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三法印(出世三乘共学)
印者、印定之义。为此三法所印者,即佛所说之出世三乘法,不相符者,即非佛
所说出世三乘法。此三乘共学之三法印,一、诸行无常,二、诸法无我,三、涅槃寂
静,今即分三节明之。
第一节诸行无常
行者、造作变坏义。此中有三:一、生,二、异,三、灭。此生异灭以造作变坏
为义,故曰行。常者、不变义,如虚空即恒常不变。然物或有暂时不坏,而以后要变
坏者,亦非常,此永不变灭者,即曰常。前来所讲因缘所生法莫不有生,有生即有变
,有变即有灭。此中无常者,明有变灭,然虽曰无常,而实非断灭,以前灭后生,得
相续故。然如烦恼等亦可言断灭,以与圣智相敌故,圣智现行,烦恼即断故。如是诸
有为法皆无常,故曰诸行无常。即到佛果地位与四智相应之清净身土,亦是刹那生灭
无常,然以平衡相续,故曰相续常·所起作用亦复不断,故亦曰不断常。明得此无常
义,即可明无常即常义。一、以此无常之理常故,二、佛果自受用身土,平均相续。
及应化之用无尽不断故。众生生死谓之分段生死,菩萨位上之生死,谓之变易生死。
未成佛果有此两种生死,以未能圆满清净平均相续,故有一期一期之生死相可得。此
诸行无常之法印通三乘,然无常即常之理,则须至大乘始明。
第二节诸法无我
此中我者,是有自主体及统宰用义,有自主体及统宰用,即曰我。有情众生只有
五蕴诸法:五根、五尘谓之色法,即物质,在人即为人身,此色法曰色蕴。又有苦乐
之感觉,此谓之受,受中亦有种种不同,是曰受蕴。所感觉上取分齐者,即想蕴。心
知作用之流行造作者,则曰行蕴。为一系一系统率之知识,如心理学上所云之统觉,
以统率许多受想行故,即统率依眼耳鼻舌身意各根所起之各各心聚者,是识蕴。总为
五蕴诸法。五蕴诸法中,色蕴即物质,受想行识蕴即精神。就人观之,都无自主体及
统宰用,祗是五蕴所集之团体,是故只有五蕴,并无实我,此即无我义,人以外之动
物等,亦复如是。故有情众生祗有五蕴,并无有我,此通三乘。尚有法无我,是大乘
义,然亦可由此通达。盖以众缘生故,有为法即空无自性,而无为法亦即遍于有为法
之空性故,故曰法无我。由此一切法皆无自性,但以异生妄执而认为有我耳。
第三节涅槃寂静
涅槃是梵言,即四谛中灭谛,有广狭二义。狭义即择灭,广义即圆寂,择灭者,
以圣智择出诸烦恼等而灭之也。圣智之来源,一依众生心中本有之智种,二依佛之教
法,由此起圣智慧之决择而断灭烦恼业生,故曰择灭,择灭则解脱流转而常住寂静,
故曰涅槃寂静。广义涅槃分四:一、得阿罗汉者,由以前烦恼业而受之身亦灭,更不
随流转者,为无余涅槃。二、虽已择灭烦恼更不起业,而尚余前业所招之身者,曰有
余涅槃。此但择灭由我执所起烦恼障而除去生死者,即有余涅槃无余涅槃义也。能择
灭此烦恼业生,得真常寂静无所变化,谓不生不死不起不灭,此涅槃义是三乘通义。
至大乘涅槃,即圆满寂静,如因有所求则未圆满,无所求则究竟圆满。是大乘涅槃义
,亦有二种。一、自性圆寂,即诸法之毕竟空性,以因缘所生法本来毕竟空故。此空
性本来圆遍常寂故,谓之自性涅槃。圣凡生佛一切平等,本来如是,无得无失。二、
佛果无住涅槃,福智圆满更无所求,大悲般若常相辅翼,以般若故不住世间,以大悲
故亦不住出世间。此无住大涅槃,唯佛有之。二乘圆寂,于一切法实相未能明了知觉
,以所知障未断故,尚有所执,至佛以无所执故,与诸法实相时时相应,故曰无住涅
槃。佛所以如是者,已能择灭所知障故。向来无明迷惑之所知障,如不能以大悲般若
扫荡无余,虽除分段生死,如彼菩萨二乘,然于大悲般若佛果未圆满故,仍有变易生
死。分段生死是循环,变易生死是进化,分段生死有定限,变易生死无定限。但既有
进化,即未臻圆满,至正智真如,如如不二,即大乘大悲般若无住涅槃,并前二种涅
槃,即四种圆寂义,此皆常寂安静,故云涅槃寂静。唯广义圆寂,即是大乘之胜义。