。若苾刍实欲求解者,当问三藏,此是时。
I.B.Horner:Whatevermonk,beingspokentobymonksregardingarule,shouldspeakthus:‘Yourreverences,IwillnottrainmyselfinthisruleoftraininguntilIhaveinquiredaboutitofanothermonk,experienced,expertindiscipline,’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Monks,itshouldbelearnt,itshouldbeinquiredinto,itshouldbeinvestigatedbyamonkwhoistraining.Thisisthepropercoursehere.
注释:
1.sahadhammikaM,依照规定,汉译「如法」。〈语词解释〉141页:「世尊制定的学处。」
2.vinayadharaM:受持戒律。持戒者。
72.毁谤学处
PAcittiya72.(Sv.5,pAcittiya72,1;Vin.IV,p143.)
YopanabhikkhupATimokkheuddissamAneevaMvadeyya,“kimpan’imehikhuddAnukhuddakehisikkhApadehiuddiTThehi,yAvAdevakukkuccAyavihesAyavilekhAyasaMvattantI”ti,sikkhApadavivaNNake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在诵波罗提木叉1时,这样说:「诵这些微细又微细的学处2要作什么呢?只会导致后悔﹑烦恼、困惑而已。」毁谤学处,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见多数比丘都亲近优婆离,向他请教戒律,担心日后行为会经常受检举,便毁谤戒律。
犯相 1.对象:学处
2.方式:毁谤
无犯 1.说:「来,你学经﹑偈颂或论之后,再学律」没有毁谤戒律的意思。
2.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作是语:「何用是杂碎戒,为说是戒时,令人忧恼」,作如是毁呰戒者,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僧半月诵波罗提木叉经时,作是言:「长老,何用诵是杂碎戒为,使诸比丘生疑悔」,作是轻呵戒因缘不异,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说戒时,作如是语:「何用说是杂碎戒为,说是戒时,令人恼愧怀疑,轻呵戒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说戒时,作是言:「何用说是杂碎戒为,半月半月波罗提木叉中说,说是戒故,诸比丘心悔、心坏、心恼、心热,忧愁不乐,生反戒心」,作是轻呵戒者,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半月半月说戒经时,作如是语:「具寿,何用说此小随小学处为,说是戒时,令诸苾刍心生恶作、恼、悔、怀忧」,若作如是轻呵戒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whenthePAtimokkhaisbeingrecited,shouldspeakthus:‘Onaccountofwhataretheselesserandminorrulesoftrainingrecited?Theyonlytendtoremorse,tovexation,toperplexity,’indisparagingaruleoftraining,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pATimokkheuddissamAne:诵戒经时。〈语词解释〉143页:「自己或命人读诵﹑研究(戒经)时」。这包括一、大众集合诵戒,二、别人在研究戒经时。
2.khuddAnukhuddakehi(khudda-anukhuddakehi):微细又微细。khudda和anukhuddakehi都有「小」「微细」的意思,所以汉译「小小戒」「微细戒」。
73.不专心诵戒
PAcittiya73.(Sv.5,pAcittiya73,1;Vin.IV,p144.)
YopanabhikkhuanvaDDhamAsaMpAtimokkheuddissamAneevaMvadeyya,“idAn’evakhoahaMjAnAmi,ayaMpikiradhammosuttAgatosuttapariyApannoanvaDDhamAsaMuddesaMAgacchatI”ti,taJcebhikkhumaJJebhikkhUjAneyyuM,nisinnapubbamiminAbhikkhunAdvittikkhattuMpAtimokkheuddissamAnekopanavAdobhiyyo,nacatassabhikkhunoaJJANakenamuttiatthi:yaJcatatthaApattimApanno,taJcayathAdhammokAretabbo,uttaric’assamohoAropetabbo:tassateAvusoalAbhAtassatedulladdhaMyaMtvaMpAtimokkheuddissamAnenasAdhukamatthikatvAmanasikarosIti.IdaMtasmiMmohanake,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在每半个月诵波罗提木叉时,这样说:「现在我才知道这条规则确实也收在戒经、包含在戒经1中,每半个月被诵出来。」如果其它比丘知道这位比丘,在诵波罗提木叉时,这位比丘曾经出席过二至三次,无论说多少理由,不因这位比丘的无知而不追究:如法地处理他在此所犯的错。并进一步指出他的愚痴说:「大德,你没有从诵戒中获益,你难以从诵戒中获益,在诵波罗提木叉时,你不好好地听取并专心致志」,在这一戒中,导致愚痴,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行为违法,为了逃避处罚,推说不知道戒经中有这条规定。
犯相 1.时间:诵戒经
2.方式:不专心
3.结果:犯戒后推说不知道戒经中有这条规定
无犯 1.没有听到戒律的详细解释。
2.听到详细的解释二至三次以内。
3.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说戒时,作是语:「我今始知是法半月布萨,戒经中说」,诸比丘知是比丘已再三说戒中坐,是比丘不以不知故得脱,随所犯罪如法治,应呵其不知所作不善,说戒时,不一心听,不着心中,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僧半月说波罗提木叉经时,作是言:「长老,我今始知是法入修多罗半月波罗提木叉中说,」诸比丘知彼比丘本若二若三,说波罗提木叉经中坐,况复多,彼比丘不以不知故无罪,随所犯罪,一一如法治,应呵责言:「长老,汝失善利,半月说波罗提木叉经时,汝不尊重,不一心念,不摄耳听法」,呵已,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说戒时,作如是语:「我今始知法戒经所载,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余比丘知是比丘,若二若三说戒中坐,何况多,彼比丘无知无解,若犯罪应如法治,更重增无知罪,语言:「长老,汝无利,不善得,汝说戒时不用心念,不一心摄耳听法」,彼无知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说戒时,如是言:「我今始知是法半月入戒经中说」诸比丘知是比丘乃至若二若三说戒中坐,何况多,是比丘不以不知故得脱,随所犯罪如法治,应呵令厌:「汝大德,汝失无利,汝不善,汝说戒时不敬说戒,不作是念,实有是事,不贵重,不着心中,不一心念,不摄耳听法,从彼事」,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半月半月说戒经时,作如是语:「具寿,我今始知是法戒经中说」诸苾刍知是苾刍若二若三同作长净,况复过此,应语彼言:「具寿,非不知故得免其罪,汝所犯罪应如法说悔」,当劝喻言:「具寿,此法希奇难可逢遇,汝说戒时,不恭敬,不住心,不殷重,不作意,不一想,不摄耳,不策念,而听法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whilethePAtimokkhaisbeingrecitedeveryhalf-month,shouldspeakthus:‘OnlynowdoIunderstandthatthisruleis,asissaid,handeddowninaclause,containedinaclause,(and)comesupforrecitationeveryhalf-month’”ifothermonksshouldknowconcerningthismonkthatthismonkhassatdowntwoorthreetimesbefore,nottosayoftener,whilethePAtimokkhawasbeingrecited,thereisnotonlynofreedomforthatmonkonaccountof(his)ignorance,butheoughttobedealtwithaccordingtotherulefortheoffenceintowhichhehasfallenthere,andfurtherconfusionshouldbeputonhim,saying:“Yourreverence,thisisbadforyou,thisisbadlygottenbyyou,thatyou.whilethePAtimokkhaisbeingrecited,donotattendapplyingyourselfproperly,Thisforhimonwhomtheconfusionisputisand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suttAgatosuttapariyApanno,收到戒经中,包含在戒经中。「sutta」一般为「经」的意思,不过这里是指「戒经」,即波罗提木叉。
74.殴打比丘
PAcittiya74.(Sv.5,pAcittiya74,1;Vin.IV,p146.)
YopanabhikkhubhikkhussakupitoanattamanopahAraMdadeyy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愤怒不悦而殴打比丘,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因为愤怒不悦而殴打十七比丘,使他们哭泣。
犯相 1.对象:比丘
2.方式:殴打
3.动机:愤怒不悦
无犯 1.被困住时,为了逃出来而打击。
2.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瞋故,打比丘,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瞋恨不喜,打比丘,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瞋恚故不喜,打比丘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瞋他比丘,恚忿不喜,手打,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瞋恚故不喜,打苾刍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angry,displeased,shouldgiveamonkablow,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75.作势打比丘
PAcittiya75.(Sv.5,pAcittiya75,1;Vin.IV,p147.)
YopanabhikkhubhikkhussakupitoanattamanotalasattikaMuggireyy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愤怒不悦而作势打比丘,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因为愤怒不悦而举手作势打十七比丘,十七比丘被吓哭了。
犯相 1.对象:比丘
2.方式:举手作势打人
3.动机:愤怒不悦
无犯 1.被困住时,为了逃出来而举手作势打人。
2.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瞋故,以手拟比丘,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瞋恨不喜,掌刀拟比丘,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瞋恚不喜,以手搏比丘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瞋他比丘,恚忿不喜,手搏,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瞋恚故不喜,拟手向苾刍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angry,displeased,shouldraisethepalmofthehandagainstamonk,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76.毁谤比丘犯僧残戒
PAcittiya76.(Sv.5,pAcittiya76,1;Vin.IV,p148.)
YopanabhikkhubhikkhumamUlakenasaGghAdisesenaanuddhaMseyy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没有根据地毁谤比丘犯僧残,犯忏悔1。
因缘 佛在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无凭无据地中伤某位比丘犯僧残戒。
犯相 1.对象:比丘
2.方式:
(1)自己没有看见﹑听见﹑怀疑,却
(2)毁谤某比丘是僧残戒。
无犯 1.误以为某比丘真的犯僧残戒。
2.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以无根僧伽婆尸沙谤比丘,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瞋恨不喜,以无根僧伽婆尸沙法谤,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瞋恚故,以无根僧伽婆尸沙法谤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无根僧伽婆尸沙法谤他比丘,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瞋恚故,知彼苾刍清净无犯,以无根僧伽伐尸沙法谤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defameamonkwithanunfoundedchargeofanoffenceentailingaformalmeetingoftheOrder,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这一戒和僧残八「无凭无据地毁谤比丘犯驱摈戒」类似,不过中伤的内容不同,僧残八是说某比丘犯「驱摈罪」,这一戒是说某比丘犯「僧残戒」,因中伤的内容而有轻重罪之分。
77.使比丘心生忧悔
PAcittiya77.(Sv.5,pAcittiya77,1;Vin.IV,p149.)
YopanabhikkhubhikkhussasaJciccakukkuccaMupadaheyya,“iti‘ssamuhuttaMpiaphAsubhavissatI”tietadevapaccayaMkaritvAanaJJaM,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故意让比丘忧悔1,心想:「如此一来,他将有一段时间感到不安」,正是这样的理由,不是其它理由,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故意告诉十七比丘说,「未满二十岁的人不被承认为比丘,你们都未满二十岁,所以不被承认为比丘2」,使他们心生忧悔。
犯相 1.对象:比丘
2.方式:使产生忧悔
无犯 1.纠正说:「你未满二十岁不被承认为比丘」﹑「你中午过后吃东西」﹑「你喝酒」﹑「你和女人秘密地坐在一起」,并说:「你要知道自己犯了什么戒,以后不要再犯。」不是故意使人产生忧悔。
2.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故令比丘生疑悔,作是念:「令彼比丘乃至少时恼」,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故令他比丘起疑、悔,须臾不乐,作是因缘不异,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故恼他比丘,令须臾间不乐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故令他比丘心疑,作是念,「令是比丘乃至少时得恼」,是因缘故不异,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恼他苾刍,乃至少时不乐,以此为缘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intentionallyarouseremorseinamonkthinking,“Therewillbenocomfortforhimevenforamoment,”ifhavingdoneitforjustthisobject,notforanother,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kukkuccam,自责,后悔,顾忌,担心。
2.十七比丘的出家因缘详见忏悔六十五的〈因缘〉。由于世尊在忏悔六十五「承认未满二十岁者为比丘」中规定,「不能承认未满二十岁的人为比丘」,是因十七比丘而制的,符合〈无犯〉中「第一个犯的人」,所以十七比丘的比丘身份仍然被承认。
78.吵架后窃听比丘谈话
PAcittiya78.(Sv.5,pAcittiya78,1;Vin.IV,p150.)
YopanabhikkhubhikkhUnaMbhaNDanajAtAnaMkalahajAtAnamvivAdApannAnaMupassutiMtiTTheyya,“yamimebhaNissantitaMsossAmI”tietadevapaccayaMkaritvAanaJJaM,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与比丘们发生争论﹑吵架或口角冲突,便站着倾听,心想:「我将听听他们要说什么」,正是这样的理由,不是其它理由,犯忏悔1
因缘 佛在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与其它比丘们吵架后,偷听他们说话。
犯相 1.对象:比丘
2.时间:吵架后
3.方式:偷听他们说话
无犯 1.听到别人谈话时应该离开,心想:「我不能偷听」﹑「我必须离去」﹑「我就当作没听到2」﹑「虽然他们说我的不是,但我不可因此而生气3」。
2.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共诤已默听,作是念:「诸比丘所说我忆持」,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诸比丘诤讼时,默然立听,彼有所说,我当忆持,作是因缘,不异,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比丘共斗诤已,听此语向彼说,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共诸比丘昌乱诤讼时,屏处默然立听,作是念:「诸比丘所说,我当忆持」,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知余苾刍评论事生,求过纷扰,诤竞而住,默然往彼,听其所说,作如是念:「我欲听已,当令昌乱」,以此为缘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standoverhearingmonkswhentheyarequarrelling,disputing,engagedincontention,saying,“Iwillhearwhattheysay,”ifhavingdoneitforjustthisobject,notforanother,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判例〉150页中提到:「到其它比丘的住处时,如果对方正与别人谈话,应该先咳嗽或出声使人知道。」
2.《佛音注》879页:「我将不会与他们争吵」。
3.《佛音注》879页:「虽然他们说我无知,但我要保持心情平静」。
79.反悔羯磨的结果
PAcittiya79.(Sv.5,pAcittiya79,1;Vin.IV,p152.)
YopanabhikkhudhammikAnaMkammAnaMchandaMdatvApacchAkhiyyanadhammamApajjeyy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表决1依照规定举行的羯磨2后,又表示不满,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因为在缝制衣服而无法参加羯磨,便委托某位比丘代他们投票,但是知道羯磨结果后,又表示不满。
犯相 1.时间:羯磨结束后
2.结果:不满意羯磨结果
无犯 1.对(1)不依照规定举行
(2)羯磨时只有少数人参予
(3)不值得羯磨表决
的羯磨结果,表示不满。
2.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僧断事时,如法与竟,后更呵,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与羯磨欲已,后瞋恨不喜,作是言:「我不与欲,不好与」,此羯磨不成就,我不与此欲,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与欲已,后悔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如法僧事与欲竟,后更呵,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与他欲已,后便悔言:「还我欲来,不与汝」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havinggiven(his)consentforlegitimate(formal)acts,shouldafterwardsengageincriticism,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chandaMdatvA,同意,决定。汉译「与欲」。《大品》〈诵戒犍度〉121页:某日世尊集合比丘羯磨,有一位比丘生病无法出席。世尊告诉比丘们说,可以给予生病的比丘投票权,如果他病情不太严重的话,用担架抬他去羯磨;如果病情严重不宜搬动,就到他房间羯磨(Vin.I,p120~122)。
这一戒中,六比丘因为作衣服无出席羯磨,但仍有投票权,所以委托某位比丘代替羯磨投票,但是羯磨结束后,又不满意羯磨结果。
80.表决时离席
PAcittiya80.(Sv.5,pAcittiya80,1;Vin.IV,p153.)
YopanabhikkhusaGghevinicchayakathAyavattamAnAyachandamadatvAuTThAyAsanApakkameyy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在僧团提案时,尚未表决而起座离去,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因为在缝制衣服而无法参加羯磨,便委托某位比丘代他们投票,受委托的比丘不同意僧团的提案,便起座离去。
犯相 1.时间:羯磨1
2.动机:不同意
3.结果:起座离去
无犯 1.为了避免(1)僧团产生纠纷
(2)破坏僧团和合
而离去。
2.对(1)不依照规定举行
(2)羯磨时只有少数人参予
(3)不值得羯磨表决
的羯磨提案不同意而离去。
3.生病。
4.内急。
5.因其它意外事件而离去,不是故意妨碍羯磨而离去。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僧断事时不与欲,起去,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僧断事不与欲,出去,不白,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众僧断事未竟,不与欲而起去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僧断事时,默然起去,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知众如法评论事时,默然从座起去,有苾刍不嘱授者,除余缘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whentheOrderisengagedindecisivetalk,nothavinggiventheconsent,risingupfromhisseat,shoulddepart,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语词解释〉133页:「报告事情时﹑提案尚未表决时﹑羯磨尚未结束时」。
81.分配衣服后发劳骚
PAcittiya81.(Sv.5,pAcittiya81,1;Vin.IV,p154.)
YopanabhikkhusamaggenasaGghenacIvaraMdatvApacchAkhIyyanadhammaMApajjeyya“yathAsantataMbhikkhUsaGghikaMlAbhaMpariNAmentI”ti,pAcittiyanti.
当和合的僧团给予衣服后,若有比丘感到不满说:「比丘们依照交情深浅1分配2僧团的财物3」,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时,踏婆比丘负责分配僧团的坐垫﹑卧具及饮食,但是自己却穿得很单薄,僧团便把居士供养的一件衣服送给踏婆比丘。六比丘知道后批评僧团分配东西时循私。
犯相 1.时间:分配衣服后
2.对象:和合的僧团
3.方式:批评僧团循私
无犯 1.对于真的根据贪爱﹑愤怒﹑愚痴﹑怖畏所作的分配,说:「反正财物终将坏灭,这样作有什么好处呢?只是导致错误而己。」
2.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作是语:「诸比丘随知识,回僧物与」,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僧应分物,先听与而后遮言:「长老,汝亲厚意回僧物与人」,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共同羯磨已,后如是语:「诸比丘随亲厚,以众僧物与」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先欢喜听,后如是言:「诸比丘随亲厚回僧物与」,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先同心许,后作是说:「诸具寿以僧利物随亲厚处,回与别人」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havinggivenawayarobebymeansofacompleteOrder,shouldafterwardsengageincriticism,saying:“ThemonksareappropriatingabenefitbelongingtotheOrderaccordingtoacquaintanceship,”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yathAsantataM(yathAsantataM):依照交情深浅。santataM有两种意思(《巴英辞典》676a):
(1)等于satataM:连续地﹑习惯性地。
(2)saMtanoti的过去分词:tanoti有伸展﹑扩张的意思。
就行为而言,一连串行为的连续﹑伸展,即形成了「习气」。
另外,《佛音注》880页中,没有「yathAsantataM」这个语词,而用「yathAmittatA」;mittatA意为「友情」。
根据以上,笔者将yathAsantataM译为「依照交情的深浅」,这可以解释为个人行为的习气,也可以是因为友情的关系。
2.pariNAmenti(pariNAmeti),pariNamati的使役式(caus.)有「挪用」「获得」「变化」「斡旋」等意思。
3.lAbhaM:财产,利养,所有物。
82.命人转送供养僧团的物品给某位比丘
PAcittiya82.(Sv.5,pAcittiya82,1;Vin.IV,p156.)
YopanabhikkhujAnaMsaGghikaMlAbhaMpariNataMpuggalassapariNAmeyy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明知而命人将僧团的财物,转送1给人2,犯忏悔3。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舍卫城有一群居士准备了衣服和食物,将要供养僧团,六比丘强行索去送给某位比丘。
犯相 1.对象:明知是供养僧团的物品
2.方式:命人转送给某位比丘
无犯 1.劝居士布施到可以使用这些物品、需要这些物品、带来大利益及心情平静的地方。
2.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知檀越欲与僧物,回与余人,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知物向僧,回与余人,波夜提。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knowinglyappropriatetoanindividualanapportionedbenefitbelongingtotheOrder,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pariNAmeyya,是pariNamati(转送)的使役‧愿望式,其中的愿望式是配合戒条「若有比丘是罪」的句型,所以这个字的重点在「使役式」上,译为「命人转送」。
2.原文作「puggalassa」,是「puggala」(人)的对格(dat.)根据〈因缘〉155页中叙述,居士们本来准备了衣服和食物要供养整个僧团,六比丘却到居士那里说:「贤者,把这些衣服送给这位比丘」,于是强行取去,使居士们只能供养食物给僧团。这里的「puggla」并非专指「人」,而是相对于「僧团」的「个人」。
3.这一戒和舍忏三十「若有比丘明知是供养僧团的物品,却据为己有,是舍悔罪」相当类似,不过舍忏三十是将供养僧团的物品「据为己有」,所以必须先还给僧团,然后再忏悔,因此归为「舍忏罪」。而这一戒则是命人将供养僧的物品「转送给某位比丘」,本身无物可舍,所以属于「忏悔罪」。
83.未经通告擅入王宫
PAcittiya83.(Sv.5,pAcittiya83,1;Vin.IV,p160.)
YopanabhikkhuraJJokhattiyassamuddhAbhisittassaanikkhantarAjakeaniggataratanakepubbeappaTisaMviditoindakhIlaMatikkAmeyya,pAcittiyanti.
当剎帝王族1的灌顶国王尚未离开,及王后尚未走出前,若有比丘未事先通告而走进去2,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阿难尊者进宫为波斯匿王的宫女说法,某日进入王的寝室时,王和王后同在床上,王后急忙起床,衣服不慎掉落。
犯相 1.地点:房间
2.时间:剎帝王族的灌顶国王及王后尚未离开
3.方式:未经通告而进入
无犯 1.经通告后进入王的寝室。
2.不是剎帝王族的灌顶国王
3.王已经离开寝室。
4.王后已离开寝室。
5.王和王后均已离开寝室。
6.地点不是寝室。
7.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王未出、未藏宝,若入,过后宫门限,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入王宫,夫人未藏宝,下至过门限,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剎利水浇头王种,王未出未藏宝而入,若过宫门阈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剎帝利王,水浇顶,夜未晓、未藏宝,若门、艺门、艺边过,波夜提。除大因缘。
根有律:若复苾刍明相未出,剎帝利灌顶王未藏宝及宝类,若人过宫门阃者,除余缘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notannouncedbeforehand,shouldcrossthethresholdofananointedkingofnobleclassfromwhichthekinghasnotdeparted,fromwhichthequeenhasnotwithdrawn,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raJJokhattiyassa,王族-剎帝利。剎帝利即四姓中的王族阶级。
2.indakhIlaM﹕门坎,户限。indakhIlaMatikkAeyya,越过门坎;意思是进入房间,《经分别》认为所进入的地方是国王的寝室﹕〈语词解释〉160页:「指寝室的门坎」,又说「凡是铺有王的床的地方,纵使围着布幕的地方也是」。
84捡拾屋外的珠宝
PAcittiya84.(Sv.5,pAcittiya84,3;Vin.IV,p163.)
YopanabhikkhuratanaMvAratanasammataMvAaJJatraajjhArAmAvAajjhAvasathAvAuggaNheyyavAuggaNhApeyyavApAcittiyaM.ratanaMvApanabhikkhunAratanasammataMvAajjhArAmevAajjhAvasathevAuggahetvAvAuggaNhApetvAvAnikkhipitabbaM“yassabhavissatisoharissatI”ti.AyaMtatthasAmIcIti.
除了在寺院1或房间2,若有比丘捡拾或命人捡拾珠宝3或认为是珠宝的物品4,犯忏悔。若比丘在寺院或房间,捡拾或命人捡拾珠宝或认为是珠宝的物品后,应该妥为保存5,心想:「这是为了会来带走它的人而保存的6」,在这一戒中这样做才正确。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某位比丘在阿致罗伐底河沐浴时,捡到五百元,婆罗门失主前去讨回,因为想省却酬谢金,便说袋中本来有一千元。
犯相 1.地点:除了寺院或房间外
2.对象:珠宝或认为是珠宝的物品
3.方式:自己或命人捡拾
无犯 1.在寺院或房间捡到珠宝或认为是珠宝的物品后,妥为保存,心想:「物主将会来拿走」。
2.认为物主会乐意给予,将认为是珠宝的物品拿走。
3.暂时保管。
4.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若宝、若宝等物,若自取、若教人取,除僧坊内及宿处,波逸提。若僧坊内及宿处取宝等物,后有主索应还,是事应尔。
僧祇律:若比丘,僧住处内宝、若名宝,若自取、若使人取,除内取为主来求者与,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若宝及宝装饰具,若自捉、若教人捉,除僧伽蓝中及寄宿处,波逸提。若比丘在僧伽蓝中,若寄宿处捉宝、若宝装饰具,自捉、教人捉,当作是意,若有主识者,当取,作如是因缘,非余。
十诵律:若比丘若宝、若名宝,若自取、若语取是物,波夜提。除僧房内、若住处内,若宝、若名宝,僧房内住处内,如是生心,是谁有是主取去,是事法尔。
根有律:若复苾刍宝及宝类,若自捉、若教人捉,除在寺内及白衣舍,波逸底迦。若在寺内及白衣舍,见宝及宝类,应作是念,然当取:「若有认者,我当与之」,此是时。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pickuporshouldcause(someone)topickuptreasureorwhatisconsideredastreasure,exceptwithinamonasteryorwithinahouse,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Butifamonk,havingpickeduporcaused(someone)topickuptreasureorwhatisconsideredastreasure,thatiswithinamonasteryorwithinahouse,itshouldbelaidaside,thinking,‘Itwillbeforhimwhowilltakeit.’.Thisisthecoursehere.
注释:
1.ajjhArAmA(adhiArAmA),adhi有强调地点的作用,当「adhi+元音开头的字」时,就会变音为「ajjh+元音开头的字」,参《巴英辞典》10页b。ArAma,寺院。
2.ajjhAvasatha,同上,addhi-Avasatha,Avasatha,房间。
3.〈语词解释〉163页:「珠宝即珍珠﹑宝石﹑琉璃﹑螺贝﹑岩石﹑珊瑚﹑银﹑金﹑红玉﹑琥珀」。
4.〈语词解释〉163页:「世人喜欢﹑有价值的物品」。
5.nikkhipitabbaM。〈语词解释〉163页并说,应该辨识珠宝的形状、颜色,妥善放置后告示「失物招领」;失主来认领时,如果所叙述的物品无误,便归还给失主。
6.也就是说,如果比丘在寺院或房间外捡拾珠宝或认为是珠宝的物品,便算犯戒。至于在寺院或房间捡到珠宝或认为是珠宝的物品,一时不知失主是谁,应该以「代替物主保管」的心态收藏起来,而不是据为己有。
85.过午入村庄
PAcittiya85.(Sv.5,pAcittiya85,4;Vin.IV,p166.)
YopanabhikkhusantaMbhikkhuManApucchAvikAlegAmaMpaviseyya,aJJatratathArUpAaccAyikAkaraNIyA,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没有告知在自己身边的比丘,在非时进入村庄,除了有非常1紧急的事要办外,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中午过后到村落去,高谈阔论,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中午过后
2.地点:村落
3.方式:没有告知在自己身边的比丘而进入
无犯 1.有非常紧急的事要办,没有告诉其它比丘便进去村落。
2.没有其它比丘在场。
3.在半路上,无法告知其它比丘。
4.到(1)尼院(2)外道住处(3)供养食物的居士的家中。
5.返回住处。
6.所走的道会经过村落。
7.意外事故。
8.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非时入聚落,不近白善比丘,除因缘,波逸提。因缘者,难时,是名因缘。
僧祇律:若比丘阿兰若处住,非时入聚落,不白善比丘,除急事,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非时入聚落,不嘱比丘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非时入聚落,不白善比丘,波夜提。除因缘。
根有律:若复苾刍非时入聚落,不嘱余苾刍,除余缘故,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nothavingasked(forpermission)ifamonkbethere,shouldenteravillageatthewrongtime,unlessthereissomekindofurgentthingtobedone,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
注释:
1.tathArUpA:十分地。
86.命人以骨﹑牙、兽角制作针筒
PAcittiya86.(Sv.5,pAcittiya86,1;Vin.IV,p167.)
YopanabhikkhuaTThimayaMvAdantamayaMvAvisANamayaMvAsUcigharaMkArApeyya,bhedanakaM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命人作骨制﹑象牙制1或兽角制的针筒,应打碎,犯忏悔2。
因缘 佛在释迦国迦毗罗卫城的尼拘律园,一位象牙匠自愿供养比丘们针筒,不料许多比丘纷纷前往索取,象牙匠因此而生活困难。
犯相 1.对象:骨头﹑象牙﹑兽角制的针筒
2.方式:命人制作
无犯 1.制造犍槌3﹑打火器4﹑钮扣5﹑药箱6﹑药勺7﹑小斧头的柄8﹑清洁用具的柄9
2.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用骨、牙、角作针筒,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骨、牙、角作针筒,破已,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作骨、牙、角针筒、刳刮,成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若骨、若齿、若角作针筒,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用骨、牙、角作针筒,成者,应打碎,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haveaneedle-casemadethatismadeofboneormadeofivoryormadeofhorn,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breakingup.
注释:
1.原文作「danta」(牙齿),〈语词解释〉167页:「牙齿,即象牙」。
2.bhedanakaMpAcittiyanti.破坏的「忏悔」。
在上一类的戒中,即三十舍忏,原文作「nissaggiyaMpAcittiyati.」,意思是须舍(nissaggiyaM)给僧团这一类的忏悔(pAcittiya)。所以这一戒的最后作「bhedanakaMpAcittiyanti.」,意思是须将之破坏(bhedanakaM)的忏悔(pAcittiya)。这也可以再一次证明最初「舍忏」和「忏悔」同属一类,后来舍忏有了一定的条数,所以独立成篇。而这类与破坏有关的忏悔,仅有这一戒。后面的八十七戒至九十二戒则是另一类的忏悔。
3.gaNThikAya:鼓棒一类的物品。
4.araNike:生火的用具。araNI:钻木。
5.vidhe:钮扣。
6.aJjaniyA:药箱。
7.aJjanisalAkAya:药勺。
8.vAsijaTe:小斧头的柄。
9.udakapuJchaniyA,《巴英辞典》133页b:「atowel」(毛巾)。但是毛巾或抹布绝没有用象牙﹑骨头或兽角制造的道理,所以笔者将之译为「清洁用具的柄」,如刷子﹑拖把的柄。
87.床(椅)脚不合规定
PAcittiya87.(Sv.5,pAcittiya87,1;Vin.IV,p168.)
NavaMpanabhikkhunAmaJcaMvApIThaMvAkArayamAnenaaTThaGgulapAdakaMkAretabbaMsugataGgulenaaJJatrahetthimAyaaTaniyA,taMatikkAmayato,chedanakaMpAcittiyanti.
若比丘制作新的椅子1或床2时,脚应命人作长八指,以佛指为准。横木3以下的部分不算在内。超过规定的尺寸,应切除,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时巡行房舍,看见跋难陀比丘睡在高床上。
犯相 1.对象:椅子﹑床
2.方式:制作
3.结果:脚长超过八佛指(不包括下面装横木的部分)
无犯 1.按照规定的尺寸制作。
2.比规定的尺寸还短。
3.得到超过规定尺寸的椅子后,将过长部分切除。
4.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自作坐卧绳床、木床,足应高修伽陀八指,除入梐,若过,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作床脚,应高佛八指,除入梐,若过截已,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作绳床、木床,足应高如来八指,除入梐孔上,截竟,若过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欲作坐脚,若卧床,足应高八指,除入梐,若过作,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作大小床足,应高佛八指,除入梐木,若过者应截去,波逸底迦。
I.B.Horner:Whenanewcouchorchairisbeingmadeforamonk,thelegsshouldbemadeeightfinger-breadths(high)accordingtotheacceptedfinger-breadth,exceptfortheknotchedendsbelow.Inexceedingthis(measure),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cuttingdown.
注释:
1.椅子的种类有四种,详细请参照忏悔十四‧注释1。
2.同上,床的种类也有四种,参照忏悔十四‧注释2。
3.aTaniyA:横木。椅子或床等家具,椅(床)脚接近地面的部位都会装上横木,使四只脚的间距固定。
88.在床(椅)上铺棉花
PAcittiya88.(Sv.5,pAcittiya88,1;Vin.IV,p169.)
YopanabhikkhumaJcaMvApIThaMvAtUlonaddhaMkArApeyya,uddAlanakaM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命人作椅子或床要铺的棉花1,应该拿掉,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在床上和椅子上铺棉花,居士们拜访时看见而批评。
犯相 1.对象:椅子﹑床
2.方式:铺棉花
无犯 1.缝制衣服的钮扣﹑腰带﹑肩纽,及制作钵袋﹑滤水囊﹑枕头2时,使用棉花。
2.用铺椅子或床的棉花作钮扣等合规定的物品。
3.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以兜罗贮坐卧具,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兜罗绵贮褥,若坐、若卧,出已,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作兜罗绵贮绳床、木床、大小蓐,成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自以兜罗绵贮褥,若使人贮,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以木绵等贮僧床座者,应撤去,波逸底迦。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haveacouchorachairmadecoveredwithcotton,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tearingoff.
注释:
1.tUla,棉花。〈语词解释〉170页:「棉花有三种──木棉(rukkhatUla)﹑葛棉(latAtUla)﹑草棉(poTakitUla)。」
2.《小品》〈住所犍度〉﹕枕头中可以填充木棉﹑葛棉﹑草棉等三种棉花,见Vin.II,p.150。
89.垫布不合规定
PAcittiya89.(Sv.5,pAcittiya89,2;Vin.IV,p171.)
NisIdanaMpanabhikkhunAkArayamAnenapamANikaMkAretabbaM,tatr’idaMpamANaM,dIghasodvevidatthiyosugatavidatthiyA,tiriyaMdiyaDDhaM,dasAvidatthi.taMatikkAmayato,chedanadaMpAcittiyanti.
若有比丘制作垫布1时,应该按照尺寸,这一戒这尺寸是:长二佛指距2,宽一个半佛指距,边缘宽一佛指距3,超过的话,应剪掉,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制作垫布时,因为做得很大,披挂在床上﹑椅子上。
犯相 1.对象:垫布
2.方式:制作
3.结果:超过「长二佛指距,宽一个半佛指距,边缘一佛指距」的规定
无犯 1.按照规定的尺寸制作。
2.比规定的尺寸还小。
3.得到超过规定尺寸的垫布后,将过长部分剪掉。
4.做伞盖﹑地垫﹑帷幕﹑椅垫﹑蒲团。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作尼师坛应如量作,长二修伽陀銂手,广一銂手半,若续方一銂手,若过,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作尼师坛应量作,长二修伽陀磔手,广一磔手半,更益一磔手,若过截已,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作尼师坛,当应量作,是中量者,长佛二磔手,广一磔手半,更增广长各半磔手,若过裁竟,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欲作尼师坛,应料量,是中量,长二修伽陀磔手,广一修伽陀磔手半,若益一磔手缕,若过作,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作尼师但那,当量作,是中量者,长佛二张手,广一张手半,长中更增一张手,若过作者应截去,波逸底迦。
I.B.Horner:Whenapieceofclothtosituponisbeingmadeforamonk,itmustbemadetoa(proper)measure.Thisisthe(proper)measurehere:inlengthtwospansaccordingtotheacceptedspan,inbreadthoneandahalfspans.Inexceedingthis(measure),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cuttingdown.
注释:
1.在忏悔八十九中记载世尊规定垫布的尺寸,只有说「当时世尊允许用坐垫」,但是没有说到使用坐垫的由来。
汉译律典方面,五部律都有提到,佛因为看见比丘晒弄脏的被褥,所以规定比丘用垫布。《僧祇律》和《十诵律》记载:垫布是为了保护被褥(大22,392b19;大23,130a2);《五分律》及《四分律》则说:用垫布是为了「保护身体、衣服、被褥」(大22,70c16;大22,694b12),《根有律》的原因略同《五分律》及《四分律》。
僧祇.十诵 保护被褥
五分.四分.根有 保护身体、衣服、被褥
这些在《经分别》都没有提到。
由上可以推测,垫布主要是为了保护比丘的被褥;至于避免衣服或身体弄脏则是坐垫的另一种用处──《中阿含》〈念身经〉中记载,世尊吃过饭后,将尼师坛(nisIdana,垫布)披在肩上,走到树下后铺好,盘腿而坐(大正1,554c10)。
另外,义净在《南海寄归内法传》中曾提到:「南海」一带的出家众有一块布,走路时搭在肩上,礼拜时铺在地上。目前南传教国家也是如此。这和《中阿含》所说,世尊将垫布披在肩上一事相同;可见垫布除了保护被褥外,礼拜时也可铺在地上,保护衣服。
2.这一句原文只作「dasAvidatthi」(边缘一指距),过于简短而无法清楚其意。据因缘」记载:佛本来只制定坐垫的长度和宽度,后来见一位体型较大的比丘坐在坐垫上颇为局促,便又在戒条增加了「dasAvidatthi」这句话。即各部律的「若续方一手」「更益一磔手」「更增广长各半磔手」「若益一磔手缕」「长中更增一张手」,都是指在「长二佛指距,宽一个半佛指距」的边缘(dasA)再加上一佛指距(vidatthi)。而且既然是在边缘延长的话,应该是长和宽各增加一佛指距,至于《四分律》主张长和宽各增加半个佛指距(更增广长各半磔手),以及《根有律》所说,只有长度增加一佛指距(长中更增一张手),都不成立。
另外,如果配合舍忏15.「若有比丘应该从旧坐垫的四边,各取下一佛指距来制作新坐垫,使新坐垫的外观难看。如果比丘不取旧坐垫的边制作新坐垫的话,犯舍忏」,则长宽延长一佛指距的边,应该要用旧坐垫的布作。
90.覆疮衣不合规定
PAcittiya90.(Sv.5,pAcittiya90,1;Vin.IV,p172.)
KaNDupaTicchAdiMpanabhikkhunAkArayamAnenapamANikAkAretabbA;tatr’idaMpamANaM,dIghasocatassovidatthiyosugatavidatthiyA,tiriyaMdvevidatthiyo.taMatikkAmayato,chedanadaMpAcittiyanti.
若比丘制作覆疮衣1时,应该按照尺寸,这一戒这尺寸是:长四指距,以佛指距为准,宽二佛指距,超过的话,应剪掉,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穿覆疮衣时,因为做得很大,走路时必须拉起衣襟。
犯相 1.对象:覆疮衣
2.方式:制作
3.结果:超过「长四佛指距,宽二佛指距」的规定
无犯 1.按照规定的尺寸制作。
2.比规定的尺寸还小。
3.得到超过规定尺寸的覆疮衣后,将过长部分剪掉。
4.做伞盖﹑地垫﹑帷幕﹑椅垫﹑蒲团。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作覆疮衣,应如量作,长四修伽陀銂手,广二銂手,若过,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作覆疮衣,应长四修伽陀磔手,广二磔手,若过截已,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作覆疮衣,当应量作,是中量者,长佛四磔手,广二磔手,裁竟过者,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作覆身衣,应料量,是中量,应长二修伽陀磔手,广二修伽陀磔手半,若过作,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作覆身衣,当应量作,是中量者,长佛四张手,广二张手,若过作者应截去,波逸底迦。
I.B.Horner:Whenanitch-clothisbeingmadeforamonk,itmustbemadetoa(proper)measure.Thisisthe(proper)measurehere:inlengthfourspansoftheacceptedspan,inbreadthtwospans.Inexceedingthis(measure),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cuttingdown.
注释:
1.〈语词解释〉172页:「在肚脐以下﹑膝盖以上感染痒癣(kaNdu)﹑脓疱(piLakA)﹑湿疹(assAvo)﹑疥疮(thullakacchu)时,用这种衣服遮盖」。
覆疮衣有两种功能:(1)防止伤口再感染。(2)使其它人不会被传染。
91.雨浴衣不合规定
PAcittiya91.(Sv.5,pAcittiya91,1;Vin.IV,p.172)
VassikasATikaMpanabhikkhunAkArayamAnenapamANikAkAretabbA;tatr’idaMpamANaM,dIghasochavidatthiyosugatavidatthiyA,tiriyaMaDDhateyyA,taMatikkAmayato,chedanadaMpAcittiyanti.
若比丘制作雨浴衣1时,应该按照尺寸,这尺寸是:长四指距,以佛指距为准,宽二个半,超过的话,应剪掉,犯忏悔。
因缘 佛在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穿雨浴衣时,因为做得很大,走路时必须拉起衣襟。
犯相 1.对象:雨浴衣
2.方式:制作
3.结果:超过「长六佛指距,宽二个半佛指距」的规定
无犯 1.按照规定的尺寸制作。
2.比规定的尺寸还小。
3.得到超过规定尺寸的雨浴衣后,将过长部分剪掉。
4.做伞盖﹑地垫﹑帷幕﹑椅垫﹑蒲团。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作雨浴衣,应如量作,长五修伽陀銂手,广二銂手半,若过,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作雨浴衣,应长六修伽陀磔手,广二磔手半,若过截已,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作雨浴衣,当应量作,是中量者,长佛六磔手,广二磔手半,过者,裁竟,波逸提。
十诵律:若比丘欲作雨浴衣,应料量,是中量,长六修伽陀磔手,广二修伽陀磔手半,若过作,波夜提。
根有律:若复苾刍作雨浴衣,当量作,是中量者,长佛六张手,广二张手半,若过作者应截去,波逸底迦。
I.B.Horner:Whenaclothfortherainsisbeingmadeforamonk,itmustbemadetoa(proper)measure.Thisisthe(proper)measurehere:inlengthsixspansoftheacceptedspan,inbreadthtwoandahalfspans.Inexceedingthis(measure),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cuttingdown.
注释:
1.〈语词解释〉173页:「雨季四个月时使用」。雨浴衣是让比丘们在雨中沐浴时用,详细参照舍忏二十四‧注释2。
92.衣服尺寸不合规定
PAcittiya92.(Sv.5,pAcittiya92,1;Vin.IV,p.173)
YopanabhikkhusugatacIvarappamANaMcIvaraMkArApeyyaatirekaMvA,chedanakaMpAcittiyaM.tatr’idaMsugatassasugatacIvarappamANaM,dIghasonavavidatthiyosugatavidatthiyA,tiriyaMchavidatthiyo,idaMsugatassasugatacIvarappamANanti.
若有比丘制作衣服时,和佛衣尺寸相同或超过,应切除,犯忏悔。在这戒中,这是佛的佛衣尺寸:长九指距以佛指距为准,宽六佛指距。这是佛的佛衣尺寸。
因缘 佛在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时,阿难尊者的长相端正,又穿着和佛相同尺寸的衣服,上座比丘远远见到阿难尊者,以为是佛陀而起立致敬。
犯相 1.对象:衣服
2.方式:制作
3.结果:和佛的衣服尺寸相同或比佛的衣服大
无犯 1.比佛的衣服尺寸小。
2.得到超过规定尺寸的衣服后,将过长部分剪掉。
3.做伞盖﹑地垫﹑帷幕﹑椅垫﹑蒲团。
4.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作修伽陀衣量衣,若过,波逸提。修伽陀衣量者,长九伽陀銂手,广六銂手,是名修伽陀衣量。
僧祇律:若比丘与如来衣量等作衣,若过截已,波夜提。如来衣长九修伽陀磔手,广六磔手。
四分律:若比丘与如来等量作衣,若过量者,波逸提。是中如来衣量者,长佛九磔手,广六磔手,是谓如来衣量。
十诵律:若比丘佛衣等量作衣,若过佛衣量,波夜提。是中佛衣量,长九修伽陀磔手,广六修伽陀磔手,是名佛衣量。
根有律:若复苾刍同佛衣量作衣,或复过者,波逸底迦。是中佛衣量者,长佛十张手,广六张手,此是佛衣量。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havearobemadethemeasureofawell-farer’srobe,ormore,thereisanoffenceofexpiationinvolvingcuttingdown.Thisisthe(proper)measurehereofawell-farer’srobeforawell-farer:inlengthninespansoftheacceptedspan,inbreadthsixspans;thisisthe(proper)measureofawell-farer’srobeforawell-farer.
第六节四悔过
1.直接接受非亲戚比丘尼食物
PATidesaniya1.(Sv.6,pATidesaniya1,1;Vin.IV,p176.)
YopanabhikkhuaJJAtikAyabhikkhuniyAantaragharaMpaviTThAyahatthatokhAdanIyaMvAbhojanIyaMvAsahatthApaTiggahetvAkhAdeyyavAbhuJjeyyavA,paTidesetabbaMtenabhikkhunA,“gArayhaMAvusodhammaMApajjiMasappAyaMpATidesanIyaMtaMpaTidesemI”ti.
若有比丘从没有亲戚关系﹑进城乞食1的比丘尼手中,亲手2接受硬食、软食而咀嚼或食用。这位比丘应该悔过3说:「大德,我犯了应该责备的事,不该作,应该悔过。我悔过这件事。」
因缘 佛在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时,有一位比丘尼从舍卫城乞食归来,见到比丘便将食物供养他,自己却没有进食,如此一连三天都是同样的情况。
犯相 1.对象:没有亲戚关系﹑进城乞食的比丘尼
2.方式:亲手接受她的饭﹑菜来吃
无犯 1.对象是:
(1)有亲戚关系的比丘尼
(2)式叉摩那
(3)沙弥尼
2.比丘尼将食物放在:
(1)比丘附近4
(2)寺院
(3)尼院
(4)外道住处
3.返回住处。
4.在村庄外给予。
5.当比丘因为某些原因,必须食用非时药﹑七日药﹑尽形寿药时。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无病,在街巷中,从非亲里比丘尼自手受食,是比丘应向诸比丘悔过:「我堕可呵法。今向诸大德悔过。」是名悔过法。
僧祇律:若比丘不病,在白衣家内,从非亲里比丘尼边受食,若噉、若食,应向余比丘悔过言:「长老,我堕可呵法,此法悔过。」
四分律:若比丘入村中,无病,从非亲里比丘尼边,自手受食食,是比丘应向余比丘悔过言:「大德,我犯可呵法所不应为,我今向大德悔过。」是名悔过法。
十诵律:若比丘无病,白衣家内,非亲里比丘尼边,自手受食,是比丘应诸比丘边出罪,如是言:「诸大德,我堕可呵法,所不应作,是可出法,我今出。」是第一波罗提提舍尼法。
根有律:若复苾刍于村路中,从非亲苾刍尼自手受食食,是苾刍应还村外住处,诣诸苾刍所,各别告言:「大德,我犯对说恶法,是不应为,今对说悔。」是名对说法。
I.B.Horner:Whatevermonkshouldeatorpartakeofsolidfoodorsoftfood,havingaccepteditwithhisownhandfromthehandofanunwhoisnotarelation(and)whohasenteredamongthehouses,itshouldbeconfessedbythatmonk,saying:’Ihavefallen,yourreverences,intoablameworthymatter,unbecoming,whichoughttobeconfessed;Iconfessit.
注释:
1.原文作「进城的比丘尼」,笔者根据〈因缘〉,加入「乞食」两字。
2.hatthato,从手中(接受),是hattha(手)的从格(abl.),意思是「亲手接受」,译为「直接接受」。
3.paTidesetabbaM﹕悔过。是paTideseti的义务分词(grd.)。deseti有「指示」「悔过」「展示」的意思,加上介系词paTi(对),含有「对着某人悔过」的意思,这也是本戒的戒名。
汉译律典对这个戒名的翻译如下:
(1)五分律:悔过法
(2)僧祇律:悔过
(3)十诵律:波罗提提舍尼
(4)四分律:悔过法
(5)根有律:对说法
其中《五分律》﹑《僧祇律》﹑《四分律》都译为「悔过」,《十诵律》采音译,《根有律》为配合介系词paTi,译为「对说」。为了不和前一项「忏悔罪」的用词重复,笔者将paTideseti译为「悔过」,虽然也犯忏悔,但也兼顾了「对某人叙述犯罪内容」的意思。
至于四悔过的处罚方式,巴利律中没有提到。参考汉译五部广律:
《五分律》:是比丘应向诸比丘悔过:「我随呵法,今向诸大德悔过」(大22.72a)
《僧祇律》:是比丘应向余比丘悔过言:「长老,我堕可呵法,此法悔过。」前人应问:「汝见罪不?」,答言:「见」,应语:「慎莫更作」,答言:「顶戴持」。(大22.396c)
《四分律》:彼比丘应问余比丘说:「大德,我犯可呵法,所不应为,今向大德悔过。」(大22.696a)
《十诵律》:是比丘应向余比丘说是罪:「长老,我堕可呵法,不是处,是法可悔,我今发露悔过。」(大23.131b)
《根有律》:是苾刍应往村外住处,诣诸比丘所各别告言:「大德,我犯对说恶法,是不应为,今对说悔。」(大23.899b)
由上看来,《根有律》的除罪方式是向比丘们一一忏悔,其它四律则是向其它的比丘忏悔。
可是如果就四悔过的内容而言,这四戒的范围仅限于「接受食物」,规定比丘接受食物的对象、地点。违犯的话,对于比丘的修行生活、僧团的运作,都不会造成大危害,属于比忏悔还轻的罪。而且在戒条中都有记载比丘悔过时说,「大德(Avuso)」,这个称呼虽然是复数形,但是经中常见比丘彼此以「Avuso」相称。由上推测,当某位比丘犯了悔过罪时,应向「一位」比丘忏悔。
4.原文「upanikkhipitvAdeti」(放在附近给予)。《佛音注》886页:「她将食物放在地上后说,尊者,这是要供养您的」。即不是「亲手接受」。
2.不斥责「指示居士供养食物」的比丘尼
PATidesaniya2.(Sv.6,pATidesaniya2,1;Vin.IV,p177.)
BhikkhUpan’evakulesunimantitAbhuJjanti.tatracesAbhukkhunIvosAsamAnarUpAThitAhoti,“idhasUpaMdethaidhaodanaMdethA“ti.TehibhikkhUhisAbhikkhunIapasAdetabbA,“apasakkatAvabhagini,yAvabhikkhUbhuJjantI“ti.ekassa'picebhikkhunonapaTibhAseyyataMbhikkhuniMapasAdetuM“apasakkatAvabhagini,yAvabhikkhUbhuJjatIti.”paTidesetabbaMtehibhikkhUhi,“gArayhaMAvusodhammaMApajjimhAasappAyaMpATidesanIyaM,taMpaTidesemA“ti.
如果说,比丘们受邀到居士家用餐。假如有一位比丘尼站在旁边指示说:「这里!放菜!这里!放饭!」比丘应该斥责这位比丘尼说:「师姐1,请在比丘们用餐时离去」。如果没有任何比丘拒绝这位比丘尼,并责备她说:「师姐,请在比丘们用餐时离去」这些比丘应该悔过说:「大德,我们犯了应该责备的罪,不该作,必须悔过,我们2悔过这件事。」
因缘 佛在王舍城迦兰陀精舍时,居士供养比丘食物,六比丘尼在一旁指挥居士说:「这里放菜!这里放饭!」于是六比丘吃饱,而其它比丘没有吃饱。
犯相 1.时间:在居士家用餐
2.对象:指示居士分配食物的比丘尼
3.方式:没有予以斥责
无犯 1.比丘尼托居士送自己的食物给比丘。
2.比丘尼送食物给居士,但没有指示他们要给哪一位比丘。
3.比丘尼提醒居士,尚未给某位比丘食物。
4.当居士没有给某位比丘食物时,提醒他给予。
5.提醒居士给予每一位比丘食物。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白衣家请食,有比丘尼教益食人,「与是比丘饭,与是比丘羹」,诸比丘语是比丘尼:「姊妹,小却,待诸比丘食竟。」若众中乃至无一人语者,是诸比丘应向诸比丘悔过:「我堕可呵法。今向诸大德悔过。」是名悔过法。
僧祇律:若比丘受白衣家请食,比丘尼在前立,指示言:「与是比丘饭,与是比丘羹,若鱼、若肉」,诸比丘应语是比丘尼言:「姐妹,小却,待诸比丘食竟,」若无一比丘呵者,是诸比丘应向余比丘悔过言:「长老,我堕可呵法,此法悔过。」
四分律:若比丘在白衣家内食,是中有比丘尼指示:「与某甲羹、与某甲饭。」诸比丘应语彼比丘尼如是言:「大姊,且止,须诸比丘食竟。」若无一比丘语彼比丘尼如是言:「大姐,且止,须诸比丘食竟,」是比丘应向余比丘悔过言:「大德,我犯可呵法所不应为,我今向大德悔过。」是名悔过法。
十诵律:有诸比丘,白衣家请食,是中一比丘尼立,指示「与是比丘饭,与是比丘羹」,诸比丘应语是比丘尼,「小住,姊妹,待诸比丘食竟。」若诸比丘中,乃无一比丘能语是比丘尼,「姊妹,小住,待诸比丘食竟。」是比丘应余比丘边出罪,如是言:「诸大德,我堕可呵法,所不应作,是可出法,我今出。」是第二波罗提提舍尼法。
根有律:若复众多苾刍于白衣家食,有苾刍尼指授此苾刍,「应可多与美好饮食。」诸苾刍应语是苾刍尼言:「姊妹,且止少时,待诸苾刍食竟。」若无一人作是语者,是诸苾刍应还村外住处,诣诸苾刍所,各别告言:「大德,我犯对说恶法,是不应为,今对说悔。」是名对说法。
I.B.Horner:Now,monkseat,invitedbyfamilies.Ifanuncomestobestandingasthoughgivingdirections,saying:‘Heregivecurry,givecookedricehere,’thatnunshouldberebukedbythosemonks,saying:‘Standaside,sister,whilethemonkseat.’Butifitshouldnotoccurtoasinglemonktodismissthatnun,saying:‘Standaside,sister,whilethemonkseat,’itshouldbeconfessedbythosemonks,saying:‘Wehavefallen,yourreverences,intoablameworthymatter,unbecoming,whichoughttobeconfessed;weconfessit.
注释:
1.bhagini,师姐。汉译「姊妹」「大姊」。
2.在这戒中,只要受供的比丘中有一人出来制止比丘尼,便不犯。但是如果没有任何人出面制止,那么受食的全部比丘都犯,所以最后的「我们悔过」是第一人称.复数(paTidesema)。
3.接受「有学养的居士」的食物
PATidesaniya3.(Sv.6,pATidesaniya3,3;Vin.IV,p180.)
YAnikhopanatAnisekhasammatAnikulAni.yopanabhikkhutathArUpesusekhasammatesukulesupubbeanimantitoagilAnokhAdanIyaMvAbhojanIyaMvAsahatthApaTiggahetvAkhAdeyyavAbhuJjeyyavA,paTidesetabbaMtenabhikkhunA,“gArayhaMAvusodhammaMApajjiMasappAyaMpATidesanIyaM,taMpaTidesemI”ti.
如果有居士被承认为「学家」1,若有比丘未曾受到邀请,无病,在这样的学家家里,亲手接受硬食、软食,咀嚼或食用,这位比丘应该悔过说﹕「大德,我犯了应该责备的罪,这是不该作的,必须悔过,我悔过这件事」。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城中有一对夫妇信乐佛法,穷尽家产来布施僧众。他们在上午准备的饭菜大多供养了比丘,因此时常没有吃饭。
犯相 1.时间:无病﹑未受邀请
2.对象:公认为有学养的居士
3.方式:直接接受其饭﹑菜来吃
无犯 1.受邀请或生病时。
2.吃受邀请或生病的人剩下的食物。
3.当他们准备了食物供养其它比丘时。
4.居士自动供养食物。
5.五种特别的供养:
(1)固定的供养
(2)以餐券领取食物的供养
(3)每月十六日的月半供养
(4)每月一﹑八﹑十五﹑二十三日的斋戒日供养
(5)每月一﹑十六日的月初供养
6.当比丘因为某些原因,必须食用非时药﹑七日药﹑尽形寿药时。
7.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有诸学家,僧作学家羯磨,若比丘无病先不受请,于是学家自手受食,是比丘应向诸比丘悔过:「我堕可呵法。今向诸大德悔过。」是名悔过法。
僧祇律:有学家,僧作学家羯磨,比丘先不请而往,自手受食,若噉若食,是比丘应向余比丘悔过言:「长老,我堕可呵法。」此法悔过。
四分律:有诸学家,僧作学家羯磨,若比丘知是学家,先不受请,无病自手受食食,是比丘应向余比丘悔过言:「大德,我犯可呵法所不应为,我今向大德悔过。」是名悔过法。
十诵律:有诸学家中,僧作学家羯磨,若比丘知是学家中,僧作学家羯磨,先不请,后自来自手受饭食,是比丘应余比丘边出罪,如是言:「诸大德,我堕可呵法,所不应作,是可出法,我今出。」是第三波罗提提舍尼法。
根有律:若复苾刍知是学家,僧与作学家羯磨,苾刍先不受请,便诣彼家自手受食,是苾刍应还村外住处,诣诸苾刍所,各别告言:「大德,我犯对说恶法,是不应为,今对说悔。」是名对说法。
I.B.Horner:Whateverarethosefamiliesthatareagreeduponaslearners,whatevermonk,ifheisnotinvitedbeforehand(and)notill,havingacceptedamongsuchfamiliesasareagreeduponaslearnerssolidfoodorsoftfoodwithhiswonhand,shouldeatitorpartakeofit,itshouldbeconfessedbythatmonk,saying:‘Yourreverences,Ihavefallenintoablameworthymatter,unbecoming,whichoughttobeconfessed;Iconfessit.
注释:
1.sekhasammatAni,(sekha-sammatAni,学养-承认),学家。
〈因缘〉179页提到,如果有信乐佛法的居士,因为布施僧众而穷尽家产,应该给予这位居士「学养承认」:由一位比丘在僧团中宣布承认某位居士的学养,如果宣布两次都没有人反对,就算通过。
2.gharatonIharitvAdenti,拿出房舍后给予。这是指居士自动将食物送出,而不是因为有比丘前往乞食才布施。
4.在危险的森林接受食物
PATidesaniya4.(Sv.6,pATidesaniya4,2;Vin.IV,p182.)
YAnikhopanatAniAraJJakAnisenAsanAnisAsaGkasammatAnisappaTibhayAni,yopanabhikkhutathArUpesusenAsanesuviharantopubbeappaTisaMviditaMkhAdanIyaMvAbhojanIyaMvAajjhArAmesahatthApaTiggahetvAagilAnokhAdeyyavAbhuJjeyyavA,paTidesetabbaMtenabhikkhunA,“gArayhaMAvusodhammaMApajjiMasappAyaMpATidesaniyaM,taMpaTidesemI”ti.
如果有某个僻静住处,被认为危险﹑恐怖,若有比丘住在这种地方,没有事先告知,在寺院中亲手接受硬食、软食,咀嚼或食用,这位比丘应该悔过说﹕「大德,我犯了应该责备的罪,不该作,必须悔过,我悔过这件事」。
因缘 佛在释迦国迦毗罗卫城的尼拘律园时,沙迦的仆人叛离,他知道沙迦的妻子将前往森林供养比丘食物,便在半路埋伏,袭击沙迦的妻子。
犯相 1.地点:森林中危险﹑恐怖的地方
2.时间:没有事先警告居士
3.对象:居士
4.方式:亲手接受其硬、软食来吃
无犯 1.已事先警告或生病时。
2.吃已事先警告居士或生病的比丘剩下的食物。
3.在会发生危险﹑恐怖的森林外接受食物后,带回寺院食用1。
4.吃长在寺院中的植物2。
5.当比丘因为某些原因,必须食用非时药﹑七日药﹑尽形寿药时。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若比丘住阿炼处,有疑恐怖,先不伺视,在僧坊内自手受食,不出外受,是比丘应向诸比丘悔过:「我堕可呵法。今向诸大德悔过。」是名悔过法。
僧祇律:若比丘阿练处住,先不语、不病,外不受,于内受,若噉、若食,应向余比丘悔过言:「长老,我堕可呵法。」此法悔过。
四分律:若阿练若迥远有疑恐怖处,若比丘在如是阿练若处住,先不语檀越,僧伽蓝外不受食,在僧伽蓝内无病自手受食食,是比丘应向余比丘悔过言:「大德,我犯可呵法所不应为,我今向大德悔过。」是名悔过法。
十诵律:有僧阿兰若住,有疑怖畏,若比丘先知如是阿兰若住处有疑怖畏,僧亦不作羯磨,不精舍外受饮食,精舍内受饮食,是比丘应余比丘边出罪,如是言:「诸大德,我堕可呵法,所不应作,是可出法,我今出。」是第四波罗提提舍尼法。
根有律:若复苾刍在阿兰若恐怖处住,先无观察险难之人,于住处外受食食者,是苾刍应还村外住处,诣诸苾刍所,各别告言:「大德,我犯对说恶法,是不应为,今对说悔。」是名对说法。
I.B.Horner:Whateverarethosejunglelodgingsthatareheldtobedangerous,frightening,whatevermonkinsuchlodging,notannouncedbeforehand,havingacceptedsolidfoodorsoftfoodwithinamonasterywithhiswonhand,shouldeatitorpartakeofitifheisnotill,itshouldbeconfessedbythatmonk,saying:‘Ihavefallen,yourreverences,intoablameworthymatter,unbecoming,whichoughttobeconfessed;Iconfessit.
注释:
1.bahArAmepaTiggahetvAantArAmeparibhuJjati,寺院外-接受-寺院内-食用。
《佛音注》中没有说明,笔者理解为:因为比丘住在偏僻的森林中,恐怕居士前往供养会发生意外,所以在住处外较安全的地方接受供养,再带回寺院食用。
2.tatthajAtakaMmUlaMvAtacaMvApattaMvApupphaMvAphalaMvAparibhuJjati,食用生长在这里的根﹑树皮﹑叶﹑花﹑果。
《佛音注》888页:「食用寺院中生长的根等食物,是不犯的」。这可能是住在偏僻的森林中,通知居士不要来供养,因此面临没有食物的问题。而且忏悔十二规定「若有比丘自己或命人挖掘土地,犯忏悔」,所以不能在寺院中种植蔬菜。不过可以吃野生的植物,故「食用寺院中生长的根等食物是不犯的」。
第七节七十五众学
1.穿下裙不包覆全身
Sekhiya1.(Sv.7,sekhiya1,1;Vin.IV,p185.)
ParimaNDalaMnivAse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穿下裙1时包覆全身2」,应当学3。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穿裙子时前后下垂,受居士批评。
犯相 1.对象:裙子
2.方式:不包覆全身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高着内衣,应当学。
五分律:不下着内衣,应当学。
五分律:不参差着内衣,应当学。
五分律:不如多罗叶着内衣,应当学。
五分律:不如象鼻着内衣,应当学。
五分律:不如圆汴着内衣,应当学。
五分律:不细摄着内衣,应当学。
僧祇律:齐整着内衣,应当学。
四分律:齐整着内衣,应当学。
十诵律:不高着内衣,应当学。
十诵律:不下着内衣,应当学。
十诵律:不参差着内衣,应当学。
十诵律:不如釿头着内衣,应当学。
十诵律:不如多罗叶着内衣,应当学。
十诵律:不如象鼻着内衣,应当学。
十诵律:不如褂团着内衣,应当学。
十诵律:不细媶着内衣,应当学。
十诵律:不如两耳着内衣,应当学。
十诵律:不生起着内衣,应当学。
十诵律:不细生奏着内衣,应当学。
十诵律:周齐着内衣,应当学。
根有律:齐整着裙,应当学。
根有律:不太高、不太下、不象鼻、不蛇头、不多罗叶、不豆团形着裙,应当学。
I.B.Horner:‘Iwilldresswiththeinnerrobeallround(me),’isatrainingtobeobserved.
注释:
1.nivAsessAmI:nivasati的「未来式‧第一人称」(fut.1sg)。
vasati意为「穿(衣服)」,加上介系词‘ni’(之下),指穿下面的衣服──比丘的下裙(antaravAsaka)──的动作,因此将nivasati译为「穿下裙」。
2. parimaNDalaM(parimaNDalaM):完全包覆,正确地。〈语词解释〉185页:「包围脐圆(nAbhimaNDalaM)﹑膝圆(jAnumaNDalaM)」。下裙的正确穿法,是由腰至脚踝,缠绕下半身,故应由腰部围起,一直到膝盖以下,包覆肚脐﹑膝盖。
3.sikkhAkaraNIyA:应当学。
前面的「驱摈」「僧残」「不定」「舍忏」「忏悔」「悔过」中,戒条的句型都是「若有比丘,是」,不像众学戒,戒条后还加上「应当学」(sikkhAkaraNIya)。关于这个问题,《萨婆多毗尼毗婆沙》解释如下:
问曰:「余篇戒不言应当学,而此戒独尔?」
答曰:「余戒易持而罪重,犯则成罪,或众中悔,或对首忏。此戒难持而罪轻,脱尔有犯,心悔念学,罪即灭也。以戒难持易犯故,常慎心念学,不结罪名,直言应当学也。」(大23,561c~562a)。
是说众学戒虽然罪轻,但是容易犯,所以不像前面的戒有罪名(如驱摈﹑僧残等),而直接在戒条后加上「应当学」,时时提醒自己。
又从上面引文可知,犯了应当学后,应该在心中忏悔(「心悔念学,罪即灭也」)。这一点,《经分别》并只是提到犯了众学是「恶作」(dukkaTa),并没有说如何灭罪。
另外,众学戒的戒条具有三个特点:
(1)动词使用未来式‧第一人称,即「我将」。
(2)后接「引用词」’ti’。
(3)以义务分词「应当学」结尾。
sekhiya1.
ParimaNDalaMnivAsessAmI’ti,sikkhAkaraNIyA.
(1)(2)(3)
所以众学戒的句型模式为「『我将』,应当学」。其中「我将」使用未来式,视为说话者主观的愿望,「时间上的未来」的成分较弱,所以笔者没有把「将」译出。
2.穿上衣不包覆全身
Sekhiya2.(Sv.7,sekhiya2,2;Vin.IV,p186.)
ParimaNDalaMpArup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穿上衣1时,包覆全身。」,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穿着上衣时前后下垂,受居士批评。
犯相 1.对象:上衣
2.方式:不包覆全身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高披衣,应当学。
五分律:不下披衣,应当学。
五分律:不参差披衣,应当学。
僧祇律:齐整被衣,应当学。
四分律:齐整着三衣,应当学。
十诵律:不高被衣,应当学。
十诵律:不下被衣,应当学。
十诵律:不参差被衣,应当学。
十诵律:齐整被衣,应当学。
根有律:齐整披三衣,应当学。
根有律:不太高、不太下、好正披,入白衣舍,应当学。
I.B.Horner:‘Iwillputontheupperrobeallroundme,’isatrainingtobeobserved.
注释:
1.pArupissAmi(pArupati,pApurati):穿上衣。pArupati有「穿」的意思,且着重在「穿上衣」「覆盖」的意思。
比丘上衣(uttarAsaGga)的穿法是,从腰部开始环绕,末端拉到背后,再绕过右臂,披于右肩。
3.前往居士家时衣着不包覆整齐
Sekhiya3.(Sv.7,sekhiya3,3;Vin.IV,p186.)
SupaTicchannoantaragharegamissAmI’ti,sikkhAkaraNIyA.
「前往居士家时,我衣着包覆整齐1」,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前往居士家时,没有包覆好衣服,身体露出来,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前往居士家
2.方式:衣着不包覆整齐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好覆身入白衣舍,应当学。
僧祇律:好覆身入家内,应当学。
四分律:好覆身入白衣舍,应当学。
十诵律:好覆身入白衣舍,应当学。
根有律:好正覆入白衣舍,应当学。
I.B.Horner:‘ProperlycladwillIgoamidstthehouses,’isatrainingtobeobserved.
注释:
1.supaTicchanno(supaTicchAdeti):paTicchAdeti意为「覆盖」「隐藏」,su则是表示「好好地」「整齐地」的介系词,supaTicchAdeti有「好好地覆盖住」的意思,也可说是将衣服披覆整齐,不使身体露出。
4.坐在居士家时衣着不包覆整齐
Sekhiya4.(Sv.7,sekhiya4,4;Vin.IV,p186.)
SupaTicchannoantaragharenisIdissAmI’ti,sikkhAkaraNIyA.
「坐在居士家时1,我衣着包覆整齐」,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坐在居士家时,没有穿好衣服,身体露出来,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坐在居士家
2.方式:衣着不整齐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好覆身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僧祇律:好覆身家内坐,应当学。
四分律:好覆身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十诵律:好覆身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I.B.Horner:‘ProperlycladwillIsitdownamidstthehouses,’isatrainingtobeobserved.
注释:
1. 由此戒开始,共有十二对相对称的戒条,内容相同,但分为「前往居士家时」及「坐在士家时」,如三「前往居士家时衣着不包覆整齐」,四「坐在居士家时衣着不包覆整齐」,五「前往居士家时威仪不端正」,六「坐在居士家时威仪不端正」。其中只有第二十五、二十六的内容不尽相同。
这十二对二十四条戒,主要提醒比丘在外行走及在居士家中的威仪,包括衣着、仪态、谈吐,是很典型的「威仪戒」。
5.前往居士家时威仪不端正
Sekhiya5.(Sv.7,sekhiya5,5;Vin.IV,p186.)
SusaMvutoantaragharegamissAmI’ti,sikkhAkaraNIyA.
「前往居士家时,我威仪端正1」,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摇摆手足地前往居士家,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前往居士家
2.方式:威仪不端正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庠序入白衣舍,应当学。
十诵律:善好入白衣舍,应当学。
I.B.Horner:‘Well-controlledwillIgoamidstthehouses,’isatrainingtobeobserved.
注释:
1.susaMvuto(susaMvarati):威仪端正。saMvuta,汉译「律仪」,是动词sasvarati的过去分词。saMvarati意为「防护」「防御」,。
6.坐在居士家时威仪不端正
Sekhiya6.(Sv.7,sekhiya6,6;Vin.IV,p186.)
SusaMvutoantaragharenisIdissAmI’ti,sikkhAkaraNIyA.
「坐在居士家时,我威仪端正」,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坐在居士家时,摇摆手足,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坐在居士家
2.方式:威仪不端正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庠序白衣舍坐,应当学。
僧祇律:不动手足家内坐,应当学。
十诵律:善好白衣舍坐,应当学。
I.B.Horner:‘Well-controlledwillIsitdownamidstthehouses,’isatrainingtobeobserved.
7.前往居士家时不垂视
Sekhiya7.(Sv.7,sekhiya7,7;Vin.IV,p186.)
OkkhittacakkhuantaragharegamissAmI’ti,sikkhAkaraNIyA.
「前往居士家时,我垂目而视1」,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前往居士家时左右顾视,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前往居士家
2.方式:没有垂目而视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左右顾视入白衣舍,应当学。
僧祇律:谛视入家内,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左右顾视入白衣舍,应当学。
十诵律:不眄视入白衣舍,应当学。
十诵律:不自大入白衣舍,应当学。
根有律:不高视入白衣舍,应当学。
I.B.Horner:‘WiththeeyescastdownwillIgoamidstthehouses,’isatrainingtobeobserved.
注释:
1.语词解释186页指出,垂目于一yuga。yuga意为「一寻」,一寻有六呎,即183公分。
8.坐在居士家时不垂视
Sekhiya8.(Sv.7,sekhiya8,8;Vin.IV,p186.)
OkkhittacakkhuantaragharenisIdissAmI’ti,sikkhAkaraNIyA.
「坐在居士家时,我垂目而视」,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坐在居士家时,左右顾视,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坐在居士家
2.方式:没有垂目而视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左右顾视白衣舍坐,应当学。
僧祇律:谛视家内坐,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左右顾视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十诵律:不眄视白衣舍坐,应当学。
十诵律:不自大白衣舍坐,应当学。
根有律:在白衣舍不善观察,不应坐,应当学。
I.B.Horner:‘WiththeeyescastdownwillIsitdownamidstthehouses,‘isatrainingtobeobserved.
9.前往居士家时拉高衣服
Sekhiya9.(Sv.7,sekhiya9,9;Vin.IV,p187.)
NaukkhittakAyaantaragharegamissAmI’ti,sikkhAkaraNIyA.
「前往居士家时,我不拉高衣服」,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前往居士家时撩起衣服,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前往居士家
2.方式:拉高衣服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反抄衣着右肩上入白衣舍,应当学。
五分律:不反抄衣着左肩上入白衣舍,应当学。
五分律:不左右反抄衣着两肩上入白衣舍,应当学。
僧祇律:不反抄衣入家内,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反抄衣入白衣舍,应当学。
十诵律:不反抄衣入白衣舍,应当学。
十诵律:不左右抄衣入白衣舍,应当学。
根有律:不偏抄衣,不双抄衣,入白衣舍,应当学。
I.B.Horner:‘Notliftingup(therobes)willIgoamidstthehouses,’isatrainingtobeobserved.
10.坐在居士家时拉高衣服
Sekhiya10.(Sv.7,sekhiya10,10;Vin.IV,p187.)
NaukkhittadAyaantaragharenisIdissAmI’ti,sikkhAkaraNIyA.
「坐在居士家时,我不拉高衣服」,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坐在居士家时,拉高衣服,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坐在居士家
2.方式:拉高衣服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入雨安居1。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反抄衣着右肩上,白衣舍坐,应当学。
五分律:不反抄衣着左肩上,白衣舍坐,应当学。
五分律:不左右反抄衣着两肩上,白衣舍坐,应当学。
僧祇律:不反抄衣家内坐,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反抄衣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十诵律:不反抄衣白衣舍坐,应当学。
十诵律:不左右抄衣白衣舍坐,应当学。
I.B.Horner:‘Notliftingup(therobes)willIsitdownamidstthehouses,’isatrainingtobeobserved.
注释:
1.vAsUpagatassa(vAsaupagata):入雨安居。
《僧祇律》(大22,1425,400c23)提到:「若风雨时,得抄一边。若偏袒右肩,得抄左边。若通肩被,得抄右边,不得令肘现」。是说下雨时,如果穿上衣的方式是由右肩绕过,披于左肩后垂挂在前面,可以拉起右边的衣角。如果是披于左肩后,再绕至身后,覆盖右肩,即义净所谓的「通肩被」,这时则提起右边的衣角。
除此戒外,「坐在居士家时拉高衣服」(众学十)﹑「坐在居士家时晃动身体」(众学十六)﹑「坐在居士家时挥动手臂」(众学十八)﹑「坐在居士家时摇头晃脑」(众学二十)﹑「坐在居士家时叉腰」(众学二十二)﹑「坐在居土家时盖头巾」(众学二十四)﹑「坐在居士家时斜靠在椅子上」(众学二十六)等戒,其「不犯」一项都有「vAsUpagatassa」。
11.前往居士家时大笑
Sekhiya11.(Sv.7,sekhiya11,11;vin.IV,p187.)
NaujjhagghikAyaantaragharegamissAmI’ti,sikkhAkaraNIyA.
「前往居士家时,我不大笑」,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前往居士家时大笑,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前往居士家
2.方式:大笑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发生有趣的事情时微笑。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戏笑入白衣舍,应当学。
僧祇律:不笑入家内,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戏笑入白衣舍,应当学。
I.B.Horner:‘NotwithloudlaughterwillIgoamidstthehouses,’isatrainingtobeobserved.
12.坐在居士家时大笑
Sekhiya12.(Sv.7,sekhiya12,12;vin.IV,p187.)
NaujjhagghikAyaantaragharenisIdissAmI’ti,sikkhAkaraNIyA.
「坐在居士家时,我不大笑」,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坐在居士家时,大笑,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坐在居士家
2.方式:大笑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发生有趣的事情时微笑。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戏笑白衣舍坐,应当学。
僧祇律:不笑家内坐,,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戏笑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I.B.Horner:‘NotwithloudlaughterwillIsitdownamidstthehouses,’isatrainingtobeobserved.
13.前往居士家时高声交谈
Sekhiya13.(Sv.7,sekhiya13,13;vin.IV,p187.)
AppasaddoantaragharegamissAmI’ti,sikkhAkaraNIyA.
「前往居士家时,我小声交谈1」,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前往居士家时高声交谈,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前往居士家
2.方式:高声交谈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高声入白衣舍,应当学。
僧祇律:小声入家内,应当学。
四分律:静默入白衣舍,应当学。
十诵律:小声入白衣舍,应当学。
根有律:少语言入白衣舍,应当学。
I.B.Horner:‘(With)littlenoisewillIgoamidstthehouses,’isatrainingtobeobserved.
注释:
1.appasaddo(appasadda):appa是「小」,至于sadda意思是「声」「音」「话」,似乎偏向人讲话的声音,所以译为「小声交谈」。
14.坐在居士家时高声交谈
Sekhiya14.(Sv.7,sekhiya14,14;vin.IV,p187.)
AppasaddoantaragharenisIdissAmI’ti,sikkhAkaraNIyA.
「坐在居士家时,我小声交谈」,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坐在居士家时,高声交谈,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坐在居士家
2.方式:高声交谈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高声白衣舍坐,应当学。
十诵律:小声白衣舍坐,应当学。
四分律:静默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僧祇律:小声家内坐,应当学。
I.B.Horner:‘(With)littlenoisewillIsitdownamidstthehouses,’isatrainingtobeobserved.
15.前往居士家时晃动身体
Sekhiya15.(Sv.7,sekhiya15,15;vin.IV,p188.)
NakAyappacAlakaMantaragharegamissAmI’ti,sikkhAkaraNIyA.
「前往居士家时,我不晃动身体1」,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前往居士家时昂首阔步走路,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前往居士家
2.方式:晃动身体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摇身入白衣舍,应当学。
五分律:不摇肩入白衣舍,应当学。
僧祇律:不摇身入家内,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摇身入白衣舍,应当学。
十诵律:不摇身入白衣舍,应当学。
十诵律:不摇肩入白衣舍,应当学。
根有律:不摇身入白衣舍,应当学。
I.B.Horner:‘NotswayingthebodywillIgoamidstthehouses,’isatrainingtobeobserved.
注释:
1.语词解释188页:应该保护(注意)身体。
16.坐在居士家时晃动身体
Sekhiya16.(Sv.7,sekhiya16,16;vin.IV,p188.)
NakAyappacAlakaMantaragharenisIdissAmI’ti,sikkhAkaraNIyA.
「坐在居士家时,我不晃动身体1」,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坐在居士家时,昂首阔步走路,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前往居士家
2.方式:晃动身体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入雨安居。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摇身白衣舍坐,应当学。
五分律:不摇肩白衣舍坐,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摇身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十诵律:不摇肩白衣舍坐,应当学。
十诵律:不摇身白衣舍坐,应当学。
I.B.Horner:‘NotswayingthebodywillIsitdownamidstthehouses,’isatrainingtobeobserved.
17.前往居士家时挥动手臂
Sekhiya17.(Sv.7,sekhiya17,17;vin.IV,p188.)
NabAhuppacAlakaMantaragharegamissAmI’ti,sikkhAkaraNIyA.
「前往居士家时,我不挥动手臂」,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前往居士家时挥动手臂,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前往居士家
2.方式:挥动手臂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掉臂入白衣舍,应当学。
僧祇律:不掉臂入家内,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掉臂入白衣舍,应当学。
十诵律:不掉臂入白衣舍,应当学。
根有律:不掉臂入白衣舍,应当学。
I.B.Horner:‘NotswayingthearmswillIgoamidstthehouses,’isatrainingtobeobserved.
18.坐在居士家时挥动手臂
Sekhiya18.(Sv.7,sekhiya18,18;vin.IV,p188.)
NabAhuppacAlakaMantaragharenisIdissAmI’ti,sikkhAkaraNIyA.
「坐在居士家时,我不挥动手臂」,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前往居士家时挥动手臂,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坐在居士家
2.方式:挥动手臂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入雨安居。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掉臂白衣舍坐,应当学。
僧祇律:不掉臂入家内,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掉臂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十诵律:不掉臂白衣舍坐,应当学。
I.B.Horner:‘NotswayingthearmswillIsitdownamidstthehouses,’isatrainingtobeobserved.
19.前往居士家时摇头晃脑
Sekhiya19.(Sv.7,sekhiya19,19;vin.IV,p188.)
NasIsappacAlakaMantaragharegamissAmI’ti,sikkhAkaraNIyA.
「前往居士家时,我不摇头晃脑」,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前往居士家时摇头晃脑,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前往居士家
2.方式:摇头晃脑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摇头入白衣舍,应当学。
僧祇律:不摇头入家内,应当学。
十诵律:不摇头入白衣舍,应当学。
根有律:不摇头入白衣舍,应当学。
I.B.Horner:‘NotswayingtheheadwillIgoamidstthehouses,’isatrainingtobeobserved.
20.坐在居士家时摇头晃脑
Sekhiya20.(Sv.7,sekhiya17,17;vin.IV,p188.)
NasIsappacAlakaMaantaragharenisIdissAmI’ti,sikkhAkaraNIyA.
「坐在居士家时,我不摇头晃脑」,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坐在居士家时摇头晃脑,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坐在居士家
2.方式:摇头晃脑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入雨安居。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摇头白衣舍坐,应当学。
十诵律:不摇头白衣舍坐,应当学。
I.B.Horner:‘NotswayingtheheadwillIsitdownamidstthehouses,’isatrainingtobeobserved.
21.前往居士家时叉腰
Sekhiya21.(Sv.7,sekhiya21,21;vin.IV,p189.)
NakhambhakatoantaragharegamissAmI’ti,sikkhAkaraNIyA.
「前往居士家时,我不叉腰」,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前往居士家时叉腰,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前往居士家
2.方式:叉腰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叉腰入白衣舍,应当学。
僧祇律:不叉腰入家内,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扠腰入白衣舍,应当学。
十诵律:不扠腰入白衣舍,应当学。
根有律:不叉腰入白衣舍,应当学。
I.B.Horner:‘NotwitharmsakimbowillIgoamidstthehouses,’isatrainingtobeobserved.
22.坐在居士家时叉腰
Sekhiya22.(Sv.7,sekhiya22,22;vin.IV,p189.)
NakhambhakatoantaragharenisIdissAmI’ti,sikkhAkaraNIyA.
「坐在居士家时,我不叉腰」,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坐在居士家时,叉腰,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前往居士家
2.方式:叉腰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入雨安居。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叉腰白衣舍坐,应当学。
僧祇律:不叉腰家内坐,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扠腰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十诵律:不扠腰白衣舍坐,应当学。
I.B.Horner:‘NotwitharmsakimbowillIsitdownamidstthehouses,’isatrainingtobeobserved.
23.前往居士家时盖头巾
Sekhiya23.(Sv.7,sekhiya23,23;vin.IV,p189.)
NaoguNThitoantaragharegamissAmI’ti,sikkhAkaraNIyA.
「前往居士家时,我不盖头巾1」,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前往居士家时包头巾,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前往居士家
2.方式:盖头巾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覆头入白衣舍,应当学。
僧祇律:不覆头入家内,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覆头入白衣舍,应当学。
十诵律:不覆头入白衣舍,应当学。
根有律:不覆头入白衣舍,应当学。
I.B.Horner:‘NotmuffledupwillIgoamidstthehouses,’isatrainingtobeobserved.
注释:
1.oguNThito:覆盖(头)。由于印度人不是戴帽,而是用布包住头,所以使用「覆盖」这个动词。
又《小品》〈仪法犍度〉207页记载,外来比丘进入寺院时,(1)没有脱鞋,(2)持伞,(3)盖头巾,(4)外衣随意披在肩上,(5)在饮用水中洗足,(6)没有向上座比丘行礼﹑询问休息的地方,这些都是不礼貌的行为。其中的「盖头巾」即是本戒的oguNThito,可知盖头巾进入房舍是不合礼仪。
24.坐在居士家时盖头巾
Sekhiya24.(Sv.7,sekhiya24,24;vin.IV,p189.)
NaoguNThitoantaragharenisIdissAmI’ti,sikkhAkaraNIyA.
「坐在居士家时,我不盖头巾1」,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坐在居士家时盖头巾,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坐在居士家
2.方式:盖头巾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入雨安居。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覆头白衣舍坐,应当学。
僧祇律:不覆头家内坐,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覆头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十诵律:不覆头白衣舍坐,应当学。
I.B.Horner:‘NotmuffledupwillIsitdownamidstthehouses,’isatrainingtobeobserved.
25.前往居士家时蹲踞
Sekhiya25.(Sv.7,sekhiya25,25;vin.IV,p189.)
NaukkuTikAyaantaragharegamissAmI’ti,sikkhAkaraNIyA.
「前往居士家时,我不蹲踞」,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前往居士家时蹲踞,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前往居士家
2.方式:蹲踞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蹲行入白衣舍,应当学。
十诵律:不胡跪入白衣舍,应当学。
根有律:不蹲行入白衣舍,应当学。
I.B.Horner:‘NotcrouchingdownontheheelswillIgoamidstthehouses,’isatrainingtobeobserved.
26.坐在居士家时斜靠在椅子上
Sekhiya26.(Sv.7,sekhiya26,26;vin.IV,p189.)
NapallatthikAyaantaragharenisIdissAmI’ti,sikkhAkaraNIyA.
「坐在居士家时,我不斜靠在椅子上1」,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前往居士家时垂靠在椅子上,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坐在居士家
2.方式:斜靠在椅子上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入雨安居。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蹲行白衣舍坐,应当学。
僧只律:不抱膝家内坐,应当学。
十诵律:不胡跪白衣舍坐,应当学。
根有律:在白衣舍不放身坐,应当学。
I.B.Horner:‘NotlollingwillIsitdownamidstthehouses,’isatrainingtobeobserved.
注释:
1.语词解释189:包括手和衣服没有摆放好。
27.不恭敬接受食物
Sekhiya27.(Sv.7,sekhiya27,27;vin.IV,p190.)
SakkaccaMpiNDapAtaMpaTiggahe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恭敬接受食物1」,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受食时不专心,好像不想接受一样,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接受食物
2.方式:不专心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四分律:正意受食,应当学。
根有律:恭敬受食,应当学。
I.B.Horner:‘AttentivelywillIacceptalmsfood,’isatrainingtobeobserved.
注释:
1.piNDapAtaM:团食,托钵所得食物。第二十七至三十五戒戒条的「食」「食物」,皆为此字。
28.接受食物时不注视钵
Sekhiya28.(Sv.7,sekhiya28,28;vin.IV,p190.)
PattasaJJIpiNDspAtaMpaTiggahe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接受食物时注视钵1」,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受食时左顾右盼,以致于不知道食物快要溢出钵外。
犯相 1.时间:接受食物
2.方式:左顾右盼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一心受食,应当学。
僧祇律:一心受食,应当学。
十诵律:一心受饭,应当学。
十诵律:一心受羹,应当学。
I.B.Horner:‘ThinkingofthebowlwillIacceptalmsfood,’isatrainingtobeobserved.
注释:
1.pattasaJJI(pattasaJJi):将注意力集中在钵。如果受食时左顾右盼,可能会接受太多的羹(众学二十九),或是没有注意到食物已经溢出钵外(众学三十)。
29.接受不等量羹饭
Sekhiya29.(Sv.7,sekhiya29,29;vin.IV,p190.)
SamasUpakaMpiNDspAtaMpaTiggahe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接受和食物同量的羹1」,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接受过多的羹,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接受食物
2.对象:羹和饭
3.方式:不等量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豆羹以外的其它羹。
5.向亲戚取用。
6.居士主动邀请。
7.替别人拿。
8.用自己的物品交换。
9.意外事件。
10.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羹饭俱食,应当学。
僧祇律:羹饭等食,应当学。
四分律:羹饭等食,应当学。
十诵律:羹饭等食,应当学。
I.B.Horner:‘Iwillacceptalmsfoodwithequalcurry,’isatrainingtobeobserved.
注释:
1.sUpakaM:羹。〈语词解释〉190页:「羹有两种──绿豆(mugga)羹﹑蚕豆(mAsa)羹;可以用手掬取,应该接受和食物同量的羹」。
30.接受过量食物
Sekhiya30.(Sv.7,sekhiya30,30;vin.IV,p191.)
SamatittikaMpiNDapAtaMpaTiggahe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接受适量的食物」,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接受过多的食物而溢出钵外,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接受食物
2.对象:食物
3.方式:过多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溢钵受食,应当学。
四分律:平钵受饭,应当学。
十诵律:不溢钵受饭食,应当学。
根有律:不得满钵受饭,更安菜,令食流溢于钵缘边,应当学。
I.B.Horner:‘Iwillacceptalmsfoodatanevenlevel,’isatrainingtobeobserved.
31.用餐时不恭敬
Sekhiya31.(Sv.7,sekhiya31,31;vin.IV,p191.)
SakkaccaMpiNDapAtaMbhuJj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恭敬用餐」,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食用食物时不专心,好像不想吃一样,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用餐
2.方式:不恭敬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根有律:恭敬而食,应当学。
I.B.Horner:‘AttentivelywillIeatalmsfood,’isatrainingtobeobserved.
32.用餐时不注视钵
Sekhiya32.(Sv.7,sekhiya32,32;vin.IV,p191.)
PattasaJJIpiNDapAtaMbhuJj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用餐时注视钵」,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享用食物时左顾右盼,以致于不知道食物快要溢出钵外。
犯相 1.时间:用餐
2.方式:左顾右盼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谛视钵食,应当学。
僧祇律:端心视钵食,应当学。
四分律:当系钵想食,应当学。
十诵律:一心观钵食,应当学。
根有律:当看钵食,应当学。
I.B.Horner:‘ThinkingofthebowlwillIeatalmsfood,’isatrainingtobeobserved.
33.用餐时到处走动
Sekhiya33.(Sv.7,sekhiya33,33;vin.IV,p191.)
SapadAnaMpiNDapAtaMbhuJj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用餐时不中断1」,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享用食物时到处走动,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用餐
2.方式:到处走动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给予别人食物。
5.将食物拨到另一个容器时。
6.特别的食物2。
7.意外事件。
8.比丘精神失常。
9.第一个犯的人。
备注
四分律:以次食,应当学。
十诵律:次第食,应当学。
I.B.Horner:‘Oncontinuousalms-tourwillIeatalmsfood,’isatrainingtobeobserved.
注释:
1.sapadAnaM:连续,不间断。即指比丘用餐时,避免四处走动,性质略同于禅院的「一坐食」相同。
2.uttaribhaGga,添加品,美味的食物。
34.食用不等量羹饭
Sekhiya34.(Sv.7,sekhiya34,34;vin.IV,p192.)
SamasUpakaMpiNDapAtaMbhuJj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吃和食物同量的羹」,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享用食物时,食用过多的羹,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用餐
2.对象:羹和饭
3.方式:不等量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豆羹以外的其它羹。
5.向亲戚取用。
6.居士主动邀请。
7.替别人拿。
8.用自己的财物交换。
9.意外事件。
10.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羹饭俱食,应当学。
僧祇律:羹饭等食,应当学。
四分律:羹饭俱食,应当学。
十诵律:羹饭等食,应当学。
I.B.Horner:‘Iwilleatalmsfoodwithequalcurry,’isatrainingtobeobserved.
35.由顶端揉捏食物而食
Sekhiya35.(Sv.7,sekhiya35,35;vin.IV,p192.)
NathUpatoomadditvApiNDapAtaMbhuJj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从顶端1揉捏食物而食」,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享用食物时,由顶端揉捏,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用餐
2.对象:食物
3.方式:由顶端揉捏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将剩下的食物集中揉捏而吃。
5.意外事件。
6.比丘精神失常。
7.第一个犯的人。
备注
五分律:不刳中央食,应当学。
僧祇律:不挑团食,应当学。
四分律:不挑中而食,应当学。
十诵律:不偏刳食,应当学。
I.B.Horner:‘NothavingchosenfromthetopwillIeatalmsfood,’isatrainingtobeobserved.
注释:
1.thUpato:顶端。
36.饭覆羹
Sekhiya36.(Sv.7,sekhiya36,36;vin.IV,p192.)
NasUpaMvAbyaJjanaMvAodanenapaTicchAdessAmibhiyyokamyataMupAdAyA‘tisikkhAkaraNIyA.
「我不执着于想要更多的羹或菜,用饭覆盖起来」,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为了获得更多的羹或佐料,用饭覆盖起来,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用餐
2.动机:为了获得更多的羹或佐料
3.方式:用饭覆盖起来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居士覆盖的。
4.不为了获得更多的羹或佐料而用饭覆盖。
5.意外事件。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以饭覆羹,更望得,应当学。
僧祇律:不以饭覆羹上,更望得,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以饭覆羹上,更望得,应当学。
十诵律:不得以饭覆羹,更望得,应当学。
根有律:不得以饭覆羹菜,不将羹菜覆饭,更望多得,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coverupthecurryandthecondimentwithconjey,desiringsomethingmore,’isatrainingtobeobserved.
37.无病为自己要求羹饭
Sekhiya37.(Sv.7,sekhiya37,37;vin.IV,p193.
NasUpaMvAodanaMvAagilAnoattanoatthAyaviJJApetvAbhuJjissAmI’ti,sikkhAkaraNIyA.
「无病时,我不为了自己要求1羹或饭来吃」,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无病而为自己乞求羹﹑饭来吃,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无病
2.动机:自己想吃的羹或饭
3.方式:乞求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向亲戚取用。
5.居士主动邀请。
6.替别人拿。
7.用自己的财物交换。
8.意外事件。
9.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为己索益食,应当学。
僧祇律:不病不得为己食,应当学。
四分律:无病不得为己索羹饭,应当学。
十诵律:不病不得为身索羹饭,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eatcurryorconjey,havingaskedforitformyself,ifnotill’isatrainingtobeobserved.
注释:
1.attanoatthAya:为了自己的利益。比丘是随缘托钵的,如果为了自己的利益,主动向居士要求食物,便犯了本戒。
38.注视他人的钵
Sekhiya38.(Sv.7,sekhiya38,38;vin.IV,p194.)
NaujjhAnasaJJIparesaMpattaMoloke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存心不满1而注视别人的钵」,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存心吹毛求疵而注视别人的钵,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接受食物
2.方式:注视别人的钵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注视别人的钵想:「我要把食物给他」「我要请人给他食物」。
4.没有吹毛求疵的念头。
5.意外事件。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嫌心视比坐钵,应当学。
僧祇律:不嫌心看比坐钵食,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视比坐钵中起慊心,应当学。
十诵律:不嫉心看比坐钵中,应当学。
根有律:不轻慢心观比座钵中食,应当学。
I.B.Horner:‘Notcaptious-mindedlywillIlookatothers’bowls,’isatrainingtobeobserved.
注释:
1. ujjhAnasaJJI:心存不满。比丘接受食物时要心存恭敬(参照众学戒二十七)。
39.做过大的饭团
Sekhiya39.(Sv.7,sekhiya39,39;vin.IV,p194.)
NAtimahantaMkavaLaMkar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做过大的饭团1」,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作过大的饭团,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用餐
2.方式:做过大的饭团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硬的食物。
5.水果。
6.特别的食物。
7.意外事件。
8.比丘精神失常。
9.第一个犯的人。
备注
五分律:不满手食,应当学。
僧祇律:不大团饭食,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大揣饭食,应当学。
十诵律:不大抟饭食,应当学。
根有律:不极大抟,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makeuptoolargeamouthful,’isatrainingtobeobserved.
注释:
1.kabaLaM:有「饭团」「张大口」的意思。印度人吃饭时,不使用筷子或汤匙,以手将食物揉捏成球状,送入口中。如果揉捏过大的饭团,势必要张大口吃,极为不雅。
40.不做圆团食
Sekhiya40.(Sv.7,sekhiya40,40;vin.IV,p194.)
ParimaNDalaMAlopaMkar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做圆的团食」,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作长的团食,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用餐
2.对象:饭团
3.方式:不做成圆形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硬的食物。
5.水果。
6.特别的食物。
7.意外事件。
8.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十诵律:抟饭可口食,应当学。
根有律:圆整而食,应当学。
I.B.Horner:‘Iwillmakeupthepieces(offood)intoaround,’isatrainingtobeobserved.
41.张口待食
Sekhiya41.(Sv.7,sekhiya41,41;vin.IV,p195.)
NaanAhaTekavaLemukhadvAraMvivarissAmI’ti,sikkhAkaraNIyA.
「食物未送至时,我不张开嘴」,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当饭团未近口边时,就张口待食,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食物未送近口边
2.方式:先张开口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饭未至不大张口待,应当学。
僧祇律:不张口待食,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大张口待饭食,应当学。
十诵律:不张口待饭食,应当学。
根有律:若食未至,不张口待,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openthedoorofthefacewhenthemouthfulisnotbroughtclose,’isatrainingtobeobserved.
42.用餐时将手塞入口中
Sekhiya42.(Sv.7,sekhiya42,42;vin.IV,p195.
NabhuJjamAnosabbaMhatthaMmukhepakkhipissAmI’ti,sikkhAkaraNIyA.
「吃东西时,我不将手塞入口中」,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享用食物时,将手塞入口中,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用餐
2.方式:将手塞入口中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全吞食,应当学。
僧只律:不全吞食,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手把散饭,应当学。
十诵律:不全吞食,应当学。
根有律:不散手食,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putthewholehandintothemouthwhileeating,’isatrainingtobeobserved.
43.口含饭团说话
Sekhiya43.(Sv.7,sekhiya43,43;vin.IV,p195.)
NasakavaLenamukhenabyAhar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口含饭团说话」,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口含饭团说话,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口含饭团
2.方式:说话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含食语,应当学。
僧祇律:不含食语,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含食语,应当学。
十诵律:不含食语,应当学。
根有律:不含食语,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talkwithamouthfulinthemouth,’isatrainingtobeobserved.
44.将钵食掷入口中而吃
Sekhiya44.(Sv.7,sekhiya44,44;vin.IV,p195.)
NapiNDukkhepakaMbhuJj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将钵食掷入口中而吃」,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吃东西时,将食物掷入口中,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用餐
2.方式:将食物掷入口中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硬的食物。
5.水果。
6.特别的食物。
7.意外事件。
8.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搏饭遥掷口中,应当学。
僧祇律:不挑团食,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揣饭摇掷口中食,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eattossingupballs(offood),’isatrainingtobeobserved.
45.将饭团咬断来吃
Sekhiya45.(Sv.7,sekhiya45,45;vin.IV,p196.)
NakabaLAvacchedakaMbhuJj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将饭团咬断来吃1」,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吃东西时,将饭团咬成两半,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用餐
2.方式:将饭团咬成两半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硬的食物。
5.水果。
6.特别的食物。
7.意外事件。
8.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囓半食,应当学。
僧祇律:不囓半食,应当学。
十诵律:不啮半食,应当学。
根有律:不啮半食,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eatbreakingupthemouthfuls,’isatrainingtobeobserved.
注释:
1.印度人吃饭时,是用手将食物揉捏成团,然后送入口中,因此规定不能将饭团做得太大(众学三十九),且必须做圆形的饭团(众学四十),吃的时候将饭团送入口中,饭团还没有接近嘴边时,不能张口待食(众学四十一),也不能以投掷的方式吃。
至于本戒则是规定要一口吃掉饭团,因为如果将饭团咬成两半,甚为不雅。
46.大口吃东西
Sekhiya46.(Sv.7,sekhiya46,46;vin.IV,p196.
NaavagaNDakArakaMbhuJj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大口地吃」,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吃东西时,狼吞虎咽,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用餐
2.方式:大口吃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水果。
5.意外事件。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胀颊食,应当学。
僧祇律:不口中颊食食,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颊饭食,应当学。
十诵律:抟饭可口食,应当学。
根有律:不填颊食,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eatstuffingthecheeks,’isatrainingtobeobserved.
47.用餐时甩手
Sekhiya47.(Sv.7,sekhiya47,47;vin.IV,p196.)
NahatthaniddhUnakaMbhuJj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甩手地吃1」,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吃东西时甩手,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用餐
2.方式:甩手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掸灰尘。
5.意外事件。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振手食,应当学。
僧祇律:不振手食,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振手食,应当学。
十诵律:不振手食,应当学。
根有律:不振手食,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eatshakingthehandsabout,’isatrainingtobeobserved.
注释:
1.用餐时如果甩手,极易把手上的汤汁飞溅出去。
48.用餐时散落饭粒
Sekhiya48.(Sv.7,sekhiya48,48;vin.IV,p197.)
NasitthAvakArakaMbhuJj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散落饭粒地吃」,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吃东西时散落饭粒,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用餐
2.方式:散落饭粒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掸灰尘时掉落饭粒。
5.意外事件。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弃饭食,应当学。
僧祇律:不落饭食,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遗落饭食,应当学。
十诵律:不弃饭食,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eatscatteringlumpsofboiledrice,’isatrainingtobeobserved.
49.用餐时吐舌
Sekhiya49.(Sv.7,sekhiya49,49;vin.IV,p197.)
NajivhAnicchArakaMbhuJj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伸出舌头地吃」,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吃东西吐舌,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用餐
2.方式:吐舌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吐舌食,应当学。
僧祇律:不吐舌食,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舌舐食,应当学。
十诵律:不吐舌食,应当学。
根有律:不舒舌食,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eatputtingoutthetongue,’isatrainingtobeobserved.
50.用餐时咋舌出声
Sekhiya50.(Sv.7,sekhiya50,50;vin.IV,p197.
NacapucapukArakaMbhuJj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作出咋舌声地吃1」,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吃东西时喳喳出声,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用餐
2.方式:喳喳出声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嚼食作声食,应当学。
僧祇律:不专集作声食,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故嚼饭作声食,应当学。
十诵律:不嚼食作声食,应当学。
根有律:不专集食,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eatsmackingthelips,’isatrainingtobeobserved.
注释:
1.capucapukArakaM(capu-capu-kArakaM):发出capu-capu的声音。这是咀嚼食物时,没有紧闭双唇而发出的声响。
51.用餐时吸食出声
Sekhiya51.(Sv.7,sekhiya51,51;vin.IV,p199.)
NasurusurukArakaMbhuJj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嘶嘶出声地吃1」,应当学。
因缘 佛在乔赏弥的瞿师罗园时,一位婆罗门供养僧众牛奶,比丘喝牛奶时嘶嘶出声,某比丘开玩笑说:「僧众因为太冷而发抖」。
犯相 1.时间:用餐
2.方式:嘶嘶出声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吸食食,应当学。
僧祇律:不吸食食,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翕饭食,应当学。
根有律:不呵气食,应当学。
根有律:不吹气食,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eatmakingahissingsound,’isatrainingtobeobserved.
注释:
1.surusurukArakaM(suru-suru-kArakaM):发出suru-suru的声音。这是类似吃面条或喝饮料时,用力吸取所发出的声响。
52.用餐时舔手
Sekhiya52.(Sv.7,sekhiya52,52;vin.IV,p199.
NahatthanillehakaMbhuJj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舔手地吃」,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吃东西时舔手,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用餐
2.方式:舔手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僧祇律:不舐手食,应当学。
十诵律:不舐手食,应当学。
根有律:不舐手食,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eatlickingthefingers,’isatrainingtobeobserved.
53.用餐时舔钵
Sekhiya53.(Sv.7,sekhiya53,53;vin.IV,p199.)
NapattanillehakaMbhuJj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舔钵地吃」,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吃东西时舔钵,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用餐
2.方式:舔钵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将少量的食物集中在一边舔起来。
5.意外事件。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曲指抆钵食,应当学。
僧祇律:不指抆钵食,应当学。
十诵律:不指抆钵食,应当学。
根有律:不舐钵食,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eatlickingthebowl,’isatrainingtobeobserved.
54.用餐时舔嘴唇
Sekhiya54.(Sv.7,sekhiya54,54;vin.IV,p199.)
NaoTThanillehakaMbhuJj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舔嘴唇地吃」,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吃东西时舔嘴唇,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用餐
2.方式:舔嘴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I.B.Horner:‘Iwillnoteatlickingthelips,’isatrainingtobeobserved.
55.用拿过食物的手拿饮用水瓶
Sekhiya55.(Sv.7,sekhiya55,55;vin.IV,p199.)
NasAmisenahatthenapAnIyathAlakaMpaTiggahe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用拿过食物的手拿饮用水瓶」,应当学。
因缘 佛在婆祇鳄鱼山恐怖林的鹿苑时,比丘们吃过饭后没有洗手,便直接拿饮用水瓶,受居士批评。
犯相 1.时间:拿过食物
2.方式:没有洗手而直接拿杯子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接过杯子后去洗手。
5.意外事件。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以食手捉净饭器,应当学。
僧祇律:不以腻手受饭器,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污手捉食器,应当学。
十诵律:不污手受食器,应当学。
根有律:不以污手捉净水瓶,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acceptadrinkingcup,mayhands(soiled)withfood,’isatrainingtobeobserved.
56.将混有饭粒的洗钵水倒在居士家
Sekhiya56.(Sv.7,sekhiya56,56;vin.IV,p199.)
NasasitthakaMpattadhovanaMantaragharechaDDe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将混有饭粒的洗钵水倒在居士家」,应当学。
因缘 佛在婆祇鳄鱼山恐怖林的鹿苑时,比丘们将混有饭粒的洗钵水倒在居士家,受居士批评。
犯相 1.对象:混有饭粒的洗钵水
2.方式:倒在居士家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先将饭粒捞出后1才倒掉洗钵水。
5.意外事件。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以钵中有食水洒白衣屋内,应当学。
僧祇律:不以钵中残食弃地,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洗钵水弃白衣舍内,应当学。
十诵律:不应洗钵水弃白衣舍内,除语檀越,应当学。
根有律:在白衣舍不弃洗钵水,除问主人,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throwoutamidstthehousesrinsingsofthebowlwithlumpsofboiledrice,’isatrainingtobeobserved.
注释:
1.原文有四个动词:uddharitvA(取出)﹑bhinditvA(破坏)﹑paTiggahetvA(拿)﹑nIharitvA(除去),不过都是指「将钵中的饭粒拿出」,所以总括为「捞出」。
57.对拿伞的人说法
Sekhiya57.(Sv.7,sekhiya57,57;vin.IV,p200.)
NachattapANissaagilAnassadhammaMdes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对无病而拿遮阳伞的人说法」,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对拿遮阳伞的人说法。
犯相 1.对象:无病而拿遮阳伞的人
2.方式:说法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为持盖覆身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僧祇律:不为捉盖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四分律:人持盖,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十诵律:人捉盖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根有律:不为持盖者说法,除病,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teachdhammato(someone)whoisnotill(and)whohasasunshadeinhishand,’isatrainingtobeobserved.
58.对拿拐杖的人说法
Sekhiya58.(Sv.7,sekhiya58,58;vin.IV,p200.)
NadaNDapANissaagilAnassadhammaMdes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对无病而拿拐杖1的人说法」,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对拿拐杖的人说法。
犯相 1.对象:无病而拿拐杖的人
2.方式:说法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为拄杖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僧祇律:不为捉杖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四分律:人持杖,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十诵律:人捉杖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teachdhammato(someone)whohasastaffinhishand,’isatrainingtobeobserved.
注释:
1.关于拐杖的定义,〈语词解释〉200页:「普通人的四个肘长,过长或过短都不是」。
59.对拿刀的人说法
Sekhiya59.(Sv.7,sekhiya59,59;vin.IV,p201.)
NasatthapANissaagilAnassadhammaMdes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对无病而拿刀的人说法」,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对拿刀的人说法。
犯相 1.对象:无病而拿刀的人
2.方式:说法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为捉刀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僧祇律:不为捉刀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四分律:人持刀,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十诵律:人捉五尺刀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十诵律:人捉小刀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teachdhammato(someone)whohasaknifeinhishand(and)whoisnotill,’isatrainingtobeobserved.
60.对拿弓箭的人说法
Sekhiya60.(Sv.7,sekhiya60,60;vin.IV,p201.)
NaAvudhapANissaagilAnassadhammaMdes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对无病而拿弓箭的人说法」,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对拿武器的人说法。
犯相 1.对象:无病而拿武器的人
2.方式:说法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为捉弓箭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僧祇律:不为捉弓箭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四分律:人持剑,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十诵律:人捉弓箭、种种器杖,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teachdhammato(someone)whohasaweaponinhishand,(and)whoisnotill,’isatrainingtobeobserved.
61.对穿拖鞋的人说法
Sekhiya61.(Sv.7,sekhiya61,61;vin.IV,p201.)
NapAdukArULhassaagilAnassadhammaMdes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对无病而穿拖鞋1的人说法」,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对穿拖鞋的人说法。
犯相 1.对象:无病而穿拖鞋的人
2.方式:说法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人着屐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僧祇律:不为着屐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为着木屐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十诵律:人着屐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根有律:不为着屐靴者说法,除病,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teachdhammato(someone)wearingshoes,(and)whoisnotill,’isatrainingtobeobserved.
注释:
1.pAdukA:拖鞋,木屐。
62.对穿凉鞋的人说法
Sekhiya62.(Sv.7,sekhiya62,62;vin.IV,p201.)
NaupAhanArULhassaagilAnassadhammaMdes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对无病而穿凉鞋1的人说法」,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对穿凉鞋的人说法。
犯相 1.对象:无病而穿凉鞋的人
2.方式:说法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为着革屣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僧祇律:不为着革屣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为着革屣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十诵律:人着革屣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根有律:不为着履屦者说法,除病,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teachdhammato(someone)wearingsandals,(and)whoisnotill,’isatrainingtobeobserved.
注释:
1.upAhanA:凉鞋。
63.对坐在车上的人说法
Sekhiya63.(Sv.7,sekhiya63,63;vin.IV,p201.)
NayAnagatassaagilAnassadhammaMdes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对无病而坐在车上的人说法」,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对坐在车上的人说法。
犯相 1.对象:无病而坐在车上的人
2.方式:说法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为骑乘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僧祇律:不为骑乘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为骑乘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十诵律:人骑马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根有律:不为乘象者说法,除病,应当学。
根有律:不为乘舆者说法,除病,应当学。
根有律:不为乘车者说法,除病,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teachdhammato(someone)inavehicle(and)whoisnotill,’isatrainingtobeobserved.
64.对躺在床上的人说法
Sekhiya64.(Sv.7,sekhiya64,64;vin.IV,p201.)
NasayanagatassaagilAnassadhammaMdes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对无病而躺在床上的人说法」,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对躺在床上的人说法。
犯相 1.对象:无病而躺在床上的人
2.方式:说法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人卧比丘坐,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僧祇律:己在下不为高床上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僧祇律:己坐不为卧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四分律:人卧己坐,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十诵律:人卧比丘坐,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根有律:人卧己坐,不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teachdhammato(someone)onabed(and)whoisnotill,’isatrainingtobeobserved.
65.对斜靠在椅子上的人说法
Sekhiya65.(Sv.7,sekhiya65,65;vin.IV,p202.)
NapallatthikAyanisinnassaagilAnassadhammaMdes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对无病而斜靠在椅子上的人说法」,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对斜靠在椅子上的人说法。
犯相 1.对象:无病而斜靠在椅子上的人
2.方式:说法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僧祇律:不为翘脚人说法,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teachdhammato(someone)whoissittingdown,lolling(and)whoisnotill,’isatrainingtobeobserved.
66.对缠头巾的人说法
Sekhiya66.(Sv.7,sekhiya66,66;vin.IV,p202.)
NaveTThitasIsassaagilAnassadhammaMdes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对无病而缠头巾1的人说法」,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对包头巾的人说法。
犯相 1.对象:无病而包头巾的人
2.方式:说法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请他取下头巾后才说法。
5.意外事件。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僧祇律:不为缠头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为裹头人说,除病,应当学。
十诵律:人覆头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根有律:不为覆头者说法,除病,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teachdhammato(someone)withaturbanonhishead(and)whoisnotill,’isatrainingtobeobserved.
注释:
1.veTThita:包,裹。
67.对盖头巾的人说法
Sekhiya67.(Sv.7,sekhiya67,67;vin.IV,p203.
NaoguNThitasIsassaagilAnassadhammaMdes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对无病而盖头巾的人说法」,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对盖头巾的人说法。
犯相 1.对象:无病而盖头巾的人
2.方式:说法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请他取下头巾后才说法。
5.意外事件。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为覆头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僧祇律:不为覆头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为覆头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十诵律:人头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根有律:不为缠头者说法,除病,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teachdhammato(someone)withhisheadmuffledup(and)whoisnotill,’isatrainingtobeobserved.
68.坐在地上对坐在位子的人说法
Sekhiya68.(Sv.7,sekhiya68,68;vin.IV,p203.)
NachamAyaMnisIditvAAsanenisinnassaagilAnassadhammaMdese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坐在地上而对无病、坐在位子1的人说法」,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坐在地上,对坐在椅子上的人说法。
犯相 1.时间:坐在地上
2.对象:无病而坐在椅子的人
3.方式:说法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僧祇律:己立不为坐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四分律:人在座己在非座,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I.B.Horner:‘Havingsatdownontheground,Iwillnotteachdhammato(someone)sittingonaseat(and)whoisnotill,’isatrainingtobeobserved.
注释:
1.Asane:坐位。所以当比丘是坐在地上,对于坐在椅子上或是坐在任何坐垫(像是和式的坐法)上的人,都不宜说法。
69.坐在低处对坐在高处的人说法
Sekhiya69.(Sv.7,sekhiya69,69;vin.IV,p204.)
NanIceAsanenisIditvAucceAsanenisinnassaagilAnassadhammaMdesessAmI’ti,sikkhAkaraNIyA.
「当坐在低的位子时,我不对无病、坐在高的位子的人说法」,应当学。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坐在低处,对坐在高处的人说法。
犯相 1.时间:坐在低处
2.对象:无病而坐在高处的人
3.方式:说法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人在高坐,比丘在下,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僧祇律:己在下不为高床上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四分律:人在高经行处,己在下经行处,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十诵律:人在高,比丘在下,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根有律:人在高坐己在下座,不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teachdhamma,havingsatdownonalowseat,to(someone)sittingonahighseat(and)whoisnotill,’isatrainingtobeobserved.
70.站着对坐着的人说法
Sekhiya70.(Sv.7,sekhiya70,70;vin.IV,p204.)
NaThitonisinnassaagilAnassadhammaMdes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站着对无病而坐着的人说法」,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站着对坐在坐着的人说法。
犯相 1.时间:站着
2.对象:无病而坐着的人
3.方式:说法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人坐比丘立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僧祇律:己坐不为卧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四分律:人坐己立,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十诵律:人坐比丘立,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根有律:人坐己立,不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teachdhammastanding,to(someone)whoissittingdown(and)whoisnotill,’isatrainingtobeobserved.
71.站在后面对站在前面的人说法
Sekhiya71.(Sv.7,sekhiya71,71;vin.IV,p205.)
NapacchatogacchantopuratogacchantassaagilAnassadhammaMdes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走在后面,对无病而走在前面的人说法,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站在后面,对站在前面的人说法。
犯相 1.时间:站在后面
2.对象:无病而站在前面的人
3.方式:说法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人在前,比丘在后,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僧祇律:在后不为在前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四分律:人在前己在后,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十诵律:人在前比丘在后,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根有律:人在前行己在后行,不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teachdhamma,goingbehind,to(someone)goinginfront(and)whoisnotill,’isatrainingtobeobserved.
72.走在路边对走在路中间的人说法
Sekhiya72.(Sv.7,sekhiya72,72;vin.IV,p205.)
NauppathenagacchantopathenagacchantassaagilAnassadhammaMdes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走在路边,对无病而走在路上的人说法」,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走在路边,对走在路中间的人说法。
犯相 1.时间:走在路边
2.对象:无病而走在路中间的人
3.方式:说法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人在道中,比丘在道外,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僧祇律:在道外不为道中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四分律:人在道己在非道,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十诵律:人在道中,比丘在道外,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根有律:人在道己在非道,不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teachdhamma,goingatthesideofapath,to(someone)goingalongthepath(and)whoisnotill,’isatrainingtobeobserved.
73.站着大小便
Sekhiya73.(Sv.7,sekhiya73,73;vin.IV,p205.)
NaThitoagilAnouccAraMvApassAvaMvAkar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无病时,不而站着大小便」,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站着大小便。
犯相 1.时间:无病
2.方式:站着大小便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意外事件。
5.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立大小便,除病,,应当学。
僧祇律:不立大小便,除病,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立大小便,除病,应当学。
十诵律:不应立不小便,除病,应当学。
根有律:不立大小便,除病,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easemyselfstandingifnotill,’isatrainingtobeobserved.
74.在植物上大、小便﹑吐唾
Sekhiya74.(Sv.7,sekhiya74,74;vin.IV,p205.)
NahariteagilAnouccAraMvApassAvaMvAkheLaMvAkar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无病时,不在草1上大小便﹑吐唾」,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在植物上大小便﹑吐唾。
犯相 1.时间:无病
2.对象:植物
3.方式:大小便﹑吐唾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在没有植物的地方大小便或吐唾时,流到有植物的地方
5.意外事件。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大小便生草菜上,除病,应当学。
僧祇律:不生草上大小便涕唾,,除病,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生草上大小便、涕唾,除病,应当学。
十诵律:不应生草上大小便、涕唾,除病,应当学。
根有律:不得青草叶上弃大小便及洟唾,除病,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easemyselforspit,ifnotill,ongreencorn,’isatrainingtobeobserved.
注释:
1.harita,草。像是杂草、青菜一类的植物。
75.在水上大小便﹑吐唾
Sekhiya75.(Sv.7,sekhiya75,75;vin.IV,p206.)
NaudakeuccAraMvApassAvaMvAkheLaMvAkarissAmI’ti,sikkhAkaraNIyA.
「我不在水上大小便﹑吐唾」,应当学。
因缘 佛在舍卫城祇树给孤独园时,六比丘在水上大小便﹑吐唾。
犯相 1.时间:无病
2.对象:水
3.方式:大小便﹑吐唾
无犯 1.无意。
2.不小心。
3.生病。
4.在没有水的地方大小便或吐痰时,流到有水的地方
5.意外事件。
6.比丘精神失常。
备注
五分律:不大小便净水中,应当学。
僧祇律:不水中大小便涕唾,除病,应当学。
四分律:不得净水中大小便、涕唾,除病,应当学。
十诵律:不应净用水中大小便、涕唾,除病,应当学。
根有律:不得水中大小便、涕唾,除病,应当学。
I.B.Horner:‘Iwillnoteasemyselforspitinthewater,ifnotill,’isatrainingtobeobserved.
第八节七灭诤
说明﹕
1.〈大分别〉中的「灭诤」(Vin.IV.207)记载﹕
「尊者们,为了止息、消灭不断生起的诤事,开示出这七项灭诤法则﹕
应该用当面法则(sammukhAvinaya)
应该用记忆法则(sativinaya)
应该用无过法则(amULhavinaya)
应该自白(paTiJJaya)
服从多数(yebhuyyasikA)
调查所作恶行(tassapApiyyasikA)
用草覆在上面(tiNavatthAraka)」
其中只有条文,没有解释。下面表格中的内容是参考《小品》〈灭诤犍度〉(Vin.II.73)所作的。因为「灭诤」的性质与前面的戒条略异,所以表格项目稍有更动:
(1)没有「犯相」「无犯」。
(2)酌情增加「方式」「适用条件」。
2.adhikaraNasamatha:灭诤。adhikaraNa有「诤论」「纷争」的意思;samatha即是禅坐中的「奢摩他」,意为「止息」「消灭」。adhikaraNasamatha意思是消灭纠纷,平息诤论。
1.当面法则
AdhikaraNasamathA1.(Cu.4,1;Vin.II,p73.)
SammukhAvinayodAtabbo.
应给予当面法则。
因缘 羯磨时,六比丘检举没有列席的比丘。
方式 不得在羯磨时检举未出席的比丘。
备注
五分律:现前比尼。
僧祇律:现前比尼。
四分律:现前毗尼。
十诵律:现前毗尼。
根有律:现前毗尼。
I.B.Horner:averdictinthepresence
2.记忆法则
AdhikaraNasamathA2.(Cu.4,4;Vin.II,p79.)
SativinayodAtabbo.
应给予记忆法则。
因缘 慈、地比丘对踏婆比丘心生嫌隙,唆使比丘尼控告踏婆比丘曾与她行不净行。
方式 由被告比丘向大众请求使用「记忆法则」,向僧众表白自己是无罪的。
适用条件 1.比丘清净无罪。
2.受毁谤。
3.主动向僧团请求。
4.僧团答应。
5.僧众一致相信比丘所回忆的内容。
备注
五分律:忆念比尼。
僧祇律:忆念比尼。
四分律:忆念毗尼。
十诵律:忆念毗尼。
根有律:忆念毗尼。
I.B.Horner:averdictofinnocence
3.无过法则
AdhikaraNasamathA3.(Cu.4,5;Vin.II,p80.)
AmULhavinayodAtabbo.
应给予无过法则。
因缘 加伽比丘在精神错乱时,行为触犯戒律,但是等到他神智清醒后,却不记得曾犯的过错。
方式 由被告比丘在大众前说明自己当时精神失常,请求僧团施行「无过法则」。
适用条件 比丘在犯错的当时
1.没意识。
2.有意识,但犹如在梦中。
3.已发狂。
备注
五分律:不痴比尼。
僧祇律:不痴比尼。
四分律:不痴毗尼。
十诵律:不痴毗尼。
根有律:不痴毗尼。
I.B.Horner:averdictofpastinsanity
4.自白
AdhikaraNasamathA4.(Cu.4,7;Vin.II,p83.)
PaTiJJatakaraNaM.
应自白。
因缘 被告的比丘还没有说出自己所犯的罪前,六比丘便将之定罪。
方式 被告比丘受呵责时,据实说出自己所犯的罪。
适用条件 1.被告比丘据实陈述。
2.僧团确实定罪。
备注
五分律:本言治。
僧祇律:自言治比尼。
四分律:自言治。
十诵律:自言治。
根有律:自言毗奈耶。
I.B.Horner:carryouton(his)acknowledgement
5.服从多数
AdhikaraNasamathA5.(Cu.4,9;Vin.II,p84.)
YebhuyyasikA.
服从多数。
因缘 僧团中的比丘意见不合。
方式 先选出主持投票的比丘,依投票结果,少数服从多数。
适用条件 1.不是微不足道的事。
2.循正当程序。
3.诤事的当事人记得。
4.知道合法的一方人数较多。
5.猜测合法的一方人数较多。
6.知道僧团将不会因此而分裂。
7.猜测僧团将不会因此而分裂。
8.按照规定表决。
9.和平地表决。
10.能按照自己的意见表决。
备注
五分律:多人语。
僧祇律:多觅罪相比尼。
四分律:多觅罪相。
十诵律:多觅罪相。
根有律:多人语毗奈耶。
I.B.Horner:thedecisionofthemajority
6.调查
AdhikaraNasamathA6.(Cu.4,11;Vin.II,p85.)
Tassa-pApiyyasikA
调查1。
因缘 乌瓦罗比丘被举罪时,故意说谎,言词前后不一致。
方式 被告比丘言词闪烁,前后不一时,应由一位比丘向大众请求施行「调查法则」。
适用条件 1.比丘不清净。
2.比丘无羞耻心。
3.予以斥责。
4.僧团决定用「调查法则」。
5.依法进行﹕
(1)被告比丘有出席
(2)询问比丘
(3)比丘自己叙述犯罪情形
(4)合法、平和地进行
6.受调查比丘的限制﹕
(1)不得承认别人为比丘
(2)不得身为依止师
(3)不得收徒弟
(4)不得前去教导比丘尼
(5)不得与其它比丘交往
备注
五分律:自言治。
僧祇律:觅罪相比尼。
四分律:觅罪相
十诵律:觅罪相。
根有律:求罪自性毗奈耶。
I.B.Horner:thedecisionforspecificdepravity
注释:
1.原文直译应为「所作恶行法则」。
7.撤销
AdhikaraNasamathA7.(Cu.4,13;Vin.II,p86.)
TiNa-vatthArako'ti.
撤销1。
因缘 比丘们发生纠纷,行为及言语都犯了过错,如果不停止的话,会犯下更多错误;如果一一检举这些比丘的话,又会使僧团分裂、不和合。
方式 集合大众,由一位比丘出来发言,告诉大家要依「撤销法则」施行,就像用草来覆盖一样,不追究这件诤事。
适用条件 1.不是驱摈、僧残戒。
2.不影响到居士。
3.不是众所周知的事件。
备注
五分律:草布地。
僧祇律:如草敷地比尼。
四分律:如草布地。
十诵律:如草布地。
根有律:草掩毗奈耶。
I.B.Horner:thecoveringup(as)withgrass
注释:
1.原文直译应为「以草覆在上面法则」。
第三章比丘戒分析
第一节由内容分析
巴利比丘戒共二二七条,顺次介绍如下:
1.四驱摈(pArAjika)
1.不净行2.偷盗3.杀人4.大妄语
「驱摈」共有四戒,依次为「淫」「盗」「杀」「妄」。
比丘犯了这四戒会被逐出僧团、永远丧失比丘资格。这不但是戒律中最重的罪,而且是最先制定的。巴利律和五部广律都声明,「驱摈」中的「不净行」是佛教第一条制定的戒;《根有律》等亦载,佛证果后十二年中,弟子都没有过失,到了第十三年才有比丘犯了不净行,佛因此制戒1。
根据巴利律所载,舍利弗曾经以「梵行久住」为前提,希望佛事先为僧团制戒,佛回答说,当僧团日渐蓬勃,供养也越见丰厚时,弟子必有不当的行为,那时为了断比丘烦恼,才制定学处,宣说戒律。
巴利律两百二十七条戒中,不乏与驱摈「淫」「盗」「杀」「妄」四戒相似的:
不净行 偷盗 杀人 妄语
僧残:
2.故意与女人身体相触
3.对女人说淫秽语词
4.要求女人行不净行侍奉
忏悔:
30.单独与比丘尼共坐
44.与女人在隐蔽处共坐
45.单独与女人共坐 舍忏:
30.将供养僧团的
物品据为己有
忏悔:
40.不与而食 忏悔:
10.挖掘土地
11.砍伐树木
20.在草或土上倾倒有生
物的水
56.燃薪取暖
61.杀害动物
62.饮用有生物的水 忏悔:
1.故意说谎
12.犯戒不坦白承认
但是唯独这四戒列入最重罪,犯者将被逐出僧团,丧失比丘身分,如果由果推因的话,是否这四驱摈昭示了比丘的基本精神呢?
这四戒的对象都不离「人」,以「人」为主:严格禁止取走别人的物品、夺取人的性命、害人产生错误的解脱知见。「不净行戒」比较特殊,虽然对象也不离人,但主要原因并非妨害到他人,而是行不净行基本上就与清净行(梵行)背道而驰。
四驱摈中的「淫」(不净行戒),是指与人类或动物交媾,因为这样的行为已经与修行的主旨大相径庭了,犯者自然是要丧失比丘资格的。
「盗」(偷盗戒)是对于「有主物」「不与而取」,并「举离原地」;「杀」(杀人戒)专指直接或间接夺取人命,当杀害的对象是人以外的生物,那又另当别论2。两戒都属于「共世间法」,在当时的印度社会中,偷盗和杀人都是重罪,比丘身份特殊,更应该遵守3。
至于「妄」(大妄语戒),并非因为言语不实便要被驱出僧团4,重点在于欺骗人说自己证得「解脱及解脱知见」,也许这样一来,会导致他人因为跟随这位说谎的比丘,产生了错误的修行方式或知见,因此也列入最重罪中。
2.十三僧残(saGghAdisesa)
1.故意出精
2.故意与女人身体相触
3.对女人说淫秽语词
4.要求女人行不净行侍奉
5.为男女传达情意
6.建小房子不合规定
7.建大房子不合规定 8.无凭无据地毁谤比丘犯驱摈戒
9.穿凿附会地毁谤比丘犯驱摈戒
10.离间僧团
11.追随离间僧团的比丘
12.对劝诫的比丘恶言相向
13.败坏居士并毁谤劝诫者
僧残是仅次于驱摈的重罪,共十三条。根据《VinayaPiTaka》记载5,前九戒一犯即定罪,十至十三等四戒,则是犯至第三次才构成犯戒。这是因为如果发现比丘犯了10.11.12.13.四戒时,应该予以劝诫,劝诫三次后不听,才算是犯了僧残戒;如果三次内比丘肯认错听劝,则不构成犯僧残戒。
僧残除罪方式比较复杂。首先犯者要行六天「别住」(parivAra)及「摩那埵」(mAnatta,赎罪),之后由二十位比丘开会,决定是否让犯戒比丘「出罪」(abbhAna)。但是如果比丘犯戒后没有立刻向僧团报告,则须先依隐藏的天数行「别住」,别住后再依「摩那埵」、「出罪」的程序接受处分──
情况一「犯僧残,不覆藏」: 摩那埵(别住六天)→出罪会议
情况二「犯僧残,覆藏」:别住→摩那埵(别住六天)→出罪会议
事实上,「别住」和「摩那埵」的性质完全相同,只是摩那埵固定为六天,而别住的天数则视隐藏罪的天数决定,隐藏了几天就别住几天,所以摩那埵可说是固定的「六日别住」。
在别住期间,比丘处于「褫夺公权」的状态,根据《小品》〈别住犍度〉6记载,在别住时,共有九十四条规则要遵守,包括不能为人授戒、不能教导比丘尼、不能互相交谈、不能坐在清净比丘前面、不能在开会时行使同意权等等。其中并指出要住在僧团指定的地方,不能和清净比丘住在一起,甚至也不能与他们在同一个地方经行7。
僧残的十三条戒中,有六条戒是规范比丘的修行生活:
1.故意出精
2.故意与女人身体相触
3.对女人说淫秽语词
4.要求女人行不净行侍奉
6.建小房子不合规定
7.建大房子不合规定
其中,1.2.3.4.都和不净行有关:不得自手出精、不得故意碰触女人、不得向女人说和不净行相关的话,也不能以供养为借口,要求女人行不净行。6.7.则是居住方面的戒,借着戒律的规定,保障比丘的修行环境。我们还发现,2.3.4.戒都是以「若有比丘心生爱欲」开头,也就是说,碰触女人或是说出和性行为相关的语词时,并不代表就是犯了僧残戒,当比丘有了这些行为的同时,是「心生爱欲」所使,才算具足了犯僧残的因缘。
其它七条戒,则进一步维护到僧团内部和外部的运作:
5.为男女传达情意
8.无凭无据地毁谤比丘犯驱摈戒
9.穿凿附会地毁谤比丘犯驱摈戒
10.离间僧团
11.追随离间僧团比丘
12.对劝诫的比丘恶言相向
13.败坏居士并毁谤劝诫者
其中5.13.两戒违害到居士,也间接影响到僧团名誉。8.9.10.11.12.则专为僧团和合而设,小至毁谤、恶言相向,大至离间僧团,都会动摇僧团内部的和谐安定。
3.二不定(aniyata)
1.与女人在可行不净行处2.与女人在可说淫秽语处
比丘戒中,「不定」和「灭诤」都不属于戒条性质8,不像「驱摈」「僧残」等,列出条文,指出作了某事的话即构成犯戒。
不定主要由一位「值得信赖的女信徒」提出检举,指证某位比丘「与女人在可行不净行处」或「与女人在可说淫秽语处」。由于「与女人在可行不净行处」可能触犯到:
一、驱摈1.「不净行」
二、僧残2.「故意与女人身体相触」
三、忏悔44.「与女人在隐蔽处共坐」
而「与女人在可说淫秽语处」则可能触犯到:
一、僧残3.「对女人说淫秽话语」
二、忏悔45.「单独与女人共坐」
所以戒中规定,必须根据比丘本身的叙述,决定到底是犯了什么戒。我们可以看出这些戒,或轻或重,都和不净行有关。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戒律主要是僧团内部的生活规定,「不定」却表明了可以由僧团以外的人来检举,不知是否制定时另有深意9?另一方面,据《小品》〈比丘尼犍度〉所载10,第一位比丘尼的产生,是女众历经百般困难才争取到的,但是为什么唯独在二不定中却可由「值得信赖的女信徒」来检举比丘,却没有提到「值得信赖的男信徒」有这种权利。
4.三十舍忏(nissaggiyaMpAcittiya)
1.存放多余衣服
2.没有带足三件衣服过夜
3.存放布匹
4.让非亲戚比丘尼洗穿过的衣服
5.直接接受非亲戚比丘尼衣服
6.向非亲戚居士乞衣
7.被抢后向非亲戚居士乞衣过限
8.指定非亲戚居士供养某种衣服
9.干涉非亲戚居士供养衣服方式
10.向居士索取衣服时过于急切
11.用蚕丝作被褥
12.用纯黑羊毛作被褥
13.被褥各色羊毛比例不合规定
14.六年内做新被褥
15.新坐垫不加上旧坐垫的布 16.带羊毛走路过限
17.使非亲戚比丘尼洗羊毛
18.接受金钱
19.买卖贵重金属
20.从事物品交易
21.存放多余钵
22.随意换用新钵
23.存放药物超过七天
24.提前使用雨浴衣
25.送人衣服后夺回
26.命非亲戚居士织布
27.命织工织好衣
28.存放特施衣过限
29.有难离衣宿过六夜
30.将供养僧团的物品据为己有
舍忏和下一项忏悔的性质相同,涉略的范围不像「驱摈」「僧残」般严重,但是仍然会影响到比丘或僧团。如果分得更详细一点的话,忏悔戒的种类繁多,舍忏则专门处理「物品」──不应有的,不合规定的物品。
在这三十戒中,涉及物品的种类有﹕
(1)衣服(或布)
(2)钵
(3)垫被、坐垫
(4)羊毛
(5)金钱
(6)药
犯戒比丘首先要悔过11,将这些违规物品无条件缴给僧团,然后忏悔。所悔过、忏悔的对象可以是:
(1)僧团(四位或四位以上的比丘)
(2)别众(两位或三位比丘)
(3)比丘(一位)
也就是说,向一位乃至多位比丘,或向僧团悔过都可以。
顺带一提,比丘以出家离欲为目标,因此当他的行为牵涉到物品时,极易令居士产生误会或不满,但如果对象是亲戚的话,就另当别论,所以舍忏中有八条戒提到,如果对象是「没有亲戚关系」的人,才算犯戒:「4.使非亲戚比丘尼洗穿过的衣服」「5.直接接受非亲戚比丘尼衣服」「6.向非亲戚居士乞衣」「7.被抢后向非亲戚居士乞衣过限」「8.指定非亲戚居士供养某种衣服」「9.干涉非亲戚居士供养衣服方式」「17.使非亲戚比丘尼洗羊毛」「26.命非亲戚居士织布」
5.九十二忏悔(pAcittiya)
1.故意说谎
2.辱骂
3.毁谤比丘
4.带领未受戒者朗诵经文
5.与未受戒者同宿
6.和女人同宿
7.对女人说法超过五至六句
8.实证得圣法而告诉未受戒者
9.将比丘犯的重罪告诉未受戒
者
10.挖掘土地
11.砍伐树木
12.犯戒不坦白承认
13.嫌骂
14.晒坐卧具不收
15.在房内铺卧具不收
16.强占房舍
17.赶人出房
18.住阁楼使用可拆卸的床(椅)
19.大寺院的屋顶超过二至三层
20.在草或泥上倾倒有生物的水
21.未经指派擅自教导比丘尼
22.教导比丘尼至日暮
23.至比丘尼寝室说法
24.毁谤教导比丘尼的比丘
25.送衣服给非亲戚比丘尼
26.作衣服给非亲戚比丘尼
27.与比丘尼约定同行
28.与比丘尼约定同船渡河
29.命比丘尼耸恿居士供养食物
30.单独与比丘尼共坐
31.固定在同一处乞食 32.结众受供养
33.连续接受食物供养
34.接受饼供养过限
35.吃饱后再吃东西
36.耸恿比丘吃东西引诱犯戒
37.过午食
38.食用储存的食物
39.无病而乞求营养食品
40.不与而食
41.拿食物给外道
42.乞食中途驱赶同伴
43.擅入情欲外显的居士家
44.与女人在隐蔽处共坐
45.单独与女人共坐
46.接受供养前后拜访其它居士
47.四月自恣请过受
48.观看军队出征
49.住军中超过三夜
50.观看军队演习
51.饮酒
52.对人搔痒
53.在水中嬉戏
54.态度不尊敬
55.吓人
56.燃薪取暖
57.不足半个月便洗澡
58.不染衣
59.不切实分配衣服
60.藏匿比丘的物品
61.杀害动物
62.饮用有生物的水 63.上诉已经如法评判的诤事
64.不检举犯重罪的比丘
65.承认未满二十岁者为比丘
66.与违法商队约定同行
67.与女人约定同行
68.批评佛法
69.与犯戒比丘共住
70.与被摈沙弥共住
71.违劝
72.毁谤学处
73.不专心诵戒
74.殴打比丘
75.作势打比丘
76.毁谤比丘犯僧残戒
77.扰乱比丘情绪
78.吵架后窃听比丘谈话
79.反悔羯磨的结果
80.表决时离席
81.分配衣服后发劳骚
82.命人转送供养僧团的物品
给某比丘
83.未经通告擅入王宫
84.捡拾屋外的珠宝
85.过午入村庄
86.命人以骨﹑牙、兽角制作
针筒
87.床(椅)脚不合规定
88.在床(椅)上铺棉花
89.垫布不合规定
90.覆疮衣不合规定
91.雨浴衣不合规定
92.衣服尺寸不合规定
忏悔共有九十二戒,范围较前几项庞杂。对象除了个人和僧团外,更扩大到比丘尼、居士、生物等。其中虽然有几条戒与物品有关,但是没有纳入前面「舍忏」的范围中,这些违规物品的处理自然不用缴给僧团,而是修改成合格的样式或是销毁:
(1)将过长的部分剪掉、锯掉
87.床(椅)脚不合规定
89.垫布不合规定
90.覆疮衣不合规定
91.雨浴衣不合规定
92.衣服尺寸不合规定
(2)打碎
86.命人以骨﹑牙、兽角制作针筒
忏悔中也有类似「众学」的「威仪戒」:
5.与未受戒者同宿
6.和女人同宿
7.与女人在隐蔽处共坐
8.单独与女人共坐
9.与女人约定同行
这些戒不会很明显地影响到其它比丘或僧团,但是如果更深入来看,「众学」处理的部分纯属比丘个人的言行举止,而忏悔中的这些戒仍与僧团的声誉有关。
至于犯忏悔戒的处罚方式,巴利律中并没记载。如果根据「舍忏与忏悔原属一类12」的论点来看,犯了忏悔戒的比丘须向一位比丘报告,并忏悔。现在南北传佛教僧团,即如此进行忏悔。
6.四悔过(pAtidesaniya)
1.直接接受非亲戚比丘尼食物
2.不斥责「指示居士供养食物」的比丘尼 3.接受「有学养居士」的食物
4.在危险的僻静处接受食物
这是比忏悔更轻的罪,都和「接受食物」有关:不能接受「非亲戚比丘尼」「有学养居士」的食物、不能在危险的僻静处接受供养、也不能放纵比丘尼指使居士供养比丘。每一戒的结尾都是:这位比丘应该悔过说:「尊者,我犯了应该责备的罪,这是不该作的,必须悔过,在此向您悔过。」
巴利律对于四悔过也没有提出明确的处罚方式,不过有二点可循;一是就戒中那段共同的结尾来看,比丘在悔过时所称的「具寿」(Avuso),虽然是「复数.呼格」(pl.voc.),但是戒律中常见比丘以「Avuso」称呼下座比丘,而称呼上座比丘则使用「尊者」(bhante)。
二是就戒律整体来看,四悔过的危害范围比忏悔来得小。接受食物所产生的不良结果,对于个人修行、对于僧团的运作或声誉,造成的困扰的确远不如忏悔戒。
因此,就违犯性质、戒条内容推断,比丘犯了四悔过的话,要向一位比丘忏悔。
此外,忏悔二十九「使比丘尼向居士耸恿以取得食物」与这里的第二「不斥责指示居士供养食物的比丘尼」,极为相似。在忏悔中,比丘因为叫唆比丘尼指使居士供养而犯;在悔过中则是比丘尼自行叫唆居士供养时,比丘如果不阻止比丘尼则犯。两戒乍看类似,但其中还是有程度上的差别。
7.七十五众学(sekhiya)
1.穿下裙不包覆全身
2.穿上衣不包覆全身
3.前往居士家时衣着不包覆整
齐
4.坐在居士家时衣着不包覆整
齐
5.前往居士家时威仪不端正
6.坐在居士家时威仪不端正
7.前往居士家时不垂视
8.坐在居士家时不垂视
9.前往居士家时拉高衣服
10.坐在居士家时拉高衣服
11.前往居士家时大笑
12.坐在居士家时大笑
13.前往居士家时高声交谈
14.坐在居士家时高声交谈
15.前往居士家时晃动身体
16.坐在居士家时晃动身体
17.前往居士家时挥动手臂
18.坐在居士家时挥动手臂
19.前往居士家时摇头晃脑
20.坐在居士家时摇头晃脑
21.前往居士家时叉腰
22.坐在居士家时叉腰
23.前往居士家时盖头巾
24.坐在居士家时盖头巾 25.前往居士家时蹲踞
26.坐在居士家时斜靠在
椅子上
27.不恭敬接受食物
28.接受食物时左顾右盼
29.接受不等量羹饭
30.接受过量食物
31.用餐时不恭敬
32.用餐时不注视钵
33.用餐时到处走动
34.食用不等量羹饭
35.由顶端揉捏食物而食
36.饭覆羹
37.无病为自己要求羹饭
38.注视他人的钵
39.做过大的饭团
40.不做圆团食
41.张口待食
42.用餐时将手塞入口中
43.口含饭团说话
44.将钵食掷入口中
45.将饭团咬断来吃
46.大口吃东西
47.用餐时甩手
48.用餐时散落饭粒
49.用餐时吐舌 50.用餐时咋舌出声
51.用餐时吸食出声
52.用餐时舔手
53.用餐时舔钵
54.用餐时舔嘴
55.用拿过食物的手拿饮用水瓶
56.将混有饭粒的洗钵水倒在居士家
57.对拿伞的人说法
58.对拿拐杖的人说法
59.对拿刀的人说法
60.对拿弓箭的人说法
61.对穿拖鞋的人说法
62.对穿凉鞋的人说法
63.对坐在车上的人说法
64.对躺在床上的人说法
65.对斜靠在椅子上的人说法
66.对缠头巾的人说法
67.对盖头巾的人说法
68.坐在地上对坐在位子上的人说法
69.坐在低处对坐在高处的人说法
70.站着对坐着的人说法
71.站在后面对站在前面的人说法
72.走在路边对走在路中间的人说法
73.站着大小便
74.在植物上大小便﹑吐唾
75.在水上大小便﹑吐唾
众学有七十五戒,戒条的书写格式不同于前面的「忏悔」「僧残」等,是「若有比丘是」,而是全部以第一人称叙述,结尾是「应当学」(sikkhAkaraNIya),在「应当学」的前面并有一个代表引号作用的「iti」:
我iti,应当学。
引号作用
因此众学的体裁是:「我」,应当学。
虽然巴利律的众学戒数目仅次于忏悔(九十二条),但是内容极为单纯,主要是规定在哪些场合不适于对居士说法;前往居士家、在居士家时的服装及举止;受供养、用餐时的礼仪;大小便规定。这些规定都是以比丘个人的言行举止为出发点。
至于犯了众学戒的处罚,律中虽没有说明,但是由戒条可知,只须在心中忏悔,「『我』,应当学」即可。
八、七灭诤(sikkhAkaranIyA)
1.当面法则
2.记忆法则
3.无过法则 4.自白
5.服从多数
6.调查 7.撤销
律中「灭诤」的篇幅极少,只列出了上述的七项法则而已,详细内容则记载在《小品》〈灭诤犍度〉。这七个原则是:
一、当面法则:不得检举未出席的比丘。
二、记忆法则:被告比丘如果受人毁谤,经僧团同意,可按照他所回忆的情形判罪。
三、无过法则:被告比丘犯戒时如果处于精神失常的状态,可以请求僧团不追究。
四、自白:被告比丘受呵责时,据实说出所犯的罪。
五、服从多数:僧团中意见不合时,依照投票结果,少数服从多数13。
六、调查:被告比丘言词前后不一致时,由僧团进行调查,了解实情。
七、撤销:僧团中所发生的事,如果一一追究会导致分裂,即公布全部不予追究。
《小品》并说明僧团中的诤事分为四类,指示应用何种法则解决:
一、言语方面的:用当面法则、服从多数。
二、呵责方面的:用当面法则、记忆法则、无过法则、调查
三、戒律方面的:用当面法则、自白、撤销。
四、开会方面的:用当面法则。
由内容来看,灭诤也和「不定」一样,不属于规范行为的「戒条」。尤其灭诤被置于戒律的最后,可以说是僧团开会、举罪的「最高指导原则」。
第二节由架构分析
戒律并不是一时一地的产物,而是因应比丘的团体生活所产生的。比丘出家是为了修行、断烦恼,他们的行为准则也是以解脱为目标的「清净行」──梵行,理应不需要再加诸其它的规则。只是在团体生活中,除了注重个人修行外,还要维护团体内每一份子的权益,所以也要求比丘「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自由」。因此戒律除了规范比丘的修行生活外,也注意到不使他们影响到僧团或僧团以外的人、生物。
在本节中,笔者以「个人修行」「僧团运作」为两大主干,顺次剖析驱摈、僧残等八项戒律。其中的「僧团运作」又分为「内部运作」和「外部运作」,「内部运作」是指僧团中的秩序,关于开会、居住的规定等;「外部运作」主要是顾虑到僧团的名声,因此有些规定看来既不影响比丘修行,又不会妨碍团体生活,比丘仍须奉行,如禁止和未受戒者同宿、教导比丘尼到天黑等,这部分又依对象分为「比丘尼」「居士」「女人」「生物」等。图解架构如下:
将这个架构套用在戒律中,并简化为三大部分:「僧团」「僧团以外」「个人修行」,以这三个方向来分析戒律。
在前一章既然已经分析过戒律的内容,接着在这里又作架构上的分析,虽有画蛇添足之嫌,但实际上处理这一章是期望以提纲契领的方式,展现出佛教僧团的精神与特质。提供戒律「规定」「限制」「禁止」外的另一种看待角度。
接着便以这个架构,分析比丘戒:
1.四驱摈
僧团 僧团以外 个人修行
无 2.偷盗
3.杀人
4.大妄语 1.不净行
四驱摈可以说是比丘最基本的行为原则,其中「僧团以外」的戒有三条,「个人修行」则有一条,「僧团」部分没有。
属于「僧团以外」的是:2.偷盗3.杀人4.大妄语,这三戒影响的对象都很广泛,只要对象是「人」便成立,并不细分是哪一种人;其中「大妄语」一戒,因为比丘谎称已解脱或已证得禅定等,导致居士产生错误的解脱知见,对象不但广泛,涉及的人数可能更多。
至于「个人修行」部分只有一条:严格要求比丘过清净的生活,不得与人、动物发生性行为。
由表中可知,「僧团」项目是空的。列入最重戒的驱摈中,除了1.是个人修行的问题外,其它三戒都影响到僧团以外,至于维系僧团和合的戒,却没有列入驱摈中。像是提婆达多作出种种破坏僧团和合的行为,在《经分别》中提到14,当他标榜五项苦行时,使得僧团中的某些成员对佛领导的团体丧失信心,佛也只是制了僧残十「离间僧团」而已。又根据《小品》〈破僧犍度〉记载,在他提出五项苦行之前,也就是僧残十制定之前,曾经向佛提出他要统治僧众的要求,但遭到佛的斥责,当时是提婆达多生气离开僧团(并非僧团将他逐出),佛对他这样的行为也没有制定出「驱摈五」,只是命大众开一个「表明羯磨」(pakAsaniyakamma),公开向外界声明提婆达多今后所作的事完全和僧团无关。
从这个角度看来,戒律最重要的原则是个人修行(1.不净行),并且不妨碍到其它人生命、财产的安全(2.偷盗3.杀人),也维护到居士的修行(4.大妄语)。至于妨碍僧团和合的行为,最严重的处罚规定在僧残中。
2.十三僧残
僧团 僧团以外 个人修行
8. 无凭无据地毁谤比丘犯驱摈
9. 穿凿附会地毁谤比丘犯驱摈戒
10.离间僧团
11.追随离间僧团的比丘
12.对劝诫的比丘恶言相向
13.败坏居士并毁谤劝诫者 (1)女人
2.故意与女人身体相触
3.对女人说淫秽语词
4.要求女人行不净行侍奉
(2)居士
5.为男女传达情意 1.故意出精
6.建小房子不合规定
7.建大房子不合规定
僧残的除罪方式是八项戒中最繁复的。如果犯了驱摈,就立刻丧失比丘身分;如果犯了舍忏,就先缴出物品,再向一至四位比丘悔过、忏悔。但是犯了僧残的话,首先要履行「摩那埵」或「别住」,之后还要集合二十位比丘,才能开出罪的会议。正因为十三僧残属于重罪,但又不像驱摈那么严重,除罪的过程便显得复杂多了。
十三僧残中关于「僧团」的戒最多,共六条;其次是「僧团以外」,四条;「个人修行」三条。
「僧团」方面,都和「口业」有关。8.9.是毁谤比丘;10.是离间僧团;当这些离间僧团的比丘离开时,如果追随他们,就犯了11.;此外,比丘的行为不当而败坏了居士时,如果不接受其它比丘的劝诫,则犯了13.,把这一戒归入「僧团」中,因为它的处罚重点在于「有错不改」,至于「败坏了居士」是其次,所以没有列入「僧团以外」,也不是「修行」部分的。这六条戒主要维系僧团的和合:不能毁谤比丘、离间僧团或赞同离间僧团者,也不能拒绝其它比丘的劝诫。
「僧团以外」的部分,都和不净行有关,2.3.4.的对象特定是女人,重点是比丘以言语、动作代替了实际上的不净行,严重影响了佛教名誉。至于5.虽然不是比丘自己行不清净的行为,但是是帮助别人行不净行,同样会造成居士的不满。
我们几乎可以说,从外表看来,比丘和居士最大的差别是他们过清净的生活,居士在不知不觉中反客为主地要求比丘绝对远离贪瞋痴──特别是远离贪欲,所以当比丘的行为和不净行沾到边时,一定会引起居士的不信任或不满,间接影响到佛法的传播。为了配合这样的思维方式所制定的戒,很明显地反映在表中的「僧团以外」一项。
「个人修行」方面,1.是属于「没有实际对象的不净行」,较驱摈一的「不净行」程度轻,可说是维护清净行的另一种方式;至于6.7.则确保比丘修行环境的安全,除了要求比丘建造的房屋要合乎规格外,还要求建在「清净」「宽敞」的地方,并请其它比丘会勘,确保比丘的居住质量──当然,过俭过奢都是不合规定的。
属于次重罪的僧残,重点由「僧团以外」转移到「僧团」,这六条「僧团」的戒,实际上也是在为佛教团体的和谐运作把关。
在和合之余,当然还是顾到比丘的修行,以及僧团的形象。
3.二不定
僧团 僧团以外 个人修行
无 1.与女人在可行不净行处
2.与女人在可说淫秽语处 无
如果单由「个人修行」的角度来看,不定的这两条戒似乎稍嫌多余。
以1.为例,如果比丘和女人在可行不净行的地方行不净行,便犯了驱驱摈一「不净行」;如果比丘和女人在可行不净行的地方,并以爱欲心触摸女人,则属僧残二「故意与女人身体相触」;如果比丘和女人只是坐在可行不净行的地方,就犯了忏悔四十四「与女人在隐蔽处共坐」。
以2.为例,如果比丘和女人坐在可说淫秽语的地方,说淫秽话语,便犯了僧残三「对女人说淫秽话语」;如果和女人坐在可说淫秽语的地方,就犯了忏悔四十五「单独与女人共坐」。
这样的规定都很明确地记载在戒律中──有了什么不当的行为,属于哪一条戒的规定范围。但是为了女人的检举,便特别制了不定一项,因应由女人告发比丘有不净行嫌疑的情形。「不定」一项虽然予人有多此一举的感觉,但是如果再次站在「维护僧团清誉」的角度来看的话,不定还是有其举足轻重的地位的。
4.三十舍忏
僧团 僧团以外
30.将供养僧团的物品据为己有 (1)比丘尼
4.让非亲戚比丘尼洗穿过的衣服
5.直接接受非亲戚比丘尼衣服
17.使非亲戚比丘尼洗羊毛
(2)居士
6.向非亲戚居士乞衣
7.被抢后向非亲戚居士乞衣过限
8.指定非亲戚居士供养某种衣服
9.干涉非亲戚居士供养衣服的方式
10.向居士索取衣时过于急切
26.命非亲戚居士织布
27.命织工织好衣服
个人修行
物品 A.可以有
(1)数量超过
21.存放多余钵
(2)存放的时间不合规定
1.存放多余衣服3.存放布匹
23.存放药品超过七天24.提前使用雨浴衣
28.存放特施衣过限
(3)不合规定
11.用蚕丝作被褥12.用纯黑羊毛作被褥
13.被褥各色羊毛比例不合规定
14.六年内做新被褥15.新坐垫不加上旧坐垫的布
B.不可以有
18.接受金钱 行为 2.没有带着三件衣服过夜
16.带羊毛走路过限
19.买卖贵重金属
20.从事物品交易
22.随意换用新钵
25.送人衣服后夺回
29.有难离衣宿过六夜
舍忏是戒律中最具特色的,它只处理和物品有关的戒。犯戒比丘必须先将不合规定的物品缴给僧团,再向一至多位比丘悔过忏悔。
这部分在「僧团」方面只有30.一戒,禁止比丘将居士要供养僧团的物品占为已有。
「僧团以外」占了十条戒,对象可分为「比丘尼」和「居士」两部分,「比丘尼」方面,4.5.都是为避嫌:不能命令比丘尼洗衣服,也不能亲手接受比丘尼赠送的衣服;17.禁止役使比丘尼洗羊毛,以免比丘尼无暇精业于道业15。「居士」方面,都是关于供养衣服时,可能会产生的问题:除非衣服被抢,比丘不能主动向没有亲戚关系的居士乞求衣服(6.);但是当衣服被抢时,乞求衣服也只限于内衣和上衣,以免造成居士的经济负担(7.);此外,如果居士主动供养衣服时,比丘不能干涉他们供养衣服的方式(8.)、款式(9.)、质料(26.27.);又因为比丘不得储存衣服16,供养的衣服由一位居士专门保管,向他索求衣服时应注意态度(10.)。
这十戒中,4.5.17.是维护比丘尼,其余七条都是因居士而设──不造成居士的经济负担,不使他们主动供养衣服时受到困扰。仔细追究的话,如果比丘不遵守这十条戒,既不会阻碍个人修行,也不会破坏僧团的和合。
从戒条数的比例来看,「个人修行」可说是「舍忏」的重点,共十九条戒。因为某些戒处理的重点不是物品,而是和物品相关的行为,所以在「个人修行」中又分为「物品」和「行为」两项。「物品」虽然占了十二条之多,但是范围不出日常生活使用的衣服(布)、钵、被褥、坐垫。在这个部分,物品分为「可以有的」和「不可以有的」,不可以有的只有金钱一项(18.),虽然在舍忏中已明白规定,但仍成为日后王舍城七百结集「十事非法」的起因。可以保有的物品比较繁复,虽然允许持有,但是如果数量超过(21.)、规格不符(11.12.13.14.15.)、存放时间不合规定(1.3.23.24.28.),都算犯戒。另外七条列入「行为」的戒,较着重在行为方面。
整体来看的话,物品对僧团和合不造成太大的威胁,但是极易使居士对僧团产生不满的情绪,像是乞求衣服、接受衣服供养等,都有可能。在个人修行方面,所涉及的日常用品的规格、数量、存放时间较为繁琐,因为物品所产生的不当行为也较多面,但多半是平时用得到的东西。
事实上,戒律中真正繁琐和多面的,非九十二忏悔莫属。
5.九十二忏悔
僧团
1.故意说谎
2.辱骂
3.毁谤比丘
9.将比丘犯的重罪告诉未受戒者
12.犯戒不坦白承认
13.嫌骂
16.强占房舍
17.赶人出房
18.住阁楼使用可拆卸的床(椅)
21.未经指派擅自教导比丘尼
24.毁谤教导比丘尼的比丘
36.耸恿比丘吃东西引诱犯戒 42.乞食中途驱赶同伴
52.对人搔痒
54.态度不尊敬
55.吓人
59.不切实分配衣服
60.藏匿比丘的物品
63.上诉已经如法评判的诤事
64.不检举犯重罪比丘
65.承认未满二十岁者为比丘
68.批评佛法
69.与犯戒比丘共住
70.与被摈沙弥共住 71.违劝
72.毁谤学处
73.不专心诵戒
74.殴打比丘
75.作势打比丘
76.毁谤比丘犯僧残戒
77.扰乱比丘情绪
78.吵架后窃听比丘谈话
79.反悔羯磨结果
80.表决时离席
81.分配衣服后发劳骚
82.命人转送供养僧团的物品
给某比丘
僧团以外
比丘尼 22.教导比丘尼至日暮
23.至比丘尼寝室说法
25.送衣服给非亲戚比丘尼
26.作衣服给非亲戚比丘尼
27.与比丘尼约定同行
28.与比丘尼约定同船渡河
30.单独与比丘尼共坐 女人 6.和女人同宿
7.对女人说法超过五至六句
44.与女人在隐蔽处共坐
45.单独与女人共坐
67.与女人约定同行
居士 31.固定在同一处乞食
32.结众受供养
33.连续接受食物供养
34.接受饼供养过限
35.吃饱后再吃东西
39.无病而乞求营养食品
40.不与而食
41.拿食物给外道
43.擅入情欲外显的居士家
46.接受供养前后拜访其它居士
47.四月自恣请过受
66.与违法商队约定同行
83.未经通告擅入皇宫 未受戒者 4.带领未受戒者朗诵经文
5.与未受戒者同宿
8.实证得圣法而告诉未受戒者
生物 10.挖掘土地
11.砍伐树木
20.在草或土上倾倒有生物的水
56.燃薪取暖
61.杀害动物
62.饮用有生物的水
修行
物品 19.大寺院的屋顶超过二至三层
58.不染衣
86.命人以骨﹑牙、兽角制作针筒
87.床(椅)脚不合规定
88.在床(椅)上铺棉花
89.垫布不合规定
90.覆疮衣不合规定
91.雨浴衣不合规定
92.衣服尺寸不合规定 行为 14.晒坐卧具不收15.在房内铺卧具不收
29.命比丘尼耸恿居士供养食物37.过午食
38.食用储存的食物31.固定在同一处乞食
48.观看军队出征49.住军中超过三夜
50.观看军队演习51.饮酒
53.在水中嬉戏57.不足半个月便洗澡
84.捡拾屋外的珠宝85.过午入村庄
九十二忏悔中,「僧团」的戒略多,共三十六条;其次是「僧团以外」,三十四条;「修行」部分有二十二条。
如果逐一审视「僧团」部分的戒,可以发现忏悔戒处理的范围由大方向的「僧团和合」,转为小方向的「比丘间的相处」,这些戒所牵涉的行为不像十三僧残所提到,那么具有破坏性,而大多是防止「害群之马」的规定。如果再细分的话,危害范围最大的是65.68.69.70.72.──不审核新加入者的资格、批评佛法、学处,甚或与犯了戒的比丘、沙弥共住,这些行为虽然不致破僧、引发大纠纷,但还是会动摇到团体的安定。其中,69.「与犯戒比丘共住」70.「与被摈沙弥共住」,性质和僧残11.「追随离间僧团比丘」相似,但是程度有轻重之分。
除了和僧团基本规定相砥触外,属于「僧团」部分的戒还处理到僧团的精神──羯磨、诵戒(12.63.64.73.79.80.):诵戒时不专心聆听规定、不检举犯重罪比丘、犯戒不坦白承认、表决中途离席、再上诉或反悔已经羯磨决定的事情。
另外还规定了比丘间相处的事项,如居住方面的纠纷(16.17.18.)、毁谤(3.24.76.)、违劝(71.)、打人、骂人、吓人(2.13.55.74.75.),或是日常生活中会带给其它比丘困扰的行为(1.21.36.42.52.54.59.60.77.78.81.)。其中,71.「违劝」的性质同于僧残12.「对劝诫的比丘恶言相向」13.「败坏居士并毁谤劝诫者」;3.「毁谤」24.「毁谤教导比丘尼的比丘」76.「毁谤比丘犯僧残戒」,性质同于僧残8.「无凭无据地毁谤比丘犯驱摈戒」9.「穿凿附会地毁谤比丘犯驱摈戒」;差别也是在于程度的轻重。
整体来看,忏悔中关于「僧团」方面的戒,大多是十三僧残的细末规定。只是忏悔除了顾虑到僧团的和谐运作外,还更详细地照顾到开会、诵戒、相处方面的问题。
「个人修行」方面有二十二条戒,和舍忏一样分为「物品」「行为」两项,行为方面包括坐卧具的维护(14.15.)、观看军队(48.49.50.)、饮食规定(29.37.38.51.),以及其它不当行为(53.57.84.85.)。至于物品方面,都是一些不合规定的东西,像是针筒、坐垫、衣服等,这些违规物品的处理方式不是像舍忏那样要缴给僧团,而是修改成合乎规定的尺寸(87.89.90.91.92.),或是销毁(86.),一部分不合格物品则没有明确地指示处置方法(19.58.88.)。
「僧团以外」的戒最多,依旧是以「不影响他人」「不受毁谤」为制定方向,对象可细分为「比丘尼」「居士」「女人」「未受戒者」「生物」。其中,与比丘尼、女人相关的戒多为避嫌,在内容上大致相同,只是尺度有别:
比丘尼 女人
共坐 30.「单独与比丘尼共坐」 6.「和女人同宿」
44.「与女人在隐蔽处共坐」
45.「单独与女人共坐」
说法 22.「教导比丘尼至日暮」
23.「至比丘尼寝室说法」 7.「对女人说法超过五至六句」
同行 27.「与比丘尼约定同行」
28.「与比丘尼约定同船渡河」 67.「与女人约定同行」
授受 25.「送衣服给非亲戚比丘尼」
26.「作衣服给非亲戚比丘尼」
在「共坐」方面,30.与44.内容完全相同,只是对象分别是比丘尼和女人;因为游行说法的缘故,比丘和女人相处的机率大增,所以另外有6.「和女人同宿」45.「与女人在隐蔽处共坐」两项。「说法」一项对女人的限制较大,对她们说法不能超过五至六句话(7.),对比丘尼说法则没有这样的限定,只是不能到比丘尼寝室说法(23.)、对比丘尼说法必须在天黑前结束(22.)。「同行」一事,和女人同行犯戒(67.),但是和比丘尼的话,只要相约便犯(27.28.)。至于「授受」,只规定不能送衣服给比丘尼(25.26.)。
至于和居士相关的戒虽然多,但除了一些较零星的规则,范围不出供养、乞食。综合来看,受供养时不可以结众前去(32.),受供养前后不可以吃东西(33.35.)及拜访居士(46.),接受供养时不可以取用过多(34.)。乞食则要注意,无病不可以乞求营养食品(39.),不可以吃未经居士允许的食物(40.),不可以拿食物给外道(41.),不可以指定居士供养某种物品(47.)。除了供养和乞食的事情外,其它像是强行坐在居士家(43.)、与违法商队同行(66.)、擅入王宫(83.),都会影响到僧团的名誉。
和「未受戒者」有关的戒有三条,不能与未受戒者同宿(5.),不能带领未受戒者逐句朗诵经文(4.),如果真的有解脱及解脱知见,也不能告诉未受戒者(8.)。
除了上述的比丘尼、居士、女人、未受戒者外,忏悔戒更兼顾到了「生物」,看得见的草木鸟兽虫(10.20.11.56.61.62.),都制戒保护。
九十二忏悔的范围极为广大,对象自比丘尼、居士至微小生物,方向自僧团和谐、开会、诵戒至人与人相处,日常用品的规格也十分精细。
6.四悔过
僧团 僧团以外 个人修行
无 (1)比丘尼
1.直接接受非亲戚比丘尼食物
2.不斥责「指示居士供养食物」的比丘尼
(2)居士
3.接受「有学养居士」的食物
4.在危险的僻静处接受食物 无
四悔过的内容和舍忏一样具有明确的主题。悔过只有四条戒,完全和接受食物相关,都属于「僧团以外」。
犯悔过戒要向一位比丘忏悔,显然违规的程度低于「舍忏」「忏悔」,不过乍看这戒,其实部分和「舍忏」或「忏悔」相似,像是1.「直接接受比丘尼食物」,和舍忏5.「直接接受非亲戚比丘尼衣服」略同;2.「不斥责指示居士供养食物的比丘尼」,则类似忏悔29.「命比丘尼耸恿居士供养食物」。
7.七十五众学
僧团 僧团以外
无 57.对拿伞的人说法
58.对拿拐杖的人说法
59.对拿刀的人说法
60.对拿弓箭的人说法
61.对穿拖鞋的人说法
62.对穿凉鞋的人说法
63.对坐在车上的人说法
64.对躺在床上的人说法 65.对斜靠在椅子上的人说法
66.对缠头巾的人说法
67.对盖头巾的人说法
68.坐在地上对坐在位子上的人说法
69.坐在低处对坐在高处的人说法
70.站着对坐着的人说法
71.站在后面对站在前面的人说法
72.走在路边对走在路中间的人说法
个人修行
1.穿着 1.穿下裙不包覆全身
2.穿上衣不包覆全身
3.前往居士家时衣着不包覆整齐
4.坐在居士家时衣着不包覆整齐
5.前往居士家时威仪不端正
6.坐在居士家时威仪不端正
7.前往居士家时不垂视
8.坐在居士家时不垂视
9.前往居士家时撩起衣服
10.坐在居士家时撩起衣服 2.用餐 31.用餐时不恭敬32.用餐时不注视钵
33.用餐时到处走动34.食用不等量羹饭
35.由顶端揉捏食物而食36.饭覆羹
38.注视他人的钵39.做过大的饭团
40.不做圆团食41.张口待食
42.用餐时将手塞入口中43.口含饭团说话
44.将钵食掷入口中45.将饭团咬断来吃
46.大口吃东西47.用餐时甩手
48.用餐时散落饭粒49.用餐时吐舌
50.用餐时咋舌出声51.用餐时吸食出声
52.用餐时舔手53.用餐时舔钵
54.用餐时舔嘴
55.用拿过食物的手拿饮用水瓶
56.将混有饭粒的洗钵水倒在居士家
3.
言行举止 11.前往居士家时大笑
12.坐在居士家时大笑
13.前往居士家时高声交谈
14.坐在居士家时高声交谈
15.前往居士家时晃动身体
16.坐在居士家时晃动身体
17.前往居士家时挥动手臂
18.坐在居士家时挥动手臂
19.前往居士家时摇头晃脑
20.坐在居士家时摇头晃脑
21.前往居士家时叉腰
22.坐在居士家时叉腰
23.前往居士家时盖头巾
24.坐在居士家时盖头巾
25.前往居士家时蹲踞
26.坐在居士家时斜靠在椅子上 4.
受供养 27.不恭敬接受食物
28.接受食物时左顾右盼
29.接受不等量羹饭
30.接受过量食物
37.无病为自己要求羹饭
5.
其
他 73.站着大小便
74.在植物上大小便﹑吐唾
75.在水上大小便﹑吐唾
众学是戒律中最轻的罪,其中并没有「僧团」的戒,可见当比丘的行为影响到僧团和合,不能只是以众学「自心忏悔」的方式除罪,至少也是悔过罪──对一位比丘忏悔。显示僧团对于内部和谐的的重视。
由表中可以明显地看到,众学大多是关于「个人修行」的戒,共五十九条;「僧团以外」有十六条戒。
修行方面的戒虽然高达五十九条,但是类别很简洁,共可分为「穿着」「言行举止」「受供养」「用餐」「其它」五项。
穿着方面,规定穿下裙和上衣时,要包覆全身(1.2.),前往居士家及在居士家时要衣着整齐(3.4.)、威仪端正(5.6.7.8.9.10.)。
言行方面,前往居士家及在居士家时不可哄声大笑(11.12.)、高声交谈(13.14.)、晃动身体(15.16.)、挥动手臂(17.18.)、摇头晃脑(19.20.)、双手叉腰(21.22.)、包覆头巾(23.24.);25.规定前往居士家时不能蹲踞,26.规定在居士家不能时斜靠在椅子上,不像前面几条戒都是同时规定「前往居士家」及「坐在居士家」。
接受食物供养时要恭敬(27.),不能左顾右盼(28.),不能接受过多(29.30.),没有生病时不能主动索取(37.)17。在用餐礼仪方面,不要眺视别人的钵(38.),也不要贪吃(34.36.)。根据印度人的餐桌礼节,要用手将饭菜揉捏成团,送入口中,所以也规定不可:由顶端揉捏食物而食(35.)、做过大的饭团(39.)、不将饭团做成圆形(40.)、将饭团咬成两半(45.)。此外,吃饭时不可以:不专心(31.32.33.)、张口待食(41.)、将手塞入口中(42.)、口含饭团说话(43.)、将钵食掷入口中(44.)、大口吃东西(46.)、甩手(47.)、散落饭粒(48.)、吐舌(49.)、出声(50.51.)、舔手(52.)、舔钵(53.)、舔嘴(54.)、用拿过食物的手拿杯子(55.),最后,不能将混有饭粒的洗钵水倒在居士家(56.)。
「其它行为」方面,是三条有关大小便的戒(73.74.75.)。
「僧团以外」的戒相当具整体性,规定不能对某一类人说法:拿伞的人(57.)、拿拐杖的人(58.)、拿刀的人(59.)、拿武器的人(60.)、穿拖鞋的人(61.)、穿凉鞋的人(62.)、坐在车上的人(63.)、躺在床上的人(64.)、斜靠在椅子上的人(65.)、缠头巾的人(66.)、包头巾的人(67.)等;也规定比丘坐在地上时,不能对坐在椅子上的人说法(68.)、坐在低处时,不能对坐在高处的人说法(69.)、站着时,不能对坐着的人说法(70.)、站在后面时,不能对站在前面的人说法(71.)、走在路边时,不能对走在路中间的人说法(72.)。这些戒主要是维护僧团和佛法的尊严,所以在某些情况中,比丘不得说法,否则比丘岂不是像是卖药郎中,随时可以开讲。只是这些诉诸戒条中的情况,似乎不能代表全部,只能提供比丘对说法环境的参考,如果能够掌握重点,自然能够运用自如,不受戒条束缚。
众学戒较注重比丘本身的威仪,明显地表现在「个人修行」一类的戒中,至于另一部分属于「僧团之外」的戒,其实也不离威仪的范畴,不过是将方向又拉得更远,经由要求比丘的言行,来提升僧团及佛法的地位。
8.七灭诤
僧团 僧团以外 个人修行
1.当面法则
2.记忆法则
3.无过法则
4.自白
5.服从多数
6.调查
7.撤销 无 无
前面说过,灭诤法和不定法一样,不属于规范性质的戒条,它适用于解决僧团的诤事。如果勉强加以分类的话,这七个原则都属于「僧团」部分,「僧团以外」和「个人修行」部分则空白。
这七个法则虽然分别处理不同的诤事,但是整体来看的话,可以归纳为「举罪比丘」和「被举罪比丘」两个方向──
举罪比丘:不得检举未出席比丘(1.)、调查言词不实的比丘(6.)、如果诤事一一
追究会导致僧团分裂的话,则不予追究(7.)。
被举罪比丘:如果比丘受毁谤,可以依据他自己的陈述来评判(2.)、不追究在精神
失常状态下所作的事(3.)、受呵责时应详述事实(4.)、
双方:如果僧团中意见不合,则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5)。
注释:
1.大2,1442,628a。
2.忏悔10.「挖掘土地」
忏悔11.「砍伐树木」
忏悔20.「在草或土上倾倒有生物的水」
忏悔56.「烧木取暖」
忏悔61.「杀害动物」
忏悔62.「饮用有生物的水」
这些戒都是杀生戒,但是对象是人以外的动、植物,犯者只须向僧团悔过,并对一至多位比丘忏悔即可。
3.在Vin.IIIp44记载,坛尼迦比丘擅取国王的木材去盖自己的房子,王知道后,表明不处罚比丘。
4.忏悔1.「故意说谎」
忏悔12.「犯戒不坦白承认」
这两戒都是妄语戒,但是所欺骗的内容和驱摈四「大妄语」的不同,不是骗人说自己解脱,犯者不须被逐出僧团。
5.Vin.III,p186。
6.Vin.II,p31。
7.平川彰在《原始佛教研究》258页中提到,别住的比丘每天必须向大众叙述自己所犯的罪,但是在巴利律中并没有提到这个处分方式。在南传佛教,别住比丘应向拜访的比丘表白犯僧残。
8.印顺《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148页,指出「不定」涉略的戒不出「驱摈」「僧残」「忏悔」三大部,显然是这三部戒成立后,为了适应特殊情形的「补充条款」。
9.是否允许让受害者直接向僧团检举比丘,所以特别规定可以由女人指证。但是戒律中又明定,指控的女人必须「可信赖」,但对于「可信赖」没有明确定义。
10.Vin.II,p253。
11.Vin.III,p197记载,犯舍忏的比丘应把物品缴出,并说:「此物是某某(犯戒比丘名)的,应该缴出,我现在缴给僧团。」
12.平川彰,《原始佛教研究》241页,263页。印顺,《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144页。
13.在现代社会中,少数服从多数是很平常的原则。但是如果检阅律藏的话,僧团中全部的会议都必须全体通过,只要有一人投反对票,表决就算不通过。因此这项少数服从多数法则在戒律中,算是很特别的。
14.Vin.III,p171。
15.在制戒因缘中提到,六比丘命比丘尼洗羊毛,使得比丘尼无暇修行。
16.见舍忏一「蓄多余衣服」。
17.这一戒和忏悔三十九「无病而乞求营养食品」、四十七「命居士供养指定的物品」略同,不过忏悔的两戒,主要是禁止比丘指定居士供养他想要的食物;而众学的这一戒是禁止比丘强向居士乞食。比丘向居士乞食,并非每一家都有供养食物,如果居士不主动供养时,比丘强求食物,则犯了众学三十七「无病乞求指定的饭菜」。
参考书目
1.《TheVinayaPitaka》Vol.I,editedbyHermannOldenberg,P.T.S.,London,1964.
2.《TheVinayaText》Vol.XIII,XVII,XX,translatedbyT.W.Rhys-Davidsand
HermannOldenberg,OxfordUniversityPress.1882
3.《SamantapAsAdikA》Vol.I~VII,editedbyJ.Takakusuetal.,P.T.S.,London,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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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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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五分律》:《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大正22,1f。
8.《僧祇律》:《摩诃僧祇律》,大正22,227f。
9.《四分律》:《四分律》,大正22,567f。
10.《十诵律》:《十诵律》,大正23,1f。
11.《根有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大正23,627f。
12.《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大正23,503f。
13.《善见律毗婆沙》:大正24,673f。
14.《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大正40,1f。
15.《南海寄归内法传》:大正54,204f。
16.《大唐西域记》:大正51,867f。
17.《原始佛教の研究》:平川彰,春秋社,东京,昭和五十五年。
18.《原始佛教教团の研究》:佐藤密雄,山喜房佛书林,东京,昭和三十八年。
19.《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正闻出版社,台北,民国七十七年。
20.《律藏の研究》:平川彰,春秋社,东京,昭和五十五年。
工具书
1.《Pali-EnglishDictionary》,editedbyT.W.RhysDavidsandWilliamStede,
P.T.S.,London,1979.
2.《パ─リ语辞典》:水野弘元,春秋社,东京,1988。
3.《BuddhistHybridSanskritGrammerandDictionary》Vol.I,II,byFranklinEdgerton,
MotilalBanarsidass,Delhi,1985.
4.《インド学大事典》:Vol.I~III,byLouisRenouandjEanFilliozat,山本智教译,
金花舍,东京,1981。
5.《汉浯大字典》:汉语大字典编辑委员会,湖北辞书出版社﹑四川辞书出版社,湖北,
1986。
6.《パ─リ语文法》:水野弘元,山喜房佛书林,东京,昭和六十年。
7.《DictionaryofPAliProperNames》,G.P.Malalasekera.ThePAliTextSociety,
London.1974.
附录
一、各部戒律数目对照
巴利律:《VinayaPiTaka》〈MahAvibhaGga〉Vin.3,4
五分律:《弥沙塞五分戒本》大22,194;大2,200
僧祇律:《摩诃僧祇律大比丘戒本》大22,549
四分律:《四分律比丘戒本》大22,101;大22,1023
十诵律:《十诵比丘波罗提木叉戒本》大23,470
根有律:《根本说一切有部戒经》大24,851
西藏律:《解说戒本经》So-Thar-paHimDo
鼻奈耶:《鼻奈耶戒因缘经》大24,851
解脱戒经:《解脱戒经》大24,659
梵本:《PrAtimokSasUtradesSarvAstivAdins1913,Paris(Pelliot发现,Finot校订出版)》
巴利律 五分律 僧祇律 四分律 十诵律 根有律 西藏律 鼻奈耶 解脱
戒经 梵本
驱摈
pArAjika 4 4 4 4 4 4 4 4 4 4
僧残
saGghAdisesa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不定
Aniyata 2 2 2 2 2 2 2 2 2 2
舍忏
NissaggiyapAcittiya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忏悔
pAcittiya 92 91 92 90 90 90 90 90 90 90
悔过
patidesemi 4 4 4 4 4 4 4 4 4 4
众学
sikkhAkaraNIya 75 100 66 100 113 99 107 113 96 113
灭诤
AdhikaraNasamathA 7 7 7 7 7 7 7 7 7 7
总数 227 251 218 250 263 249 257 263 246 263
二、汉巴戒律内容对照
巴利 五分 僧祇 四分 十诵 根有
驱摈 4 4 4 4 4 4
不净行 1 1 1 1 1 1
偷盗 2 2 2 2 2 2
杀人 3 3 3 3 3 3
大妄语 4 4 4 4 4 4
僧残 13 13 13 13 13 13
故意出精 1 1 1 1 1 1
故意与女人身体相触 2 2 2 2 2 2
对女人说淫秽语词 3 3 3 3 3 3
要求女人行不净行侍奉 4 4 4 4 4 4
为男女传达情意 5 5 5 5 5 5
建小房子不合规定 6 6 6 6 6 6
建大房子不合规定 7 7 7 7 7 7
无凭无据地毁谤比丘犯驱摈戒 8 8 8 8 8 8
穿凿附会地毁谤比丘犯驱摈戒 9 9 9 9 9 9
离间僧团 10 10 10 10 10 10
追随离间僧团的比丘 11 11 11 11 11 11
对劝诫的比丘恶言相向 12 12 12 13 13 13
败坏居士并毁谤劝诫者 13 13 13 12 12 12
不定 2 2 2 2 2 2
与女人在可行不净行处 1 1 1 1 1 1
与女人在可说淫秽语处 2 2 2 2 2 2
舍忏 30 30 30 30 30 30
存放多余衣服 1 1 1 1 1 1
没有带足三件衣服过夜 2 2 2 2 2 2
存放布匹 3 3 3 3 3 3
让非亲戚比丘尼洗穿过的衣服 4 5 5 5 5 4
直接接受非亲戚比丘尼衣服 5 4 4 4 4 5
向非亲戚居士乞衣 6 6 6 6 6 6
被抢后向非亲戚居士乞衣过限 7 7 7 7 7 7
指定非亲戚居士供养某种衣服 8 8 8 8 8 8
干涉非亲戚居士供养衣服方式 9 9 9 9 9 9
向居士索取衣服时过于急切 10 10 10 10 10 10
用蚕丝作被褥 11 21 13 11 11 11
用纯黑羊毛作被褥 12 22 11 12 12 12
被褥各色羊毛比例不合规定 13 23 12 13 13 13
六年内做新被褥 14 24 14 14 14 14
新坐垫不加上旧坐垫的布 15 25 15 15 15 15
带羊毛走路过限 16 26 16 16 16 16
使非亲戚比丘尼洗羊毛 17 27 17 17 17 17
接受金钱 18 30 18 18 18 18
买卖贵重金属 19 28 19 19 19 19
从事物品交易 20 29 20 20 20 20
存放多余钵 21 20 21 21 21 21
随意换用新钵 22 19 22 22 22 22
存放药物超过七天 23 15 23 26 30 30
提前使用雨浴衣 24 17 25 27 28 28
送人衣服后夺回 25 13 24 25 25 25
命非亲戚居士织布 26 11 26 23 23 23
命织工织好衣 27 12 27 24 24 24
存放特施衣过限 28 16 28 28 26
27 26
有难离衣宿过六夜 29 18 29 29 27
26 27
将供养僧团的物品据为己有 30 14 30 30 29 29
忏悔 92 91 92 90 90 90
故意说谎 1 1 1 1 1 1
辱骂 2 2 2 2 2 2
毁谤比丘 3 3 3 3 3 3
带领未受戒者朗诵经文 4 6 6 6 6 6
与未受戒者同宿 5 7 42 5 54 54
和女人同宿 6 56 69 4 65 65
对女人说法超过五至六句 7 4 5 9 5 5
实证得圣法而告诉未受戒者 8 8 7 8 7 8
将比丘犯的重罪告诉未受戒者 9 9 8 7 8 7
挖掘土地 10 59 73 10 73 73
砍伐树木 11 11 11 11 11 11
犯戒不坦白承认 12 12 12 12 13 13
嫌骂 13 13 13 13 12 12
晒坐卧具不收 14 14 14 14 14 14
在房内铺卧具不收 15 15 15 15 15 15
强占房舍 16 17 17 16 17 17
赶人出房 17 16 16 17 16 16
住阁楼使用可拆卸的床(椅) 18 18 18 18 18 18
大寺院的屋顶超过二至三层 19 19 20 20 20 20
在草或泥上倾倒有生物的水 20 20 19 19 19 19
未经指派擅自教导比丘尼 21 21 21 21 21 21
教导比丘尼至日暮 22 22 22 22 22 22
至比丘尼寝室说法 23 23 23
毁谤教导比丘尼的比丘 24 24 24 23 23 23
送衣服给非亲戚比丘尼 25 26 28 24 26 24
作衣服给非亲戚比丘尼 26 27 29 2 27 25
与比丘尼约定同行 27 28 26 27 24 26
与比丘尼约定同船渡河 28 29 27 28 25 27
命比丘尼耸恿居士供养食物 29 30 30 29 30 30
单独与比丘尼共坐 30 25 25 26 28 29
固定在同一处乞食 31 33 31 31 32 32
结众受供养 32 32 40 33 36 36
连续接受食物供养 33 31 32 32 31 31
接受饼供养过限 34 34 38 34 33 33
吃饱后再吃东西 35 35 33 35 34 34
耸恿比丘吃东西引诱犯戒 36 36 34 36 35 35
过午食 37 38 36 67 37 37
食用储存的食物 38 39 37 68 38 38
无病而乞求营养食品 39 41 39 40 40 40
不与而食 40 37 35 69 39 39
拿食物给外道 41 40 52 41 44 44
乞食中途驱赶同伴 42 76 44 46 51 51
擅入情欲外显的居士家 43 42 53 43 42 42
与女人在隐蔽处共坐 44 43 54 44 43 43
单独与女人共坐 45 44 70 45 29 28
接受供养前后拜访其它居士 46 82 81 42 81 81
四月自恣请过受 47 62 4 47 74 74
观看军队出征 48 45 55 48 45 45
住军中超过三夜 49 46 56 49 46 46
观看军队演习 50 47 57 50 47 47
饮酒 51 57 66 51 79 79
对人搔痒 52 54 67 53 63 63
在水中嬉戏 53 55 66 52 64 64
态度不尊敬 54 58 77 54 78 78
吓人 55 73 65 55 66 66
燃薪取暖 56 68 41 57 52 52
不足半个月便洗澡 57 70 50 56 60 60
不染衣 58 77 48 60 59 58
不切实分配衣服 59 81 62 59 68 68
藏匿比丘的物品 60 78 64 58 67 67
杀害动物 61 51 61 61 61 61
饮用有生物的水 62 51 62 41 41
上诉已经如法评判的诤事 63 5 4 66 4 4
不检举犯重罪的比丘 64 74 50 64 50 50
承认未满二十岁者为比丘 65 61 71 65 72 72
与违法商队约定同行 66 66 72 67 71 71
与女人约定同行 67 67 68 30 70 70
批评佛法 68 48 45 68 55 55
与犯戒比丘共住 69 49 46 69 56 56
与被摈沙弥共住 70 50 47 70 57 57
违劝 71 63 75 71 75 75
毁谤学处 72 10 10 72 10 10
不专心诵戒 73 64 92 73 83 83
殴打比丘 74 71 58 78 48 48
作势打比丘 75 72 59 79 49 49
毁谤比丘犯僧残戒 76 75 90 80 69 69
扰乱比丘情绪 77 52 62 63 62 62
吵架后窃听比丘谈话 78 60 78 77 76 76
反悔羯磨的结果 79 79 43 76 53 53
表决时离席 80 53 79 75 77 77
分配衣服后发劳骚 81 80 9 74 9 9
命人转送供养僧团的物品给某比 82 91 91
未经通告擅入王宫 83 65 82 81 82 82
捡拾屋外的珠宝 84 69 49 82 58 59
过午入村庄 85 83 80 83 80 80
命人以骨﹑牙、兽角制作针 86 86 83 86 84 84
床(椅)脚不合规定 87 85 84 84 85 85
在床(椅)上铺棉花 88 84 85 85 86 86
垫布不合规定 89 87 86 87 89 87
覆疮衣不合规定 90 88 87 88 88 88
雨浴衣不合规定 91 89 88 89 87 89
衣服尺寸不合规定 92 90 89 90 90 90
悔过 4 4 4 4 4 4
直接接受非亲戚比丘尼食物 1 1 2 1 1 1
不斥责「指示居士供养食物」的比丘尼 2 2 3 2 2 2
接受「有学养居士」的食物 3 3 4 3 3 3
在危险的僻静处接受食物 4 4 1 4 4 4
众学 75 100 66 100 113 99
穿下裙不包覆全身 1 1-7 1 1 1-12 1-7
穿上衣不包覆全身 2 8-10 2 2 13-16 8-11
前往居士家时衣着不包覆整齐 3 11 3 18 17 12
坐在居士家时衣着不包覆整齐 4 12 14 19 18
前往居士家时威仪不端正 5 49 19
坐在居士家时威仪不端正 6 50 23 20
前往居士家时不垂视 7 37 4 20 21,25 4
坐在居士家时不垂视 8 38 15 21 22,26 31
前往居士家时拉高衣服 9 13,15
17 8 3 41,43 16,17
坐在居士家时拉高衣服 10 14,16
18 19 4 42,44
前往居士家时大笑 11 45 6 24
坐在居士家时大笑 12 46 17 25
前往居士家时高声交谈 13 47 5 22 27 13
坐在居士家时高声交谈 14 48 16 23 28
前往居士家时晃动身体 15 19,23 11 14 53,49 25
坐在居士家时晃动身体 16 20,24 15 54,50
前往居士家时挥动手臂 17 33 13 16 47 26
坐在居士家时挥动手臂 18 34 17 48
前往居士家时摇头晃脑 19 21 12 51 27
坐在居士家时摇头晃脑 20 22 52
前往居士家时叉腰 21 29 10 12 35 18
坐在居士家时叉腰 22 30 22 13 36
前往居士家时盖头巾 23 43 7 7 31 15
坐在居士家时盖头巾 24 44 18 8 32
前往居士家时蹲踞 25 39 29 20
坐在居士家时斜靠在椅子上 26 40 20 30 32
不恭敬接受食物 27 26 39
接受食物时左顾右盼 28 51 24 35 62,63
接受不等量羹饭 29 53 25 29 65
接受过量食物 30 52 27 64 40
用餐时不恭敬 31 44
用餐时不注视钵 32 58 43 35 86 65
用餐时到处走动 33 30 87
食用不等量羹饭 34 53 25 29 65
由顶端揉捏食物而食 35 55 26 31 66
饭覆羹 36 77 45 33 83 50
无病为自己要求羹饭 37 79 44 32 84
注视他人的钵 38 80 42 34 85 66
做过大的饭团 39 64 29 36 68 46
不做圆团食 40 69 47
张口待食 41 66 30 37 70 48
用餐时将手塞入口中 42 74 39 46 74 55
口含饭团说话 43 68 33 38 71 49
将钵食掷入口中 44 75 31 39
将饭团咬断来吃 45 70 32 72 58
狼吞虎咽 46 69 27 41 57
用餐时甩手 47 72 41 45 81 63
用餐时散落饭粒 48 59 40 40 80
用餐时吐舌 49 73 28 44 76 59
用餐时咋舌出声 50 62 37 42 73 52
用餐时吸食出声 51 61 38 43 53,54
用餐时舔手 52 35 78 61
用餐时舔钵 53 56 34 79 62
用餐时舔嘴 54
用拿过食物的手拿饮用水瓶 55 60 46 47 82 67
将混有饭粒的洗钵水倒在居士家 56 76 47 48 88 68
对拿伞的人说法 57 95 60 100 106 95
对拿拐杖的人说法 58 97 59 96 105
对拿刀的人说法 59 98 57 99,97 107
108
对拿弓箭的人说法 60 99 58 98 109
对穿拖鞋的人说法 61 84 51 58 104 88
对穿凉鞋的人说法 62 85 52 57 103 89
对坐在车上的人说法 63 96 62 59 89 84,85
86,87
对躺在床上的人说法 64 89 49 87 94 75
对斜靠在椅子上的人说法 65 56
对缠头巾的人说法 66 54 55 96 93
对盖头巾的人说法 67 92 53 54 95 79
坐在地上对坐在位子上的人说法 68 88
坐在低处对坐在高处的人说法 69 88 50 89 92 76
站着对坐着的人说法 70 87 48 86 93 74
站在后面对站在前面的人说法 71 90 61 90 90 77
走在路边对走在路中间的人说法 72 91 63 92 91 78
站着大小便 73 81 66 51 112 96
在植物上大小便﹑吐唾 74 83 64 49 110 98
在水上大小便﹑吐唾 75 82 65 50 111 97
灭诤 7 7 7 7 7 7
当面法则 1 1 1 1 1 1
记忆法则 2 2 2 2 2 2
无过法则 3 3 3 3 3 3
自白法则 4 5 4 4 4 6
服从多数法则 5 6 6 6 6 5
调查法则 6 4 5 5 5 4
撤销法则 7 7 7 7 7 7
总数 227 251 218 250 263 249
三、汉巴人名地名对照
一﹑人名
一切去SabbakAmi
大目犍连MahAmoggallAna
大迦旃延MahAKaccAna
大迦叶MahAkassapa
地比丘Bhummajakabhikkhu
但尼迦Dhaniya
沙伽陀SAgata
私呵SIho
周利盘陀伽Culapanthaka
拘迦利迦KokAlika
波斯匿王Pasenadi
肯德KaNDaka
舍利弗SAriputta
金毗罗KimbilA
阿利德AriTTha
阿那律Anuruddha
阿阇世AjAtasatta
阿难Ananda
施越Seyyasaka
耶舍Yasa
迦若KANAmAtA
首楼那SoNaKuTikaNNa
毗拉陀施沙BelaTThasIsa
毗舍佉VisAkha
乌瓦罗UvALo
耆婆JIvaka
马师Assaji
偷兰难陀ThullanandA
婆咎Bhagu
毕陵婆伽蹉Pilinda-vaccha
鹿杖比丘MigalandikasamaNakuttaka
富楼那PuNNa
提婆达多Devadatta
跋提Bhaddiya
须提那Sudinna
慈比丘Mettiyabhikkhu
满宿Punabbasuka
摩利夫人MallikA
摩诃男MahAnAma
踏婆Dabba
频婆娑罗王BimbisAra
优陀夷UdAyi
优婆离UpAli
优婆难陀Upananda
离婆多Revata
阐陀Channa
二﹑地名
大林重阁讲堂MahAvanakUTAgArasAla
王舍城RAjagaha
尼拘律园NigrodhArAma
多浮陀(河)TapodA
竹林精舍VaLuvana-Kalandaka-nivApa
沙迦Sakiya
拘萨罗Kosala
波利PATheyyakA
舍卫SAvatthI
阿伽罗AggAlava
阿致罗伐底(河)AciravatI
阿盘提Avanti
阿罗毗ALavI
迦毗罗卫城Kapilavatthu
毗舍离VesAli
恐怖林BhesakaLAvana
只树给孤独园JetavanaAnAthapiNDikArAma
婆祇Bhagga
婆裘摩河VaggumudAnadI
鹿苑MigadAya
乔达摩塔庙Gotamakacetiya
乔赏弥KosambI
跋耆VajjI
瞿师罗园GhosiTArAma
瞻波CampA
鸡咤山KiTAgiri
释迦(国)Sakka
鳄鱼山SuMsumAragira
国家图书馆出版品预行编目资料
巴利律比丘戒研究/李凤媚着
初版﹒嘉义市:嘉义新雨杂志社,1999[民88]
376面;19×26.5公分
ISBN957-97987-0-2(平装)
《巴利律比丘戒研究》
著作者:李凤媚pali@gcc.ntu.edu.tw
初版:一九九九年二月
出版者:嘉义新雨杂志社——法雨道场
60652台湾‧嘉义县中埔乡同仁村柚仔宅50之6号
DhammavassArAma
No.50-6,You-Tze-Zhai,Tong-RenVillage,
Chong-Pu,Chiayi60652,Taiwan
Tel:(886)(5)253-0029;Fax:203-0813
E-mail:newrain@ms22.hinet.net
网址:http://www.tt034.org.tw/newrain
邮政划拨:31497093法雨道场
非卖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