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云所生者。即识也。无兼相者。无双兼根尘之相也。首二句约双即。破其不得为共生也。二知字。即承用上科合显之知也。承上如云。身触合处。其知性固历然而显。若即因此而计其共生。则当审此知性知身乎知触乎。若言知身。则此知即是触知。何以故。触者。身之对也。此之知性必与触一。而后可对知于身也。知触即身。反此翻之。末当结云。此但属于一边。何以为共生乎。当记二即字。乃是知即触知即身。不可误作身即触触即身也。次二句双非。破其不得为共生也。如云。此知也。既单属触。便不得兼属于身。故曰即触非身。既单属身。便不得兼属于触。故曰即身非触。末当结云。竟不得兼于二边。何以为共生乎。亦但记二非字。乃是知非身知非触。不可误作触非身身非触也。
申二能生无对相
身触二相。元无处所。合身。即为身自体性。离身。即是虚空等相。
科云能生。谓身根触尘。无对相者。无对立内外之二相也。首二句标定。下四句释成标中之义。合身离身。皆以触言。前二句。谓触与身合。即成一体。不可复分。后二句。谓触与身离。即与虚空同相。等。即同也。此盖言其并上一体亦无也。夫合离皆无二相。意盖显其二相尚无处所。何得为能共生识之本乎。
申三能所互不成
内外不成。中云何立。中不复立。内外性空。
前二句。因能生根尘不成。致所生之识不成。后二句。因所生之识不成。致能生根尘不成。中与内外。亦同上解。但颠倒其义。故曰互不成也。正破共生已竟。
未三总以结破
则汝识生。从谁立界。
此方显结不能共生也。言三皆无位。界无从立。何有共生之理。
巳四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身触为缘生身识界。三处都无。则身与触及身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准上。身触识三界已竟。
辰六意法识界。分为四。巳一标举三界
阿难。又汝所明。意法为缘。生于意识。
巳二双以征起
此识为复因意所生。以意为界。因法所生。以法为界。
巳三分合难破。分二。午一破因意生。二。未一根尘存亡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